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全省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工作,依據《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煤礦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全省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及監督管理,依照本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其他從業人員具體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從事煤礦井下生產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班組長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第四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培訓的責任主體,應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要做好培訓計劃和日常組織管理,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條 各級煤炭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所屬煤礦及屬地安全監管煤礦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
第二章 培 訓
第六條 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由具備四級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擔。
第七條 培訓要本著“就近培訓、工學結合”的原則,以企業自主培訓為主;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可就近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組織培訓。
第八條 培訓按國家統一的培訓教學大綱,推薦使用省煤炭工業廳組織編寫的培訓教材,同時,可結合具體工種要求選取規範的輔助教材組織教學。
第九條 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時間不少於72學時(井下新工人跟班實習不少於4個月),再培訓不少於20學時。
第十條 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要重點加強實際操作技能培訓,新工人培訓要認真落實跟班實習製度。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改換工種崗位或離開本工種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接受轉崗培訓或重新培訓。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安全和技能培訓。
第十三條 培訓機構要嚴格按培訓大綱和培訓計劃組織培訓,嚴格考勤管理,規範培訓建檔。
第三章 考核發證
第十四條 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由所在煤礦企業負責。
第十五條 考核嚴格按考核標準執行。煤礦企業要按照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結合本企業實際,組織編製考試題庫,規範培訓考核。
第十六條 培訓期滿,按規定考核合格後,由所在煤礦企業發放《培訓合格證書》。不合格者可隨下期培訓班參加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重新培訓。
第十七條 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井下新工人,企業要進一步結合本礦實際,進行為期不少於三天的針對本礦特點的安全生產崗前技能培訓,重點是《煤礦安全01manbetx 》、《作業01manbetx 》、《01manbetx 01manbetx 》、災害特點、避災路線、應急避險等內容,並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不少於4個月。實習期滿,考核合格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培訓合格證書》證書編號共20位,編碼規則為:
第1-2位為地區(集團)分段管理碼。詳細設定見地區(集團)分段管理碼表;
第3-20位為持證人身份證號。
地區(集團)分段管理碼表
單 位
代碼
單 位
代碼
太原市煤炭工業局
01
大同煤礦集團公司
12
大同市煤炭工業局
02
山西焦煤集團公司
13
陽泉市煤炭工業局
03
陽泉煤業集團公司
14
晉中市煤炭工業局
04
潞安礦業集團公司
15
長治市煤炭工業局
05
晉城無煙煤集團公司
16
晉城市煤炭工業局
06
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公司
17
臨汾市煤炭工業局
07
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公司
18
呂梁市煤炭工業局
08
平朔煤炭工業公司
19
朔州市煤炭工業局
09
太原煤炭氣化集團公司
20
忻州市煤炭工業局
10
省監獄管理局
21
運城市煤炭工業局
11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