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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實施細則

作者:佚名 2011-09-16 22:12 來源:本站原創

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工作,依據《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煤礦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以及監督管理,依照本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按照“歸口管理、分級實施;統一標準,教考分離”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四條 全省煤礦主要負責人和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組織及考核、發證由省煤炭工業廳負責;

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和省監獄管理局負責所屬煤礦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試的組織管理,省煤炭工業廳統一審核發證;

上述情況以外的各類煤礦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試由各市煤炭工業局按屬地負責組織管理,省煤炭工業廳統一審核發證。

第五條 省煤炭工業廳負責製定煤礦主要負責人、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年度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各市煤炭工業局、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和省監獄管理局按照本細則第四條職能劃分負責製定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年度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章 任職資格條件

第六條 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煤炭行業發展實際,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條件規定如下:

㈠實行任職資格規定的人員包括:煤礦企業(含集團公司、總公司、子公司)總經理,各類煤礦(公司)礦長(經理);所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㈡煤礦企業總經理、礦長(經理)和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求具備煤炭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曆;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曆;礦長(經理)還須具備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崗位2年以上的工作經曆。

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求具備煤炭相關專業中專或技校以上學力;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經曆。

第三章 培 訓

第七條 煤礦主要負責人和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由省內具備二級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擔(國有重點煤炭企業集團的董事長、總經理按國家局有關培訓計劃參加培訓)。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由省內具備三級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擔。

第八條 培訓嚴格按國家局製定的培訓大綱組織進行,推薦使用國家局組織編寫的培訓教材。

第九條 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培訓時間:地下煤礦初訓時間不少於72學時,再培訓時間不少於24學時;露天煤礦初訓時間不少於48學時,再培訓時間不少於16學時;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時間:地下煤礦初訓時間不少於90學時,再培訓時間不少於24學時;露天煤礦初訓時間不少於52學時,再培訓時間不少於16學時;

第十條 煤礦主要負責人和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計劃由省煤炭工業廳每年年初製定下發,並在山西煤炭教育培訓網進行公布。

第十一條 初次培訓領證人員報名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報名資格審查表》三份;

2、任職煤礦企業的《煤炭生產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複印件三份(在非生產單位(無《采礦許可證》)任職的,需提供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3、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三份;

4、相關學曆畢業證原件及複印件三份;

5、相關工作經曆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三份。

複訓換證人員報名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報名資格審查表》三份;

2、任職煤礦企業的《煤炭生產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複印件三份(在非生產單位(無《采礦許可證》)任職的,需提供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3、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三份;

4、相關學曆畢業證原件及複印件三份(如原資格證書為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發放,且證書所載學曆符合任職資格規定的,不需再提供);

5、舊證書原件。

第十二條 主要負責人和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報名信息由培訓機構使用“山西省煤炭工業廳安全培訓網上報名係統”進行錄入,報名結束後各培訓機構要將報名材料及時整理上報省煤炭工業廳審核。

報送材料包括:

1、《培訓報名人員花名表》一份(加蓋培訓機構公章);

2、參訓人員報名材料一套。

第十三條 培訓機構要做好培訓教學和學員管理工作,嚴格考勤和請銷假製度,規範培訓建檔,存檔材料包括:

1、培訓辦班申請審批表;

2、培訓授課安排表;

3、培訓人員花名表;

4、培訓人員報名材料(一套);

5、培訓人員考勤表;

6、培訓人員考試成績表。

第十四條 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由各市煤炭工業局、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和省監獄管理局按本細則第四條職能劃分具體組織管理。

第四章 考核發證

第十五條 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考核嚴格按照國家局製定的標準進行考核,考試統一使用國家局組織編製的考試軟件,采用計算機操作方式,集中組織進行,總分100分, 滿60分及格。

領取《煤礦礦長資格證書》的參訓人員,考試包括機考和筆試兩部分,筆試內容以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基本常識為主,采取閉卷筆答方式,總分100分,滿80分及格。筆試成績及格方可參加機考。

第十六條 培訓期滿,按規定考核合格的,發放相應的資格證書。

煤礦礦長發放《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和《安全資格證書》;

礦長以外的其他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發放《安全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考試不合格者隨下期培訓班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者,重新參加培訓。

第十八條 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各市煤炭工業局、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和省監獄管理局按本細則第四條職能劃分負責組織。考試結束後,考試組織單位持《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審核驗印表》和《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考試合格人員花名表》到省煤炭工業廳辦理審核驗印手續。

省煤炭工業廳對所上報的資料審核無誤後,發放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考試組織單位要在培訓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考試,考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驗印和證書發放工作。

第二十條 規範培訓、考核、發證檔案管理,存檔資料包括:

1、培訓計劃;

2、培訓辦班申請審批表;

3、培訓人員報名材料(一套);

4、考場報告單、考生簽字表、考試成績單;

5、審核驗印表、驗印人員名單。

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考試資料由考試組織單位負責建檔管理。

第五章 證書管理

第二十一條 《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和《安全資格證書》由省煤炭工業廳參照國家局製定的式樣統一印製,集中管理。

第二十二條 《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和《安全資格證書》編號辦法:

㈠《煤礦礦長資格證書》證書編號共11位,編碼規則為:

第1-2位是大寫字母“MK”-“煤礦”漢語拚音的第一個字母;

第3-4位是省級地區代碼,山西省代碼為“14”;

第5-6位是地區分段管理碼,詳細設定見地區(集團)分段管理碼表;

第7-11位是流水號,按照唯一性原則進行編製。

㈡《安全資格證書》證書編號共14位,編碼規則為:

第1-2位為發證年份後兩位數字;

第3位代表證書延期情況(簡稱延期碼),0代表初次領證,1代表第1次換證,依此類推;

第4-5位為省級地區代碼。山西省代碼為“14”;

第6位為類型碼,代表資格類型。其中1代表主要負責人,2代表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3代表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7-8位為地區(集團)分段管理碼,詳細設定見地區(集團)分段管理碼表;

第9-14位為流水號,按照唯一性原則進行編製。

地區(集團)分段管理碼表

單 位
代碼
單 位
代碼

太原市煤炭工業局
01
忻州市煤炭工業局
10

大同市煤炭工業局
02
運城市煤炭工業局
11

陽泉市煤炭工業局
03
大同煤礦集團公司
12

晉中市煤炭工業局
04
山西焦煤集團公司
13

長治市煤炭工業局
05
陽泉煤業集團公司
14

晉城市煤炭工業局
06
潞安礦業集團公司
15

臨汾市煤炭工業局
07
晉城無煙煤集團公司
16

呂梁市煤炭工業局
08
省監獄管理局
17

朔州市煤炭工業局
09



第二十三條《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和《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均為3年,取證後次年起每年參加一次再培訓,證書到期複訓換證。未按要求參加再培訓的,不予複訓換證。

第二十四條 持證人要在證書到期前3個月內參加複訓;超過有效期3個月的,不再予以複訓換證。

第二十五條 持有《安全資格證書》的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擬擔任煤礦礦長的,應重新參加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和《安全資格證書》兩證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和《安全資格證書》中應載明持證人工作單位和職務。因工作變動或服務單位名稱變更,造成任職單位與證書載明工作單位名稱不一致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辦理變更手續需提供以下材料:

1、《<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安全資格證書>變更申請表》一份;

2、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3、現任職煤礦《煤炭生產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複印件各一份;

4、原任職的免職文件和現任職的任命文件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

5、資格證書載明學曆與任職條件規定不符的,還需提供相關學曆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證書損毀、丟失的,要及時到發證機關補辦證書。

辦理證書補辦手續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2、原證書複印件一份(無原證書複印件的要由培訓機構出具證明材料);

3、省級報刊遺失聲明或企業主管部門(市煤炭工業局或集團公司)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的變更由各市煤炭工業局、省屬五大煤炭集團、省監獄管理局按本細則第四條職能劃分負責辦理,並報省煤炭工業廳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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