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礦用工僅幾個月 要賠民工40多萬元
農民工崔炳財從事煤礦掘進工作長達26年之久,不幸患上了二期塵肺病,向最後一個用人單位大同煤礦開出巨額工傷待遇賠償單。大同煤礦連連叫苦:"兄弟呀,你隻到我單位工作了兩個月,怎麼就要我們來當這個'冤大頭'為你'埋單'呢?你要找以前工作過的單位才對。"
然而,無論是勞動仲裁部門,還是法院,均裁決由大同煤礦支付崔炳財工傷待遇40多萬元。
農民工患上二期塵肺病
萬州區響水鎮青林村1組村民崔炳財,於1982年至2008年間,先後在梁平縣龍勝鄉煤礦、雙龍煤礦、七橋鎮天生新井煤礦從事掘進工作;在這三家煤礦,崔炳財分別幹了17年、4年和5年。
2008年4月8日,崔炳財來到梁平縣回龍鎮大同煤礦從事技安、掘進工作。崔炳財到大同煤礦時,未進行健康檢查;上班期間,大同煤礦也未為他辦理工傷保險和製作工資表。在大同煤礦工作到當年8月,身體已經出現不適的崔炳財離開大同煤礦,沒有再到崗上班。
2008年6月11日,崔炳財參加職業病鑒定,重慶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經過職業病診斷鑒定,確定崔炳財患二期塵肺病,合並左上肺活動性肺結核。
同年8月18日,梁平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認定崔炳財係大同煤礦的職工,崔炳財患職業病屬於工傷。當年底,梁平縣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確定崔炳財為傷殘叁級,無護理依賴,停工留薪期六個月。
2009年1月13日,經梁平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認定崔炳財與梁平縣回龍鎮大同煤礦之間,自2008年4月8日起,已建立勞動關係。
大同煤礦不服,向梁平縣人民法院起訴。縣法院於2009年5月8日判決,認定大同煤礦與崔炳財之間,自2008年4月8日起建立勞動關係。
要賠工傷待遇四十萬元
2010年1月25日,崔炳財向梁平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與大同煤礦解除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關係,由大同煤礦支付工傷待遇共計近64.13萬元。
2010年3月17日,梁平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崔炳財與大同煤礦之間終止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關係;由大同煤礦向崔炳財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共計40.16萬餘元。
"崔炳財先後在龍勝鄉煤礦、雙龍煤礦、天生新井煤礦從事掘進工作,僅到我單位工作兩個月時間,不可能形成二期塵肺。"大同煤礦不服勞動部門的裁決,向梁平縣法院提起訴訟。
在訴訟中,大同煤礦申請專家證人重慶市衛生局副主任醫師任在鳴出庭作證。任在鳴認為,塵肺病係長期接觸二氧化矽粉塵造成,最快時間一年,二期塵肺形成時間一般為二至五年。
大同煤礦提出,崔炳財所患職業病係先前的用人單位危害造成的,應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梁平縣七橋鎮天生新井煤礦承擔責任。
因新井煤礦屬於小煤礦,早在2010年5月就被梁平縣政府關閉,營業執照也被梁平縣工商局注銷。大同煤礦將新井煤礦原法人作為第三人,同時告上法院。
梁平縣法院認為,崔炳財與大同煤礦之間勞動關係成立;大同煤礦沒有依法為崔炳財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崔炳財所患二期塵肺,合並左上肺活動性肺結核職業病,梁平縣勞動部門認定屬於工傷;故崔炳財依法應享受工傷待遇,大同煤礦應當支付崔炳財工傷保險待遇。
同時,根據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的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而大同煤礦未提供證據證明崔炳財所患職業病係先前的用人單位新井煤礦危害造成的。
梁平縣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縣勞動部門的仲裁。
大同煤礦仍然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市二中法院認為,本案係調整崔炳財的工傷待遇問題,不應直接處理崔炳財的最後與先前用人單位之間承擔責任的糾紛,對於大同煤礦要求崔炳財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的請求,可以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另行主張權利。
日前,市二中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溫馨提醒
做好緊要事不當“冤大頭”
大同煤礦到底冤不冤?其實也不冤,如果在招工時進行健康檢查,患沒患病一下子就能查出來;如果在用工中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社會保險,"埋單"的責任一下子就沒有了;如果能舉證上一家煤礦,情形就會發生逆轉……然而,沒有那麼多"如果",希望更多的用人單位要以大同煤礦為鑒,不要"吃了啞巴虧",還"有苦說不出來"。
另外,用工單位一定要把民工當回事,尊重民工的健康權。在招聘民工時,必須寫明該職業可能會對身體造成的危害和後果;有粉塵產生的企業要作好除塵、排風等防治措施,必須讓民工嚴格執行佩戴口罩等措施,對產生灰塵的車間與其他車間相隔離,還要擱置水源蒸發降塵。這是記者七年前到溫州為川渝塵肺病患者討公道時得到的經驗,至今記憶猶新。(記者 馮浪濤 通訊員 趙華 見習記者 張娛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