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通風教研室
本講主要講述了
義煤集團公司安全理念
法律基礎知識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體係
刑法修正案(六)對煤礦企業中常見的刑事犯罪的修正
二 法律基礎知識
1 法律的定義
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含義:
狹義的法律專指享有國家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如我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規範性文件。
廣義的法律也就是法,在我國占主流地位的觀點認為,法是由國家製定或認可,反映統治階級意誌,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總和。法通過規範人們的權利和義務的方式規範人們的行為,以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階級統治和執行社會公共職能的工具。
二 法律基礎知識
2 法律的特征
法律作為一種特殊的行為規範,與道德、風俗習慣、宗教教規及社會團體的章程守則等行為規範不同,具有以下特征:
2.1 法律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誌,是通過國家政權表現出來的統治階級的意誌。但法律不直接表現為統治階級的意誌。
2.2 法律是由國家製定或認可的,即是由國家機關依其職能範圍並按一定程序創製出來的規範性文件,或者由國家機關將已經存在並且實際上已經在起作用的行為規範加以確認,賦予法律效力。
2.3 法律規定了人們在一定社會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
2.4 法律是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國家強製力體現為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這是法律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的最根本特征。
二 法律基礎知識
3 法律的分類
3.1根本法和普通法
這是依據法律的效力和製定、修改程序的不同而進行的劃分。根本法就是憲法,它規定一國的根本性問題,諸如一國的政治製度、經濟製度、國家結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是任何其他立法的依據,其他法律不得與之抵觸。為確保根本法的地位,其製定和修改都依特別的程序進行,如我國《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普通法是指立法機關按照普通立法程序製定的調整社會關係中某一方麵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如民法、刑法、訴訟法、經濟法等。我國《憲法》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這裏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就屬於普通法的範疇。
二 法律基礎知識
3.2 實體法和程序法
這是依據法律的內容不同而進行的劃分。
實體法是關於法律關係主體所享有的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範,如關於煤礦安全監察機關的職責和權限、財產所有權、債權、采礦權、法人財產權、人身權、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等的法律規範。程序法是為了保證實體權利的實現、實體義務的履行而進行訴訟或仲裁所遵守的法律規範。典型的程序法是指訴訟法,我國現有《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三大程序法,仲裁法也屬於程序法。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如煤礦安全監察過程中也有大量的行政程序的規定,如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和聽證程序等。在很多情況下,一部法律既有程序規範,也有實體規範。
二 法律基礎知識
3.3 一般法和特別法
這是依據法律效力的範圍不同而進行的劃分。從對人的效力來看,適用於所有人的為一般法,適用於特定人群的為特別法,如《公司法》與外商投資企業法的關係。從時間來看,適用於平常時期的法律為一般法,適用於非常時期的法律為特別法,如《專利法》中關於強製實施許可的規定。從空間範圍來看,適用於全國範圍的法律為一般法,適用於特別地區的法律為特別法,如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適用法律時,按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辦理,也就是說特別法有明確規定的就適用特別法,特別法的規定與一般法的規定不同時也適用特別法,隻有在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一般法。如《礦山安全法》與《煤炭法》的關係就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係。《煤炭法》有關煤礦安全的規定與《礦山安全法》不一致時,應該優先適用《煤炭法》的有關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僅存在於同一機關製定的法律規範之間。下級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不能製定其他特別法來影響阻礙上級機關製定的法律規範的實施
二 法律基礎知識
3.4 國內法和國際法
這是依據製定法律的主權國家的不同而進行的劃分。國內法是由一個主權國家製定的、在其本國領域內適用的法律。國際法是由不同國家之間通過訂立協議、條約或締結、參加公約而形成的調整跨國政治、經濟、外交、軍事、文化、社會等關係的規範。國際法主要有國際公約、國際條約、國際協定和國際慣例等。一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國際條約應優於國內法而得到遵守,但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二 法律基礎知識
3.5 公法和私法
這是依據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所涉及的利益不同而進行的劃分。公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如《行政法》、《刑法》等。私法調整的社會關係主要涉及私人的個體利益,如《民法通則》、《繼承法》、《婚姻法》、《收養法》等。這種分類是西方國家對法律的一種很重要很常見的分類,我國隻是近年來才有人在研究和分析法律問題中使用這種分類。
三、煤礦安全生產法律體係
按照我國《立法法》規定的法律淵源體係,我國煤礦安全法律體係主要由
四個部分組成:
☆ 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關於安全生產的法律;
☆ 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關於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
☆ 國務院主管部委、省級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安全生產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三、煤礦安全生產法律體係
具體的法律法規有
1 法律,主要有《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勞動法》等。
2.行政法規,主要有《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
3. 地方性法規,主要有各省(市、區)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有關勞動保護、職業安全、礦山安全的地方性法規,如《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煤炭法實施辦法》、《勞動安全監察條例》等。
4. 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主要有原煤炭部頒的《關於國有重點煤礦防治重大瓦斯煤塵事故的規定》、《關於國有地方煤礦防治重大瓦斯煤塵事故的規定》、勞動部發布的《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家經貿委頒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等。
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規程、規範、標準,主要有《煤礦安全規程》、《礦山救護規程》、《爆破安全規程》等。
四、刑法修正案(六)對煤礦企業中常見的刑事犯罪的修正
1.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修改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修改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複習題
1 義煤集團公司安全理念有哪些?
2 法律的有哪些分類?
3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體係中具體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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