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管理製度
一、傳感器的安裝
1.各種傳感器要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及有關規定設置.掘進(煤巷、半煤岩巷)工作麵瓦斯探頭懸掛在風筒異側,距頂棚梁不得大於300mm,距幫不得小於200mm,距正頭煤(岩)不得大於5m;掘進工作麵長度大於1000m時,必須在掘進巷道中部增設瓦斯探頭。
2.采煤工作麵,瓦斯探頭懸掛距頂棚不得大於300mm,距上幫棚腿不得小於200mm,距上拐頭不得大於10m;U形通風方式在上隅角設置瓦斯探頭或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采煤工作麵的回風巷長度大於1000m時,必須在回風巷中部增設瓦斯探頭。
3. 在掘進巷中若有風筒時,如果有一趟風筒,探頭懸掛在風筒異側,如果有二趟風筒,探頭懸掛在正中間,誤差不能超過100mm,不能掛在風筒出口前。
4. 按規定需安裝監測裝置的地點,施工單位要在開工前三天提出《監測裝置使用申請》,經通風區、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安裝。在安裝過程中,施工單位必須按要求提供饋電開關出線側電源和斷電接點;通風區在接到安裝通知3天內,按照要求進行安裝,安裝結束後,將監測裝置移交施工單位,由施工單位簽字。
5.施工單位負責寫停電措施,饋電內部電源及斷電接點的連接,監測部門負責安裝調試傳感器,並把斷電接點送到饋電開關處。
6.施工單位每班應將各采掘工作麵傳感器及時移到所規定的位置,如發現傳感器不到位、懸掛不合格,對施工單位罰款500元/次。監測線長度不夠,施工單位要及時通知監測部門續線。否則,因監測線長度不足導致無法移動傳感器的,罰施工單位500元/次。
二、傳感器的調試
1.井下各施工單位電工、頂崗瓦檢員、安檢員、監測維修工、在安檢科的組織下每十天要對工作麵的瓦斯探頭的報警、斷電情況進行試驗,並把試驗結果備案。對發現瓦斯傳感器達到斷電濃度不能斷電的采、掘、開工作麵,要立即停產進行處理,經處理能斷電後,經驗收合格後方能進行生產。
2.每班由瓦檢員負責將探頭和光學瓦斯檢定儀進行校對,若二者誤差超過允許誤差時,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彙報,調度室通知通風區在八個小時內處理好,每超過一個小時未處理者,加罰監測隊50~100元,瓦檢員未校對者,一次罰瓦檢員50元,瓦檢員校對誤差超過允許誤差未向公司調度室彙報,因探頭不準確出現報警、斷電時加罰瓦檢員100元,並按02manbetx.com
進行追查03manbetx
。
3.在規定的斷電試驗時間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實驗,強行生產的扣除當班產量外,另對直接責任施工隊隊幹罰款100元。當班電工、瓦檢員、安檢員、不配合監測工進行斷電試驗,每次罰款100元。
監測隊進行斷電試驗時,必須充分做好人員和設備的準備,盡量減少影響生產時間,每次試驗不超過半小時,凡工作不到位而影響生產時間,每超過10分鍾罰相關責任人50元。
三、斷電控製管理
1.每一工作地點的《瓦斯超限斷電方案》,必須由機電科組織施工單位、通風區、安檢科、監理共同製定,經安全經理、總工程師審核後,由通風區嚴格按斷電方案執行。安裝結束後,由安檢科組織上述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2.機電科必須經常對施工單位供電線路進行檢查,任何單位不能私自改變《瓦斯超限斷電方案》供電係統內的任何設備,若發現私自改變《瓦斯超限斷電方案》供電係統內的任
何設備,每次罰款5000元。
四、監測設施的管理
1.. 安裝在井下的所有分站、傳感器、斷電器及監測電纜等安全監控設備,由所在采掘區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保管和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並及時向調度室、通風區彙報,否則加倍罰款。
2..施工地點放炮時,班組長、瓦檢員要及時在放炮前將傳感器移到安全位置,以防放炮崩壞傳感器,放炮後要及時將其恢複正確位置,否則按其損壞元件價格的兩倍對責任施工單位給予罰款。
3.發現一次弄斷監測電纜,對施工單位罰款500元/次;因灑水或移動傳感器人為引起傳感器報警或誤報警的,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次。
4.凡發現人為甩掉斷電控製等安全保護裝置,一律按破壞安全生產的行為予以嚴懲重罰。
5.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及控製線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各有關單位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測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經調度室、通風區同意,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6. 監測裝置在井下運行六個月以上應按計劃進行升井檢修,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