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供電“十不準”
作者:佚名
2011-09-24 21:20
來源:本站原創
井下供電“十不準”
1、不準帶電檢修。
2、不準甩掉無壓釋放器、過電流保護裝置。
3、不準甩掉漏電繼電器、煤電鑽綜合保護和局部通風機風
電、瓦斯電閉鎖裝置。
4、不準明火操作、明火打點、明火放炮。
5、不準用銅、鋁、鐵絲等代替保險絲。
6、停風、停電的采掘工作麵,未經檢查瓦斯,不準送電。
7、有故障的供電線路,不準強行送電。
8、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失靈後,不準送電。
9、失爆設備、失爆電器,不準使用。
10、不準在井下拆卸礦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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