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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指揮控製中心安全管理專項製度彙編

作者:佚名 2011-09-27 23:17 來源:本站原創

生產指揮控製中心安全管理專項製度彙編

版 號:A/0

擬製部門:生產指揮控製中心

審 核 人:陳躍峰、魏 炳

批 準 人:呂向東

2009年1月發布 2009年1月1日實施

受控狀態:受控 發放編號:2009-42


目 錄

安全生產責任製

LT/AQ.ZD01-2009

班組安全管理標準

LT/AQ.ZD02-2009

安全教育管理製度

LT/AQ.ZD03-2009

安全生產檢查製度

LT/AQ.ZD04-2009

安全措施製定落實製度

LT/AQ.ZD05-2009

安全會議製度

LT/AQ.ZD06-2009

安全基礎資料管理製度

LT/AQ.ZD07-2009

安全檔案管理製度

LT/AQ.ZD08-2009

交接班製度

LT/AQ.ZD09-2009

安全生產確認製度

LT/AQ.ZD10-2009

隱患整改製度

LT/AQ.ZD11-2009

安全標誌管理製度

LT/AQ.ZD12-2009

危險源管理製度

LT/AQ.ZD13-2009

危險作業監護製度

LT/AQ.ZD14-2009

頂板管理製度

LT/AQ.ZD15-2009

邊坡管理製度

LT/AQ.ZD16-2009

露天礦邊坡監測、維護製度

LT/AQ.ZD17-2009

排土場管理製度

LT/AQ.ZD18-2009

溜井、人行設備井安全管理製度

LT/AQ.ZD19-2009

超深溜井安全運行管理製度

LT/AQ.ZD20-2009

爆破安全管理製度

LT/AQ.ZD21-2009

設備檢修管理製度

LT/AQ.ZD22-2009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製度

LT/AQ.ZD23-2009

提升係統運行管理製度

LT/AQ.ZD24-2009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製度

LT/AQ.ZD25-2009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標準

LT/AQ.ZD26-2009

鍋爐管理標準

LT/AQ.ZD27-2009

要害崗位管理製度

LT/AQ.ZD28-2009

消防安全管理製度

LT/AQ.ZD29-2009

加油站安全管理製度

LT/AQ.ZD30-2009

井下防火安全管理製度

LT/AQ.ZD31-2009

工業衛生文明生產準則

LT/AQ.ZD32-2009

停送電、架設臨時用電線安全製度

LT/AQ.ZD33-2009

變電所、電器設備、電氣線路安全管理

LT/AQ.ZD34-2009

礦區道路交通管理辦法

LT/AQ.ZD35-2009

斜坡道機動車輛管理製度

LT/AQ.ZD36-2009

02manbetx.com 責任人員和違章人員的追究製度

LT/AQ.ZD37-2009

環境保護管理標準

LT/AQ.ZD38-2009

通風防塵管理製度

LT/AQ.ZD39-2009

劇毒藥品管理標準

LT/AQ.ZD40-2009

安全措施資金管理製度

LT/AQ.ZD41-2009

龍泰礦業(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製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製度,加強安全管理,明確各級安全責任,保障安全生產,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進各項工作持續、穩定發展,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公司各級領導和各職能部門要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為宗旨,在各項工作中必須把安全生產工作放在第一位,實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管理製度。

第三條 公司各級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製,遵章守紀,自主管理,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製為核心的安全保障體係。

本製度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 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職責

第四條 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

(二)負責建立由安全生產最高管理者(總經理)領導,各部門、單位分工負責的安全標準化管理體係;

(三)負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的統籌規劃和重大事項的決策與總體工作部署;

(四)負責審定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製度、規定、標準和01manbetx

(五)負責審定安全生產管理投入規劃,並監督實施;

(六)負責聘請相關專業組安全技術人員或專家。

第三章 各級領導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第五條 集團公司總經理的職責

(一)總經理是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的最高管理者,全麵負責集團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領導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開展工作;

(二)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製度;

(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四)負責組織建立安全標準化管理體係,批準重大安全技術措施

(五)負責定期組織主持召開安委會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事項;

(六)負責重特大02manbetx.com 及自然災害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

第六條 黨委書記的職的職責

(一)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檢查各級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落實情況;

(三)檢查各級負責人對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的宣傳、貫徹和落實的情況;

(四)有權向上級黨組織和領導請示彙報安全生產、職工培訓、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的編製、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經費等重大問題;

(五)負責開展“黨員身邊無02manbetx.com ”等安全活動;

(六)督促各級落實防02manbetx.com 演練活動。

第七條 集團公司安全管理辦公室主任

(一)是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者代表,負責主持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負責集團公司生產和設備係統及廠內運輸方麵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集團公司質量、能源、計量、技術攻關與新產品開發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負責協調處理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之間的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及協調對外的有關安全生產事宜;

(三)負責安全標準化管理體係的運行和內部審核,向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和最高管理者報告安全生產管理體係的運行情況、運行績效和工作計劃

(四)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係;

(五)負責審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指導安全辦組織開展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六)堅持“四不放過”原則,組織或參加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03manbetx 和處理,並及時向安委會通報相關情況;

(七)負責組織製定、修訂和審批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標準及重點檢修項目的安全措施

(八)組織開展每季度一次的生產工藝及設備係統的安全檢查,及時消除重大生產、設備事故隱患;

(九)每季組織一次生產、設備係統的安全專題會議,03manbetx 集團公司生產、設備係統及廠內運輸係統的万搏manbet体育官网 ,及時解決影響和製約安全生產的問題;

(十)負責組織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和重特大事故及自然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的具體指揮;

(十一)負責定期組織召開集團公司安全工作例會。

第八條 集團公司黨委副書記、工會主席的職責

(一)依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貫徹國家和總工會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落實安委會職責;

(二)負責領導和組織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對集團公司新、改、擴建工程的職業安全衛生“三同時”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三)負責要求糾正生產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負責組織對集團公司各廠礦及生產工序生產過程中的防護用品配備、防暑降溫、配餐工作等勞動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安排人員參加各類人身傷害事故的調查03manbetx 與處理,並及時向安委會反饋相關情況;

(五)負責審定職工集體勞動合同中的有關安全衛生條款,定期組織有關安全生產專題會議;

(六)負責安排開展“安康杯”等各種群眾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第九條 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的職責

(一)依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是分管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認真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同時執行屬地安全管理政策、法規,落實安委會職責,並全麵負責所轄區域安全生產管理體係建設工作;

(二)堅持職業安全衛生“三同時”原則,保證建設項目的職業安全衛生設備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並投入生產使用;

(三)堅持安全生產工作與生產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的“五同時”原則;

(四)參加相關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03manbetx 和處理;

(五)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總結和部署安全生產工作,並及時向安委會通報相關情況。

第十條 集團公司財務總監的職責

(一)依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是集團公司財務部、經營部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並全麵負責安全防範製度建設工作;

(二)負責集團公司年度安全管理費用與安措費用計劃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

(三)負責計劃外安全管理費用的審批與費用落實。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的職責

(一)依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法律、法規,落實安委會職責;負責發展規劃、礦山管理與技術標準、科技開發方麵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負責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立項審查及投資管理;

(三)負責集團公司投資規劃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編寫、修訂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規章製度、標準,負責監督落實項目經理責任書中關於項目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等工作內容的落實;

(五)定期組織召開專業係統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主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動態,並及時向安委會反饋相關情況。

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設備副總經理的職責

(一)依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負責設備方麵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能源、計量和技術攻關與新產品使用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負責建立、健全設備安全管理體係結構;

(三)堅持“四不放過”原則,組織或參加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並及時向安委會通報相關情況;

(四)負責組織製定、修訂和審批設備安全管理標準及重點檢修項目的安全措施

(五)組織開展每季度一次的生產工藝及設備係統的安全檢查,及時消除重大生產、設備事故隱患;

(六)每季組織一次生產、設備係統的安全專題會議,分析生產、設備係統的万搏manbet体育官网 ,及時解決影響和製約安全生產的問題。

第十三條 集團公司總經濟師的職責

(一)依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落實安委會職責;負責集團公司工程建設係統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編寫、修訂工程建設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標準;

(三)負責組織審定工程項目設計施工、驗收中的安全措施,組織項目部和有關部門對工程項目進行“三同時”審查;負責組織審查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的安全資質;

(四)負責組織或參加集團公司工程建設係統各類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及時向安委會通報相關情況;

(五)負責組織工程建設係統的安全檢查,整治工程係統重大事故隱患,組織製定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的職責

(一)依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法律、法規,落實安委會職責;負責所轄區域生產管理與技術標準、科技公關方麵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負責所轄區域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立項審查及投資管理;

(三)負責所轄區域投資規劃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編寫、修訂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規章製度、標準,負責監督落實項目經理責任書中關於項目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等工作內容的落實;

(五)定期組織召開專業係統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主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動態,並及時向安委會反饋相關情況。

第十五條 工程(基建)項目經理

(一)對本公司工程(基建)係統的安全工作負全麵責任;

(二)組織製定、修訂和審批工程(基建)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規定、安全技術01manbetx ,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三)負責落實工程項目設計施工、驗收中的安全措施,貫徹執行“三同時”審查,並落實整改措施。因設計、施工質量問題造成事故負相應的責任,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負責審查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的資質;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必須包括安全責任條款;負責外來施工隊伍的安全教育;

(五)按權限組織或參與工程(基建)係統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組織工程(基建)係統的安全大檢查,落實工程(基建)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整改;

(七)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製定工程(基建)係統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具體工作中。

第十六條 安全辦副主任的職責:

(一)協助經理組織推動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切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製度。在經理和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公司的安全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二)彙總和審查本公司的職業安全衛生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期實現;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製訂或修改職業安全衛生01manbetx 01manbetx 和有關的規章製度,並對這些01manbetx 、製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四)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試運轉工作,督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並按“三同時”原則執行;

(五)負責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配合勞動保護監察部門和上級有關部門搞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

(六)組織好日常、專業、專項及季節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督促解決。發現重大隱患、險情和事故時,有權責令其停止作業,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七)按權限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登記、統計、分析、報告,做好事故的預測預防工作。協助有關單位提出預防事故的措施,並督促按期實施;

(八)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搞好職業病和塵毒危害的調查、分析、報告工作,研究和實施防治措施;

(九)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發放勞動保護防護用品(具),並指導職工正確使用;

(十)負責對本公司各單位安全工作的考核評比,會同各職能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勞動競賽活動,選拔、培訓安全生產積極分子,指導和支持開展群眾監督檢查活動;

(十一)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及現代化安全管理模式。

第十七條 生產指揮控製中心主任的職責

負責各專業部門安全生產責任製的監督與落實。

(一)生產計劃專業部門的職責:

1、在編製生產計劃時堅持“五同時”原則,安排安全生產工作;

2、在編製技術措施項目時,同時安排職業安全衛生措施項目,並確保其按期實施;

3、在考慮長遠規劃時應包括安全技術研究、改善勞動條件與安全生產的項目;

4、嚴格執行“三同時”原則;

5、負責生產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

6、在生產調度中發現有重大危險,要及時進行調度指揮,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7、安排生產計劃時,必須考慮生產設備裝置的能力,防止設備裝置超負荷運行,應考慮水、電、汽、氣的平衡;

8、嚴格控製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措施計劃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專款,用於改善勞動條件,不得挪用。

(二)設備材料專業部門的職責:

1、負責機械、電氣、儀表、設備、工藝管道、通風排風裝置及工業建築、構築物的管理,使其經常處於完好狀態;

2、製定或審訂設備製造、改造方案,組織編製大、中修安全措施計劃,並確保其實施;

3、監督各單位機動設備的正常使用,保證其正常運轉,防止發生事故;

4、編製本礦通用設備的維修規程和有關規章製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5、負責本礦壓力容器、起重、鍋爐、動力設備、車輛及其安全裝置的管理、檢查和定期檢驗及特種設備登記取證工作;

6、製定和修訂動力設備的安全01manbetx ,並隨時檢查執行情況;

7、負責所轄範圍內各庫區的防火、防爆、防靜電、防雷及防盜安全工作;

8、在編製物資采購計劃時,應將職業安全衛生所需的工具、材料等編入計劃、並及時采購供應;

9、對因采購的工具、器具、材料、個體防護用品等質量不合格,品種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因發放超期儲存而失效的工器具、材料、備件等導致發生的傷亡事故負責;

10、負責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

(三)企管專業部門的職責:

1、對各單位進行綜合考評時,應將安全生產列為重點考核內容;

2、組織、製定、修訂責任製度和其他製度或者標準時,應將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安全內容列為主要內容之一;

3、負責定置管理和文明生產管理,對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要及時協調解決;

4、負責組織全礦班組建設、合格班組驗收。

(四)工程專業部門的職責:

1、負責本礦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保證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和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試運轉工作,在施工中堅持安全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2、嚴格貫徹執行國家頒發各項01manbetx 、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對工程進行驗收,對不按設計標準進行施工、安全設施不符合標準的堅決不予驗收;

3、負責審查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的資質;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必須包括安全責任條款;負責外來施工隊伍的安全教育,未通過考試者不能雇用;

4、負責製定、落實工程項目設計施工、驗收中的安全措施。因設計、施工質量問題造成事故,負責追究施工人員的責任;

5、在施工過程中對於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責任到人;

6、負責施工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上報。

第十八條 技術中心主任的職責

(一)對所轄區域安全生產工作在技術上負全麵責任;

(二)在組織科研、技術攻關、改造、設計、施工和生產過程中,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條例、規程和標準,並嚴格按照“三同時”要求進行審驗;

(三)組織審定本礦安全技術規章製度、規程、標準和預防重大事故的技術措施;

(四)按權限參與事故的調查,組織技術力量對事故進行技術上的原因分析、鑒定,並提出改進措施;

(五)負責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九條 子公司經理 首席作業長 工程隊隊長的職責

(一)是本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麵責任;

(二)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規章製度、指示、精神,並保證在本單位落實執行;

(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五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把職業安全衛生納入議事日程;

(四)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管理製度、安全措施計劃及設備管理製度,檢查各項規章製度落實執行情況;

(五)每月主持召開兩次本單位安全例會,針對本單位生產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對存在的隱患和塵毒危害,及時安排解決,不能解決的及時上報;

(六)按照規定負責新工人、轉崗職工的安全教育和班組安全教育,並落實師徒合同的簽定;同時,做好複工及特種作業職工安全教育;

(七)負責對本單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提高職工安全意識;開展崗位技術練兵;定期組織安全技術考核,組織班組安全建設、參加班組安全活動;

(八)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保證生產設備或車輛、安全裝置或設施、消防設施和器材、勞保防護用品和急救器具等處於完好狀態,並教育職工加強維護,正確使用;

(九)組織製定和執行施工、檢修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及進行生產實驗的臨時安全措施,並親臨現場指揮,保證安全生產;

(十)組織開展各項安全生產活動、競賽,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及現代化安全管理模式;

(十一)發生事故時,要組織緊急搶救,保護現場,立即查明原因,采取防範措施避免事故擴大和重複發生。對事故堅持“四不放過”原則,查清原因,分清責任,采取防範措施;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部門批準後執行;

(十二)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管理網絡,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員,並保持安全員相對穩定;

(十三)負責本單位的安全基礎管理工作,認真檢查落實班組各類安全工作記錄台賬,並進行班組安全記錄台賬的檢查、考核。

第二十條 作業長(副隊長)的職責

(一)協助首席作業長(隊長)抓好全麵安全工作,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

(二)及時傳達、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製度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堅持生產與安全“五同時”;

(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指揮生產,及時製止違反安全生產製度和安全技術規程的行為;

(四)在生產過程中發現不安全因素、險情及事故時,要果斷正確處理,立即報告主管領導,並通知有關職能部門,防止事態擴大;

(五)貫徹執行工藝及設備01manbetx ,負責組織本單位範圍內的安全檢查;

(六)負責本單位臨時搶險、搶修施工的安全措施,製定安全施工方案,安排監護人員;

(七)負責對本單位幹部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和考核及新工人、轉崗、複工及特種作業職工安全教育;

(八)按權限組織調查、分析、處理本單位發生的事故,提出防範措施,並負責落實。

第二十一條 安全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一)協助總經理組織推動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切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製度。在總經理和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二)彙總和審查本單位的職業安全衛生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期實現;

(三)組織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製訂或修改職業安全衛生01manbetx 和有關的規章製度,並對這些規程、製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四)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試運轉工作,督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按“三同時”原則執行;

(五)負責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配合勞動保護監察部門和上級有關部門搞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

(六)安排組織日常、專業、專項及季節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督促和協助解決。發現重大隱患、險情和事故時,有權責令其停止作業,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七)按權限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登記、統計、分析、報告,做好事故的預測預防工作。協助有關單位提出預防事故的措施,並督促按期實現;

(八)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搞好職業病和塵毒危害的調查、分析、報告工作,研究和實施防治措施;

(九)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發放勞動保護防護用品(具),並指導職工正確使用;

(十)負責對本礦各單位安全工作的考核評比,會同工會等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勞動競賽活動,選拔、培訓安全生產積極分子,指導和支持開展群眾監督檢查活動;

(十一)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及現代化安全管理模式。

第二十二條 綜合部(辦)的職責

(一) 組織、宣傳的職責

1、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及貫徹執行情況,普及安全法規和安全知識,營造礦山安全文化氛圍,提高職工“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識;

2、充分發揮各種媒體輿論導向作用,監督、檢查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規章製度落實、執行情況;

3、負責開展“黨員身邊無違章”、“黨員班組無事故”活動;

4、及時報道安全生產動態,總結、交流安全生產中的先進經驗,表揚遵章守紀者,曝光違章違紀、冒險作業、習慣性違章作業等行為;

5、在評選先進黨支部、優秀黨員和幹部時,要把安全工作業績作為重要內容。

(二)工會的職責

1、貫徹國家及總工會有關安全勞動保護和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並監督執行,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

2、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督,對於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開展安全生產的宣傳,進行輿論監督;

3、組織職工開展遵章守紀和預防事故的群眾性活動,支持礦裏關於安全工作的獎懲;

4、協助行政搞好班組安全建設,參加本礦安全規章製度和勞動保護條例的製定;

5、會同有關部門認真開展安全生產、安全知識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

6、關心職工勞動條件的改善,保護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組織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進行預防性健康體檢和療養,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7、落實公共文化娛樂場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

8、參加安全檢查,對新建、改擴建工程的“三同時”的落實進行監督,參加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行政做好傷亡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

9、工會作為本礦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成員,要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職工代表大會議題。

(三)團組織的職責

1、配合行政和黨委抓好團員、青年遵章守紀和安全生產的教育,動員和督促團員、青年在安全生產中發揮積極的作用;

2、組織團員、青年學習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技能,掌握安全管理的科學方法,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術素質,使廣大青年在生產第一線發揮安全生產突擊隊作用;

3、結合團員、青年的特點,廣泛開展豐富多彩的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建立“青年安全監督崗”,對安全生產進行多種有效的管理監督;

4、總結推廣團員、青年在安全生產中典型經驗,表彰在安全生產中做出貢獻的先進人物。

(四)辦公室的職責

1、對有關安全生產的各種文件、材料及時交領導審閱,以便盡快貫徹執行;

2、經常收集基層安全生產方麵的各種情況,並向有關領導反映;

3、加強對小車司機的安全教育,杜絕事故的發生;

4、參與協助工傷事故搶救和處理。

(五)勞資部門的職責

1、對新入廠人員(包括實習、代培人員)及時組織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後方可分配上崗,並監督師徒合同的簽訂、審核;

2、會同安全部門對職工的安全技術教育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3、貫徹勞動紀律管理規定,負責對職工勞動紀律的教育和檢查,對由此而引起的事故負責;

4、負責《勞動法》的貫徹執行落實情況,嚴格控製加班加點,注意勞逸結合;

5、負責對違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而造成的工傷事故處理工作;

6、參加工傷鑒定工作,會同工會等有關部門做好因工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工作;

7、把安全工作作為工資、晉級考核的重要內容;

8、組織好新工人的體檢工作。根據職業禁忌症的要求,做好新老工人工種分配和調整,認真執行有害工種定期輪換、脫離崗位的規定;

9、特種作業工種和要害崗位操作人員的安排,相對穩定;

10、在辦理臨時用工協議書時,應有安全方麵的條款,並會同有關部門執行。

第二十三條 技術中心的職責

(一)負責進行勞動保護、安全技術的研究工作。有計劃地解決勞動保護方麵的重大問題,負責職業安全衛生措施項目的工藝設計和審查,解決生產施工中的有關安全問題;

(二)參與職業安全措施項目的審查,以及職業安全衛生方麵的標準、規範、規程的製訂和審查;

(三)編製或修訂工藝規程、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工藝條件必須符合勞動保護條件要求;

(四)製訂長遠發展規劃應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改善勞動條件與文明生產的項目;

(五)在技術革新、技術改造、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采用等項工作中,都必須考慮職業安全衛生方麵的要求;

(六)負責組織製訂新產品、新工藝的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安全衛生規程,在試生產前,要妥善做好各項安全措施,並進行相應的指導;

(七)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和新材料。

(八)負責礦山開采所需要的各類圖紙,並保證其可靠性。對因圖紙數據不準確和施工質量不符合標準而造成的事故負責。

(九)負責提供礦山詳細的地質數據,發現斷層、破碎帶、滑坡、泥石流等其它影響礦山安全生產的地質情況,及時發出通知,提出防範措施和改進意見。

(十)負責礦山的開采工藝設計,必須有保障安全生產、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安全設施,並符合:每個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行人的直達地麵的安全出口;每個礦井有獨立的采用機械通風的通風係統,保證井下作業場所有足夠的風量等基本要求。

(十一)負責礦山的信息化建設,提高礦山的現代化管理水平,並保證其符合安全技術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武裝保衛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全礦的安全保衛工作;

(二)認真貫徹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有關防火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規章製度,製訂防火防爆和交通安全管理製度;

(三)采用各種形式進行防火、防爆、防特、防盜和交通安全的宣傳工作。

(四)負責礦區內消防、劇毒物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重點要害崗位和礦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及審批;

(五)負責全礦消防器材的合理分配和管理,保證消防設備完好;

(六)進行定期的安全檢查和節日前後的防爆、保密、保衛檢查,對重大隱患要報告上級領導,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

(七)加強對專業消防隊員和義務消防人員的領導和訓練;

(八)參加重大工傷、生產和設備事故調查、分析,對破壞性事故和有嫌疑的事故要負責追查,並負責現場保衛工作。

第二十五條 鐵山醫院的職責

(一)負責新工人的體檢和全礦職工的定期體檢,發現禁忌症和職業病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二)對工傷人員根據醫療部門的檢查分析,提出鑒定性意見;

(三)負責職工的傷、病救護工作,製訂急性中毒(炮煙)、灼傷、觸電等的急救措施,一旦發生人身傷亡事故,醫務人員必須迅速趕赴現場,及時正確地進行搶救;

(四)參加作業區空氣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測定,提出預防職業中毒和職業危害的意見;

(五)配合安全管理辦公室舉辦安全衛生講座,普及各種急救、自救安全知識,並協助各單位設置急救設備,並指導使用;

(六)參加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工業衛生“三同時”監督;

(七)負責《職業病防治法》的貫徹落實、宣傳,做好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四章 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製

第二十六條 技術主管的職責

(一)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全麵的技術責任;

(二)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工藝技術,確保各項技術工作的安全可靠;

(三)負責製訂本單位安全技術規程、管理製度及安全技術措施,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操作技術知識培訓,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練兵和考核;

(四)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不安全因素、險情、事故及“三違”時,及時解決處理,有權停止作業。

(五)參加本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工程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及工藝改造、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使之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六)發生與生產相關事故,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並參加事故調查與分析,並提出防範措施;

(七)負責裝置檢修、停開工安全技術方案的製定,對方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落實;

(八)組織開展安全技術攻關,積極推廣應用現代化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安全管理員的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執行上級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並檢查督促執行。在業務上接受上級安全監督部門的指導,對下一級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有權直接向安全監督部門彙報工作;

(二)參與製定、修訂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檢查執行情況;

(三)負責編製本單位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整改方案,及時上報和檢查落實;

(四)協助本單位領導做好職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工作,負責新工人、轉崗、複工、特種作業職工的安全教育,並檢查執行情況;

(五)負責安排並檢查本單位安全活動,經常組織反事故演練;

(六)按照安全技術規範、標準的要求,參加本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設計、竣工驗收和設備改造、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三同時”審查,落實設備裝置檢修、停開工的安全措施;

(七)負責本單位安全技術裝備、滅火器材、防護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本單位職業危害和塵毒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八)每天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製止“三違”,對不聽勸阻者,停止其工作,並立即報請領導處理;檢查落實動火安全措施,確保動火安全;

(九)參加本單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統計分析,按時上報;

(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基礎資料和台賬,做到齊全、實用、規範化。

第二十八條 作業區安全員或兼職安全員的職責

(一)在作業區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安全技術工作,貫徹執行上級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並檢查督促執行。在業務上接受安全監督部門的指導,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有權直接向安全技術監督部門彙報工作;

(二)負責或參與製定、修訂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檢查執行情況;

(三)負責編製本單位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整改方案,及時上報和檢查落實;

(四)協助本單位領導做好職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工作,負責新工人、轉崗、複工特種作業職工的安全教育,並檢查執行情況;

(五)負責安排並檢查班組安全活動,經常組織反事故演練;

(六)按照安全技術規範、標準的要求,參加本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設計、竣工驗收和設備改造、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三同時”審查,落實設備裝置檢修、停開工的安全措施;

(七)負責本單位安全技術裝備、滅火器材、防護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本單位職業危害和塵毒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八)每天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製止“三違”,對不聽勸阻者,停止其工作,並立即報請領導處理;檢查落實動火安全措施,確保動火安全;

(九)參加本單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統計分析,按時上報;

(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基礎資料和台賬,做到齊全、實用、規範化。

第二十九條 班組長的安全職責

(一)班組長是本班組的第一安全生產責任人,對本班組的安全生產負全麵責任;

(二)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政策、法令及有關的指示,嚴格執行各項規章製度和交接班製度;

(三)負責本班組的安全教育,做好對新工人、轉崗、複工、缺勤人員的崗位安全教育。

(四)經常教育和檢查工人遵章守紀,正確使用機器設備、工具、原材料、安全設施、個體防護用品等,並注意是否處於良好狀態;

(五) 經常檢查並保持作業區域的文明生產。保持成品、半成品、材料及廢物的合理放置;

(六)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活動日,開好班前後會、事故預知活動等,堅持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後總結安全;

(七)有權拒絕上級違章指揮。遇有事故險情時,有權立即指揮工作人員撤離現場;

(八)發生傷亡事故要積極搶救傷員,保護現場,立即上報,並如實提供事故發生的情況。參加調查、分析,落實防範措施;

(九)負責班組安全基礎台賬和資料的管理,做到記錄清晰、內容齊全、保存完好。

第三十條 班組安全員或兼職安全員的職責

(一)班組安全員接受作業區安全員的業務指導,負責本班的安全工作;

(二)組織開展本班的各項安全活動,負責安全活動記錄,提出改進安全工作意見和建議。堅持班前安全講話,班後安全總結;

(三)對新工人、轉崗、複工、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班組、崗位安全教育。組織崗位技術練兵和開展反事故預案演練;

(四)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製度,對“三違”有權製止,並及時報告;

(五)檢查督促本班組、崗位人員正確使用和管理好勞動保護用品、各種防護器具及滅火器材;

(六)發生事故時,及時了解情況,保護好現場,救護傷員,並向上級報告。

第三十一條 生產操作人員的安全職責

(一)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製度和勞動紀律,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責;

(二)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製度,不違章作業,並隨時製止他人違章作業;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

(三)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規程、交接班製度和現場確認製,做好互保、聯保工作;

(四)正確分析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發生事故時,如實向上級報告,做好記錄,保護現場;

(五)愛護和正確使用機器設備、工具、個體防護用品及消防器材,保持作業環境整潔,搞好文明生產;

(六)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崗位技術練兵和預防事故演習活動,當好值班安全員,主動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

(七)不斷提高安全意識,豐富安全生產知識,增強自我防範能力。

班組安全管理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班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特製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公司。

第二章 班組安全組織標準

第三條 班組長是班組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班組安全工作負全責。

第四條 班組必須設一名兼職安全員,協助班組長全麵開展班組安全管理工作。班組長不在時,安全員有權安排班組有關人員處理與安全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編組分散作業時,每一項工作的負責人即為安全負責人。

第六條 班組必須實行安全輪流值日製度,除學徒工外,每天或每周輪換一人進行安全值日,安全值日員的主要任務是協助班組長、安全員開展好日、周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班組安全教育標準

第七條 教育內容為:

(一)本班組的概況和工作範圍,本崗位、工種或其它對應崗位發生過的一些事故案例及預防措施。

(二)本班組的危險源及控製措施。

(三)本崗位、工種的安全操作標準;安全通則、職工安全守則;通用和相關01manbetx 及有關安全生產製度。

(四)安全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所操作機械設備、工具、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五)各種事故的處理、緊急救護知識。

(六)公司及本單位的万搏manbet体育官网 。

第八條 教育要求:

(一)在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使用前,班組必須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二)新職工、換崗職工上崗前必須按規定時間進行班組級安全教育。

(三)對休假一個月以上的人員、工傷休假複工人員、已(未)遂事故責任者、違反01manbetx 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後方可上崗。

(四)安全操作規程考試100分為合格,不及格者必須補考,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獨立操作。教育內容、考試分數要記入班組教育台帳。

(五)對經過安全教育的人員,班組長或安全員必須檢查教育效果,並簽署是否同意上崗的意見。

第四章 班組班前會標準

第九條 結合當日的具體生產(檢修)任務及工作環境,詳細布置安全工作,並明確當班安全員。

第十條 根據每一時期的思想傾向和季節變化,講解安全注意事項。

第十一條 傳達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精神和事故案例

第十二條 學習、抽考職工安全操作標準。

第十三條 作好班前會記錄。

第五章 班組周一安全活動標準

第十四條 班組每周必須組織一次安全活動,時間不少於60分鍾,活動時間應安排在周一,班組長必須親自組織並負責落實全班人員參加安全活動,做到人員、時間、內容、效果“四落實”。如遇特殊情況,經作業區(隊)主管領導批準後,可以安排在本周其它時間。

第十五條 安全活動內容

(一)總結上周安全工作,並對班組各崗位進行安全講評,研究布置下周工作。

(二)結合實際問題學習討論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精神;係統學習安全操作標準;研究解決班組在安全生產方麵存在的問題;檢查揭露不安全隱患和提出在安全生產方麵的合理化建議;交流安全生產經驗以及分析事故教訓等。

第十六條 每次活動必須有班組成員發言。

第十七條 對因故沒有參加活動的人員,班組要將主要精神及時傳達,並在活動記錄結束處加以注明。

第六章 班組安全檢查標準

第十八條 班組長要組織進行班前和班中檢查。班前檢查可結合交接班進行,對設備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確認。各崗位在班前要對所轄區域、所用設備、使用工具進行檢查。操作者對所使用設備重點檢查。班中要對設備運行動態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是安全裝置完好情況及設備是否有不正常現象等。

第十九條 長期閑置的設備,使用前應全麵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 值日人員應督促本班組人員按規定穿戴好勞保用品,檢查各崗位執行01manbetx 情況,檢查各崗位查出問題整改及上報情況。

第二十一條 安全檢查查出的問題無論是否整改都應詳細記錄,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要本著“四定”(定措施、定負責人,定整改完成期限、定驗收人),“三不推”(班組能解決的不推給作業區(隊),作業區(隊)能解決的不推給廠礦駐點,廠礦駐點能解決的不推給公司的原則,分級管理、限期整改,責任落實到人。未整改的要立即上報,並注明整改情況和報告部門名稱、接受報告人姓名及職務。

第七章 班組安全規章製度管理標準

第二十二條 班組的每個崗位、工種和所操作的機電設備、器具都必須有健全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達到人手一冊,人人熟知,嚴格執行。

第二十三條 班組要根據生產設備因素的變化及事故教訓等情況及時檢查現有規程製度是否健全。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提出補充修改意見,上報批準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 凡檢修、搶修及臨時性工作,班組都必須製定出書麵安全措施,並由作業區領導審批,大、中修安全措施逐級把關、審批。所有安全措施都必須在檢修、搶修施工前認真學習,並在實際工作中嚴格執行。臨時安全措施要結合現場、環境、季節、施工方案、危險區域、重點部位、互保聯係信號、標誌等實際情況製定。

第二十五條 凡公司及上級頒發的與本班組有關的各項規章製度及各類操作證、票、表,在班組內必須健全,並妥善保管,經常學習,認真貫徹執行。

第二十六條 班組要保證每周必須抽考安全操作規程,抽考規程要全麵,全班組每月每人至少被抽考1次。抽考範圍:安全通則、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相關通用安全規程、相關規章製度,危險源控製措施、緊急情況處理程序。

第二十七條 結合當天工作實際,學習、抽考相關安全規程的有關條款和相關的其它規程。

第二十八條 班組應適時組織崗位安全操作的技能訓練,舉行反事故學習,掌握處理各種故障的能力,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十九條 班組各崗位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並嚴格遵守。

第八章 班組人員互保、聯保標準

第三十條 班組必須實行安全互保製,互保對象要明確。

第三十一條 工作前,班組長應根據出勤情況和人員變動情況,明確當天的互保對象,不得遺漏。

第三十二條 在每一項工作中,工作人員形成事實上的互聯保,應履行互保、聯保職責。

第三十三條 作業中,互保雙方要對對方人員的安全健康負責,做到四個互相,即:

(一)互相提醒:發現對方有不安全行為與不安全因素和可能發生意外情況時,要及時提醒糾正,工作中要呼喚應答。

(二)互相照顧:工作中要根據工作任務、操作對象合理分工,互相關心,互創條件。

(三)互相監督:工作中要互相監督,嚴格執行勞動防護用品穿戴標準,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製度。

(四)、互相保證:保證對方安全生產(施工)作業,不發生人身事故。

第三十四條 班組各互保對象之間、班組與班組之間,在作業過程中要實行聯保。聯保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在工作中發現互保對象以外的人員有不安全行為與不安全因素和可能發生意外情況時,要及時提醒糾正,工作中要呼喚應答。

(二)在工作中與互保對象以外的人員要互相照顧、互相關心、互創條件。

(三)在工作中與互保對象以外的人員要互相監督,共同嚴格執行勞動防護用品穿戴標準,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製度。

第九章 班組安全生產標準

第三十五條 班組內的機電設備、工具、車輛及工作現場等都必須做到無隱患。安全防護裝置、設施齊全可靠,嚴禁設備帶病作業。

第三十六條 上崗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杜絕疲勞作業。

第三十七條 班組內每個職工的每項操作都能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製度,無冒險蠻幹,無違章操作。

第三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相關操作,必須執證上崗,學習證人員必須在具有相應資格人員的監護下工作。不得安排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第三十九條 班組要嚴格執行“四不放過”(發生的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聯係確認”、“操作牌(票)”以及交接班製度。

第四十條 新上崗職工(含換新工種人員)必須明確專人監護。負責其安全工作,在監護期間不得獨立操作。安全監護期不少於1個月。

第四十一條 凡有危險源的班組必須製定相應的預防及控製方案,要有完整的“危險源”管理措施。每個職工對本崗位的危險源及應急預案達到熟知。

第四十二條 要根據生產工藝、環境等的變化,及時對危險源進行核實,根據已根除的危險源情況和新發現認識的危險源情況等,及時修改、補充危險源控製圖(表)。並使職工及時熟知。

第十章 班組安全台帳標準

第四十三條 每個班組必須建立安全管理台帳(安全活動、安全教育、安全檢查、隱患整改、班前班後會、交接班等)。要記錄清楚、字跡工整、內容齊全、結合實際、保存完好。


安全教育管理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主要內容

2.1安全教育責任製及教育內容:

2.1.1公司、科室、作業區(隊)、班組必須堅持一把手全麵負責,管生產必須具體負責落實安全教育的原則。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製教育,使職工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意識。對職工進行安全操作技術教育,使職工牢固掌握“我會安全”的技能;

2.1.2新吸收工人、變換工種者,必須嚴格履行公司、作業區(隊)和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手續。上一級未教育下級不得接受。新工人必須考試合格後,在老工人的帶領下,按師徒合同書規定上崗,合同期未滿期間不得單獨工作;

2.1.3公司級安全教育:由安全管理辦公室(分公司由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公司安全生產的情況及特點,公 司 有關安全法規、文件,公司內危險部位的介紹,公司安全注意事項;曆年傷亡事 故案例,教育時間為7天;

2.1.4作業區(隊)級教育:由作業區(隊)組織進行教育。教育內容:作業區(隊)作業流程,生產特點,各班組的工作特點,各種安全規定。教育時間為15天;

2.1.5 班組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組織進行安全教育。教育內容:本班組工作範圍及環境,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班組的工作性質及特點。教育時間為4天;

2.1.6 外來參觀、實習、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且考試合格後,並由專人帶領方可進行參觀、學習、作業;

2.1.7 采用新技術、新設備、試製新產品、改用新工藝,主管單位必須製定新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對有關人員重新進行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2.1.8 大中型設備檢修、特殊情況下的危險區域內作業,主管單位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交底教育,作業者不明確作業內容和措施不得作業;

2.1.9 離本崗位達一個月以上的職工,在上崗前必須進行複工安全教育。複工安全教育作業區(隊)進行,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2.1.10 聘任新幹部,必須按公司規定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否則不準在新崗位工作;

2.1.11 對於事故責任者、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犯勞動紀律者,在重新上崗前必須經過安全教育;

2.1.12 對所有的幹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不少於20小時教育;

2.1.13 井下作業人員在上崗前培訓時間不少於72學時;露天礦山作業人員每三在上崗前培訓時間不少於40學時。

2.2培訓計劃及落實

2.2.1每年初必須規定進行全員安全教育培訓。

2.2.2 各單位必須按規定派遣人員培訓率不得低於95%,培訓形式為脫產、半脫產或輔導。

2.3 特殊工種安全教育:

2.3.1 對特殊工種安全教育必須按國家規定進行專門的安全操作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後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準上崗獨立操作。

2.3.2 對持操作證者必須按國家規定或行業規範進行複審。

2.4日常安全教育:

2.4.1作業區(隊)每季、班組每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考試。安全教育做到教育內容豐富,教育考試有記錄,試卷存檔;

2.4.2各單位領導必須按規定,定期對生產班組進行安全操作技術教育;

2.4.3 抓好正反典型教育。對於在安全工作中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於違規違紀者要進行批評教育或處罰。


安全生產檢查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主要內容

2.1安全檢查的形式:

2.1.1季度安全檢查;

2.1.2月安全檢查;

2.1.3季度變更安全檢查;

2.1.4節假日前後的安全檢查;

2.1.5專業性安全檢查;

2.1.6日常安全檢查。

2.2安全檢查的規定:

2.2.1季度安全檢查、月安全檢查、季節變更或節假日前後的安全檢查由公司(分公司)組織,公司領導帶隊、安全、生產、工程等有關科室的人員及基層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人員參加;

2.2.2專業性安全檢查:

2.2.2.1機械、設備安全裝置的檢查:

a 安全、生產、工程、設備等職能科室有關人員參加;

b 檢查組必須對機械、設備安全裝置或設施的安全性、靈敏性、可靠性進行確認;

c 檢查組必須對機械、設備重點部位、部件的使用、磨損進行安全確認;

d 檢查機械、設備運行和重點部位、部件的檔案和使用記錄;

e 對於達到報廢標準的部件必須立即更換,並提出意見。

2.2.2.2要害崗位防火防爆的安全檢查,由公安派出所(保衛部門)組織、安全等有關部門管理人員,所在單位領導、安全員參加,檢查內容如下:

a 檢查消防器材的擺放位置是否合要求;

b 檢查消防器材的數量是否達到配備要求;

c 檢查消防器材的性能是否符合滅火要求;

d 檢查消防器材是否過期;

e 要害崗位的建築物、構築物、物(零)件的堆放是否符合滅火要求。

2.3安全生產檢查的主要內容:

2.3.1安全檢查主要查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的缺陷、環境的不良。具體內容如下:

2.3.2國家規定、行業規範、上級文件的執行情況;

2.3.3各項安全製度、規程及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的建立、落實情況;

2.3.4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技術措施編製、落實和執行情況;

2.3.5職工的思想狀況及安全技術規程掌握情況;

2.3.6現場作業環境的安全狀況和勞動衛生條件;

2.3.7設備運轉情況和安全裝置、安全儀表狀態;

2.3.8現場各項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的完好情況;

2.3.9事故隱患的處理情況;

2.3.10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預防措施執行情況;

2.3.11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使用情況;

2.3.12基礎資料的管理情況;

2.3.13每次安全生產檢查後,檢查組必須對檢查範圍內的人、機、物、環境作出定性安全評價,並做到有檢查必須有評比,檢查評比有記錄;

2.3.14對於查出的事故隱患,檢查組必須對隱患所在單位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責任到人,並對整改情況進行複檢;

2.3.15各安全檢查組要結合自己的實際,製定《安全檢查表》,做到檢查到位,及時整改;

2.3.16各基層單位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經常性地檢查安全生產情況,針對存在問題及時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本單位不能解決的問題要逐級上報,在沒有解決之前,必須製定臨時、可靠的預防控製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安全措施製定落實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主要內容

2.1施工項目、大中型檢修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2.2安全措施中必須提出工程中可能出現的不安全因素,並製定出相應的防範措施。

2.3在作業時,對不安全因素必須隨時觀察、隨時確認、隨時處理。當出現危及人身健康或損壞設備等不安全因素時,要立即停止作業。製定隱患整改措施,消除隱患。若不能立即解決,必須在有臨時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向上級領導彙報,待隱患徹底得到整改後方可繼續進行作業。

2.4 零星作業、分散作業時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並由指揮部向現場安全負責人交安全、交險情、交措施。

2.5對於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必須邊落實(隨時檢查、隨時處理、隨時落實)邊做好落實紀錄。

2.6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製定後,必須經施工單位負責人(或工程指揮部總指揮)、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公司主管領導確認簽字後方可實施。

2.7在施工作業前,必須對相關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明確作業環境、作業過程中存在或有可能出現的不安全因素,並根據不安全因素提出防範措施。施工作業人員在安全考試合格後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安全會議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主要內容

2.1公司安全安委會每季召開一次安全專題會議,總結季度安全工作,討論研究下季度工作要點,對一些重大安全問題做出決策。

2.2公司每月召開一次安全例會,各部門負責人、作業區(隊長)及安全管理人員參加。主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做專題講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總結分析當月的安全工作,安排下月工作要點,每月召開一次安全考核會公布獎罰決定。

2.3作業區、隊每月安全生產例會不得少於兩次,由作業區(隊)負責人總結本月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布置下月安全工作。通報事故隱患的整改及“三違”人員的處理決定。

2.4周一班組安全活動會,由班組組織,活動必須做到“時間、人員、內容、效果”四落實,活動內容豐富有記錄;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規定參加。活動會議內容:總結上周安全工作,交流安全生產經驗,分析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辦法,布置下周安全工作要點。安全活動會要求班組每位成員有發言,有記錄,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

2.5安全會議領導講話內容應做到:

2.5.1總結分析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方案;

2.5.2布置近期安全工作重點;

2.5.3公布違章違紀考核結果。

2.6事故分析會:凡發生輕傷以上的事故、設備事故及險肇事故,都應召開事故分析會,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事故責任者,製定出防止事故重複發生的措施。


安全基礎資料管理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主要內容

2.1作業區(隊)、班組的安全活動記錄;

2.2作業區(隊)、班組的安全教育登記;

2.3作業區(隊)、班組的現場安全確認、班前班後會記錄;

2.4作業區(隊)、班組的隱患整改;

2.5作業區(隊)、班組的違規違章登記;

2.6火工品發放登記明細表;

2.7作業區(隊)、班組的事故登記和事故分析記錄本;

2.8公司下發的文件、通知、安全學習資料;

2.9作業區(隊)、班組的內部考核執行記錄;

2.10合格班組驗收紀錄;

2.11危險源(點)檢查記錄;

2.12作業區(隊)領導組織的安全檢查記錄;

2.13各級領導安全講話記錄。

要求:安全基礎資料必須齊全、完整、記錄規範,妥善保管。


安全檔案管理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具體內容

2.1職工安全教育檔案包括:

2.1.1三級安全教育和變換工種安全教育檔案;

2.1.2日常安全教育考試試卷

2.1.3在安全生產上做出貢獻或違章肇事的獎懲憑證;

2.1.4違章後的檢查書和安全教育試卷

2.1.5複工安全教育試卷

2.1.6在安全生產上的技術攻關項目、成就;

2.1.1傷亡事故(含險肇事故)的分析、分類、結案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2.2傷亡事故(含險肇事故)檔案的內容:

2.2.1傷亡事故統計表;

2.2.2傷亡事故原因統計表;

2.2.3傷亡事故類別統計表;

2.2.4工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2.2.5傷亡事故趨勢圖;

2.2.6傷亡事故預測控製圖;

2.2.7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樹或魚刺圖)。

2.3傷亡事故(含險肇事故)檔案必須妥善保管,嚴禁外借(特殊情況下必須經公司領導批準)。

2.4職業病患者的檔案:

2.4.1凡接塵作業人員,其單位必須建立健康檔案;

2.4.2單位必須健全職業病統計表,並填明職業病類別、等級,患者出生年月、工種、接塵時間、確診時間、診斷病名、發病廠礦、發病工種、作業係統等項目;

2.4.3患者變動工作單位時,其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

交接班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具體內容

2.1 凡從事倒班連續作業崗位,必須堅持現場交接班;接班者不到,交班者不能離開現場。

2.2交接者必須交清以下事項:

2.2.1當班生產完成情況,設備及生產現場存在的問題及采取的措施;

2.2.2交清所有使用的工具、公共物品及環境情況;

2.2.3與接班者填寫各種記錄,記錄本保證完好無缺。凡是建立台帳的物品,交接班雙方必須當麵點清實數,做到帳物相符。

2.3接班者必須做到以下事項:

2.3.1接班者須提前15分鍾到達崗位進行交接班,並認真進行各項檢查工作;

2.3.2看:看現場,看記錄;

2.3.3聽:聽上一班人員講安全生產情況;

2.3.4問:問是否有反常情況,自己班應該注意什麼。

2.4凡當班能處理的問題不準交給下一班,當班未處理完的和需要下一班處理的隱患,交班者必須當麵交待清楚,並作好記錄。

2.5接班班長在布置本班生產任務時,必須給本班作業者交安全、交險情、交措施。

2.6凡由於現場安全生產情況交接不清、不細的,接班人員有權拒絕接班。

安全生產確認製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具體內容

2.1行為的確認:

2.1.1工作人員勞保用品是否按標準佩帶齊全,是否符合質量標準。

2.1.2職工的身體健康狀況、智力、情緒狀況是否能勝任其工作;

2.1.3工作人員的工種、技術等級、從事工作的安全要求,特種作業是否持證上崗;

2.1.4工作人員是否接受安全教育,考試是否合格;

2.1.5在作業過程中,班組成員是否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2.2機械、設備、工具的確認:

2.2.1安全裝置是否齊全、靈敏;

2.2.2機械、設備運行是否良好;

2.2.3所使用的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2.4是否有具體的施工檢修等安全措施;

2.2.5機械、設備的重點部位磨損、變形是否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標準。

2.3作業環境的確認:

2.3.1作業現場的照明是否良好;

2.3.2作業現場是否存在著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

2.3.3安全通道是否通暢;

2.3.4作業現場物料的堆放、巷道頂幫是否穩固;

2.3.5作業現場的自然環境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2.4負責人的確定,哪一級負責的工作,哪一級的負責人則是此項工作的安全確認負責人。

2.5在作業(生產、檢修、施工、臨時安排的工作等)前確認負責人必須認真細致的逐項進行確認,當確認沒有事故隱患時方可進行作業。

2.6在作業時,要隨時觀察,隨時確認隨時處理,當發現危及生命和健康的情況時,要立即停止作業,不能處理的事故隱患應及時向上一級領導彙報,嚴禁蠻幹。

隱患整改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具體內容

2.1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根據行業管理標準、《安全檢查表》、《危險、危害因素預知表》等要求,認真檢查各生產施工區域、崗位內人的不安全的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環境因素等,並將檢查出的事故隱患立即以《整改隱患通知單》的形式送達受檢單位。

2.2送達受檢查單位的《整改隱患通知單》必須認真填寫以下內容:

2.2.1事故隱患內容:

2.2.2接送通知單人員;

2.2.3檢查時間;

2.2.4整改期限;

2.2.5接受單位領導確認簽字。

2.3 《整改隱患通知單》一式三份,其中送到受檢單位二份,一份存查,另一份在填寫完處理情況且受檢查單位領導簽字後複交安全科。

2.4受檢單位必須做到:

2.4.1按規定期限進行隱患整改;

2.4.2確定隱患整改負責人;

2.4.3按隱患整改內容進行整改;

2.4.4對隱患整改必須做到“三定”,即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

2.4.5在落實隱患整改任務時,堅持“四不準”原則。個人能解決的不能推給班組,班組能解決的不能推給作業區(隊),作業區(隊)能解決的不能推給公司,公司能解決的不能推給上級主管部門。隱患整改完畢後,必須進行複查以確保安全;

2.4.6受檢單位若無能力進行事故隱患整改,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並采取措施。必要時,要停止隱患所在區域的任何作業。

2.5負責下隱患通知單者,在接到返回通知後,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複查驗收。當隱患整改不徹底時,必須通知受檢單位重新進行整改,待達到安全狀態後方可作業。

2.6凡查出隱患不按時整改或因整改不徹底而造成事故時,要根據情況追究受檢單位或負責人的責任。


安全標誌管理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具體內容

2.1 井下平交、立交、叉口、建築工地、倉庫、廠內交通運輸及所有作業場所的危險源點,必須按國家標準,設置安全標誌,提醒人們注意安全。

2.2所有電氣設備均要有標誌牌。

2.3井下人行巷、運輸巷、聯絡巷、斜坡道、溜礦井、設備井、罐籠井和安全出口應設明顯標誌。並標明本區域地點方位代號,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線應設指示牌。

2.4地麵廠房、安全通道、安全橋、人行梯子、高壓線路、轉動設備、起重設備、易燃易爆、壓力容器等附近設明顯安全標誌牌。

2.5 廢棄工業場地、采空區、廢舊巷道、不能進入場所,應設圍欄和安全標誌。

2.6 施工場所和臨時挖掘的溝、井必須有圍欄和“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當心墜落”的標誌。白天掛紅旗,夜間設紅燈,並有人監護。

2.7 安全宣傳標語一律采用綠底白字。

2.8 安全標誌牌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井下應每月檢查一次,如發現變形、破損或變色、不符和安全色要求時,應及時更換。

2.9 各種標誌的顏色應嚴格執行GB2893-82安全色的要求。

危險源管理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具體內容

2.1重大危險源的辨識:

2.1.1重大危險源根據國家標準GB18218—2000《重大危險源辨識》辨識確定;

2.1.2危險源的辨識堅持全員參與、科學分析和專業辨識的原則;

2.1.3對確定的重大危險源必須登記建檔;

2.1.4本單位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及其監控措施必須上報上級安全主管部門。

2.2重大危險源的檢測和評估:

2.2.1重大危險源的檢測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要求,一般每年進行一次;

2.2.2重大危險源的檢測必須由專業檢測部門和機構進行,並出具檢測報告;

2.2.3 檢測內容必須包括防雷、防靜電、接地電阻、安全聯鎖、消防、環境等國家規定的項目;

2.2.4每兩年至少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並出具安全評估報告;

2.2.5安全評估工作由注冊安全評價人員或注冊安全工程師主持進行,或者委托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

2.2.6安全評估內容包括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嚴重程度,重大危險源等級,安全對策措施,應急救援措施有效性等;

2.2.7安全評估報告應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2.2.8重大危險源的生產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並將有關情況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

2.3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

2.3.1根據重大危險源辨識分析結果,建立嚴格明確的分級管理體係;

2.3.2建立健全規範有效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製度和措施;

2.3.3必須製定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

2.3.4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必須每年進行一次評估,以檢驗其有效性,必要時進行修改;

2.3.5加強安全教育和培訓,告知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應急救援知識及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措施;

2.3.6對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必須立即整改;

2.3.7在重大危險源整改前或整改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2.3.8 存在隱患的重大危險源難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並采取切實有效的防範、監控措施;

2.3.9重大危險源管理要運用現行的經濟考核管理辦法和采用安全技術措施以及現行的有關管理製度進行綜合管理,具體工作中要落實廠礦、作業區、班組和崗位責任人;

2.3.10切實加強重大危險源的安全檢查和確認,確保其處於可控狀態;

2.3.11每班作業前由責任人進行檢查,然後將檢查結果填入危險源(點)檢查登記卡上,控製處於完好狀態方能上崗作業;

2.3.12班組長(安全員)在班中隨時檢查重大危險源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立即處理或上報;

2.3.13作業區每周、礦每月對各級危險源(點)進行檢查或抽查,並將檢查結果記在檢查登記卡上,並嚴格監督整改發現的隱患;

2.3.14在各級組織的檢查中,發現有失控項目時,應立即逐級上報主管領導並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或采取臨時監控補救措施,否則不準繼續作業;

2.3.15必須建立重大危險源控製點標誌牌,並懸掛在危險源處;

2.3.16危險源控製標誌牌應包括的內容有:危險源的編號、名稱、工藝、環境要求、潛在或存在的危險因素或可能的事故種類、預防措施、管理責任人;

2.3.17危險源發生較大變化,必須報上級主管部門重新進行審查、簽定、評估

和備案,並修改和完善相應的控製管理措施;

2.3.18要建立重大危險源動態信息反饋網絡;

2.3.19根據掌握的外界信息和危險源的動態信息,要及時調整和製定相應的防範措施和對策。

危險作業監護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主要內容

2.1危險作業的主要範圍:

2.1.1高空作業;

2.1.2立體、交叉作業;

2.1.3帶電作業;

2.1.4停送電作業;

2.1.5吊裝作業;

2.1.6特殊情況下的危險區域內作業;

2.1.7重點要害部位的檢修作業;

2.1.8火工品的加工、儲存、運輸、使用;

2.1.9其它危險作業。

2.2凡危險作業,除從事作業人員外,必須設專人監護。

2.3監護人必須由責任心強、技術水平高、經驗豐富者擔任。

2.4監護人的職責:

2.4.1操作者的勞動保護用品是否符合要求;

2.4.2作業者是否熟知操作順序;

2.4.3作業時出現的不安全因素會有哪些?如何防範?

2.4.4作業環境有哪些不安全因素?如何預防?

2.4.5作業者是否按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2.4.6危險區域作業時,必須有明顯的標誌;

2.4.7監護人在監護期間不準脫崗,未經領導批準不得讓他人代替監護;

2.4.8監護人必須精力集中,認真監護,及時提醒。若發現不安全因素,必須立即發出停止作業的指令。

2.5井下危險區域作業監護:

2.5.1兩人同時作業時,必須結成互保對子,互相監護;

2.5.2頂板破碎地帶、溜井附近作業、爆破作業、盲殘炮處理等危險作業必須由專人監護。

2.6特殊情況下的危險作業要製定安全措施。


頂板管理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主要內容

2.1凡進入作業區域人員,必須首先檢查幫頂節理裂隙是否有片幫冒頂可能,是否存在浮石,確認無浮石和撬淨浮石後,方可進行作業。

2.2采場及巷道的幫頂有冒落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對暫不能處理的危險幫頂要設紅燈、圍欄等明顯標誌,嚴禁人員進入。

2.3對片幫冒頂嚴重的區域,在處理前,必須有明確的處理方案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2.4對暴露麵積大的采場及頂板不穩定的采場,要指定專人負責檢查,每班進行確認,班班交代險情,並作好確認記錄。

2.5鏟運機、T4G等機械運礦時,不準碰撞井巷幫頂及支架。

2.6 每個采場必須進行頂板鑒定工作,分級如下:

2.6.1一級頂板:頂板層理節理發育,形成有較大壓碎狀態,較大斷層和較多中小斷層交錯,形成三角岩體者;

2.6.2二級頂板:層理節理較發達,斷層不多,頂板有時出現中小型三角體;

2.6.3三級頂板:層理節理不發育,斷層不明顯,由少量支護即可進行作業。

2.7鑿岩時對頂板管理要做到:

2.7.1掘進及深孔鑿岩,必須按批準的設計施工;

2.7.2進入掌子麵先設好照明,依次檢查幫頂,撬淨浮石;

2.7.3 撬幫問頂時,應站在安全地點,從外向裏進行,必須兩人作業,一人撬幫頂,一人照明監護;

2.7.4鑿岩時,注意觀察幫頂變化,發現險情必須立即停止作業,並撤離危險區;

2.7.5經檢查確認斷裂而不能撬處的大塊幫頂,要采用爆破或支護的方法處理;

2.7.6鑿岩爆破後,未經檢查的采掘工作麵,嚴禁人員通行;

2.7.7炮孔排列位置、深度、方向必須保證爆破後幫頂的穩固。

2.8回采爆破要嚴格設計進行裝藥,防止衝擊波、地震波對幫頂穩固產生影響。

2.9在不穩固的岩層掘進水平或傾斜巷道,需進行永久支護,但在永久支架和掘進工作麵之間需架設臨時支護。

2.9.1噴錨支護前,必須檢查幫頂,確認無浮石後方可噴射砼及打錨杆眼;

2.9.2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必須經常檢查確認幫頂不穩固的采場,發現浮石要及時處理,極不穩固的幫頂,由所在作業區(隊)提出,經安全、生產計劃、技術部門人員現場檢查確認,確定支護方案和安全措施後,方可支護。

2.9.3幫頂管理的重點部位:

a 井巷貫通處幫頂管理;

b 斷層帶和三角岔幫頂管理;

c 破碎帶幫頂管理;

d 冒落區幫頂管理;

e 采空區幫頂管理;

f 大麵積回采的幫頂管理。


邊坡管理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露天礦上山公路邊破、采場永久固定幫和臨時固定幫、作業台階邊緣、溜井口的檢查和控製管理。

2 相關職責

2.1首席作業長

2.1.1組織製訂相關的管理製度,檢查製度的執行情況;

2.1.2組織對各處邊坡的日常檢查和檢測;

2.1.3組織製定邊坡隱患的整改計劃;

2.1.4負責安排邊坡隱患的整改計劃實施所需的資金,整改過程中合理進行資源配置;

2.1.5組織邊坡隱患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調查處理;

2.1.6負責彙報重大邊坡隱患,提出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費用,驗收整改效果;

2.1.7組織製定邊坡危害防治的安全教育計劃,督促檢查計劃的實施進度;

2.1.8按開采設計、工藝、規程的要求組織采掘作業。

2.2責任工程

2.2.1參與製訂相關的管理製度,檢查製度的執行情況;

2.2.2參加邊坡的日常檢查;

2.2.3組織製定邊坡隱患的整改計劃,提出各項整改方案;

2.2.4整改過程中合理進行資源配置;

2.2.5參加邊坡隱患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調查處理;

2.2.6負責彙報重大邊坡隱患,提出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費用,驗收整改效果;

2.2.7參加製定邊坡危害防治的安全教育計劃,對職工進行防治知識培訓;

2.2.8按開采設計、工藝、規程的要求組織采掘作業。

2.3安全員

2.3.1製訂相關的管理製度,檢查製度的執行情況;

2.3.2對各處邊坡的進行日常檢查;

2.3.3製定邊坡隱患的整改計劃,提出整改方案,檢查整改效果;

2.3.4參加邊坡隱患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調查處理;

2.3.5參加製定邊坡危害防治的安全教育計劃,對職工進行防治知識培訓;

2.3.6做好各項檢查記錄。

2.4其他生產管理人員

2.4.1參加製訂相關的管理製度,檢查製度的執行情況;

2.4.2對各處邊坡的進行日常檢查;

2.4.3製定邊坡隱患的整改計劃,提出整改方案,現場組織整改工作,評價整改效果;

2.4.4參加邊坡隱患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調查處理;

2.4.5參加製定邊坡危害防治的安全教育計劃,對職工進行防治知識培訓;

2.4.6按設計、工藝、規程要求設計實施每一步采掘作業。

2.5值班長

2.5.1執行相關的管理製度;

2.5.2對各處邊坡的進行日常檢查;

2.5.3依照生產指令組織現場生產,合理配置各項資源;

2.5.4隨時糾正違章行為,對違章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2.5.5是現場工作環境第一確認人;

2.5.6接受安全教育培訓。

2.6生產操作崗位

2.6.1執行相關的管理製度;

2.6.2依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2.6.3服從管理,依照指令進行作業推進;

2.6.4工作前對作業環境進行確認;

2.6.5及時處理現場隱患;

2.6.6接受各級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掌握邊坡危害檢查、防治技能。

3 管理辦法

3.1、依照礦山生產設計、工藝要求、行業標準有計劃、有條理組織生產;

3.2、正確控製台階高度、作業平台、預留平台的寬度;

3.3、依照地質條件變化設計合理的爆破方案,減少對邊坡的影響;

3.4、在永久固定幫留設安全平台、清掃平台合理控製段高,固定幫並段數量不超過三個台階;

3.5、臨近邊坡穿破作業,必須設計采用微差爆破、預裂爆破和減震爆破等控製技術,嚴格控製裝藥量,保持邊坡岩體的穩定性;

3.6、日常安全檢查必須對采場永久固定幫和臨時固定幫、作業台階邊緣、溜井口、排土場做全麵細致的檢查,當發現邊坡上有裂縫可能滑落或有大塊浮石及傘簷懸在上部時,及時安排清理;

3.7、處理邊坡上有裂縫可能滑落或有大塊浮石及傘簷懸在上部時,選擇合適的方法,並有專人監護,受到威脅的人員和設備要撤離到安全地點,必要時設置警戒區域,服從現場負責人的統一管理;

3.8、邊坡檢查周期:作業區每周一次;值班長每天一次;生產崗位操作人員作為安全點檢內容,並隨時觀察,;

3.9、在溜井口、排土場作業時,必須首先檢查工作地點邊坡的穩定性,觀察有無裂縫、沉降、塌陷等滑移征兆、擋牆高度是否達到運輸車輛輪胎高度的五分之二、卸車場地是否有3—5%的倒坡,確認安全後,方可作業,否則,作業人員和車輛必須停止作業,及時進行處理;

3.10、清理安全平台必須對上部固定幫進行足夠的安全確認,選擇合適的設備,在進行清理作業時,設備的停靠位置距坡頂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防止壓壞邊坡及設備滑落,並有專人監護;

3.11、距階段邊緣線的最小水平距離:鑽機為3米;挖掘機平衡裝置外形的垂直投影到階段邊緣為1米;

3.12、在非排土場靠近采場邊緣進行鏟裝作業時,禁止使用電鏟裝車,必須使用正鏟挖掘機進行鏟裝作業,並派專人監護,防止礦岩滑落滯留在邊坡上;

3.13、乘車上班過程中,值班長必須觀察巡視公路邊坡、路麵、擋牆的狀況,同時,為安全行車提供監護;

3.14、在各類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邊坡隱患,處理和未處理的項目應及時彙總到作業區進行統計,需做工程處理的重大隱患,作業區依照相關管理程序彙報申請立項,工程未實施前,必須製訂可靠的防範措施,危及作業人員人身和設備安全時,必須停產。

3.15、按時要求測繪部門進行山體滑移監測;

3.16、作業區安全員必須及時統計、記錄查處的安全隱患。


露天礦邊坡監測、維護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露天礦。

2 具體內容

2.1采場邊坡和公路邊坡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施工,滿足設計要求,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2最終邊坡一經形成和投入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更改。

2.3采場和公路管理單位應設專人對邊坡進行定期的監測檢查和維護,以保證其可靠性。

2.4邊坡管理單位應定期定點或及時組織對邊坡進行安全監測和評價。包括坡體表麵和內部位移觀測、地下水位動態觀測、爆破震動觀測等,以評估其是否滿足要求。

2.5邊坡管理單位應建立重點監測邊坡的安全監測檔案,包括其具體位置、特征、監測狀況及處理情況等。

2.6對采場工作幫應每季檢查一次,高陡邊幫應每月檢查一次,不穩定區段在暴雨過後應及時檢查。

2.7對公路邊坡,應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穩定性檢查,雨季應加強及時檢查。山坡填方的彎道、坡度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側應設置護欄、擋車牆等。

2.8發現邊坡有坍塌、滑落征兆及裂縫、沉陷等不安全狀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或停止使用,並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查明原因,采取可靠措施進行有效處理。

2.9最終邊坡鄰近地段的廢舊巷道、采空區和溶洞,應標在礦山平麵圖上,設置明顯標誌,及時進行處理。處理前應編製施工設計,並報主管部門審批。

2.10采場作業應遵守下列要求:

2.10.1機械鏟裝時,應保證最終邊坡的穩定性,台階並段數不應超過二個;

2.10.2在臨近最終邊坡爆破時,嚴禁采用大爆破。應采用減震控製爆破措施;

2.10.3臨近最終邊坡的采掘作業,應按設計確定的寬度預留安全、運輸平台。要保持台階的安全坡麵角,不得超挖坡底。局部邊坡發生坍塌時,應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並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

2.10.4每個台階采掘結束,均須及時清理平台上的疏鬆岩土和坡麵上的浮石,並組織有關部門驗收;

2.10.5遇有岩層內傾於采場,且設計邊坡角大於岩層傾角;或有多組節理、裂隙空間組合結構麵內傾采場;或有較大軟弱結構麵切割邊坡、構成不穩定的直線形或楔形潛在滑動的情形,應事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2.11露天與地下同時開采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2.11.1受地下開采影響地段的露天邊坡角,應根據影響程度適當減小;

2.11.2露天與地下各采區間的回采順序,應在設計中予以規定,以保護露天采場邊坡的穩定。

2.12地下開采改為露天開采時,應將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區和礦柱的位置,繪製在礦山平、剖麵對照圖上。地下巷道和采空區的處理方法,應在設計中確定。

2.13禁止人員和設備在邊坡底部休息或停留。

2.14嚴禁在公路邊坡範圍內進行挖掘等可能導致破壞邊坡穩定性的活動。

2.15在開采境界外鄰近地區堆卸廢石時,應遵守設計規定,保證邊坡的穩固,防止滾石、滑塌的危害。並且不得使廢石場成為作用於邊坡的附加荷載。

2.16鄰近采場境界外堆卸廢石,不得使排土場蓄水軟化邊坡岩體。

2.17應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滲入邊坡岩體的軟弱結構麵或直接衝刷邊坡。邊坡岩體存在含水層並影響邊坡穩定時,應采取疏幹降水措施。


排土場管理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露天礦排土場的檢查和控製管理。

2 相關職責

2.1首席作業長

2.1.1組織製訂相關的管理製度,檢查製度的執行情況;

2.1.2組織排土場的日常檢查和檢測;

2.1.3組織製定排土場隱患的整改計劃;

2.1.4負責安排排土場隱患的整改計劃實施所需的資金,整改過程中合理進行資源配置;

2.1.5組織排土場隱患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調查處理;

2.1.6負責彙報重大排土場隱患,提出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費用,驗收整改效果;

2.1.7組織製定排土場危害防治的安全教育計劃,督促檢查計劃的實施進度;

2.1.8按開采設計、工藝、規程的要求組織采掘作業。

2.2責任工程師

2.2.1參與製訂相關的管理製度,檢查製度的執行情況;

2.2.2參加排土場的日常檢查;

2.2.3組織製定排土場隱患的整改計劃,提出各項整改方案;

2.2.4整改過程中合理進行資源配置;

2.2.5參加排土場隱患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調查處理;

2.2.6負責彙報重大排土場隱患,提出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費用,驗收整改效果;

2.2.7參加製定排土場危害防治的安全教育計劃,對職工進行防治知識培訓;

2.2.8按開采設計、工藝、規程的要求組織采掘作業。

2.3安全員

2.3.1製訂相關的管理製度,檢查製度的執行情況;

2.3.2對各處排土場的進行日常檢查;

2.3.3製定排土場隱患的整改計劃,提出整改方案,檢查整改效果;

2.3.4參加排土場隱患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調查處理;

2.3.5參加製定排土場危害防治的安全教育計劃,對職工進行防治知識培訓;

2.3.6做好各項檢查記錄。

2.4其他生產管理人員

2.4.1參加製訂相關的管理製度,檢查製度的執行情況;

2.4.2對各處排土場的進行日常檢查;

2.4.3製定排土場隱患的整改計劃,提出整改方案,現場組織整改工作,評價整改效果;

2.4.4參加排土場隱患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調查處理;

2.4.5參加製定排土場危害防治的安全教育計劃,對職工進行防治知識培訓;

2.4.6按設計、工藝、規程要求設計實施每一步采掘作業。

2.5值班長

2.5.1執行相關的管理製度;

2.5.2對各處排土場的進行日常檢查;

2.5.3依照生產指令組織現場生產,合理配置各項資源;

2.5.4隨時糾正違章行為,對違章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2.5.5是現場工作環境第一確認人;

2.5.6接受安全教育培訓。

2.6生產操作崗位

2.6.1執行相關的管理製度;

2.6.2依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2.6.3服從管理,依照指令進行作業推進;

2.6.4工作前對作業環境進行確認;

2.6.5及時處理現場隱患;

2.6.6接受各級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掌握排土場危害檢查、防治技能。

4 管理辦法

4.1依照礦山生產設計、工藝要求、行業標準有計劃、有條理組織生產。

4.2合理控製排土順序,避免形成軟弱夾層(即潛在滑動麵)。

4.3完善排土場的疏幹排水設施。

4.4在排土場下部山穀修築攔洪壩。

4.5疏通排土場下部山穀穀底,保持山穀排水通暢。

4.6日常安全檢查必須對采場排土場做全麵細致的檢查,當發現邊坡上有裂縫可能滑落等異常現象時,及時上報處理。

4.7處理排土場上有裂縫可能滑落等異常現象時,選擇合適的方法,並有專人監護,受到威脅的人員和設備要撤離到安全地點,必要時設置警戒區域,服從現場負責人的統一管理。

4.8排土場檢查周期:作業區每周一次;值班長每天一次;生產崗位操作人員作為安全點檢內容,並隨時觀察,。

4.9在排土場作業時,必須首先檢查確認工作地點的安全性,觀察有無裂縫、沉降、塌陷等滑移征兆、擋牆高度是否達到運輸車輛輪胎高度的二分之一、卸車場地是否有3—5%的反坡,確認安全後,方可作業,否則,作業人員和車輛必須停止作業,及時進行處理。

4.10在各類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邊坡隱患,處理和未處理的項目應及時彙總到作業區進行統計,需做工程處理的重大隱患,作業區依照相關管理程序彙報申請立項,工程未實施前,必須製訂可靠的防範措施,危及作業人員人身和設備安全時,必須停產。

4.11按時要求測繪部門進行山體滑移監測;

4.12作業區安全員必須及時統計、記錄查處的安全隱患。


溜井、人行設備井安全管理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具體內容

2.1溜井安全設施:

2.1.1溜井聯絡道防護鋼絲繩兩道,高度分別為0.8m、1.2m;

2.1.2安全門要牢固可靠,確實起到防止設備墜井作用;

2.1.3對靠近沿脈的溜井口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要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2.1.4鏟運機出礦的溜井口,要設置0.8m以上的阻車礦堆;

2.1.5在溜井口掛設紅色警示燈和“當心墜落”的標誌牌。

2.2溜井口作業時的安全要求:

2.2.1在溜井口進行任何作業時,必須係好安全帶及安全繩,並有專人監護;

2.2.2在停止出礦時,要及時將鋼絲繩掛起;

2.2.3對溜井位置特殊的井口,要加設防護馬架。

2.3人行設備井安全設施:

2.3.1碼頭門平台及防護欄要牢固可靠;

2.3.2梯子間的防護欄、梯子、平台要安全可靠;

2.3.3井筒照明要用36伏電壓,並保持完好。

2.4人行設備井吊物及行人安全要求:

2.4.1吊物時要認真對起吊設備進行詳細的檢查確認。被吊物品要綁紮牢固;

2.4.2吊物時,嚴禁人員上下,並在各水平井口掛“正在吊物,禁止上下”的警示牌;

2.4.3人員上下時每架梯子隻能一人上下。帶物品的人員先下後上,以防落物傷人;

2.4.4井口作業人員必須係好安全帶和安全繩,並有專人監護,井口、井筒、梯子間浮石要及時清理。並在作業時掛“禁止通行”警示牌。


超深溜井安全運行管理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具體內容

2.1溜井口、漏鬥口危險區域,應設有安全警示標誌、照明、護欄或格篩、蓋板,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任意拆除安全警示標誌。

2.2在溜井和漏鬥口上方作業,以及在相對於墜落基準麵2m及以上的其他地點作業,作業人員應係安全帶,或者在作業點下方設防墜保護平台或安全網。作業時,應設專人監護。

2.3溜井放礦時,每次隻允許放礦深度距溜井口30米,每天測量深度,向調度彙報。

2.4不合格的大塊礦石(600×600㎜)、廢舊鋼材、木材和鋼絲繩等雜物,嚴禁放入井內,以防堵塞。溜井口不準有水流人。

2.5嚴禁人員直接站在溜井、漏鬥的礦石上或進人溜井與漏鬥內處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處理堵塞,須經主管領導批準。

2.6處理溜井卡漏時,要經作業區級領導或有關職能部門確認,采取相應措施方可作業。處理時,必須站在溜井側麵安全位置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采用爆破法處理溜井卡漏必須嚴格遵守《爆破工安全操作規程》,嚴禁把藥包的導火索點著後再送入溜井。

2.7 禁止人員在溜井正麵逗留。


爆破安全管理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具體內容

2.1一般規定:

2.1.1凡從事爆破器材的存儲、使用、運輸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並持有資格證書。嚴禁無證人員從事涉爆工作;

2.1.2 從事涉爆作業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製度,明確各級人員的職責;設立爆破工作負責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班長、爆破員和爆破器材庫管理人員。

2.1.3爆破工作領導人分為公司級和作業區(隊)兩級:

公司級由經過爆破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的副總工程師擔任;作業區(隊)級由經過爆破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的技術主管擔任;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由經過爆破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的工程師、技術員擔任;

爆破器材庫的管理人員和爆破班長應由爆破技術人員或經驗豐富的爆破員擔任。

2.1.4爆破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a年滿十八周歲,從事過一年以上與爆破作業有關的工作;

b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體檢合格;

c按照爆破員培訓要求,進行過培訓並考試合格。

d取得《爆破作業證》的新爆破員,必須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實習三個月至六個月後,經考核合格後,方準獨立進行爆破作業。爆破員從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須經過專門培訓;

2.1.5各種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的爆破器材;

2.1.6在爆破工程中推廣應用的爆破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設備,必須經過公司主管技術的領導批準,方可應用;

2.1.7露天、井下和其它爆破(包括裸露藥包爆破和淺眼爆破)應編製爆破說明書,按審批的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進行,並有專職的現場爆破負責人及相應管理台帳。生產爆破設計由生產指揮中心負責;

2.1.8設計藥量在5噸以下,由技術中心技術人員審批,藥量在5-8噸由副總工程師批準,藥量在8噸以上,必須附有爆破安全措施,經理簽字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2.1.9 爆破作業嚴格執行警戒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接到警戒通知後,必須無條件的撤離。同時,各單位人員必須主動按時避炮;

2.1.10硐室爆破的前一天,由爆破單位辦好審批手續,並報告生產管理部門,爆破當天早晨由爆破單位在調度會上正式提出,經批準後,調度會上通知有關單位爆破時間、地點、藥量和有關安全事項,各作業區及各隊必須通知到每個作業人員;

2.1.11地表、井下因需要爆破作業而設置藥庫的,必須經武裝保衛部、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設置。嚴禁私設爆破器材庫房或存放點。爆破器材庫的設置執行GB6722—2004《爆破安全規程》,其中:

a地麵庫房和井下分庫的貯量不得超過其設計容量;

b正規回采作業區庫房(隻準在同一或相鄰水平設置一個)的貯量:炸藥三晝夜生產用量;起爆器材五晝夜生產用量;

c其它工程爆破器材貯量:炸藥500kg;雷管200發,其中火雷管20發;

2.1.12 在有礦塵、煤塵或氣體爆炸等危險場所進行爆破必須嚴格執行《爆破安全規程》,並經副總工程師審查批準;

2.1.13每季度由安全管理部門、武裝保衛部牽頭,組織涉爆單位的相關人員對爆破器材的儲存、運輸、使用及人員狀況等情況進行檢查;涉爆單位每月組織一次自檢自查,做好專項記錄,並將檢查結果上報安全管理部門;

2.1.14每年由武裝保衛部門負責涉爆人員有關證件的發放、審驗,並組織相應培訓工作。

2.1.15必須按照規定進行爆破器材的運輸;

2.1.16各涉爆單位必須派專人配合汽車司機押運所領用的爆破器材;

2.1.17爆破器材的發放要嚴格執行發放規定。雷管實行編碼發放,並進行詳細的登記。

2.2 職責

2.2.1公司級爆破工作領導人的職責:

a負責本公司爆破作業的全麵安全工作。主持製定爆破工作計劃,並負責實施;

b組織爆破工作、爆破安全培訓工作,審查、考核爆破工作工作人員與爆破器材管理人員;

c監督本單位爆破工作人員執行安全規章製度,組織領導安全檢查,確保工程質量;

d組織參與本單位爆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總結工作;

e主持製定爆破爆破工程安全操作細則及相應的管理條例;

f新進爆破器材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質量問題負責向有關部門反映;

g積極推廣應用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材料;

h參加本單位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2.2作業區(隊)爆破工作領導人(技術主管)的職責:

a負責本單位爆破作業的全麵安全工作;

b主持製定日常爆破工作計劃,並負責實施;

c組織本單位爆破安全培訓工作,提高爆破人員的操作技能和防範意識;

d組織參與本單位爆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總結工作,確保工程質量;

e建立健全本單位爆破爆破安全管理製度,監督爆破工作人員執行安全規章製度;

f參加本單位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2.3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職責:

a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和總結,指導施工,檢查質量;

b製定爆破安全的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

c負責製定盲、殘炮處理技術措施,並進行技術指導;

d新進爆破器材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質量問題負責向有關部門反映,每次爆破作業都必須有詳細的記錄;

e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2.4爆破班長的職責:

a組織日常的爆破作業;

b監督爆破爆破人員切實遵守爆破安全規章製度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運製度,發現違章及時製止;

c有權製止無《爆破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爆破工作;

b檢查爆破器材的現場使用情況和落實剩餘爆破器材的及時退庫情況;

e建立現場爆破安全管理製度。作業現場每班指派專人負責保管、發放爆破器材,並有相應的登記台帳。

2.2.5 爆破員的職責:

a妥善保管當班所領取的爆破器材,不得亂扔亂放,不得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或挪作它用;

b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

c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d領用爆破器材時必須持本人《爆破作業證》,不得無證領取;

e炸藥與雷管分裝,嚴禁混裝或用導爆索、導火索和導火管捆綁炸藥;

f爆破後檢查工作麵,發現盲、殘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及時上報或處理;

g爆破結束後,將剩餘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2.2.6 爆破器材保管員(發放員)的職責:

a對入庫的爆破器材應逐箱(袋)檢查包裝情況,發現數量不符或存在質量問題時,要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彙報;

b建立爆破器材收發帳目和退料單製度,定期核對帳目,做到帳物相符;

c爆破器材的存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雷管與炸藥必須分開存放;

d變質的和性能不詳的爆破器材,不得發放使用;

e爆破器材應按其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後順序,發放使用;

f對無《爆破作業證》的人員有權拒絕發給爆破器材;

g檢查庫區的安全狀況及消防設施、避雷裝置,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處理;

h嚴格執行爆破器材的加工安全操作規程;

i嚴格遵守爆破器材庫的交接班製度。

j發現爆破器材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2.2.7爆破器材押運員的職責:

a確保所押運的爆破器材的品種、數量無誤;

b監督運輸車輛按公安部門的指定的日期、路線、行車速度行駛;

c監督裝載的爆炸物品不超高、不超載,而且牢穩;

d看管好爆破物品,嚴防途中丟失、被盜或發生其它事故;

e貨物運到目的地後,監督收物單位簽收。

2.2.8汽車司機的職責:

a出車前應認真檢查車輛是否完善可靠。確認無問題後,由車隊領導在出車單上簽字;

b裝好爆破器材後,檢查是否牢固安全,確認無問題後應掛上危險標誌;

c控製行車速度,在能見度良好時不超過40km/h;在揚塵、起霧、暴風雪等天氣能見度低時速度減半;

d雷管、炸藥與導爆索不能同車運輸;

e按指定路線行駛,在途中停車時要遠離建築物和人多的地方,不得在交岔路口、橋上、橋下和涵洞等處停留。

2.2.9裝卸人員的職責:

a裝卸爆破器材的地點應設明顯的信號,夜間或井下應有足夠的照明,並懸掛警示標誌。

b裝卸爆破器材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摩擦撞擊、拋擲或與其它貨物混裝。

c爆破器材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邊緣,雷管或硝化甘油類炸藥的裝載高度高度不得超過兩層。

d雷管、炸藥與導爆索不能混裝,也不準在同一地點同時裝卸。

2.3 爆破器材的儲存規定:

2.3.1地麵庫房周圍50m範圍內嚴禁煙火,井下庫房30m範圍內嚴禁煙火,並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2.3.2 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內。雷管與炸藥必須分開存放。地表庫房雷管放在獨立的庫房,井下庫房雷管放在單獨的峒室內用木箱存放並上鎖;

2.3.3 庫內必須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杜絕鼠害。嚴禁存放與管理工作無關的工具和雜物;

2.3.4庫內嚴禁煙火和明火照明。嚴禁用燈泡等烘烤爆破器材;

2.3.5庫內必須設置相應的消防設施,並每月檢查一次;

2.3.6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各種雷管必須放在貨架上;其它爆破器材的箱(袋)應堆放在墊木上;架、堆相互之間的通道寬度不小於1.3m;

b在架上堆放雷管時,禁止迭放;

c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層架板的間距不得小於4cm,架寬不超過兩箱(袋)的寬度;

d貨架(堆)與牆壁之間的距離不小於20cm;

e堆放導火索、導爆索和硝銨類炸藥等的貨架(堆)高度不超過1.6m。

2.3.7爆破器材的收發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對入庫的爆破器材應逐箱(袋)檢查包裝情況;

b建立爆破器材收發帳目和退料單製度,定期核對帳目,做到帳物相符;領取爆破器材必須持本人爆破證,否則,嚴禁發放;

c變質的和性能不詳的爆破器材,不得發放使用;

d爆破器材應按其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後順序,發放使用。

2.3.8嚴禁穿鐵釘鞋和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服進入庫房。開箱(袋)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

2.3.9必須經常測定庫房溫度和濕度,經常檢查庫房的情況發現爆破器材有問題,應及時處理。

2.4爆破器材的運輸:

2.4.1 在鏡鐵山礦外部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4.2爆破器材到達存儲地時,應有專人負責領取。領取爆破器材時,應認真檢查爆破器材的包裝,數量和質量,如果包裝破損和數量、質量不符,應立即上報,並退還;

2.4.3禁止用柴油車、翻鬥車、自卸汽車、帶拖掛車、拖拉機、機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和摩托車運輸爆破器材。

2.4.4裝卸爆破器材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應有專人在場監督,禁止無關人員在場;

b禁止爆破器材與其它貨物混裝;

c認真檢查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清除運輸工具內的一切雜物;

d嚴禁磨擦、撞擊、拋擲爆破器材;

e爆破器材的裝載高度不得車廂邊緣,雷管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二層;

f遇雷雨或暴風雨時,禁止裝卸爆破器材;

g爆破器材的裝卸工作,應盡量在白天進行;

h裝卸爆破器材的地點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i同車運輸兩種以上的爆破器材,應遵守各類爆破器材的儲存規定;

j裝卸和運輸爆破器材時,嚴禁煙火和攜帶發火物品。

2.4.5裝卸有爆破器材的車,在行駛途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應有專人押運,並設有明顯的標誌;

b 按指定路線行駛;

c 不準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橋上(下)停留;

d 運輸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時,車廂底部應鋪軟墊。

2.4.6汽車運輸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出車前必須有專人檢查車輛,並在出車單上注明:該車檢查合格,準許運輸爆破器材。

b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質,具有安全駕駛經驗的司機駕駛;

c 汽車行駛速度:在能見度好時不超過40km/h;在揚塵、起霧、暴風雪等能見度低時速度減半;

d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駛時,兩台車的距離不小於50m;上山或下山時不小於300m;

e遇有雷雨時,車輛應停在遠離建築物的空曠地方;

f冬季運輸,必須采取防滑措施。

2.4.7在斜坡道用汽車運輸爆破器材,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0km/h;

b禁止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時運輸;

c車頭和車尾應分別安裝特製的紅燈,作為危險標誌;

d應在巷道中間行駛,會車讓車,應靠邊停車。

2.4.8罐籠、斜坡卷揚運輸爆破器材:

a運輸爆破器材時必須提前通知信號工,並持有相應的工作票;

b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內,禁止運輸爆破器材;

c除爆破人員外,其他人不得同罐乘坐;

d用罐籠運輸硝銨類炸藥,裝載高度不得超過1.6m(包括平板車的高度);運輸雷管不得超過二層,其層間必須鋪軟墊;

e禁止爆破器材在井口或井底車場停留。

2.4.9用人工搬運爆破器材:

a在夜間或井下,應隨身攜帶好礦燈;

b炸藥與雷管分別放在兩個專用包或箱內,禁止裝在衣袋;

c領到爆破器材後,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禁止亂丟亂放;

d不得提前班次領取爆破器材,不得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2.5爆破作業的基本要求

2.5.1爆破作業地點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a有冒頂、片幫或邊坡滑落危險;

b通路不安全或通路阻塞,光線不足或無照明;

c進行中深孔、硐室爆破時,爆破參數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d作業麵有湧水危險或炮眼溫度異常;

e危險邊界上未設警戒。

2.5.2爆破前應在有關通道上設置崗哨,必須同時發出音響和視覺信號;使危險區域內的所有人員都清楚地聽到和看到。在爆破前40分鍾,必須同時發出音響和視覺信號,負責警戒人員通知作業人員撤離。在爆破前15分鍾,經確認全部人員已撤出危險區域,已具備安全爆破條件後,發出起爆信號。炮未響,嚴禁警戒人員撤離警戒崗位;

2.5.3 炮響完後,露天爆破不少於15分鍾,井下爆破不少於(在良好的通風條件情況下)30分鍾後經當班爆破負責人確認有毒有害氣體已降到允許濃度下,方能解除警示信號,允許人員進入作業麵。否則,延長警戒時間;

2.5.4嚴禁打盲、殘眼,看回頭炮。嚴禁邊點炮邊警戒;

2.5.5爆破時間規定:

a硐室爆破時間: 17:00

b深孔、二次爆破時間: 1:00 9:00 17:00

c采準掘進爆破時間: 3:00 15;00 9:00 21:00

2.5.6響炮時段以提前5分鍾和推後5分鍾為準。推後5分鍾以上應終止這次爆破,並向生產指揮中心彙報,同時撤除起爆網路,並派專人看管爆破現場。在爆破作業30分鍾前,必須通知鄰近上下水平爆破危險區域內作業人員撤離,並設好崗哨,現場安全確認由班長負責,班長未上班由班長指定專人進行確認;

2.5.7硐室、深孔及其他爆破前,當班爆破負責人與值班班人員必須全麵確認本次爆破安全工作並將現場確認情況進行登記。起爆前必須確認出安全距離,在天(溜)井附近爆破作業,上下分層水平的作業人員應撤離天(溜)井100m以外;

2.5.8進行爆破作業時,嚴禁在爆破危險區內進行其它爆破工作。硐室爆破應有作業區爆破工作領導人、安全員、作業區工程技術人員及爆破班長參加。爆破班長為爆破負責人,每次點炮不得少於兩人,導火索的長度必須保證點火後爆破人員有足夠的時間撤離到安全地帶;

2.5.9硐室、中深孔爆破不得與二次爆破同時進行;

2.5.10爆破工必須持本人爆破證領取爆破器材。井巷掘進應使用非電導爆管,爆破器材庫應有10個以上的段別,每班隻發給2發火雷管。特殊情況下應到武裝保衛部、生產指揮中心審批;

2.5.11當班必須按需領用火工品,消耗不完或因故未使用的火工品應退回火藥庫,嚴禁隨意消毀或亂扔亂放;

2.5.12起爆器材的加工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應使用鋒利工具切取導火索或導爆管。每盤導爆索或導爆管的兩端應先切掉5cm。凡有過粗、過細、破皮和其它缺陷的部分,均應切除;

b 裝配起爆管前,必須逐個檢查雷管質量,凡管體壓扁、破損、鏽蝕、加強帽歪斜者,嚴禁使用。雷管內有雜物,嚴禁用工具掏和咀吹,隻準用手指輕輕彈出。否則,禁止使用;

c用於潮濕或有水工作麵的起爆管或起爆藥包必須進行防潮、防水處理;

d加工起爆藥包和起爆藥柱應在爆破作業麵附近的安全地點進行,加工數量不應超過當班爆破作業需用量;峒室用的起爆藥包,應在距工作麵50m以外的安全地點加工。

2.5.1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禁止采用導火索:

a豎井、傾角大於30度的斜井或天井工作麵的爆破;

b有粉塵爆炸危險工作麵的爆破;

c借助於長梯子、繩索和台架才能點火,且較難撤至安全地點的爆破;

2.5.14導火索起爆時,應采用一次點火法點火。導火索的長度應保證點完導火索後,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於1.5m;

2.5.15連續點燃多根導火索時,必須先點燃計時導火索,其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長度的三分之一;計時導火索燃燒完畢,無論導火索是否點完,人員必須立即撤離;

2.5.16同時幾個作業麵爆破,必須由現場爆破負責人員或安全管理人員統一負責協調點火工作,並掌握計時導火索的燃燒情況,及時發出撤離到安全地點的命令;

2.5.17導爆索起爆網路應采用搭接、水手結等方法連接;搭接長度不得小於15cm,並捆綁牢固;支線與主線傳爆方向的夾角不得大於90度;

2.5.18起爆導爆索的雷管應綁緊在距導爆索端部15cm處,雷管的集中穴應朝向導爆索的傳爆方向;

2.5.19必須使用鋒利的工具切割導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藥的導爆索;

2.5.20使用導爆管起爆網路時,用於同一工作麵的導爆管必須是同廠同批號產品;

2.5.21在貫通掘進,兩工作麵相距15m時,由礦生產指揮中心先通知各施工單位,此後,隻準從一個工作麵向前掘進,並在兩頭設警戒;間距小於20m的兩平行巷道中的一個巷道工作麵需進行爆破時,相鄰工作麵的人員必須撤致安全地點;

2.5.22獨頭巷道掘進時,必須保證工作麵有足夠的新鮮風流;作業人員進入工作麵之前,必須用水噴灑爆堆,並進行充分通風;

2.5.23采場二次爆破,是指爆破邊長大於600×600mm的礦塊,二次爆破必須在現場爆破負責人的指揮確認下,由爆破工進行淺眼爆破,其它人員禁止從事二次爆破工作;

2.5.24二次爆破預告警戒應在爆破前30分鍾進行;爆破工、鏟運機工或T4G工及其他人員都應服從現場爆破負責人的統一指揮,各通道口必須設崗,嚴禁同時多處進行二次爆破作業;

2.5.25溜井爆破時,由爆破工統一指揮,放礦和拉礦人員配合,嚴禁單人作業;爆破前20分鍾應發出預告信號,所有通道必須設警戒;

2.5.26 溜井爆破應嚴格遵守《爆破工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鑽入溜井進行作業;

2.5.27 黑溝、白雲石礦大、中、小爆破設計,必須要確認警戒界線,要有安全措施,並根據藥量逐級審批;爆破前應在危險區域設置崗哨,預告信號應在爆破前30分鍾發出;

2.5.28臨時和特殊爆破作業,必須編製爆破設計,並製定出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並經主管領導、生產指揮中心、技術質量部及施工單位審批,符合爆破安全條件後,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2.5.29采用裸露藥包進行爆破時,嚴格控製藥量,必須保證先起爆的藥包不致破壞其他藥包,如達不到此要求,則隻準用齊發起爆;禁止用石塊覆蓋藥包。

2.5.30距離炸藥庫30m以內的區域禁止爆破。在離炸藥庫30-100m區域內進行爆破作業時,禁止任何人員留在庫內。

2.5.31爆破後的安全檢查和處理

a爆破後,當班爆破人員、值班人員必須按規定的等待時間進入爆破作業地點,檢查有無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殘炮等現象;

b如發現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殘炮等現象,應及時處理,未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危險警戒標誌;

c當班爆破人員、值班人員在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後,方準其他人員進行爆破地點;

d每次爆破後,爆破人員應認真填寫爆破記錄。

2.6盲殘炮安全管理:

2.6.1盲殘炮的查處必須遵循盲殘炮檢查的四個環節(即爆破工、出礦司機、岩工、當班值班安全員);

2.6.2發現盲殘炮或疑有盲殘炮時,應立即報告並及時處理。若不能及時處理,應在附近設置明顯標記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並作好記錄;

2.6.3難處理的盲殘炮應請示值班長或當班安全員,並派有經驗的爆破工處理。大爆破的盲殘炮處理方法和工作組織,應有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2.6.4處理盲殘炮時,無關人員不得在場,應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危險區內禁止閑人進入或進行其它作業;

2.6.5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藥包;

2.6.6電力起爆發生盲炮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將爆破網路短路;

2.6.7盲炮處理後應及時檢查爆堆,將殘餘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未判明爆堆有無殘留的爆破器材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2.6.8每次處理盲炮時,必須由處理者填寫隱患整改台帳;

2.6.9處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許用手小心取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藥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藥包,加上封泥起爆;

2.6.10處理淺眼爆破的盲炮,可用下列方法:

a經檢查確認炮孔的起爆線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裝藥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於0.3米。對於淺眼藥壺法,平行眼距盲炮藥壺邊緣不得小於0.5米,為確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許從盲炮孔口取出長度不超過20cm的填塞物;

c用木質、竹質或其它不發生火星的材料製成的工具,輕輕的將炮孔內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藥包誘爆;

d在安全距離外,用遠距離操縱的風水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藥,但必須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盲殘炮應在當班處理,當班不能處理或未處理完畢的應將盲炮情況(盲炮數目、方向、編號、裝藥量、藥包位置、處理方法或建議)在現場交接班記錄中登記清楚,由下一班繼續處理。

2.6.11處理深孔盲炮可用下列方法:

a 爆破網路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未變化者,可重新聯線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並加大警戒範圍後再聯線起爆;

b在距盲炮口不小於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一平行孔裝藥起爆,爆破參數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爆破工作領導人確定;

c所用炸藥為非抗水性硝銨類炸藥,且孔壁完好,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內注水,使其失效,然後作進一步處理。

2.6.12 處理硐室爆破的盲炮,可用下列方法:

a 如能找出起爆網路的電線、導爆索或導爆管,經檢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測量最小抵抗線,重劃警戒範圍,聯線起爆;

b 沿小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設網路,聯線起爆或取出炸藥和起爆體。

2.7考核辦法

2.7.1凡在礦業公司從事涉爆作業的人員、單位及其管理人員違反本製度及相關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2.7.2從事涉爆工作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a所發布的指令和批準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法、操作規程違反《爆破安全規程》及相關規定;

b允許無證人員從事有關涉爆工作;

c發現違章情況或行為而未加製止;

d因作業環境不安全而造成了事故;

e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或不積極組織搶救,不采取防範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複發生。

2.7.3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追究事故肇事者或當事人的責任;

a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重大險肇事故或爆破事故;

b擅離崗位,玩忽職守,造成爆破事故;

c由於爆破人員設計導致爆破事故的;

d發現有險情時,不采取防止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

e爆破器材管理帳物混亂的;

f庫房安全設施不全,私設藥庫的。

2.7.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武裝保衛部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a私自將爆破器材挪作他用或轉交他人;

b未經許可,私自存儲爆破器材;

c未經任何培訓,且無《爆破作業證》從事爆破作業;

d用他人《爆破作業證》冒領爆破器材或將爆破器材發放給無證證人員;

e將本人《爆破作業證》轉交給其他人員使用。

2.7.5上述情節嚴重的,由礦武裝保衛部收回有關證件,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造成後果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設備檢修管理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具體內容

2.1凡從事設備檢修的作業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2.1.1接受過專門的安全教育,並考試合格;

2.1.2持有上級勞動部門配發的安全操作合格證(學徒工必須在師傅的帶領下)。

2.2在設備檢修前,必須穿戴齊全各種勞動保護用品,尤其要戴好安全帽,禁止酒後上崗,嚴格確認所用工具是否完好、符合各種設備檢修安全要求。

2.3開好班前會,提出在檢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不安全因素,明確責任,多工種或立體交叉作業要有專人監護,隨時觀察,及時整改處理不安全隱患,記錄清楚。

2.4大中型檢修項目必須擬訂出可靠的安全措施,必要時成立工程指揮部全麵負責安全措施的落實:

2.4.1安全措施中,必須提出所施工程中可能出現的不安全因素,並製定出書麵文字的安全措施。措施製定後,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或工程指揮部總指揮)礦有關部門負責人、主管領導確認簽字後方可生效;

2.4.2 在檢修作業前,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全方位的安全教育,明確作業環境、作業過程中存在的或可能出現的不安全因素,並根據不安全因素提出防範措施,經考試合格後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2.4.3檢修作業必須執行掛牌製度,未掛牌不得進行檢修作業,未摘牌不得啟動設備;

2.4.4對於零星作業、分散作業,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並由指揮部或施工單位負責人向現場安全負責人交安全、交險情、交措施。

2.5必須嚴格遵守《職工安全通則》、《下井須知》和《安全生產確認製》等有關條款。

2.6從事電氣檢修必須遵守:

2.6.1請求和執行停送電命令時,應填寫倒閘操作票,認真進行複查並做好記錄;

2.6.2進行檢修作業時,必須認真填寫工作票(填寫檢修內容及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每張工作票隻能填寫一個工作任務,由操作者填寫操作票、監護人審查操作項目;

2.6.3在具體操作過程中若發現疑問時,不能擅自更改操作票,應先停止操作,待查清原因,值班人員同意後再繼續操作;

2.6.4在斷電線路上作業時,該線路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加鎖或設專人看護,並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的警示牌,隻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資格取下警示牌並送電;

2.6.5在帶電設備周圍不得使用鋼卷尺和帶金屬絲的線尺;

2.6.6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急救方法,搶救時禁止注射強心針;

2.6.7在同杆共架的多回路線中,部分線路停電檢修時,操作人員及其所攜帶的工具材料與帶電體之間的安全距離:10KV以下不得小於1.0m、35(20—44)KV不得小於2.5m;

2.6.8工作行燈的電壓不得大於36V;

2.6.9在金屬容器內作業的安全電壓不得超過12V;

2.6.10高低壓電氣線路要設明顯的線路標誌牌,在380V/220V的照明線路中,中性線不應裝熔斷器或開關;

2.6.11提升裝置應有獨立的信號係統,信號電壓不宜超過127V;

2.6.12禁止帶電檢修或搬動任何帶電設備(包括電纜和電線),若須檢修或搬動前,必須切斷電源,並將導體完全放電和接地;

2.6.13檢修設備停電,必須把各方麵的電源斷開(任何運用中的星形接線設備中性點視為帶電設備),禁止在隻經開關斷開電源的設備上工作,必須拉開刀閘,使刀麵至少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

2.6.14接地線應用多股軟裸露銅線,其截麵應符合短路電流的要求,但不得小於25mm2,接地線禁止使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

2.6.15電氣設備檢修完畢後,要及時整理好現場,工作人員、負責人應先做好周密的檢查,待全體人員撤離後,向當班值班人員講清所檢修項目。並與之再進行嚴格的現場安全確認後,然後在工作票上填寫終結時,由雙方簽字方可送電;

2.6.16變壓停電必須作到:

a檢查有關指示表是否允許拉閘;

b檢查斷路器是否在斷開位置;

c切斷操作電流,拉開斷路器控製回路保險

d 按照檢修工作要求布置安全措施。在裝置接地線時,必須先驗電,驗明設備不帶電後,方可將設備接地,並三項斷路。

2.6.17聯係停送電人員雙方要有登記,若需延長工作時間時,應及時做好記錄,由單位調度聯係,便於做好工作安排;

2.6.18在380V/220V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供電係統中,電源變電器中性點接地稱為工作接地。為防止人身觸電,用電設備的外殼應采用保護接零,當供電線路長或分支線多時還應采用重複接地;

2.6.19接地裝置由接地線和接地體組成,接地裝置與設備外殼的連接可采用螺栓連接或焊接的連接方式;

2.6.20需配合巡視高壓設備、觀察絕緣時,不得靠近避雷針和避雷器。

2.7金屬焊、割檢修:

2.7.1凡進行特殊焊、割作業人員,除具有常規的安全措施和遵守安全技術要求外,還必須具備其特殊的安全措施,並遵守特殊焊、割作業的有關規定;

2.7.2 焊接機械需放置在防雨和通風良好的地方,電源一次線長度不大於5米,進線處必須設置防護罩,二次線采用橡膠電纜,接頭處有良好的絕緣措施,長度不大於30米;

2.7.3電焊機一次線到電焊機的距離過長時,應采取間隔(閘刀開關)的安全措施,如遇到險情時,能立即切斷電源;

2.7.4多點焊接作業或其它工種配合作業時,為避免弧光傷害,崗位應設防護屏。防護屏應用不可燃材料製成,其表麵塗以黑或深灰色油漆,高度不得底於1.8米,下部應留距地麵25cm流通空氣的空隙;

2.7.5安裝於氣瓶庫內的照明燈具、開關等電氣裝置,應用防爆安全型和封閉式;

2.7.6焊接切割工作完畢,應及時清理現場、徹底消除火種,經專人檢查確認完全消除危險後方可離開;

2.7.7在焊接、切割廠房內,必須配有足夠的水源,幹砂和滅火器材;

2.7.8為防止操作開關發生飛弧灼傷,合閘時應將焊鉗或焊槍掛起來或放在絕緣板上,拉閘時必須先停止焊接;

2.7.9 相互接觸的有可能引起爆炸的氣瓶(如氫氣、液化石油氣)及油脂一類的物品,不得與氧氣一起存放;

2.7.10嚴禁在未開洞孔的密封容器上焊補;

2.7.11已經置換處理但未取樣分析的含可燃物的容器,均不能動火焊補;

2.7.12在禁止動火區域內施焊,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2.7.13在有雨、雪、濃霧或5級以上強風時,禁止登高施焊;

2.7.14高處焊割作業點有高壓線時。要注意保持安全距離,電壓小於35KV,安全距離應大於3米、電壓大於35KV,安全距離應大於5米,否則需停電作業;

2.7.15為了防止火花落下飛濺引起燃燒爆炸事故,在高出焊割作業麵、點、垂直的地麵上,至少10米半徑內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2.7.16焊工在容器內作業,身體下麵應鋪設絕緣板,特別在夏季作業時更應采取防觸電措施;

2.7.17在容器內焊割作業應使用12V 的照明燈具,並且燈泡應裝有防護罩;

2.7.18 進行置換焊補作業時,要求作業區內無可燃物管道和設備,作業區與可燃物管道、設備的距離應大於10米;置換焊補作業區周圍要劃出警戒線,並掛防火安全標誌;

2.7.19高處焊割如遇立體交叉作業,上下層之間要設置隔離措施,以免發生危險;

2.7.20登高作業時的電焊工作,要采取保護措施;

2.7.21使用的焊接電流較大時,應選擇較粗的電纜線;

2.7.22在380V低壓係統中,規定電焊機的接地電阻不得大於4歐;

2.7.23用於焊機接地或接零的導線要有足夠的截麵積。接地線截麵積一般為輸出線截麵積的1/2---1/3,接零線截麵積的大小應保證其容量(短路電流)大於離電焊機最近處熔斷器額定電流的2.5倍,或者大於相應的自動開關跳閘電流的1.2倍;

2.7.24采用鋁線、銅線或鋼絲做電焊機的接零線,其截麵積分別不得小於6、4、2平方毫米;

2.7.25移動電焊機時,應停機停電,不得用拖拉電纜的方法移動;

2.7.26使用焊,割炬前應先檢查焊,割炬氣路是否暢通;

2.7.27乙炔發生器啟動後,必須首先排除器內的空氣,然後才能使用乙炔氣;

2.7.28減壓器凍結時,要用熱水或蒸汽解凍,絕對不能用火焰烘烤,解凍後必須注意清除減壓器中殘留的水份;

2.7.29操作時發生回火,可拔去乙炔膠管,熄滅回火;

2.7.30為了避免點火時鳴爆現象,點火時先開啟乙炔手輪,點燃後立即開啟氧氣調輪調節火焰;

2.7.31焊割過程中,若發生漏氣現象應立即停止工作,消除漏氣後方可繼續使用;

2.7.32禁止使用氣瓶做為登高支架和支撐重物的襯墊;

2.7.33嚴禁乙炔瓶與氧氣瓶及易燃品同車運輸和同庫儲存。

2.8起重檢修:

2.8.1凡參加起重吊運作業人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統一指揮,統一行動.任何人不得隨同吊物或起重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以起重機吊作業人員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有關安全部門批準;

2.8.2音響信號,使用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是否采用;

2.8.3指揮旗顏色為紅,綠色;應采用不易退色,不易產生褶皺的材料;其規格:畫幅應為400X500 旗杆直徑為25 mm,旗杆的長度為500 mm;

2.8.4司機必須聽從指揮人員指揮,當指揮信號不明時,司機應發出“重複”信號詢問,明確指揮意圖後,方可開車;

2.8.5當指揮人員所發出信號違反起重作業有關規定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

2.8.6司機在開車前必須鳴鈴示警,必要時,在吊運中也要鳴鈴,通知受負載威助的地麵人員撤離;

2.8.7在吊運過程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止”信號都應服從;

2.8.8指揮人員在發出“要主鉤”“要副鉤”“微動範圍”手勢或旗語時,要目視司機,同時可發出“預備”音響信號,司機接到信號後,要準備操作;

2.8.9指揮人員使用手勢信號均以本人的手心、手指或手臂表示吊鉤、臂杆和機械位移的運動方向;

2.8.10同時指揮臂杆和吊鉤時,指揮人員必須分別用左手指揮臂杆,右手指揮吊鉤。當持旗指揮時,一般左手持紅旗指揮臂杆,右手持綠旗指揮吊鉤;

2.8.11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清司機和負載時,必須增設中間指揮人員,以便逐級傳遞信號;

2.8.12當多人綁掛同一負載時,起吊前應認真確認,確認無誤後,方可由專人負責指揮;

2.8.13同時用兩台起重設備吊運同一負載時,指揮人員應雙手分別指揮各台起重機,以確保同步吊運;

2.8.14在起重過程中,若發生故障,中斷作業,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使吊物懸空過夜;

2.8.15吊物提升時應平穩,避免振動或擺動;當吊物離地麵0.5m時應停機穩定,確認吊機的穩定程度,索具吊具是否有異常,在吊物尚未就位固定前,嚴禁解除吊索或脫鉤;

2.8.16當在室外作業時,有6級以上的大風、霧天、雷雨天等惡劣氣候應停止作業,夜間進行起重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且應經有關部門批準;

2.8.17起重作業中麻繩隻能用於重量較輕物件的捆綁或輔助作業,吊裝重量小於500公斤的物件;

2.8.18在使用前應對麻繩進行仔細檢查,麻繩表麵磨損不超過直徑的30%時,按直徑折減降低使用拉力;若磨損超過30%或大部分已經被腐蝕嚴禁使用;

2.8.19不得將捆綁吊掛用的麻繩與有腐蝕作用的化學物品接觸,應存放在幹燥木板上,不可使其受潮和受高溫烘烤;

2.8.20使用滑輪組,其直徑不得小於麻繩直徑的10倍;

2.8.21作業現場應無防礙起重的物件堆放,作業現場或運輸道路的上方若有輸電線路通過;應保持:0.4kv以下有遮欄0.3m;6—10kv無遮欄0.7m有遮欄0.35m,35KV無柵欄1.0米,有遮攔0.6米;110KV無遮攔1.5米,有柵欄1.0米;220KV無柵欄3.0米,有柵欄2.0米;

2.8.22選擇鋼絲繩時,作提升用的其抗拉強度不得小於155Kg/mm2;

2.8.23提升鋼絲繩應做定期試驗,升降人員或升降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之日起一般每隔一年試驗一次;

2.8.24各種提升用的新鋼絲繩,懸掛時的安全係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a專用於升降人員的不小於9;

b升降人員和物料的鋼絲繩,升降人員時不得低於9;升降物料時不得低於7.5;

c專用於升降物料的不得低於4.5。

2.8.25在使用手拉葫蘆前,要認真檢查吊物、鏈條、製動器。齒輪 板等主要受力件不得有損壞,轉動部分應靈活,無卡鏈現象;

2.8.26使用手拉葫蘆時,除操作人員應 在與拉鏈條同一平麵內,動手拉鏈條外,其它人員不得靠近被吊起的物件,操作者應用力均勻,當拉不動時,應及時檢查,不得硬拉。放下物件時,必須緩慢輕放;

2.8.27用兩葫蘆同時起吊一個物件時,應有專人指揮,操作人員動作要協調一致。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具體內容

2.1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其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過程全麵負責。

2.2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當監督下級及特種設備崗位工作人員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檢修。

2.3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直接領導下級對在用特種設備每月至少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處理。

2.4 特種設備發生故障或者異常情況時,應當進行全麵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5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製定所用的特種設備的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發生重大故障及事故時,及時向各相關職能部門報告。並作出臨時性的控製措施。

2.6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應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銷。

2.7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2.8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2.9 對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必須做好記錄;

2.10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設施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遵照國家特種設備管理的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2.1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製度。

2.1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2.1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後十五日內必須向相關主管部門報請備案。


提升係統運行管理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包括罐籠、斜卷、電梯。

2 具體內容

2.1提升係統操作工必須持證上崗。

2.2提升設備在運行前必須認真檢查操作係統、牽引裝置、並空車試運行,確定無異常現象後方可正常運行。

2.3提升設備的載重量不能超過額定值,嚴禁易燃易爆品與人員混運。

2.4提升設備運行前信號工應與乘坐人員取得聯係,並確認所有人員上下完畢,安全可靠後方可運行。

2.5運送物料時,必須將物料固定、放穩,超長超寬物料不得運送。

2.6當提升設備在運行中突然停電、速度失控時信號工應保持鎮靜,並嚴肅勸阻乘客切勿跳出載體,待信號人員確定情況後采取妥善的處理措施。

2.7當提升設備發生下列故障時,應立即停止運行:

2.7.1運行速度變化異常;

2.7.2行駛方向與所選方向不同;

2.7.3深度指示器、水平指示器和指層信號失控;

2.7.4發覺有異常噪音,較大振動和衝擊;

2.7.5安全係統動作失靈;

2.7.6提升設備有漏電、電器部分過熱或有焦臭味。

2.8乘座人員不得擁擠,上下載體聽從指揮,進入載體嚴禁明火抽煙,行駛中不得喧嘩打鬧,將肢體或物件伸出載體。

2.9機房內應保持整潔幹燥,不得存放雜物和易燃易爆品。

2.10提升係統檢修時,應掛 “禁止合閘、有人作業”的標誌牌。檢修必須明確職責,並簽字確認。

2.11提升係統長期不使用,須將機房的總電源切斷。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製度

1 適用範圍

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具體內容

2.1從事起重機械作業的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學習,經考核合格,取得起重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禁止無證上崗或持失效的操作證上崗作業。

2.2 起重機司機應符合下列條件:

2.2.1年滿18周歲,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2身體健康,兩眼裸視視力均不低於0.7,無色盲,無聽覺障礙,無癲癇、高血壓、心髒病、眩暈症和突發性昏厥等妨礙本作業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2.2.3學徒期滿並具有獨立操作能力。

2.3起重機的操作,隻允許由以下人員進行:

2.3.1經考試合格的司機;

2.3.2司機直接監督下的學習滿半年以上的學徒工等受訓人員;

2.3.3為了執行任務需要進行操作的維修、檢測人員;

2.3.4經上級任命的勞動安全監察員。

2.4進行吊裝作業,必須設有專門人員負責進行現場安全管理,保證安全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2.5吊裝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負責人必須由持有起重作業操作證、具有豐富吊裝作業經驗並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人員擔任。

2.6吊裝作業必須使用符合標準並經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和工具。

2.7管理起重機械的單位必須指定專門的起重機司機負責起重機械的管理。

2.8進行吊裝作業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製度,明確各級人員的職責。

2.9各類起重機械進行吊裝作業,除遵守吊裝作業的一般要求外,必須嚴格按各自的安全操作規程實施作業。

2.10起重機械的日常檢查和故障檢修由其負責管理的單位進行。

2.11起重機械的定期檢測由生產指揮中心負責聯係相關單位進行。

2.12起重作業人員的培訓和取證、複審工作由各單位上報計劃,生產指揮中心負責組織安排。

2.13進行大型吊裝作業,必須製定詳細周密的安全措施報安全主管部門,經審核批準後,方可實施作業。

3 安全職責

3.1吊裝作業現場管理負責人的安全職責

3.1.1對吊裝作業的安全工作全麵負責;

3.1.2掌握吊裝作業的有關規定,熟悉起重機械的使用性能;

3.1.3作業前,對所有參加吊裝作業的人員詳細分工,明確職責;

3.1.4向所有作業人員講清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並予以落實;

3.1.5對所有作業人員、設備工具、作業環境進行全麵安全檢查確認;

3.1.6監督作業人員操作規程的正確執行;

3.1.7熟練掌握指揮信號,負責按標準規定進行吊裝指揮;

3.1.8發現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和違章作業,立即製止,予以糾正。

3.2起重機司機的安全職責

3.2.1負責其管理的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點檢和資料保存;

3.2.2發現起重機械存在故障和隱患,立即報告,並督促落實處理;

3.2.3持證上崗;

3.2.4熟悉所操作的起重機械的使用性能;

3.2.5工作前正確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3.2.6對所使用的起重設備和吊索進行嚴格檢查,確認完好;

3.2.7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3.2.8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當指揮信號不明時,應進行詢問,明確指揮意圖後,方可開車;

3.2.9在吊運過程中,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止”信號都應服從;

3.2.10工作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車檢查。

3.3起重工的安全職責

3.3.1正確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3.3.2熟悉吊裝作業所使用起重機械的使用性能;

3.3.3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作業;

3.3.4服從現場安全管理負責人的指揮;

3.3.5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停止作業,並采取應急措施。

4吊裝作業的一般要求

4.1起重設備應由持操作證的人員操作,操作時精力要集中;

4.2 工作前正確穿戴防護用品,對投入使用的機械設備和吊索具必須嚴格檢查,確認完好;

4.3現場作業必須確定一人指揮,指揮信號要正確,杜絕多人指揮;

4.4使用的設備必須接地可靠,絕緣良好;移動燈具應使用安全電壓;

4.5起重區域周圍應設置警戒線,嚴禁非工作人員通行;遇6級以上大風時,嚴禁露天作業;

4.6起重作業前進行一次空載試驗,檢查各部位有無缺陷,安全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4.7吊車運行時,均應先鳴信號,禁止吊物從人員頭頂上駛過;

4.8吊運接近額定負荷重物時,應先進行試吊,即在距地麵不太高的空中起落一次,以檢查製動機構是否可靠;

4.9當起重機發生故障時,司機應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如吊有重物,則應發信號,並劃出危險區;若停車時間較長,則應設法將吊物放下或墊起,報告領導或有關人員進行檢修,修好後經過試車,確認完好後方可工作;

4.10被吊物懸空時,嚴禁行人在吊物或吊臂下停留或穿行;

4.11工作中必須遵守“十不吊”:即指揮信號不明或多人指揮不吊、超過負荷不吊、工件捆紮不牢不吊、吊物上站人不吊、安全裝置失靈不吊、物件埋在地下不吊、照明不足不吊、斜拉斜吊不吊、物件銳角處不墊軟物不吊、物件下有人不吊;

4.12當吊運重物降落到最低位置時,卷筒上所存的鋼絲繩不得少於兩圈;

4.13在吊車停止使用時,不準懸掛重物。隻有將重物卸下後,並將吊鉤升到適當高度,控製手柄停在零位,再切斷電源停用。

5 吊裝作業的特殊要求:

5.1橋式起重機(天車)

5.1.1在下列情況下,司機應發出警告信號:

a起重機在啟動後即將開動前;

b靠近同跨其它起重機時;

c在起吊和下降吊鉤時;

d吊物在運移過程中,接近地麵工作人員時;

e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運行時;

f起重機在吊運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時。

5.1.2嚴禁吊運的貨物從人員頭上方通過或停留,應使吊物沿吊運安全通道移動。

5.1.3在開動任何機構控製器時,不允許猛烈迅速扳轉其手柄,應逐步推檔,確保起重機平穩起動運行。

5.1.4不準使用限位器及聯鎖開關作為停車手段。

5.1.5除非遇有非常情況外,不允許打反車。

5.1.6不允許同時開動三個以上的機構同時運轉。

5.1.7工作完畢後,將小車停在遠離起重機滑觸線的一端,不準停於跨中部位,大車應開到固定停靠位置。

5.2汽車起重機

5.2.1起重機必須停在平整、堅實的地麵上。不夠堅實的地麵應予以加強。

5.2.2隻允許在五級風力以下作業。

5.2.3禁止吊著載物行走。

5.2.4在易燃易爆區工作時,應對起重機的動力裝置、電氣設備等采取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5.2.5按規定進行支腿操作,應使支腿著地踏實,不得出現三支腿現象。作業過程中不得調整支腿。

5.2.6作業中如發生發動機突然停止,應當立即鎖定製動器及起升卷筒,解除離合器。

5.2.7在回轉作業前,應注意觀察車架及轉台尾部的回轉半徑內是否有人或障礙物;臂架的運行空間內是否有架空線路或其它障礙物。

5.2.8 回轉作業時,應首先鳴喇叭示警,然後解除回轉機構的製動或鎖定,平穩地操縱回轉操作杆。

5.2.9 在起吊較重物體進行回轉操作之前,應再次逐個檢查支腿的情況,防止發生傾覆事故。

5.2.10作業完畢,必須要鎖定回轉鎖,提起回轉製動,扣上製動器。

5.3葫蘆式起重機(電葫蘆)

5.3.1地麵操縱時,應采用非跟隨式操縱形式,即操作人員不隨吊載橫向移動而移動。

5.3.2地麵操縱時,起重機運行速度不得大於45m/min。

5.3.3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車使用。

5.3.4不得在正常作業中經常使緩衝器與止擋衝撞達到停車的目的。

5.3.5不得在製動器失靈、限位器失靈、吊鉤螺母防鬆裝置損壞、吊裝鋼絲繩損傷已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進行作業。

5.3.6翻轉吊載時,操作者必須站在翻轉方向的反側,確認翻轉方向處無其他作業人員時再動作。

5.4塔式起重機

5.4.1司機應每年體檢,身體有不適應症者不能操作。

5.4.2實行專人專機製度,嚴格交接班製度,非司機不準操作。

5.4.3嚴禁任何人員乘坐或利用起重機升降。

5.4.4塔式起重機一般應設兩名司機,一名在司機室操作,另一名司機在地麵監護。

5.4.5工作中不允許任何人上下扶梯,嚴禁在工作中進行維護工作。

5.4.6 作業中遇六級以上大風、大雨等惡劣氣候,應停止起吊作業,將臂杆降到安全位置,卡緊夾軌鉗。

5.4.7上高空進行檢查、加油、保養時,必須掛好安全帶。

6 起重機械的管理

6.1起重機械設立專人(起重機司機)負責管理,並建立相應的管理製度。

6.2起重機械應建立單獨的設備檔案。檔案內容包括:起重機出廠的技術文件;安裝後的位置、起用時間;日常使用、保養、維修、變更、檢查和試驗等記錄;設備、人身事故記錄;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

6.3起重機械的明顯位置應有清晰的金屬標牌。標牌應有下列內容:起重機名稱、型號;額定起重能力;製造廠名、出廠日期。

6.4起重機械的檢驗

6.4.1下列情況,應對起重機按有關標準試驗合格:

a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兩年進行一次;

b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在交付使用前;

c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d 經過暴風、大地震、重大事故後,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機構的主要性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6.4.2進行經常性檢查,檢查周期不得少於每月一次。一般應包括:

a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b所有的安全、防護裝置;

c線路、罐、容器閥、泵、液壓或氣動的其它部件的泄露情況及工作性能;

d吊鉤、吊鉤螺母及防鬆裝置;

e製動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損情況;

f鋼絲繩磨損和尾端的固定情況;

g鏈條的磨損、變形、伸長情況;

h捆綁、吊掛鏈和鋼絲繩及輔具。

6.4.3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周期不得少於每年一次。一般應包括:

a經常性檢查的內容;

b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縫、鉚釘、螺栓等連接情況;

c主要零部件的磨損、裂紋、變形情況;

d指示裝置的可靠性精度;

e動力係統和控製器等。

6.5起重機械的維修:

6.5.1維修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6.5.2 結構件需焊修時,所用的材料、焊條等應符合原結構的要求,焊接質量應符合要求。

6.5.3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時,不應進行保養、維修及人工潤滑。

6.5.4維修時,應符合下述要求:

a將所有的控製器手柄置於零位;

b切斷主電源、加鎖或懸掛標誌牌。標誌牌應放在有關人員能看清的位置。

6.6起重設備從架空電力線下通過時,其頂端與架空線路的安全距離規定如下:

a 3kv以下,不得小於1.5m;

b 3kv-10 kv,不得小於2m;

c 高於10kv,不得小於3m。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標準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具體內容

2.1壓力容器是生產和生活中廣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險的帶壓設備,為確保壓力容器安全運行,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特製定本標準。

2.2各級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對容器實行監督檢查。

2.3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填寫《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手續》,一式兩份並攜帶下述文件向當地壓力容器監督檢查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2.3.1產品合格證;

2.3.2產品質量證明書;

2.3.3產品竣工圖;

2.3.4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製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2.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新壓力容器,不予注冊:

2.4.1無設計製造資格證書的單位所設計、製造的壓力容器;

2.4.2安全狀態等級達不到一級或二級要求的;

2.4.3申請資料不齊全,不能確定其質量是否合格或不真實的。

2.5壓力容器使用前必須辦理《壓力容器使用證》,未辦理注冊的新壓力容器不發給使用證。

2.6《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分別由壓力容器使用單位,監督檢查部門各保存一份。

2.7安裝壓力容器的施工單位必須取得相關資質,安裝工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保證施工質量。

2.8使用壓力容器的單位,必須對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工作,操作工必須通過考試取得當地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操作證,才能上崗操作。

2.9使用壓力容器的單位,對運行的壓力容器必須有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進行定期檢驗。

2.10主管部門應督促本係統有關單位,嚴格執行本標準.使用壓力容器的單位,應指定職能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2.11壓力容器損壞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又無修理價值時,應報廢處理,並將使用證書回交當地壓力容器監察機構。

2.1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不能使用:

2.12.1已報廢的壓力容器不能再做承壓設備使用,也不能轉讓、銷售;

2.12.2新壓力容器未辦使用登記手續或安全狀態不能達到一級或二級的,不能投入使用;

2.12.3未注冊的壓力容器不能繼續使用;

2.12.4超過檢驗期限的壓力容器.不按有關規定檢驗又不申報,不能繼續使用。該《壓力容器使用證》即行無效;

2.12.5危及安全的再用壓力容器.在規定期限內不修複,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就必須停止使用,並注銷《壓力容器使用證》。

2.13《壓力容器使用證》不得轉讓、偽造、塗改,否則追究責任。

2.14壓力容器發生事故後,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及時上報,並保護好現場。


鍋爐管理標準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具體內容

2.1鍋爐是生產和生活中廣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險的受壓設備,為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製定本標準。

2.2使用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及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鍋爐的各項條例、規程、規定及專業標準。

2.3各級鍋爐監察部門負責鍋爐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並負責監督檢查各項製度的執行。

2.4鍋爐房的選址、設計必須符合《工業鍋爐房設計規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規定.鍋爐房設計圖紙必須經甘肅省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審查,未經同意不準施工。

2.5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設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鍋爐房的安全管理工作.管理人員具備鍋爐安全技術知識和熟悉國家安全法規中有關規定,並經培訓合格,取得鍋爐管理人員證書。

2.6鍋爐運行必須“五證”齊全,即使用登記證、甘肅省鍋爐設置執照、鍋爐年度檢驗合格證、司爐工操作證、水質化驗人員證書。

2.7鍋爐房應有下列製度:崗位責任製,鍋爐及其輔機的操作規程,巡回檢查製度、設備點檢製度,交接班製度,水質管理製度,清潔衛生製度,安全管理製度。

2.8鍋爐房應具備下列記錄:鍋爐及其附屬設備的運行記錄、交接班記錄、水處理設備運行和水質化驗記錄、設備維護保養記錄、單位主管領導和鍋爐管理人員的檢查記錄、事故記錄。

2.9公司鍋爐管理部門、安全部門在每個季度對鍋爐房的安全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對安全隱患督促整改,並檢查完成情況。

2.10公司鍋爐管理人員每月必須對各鍋爐進行檢查,特別是安全附件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2.11鍋爐使用單位的管理人員每周進行一次現場檢查,並做好記錄。

2.12司爐工、水質化驗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後才能上崗.無操作證人員不得操作鍋爐。

2.13司爐工發現鍋爐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危及鍋爐安全運行及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操作.任何人不得強令司爐工違章操作。

2.14在役鍋爐每六年必須進行一次水壓試驗,在役鍋爐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查,各單位必須做好年檢的準備工作,對年檢查出的隱患應積極落實整改。

2.15安全附件(如水位表、壓力表、安全閥)應靈敏可靠,必須定期檢驗、衝洗。

2.15.1水位表應清晰,有高位水位線,應有安全防護裝置,每班必須清洗一次;

2.15.2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並保持壓力表表麵清潔可見;

2.15.3安全閥每年由鍋爐校驗人員負責校驗一次,至少每月做一次自動、手動排汽試驗;

2.15.4排汙閥應靈敏可靠,至少每班排汙一次,每周清洗一次,並檢查是否泄漏;

2.15.5進水裝置必須可靠,必須有給上水裝置;

2.15.6水位報警器每月必須做一次高低水位報警試驗;

2.15.7鍋爐避雷針設計、安裝應符合有關規程要求,每年雷雨季節前要測試接地電阻,並符合要求。

2.16鍋爐運行過程中,遇下列情況之一應立即停爐:

2.16.1鍋爐水位低於水位表的下部可見邊緣;

2.16.2不斷加大給水及其它措施,但水位繼續下降;

2.16.3鍋爐水位超過最高可見水位,經放水仍不能見到水位;

2.16.4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係統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2.16.5水位表和安全閥全部失效;

2.16.6鍋爐元件損壞,危及安全運行;

2.16.7燃燒設備損壞,爐牆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壞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2.16.8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2.17鍋爐房內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品,並應配備滅火器具。


要害崗位管理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具體內容

2.1要害部位:

空壓機房、水泵房、鍋爐房、變電站、通風機室、罐籠提升機房。

2.2危險區域:

炸藥加工、儲存、運輸、易燃品庫、爆破區、加油站、。

2.3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規定:

2.3.1凡要害部位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知識教育,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並定期接受安全知識教育;

2.3.2要害部位必須建立登記製度,檢查檢修等非崗位人員必須持有公安部門的介紹信,方可登記入內,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2.3.3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嚴禁脫崗;

2.3.4設備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靈敏、可靠,檢修需要拆除時,檢修完畢必須立即複原;

2.3.5安全通道布置合理。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保持室內清潔。室內外嚴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2.3.6崗位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崗位規程和設備操作維修規程,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監護,並隨時觀察、記錄設備的運行狀況;

2.3.7必須設有可靠的消防設施。消防工具、器材齊全,並放在醒目易取的地點,並有充足的防火水源;

2.3.8要害部位需要動火時,必須經有關門批準,並製定安全措施,責任到人;

2.3.9要害部位廠房需要避雷裝置,並與每年雷雨季節前測試其接地電阻;

2.3.10廠房必須具有良好的通風設施。

2.4危險區域內安全管理規定:

2.4.1危險區域廠房的選址、布置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2.4.2廠房必須具有良好的通風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

2.4.3危險區域廠房必須有明顯的標誌和安全警示牌;

2.4.4危險區域值班室內,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登記製度和交接班製度。做到交清交明,手續齊全,雙方落實認可。檢修時必須有相關部門的介紹信,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2.4.5危險區域嚴禁煙火,嚴禁帶火種入內;

2.4.6危險區域內需要動火時,必須經相關部門同意,持動火證,且必須有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動火前必須認真檢查有無易燃易爆品,當確認無易燃易爆品後,方可作業;

2.4.7進入危險區域的車輛必須裝有放火罩。


消防安全管理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具體內容

2.1各單位必須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2各單位的首席作業長、隊長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麵負責。

2.3各單位內部要建立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製度和檢查製度。

2.4各單位對防火危險源點必須按規定配備合格的消防滅火設施,如:井下藥庫、變電所、車庫、車輛、廠房、油庫、食堂、材料備品備件庫等。作業區(隊)對消防設施每月檢查一次,並作好記錄,對於不符合標準的消防設施要及時更換。

2.5各防火危險源點必須配備相適應的滅火器,且不少於2瓶,做到布置合理。

2.6全體員工要樹立牢固的消防安全意識,正確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愛護消防設施,不得隨意破壞,一經發現有破壞行為的人,將給予嚴肅處罰。

2.7要加強用電安全管理工作,嚴禁超負荷用電和違章用電,對於老化的電氣線路和電氣元件要及時更換,以免引起電氣火災。

2.8各防火源點周圍要衛生清潔,嚴禁易燃等雜物存在。

2.9各單位要建立內部消防器材登記台帳和檢查記錄,做到帳物相符,檢查記錄認真。

2.10各單位要逐級簽定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承包書。

加油站安全管理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內容及要求

2.1工作人員上崗必須穿戴好防靜電工作服;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加油站各項管理製度。

2.2安全檢查確認每天不少於二次,並認真填寫安全檢查記錄。

2.3非崗位工作人員及非加油車輛嚴禁入內。

2.4嚴禁煙火;進入加油站人員嚴禁吸煙,不準將火種帶入加油站。

2.5加油站需要動火時,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按動火要求,在指定地點動火,必須在安全措施和監護人到位後方可動火。

2.6動火區域內一切易燃物、雜物等,要及時清除,斷絕一切火源。

2.7當班人員必須每天檢查消防器材是否完好。

2.8配備的消防器材及消防櫃、箱,應保證完好無損,清潔幹淨。

2.9嚴禁有跑、冒、滴、漏現象,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處理。嚴禁對有電器故障車輛加油。

2.10加油站區域內嚴禁使用無線通訊設備;

2.11及時報告存在的火災隱患;

3 職責

3.1遇有火災險情時,崗位工作人員要及時撥打119電話並向主管領導彙報,並采取應急措施及時撲救。

3.2生產指揮控製中心負責對加油站的全麵管理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施;負責對加油站的安全監督檢查;製定培訓計劃,組織對義務救援員培訓;負責對加油站防火安全檢查。


井下防火安全管理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具體內容

2.1為保證井下安全生產,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保證井下作業環境不被汙染和各項設施完好,各單位必須達到本標準所規定的要求。

2.2每年應編製礦井防止火災計劃,其內容包括防火措施,緊急救援應急預案,撤出人員和搶救遇難人員的行動路線,撲滅火災和調控分流的措施,各級人員的職責等。

2.3井下應備有消防係統,主要運輸巷道,井底車場和火工品庫房、采區變電所、材料油品庫、值班室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有條件要設防火栓。

2.4進風井筒、井架和井口建築物、風硐及暖風風道、井下電機室、機修間、變壓器室、變電所、電機車庫和油品類庫房等,都必須用不然性材料建築或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2.5凡電氣、易燃易爆等作業,無關人員嚴禁接觸和操作。

2.6規定專門的火災信號,當井下發生火災時,能迅速通知所有作業人員及時撤離危險區。

2.7禁止用火爐或明火直接接觸法加熱井內油品和易燃物或用明火烘烤井口凍結的管道和其他易燃物。

2.8凡使用易燃材料,嚴禁吸煙和明火,不可靠近火源。工作中要特別小心,輕拿輕放。

2.9井下帶電線路,嚴禁和木質井架、井框及易燃易爆材料接觸,非接觸不可時,必須采取有效的絕緣措施。

2.10各種易燃易爆器材庫房,嚴禁使用1000W以上的大燈泡,有電燈或電爐時人走後必須熄燈拉閘。

2.11井下人行設備井、材料庫房、火藥庫、機電硐室、變電所都要設消防設施、並要設警示牌、嚴禁煙火並指定防火負責人。

2.12各種消防器材,崗位值班人員每班檢查一次,單位每月檢查一次,公司每季度檢查一次,消防器材要專用,不得隨意亂動,並保證完好。過期消防器材應及時更換。

2.13當火警發生時,立即切斷電源。液體火警時,不能用水滅火。要用沙、土或泡沫滅火機滅火,滅火者要站在上風向。


工業衛生文明生產準則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具體內容

2.1工業場地內安全標誌,安全標語,必須醒目,內容實用。顏色、尺寸符合國家標準。

2.2井下地麵必須設置安全通道,並有明確的界線和警示標誌。

2.3井下工作場地應做到:

2.3.1主巷道內無大塊,無積水,無積塵,頂板無浮石,照明良好,水溝暢通;

2.3.2沿脈巷道頂板無浮石,地麵無大塊,照明良好,符合作業要求;

2.3.3聯絡巷道、溜井、人行設備井及危險地段警示、指示標誌齊全;

2.3.4電纜(線)、風水管架設整齊,無跑冒滴漏。

2.3.5庫房內材料工具備件擺放整齊,“三品”按規定放置;

2.3.6各種垃圾要按指定地點處理;

2.3.7聯絡道和采掘的川脈,不能堆積大塊和其它雜物;

2.3.8產塵點必須風流暢通,有防塵降塵措施,掘進鑿岩嚴禁打幹眼。出渣、回采出礦必須堅持濕式作業。

2.4地麵工業場地應做到:

2.4.1安全通道指示明確,寬度不得小於1m;

2.4.2安全防護設施齊全、可靠,各種管線顏色標準化;

2.4.3通風淨化裝置完善,照明良好,並能滿足作業需要的照度;

2.4.4道路及工業場內嚴禁亂堆建築材料及各種廢渣廢料。


停送電、架設臨時用電線安全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主要內容

2.1停送電作業:

2.1.1在變電所高壓側進行作業時,必須穿戴齊全經試驗合格的絕緣鞋、絕緣服、絕緣手套;

2.1.2請求和執行停送電命令時,應填寫倒閘操作票,認真進行複查,並做好記錄;

2.1.3進行檢修作業時,必須填寫工作票(填寫檢修內容及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檢修結束,檢修人員交回工作票,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恢複送電;

2.1.4停送電倒閘操作必須由二人進行,一人發令監護,一人操作;

2.1.5待檢修設備停電後,必須在受電側明顯處掛接地線,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示牌。

2.2變電送電操作的一般程序:

2.2.1檢查設備上裝設的各種臨時安全措施和接地線是否確已完全拆除;

2.2.2檢查斷路器是否在斷開位置;

2.2.3合上操作電源與斷路器控製保險

2.2.4合上電源側隔離開關;

2.2.5合上負荷側隔離開關;

2.2.6合上斷路器;

2.2.7檢查送電後負荷、電壓是否正常。

2.3 變電所停電操作的一般程序:

2.3.1檢查有關指示表是否允許拉閘;

2.3.2斷開斷路器;

2.3.3檢查斷路器是否確在斷開位置;

2.3.4拉開負荷側隔離開關;

2.3.5拉開電源側隔離開關;

2.3.6切斷操作電流,拉開斷路器控製回路保險

2.3.7按照檢修工作要求布置安全措施,在裝設接地線時,必須先驗電,驗明設備不帶電後方可將設備接地並三相短路;

2.3.8聯係停電人員,雙方要有登記,替換時應事先聲明,並征得雙方簽字同意;

2.3.9計劃作業應按時完成,如作業時間必須延長,應及時與雙方聯係,以便作好安排;

2.3.10送電時間的唯一依據,就是停送電安全負責人對上的申報,對下的指令,不準以原來製訂的作業計劃,停送電時間表事先約定的時間為依據。

2.4臨時用電線的規定:

2.4.1凡屬短期使用,不易正規安裝的低壓線路,包括臨時動力、照明、試驗線路(指電壓380伏及以下者);

2.4.2需要架設臨時線時,事先申請、經供電部門批準後,方可派電工架設;

2.4.3臨時線路使用場所必須懸掛警示標牌;

2.4.4固定安裝的絕緣設備,不準拉設臨時線;

2.4.5裝設臨時線時必須用絕緣良好的絕緣線,要采取懸掛和沿牆敷設。架設時戶內離地高度不得低於2.5m,長度不得超過10m,沿地麵敷設必須穿鋼管,戶外離地高度不得低於4.5m,道路交叉處不得低於6m,長度不得超過500m。如需要可設專用電杆和專用瓷瓶固定。禁止在樹上或腳手架上、窗台上掛線;

2.4.6全部臨時線裝置必須有單獨能帶負荷拉閘的總開關控製,每一分路須裝熔斷器;

2.4.7所有電氣設備,金屬外殼必須有良好接地線(或接零線);

2.4.8分路線不得在燈頭內並頭,須用丁字接法並用絕緣帶包好;

2.4.9臨時線必須放在地麵上的部分,應加以可靠的防護;

2.4.10安裝完畢的臨時線,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更改;

2.4.11易燃、易爆場所禁止裝置臨時線;

2.4.12臨時線與設備、水管、熱水管、門窗處等距離,應在0.3m以外,禁止在門、窗、木板壁房上直接裝線;

2.4.13臨時線停止使用的當天,必須拆除;

2.4.14臨時線裝置如發生危險,並證明原因為裝置不良,應由承裝人負責。

變電所、電器設備、電氣線路安全管理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具體內容

2.1變電所安全管理:

2.1.1變電所內的各種設備、開關齊全,無缺陷;

2.1.2變壓器要保持正常的油位;

2.1.3饋出線路與開關的聯接要緊固;

2.1.4線路有人工作時要在配電櫃開關手柄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標誌牌;

2.1.5停送電時要確認線路無人工作時,方可停送電;

2.1.6要求高壓送電時,高壓設備處嚴禁作業逗留;

2.1.7變電所的門及所內的安全護欄、照明要完好;

2.1.8非電氣作業人員嚴禁進入所內進行作業;

2.1.9變電所應進行每日一檢查、一點檢。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2.2用電設備、電器線路安全管理:

2.2.1所有的采場、川脈、沿脈要使用36伏的安全電壓照明。嚴禁用其它等級電壓照明;

2.2.2現場所有的用電設備要安裝開關進行控製;

2.2.3用電設備要無缺陷使用;

2.2.4用電線路用規範架設,無破損,線頭裸露要及時包紮。

礦區道路交通管理辦法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具體內容

2.1礦區行駛的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必須接受礦區派出所、安全管理部門的管理、檢查。

2.2礦內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須經車輛主管部門檢驗合格,牌、證、照手續齊全;外來車輛除上述手續外,必須在入礦三日內到礦區派出所登記行駛手續,方準行駛。

2.3道路

2.3.1未經公司主管部門批準,不準在道路上搭棚,擺攤設點、堆物或從事其它有礙交通的活動。

2.3.2 嚴禁在道路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誌。

任何人不得在橫跨公路上私設繩索,管路、電線、必須設置時,高度需超過5m。

2.4車輛駕駛員

2.4.1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齊全有效證件。

2.4.2禁止酒後駕車。

2.4.3過度疲勞或患有防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時,不準駕駛車輛。

2.4.4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

2.4.5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不準行車。

2.5車輛

2.5.1機動車輛必須車況良好,製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後視鏡和燈光裝置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2.5.2拖帶有故障或損壞的車輛須遵守下列規定:

2.5.3小型車不準拖帶大型車;

2.5.4拖帶車輛時不得背行;

2.5.5不準拖帶轉向器失靈的車輛,拖帶製動器失靈的車輛必須用硬連接;

2.5.6用軟連接拖帶時,與牽引車必須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2.5.7夜間拖帶車輛,被拖車輛燈光必須齊全有效。

2.6車輛裝載、裝卸

2.6.1車輛裝載不得超過核定的載重量。

2.6.2車輛載物的長、寬、高按《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執行。

2.6.3裝載貨物必須均衡牢固,關好車廂側板,後攔板。貨物長度超過後攔板時,不準遮擋轉向燈,尾燈、製動燈。貨物不得散落,不得飛揚或滴漏車外。

2.6.4不準客貨混裝。

2.6.5用吊車裝卸貨物時,駕駛員和隨車人員應離開車輛。

2.6.6裝載成件貨物,應靠緊穩固,對能移動的貨物,應使用支竿,墊板或擋板固定,高出車廂的貨物,應捆綁牢固。

2.7車輛行駛

2.7.1機動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白沙灣橋以上南至白雲石礦區路段行駛,車速不得超過60公裏/小時,黑溝上山公路不得超過20公裏/小時,其它道路不得超過40公裏/小時。

2.7.2貨車必須走指定專用道路。

2.7.3通過鐵路、公路交叉口、彎道時,車速不得超過15公裏/小時,並提前減速鳴號,做道“一慢、二看、三通過”,遇道口欄杆放下或發出停車信號時,應停車距路口5m外,嚴禁爭道搶行。

2.7.4進出廠房、倉庫大門、加油站、生產現場、危險地段,倒車或拖帶損壞車輛,不得超過5公裏/小時。

2.7.5執行特殊任務的車輛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不受速度限製。

2.7.6通勤客車與載人貨車應按指定的路線行駛,不準隨意改線。

2.7.8機動車倒車時,駕駛員須查明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後方準倒車。在貨場,廠房、倉庫等處倒車時,應有人指揮。

2.7.9機動車在交叉道口、彎路、橋梁、危險地段等不準倒車或調頭。

2.7.10停車應停在指定地點或道路有效路麵以外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不準逆向停車。縱坡大於5%的路段禁止停車。

2.7.11郵局至動力車間、辦公樓路段嚴禁使用汽笛,強行超車。不準用喇叭喚人。

2.8危險物品運輸

2.8.1必須具有五萬公裏和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曆,並經專門培訓合格的駕駛員駕駛,並選派熟悉危險品性質和有安全知識的人擔任押運員。

2.8.2車上應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帶相應的消防器材,車廂兩端上方必須插有危險標誌。

2.8.3裝載液化氣體的車輛應有防曬措施,裝載液態和氣態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車,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

2.8.4嚴禁與其它貨物混裝。

2.8.5車輛必須按指定路線,指定地點行駛,不準在路上停留,因故停車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或卸完貨物前,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離車。

2.8.6 出入礦區、運輸易燃易爆物的車輛,必須由礦武裝保衛部、安全科批準並派專人監護,方準出入礦區。

2.9其它

2.9.1行人必須靠右行走,並排行走不準超過三人,不準在道路上進行追逐、打鬧、或做其它妨礙交通的活動。

注:本標準依據鏡鐵山礦區生產特點製定,其它分公司應依據地方生產特點與地理特征自行製定。

斜坡道機動車輛管理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具體內容

2.1凡是下井的機動車輛駕駛員都必須熟知《下井需知》,經考核有關規程合格後方可下井。

2.2 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熟知斜坡道的路線,不熟悉路線者不得單獨一人在井下駕車通行。

2.3 在井下運行時不能隨意停車,必須在指定的會車地點停車,駕駛員不能在巷道內逗留,要集中精力,謹慎駕駛,規定上行車輛在同方向行駛時,兩車距離不得小於100米。

2.4車輛在井下運行時速度不能超過15公裏/小時,嚴禁超速行駛,嚴禁客貨混載;下井車輛必須製動、轉向、燈光、電氣等安全裝置完好有效,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嚴禁帶病行車。車輛在下井和出坑前必須對安全裝置進行嚴格檢查。

2.5車輛下斜坡道嚴禁脫檔滑行。

2.6井下停車點和調頭地點應照明充足,路麵平整。

2.7井下會車時,必須嚴格遵守貨車讓客車,下坡車讓上坡車的原則。

2.8汽車載貨進入井下采場時,由作業區派專人引路並對行車安全工作負責。用車單位應抓緊時間卸車,汽車不準在采場停留時間過長。

2.9拉運火藥的車輛下井時必須有人押車,若無人押車,嚴禁下井。拉運火藥的車輛不準在坑口停留時間過長。

2.10井下通勤車必須嚴格控製乘載人員數量,禁止超載,乘車人員不得搶上搶下。

2.11井下通勤車內嚴禁吸煙,嚴禁將易燃易爆危險品及帶有油汙的備件、釺杆帶上車輛。

2.12機動車輛司機不得擅自拆卸或損壞斜坡道上的設施,斜坡道的照明要保持良好。

2.13定期對從事運輸的所有車輛的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司機進行培訓。


注:本標準依據鏡鐵山礦生產特點製定,其它分公司應依據地方生產特點與地理特征自行製定。

對事故責任人員和違章人員的追究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具體內容

2.1由於職工蓄意違章造成自身傷害的,不應認定其為工傷,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有本人承擔;造成他人傷害的,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致人死亡的,由司法部門處理。

2.2職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因違章作業,違法亂紀、違反勞動紀律等致本人或他人受到傷害的事故,根據嚴重程度及責任大小給予試崗或下崗處理,同時必須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

2.3 生產施工負責人在安排工作或指揮作業時,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公司各項規章製度,違章指揮或強令職工冒險作業,造成人員傷亡的,要給予撤職或下崗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開除廠籍並追究其法律責任。由於管理原因導致職工發生重傷事故,要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車間級領導給予行政警告以上處分;由於管理原因導致職工發生工亡事故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廠礦級領導應給予記過處分。

2.4對“三違”人員要進行嚴格考核。特別是對經常違章作業或習慣性違章作業的人員,要給予下崗處理或大額度的罰款。同時,要對其進行不少於一周的安全教育,並經考試合格後方能安排重新上崗,教育培訓期間不享受工資獎金待遇。

2.5 施工負責人或監護人不負責任,施工無安全技術措施或不認真落實安全措施,雖未發生事故也要給予嚴格考核。如發生傷害事故,視嚴重程度給予撤職處分或下崗處理。

2.6 在生產、檢修、施工過程中,做為班、組和工段成員,對他人違章作業現象視而不見、麻木不仁、不能及時指出或製止集體成員中的違章作業行為,發生事故後,不積極搶救傷員的都要根據情況給予嚴格考核。

2.7 發生事故後,在未經上級有關管理人員或事故調查組同意而移動事故現場物證,對事故調查取證造成困難的,要給予從重處罰。

2.8 施工單位承包公司的生產建設工程項目、公司內部承包的工程項目、公司所屬單位外出承包的工程項目等,必須嚴格執行項目合同中的有關要求,如發包單位未對承包及施工單位的營業範圍、施工技術力量、施工安全組織能力、施工安全設施和《施工安全資格證》等進行審查、一旦發生事故,要對發包單位相關責任人給予下崗以上處理。新職工上崗前,用工單位必須認真組織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用工單位必須按規定及時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到特種作業培訓部門接受特種作業安全培訓或複訓。爆破人員要參加公安部門組織的爆破培訓。未經培訓的人員擅自從事特種作業,發生事故即給予開除礦(廠)籍處分。用工單位未按規定組織培訓即安排上崗,按違章指揮處理。

2.9 經事故分析後。主要責任人以外的次要責任人以及負連帶責任的人員,視事故影響麵及責任大小均給予嚴格考核。

環境保護管理標準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具體內容

2.1環境保護:

2.1.1礦山在製定總體發展規劃時,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其中,並組織同步實施。

2.1.2 堅持以防為主,綜合治理,以管促治,管治結合及“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管理好礦(廠)區環境衛生。

2.1.3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各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檢舉和控告破壞或汙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

2.1.4建立完善的環境保護統計工作製度,及時準確地報送上級需要的各項統計報表。

2.1.5 安全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對礦區環保工作進行定期檢查,以年度環保考核標準為依據進行嚴格考核。

2.1.6 對違反環境保護法規而造成事故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有關條文進行處理。

2.1.7 搞好工業衛生,堅持文明生產,爭創清潔礦山。清潔礦山的有關標準是:

a工業水重複利用率:>70%;

b汙染源環保治理設施配套率>95%;

c環保設施與生產設施同步運行率>95%;

d主要汙染物綜合排放合格率>90%;

e崗位粉塵合格率>80%(井下礦山>55%);

f設備和管道等的泄漏率<3‰;

g廠界環境噪聲≤65db(A)

h環保“三同時”執行率100%;

i礦區綠化率>90%。

2.2環境監測:

2.2.1環境監測工作是開展環境保護工作和進行環境科學研究的基礎,是執行環保法,了解環境汙染現狀,評價環保設施及效果,進行環境管理和製定防治措施的重要依據;

2.2.2 礦區環境監測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門聯係監測,並完成與之有關的臨時性監測任務;

2.2.3 環境監測製度:

a北大河水每月監測一次;

b礦區外排生活汙水和工業廢水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每月監測三次,每旬一次;

c礦區生活飲用水每季監測一次;

d 2噸以上(包括2噸)采暖及工業鍋爐煙道氣每月監測一次;

e大氣監測按《鋼鐵工業環境監測實施細則》執行;

f礦內噪聲每季度測定一次;

g噪聲測定在85dB(A)以上的重要生產設備,一次徹底查清,以後隻測治理後或新增加設備。

2.2.4建立環境監測及汙染源的技術檔案。

2.3環保設施:

2.3.1環保設施應納入統一的生產設備管理軌道,應與生產設施實行同等管理;

2.3.2各類環保設施應建立健全相應的技術檔案;

2.3.3環保設施要有專人管理,建立各種環保設施運行檢點記錄,崗位操作標準等製度;關鍵崗位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後方可上崗;

2.3.4與主要生產設備相配套的環保設施的同步運行率應大於95%;

2.3.5不準購買和使用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設備;

2.3.6凡已投入運行的環保設施,不得隨意停用或拆除。因工藝等原因需停用或拆除者須先報告主管部門,待批準後方可進行。

2.4汙染物排放:

2.4.1礦山外排廢水中主要汙染物因子:PH為6-9;懸浮物(SS)小於250mg/L;總硝基苯小於5mg/H;醫院的生活外排汙水中細菌總數不得超過500ml,總大腸菌群體不得超過500個/L;

2.4.2消除跑、冒、滴、漏,堅決製止生產不正常時亂排有害物質;

2.4.3礦區及北大河內禁止亂倒各種垃圾;

2.4.4環保設備進行檢修,無法處理外排汙染物時,必須事先經有關環保部門同意後,按規定的排汙口位置和排放量外排;

2.4.5由於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造成超標排汙時,按有關規定處理,發生事故,依法追究責任。

2.5環保三同時:

2.5.1凡新建、擴建、改建和大修工程項目中涉及到有關汙染排放時,必須堅持治理排汙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產的原則。

2.5.2 新、改、擴建項目申報建設書中,必須明確有關環保問題的相應配套設施問題的內容。

2.5.3各有關部門在審查新、改、擴建項目工程設計時,必須認真審核有關環保問題的篇章。

2.5.4工程竣工驗收時,必須由安全管理部門參與驗收有關環保方麵的工程,否則工程不予投產。

注:各駐外分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製定環境保護管理標準。


通風防塵管理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具體內容

2.1礦山必須建立完善的機械通風係統,根據生產變化及時調整通風係統,並有全礦通風係統圖。

2.2進入礦井的空氣,不得受有毒有害物質的汙染,並保證風質含塵量低於0.5mg/m3。

2.3 礦井通風量與采場有效風量必須大於60%。采場和采準巷道的最高風速不得大於4m/s,風橋不大於10m/s。

2.4為確保采場有效風量率不低於60%以上,通風係統的風流控製與風量調節必須按采場需風量進行,並保證風流無短路。

2.5通風係統每年測定一次(包括主要巷道的通風阻力測定),測定總進風量,總排風量和主要通風道的風量。井下氣象參數必須每月測定一次。

2.6采掘工作麵空氣:

2.6.1井下采掘工作麵進風量中的空氣成分(按體積計算)氧氣不得低於20%,二氧化碳不得高於0.5%;

2.6.2 井下所有地點的含塵量不得超過2mg/m3,入風井巷和采掘工作麵的風後含塵量不的超過0.5mg/m3;

2.6.3 使用柴油設備的職業環境,其作業地點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氧化碳小於60mg/m3,氮氧化物小於10mg/m3,甲醛小於6mg/m3,丙烯醛小於0.6mg/m3。

2.7局部通風:

2.7.1掘進工作麵和個別通風不良好的采場,必須安裝局部通風設備。風扇要有完善的保護裝置;

2.7.2局部通風的風筒口與工作麵的距離:壓入式不得超過10m,抽出式不得超過50m,混合式通風,壓入式風筒不得超過10m,抽出式不得滯後壓入風筒5m以上;

2.7.3 進入獨頭工作麵後,必須開動局部通風設施,獨立作業麵有人作業時,局部風扇必須連續運轉;

2.7.4 停止作業的采場要撤除通風設備;獨頭巷道,應設圍攔和標誌,防止人員進入,如需進入,必須進行通風和分析空氣成分,確保安全後方可進入。

2.8防塵設施:

2.8.1井下、地麵各產塵地點應采取綜合防塵技術措施,作業場所風塵濃度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有關規定;

2.8.2必須采取濕式作業,爆破後必須進行噴灑水以降低產塵強度;

2.8.3在檢修生產設備的同時,必須同時檢修除塵設備;

2.8.4除塵係統必須保證在塵區造成負壓,淨化後的外排氣體要滿足排放標準;

2.8.5除塵設備應當專人維護,按物料的產塵強度隨時進行風量的調整;

2.8.6確保防塵設備開機率達到95%以上,風塵合格率達到公司當年目標管理要求。

劇毒藥品管理標準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具體內容

2.1劇毒藥品必須儲存在專用保險櫃內,並由專人保管。保險櫃的鑰匙必須由兩人攜帶。

2.2 領取劇毒藥品時,必須裝入磨口瓶中或直接倒入配製溶液的燒杯內,禁止用紙包或用手直接拿。

2.3使用劇毒藥品時,必須有登記,操作人員必須有兩人以上在場,指定專人監護使用,並做好記錄,交單位領導檢查、簽字。

2.4劇毒藥品使用時,要在抽毒罩內進行或開窗流通空氣,以驅除有害氣體,嚴防入口及與手和皮膚接觸,用後要洗手。

2.5氰化物不得直接倒入酸性溶液中,隻能在堿性或中性溶液中進行。

2.6工作結束後要妥善處理廢液,一般可倒入下水道,並用流水衝淨。但含有氰化物的廢液,必須倒入含有碳酸納的硫酸亞鐵銨溶液中,禁止倒入下水道。

2.7對劇毒藥品的領取和使用的登記手續,必須長期保存備查。有關人員因工作調動,必須交接清其手續。


安全措施資金管理製度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龍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 主要內容

2.1公司負責人負責安措資金計劃的審批。

2.2公司財務部門負責安措資金的發放與監督資金的使用.

2.3公司在編製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長遠發展規劃的同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規劃。

2.4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資金應列入財務計劃。

2.5安措資金計劃經批準後,應嚴格按計劃安排實施。

2.6安措資金的使用應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挪作它用。

2.7安措資金的使用必須落實到位,相關部門應定期進行檢查。

2.8堅持“安全第一”和實事求是的原則,當安措資金不足時,應予以追加投入。

2.9安全技措實施單位每年應總結上報本年度安措資金使用情況。

2.10生產年度結束,財務部門應對安措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查和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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