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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集煤礦安全處罰實施細則

作者:佚名 2011-09-28 23:03 來源:本站原創

車集煤礦安全處罰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我礦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權益和身體健康不受侵犯,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保證《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01manbetx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實現礦井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礦範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工作人員。
第3條 各單位行政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是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必須模範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護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權益不受侵犯,不得強迫職工冒險作業。
第4條 跟班隊長或班長是當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在協調指揮生產之前,重點抓好安全隱患排查和質量監督工作,為職工創造安全的工作環境。
第5條 職工個人是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在勞動過程中嚴格遵守“三大01manbetx ”和安全技術措施,拒絕並舉報他人違章指揮,反對他人違反勞動紀律,製止他人違章作業;堅持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的“三不傷害”原則;認真學習安全技術知識,提高勞動技能和崗位自主保安意識;落實好自保、互保職責,努力實現“零傷害”和“零違章”。
第6條 實行安全處罰,要堅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加強安全培訓,努力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水平,實現文明施工、安全生產。
第7條 依靠科技進步,提高裝備水平,為職工創造一個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
第8條安全管理應堅持下列原則:
(1)“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
(2)“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3)“專管群治,全員管理”的原則;
(4)“安全具有否決權”的原則;
(5)“管理、裝備、培訓”三並重的原則。
第二章 行政處罰

第9條 對於違章事實清楚的人員,除經濟處罰外,還要在班前會上做檢查,礦公開欄中曝光,並記入個人檔案,納入月度、季度、年度安全考核。
第10條 由於違犯本細則,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安檢科根據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請礦領導班子研究決定。
第11條 凡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解除合同或者開除留礦察看處分,並處罰款1000元。
1、井下扒、蹬、跳車以及乘坐皮帶的人員。
2、違反規定攜帶煙草及點火用品下井的人員。
3、酒後入井的人員。
4、不按規定指揮他人帶電檢修、搬遷電器設備的人員。
5、空班、漏檢、假檢的瓦斯檢查員。
6、在乘罐時,開罐信號已經發出還要上罐,或者停罐信號尚未發出就出罐的人員。
7、私自打開柵欄、密閉,進入無風區的人員。
8、違反規定排放瓦斯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任者。
9、井上下打架的責任人。
10、不服從安全管理和處罰,對安全管理人員采取打擊報複等行為的責任者。
11、故意破壞通風設施造成通風係統紊亂或引起瓦斯超限的人員。
12、在瓦斯超限的情況下,繼續作業的指揮責任人。
13、放炮時,擅自脫崗的警戒人員。
14、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間,允許他人進入危險區的警戒人及擅自闖警戒的人員。
15、高壓停、送電不設專人聯係和監護,停電後、作業前不驗電、放電,以及停錯、送錯高壓電的責任人。
16、發現透水預兆,繼續指揮作業的責任人。
第12條 凡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按照嚴重“三違”處理,停工學習10天,並處罰款1000元。
1、無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01manbetx 措施不審批或不按照措施施工的責任人和指揮人員。
2、丟失雷管、火藥、起爆器或者不將剩餘爆破材料返回火藥庫,擅自將雷管等火工品帶出井口的人員。
3、采掘工作麵明火爆破、放糊炮和強行放炮的指揮員和爆破員,不按照01manbetx 處理瞎炮、殘炮的責任人。
4、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斷層時,不按措施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
5、空頂下作業的人員。
6、工作時間喝酒,在工作崗位喝酒的人員。
7、班中睡覺的職工。
8、在火藥庫、變電所、水泵房、主要通風機房等重要機房、硐室工作期間擅自脫崗的職工。
9、違章指揮的班長及以上管理人員。
10、無證上崗的特種作業人員。
11、擅自進入高危險(易墜落、爆震、無風區等)區域的人員。
12、工作麵停風以後,不立即撤離現場的人員。
13、停風後的采掘工作麵,未經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濃度,直接送電恢複通風的人員。
14、頂車時不掛鏈環,斜巷掛套鏈,斜巷放飛車(指不掛鉤頭),斜巷停車不設阻車裝置或阻車裝置不合格的責任人。
15、井上下違反規定帶電檢修和搬遷設備的操作人員。
16、在架空線下麵施工作業,沒有製定或執行專項措施,或肩扛導電工具或材料行走的責任人。
17、斜巷紅燈亮的時候,不抓緊時間進入鄰近的躲避硐或車場,經過躲避硐或車場繼續行走的人員。
18、擅自拆除或損壞鍋爐等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的人員。
19、起重吊運司機違章操作威脅到他人安全或違章乘坐吊運設備的人員。
20、斜巷提升不掛保險繩或超掛車輛的責任人。
21、刮板輸送機運行時,沒有按規程要求打設機頭、機尾壓柱的責任人。
22、各類車輛駕駛員工作時不穿鞋、穿拖鞋、超速駕駛、疲勞駕駛、酒後駕駛的人員。
23、斜坡停放車輛,絞車司機離開操作崗位。
24、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不按規定戴絕緣手套、穿絕緣膠靴或站在絕緣台上的人員。
25、提升運輸安全防護裝置失靈繼續進行提升運輸的責任人。
26、在架線地點卸大件或卸金屬網時不切斷架線電源。
27、斜巷提升時礦車銷子沒有插到位的責任人。           28、斜巷開車前,上、下把鉤工要對軌道坡認真瞭望,發現有行人,嚴禁發出開車信號,否則,按嚴重“三違”處理。
29、人車從27車場發往井底車場,通過23車場繞道北偏口前,人車司機應下車觀察確認是否有無車輛通過或聽從專職警戒人員指揮,否則,按“嚴重三違”處理。
30、斜巷提升過程中發現扒、蹬、跳車人員而不進行製止的把鉤人員。
31、違反其它條款規定,情節嚴重,又可能導致02manbetx.com 發生的責任人,也可認定為“嚴重三違”。
第13條 凡是出現以下行為之一者,按一般“三違”處理,停工學習6天,並處相應罰款。
1、乘罐(車)人員不聽從把鉤人員統一指揮,搶罐(車)、擠罐(車),給予200元罰款。
2、檢修壓力管道之前,必須先關閉安全閥進行充分卸壓。否則,罰款200元。
3、在巷道內行走時,禁止騎跨在鋼絲繩上行走,禁止從運行中的鋼絲繩下麵穿越;當行走在巷道拐點或甩車場時,要在背離鋼絲繩受力後可能彈出的一側行走,並嚴禁在巷道內閑坐。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4、跨越皮帶或運行的溜子不走過橋(包括上過橋及下過橋),而是從皮帶上跨過,或從皮帶下鑽過的責任人。罰責任人100元
5、在耙矸機鬥運行範圍內觀望、停留、行走或作業,罰責任人200元。
6、耙矸機運行時,沒有安裝防護欄,罰責任人200元。
7、電機車司機正常運行期間,嚴禁把頭和身體探出車外,否則,罰款200元。
8、電機車司機嚴禁站在車下操作機車,否則罰款200元。
9、電機車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源,將控製器手把取下並刹緊車閘,但是,不得關閉車燈。否則,罰款200元。
10、兩台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使時,必須保持大於100米距離。否則,罰款200元。
11、電機車通過彎道、道岔、交叉點或者遇到行人以前,必須鳴笛、減速,否則,罰款200元。
12、行人通過交叉點時,必須堅持“一停、二看、三通過”的原則,否則,罰款200元。
13、在巷道內電機車行使的過程中,行人要躲避,不得與電機車同行,否則,罰款200元。
14、在停止的刮板輸送機或皮帶上站立、行走(檢修時除外),在斜坡軌道中心行走,罰責任人300元。
15、頂板或幫部有活矸危石(200mm*200mm以上),在1.0米範圍內從事其它作業,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6、觸摸運轉或轉動的設備部件(猴車繩輪、皮帶托滾、鋼絲繩、皮帶帶麵、礦車等),罰款200元。
17、輸送機或采煤機開動後,擅自進入工作麵機道或進入煤壁作業,給予責任者罰款200元。
18、采煤機停機時,在滾筒附近3米範圍內幹活、檢修時,不打開滾筒離合器,給予責任者罰款200元。
19、架前幫頂有隱患不處理的情況下作業,給予責任者罰款300元。
20、在作業地點敲幫問頂時,不指定專人負責監護,不設警戒員,給予責任者罰款200元。
21、拆除舊支架或處理冒落的頂板時,無人監護或者無專人指揮,給予責任者罰款200元。
22、獨頭巷道擴修與掘進平行作業或多點同時修護,違反“由外向裏”的原則修護巷道,獨頭修護地段以裏有人逗留,罰責任人200元。
23、超過規定距離利用擴散通風組織作業,罰責任人100元。
24、工作麵頂板來壓有冒頂預兆時,繼續回柱,罰責任人200元。
25、采煤機運行時不開噴霧或者轉載點噴霧及巷道中的水幕沒有正常使用,導致風流中粉塵飛揚,罰責任人100元《可按不規範處罰》。
26、嚴禁不帶電下放車輛。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27、在同一層罐內人料混運,罰把鉤工200元。
28、大巷電機車牽引車輛運行時,行駛速度超過業務科室明文規定的,罰司機200元。
29、摘掛礦車之間的連接鏈時,隻許兩臂傾斜側身操作,嚴禁頭或身體進入。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30、南北大巷在機車運行期間嚴禁行人(背藥工、放炮員、檢修工和檢查人員除外),否則,罰款200元。
31、在架線停電期間,機車不能運行時,如需走大巷,應由單位值班人員請示調度室,經調度室同意後(調度室負責通知運輸隊值班隊幹有人員行走大巷情況),方可在規定的時間內行走大巷,否則,罰款200元。
32、副井罐籠提升不到位就落搖台上下人,罰責任人100元。     33、井下車場倒車,絞車鉤頭掛在礦車扶手拉車的,罰責任人200元。
34、用濕布擦洗電纜和水衝帶電體(電壓在660v以上)不戴絕緣手套的,罰款200元。
35、井下流動電鉗工及班長必須配帶瓦斯便攜儀,電鉗工檢修電氣設備必須首先檢查工作地點的瓦斯,隻有在10米範圍內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並將便攜儀懸掛在檢修位置的上方才可以檢修。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36、檢修掘進機時,在截割臂和轉載橋下方停留或作業的責任人,罰款200元。
37、人車到達車場停穩後,井底車場人員從水溝側上車,電纜側下車;23車場人員上下分兩種情況:當人車由井底發往27車場方向時,人員由水溝側上車,從水溝對側下車;當人車由27車場發往井底方向時,人員上下均在水溝側;27車場上、下人員均在水溝側,違反以上規定的責任人罰款100元。
38、在運輸大巷內推車,沒有製定或執行專項措施的責任人罰款100元。
39、跟車工在車輛沒有停穩的情況下跳車,罰責任人100元。
40、跟車工沒有將信號紅燈掛在車尾(空平板車除外),影響行車安全,罰責任人100元。

41、帶式輸送機運行期間,嚴禁用鐵鍬或其它工具刮出粘在滾筒上的煤泥。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42、違反其它條款規定,情節嚴重,又可能導致02manbetx.com 發生的責任人,也要進入“三違”學習班接受教育。

第三章 安全處罰細則

第一節安全管理

第14條 礦每月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並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無故不參加的,每次罰款100元;遲到或早退,罰款10元/分鍾,總額不超過100元。
第15條 各單位及科室管理人員要認真履行安全責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責任人200元罰款,並在調度會上給與批評。
1、沒有按照規定召開安全例會或組織安全培訓、學習活動。
2、參加安全日活動人數少於應到人數的90%。
3、沒有指定專人負責記錄會議內容,沒有職工簽字記錄的;安全例會部結合本單位實際,沒有針對性內容,弄虛作假的。
4、沒有貫徹公司、礦對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5、對煤礦“三大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貫徹落實不到位,造成隱患。
6、對礦各部門檢查中提出的問題,不安排處理,整改不到位。
7、不按照規定值班上崗或者值班脫崗。
8、在現場檢查時發現嚴重隱患沒有落實處理責任就離開的。
9、審批措施不嚴密,有明顯漏洞被查出受到批評的。
10、通訊工具不按規定保持暢通的。
11、凡是兩人及以上同時作業,不指定安全負責人的。
12、班前會對員工不進行安全教育。
13、采掘工作麵圖牌板不得出現錯別字及錯誤,不合格每處罰責任人50元。
第16條 各級值班、跟班人員、安檢員、班組長和重要崗位人員要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和隱患排查製度。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17條 不按照規定持證上崗,罰款500元。
第18條 員工對本崗位的設備、設施,達不到“三知(知設備的結構原理、知技術性能、知安全裝置的作用)、四會(會操作、會維護、會保養、會處理一般故障)”,罰款100元,停工學習到會背為止。
第19條 入井人員不戴安全帽、不佩戴礦燈或自救器的,給予罰款200元。
第20條 井下嚴禁穿化纖衣服,嚴禁佩戴電子表。否則,每項罰款100元。
第21條 井下要穿戴整齊勞保用品(膠靴、工作服、防塵口罩等),違者罰款50元。
第22條 施工前沒有組織職工學習審批過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或貫徹記錄不全,沒有按規定組織職工考試,考試無記錄或考試不及格就上崗作業,罰隊長和技術員各100元。
第23條 20°以上的行人道必須按照要求設置扶手、台階等安全設施。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24條 人行道要進行防滑處理,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25條 人行道上存有大塊矸石等雜物或設備,影響人員通行的,罰責任人100元。
第26條 工作之前,不口述本崗位操作(作業)程序及安全注意事項,罰款50元。
第27條 靠近人行道的水倉、泵坑,煤倉、卸載站的上口,皮帶機頭人行道側要架設高度不低於1.2米防護欄,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28條 礦安檢科、督察組負責監督公司等上級部門查處隱患的整改情況。沒有按期整改的,罰責任單位負責人500元。
第29條 采掘作業場所沒有“三圖一表”,罰技術員200元。
第30條 搬運較重材料或設備時,沒有告知相關人員就開始操作。罰責任人100元。
第31條 利用滾動、自由下落等方式進行野蠻裝卸的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32條 轉崗、重新上崗、調換工種人員在上崗前沒有按規定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的,給予責任者500元罰款。
第33條 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等技術更新涉及的有關人員,沒有重新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的責任者,給予100元罰款。

第二節 頂板管理

第34條 采煤工作麵不按照規定進行礦壓觀測,罰責任人200元。
第35條 采煤工作麵上下巷超前支護形式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要求,否則,對隊長、書記、技術隊長各罰款200元。
第36條 采煤工作麵上下巷超前支護人行道側兩排支柱不成直線,支柱鑽底>200mm沒有采取措施的,每根支柱罰責任人10元。
第37條 采煤工作麵上下巷超前支護段單體柱防倒繩繩鉤必須朝向同一方向、初撐力>50KN(6.5MPa)、迎山角符合要求,每根不合格罰責任人10元。
第38條 聯鎖防倒繩必須張緊有力,兩端固定牢固,每處不合格罰責任人10元。
第39條 使用卸壓的單體柱或斷裂的鉸接梁、∏型梁,不及時更換,每處罰跟班隊長、班長和責任者各100元。
第40條 綜采工作麵兩巷超前高度不得低於1.8m、炮采工作麵超前巷道高度不得低於1.6m;人行道寬度不低於0.7m(長0.5m為一處);亮點工程巷道高度不低於2.0m,每處不合格罰責任人50元。
第41條 采麵機頭、機尾支護符合規程規定、安全出口及端頭支護強度足夠(6.5MPa),每處不合格罰責任人50元。
第42條 采煤工作麵上、下巷無空幫、空頂(長0.5m、深0.3m);無卸載柱、不完好柱,否則,每處罰責任人50元。
第43條 支架前梁接頂嚴實、初撐力符合要求,伸縮梁上方空頂﹥200mm時必須背實,每處不合格罰責任人100元。
第44條 相鄰支架間隙≯200mm(以側護板段為準),每處不合格罰責任人100元。
第45條 相鄰支架側護板錯差≯側護板的2/3(遇地質構造、頂板異常等特殊情況除外),每處不合格罰責任人100元。
第46條 支架咬架、倒架、走斜、漏液,端麵距>340mm不采取措施、傘簷煤超過規定,每處罰責任人100元。
第47條 采煤工作麵支架成直線或分段成直線(其偏差不超過±50mm。中心距按作業規程要求,偏差不超過±100mm),每處不合格罰責任人50元。
第48條 交接班時:支架懷內、底座、連杆、操作閥上,電纜槽、采煤機保持幹淨,工作麵浮煤淨,無積水、雜物,每處不合格罰責任人20元。
第49條 采麵兩巷放頂時,沒有班組長負責安全監護而作業的,給予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50條 乳化液泵司機無水開泵,給予罰款100元。
第51條 注液槍管子不按要求吊掛,扔在輸送機裏或底板上,給予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52條 工作麵上下端頭拉底時,幫頂不背牢、護嚴,給予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53條 聯網時不對作業地點敲幫問頂,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54條 違反規定用單體支柱調整液壓支架,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55條 支架片閥不回零位、亂拔支架膠管、拔完不複位,罰責任人100元。
第56條 不按作業規程鋪網、聯網,或者不及時修補破裂的網片,罰責任人100元。
第57條 采麵兩端頭不按規定串π型梁,支架初撐力低於規定值的80%,罰責任者100元。
第58條 采煤工作麵不按規定安設截止閥、亂接液壓槍管,每處罰包機人、責任人各100元。
第59條 液壓支架前頂板狀態不好,不采取措施(如帶壓擦頂移架)造成漏頂,罰跟班隊長、班長及責任人各100元。
第60條 采煤機割煤後未按規程及時移架,給予責任人50元罰款。
第61條 嚴禁超高使用支架(ZY3500、ZY3200明柱≯850mm,ZY2200明柱≯900mm),不合格每處(架)罰責任人50元。
第62條 采煤工作麵超越停采線繼續開采的,罰責任人500元。
第63條 采麵割煤與移支架間距超過規定而不停機的,給予責任人50元罰款。
第64條 割煤時發生漏頂、冒頂或遇有緊急情況不及時停機的,給予司機100元罰款。
第65條 割煤過程中,采煤司機不觀察煤幫及支架支護情況,給予司機100元罰款。
第66條 采煤工作麵兩巷超前支護不得少於20米,否則,罰責任者200元。
第67條 必須按作業規程及時支設采煤工作麵貼幫柱,保證齊全,否則,罰責任人50元/處。
第68條 工作麵柱子成直線,柱排距偏差不超過100mm;初撐力≥90KN,每處不合格罰責任人20元。
第69條 工作麵備用梁必須在老塘側成組擺放整齊、大頭朝上,每處不合格罰責任人20元。
第70條 工作麵老塘側密集柱、戧柱及抬棚齊全有效,一處不合格罰責任人20元。
第71條 嚴禁支柱打在浮煤或浮矸上,支柱高度與采高要相符,不超高使用,單體柱活柱餘量不少於100毫米(達到初撐力),對超高處頂板必須背實,活柱伸出量達到700毫米以上,視為超高使用,要求換柱或上柱鞋及加強背頂,如果不采取措施,每根柱罰款50元。
第72條 爆破後不及時掛梁支護或支護時不打緊水平銷(調梁端距時除外),一處罰款50元;用塘柴棍代替水平銷的罰款50元。
第73條 兩巷距采煤工作麵50—200米範圍內要準備不少於兩個圓班的支護材料,以備回采及冒頂使用。否則,罰責任單位隊長200元。
第74條 采煤工作麵不能缺梁少柱,一梁不少於一柱,嚴禁出現單挑棚,否則,每處罰責任人20元(特殊情況下,單挑棚數量不能超過安全技術措施的規定)。
第75條 采煤工作麵煤壁不能有超過規定的傘簷:長度超過1米時,傘簷不大於150毫米,長度小於1米時,傘簷不大於200毫米。否則,每處罰責任人100元。
第76條 單體支柱要完好有效,使用缺少兩個及以上爪子的支柱,每根罰責任人50元。
第77條 采煤工作麵的懸頂麵積超過10米2時要加強支護,超過50米2時,必須采取打眼爆破強製放頂,否則,罰跟班隊長100元。
第78條 采煤工作麵支架頂部間隙內有活矸危石,罰責任人100元。
第79條 對於頂板破碎處,必須按照作業規程及時進行處理。否則,罰跟班隊長和責任人各50元。
第80條 炮采工作麵要采用掛網支護,網片連接緊密,兩個聯網繩結的距離不得超過200毫米,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81條 交接班時,工作麵溜子彎曲段要打上臨時支柱,嚴禁缺柱作業,否則,罰班長和責任人各50元。
第82條 工作麵內不得使用壞梁、壞柱,不得存放多餘的支柱,否則,罰責任人20元/根。
第83條 采煤工作麵的柱梁應按規定定位,否則,每根罰責任人20元。
第84條 采煤工作麵拆中間柱移溜子時,彎曲段的距離不能超過15—20米,移溜子過後,連續缺失的支柱不得超過4棚。否則,罰當班班長和責任人各50元。
第85條 遇到單體柱被壓死時,應采取挑頂臥底措施,用拔柱器或鏈子拉出,回柱前要打替換柱。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86條 回柱前應對工作麵進行檢查,遇有下列情況,須先在跟班隊長和班長監督下,處理後方可回柱。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1)浮煤沒清淨,人行道和退路不暢通。
(2)柱子不齊,缺柱或損壞支柱未更換。
(3)懸頂麵積大於50平方米。
第87條 回撤單體柱時,必須兩人一組,一人回柱,一人觀察頂板情況,放頂人員要站在安全地點操作,回柱前,要對周圍支護情況全麵檢查,對於不合格棚子進行整改加固,然後再回柱,回柱放頂關鍵地段必須打戧柱。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88條 分段回柱距離,回柱與放頂距離,支護與移溜距離不能少於15米,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89條 嚴禁推溜時提前回柱放頂,否則,罰款200元。
第90條 在頂板破碎或壓力較大情況下采用遠距離回柱(用長柄工具放液),人員應站在頂板好的安全地點操作,且先打替柱再回柱,否則,罰有關責任人100元。
第91條 采麵違反“先下後上、先裏後外”程序放頂,給予責任人100元罰款。
第92條 現場不落實采麵初采初放措施,給予當班負責人200元罰款。
第93條 單體支柱鑽底深度超過200毫米,又沒有穿鞋的,罰責任人50元。
第94條 采煤工作麵老塘有懸頂時,應打反戧棚,否則,每少一根罰責任人30元。
第95條 嚴禁連續摘掉采煤工作麵多棵單體柱,形成大通道。大通道(超過15米)推車罰500元。
第96條 在放頂線作業時,要嚴格執行放頂安全措施,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97條 炮采工作麵煤層厚度變化較大時,使用不同類型和性能的單體液壓支柱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否則,罰技術員50元。
第98條 采麵先回撤後支護或使用刮板輸送機回收柱梁,給予責任人100元罰款。
第99條 炮采工作麵采高超過2.8米,有複合頂板時,工作麵支護必須采取“三、四”排管理,否則,罰責任單位負責人500元。
第100條 新入井支柱或長期使用柱子,使用前必須先排氣,後支護,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101條 卸載閥在規定壓力不能啟動時,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102條 采麵不按規定背頂或背頂不實(背木用手能晃動為準),給予責任人100元罰款。
第103條 移動機頭、機尾需要拆除支架時,工作麵必須執行“先支後回”的支護原則,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104條 工作麵支護形式要嚴格按作業規程執行,不能隨意放大或縮小,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105條 炮采工作麵必須執行微差爆破技術,否則,罰班長和放炮員各100元,
第106條 頂梁必須棵棵鉸接,特殊情況下工作麵頂梁交接率達到90%以上,嚴禁出現連續不交接或丁字棚。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107條 采煤工作麵上下端頭放頂滯後工作麵正常放頂線不能超過一排,每超一棚罰款100元。
第108條 掘進工作麵不經總工程師批準擅自更改支護形式,給予責任者罰款200元。
第109條 驗收員不按標準檢查驗收或無施工措施驗收,發現問題不及時通知整改,給予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110條 打眼工騎跨在氣腿上打眼,罰款50元。
第111條 多台鑿岩機對工作麵和幫部交叉打眼作業,罰責任人100元。
第112條 岩巷用鑽爆法施工巷道時,必須采用光麵爆破法施工,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113條 巷道開口或維修時,必須按措施的規定對開口處進行加固,加固後才能開工;巷道貫通前,貫通點前後的巷道必須首先按照措施規定進行加固。否則,罰責任單位隊長、書記及相關責任人各200元。
第114條 巷道施工架棚無防倒裝置,崩倒棚子不及時修複,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115條錨網巷道複合支護架棚時,滯後距離超過措施規定,給予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116條 掘進工作麵施工不執行“一炮一掘”或最大空頂距離超距、錨索滯後錨固,罰責任人100元。
第117條 巷道架棚時必須使用撐木或拉杆,傾斜巷道所架設棚子必須迎山有力,頂幫背實,否則,每處罰責任人100元。
第118條 在幫頂無特殊情況下,錨網不貼岩壁、網內充填其它物料,一次罰責任者100元。
第119條 架棚巷道的梁腿不在一個平麵,吊斜、紮角不夠,罰每棚責任人50元。
第120條 U型鋼支架卡子鬆動或者缺卡子,罰責任人50元/個。
第121條 使用木棚、工字鋼或U型鋼支架的巷道,頂幫必須背嚴背實(用手輕輕晃動為準),嚴禁空頂空幫(空頂超過50mm以上)。否則,每處罰責任人100元,罰單位500元。
第122條 對於架棚巷道,必須在距離迎頭10米以內按規定使用防倒棚連鎖裝置,以防放炮崩倒支架,造成冒頂02manbetx.com 發生;要及時扶正崩倒支架。否則,罰當班班長100元。
第123條 在掘進巷道使用鋪網支護時,必須按作業規程要求搭接,並用鐵絲聯接牢固,否則,每處罰責任班長50元。
第124條 掘進工作麵沒有采取措施造成0.5-1.5米高或超過1.5米長罰責任人200元。(巷道維修前、開口前,沒有對施工地點按照措施進行有效加固,罰跟班隊長、班長每人100元。)刪除
第125條 交叉巷道的牛鼻尖架棚施工時,要在銳角兩側打設1.2米高的混凝土封閉連鎖棚腿,加強支護。否則,罰施工單位隊長和技術員各200元。
第126條 架設抬棚時,必須使用專門加工的抬棚梁,嚴禁使用普通棚梁代替。否則,罰現場施工負責人1000元。
第127條 掘進巷道中錨杆角度小於75度、托盤鬆動或扭矩力達不到規程要求的,罰責任人100元/根。
第128條 錨杆間排距誤差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罰款50元/處
第129條 錨杆外露大於等於50毫米,罰責任人50元/根。
第130條 打錨杆必須堅持由外向裏的原則,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131條 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必須采取臨時支護進行加固。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132條 掘進25°以上的巷道,必須有防止人員、物料下滑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有可靠的行人梯,否則罰隊長100元。
第133條 掘進巷道中超前支護使用的前探梁吊環損壞(吊環螺絲老化、托盤損壞),每處罰責任人100元。(要做好文明施工,不得有淤泥、積水(深度100毫米,長度超過5米)、浮煤和雜物,發現一處罰責任人50元)。刪除
第134條 砼支護的巷道,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對水泥、砂石、外加劑的規格、性能及混合配比、外加劑摻量作具體規定;在作業現場明確標出,並有測量儀器,砼配比符合要求的,否則罰單位責任人200元。
第135條 巷道處理冒頂時,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嚴格按措施施工,並有隊幹在現場跟班指揮,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136條 處理冒頂作業現場工具不全,沒有備足支護材料,罰責任人200元。
第137條 噴漿巷道不按規定進行初噴、複噴的,給予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138條 采掘工作麵涉及上棚梁時,必須使用棚梁防墜繩,否則罰責任人100元。(砼配比符合要求的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刪除
第139條 巷道噴漿厚度小於設計要求的,罰責任者人100元/米。
第140條 回采巷道施工時,必須對錨杆支護巷道進行錨固力拉力實驗、頂板離層監測,否則,每少一次或一處罰責任人100元。
第141條 錨杆、錨索拉力小於設計值,錨杆每根罰款200元,錨索每根罰款500元,並責令重新補打。
第142條 傾斜巷道維修時,不按照措施規定運行車輛,給予當班負責人罰款100元。
第143條 巷道維修時,保護風筒、管、線、設備等措施不落實的,給予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144條 掘進工作麵未及時出碴,堵塞巷道斷麵二分之一的,給予當班負責人罰款100元。
第145條 巷道中臨時軌道軌距誤差不大於10毫米,軌道接頭間隙不超過10毫米,內錯差不大於5毫米,否則,每處罰責任人50元。
第146條 軌枕間距不大於1米,連接件齊全,緊固有效,無雜拌道和空道板現象,否則,每處罰責任人50元。
第147條 架設或撤換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準施工下一架。否則,給予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148條 錨杆末段1.0米打在軟岩裏或錨索末段1.5米打在軟岩裏,罰責任人200元。
第149條 不按照規定的規格和數量使用錨固劑,給與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150條 錨網索巷道,鋼帶和錨索必須編號,標出月初驗收起始點和月末收尺點,巷道中腰線在旬末畫到迎頭或耙矸機後方不小於5米處,否則對驗收員罰款100元。
第151條 井口盤、吊盤上浮碴清理不及時的,給予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152條 乘吊桶或隨吊盤升降時,不佩戴保險帶,給予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153條 架棚巷道需要加木背板時,如果小於《作業規程》的規定,,給予責任人罰款50元/根。
第154條 井巷掘進圍岩破碎沒有臨時支護的,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155條 煤巷掘進工作麵用永久支護錨杆或錨索起吊設備或其它重物,給予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156條 井筒內作業人員使用的工具不用繩拴牢固,給予責任者罰款200元。
第157條 永久支護到工作麵的距離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罰責任人100元。
第158條 傾斜巷道施工未按規定設置躲避硐,罰責任人200元。

第三節 通風、防瓦斯、防塵、防滅火

第159條 礦井通風係統必須安全、穩定、可靠;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必須砌築永久擋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兩道正、反向風門,並且實現聯鎖;連鎖風門的連鎖繩長度必須合格;否則,一處不聯鎖罰通風隊責任人100元。通風設施牆體有裂縫沒及時處理,罰責任人50元。通風設施牆麵不平整,1米長度範圍內凹凸達到或超過1厘米,罰責任人100元。
第160條 在特殊情況不能實現聯鎖的風門由使用單位負責看管,無專人看管或過後不關風門造成風流短路,罰使用單位責任人5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02manbetx.com 追查。
第161條 在準備采區時必須在采區內構成通風係統後才能投入生產;采區的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的高度和長度,嚴禁將一條上(下)山風巷分為兩段,一段為進風巷,另一段為回風巷。否則,罰責任單位負責人200元。並責令改正。
第162條 礦井必須實行分區通風,通風係統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串聯風、擴散風和采空區通風。否則,罰直接責任人200元。
第163條 嚴格按照“以風定產”的原則組織生產。采掘工作麵和硐室的風量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164條 改變采掘工作麵的風量必須報請礦總工程師批準。否則,罰直接責任人200元。
第165條 礦井各類巷道的風速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的規定,否則,每發現1處不符合,罰通風隊長和技術員各100元。
第166條 加強通風設施和主要通風機裝置管理,減少礦井漏風,保證礦井的有效風量率不低於85%。否則,罰通風隊長和技術員各100元。
第167條 井下所有通風設施必須實現掛牌管理,責任落實到人,通風隊每旬檢查一次永久密閉並有記錄;對井下的臨時密閉,棚欄及風門,通風隊每班都要進行檢查,每少檢查一次對通風隊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168條 服務時間大於六個月的應設永久通風設施,嚴禁利用臨時通風設施代替;嚴禁使用風簾代替臨時風門;嚴禁把調節風窗固定死或不能調節;通風設施施工結束後通知生產技術科進行驗收,如果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責令返工,並處500元的罰款。
第169條 采區開采結束後45天內,沒有全部封閉采區。罰通風隊長200元。
第170條 任何單位不得隨意用物料堵塞通風巷道斷麵,主要通風巷道斷麵堵塞超過1/3時,罰責任人200元。
第171條 人員或車輛通過風門時不能同時敞開雙道風門,不得在兩道風門之間停放車輛或堆放物料,影響風門正常開啟和關閉,否則,罰款責任人200元。
第172條 生產科通風組每月都要根據井下情況明確通風設施兼管單位,否則,罰通風組長100元。
第173條 通風設施兼管單位要管好連鎖繩及設施的正常使用,通風設施前後5米的範圍內不得存放物料,並保持通風設施前後的文明衛生,否則,對兼管單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174條 生產科要加強回風巷道的檢查維護,杜絕出現高阻力段。回風巷道失修率不大於7%。嚴重失修率不大於3%。否則,罰巷修組長200元。
第175條 機電科和機一隊每月至少檢查一次主要通風機,每季度應至少檢查一次反風設施,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防爆門,發現問題,立即處理,每次檢查要有記錄可查,每少檢查檢修一次,對機電科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176條 主要通風機司機要認真負責,當主要通風機運轉出現異常或負壓升降超過100帕,要立即向礦調度和通風調度彙報,以便及時安排測定風量變化況彙報,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177條 主要通風機運轉出現異常等情況後,要向總工、通風副總彙報並立即安排通風隊對井下係統進行排查。否則,罰值班司機100元。
第178條 主要通風機改變運行工況或者調換主要通風機時,必須報請機電礦長和總工程師批準;特殊情況下需要立即改變的,必須在改變後向機電礦長和總工程師彙報。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179條 工作麵施工前,局部通風機和風筒必須安裝到位,局部通風機開停監測、自動倒台功能、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功能正常,否則,不準開工,並處罰當班跟班隊長200元。
第180條 局部通風機安裝位置由通風隊根據井下風量分配情況確定,私自安裝局部通風機的單位,罰責任單位技術員和機電副隊長每人100元。
第181條 局部通風機必須安裝在架子上或進行牢固可靠的吊掛,風機離地高度不能小於300mm,高壓部位不得漏風,吸風口要有整流器和風葉罩。否則,每項罰款100元,限期不改的,逐日加罰。
第182條 局部通風機在運轉過程中,瓦檢員每班必須至少檢查兩次局部通風機運轉情況,發現局部通風機循環風必須立即彙報通風調度進行處理,並立即將局部通風機供風地點的人員撤出,切斷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一切非本安型電器設備電源,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183條 5.5KW以上風機必須安裝消音器(低噪聲風機與除塵風機除外),否則,每項罰包機人200元。
第184條 一台局部通風機隻準供給一個掘進工作麵通風(掘填矸洞或鑽場除外),嚴禁一台局部通風機多頭供風。嚴禁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麵供風。否則,罰責任人500元。
第185條 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及其啟動裝置必須安設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少於10米。局部通風機吸風口前麵2米範圍內不得堆入物料。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186條 開拓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必須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並有自動倒台功能,主風機電源取自有人值守的機電硐室、副風機取自開拓掘進工作麵動力電源,生產施工時必須主風機運轉,否則,罰施工單位機電副隊長200元,如不整改,逐日加罰。
第187條 裝有“雙風機、雙電源”的開拓掘進工作麵,每天要進行一次倒台試驗,並填寫風機管理牌板。否則,罰款責任人100元。
第188條 局部通風機通風巷道的風筒由施工單位負責現場兼管,通風隊每次按質量標準接好風筒後交給施工單位管理,施工單位班組長必須簽字。凡是出現人為割斷或劃破風筒,罰責任單位300元。破舊風筒亂扔亂放不回收,罰通風隊100元,轉載點司機用風筒當座墊或搭棚,一次罰責任者100元。風筒上麵有粉塵,對責任人罰款30元/節。
第189條 故意剪斷吊掛風筒鐵絲,影響風筒吊掛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190條 風筒吊掛要平直,逢環必掛,接頭必須雙向反壓邊,異徑風筒必須加裝過渡節,拐彎處加裝彎頭,發現破口要及時更換或修補,漏風率不得超過10%,否則,有一項不合格對通風隊罰款20元。
第191條 在保證迎頭不積存瓦斯並能吹散炮煙的前提下,風筒出口到工作麵的距離:煤巷及半煤岩巷不能大於10米,岩巷不能大於15米,石門揭煤時不得大於10米。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192條 風筒工、放炮員要經常檢查風筒是否脫節,損壞及風筒距迎頭是否符合要求,發現問題現場進行及時妥善處理。並彙報通風調度,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193條 風筒工負責備足掘進工作麵三個班的風筒,因無備用風筒而造成末端距離超限,對風筒工罰款200元。
第194條 工作麵有備用風筒沒有及時接續造成距離超過規定的,罰施工單位班組長100元。
第195條 將風筒接口處錯開或斷開一次,罰責任人200元,造成瓦斯積聚按事故考核處理,加重處罰。
第196條 局部通風機通風的巷道,發生停風必須立即停止工作,並將局部通風機通風的巷道內所有電器設備開關打零位加閉鎖,由檢查員和施工單位班組長共同負責立即撤出人員,切斷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器設備的電源並打上柵欄、揭示警標,施工單位要派專人在巷道口新鮮風流中看守,任何人不準進入停風區,並立即向礦調度和通風調度彙報。否則,罰責任人300元,若超過24小時,通風隊必須立即封閉,否則,罰通風隊長300元。
第197條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擅自停風,否則,罰責任人300元。
第198條 礦井停電檢修等原因需要停止掘進工作麵通風時,必須在停風前一天編寫停風安全技術措施並填寫停電審批單,並報通風隊、生產科、機電科、安檢科、通風副總和礦總工程師審批。發生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施工單位跟班人員或瓦斯檢查員必須及時向礦調度和通風調度彙報,不論是否造成瓦斯積聚,通風部門都要作為事故組織追查,對造成無計劃停風的責任者罰款5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造成瓦斯超限或積聚的,按事故進行考核處理。
第199條 通風隊測風員每10天檢查一次風量,發現供風不足及時向總工程師彙報並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否則,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200條,巷道貫通後可能影響整個采區通風的,不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不立即調整通風係統,或者風流穩定之前恢複工作,罰責任人300元。
第 201條 巷道貫通的全過程必須指定專人統一指揮,由施工單位的主要管理人員和通風隊管理人員現場跟班。貫通後必須立即按照規定調整通風係統,測定相關區域內的風量、瓦斯情況,等到一切正常、穩定以後才能恢複生產。否則,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 202條 調度室必須及時掌握貫通的有關情況,每天通報貫通進度,出現異常必須及時向礦有關領導彙報。否則,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203條 相貫通的巷道達到規定距離時,隻允許一個工作麵向前掘進。停掘的巷道撤出人員,切斷電源,保持正常通風,每班按照規定檢查工作麵和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及通風情況。瓦斯超限時必須停止對方掘進工作麵的工作進行處理。否則,給予責任者罰款300元。
第204條 每次放炮都必須由施工單位的班長和瓦檢員共同對兩個掘進工作麵進行全麵檢查,隻有在各處瓦斯均不超限,並且必須同時在兩個巷道口設置警戒人和警戒繩,掛好警戒牌以後,才能進行下一步的工作。否則,給予責任者罰款300元。
第205條 相貫通的兩條巷道存在冒高區時,必須在巷道貫通前處理完畢。否則,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206條 改造巷掘進工作麵與回采工作麵相距20米及以內時,回采工作麵在貫通位置附近20米範圍內不得與掘進工作麵同時放炮。放炮時兩個工作麵必須同時停電撤人 ,並切斷改造巷內的電源,設置專人警戒。
第207條 未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嚴禁任何巷道與情況不明的老巷、采空區等地點貫通。否則,對責任者罰款300元。
第208條 臨時停風的掘進工作麵必須停電撤人,在巷道口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停風時間超過24小時的掘進工作麵,必須進行臨時密閉。長期停工停風的掘進工作麵,必須構築永久密閉,並在密閉前做到電纜、管路、軌道“三斷開”。 否則,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209條 井下嚴禁出現盲巷。生產部門應設計精確,減少無效巷道的產生;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施工,杜絕廢棄巷道的產生。對已出現的盲巷,應立即進行密閉。否則,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210條 造成局部通風機吸循環風,罰責任人100元。
第211條。在吊掛風筒的鐵絲位置,掘進隊負責每10米打一個100毫米深的眼,否則,罰當班班長100元。
第212條 采煤工作麵的改造巷與工作麵相貫通,放炮前,必須由施工單位班長和瓦檢員共同執行“一炮三檢”製度。掘進工作麵放炮時,檢查範圍包括回采工作麵在貫通地點,附近20米範圍內和改造巷掘進工作麵;回采工作麵放炮時,檢查範圍包括回采工作麵和改造巷掘進工作麵。隻有在各處瓦斯均不超限時才能進行下一步工作。否則,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213條 發放不合格光學甲烷便攜儀和甲烷便攜儀、自救器,罰責任人100元。
第214條 不按期檢驗自救器和便攜儀。每發現一台,罰責任人100元。
第215條 光學甲烷檢測儀、甲烷便攜儀超過16小時不交發放處,罰責任人100元。
第216條 瓦檢員、放炮員不在新鮮風流中校對檢測儀器造,罰款100元。第217條 因保管不善,導致安全儀器進水影響使用的,罰責任人500元。
第218條 瓦斯泵司機不按規定巡回檢查、不做記錄、室內有閑雜人。罰責任人100元。
第219條 瓦斯抽放管出現水堵、漏氣或抽放瓦斯時出現異常不彙報,罰責任人100元。
第220條 各種瓦斯抽放管路安設不到位,管路鬆動、缺螺絲、掉絲,管路跑冒滴漏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及管內有雜物。罰責任人100元。
第221條 堅持使用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瓦斯電閉鎖、風電閉鎖功能不正常使用或斷電功能不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的,罰責任人和機電副隊長各200元。
第221條 嚴格執行分級排放瓦斯措施。對違反規定送電恢複通風的責任人員罰款300元。造成較壞影響的,按三級事故考核。
第222條 回采工作麵上隅角放頂不能落後,放頂後上隅角頂板不落,要采取措施強迫落頂或充填,凡出現上隅角不落又不處理,一次罰施工單位200元,造成瓦斯積聚按事故考核處理,並加重處罰。
第223條 對工作麵上隅角瓦斯超限的工作麵采煤隊必須采取吊掛風幛、上隅角超前放頂或充填等安全措施,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不及時整改,加重處罰。
第224條 建立礦查隊、隊查個人的查崗製度。礦總工、通風副總,生產技術科通風管理人員,每月至少查一次,通風隊幹部至少每5天查一次崗,重點檢查瓦斯檢查製度和交接班製度執行情況。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225條 通風隊每月編製一次瓦斯檢查計劃,明確瓦檢員的檢查路線、檢查地點、檢查次數、檢查內容、檢查時間、彙報時間、彙報次數、交接班地點等內容,瓦斯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沒有設專職瓦檢員,報請礦總工程師批準。一處不符合規定,罰責任人100元。
第226條 瓦檢員除了檢查有害氣體和空氣溫度以外,每次巡回檢查時,必須檢查沿途的“一通三防”設施。發現問題立即彙報或現場處理。發現瓦斯超限,立即命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瓦斯濃度超過1.5%時,停電撤人,及時向礦調度室彙報,由相關單位負責處理。沿途通風設施遭到破壞後被其他領導檢查出來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造成事故或惡劣影響的,按事故考核處理。
第227條 采掘工作麵瓦斯濃度經常處於臨界狀態,沒有采取安全措施,罰責任人200元。
第228條 固定地點的專職瓦檢員要在現場交接班;巡回檢查的瓦檢員要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不交接班者罰款100元。
第229條 瓦檢員交接班時,必須交接清楚當班的通風、防火、防瓦斯、防塵等方麵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並且用電話向通風調度進行雙人彙報,通風調度應認真做好記錄,記清楚時間、地點、交接班瓦檢員的姓名,然後,瓦檢員在對方的手冊上簽字備查。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230條 井下流動電鉗工必須配帶瓦斯便攜儀,檢修電氣設備必須首先檢查工作地點的瓦斯,隻有在10米範圍內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並將便攜儀懸掛在檢修位置的上方才可以檢修。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231條 排放串聯通風地區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應從進風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風機開始排放,隻有第一台局部通風機開始排放瓦斯結束後,後一台局部通風機才能送電。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0元。
第232條 采掘工作麵風流中瓦斯傳感器報警或斷電濃度設置錯誤,罰責任人500元。
第233條 通風隊用氣樣檢驗瓦斯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時,操作不熟練,數字顯示不能穩定上升的,罰款200元。
第234條 采掘單位負責在指定地點安裝瓦斯傳感器、瓦斯斷電儀,敷設監測電纜。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上述設備。損壞或者丟失按照原價的2倍進行罰款。
第235條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AQ行業標準》等規定。否則,對責任人處罰200元。
第236條 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下不大於300毫米。梯形巷道距幫部不小於200毫米,拱形巷道在中央。否則,對責任人處罰200元。
第237條 由於瓦斯超過規定濃度而切斷電源的電器設備,都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規定以下,經瓦檢員用光學瓦斯檢定器檢測後,才能人工複電。否則,對責任人處罰200元。
第238條 衝洗煤塵不采取防護措施,造成監測傳感器故障。罰責任人200元。造成瓦斯傳感器誤報警,罰責任人500元。
第239條 安設在采掘工作麵的瓦斯傳感器,放炮時都應移到安全防護地點,放炮後再移回規定的位置。否則,對責任人處罰200元。
第240條 瓦斯傳感器和電纜的相互連接,必須按出廠說明書的規定執行。監測電纜必須吊掛在所有電纜的最上方,不能與其它電纜交叉,間距必須大於100毫米。否則,罰責任人100元/處。
第241條 監測人員每7天(新裝傳感器10天)對井下監測裝置維護調試一次,調試的時候應采用標準氣樣、空氣樣。調試完畢後必須填寫調試維護記錄。否則,對責任人處罰200元。
第242條 使用單位不配合,到期不更換瓦斯傳感器或者私自塗改標簽。罰責任人500元。
第243條 更換瓦斯傳感器的職工升井後必須立即交回換下來的傳感器,罰款100元。
第244條 井下安全監測裝置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245條 安全監測係統中心站應24小時不間斷正常監測,出現無措施監測中斷事故的,罰責任人200元,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246條 井下建立完善的消防、防塵管路係統,主要進回風巷和超過100米的聯絡巷都要設有水管,一般軌道巷每100米設一個三通,皮帶輸送機巷道每50米設一個三通閥門。否則,每少設一個三通閥門罰款10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罰。
第247條 采區進、回風巷、主要進風大巷及進風斜井都必須安裝淨化風流水幕。否則,每處罰款100元,
第248條 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和掘進工作麵,在距離工作麵50米內設置一道淨化風流水幕,50-100米之內再設一道,水幕應該能夠封閉全斷麵並靈敏可靠。否則,每處罰款100元。
第249條 各轉載點安設噴霧,水幕要能覆蓋住轉載點上的煤或岩石。否則,每處罰款10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罰。
第250條 采掘工作麵放炮時必須使用水炮泥,放炮後堅持灑水降塵和衝洗巷幫,放炮前打開水幕,打眼實行濕式打眼,否則,每項罰款300元。
第251條 采掘工作麵防塵管路係統不完善,有管無水。罰責任人100元。
第252條 采煤機、掘進機應有內外噴霧(原無內噴霧的除外),霧化程度好能覆蓋滾筒並堅持正常使用、噴霧供水壓力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否則,對罰責任人200元。
第253條 綜采工作麵就應設置移架自動同步噴霧,原未安設的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否則,對施工單位罰1000元。
第254條 采煤機回風流方向沒有使用架間噴霧,造成風流重粉塵飛揚,罰責任人200元。
第255條 不按規定使用除塵、降塵設施,造成巷道管線和底板沉積粉塵厚度超過規定2毫米,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256 條 應進行高壓注水的地點無故不注水。罰責任人200元。
第257條 損壞工作麵噴霧設施,給予責任者罰款300元。
第258條 工作麵及兩巷煤塵衝洗不淨,給予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259條 交接班時,轉載點前後20米衝洗不幹淨,罰責任人100元。
第260條 礦井井下作業場所的總粉塵濃度,每月測定2次並有記錄,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261條 所有設備上麵不得有煤塊等雜物,交接班時不能有積塵,否則,每處罰責任人100元。
第262條 按規定進行礦井粉塵03manbetx 、化驗、測定工作。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粉塵中遊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否則,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263條 井口房、通風機房及周圍20步範圍內有煙頭或火源,罰責任人200元。
第264條 井上、下應配備滅火器、沙箱地點未按規定配備,罰責任人100元罰款;
第265條 滅火器過期失效不更換,罰責任人100元。
第266條 井上下消防材料庫存方的器材數量不足或者過期,對責任人罰款100元/處。
第267條 地麵建築物、煤堆、木料場等有煙頭,罰責任人100元/個。
第268條 使用電焊、氣割作業時,滅火器材配備不足,罰責任人100元/處。
第269條 沒有按照規定進行反風演習,罰責任人300元。
第270條 沒有及時編製礦井反風演習報告,罰責任人200元。
第271條 沒有按照規定進行礦井為等級鑒定工作的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272條 未按規定進行測塵、測風,罰責任人200元。
第273條 生產科通風組必須填繪能夠反映實際情況的供水管路和灑水係統圖。否則,罰生產科責任人100元。
第274條 通風調度負責準確編製瓦斯報表,永久保存相關資料。每出現一處錯誤或漏項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275條 通風調度瓦斯日報表,每天必須報送有關領導及科室。首先,由通風隊長審查數據是否正確、重點調度內容是否準確,審核簽字後分別報送礦長、總工程師簽閱後,分別報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安監科、調度室、生產科,本隊留存一份。對於礦長和總工程師的審批意見要認真貫徹執行。每出現一處錯誤或漏項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276條 瓦斯巡回檢查圖表要隨著井下生產地區的變化及時修改,檢查圖表編製或修改後必須報生產科審查,總工程師批準。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277條 “一通三防”的各種牌板不按規定吊掛或不認真填寫,罰責任人100元。
第278條 瓦斯檢查記錄、瓦斯牌板、台帳上的內容、日期和姓名要一致。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279條 改變一個采區、工作麵的通風係統時,通風隊製定相應的通風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同時報公司備案。否則,罰通風副總工程師、通風組組長、通風隊長各200元。
第280條 通風隊應建立通風設施管理台帳、牌板,並在通風係統上及時填繪。又一處不相符,罰責任人50元。
第281條 不按照規定編製和修訂“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罰責任人200元。
第282條 在編製掘進作業規程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監測設計,內容包括開工地點、全風壓供風條件、進回風路線、風筒通風長度及風量計算,局部通風機安設位置、設備選型,並附局部通風係統示意圖(示意圖通風設施、風流方向、主要巷道齊全正確)。否則,罰技術員100元。
第283條 地測部門必須在相貫通巷道達到規定距離(炮掘20米,綜掘50米)前向礦總工程師報告,並向有關單位下達貫通通知書。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284條 施工單位必須製定巷道貫通安全技術措施。內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通風管理、防止冒頂和透水等,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審批後的措施應指定專人組織貫徹。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285條 通風部門應提前編寫措施,做好調整通風係統的準備工作。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四節 火藥和爆破

第286條 爆破器材到礦後,供應科要立即組織保衛、安檢人員進行驗收,裝車,運到井下火藥庫,否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287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必須建立相應的貯存、保管、發放、回收、全電阻檢查、編號、防火等爆破材料管理製度及管理、發放人員崗位責任製,並張掛上牆,否則,每項罰供應科責任人100元。
第288條 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類貯存在硐室的壁槽內,擺放要整齊,嚴禁混放,否則,罰爆破材料庫當班發放人100元。
第289條 電雷管、炸藥貯存時必須采取防潮、隔潮措施,否則,罰供應科責任人200元。
第290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不得有淋水、積水現象,必須保持整潔、無雜物。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291條 爆破材料管理人員應定期對存放的炸藥、電雷管進行質量檢查,因變質不能使用的電雷管、炸藥要做銷毀處理。銷毀處理前供應科負責把需銷毀的爆破材料分類登記在“爆破材料銷毀處理登記表”上,報礦長批準並製定有關安全措施,經審批後由保衛科、安檢科、供應科按國家有關規定交上級部門進行銷毀,違反以上規定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292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必須配置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放置地點符合要求,爆破材料管理人員必須熟悉其使用方法,不配置滅火器材罰供應科1000元,爆破材料管理人員不會使用滅火器材,罰100元。
第293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必須使用礦用防爆型照明燈,照明線使用不延燃電纜,電纜懸掛整齊,電壓不超過127V,嚴禁在貯存電雷管和炸藥的壁槽內裝燈。否則,對供應科罰款500元。
第294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除存放電雷管、炸藥外,嚴禁存放其它物料,爆破工使用的工具箱隻能存放雷管專用工具包,一定數量的母線和備用腳線,擺放整齊後並上鎖,否則,罰供應科200元。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破材料庫的貯存庫房內,否則,罰爆破材料管理人員和帶燈進入者各100元,若庫內照明設備或線路發生故障,檢修人員可使用帶絕緣套礦燈及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在庫房管理人員的監護下進入庫內工作不按規定罰責任人100元。
第295條 裝卸爆破材料由供應科安排專人進行,保衛科安排專人在現場監護,嚴禁其它人員進入工作區。否則,將追究責任,並對責任單位負責人給予200元罰款。
第296條 井下爆破材料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填寫“雷管使用情況日報表”、“火工品消耗管理台帳”“火藥雷管庫存日報”、“民爆器材倉庫收支明細台帳卡”、“火藥、雷管出庫單”,不按規定填寫或填錯的,每處罰款100元。
第297條 爆破材料在貯存、運輸、使用的全過程中,所有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衣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298條 爆破材料裝卸時嚴禁腳踩、拋擲、磨擦、撞擊,否則,對裝卸人員罰款200元。
第299條 遇有雷雨天或暴風雪天必須立即停止整個裝卸、運送工作。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300條 井筒內運送爆破材料時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否則,罰運送人員每人100元。
第301條 裝車時,炸藥的裝車高度不得超過礦車邊緣,雷管裝車高度低於車邊緣100mm,雷管箱不得側放或立放,否則,罰裝卸人員每人100元。
第302條 運送爆破材料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要用軟質墊物塞緊。不采取措施的,對運送人員每人罰款100元。
第303條 爆破材料裝入礦車後必須及時下井,禁止將其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它巷道內。否則,罰有關人員每人100元。
第304條 運輸過程中保衛科安排專人監護爆破材料的地麵運輸,供應科安排爆破材料庫管理人員專人護送,否則,將追究責任,並對有關責任人每人罰款100元。
第305條 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破材料,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306條 運送電雷管時,絞車提升速度不得超過2m/s,其它爆破材料不得超過4 m/s,電機車運行速度不得超過2m/s。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307條 裝有電雷管或炸藥的礦車不得同時運送其它物品或工具,否則罰責任人員100元。
第308條 電雷管由爆破工親自運送,並裝放在專用的工具包內,炸藥由各單位領藥工在爆破工的監護下運送,嚴禁中途逗留,否則,罰有關責任人100元。
第309條 嚴禁爆破工、領藥工使用刮板運輸機、皮帶機等運送爆破材料,否則,罰爆破工、領藥工500元。
第310條 因工作需要攜帶爆破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不超過4人,其他人員嚴禁同罐上下。否則,罰把鉤工200元。
第311條 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不得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乘罐上下,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312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存管理(發放)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發放電雷管炸藥必須在發放硐室內進行,爆破工、領藥工不得進入發放硐室的鐵柵欄內,否則,罰款100元。
第313條 電雷管在發放前必須進行編號和使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作全電阻檢查,並將腳線扭結成短路。編號必須做到爆破工每人一號,爆破工調離後本人號碼即行作廢,不再使用。電雷管不編號或不作全電阻檢查,每發罰款50元。打號不清或雙號每發罰款100元。
第314條 爆破工領藥工必須全部建立卡片,井下爆破材料庫存做到卡片上牆,爆破材料庫管理人員在發放電雷管、炸藥時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領或錯發現象。發生錯發,罰火藥庫管理人員100元/發,放炮員50元/發。
第315條 發放電雷管和炸藥時做到秩序井然,不得混發。否則,罰現場責任人100元。
第316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管理人員對各單位的發放、領取、使用和退庫,必須班班做好台帳、記錄、領耗專用單,做到日清月結,各種台帳、記錄、領耗專用單必須一致,發現一處錯誤,罰相關責任人100元。
第317條 台帳、記錄、領耗專用單上的數字、簽字必須完整、清晰,不得塗改,否則,發現一處塗改罰相關責任人各100元。
第318條 工作麵必須堅持使用雷管箱、炸藥箱並上鎖,電雷管和炸藥隨用隨取,不上鎖或箱子不完好而又未設專人看管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319條 雷管箱鑰匙由爆破工保管;炸藥箱鑰匙由班長保管。否則,對責任人罰200元;
第320條 雷管入箱前,跟班隊長和放炮員一起核對數量,否則,對責任人每人罰款200元。
第321條 放炮前爆破工必須同班長共同檢查,核實每次裝炮和起爆數量並雙方簽字。違反有關規定處罰如下:
1、當班放炮工作全部結束後,爆破工、班組長共同核實本班電雷管、炸藥實際消耗量、剩餘量並雙方簽字。剩餘的電雷管由爆破工到爆破材料庫退庫,剩餘的炸藥由班組長負責安排領藥工做到領取、消耗、退回三對口,工作地點不得存放火工品。不按規定執行,每項罰相關人員100元。
2、爆破材料庫管理人員認真填寫台帳、記錄,做好的退庫記錄,對不退庫的單位下一班停發炸藥。不按規定執行,每項罰相關人員100元。
3、工作麵裝配引藥工作,由爆破工進行。否則,罰放炮員200元,罰製作人300元;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其它人員不得參與。否則,罰款100元;爆破工必須認真檢查腳線連接質量,放炮母線與腳線連接、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隻準爆破工一人進行,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322條 采掘工作麵跟班隊長、班組長根據工作麵實際情況,合理安排當班爆破工工作量,當班裝好的炮必須當班放完,若有特殊情況跟班隊長、班組長及爆破工必須現場交接清楚,否則,罰責任人員100元。
第323條 通風隊必須給爆破工配備一定數量的備用腳線,嚴禁在放炮過程中出現掐斷雷管腳線的現象,否則,每次罰通風隊500元,罰爆破工100元。
第324條 爆破工、領藥工、班組長、跟班隊長必須各負其責,並對整個放炮過程中電雷管、炸藥、爆破器材的管理工作負責。違反有關規定,處罰條款如下;
1、若把雷管、炸藥亂丟亂放,罰責任人300元。
2、私自轉讓炸藥和雷管,每卷罰責任單位1000元,罰當班班長、跟班隊長各500元,罰爆破工500元。
第325條 采掘工作麵放炮後,必須由放炮員和班長在下班前結束驗炮工作,嚴禁留瞎炮。否則,罰爆破工和班長各200元。
第326條 保衛科要不定期(每月至少查4次)對升井人員進行檢查,對罰責任人200元/次。
第327條 各單位倉庫、職工更衣箱和吊藍內嚴禁存放雷管、炸藥,一經發現,罰款500元/發。
第328條 做好的引藥數量不以當時當地需要數量為限,對放炮員罰款200元。
第329條 一個炮眼內使用2個及以上雷管,罰放炮員或裝藥人200元。
第330條 岩石大巷交班時沒有將爆落的矸石清理到工作麵的底板,由班長負責現場交接班,明確告知接班班長各炮眼的具體位置和數量。否則,罰班長200元。
第331條 放炮前不將母線柱擰緊或母線裸露,放炮後不將母線拿下扭結短路,放炮母線敷設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規定,與電纜或電器設備接觸的。罰責任人200元。
第332條 隨意毀壞火藥、雷管。罰責任人200元。
第333條 放炮員不按措施規定裝藥或一次起爆個數超過規定。罰責任人100元。
第334條 火工品不按一天一檢查,發放、使用返回、牌板等且數量不符,印章不全、有變質、損壞或不清原因。罰責任人200元。
第335條 放炮員升井後不主動接受檢查、不登記,火工品使用記錄與實際使用量不符。罰責任人200元。
第336條 采掘工作麵、其它放炮作業地點附近不設火藥箱和雷管箱或者箱子不完好、炸藥箱不上鎖而又未設專人看管的,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337條 工作麵缺棚少腿放炮或崩倒棚子不扶、支護失修不處理放炮的,對現場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338條 未按《煤礦安全規程》、作業作業規定裝填炮泥或不使用水炮皮。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339條 支護材料、黃泥、水炮皮不到位裝藥放炮。罰責任人100元。
第340條 放炮員、背火藥人員攜帶火工品不用專用火藥箱或不按規定乘坐人車。罰責任人200元。
第341條 放炮前後班組長不在放炮記錄本上簽字。罰款100元。
第342條 煤掘進工作麵使用毫秒雷管不按規定一次起爆。罰責任人200元。
第343條 利用放炮器以外的工具進行放炮,罰責任人200元。
第344條 使用不符合要求炸藥、雷管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345條 火藥;雷管亂存亂放,罰責任人200元。
第346條 違反規定多人裝藥、聯線,罰現場負責人200元。
第347條 放炮前不按規定安排警戒人員,罰現場負責人500元。
第348條 一個警戒人同時在兩個通道內警戒,罰班長和警戒人各300元。
第349條 炮采工作麵一次裝藥分次放炮,罰責任人100元。
第350條 放炮母線長度或撤人距離不符合規定要求,罰責任人200元。
第351條 采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絡是否導通,罰放炮員100元。
第352條 不執行一個起爆藥卷隻插放一個雷管的規定,罰放炮員200元。
第353條 不按操作規定規定從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單個雷管,罰責任人100元。
第354條 讓沒有放炮員安全資格證的人員幫助製作引藥,罰款300元。
第355條 在老炮眼或殘眼上打眼,罰責任人200元。
第356條 放炮員不親自運送雷管,罰責任人100元。
第357條 放炮員不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的,罰款100元。
第358條 放炮母線質量不符合規定的,罰款50元。
第359條 不按規定懸掛敷設放炮母線的,罰款100元。
第360條 放炮未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製度”,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361條 一個工作麵同時使用兩台(含兩台)以上的放炮器進行放炮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362條 放炮後,不立即取下起爆器鑰匙,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五節 運輸提升

第363條 沒有按照規定裝車,出現超高、超寬、超長、超重、偏重等現象。罰責任人200元/輛。
第364條 正常情況下,電機車頂車運行,罰司機100元。
第365條電機車頂車裝卸煤或調車運行時要鳴笛,在最前方的車輛要掛紅燈,同時安排人員在前方警戒,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366條 列車停車壓道岔、超過警衝標的,給予司機50元罰款。
第367條 電機車頂車運行,車輛沒有全部連接的,給予100元罰款。
第368條 電機車超過規定多拉車的,給予100元罰款《》重複378。
策369條 在連車過程中,司機隻能聽從連車人員的指揮,車速盡可能放慢,等待車輛停穩後才能連車。否則,罰當事人50元。
第370條 電機車司機或跟車工發現有扒、蹬、跳車人員不製止,給予責任人100元罰款。
第371條 機車接近巷道口、彎道、道岔、行人或前方有障礙時,必須提前20米減速並發出警笛,否則,罰電機車司機50元;
第372條 電機車換向器閉鎖或者控製係統失靈,帶病運行的,罰維修人員200元。
第373條 不按措施規定處理掉到車,生拉硬頂,罰責任人100元。
第374條 跟車工必須持證上崗,並佩帶口哨保證與電機車司機聯係的準確性。否則,罰跟車工50元。
第375條 人員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架空線必須安設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上下車期間,嚴禁其他車輛在車場運行。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376條 電機車機頭嚴禁搭乘人員或雜物工具,否則,罰司機50元。
第377條 兩列車將近會車時,必須在相距50米以外減速、鳴笛,否則,罰司機100元。
第378條 電機車牽引礦車數量不能超過規定,1噸礦車不超過50輛,3噸礦車不超過25輛,長材車不超過兩輛,液壓支架不能超過3輛。否則,罰機車司機和跟車工各100元。
第379條 必須按規定使用電機車安全裝置的保險絲,嚴禁使用其它材料代替,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380條 一輛電機車不能同時牽引人車和其它車輛(工具車除外),不能牽引分別處在兩股道上的車輛。否則,罰跟車工和司機各100元。
第381條 架線斷路器損壞後不及時修複,罰責任人100元。
第382條 大巷行駛的機車會車時必須做到減速鳴笛;大巷運輸條件不好時,“重車行,空車停”,“人車行,重車停”。否則,罰機車司機100元。
第383條 架線電機車司機在處理機車故障時,除將控製器打到零位外,還必須把受電弓脫離架空線。否則,罰款100元。
第384條 無特殊情況人車隨意停車或延誤開車時間,罰款100元。
第385條 人車進、出站前,信號工不瞭望,人員沒有上、下完畢,隨意發信號開車,罰款100元。
第386條 電機車無燈、無鈴、無撒沙裝置或抱閘失靈仍繼續使用的給予責任人200元罰款。
第387條 跟車工不用規定的口笛發信號,或用其它的信號代替,罰款100元。
第388條 放煤工在裝車前沒有檢查空車情況和發信號,給予50元罰款。
第389條 裝車時重心偏移,可能引起掉道或翻車又沒有采取措施,罰責任人200元。
第390條車場內人車啟動後嚴禁追車和車場奔跑。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391條 乘人車場人員上下車時,人員不能與機車同行。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392條 乘車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有違反下列條例之一者,罰責任人100元。
(1)聽從車場安檢員或跟車工指揮,上車後必須將車門關好。
(2)所攜帶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
(3)列車行使中和尚未停穩前,嚴禁上下車或在車內站立。
(4)機車上或任何兩車之間,嚴禁搭乘人員。
(5)嚴禁超員乘車。
(6)列車在人車停車場或站點以外任何地點停車,未經允許不得下車。
(7)車輛掉道時,應立即向司機發出緊急停車信號。
第393條 在運輸大巷修理調整軌道時,沒有在來車方向設置標誌牌和信號燈等安全設施的責任者,給予100元罰款。
第394條 由於道岔狀態不好,造成礦車掉道,罰責任人100元。
第395條 人車安全門要保持完好,不變形,推拉靈活,人為損壞罰責任人100元。
第396條 各種車輛的兩端必須裝設緩衝碰頭,每端突出的長度不得小於100mm。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397條 主要運輸大巷的人車停車點,兩端應設置閉鎖信號。以防在上下人期間其它車輛進入,碰頭和追尾,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398條 水平大巷各交叉點口和彎道兩端必須設置能同時發出聲和光的行車預報警信號,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399條 礦車必須嚴格執行完好標準及檢修標準,禁止帶病運轉,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400條 運輸設備的各種連接裝置(勾、環、銷、繩)磨損超限,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401條 起吊重物時吊掛倒鏈的螺絲未上滿扣,罰責任人100元。
第402條 推車過程中發現前方有人、有障礙物或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口時,未發出警號的給予100元罰款。
第403條 井下人力推車應遵守下列規定,有違反下列之一者,罰責任人100元。
(1)每個推車人員必須熟悉推車路線,坡度大小,彎道半徑大小情況,熟悉信號規定,推車前一定要檢查軌道是否合格,車有無問題,車輛裝載是否符合規定,沿線有無障礙物,如有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2)一次隻能推一輛車,而且要目視前方,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和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時,以及接近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工必須及時發出警告,嚴防撞到行人和車輛,
(3)同方向推車時,在坡度小於5‰時,兩車間距不得小於10米,坡度在5-7‰時,兩車間距不得小於30米,坡度大於7‰時,嚴禁人力推車。
(4)在車場推車時,推車工必須聽從掛鉤工指揮;在南北大巷推車時(必須有專項安全措施),嚴禁與電機車同時運行。
(5)正常推車時,推車工腳站在道內,目視前方,平握礦車扶手,推花車時手握直框架,同時要集中精力,耳聽後方,隨時防止後麵突然來車。
(6)多人推多輛車時,必須有一名現場指揮人員,在推車時,要手持打掩棍,以便緊急時停車。
(7)在推車時,隨時注意棚梁,防止碰傷或擠傷。
(8)在把車到推指定地點後,將車輛按規定支擋好,以防車輛自溜。
第404條 不準使用連接裝置損壞或者嚴重變形的礦車,否則,罰責任人100元/輛。
第405條 使用絞車反向拉車(運輸支架時除外),罰司機100元。
第406條 檢修工不按照規定檢查鋼絲繩或者漏檢、假檢,記錄漏填或填寫不規範者,罰款100元。
第407條 絞車司機接班後,不及時檢查各項安全保護,或檢查記錄漏填或填寫不規範者,罰款100元。
第408條 軌道運輸使用的聯接裝置不符合以下規定,給予100元罰款。
1、井底車場、南北翼軌道運輸大巷安裝架空線的區段:
3噸底側卸式礦車之間的連接按原設計的二環鏈使用,不得使用其它形式的連接裝置。
1噸礦車或材料車(包括花車、平板車) 之間的連接按原設計的三環鏈使用。如果運送長材車輛,車輛之間的連接裝置不夠長時,可以使用連接杆,但必須保證礦車運行時插銷、繩套連接牢固可靠、不脫銷,每次運輸車輛不得超過2 輛。嚴禁長材車直接與設備車、電纜車連接。
2、斜巷提升1噸礦車時,礦車與礦車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原設計的三環鏈連接,其它任何形式不得使用,並按絞車規定提升數量提升。
3、斜巷運輸時,鉤頭和礦車之間要使用合格的銷子或與提升能力相匹配的U形環連接。
4、斜巷提升鋼管、軌道等超長材料車輛時,必須單車提放,並使用絞車鉤頭連接。提放單體、鋼梁、園木等支護材料時,若第一輛車與第二輛車之間原三環鏈連接長度不夠,可采用10噸及以上卸扣(U型環)連接三環鏈或五環鏈,以增加連接長度,但每鉤提升材料車數量不得超過2輛,且提升重量不得超過絞車核定提升重量,並按規定連好保險繩,卸扣螺栓旋入深度達到滿扣。當提升材料或設備可能超重或重量不明時,嚴禁提升或下放車輛,信號把鉤工必須向值班隊長彙報,製定專項措施並報批。
第409條所有軌道運輸斜巷必須按機電科下發的《斜巷安全設施安裝標準》安裝使用氣動或液壓擋車杠,不得使用手動擋車杠,斜巷按約200米/道加裝防跑車裝置。否則,每一處不合格罰責任人200元,罰機電副隊長100元。
第410條擋車杠(欄)或牽引汽缸應使用專用錨杆固定,牽引鋼絲繩直徑必須在18.5毫米以上,聯動擋車器兩側必須加裝限位繩,落下時距軌麵高度應不大於200毫米;抬高時不低於1.6米。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411條 斜巷掘進時,在工作麵耙矸機後方20米處,應設擋車裝置;斜巷長度超過50米時,上平台下部10米處還要加裝擋車器,在上平台加裝阻車器。否則,罰責任單位機電隊長200元。
第412條 斜巷各車場必須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否則,罰責任單位機電隊長200元。
第413條 上下變坡點處,軌道一律不準采用對接頭,應根據變坡點情況,必須將軌道彎成彎道敷設。否則,罰施工負責人200元。
第414條 斜巷上端的絞車必須設有足夠的過卷距離,並有1.5倍的備用係數。 否則,罰單位500元。
第415條 運料兼行人的巷道必須每隔40米設置一個躲避硐,躲避硐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寬度不小於0.7米,礦車一側距巷道距離不少於500mm,否則,罰責任單位負責人500元。
第416條 絞車在滾筒上的鋼絲繩排列必須整齊,不能爬繩、擠繩、咬繩;20米以內不得有2個及以上的接頭。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417條 絞車生根繩直徑不得小於18.5毫米,接頭處不得小於3付繩卡,用不少於兩根錨杆固定,嚴禁固定在棚腿上。否則,罰100元。
第418條 鋼絲繩在滾筒上生根固定時,必須上齊所有的壓繩板並緊固壓板螺栓,否則,罰包機人100元。
第419條 斜巷絞車每個鉤頭必須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險繩,繩徑與主繩(直徑24毫米以下)同,用不少於三付卡子固定;保險繩的長度要和掛車數相適應,不得過長。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420條 把鉤工要認真檢查出入罐籠易脫落的零部件(入托滾、散件等)裝車是否牢固。否則罰把鉤工100元。
第421條 軌道算起,電機車架空線懸掛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小於2.2米,行人的巷道內不小於1.9米;在行人的巷道內,車場內以及人行道與運輸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於2米,否則,罰運輸隊分管副隊長200元。
第422條 斜巷礦車掉道後,把鉤工不就地處理,拉車距離超過10米,罰款100元。
第423條 斜坡道必須具備“四保險”即保險閘、保險峒,保險杠,保險繩;“三固定”即開車司機固定,固定信號工,固定把鉤工,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424條 所有保險杠、保險閘、保險門、阻車器應經常處於關閉狀態,采掘區隊使用的保險杠必須加滑輪,用鋼絲繩牽引,隻有在礦車通過時才能由把鉤工操作,按規定的距離升起或落下,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425條 各種保險裝置均應落實到人,懸掛責任牌,每班開車前由信號工進行一次試驗,不合格不準使用,礦每周進行一次檢查,並做記錄保存,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426條 斜巷提升運輸必須設立提升信號,信號統一規定為一下停,二下提,三下放,四下慢提,五下慢放,亂鈴為緊急信號,不按照規定使用的,罰責任人200元。
第427條 斜巷要用聲光兼備與按鈕為一體的組合電鈴或語音信號,否則,罰機電隊長100元。
第428條 斜巷上下車場及中間通道口,風門處必須使用聲光行車報警裝置或語言信號裝置,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429條 每條斜巷內每隔30米設置一個紅燈信號,變坡點及偏口必須設警戒紅燈,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430條 立井提升信號裝置、安全門搖台必須閉鎖,信號和絞車啟動裝置必須閉鎖,隻有關好安全門升起搖台才能解除閉鎖,發出信號,隻有井口信號工發出信號,才能解除絞車閉鎖,起動絞車。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431條 小絞車安裝執行審批驗收製度,使用前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機電科、安檢科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並落實到責任人。
第432條 小絞車(11.4-40kw)安裝必須采用混凝土基礎,使用期在3個月以內的臨時性絞車可采用壓柱、戧柱(四壓兩戧)、地錨固定,但壓柱、戧柱必須牢固可靠,符合規定,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433條 絞車必須完好,零部件齊全、完整,製動閘及聯杆係統操作靈活可靠,無彎曲和變形,閘帶無斷裂。所用穿銷、開口銷必須使用標準件,護板齊全完整緊固,無滲漏現象,否則,每項罰責任人100元。
第434條 鋼絲繩滾筒上的固定必須可靠,鋼絲繩長度不得超過絞車最大容繩量,絞車鋼絲繩下放到最低點時,滾筒上的餘繩不少於3-5圈,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435條 鋼絲繩插接使用時,插接長度不得小於繩徑的1000倍,嚴禁傾斜巷道提升使用插接鋼絲繩,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並落實到責任人。
第436條 井下使用鋼絲繩繩夾布置方式必須按機電科下發的《鋼絲繩繩夾布置標準》(國家標準)執行,使用與鋼絲繩相匹配的繩卡,不符合規定的,每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並落實到責任人。
第437條 采用無極繩絞車運輸時,地滾損壞不及時更換維修。否則,罰責任人100元/個。
第438條 軌道要按標準鋪設,軌道接口間隙不大於5mm,高低和左右錯差不大於2mm,軌枕間距不得大於1米,巷道內無雜物,無浮煤,無積水,否則,每處罰款100元。
第439條 小絞車最突出部分與礦車最突出部分最少距離不得小於400mm,絞車最突出部位與巷道幫最小距離不得少於250mm,絞車司機操作時不應與巷幫碰觸,絞車硐室高度不得小於1.8米。否則,罰責任單位300元並限期整改。
第440條 多部絞車接力運輸時,各絞車信號係統不得串聯,嚴禁同一軌道線路兩部車同時進行作業,嚴禁一部絞車雙向提升,特殊情況下應製定專項措施。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並落實到責任人。
第441條 各種鋼絲繩在斷絲麵積與鋼絲繩總麵積之比,達到下列規定時必須更換,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1)升降人員或兼作升降物料的鋼絲繩為5%;
(2)專為升降物料的鋼絲繩為10%。
(3)架空乘人裝置和專為無極繩絞車運輸用的鋼絲繩為25%。
第442條 乘坐猴車人員提前區域上車和下車區域不下車,罰責任人200元。
第443條 皮帶輸送機司機的袖口、庫腳和衣襟未紮緊,罰款100元。
第444條 維護工必須每天檢查一次鋼絲繩、鉤頭、保險繩及連接裝置,並認真做好記錄,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445條 鋼絲繩受到衝擊拉力時(如突然停車),應立即停車檢查,發現有死彎、擠傷、直徑變細而繼續使用的,罰責任人200元。並立即采取措施處理。
第446條 井口把鉤人員工作不負責或檢身人員未執行檢身製度的,給予100元罰款。
第447條 罐籠每層內一次能容納的人數必須符合規定(大罐單層不超過38人,小罐單層不超過23人),超過規定人數1人時,罰把鉤工100元。
第448條 職工進入罐籠以後,把鉤工必須親自關好安全門,然後才能發出信號,否則,罰款100元。
第449條 信號工和操車工隻有確認接到把鉤工發出的信號後,才能進行操車或打信號作業,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450條 乘罐人員不得私自開關罐門,否則,罰款100元。
第451條 副井提升,無措施升降超長、超寬、超重物料的,給予責任人100元罰款。
第452條 井上下把鉤工對提升的大件或特種車輛要重點檢查,杜絕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車入罐。否則,每次罰責任人100元。
第453條 把鉤工必須檢查長材車、大件車是否綁紮牢固、可靠,發現不安全之處,應及時彙報值班隊長或調度室,說明情況,要求責任單位派人處理,否則,罰責任人100元。不及時處理,每拖延一班,罰款100元。
第454條 升降長材(吊罐底作業)時,把鉤工應事先通知絞車司機,說明情況,控製車速在1m/s以內,減速慢行。否則,罰款100元。
第455條 長材裝車時,要求選用完好的材料車輛,同時車兩頭要裝勻稱,不能出現一頭沉現象。根據所運長材長度確定下墊方木厚度(方木需與花車連接牢固),增加與材料車間的磨擦阻力,防止滑動竄落。(方木厚度大於200毫米,以方便摘掛鉤頭)。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456條當裝運鐵道時,要求使用強度足夠的鋼絲繩捆紮牢固,並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可通過鐵道一端的孔把鐵道牢固串綁起來,使用舊皮帶封堵;當裝運管子、單體等材料時,要求下端用舊皮帶或鐵絲網等物做堵頭封堵,防止運行時滑脫,同時要用鐵絲或鏈條綁緊。否則,罰款100元。
第457條 運輸隊副井口把鉤工下車時發現有壞車的一律不準入井,否則,罰把鉤工50元。
第458條 軌道斜巷向下運材料、設備時,應裝車運輸,不得隨意滾動;采取絞車拖運時必須製定專門措施;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459條 雙滾筒絞車運行過程中換檔的,罰司機300元。
第460條 井上下信號工收到任何不明信號,均不得發送開車信號。必須用備用信號或專用通訊設備聯係,確認收到信號準確無誤後,才可以向絞車司機發送信號。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461條 信號工發出開車信號後,不準廢除本信號,特殊情況需要改變時,應先發停車信號後,再發其它種類信號,否則,罰款50元。
第462條 啟動刮板運輸機前要先發出信號,警告沿途人員離開轉動部位,起動時,先點動1~2次,聽聲音、看狀態,確認無誤,方可連續運轉。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463條 各類絞車司機沒有嚴格按照規定操作的,給予100元罰款。
第464條 斜巷行車時把鉤工不製止行人的,給予100元罰款。
第465條 平巷車場軌道運輸時,超過規定多掛車輛的,給予責任人100元罰款。
第466條 小絞車運輸超過30米未安裝使用聲光信號的,給予100元罰款。
第467條 使用小絞車運輸,違章掛車、摘鉤給予100元罰款。
第468條 斜巷絞車提升速度超過規定的,罰責任人200元。
說明:斜巷提升長材車輛時,絞車速度限製為:防爆液壓絞車(滾筒φ1.6m及以上)為1.5m/s以內;小絞車(滾筒φ1.6m以下)為1m/s以內。
第469條 把鉤工接班首先要檢查鉤頭、連接裝置以及15米內的鋼絲繩等進行認真檢查,必須完好、安全、可靠,否則,罰款100元。
第470條 把鉤工要正常使用“一坡三檔”,否則,罰款100元。
第471條 采用絞車回柱時,繩道兩側不得有人,必須使用可靠的信號。 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472條 拉絞車鋼絲繩鉤頭時,必須有人提鉤頭隨行。否則,罰責任人100元。拉壞軌道或設備的,加倍處罰。
第473條 斜巷內運輸車輛脫軌後複位正軌時,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得摘鉤處理,不得用提升繩硬拉硬拽,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474條 擅自使用緊急停車信號,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475條 擅自使用非本單位管理的運輸設備,罰責任人200元。
第476條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準把斜坡作為停車場,嚴禁用調度車代替回柱絞車回柱,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477條 上山掘進采用倒拉形式提升或對拉提升時,必須有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478條 無論斜坡還是平巷運輸,隻有在礦車或機車停止後才能摘鉤,嚴禁在運行中摘鉤。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479條 副井上、下口安全門與信號不閉鎖;罰責任人200元。
第480條 在大巷內施工時,不設警戒人瞭望兩側車輛,罰責任人200元。
第481條 軌道運輸不安裝使用聲光信號的,給予責任人200元罰款。
第482條 升井或下井車輛上的設備、材料捆綁不牢的,給予200元罰款。
第483條 軌道運輸地輥或巷道轉彎處立輥不按規定配齊的,給予100元罰款。
第484條軌道鋪設質量差,影響正常行車安全的責任者,給予100元罰款。
第485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操作前,沒有進行安全確認的給予100元罰款
第486條 機械設備的旋轉危險部件,沒有遮攔或安全保護設施的責任者,給予200元罰款。
第487條 列車兩側站有人的情況下,仍然繼續頂車,給予100元罰款。
第488條 小絞車滾筒上鋼絲繩盤繩不符合要求的,給予100元罰款。
第489條 小絞車鋼絲繩用插接以外的方法連接的責任者,給予300元罰款。
第490條 小絞車鋼絲繩斷絲超限,不及時更換的,給予300元罰款。
第491條 使用花車裝長料時,不準壓住礦車銷軸,否則,罰100元。
第492條 主提升裝置超載運行,罰責任人200元。
第493條 主要上下山巷道內和變坡點處,都要安裝照明,並且保持完好長明。否則,罰單位隊長和機電隊長各100元。
第494條 斜巷絞車把鉤工接班後檢查道岔是否幹淨,及時處理積存的雜物,否則,罰款100元。
第495條 斜巷上、下車場處必須按規定懸掛各種牌板,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496條 斜巷“一坡三檔”要設置管理牌板,明確責任人,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497條 各種設備要定期檢查完好情況,檢查記錄填寫準確及時。否則罰100元。
第498條 斜巷上平台距變坡點1-2米處,安設能夠防止未連接車輛滑入斜巷的靈活可靠、能自動複位的阻車器。抬起後高度不小於300毫米,否則,罰責任單位300元。
第499條 絞車必須安裝護身板,並保持完好、可靠,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500條 平巷車場使用小絞車反向拉車時,回頭滑輪不得掛在棚腿或錨杆上,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501條 不準用礦燈、喊話、敲打管子等方式代替開、停車信號。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502條 機頭機尾壓柱使用單體或其它鋼性材料。罰責任人100元。
第503條主運輸斜巷上、下車場及各甩車場必須使用使用永久道岔,否則,罰款200元。
第504條 刮板輸送機機槽接口不平穩,罰責任人100元。
第505條 刮板機刮板連續缺少達兩塊以上或累計缺少總數量達5塊以上者,罰責任人50元/塊。
第506條 刮板輸送機運轉中要注意鏈條鬆緊程度,發現斷鏈、走斜、飄鏈、刮板變形、機頭掉鏈、溜槽拉壞、出現異常聲音和溫度過高等現象都應立即停車處理。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507條 刮板輸送機、皮帶運輸機必須安裝信號且正常使用,否則,罰100元。
第508條 刮板運輸機機頭、機尾必須安裝合格壓柱且牢固可靠,不允許壓在減速機外殼上或電機上,且壓柱必須采用直徑不小於160mm圓木,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509條 刮板輸送機必須平直(采煤機前後15米除外),零部件齊全完整,聯結裝置緊固可靠,擋煤板防護裝置齊全。否則罰責任人50元/處。
第510條 機電設備的液力偶合器必須使用防爆片及易容塞,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使用其它物品代替。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511條 運輸機、采煤機閉鎖控製失靈,繼續使用的,罰款300元。
第512條 起動輸送機、采煤機、轉載機時,不試轉、不給聲光信號、不瞭望,不進行安全確認,罰款200元。
第513條 機械設備不按規定保養,給予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514條 用單體支柱頂電機、減速機者,給予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515條 使用無極繩絞車運輸的巷道,軌道接口要固定在道木上,地輥損壞要及時更換、維修,在頂板變化大的地點要裝設長托輥,否則,罰款100元/處。
第516條 使用無極繩絞車時,跟車工距離小於5米,或開車前站在車的前後方,不進行躲避,罰款200元。
第517條 刮板機檢修常用零部件儲備到位,及時更換磨損的緊鏈器、壓鏈器、刮板、鏈條、中間槽等部件,防止飄鏈,保證設備完好。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518條 沒有安裝聲光報警裝置的皮帶,開啟時要先點動後開機,否則,罰司機100元。
第519條 采麵機巷轉載溜子機尾無蓋板的,給予責任人100元罰款。
第520條 綜采、綜掘設備裝車時捆綁不牢,罰責任人200元。
第521條 提升設備未按規定每日檢查試驗安全保護裝置的,給予責任人100元罰款。
第522條 在刮板輸送機飄鏈或鏈子跑偏時,繼續裝煤,罰責任人100元。
第523條 刮板輸送機、皮帶輸送機輸送物料,不嚴格按照措施要求執行的,罰責任人300元。
第524條 杜絕溜子、皮帶在壓死或刮卡的情況下頻繁強行起動。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六節 機 電

第525條 在機電設備檢修時,停電後不掛牌、不加閉鎖;已停用的電器開關不切斷電源,給予責任人100元罰款。
第526條 提升設備每天檢修不足2小時的責任者,給予50元罰款。
第527條 絞車和運輸機司機離開工作崗位超過規定距離50米,又沒有將開關手把打到零位,罰司機100元。
第528條 絞車電氣製動、二級製動甩掉不用的,給予責任人200元罰款。
第529條 40KW及以上的電動機,應采用真空電磁啟動器控製。不符合此規定的罰責任人100元。
第530條 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否則,每次罰當事人500元。
第531條 井下檢修機械設備時開關未停電,手把未打到零位閉鎖,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200元。
第532條 每台設備必須指定專職司機,其它任何人無權操作,否則罰責任人500元。
第533條 硐室內各種設備與牆壁之間應留出0.5米以上的通道,各種設備相互之間,應留出0.8米以上的通道,(對不需要從兩側或後麵進行檢修的設備,可不留通道)達不到此要求的罰責任人100元。
第534條 絞車司機擅自調整製動閘,罰款200元。
第535條 運轉設備解體檢修和事故處理要有專人監護,多人作業要由當班隊長指定專人負責指揮,指揮人員要堅守現場。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536條 在運轉的設備上方不搭平台作業,罰責任人300元。
第537條“約時”停送電或“借光”作業,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538條、井下電工檢修現場沒有用專用放電線罰責任人300元。
第539條 配電工甩掉各種保護裝置強行送電的,給予300元罰款。
第540條 井上、下要害崗位各種記錄簿、日誌要按規定填寫。否則,給予責任人100元罰款。
第541條 不按規定要求及時維修調校安全儀器儀表,影響正常使用的責任者,給予100元罰款。
第542條 發放不合格的礦燈和自救器的責任者,給予100元罰款。
第543條 不按規定檢查、維修礦燈和自救器的責任者,給予100元罰款。
第544條 亂扔剩油、廢油及棉紗、布頭等易燃品,罰責任人50元/處。
第545條 要害崗位的大型設備填寫假的運行記錄,罰款200元。
第546條 電氣設備過流整定值不符合要求的責任者,給予100元罰款。
第547條 設備開關不上架的責任者,給予50元/處罰款。
第548條 檢修線路或電氣設備不執行停電、驗電、放電和短路接地線規定的,給予300元罰款。
第549條 機電硐室入口未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等警示牌,罰責任人100元。
第550條 電氣設備不按規定安設接地極的責任者,給予100元罰款。
第551條 不按規定周期檢查機電設備的責任者,給予100元罰款。
第552條 巷道內電纜落地或用鐵絲吊掛的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款。
第553條 電纜泡在水中,對責任人罰款200元/處。
第554條 電纜接線有“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等嚴重失爆現象,按三級事故處理。
第555條 在罐頂檢修時,提升罐籠(盤)安全防護裝置不齊全,未製定安全措施的責任者,給予200元罰款。
第556條 電器設備及礦用電纜被水淋,不設雨搭、防水棚等防淋設施,罰責任人100元。
第557條 主提升絞車未執行1人操作1人監護製度的,給予100元罰款。
第558條 127伏手持式電鑽絕緣護套損壞,仍然繼續使用,罰責任人100元。
第559條 每月組織兩次機電運輸專業安全大檢查,否則,罰機電科長200元。
第560條 膠帶輸送機托輥具有明顯壞損不轉、爛的或缺托輥數量超過規定的,給予100元罰款。
第561條 膠帶輸送機跑偏磨機架的,給予100元罰款。
第562條 膠帶輸送機托輥被浮煤、積水埋沒的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款。
第563條 膠帶輸送機底膠帶拖地運行的,給予100元/處罰款。
第564條 輸送機的頭尾有積貨影響運行,皮帶拖底煤、矸、雜物運行,罰責任人100元。
第565條 暴露的膠帶輸送機尾沒有防護罩的,給予300元罰款。
第566條 膠帶輸送機缺少防跑偏、超溫、速度、堆煤、煙霧報警和自動灑水裝置的責任者。罰款100元/項。
第567條 溜煤眼、煤倉、卸載坑或沉澱池等處易造成人員傷害的地點,未安設安全防護設施的責任單300元罰款。
第568條平巷站在礦車上作業時,礦車不用木楔掩車的。罰責任人100元。
第569條 屏蔽電纜露出屏蔽層,通訊、監測等本安型供電電纜露出導線,罰責任人100元/處。
第570條 對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出現類比“失爆”現象,按不完好處理,每處罰款100元。
第571條 檢漏繼電器或煤電綜保、照明信號綜保甩掉不用或現場檢查不合格者,每處罰責任單位300元,罰機電隊長50元。
第572條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欄等防護設施,否則,每處罰責任單位300元。
第573條 低壓漏電保護每天試驗一次,煤電鑽綜合保護每班試驗一次,低壓漏電遠動試驗每月一次,並認真填寫好記錄。不試驗罰單位100元,無記錄罰50元。
第574條 局扇風電閉鎖不合格或瓦斯異常地區局扇未實現“三專兩閉鎖”(或使用帶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線路供電),每處給予責任單位1000元罰款,機電隊長200元。
第575條 瓦斯斷電儀不能正常使用,每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300元。
第576條 過流、短路、接地保護裝置失靈、損壞或不符合整定要求;每檢查發現一處罰單位500元。
⑴短路保護整定值過大,不能滿足可靠係數要求;
⑵磁力起動器JDB、綜保3、4號短接起不到保護作用的;
⑶用銅(鐵、鋁)絲當保險的;
第577條 地麵供電設備防雷裝置失效或不定期進行檢查處理,罰責任人200元。
第578條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閥以及各種保護不靈敏可靠、整定值超過規定、不按期校驗的,每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300元,隊長100元。
第579條 井下移動變電站電氣保護裝置甩掉不用或現場試驗不合格,每處罰責任人500元。
第580條 用濕手操作電器開關(127V以上),罰款100元。
第581條 檢修綜掘機時,截割機頭沒有落地的,罰款責任人100元。
第582條 起吊重物時,起重機繩扣、鋼絲繩、起重吊掛設施等不經檢查就使用或者超負荷運行,罰款100元。
第583條 主要設備的01manbetx 和崗位責任製應懸掛在運轉設備附近。否則,每項罰機電隊長50元,隊長30元。
第584條 設備的完好責任牌應齊全,內容填寫正確清晰,否則,每台罰責任人50元。
第585條 防爆電器設備入井前必須檢查防爆性能,合格後方可入井。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586條 井下閑置防爆電氣設備接線裝置缺擋板、密封圈,罰包機人100元。
第587條 電纜上懸掛其他物品,電纜與風水管路擠碰,相互間沒有防護隔離設施,罰責任人50元。
第588條 局部通風機風葉運行時刮幫,吸風入口防護罩損壞。罰包機人100元。
第589條 液壓管路外皮破損嚴重、不耐壓,繼續使用。罰責任人100元/處。
第590條 井下電氣設備沒有MA標誌牌的,罰責任人100元。
第591條 5m以外輔助接地極沒有打設或扔在地上的,罰責任人300元。
第592條 高壓開關綜合保護燒壞或開關跳閘機構拒動的,罰責任人300元。
第593條 損壞帶電電纜(包括信號電纜),罰責任人300元。
第594條 真空斷路器有粘連現象,斷電後有一相或兩相仍有電的,罰責任人300元(嚴重隱患)。
第595條 井下供電係統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罰單位100元:
(1)接地裝置不合格,接地係統沒形成接地網(5m以外輔助接地極距離不夠,接地鬆動,接地電纜截麵不夠或中間有接頭或露出銅芯的,接地保護截麵小或材質不符合要求,連接裝置無防鬆墊圈的,127V無係統接地或係統接地不齊全的);
(2)采、掘供電未分開(特殊情況下,如采煤工作麵改造,至少有一路電源與采煤工作麵電源分開,有措施);
(3)開關內保護裝置整定不合格;
(4)保護整定值實際與標誌牌不一致或保護刻度模糊不能正確判斷刻度的;
(5)電纜超過其額定電流運行,致使電纜發熱的;
(6)架線對大巷絕緣低(對拉線有漏電現象)或架線回流軌道線不符合要求。
第596條 乳化液泵箱常流水,罰責任者100元。
第597條 采煤機不按規定使用防滑裝置,給予責任人100元罰款。
第598條 采煤機運行期間,沒指派專人看管電纜管線,罰跟班隊長200元。
第599條 采煤機滾筒缺截齒或截齒損壞不及時更換,罰責任者100元。
第600條 采煤機割煤遇鐵器時,不及時停機處理,罰責任者200元。
第601條 采煤機開機時不減速掛離合器,罰責任者100元。
第602條 刮板輸送機缺刮板,刮板螺絲掉一頭,“E”型螺絲損壞、變彎不及時更換,罰責任者100元。
第603條 工作麵放炮時沒有把電氣設備防護措施落實到位,罰責任人100元。
第604條 采煤工作麵輸送機和轉載機搭接不合理或輸送機沒推直、調平,水平彎曲段在15米內超過規定。罰跟班隊長、班長、責任者各100元。
第605條 電機、減速機上有浮貨或浮貨埋住電機,罰責任者100元。
第606條 采煤機割煤過程中絞壞頂網,擠壓刮傷電纜表皮,罰司機200元。
第607條 采煤工作麵兩端頭電纜、雜物堆放在超前支護20米範圍內,影響行人安全,罰責任者100元。
第608條 采麵液壓係統損壞、串液、漏液、安全保護失靈不及時進行處理,給予責任者100元罰款。
第609條 采煤工作麵沒設電纜夾,罰機電隊長200元。
第610條 綜采麵采煤機與工作麵溜子不閉鎖,罰責任人300元。
第611條 采掘工作麵正常通風,但是無人施工,不及時停動力電,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612條 采煤機截齒缺少3個,綜掘機截齒缺少2個以上。或者掉尖達10個以上繼續割煤,罰責任人100元。
第613條 綜合機械化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罰單位300元:按嚴重隱患考核
(1)采煤機截割部離合器失靈;
(2)采煤機無內外噴霧裝置;
(3)支架結構件大銷子竄出;
(4)采煤機電控保護及液壓係統保護甩掉不用;
(5)水冷電機無水開機、風冷電機風葉損壞開機;
(6)乳化液配比達不到規定要求(3-5%);
(7)乳化泵壓力低於規定要求(綜采低於30MPa,炮采低於18MPa);
(8)液壓支架自動降架或不接頂超5架以上;
(9)支架膠管U型卡用鐵絲代替或U型卡插單腿;
(10)運輸機、轉載機搭接短造成嚴重拉回頭煤;
(11)聯軸節護罩觀察孔固定板的固定螺栓有半數以上不合格;
(12)電機連接螺栓鬆動達3條或以上者;
(13)不按規定牌號油脂注油或不按規定油量注油;
(14)設備嚴重漏油;
(15)綜掘機沒有內外噴霧;
(16)綜掘機液壓係統保護不起作用。
第614條 地麵供電係統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罰責任人300元:
(1)電氣設備有放電、超溫,油浸設備有滲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
(2)主扇、主提等重要負荷供電線路有“T”接用戶;
(3)導線有嚴重斷股、燒傷、垂度嚴重超限;
(4)導線交叉跨越、離障礙物距離不符合規定;
(5)杆塔橫擔開裂、扭斜、變形、缺少螺絲、連鐵、瓷件閃絡放電、燒傷、裂紋、損壞、積塵、油汙較多;
(6)線盒嚴重滲油,電纜擠壓變形、滲油;
(7)高低壓電氣設備及其帶電的裸露部分沒有按規定設置隔離護欄、警示牌;
(8)防雷、接地係統不合格或不按規定進行檢查、校驗。
第615條 機電設備安裝後,驗收不合格或者不經驗收就投入使用的,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616條 電工高壓作業時無人監護或者監護不力,罰款200元。
第617條 主、副井絞車保護裝置失靈;主通風機反風設施不完好,動作失靈;壓風機冷卻器超溫,高低壓超溫,風包超溫、超壓,保護裝置不運作,罰責任人300元。
第618條 不按照規定做“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倒台試驗,罰責任人200元。
第619條 電鑽用完後不斷電源(本班內間歇性用電可不斷電源),或者擅自交給非工作人員作業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620條 鍋爐、壓力容器、特種設備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罰單位1000元,並落實責任人
(1)鍋爐、壓力容器(包括空壓機)等要害場所防滅火裝置不齊全可靠的;
(2)安全部件未按期校驗;
(3)鍋爐正壓燒火、滿水或缺水、水質化驗不合格的;高低水位報警不起作用、安全閥不定期校驗等。
(4)氣缸使用不合格的壓縮機油。
(5)特種設備不定期年檢;檢修、運行記錄不全,設備檔案缺項;特種設備運行有隱患不及時處理。
第621條 工作麵通訊設備不全,罰責任者100元。
第622條 擅自打開卸載閥、安全閥,調整部件的動作壓力,罰責任人500元。
第623條 工作麵所有管路必須吊掛整齊,不合格每處罰責任人50元。
第624條 裝岩機作業時,司機與看電纜人員不在一側或裝岩機用完不停電,給予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625條 扒矸機沒有封閉式防護攔,罰機電副隊長100元。
第626條 扒矸機必須安裝牢固,上下山巷道沒有采取防止機身下滑措施(卡軌器或鋼絲繩),不使用支腿,罰機電副隊長100元。
第627條 扒矸機導向滑輪必須固定在攀橛上,不得掛在巷道棚子和支護錨杆上,否則,罰當班班長100元。
第628條 檢修裝岩機時鏟鬥不固定,串爬道時鏟鬥不固定,罰責任者100元。
第629條 移動、安裝耙鬥機時,利用耙鬥卷揚機自拉自吊的,給予責任者罰款300元。
第630條 采煤機司機開機前,不認真檢查機組各部位,不檢查環境、不瞭望、不喊話、不發出信號通知周圍作業人員的,給予100元罰款。
第631條 使用電焊機時,沒有可靠接地,電焊手把損壞、不帶防護麵罩,罰責任人200元。
第632條 采煤機、泵站儀表不靈敏、不準確或有損壞,罰責任者100元。
第633條 隨意關閉泵站的回液截止閥,罰責任人200元。

第七節 防治水

第634條 礦地測部門必須建立健全各類水文地質台帳、礦井必備的水文地質圖紙和下列水文地質資料和圖紙,並及時填繪修改。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次。
第635條 及時編製年度防治水計劃,必須在每年12月底完成,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636條 生產科按規定編製防治水“年計劃、月報、臨時水害預報表”,認真開展水害因素03manbetx 和水害預測預報工作,如果影響安全生產,罰責任人200元。
第637條 地質人員應詳細觀測記錄出水的時間、地點、確切位置、出水層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圍岩破壞情況,測定湧水量、水溫、水質等。同時應觀測附近出水點和觀測孔湧水量、水位的變化,並03manbetx 突水原因。所有突水點都要編製卡片。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638條 在受水威脅的地區,施工單位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施工。科室管理人員要重點關注措施落實情況,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639條 為保證工作麵的注漿效果,鑽探注漿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下行式”注漿的原則。正常施工過程中,水量在20噸/小時以上(含20噸/小時),必須停止鑽進,進行注漿;在進行淺層砂、灰岩水的治理過程中,當鑽孔出水量在3噸/小時時,必須立即停止鑽進,進行淺層砂、灰岩水的注漿工作。若未執行以上情況,每次罰鑽機隊500元,隊長、技術隊長(員)各罰100元。
第640條 測量組在水倉、鑽機窩施工完成並經驗收合格後,及時將其位置準確標示在1:1000的工作麵煤層底板等高線或防治水工程設計圖上,不標示或標示有誤,一次罰測量組長100元;生產科地質組長負責對鑽機窩或水倉的位置進行校核,因未校核出現偏差,一次罰地質組長100元。
第641條 鑽機隊不得隨意更換注漿材料,正常注漿時,若需加入水玻璃、米石、鋸末等骨料時必須經過總工程師批準,否則對鑽機隊隊長、技術隊長各罰100元。
第642條 鑽機隊和生產科地質組都要建立專項防治水管理台帳,將各鑽場的鑽探注漿情況進行記錄,對各地點的鑽探注漿情況進行03manbetx ,無記錄對責任人罰款50元;無分析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643條 鑽探現場必須做到文明施工,材料分類碼放整齊,並實行掛牌管理,鑽杆豎直整齊碼放在指定地點,注漿泵、水泵、鑽機和其它大型物件安放平整,鑽窩在抹水泥地坪後應平整無雜物、油汙、殘留漿液等,各種管線吊掛整齊,並對結合部易脫落部件進行固定,否則罰鑽機隊200元。
第644條 日常施工期間,當出現或發生異常的水文地質現象、發生各種影響鑽進的事故(如鑽孔塌孔、鑽孔不出水、鑽場底板異常破碎或其它原因造成固管失敗、水溫和水壓異常、鑽進遇到異常堅硬岩石段、異常的湧水地段、出水量大於40噸/小時而注漿量低於20噸等情況),鑽機隊必須如實、快速地向地質組進行彙報,否則每發現一次罰鑽機隊1000元,罰隊長、書記、技術隊長各200元。
第645條 地測工程技術人員不按規定下達預報通知單,給予責任者罰款200元。

第八節 其 它
第646條 生產科必須按時向機電科和通風隊提供能反映實際情況的采掘工程平麵圖或電子版底圖,由機電科負責繪製防塵供水、供風管路圖,由通風隊負責填繪通訊線路圖,否則,罰相關責任人300元。
第647條 井下巷道內無浮渣、雜物(超過50mm為一處),無積水(2000mm長、100mm深為一處)、淤泥(1000mm長、100mm深為一處);材料(含黃泥)碼放要保證三麵整齊(誤差小於2厘米)。否則,罰款50元/處。
第648條 立井井架、井筒、煤倉上下平行作業,給予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649條 對竣工工程驗收不嚴,因質量不合格而危及安全使用的,罰驗收簽字人員各300元。
第650條 支護材料不合格,發現一次,罰供應科驗收人員100元。
第651條 通勤車沒有停穩時,從其前後行走的人員,罰款200元。
第652條 值班車應隨時做好搶險準備,無故脫崗一次罰款100元。
第653條 2米高空作業以上不帶保險帶,罰責任人100元。
第654條 入井時間不足或超過規定時間,罰款100元/人。
第655條 違反礦及相關科室明文規定條款的,罰款100元。

第四章 附 則

第656條 業務科室是本礦具體辦理安全獎罰手續的執行單位。在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事實以後,根據罰款數額出具“罰款預通知書”,安檢部門負責人簽字審核以後再發至相關單位。受罰單位在限期內申訴。
第657條 全礦各部門安全檢查結束後,都要將檢查結果和處理意見,交安檢科一份備案,以便督察整改情況。
第658條 政工科、工會、紀委、團委要積極協助作好“三違”人員的幫教工作。
第659條 本辦法與上級單位的規定相抵觸時,執行上級規定;礦內其它規定與本細則想抵觸時,執行本細則。
第660條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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