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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神州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獎罰細則》(審議稿)

作者:佚名 2011-10-08 20:37 來源:本站原創

山西神州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獎罰細則》(審議稿)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了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礦山安全監察條例》、《煤炭法》和《煤礦安全01manbetx 》等安全法規製度,做到“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狠反“三違”,杜絕人的不安全行為,消除物的不安全因素,改善環境的不安全狀態,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經濟和財產不受損失,確保我公司安全生產的目標,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特製定本細則。

第2條:安全獎罰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獎優罰劣、製度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獎懲,使之確實起到促進安全生產的作用。

第3條:安全處罰堅持以教育為主 ,並與經濟處罰相結合;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4條:本細則是隨著我公司安全生產發展的需要,根據我公司的實際情況而編寫的。

第5條:凡隸屬於我公司的各單位和人員,上自領導,下至一般工人(包括全民、合同製、臨時工、外包工等)都必須遵照執行。

第二章 處 罰

第一節 綜合治理(一般規定)

第6條:總經理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對上級安全指示及會議精神負責貫徹執行,並直接傳達到經理級和部、隊級。要組織實施好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以及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發生02manbetx.com 後要及時采取措施組織搶救和指揮,並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要定期召開安全辦公會議,要落實好總經理安全責任製。否則,罰總經理300元。

第7條:各分管經理、總工程師實行分級歸口責任管理,對總經理直接負責。若對總經理的指示、決定不傳達、執行不力罰款300元。

第8條:公司副總工程師、各級主管工程師和工程技術人員,對各級技術工作負責,如工作失誤造成損失,帶來不良後果,罰款300元。

第9條:部、室、區、隊、班組行政正職是本部門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對公司領導的安全指示及會議精神負責貫徹落實,否則罰款200元;對管轄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如所管轄範圍內安全秩序混亂,“三違”頻發,罰部門或隊組有關領導500元。

第10條:公司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年度、季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調度室、安監處、通風區、機電部、生產技術部、地測部、財務部、企劃部等職能部室要積極配合,提供人力、物力、財力,做到專款專用。施工單位要認真組織;盡量保證安技措計劃的順利完成。對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落實不力的有關責任人,給予500元罰款。

第11條: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必須科學、可行,並及時修改完善,否則罰責任者200元。

第12條:公司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召開安全辦公會議,無故不參加者,罰款100元;對安全辦公會議所安排的工作,不能按時完成而沒有充分理由的,對有關責任者罰款200元。

第13條:各有關人員必須按規定參加安全檢查,無故不到者罰款100元,對安全檢查所有“三定”問題未及時落實的罰責任者300元,多次出現的重複問題的罰責任人500元。

第14條:采、掘工作麵在施工前必須編製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並向每一個作業人員進行貫徹,有記錄可查,作業01manbetx 的編製審批要按作業01manbetx 管理辦法執行,內容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否則罰責任者100-300元,無規程或貫徹不力,罰施工單位500元。

第15條:巷道開口、井巷施工過斷層、過無炭柱、貫通;采麵初采、末采、遇頂底板鬆軟破碎、過斷層、過老空(老巷)、過煤柱、過冒頂區以及托偽開采,以及作業方式、支護材料等變化時,必須及時製定安全措施,並向每一個作業人員進行貫徹,無措施、措施不及時或未貫徹,罰責任者100元。

第16條:巷道開口,執行無規程、措施不開口、無局扇送風不開口,無灑水管路及設施不開口,無測量放線不開口,無開工報告不開口的“五不開口”製度。否則,罰責任者200元。

第17條:采掘工作麵的地質條件、作業方式、支護方式等變化時,應立即製定補充措施,措施補充不及時,罰隊組技術員100元。

第18條:巷道貫通時,因技術失誤造成損失或02manbetx.com ,發責任者200-1000元,並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19條:技術部門在巷道設計或進尺控製時要考慮充分,減小或避免無效進尺;隊組施工時,按規程作業,不得造成6米以上盲巷,否則罰責任者300元。

第20條:井下巷道放線不及時或失誤造成巷道方位差錯,出現一次罰責任者200元。

第21條:嚴格把好《作業規程》十個環節(即:編寫、審批、幹部學習、工人學習、考試、補考、成績登記、現場執行、定期複查、修改補充),否則,罰生產技術部部長200元,隊長300元,技術員100元。

第22條:凡限期的“三定”整改的安全隱患,未及時處理的,罰單位300-1000元,隊長200元,重複出現不處理加倍處罰。

第23條:幹部在現場,發現工人違章作業不製止,罰款200元。

第24條:任何人不得違章指揮或利用職權強令(或支持)他人違章作業,違反者罰200元,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25條:任何人在工作崗位不得違反勞動紀律,擅自脫崗,不得在崗位睡覺,否則罰款100元,如發現井下打架、鬥毆、罰責任者500元,情節嚴重者,送公司保衛部處理。

第26條:發生重大的人身02manbetx.com 、未遂事故、機電事故、運輸事故,值班領導和有關部室人員若不到現場又不組織追查事故(一般事故部、隊追查,重大事故公司追查)罰有關責任人500元。

第27條:工作時,出現輕傷,事故單位在24小時內寫出申請,並到安監處領取《工傷診斷書》,並組織本部門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追查,通知安監處參加,在5日內辦理工傷手續。出現重傷,由公司事故追查領導組追查,並辦理工傷手續。否則處罰責任部門300元。出現死亡事故,由上級勞動部門組織追查。一切人身事故,不得隱瞞不報,否則給予事故部門1000元罰款,且過期出現遺留問題時一律不予補辦。

第28條:對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罰:除上級處罰外,山西神州煤業公司對死亡事故責任單位罰款20000元,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0-5000元;對重傷事故責任單位罰款10000元,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0-3000元;對輕傷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對相關責任人罰款400-2000元。若與公司下發的年度工傷管理辦法文件衝突時,以文件為準。

第29條:各生產業務部室、隊組要堅持每周的安全活動日活動製度,組織本部門人員進行安全學習,傳達上級安全會議精神,學習三大規程及安全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文件、法規、條例、指令等。聽取群眾意見,結合本部門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製定相應措施,並做好記錄。不堅持安全日活動,每發現一次,對本部門負責人罰款300元。

第30條:公司每月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要求有關人員積極參加,凡被通知的人員,無故不到一次罰款100元,因部門沒有落實到個人罰部門負責人100元。

第31條:公司每月召開一次安全辦公例會,檢查上次會議落實情況,研究上月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安排本月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辦公會議安排的工作完成不及時,並影響安全生產的部門罰款1000元,對有關人員罰款300元。

第32條:各部門、隊組要嚴格遵守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製》和《業務保安責任製》的規定,做好本職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業務保安責任製執行不嚴,造成失誤或損失,處罰責任者500元。

第33條:特殊工種及崗位工必須做到持證上崗,否則處罰責任者100元。

第34條:進入井下工作的任何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否則罰款100元。嚴禁將煙草或點火物品帶入井下,否則罰款1000元,並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35條:任何入井人員(包括參觀、實習人員)都必須學習有關安全注意事項,不經安全培訓,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入井,參觀學習人員入井必須有專人陪同,否則罰款200元。

第36條:每個隊必須配齊安全副隊長、安全副班長,否則罰隊長200元。

第37條:井上下崗位工、特殊工種都必須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發現一次無證上崗,罰崗位工100元,罰部門負責人 100元;特殊工種罰責任者各200元。

第38條:對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罰款500-3000元,並根據情節給予開除留用或除名,後果嚴重的移交檢察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1、攜帶煙草、點火物品、井下吸煙的或酒後入井的;

2、違反運輸安全規定,扒、蹬、跳運行中的車輛或皮帶的;

3、瓦檢員空班漏檢或弄虛作假做虛假報表的;

4、蓄意製造事故,造成重大隱患者;

5、故意損壞安全設施(如通風設施、消防器材、滅火材料、各類防護裝置)情節嚴重者;

6、盜竊火工品、消防器材、供電、通風及通訊等安全設備及材料,情節嚴重者;

7、工作時間打架鬥毆,危害他人生命安危者;

8、對違章認識不夠,拒絕接受教育,無故毆打、報複安監人員和毆打製止違章人員的;

9、“三違”屢教不改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10、井下使用礦燈、煤電鑽電源等明火放炮的;

11、因違章,工作失職,未履行好安全生產責任製,造成重大事故、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的,事故追查後,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經濟或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39條:井口附近20米範圍內抽煙者罰款50元。

第40條:在井下睡覺或脫崗者分別罰款100-300元, 要害工種(安全員、瓦斯員、放炮員、電工、各類司機)加倍處罰。造成事故者,嚴肅處理。

第41條:要害工種未持上崗者;罰款100元。

第二節 回采 掘進 開拓

第42條:井下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43條:積極開展礦壓觀測工作,掌握頂板規律,觀察人員工作不認真,報表不及時,一次罰責任者100元。

第44條:回采工作麵無“三圖一表”,罰隊長200元;

第45條:掘進工作場所巷道施工斷麵圖、支護說明圖、炮眼布置圖及爆破說明書和避災路線圖不全,罰隊長200元;

第46條:回采機道梁端距煤壁冒落高度超過200mm要接頂,有一處不接頂,罰責任者100元;

第47條:工作麵支護要保持直線度,柱排距偏差不超過±100mm,有一根超過規定罰責任者20元。

第48條:回采支柱迎山角不符合要求或支在浮渣(煤)上,每一根罰責任者20元。

第49條:回采工作麵每缺一根密集支柱,罰支柱工20元,密柱不戴帽,每一根罰責任者10元;

第50條:控頂距不符合作業規程,罰責任者100-300元;

第51條:回采支柱初撐力,單體液壓支柱(φ100mm)不小於90KN,否則,每根罰責任者20元;

第52條:不按規程要求,提前回柱,造成倒懸臂,單梁單柱,每根罰責任者20元。

第53條:回采麵按要求及時移梁,否則每米罰100元;

第54條:回采工作麵直觀失效的支柱(若不完好、漏液、自動卸載等)要立即更換,否則每一根罰責任者20元;

第55條:乳化液泵站和液壓係統完好不漏液,壓力達到規定,乳化液濃度符合要求,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56條:工作麵端頭 “四對八梁”不按規程支護,罰責任者50元,當班帶班長100元;

第57條:回采工作麵懸臂梁不到位,距煤壁大於300mm,每根罰支柱工20元;

第58條:π型梁不成對,每組罰責任者20元;

第59條:回采兩順槽回收不及時,超過作業規程要求,每滯後一排支護罰責任者100元;

第60條:回采工作麵上下安全出口不符合作業要求,罰責任者50元,當班帶班長100元;

第61條:回采超前支護每少一米,罰款50元;不按規程要求支護,梁下每少一柱罰款20元;支設不符合要求,每根罰款20元;

第62條:工作麵運輸溜子機頭、機尾無壓柱,罰責任者200元;

第63條:回采工作麵不按要求聯網,罰責任者100元;

第64條:特殊支架(戧柱、戧柵、木剁等)數量、支設質量不符合規程要求,罰責任者200元。

第65條:回采煤壁傘簷超過要求,有一處罰責任者100元;

第66條:初次放頂、末采放頂要製定專項措施,成立初放、末放領導小組。放放、末放時,每班都要有副科以上管理人員跟班指揮,否則罰責任者500元;

第67條:掘進工作麵永久支護到工作麵迎頭距離超過規程規定,罰責任者200元;

第68條:掘進工作麵不設金屬前探梁或臨時支護,罰當班班長200元。臨時支護不合格,罰當班班長100元。

第69條:掘進巷道淨高、淨寬、坡度,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罰責任者200元;

第70條:砌镟巷、砌牆加鋼梁巷發現砌厚、基礎深度、灰縫、接壓若有一項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罰責任者100元;

第71條:架棚巷發現前傾後仰、棚梁位置、接口、棚距有一項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罰責任者100元。

第72條:架棚巷或砌牆架鋼梁巷道發現構木或背板數量少於規程要求,盤幫構頂不實、接頂填幫不實,空幫空頂,有一項罰責任者50元;

第73條:架棚巷發現棚腿支在浮煤(渣)上,連續3架以上,罰責任者100元。

第74條:錨噴巷道發現噴射厚度、錨杆布置、噴射質量有一項不符合規程要求,扣當班責任者100元;

第75條:不按測量中腰線施工或私自改線施工者,罰責任者100元;

第76條:發現施工偏差有誤,不及時反映,造成失誤的,罰隊長100元,技術員100元;

第77條:砌镟、錨噴、砌牆架鋼梁支護、砂漿、混泥土攪拌不均的,罰責任者100元,不按要求配比,罰責任者100元。

第78條:砌镟、錨噴、砌牆架鋼梁支護平整度達不到要求, 罰責任者100元;

第79條:砌镟巷道幫頂充填不符合要求,罰100元;

第80條:采用架棚支護的巷道,必須使用拉杆或撐木,工作麵10米內棚必須連鎖,撐木或連鎖使用不規範,罰當班班長100元。缺撐木或連鎖罰100元。

第三節 一通三防管理

第81條:嚴禁擴散通風,違者罰責任者100元。

第82條:井下各工作單位無正當理由造成巷道2/3以上斷麵堵塞,影響通風者,罰責任者200元。

第83條:局扇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不準隨便停開風機,違者對責任者罰款200元。

第84條:瓦斯檢查員必須嚴格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各級人員在開工前要了解瓦斯情況,發現異常,必須按照規程有關規定采取措施,否則罰責任人100-500元。

第85條:有來往行人或車輛通過的風門,兩道風門不許同時,造成風流短路,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86條:掘進巷道貫通前20m(綜掘50m),必須停止一頭作業,保持兩頭正常通風,設好警戒,隻準從一頭貫通,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零八條執行,貫通後,應立即調整通風係統,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78條:掘進工作麵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將人員撤到有新鮮風流的地點,切斷電源,否則罰帶班長200元;恢複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隻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扇,否則罰責任者200元。

第87條:凡工作麵使用局扇送風,不準私自拆卸風筒,否則罰款200元;

第88條:風筒距工作麵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時,罰責任者100元。 監測監控探頭不按規定設置的,罰責任者100元;

第89條;采掘工作麵無計劃停風、停電,罰責任者500元;采掘麵必須使用風電閉鎖和瓦電閉鎖裝置,否則,罰責任者500元。

第90條:工作麵因故停風後,必須立即將人員撤到安全並有風流的地點,否則罰帶班長500元。

第91條:工作麵采完後,在45天內必須做好密閉,設備在一個月內搬出,否則罰隊長500元,罰通風區、機電部各1000元;

第92條:凡發現有一條盲巷沒有密閉,或不設柵欄和警標,罰通風隊長200元,通風隊500元;

第93條:保護通風、防塵灑水、監控設施(風門、風橋、密閉、風筒、柵欄、隔爆水袋、噴霧裝置、監控線、探頭等)和設備器材,隨意損壞者,罰款500-1000元。

第94條:井下打眼必須使用濕式煤電鑽打眼,嚴禁幹打眼,違者罰帶班長100元,隊長100元。

第95條:采煤機割煤、掘進機掘進時,必須使用噴霧,嚴禁無水開機,違者罰司機200元。

第96條:岩巷工作風鑽打眼時,必須供水良好,發現一次幹打眼,罰責任者各200元。

第97條:采掘工作麵及皮帶運輸必須嚴格執行綜合防塵製度,放炮前後必須灑水降塵,否則罰責任者100元;各轉載點皮帶司機、溜子司機有噴霧裝置不使用,罰款100元。

第98條:消防灑水管路按照分管範圍,必須及時安設,保證供水。管管或噴霧等安裝不及時,罰責任者100元;有管路缺水,隨意關閉閥門,造成工作麵無法灑水,罰責任者100元。

第99條:采掘麵按規定安設隔爆設施,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100條:未經總工程師批準,不得將灑水管當排水管使用,否則罰責任者500元。

第101條:掘進頭未使用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者,罰責任者200元。

第102條:不安裝甲烷傳感器和與之匹配的斷電儀者,罰責任者100元。

第103條:損壞甲烷傳感器,責任者500元。

第104條:對停電工作麵在恢複供電前不恢複斷電儀及安全監控係統開關供電者,罰責任者100元。

第105條:井下嚴禁用燈泡取暖,違者給予除名。

第106條:井下需要氧電焊時,必須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並嚴格執行安全措施,違者罰款100元。

第107條:瓦斯泵站工作人員應按規定操作,認真執行巡回檢查製度,搞好瓦斯參數測定,按時填報報表,否則,給予責任者100元罰款。

第108條:瓦斯抽放人員應當按規定搞好封孔、接管、放水等工作,否則,根據情節可給予50-100元罰款。

第109條:鑽機工作人員必須按鑽場設計施工,保證鑽孔質量,否則,根據情節可給予50-200元罰款。

第四節 井下爆破及火工品管理

第110條:采掘工作麵放炮必須使用水炮泥和炮土,嚴禁用炭塊或其它物品封填炮眼,否則,罰放炮員200元。

第111條:在掘進工作麵應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麵可分組裝藥,但一次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在1個采煤工作麵2台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否則,罰責任者200元。

第112條:嚴禁裝藥與打眼同時作業,違者罰款300元。

第113條:使用單體液壓支護的工作麵,放炮時,必須有防止打壞單體液壓支柱的保護措施,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114條:放炮線不夠規定長度,罰放炮員200元。

第115條:放炮母線必須用絕緣的雙線,嚴禁用其它導電物體做回路,否則罰責任者200元。

第116條:工作麵嚴禁放明炮、糊炮,發現一次罰責任者200元。

第117條:井下嚴禁用礦燈、煤電鑽電源等明火放炮,違者開除,並罰款500元。

第118條:放炮必須使用合格的放炮器,否則罰放炮員200元。

第119條:放炮時必須設立警戒,且放炮員最後一個離開爆破地點,否則罰責任者200元;警戒員不負責任,放炮時警戒線內有人,罰班組長200-500元。

第120條:井下爆破,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否則,罰責任者200元。

第121條:處理瞎炮,必須按規程規定進行,否則,罰責任者100-500元。

第122條:放炮器鑰匙或手把,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不得留在放炮器上或交他人保管,違者罰款300元。

第123條:工作麵使用的火藥箱或雷管箱,都必須完好並分別上鎖,否則罰款200元,無火藥箱或雷管箱,罰款500元。

第124條:嚴禁將火藥、雷管亂扔放或放在一起,否則罰責任者500元。

第125條:火藥庫必須有嚴格的管理製度,有專人值班,值班人員擅離崗位,罰款200元,若造成不良後果,要追究責任,從嚴懲處。

第126條:領取火工品,必須按規格型號及數量發放,否則罰發放人員200元。

第127條:領取火工品人員,不帶分裝火藥、雷管工具包,不予發放,否則罰發放人員100元;

第128條:放炮員領取火藥和雷管後,要分別裝入專用的木箱內。火工品實行專人領退製度,雷管、火藥必須二人攜帶,不得一人兼顧,且兩人相距50米以上,嚴禁中途逗留、打鬧,不得爬礦車,更不準把火工品放在礦車或其它材料車上,做到火工品不離身,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129條:火工品到工作麵後要及時入箱、交接、登記、上鎖,火藥、雷管箱的位置要符合要求,嚴禁開蓋,嚴禁與其它物品混裝混放,否則罰款300元。

第130條:工作麵火工品的最多儲存量不得超過當班計劃量的1.2倍,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131條:當班剩餘的火工品必須交回火藥庫或當麵交給下班放炮員,同時辦理交接手續,否則罰款200元,交接手續不全或有誤,罰責任人100元。

第五節 機電管理

第132條:電氣設備管理責任要落實到人,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必須帶電搬遷時,要製定安全措施,按規定報批,否則罰責任者300元。

第133條:不按規定執行“三級五定”點巡檢製度或執行不到位,罰責任者300元;

第134條:私自甩掉檢漏繼電器,背鍥子強行送電,要認真追查責任,並罰責任者300元。

第135條:井下電纜應做到三無(即無雞爪子、無羊尾巴、無明接頭),電氣設備無失爆,否則每發現一處,罰責任者200元。

第136條:各種電氣保護裝置必須靈敏可靠,按時整定,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137條:各種電氣設備的遠距離控製按鈕發生故障者,嚴禁操作,違者罰款50—100元。

第138條:檢修電器設備時,要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並掛停送電工作牌,違者罰款50——100元。造成事故者根據情況嚴肅處理。

第139條:機電工運行高壓操作時,必須佩戴絕緣用具和防護用品,並設置標誌,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140條:非專職或值班電氣人員操作電氣設備者,給予100元罰款。

第141條:變電所、大絞車房、主扇風機房等重要崗位的司機必須堅守工作崗位,認真填寫運行日誌和值班記錄,違者罰款50—200元。

第142條:機械切割、削人員,操作時不戴防護眼鏡或戴手套作業者,罰款50——100元。

第143條:井下不準打開頭燈,違者罰款200元,礦燈漏液、不完好或亮度達不到規定,罰責任者100元。

第144條:所有機械設備的傳動部位,都必須有安全可靠的防護裝置,否則罰責任者200元。

第145條:工作麵使用滾筒式采煤機,因故暫停時,必須打開離合器,否則罰機組司機100元。

第146條:更換采煤機截齒或距滾筒3米以內有人工作時,都必須切斷電源,並打開離合器,否則罰機組司機200元。

第147條:液壓連軸節,必須使用水質液力耦合器,易熔保護塞要符合要求,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148條:運輸機機尾蓋板要完好穩固,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149條:回采麵不得用單體液壓支柱代替移溜器移溜,否則罰款50元。

第六節 提升運輸管理

第150條:斜井人車及大巷機械運送人員,執行有關運輸製度,必須有跟車工,並坐在車輛運行前方,否則罰款50元。

第151條:人車或機械運送人員,不得超員,不得搶上搶下,超員一人,罰責任者50元,對人車未停穩上下車或在車廂內站立著,罰款50元。

第152條:大巷運輸、照明、通訊、信號、行車保護等安全設施執行《礦井運輸技術01manbetx 》的規定,經常保持良好可靠,否則給予責任者100元罰款。

第153條:人員通過交岔道口時,必須執行“一停、二看、三通過”的規定,人員在大巷行走時,必須走人行道,違者罰款50元。

第154條:小絞車應按要求固定,壓柱或地錨等齊全有效,絞車最突出部分距離軌道外沿小於500mm,有一項不合要求,罰安裝責任者50元,絞車司機使用罰100元。

第155條:小絞車必須實行掛牌製度,有掛車數及責任人,不掛牌或牌子丟失、損壞,罰責任者50元。

第156條:絞車嚴格按規定數掛車,如發現超掛,罰掛鉤工500元;運輸捆綁必須執行捆綁製度,違反者罰500元;

第157條:小絞車執行《礦井運輸技術01manbetx 》的“八不開”、“八不掛”,若違反其中一條,罰絞車司機或把鉤工300元;

第158條:斜井運輸要按照規定堅持使用防跑車裝置,掛好保險繩、上牛尾巴,未安設者,罰責任者500元;安設不按要求使用者,罰掛鉤工500元;

第159條:小絞車運輸,繩皮、保險繩、繩卡、閘把、壓繩板、護繩板等必須安裝完好有效,聲光信號齊全可靠,否則罰責任者200元;

第160條:斜巷(井)運輸,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製度,違者罰款200元;

第161條:礦車必須使用合格的鏈環、插銷,不得用其它材料代替,否則,每有一條不合規定,罰責任者100元;

第162條:鋼絲繩出現硬彎、打結、斷股、受損、直徑變細超過允許規定等情況,必須立即更換,否則罰責任者200元;

第163條:軌道及道岔,要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定期維修,否則罰隊長200元;

第164條:井下斜井由於管理不善或操作人員違章,造成跑野車事故,罰有關責任者500-1000元。

第165條:礦車掉道後,必須用千斤頂、吊鏈或撬棍、構木等人工扛抬上道,嚴禁用絞車硬拉上道,否則罰款200元;

第166條:絞車亂繩後,必須由兩人以上配合操作,重新盤繩,其整理亂繩者必須在絞車10米以外的地點,否則罰責任者500元;

第167條:絞車司機操作時,隻許站在絞車後方,且兩手分別操作離合、製動閘把,嚴禁站在絞車側麵或前麵操作,更不準一手開絞車一手撥繩,否則罰款200-500元;

第168條:絞車下放運行時,必須帶電操作,嚴禁放飛車,否則罰絞車司機200-500元;

第169條:嚴禁人員乘坐刮板輸送機,否則罰款500-1000元;

第170條:嚴禁皮帶運料,若使用必須有安全措施,違章罰款1000元。

第171條:坡度大於7‰時,嚴禁人力推車,坡度在7‰以下人力推車,一次隻許推一車,違者罰款100元;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間距,在軌道坡度不大於5‰時,間距不得小於10米,坡度大於5‰時,間距不得小於30米,否則罰款100元;推車方式不當,推車時不注意前方或放飛車,罰款500元。

第172條:嚴禁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製動器將車輛穩住,否則,罰責任者20元。

第173條: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七十條的規定,安設“一坡三擋”,否則罰責任者200元;操作人員不正規使用,罰責任人100元。

第174條:傾斜井巷使用絞車提升時,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第三百七十一和三百七十二條規定,否則罰相關責任人100-500元。

第175條:鋼絲繩的采購、保管、使用和檢驗必須符合質量要求,否則,罰有關責任人50-200元。

第176條:運輸係統(軌道、皮帶運輸)構件(道岔、扳道器、導向輪、地滾子、皮帶托滾等)齊全可靠,及時維修更換,否則,有一件罰責任者50元;

第177條:提升機保護齊全可靠,維修及時,否則,罰責任者500元;

第178條:皮帶保護齊全可靠,維護及時,否則,罰責任者200元;

第179條:各軌道斜巷必須設置擋車器、阻車器等防跑車裝置,必須保證其靈活可靠,若擅自拆除或不能使用的,處罰使用部門200-500元,罰部門負責人100元。

第180條:井上下凡安設常閉阻車器的場所,阻車器應處於常閉狀態,違者罰責任者50元。

第七節 井下文明衛生管理

第181條:工作麵或巷道內浮渣(煤)、雜物、淤泥、積水超過文明生產規定,罰責任部門負責人200元;

第182條:管線、電纜懸掛不整齊,罰責任者50元;

第183條:材料設備碼放不整齊,罰責任者50元;

第184條:機電設備表麵灰塵較多,罰責任者50元;

第八節 地麵輔助工作管理

地麵治安與道路交通(工業廣場)

第185條: 酒後到工業廣場滋事,影響生產秩序、辦公秩序,給予100—500元罰款,造成惡劣影響,給予除名。參與喝酒者給予50—200元處罰。

第186條: 聚眾滋事,擾亂礦井正常的生產秩序,致使礦井生產建設無法正常進行的,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責任。

第187條:在地麵生產區的人員、工地施工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到作業場所檢查參觀的人員都必須戴安全帽等勞動保護用品,否則,一經查出,除寫出檢查,通報批評外,並給予50——100元罰款。

第188條: 在工地從事大型設備起吊,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未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就施工,給予責任者100-3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加重處理。

第189條:外來車輛入礦時,要向門衛申請通行證,服從保安人員的指揮,否則,給予責任人50-200元罰款。

第190條:未經公司行政部等部門批準,不得在礦區參觀或辦理其它事情,否則,給予責任人30-100元罰款。

第191條:車輛離礦時向門衛交回通行證,方可離礦,運煤車輛同時要交回有關運煤手續,否則給予批評並30—100元罰款。

第192條:運煤車輛司機,不準遠離車輛,更不準在礦區喝酒,否則,視情節輕重給予100—500元罰款。

第193條:偷盜公司財產,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194條:各要害場所(火藥庫、油庫、設備材料庫、幕僚長、停車場等)必須建立嚴格的門衛製度和管理製度。門衛和管理人員若脫崗,罰款200元;

第195條:各要害場所必須設立符合要求的照明、信號、通訊及設施等,並有專人負責,並經常處於完好狀態,若無故丟失或損壞,罰責任者200元;

第196條:各要害場所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若損壞,罰責任者100元。

第197條:地麵裝卸(包括人工、機械等)必須要有專人在現場指揮,夜間要有良好的照明,對於盲目蠻幹者,處以100元的罰款;

第198條:各要害場所要有防洪設施,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199條:火藥庫、油庫及高層建築物要有可靠的防雷電設施,否則罰責任者200元;

第200條:各要害場所不準用電爐或大燈泡取暖,違者罰款200元。

第201條:地麵火藥庫、油脂庫、木料廠、材料設備庫等易燃易爆場所,一律不準吸煙,違者罰款500元;

第202條:各崗位的值班人員(包括幹部值班、變電所、火藥庫、主扇風機房、壓風機房、井口驗身房、副井絞車房司機、大傾角皮帶司機等),必須遵守值班製度,不得擅離職守,否則發現一次罰款300元;

第203條:調度人員傳達上級指示不及時或指揮有誤,罰責任者100元;

第204條:各單位傳達上級安全指示不及時,罰責任者100元。

第205條:供應、機電采購的各種涉及安全生產的設備配件材料必須符合規程要求,經過安全檢查並取得煤礦用安全標誌,否則,不得入井使用。違者,罰款100元。

第206條:供應部門不能按計劃按時供應設備和材料,或供應不符合要求的設備材料等,罰負責人50-100元。

第207條:地麵土建工程,要有審批的作業規程,高空作業要製定安全措施,否則罰款200-500元。

第208條:職工單身公寓嚴禁私接電器,做飯,若發現罰款300元;

第九節 其它

第209條:安全監察人員在安全生產中玩忽職守,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發生事故的,罰款100-500元,情節嚴重者,調離安監隊伍,並嚴肅處理。

第210條:在調查“三違”事故過程中,相關部門不積極配合或從中作梗,給調查工作設置障礙者,罰責任者300-500元。

第211條:破壞或盜竊井下安全生產設施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212條:對製止“三違”揭發隱瞞事故或堅持事實真相的人員進行謾罵毆打以及借故進行報複,給予300-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者重處。

第213條:事故發生後,必須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214條:事故發生後,隱瞞事故真相,對肇事者姑息包庇或弄虛作假5,甚至嫁禍於人,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第215條:發現危險情況,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時彙報,給予責任者100-300元罰款。

第216條:對重複出現“三違”的人員,按50%累加罰款。

第三章 表彰與獎勵

第217條:對於安全工作有突出貢獻的給予表彰、獎勵:

1、搶險事故有功者;

2、避免重大事故者;

3、發現隱患能及時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發生的;

4、安全工作有顯著成績的;

5、發現隱患能及時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發生的;

6、抓“三違”人員和舉報“三違“人員屬實的;

7、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堅持原則,秉公執法,敢於同“三違“人員做鬥爭的;

第218條:在完成任務的前提下,對提高工作質量、產品質量、設備維修質量、質量標準化等方麵有顯著成績的給予獎勵。

第173條:在安全生產、改進勞動條件等方麵,有突出貢獻的, 技術改進和提合理化建議方麵,取得顯著成績的給予獎勵;

第219條:在安全生產中,做出較大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分季度或年度進行評比給予獎勵;

第220條:表彰獎勵可分別給予通報表揚、獎勵記功、記大功、評級或授予先進安全生產(工作)者等光榮稱號,在授予上述獎勵時,可一並給予500-3000元的獎金。對安全工作有特殊貢獻的要給予重獎。

第四章 執行權力機構

第221條:本細則的監察執行機關為太原煤炭氣化(集團)公司安監局駐山西神州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監察處,對各類人員的違章處罰,統一由安監處出具“三違”罰款通知單(一式三聯)交財務部,罰金由財務部負責從被處罰部門或責任者工資中扣除,並直接列入安全專項基金,作為安全獎勵基金。罰款通知單一聯留財務部,一聯留安監處,一聯交違章者。

第222條:安全罰款隻能作為安全獎勵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223條:表彰獎勵由安監處拿出方案,報領導批準後實施。

第224條:在執行本細則時,責任部門或責任者安全意識淡薄,有抵觸情緒的,加倍處罰;

第225條:對發生死亡、重傷、輕傷的事故單位或責任者,執行執行本年度的工傷管理辦法。

第226條:本細則不包括安全機構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罰,根據事故追查結果,進行處罰。

第227條:對於本獎罰細則未列出的“三違“情形,可依據三大規程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製度,對照本細則中相似條款進行處罰或由專題會議研究決定。

第228條:本細則未列事項根據其本身性質,及其可能導致的結果,由安監處根據公司有關專項規定或上級有關規定進行獎罰。如與公司專項規定或上級有關規定抵觸時,以公司專項規定或上級規定為準。

第229條:本細則解釋權屬駐礦安監處。

第230條:本細則自二00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執行。舊版本同時廢止。

二00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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