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縣陰灣煤礦違法占地、挖煤重大事實調查
中共榆林市委書記、市長、市政法委書記:
神木縣陰灣煤礦違法強占四門溝土地1700餘畝,現已經強挖幾百畝,每日100多輛重卡車大肆搶運煤炭……
神木縣政府對陰灣煤礦有兩份批文,是170畝臨時建設用地,不是采礦用地。
神木縣國土資源局與2011年3月12日向陰灣煤礦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送達證件附後。
事實是:《停止違法通知》並沒有停止了劉水林的違法行為,反而強挖、搶運力度越來越大。
劉水林為什麼會這麼囂張,肆意違法?神木縣委、縣政府、縣政法委領導為什麼不下力度製止呢?權大於法?官商勾結?劉水林有後台?
既然陰灣煤礦違法?為什麼縣公安機關在4月1日下午為陰灣煤礦劉水林配10台警車、兩台大車、50名警察,護送劉水林到了強占麻家塔鄉四門溝組1700餘畝土地的現場,逮捕了失地農民36名(李家梁人途中放了),30名關進神木縣看守所,6名壓進府穀縣看守所。罪當何有?……釋放時,無任何法律文書???
2011年9月2日,據神木縣國土局稽查大隊溫隊長介紹,我局多次給陰灣煤礦下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未有封住?同時我們獲悉,神木縣人民政府審批土地文件:
神政土地批臨字<2011>7號,實批土地是:99613.59平方米(折合149.42畝),作為綜合治理項目臨時用地使用年限一年。其用地四至界限及拐點坐標以圖為準。
神政土批臨字<2011>5號,劉石畔村集體土地20000平方米(折合30畝)。批準用地後,使用年限為一年(詳見文件)
據神木縣麻家塔鄉群眾反映:近期責令停止了一天,次日,劉水林又在大規模地作業,但我們沒查到可靠書證依據。
2011年9月4日,我們來到陰灣煤礦劉水林非法作業地,看到劉水林出動鉤機30台、100餘輛重汽車,強挖、強采、搶運煤炭,我們工作人員拍下了部分現場實況。
2011年9月5日,我們來到了神木縣國土局店塔土地管理所,為我們提供了批文。
傳媒中心認為:
神木縣人民政府神政土批臨字<2011>年5號文件審批30畝,“作為綜合治理項目臨時用地”使用一年;神政土批臨字,<2011>7號文件審批149.42畝,使用期限一年。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和建設相關規劃……
“地”是批“孫家岔鎮劉石畔村?為什麼陰灣煤礦劉水林在麻家塔鄉李家梁村四門溝村民耕地上開礦,大肆采挖煤炭”大量煤炭被劉水林搶運出去,給四門溝村民造成嚴重資產流失和耕地損壞、經濟損失、心靈傷害!
國家有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三條,(保護耕地、禁止違法征地)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製農田轉為建設用地,控製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的所有土地。
(注釋:本係是關於保護耕地,禁止違法征地的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有關耕地保護的基本政策是:(1)嚴格控製耕地轉為非耕地;(2)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製度;(3)基本農田保護製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還明確規定了征收的條件程序是:
(1)征收土地必須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專有的權利,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征地權。(3)必須依法取得批準。(4)必須依法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5)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條,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的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決定土地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方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土地改變建設用途,需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傳媒中心在神木縣麻家塔李家梁村四門溝組了解到:劉水林強占1700畝土地,麻家塔鄉副鄉長郝亞平、李家梁村書記李侯剛、村長劉國榮等人未經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同意,違反村規民約,擅自出賣土地,造成40餘戶村民集體上訪。
這種“先斬後奏”方式在神木至今不止,媒體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2年3月1日實施,第73號之國家主席批準發布的。
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8月23日下午,就完善我國土地管理製度問題,研究進行了第31次集體學習。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主持了學習。強調,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用地,完善征地補償機製,規範征地拆遷管理,維護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神木縣國土局多次對陰灣煤礦劉水林這種違法行為進行勒令查封不止,便值得深思?那四門溝村民的主權呢?何法保護?
國有國法,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神木縣陰灣煤礦劉水林肆意枉法,至今神木縣委、縣政府、縣政法委、縣公安檢查機關卻無動於衷?為什麼?權大於法?官商勾結?有錢能使鬼吞沒?
希望榆林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領導能夠盡快嚴查、嚴處此案。還四門溝村民公道!還四門溝村民一片藍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