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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礦業 “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規定

作者:未知 2011-10-10 21:24 來源:本站原創

淮北礦業 “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礦井通風... 1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

第二節 串聯通風... 4

第三節 礦井主要通風機... 5

第四節 礦井反風... 5

第五節 通風設施... 6

第六節 巷道貫通... 8

第七節 局部通風... 10

第二章 礦井風量分配細則... 14

第一節 供風的基本原則... 14

第二節 礦井需要總進風量計算... 14

第三節 采煤工作麵實際需要風量計算... 15

第四節 掘進工作麵實際需要風量計算... 18

第五節 硐室實際需要風量計算(獨立供風硐室)... 20

第六節 其它巷道實際需風量計算... 21

第七節 其它有關規定說明... 22

第三章 瓦斯管理... 23

第一節 瓦斯檢查... 23

第二節 井下交接班... 26

第三節 排放瓦斯... 27

第四節 瓦斯超限02manbetx.com 追查與處理... 30

第五節 瓦斯日報的審批... 31

第六節 盲巷管理... 32

第七節 不同地點瓦斯及二氧化碳濃度規定... 33

第八節 采煤工作麵上隅角瓦斯管理... 35

第四章 瓦斯抽采管理... 36

第一節 一般規定... 36

第二節 瓦斯抽采係統的建立... 37

第三節 地麵瓦斯抽采係統標準... 38

第四節 局部瓦斯抽采係統標準... 40

第五節 瓦斯抽采管路的敷設... 41

第六節 瓦斯抽采效果的要求... 42

第七節 瓦斯抽采管理... 44

第八節 低濃度瓦斯抽采輸送及利用... 46

第九節 技術資料管理... 50

第五章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 52

第一節 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評估、鑒定和區劃基本要求... 52

第二節 礦井設計與開采基本要求... 53

第三節 防突管理與培訓... 58

第四節 區域防突措施... 66

第五節 近突出煤層岩巷掘進防突... 67

第六節 石門(立井、斜井)揭煤... 69

第七節 突出煤層煤巷掘進... 77

第八節 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麵防突... 80

第六章 礦井綜合防塵... 83

第一節 一般規定... 83

第二節 防塵供水係統... 84

第三節 防塵降塵措施... 85

第四節 采煤工作麵防塵... 86

第五節 掘進工作麵防塵... 88

第六節 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 89

第七節 粉塵測定及相關資料... 91

第七章 防治煤層自然發火... 93

第一節 一般規定... 93

第二節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 95

第三節 主要技術措施... 96

第四節 防火封閉牆... 97

第五節 預測預報... 99

第六節 火區管理... 100

第八章 爆破器材及井下放炮... 102

第一節 爆炸材料的運輸... 102

第二節 爆炸材料的貯存... 102

第三節 爆炸材料領用... 103

第四節 井下放炮... 104

第五節 爆炸材料庫管理製度... 112

第九章煤礦安全監控係統... 117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17

第二節 傳感器的設置、維護與管理... 119

第三節 斷電控製... 121

第四節 裝置、設備的安裝與維護... 122

第五節 通訊線纜... 124

第六節 中心站管理... 125

第七節 監控係統的數據管理... 127

第八節管理製度與技術資料... 128

第十章 礦井安全儀器儀表... 130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30

第二節安全儀器收發... 130

第三節安全儀器的使用與維修... 131

第一章 礦井通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礦井必須建立係統合理、設施完好、風量充足、風流穩定的通風係統,確保通風係統合理可靠。

第二條 礦井生產水平和采區,都必須布置單獨的回風巷,實行分區通風。通風網絡簡單,采掘布局合理,盡量減少或避免角聯通風。

第三條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區應布置四條上山,軌道上山進風,回風上山回風;運輸上山、行人上山應處於進風流中,一般情況下隻供本巷道用風。

采區進、回風巷(上山)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進風一段回風。

采區上、下山巷道工程必須按設計要求施工到位,形成完整的通風係統,否則,不得驗收投產。

第四條 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區,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一條專用回風巷。

專用回風巷隻能作為回風巷道,不得用於運料、安設電氣設備及鋪設非本安型電纜。在突出危險區,專用回風巷內不得行人,巷道進出兩端內5米處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每旬應檢查一次巷道通風、支護等情況,進入專用回風巷前要提出申請經通風副總工程師批準,並有記錄可查。

第五條 嚴禁“剃頭”開采,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下山開采。

第六條 采區設計要編製專門的“一通三防”設計(包括通風係統、瓦斯治理、防塵、防自然發火、安全監控等內容),要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以下簡稱《01manbetx 》)規定、通風安全有關規定和瓦斯治理的需要,做到“兩同時、兩超前”(同時設計,同時審批,超前施工,超前驗收)。

第七條 礦井通風係統設計及改造應做到“大斷麵、強支護、少聯通、降阻力、減設施”。

礦井的進、回風井、風硐和主要進、回風巷道的風速不得超過《煤礦安全01manbetx 》(以下簡稱《01manbetx 》)規定最高風速的80~90%。礦井總進、總回風巷設計風速一般不得超過7m/s,采區進、回風巷設計風速一般不得超過5m/s。

第八條 每個風井的負壓一般不應超過2940pa(300mmH2O)。否則,應采取降阻措施。

第九條 礦總工程師每季度至少組織召開一次通風係統簡化優化專題會議,研究通風係統簡化優化工作。盡量減少通風設施,減少采區內部漏風,每個采區的風門總數一般不得超過15組。保持係統正規合理、穩定可靠。礦井通風阻力分布合理,礦井有效風量率要達到87%以上。

第十條 礦井改變通風係統時,要製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改變采區或采區內部通風係統時,經礦總工程師批準。改變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的通風係統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並報集團公司(股份公司)審批。

第十一條 新建礦井進、回風井貫通後,要及時實現全負壓機械通風;未實現全負壓機械通風前,不得將局部通風機安設在井下。

第十二條 新礦井投產前,必須進行礦井通風阻力、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工作,以後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每5年至少進行1次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係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和通風係統優化工作。

更換礦井主要通風機前必須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根據通風阻力測定結果,通過通風網絡解算確定更換風機方案。

第十三條 礦井必須加強井巷維修,確保通風斷麵滿足要求。每年由礦總工程師組織進行一次通風巷道普查,每季度由通風副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單位至少進行一次主要進、回風巷道檢查,確保通風巷道失修率不超過7%,嚴重失修率不超過3%。通風巷道的失修、修護情況報表每月上報集團公司或股份公司。

第十四條 一般情況下,一個采區內布置回采工作麵不得超過2個、同一煤層掘進工作麵不得超過4個。

一個采區同一煤層的同一階段或相鄰階段,在采動應力集中影響範圍內,嚴禁兩個回采工作麵相向回采。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各采區的同一煤層隻能有1個回采工作麵進行生產,嚴禁超強度組織生產。

第十五條 新水平、新采區、新區段在未形成通風係統前,原則上隻準兩個掘進工作麵相向貫通。不準在同一掘進巷道中另開掘其它巷道。

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麵必須形成全負壓通風後,方可回采。

第十六條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麵不得隨意施工機風聯巷,確需施工機風聯巷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股份公司)審批。

份十六 十四第十七條 加強采煤工作麵兩巷維護管理,加大巷道支護強度,機、風巷斷麵不得小於設計斷麵的70%,滿足通風要求,且最小斷麵不得小於3.5m2(薄煤層保護層開采除外)。

份十六 十四第十八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充電硐室、采區變電所、瓦斯抽放泵站等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回采工作麵通風方式的選擇,必須滿足治理瓦斯的需要,嚴禁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不得長期使用風簾、風障導風處理瓦斯。

第十九條 必須按規定繪製礦井通風係統圖,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以及其它主要參數。通風係統圖每月更新一次,由通風區長、通風副總、總工程師審閱簽字後報公司通防處交換一次。

第二節 串聯通風
第二十條 采、掘工作麵應實行獨立通風,從巷道設計和施工順序上減少或杜絕串聯通風,嚴禁違反《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

第二十一條 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道中。

在未構成通風係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進風中;但在有煤與瓦斯噴出或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岩)層中掘進巷道並構成通風係統,為構成通風係統的掘進巷道的回風,可以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上述2種情況回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規程》規定,並製訂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股份公司)審批。

第二十二條 采區內為準備新區段構成通風係統的掘進巷道或采煤工作麵遇到構造必須重新開掘巷道,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可以采用一次性串聯通風,但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礦長審批簽字,並報集團公司(股份公司)備案。

第二十三條 井底車場附近、主要進風大巷或采區進風石門中施工岩石巷道,確實不能避免的一次性串聯通風,回風流串入全礦井、一翼、一個或幾個采區的,必須提前製訂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或股份公司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施工。

第二十四條 掘串采形成一次性串聯通風時,不準2個及以上掘進工作麵回風同時串入1個采煤工作麵,且串入采煤工作麵(掘進工作麵)的風量不得超過被串工作麵正常供風量的50%,進入被串工作麵進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必須控製在0.2%以下。

第二十五條 采煤工作麵回風嚴禁串入掘進工作麵。采煤工作麵嚴禁采用擴散通風、老塘通風。

第二十六條 所有被串聯通風地點的進風流中必須按《規程》規定安設瓦斯監測斷電裝置。

第三節 礦井主要通風機
第二十七條 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保證連續正常運轉,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風時,必須製訂停風安全技術措施,並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備用主要通風機必須保證能在10分鍾內開啟。主要通風機因維修、更換等情況需要進行單機運行的,必須製定應急預案安全技術措施,超過24小時的報集團公司或股份公司審批。

第二十八條 新安裝的礦井主要通風機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後每5年至少進行1次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主要通風機裝置外部漏風率每年測定1次,礦井外部漏風率不得超過5%。

第二十九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功率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主要通風機應安裝風機自動監測裝置,並與安全監控係統聯網。

第三十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及主要附屬設施要按《規程》規定定期檢查維修。改變通風機轉數或風葉角度、倒換風機時,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並通知通風部門。

第四節 礦井反風
第三十一條 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完善的反風設施,能在10分鍾內改變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道和采煤工作麵的風流方向。每季度由礦長組織相關單位對反風設施至少檢修1次,確保靈敏可靠,具備隨時反風條件。

第三十二條 礦井每年進行1次反風演習,反風時風量不得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反風方式方法及技術要求應符合《規程》和《反風技術規範》規定,反風前必須製定反風演習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反風演習結束後及時進行03manbetx 總結形成反風演習報告,並報集團公司(股份公司)備案。

因其它原因不能進行反風演習的,必須製訂應急預案,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三十三條 在進行新建或改擴建礦井設計時,必須同時做出反風技術設計,說明采用的反風方式(全礦性反風、區域性反風、局部反風等)、方法(主要通風機反轉反風、專用反風道反風、短路反風等)。

第三十四條 生產礦井每年編製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時,必須根據火災等02manbetx.com 可能發生的地點,對采用的反風方式、方法及人員避災路線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要按規定定期檢測、檢修和維護,實行掛牌管理,專人負責並持證上崗,保證通風設施完好、正常運行。

第三十六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掛有反風操作係統圖、反風01manbetx ,詳細規定反風方法、操作順序及注意事項,並附有反風設施布置圖。主要通風機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熟悉反風01manbetx 、操作步驟,並能獨立正確熟練地進行反風操作。主要通風機房必須裝有與調度所直通的電話,確保暢通。

第五節 通風設施
第三十七條 通風設施的設置

嚴格按照《規程》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本著通風係統正規合理、穩定可靠的原則設置通風設施;礦井總回風巷、主要回風巷內不應設置風流控製設施,應盡量減少通風設施;要保持風門、風橋、擋風牆、封閉牆等井下通風設施及構築物完好,減少漏風。

(一)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築永久性擋風牆;確需使用聯絡巷的,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受突出影響區域內的所有風門必須設置反向風門。

(二)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和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三)礦井一翼回風巷、主要回風巷、采區回風巷道內不得設置調節風門。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易自燃煤層的回采工作麵確需設置調節設施的,須報集團公司審批。

(四)礦井嚴格控製臨時性通風設施,提高臨時設施質量,使用時間在1個半月內,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使用時間超 1個半月的按永久設施標準設置。

(五)突出煤層的石門揭煤和煤巷掘進工作麵進風側防突反向風門要油漆成黃色,人員進入工作麵時必須把反向風門打開、頂牢。工作麵爆破和無人時,反向風門必須關閉。

(六)在負壓較大和頻繁過車的巷道內需要設置風門的,必須設置氣動風門,安裝聲光信號或語音報警裝置。

第三十八條 通風設施的管理

必須建立通風設施設計、施工、驗收、管理等各項製度,並嚴格執行。加強對通風設施的管理,明確施工標準和驗收程序,定期檢查其完好情況,通風區要建立通風設施管理台帳。

(一)通風設施實行編號、移交管理,采掘生產和其它單位作業地點附近的通風設施由施工單位負責管理。

(二)通風區每旬至少檢查一次全礦井通風設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

(三)安監部門要嚴格監督檢查,對破壞通風設施的單位和個人要加大處罰和責任追究力度。

(四)由通風(安全)副總工程師組織通風、安監等有關部門對通風設施施工進行監督、驗收,不符合標準的要推倒重建。

(五)礦井通風係統圖、各種報表、台帳、圖紙中的通風設施數量與實際一致。

第三十九條 通風設施的施工要求

(一)通風設施嚴格按照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和維修。通風設施施工前要有專項設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二)風門、風橋、擋風牆、封閉牆等通風設施的牆體厚度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四周必須掏槽,木製門扇厚度不小於50mm,過車風門要有防撞裝置。

(三)風門的牆體兩側要預留足夠的電纜孔和管子孔。

(四)調節風窗必須設在牆體上方,並能夠調節風量大小。

(五)過風筒的風門牆體上要安設等直徑的鐵質風筒,並有防漏風裝置,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突出的要設置防逆流裝置。

(六)風門、風橋前後10m,擋風牆、封閉牆前5m範圍內無雜物、積水、淤泥。

備案定反風演習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並報集團公司備案(七)封閉牆前必須設置柵欄,巷道斷麵在6m2以下的,柵欄要全斷麵覆蓋;巷道斷麵在6m2以上的,柵欄覆蓋麵應不少於巷道斷麵的2/3,柵欄采用方格網形式,其橫豎間隔不大於200×200mm。柵欄中間留有高1m,寬450mm左右的檢查門,用銬鏈或鐵絲固定在柵欄上,柵欄內要設檢查記錄箱。封閉牆前的軌道、風水管路、電纜等必須拆除或斷開,牆前不得有電氣設備、不得設臨時車場。需要啟封的封閉牆牆體應留設一趟瓦斯抽放管路至盲巷盡頭。

第六節 巷道貫通
第四十條 掘進巷道與其它巷道貫通,必須提前製定防冒頂,防止瓦斯、煤塵、爆破、透水等02manbetx.com 的專門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

所有巷道貫通,需要進行通風係統調整的,必須提前製定通風係統調整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十一條 不同采區、不同水平、情況不明的老巷道以及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貫通,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影響礦井通風係統穩定的,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四十二條 礦地測部門在炮掘巷道貫通相距20m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貫通相距50m前,必須向礦總工程師報告,並下達貫通通知書,通知生產、通風、機電、安監等部門;隻準從一個工作麵向前貫通,待貫通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業人員、切斷電源,在巷道口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按規定檢查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通風部門在接到貫通通知書後,提前做好調整通風係統的準備工作。

第四十三條 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不得進入采動應力集中區、不得在地質構造帶和應力集中區貫通。同一區段的突出煤層進行采掘作業時,相向采掘的兩個工作麵間距不得小於100m。相向掘進的兩個工作麵間距不得小於60m,並且在小於60m之前實施鑽孔穿透,隻允許向一個方向掘進。

第四十四條 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與煤層巷道交叉貫通前,被貫通的煤層巷道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於5m,並且貫通點周圍10m內的巷道應加強支護。

第四十五條 生產單位應根據地質部門提供的情況,製定巷道貫通安全技術措施,準確掌握掘進進度和預計貫通時間,及時向技術、通風、安監和調度等部門彙報。

第四十六條 掘進工作麵每次爆破前,施工單位必須派班隊長和瓦斯檢查員共同到停掘工作麵,檢查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等情況。隻有在兩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按規定安設專人警戒。

第四十七條 每次爆破後,爆破員、瓦檢員和班組長必須巡查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和瞎炮等情況。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處理。雙方工作麵檢查完畢,確認無異常情況,才允許進行作業。

第四十八條 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個巷道進行爆破時,兩個工作麵的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第四十九條 掘進巷道即將貫通時,生產單位必須有管技人員現場跟班,通風區要派熟悉通風係統的副區長以上管理人員現場統一指揮,安監處派人員現場監督檢查。

巷道貫通後,通風區必須立即調整通風係統,實現全負壓通風,並測定風量、檢查瓦斯,被貫通巷道風流穩定、風量和瓦斯濃度經檢查符合《規程》有關規定後,方可恢複工作。

第七節 局部通風
第五十條 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中必須有專門的局部通風設計,包括:局部通風係統、風量計算、局部通風機設備及風筒選型,通風、瓦斯管理及供電、安全監測監控設計等。

第五十一條 機電部門根據通風區提供的安裝局部通風機業務聯係書指定位置進行安裝,其他單位不得隨意挪移。

第五十二條 局部通風供電設計,由礦機電副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會審,涉及風電、瓦斯電閉鎖的供電設計要有通風部門審查簽字,嚴格按設計進行施工。

第五十三條 井下局部通風必須做到雙電源、雙局部通風機,供電必須做到“三專三閉鎖”。

雙電源:主局部通風機電源;動力設備、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

雙局部通風機:主局部通風機,備用局部通風機。主備局部通風機必須具備同等能力。

三專:主局部通風機必須由專用高、低壓開關;專用變壓器;專用供電線路。

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供電;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發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能自動啟動,保持掘進工作麵正常通風。

三閉鎖: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主備局部通風機閉鎖。

使用2台局部通風機同時供風的,2台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瓦斯閉鎖。

第五十四條 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的掘進工作麵必須實現“雙三專”供電;三專饋電開關要求:高瓦斯掘進工作麵供電的分饋開關每台隻能帶一個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低瓦斯掘進工作麵供電的分饋開關每台不能超過二個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

第五十五條 對旋局部通風機隻能作一台局部通風機使用,不準一級使用,另一級作為備用局部通風機。嚴禁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準使用2台以上局部通風機向同一掘進工作麵供風。

第五十六條 主、備用局部通風機均必須按《規程》規定安裝開停傳感器,安全監控中心站應認真記錄局扇開停情況。

第五十七條 局部通風係統形成後,由礦調度所組織通風、機電、安監、使用單位等部門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接風筒,進行施工。

第五十八條 必須采用阻燃、抗靜電風筒。合理選擇局部通風機及風筒直徑,5.5kw×2、7.5kw×2對旋局部通風機配直徑400-500mm風筒;11kw×2、15kw×2對旋局部通風機配備直徑不小於600mm風筒,22kw×2、30kw ×2對旋局部通風機配備直徑不小於800mm風筒。

第五十九條 風筒出口到掘進工作麵迎頭的距離、混合式通風的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主、備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的交叉風筒接頭的規格和安設標準,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風筒出口到掘進工作麵迎頭的距離煤巷不大於5米、半煤巷不大於8米、岩巷不大於10米。風筒出口風量必須滿足局部通風設計要求,且最小不得小於100m3/min,確保工作麵和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限,風速符合《規程》規定。

第六十條 局部通風的風筒管理必須符合《礦井通風安全質量標準》有關規定,巷道斷麵必須能滿足風筒懸掛要求,當斷麵不能滿足時,施工單位必須采取擴棚、撥道等措施。

第六十一條 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掘進工作麵,不得停風;臨時停工的掘進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並按規定檢查瓦斯。

第六十二條 因檢修、停電、故障等原因停風時,要嚴格執行停電申請許可製度,局部通風機停電由施工單位填寫《停電申請通知單》,經礦總工程師簽字批準並及時通知通風等有關部門製訂安全技術措施後方可實施。

第六十三條 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

因故停風的掘進工作麵在恢複通風前,必須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由專職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隻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由指定人員開啟局部通風機,進行瓦斯排放工作。

第六十四條 局部通風機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局部通風機司機要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實行掛牌留名,保證正常運轉。凡出現無計劃停電、停風,無論瓦斯是否超限均要進行追查處理。

第六十五條 當主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切換到備用局部通風機時,局扇司機應立即向礦調度彙報,通知維修單位查明原因,及時排除故障,恢複主局部通風機運行。

第六十六條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應采用壓入式通風;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製定專門的通風設計說明書,列入掘進作業規程;

(二)應采用“長壓短抽”的方式,壓入式通風的風筒出口或抽出式通風的風筒吸風口與掘進工作麵的距離,應分別在風流的有效射程或有效吸程範圍內,但抽出式通風的風筒吸風口與掘進工作麵的距離不得大於5m;

(三)掘進巷道各處的風速都必須符合《規程》規定;

(四)有瓦斯湧出的掘進工作麵,抽出式通風機(或除塵風機)的風筒吸風口應安設瓦斯自動監測報警斷電裝置,保證吸入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

(五)抽出式局部通風機(或除塵風機)必須與壓入式局部通風機閉鎖聯動,當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抽出式局部通風機(或除塵風機)自動停止運轉;壓入式局部通風機未啟動時,抽出式局部通風機(或除塵風機)被閉鎖,不能先啟動。

第六十七條 瓦斯噴出區域和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的必須采用壓入式通風。

第六十八條 嚴格執行風電、瓦斯電閉鎖、主備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漏電保護試驗製度。風電、瓦斯電閉鎖每周試驗不少於一次,主備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試驗每天一次;試驗期間不得影響局部通風機正常運轉,試驗記錄存檔備查。


第二章 礦井風量分配細則
第一節 供風的基本原則
第六十九條 礦井各用風地點風流中瓦斯、二氧化碳、氫氣及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第七十條 礦井各用風地點的風量、風速、溫度、濕度、風流中的粉塵濃度等符合《煤礦01manbetx 》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 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供風量不少於4m3/min。

第七十二條 確保局部通風機無循環風。

第七十三條 一個采煤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或一個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用通風方法處理瓦斯問題不合理時,必須采取瓦斯抽放措施,采煤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10m3/min的其抽放率不應少於50%,采煤工作麵瓦斯抽放後,風排瓦斯量一般不應大於5m3/min。

第二節 礦井需要總進風量計算
第七十四條 礦井需要的風量應按采煤、掘進、硐室及其他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進行計算。

Q礦進=(∑Q采+∑Q掘+∑Q硐+∑Q其它)×K礦通 m3/min

式中:∑Q采--采煤工作麵需要風量總和,m3/min;

∑Q掘--掘進工作麵需要風量總和,m3/min;

∑Q峒————峒室需要風量總和,m3/min;

∑Q其它--其它巷道需要風量總和, m3/min;

K礦通--礦井通風係數,包括礦井內部漏風和配風不均衡等因素,一般可取1.20。

第三節 采煤工作麵實際需要風量計算
第七十五條 每個采煤工作麵需要風量,應按工作麵氣象條件、瓦斯湧出量、二氧化碳湧出量、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和一次爆破使用的最大炸藥量等規定分別進行計算,取其中最大值。

(一)按氣象條件確定需要風量,其計算公式為:

Q采=60×70%×vef×Scf×Kch×Kri×K溫

式中:

Q采----采煤工作麵需要風量, m3/min;

=工作麵控頂距×工作麵實際采高×工作麵有效斷麵率70%×適應風速(不小於1m/s),且最低風量不得低於表四規定;

60 ----為單位換算產生的係數;

70%----有效通風斷麵係數;

Vef----第i個采煤工作麵風速,m/s,按采煤工作麵進風流的氣溫從表1選取,m/s;

Scf----第i采煤工作麵的平均有效斷麵積,可按最大和最小控頂斷麵積的平均值計算,m2

Kch----第i采煤工作麵采高調整係數,具體數值見表2;

Kri——第i采煤工作麵長度調整係數,見表3;

表1 采煤工作麵進風流氣溫與對應風速

采煤工作麵進風流氣溫(℃)
采煤工作麵風速(m/s)

< 20
1.0

20~23
1.0~1.5

23~26
1.5~1.8


表2 Kch采煤工作麵采高調整係數

采高 (m)
< 2
2~2.5
2.5以上及放頂煤工作麵

係數Kch
1.0
1.1
1.2


表3 Kri采煤工作麵長度調整係數

采煤工作麵長度 (m)
長度風量調整係數 ( Kri)

< 15
0.8

15~80
0.8~0.9

80~120
1.0

120~150
1.1

150~180
1.2

180以上
1.3~1.4


(二)按瓦斯湧出量計算

Q采i=100q瓦采i×K采通I m3/min

式中:Q采i--第i個采煤工作麵實際需要的風量,m3/min;

q瓦采i--第i個采煤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的平均絕對瓦斯湧出量,m3/min;采用瓦斯抽放的采煤工作麵,應扣除瓦斯抽放量進行計算;

K采通i--第i個采煤工作麵瓦斯湧出不均勻的備用風量係數,須在正常生產條件下連續觀測一個月,日最大和月平均日絕對瓦斯湧出量的比值;通常機采、綜采工作麵取1.2~1.6,炮采工作麵取1.4~2.0,放頂煤工作麵取1.5~2.2;各礦總工程師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采取瓦斯抽放的工作麵,扣除瓦斯抽放量。

100—按采煤工作麵回風流中瓦斯的濃度不應超過1%的換算係數。

(三)按二氧化碳湧出量計算

Q采i=67 qcgi×Kcgi m3/min

qcgi—第i個采煤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的平均絕對二氧化碳湧出量,m3/min;

Kcgi—第i個采煤工作麵二氧化碳湧出不均勻的備用風量係數,須在正常生產條件下連續觀測一個月,日最大和月平均日絕對二氧化碳湧出量的比值;

67—按采煤工作麵回風流中二氧化碳的濃度不應超過1.5%的換算係數。

(四)按一次爆破使用的最大炸藥量計算

1、一級煤礦許用炸藥

Q采i≥25Ai m3/min

2、二、三級煤礦許用炸藥

Q采i≥10Ai m3/min

式中:

Ai—第i個炮采工作麵一次爆破所用的最大炸藥量,kg

25—每kg一級煤礦許用炸藥需風量,m3/min;

10—每kg二、三級煤礦許用炸藥需風量,m3/min;

(五)按工作人數計算實際需要風量

Q采i≥4Ni m3/min

式中:Ni —第i個采煤工作麵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人。

(六)按風速進行驗算:

按最低風速驗算,各個采煤工作麵的最低風量:

Q采i≥15×S采i, m3/min

式中:S采i—第i個采煤工作麵的平均斷麵積,m 2

按最高風速驗算,各個采煤工作麵的最高風量:

Q采i≤240×S采i, m3/min

式中 Q采i含義同上。

第七十六條 經上述瓦斯、二氧化碳、氣象條件、人數、一次爆破使用用的最大炸藥量等計算得出的采煤工作麵實際需風量取其最大值,且不低於表4規定。

表4:采煤工作麵風量分配表

采煤高度(m)
綜采、綜放工作麵
炮采工作麵

120以下
120~160
160~200
200以上
120以下
120~150
150以上

<1.3需風量(m3/min)
>400
>500
>600
>700
>350
>450
>500

>1.3需風量(m3/min)
>500
>600
>700
>800
>400
>500
>600

第四節 掘進工作麵實際需要風量計算
第七十七條 每個掘進工作麵需要風量,應按瓦斯湧出量、二氧化碳湧出量、一次爆破使用的最大炸藥量、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局部通風機的實際吸風量等規定分別進行計算,取其中最大值。

(一)按瓦斯湧出量計算

Q 掘i=100qhgi×Khgi, m3/min

式中:Q掘 i—第i個掘進工作麵實際需風量,m3/min;

qhgi—第i個掘進工作麵瓦斯絕對湧出量,m3/min;瓦斯絕對湧出量超過3m3/min的掘進工作麵,必須進行瓦斯抽放,抽放瓦斯量在風量分配中扣除計算;

100—按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瓦斯的濃度不應超過1%的換算係數。

Khgi—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不均勻的備用風量係數,根據實際觀測的結果確定, 在正常生產條件下連續觀測一個月,日最大和月平均日絕對瓦斯湧出量的比值;一般可取1.5~2.0。

(二)按照二氧化碳湧出量計算

Q掘i=67 qhci×Khci m3/min

Q掘 i—第i個掘進工作麵實際需風量,m3/min;

qhci—第i個掘進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的平均絕對二氧化碳湧出量,m3/min;

Khci—第i個掘進工作麵二氧化碳湧出不均勻的備用風量係數,須在正常進尺條件下連續觀測一個月,日最大和月平均日絕對二氧化碳湧出量的比值;

67—按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二氧化碳的濃度不應超過1.5%的換算係數。

(三)按一次爆破使用的最大炸藥量計算

1、一級煤礦許用炸藥

Q掘i≥25Ai m3/min

2、二、三級煤礦許用炸藥

Q掘i≥10Ai m3/min

式中:

Ai—第i個掘進工作麵一次爆破所用的最大炸藥量,kg

25—每kg一級煤礦許用炸藥需風量,m3/min;

10—每kg二、三級煤礦許用炸藥需風量,m3/min;

(四)按人數計算

Q掘i=4×Ni m3/min

式中:Ni—第i個掘進工作麵同時工作最多人數,人。

(五)按局部通風機的實際吸風量計算

按上述四種方法分別計算後,取其最大值為該工作麵的實際需風量。根據需風量選擇相應型號的局部通風機。

局部通風機的實際吸風量以實測為準,且不少於表5取值。

表5 局部通風機吸風量參考表

局部通風機

功率KW
吸風量

m3/min
局部通風機

功率(KW)
吸風量

m3/min
備注:風量必須滿足瓦斯、風速等各項要求且不少於本表數。

5.5×2對旋
210
7.5×2對旋
230

11×2對旋
270
15×2對旋
320

22×2對旋
360
30×2對旋
430

45×2對旋
500
55×2對旋
600

局部通風機的實際吸風量加上吸風口到掘進工作麵回風巷道最低供風量(為防止循環風,除保證局部通風機吸風量外,其吸風口至掘進工作麵回風巷口之間的岩巷風速不低於9m/min,煤、半煤巷風速不低於15 m/min)即為掘進麵應配風量。

(六)按風速進行驗算

按最低風速驗算風量

a:岩巷,Q岩掘i≥9×S岩掘i, m3/min

式中:第S岩掘i—第i個岩巷掘進工作麵斷麵積,m2。

B:煤、半煤巷,Q煤掘i≥15×S煤掘i m3/min

式中:S煤掘i—第i個煤(半煤)巷掘進工作麵的斷麵積,m2

按最高風速驗算風量

Q掘i≥240×S掘i, m3/min

式中:第S掘i—第i個掘進巷道的斷麵積,m2。

第五節 硐室實際需要風量計算(獨立供風硐室)
第七十八條 機電設備發熱量大的大泵房、固定壓風機房,實際需要的風量(Q機硐),可按機電運轉的發熱量計算。即:

Q機硐=3600×∑W×θ/(1.2×1.005×60×△t) m3/min

式中:∑W--機電硐室中運轉電機總功率,KW。

△t--機電硐室進,回風之間氣溫差,℃

θ--機電硐室的發熱係數,壓風機房可取0.2~0.23,大泵房可取0.02~0.04。

1.2--空氣密度,kg/m3

1.005--空氣定壓比熱容,KJ/kg.k。

在保證硐室氣溫符合《規程》規定的情況下,一般大泵房可取150~200m3/min,固定壓風機房可取200~250m3/min

第七十九條 爆破材料庫實際需風量,按每小時4次換氣量計算。

即:Q爆=0.07×V m3/min

式中:V—包括聯絡巷在內的爆破材料庫的空間總體積,m3

經驗配風量為:

(一)大型爆破材料庫100~150m3/min

(二)中、小型爆破材料庫(包括發放硐室)70~120m3/min

第八十條 其它機電硐室

井下充電室應按其回風流中氫氣濃度小於0.5%計算風量,機電硐室需要風量應根據不同硐室內設備的降溫要求進行配風。選取硐室風量,須保證機電硐室溫度不超過30℃,其他硐室溫度不超過26℃。

一般可按經驗配風:

(一)充電硐室150~250m3/min

(二)采區絞車房及變電硐室50~80m3/min

第六節 其它巷道實際需風量計算
第八十一條 其它巷道實際需風量應根據瓦斯湧出量和風速分別計算,取其最大值。

(一)按瓦斯湧出量計算:

Q它通i=133×q瓦它i×k它通i m3/min

式中:Q它通i—第i個其他井巷實際用風量,m3/min;

q瓦它i—第i個其它巷道的瓦斯絕對湧出量,m3/min。

k它通i—第i個其它巷道瓦斯湧出不均衡配風係數,一般可取1.2-1.3。

133——其他用風巷道中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所換算的常數。

(二)按最低風速驗算:

Q其它i≥9×S其它i m3/min

式中:S其它i—第i個其它巷道斷麵積,m 2

(三)采取局部通風機供風地點,應按其局部通風機的功率在表5選配風量。並符合上述1、2所需風量。

第七節 其它有關規定說明
第八十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公司生產礦井、新井籌備處、工程建設公司。

第八十三條 采、掘、峒室和其它所需風量均指獨立供風的風量。

第八十四條 備用采煤工作麵、收作後尚未封閉的采煤工作麵供風量按瓦斯,氣象條件,風速進行計算,且不小於正常生產工作麵的50%;特殊情況由礦總工程師定。

第八十五條 大斷麵巷道全斷麵一次起爆炸藥量較多而供風量無法滿足要求,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時,可以改變施工方式,但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或延長通風時間,工作人員應全部撤至新鮮風流中,待炮煙吹散、有害氣體符合規定後方可進入工作地點。

第三章 瓦斯管理
第一節 瓦斯檢查
第八十六條 各礦必須建立完善的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製度,並遵守《煤礦01manbetx 》等相關規定。

礦通防部門要根據礦井月度采掘生產計劃編製礦井月度瓦斯檢查計劃圖表,其內容應包括瓦斯檢查地點、檢查次數、巡回檢查路線、巡回檢查時間、檢查人員安排等。計劃圖表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後實施。發生變化的要及時修改並通知檢查人員,嚴防空、漏、假檢。

第八十七條 礦井瓦斯檢查的主要地點:

(一)回采工作麵的具體檢查地點有:進風、工作麵、上隅角、回風、工作麵煤壁、煤機附近、輸送機槽、輸送機機尾、放頂煤支架放煤口,絞車窩、鑽場、高頂或冒高以及回風巷內機電設備設置地點等;

(二)掘進工作麵的具體檢查地點有:局部通風機進風、工作麵、回風巷、煤壁、煤機附近、輸送機槽、輸送機機尾、絞車窩、鑽場、高頂或冒高以及掘進巷道內機電設備設置地點等;

(三)其他檢查地點:礦井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水平回風巷、輸送機槽、車窩、峒室、鑽場、封閉牆、擋風牆、盲巷、頂板冒高或突出孔洞、放炮地點、電動機及其開關附近、回風流中機械電氣設備附近、其他有瓦斯湧出易造成瓦斯積聚的地點等。

第八十八條 瓦斯和CO2檢查次數:

(一)采掘工作麵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

1、低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2次;

2、高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3次;低瓦斯礦井中,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m3/t或有瓦斯噴出的個別區域(采區或工作麵)為高瓦斯區,該區應按高瓦斯礦井管理;

3、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麵,有瓦斯噴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和瓦斯湧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員經常檢查瓦斯;

4、采掘工作麵回風係統內的絞車窩、鑽場、機電峒室與采掘工作麵檢查次數相同;

5、停工的采掘工作麵,每班至少檢查1次;可能湧出或積聚瓦斯或CO2的峒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

(二)中央變電所、充電房、采區變電所、絞車房等機電峒室每班至少檢查1次。

(三)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瓦斯濃度每天至少檢查1次,封閉牆內外的瓦斯濃度每周至少檢查1次。

(四)礦井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設置檢查瓦斯的其他地點,檢查次數由礦總工程師審定。

第八十九條 瓦斯檢查記錄、台帳、圖牌板等內容要與上述規定的內容相符。通風區要根據礦井的通風係統,劃分瓦斯檢查區域,確定檢查內容,規定瓦斯檢查員巡回檢查的路線。

第九十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具有一定的煤礦實踐經驗,掌握一定的通風、瓦斯知識和技能,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在崗的瓦斯檢查員要進行定期培訓,每次培訓後均要考核、考試,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第九十一條 瓦斯檢查員下井時必須攜帶光學瓦斯機和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儀器必須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時備有長度大於1.5m的膠管(或瓦斯檢查測杆)、溫度計等儀器儀表。

第九十二條 礦長、礦技術負責人,采、掘、修、機、運、通等單位班隊長及以上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鑽機機長、放炮員、流動電鉗工、防突工、安監員、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電機車司機等下井時,必須隨身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報警儀或光學瓦斯機。老峒管理工必須攜帶瓦斯、氧氣兩用儀和光學瓦斯機。通風區隊長以上的管理人員要攜帶光學瓦斯機。

第九十三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嚴格按劃分的瓦斯檢查區域巡回檢查瓦斯和CO2,每次檢查的結果要清晰準確地記入瓦斯檢查手冊和記錄牌上,並通知現場作業人員。瓦斯或CO2濃度超過規程規定時,瓦斯檢查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作業,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在瓦斯或CO2超限地點的通道入口處設置柵欄,揭示警標,並及時向調度所和通風調度彙報。

第九十四條 瓦斯檢查員不得空班、漏檢、少檢、假檢,並做到井下檢查手冊、記錄牌板、瓦斯台帳“三對口”。

第九十五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員交接班製度》。高瓦斯、突出危險區作業的采掘工作麵,必須在現場交接班。其他地點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

第九十六條 在有自然發火危險礦井,必須定期檢查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等的變化情況。有自然發火危險的采掘工作麵,瓦斯檢查員必須攜帶一氧化碳便攜儀,每班至少檢查3次一氧化碳濃度。

第九十七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每班要向通風調度彙報瓦斯、二氧化碳及溫度等主要檢查參數至少三次,發現問題或隱患必須及時彙報。

第九十八條 任何人檢查瓦斯時,都不得單獨進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和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01manbetx 》規定的區域。特殊情況,必須製定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並嚴格按措施的要求執行。

第九十九條 通防部門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重大通風瓦斯問題,要及時向礦調度室彙報。

第一百條 礦井要建立采掘班組長檢查彙報瓦斯製度。采掘班組長(無班組長由代班兼任)除完成本職工作外,每班還必須親自對其工作地點的瓦斯情況進行檢查。

第一百零一條 檢查內容包括采掘工作麵(含修護、收作)進風、回風、工作麵風流、上隅角或冒高區內瓦斯濃度以及“一通三防”設施情況。

第一百零二條 檢查次數:每班至少2次(要求施工前和施工結束前各檢查1次),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有瓦斯噴出危險或瓦斯湧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應經常檢查瓦斯。

第一百零三條 采掘班組長必須按時利用配備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查瓦斯,同時告知現場人員,瓦斯超限及時處理。

第一百零四條 采掘班組長必須分次將瓦斯情況向礦調度所彙報,礦調度所必須建立《采掘班組長瓦斯檢查彙報台帳》,做到手冊、台帳“兩對口”。

第一百零五條 采掘班組長每班必須在上隅角或迎頭指定位置懸掛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第一百零六條 各礦要製定采掘班組長瓦斯檢查監督考核製度,凡違反上述規定,由礦調度所進行考核處罰。

第二節 井下交接班
第一百零七條 井下交接班地點。配備有專職瓦斯檢查員時,采煤工作麵在上隅角處交接班,掘進工作麵在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附近10米內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點由總工程師根據礦井的實際情況確定。交接班地點要懸掛交接班牌板。

第一百零八條 礦井應根據實際情況製定瓦斯檢查員井下交接班時間表。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瓦斯檢查員必須按規定時間進行交接班,不得提早離開檢查地點到交接班地點等候交班。

第一百零九條 交接班內容。交接班時,交班瓦斯檢查員要交清本班如下幾個內容:

(一)分工區域內的通風、瓦斯、防塵、防火、放炮、局部通風和生產情況有無異常,是否需要下一班處理及應采取的措施。

(二)分工區域內的各種通風安全設施、裝備的運行情況,是否需要維修、增加或拆除。

(三)分工區域內出現的”一通三防”隱患,當班處理的情況和需要繼續處理的內容。

(四)有關領導交辦工作的落實情況和需要請示的問題。

第一百零一十條 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對交接內容了解清楚後,交接班人員都必須在《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手冊》上簽字,記錄備查。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交班時,如果下一班的瓦斯檢查員未到崗,交班瓦斯檢查員必須請示值班領導,由值班領導決定是由交班瓦斯檢查員繼續進行下一班的瓦斯檢查工作,還是由地麵另派瓦斯檢查員。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都不能造成空班漏檢現象。

第一百一十二條 礦井要建立瓦斯檢查員電話反調製度,測氣隊長或通風區值班幹部要電話反調瓦斯檢查員上崗或交接班情況,杜絕空班漏檢和不按規定交接班現象。

第三節 排放瓦斯
第一百一十三條 排放瓦斯分級管理規定:

(一)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均不超過3.0%時,由通風部門製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由礦負責進行排放。

(二)巷道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積存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巷道長度超過30m,由通風部門編製排放瓦斯安全措施,並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報礦總工程師簽字批準後,由救護隊排放。

(三)對於巷道積存瓦斯量大,排放時影響主要係統,涉及麵較廣的瓦斯排放措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由救護隊排放。

第一百一十四條 特殊情況瓦斯排放規定:

(一)啟封密閉必須編製啟封密閉和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簽字批準,由救護隊負責啟封密閉,恢複通風,排放瓦斯。

(二)全風壓通風地點出現瓦斯超過規定需要排放瓦斯,或特殊情況(采煤工作麵上隅角、巷道冒高區、突出的孔洞等)排放瓦斯,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措施,由礦負責進行排放。

(三)全礦井區域性停電停風排放瓦斯,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措施,按分級管理製度組織排放,且必須在措施中明確規定排放順序。

(四)串聯通風區域進行排放瓦斯,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措施,並嚴格執行逐級排放製度。

第一百一十五條 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措施的編製由通風部門負責,措施應包括瓦斯積聚的地點、時間、積聚原因、積存量、預計排放時間、排放方法、明確排放瓦斯流經的巷道路線和方向、風流控製設施的位置、停電撤人範圍、警戒人位置等,並繪製示意圖。

(二)排放瓦斯措施中必須明確排放瓦斯井下現場總指揮和排放瓦斯地麵總指揮。井下現場總指揮應由礦通風副總(安全副總)擔任,排放瓦斯地麵總指揮應由礦總工程師(安監處長)擔任。凡由礦自排瓦斯的,排放瓦斯現場總指揮由通風副區長以上的管理幹部擔任,排放瓦斯地麵總指揮應由礦通風副總(安全副總)擔任。

(三)排放瓦斯應采用限流排放法,嚴禁 “一風吹”。巷道內有風筒懸掛時,不得采用“分段排放法”。

(四)排放瓦斯措施中要根據瓦斯湧出量或積存量、供風量、計算排放量和排放時間,確保排放回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彙合處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1.5%。排放時要在全風壓混合處懸掛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和甲烷氧氣兩用儀。

(五)凡由救護隊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經救護隊主要技術負責人簽字,排放瓦斯前由礦調度所通知集團公司調度室,經同意後方可進行排放。

(六)瓦斯排放過程中,安排專人檢查瓦斯,隻有確認被排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氧氣濃度不低於20%時,穩定30分鍾,瓦斯濃度無變化時,瓦斯排放方可結束。

(七)明確責任範圍和人員分工。警戒人由生產單位擔任,井下現場總指揮安排警戒人到指定位置擔任警戒工作,排放期間,嚴禁任何人進入排放區,瓦斯排放濃度控製由救護隊和通風區負責,停送電和電器設備檢查由機電部門負責,安監部門負責撤人和監督檢查措施的落實。

(八)對有積水、或冒頂巷道排放瓦斯,在排水或處理冒頂期間,必須有救護隊全程監護。

第一百一十六條 排放瓦斯必須遵守下列程序:

(一)由排放瓦斯地麵總指揮組織參加排放瓦斯有關人員學習、貫徹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明確責任。

(二)排放瓦斯前,排放瓦斯井下現場總指揮組織安排回風係統撤人,斷電、設置警戒的人員,並在措施上簽字。

(三)排放瓦斯前,由通訊部門在排放瓦斯地點附近的進風流中設置電話,並確保通訊暢通。排放瓦斯各項準備工作按措施就緒後,井下現場總指揮向地麵總指揮彙報,征得同意後,方可下達排放命令。

(四)排放人員必須按措施的規定進行排放,排放時觀察局部通風是否循環風,一旦出現循環風立即停止排放。

(五)排放瓦斯後,由井下現場總指揮組織檢查,確認排放區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符合規定後,方可向地麵調度所彙報,由地麵總指揮下令撤出警戒、恢複送電,宣布排放瓦斯結束。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一)無批準的措施或措施與現場情況不相符的;

(二)排放措施未貫徹、責任未落實的;

(三)井下現場總指揮未到排放瓦斯現場的;

(四)參加排放瓦斯的人員不齊、警戒人未安排到位、回風流撤人、斷電未完成的;

(五)無計劃停風未及時追查處理,製定防範措施的。

第一百一十八條 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項:

(一)參加排放瓦斯人員的礦燈及所攜帶的便攜儀瓦斯報警儀、甲烷氧氣兩用儀等要符合防爆和完好要求。

(二)如需進入停風區檢查瓦斯,必須由救護隊負責,兩人同行,前後相距5米,並攜帶甲烷和氧氣報警儀,其它人員不得進入停風區。

(三)被高濃度瓦斯(指瓦斯濃度大於3%以上)淹沒區域的電氣設備排放瓦斯結束後,要把電器設備開關蓋打開,排除內部積聚的瓦斯後,方可人工複電。

第四節 瓦斯超限02manbetx.com 追查與處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 堅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要必須追查的原則,礦井要建立瓦斯超限事故追查處理製度。

第一百二十條 瓦斯超限界定:

(一)采掘工作麵進風流瓦斯濃度達到0.5%、回風風流瓦斯濃度達到1.0%,工作麵風流瓦斯濃度達到1.5%、采煤工作麵上隅角風流瓦斯達到1.5%;

(二)采區回風流瓦斯濃度達到1.0%,一翼、水平、礦井總回風流瓦斯濃度達到0.75%,;

(三)封閉牆外瓦斯濃度達到1.0%;其他巷道及峒室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規定值的。

第一百二十一條 瓦斯檢查員、監測員、放炮員、班隊長等發現井下瓦斯超限時,要采取相應措施處理,並立即向通風調度、礦調度所彙報瓦斯超限情況,調度所必須將瓦斯超限情況及時向礦值班領導、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礦長等有關領導彙報,並通知安監處。

第一百二十二條 安全監測係統發現井下瓦斯超限時,監控中心值班人員必須立即向通風調度、礦調度所彙報,並由監測中心站向礦調度所下達瓦斯超限通知書。

第一百二十三條 礦調度所負責通知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人員參加瓦斯超限追查會。

第一百二十四條 瓦斯超限事故分級追查處理規定:

(一)瓦斯超限濃度在1.5%以下的,由當天礦值班負責人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追查處理。

(二)瓦斯超限濃度達到1.5至3.0%(含3.0%)的,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追查處理。

(三)瓦斯濃度達到3.0%以上的,由集團公司組織追查處理。

第一百二十五條 瓦斯超限事故追查會要有記錄。瓦斯超限事故閉合處理回執必須由通風區長簽字確認,安監處和通風區存檔備查。

瓦斯超限的原因03manbetx 、製定的防範措施、責任者處理結果必須在24小時內電傳集團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和通防處。

第一百二十六條 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檢測監控信息利用03manbetx 製度,充分利用安全監控係統和人工檢測數據信息,03manbetx 排查存在的瓦斯隱患,製定針對性的防治措施,實現超前預警、超前治理,有效預防瓦斯事故的發生。

第五節 瓦斯日報的審批
第一百二十七條 通風瓦斯日報由通風調度員彙集瓦斯檢查員當天彙報的資料製成,並將“一通三防”存在的隱患和問題及采掘工作麵瓦斯濃度最大值填寫到日報上。安全監控日報由安全監控係統自動生成。

第一百二十八條 通風瓦斯日報和安全監控日報必須執行逐級審批製度。首先由通風技術負責人和通風區長審閱、簽字,然後報送礦通風副總、礦總工程師和礦長審簽。

第一百二十九條 參與審批的領導必須對報表進行認真審閱,對“一通三防”存在的隱患和問題提出解決的意見。發現問題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落實責任,限期解決。

第一百三十條 審簽人員要掌握井下瓦斯變化動態及規律,逐日審閱批示,嚴禁弄虛作假,留於形式。

第一百三十一條 日報數據要真實、準確,上報及時,要做到“下情上報、上情下達”,領導批示信息要及時反饋。

第一百三十二條 要做好通風瓦斯日報和安全監控日報的保存工作,通風區必須保存一份備查。

第六節 盲巷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 凡是井下巷道長度超過6m的不通風或通風不良的獨頭巷道,都叫做盲巷,出現盲巷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井下所有不通風或風速低於0.15m/s的巷道,均按盲巷處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 盲巷是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礦井生產、技術部門要把好設計、生產布局及現場施工關,不準間歇式施工,盡快形成全風壓通風係統,杜絕或減少盲巷的產生。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凡停工時間較長需停風的掘進工作麵,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停風必須立即斷電、同時在距離巷道口不超過5米的地方設置密閉,同時必須切斷盲巷內鋼管、軌道、電纜等導電物體,防止雜散電流引入盲巷內。

第一百三十五條 因臨時停電或其他原因造成掘進工作麵臨時停風的,必須立即撤出人員,切斷電源,由當班瓦斯檢查員設置臨時柵欄(掘進巷道必須在距離回風口不超過5米的地方吊掛臨時柵欄),並揭示警標。掘進施工單位必須設專人在巷道口的新鮮風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入停風區。

第一百三十六條 臨時停風巷道恢複通風前,首先必須檢查瓦斯,證實停風區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由當班瓦斯檢查員就地排放;當瓦斯濃度超限時,嚴格執行排放瓦斯製度。

第一百三十七條 所有盲巷都必須設置密閉或柵欄,同時設“禁止人內”牌和檢查記錄牌,實行掛牌管理,並建立盲巷管理台帳(與防火密閉分開)。盲巷恢複通風,啟封盲巷密閉排放瓦斯時,必須嚴格按排放瓦斯製度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三十八條 盲巷檢查規定:

(一)已封閉的盲巷,每周至少檢查一次封閉牆和柵欄的質量及封閉牆內外的瓦斯、二氧化碳濃度、溫度等有關數據,並詳細記錄在管理牌板和盲巷管理台帳上。

(二)臨時停風設置柵欄的盲巷,每班至少檢查1次柵欄的質量及柵欄內1米處至巷道口這一段巷道內的瓦斯、二氧化碳濃度等數據,並詳細記錄在管理牌板和盲巷管理台帳上。

(三)凡發現封閉牆或柵欄損壞或牆內外瓦斯、二氧化碳濃度異常的,要及時彙報分管通風區長,並立即處理。

第一百三十九條 所有盲巷都必須及時填到采掘工程平麵圖和通風係統圖上,采掘工作麵要接近盲巷,必須在距離盲巷20米以外時,先排除盲巷內積存的瓦斯,並保持正常通風後,采掘工作麵方可正常施工。

第一百四十條 凡破壞柵欄、盲巷密閉或未經通風部門允許私處進入柵欄內的要嚴肅追查處理;凡檢查中發現密閉外瓦斯超限的,要對盲巷管理人員和分管副區長進行追查處理。

第七節 不同地點瓦斯及二氧化碳濃度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一百四十二條 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時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第一百四十四條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一百四十五條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於0.5m3空間內積聚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一百四十六條 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峒室的進風側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瓦斯濃度不超過0.5%。

第一百四十七條 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第一百四十八條 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的串聯通風係統中,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麵的進風風流中裝設甲烷斷電儀,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

第一百四十九條 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人工開啟電氣設備。

第一百五十條 采掘工作麵進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

第一百五十一條 采掘工作麵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製訂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五十二條 排放瓦斯時,回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彙合處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否則,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製風流排放瓦斯。

第一百五十三條 專用排瓦斯巷回風流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風速不得低於0.5m/s;專用排瓦斯巷進行巷道維修工作時,瓦斯濃度必須低於1.0%。

第八節 采煤工作麵上隅角瓦斯管理
第一百五十四條 采煤工作麵上隅角(工作麵切頂線與風巷上幫的交彙處)瓦斯濃度達1.5%,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五十五條 生產單位是回采工作麵上隅角瓦斯管理的責任主體,上隅角要及時回收,超前管理,充滿填實,消除瓦斯積聚空間,並要懸掛瓦斯管理牌板。

第一百五十六條 采煤工作麵上隅角甲烷傳感器T0,報警濃度≥1.0%、斷電濃度≥1.5%、複電濃度<1.0%,斷電範圍與工作麵傳感器相同;其位置距巷幫和采空區側充填帶均不大於800mm,距頂板不大於300mm。

第一百五十七條 采煤工作麵上隅角必須懸掛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報警濃度≥1.0%,其位置距巷幫和采空區側充填帶均不大於300mm,距頂板不大於300mm。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上隅角回柱時要經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後方可進行,生產單位要灑水滅塵,回柱時要采取防止產生摩擦、撞擊火花的措施。



第四章 瓦斯抽采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 加強瓦斯抽采技術管理,強化多措並舉、應抽盡抽、可保必保、抽采平衡的技術措施,提高抽采效果,確保效果達標。

第一百六十條 礦長全麵負責礦井瓦斯抽采工作。每季度進行瓦斯抽采專題研究、檢查、部署抽采工作;保證抽采工作的投入,解決抽采所需要的人、財、物;確保抽采工作和措施的落實。

第一百六十一條 礦總工程師負責礦井瓦斯抽采技術工作。定期檢查,平衡瓦斯抽采工作,解決所需設備、器材和資金,負責組織編製、審批、實施、檢查抽采瓦斯工作的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抽采瓦斯工作的正常接替,做到“抽、掘、采”平衡。

第一百六十二條 礦行政副職負責落實和檢查分管範圍內的瓦斯抽采工作,礦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能範圍內的抽采瓦斯工作負責。抽采瓦斯所需要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礦財務、供應計劃。

第一百六十三條 瓦斯抽采的礦井在進行水平、采區、采掘工作麵設計時要同時進行瓦斯抽采設計,合理安排掘進、抽采、回采的超前與接替的關係,保證有足夠的工程施工及抽采時間;投產驗收時,必須同時對瓦斯抽采工程及抽采效果驗收,瓦斯抽采工程不到位或抽采效果不達標的,不得投產。

第一百六十四條 集團公司下達年度瓦斯治理工程及瓦斯抽采指標,列入抽采礦井年度生產和經營承包指標進行考核,並製定相應的獎罰政策。

第一百六十五條 為促進礦井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各礦要依據公司瓦斯抽采獎罰規定,製定相應的獎罰辦法,對抽采瓦斯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個人和單位給予必要的表彰獎勵,對完不成抽采指標任務的進行對等處罰。

第二節 瓦斯抽采係統的建立
第一百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麵永久瓦斯抽采係統或井下移動瓦斯抽采係統:

(一)高瓦斯礦井。

(二)一個采煤工作麵的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或一個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

(三)一個采煤工作麵的瓦斯湧出量雖達不到5m3/min,但利用通風方法解決工作麵上隅角瓦斯超限困難的。

(四)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

1.大於或等於40m3/min;

2.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於30m3/min;

3.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於25m3/min;

4.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於20m3/min;

5.年產量小於或等於0.4Mt的礦井,大於15m3/min。

(五)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

第一百六十七條 凡符合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要求,並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的礦井,應建立地麵永久瓦斯抽采係統:

(一)瓦斯抽采係統抽采量可穩定在2m3/min以上;

(二)瓦斯資源可靠、含量豐富,預計瓦斯抽采服務年限在五年以上;

第一百六十八條 新建或改擴建礦井,根據地質提供的瓦斯資源或參照鄰近礦井參數而達到《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時,必須將抽采瓦斯工程納入礦井設計中,設計所依據的瓦斯參數的選取及方案選擇要進行可行性論證,依據《煤礦瓦斯抽采工程設計規範》(GB50471-2008)、《煤礦瓦斯抽放規範》等要求進行設計

第一百六十九條 瓦斯抽采規模必須能滿足礦井安全生產需要,抽采係統的能力應滿足礦井最大抽采量需要,抽采管徑應按抽采流量分段計算選配。地麵瓦斯抽采泵及主幹管網能力應留有1.5~2.5富裕係數。

第一百七十條 分期建設、分期投產的礦井,瓦斯抽采工程可一次設計、分期建設、分期投入使用。

第三節 地麵瓦斯抽采係統標準
第一百七十一條 新建或擴容改造地麵永久抽采係統前,必須經專業機構進行論證可行後,集團公司(股份公司)總工程師組織瓦斯抽采工程設計。

第一百七十二條 地麵永久瓦斯抽采係統必須充分發揮其效能,以滿足安全生產為前提。抽采量及抽采濃度符合利用條件的,可進行利用,但不得影響係統的抽采效果。

抽采量較大(抽采純量不小於10m3/min),但濃度不穩定,無法滿足正常利用條件的礦井,經相關資質部門進行瓦斯資源、經濟及技術等論證可行後,宜根據抽采區域、地點以及抽采方法設計建立高、低濃兩套永久抽采係統。

礦井現有地麵永久瓦斯抽采係統需要擴容改造,切計劃進行瓦斯抽采利用的,經相關資質部門進行瓦斯資源、經濟和技術等論證可行後,宜增建一套永久瓦斯抽采係統,在滿足礦井瓦斯抽采的需要的前提下,可建立高、低濃兩套永久抽采係統。

第一百七十三條 當地麵抽采泵負壓不能滿足要求時,可在井下安設臨時瓦斯抽采係統與地麵瓦斯抽采係統串聯工作,同時應對瓦斯抽采係統網絡進行分析計算,並應做好井上、下瓦斯抽采係統的匹配選擇。

第一百七十四條 設施要求

(一)地麵泵房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築,要有圍牆保護。其距礦井進、回風井口和主要建築物不得小於50m,並必須有防雷電、防火災、防凍、防洪澇等設施。

(二)地麵泵房和泵房周圍20m範圍內,禁止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應超過泵房房頂不小於3m,放空管管徑應不小於泵站進、排氣口管徑。

(三)必須選用水環泵抽采瓦斯,抽采瓦斯設施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瓦斯抽采規範》要求。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應至少有一套同等能力的備用。

(四)抽采泵站要有雙回供電線路。泵房內電氣設備,照明和其它電氣、檢測儀表均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

(五)泵房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

(六)泵站附近進氣管道係統必須設置放水器及防爆炸、防回火、防回氣等安全裝置,應設置采樣孔、閥門等附屬裝置。

(七)泵站給排水應符合如下規定:泵站要建有供水係統。泵房設備冷卻水宜采用閉路循環,水池容量、給水管路、水量及水質(對硬度較大的冷卻水應進行軟化處理)必須滿足瓦斯抽采泵安全連續運行的需要;泵站內不單獨設置消防水池的,冷卻循環水池容積應考慮消防用水的需要。汙水應設置地溝排放。

要獨nliang(八)抽采泵運轉時,必須對泵的供水流量、溫度及泵軸溫等進行監測監控,出現異常,能自動報警並切斷電源。

第一百七十五條 要在泵房內及抽采區域及抽采地點在其相應的管路中安設瓦斯濃度、流量、負壓、溫度和一氧化碳等傳感器,實現實時監測瓦斯管道內抽采瓦斯濃度、標況純流量、絕對壓力、溫度等參數做到瓦斯抽采自動監測,並與礦井安全監控係統聯網,能隨時反映各抽采管網係統的抽采參數,實行自動監測,打印抽采報表。

同時監測抽采泵站內瓦斯泄漏等。當出現瓦斯抽采濃度過低、一氧化碳超限、泵站內有瓦斯泄漏等情況時,應能報警,並有泵站內瓦斯泄漏超限自動斷電功能。

要求在安設自動計量傳感器位置安設旁路孔板流量計,用於對自動計量裝置的標校。

有自然發火危險或進行采空區抽采的礦井,要在總幹管和工作麵抽采支管中安設CO濃度傳感器。

第一百七十六條 泵房必須有專人值班,經常檢查各運行和抽采參數,做好記錄。當抽采瓦斯泵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如果利用瓦斯泵停止運轉後和恢複運轉前,必須通知使用瓦斯的單位,取得同意後,方可供應瓦斯。

第一百七十七條 利用瓦斯抽采時,瓦斯濃度不得低於30%(低濃度瓦斯發電除外),且在利用瓦斯的係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火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

第四節 局部瓦斯抽采係統標準
第一百七十八條 局部瓦斯抽采係統的建立,必須編製專門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一百七十九條 瓦斯抽采泵應安裝在抽采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的峒室中,並有獨立的回風係統,配風量不小於60 m3/min。

第一百八十條 峒室內要配有專用電話、瓦斯檢測斷電裝置、消防器材、抽采泵01manbetx 、崗位責任製、抽采係統圖、高低濃瓦斯鑒定器、人工觀測抽采記錄等;並有專人值班。

第一百八十一條 移動泵要至少有一台同等能力備用。要求實行“三專”供電(即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並有停水自斷電和氣矸分離保護裝置。

第一百八十二條 在泵站內回風側按標準安設瓦斯傳感器,抽采泵運轉時,必須對泵的供水流量、溫度及泵軸溫等進行監測監控,出現異常,能自動報警並切斷電源。

第一百八十三條 在進氣幹管內安設流量、負壓、濃度、溫度等傳感器,自動監測管路內抽采參數。一套臨時係統抽采多個工作麵的,應分別安設抽采計量裝置。

瓦斯抽采監測監控係統必須與礦井監測係統聯網,能隨時反映各係統的抽采參數,並能打印抽采報表。

第一百八十四條 應根據瓦斯抽采的混合流量確定移動泵和抽采管徑,移動泵與抽采管徑的選擇匹配,具體選擇應按《煤礦瓦斯抽采工程設計規範》GB50471-2008進行計算後選擇。

第一百八十五條 移動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總回風巷或采區回風巷,必須保證稀釋後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限。在抽采管路出口處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包括設置柵欄,懸掛警標。柵欄設置的位置,上風側為管路出口外推5m,上下風側柵欄間距不小於35m。兩柵欄間禁止人員通行和任何作業。移動抽采泵站排到巷道內的瓦斯,其濃度必須在30m以內被混合到《煤礦安全規程》允許的限度以內。柵欄處必須揭示警標和瓦斯監測裝置,巷道內瓦斯濃度超限報警時,應斷電、停止瓦斯抽采、進行處理。監測傳感器的位置設在柵欄外下風側1m以內。

第五節 瓦斯抽采管路的敷設
第一百八十六條 瓦斯抽采管路係統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選材安裝,管路安裝要有安全技術措施。

第一百八十七條 抽采管路應具有良好的氣密性、足夠的機械強度,並采取防凍、防腐蝕、防漏氣、防砸壞、防靜電和雷電等措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 選用金屬管材時,入井前應進行防腐。防腐蝕材料可采用瀝青、油漆和紅丹等。

第一百八十九條 管路敷設要做到“平、直、牢”,離地離度不小於0.3m。在運輸中敷設管路時,應懸掛架空於巷道幫上,其高度不少於1.8m。在敷設傾斜管路時,應用管卡將管子固定在巷道支架上。在巷道傾角小於或等於30°時,管卡間距宜采用15~20m;在巷道傾角大於30°時,管卡間距宜采用10~15m。

所有抽采管路不得與電纜等帶電物體同側敷設,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並應當有防砸壞管路的措施,巷道條件差的地段應加強管路保護。

第一百九十條 瓦斯管路敷設必須能滿足排除積水的要求。巷道低凹處、采區上山、下山的下部、鑽場等易積水處必須安裝放水器。要加強抽采管路的巡查,消除管路積水現象。

第一百九十一條 瓦斯抽采幹管的每一分支都應設置全通隔離閥,以便維修和支管拆除或延伸,支管與鑽場聯接根據現場條件,做具體設計,確保管道暢通,不漏氣。根據需要設置氣物分離器。

第一百九十二條 抽采係統投入運行前,應對管網係統進行一次全麵氣密性試驗。一般采用壓風正壓試驗法,試漏氣壓要達到0.3~0.5Mpa。瓦斯抽采管路要塗紅色,以區別於其他管路。

第一百九十三條 已建立永久抽采係統的礦井,移動泵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排係統的管道內,但必須進行專門設計,不能影響永久抽采係統。

第一百九十四條 利用上隅角埋管抽采的瓦斯管在進入上隅角前應采用木垛保護,並加加絕緣段。聯接抽采係統的高壓軟管,其斷麵不應小於連接處抽采管斷麵的0.8倍。

第一百九十五條 瓦斯抽采管路嚴禁使用抗衝擊性能較差的玻璃鋼管路和PVC塑料管路;機械化采煤工作麵順層鑽孔封孔管不得使用金屬管。

第六節 瓦斯抽采效果的要求
第一百九十六條 建立地麵瓦斯抽采係統的,礦井瓦斯抽采率應滿足下表規定。

礦井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

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Qm3/min
礦井抽采率
%
備注


Q<20
≥25


20≤Q<40
≥35


40≤Q<80
≥40


80≤Q<160
≥45


160≤Q<300
≥50


300≤Q<500
≥55


500≤Q
≥60

第一百九十七條 采煤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20m3/min,必須采用綜合瓦斯抽采方法。工作麵瓦斯抽采率應滿足下表規定。

工作麵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

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Qm3/min
工作麵抽采率
%
備注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70

第一百九十八條 高瓦斯工作麵利用順層孔預抽煤層瓦斯,預抽時間不少於3個月,確保工作麵回采期間風流瓦斯不超限。

第一百九十九條 突出煤層回采工作麵利用順層鑽孔抽采瓦斯,必須在工作麵投產前,預抽時間不少於6個月。

利用穿層鑽孔進行條帶保護的工作麵,預抽時間不少於4個月;利用穿層鑽孔抽采的工作麵,預抽時間不少於6個月;利用穿層鑽孔抽采的石門揭煤工作麵,預抽時間不少於3個月。

第二百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預抽煤層瓦斯後,突出煤層的瓦斯含量應小於該煤層始突深度的原始煤層瓦斯含量;若煤層始突深度的煤層瓦斯含量無實際考察資料,則必須將煤層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采煤工作麵煤層預抽後煤層瓦斯含量符合下表規定。

采煤工作麵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應達到的指標

工作麵日產量(t)
可解吸瓦斯量 (m3/t)
備注

≤1000t
≤8


1001~2500t
≤7


2501~4000t
≤6


4001~6000t
≤5.5


6001~8000t
≤5


8001~10000t
≤4.5


>10000t
≤4


第七節 瓦斯抽采管理
第二百零一條 凡進行瓦斯抽采的礦井,必須建立專門的瓦斯抽采隊伍,人員配備必須滿足抽采瓦斯的要求,由通風區(或防突區)統一管理,必須配備專職專業技術人員一名,負責瓦斯抽采技術工作。

第二百零二條 抽采人員要進行業務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凡因抽采隊伍不健全和人員不足影響抽采瓦斯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百零三條 工作麵無抽采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不準進行鑽孔施工。

第二百零四條 利用高位巷道抽采的工作麵,在工作麵投產前,高位巷道必須施工到位,聯管待抽。

第二百零五條 利用高位鑽孔抽采的工作麵,在工作麵投產前,第一個鑽場的鑽孔必須施工結束,鑽孔聯接完畢,隨著工作麵的推進下一個鑽場距工作麵30m前,鑽孔合茬待抽。

第二百零六條 瓦斯抽采工程施工,必須嚴格按照設計進行。鑽孔的開孔角度以及方位誤差不得大於±1度,位置誤差不得大於±0.1m,鑽孔直徑和終孔深度必須附合設計要求。

第二百零七條 抽采工程施工結束時,必須由通風副總組織有關人員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包括鑽孔參數、鑽孔個數、鑽孔深度、管路敷設、漏氣試驗、瓦斯泵及供電、監測、計量裝置等),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並有依據可查。新水平、新采區抽采係統工程由集團公司負責驗收。

第二百零八條 定期校核管網瓦斯抽采參數。泵站每小時測定一次,幹、支管和鑽場每周至少測定1次。重點考察鑽孔的測定次數根據需要確定。

第二百零九條 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采空區瓦斯時,抽采管路中必須安設CO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監測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參數的變化,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

當采空區埋管吸氣口在氧化帶內、頂板鑽孔終孔位於冒落拱內、尾巷埋管、封閉老采空區密閉插管抽采瓦斯時,要采取自動監控和人工監測兩種方法監測CO濃度。

第二百一十條 各礦應根據監測的CO濃度值、CO濃度增量值或自然發火標誌性氣體,合理控製采空區瓦斯抽采,防止因抽采造成自然發火事故。

(一)當抽采管路中標誌性氣體、CO濃度增量或CO濃度小於臨界值,且瓦斯濃度<25%時,應減少采空區瓦斯抽采量;抽采管路中指標性其他CO濃度增量(或CO濃度)大於或等於臨界值時,應停止采空區瓦斯抽采。

(二)易自燃、自燃煤層的井下采空區瓦斯抽采,當發現管道內出現CO時,應控製采空區瓦斯抽采量,當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采空區瓦斯抽采。

第八節 低濃度瓦斯抽采輸送及利用
第二百一十一條 為確保低濃度瓦斯抽采、輸送及發電安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低濃度瓦斯管道輸送安全保障係統設計規範》(AQ1076-2009)及《煤礦瓦斯往複式發電站安全要求》(AQ1077-2009)等規章和標準要求,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凡抽采、輸送低濃度瓦斯(甲烷體積濃度大於等於3%且小於30%的煤礦瓦斯)及利用低濃度瓦斯發電的礦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百一十三條 礦井必須建立低濃度瓦斯抽采、輸送及發電安全管理崗位責任製。

礦長對低濃度瓦斯抽采、輸送及發電安全工作全麵負責;負責建立、健全機構和責任製,保障人、財、物的投入。

礦總工程師對礦井低濃度瓦斯抽采、輸送及發電安全等技術管理全麵負責;建立低濃度瓦斯發電站的礦井,瓦斯發電站安全管理由機電礦長負責;未設機電礦長的,由分管機電的礦長負責;駐礦安監處長負監督檢查責任。

其它崗位對其分管範圍的低濃度瓦斯抽采、輸送及發電安全管理負責。

第二百一十四條 礦井必須建立專門的瓦斯電站組織管理機構,設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必須經過相關業務培訓,並取得上崗合格證。

低濃瓦斯抽采泵房及瓦斯發電站,應建立門衛進入允可登記製度、崗位工安全循檢製度、電站值班管理製度、電站交接班管理製度、電站安全操作製度、電站設備潤滑管理製度、電站消防管理製度、電站文明生產管理製度、電站安全操作製度、電站消防管理製度、電站設備潤滑管理規定、電站站長崗位職責、電站運行工崗位職責、瓦斯電站安全01manbetx 、電站設備維護保養規範等製度,並製定相應的監督考核辦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 礦井應建立低濃度瓦斯抽采、輸送及發電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安全隱患排查製度等。礦每月組織消防部門、機電部門、通防部門、安監部門聯合對地麵瓦斯泵站、瓦斯電站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安排處理。集團公司每季度檢查一次,納入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

第二百一十六條 抽采管路管材應符合抗靜電、耐腐蝕、阻燃、抗衝擊等要求。

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電纜敷設在巷道的同一側,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並應當有防砸壞管路的措施。確因巷道條件困難的,抽采管路與電纜間距離不得小於300mm。

第二百一十七條 地麵瓦斯輸送管道采用架空敷設時,在管道進、出建築物100m範圍內,應每隔25m接地1次,其接地電阻不應大於20Ω。

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應采取防雷和隔離措施。

第二百一十八條 地麵低濃度瓦斯輸送管道與地麵或地下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管線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見表1。

表1 安全距離表

名 稱
廠房(地基)
動力電纜
水管、水溝
熱水管
鐵路
電線杆

距離(m)
﹥5
﹥1
﹥1.5
﹥2
﹥4
﹥2


第二百一十九條 抽出的低濃度瓦斯不利用時,其排空口距離井口和主要建築不小於50m,放空地點附近20m內嚴禁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

地麵排空管路應安設水封式阻火泄爆裝置和自動噴粉抑爆裝置。自動噴粉抑爆裝置監控用火焰傳感器安裝在距排空管出氣口的距離(沿管道軸向)小於5m的位置。自動噴粉抑爆裝置的安設位置距火焰傳感器的距離(沿管道軸向)為30m~60m。

第二百二十條 地麵抽采泵站正壓輸送低濃度瓦斯時,輸送壓力不宜超過20kPa。在瓦斯泵停止運轉後和恢複運轉前,必須通知瓦斯電站,取得同意後,方可供應瓦斯。

第二百二十一條 發電用瓦斯輸管道係統中必須安設防逆流裝置,防止抽采泵突然停泵而出現回流。

第二百二十二條 瓦斯發電用低濃度地麵瓦斯管道輸送應依次安設水封阻火泄爆、自動噴粉(細水霧輸送或氣水二相流)抑爆裝置、自動阻爆三種不同原理的阻火防爆裝置。

第二百二十三條 地麵瓦斯泵站瓦斯出口與濕式阻火泄爆裝置之間的管道距離應不超過10m,配套瓦斯發電機組時,脫水器與瓦斯發電機組之間的管道距離不超過20m。

第二百二十四條 水封式阻火泄爆裝置的安設位置距最遠端支管的距離(沿管道軸向)應小於30m;水封式阻火泄爆裝置應能自動控製水位,確保其有效阻火的水封高度。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選用自動噴粉抑爆裝置時,其安設位置距離最近的火焰傳感器的距離(沿管道軸向)為40m~50m;選用細水霧輸送抑爆裝置或氣水二相流輸送抑爆裝置時,其安裝始端距水封阻火泄爆裝置的距離不大於3m。

第二百二十六條 瓦斯輸送管道上水霧發生器設置間隔應不超過20m,若瓦斯輸送管道長度不足20m,則應至少設置一個水霧發生器;當長距離輸送時,水霧發生器不多於6個。

第二百二十七條 監控用火焰、壓力傳感器安裝在支管上脫水器的兩側。火焰傳感器位於脫水器與發電機組之間,距離脫水器2m~3m;壓力傳感器位於脫水器與分管之間,距離脫水器1m~2m。

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地麵瓦斯輸送管道及附屬安全設施應采取保暖措施。瓦斯輸送管道連接的全過程中應設置膨脹節。

第二百二十九條 地麵瓦斯輸送裝置的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工程安裝資質。安設在瓦斯輸送管道上的所有安全設施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

第二百三十條 安全保障設施任一裝置的運行參數不能滿足安全要求時,應能實現自動報警,並在3分鍾內關停發電機組,同時打開瓦斯排空管。

第二百三十一條 輸送裝置用水水質應為軟化水並循環使用,每周取樣檢測一次,水中碳酸鈣含量應小於150mg/L,懸浮物少於5mg/L,否則應及時處理或更換水池中的水。

第二百三十二條 應用於煤礦瓦斯輸送管道上的阻火器應為爆轟型阻火器,其安全阻火速度應不低於1600m/s;應用於煤礦瓦斯發動機上的阻火器應為爆燃型阻火器,其安全阻火速度應不低於960m/s。

第二百三十三條 瓦斯電站必須由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單位設計。其設計必須符合《煤礦瓦斯往複式發電站安全要求》要求。

第二百三十四條 瓦斯電站的出入口不少於2處,其位置應便於消防車出入。瓦斯電站內發電機房區、瓦斯儲罐區周圍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消防車道寬度應不小於4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天橋等障礙物時,其淨高應不小於4m。瓦斯電站圍牆高度不低於1.8m。

第二百三十五條 瓦斯電站發電機房與瓦斯儲罐之間的距離應不小於30m,瓦斯電站瓦斯放散管與排煙管出口水平距離應不小於15m,放散管出口應高於排煙管出口2m以上,並離開地麵高度不小於10m。

第二百三十六條 瓦斯電站發電機房的進出氣閥室、油料間內的電氣設備除發電機組外應采用防爆型,並有煤礦安全標誌。

第二百三十七條 發電機房內最遠工作地點到安全出口的距離應不大於30m;控製室的安全出口應不少於2個,當建築麵積小於60m2時可設1個;安全疏散通道的淨寬應不小於1.0m。

發電機房房頂結構應有利於房內高溫氣體和泄漏瓦斯的排放。發電機房內的平均空氣溫度應不高於45℃。

第二百三十八條 應在發電機房內排風口和距離房頂0.5m處至少各設置一個瓦斯傳感器,當泄漏瓦斯濃度達到0.5%時應聲光報警;當泄漏瓦斯濃度達到1.0%時,應關閉相應的瓦斯閥門和除通風機外的所有電源,發電機組連鎖停機。

第二百三十九條 發電機組四周應留有不小於1.5m的通道。發電機組集裝箱間距不宜小於3m。

第二百四十條 發電機組排煙管道應設置泄爆裝置。泄爆裝置設在室外,泄爆壓力應不大於10kPa。

第二百四十一條 在安裝有泄爆器和水封式阻火泄爆裝置地點應設置警示牌和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禁止無關人員靠近。

第二百四十二條 瓦斯電站安全監控係統應具有瓦斯泄漏保護、低濃度瓦斯輸送係統故障保護、瓦斯電站火災報警保護及瓦斯電站冷卻係統故障保護功能。

第二百四十三條 控製室內應在明顯位置清楚張貼瓦斯電站主要工藝平麵流程圖和巡回檢查路線圖,標明重點安全檢查項點和關鍵技術數據,規定巡檢內容、項目、時間、單位及責任。

第二百四十四條 瓦斯電站應建立相應的專項安全應急預案,包括但不限於保護係統失靈、發電機組飛車、回火放炮、人員觸電、中毒、自然災害等內容。

第九節 技術資料管理
第二百四十五條 礦井必須有以下瓦斯抽采技術資料管理。

(一)礦井瓦斯抽采規劃、年度、季、月度計劃。

(二)礦井、水平、采區、采掘工作麵瓦斯抽采設計、措施。

(三)圖紙

1、礦井或采區瓦斯抽采係統圖。

2、泵站平麵與管網(包括閥門、安全裝置、檢測儀表、放水器等)布置圖。

3、抽采鑽場及鑽孔布置圖

4、泵站供電係統圖

(三)報表

1、抽采工程年、季、月報表

2、抽采量年、季、月、旬、日報表

(四)記錄

1、抽采工程和鑽孔施工記錄

2、抽采參數測定記錄

3、泵房(站)值班記錄

(五)台帳

1、抽采設備台帳;

2、抽采工程管理台帳;

3、瓦斯抽采係統和抽采參數、抽采量管理台帳。

(六)礦井瓦斯抽采年、季、月度工作總結以及采煤工作麵瓦斯抽采總結等。

(七)牌板

1、抽采鑽場鑽孔施工管理牌板。內容包括:鑽孔設計剖麵圖、鑽孔設計參數、鑽孔施工負責人、鑽孔施工技術要求、鑽孔施工注意事項等。懸掛在施工鑽場內。

2、抽采鑽場鑽孔位置牌板。內容包括:各鑽孔剖麵圖,在剖麵上標明各鑽孔的深度、終孔層位、鑽場間距、有效抽采距離、拆孔距離,以及鑽場間距和鑽孔管理注意事項等;懸掛在抽采鑽孔附近。

3、抽采鑽場鑽孔觀測牌板。內容包括:鑽場編號、鑽孔編號、鑽孔終孔日期、驗收人,以及鑽孔的抽采負壓、流量、瓦斯濃度、觀測日期、觀測人姓名等;懸掛在抽采鑽場內。

(七)抽采係統月度分析總結報告。

第二百四十六條 采用自動計量的,要通過監控係統打印抽采日報;采用孔板計量的,每班要計算抽采總量,再根據三班抽采量編製抽采日報。

抽采量要統一換算成標準狀況下的抽采量(一個標準大氣壓101.325 Kpa,溫度20°C)。

第二百四十七條 抽采台帳必須由技術員審簽;抽采日報由區長審核,報總工程師審簽;抽采月報由總工程師、礦長審簽。

所有抽采技術資料均要存檔,礦每月要對抽采技術資料進行係統分析總結,查找問題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章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
第一節 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評估、鑒定和區劃基本要求
第二百四十八條 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對礦井內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層,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高瓦斯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應當進行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評估。

第二百四十九條 新建礦井評估工作由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要求評估工作在項目安全核準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條 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評估工作,由集團(股份)公司組織實施,並在新水平、新采區方案設計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一條 突出煤層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前區域預測工作,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三十七條執行,要求預測工作在新水平、新采區設計前完成。

突出煤層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後區域預測工作,由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 定資質的單位進行。要求預測工作在首采麵回采巷道揭煤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二條 新建礦井在礦井建設過程中,要及時開展瓦斯參數測定,適時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鑒定工作由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

煤層出現以下情況的,要立即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突出煤層鑒定;鑒定未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一)評估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所有煤層;

(二)突出礦井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三)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的;

(四)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

(五)有頂鑽、吸鑽、夾鑽、噴孔等明顯突出征兆的。

第二百五十三條 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評估、鑒定和區劃結果按以下權限審批:

(一)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評估結果,由集團(股份)公司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二)突出煤層開拓前與開拓後區域預測結果,由集團(股份)公司組織專家評審,集團(股份)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確認。

(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結果,由集團(股份)公司組織專家評審後,報省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並報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二節 礦井設計與開采基本要求
第二百五十四條 突出礦井必須建立滿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麵瓦斯抽采係統。因礦井采掘活動處於無突出危險區,確實不需要建立地麵瓦斯抽采係統的,必須進行論證。

第二百五十五條 突出礦井應當做好防突工程的計劃和實施,將防突的預抽煤層瓦斯、開采保護層等工程與礦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統一安排,使礦井的開拓區、抽采區、保護層開采區和突出煤層(或被保護層)開采區按比例協調配置,確保在突出煤層采掘前實施區域防突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製防突專項設計。

第二百五十七條 新水平、新采區防突專項設計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質報告和煤層突出危險性基礎資料;

(二)區域預測結果;

(三)煤層開采順序;

(四)開拓方式和采區巷道布置;

(五)防突有關的係統(通風係統、抽采係統等);

(六)采掘作業方法;

(七)區域與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內容和方法;

(八)防突工程計劃、設備、器材和明細。

第二百五十八條 突出煤層的新采區必須進行三維地震勘探,並於采區設計前提交三維地震勘探報告。

第二百五十九條 突出礦井的巷道布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則:

(一)運輸和軌道大巷、主要風巷、采區上山和下山(盤區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非突出煤層或岩層中;岩巷距突出危險區的煤層法距原則上不得小於20m。

(二)減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應合理避開地質構造破壞帶;

(四)突出煤層的巷道優先布置在被保護區域或其他卸壓區域。

(五)突出煤層采區設計和工作麵設計時,應留設一定的斷層防突煤柱。

第二百六十條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設計應避免造成應力集中、避免出現孤島煤柱開采。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麵應當避開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麵的應力集中範圍。

一個或相鄰的兩個采區中,在同一區段的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相向(背向)回采的兩個工作麵的間距不得小於100米,相向掘進的兩個工作麵間距不得小於60米,並且在小於60米前實施鑽孔穿透,隻允許向一個方向掘進。

第二百六十一條 突出煤層雙巷同向掘進的兩個工作麵間的前後錯茬距離必須保持50米以上,任何一工作麵放炮時,兩個工作麵均必須同時停電、撤人。

第二百六十二條 突出礦井的通風係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具有獨立的、可靠的通風係統;

(二)突出煤層工作麵要有獨立的回風係統,符合《規程》第112條、114條規定條件的串聯通風,必須製訂安全措施。采區設專用回風巷,突出區域不得行人;

(三)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采區回風巷及總回風巷安設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

(四)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易自燃煤層的回采工作麵確需設置調節設施的,須經集團(股份)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五)嚴禁突出礦井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

(六)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應采用壓入式通風方式。

第二百六十三條 突出煤層的采掘作業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嚴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階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規采煤法。

(二)急傾斜煤層適合采用偽傾斜正台階、掩護支架采煤法。

(三)急傾斜煤層掘進上山時,采用雙上山或偽傾斜上山等掘進方式,並加強支護。

(四)掘進工作麵與煤層巷道交叉貫通前,被貫通的煤層巷道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於5m,並且貫通點周圍10m內的巷道應加強支護。在掘進工作麵與被貫通巷道距離小於60m的作業期間,被貫通巷道內不得安排作業,並保持正常通風,且在放炮時不得有人。

(五)采煤工作麵盡可能采用刨煤機或淺截深采煤機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麵,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第二百六十四條 選擇保護層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如在有效保護垂距內存在厚度1.0m及以上的無突出危險煤層,除因突出煤層距離太近而威脅保護層工作麵安全或可能破壞突出煤層開采條件的情況外,要首先開采保護層。

(二)當煤層群中有幾個煤層都可作為保護層時,綜合比較分析,擇優開采保護效果最好的煤層。

(三)當礦井中所有煤層都有突出危險時,選擇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保護層先行開采,但采掘前必須按本規定的要求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並進行效果檢驗。

(四)優先選擇上保護層。在選擇開采下保護層時,不得破壞被保護層的開采條件。

第二百六十五條 開采保護層區域防突措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開采保護層時,應采用地麵鑽孔、井下穿層鑽孔抽采被保護層的卸壓瓦斯。

(二)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采取措施防止被保護層初期卸壓瓦斯突然湧入保護層采掘工作麵或誤穿突出煤層。

(三)正在開采的保護層工作麵超前於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麵,其超前距離不得小於保護層與被保護層層間垂距的3倍,並不得小於100m;

(四)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況需留煤(岩)柱時,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並作好記錄,將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地標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每個被保護層的瓦斯地質圖應標出煤(岩)柱的影響範圍,在這個範圍內進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

第二百六十六條 當保護層留有不規則煤柱時,按照其最外緣的輪廊劃出平直輪廓線,並根據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的層間距變化,確定煤柱影響範圍。在被保護層進行采掘工作時,還應根據采掘瓦斯動態及時修改。

因跳采出現非保護區域的瓦斯治理工程的方案設計要與跳采改造方案設計同時製定。

第二百六十七條 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的方式:地麵鑽孔預抽煤層瓦斯以及井下穿層鑽孔或順層鑽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穿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順層鑽孔或穿層鑽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穿層鑽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等,不得單獨使用順層鑽孔預抽條帶區域防突措施。

應當按上述所列方式的優先順序選取,或一並采用多種方式的預抽煤層瓦斯措施。

第二百六十八條 地麵鑽孔可以采用壓裂方法強化預抽煤層瓦斯。地麵鑽孔抽采保護層卸壓瓦斯時,鑽孔走向間距宜300~350m,兩相鄰抽采鑽孔瓦斯半徑上下交彙點應超過開采層上下順槽各5m。

第二百六十九條 采取各種方式的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預抽鑽孔控製範圍必須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以下簡稱防突規定)要求。

第二百七十條 預抽煤層瓦斯鑽孔應當在整個預抽區域內均勻布置,鑽孔間距應當根據實際考察的煤層有效抽放半徑確定。

未經考察的,鑽孔間距暫按以下要求選擇:石門(含立井、斜井等)揭煤預抽鑽孔間距不大於3m,底(頂)板巷道穿層預抽煤巷條帶鑽孔間距不大於5m,穿層預抽區段煤層瓦斯鑽孔間距不大於10m,順層鑽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鑽孔間距不大於5m,煤層厚度大於6m的順層預抽鑽孔必須布置雙排網格狀鑽孔。

第二百七十一條 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必須按照批複的防突專項設計組織施工,因地質條件變化確需改變施工設計的,必須修改防突專項設計並報集團公司審批後,方可施工。

第二百七十二條 突出礦井開采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的開采煤層,在延深達到或超過50m或開拓新采區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高瓦斯礦井各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在新水平開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進過程中,應當密切觀察突出預兆,並在開拓工程首次揭穿這些煤層時執行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麵的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二百七十三條 所有突出煤層外的掘進巷道距離突出煤層的最小法距小於20m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小於30m時),必須邊探邊掘,確保最小法向距離不小於8m。

第二百七十四條 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百七十五條 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首采麵回采前,經礦組織驗收後,報集團公司驗收合格,報省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防突專項驗收。未通過驗收的不得移交生產。

第三節 防突管理與培訓
第二百七十六條 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包括瓦斯治理辦公室、打鑽和抽采專業隊伍,通風、瓦斯監測監控和爆破專業隊伍,人員配備要符合規定,每個專業隊伍都應配備專業的技術人員。

瓦斯辦由工程技術人員和防突員組成。防突員是指從事煤與瓦斯突出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測定收集與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實施與審查、防突效果檢驗等工作的專職人員。

第二百七十七條 突出礦井應當建立健全防突管理製度和各級崗位責任製。突出礦井必須建立並認真落實防突措施計劃製度、防突措施編製、審批和貫徹製度、防突技術資料管理製度、防突專題會議製度、防突及瓦斯動態分析製度、隱患排查製度、防突鑽孔施工及驗收管理製度、防突培訓製度等。

第二百七十八條 礦長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礦井防突工作全麵負責。每月進行防突專題研究,檢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證防突措施的實施與科研經費的投入,解決防突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抽、掘、采平衡;確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實。

第二百七十九條 總工程師是防突技術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編製、審批、檢查防突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副礦長負責落實所分管的防突工作,駐礦安監處長負責監督檢查防突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百八十條 礦井防突各級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範圍內的防治突出工作負責。瓦斯治理辦公室是礦井防突管理機構,主要負責防突規劃、計劃,負責防突設計、防突預測和效果檢驗,負責防突鑽孔驗收考核等工作;生產管理部負責礦井生產布局和生產組織,為防突措施提供時空保障;地質測量部門負責礦井瓦斯地質工作,與防突機構、通風部門共同編製瓦斯地質圖,及時下達臨近為保護區、斷層帶、構造異常帶等通知單,負責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岩變化情況,控製煤層與巷道關係,做好預防誤揭煤層的各項技術與管理工作,及時驗證地質資料並定期通報給防突機構和采掘區(隊);遇有較大變化時隨時通報。

第二百八十一條 防突部門負責防突鑽孔施工及瓦斯抽采;通風部門負責礦井通風係統、瓦斯管理、監測監控、防塵防火及放炮管理;機電部門負責防突措施的所需的安全供電及電氣防爆安全工作;安監部門負責監督檢查防突設計、措施落實,做到不采突出麵不掘突出頭。

第二百八十二條 采、掘區(隊)、班組長對管轄範圍的防突工作負直接責任;防突人員對所在崗位防突工作負責,其他部門及人員對所轄範圍內的防突管理負責。

第二百八十三條 突出礦井編製五年瓦斯綜合治理規劃,主要包括礦井、煤層、采區瓦斯治理方案;主要治理工程(主要包括通風係統、抽采係統、抽采巷道、抽采鑽孔、監測監控及瓦斯治理裝備)規劃,保護層開采規劃、區域預抽煤層瓦斯規劃、瓦斯抽采與利用規劃、瓦斯治理重點項目攻關。

第二百八十四條 礦井必須在編製下一年度礦井生產準備建議計劃的同時編製“一通三防”重點工程與資金建議計劃、瓦斯綜合治理“一麵一策”建議計劃,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二百八十五條 礦井季度、月度“一通三防”計劃中的瓦斯綜合治理、防突工程計劃要獨立章節編製。季度計劃於上季末月25日前、月度計劃於上月25日前報集團公司。

第二百八十六條 礦井瓦斯綜合治理年度、季度、月度計劃由礦負責編製上報集團公司。對列入集團公司資金計劃的項目,建設發展部下達計劃;對屬於礦生產成本的項目,經營管理部負責下達計劃。

第二百八十七條 突出礦井必須嚴格遵守審批程序,以下防突工作事項需經集團公司審批:

(一)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防突專項設計;

(二)突出煤層石門(含立井、斜井)揭煤專項防突設計;

(三)易自燃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回風側確需設置調節設施的;

(四)由具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試驗考察煤層瓦斯壓力或者瓦斯含量進行區域預測的臨界值,在其試驗前和應用前;

(五)由具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的區域預測新方法的研究試驗,在其試驗前;

(六)區域預測結果;

(七)所有區域防突措施;

(八)保護層和被保護層開采設計及其依據的保護層有效保護範圍等有關參數;

(九)突出煤層首采保護層工作麵的保護效果檢驗、保護範圍考察結果;

(十)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特殊情況需留煤(岩)柱的;

(十一)由具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的其他工作麵預測新方法的研究試驗,在其試驗前;

由具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的,針對各煤層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的特點和條件試驗確定工作麵預測的敏感指標和臨界值,在其試驗前和結果應用前;

(十二)煤巷掘進工作麵采用鬆動爆破、水力衝孔、水力疏鬆等防突措施以及采煤工作麵采用鬆動爆破防突措施;

第二百八十八條 所有有關防突技術資料均要存檔,礦每年要對全年的防突技術資料進行係統分析總結,提出整改措施。防突工作要做到超前設計,過程記錄,竣工總結;防突工程管理要做到一工程一設計、一台賬、一總結。防突技術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及區劃報告;

(二)礦井瓦斯綜合治理五年規劃,年度、季度、月度計劃;

(三)新水平、新采區防突專項設計、石門揭煤、采掘工作麵專項防突設計、措施及批複;

(四)區域預測及工作麵預測結果報告、效果檢驗報告及台帳;

(五)區域防突措施及局部防突措施的施工、驗收記錄、台帳;

(六)區域及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報告、台帳,區域驗證報告、台帳;

(七)防突工程的竣工總結報告;

(八)煤層瓦斯壓力等參數測定觀測記錄等資料;

(九)防突工程設計圖、防突工程竣工圖、瓦斯地質圖、防突預測圖等各類與防突有關的圖紙

(十)突出記錄卡片、專題調查報告。

突出礦井應掌握突出動態和規律,填寫突出卡片,建立突出檔案。每年第一個月,將上年度的突出資料報集團公司。

第二百八十九條 各項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貫徹落實: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區(隊)在施工前,負責向本區(隊)職工貫徹並嚴格組織實施防突措施;施工現場要有防突措施實施的詳細準確記錄。

(二)采掘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防突措施的規定並有詳細準確的記錄。由於地質條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區(隊)必須立即停止作業並報告礦調度室,經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後,由原措施編製部門提出修改或補充措施,並按原措施的審批程序重新審批後方可繼續施工;其他部門或者個人不得改變已批準的防突措施;

(三)礦長和總工程師應當每月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防突機構應當隨時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實施情況,並及時將檢查結果分別向礦長、總工程師彙報,礦長、總工程師要對發現的問題立即組織解決;

(五)集團公司、礦井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編製、審批和貫徹執行情況。

第二百九十條 礦每月一次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中,要把《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法則條款對應內容列入檢查範圍;安監部門組織的各類安全檢查中,必須將綜合防突措施的編製、審批和貫徹執行情況作為一項主要內容,查出的問題由安監處負責聯係解決並跟蹤落實。

第二百九十一條 集團公司每季度由總經理組織召開一次防突專題會議,礦井每月月底由礦長組織召開防突專題會議,檢查、部署防突工作,解決防突工作中的人財務問題,協調好“開、抽、掘、采”關係平衡。

第二百九十二條 礦通風副總每日組織通風區、防突區、地測部門、瓦斯辦等相關單位召開安全監控信息利用分析會,分析當日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煤層賦存及瓦斯湧出異常情況,對非突出煤層出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采取防範措施。

第二百九十三條 礦井必須開展即時分析製度,建立瓦斯預警製度,通風區監控機房負責把瓦斯異常情況通過手機短信發給監控負責人、通風區長、瓦斯辦主任、通風副總、礦總工程師等相關人員,掌握瓦斯變化動態,超前防範瓦斯超限。

第二百九十四條 開采突出煤層或石門揭穿突出煤層時,每個采掘工作麵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必須隨時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當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員有權停止采掘作業,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同時報告礦調度所。

突出煤層中,專職放炮員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麵工作。

第二百九十五條 突出煤層的任何區域的任何工作麵進行揭煤和采掘作業前,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第二百九十六條 突出礦井要嚴格控製井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作業;確需進行井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作業時,井下必須停止一切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並編製安全技術措施,經礦長批準。

井底車場、進風大巷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作業時,必須由申請單位分管副總及以上領導現場監督指揮;采區內部嚴禁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作業。

第二百九十七條 非突出礦井必須認真做好預警工作,首次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按規定建立防突機構和管理製度,編製礦井防突專項設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配備安全裝備,完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係統,補充實施區域防突措施,達到要求後,方可恢複生產。

第二百九十八條 突出礦井必須開展瓦斯地質研究,應由地測部門牽頭,防突專門機構(瓦斯辦、防突區)、通風部門和技術部門參與,共同編製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應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範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及絕對瓦斯湧出量和相對瓦斯湧出量等值線等資料。礦井要及時更新、月度上報交換。

地測部門在采掘工作麵距離未保護區邊緣50m以前,編製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並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後交有關采掘區(隊)、技術、通防、安監、調度等部門和單位。

突出煤層頂、底板岩巷掘進時,地質測量部門提前進行地質預測,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岩變化情況,及時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並定期通報給煤礦防突機構和采掘區(隊);遇有較大變化時,隨時通報。

第二百九十九條 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完善防突鑽孔施工及驗收管理製度。

(一)根據鑽孔設計確定鑽機選型和施工工藝,順層鑽孔優先選用麻花鑽杆排渣工藝,穿層鑽孔應選用衝煤掃孔工藝;

(二)鑽孔施工前,由地測科根據鑽孔設計進行鑽孔定位及放線;

(三)施工地點懸掛圖牌板,牌板內容:鑽場編號、鑽孔類別、設計鑽孔參數(孔號、方位角、傾角、孔深、孔徑等);詳細記錄鑽孔施工中地質構造、煤層及瓦斯湧出異常情況,鑽孔施工與設計不符的要及時與地質部門、瓦斯辦彙報,進行分析補孔;

(四)嚴格按照鑽孔設計施工,詳細記錄,做到手冊、記錄、牌板及台帳四對口;

(五)防突鑽孔施工後必須及時根據實際鑽孔施工軌跡填圖,要有選擇的對鑽孔進行測斜,測斜孔數不少於總孔數的5%。誤差大於設計2m以上時,必須及時補孔;

(六)鑽孔施工結束要對鑽孔初始瓦斯湧出量進行測定,認真分析鑽孔施工效果;

(七)嚴格落實鑽孔驗收製度和透孔抽查製度。礦不定期組織瓦斯辦、安監處進行透孔抽查,發現弄虛作假的一律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百條 按突出煤層管理,應執行以下要求:

(一)揭煤和采掘作業前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二)石門揭煤必須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三)已進入該煤層的所有采掘作業,必須執行工作麵預測,有一次預測有突出危險時,必須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實施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不能保證安全時,必須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四)沒有進入煤層區域,在突出鑒定結果未出來之前,必須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五)涉及防突工作的所有人員,必須首先經四級或以上安全培訓機構進行防突專項培訓合格;

(六)礦井通風係統符合《防突規定》第二十三條要求。

第三百零一條 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采掘工作麵嚴禁使用風鎬作業;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

第三百零二條 集團公司各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含按突出礦井設計的基建礦井)、在突出礦井施工的工程建設公司項目部及外委施工單位的管技人員和井下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參加防突知識培訓。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突出礦井井下作業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培訓。培訓內容包括防突基本知識和規章製度等。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個月(其中脫產培訓時間應不少於10天)。

(二)防突員每年必須接受一次煤礦二級培訓機構組織的專項培訓。內容包括防突理論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區域與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以及有關的防突規章製度等。脫產複訓時間不應少於7天。

(三)突出礦井的區(隊)長、班組長和有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的專項培訓。內容包括突出的危害和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防突規章製度等。區(隊)長和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培訓學時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班組長每年脫產累計時間不應少於7天。

(四)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和突出礦井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項培訓。內容包括防突理論知識和實踐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規章製度等。培訓學時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五)突出礦井其它作業人員的培訓,內容包括防突基本知識和規章製度等。每三年至少複訓一次,每次複訓不少於7天。

(六)高瓦斯礦井總工程師、通風副總工程師、技術科長、通風區長、地質科長的專項培訓。內容包括突出的危害和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防突規章製度等。每年脫產累計時間不應少於3天。

第四節 區域防突措施
第三百零三條 嚴重突出礦井,當可作保護層開采的煤層厚度大於1.0m時,必須強行開采。

第三百零四條 不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必須采用頂底板穿層鑽孔等區域預抽防突措施。

第三百零五條 首次開采保護層,必須製定被保護層保護效果考察方案,對保護層開采的有效保護範圍、保護效果等有關參數進行試驗考察,作為以後的保護層和被保護層開采設計依據。

第三百零六條 突出礦井要對抽采鑽孔的抽采半徑、鑽孔瓦斯抽放衰減係數進行實際考察測定,合理確定抽采鑽孔間距(在煤層內軸線距離,下同)和預抽期。

第三百零七條 石門揭煤、頂板穿層鑽孔采用下向鑽孔施工時,鑽孔控製範圍按照區域預抽防突措施進行設計,采用衝煤掃孔工藝時,必須根據煤層瓦斯壓力、岩性等情況留足安全岩柱,當f≤0.4時,衝出煤量不小於揭煤區域煤層的2%,當f>0.4衝出煤量不小於揭煤區域煤層的1.5%,瓦斯抽排率不小於50%。

確因鑽孔積水難以抽放的,可不采取抽放措施。

第三百零八條 預抽瓦斯鑽孔封堵必須嚴密,穿層鑽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小於8m,順層鑽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小於10m。應積極研究鑽孔封孔新技術,提高鑽孔氣密性。

應當做好每個鑽孔施工參數的記錄及抽采參數的測定。鑽孔孔口抽采負壓不得小於13kPa,預抽瓦斯濃度低於30%時,應當采取改進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質量。

第三百零九條 對區域措施進行效果檢驗,必須符合《防突規定》要求;當效果檢驗判定為措施無效時,必須采取補充區域措施直至有效。

第五節 近突出煤層岩巷掘進防突
第三百一十條 近突出煤層岩巷定義

近突出煤層岩巷,是指布置在突出煤層頂(底)板岩石中,距突出煤層法距小於或等於20m(在建礦井及地質構造複雜地帶30m)以內岩石巷道。

第三百一十一條 巷道布置規定

布置在突出煤層頂底板岩層中的運輸、軌道大巷、回風大巷,采區上、下山(盤區大巷)等主要巷道,距突出煤層法距原則上不得小於20m。

第三百一十二條 巷道開工必備條件

在突出煤層頂底板岩石中布置巷道,巷道施工措施編製前,地質測量部門必須先繪製巷道與煤層空間關係預想地質剖麵圖,巷道開工前,要對預想剖麵圖中開門地點煤層與巷道空間關係進行鑽探核實,否則不得開工。

第三百一十三條 施工過程管理

(一)在施工過程中,地質部門要加強地質工作準確掌握煤層與巷道的空間關係,探查及預測點要編號掛牌管理,明確允許進尺距離。掘進單位的班隊長,班前要向礦調度彙報當班計劃進尺、最大允許進尺距離,班後彙報實際進尺、剩餘允許進尺,嚴禁超掘。

(二)為防止誤揭突出煤層,必須采用邊探邊掘先探後掘措施,探查與治理要求如下表:

巷道距突出煤層

法線距離
探查點間距
相關要求

法距≥30m
≯150m
地質部門能依據井上下資料準確預測的,可不施工鑽孔,但地質部門必須分段預測並掛牌管理,明確分段最大允許進尺距離(不得超過150m)。

20≤法距<30m
≯100m
每次探查探查有效鑽孔不得小於3個,探查前要編製探查設計,竣工後要編製探查報告並明確最大允許進尺(不得超過100m),探查地點要設點、編號掛牌管理。

10m<法距<20m
實施鑽孔連續循環探查。
每次探查探查有效鑽孔不得小於3個,探查前要編製探查設計,竣工後要編製探查報告並明確最大允許進尺(有效鑽孔超前距不小於10m),探查地點要設點、編號掛牌管理。

7m<法距≤10m
實施鑽孔連續循環探查。
每次探查探查不得少於3組,每組有效孔不得小於3個;探查前要編製探查設計,竣工後要編製探查報告並明確最大允許進尺(有效鑽孔超前距不小於20m),探查地點要設點、編號掛牌管理。

法距≤7m
鑽孔連續探查
按照突出煤層石門揭煤要求,區域消除突出危險,消突範圍要設點、編號、掛牌管理,允許進尺必須保留20m區域措施超前距。

(三)地質探查鑽孔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是否穿透煤層全厚,如需要穿透突出威脅較大的煤層全厚,必須製定防噴孔和防瓦斯超限措施,且鑽孔施工期間不得從事掘進施工作業。

(四)《近突出煤層岩巷掘進防突管理牌板》,由礦地質副總(科長)負責牽頭製訂,經礦總工程師審批。

(五)管理牌板由瓦斯防治部門(瓦斯辦、地質、防突、通風、技術等)製訂並懸掛在施工現場,施工單位負責維護與管理。

(六)掘進班隊長,要根據防突管理牌板內容,班前向礦調度彙報當班最大允許進尺、當班計劃進尺;班後彙報當班實際進尺、當班剩餘最大允許進尺。雖然在最大允許進尺範圍內掘進,若發現頂底板岩石破碎、瓦斯湧出異常、探孔見煤等,必須立即停止掘進,並及時報告礦調度;若情況危急,必須迅速撤至安全地點並及時彙報礦調度。

(七)礦調度根據月初確定的範圍建立台帳並認真記錄,根據采掘工作麵最大剩餘允許進尺及生產活動情況,積極調度瓦斯治理相關單位(瓦斯辦、地質、防突、通風、技術等)做好各項超前治理工作,發現超采、超掘應立即責令停止采掘施工。

(八)施工單位裝藥前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對鑽孔進行充填封堵,封堵深度不小於炮眼深度的1.5倍。

(九)礦井采用雙岩巷布置時,應優先施工距突出煤層法距較遠的巷道。

第六節 石門(立井、斜井)揭煤
第三百一十四條 石門揭煤定義

石門(立井、斜井)工作麵從距突出煤層底(頂)板的最小法線距離5m開始到穿過煤層進入頂(底)板5m(最小法線距離)的過程均屬於揭煤作業。

第三百一十五條 巷道布置

(一)巷道布置應盡可能實現不揭突出煤層或少揭突出煤層,確實需要揭穿突出煤層,其揭煤位置應盡可能布置在構造簡單地帶、突出危險程度相對較低的地帶、或已解除突出危險地帶。

(二)石門距突出煤層法距7m前,應於巷道兩側分別施工二個預抽或卸壓排放鑽場。

第三百一十六條 地質探查

在距煤層法距10m前(地質構造複雜、岩石破碎的區域20m前),必須準確控製煤層層位。

準確控製巷道頂板不小於7m、兩側不小於15m、底板不小於5m、前方超前距不小於20m範圍內的煤層(煤線、煤包)及斷層情況。

第三百一十七條 揭煤防突專項設計

(一)石門、立井、斜井揭煤前,礦要編製石門揭煤防突專項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並在石門揭煤前1個月上報集團公司;專項設計上報前,礦總工程師要認真組織審查;批準後,要對照批複意見進行修改完善,並重新組織審批。

(二)專項防突設計主要包括內容:

1、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地質構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況;

2、建立安全可靠的獨立通風係統及加強控製通風風流設施的措施;

3、控製突出煤層層位、準確確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的鑽孔等工程布置、實施方案;

4、揭煤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及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的方法、指標,預測及檢驗鑽孔布置等;

5、工作麵防突措施;

6、安全防護措施及組織管理措施;

7、加強過煤層段巷道的支護及其他措施。

(三)揭煤防突專項設計必須附鑽孔布置平麵、剖麵、斷麵圖,措施孔必須附孔號、孔口位置、方位、角度、見煤深度、穿煤長度、終孔深度等參數附表。

(四)措施孔間距,要按照穿煤段軸線間距設計。

第三百一十八條 區域預測

凡煤層厚度大於0.3m,均要測定煤層瓦斯壓力,測定瓦斯壓力點不得少於3個。瓦斯壓力可以利用地質探查孔測定。

區域預測方法按《防突規定》第42條、第43條和第44條執行。

第三百一十九條 防突措施

(一)區域防突措施:

區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層進行采掘前,對突出煤層較大範圍采取的防突措施。區域防突措施包括開采保護層和預抽煤層瓦斯、穿層區域衝煤掃孔。

開采保護層分為上保護層和下保護層兩種方式。

預抽煤層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麵井預抽煤層瓦斯以及井下穿層鑽孔或順層鑽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穿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順層鑽孔或穿層鑽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穿層鑽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等。

(二)局部防突措施:穿層預抽瓦斯、穿層排放鑽孔,順層卸壓孔、衝煤掃孔、水力衝孔、金屬骨架、煤體固化或其他經試驗證明有效的措施。

第三百二十條 效果檢驗(預測)

(一)區域檢驗(區域驗證)

1、對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均應當首先分析、檢查預抽區域內鑽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不符合設計要求的,不予檢驗。

2、采用鑽屑瓦斯解吸指標法檢驗時,檢驗孔不少於3個鑽孔,在鑽孔穿煤時每鑽進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徑1~3mm的煤屑,測定解吸指標K1或△h2值。測定時,應考慮不同鑽進工藝條件下的排渣速度。鑽屑瓦斯解吸指標的臨界值暫按下表表執行。

鑽屑瓦斯解吸指標法預測石門揭煤工作麵突出危險性參考臨界值表

煤樣

Δh2指標臨界值(Pa)

K1指標臨界值(mL/g• )

幹煤樣

200

0.5

濕煤樣

160

0.4

如果所有實測的指標值均小於臨界值,並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該工作麵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否則,為突出危險工作麵。

3、采用殘餘瓦斯壓力或瓦斯含量法檢驗時,檢驗孔不得少於4個點,分別位於要求預抽區域內的上部、中部和兩側,並且至少有1個檢驗測試點位於要求預抽區域內距邊緣不大於2m的範圍。當殘餘瓦斯壓力小於0.74Mpa或瓦斯含量小於8m3/t法檢驗時,措施有效。

(二)工作麵效果檢驗(預測)

采用鑽屑指標法進行效果檢驗(預測)時,檢驗孔數均不得少於5個,分別位於石門的上部、中部、下部和兩側。孔徑42mm、孔深8~10m的鑽孔,鑽孔穿煤段每鑽進1m測定該1m段的全部鑽屑量S,每鑽進2m至少測定一次鑽屑瓦斯解吸指標K1或△h2值。各煤層采用鑽屑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麵突出危險性的指標臨界值應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暫按下表的臨界值確定工作麵的突出危險性。

如果實測得到的S 、K1或△h2的所有測定值均小於臨界值,並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該工作麵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否則,為突出危險工作麵。

鑽屑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麵突出危險性的參考臨界值

鑽屑瓦斯解吸指標Δh2

Pa

鑽屑瓦斯解吸指標K1

(mL/g• )

鑽屑量 S




(kg/m)

(L/m)

200

0.5

6

5.4

第三百二十一條 揭煤施工與技術管理

(一)石門揭煤設計與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前,地質部門必須先繪製巷道與煤層空間關係預想地質剖麵圖,開工前,要對預想剖麵圖煤層與巷道空間關係進行鑽探核實。

(二)突出煤層揭煤作業前,地測部門負責落實地質探查工作,搞好地質探查鑽孔設計並監督實施,在揭煤工作麵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線距離10m之前(構造複雜、岩石破碎的區域20m前),至少應施工3個穿透煤層全厚且進入頂(底)板不小於0.5m的前探取芯鑽孔,地質探查鑽孔施工結束後及時提交地質探查報告和地質剖麵圖,報礦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審核。

(三)瓦斯辦負責根據地測部門提交的地質探查報告和地質剖麵圖編製揭煤專項防突設計(設計應包括文字說明和圖紙兩部分)。

(四)經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建井期間,以及突出煤層經開拓前區域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新水平、新采區開拓過程中的所有揭煤作業,必須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並達到要求指標。

(五)經開拓前區域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的煤層進行新水平、新采區開拓、準備過程中的所有揭煤作業必須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六)礦必須建立揭煤管理台帳,詳細記錄該工作麵的各項施工進展情況和瓦斯、地質變化情況,每周一向集團公司報告一次。

(七)經區域預測無突出危險,可不采取區域防突措施,但必須在距煤層7m前執行區域驗證;驗證有突出危險時,必須采取區域治理措施(預抽、衝煤掃孔)。

(八)采用穿層鑽孔衝煤掃孔措施時,鑽孔控製範圍不得小於區域預抽煤層瓦斯的控製範圍。

(九)當預抽3個月以後,可采用井下實測預抽區域煤層殘餘瓦斯壓力或殘餘瓦斯含量的方法進行措施效果檢驗,也可以采用鑽屑瓦斯解吸指標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經區域措施效果檢驗防突措施無效,必須采取補充措施直至有效。

(十)經工作麵預測有突出危險揭煤工作麵,必須按專項防突設計要求實施局部防突措施。

(十一)采用衝煤掃孔防突措施時,距突出煤層最小法線距離不得小於5m。衝孔順序為先衝對角孔後衝邊上孔,最後衝中間孔,水壓視煤層的軟硬程度而定。衝出的總煤量(t)數值不得小於煤層厚度(m)乘以20。若有鑽孔衝出的煤量較少時,應在該孔周圍補孔。

(十二)若采用金屬骨架、煤體固化措施,應當在采用了其他防突措施並檢驗有效後方可在揭開煤層前實施,且要求揭煤工作麵與突出煤層間的最小法向距離為2m,當井巷斷麵較大、岩石破碎程度較高時,還應適當加大距離。

(十三)揭煤工作麵金屬骨架措施一般在石門上部和兩側或立井周邊外0.5~1.0m範圍內布置骨架孔。骨架鑽孔應穿過煤層並進入煤層頂(底)板至少0.5m,當鑽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層頂板時,則進入煤層的深度不應小於15m。鑽孔間距一般不大於0.3m,對於鬆軟煤層要架兩排金屬骨架,鑽孔間距應小於0.2m。骨架材料可選用8kg/m的鋼軌、型鋼或直徑不小於50mm鋼管,其伸出孔外端用金屬框架支撐或砌入镟內。插入骨架材料後,應向孔內灌注水泥砂漿等不燃性固化材料。揭開煤層後,嚴禁拆除金屬骨架。

(十四)石門和立井揭煤工作麵煤體固化措施,向煤體注入固化材料的鑽孔應施工至煤層頂板0.5m以上,一般鑽孔間距不大於0.5m,鑽孔位於巷道輪廓線外0.5~2.0m的範圍內,根據需要也可在巷道輪廓線外布置多排環狀鑽孔。當鑽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層頂板時,則進入煤層的深度不應小於10m。各鑽孔應當在孔口封堵牢固後方可向孔內注入固化材料。可以根據注入壓力升高的情況或注入量決定是否停止注入。固化操作時,所有人員不得正對孔口。在巷道四周環狀固化鑽孔外側的煤體中,預抽或排放瓦斯鑽孔自固化作業到完成揭煤前應保持抽采或自然排放狀態,否則,應打一定數量的排放瓦斯鑽孔。從固化完成到揭煤結束的時間超過5天時,必須重新進行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

(十五)石門和立井、斜井工作麵從掘進至距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5m開始,必須采用物探或鑽探手段邊探邊掘,保證工作麵到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不小於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前要求的最小距離。

(十六)采用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時,要求石門、斜井揭煤工作麵與煤層間的最小法向距離是:急傾斜煤層2m,其他煤層1.5m。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麵與煤層間的最小法向距離是:急傾斜煤層1.5m,其他煤層2m。如果岩石鬆軟、破碎,還應適當增加法向距離。

(十七)在揭煤工作麵用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後,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層頂(底)板,則仍應當按照遠距離爆破的要求執行,直至完成揭煤作業全過程。

(十八)當石門或立井、斜井揭穿厚度小於0.3m的突出煤層時,可直接用遠距離爆破方式揭穿煤層。

(十九)石門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施工單位必須製定包括放炮地點、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範圍等的專項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後嚴格執行。

(二十)在礦井尚未構成全風壓通風的建井初期,在石門揭穿有突出危險煤層的全部作業過程中,與此石門有關的其他工作麵必須停止工作。在實施揭穿突出煤層的遠距離爆破時,井下全部人員必須撤至地麵,井下必須全部斷電,立井口附近地麵20m範圍內或斜井口前方50m、兩側20m範圍內嚴禁有任何火源。

(二十一)石門揭開突出煤層以後,必須在岩石巷道與煤層連接處采取加強支護的措施,在穿煤層期間同樣需要加強支護,嚴防漏冒頂誘發突出。

(二十二)整個揭煤過程,必須保證通風係統合理、通風設施可靠、局部通風穩定,並始終采取反向風門、壓風自救等安全防護措施。

(二十三)工作麵及回風流安設高低濃瓦斯傳感器,並加強調校,確保斷電可靠。

(二十四)編製專門的遠距離爆破安全技術措施,明確爆破地點、警戒位置。爆破前工作麵所有孔洞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不小於炮眼深度的1.5倍;必須使用抗水雷管及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二十五)石門揭煤工作結束後,必須認真總結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為下一次揭煤提供借鑒。

第三百二十二條 揭煤施工程序

(一)在距煤層法距7m前(在構造破壞帶應適當加大距離),必須先區域消除突出危險。

鑽孔最小控製範圍是:石門、立井、斜井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12m(急傾斜煤層底部或下幫6m),同時還應當保證控製範圍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線(包括預計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輪廓線)的最小距離不小於5m;當鑽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層全厚時,應當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20m;當煤層厚度大於4m時,其鑽孔控製範圍應按3倍煤層厚度。

若穿煤距離長、預抽鑽孔(或卸壓排放鑽孔)不能一次施工到位時,可分段實施區域預抽(預排)防突措施,但每次必須保留20m的煤孔超前距。

當相鄰煤層間距小於等於5m時,揭穿任一煤層前必須同時消除相鄰煤層突出危險。

各類鑽孔按設計施工到位,瓦斯抽(排)率達50%,或衝出煤量大於3%後,方可進行區域驗證;驗證有突出危險,要繼續實施區域預抽或衝煤掃孔卸壓排放防突措施。

(二)在距煤層法距5m前,進行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驗證)。工作麵措施效果檢驗鑽孔不少於5個,分別布置在石門的上部、中部、下部及兩側。

當預測指標超限或預測過程中出現噴孔、頂鑽等突出預兆時,必須采取工作麵防突措施。工作麵鑽孔控製範圍為巷道輪廓線外至少5m;急傾斜煤層沿走向兩側及沿傾斜上部輪廓線外至少5m,下部輪廓線外至少3m。孔底間距不大於2m,鑽孔直徑一般為75~113mm。檢驗有效後,方可掘進至煤層法距2m處。

(三)在距煤層法距2m前,采用工作麵預測方法再次進行效果檢驗。檢驗有突出危險,必須再次進行工作麵防突措施,直至消除突出危險後方可采取遠距離爆破揭開煤層。

(四)揭開煤層穿煤施工,每一掘進循環前均必須進行效果檢驗,並保有5m有效檢驗超前距,直至煤層進入巷道。

(五)煤層進入巷道後,要及時采取順層排放鑽孔措施,順層排放鑽孔控至到巷道輪廓線外不小於5m,超前距不小於10m,並進行循環效果檢驗,直至揭煤竣工。

當巷道需要穿過煤層時,順層排放鑽孔控至到巷道輪廓線外不應小於12m,超前距不應小於20m;當煤層厚度大於4m時,其巷道兩側順層排放鑽孔控製範圍應不小於3倍煤層厚度,超前距不應小於20m,並進行循環效果檢驗,直至煤層離開巷道法距大於5m。

第三百二十三條 揭煤過程控製

(一)做好鑽孔的設計、施工、驗收、填圖及分析工作,準確標定鑽孔方位、傾角。未按設計施工到位的鑽孔,必須重新補孔。

(二)地質探查、防突措施孔施工前,由施工單位向測量部門下達要線聯單,測量部門必須按照聯係單要求現場標定巷道基準線,施工單位必須依據基準線標定鑽孔方位,嚴禁采用地質羅盤標定方位。驗收部門要以基準線為依據進行驗收。基準線要保持至竣工驗收前,沒有基準線,驗收單位不得驗收。

(三)進入下一個施工節點前,揭煤領導小組要對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全麵驗收,驗收合格並形成書麵報告後,方可進入揭煤下一環節,進入下一個施工節點前應將驗收結果報集團公司備案。

(四)各類地質探查、防突措施竣工後,要形成書麵報告明確允許進尺距離,井下要設點、編號、掛牌管理。揭煤掘進班隊長,班前要向礦調度彙報最大允許進尺、當班計劃進尺,班後要向礦調度彙報當班實際進尺、剩餘允許進尺,嚴禁超掘。

第七節 突出煤層煤巷掘進
第三百二十四條 經開拓後區域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的煤層、突出危險區的煤層采取了區域防突措施並經效果檢驗有效後,方可進入煤巷作業。

第三百二十五條 突出煤層的每個掘進工作麵都應當編製工作麵專項防突設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設計內容必須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八十六條要求。

第三百二十六條 煤巷工作麵采用工作麵預測方法進行區域驗證時,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進入煤巷施工時,立即連續進行至少兩次區域驗證。

(二)地質構造複雜區域、采取了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及其他必要情況時,工作麵執行循環預測。

(三)至少打1個超前鑽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探測地質構造和觀察突出預兆。明確劃定的瓦斯風氧化帶、沿空掘進的煤巷、厚煤層分層開采後的煤巷掘進中,可不采取超前鑽孔探查,必須采用安全防護措施。

隻要一次區域驗證有突出危險或發現了突出預兆,該區域以後的掘進作業均應當執行工作麵預測。

第三百二十七條 地測部門負責編製超前探查鑽孔設計和探查報告,預測前方煤層賦存情況,明確允許進尺距離,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通報給施工單位及防突部門(瓦斯辦)。

第三百二十八條 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及效果檢驗均應采用多元信息和綜合預測:

(一)當工作麵出現噴孔、頂鑽及其他明顯的突出預兆時,應判定為突出危險工作麵。

(二)當工作麵遇斷層、劇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煤層厚度、傾角等賦存條件急劇變化及出現采掘應力疊加時,除已經實施了工作麵防突措施外,應視為突出危險工作麵並實施相關措施。

(三)當預測指標為無突出危險,則隻有當上一循環的預測指標也是無突出危險時,方可確定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否則,仍要執行一次工作麵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檢驗。

第三百二十九條 煤巷掘進工作麵采用超前預抽或排放鑽孔作為工作麵防突措施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巷道兩側輪廓線外鑽孔的最小控製範圍:近水平、緩傾斜煤層5m,傾斜、急傾斜煤層上幫7m、下幫3m。當煤層厚度大於巷道高度時,其上方煤層必須全部解突,巷道下部煤層控製範圍不小於3m。巷道調向、三岔門、煤厚變化異常等特殊地段鑽孔控製範圍應不少於10m。

(二)鑽孔在控製範圍內應均勻布置,在煤層的軟分層中可適當增加鑽孔數。預抽鑽孔或超前排放鑽孔的孔數、孔底間距等應根據鑽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徑確定;抽放鑽孔孔底間距一般不得大於3m,排放孔孔底間距一般不得大於2m;抽放孔、排放孔應控製煤層全厚。

(三)鑽孔直徑一般為75~120mm,地質條件變化劇烈地帶應先采用直徑42~75mm的鑽孔。當采用鑽孔直徑超過120mm時,必須采用專門的鑽進設備和製定專門的施工安全措施。

(四)煤層賦存狀態發生變化時,及時探明情況,再重新確定超前鑽孔的參數;

(五)鑽孔施工前,加強工作麵支護,打好迎麵支架。

第三百三十條 掘進中遇到隱伏斷層、瓦斯異常、煤厚突變、煤層分叉合並、產狀異常,掘進單位必須立即停止掘進,並彙報礦調度所和防突部門。

防突部門根據煤層賦存條件變化,及時作出補充設計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並嚴格實施防突措施。

當斷層落差超過煤層厚度時,按石門揭煤規定要求執行,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三百三十一條 每次工作麵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後,應當繪製工作麵防突措施竣工圖,作為工作麵效果檢驗報告的內容,報礦總工程師審批。防突措施竣工圖上標明鑽孔控製範圍,煤層賦存情況等。

第三百三十二條 無突出危險工作麵掘進必須同時保留足夠的區域措施超前距、前探鑽孔超前距、局部防突措施超前距和預測超前距。其中,區域防突措施超前距不少於20m、前探鑽孔超前距不少於10m,工作麵防突措施超前距不少於5m(在地質構造破壞嚴重地帶應適當增加超前距,但不小於7m),預測孔超前距不少於2m。

第三百三十三條 區域驗證、超前探查、工作麵預測和效果檢驗均必須在現場設點、編號、掛牌管理,明確允許進尺距離嚴禁超掘。控製點必須控製準確,不易挪動。

第三百三十四條 在煤巷掘進工作麵進風側必須設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掘進長度超過500m的巷道內必須設置工作麵避難所。

第三百三十五條 當工作麵遇落差大於煤厚的斷層時,按石門揭煤管理。綜掘工作麵遇岩石,需鬆動爆破時,必須采用遠距離爆破。

第八節 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麵防突
第三百三十六條 經開拓後區域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的煤層、突出危險區的煤層采取了區域防突措施並經效果檢驗有效後,方可安排采煤作業。

采用區域防突措施的,必須提交保護層開采效果考察報告或區域預抽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單,否則不得安排回采。

采用穿層預抽區域防突措施的,工作麵距未預抽或者預抽防突效果無效範圍的前方邊界不得小於20m。

第三百三十七條 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麵必須編製專項防突設計,專項防突設計內容應符合《防突規定》第八十六條相關要求,經礦總工程師審批。

采煤區隊根據工作麵專項防突設計編製針對性的防突措施,並認真貫徹到每個職工。

第三百三十八條 工作麵投產前,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對工作麵通風係統、抽采係統、安全防護設施、防突措施貫徹考試等情況進行全麵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回采。

第三百三十九條 沿采煤工作麵每10~15m布置一個預測鑽孔,深度5~10m,各項操作按照煤巷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進行。

當經工作麵預測、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後,方可回采,保留2m的預測孔超前距

第三百四十條 工作麵遇到煤層的構造破壞帶、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采掘應力疊加等情況,除已實施工作麵防突措施以外,應視為突出危險工作麵並實施相關措施;

當工作麵出現噴孔、頂鑽等動力現象及明顯的突出預兆時,必須實施工作麵防突措施。

第三百四十一條 工作麵采用排放鑽孔或預抽鑽孔防突措施時,鑽孔直徑75~120mm,鑽孔在控製範圍內均勻布置,在煤層的軟分層中應適當增加鑽孔數。鑽孔間距根據有效排放半徑確定。

淺孔注水不得作為工作麵主要防突措施。當煤層f小於0.4時,注水壓力不得大於8MPa。

第三百四十二條 當工作麵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出現指標超限、噴孔等現象時,必須在效果檢驗孔上下10m範圍內重新布置超前鑽孔,直至消除突出危險。

第三百四十三條 經工作麵預測、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後,方可回采,保留2m的預測孔超前距或不少於3m的校檢孔和不少於5m的措施孔超前距(構造複雜地段不少於7m)。

第三百四十四條 工作麵現場懸掛防突管理牌板,內容包括測定地點、時間、基點編號、測定人、鑽孔施工方位、傾角、開孔位置、孔深、測定指標、煤層賦存及鑽孔施工有無瓦斯動力現象、預測方法、預測指標臨界值、允許進尺距離等,由防突員填寫並告知現場班隊長。

第三百四十五條 效果檢驗點編號並作明顯標記,現場牌板、突出危險性預測單或效果檢驗單必須一一對應,控製可靠,不易挪動。

第三百四十六條 采煤區隊班隊長必須認真執行彙報製度,當施工中遇到瓦斯異常,要立即停止采煤,及時彙報礦調度室。

第三百四十七條 工作麵回采結束後,礦總工程師必須組織相關人員編寫防突及瓦斯治理工作總結報告,報集團公司通防處備案。



第六章 礦井綜合防塵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百四十八條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井下粉塵防治工作管理製度和部門責任製,完善防塵“屬地管理”製度,明確責任,做到“誰產塵,誰治理”。

第三百四十九條 礦行政正職是綜合防塵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要保證綜合防塵的人、財、物的投入;定期組織檢查礦井粉塵防治工作的進展情況,確保粉塵防治工作的正常開展,保證所有產塵地點粉塵濃度達到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第三百五十條 礦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綜合防塵工作負技術管理責任,負責礦井防塵工作防塵規劃、工程設計、技術措施,組織新技術的推廣應用。礦行政副職對分管範圍內的防塵工作負管理責任。

第三百五十一條 采、掘、機、運、通、修及各職能部門的各級行政正職,對分管範圍內的防塵工作負直接責任。采掘區(隊)必須配備兼職防塵工,管好、用好采掘工作麵的防塵設施;機電、保運部門要保證電氣設備的完好,杜絕電氣失爆;運輸區、保運區負責運輸係統綜合防塵設施的完好與正常使用。

第三百五十二條 礦井必須成立礦井綜合防塵領導小組,每月要召開一次礦井綜合防塵專題會,解決粉塵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研究、製定粉塵治理措施,實施方案和考核辦法,落實綜合防塵齊抓共管責任製。

礦井要配備足夠的礦井綜合防塵專業隊伍。

第三百五十三條 礦井要建立以下製度:

(一)礦塵綜合防塵例會製度;

(二)綜合防塵齊抓共管責任製;

(三)新采區、新水平、采煤工作麵投產前綜合防塵檢查驗收製度;

(四)礦井綜合防塵檢查製度;

(五)巷道衝刷製度;

(六)防塵設施管理製度;

(七)隔爆設施管理製度;

(八)粉塵測定製度;

(九)技術培訓和宣傳教育製度。

第三百五十四條 在編製礦井生產建設長遠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的同時,必須組織編製礦井防塵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屬於防工程費用由年度安技措費用中安排,屬於材料消耗費用納入生產成本。

第三百五十五條 新水平、新采區綜合防塵係統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首采工作麵投產前綜合防塵係統必須經驗收合格後,方可生產。

第三百五十六條 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對新入礦的工人必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對接塵工人的職業健康檢查必須拍照胸大片;對已查明患有塵肺病的職工及時調離粉塵作業區,並做好定期複查、治療工作。

第二節 防塵供水係統
第三百五十七條 建立健全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其水壓、水量,供水設施及管徑符合規定要求。

第三百五十八條 地麵永久水池其容量不得小於200m3,並設有備用水池,貯水量不得小於井下連續2小時的用水量。

第三百五十九條 礦井主要運輸巷、采區回風巷、膠帶斜井與平巷、采區上(下)山、采煤工作麵機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眼上下口,翻滾籠、卸載點、轉載點等地點均要鋪設防塵管路。出煤係統巷道、采煤工作麵機風巷、掘進巷道管路每隔50米安設一個三通閥門,其它管路每隔100米安設一個三通閥門。

管路吊掛要平直,不拐死彎,接頭嚴密不漏水。

第三百六十條 防塵供水係統幹管的管徑不小於4吋,階段巷道支管的管徑不小於3吋,采煤工作麵兩巷和綜掘工作麵的防塵供水管路管徑不小於2吋,井下消滅1吋以下的防塵供水管路。

第三百六十一條 防塵供水係統應安設過濾淨化裝置,采掘工作麵至少要安裝1套強磁化水質淨化裝置。必須保證水質清潔,水中懸浮物含量不得超過150mg/L,粒徑不大於0.3mm,水的PH值應在6~9.5範圍內。

第三節 防塵降塵措施
第三百六十二條 建立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區主要進、回風巷等巷道定期衝刷製度;主要運輸大巷每年至少要刷白一次;要明確責任,落實到人,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或衝洗沉積煤塵。大巷刷白,衝刷巷道要有記錄可查。

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

第三百六十三條 運輸大巷防塵要求:

(一)大巷必須安設自控式風流淨化常開水幕,有人通過時,噴霧自動停止;

(二)噴霧自動裝置及水幕設施應專人負責,定期檢修。

(三)過重車時必須實現自動噴霧。

第三百六十四條 井巷中風速必須嚴格控製,增大風量或改變通風係統時,必須采取相應的調節風速措施,防止煤塵飛揚。

第三百六十五條 采區進回風巷,主要進風大巷及進風斜井都必須安設淨化水幕,水幕必須封閉巷道全斷麵,靈敏可靠、霧化好,使用正常;

第三百六十六條 主要出煤係統所有運煤轉載點必須安設自動和手動兩套噴霧設施

第三百六十七條 刮板機與皮帶機的轉載點,落差不準超過500mm(有專用溜槽和導向板除外),各轉載點噴霧必須設施齊全,靈敏可靠。

第三百六十八條 裝載點防塵設施要求:

(一)煤倉下口,距礦車上邊緣的距離不得大於400mm ;

(二)放煤口(必須安設兩道噴霧裝置)即采用手動機械式和電控自動式的噴霧裝置,噴霧要覆蓋礦車全斷麵;

(三)裝載點下風側15~25m處應安裝不少於一道風流淨化水幕。

第三百六十九條 井下所有礦車必須保持完好,不散煤,不漏煤。

第三百七十條 煤倉卸煤口,必須安設自動噴霧或采用除塵器。

第三百七十一條 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湧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後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並設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

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麵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載點等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噴霧降塵或采用除塵器除塵。防塵噴霧、灑水等設施應指定專人管理和維護,不得任意拆除。

第三百七十三條 所有接塵人員應佩戴個體防護用具,高塵作業區采煤機、掘進機司機、移架工、錨噴工必須佩戴防塵口罩。

第四節 采煤工作麵防塵
第三百七十四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實行淺孔動壓注水或深孔靜壓注水,特殊情況必須經集團公司審批。

第三百七十五條 采煤工作麵回采前,必須編製煤層注水等防塵設計;設計內容:鑽機選型、孔深、孔距、鑽孔的方位和角度、注水壓力、原始自然水分、注水後要達到的水份增加率及安全技術措施等方麵內容。

第三百七十六條 采取深孔靜壓注水的采煤工作麵,孔深不得小於50m。對於傾斜長度在100m及其以上的采煤工作麵,必須采取風、機巷雙向布孔的方式進行注水,消除煤層注水的空白點。

回采前,必須全部打齊注水孔,注水軟管與防塵管路必須全部合茬,安裝計量表、水壓表,進行提前注水濕潤煤體,經礦驗收合格後方可生產。

第三百七十七條 采取淺孔動壓注水的采煤工作麵,孔深必須大於一個采煤圓班推進度,突出煤層注水壓力不得大於10Mpa,預留少於3m的超前距。

第三百七十八條 對於采高較大、注水時有片幫危險、煤層較硬、淺孔注水效果差的采煤工作麵,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可以不進行煤壁淺孔動壓注水,但必須加強煤層深孔靜壓注水工作。

第三百七十九條 有突出危險性的采煤工作麵,在采取淺孔動壓注水時,必須編製專門設計,要增加封孔長度,控製注水壓力,防止因壓力過大片幫誘導煤與瓦斯突出。

第三百八十條 建立采掘工作麵煤層注水台帳。注水的采掘工作麵必須定期取樣化驗,分析水份增加率;加強采掘工作麵各工序粉塵監測,定期分析注水效果,及時修改注水設計,進一步完善煤層注水等粉塵綜合治理措施。

第三百八十一條 炮采工作麵應采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後應衝洗巷壁,出煤時灑水。

第三百八十二條 綜采工作麵采煤機必須有內外噴霧,綜采放頂煤支架必須有架間、放頂噴霧裝置,采煤機內噴霧壓力不得小於2MPa,外噴壓力不得小於1.5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

內噴霧不起作用時,必須增設一套輔助降塵設施,同時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4MPa,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第三百八十三條 液壓支架和放頂煤采煤工作麵的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

第三百八十四條 簡易放頂煤麵內必須敷設灑水管路,必須每隔10m設有一組灑水裝置,做到放煤時同時灑水滅塵。

第三百八十五條 采煤麵機巷轉載點,溜煤眼上下口及破碎機處,必須安設噴霧、封閉罩或除塵器等防塵裝置。采用自溜運煤時,應向煤體內應進行噴霧灑水。

第三百八十六條 采煤工作麵風流淨化水幕安裝距離工作麵不超過30m巷道內。

第三百八十七條 采煤麵投產前,所有噴霧設施必須安裝齊全。綜采放頂煤工作麵應配備專職防塵員。

第五節 掘進工作麵防塵
第三百八十八條 必須采取煤層注水、濕式鑽眼、衝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岩(煤)灑水和淨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第三百八十九條 煤巷(半煤巷)綜掘工作麵,特厚、鬆軟煤層沿底板掘進工作麵必須采取煤層淺孔動壓注水;其它煤巷(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根據實際,盡量采取煤層淺孔動壓注水措施。

煤層淺孔動壓注水要求同采煤工作麵。

第三百九十條 綜合機械化煤巷掘進工作麵,必須配齊注水鑽機、注水泵和水射流負壓捕塵等裝置。

綜掘機作業時,必須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使用的水壓不得小於3MPa,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1.5Mpa。

如果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小於3MPa或無噴霧裝置,必須增設一套輔助降塵設施,同時必須保證外噴霧裝置正常使用。

第三百九十一條 煤巷、半煤巷、岩巷掘進工作麵放炮噴霧不少於1道、2道和3道,距迎頭不應超過20m。放炮前、後必須對工作麵30m範圍內巷道周邊進行衝洗。

第三百九十二條 扒矸機必須安裝聯動噴霧;在裝岩(煤)過程中,必須邊出岩(煤),邊灑水。

第三百九十三條 掘進工作麵風流淨化水幕安裝距離工作麵不超過50m巷道內。

第三百九十四條 打錨杆眼必須進行濕式作業。采用潮料噴漿,拌料應符合手捏成團,打開即散,嘴吹無灰的要求,骨料粒徑不得超過15mm。合理選用噴漿機,錨噴捕塵器,噴射機和氣流攪拌機,確保錨噴過程中,產塵量最低為佳。

第六節 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
第三百九十五條 新礦井的地質精查報告中,必須有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應進行1次煤塵爆炸性鑒定。

煤塵爆炸性由國家授權單位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必須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礦應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三百九十六條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間,煤層掘進巷道同與其相連通巷道間,煤倉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其相連通巷道間,都必須用水棚或岩粉棚隔開。

第三百九十七條 每周至少進行一次隔爆設施檢查。檢查內容:安裝地點、水袋數量、水量、安裝質量、棚區長度、斷麵、棚距等參數。

第三百九十八條 設有水幕,進行噴霧灑水或者有隔絕煤塵爆炸措施的地點以及潮濕巷道中,可以不設岩粉棚,不撒布岩粉。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主要隔爆棚的安設:

(一)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

(二)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和回風巷道;

(三)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

第四百條 輔助隔爆棚的安設:

(一)采區工作麵進風、回風巷道。

(二)采區內的煤和半煤岩掘進工作麵。

(三)采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它巷道。

(四)與煤倉相通的巷道。

第四百零一條 集中式隔爆棚組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麵計算,主要隔爆棚不小於400L/m2,輔助隔爆棚不小於200L/m2;分散式水棚的水量按棚區所占巷道的空間體積計算,不小於1.2L/m3 。

第四百零二條 隔爆棚應設置在巷道直線段內,與巷道交岔口、轉彎處、變坡處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75m,與風門的距離應大於25m。

第四百零三條 第一排集中隔爆棚與工作麵的距離須保持60~200m;第一排分散式隔爆棚與工作麵的距離須保持30~60m。

第四百零四條 集中式隔爆棚排間距為1.2~3.0m,分散式隔爆棚排間距為10~30m;集中式主要隔爆棚的棚區的長度不小於30m,輔助隔爆棚的棚區的長度不小於20m;分散式布置的棚區的長度不小於200m。

第四百零五條 水棚距頂梁、兩幫的間隙不小於100mm;水棚距巷道軌麵向上不小於1.8m;水棚應保持統一所有水棚的高度,需要挑棚時,水棚區的巷道斷麵應與前後各20m長的巷道斷麵一致。

第四百零六條 水袋應被自由地吊掛在掛勾上,掛勾應自由地吊掛在支承構件上,均不得捆紮綁死。

水袋應采用易脫勾方式布置,掛勾位置要對正,每對掛勾的方向應相對布置(勾尖與勾尖相向),掛勾應采用不小於8mm圓鋼,掛勾角度為60(±5°), 彎勾長度25mm。

第四百零七條 每處水袋棚必須使用同一規格的水袋,不得混用;40L及40L以下的水袋所組成的水袋棚不得作為主要隔爆棚。

第四百零八條 在有支護巷道中進行吊掛水棚的操作時,不得破壞原有支護。確需改變的,要製定專門措施。

第七節 粉塵測定及相關資料
第四百零九條 粉塵測定工作必須按照《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GB5748《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MT422《煤礦粉塵粒度分布滿測定方法》等各項國家和煤炭企業的規定進行工作。

第四百一十條 礦井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總粉塵

1、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麵每月測定1次;

2、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

(二)呼吸性粉塵

1、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檢測:采、掘工作麵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工作麵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每個采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采樣,1個班次內至少采集2個有效樣品,先後采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少於4個。

2、定點呼吸性粉塵檢測:每月測定1次。

(三)井下作業場所采樣點的選擇和布置必須符合下表的規定:

類別
生產工藝
測塵點布置


緩傾斜及緩傾煤層采煤機落煤
采煤機回風側10~15m處

采煤機司機操作采煤機
司機作業地點

液壓支架司機移架
司機作業地點

風鎬落煤,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
在最後一人作業,回風側3~5m處

工作麵順槽鑽機鑽孔
打眼地點回風側3~5m處

電煤鑽打眼
作業人員3~5m處

薄煤層刨煤機落煤
工作麵作業人員回風側3~5m處

刨煤機司機操作刨煤機
司機作業地點

工作麵多工序同時作業
回風巷內距工作麵端頭10~15m處


掘進機作業
機組後4~5m處的回風側

掘進機司機操作掘進機
司機作業地點

機械裝岩
在未設風筒的巷道一側,距裝岩機4~5m處的回風流中

風鑽、電煤鑽打眼
距作業地點4~5m處的巷道中部

打眼與裝岩機同時作業
裝岩機回風側3~5m處的巷道中部


打眼
距作業地點5~10m處

打錨杆
距作業地點5~10m處

噴漿
距作業地點5~10m處

裝煤(岩)點及翻罐籠
塵源回風側5~10m處

翻罐籠司機和放煤工人作業
司機和放煤工人作業地點


(四)粉塵中遊離SiO2含量檢測: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麵時也必須測定1次;各接塵作業場所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少於3個。

第四百一十一條 測塵人員必須認真負責,按照規定,認真操作和填寫測塵內容,準確無誤地做好統計、計算工作,如實地將測塵結果上報有關單位和領導;有權監督井上、井下防塵措施的執行情況,對於違章作業者,有權及時製止,或向有關部門彙報。

第四百一十二條 測塵人員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兩年以上井下工齡,必須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上崗後不準隨意調動。

第四百一十三條 測塵人員的配備:年產量在100萬噸及其以下的礦井,專職測塵員不得少於2人;年產量在100萬噸以上的礦井,專職測塵員不得少於3人。

第四百一十四條 按規定配備測塵儀,備用測塵儀不少於一台。

第四百一十五條 各礦(處、公司)要健全完善以下綜合防塵資料:

(一)防塵管路係統圖(圖中應標注供水水源、蓄水量、管路管徑、三通閥門、煤層注水、噴霧、隔爆等設施位置,每月填繪一次);

(二)防塵台帳(包括供水管路、防塵設施、隔爆設施、儀器儀表、測塵、煤層注水等);

(三)各種記錄(包括巷道衝刷記錄、巷道刷白、煤層注水、管路、防塵、隔爆設施管理、測塵儀充放電及維修記錄等)。

第七章 防治煤層自然發火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百一十六條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各級人員及部門和單位防治煤層自然發火責任製。礦長負全麵管理工作,要從人、財、物等方麵給予保障,按要求配備防滅火工作所需的儀器儀表、設備,建立防治煤層自然發火專業隊伍,配齊配足人員;礦總工程師負責技術與日常管理工作,製定防治煤層自然發火工作計劃、方案、設計和技術措施,組織防治煤層自然發火工程施工、新技術推廣應用等;采掘等副職對分管範圍內的綜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措施落實情況負責;安全副礦長對礦井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監督工作負責。

第四百一十七條 通風區是防治煤層自然發火主管部門,其他部門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的防治煤層自然發火工作。通風區負責防治煤層自然發火預測預報,防火探查,注膠封堵,預防性防火灌漿、注氮等。

第四百一十八條 礦井采掘工作麵生產組織、主體巷道布置、煤層和工作麵開采順序、區段劃分、工作麵壓茬距離和時間、開采線與停采線位置等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

第四百一十九條 礦井在安排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計劃時,必須同時按排防治煤層自然發火工程計劃。

第四百二十條 井下每一生產水平均要按規定設立消防材料庫,各礦井下消防材料庫,應按下表規定配齊消防材料(各礦可根據需要適當增加),並要定期檢查與更新;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消 防 材 料 庫 物 資 配 置 表

序號
材料名稱
單位
數量

1
瓦石

1000

2
黃沙
立方米
5

3
黃泥
立方米
5

4
熟石灰
kg
1000

5


1000

6
φ20mm分膠管

300

7
φ50mm膠管

200

8
鐵鏟

20

9
手鎬

10

10
牙鉗

大小各三把

11
螺絲、螺帽

若幹

12
12#鐵絲

200

13
2、4、6寸鐵釘
kg
各5

14
扒釘

50

15
小桶

10

16
泡沫、四氯化碳滅火器

各10

17
各種管接頭(變頭)

各10

18
木大板

50

19
5、10噸手拉葫蘆

各1

20
5噸千斤頂

2

第四百二十一條 建立完善采煤工作麵、煤(半煤岩)巷施工(修護)冒高區管理製度、防治煤層自然發火預測預報製度、防治煤層自然發火檢查製度、防滅火裝備與儀器儀表維修管理製度、防治煤層自然發火責任追究製度等。

綜采(放)工作麵安裝、收作、過構造和掘進(修護)工作麵過斷層、石門過煤段等特殊地段,必須編製綜合防止自然發火措施。

第四百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采後封閉製,工作麵回采結束後,要在1.5個月內砌築永久封閉。不能按期封閉要追查相關部門及人員的責任。

第四百二十三條 新建礦井的所有煤層、生產礦井的新采區及延深新水平必須取樣委托國家授權單位的進行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鑒定結果報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和集團公司備案。

第四百二十四條 防治煤層自然發火設備與儀器儀表注氮機、氣相色譜儀、CO測定儀等要設專人負責,加強日常維護、校驗等工作,保證設備始終處於完好狀態,儀器儀表測定數據準確可靠。

第四百二十五條 加強防治煤層自然發火培訓工作,定期對采、掘、機、運、修班隊長以上幹部及通風、安監全體人員進行防治自然發火知識培訓及應急預案的演練,增強防火意識,強化防火管理,落實防火措施。

第四百二十六條 積極與科研單位合作,推廣應用防治煤層自然發火新技術、新材料,不斷探索防治煤層自然發火新途徑與新方法。

第二節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
第四百二十七條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對采空區、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預防性灌漿或全部充填、噴灑阻化劑、注阻化泥漿、注凝膠、注惰性氣體、均壓等措施,編製相應的防滅火設計,防止自然發火。

第四百二十八條 礦井必須根據煤層自然發火危險程度和開采技術條件,合理選擇防止煤層自然發火技術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按要求編製采區和工作麵等防滅火設計。采、掘(修)工作麵作業規程,必須有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專門措施,並嚴格執行。

第四百二十九條 回采工作麵回采結束前,必須提前編製專門的工作麵收作期間防治煤層自然發火安全技術措施,由總工程師組織會審後,嚴格貫徹執行。綜采放頂煤、大采高工作麵收作防治自然發火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四百三十條 選擇合理的開采程序,正確確定工作麵的壓茬時間和壓茬距離。容易自燃、自燃煤層,分層回采壓茬時間不得小於6個月,壓茬距離不得小於200m,其它礦井由礦總工程師根據煤層自燃因素,確定本礦井回采工作麵的壓茬時間與壓茬距離。

第四百三十一條 沿空掘巷要編製專門的防火措施,采空區一側頂幫必須進行噴漿堵漏等措施處理,噴漿堵漏應隨掘隨噴,其噴漿堵漏處理滯後迎頭不得大於50米。

第四百三十二條 采煤工作麵在回采過程中不得任意留設煤柱和頂底煤,浮煤要出淨。工作麵回采至設計停采線必須停止回采,不得越界回采,收作要做到滿收滿回,確保采空區冒落嚴實。

第四百三十三條 采煤工作麵過斷層、異常帶或因其它原因推進速度慢,必須提前編製防治煤層自然發火措施,並嚴格落實。

第四百三十四條 石門過煤段巷道、掘進(修護)巷道等特殊地段要加強頂板管理,凡發生冒頂,由礦總值班組織追查處理。巷道冒高處、岩巷過煤段、溜煤眼、材料眼等地點要采取不燃性防滅火專用材料充填密實。並設點、掛牌檢查和建立台帳上圖管理,定期取樣化驗,加強氣體、溫度檢測等。

凡煤巷或石門揭煤等冒高處,采用新型充填材料的必須經集團公司審批,嚴防由於充填材料聚熱,誘發煤層自然發火事故。

第四百三十五條 實行分區通風,回采工作麵開采線、收作線嚴禁布置在高負壓區,應利用均壓技術盡量減少回采工作麵進、回風兩端風壓差。

第四百三十六條 采煤工作麵投產和形成通風係統後,必須按設計選定的防火門位置構築好防火門牆,並儲備足夠數量的封閉防火門的材料。

第三節 主要技術措施
第四百三十七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要建立完善防火灌漿係統或其它有效的防滅火係統裝備,並能滿足礦井防治煤層自然發火需要。

第四百三十八條 采煤工作麵風(機)巷必須敷設灌漿、注氮管路,否則不得生產;綜采(放)工作麵回采前必須建立注氮係統,所有回采工作麵灌漿(注氮)係統要與回采工作麵同時移交生產。

第四百三十九條 井筒灌漿管路直徑不得小於150mm(老係統除外),采區灌漿幹管直徑不得小於100mm,工作麵灌漿管直徑不得小於50mm。礦要加強灌漿(注氮)設施的維護和定期檢查,任何人不得擅自關閉、損壞及拆卸灌漿(注氮)管路。

第四百四十條 已建立防火灌漿係統的礦井,必須嚴格落實預防性防火灌漿措施,在安排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安排防火灌漿計劃,實行隨采隨灌。

采取采後集中灌漿的工作麵,必須在回采工作麵采至距收作線100米前進行防火灌漿,保證灌漿量、灌漿時間、灌漿質量。

回采工作麵特殊地段應采取灑漿、打鑽注漿等措施,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綜放及大采高工作麵,在開切眼及收作線附近的高位鑽場施工瓦斯治理鑽孔同時必須設計施工防火鑽孔,終孔位置控製在冒落帶。

采用灌漿防滅火時,應有灌漿前疏水和灌漿後防止潰漿、透水的措施。

第四百四十一條 地麵灌漿站要備足土方量(至少3個月計劃的土方量),保證水土比不低於5:1,必要時添加粘稠劑或阻化劑。並要認真準確統計每天的灌漿量、土方量、灌漿時間、地點等數據,同時通風、安監等部門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對地麵、井下灌漿質量、灌漿情況等進行檢查並嚴格考核。

第四百四十二條 采用注氮防滅火時,要提前做好井下移動注氮機調試,必須嚴格按照製氮機操作規程操作,編製注氮期間安全技術措施。井下移動製氮機必須設專人看管維護,保證注氮機正常運轉,加強對注氮管路巡查維護,防止管路跑氣、漏氣。

第四百四十三條 礦井必須按規定繪製防滅火灌漿係統圖、注氮、防火監測係統圖。圖上必須標明灌漿(注氮、三相泡沫)管路管徑、閘閥位置;注漿(氮)地點,灌漿站(注氮機)位置等;束管監測幹(幾路)、支管路及監測地點;火區和封閉牆位置等。

第四節 防火封閉牆
第四百四十四條 防火封閉牆施工必須編製專門設計、製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施工質量要符合質量標準。礦井的永久封閉牆,必須進行噴漿處理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做到嚴密不漏風。

第四百四十五條 封閉牆的位置應選擇在支護完好頂幫堅硬、未遭破壞的煤岩巷道內,盡量避免設在動壓區。施工封閉牆地點拉棚、改棚、護頂及永久性封閉前支護不完好等處理工作,應由有經驗的修護或掘進人員進行,在確保安全後封閉工方可按要求進行封閉牆施工。

要明確封閉牆施工質量、安全責任人,安監部門要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封閉牆施峻工後,礦要組織安監、技術、調度、通風等部門進行現場驗收。質量不合格,要追究責任,推倒重建。

永久密閉牆(以後不再使用的)必須砌築兩道(兩牆間距一般不小於2m),兩牆之間用黃泥等不燃材料充填密實。

第四百四十六條 自然發火煤層永久性封閉,必須采用瓦石砌築,牆體厚度不小於0.6米,密閉周邊要掏槽(砌镟巷道要破镟後掏槽,掏槽深度煤幫不小於0.5米,岩幫不小於0.3米),見硬底、硬幫、硬頂,與煤岩接實,並抹不小於0.2米的裙邊。牆麵要平整(1平方米內凹凸不大於10mm,料石勾縫除外)。無裂縫、重縫、空縫、灰漿飽滿,保證封閉牆施工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做到嚴密不漏風,必要時對牆麵及牆前巷道進行噴漿,噴漿厚度不小於100mm。

因巷道支護狀況差、空頂、頂板破碎等特殊地段確需砌築封閉牆的,周邊可不掏槽,但必須有效措施確保牆體及周邊嚴密不漏風。

對複用的石門、溜斜等巷道,因受動壓影響,裂縫增多,在實施封閉前,要對封閉牆位置的前、後5m巷道進行噴漿堵漏,噴漿厚度不小於100mm,防止圍岩裂隙漏風供氧造成采空區煤炭自燃。定期對永久封閉牆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第四百四十七條 容易自燃、自燃礦井封閉牆最少留設三孔(觀察孔,措施孔,放水孔),措施孔管徑不得小於100mm,孔口要采取防漏風措施。

第四百四十八條 砌築永久封閉時,必須切斷封閉牆外的鋼管、軌道金屬物體及電纜等,防止雜散電流引入封閉區內。

第四百四十九條 封閉牆外要設置柵欄、警標、說明牌板和檢查箱;柵欄外,不得安設和存放機電設備,不得作為臨時車場。

封閉牆必須上台帳,定期檢查;檢查記錄表,檢查手冊,台帳做到三對口。

第五節 預測預報
第四百五十條 容易自燃、自燃發火礦井必須確定煤層自然發火的標誌氣體,建立專門的防火隱患探查隊伍,開展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工作。

第四百五十一條 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觀測點並建立防火監測係統主要內容。

(一)觀測地點:采區防火牆、采煤工作麵上隅角及回風巷、抽放管道內、巷道冒頂處、地麵抽放鑽孔及其它可能發熱地點。

(二)觀測內容:氣體成分、氣溫、水溫、密閉牆內外壓差等。

些位三 (三)觀測時間:每周至少觀測預報一次,重點觀測地點應根據情況增加觀測預報次數。

(四)礦每月必須編製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觀測點設置計劃,由礦技術負責人審查、簽字後嚴格執行,並根據現場實際及時增補。

(五)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安裝CO、溫度傳感器實行不間斷監測,瓦斯檢查員佩帶便攜式CO測定儀,巡回檢測。已配備束管監測的礦井,必須進行束管監測。

第四百五十二條 容易自燃、自燃發火礦井,必須裝備至少1台氣相色譜儀,並有專人維護檢修,確保隨時能進行化驗分析,做到化驗分析數據精確可靠。

第四百五十三條 所有檢測分析結果必須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並定期檢查、分析整理,發現自然發火指標超過或達到臨界值等異常變化時,立即發出自然發火預報,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四百五十四條 井下各工作地點嚴禁CO超限作業,當CO濃度超過24PPM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發現自然發火征兆(巷道溫度濕度增高、出現霧氣、煤壁掛汗、有煤油味汽油味等),或出現高溫點(溫度上升至35度以上)都必須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六節 火區管理
第四百五十五條 建立煤層自然發火報告製度,礦井發生自燃發火隱患或事故(CO呈上升趨勢或超限、煤岩、空氣和水溫升高,並超過正常溫度),必須及時報告集團公司調度室及通防處。

第四百五十六條 礦井必須編製火區位置關係圖,注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地點。每一處火區都要按照發火時間先後順序進行編號,並建立火區管理檔案。火區管理檔案必須永久保存。

火區管理檔案內容包括:(1)火區基本情況登記表。(2)防火牆觀測檢查記錄。(3)灌漿、注氮記錄。(4)火災處理措施及經過。(5)火區位置關係圖。

第四百五十七條 火區封閉後,由礦長、總工程師組織編製滅火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並積極落實滅火方案,加速火區熄滅進程。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的周圍30m進行采掘活動。

第四百五十八條 永久性防火牆的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個防火牆附近必須設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入內,並懸掛說明牌。

(二)應定期測定和分析防火牆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三)必須定期檢查防火牆外的空氣溫度、瓦斯濃度,防火牆內外空氣壓差以及防火牆牆體。發現封閉不嚴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區有異常變化時,必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四)所有測定和檢查結果,必須記入防火記錄簿。

(五)礦井、工作麵通風係統調整時,應測定防火牆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發現異常要及時處理。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牆都應編號,並在火區位置關係圖中注明。

第四百五十九條 封閉的火區,隻有經取樣化驗證實火已熄滅後,方可啟封或注銷。火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方可認為火已熄滅:

(一)火區內的空氣溫度下降到30℃以下,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空氣溫度相同。

(二)火區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降到5.0%以下。

(三)火區內空氣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濃度在封閉期間內逐漸下降,並穩定在0.001%以下。

(四)火區的出水溫度低於25℃,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出水溫度相同。

(五)上述4項指標持續穩定的時間在1個月以上。

第四百六十條 封閉火區經連續取樣證實火已熄滅,符合《規程》規定的火區熄滅條件,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單位確認火區已經熄滅,提出火區注銷報告,報集團公司批準。

第四百六十一條 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編製啟封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批準後,方可由救護隊按《規程》要求實施啟封。

第八章 爆破器材及井下放炮
第一節 爆炸材料的運輸
十紀五第四百六十二條 必須使用封閉式後開門專用運輸車運輸爆炸材料,車上必須設置運送爆炸材料的顯著標誌。

第四百六十三條 運輸爆炸材料車輛的駕駛員、押運員必須持證上崗,並按規定的行車路線運輸,不得抄近路或繞道行駛,不隨意帶人、帶物,不得在中途停留。

第四百六十四條 爆炸材料運輸的責任範圍

雷鳴科化公司總庫至各使用單位指定卸車點由雷鳴科化公司負責。

各使用單位卸車點到井下所有使用現場由各使用單位負責。爆炸材料卸車後,由使用單位安監、武保、物管和通風部門對爆炸材料的品種、數量、包裝質量進行驗收,建立台帳監護入庫。

入井至爆炸材料庫由使用單位的安監、運輸和通風部門負責。

爆炸材料庫至使用現場由放炮員和采掘單位負責。

第二節 爆炸材料的貯存
第四百六十五條 使用單位在貯存、使用爆炸材料前必須辦理由市公安部門核發的爆炸材料購買證、貯存證和使用證。

第四百六十六條 爆炸材料庫必須按設計和審批後的允許存放量貯存並不得超過該礦井三天的炸藥需要量和十天的電雷管需要量。變更設計貯存量應經主管部門複審批準,不得出現超貯現象。

第四百六十七條 爆炸材料庫管理員對新入庫的爆炸材料的生產日期、批號、機號應做詳細記錄,發現質量問題及時與生產廠家和主管部門聯係。

第四百六十八條 爆炸材料庫各處存放量(炸藥壁槽、雷管壁槽、待發間)必須做到賬、物相符。存放爆炸材料的壁槽,雷管導通間、編號間、待發間必須采取導除靜電措施。

第四百六十九條 爆炸材料庫貯存報廢的爆破材料(變質的、過期失效的、拒爆的等)炸藥存量不超過100公斤,雷管存量不超過500發,應建立報廢台帳,對造成報廢的原因做詳細記錄備查。需報廢的炸藥、雷管交雷鳴科化公司銷毀,銷毀前由使用單位武保部門清點數量裝箱,並貼上封條,憑公安部門開出的運輸證,交給雷鳴科化公司運輸爆炸材料專用車運往火工廠統一銷毀。

第四百七十條 采掘工作麵存放爆炸材料時,炸藥存放量不得超過兩個小班使用量,雷管為當班使用量。炸藥必須做到入箱上鎖,雷管做到入盒上鎖。箱、盒必須是耐壓、抗撞衝、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嚴禁將炸藥和雷管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

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及當班剩餘的雷管必須交回爆炸材料庫。

第四百七十一條 爆炸材料庫要建立八項管理製度:

(一)爆炸材料裝卸、運輸製度;

(二)爆炸材料儲存、保管製度;

(三)爆炸材料防火、警衛製度;

(四)爆炸材料銷毀處理製度;

(五)爆炸材料發放、清退製度;

(六)雷管全電阻檢查、編號製度;

(七)爆炸材料管理獎罰製度

(八)爆炸材料管理人員崗位責任製度。

第三節 爆炸材料領用
第四百七十二條 根據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爆炸材料。低瓦斯礦井的煤層采掘工作麵、半煤岩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爆炸材料新產品,須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後,方可在井下試用。

第四百七十三條 應建立 爆炸材料(包括水炮泥)的發放、領取、使用和退庫台帳,並有領、用、退人員的簽章。發放時必須按進庫日期順序,先進庫先發放使用;領取爆炸材料時必須使用藥包和雷管盒。炸藥由放炮員領取後交生產單位取得運藥證的專門人員,在放炮員監護下運至藥箱附近驗收入箱,雷管由放炮員親自運送。

第四百七十四條 雷管發放前必須進行導通測阻及搓碼編號,做到分阻使用。退庫雷管發放前必須再次導通測阻,未經導通測阻的雷管不準發放。

第四百七十五條 應建立爆炸材料庫導通間、編號間、待發間定員、定量標準,庫內運送爆炸材料應使用小推車和安全箱。

第四節 井下放炮
第四百七十六條 對采掘班隊長、警戒人、打眼工、運藥工、裝藥工的要求:

(一)必須經四級培訓機構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當班采掘班隊長是現場放炮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現場撤人、警戒、下達放炮命令、撤除警戒、驗炮等工作,必須熟習火藥性能、爆破圖表和有關爆破管理規定;

(三)警戒人要認真執行警戒製度,穿反光警戒服上崗,爆破期間禁止任何人員進入爆破區域。爆破結束後隻有接到班(隊)長撤除警戒的命令,才能離開警戒位置;

(四)打眼工必須按爆破說明書打眼,打眼前班(隊)長、打眼工要對上茬炮眼進行安全確認,查看是否有瞎炮、殘爆,嚴禁套眼;

(五)運藥工要熟悉炸藥性能,按規定運送炸藥,嚴格執行清點交接驗收製度。

第四百七十七條 對井下放炮員的要求

(一) 放炮員必須由經過二級培訓機構培訓,取得

特殊工種上崗資格證和公安部門頒發的爆破員作業證,並做到攜帶齊放炮工具,持證上崗。

(二)爆破作業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擔任,統一歸通風區管理。

(三)放炮員是現場放炮行為的責任主體,必須親自連接雷管腳線和母線,進行網絡測阻、放炮、驗炮等工作。

(四)在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放炮員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麵工作。

(五)放炮員使用的雷管必須專人專號,不得轉借;必須當班親自領取,用不完及時退庫,班後不得在工作地點存放。

(六)放炮員必須使用符合爆破要求的發爆器進行爆破作業,發爆器鑰匙要隨身攜帶,不得轉交他人。爆破母線必須絕緣良好,不允許有破口或明線頭。

第四百七十八條 裝配引藥與裝炮

(一)裝配引藥必須由放炮員親自進行,並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設備和導電體的地點進行,不得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電雷管腳線必須扭結短路。嚴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綁在引藥外麵。

(二)裝炮必須按照爆破圖表的規定進行,生產技術部門應根據井下現場條件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爆破圖表。裝炮可由放炮員和經過專門培訓的班(隊)長協助進行,嚴禁將爆炸材料分發給采煤當茬工人和掘進工作麵人員自行裝炮,杜絕“全民裝藥”現象,現場剩餘的爆炸材料應及時回收入箱上鎖。

(三)裝炮前,放炮員要與班隊長、瓦檢員對工作麵及炮眼進行全麵檢查,嚴格執行“十不裝”的管理規定:

1、裝炮地點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不裝;

2、裝炮地點20米範圍內有煤塵超過規定而未處理時不裝;

3、工作麵風量不足或風向不穩未改善通風前不裝;

4、空頂距離超過規定時不裝;

5、工作麵支架、頂板不安全未經處理時不裝;

6、炮眼深度、角度不符合要求時不裝;

7、炮眼內有異狀、有壓力水、瓦斯突增、溫度聚高驟低,炮眼變形時不裝;

8、炮眼內煤、岩粉未清除幹淨,沒有足夠的機製炮泥時不裝;

9、回采工作麵有傘簷、炮道寬度不夠時不裝;

10、采掘工作麵無水炮泥和無灑水設施時不裝。

(四)裝炮、放炮不得與回柱等其他與裝藥、放炮無關的生產工序平行作業。

(五)裝炮時,應依次裝填座底泥、炸藥、水炮泥和封泥。為防止炮眼空餘部分積聚瓦斯,炮眼剩餘部分應用機製炮泥全部封滿。禁止使用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封泥。

炮眼內煤(岩)粉要清除幹淨,各藥卷彼此密接,不得衝撞或搗實,不得損傷雷管腳線。

(六)堅持使用阻燃彩帶、抗水型雷管、機製炮泥。采煤底部炮眼、掘進工作麵底部兩排炮眼都必須使用阻燃彩帶,彩帶炮眼外裸露長度不少於300mm;掘進工作麵底部兩排眼(上山巷道除外)必須使用抗水型雷管。

(七)裝炮後,必須把雷管腳線扭結懸空,嚴禁雷管腳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四百七十九條 聯線與警戒

(一)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的爆破順序和聯線方法聯線。腳線與母線連接必須由放炮員親自操作,其他人不得參與連線工作。嚴禁一次聯線掐段爆破。

(二)工作麵的炮聯好後,最後剩餘的兩條腳線在未和母線聯結前,必須扭結成短路,爆破前、後,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三)放炮員,在工作麵人員全部撤離後,才可將母線與腳線聯結,並沿線檢查母線,最後離開爆破地點。

(四)爆破前,放炮員,必須對爆破網絡進行全電阻檢查。

(五)爆破前,采掘班(隊)長必須在能夠通往爆破地點的所有通道安設警戒人,並嚴格執行“三人連鎖”放炮製,警戒人必須穿反光警戒服(反光警戒背心)在警戒柵欄或警戒網以外執行警戒,警戒人的安設和撤除必須由采掘班(隊)長親自安排,其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撤除警戒,也不得隨意更換警戒人。每次爆破前班隊長、放炮員必須對撤人、警戒進行安全確認,人員全部撤離,“三警戒”安設好後,才能在下達爆破命令後爆破。

(六)爆破過程中,因其他原因中止爆破,再次爆破前采掘班(隊)長必須對爆破區域內的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再次清理,並撤至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重新執行“三人連鎖”放炮製後才能再次爆破。

第四百八十條 爆破距離與爆破

(一)爆破作業時,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薄煤層或傾角30度以上的采煤工作麵爆破安全距離不小於25米。

2、傾角30度以下的中、厚煤層采煤工作麵爆破安全距離不小於30米。

3、工作麵有夾矸或開采天然焦、在上下部都有自由麵的煤垛,應根據夾矸出現長度,影響範圍,其爆破安全距離在作業規程中另行規定,並經總工程師批準,但最小爆破距離不得小於50米。

4、采用其他方法采煤,工作麵需要爆破時,應製定安全措施,其安全距離的確定由礦總工程師批準,但最小爆破距離不小於50米。

5、直峒煤巷爆破安全距離和警戒距離為100米。直峒岩巷、半煤岩巷和天然焦爆破安全距離和警戒距離為120米。

6、90度彎峒煤巷安全距離70米。在接近轉彎和轉彎後不到10米時,轉彎以外再延長10米。警戒距離為90米。90度彎峒岩巷、半煤岩巷和天然焦安全距離為90米,在接近轉彎後不到10米時,轉彎以外再延長10米,警戒距離為100米。

7、其他地點的爆破安全距離和警戒距離,在作業規程中應具體規定,由總工程師批準。

(二)爆破作業時,要嚴格執行“十不放”的管理規定:

1、爆破地點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不放;

2、爆破母線長度不夠時不放;

3、支架未支護好,物體堵塞巷道斷麵三分之一以上時不放;

4、炮泥充填不滿時不放;

5、三警戒缺一不放;

6、不發出爆破信號或爆破時無掩體不放;

7、有害氣體超限時不放;

8、停電、停車、停風時不放;

9、人員、材料未撤到安全地點,電纜及其他物體不掩蓋好不放;

10、明炮、糊炮、違章指揮崩工字鋼等物件不放。

(三)爆破與瓦斯管理

1、放炮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並認真執行“一炮三檢”製,采煤工作麵每組爆破或單發爆破都應執行“一炮三檢”製,當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2、采煤工作麵上、下隅角和冒高處瓦斯濃度大於1.0%時,附近20米範圍內停止爆破作業。裝過炮的區域嚴禁人員進入。

3、掘進工作麵片幫、冒高處瓦斯濃度大於1.0%時,附近20米範圍內停止爆破,必須經處理後瓦斯濃度降至1.0%以下,方可爆破。

4、對兩巷貫通掘進爆破的瓦斯管理應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108條的規定,並製定專門貫通措施對爆破作業進行具體規定,措施須經總工程師批準。

(四)爆破作業時,放炮員、瓦檢員、班(隊)長必須嚴格執行“三人連鎖”放炮製及“一炮三檢”等爆破管理製度。“三人連鎖”放炮製的具體內容為:爆破前,放炮員將警戒牌交給班(隊)長,由班(隊)長派人警戒,並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班(隊)長將自己攜帶的爆破命令牌交給瓦斯檢員,瓦檢員檢查瓦斯煤塵合格後,將自己攜帶的爆破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秒鍾,方可進行爆破,爆破後,三牌各歸原主。

(五)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麵應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麵,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麵使用2台及以上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六)放炮工作必須做到現連現放,自連自放,嚴禁一次連線,分次放炮,嚴禁一人連線,另一人放炮。

(七)放炮員必須隨身攜帶發爆器的把手或鑰匙,嚴禁轉交他人。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發爆器。爆破後,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並扭結成短路。

(八)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可采用空氣炮;無其他辦法時,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可采用爆破方法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用於溜煤(矸)眼爆破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每次爆破前隻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

3、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下部空間的瓦斯;必須灑水降塵。

4、威脅安全的地點必須斷電、撤人。

(九)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中,放頂煤工作麵嚴禁挑頂煤爆破作業。

(十)放炮員在進行爆破作業時,裝藥的炮眼應當班爆破完畢,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炮眼時,當班放炮員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放炮員交接清楚。

第四百八十一條 驗炮

(一)爆破結束後,須待工作麵的炮煙吹散,放炮員、瓦檢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二)掘進工作麵必須嚴格執行“清底驗炮”製度,驗炮工作必須由當班班(隊)長和放炮員共同完成。掘進工作麵要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做到當班炮當班驗,誰裝的炮誰驗,誰放的炮誰驗。必須在當班清理見實幫實底長度不少於2m ,若發現有欠挖、底鼓或留有阻燃彩帶,由當班班長和放炮員負責清查是否留有瞎炮或殘爆。

(三)大斷麵巷道采用多循環作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當班清底驗炮的,班(隊)長和放炮員必須進行現場確認、現場交接,並做好記錄,下班次不安排放炮員的,當班放炮員不得離開現場,直至驗炮結束。

(四)通電後拒爆時,放炮員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並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延期電雷管至少等15min),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五)爆破時,發現拒爆、殘爆時,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1、必須在班隊長指導下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

2、必須先將拒爆雷管的兩腳線末端扭結短路,並以明顯標誌保護。

3、由於連線不良造成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4、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炮眼。

5、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後,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6、在處理拒爆完畢之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六)采掘工作麵驗炮程序和方法,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四百八十二條 加強特殊地段放炮管理。巷道拔門、貫通、透老空、遇斷層、臥底及天然焦區域等,必須補充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及時調整爆破參數。

第四百八十三條 嚴格執行“放炮三彙報”製度。放炮前、放炮後、驗炮後,班(隊)長、放炮員同時向調度所彙報。驗炮工作結束後,確認無誤,當班班(隊)長應在《放炮員手冊》完成任務欄上簽字。放炮員必須現場交接班。

第四百八十四條 剩餘雷管入箱後應交由班隊長指定的專人看管。放炮工作結束後,放炮員應及時收回,並認真核對爆炸材料的箱存量,及時填寫記錄和彙報調度。采掘班(隊)長必須對當班使用的爆炸材料進行核實,簽章。嚴禁私拿、私存爆炸材料。當班剩餘雷管放炮員必須及時退回藥庫。

第四百八十五條 爆破後,放炮員、采掘班(隊)長必須對爆破材料進行清點,對爆破過程中帶掉、流入運煤係統的爆炸材料,必須跟蹤查找。使用單位應在機巷、皮帶機巷、放煤眼、煤倉和選煤廠等環節建立爆炸材料收撿獎罰製度,杜絕爆炸材料丟失、被盜和外流。

第四百八十六條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采用遠距離爆破,必須製定專門措施,經審批後執行。

第四百八十七條 處罰規定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嚴重“三違”進行處理:

1、撤人、警戒工作落實不到位下達放炮命令的;

2、班長沒有下達放炮命令放炮員放炮的;

3、警戒人警戒不到位,擅離職守的;

4、放炮員未親自進行連線、其他人連線的;

5、掘進工作麵未按規定做到“清底驗炮”的;

6、采、掘工作麵未按規定進行裝藥、起爆的;

7、未按照規定使用阻燃彩帶、抗水型雷管的;

8、未按規定進行雷管導通發放的;

9、瞎炮或殘爆未按照規定在當班處理的;

10、當班班(隊)長、打眼工、放炮員未執行放炮安全確認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管技幹部按違章指揮論處:

1、采煤工作麵一人聯線、另一人放炮或采用一次聯線,掐斷放炮的,追究跟班區(隊)長的責任;

2、掘進工作麵生產工序不合理,未能按規定進行清底驗炮的, 追究區(隊)長的責任;

3、放炮員違章裝藥、連線、放炮的,雷管未導通發放的,追究分管放炮區(隊)長的責任;

4、特殊地段爆破作業未補充安全技術措施、及時調整爆破參數的,追究采掘主管技術員的責任;

(三)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通風副總應對所轄範圍的放炮管理負責,凡出現放炮事故的,對照集團(股份)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節 爆炸材料庫管理製度
第四百八十八條 爆炸材料裝卸、運輸製度

(一)爆炸材料的裝卸地點必須與建築物、倉庫和人員集中的地點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必須有專用軌道、防雨棚和裝卸台。嚴禁在同一地點同時裝卸炸藥和雷管。

(二)爆材炸料裝卸、運輸時,必須有武保科和安監處人員在現場負責安全保衛和監護運送工作。藥庫負責人及物管科有關人員必須根據料單對火工品的品種,數量、包裝質量進行驗收、核對,確認完全相符後,才可裝卸。裝卸結束後,應立即下井不得停留,及時運送到爆炸材料庫。

(三)裝卸和向井下運送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經業務培訓,熟悉火工品的性能,並持有公安部門頒發的爆炸材料裝卸工作業證。運送火藥要用帶橡膠襯墊的專用木質車箱。裝卸時要輕裝輕放,嚴禁撞擊,包裝箱及捆紮繩應原封送到藥庫,任何人不準拆開包裝箱和捆紮繩。嚴禁裝車高度超過車箱邊緣。

(四)為防止副井進車側電機車抵車時嚴重撞擊爆炸材料專用車,允許爆炸材料專用車從副井上口出車側入罐,但須事先通知井口上、下把勾工和絞車司機。罐籠的升降速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11條的規定。在交接班及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禁止運送爆炸材料。

(五)參與運送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11條、312條、314條的規定。跟車人員乘坐運送爆炸材料專用車時,必須坐在尾車內,必須在車停穩時上下。

(六)裝運爆炸材料的專用車,卸車後應立即打上井,並放在專用軌道和防雨棚內。

第四百八十九條 爆炸材料的儲存、保管製度

(一)庫管員應經過業務技術培訓獲得公安部門頒發的庫管員上崗資格證書,並做到持證上崗。使用爆炸材料的單位應提前填寫計劃單,按規定要求領取。爆炸材料(包括水炮泥)的領取、使用和退庫必須建立相應台帳,並有領、用、退人員的簽章。庫房的各種存量(炸藥、雷管壁槽、待發間)應做到帳、物相符。

(二)每次爆炸材料入庫,庫管員必須驗收登記,核對和提料單數字是否相符,包裝是否完好,如有差異,必須及時彙報,查出原因,找出責任者。

(三)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別存放在各自壁槽內,並使標簽向外。管理牌板要標明進庫日期,以便按進庫先後順序發放,不許積壓。

(四)爆炸材料庫,庫內貯量要符合規定:每個壁槽貯存炸藥不得超過400公斤,雷管不得超過3000發,導通時導通室的雷管放置不得超過1000發,導通後的備用雷管每個壁槽貯存也不得超過3000發,發放台存放炸藥不得超過3箱。

(五)庫房帳目必須當班記錄實發、實耗、退庫及報廢數字,做到班清、日結、月底盤查,且帳、物相符。有關記錄要求逐日上報區隊,及時反映消耗動態,發現超耗應分析原因,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製。

第四百九十條 爆炸材料庫防火、警衛製度

(一)庫房內照明要符合防爆要求,任何人不許帶燈入庫。因停電或其它原因無照明時,必須要有經批準的安全措施。

(二)庫房內嚴禁煙火和其它易燃物品,按規定配備充足消防器材(滅火器、沙箱、消防水桶),並必須保持完好。

(三)庫房必須24小時有人值班,非庫管或相關管理人員禁止入庫,檢查及參觀者入庫,必須憑保衛部門介紹信並在通風區有關人員帶領下,方可登記、入庫。

(四)庫房管理人員應經常檢查各種防火設施的可靠性。如發現問題應及時更換,用後要立即補充,以保證爆炸材料庫有足夠的抗災能力。

第四百九十一條 爆炸材料的銷毀處理製度

(一)庫房內必須建立爆炸材料報廢台帳並認真登記,注明廠家及報廢品種、數量、原因和爆破員姓名、經手人,並將其妥善保管,報廢的爆炸材料(每庫雷管不超過500發,炸藥不超過100公斤)要定期進行銷毀,銷毀時必須聯係好公安部門開出運輸證。

(二)報廢的爆炸材料,應由各使用單位提出書麵報告,注明品種、數量、經礦領導批準,由單位武保部門清點數量裝箱,並貼上封條,憑公安部門開出的運輸證,交給雷鳴科化公司運輸爆炸材料專用車運往火工廠統一銷毀。

第四百九十二條 爆炸材料發放、清退製度

(一)各使用單位根據每日生產進尺或產量計劃和爆炸材料平均日消耗指標,填寫每班(每天)“炸藥雷管請領計劃單”注明需要領取的爆炸材料的品種、數量,庫房方可發放。各使用單位必須根據每日生產進尺情況,安排運藥工隨放炮員一同領取炸藥。

(二)放炮員可憑“請領計劃單”和本人“爆破手冊”到庫房領取當班爆炸材料,所領的雷管須由放炮員親自運送。炸藥放炮員領取後須交使用單位運藥人員,由放炮員監護運至藥箱附近,放炮員清點驗收入箱。

(三)爆炸材料庫人員要認真執行“五不發”製度:沒有當班爆破計劃或放炮員不在場不發;雷管不導通、不編號不發;放炮員不對號不發;沒有炸藥包和雷管盒不發;變質失效的爆炸材料不發。

(四)放炮員完成任務後,實際消耗爆炸材料數量需由班隊長在放炮員手冊上簽字證實,剩餘的炸藥必須鎖在藥箱內,剩餘的雷管應在當班退回庫房並履行有關手續,若不退,按有關製度及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四百九十三條 雷管全電阻檢查、編號製度

(一)雷管發出前必須進行導通測阻,退庫雷管再次發放前也必須進行導通,未經導通測阻的雷管不準發出。導通間、編號間、發放間應建立各類定員、定量標準。

(二)雷管導通要在專用硐室內進行。雷管箱隻準導通人員打開,其它人員不準隨便打開。

(三)雷管導通時必須認真填寫原始記錄,不合格的產品應注明生產日期和批號,並作為報廢雷管處理。

(四)導通後的雷管在發放前必須用搓碼機編號,編號的數量要因時製宜,字跡要清晰,要做到專人專號,不準發出無號雷管。

(五)編過號的雷管,及時放入櫥窗,填寫卡片,做好記錄。

(六)庫房工作間和操作台必須安要求配備導靜電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四百九十四條 爆炸材料管理獎罰製度(礦自定)。

第四百九十五條 爆炸材料管理人員崗位責任製度(礦自定)。

第九章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百九十六條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必須做到裝備齊全、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確保監控有效。

第四百九十七條 各礦總工程師對煤礦安全監控係統運行負總責,通風副總負分管責任,通風區是安全監控係統管理的責任主體。

第四百九十八條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必須24h連續運行。礦井停產檢修、反風演習期間,必須保證監控係統正常運行和信息上傳。

因檢修等需要停止監控係統運行或上傳(一個采區及以上)時,要經礦長批準,製定安全技術措施,並報告集團(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控信息中心、通防處、通訊處等後實施。

第四百九十九條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中心站係統、數據上傳機出現故障或井下係統區域性(一個采區及以上)故障時,必須立即按照應急預案積極組織排除故障,並向集團(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控信息中心、通防處、通訊處報告。故障排除後應及時上報故障原因分析及處理結果。

第五百條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傳感器的數據或狀態必須傳輸到地麵中心站。

第五百零一條 必須按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證書規定的型號選擇監控係統的傳感器、斷電控製器等關聯設備,嚴禁接入非係統廠家指定的關聯設備。

第五百零二條 在編製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時,要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布置圖和斷電控製圖。

根據斷電閉鎖範圍,由礦機電部門負責編製專門的供、斷電設計,確定斷電被控開關的編號、位置、型號、瓦斯電閉鎖接線方式等詳細參數,由礦機電副總工程師組織通風、機電、安監等單位審定,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五百零三條 安全監控裝置在安設或拆除前,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AQ1029標準及有關規定,編製安全技術措施,並經機電、通風、安監等部門審核,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嚴格執行。

當通風係統、供電係統或斷電範圍發生變化時,應及時編製補充措施,調整斷電控製範圍。

第五百零四條 安全監控設備使用前和大修後,必須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檢驗各項指標合格,並在地麵通電運行24h~48h方可下井。甲烷傳感器安裝後應立即在現場調校一次。

第五百零五條 安全監控係統的分站、傳感器等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並將檢修過程及結果記錄備案。

第五百零六條 設備損壞、通訊線纜未按要求敷設、吊掛、維護以及未定期測試,造成整個係統數據中斷的要追查處理。

在係統通訊電纜、傳感器信號電纜附近施工而未按規定加以保護,而造成數據中斷,要對責任單位和個人要進行處罰。

第五百零七條 加強安全監控設備、安全儀器儀表的更新管理工作。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監控分站、防爆交換機使用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甲烷傳感器使用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

(一)安全監控設備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報廢:

1、設備老化,性能不穩定,技術落後;

2、通過修理,雖能恢複性能和技術指標,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原價80%以上的;

3、隔爆型設備失去防爆性能無法修複的;

4、損壞嚴重,無法修複的;

5、不符合國家規定及行業標準規定應淘汰的。

(二)安全監控設備的報廢由各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總工程師審批後,報通防處,由通防處組織有關部門鑒定,提出報廢意見,交設備管理部門辦理報廢手續。

第五百零八條 傳感器、控製器、分站等安全監控設備要有一定的備用量,備用數量一般不應少於在用數量的20%;井下主要設備的板、卡等配件不少於在用數量的15%。

第二節 傳感器的設置、維護與管理
第五百零九條 井下傳感器的安裝與設置除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安徽省煤礦瓦斯治理規定》(皖經煤炭〔2007〕198號)、《安徽省煤礦安全監控係統管理規定》(皖經煤炭〔2008〕47號)等標準規範和集團(股份)公司相關要求執行外,還要在以下場所設置瓦斯傳感器:

(一)收作工作麵應按照正常生產工作麵進行管理。采用機械通風方式的應按照掘進工作麵進行裝備和管理。工作麵封閉前所有監控設備方可拆除。

(二)高嶺土、天然焦等工作麵按照采煤工作麵進行裝備和管理。

(三)備用工作麵按照正常生產工作麵進行裝備和管理。

(四)施工瓦斯鑽孔的鑽場內要設置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均為≥1.0%CH4,複電濃度為<1.0%CH4,斷電範圍為鑽場內及其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非鑽場內施工瓦斯鑽孔和有瓦斯湧出的地質探查孔、探放水孔等,鑽探設備下風側5m處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均為≥1.0%CH4,複電濃度為<1.0%CH4,斷電範圍為鑽探設備及下風側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第五百一十條 掘進工作麵貫通後,相應安全監控裝置必須在通風係統調整穩定後至少24小時方可拆除。

第五百一十一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調校由安全監控管理部門負責,傳感器移挪、保管由施工單位負責。

第五百一十二條 采(掘)工作麵設置的T1(T0)等甲烷傳感器在爆破前應移挪到安全位置,爆破後應及時恢複設置到正確位置。

采掘工作麵需要經常移挪的傳感器,由當班班(隊)長負責按規定移挪,其他人員不得擅自移挪。

第五百一十三條 采用載體催化原理的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每隔7d必須使用校準氣體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校一次。

甲烷傳感器井下調校顯示值應與中心站主機顯示值一致,否則立即通知現場維護調校人員進行處理。

第五百一十四條 除甲烷以外的其它氣體監控設備應采用空氣樣和標準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進行調校。風速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風表調校。溫度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溫度計調校。其它傳感器和便攜式檢測儀器也應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使各項指標符合規定。

第五百一十五條 傳感器檢測誤差超過規定值或故障時,必須立即更換;在更換和故障處理期間必須采取加強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填寫故障記錄。

第五百一十六條 低濃甲烷傳感器經4%以上的高濃甲烷衝擊後,應及時進行調校或更換。

第五百一十七條 使用中的傳感器應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維護、移挪傳感器應避免摔打碰撞,人為損壞由施工單位負責賠償。傳感器發生異常或故障,及時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聯係處理,嚴禁擅自甩開斷電控製進行作業。

第五百一十八條 瓦檢員每班必須檢查甲烷傳感器位置、電纜吊掛狀況,並將顯示數值與光學瓦斯機檢測值進行比較,如發現兩者誤差超過規定,按數值大的執行,並彙報通風調度、監控中心站值班人員安排處理,在8h內將兩種儀器校準。

第五百一十九條 井下安全監測工必須執行24h值班製,每天檢查安全監控係統運行情況。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的顯示數值進行比對,並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地麵中心站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並在8h內將兩種儀器校準。

第五百二十條 安裝在采煤機、掘進機和電機車上的機(車)載斷電儀,由司機負責監護,並應經常檢查清掃,每天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最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並立即通知安全監測工,在8h內將兩種儀器校準。

第三節 斷電控製
第五百二十一條 斷電控製器入井前應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功能試驗,功能正常、隔爆性能良好,零部件齊全、符合電氣設備完好標準,方可入井使用,運行中的斷電控製器應經常檢查,嚴格按照隔爆電氣設備管理。

第五百二十二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實現瓦斯電閉鎖和故障閉鎖功能,應采用遠程控製方式。

第五百二十三條 遠程控製斷電時必須安設斷電控製器(本安/隔爆)。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傳感器。

第五百二十四條 斷電控製器的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第五百二十五條 新安裝的電氣設備超出斷電控製範圍時,必須提前通知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及時調整斷電範圍,確保新接入電氣設備符合安全監控係統斷電控製閉鎖要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應使用斷電自鎖功能的電氣開關,嚴禁使用DW係列的饋電開關。

第五百二十七條 新安裝的電氣設備超出斷電控製範圍時,必須提前通知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及時調整斷電範圍,確保新接入電氣設備符合安全監控係統斷電控製閉鎖要求。

第五百二十八條 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製線在改線或拆除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

機電部門檢修、更換、拆除斷電被控開關時,必須提前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聯係,嚴禁擅自拆除斷電控製器及其控製線。檢修、更換完畢後要由安全監控管理部門檢驗斷電控製閉鎖功能合格後,方可啟用。

第五百二十九條 檢修安全監控設備或與其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一個采區內),必須經礦長同意,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井下監測工在進行傳感器延線、維護、故障處理等操作時,嚴禁解除斷電控製閉鎖功能。

第五百三十條 中心站每周必須對井下重點采掘工作麵的斷電控製器進行手動試驗,其餘地點每月試驗一次,並做好記錄。斷電試驗應在采掘工作麵等場所正常供電情況下進行。試驗前後應通知礦調度所。試驗完畢後由施工部門負責及時人工送電。

對不能斷電的地點,必須及時向礦調度所彙報,通知安全監控、機電部門共同處理。處理結果中心站應詳細記錄。

第五百三十一條 每月由安監處負責組織通風(安全監控)、生產、機電等部門進行安全監控係統斷電控製閉鎖功能專項檢查,檢查手段可以采取手動斷電、傳感器充校、故障閉鎖等方式中的一種或幾種。檢查問題及整改情況應詳細記錄。

第四節 裝置、設備的安裝與維護
第五百三十二條 監控係統裝置、設備包括防爆交換機、分站、電源箱(含電池箱)在入井前和大修後,必須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測試、調校,各項技術指標與使用說明書相符,接入係統在地麵運行24~48小時、確認合格後方可使用。

入井前應該按照礦電管部門要求,檢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況,對隔爆麵、螺栓、墊圈、進線嘴、插頭(座)、檔板、密封圈、襯墊等全麵檢查,確保防爆性能完好後方可入井安裝。

第五百三十三條 防爆交換機、井下分站和電源箱應設置在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便於人員觀察調試、供電可靠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並應安設在支架上或吊掛在巷道中,距巷道底板高度不小於300mm。

第五百三十四條 防爆交換、分站和電源箱的接線應符合礦井有關電氣管理規定的要求。插接頭應定期進行檢查,防止接頭鬆動,分站處不得留有過多的電纜,進出電纜應整齊美觀,每根電纜應標明去向、用途。

第五百三十五條 防爆交換機、分站和電源箱安裝完畢通電後,測試輸入輸出端口的技術參數,並觀察各指示燈是否正常,及分站顯示值和狀態值與所帶監測量是否一致,防止出現偏差。

第五百三十六條 分站應設置管理牌板,內容包括分站類型、安裝地點、安裝日期、管理人員及輸入輸出量定義表。當輸入、輸出量定義變動時,應及時修改。

第五百三十七條 本質安全電源部分的技術指標,在下井前要對過流、短路保護功能進行測試,保證其動作可靠,在使用過程中,也要定期測試,一般不超過半年測試一次。

第五百三十八條 隔爆型電源箱等隔爆型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有關電氣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五百三十九條 在用防爆交換機、分站應設置斷路開關。每周做一次備用電源人工切換試驗,每月做一次備用電源充放電試驗,並做好記錄,確保備用電源技術指標符合要求和供電時間不低於2小時。不足2小時的要及時升井檢修、予以更換。

第五百四十條 存放未用的電池組(箱)應每月充放電一次,每季度檢驗一次放電時間,確認其能否滿足要求或實際供電維持時長,防止備用電池不起備用作用。

第五百四十一條 地麵試驗防爆交換機、分站接入係統時,最多配置兩台,定義清楚,並保持與係統正常通訊。地麵試驗用監控分站的編號為95#~99#。

第五節 通訊線纜
第五百四十二條 通訊線纜的連接應采用防水接線盒,防止受潮進水,並保證芯線接頭壓接可靠;且線間、對地絕緣良好,絕緣電阻不應小於2兆歐,每半年應檢查一次,檢查結果應有記錄。

第五百四十三條 通訊線纜凡采用有屏蔽層的專用電纜,各段通訊電纜的屏蔽層之間應牢固連接,包好絕緣膠帶,屏蔽層絕不允許和芯線相碰,也不能和接線盒外殼或大地接觸。

第五百四十四條 通訊線纜的屏蔽層,隻允許在地麵中心站一點接地,屏蔽層接地應采用專用地線,該地線的接地電阻應小於0.5Ω,並和“動力地”(即地麵中心站設備外殼接地)分開,屏蔽層接地電阻每年至少測定一次,並做好記錄。

防止電磁信號的幹擾。要嚴格按規定連接通訊電纜的屏蔽層,並定期對接地電阻值進行測試,保證其接地電阻小於0.5Ω。

第五百四十五條 地麵通訊線纜,必須在中心站調製解調器的前端、地麵分站傳輸線纜的端口、井口傳輸線纜的接頭處,使用係統防雷裝置。

雷雨季節前,應對地麵通訊線纜的防雷擊裝置和所有接線盒進行一次檢查維護,嚴防接頭鬆動和進水。

第五百四十六條 井筒和巷道內的通訊線纜,應與動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因條件所限,在井筒內應敷設在距動力電纜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吊掛電纜時應留有一定的馳度,並與動力電纜、風筒、風水管分側吊掛;如果與動力電纜同側,應敷設在動力電纜上方0.15m以上,沿巷幫吊掛的電纜應防止金屬卡子伸縮和肩窩來壓擠傷。

第五百四十七條 監控通訊線纜應與電話通訊電纜區別 ,每隔200m作一個黃色標誌,標誌長度不小於100mm。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傳感器和斷電控製用線纜,應采用壓接式接線盒連接,有顏色區分的芯線應同色相連。接線盒處電纜應交叉綁緊,防止人為拉脫電纜接頭。

第五百四十九條 多路傳感器、斷電控製線纜同時敷設時,其線路中的接線盒應貼上標簽,注明用途,以便查找故障,接線盒蓋螺釘應塗油防鏽,防止受潮鏽死。

第五百五十條 掘進工作麵迎頭傳感器電纜應保持有足夠餘量,以便傳感器隨迎頭推進及時跟進;多餘電纜不得隨地散放,應盤好掛於巷幫;采煤工作麵傳感器電纜應隨著回采後退,適時加以整理,盤好吊掛在巷道較寬敞的地點。

第五百五十一條 電源箱電源、被控開關斷電控製用的動力控製電纜,其使用與維護,應符合礦井有關電氣管理規定。

第五百五十二條 係統所用線纜在入井前,均需在地麵進行芯線通斷、絕緣性能的測量,符合要求後方可入井。

第五百五十三條 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光纜或專用阻燃電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線或動力電纜等共用。

第六節 中心站管理
第五百五十四條 中心站的裝備和設置必須滿足《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9)、《安徽省煤礦瓦斯治理規定》(皖經煤炭〔2007〕198號)、《安徽省煤礦安全監控係統管理規定》和集團公司等有關文件和規定的要求,使用錄音電話、傳真機、網絡安全裝置(防火牆、防毒牆、網閘)等裝備。

第五百五十五條 中心站的各種設備應有專人負責維護。各礦根據實際情況,劃分維護單位及人員職責,並製定相應的管理製度。

第五百五十六條 中心站計算機不得用於與監控無關的事,並應定期維護,主備監控機、主備聯網上傳機等定期輪換運行。正常情況下,不超過3個月輪換一次,並作好記錄。

第五百五十七條 加強中心站供電管理。中心站必須采用雙回路電源供電,並定期檢查供電路線及UPS備用電源性能,減少因供電原因而造成的數據中斷。UPS電源應每月測試主要技術指標,保證交直流切換正常、備用電池能夠保證供電4h以上。

第五百五十八條 中心站交流電源應有過壓、欠壓和漏電保護的配電櫃。當電網發生故障,線路恢複供電後,應及時檢測電源電壓,防止因電網電壓的變動,損壞設備或影響設備正常運行。

第五百五十九條 中心站必須有完善的防雷接地保護係統,雷雨季節前,要對所有防雷接地保護裝置進行1次功能檢測,達到有關國家防雷接地保護規範要求。

第五百六十條 做好計算機防病毒工作。運行的主機在受到病毒侵害時,應首先查明原因,受病毒侵害的主機上數據文件不得拷貝到備用主機上,以防備用主機再次受病毒感染,而影響正常使用。

第五百六十一條 監控係統網絡終端的使用單位及有關人員,不得隨意從網上下載信息,防止網上病毒侵害到監控係統中心站主機及各網絡終端。

第五百六十二條 中心站應保持整潔,操作人員統一著裝,掛牌上崗,並實行交接班製,不準班中脫崗。

第五百六十三條 中心站值班人員,發現甲烷傳感器報警時,應立即通知礦調度和通風調度,按規定填寫傳感器報警反饋單,並送達有關部門查明報警原因,並詳細記錄。

第五百六十四條 係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知礦井調度部門,查明原因,並按規定程序及時上報。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

調度值班人員接到報警、斷電信息後,應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彙報,礦值班領導按規定指揮現場人員停止工作,斷電時撤出人員。處理過程應記錄備案。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係統顯示井下大麵積瓦斯超限時,應該考慮可能發生了煤與瓦斯突出,礦調度員應啟動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應急預案,手動遙控切斷瓦斯可能波及區域的電源,若無法判斷瓦斯波及範圍,應切斷井下所有電源。

第七節 監控係統的數據管理
第五百六十六條 切換中心站監控主機、數據服務器時,要預先做好切換設備的準備工作,並指定業務熟練的人員進行設施的切換。在切換過程中應盡量減少數據中斷時間,保證監控數據的連續性。

第五百六十七條 新增、變更、刪除安全監控係統中的相關測點(包括傳感器名稱、類型、安裝地點及相關聯的斷電控製等)操作,必須由監測隊長書麵提出申請,報礦通風副總批準。

為確保監控係統測點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測點定義後不得隨意更改,嚴禁井下任意調換傳感器接口。確因監控分站接口損壞等原因要改變接口的,必須由監測隊長書麵彙報、說明原因,報礦通風副總批準。

變更操作後,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做好記錄,內容包括操作原因、操作時間、操作前後測點編號及名稱、所做的操作內容、井上下操作人員姓名,監測隊長負責當班審核、簽字確認。

相應測點的曆史數據必須按要求保存,嚴禁隨意刪除曆史數據。

第五百六十八條 規範安全監控係統測點定義,甲烷傳感器命名嚴格按照《AQ1029》中相關要求命名,即“傳感器安設地點+傳感器名稱”;其他傳感器按照“傳感器安設地點+傳感器類型”。嚴禁按照施工單位名稱命名測點名稱。

第五百六十九條 禁止井下聯網在線修理各類故障傳感器。

第五百七十條 監測技術員同監測隊隊長必須每周全麵進行一次測點配置檢查,內容包括測點名稱、類型、斷電控製關聯、量程等,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理,確保測點定義的準確和可靠,並做好記錄,參加檢查人員簽名確認,同時將結果彙報分管區長。

第五百七十一條 監控主機與上傳機數據應保持一致。值班人員應實時監視監控主機及上傳機數據。如不一致,應及時彙報技術人員解決。

第五百七十二條 嚴禁任意修改、刪除監控係統數據庫數據。

第八節 管理製度與技術資料
第五百七十三條 製定瓦斯事故應急預案,當瓦斯超限和各類異常現象出現時,能夠迅速作出反應,采取正確的應對措施。

第五百七十四條 礦調度、通風調度與監控值班要互通信息,做到異常情況及時報告、處理。。

第五百七十五條 安全監控係統的係統文件歸檔管理,專人負責。包括係統設計說明書、係統軟件操作說明書、主要裝備的隨機資料、證照、操作維護說明書、裝置原理圖、安裝調試報告、性能測試報告、驗收報告等。

應建立安全監控設備使用維護台帳,應詳細記錄每台設備的安設起止日期、技術日誌、定期檢修情況等。

第五百七十六條 中心站所有設備均應有維護及測試記錄,並經技術員審核簽字。

第五百七十七條 應按時填報記錄與報表,並由技術人員審核簽字,內容包括:

(一)中心站運行日誌;

(二)安全監控日報;

(三)傳感器調校記錄;

(四)斷電控製手動試驗記錄;

(五)井下分站(防爆交換機)供電人工切換試驗記錄;

(六)監控中心站UPS供電試驗記錄;

(七)監控中心站監控主輔機、上傳主輔機切換試驗記錄;

(八)安全監控設備台帳;

(九)安全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十)檢修記錄;

(十一)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

(十二)巡檢記錄;

(十三)報警斷電記錄月報;

(十四)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

(十五)安全監控係統測點變更記錄等。

第五百七十八條 必須繪製安全監控係統網絡拓撲結構圖、安全監控係統設備布置圖和安全監控係統斷電控製圖,並根據采掘工作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圖紙每月更新一次,每季度與公司通防處交換一次。

()()一一一 一)撲結構圖應標明交換機、分站、地麵中心站的位置和各種設備間的連接方式;

(二)布置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製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範圍、報警值、斷電值、複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

(三)斷電控製圖應標明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斷電範圍,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

第五百七十九條 每3個月對安全監控係統的數據進行備份,備份數據、相關圖紙和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應不少於5年。

第十章 礦井安全儀器儀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百八十條 便攜式甲烷報警儀、甲烷氧氣兩用檢測報警儀,光學瓦斯機,自救器和爆破器等安全儀器必須設專人負責發放和維護,並定期檢查和測試其性能,並做好記錄。

第五百八十一條 安全儀器要集中管理,上架編號,並建立儀器儀表台帳。儀器儀表憑發放牌領取,上井後必須及時交回,嚴禁連班使用。

第五百八十二條 便攜儀及光學瓦斯機、風表、粉塵采樣器(測定儀)每年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儀器儀表強製檢定規定的檢定周期送集團公司計量檢定站或市計量站檢定,便攜儀、光學瓦斯機、粉塵采樣器(測定儀)檢定周期為一年;風表檢定周期為6個月。

第五百八十三條 安全儀器儀表要嚴格按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損壞,發現隨意損壞或連班使用的,要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

第五百八十五條 安全儀器要嚴格按使用說明進行充、放電,以保證便攜儀具有足夠工作時間和延長電池使用壽命。

第五百八十六條 便攜式甲烷報警儀的充、放電、校驗應由專人負責,每周必須按照規定用校準氣樣對便攜儀進行一次調校,認真做好充、放電及調校記錄。

第五百八十七條 光學瓦斯機零點、精度每周進行一次調校,每月必須用壓力校準儀進行校正,調校、校正要有記錄。

第五百八十八條 發放室應懸掛崗位責任製及操作規程,室內保持整潔衛生,人員統一著裝,掛牌上崗。

第二節 安全儀器收發
第五百八十九條 建立安全儀器發放人員崗位責任製,安全儀器發放人員嚴格履行崗位職責,嚴格交接班製度。

第五百九十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檢測儀器應設專職人員負責充、放電、收發及維護。

第五百九十一條 發放要做到“兩不發放”即發現發放牌有問題不發放;發現安全儀器有問題不發放。

第五百九十二條 領用安全儀器人員在領取時應對儀器進行詳細檢查,發現問題應立即調換。

第五百九十三條 發放每班要清理隔爆罩及通氣窗口上的煤塵,下井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發放使用。當班使用的安全儀器情況要記錄齊全,填寫清楚。

第五百九十四條 發放人員在收發安全儀器時發現損壞儀器,要及時聯係儀器維修人員進行維修,並做好記錄。

第三節 安全儀器的使用與維修
第五百九十五條 便攜儀使用人員要嚴格按說明書操作,嚴禁擅自調校或拆卸儀器。攜帶便攜儀入井時要打開開關,使便攜儀保持工作狀態。

第五百九十六條 掘進班(隊)長的便攜儀必須懸掛在掘進迎頭,采煤班(隊)長的便攜儀必須懸掛在采煤工作麵上隅角。

第五百九十七條 當工作地點的便攜儀報警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並嚴格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百九十八條 便攜儀的維修應由專人負責,並建立故障登記冊和維修記錄。

更換電池組和傳感元件時,應向該便攜儀生產廠家購買配件,不得隨意使用替代件。經過維修的儀器,應重新標校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百九十九條 光學瓦斯機的維修人員,要定期對各組件進行仔細檢查和維護,做到氣球、膠管、氣室不漏氣、不串氣,開關接觸良好,各組鏡片清潔,燈泡、電池、矽膠、光譜正常。

第六百條 爆破員領用爆破器時,要對爆破器的性能進行檢查,以確保爆破器性能完好。使用過程中,要避免摔碰和淋水。

第六百零一條 爆破器維修人員要每日檢查測試所有爆破器的衝能、峰值電壓、充電供電時間,各項技術指標全部符合規定後,方可下井使用。

第六百零二條 下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下井人員上崗前必須培訓學習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入井。

第六百零三條 自救器每月進行一次氣密性檢查,每旬對自救器的完好狀況進行全麵檢查,過期或檢定不合格的自救器嚴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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