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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業集團公司管理製度彙編

作者:佚名 2011-10-12 21:19 來源:本站原創

XX煤業集團公司管理製度彙編
一、安全檢查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集團公司能夠及時準確掌握所屬礦井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指令、指示、01manbetx 措施和集團公司規章製度的執行情況,消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問題和02manbetx.com 隱患,保障安全生產工作的健康協調發展,根據集團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安全檢查的內容:
1、查幹部作風、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下井帶班情況、基層隊組幹部帶班情況、崗位司機及工作麵交接班情況、安監員在現場發揮作用情況、礦領導及基層隊組值班情況。
2、查各種製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3、查作業01manbetx 措施、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的製定和落實情況。
4、查現場安全隱患、工程質量和文明生產。
5、查各生產係統運轉情況及安全設施完好情況
6、查違章、查重大危險源、查整改、查落實。
第三條 集團公司對各礦井的安全情況,按各專業相對應的安全檢查標準執行檢查。
第二章 組織形式
第四條 開展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各礦建立由各礦井六長負責、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檢查組織。
1、集團公司組織的各項檢查和上級部門的檢查,由集團公司各部門組織實施或參與實施。
2、各礦井組織的各項安全檢查,由各礦井的安全監察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條 安全檢查要堅持集團公司檢查與礦井自查相結合、綜合性檢查與專業性檢查相結合、經常性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
第六條 各礦的安全檢查參照集團公司安全檢查製度執行。
第三章 檢查內容和方式
第七條 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安全管理和現場安全兩部分。
安全管理內容主要查:安全檢查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管理製度執行情況、安全技術管理、員工安全培訓情況、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貫徹情況、上級及集團公司有關安全文件和安全會議精神的貫徹情況、安全基礎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
現場安全內容主要查: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安全質量標準化情況、各生產係統運轉情況、安全設施完善與完好情況、機電設備完好情況、工程施工質量情況、崗位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重大危險源監控情況、隱患整改情況。
第八條 安全檢查采取綜合、專業、定期、不定期、日常、抽查六種檢查方式。綜合、專業檢查時,以各主管部門為主,組織有關單位參加。
第九條 綜合檢查按如下方式進行:
集團公司每月對各礦組織一次安全綜合檢查,各礦井每旬組織一次安全綜合檢查。
第十條 日常安全檢查按如下方式進行:
1、集團公司煤礦管理人員對各礦進行的有關檢查。
2、礦領導、礦職能部室和區隊、班組幹部職工對安全生產的日查。
3、生產崗位的班組長和工人應嚴格履行交接班檢查、班中巡回檢查、相互檢查和重點檢查;巡檢要定時、定點、定人、定內容進行;重點檢查要對安全隱患點進行重點監控。
4、區隊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要經常對本區隊、班組人員的安全規章製度執行情況、三違、隱患整改進行檢查,並對檢查情況在班前或班後會上進行講評。
5、非生產崗位的班組長和工人,應根據本崗位特點,在工作前和工作中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查;
6、各礦井各級領導和各級安全管理人員,應在各自業務範圍內,經常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問題,及時督促有關部門解決。
第十一條 定期安全檢查包括單位內部定期檢查、季節檢查和節日檢查。
1、單位內部定期檢查
各礦井每月組織一次,工區每旬組織1次
井下: 以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各專業為主。
2、季節性檢查
春季安全大檢查以防雷、防靜電、防建築物倒塌為重點;
夏季安全大檢查以防暑降溫、防台風、防滅火、防洪、防汛為重點;
秋季安全大檢查以防火為重點;
冬季安全大檢查以防火、防凍、防凝、防滑為重點。
檢查時間和次數,由各單位根據生產實際,自行安排。集團公司進行定期抽查。
3、節日檢查
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中秋節等)前對安全、保衛、安全設施、生產準備、設備等進行檢查。
放假前、放假後及時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檢查,以便有利於停工停產和複工複產。
第十二條 專業安全檢查:
1、采掘修專業安全檢查
2、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檢查
3、基建專業安全檢查
4、一通三防專業安全檢查
5、防治水專業安全檢查
6、地麵安全檢查
重點對采掘、通防、水害、鍋爐、壓力容器、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安全設施、危險物品、防護器具、特種設備等分別進行專業檢查。
第十三條 不定期安全檢查
1、各礦井應在工程開工、竣工,大型裝置設備開、停工前、檢修中;工程、新裝置竣工及試運轉或投入使用時,進行不定期安全檢查。
2、集團公司對各礦的重大危險源應不定期安全檢查。
第十四條 抽查
1、集團公司隨時抽查各礦井的安全狀態、重大危險源監控等。
2、對各礦井的安全情況隨機進行抽查。
第四章 檢查結果處理
第十五條 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都應認真填寫安全監查五定表,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部門,有整改人和陪檢人員簽字,並按要求及時整改,將整改結果報送集團公司。
第十六條 各級檢查組織和有關單位對查出的隱患要逐項研究,編製整改方案,做到“五定”〈定措施、定負責人、定督查人、定完成期限、定複結果〉,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 暫時不能整改的項目,除采取有效防範措施外,應分別納入礦井安技措或檢修計劃、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 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問題實行“銷號”閉合管理。
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對安全隱患整改情況進行複查,並及時通報複查結果,對各礦井不能在期限內整改的問題要積極想辦法協助解決。對各礦井能處理的隱患而未及時處理的,要按照集團公司違規行為處罰辦法進行處罰,造成重大損失或造成02manbetx.com 的,將依法追究責任。

二、安全生產違規行為處罰辦法(試行)

為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方針,確保和順隆華煤業集團有限公司長治久安,進一步規範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管理行為,強化安全生產的依法管理,做到有規可依,違規必究,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實施細則》、《煤礦安全監察條例》、《關於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經濟處罰的意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責令停產整頓或者設備(設施)停止使用,並處3~5萬元的罰款
1.風量不足的工作地點;瓦斯超限作業地點。
2.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通風地點;出現循環風的局部通風地點。
3. 局部通風機的供電、安全設施及使用管理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28條、第129條規定。
4.沒有設置或擅自甩掉井下供電的“三大”保護(過流、漏電、接地保護)。
5. 井下出現電氣失爆。
6.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7.采掘工作麵支護質量低劣,危及安全的。
8.采掘工作麵有衝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兩礦是否有衝擊地壓)。
9. 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采取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的。
10.采掘機械裝備緊停閉鎖裝置失效的。
11.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1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
13.無計劃停風,不按規定排放瓦斯。
14.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係統和監控係統,或者瓦斯監控係統不能正常運行的;瓦斯檢查出現空檢、漏檢及造假現象,瓦斯監控係統運行不正常。
15.有突水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或采區,未采取探放水措施或防排水係統不完善的。
16. 斜巷施工耙裝機的使用:主機固定不合格、回頭輪固定不合格、沒有安裝防護欄、鋼絲繩使用不符合規定。
17. 通風係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18. 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9. 超層越界開采的。
20. 有衝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與第八條重複)。
21. 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2. 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的。
23. 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 改擴建、生產礦井“六證”不全的。
25. 煤礦改製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製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26. 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認真貫徹執行“三同時”製度;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27. 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製定應急預案的 。
28.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29. 沒有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30. 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沒有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31. 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沒有按照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進行登記注冊 、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連鎖、測量調控等保護裝置不全、失效而繼續使用。
32.大型固定運轉設備、主要提升用鋼絲繩未按《煤礦安全規程》進行性能測試,高壓電器設備、地麵防雷設施沒有在每年雨季前進行電氣試驗。
33.有毒有害氣體區域未按規定配備安全防護用品的。
34. 工業氣瓶的管理和使用不符合有關安全使用要求的。
35.高處作業無安全防護設施或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36. 施工隊伍、監理單位資質不全、沒有備案的。
37.未執行“有掘必探”規定進行掘進作業的。
38.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進行燒焊作業的。
39.采掘工作麵無措施施工,未做到“一工程、一措施”。
40. 乳化液配比達不到要求,沒有檢測手段。
41. 經集團公司03manbetx 認為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第二條 煤礦井下有下列行為之一,責令立即整改,處1~3萬元的罰款
1.防塵設施不齊全或使用不正常;采掘工作麵沒有采用綜合防塵措施;防滅火設施不全。
2.通風設施質量低劣的;風門不閉鎖的。
3.采空區封閉不符合規定的。
4.礦井安全監測傳感器不按規定安設或示值超差的。
5.電氣設備接地裝置不合格、漏電、過流保護整定不合格,不正常維護使用的。
6.提升、運輸係統或行人安全間隙不符合要求的。
7. 斜巷人行車、斜巷架空乘人裝置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67條~第469條規定,斜巷各車場無提升行車聲光報警信號的。
8. 運輸斜巷“一坡三檔”及斷繩防跑車裝置不符合《煤礦01manbetx 》第370條規定。
9.采煤工作麵安全出口達不到《煤礦01manbetx 》要求的。
10.采掘工作麵支護強度達不到《煤礦01manbetx 》要求的。
11.煤巷錨杆支護巷道頂板離層超過規定,未采取加強支護措施的。
12.采掘工作麵支護質量監測手段不滿足要求的;煤巷錨杆支護巷道未按規定進行頂板離層監測的。
13.掘進工作麵架棚支護、采煤工作麵超前支護未按規定使用連鎖防倒裝置的。
14. 采煤工作麵梁端距以及端頭區空頂距超過《煤礦01manbetx 》規定的。
15. 車場坡度或過卷距離不符合要求的。
16. 井下巷道存在厚度超過2mm ,連續長度超過5m 的煤塵堆積的。
17. 大型固定運轉設備保護裝置不齊全或保護失效的。
18.小絞車安裝、使用不符合安全使用設計規範。
19.主要設備峒室沒有醒目標誌、非工作人員擅自入內、安全設施不符合安全質量標準化要求。
20.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位護罩和遮攔等防護設施不全或防護功能失效。
21.地麵機電設備(設施)各種安全保護設施不齊全可靠;建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專用的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線製低壓電力係統,不采用三級配電係統、TN 一S 接零保護係統、二級漏電保護係統。
22.手持電動工具未使用漏電保護器或使用不當的。
23.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位護罩和遮攔等防護設施不全或防護功能失效的。機械設備、生產裝置未按規定加裝連鎖裝置或連鎖裝置失效的。
24. 變(配)電所絕緣安全工器具數量不足,未定期檢驗或存在安全隱患的。
第三條 地麵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整改,處1~3萬元的罰款
1.電氣保護設置不全,保護整定不合格;設備接地裝置或閉鎖裝置不符合要求的。
2.主要設備機房沒有醒目標誌、非工作人員擅自入內、安全設施不符合安全質量標準化要求。
3.變(配)電所絕緣安全工器具數量不足,未定期檢驗或存在安全隱患的。
4.無防止小動物進入配電室的防護設施或防護設施失效的。
5.電氣設備超期服役,電纜老化的。
6.生產作業現場照明不足的,02manbetx.com 應急照明不能正常使用的。
7.安全監控儀器儀表損壞的。
8.未按《煤礦安全規程》設置避雷防護裝置或防護裝置不合格的。
9.未與工業氣瓶充裝單位簽訂托管協議的。
10.未按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管理的。
11.未按規定編製應急預案或應急救援人員、器材、設備不落實的。
12.應設置警戒區和警示標誌而未設置的。
13.安全、消防通道不暢通的;未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的。
14.未按規定配備、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
15.已下達安全監察整改通知書,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
16.《山西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煤礦安全規程》、《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各種機電運輸安全保護設施不齊全、不可靠,或者由於使用不當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
第四條 井下出現下列行為之一屬於嚴重“三違”,對嚴重“三違”處以500—1000元罰款。並對嚴重“三違”單位處1~3萬元罰款
1.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2.井下睡崗、脫崗的。
3.在生產崗位上打架的。
4.瓦斯超限作業的。
5.破壞通防、安全監控係統等安全設施的。
6.違章放炮的。
7.采掘工作麵不按規定存放火工品的。
8.井下帶電檢修或搬遷電氣設備、電纜的。
9.甩掉機電設備的主要保護裝置不用的。
10.井下出現電氣失爆,仍繼續操作使用設備的。
11.不認真執行停送電工作票、操作票和驗放電、摘掛接地線製度。
12.無安全設施進行斜巷運輸的責任者,違反斜巷運輸“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規定的責任者。
13.扒、蹬、跳運行中的車輛或乘坐皮帶的。
14.井口20m範圍內出現明火者。
15.空頂作業的。
16.不執行超前探放水及其它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或發現有透水預兆強行作業的。
17.拒不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有關防突措施。
18.使用銅絲、鋼絲等代替熔斷器,任意甩掉電氣保護者。
19.酒後下井、攜帶煙草點火物品、穿化纖衣物下井者。
20. 私藏雷管炸藥等違反火工品管理規定。
21. 不按規定停放車輛。
22. 橫跨運轉設備。
23. 刮板輸送機機頭機尾,不按規定固定。
24. 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行後,不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恢複通風前不檢查瓦斯。
25. 其它經集團公司檢查人員03manbetx 認定屬於嚴重“三違”的。
第五條 地麵單位出現下列行為之一屬於嚴重“三違”,處罰辦法與井下嚴重“三違”相同
1.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的。
2.必須現場交接班的固定崗位人員在設備運行中睡崗、脫崗的。
3.在生產崗位上打架的。
4.無措施帶電作業的。
5.不認真執行停送電工作票、操作票和驗放電、摘掛接地線製度。
6.甩掉機電設備的主要保護裝置不用的。
7.用起重設備提升人員的。
8.使用未裝設漏電保護的手持電動工具且無絕緣防護作業的。
9.高處作業人員未使用安全帶的,進入施工現場未戴安全帽的。
10.在重點防火區域、防爆場所吸煙的。
11.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作業票證進行作業的。
12.化工危險場所不按規定使用保護用具、不穿安全服的。
13.其它經集團公司檢查人員03manbetx 認定屬於嚴重“三違”的。
第六條 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3~5萬元罰款
1.安全生產責任製及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或落實不力的。
2.未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3.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4.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5.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6.拒不執行集團公司、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7.因自身原因未能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8.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幹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9. 組織機構不健全,管理出現空擋。
10.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第七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必須按規定程序報告,並立即組織搶救
1.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撤職處分並罰款5~10萬元。
2.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罰款 3000~5000元的罰款。
第八條 各礦必須積極配合集團公司及各級管理部門的安全檢查,不得阻撓、幹擾。否則,罰款5000~10000元。
第九條 集團公司安全監察下發的問題整改單,必須認真落實整改,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整改,需提前告知,否則,每條不落實罰款2000~5000元。對集團公司出具的罰款單,必須按期交付集團公司財務部。否則,加倍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由隆華煤業集團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三、重大安全隱患排查及報告製度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有效地排查和治理重大安全隱患,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建立安全隱患排查及報告製度。
第二條 集團公司所屬煤礦應依本製度排查和報告本礦的重大安全隱患。
第三條 本製度所稱的重大安全隱患,是指煤礦的生產、安全係統,安全裝備、安全設施、安全製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實和違反國家、行業、企業有關法律、法規、規程、規定,有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源。
按事故隱患的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分為A、B、C三級:A級是指危險程度或者治理難度大,礦解決不了,需由公司解決的隱患;B級是指危害比較嚴重或者有一定的難度,區(隊)解決不了,需由礦解決的隱患;C級是指由區(隊)、礦業務部門必須解決的隱患。
按事故隱患的種類分: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放炮、火災、水害和其它。
第四條 各礦礦長對重大隱患的排查與治理工作全麵負責。總工程師(技術礦長)負責重大隱患的排查與整改措施的編製;各分管礦長、區(隊)長負責分管範圍內的重大隱患的整改工作;各業務部門負責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重大隱患排查與管理;各級安全監察部門負責重大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與責任追查。

二、排查及報告程序
第五條 礦每月、集團公司每季,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及技術人員,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一次。
第六條 對所排查的重大事故隱患,由礦總工程師(技術礦長)負責組織編製整改措施,由礦長組織落實整改。
第七條 事故隱患的確認與上報。集團公司、各礦在日常安全檢查的基礎上,每月組織一次礦井事故隱患等級的確認,並按隱患等級逐級上報,其中:A、B級事故隱患報集團公司,A級事故隱患按程序上報山西省煤炭工業局。事故隱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須每次都上報,直至事故隱患整改完成。
各礦應於每月25日前,將下月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情況(表格樣式見附表)和上期報告的整改情況,書麵向集團公司報告。

三、重大隱患排查及報告內容
(一)一通三防
第八條 礦井計劃外停電、停風;主要通風路線冒頂堵塞;瓦斯超限、積聚;發現煤層自然發火、透水征兆等重大安全隱患,2未及時按程序報告。
第九條 不能實現分區通風或采用不合理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采空區通風、角聯通風。
第十條 礦井、采區、采掘工作麵、硐室風量不足或礦井各地點風速不符合規定。
第十一條 礦井反風係統、風門、風橋、擋風牆、密閉等通風設施不齊全或損壞,嚴重影響礦井通風。
第十二條 通風係統不穩定,造成主要通風地點風量變化較大或有害氣體異常湧出。
第十三條 局部通風機發生循環風;未使用抗靜電、阻燃風筒;掘進工作麵未按規定使用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瓦斯重點管理區的掘進巷道未裝備“三專兩閉鎖”及“雙風機、雙電源及兩閉鎖”。
第十四條 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地點瓦斯濃度經常處於臨界值;采煤工作麵、掘進工作麵瓦斯絕對湧出量分別大於5m3/min和3m3/min。
第十五條 井下巷道有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
第十六條 自燃厚煤層開采礦井,沒有按規定建立健全防滅火係統和裝備。
第十七條 采後不按時封閉;違反規定啟封火區。
第十八條 煤巷掘進冒頂區或頂煤破碎帶未及時采取有效的防止頂煤自燃措施;巷道掘透采空區或掘透與采空區相連通的巷道,未及時采取有效的封堵措施。
第十九條 煤礦瓦斯檢測儀、瓦斯監測斷電裝置、風表等安全裝置配備不足;未按規定進行計量檢定和校準;誤差超過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單頭掘進施工長度超過1500m的掘進巷道。
第二十一條 放炮不執行“一炮三檢製”。
第二十二條 綜采(放)工作麵內放炮。
第二十三條 高瓦斯礦井瓦斯治理方案不合理。
第二十四條 “一通三防”管理機構與管理製度不健全、專業技術人員數量配備不足,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第二十五條 綜采(放)工作麵投產前未進行“一通三防”驗收。
(二)防治水
第二十三條 工作麵充水條件不清又無探查措施;采掘工作麵附近的采空區、廢棄巷道有積水或積水情況不清。
第二十四條 在煤層頂板導水裂隙帶範圍內分布有富水性中等及其以上的含水層(組)下回采未超前探放水的;在煤層底板以下賦存高水壓岩溶或裂隙含水層(組)上回采未製定安全措施的。
第二十五條 第四係含水層下留設防水(砂)煤柱最小的試采工作麵;地表水體下試采工作麵。
第二十六條 巷道通過富水性中等及其以上的含水層、導水或可能導水的斷層;采掘工作麵遇封閉不良的導水鑽孔;未按規定設計留設防隔水煤(岩)柱或隔水煤(岩)柱被破壞的地段。
第二十七條 礦井、采區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采掘工作麵排水係統不健全或排水能力不夠。
第二十八條 掘進工作麵未執行探放水措施。
(三)頂板管理
第二十八條 掘進工作麵貫通各類廢棄巷道及硐室、接近各種采礦安全邊界(受水、火、瓦斯威脅地點)及重要技術邊界未製定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條 采煤工作麵過落差大於采高的斷層以及工作麵傾角大於15°或礦山壓力顯現劇烈等地質構造複雜區、掘進工作麵過斷層未製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 綜采工作麵安全出口與巷道銜接處20m範圍內巷道嚴重變形、高度小於1.8m(炮采工作麵不低於1.6m)。
第三十一條 采煤工作麵過廢棄巷道及內錯布置的聯絡巷未製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條 綜放(采)工作麵切眼、巷道交岔點、穿層巷道、斷層區及圍岩破碎帶、沿空巷道、有範圍較大的頂板淋水巷道、各類硐室等未采用經專門設計的聯合支護。
第三十三條 煤巷錨網支護大斷麵硐室、交叉點出現顯著離層。采掘工作麵未進行礦壓觀測,錨網支護巷道頂板離層未采取加強支護措施。
第三十四條 在動壓影響區進行巷道掘進或維修未製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條 在高應力集中和有衝擊傾向性區域掘進施工巷道未製定安全措施。
(四)機電運輸
第三十六條 井下膠帶運輸機未使用阻燃膠帶、缺少保護或保護失靈。
第三十七條 電纜老化、絕緣程度低、強檢性能不合格;電纜材質、規格不符合要求。
第三十八條 井下電器設備防爆性能和選型不符合規定。井下電器設備失爆。
第三十九條 礦井主要提升機、主要通風機、主要輸變電設備等帶病運轉。
第四十條 提升機、罐籠、斜巷乘人裝置及各種安全保護裝置、信號係統、鋼絲繩不定期檢修、檢測和試驗。
第四十一條 礦井單回路供電;變壓器中性點接地的電源向井下供電。
第四十二條 軌道運輸巷及車場安全間隙不符合要求。
第四十三條 斜巷防跑車及跑車防護裝置不齊全。
(五)其他
第四十四條 井筒發生破壞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理。
第四十五條 礦井消防係統不完善,消防水源不足;坑木場、風機房、絞車房、井上(下)變電所、炸藥庫、油脂庫等重點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不符合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冬、夏季“三防”重點工程不落實。
第四十七條 煤礦企業有關行政、技術負責人不履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規定的職責。
第四十八條 煤礦礦長、特種作業人員和入井工人沒有按規定培訓,不能做到持證上崗。
四、附則
第四十九條 要對重大隱患的治理實行跟蹤管理,集團公司、礦均要建立專門的重大隱患管理台帳,詳細記錄重大隱患、整改措施、整改過程及結果等,由總工程師(技術礦長)指定的部門進行檔案化管理。與隱患相關的部門(區隊)也要建立管理台帳,存檔備查。
第五十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集團公司總工程師。

附表:
重 大 隱 患 排 查 表
填報單位:(公章) 填報日期:
事故隱
患地點 事故隱
患級別 事故隱
患類別 預計決決日期 解決單位
負責人
隱患描述:



簡 圖
分管礦長意見:

簽字: 分管總工意見:

簽字:
礦長: 總工程師: 安全礦長: 填報人:

四、生產安全事故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事故管理工作,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事故,協調事故應急處置,係統03manbetx 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積極采取預防措施,有效防範各類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或者財產損失和一定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包括傷亡事故、非傷亡事故和僥幸事故。
第三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或雖未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損失但性質嚴重、影響較大的,都必須及時報告,由集團公司安監部會同有關業務部門負責按本辦法進行管理。外包施工單位和臨時用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由業主單位負責報告,納入業主單位事故管理。
第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 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各類安全事故,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第五條 堅持一事故一分析,嚴格執行“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抓住苗頭,舉一反三,防止類似事故的重複發生。
第二章 事故分類、分級
第六條 事故分類、分級依據
(一) 傷亡事故: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UDC658382 GB6441-86)》和《煤炭工業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統計規定》(煤安字〔1995〕第50號)損失工作日的測算依據《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GB/T15499-1995)》、《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二) 煤礦非傷亡事故:依據《煤炭工業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統計規定》(煤安字〔1995〕第50號);
(三) 電氣非傷亡事故:依據《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DL558-94)》及《關於修改〈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部分條款的通知》(國家電網生〔2004〕530號);
(四) 火災非傷亡事故:依據《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公安部,1997年)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185—1998)中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統計方法;
(五)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
(六) 其他類別非傷亡:依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事故類別
(一)02manbetx.com 按行業生產特點分為以下8類:
1、頂板:指冒頂、片邦、頂板掉矸、頂板支護垮倒、衝擊地壓、露天煤礦邊坡滑移垮塌等。底板事故視為頂板事故。
2、瓦斯(煤塵):指瓦斯(煤塵)爆炸(燃燒),煤(岩)與瓦斯突出,中毒、窒息。
3、機電:指機電設備(設施)導致的事故。包括運輸設備在安裝、檢修、調試過程中發生的事故。
4、運輸:指運輸設備(設施)在運行過程發生的事故。
5、放炮:指放炮崩人、觸響瞎炮造成的事故。
6、火災:指煤與矸石自然發火和外因火災造成的事故(煤層自燃未見明火逸出有害氣體中毒算為瓦斯事故)。
7、水害:指地表水、老空水、地質水、工業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黃泥、流沙導致的事故。
8、其它事故:以上七類以外的事故。
當事故分類發生爭議時,由集團公司安監部仲裁。
(二)非02manbetx.com 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分為以下16類:
1、物體打擊:指物體在重力或其它外力作用下產生運動,打擊人體造成人身傷亡事故;不包括因機械設備、車輛、起重機械、坍塌等引發的物體打擊。
2、提升、車輛傷害:指由廠內機動車輛及提升機械(不含立式提升機械)擠、壓、軋、碾、撞、摔、傾覆等引起的傷害,適用於廠內機動車輛,如汽車、索道運輸設備、翻鬥車、軌道車、梭礦車、電瓶車、裝載機、鏟運機、輪胎拖拉機等;不包括起重設備提升和車輛停駛時發生的事故。
3、機械傷害:指在使用、維修機械設備和工具過程中引起的絞、碾、碰、割、戳、切、軋等傷害,適用於機床、工程機械、傳送帶等各種機械設備;不包括廠內機動車輛、起重機械引起的機械傷害。
4、起重傷害:指各種起重作業(包括起重機安裝、檢修、試驗)中發生的擠壓、墜落、(吊具、吊重)物體打擊。
5、觸電:人體接觸帶電設備金屬外殼、裸露線頭、帶電導體,起重作業時吊臂等誤觸高壓線或感應帶電,雷擊傷害,觸電後墜落,電灼傷等。
6、淹溺:包括高處墜落淹溺,不包括礦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燙:指火焰燒傷、高溫物體燙傷、化學灼傷、物理灼傷;不包括電灼傷和火災引起的燒傷。
8、火災:因易燃品燃燒並釋放有毒有害氣體、引發爆炸及造成建築物、構造物倒塌等導致的人身傷害。
9、高處墜落:指作業人員由站立工作麵失去平衡,在重力作用下墜落(墜落高度超過2米)造成傷害的事故;不包括觸電後、受打擊後、被設備及車輛衝撞後等引發的墜落。
10、坍塌:建築物、構造物、堆置物、土石方等因設計、堆置、擺放或施工不合理而發生倒塌造成傷害的事故;不適用於礦山冒頂片幫和車輛、起重機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放炮:指放炮作業發生的事故。
12、火藥爆炸:指火藥、炸藥及其製品在生產、加工、運輸、儲存中發生的爆炸事故。
13、鍋爐及壓力容器爆炸:固定式鍋爐,各種承壓容器如氣瓶、氣桶、罐車、盛裝容器、換熱容器、分離容器等發生的爆炸。
14、中毒和窒息:接觸有毒物質,引起人體急性中毒或窒息,以及缺氧造成窒息的事故;不適用於病理變化導致中毒的情況,也不適用於慢性中毒的職業病。
15、其它。
第八條 傷亡事故按職工所受傷害程度分三種:
(一)輕傷:指負傷後,需休息一個工作日及以上,但損失工作日低於105日的暫時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傷害。
(二)重傷:指負傷後,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及損失工作日等於或超過105日的暫時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傷害。重傷界定依據《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GB/T15499-1995)》,以受傷當時的身體情況為主,結合可能產生的後遺障礙全麵分析確定,多處受傷按最嚴重的傷害確定。
(三)死亡。
第九條 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和死亡人數分為以下五級:
(一)輕傷事故:指事故中隻有輕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指負傷職工中含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四)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五)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事故。
(六)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事故;
第十條 非傷亡事故按事故影響程度和直接經濟損失分為四級:
(一)一般非傷亡事故:指煤礦三級事故、一般電氣事故或障礙、鐵路行車一般事故或險性事故、一般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非傷亡事故。
(二)重大非傷亡事故:指煤礦二級事故、重大電氣事故、鐵路行車大事故、重大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非傷亡事故。
(三)特大非傷亡事故:指煤礦一級事故、特大電氣事故、鐵路行車重大事故,特大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及以上500萬元以下非傷亡事故。
(四)特別重大非傷亡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以上的非傷亡事故。
第十一條 僥幸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損失,但性質嚴重、影響較大的事故。可分為一般僥幸事故和重大僥幸事故:
(一)一般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僥幸事故。
(二)重大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傷、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僥幸事故。
第三章 事故報告及應急處置
第十二條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人員必須立即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積極組織自救、互救,及時報告所在區隊(車間)值班室及單位調度室(值班室)和安監部門,並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變動事故現場時,應做好標誌,繪製現場圖,有條件的應拍照、錄像。
第十三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接到報告後必須立即報告值班領導,根據值班領導指示和事故的性質、類別及時下達搶救調度命令,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盡力減少事故損失,並由事故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未到前由單位值班領導)根據事故嚴重程度決定是否請求礦山救護大隊和醫院等協助搶救。
第十四條 事故報告程序
(一)發生輕傷事故、一般非傷亡事故和一般僥幸事故,事故單位立即報告所在區隊(車間)值班室及單位調度室(值班室)和安監部門。
(二)發生一次1至2人重傷事故、重大非傷亡事故和重大僥幸事故,事故單位在事故發生後立即報告所在區隊(車間)值班室及單位調度室(值班室)和安監部門,並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報告集團公司調度室和安監部。有關部室人員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進行處理。
(三)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含3人)事故、死亡事故或特大非傷亡事故,立即報告所在區隊(車間)值班室及單位調度室(值班室)和安監部門,並及時報告集團公司調度室、安監部,由調度室立即報告集團公司值班領導、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有關部室負責人。集團公司主要領導及有關人員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集團公司安監部按照事故上報規定,煤礦井下事故向山西省安全監察局、晉中市安全監察局、和順縣安全監察局值班室報告。地麵事故向和順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值班室報告。
(四)集團公司機關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後,事故現場人員、負傷者立即報告事故發生地單位負責人和職工所在單位負責人,由單位負責人立即報告集團公司調度室和安監部,安監部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事故報告內容
(一)事故快報
發生事故後,事故單位必須及時報告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
2、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後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製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人。
事故單位必須於事故發生24小時內提交《雲龍集團公司事故快報單》(見附件1),分別報集團公司調度室、安監部。
(二)傷亡事故基層報表
發生重傷以上傷亡事故,事故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後3日之內將《傷亡事故報表(基層A1)》和《傷亡事故傷亡人員情況(基層A2)》一式3份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後報集團公司安監部。
(三)事故原因應從以下方麵分析:
1、技術和設計有無缺陷;
2、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無缺陷;
3、安全設施是否缺少或有缺陷;
4、生產場所環境因素;
5、個人防護用品是否缺少或有缺陷;
6、有無安全01manbetx 或是否健全;
7、是否違反01manbetx 或勞動紀律;
8、勞動組織是否合理;
9、對現場工作是否缺乏檢查或指揮錯誤;
10、教育培訓及職工安全操作知識掌握情況;
11、其它。
第四章 事故調查分析
第十六條 生產礦井或基建礦井發生輕傷事故、一般非傷亡事故和一般僥幸事故,由礦值班領導召集分管負責人和安監、調度、有關生產業務科室及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分析,提出具體處理意見,3日內形成事故報告,經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後以書麵報告形式報集團公司安監部備案。
第十七條 發生重傷事故、重大非傷亡事故和重大僥幸事故,由集團公司安監部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具體處理意見,3日內形成事故報告,由安監部報集團公司分管領導核準。
第十八條 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含3人)事故、死亡事故和特大非傷亡事故,事故單位、集團公司有關領導和部門協助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報集團公司。
第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進行現場調查取證,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事故分析,查明事故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落實相關責任人,製定糾正預防措施,提出對事故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按規定時限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條 事故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等;
(三)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質;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教訓和應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
(九)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不得阻礙、幹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以後,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安監部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
第五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三條 輕傷事故、一般非傷亡事故和一般僥幸事故,由各礦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於事故發生後7日內負責處理和落實。
第二十四條 重傷事故、重大非傷亡事故和重大僥幸事故,由各礦根據事故調查分析報告負責對有關事故責任人處理意見的落實,由集團公司監督執行。
第二十五條 死亡事故和特大非傷亡事故,由各礦根據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和集團公司意見負責對有關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理,由集團公司監督執行。
第二十六條 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在調查、處理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複的,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事故責任追究,嚴格按照執法部門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事故管理職責
第二十八條 集團公司安監部是各類事故管理的監管部門,負責工傷事故的核定和各類事故報告的審查統計,組織重傷以上人身事故、重大以上非傷亡事故和重大僥幸事故的調查分析,按照規定統計上報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條 集團公司安監部於每月5日前按照有關規定將上月重傷以上傷亡事故及重特大非傷亡事故分別上報山西省煤礦安全監察局、晉中市煤礦安全監察局、和順縣煤礦安全監察局、和順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 集團公司實行事故舉報獎勵製度,舉報電話8144901。對於傷亡事故報告不及時、拖延上報或隱瞞不報、以重傷報輕傷等違規的單位,一經舉報核實,除責令其補報外,將根據情節輕重,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對事故單位及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相關責任人,給予罰款和扣發安全風險抵押金(或其他獎金)等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集團公司對事故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所屬各礦,各礦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表一:
事 故 快 報 單
填報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事故發生單位 隸屬關係:
事故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事故類別:
事故發生地點
經濟損失初步測算
(萬元)
事故傷亡人數: 共計 人 , 其中: 死亡 人, 重傷 人 , 輕傷 人
死者姓名 性別 年齡 工種文化程度 就業類型 致傷部位 致傷程度

事故簡單經過:                            
事故直接原因:
防範措施:
發生事故的現場示意圖:

附表二: 傷亡事故報表(基層)
表 號:工礦AI 表製表機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批準機關:國家統計局 批準文號:國家統函[2006]34號 填表單位(簽章)隆華煤業集團公司×××公司 年 月
單位名稱 隆華集團公司×××公司 經濟類型 所在行業 行業分類 煤礦企業填寫
單位地址 山西省(區、市)晉中地區(市、州、盟)
和順縣(區、市、旗)義興鎮 1國有
2集體
3股份合作
4聯營
5有限責任
6股份有限
7私營
8港澳台
9外商投資
10其它

□□ A農、林、牧、漁業 H批發和零售業
B采礦業 I住宿和餐飲業
06煤炭開采和洗選業 J金融業
07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 K房地產業
08黑色金屬礦開采業 L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09有色金屬礦采選業 M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
10非金屬礦采選業 N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11其它礦采選業 O居民服務和其它服務業
C製造業 P教育業
D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Q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
E建築業 R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F交通運輸、倉儲及郵電通信業 S公共管理與社會組織
G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T國際組織
按國GB/T4754-2002填寫








地點分類 統計屬別 煤礦類型
1地麵
2采煤麵
3掘進頭
4上下山
5大巷
6井筒
7其它
1原煤生產
2非原煤生產
3基本建設




1原國有重點
2原國有地方
3鄉鎮煤礦


單位法人代碼 □□□□□□□□—□
郵政編碼
事故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事故發生地點
直接經濟損失(萬元) 是否有證
1采礦許可證
2安全生產許可證
3煤炭生產許可證
4營業執照
5礦長資格證
6礦長安全資格證
損失工作日(工日)
從業人員數
主管部門
人員傷亡總數(人) 企業規模 事故原因 事故類別 統計類別 事故類別 致害原因
死亡 重傷 輕傷 1大型
2中型
3小型


□ 1技術和設計有缺陷
2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安全設施缺少或有缺陷
4生產場所環境不良
5個人防護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6沒有安全01manbetx 或不健全
7違反操作規程或勞動紀律
8勞動組織不合理
9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揮錯誤
10教育培訓不夠,缺乏安全操作知識
11其它

□□ 1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
3機械傷害 4起重傷害
5觸電 6淹溺
7灼燙 8火災
9高處墜落 10坍塌
11冒頂片幫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藥爆炸
15瓦期爆炸 16鍋爐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它爆炸
19中毒和窒息20其它


□□ 行業: 41頂板
42瓦斯
43機電
44運輸
45放炮
46水災
47火災
48其它





1冒頂 2片幫 3支架傷人4放炮(瓦斯) 5明電、火(瓦斯) 6瓦斯突出
7摩擦(瓦斯)8撞擊(瓦斯) 9失爆 10吸煙
11墩罐 12跑車
13軌道事故 14 輸送
15觸電 16設備傷人
17跑漿 18墜落
19觸響瞎炮 20地質水
21老空水 22地麵水
23煤自燃 24設備引燃
25煤塵爆炸 26 CO中毒27窒息
0 0 0 石油 冶金 有色
建材 地質 機械
輕工 紡織 煙草
電力 貿易 建築
水利 郵政 電信
林業 軍工 旅遊
化工 石化 醫藥
其中:非本企業人員傷亡(人)
死亡 重傷 輕傷
0 0 0
危險種類:
危險化學品
煙花爆竹
起因物 致害物 不安全狀態 不安全行為 事故概況
1鍋爐 2壓力容器 3電氣設備
4起重機械 5泵、發動機 6企業車輛
7船舶 8動力傳送機構 9放射性物質
及設備 10非動力手工具 11電動手工具
12其他機械 13建築物及構築物
14化學品 15煤 16石油製品 17水
18可燃性氣體 19金屬礦物 20非金屬礦物 21粉塵 22梯 23木材
24工作麵(人站立麵) 25環境
26動物 27其它 □□ 1煤、石油產品 2木材 3水
4放射性物質 5電器設備 6梯
7空氣 8工作麵(人站立麵) 9礦石10粘土、砂、石 11鍋爐、壓力容器 12大氣壓力 13化學品 14機械15金屬件 16起重機械 17噪聲 18蒸氣 19手工具(非動力) 20電動手工具 21動物 22企業車輛 23船舶
□□ 1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
2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4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 1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2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設備
4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品存放不當
6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9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10有分散注意力行為
11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或場合中,忽視其使用
12不安全裝束13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處理錯誤
□□
單位負責人: 填表人: 聯係電話: 報出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三:
傷亡事故傷亡人員情況(基層)
表 號:工礦A2表 製表機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批準機關:國家統計局 批準文號:國統函[2006]34號 填表單位(簽章) 年 月
姓名 性別 年齡 工種 工齡文化
程度 職業 傷害
部位 傷害
程度 受傷
性質 就業
類型 死亡
日期 損失
工作日









單位負責人: 填表人: 聯係電話: 報出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
1.工 種:按國家工種分類填寫;
2.文化程度:按(1)文盲;(2)小學;(3)初中;(4)高中、中專;(5)大專;(6)大學;(7)碩士以上;
3.職 業:按國標GB6565-1996“職業分類和代碼”填寫;
4.傷害部位:按國標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中的附錄A.1傷害部位填寫;
5.傷害程度:按(1)死亡;(2)重傷;(3)輕傷;
6.受傷性質:按國標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中的附錄A.2傷害部位填寫;
7.就業類型:按(1)正式工;(2)合同工;(3)臨時工;(4)農民工;
8.損失工作日:按國標GB/T1599-1995“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計算。
9. A1、A2表隻限於重傷及以上事故的上報。

五、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

為了有效地防範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責任事故的責任者,保障職工群眾生命和企業財產安全,特製定本製度。
一、事故分類
(一)傷亡事故
指企業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致使人體立即中斷工作,甚至終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輕傷:指負傷後,需休息一個工作日及以上,但未達到重傷程度。
2、重傷:指負傷後,根據國家規定經醫生診斷為重傷的(本製度指一般重傷)。
3、嚴重重傷:凡發生下列工傷之一者,定為嚴重重傷。
(1)頭部受傷顱骨骨折,需要開顱手術和嚴重腦震蕩的;
(2)耳部受傷需要切除手術(含單耳)並喪失聽覺功能的;
(3)眼部受傷造成單眼失明的;
(4)鼻部受傷需要進行切除手術並喪失功能的;
(5)人體的灼、燙傷占全身麵積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6)內髒受傷:肝、脾、肺、腎、胃等需要進行較大胸腹腔手術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7)主動脈血管斷裂造成嚴重失血的;
(8)四肢受傷需要進行截肢的;
(9)手足受傷:截掉手指或腳趾二個以上的(其中有一個拇指或食指的);
(10)其它部位受傷導致中樞神經損傷或肌腱損失致殘的;
(11)有害氣體中毒致殘的。
4、死亡。
(二)非傷亡事故
指企業在生產活動中,由於生產技術管理不善、個別員工誤操作、設備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斷生產、設備損壞等事故。
1、一般非傷亡事故:指煤礦三級事故、一般電氣事故或障礙、鐵路行車一般事故或險性事故、一般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非傷亡事故。
2、重大非傷亡事故:指煤礦二級事故、重大電氣事故、鐵路行車大事故、重大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非傷亡事故。
3、特大非傷亡事故:指煤礦一級事故、特大電氣事故、鐵路行車重大事故,特大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及以上500萬元以下非傷亡事故。
4、特別重大非傷亡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以上的非傷亡事故。
(三)僥幸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損失,但性質嚴重、影響較大的事故。可分為一般僥幸事故和重大僥幸事故:
1、一般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僥幸事故。
2、重大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傷、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僥幸事故。
二、責任追究依據
(一)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國務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三)煤礦安全行政法規;
(四)上級有關規定、指示。
三、責任的劃分
(一)領導和管理責任
1、單位主要領導,礦井管理製度不健全,對管理製度及上級的有關安全指示指令沒有傳達貫徹,沒有記錄;
2、技術人員編製規程措施內容不齊全,工藝不合理,不符合現場實際,沒有審批或沒有傳達貫徹,不符合規定要求;
3、值班領導班前安全內容布置不詳細,沒有記錄;
4、跟班領導現場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麵、跟班不到位;
5、工長(區隊長)不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安全措施落實不及時、不得力。
6、帶班班組長違章指揮,現場安排工作沒有先安排安全,不細致全麵。
(二)相關和連帶責任
1、相關的資料、圖紙提供不及時或內容有錯誤;
2、規程、措施審查不細,審批有漏洞或有彈性條文;
3、專、兼職安監人員和礦組織的安全檢查人員,對本職檢查的範圍和內容應檢查到而沒有檢查到。
(三)直接責任
1、由於自主保安能力不強,沒有做好自保、互保、聯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2、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不對現場安全隱患進行檢查處理,就開始工作;違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四、責任追究的程序
按照“四不放過”、公正、公開和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堅持一事故一分析一處理,對事故責任者,按責任大小聯責處分。
(一)對人身責任事故的追究
1、凡發生輕傷1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1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6000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和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1000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區隊長)分別罰款1600元。
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1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5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2000元。
2、凡發生一次輕傷2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2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1萬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和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2000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區隊長)分別罰款3000元。
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2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8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3000元。
3、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的地麵單位,按照本製度“四、責任追究的程序”中(一)款4、5、6、7項規定執行。
4、凡發生一次1人重傷(或一次3人輕傷)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3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1.5萬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4000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各罰款5000元。
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3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1萬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6000元。
5、凡發生一次重傷2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 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4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2萬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4000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給予撤職處分,並罰款4000元。
對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4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礦籍,並罰款2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1萬元。
6、凡發生一次1人嚴重重傷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事故分管副職各罰款2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1萬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1萬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給予撤職處分,並罰款4000元。
對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4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礦籍,並罰款1萬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6000元。
7、凡發生1人死亡或累計重傷3人事故的,對事故礦井罰款100萬元,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10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5萬元元。
對於相關人員,追究相關和連帶責任,分別罰款1萬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礦籍,並罰款2萬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1萬元。
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非傷亡責任事故的追究
1、三級非傷亡責任事故(一般非傷亡責任事故)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現場跟班管理人員、工長(區隊長)分別罰款500元;有失誤者,罰款1000元;對於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5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1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800元。
(1)凡所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小時至4小時或使采掘工作麵、生產係統停工4小時至16小時;
(2)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
(3)局部瓦斯超限作業或防塵設施不完善造成粉塵濃度超標作業,不采取措施處理的;
(4)按高瓦斯區域管理的地點通風機無計劃停風10分鍾以內的;
(5)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噸以下;
(6)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麵停止生產;
(7)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
(8)提升設備的斷股、卡罐;起吊設備斷繩;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0.5米以內;
(9)小型物件墜入井筒;
(10)電機車(機動車輛)碰頭、追尾、撞車、翻車;
(11)鍋爐缺水;壓風機風缸搗毀;壓力容器安全閥失效;
(12)溜子拉翻機頭或機尾;拉翻絞車;
(13)井下透水,影響正常作業的;
(14)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進巷道冒頂長度3米以下、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
(15)猴車卡座造成鋼絲繩斷股或停運時間6小時以上的;
(16)基建施工中大型物件墜落的;基坑開挖塌方5立方米以上的;
(17)地麵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10000元的。
(18)其他認定為性質達到三級非傷亡事故的。
2、二級非傷亡責任事故(重大非傷亡責任事故)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結果,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現場跟班管理人員、工長(含隊長)分別罰款1000元,有失誤者,罰款1500元;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10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16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1200元。
(1)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4小時以上但不足16小時或使采掘工作麵、生產係統停工16小時以上,但不足三晝夜;
(2)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麵;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10噸(含10噸);
(4)按高瓦斯區域管理的地點通風機無計劃停風10~60分鍾(含10分鍾)的;
(5)無風巷道未及時打柵欄或沒有警示牌的;
(6)不按規定時間撤除采煤工作麵設備的;
(7)因水災使采區停產;
(8)采掘工作麵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9)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5米(含5米)、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
掘進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米(含5米)、冒頂高度1米以上;
(10)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至50萬元(包括50萬元)的;
(11)提升設備斷繩、蹲罐、墜罐;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超過0.5米以上的;
(12)大型物件墜入井筒;
(13)小型壓力容器、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
(14)有毒、有害氣體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15)井下皮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
(16)35KV以上供電係統誤停、誤送電的;
(17)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的;
(18)地麵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10萬元(含10萬元)的;
(19)其他認定性質達到二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的。
3、一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特大非傷亡責任事故)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結果,對礦分管行政和技術副職分別罰款1200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現場跟班管理人員、工長(含隊長)分別罰款2000元;有失誤者,分別罰款3000元,對於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20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3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2400元。
(1)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6小時以上或采掘工作麵及生產係統停工3晝夜以上;
(2)瓦斯煤塵燃燒、爆炸;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噸(含50噸);
(4)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
(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6)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7)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60分鍾及以上的;
(8)應密閉巷道24小時內未封閉且沒有采取可靠措施的;
(9)直接經濟損失在5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
(10)地麵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50萬元(含10萬元)的;
(11)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10米(含10米)、冒頂高度1米以上;掘進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5米(含5米)、冒頂高度1
米以上;巷道冒頂長度超過10米(含10米)、冒頂高度1米以上;
(12)其它認定為性質惡劣的,情節特別嚴重的非傷亡責任事故。
(三)對僥幸事故的追究
1、凡發生一般僥幸事故的,按照發生1人輕傷事故處理條款予以追究責任。
2、凡發生重大僥幸事故的,按照發生1人重傷事故處理條款予以追究責任。
(四)其它未盡事宜,根據事故分析結果,按照上級及集團公司有關事故責任追究規定執行。
五、其它規定
1、各礦井要按照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堅持以人為本,采取有效措施,對本單位實施安全檢查和管理,保障安全生產。一旦發生事故,要按各礦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製度規定,迅速彙報並妥善處理。
2、各單位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搞好安全事故的預防、救援等各項工作。各級管理人員在布置工作和安排工人工作前必須首先安排安全措施,以避免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3、對安全生產事項負責審批和監督檢查的單位及生產職能科室,對安全事故的防範和發生負有監督檢查責任。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的,不得批準,並嚴格把關,嚴格監督檢查。

六、管理人員下井考核製度

為切實加強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充分發揮管理人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關鍵作用,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結合集團公司實際,製定本製度。
一、下井人員範圍及指標
(一)下井人員範圍:
集團公司經理層成員、總工程師、安全生產業務部室管理人員。
(二)下井指標:
集團公司總經理每月下井不少於5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每月下井不少於10次,安全生產業務部室管理人員每月下井不少於15次。
二、下井主要職責
下井人員必須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堅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認真抓好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及安全會議精神在現場的落實,以解決現場實際問題為前提,排查並消除現場各類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一)下井重點落實以下問題:
1、安全規程措施落實情況;
2、“一通三防”、防治水現場安全管理和製度措施落實情況;
3、提升、運輸安全設施及管理情況;
4、電氣設備安全管理情況;
5、頂板管理、支護安全狀況;
6、放炮安全管理狀況;
7、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
8、現場勞動紀律情況;
9、其他有關現場安全的問題。
(二)下井人員要切實掌握當班井下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有效製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落實好各項安全管理製度,做到責任落實到位、現場指揮到位、安全措施落實到位。
作業現場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下井人員必須針對隱患特點,立即組織采取停產、停電、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向礦、集團公司調度室報告。
三、考核辦法
(一)集團公司經理層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部室管理人員升井後,要認真填寫“安全監察通知書”。“ 安全監察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作為整改通知單交被檢查單位,一份交集團公司安監部。
(二)下井實行每月一通報一考核。凡是達不到下井要求的,每少下井一次罰款200元。
(三)因病、因公出差或學習培訓沒有完成下井任務的,要出具證明,由總經理簽字。
(四) 無故完不成下井任務的,按完不成指標考核處理。弄虛作假的,每發現一次罰款1000元。
(五) 各礦井結合本製度製訂相應的管理規定。
四、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七、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為在集團公司內部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投入機製,確保集團公司所屬各礦長治久安,促進集團公司和諧發展、持續發展,根據二○○四年五月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製定下發的《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及二OO四年十月晉中市財政局、煤炭工業局、安監局聯合下發的《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製定隆華煤業集團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一、定義
本辦法所稱安全費用,是指集團公司所屬各礦根據《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專門用於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投入的資金。
二、管理原則
統一標準、專款專用、結餘留用。
三、提取標準
為便於管理,集團公司所屬各礦按15元/噸的標準計提安全費用,按當月實際煤炭產量從成本中提取,並按市煤炭工業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規定的2元/噸上交,其餘的13元/噸掛賬待付。當年有結餘時,轉下年繼續使用。
四、使用範圍
(一)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係統與瓦斯抽放係統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礦井供配電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提升)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係統支出;
(十)煤礦安全救護、安全糾察、救護裝備和救護通訊、煤礦安全整頓經費及煤礦瓦斯監控信息網絡支出;
(十一)采煤方法改革支出;
(十二)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五、使用辦法
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要單獨編製年度計劃。年度計劃須經集團公司批準後方可實施。對臨時應急項目所需費用,要經過集團公司批準後實施,並列入年度調整計劃。對特別緊急情況下的費用支出,各礦可先行支付,後到集團公司補辦批準手續。對上級及集團公司安全檢查查出的需要增加或追加的項目支出,由集團公司直接下達追加計劃。
六、其他規定
按照《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集團公司各礦要切實加強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年度終了,各礦應將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按規定程序上報備案,接受監督。


八、管理人員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總則
為加強對集團公司管理人員建立有效的激勵機製和約束機製,強化管理層安全管理責任,實現責權清晰、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最大限度的促進公司安全生產和可持續發展,特製定隆華煤業集團管理人員考核辦法。
第二條 基本原則
1、遵紀守法,愛黨愛國,熱愛集團公司,全心全意為公司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
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認真履行安全監察職責,確保公司所屬礦井安全生產。
3、樹立進了一家門,就是一家人,不說兩家話,不辦兩家事的思想,堅決維護公司利益,不說有損公司利益的話,不做有損公司利益的事。
4、杜絕違規違紀行為,嚴禁“吃、拿、卡、要”,言行舉止得體大方,樹立集團公司良好形象。
第三條 奮鬥目標
1、井下杜絕3人以上死亡事故和各類重大非人身事故;地麵無死亡事故。
2、杜絕通防、機電、運輸等重大責任事故。
3、安全質量標準化達到二級礦井。
4、無違法亂紀行為。
第四條 執紀執法行為要求
1、以法律、法規、標準、三大規程為依據,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2、監督檢查做到客觀、公正、公平、公開。
3、樹立為礦井服務理念,維護集團公司和企業 根本利益。
第五條 考核標準
1、遵紀守法,愛黨愛國,熱愛集團公司,願意為公司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否則,罰款1000元。
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履行安全監察職責,確保公司所屬礦井安全生產。否則,罰款1000元。
3、樹立“進了一家門,就是一家人,不說兩家話,不辦兩家事”的思想,堅決維護公司利益,不說有損公司利益的話,不做有損公司利益的事。否則,罰款1000元。
4、杜絕違規違紀行為,嚴禁“吃、拿、卡、要”,言行舉止得體大方,樹立公司良好形象。否則,罰款1000元。
5、樹立正氣,提高道德水平,杜絕黃、賭、毒、黑等醜惡現象。否則,罰款1000元。
6、加強學習,團結守紀,不斷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質、業務能力和領導水平。否則,罰款1000元。
7、按時參加集體活動,不得遲到、早退。一次不參加集體活動罰款200元。遲到、早退罰款100元。
8、下礦檢查必須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公司規定,不得隨心所欲,吃、拿、卡、要。否則,罰款1000元。
9、到所屬單位檢查、工作,中午嚴禁喝酒。因飲酒造成負麵影響罰款1000元。
10、堅持請銷假製度,不得私自外出。否則,罰款200元。
11、嚴格遵守值班製度,完成值班任務。否則罰款200元。因失職造成工作失誤,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12、保持辦公室、宿舍、責任區衛生整潔。否則罰款200元。
13、堅持正常出勤,有事請假。曠班一天罰款500元,因曠班影響工作罰款1000元。造成惡劣影響予以解聘。
14、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否則,罰款1000元。

九、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總則
為進一步提高集團公司各礦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全麵提升礦井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經公司研究決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原則
1、堅持安全壓力共擔、成果共享的原則。
2、堅持獎優罰劣的原則。
3、堅持責、權、利相統一,按責任大小獎懲、兌現的原則。
第三條 安全奮鬥目標
1、集團公司所屬礦井杜絕一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百萬噸死亡率控製在0.5以下。
2、本礦井(包保礦井)杜絕死亡事故和各類重大非人身事故。
3、杜絕通防、機電、運輸、交通等重大責任事故。
4、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到二級礦井。
第四條 考核範圍
集團公司各礦及礦長、總工程師(技術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礦長助理,集團公司副各部室包保人等。
第五條 年度安全考核標準
1、集團公司所屬各礦井年度安全風險抵押金為100萬元。
2、集團公司總經理、礦長每年度安全風險抵押金為8萬元。
3、礦總工程師(技術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礦長助理、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為5萬元、集團公司副總工程師(部長)2萬元、集團公司副部長1萬元。
第六條 考核獎懲規定
1、年度內本礦(包保礦井)出現死亡事故、出現一次3人重傷事故或出現重大非傷亡事故,扣除安全風險抵押金,並進行對等處罰。對礦井罰款100萬元/人次。
2、年度內本礦(包保礦井)出現一次2人重傷事故、出現一次3人以上輕傷事故或一級非傷亡事故,扣除安全風險抵押金,並對礦井罰款50萬元/次。
3、年度內本礦(包保礦井)出現1人重傷事故、一次3人及以下輕傷事故或二級非傷亡事故,按照年度安全風險抵押金額度進行兌現。對礦井罰款20萬元/人次
4、本礦(包保礦井)實現安全奮鬥目標,按照年度安全風險抵押金額度的200%進行嘉獎。
5、地麵單位出現人身或非人身事故上檔一級處理。
6、集團公司安全監督檢查中,查處重大安全隱患沒有及時治理,每次扣除該單位考核人員獎勵額度金額的20%。
7、集團公司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嚴重“三違”的,每人次扣除該單位考核人員獎勵額度金額的10%。
8、重大安全隱患、重大危險源未能及時排查報告,未按期整改治理到位或監督控製不力,扣除責任單位考核人員獎勵額度金額的10%。
第七條 考核組織與規定
1、資金來源:各礦及個人繳納的安全風險抵押金。
2、考核組織:考核由集團公司安監部進行。
3、集團公司所屬各礦井按月將安全生產情況上報集團公司安監部,安監部將各礦井安全生產情況彙總後,按照考核獎懲目標,對各考核對象按標準做出獎金表報集團公司總經理。
4、安全抵押獎金經集團公司總經理簽字後由集團公司財務部兌現並報知董事會。
5、集團公司其他人員參照本辦法,根據工作業績給予一定的獎勵。

十、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

為切實加強職工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管理工作,進一步搞好職工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全麵提高職工隊伍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術能力,推動礦井安全生產持續健康發展,特製定本製度。
一、職責
(一)安全技術教育培訓是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集團公司各礦要進一步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理順關係,提高做好職工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堅持“分級培訓、隊為基礎、教考分離、注重實效”的原則,對從業人員進行有計劃的安全技術培訓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確保從業人員以及外來施工、實習人員安全培訓率100%、應持證人員持證上崗率100%、應知應會合格率100%。
(二)教培部門是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工作的職能部門和具體組織實施單位,要做好礦級年度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計劃及各類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的實施工作,加強煤礦安全培訓,完成安全培訓計劃,建立健全員工安全技術教育培訓檔案,及時將培訓情況和有關資料登記入檔。
(三)各礦安監部門是礦井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的監督管理部門,要認真負責好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的監督、指導工作。根據集團公司的總體要求,對區隊安全學習、安全培訓、以及每日一題、每周一課、每月一考、每季一評活動進行檢查考核。
(四)各礦井行政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職工全員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領導工作,確保職工持有效證件上崗,按計劃認真組織職工培訓,並設專人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檔案。
(五)各生產職能部門要結合自身專業特點,開展分工種、分專業的專項技能提高培訓;對“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及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學習和培訓,使相關人員理解專業理論知識,掌握使用、維護、操作技術;組織對新的專業技術規範、行業標準的培訓。
(六)人力資源職能部門要根據崗位用人能力的需要,結合崗位人員實際能力,製定崗位人員安全技術教育培訓需求計劃,把好員工入礦、上崗、崗位調換前的資格培訓關,選送崗位人員參加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確保從業崗位人員滿足崗位能力的需要。
(七)礦級安全培訓內容主要是:安全生產基本知識;礦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勞動紀律;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關事故案例等。
(八)科室、區隊級安全生產培訓內容主要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和規章製度;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九)班組級安全生產培訓內容主要是: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生產設備、安全裝置、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二、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的範圍和要求
(一)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1、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
2、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培訓時間不少於72學時,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同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少於16學時。
3、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前必須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90學時,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後, 方可任職。同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少於16學時。
上述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在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認證的具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培訓。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1、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IC卡)後,方可上崗作業。
2、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煤礦安全監察部門認定的三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3、危險物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地方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以及其他特種作業人員,根據安全技術培訓計劃,由指定培訓機構培訓。其中,地麵電工、電氣焊(切割)工、高空作業人員(架子工),經培訓合格後,由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發證。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三)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1、從事井下作業的其他從業人員,在四級及以上煤礦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考核發證。
2、其他生產崗位的一般工種從業人員,由相關部門組織培訓,頒發《安全培訓合格證》。
3、新從業人員,安全技術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井下作業人員不得少於90學時)。
4、新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後,人力資源職能部門組織簽定一對一“師徒合同”。在有安全工作經驗師傅的帶領下進行不少於6個月的現場實踐,經考核合格,再根據有關規定參加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培訓,並取得國家或地方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或操作證書後,方可獨立工作。
5、新從業人員的綜合考試(考核)工作,由各礦安監部門、人力資源職能部門、業務技術單位、教培部門等部門負責。
(四)離崗一年以上(特種作業人員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人員、調換工種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作業人員,必須重新接受相應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五)從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主要內容為: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的基本知識、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製、煤礦安全規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危險有害因素的辯識、事故應急處理等應知應會知識。
三、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的計劃管理
(一)職工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計劃的編製
1、各礦教培部門必須於每年的12月1日前,向集團公司報送下年度安全技術培訓需求計劃(注明初訓、複訓、培訓時間)。
2、各科室、生產單位必須於每年11月28日前將安全技術教育培訓需求報礦教培部門,礦教培部門彙總後上報。
3、各礦職工教育培訓計劃由教培部門擬出計劃草案,報請分管礦長、礦長通過後,行文下發。
4、應急安全技術培訓,由單位寫出書麵請示,經分管礦領導批準後實施。
(二)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計劃的管理
1、各礦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計劃,由教培部門分解落實;教培部門要嚴格按照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和教學大綱的要求,保證計劃的順利實施。
2、各礦要確定本單位依法需要進行培訓的對象,按計劃要求認真組織送培人員參加培訓,並落實相應的責任。
4、各礦安監部門要將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計劃的落實情況進行安全監察,加強管理,確保各類培訓計劃落實到位。
5、各礦安監部門要對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危險物品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計劃落實情況進行重點監察。
6、每季度末,教培部門將安全技術培訓計劃落實情況(書麵材料和軟盤)報礦安監部,經礦分管領導審查後,報集團公司安監部門和職工教育培訓管理部門。
四、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的組織實施
(一)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由集團公司安監部門會同人力資源職能部門根據培訓計劃,組織人員到指定培訓機構參加培訓。安監部將培訓情況及時傳遞到教培部門存擋。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由教培部門根據集團公司和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技術培訓計劃,分解落實,按時組織人員到指定機構參加培訓,並做好培訓檔案的記錄和保存。各基層單位要按計劃分配名額安排人員參加培訓。
(三)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由教培部門組織實施。充分發揮礦、科室、區隊、班組三級培訓的特點和優勢,確保安全技術培訓的經常性、針對性、實效性。
五、安全技術教育培訓教學管理與考核
(一)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的教學管理和學員考核工作要規範化。教培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各項管理製度,加強對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的教學管理和學員考核。礦安監部門要加強對安全技術培訓教學和學員考核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培訓質量。
(二)按照國家安全技術培訓教學大綱的要求,結合培訓對象和生產實際,編製教學計劃,合理安排教學內容。
(三)安全技術培訓堅持理論聯係實際,突出培訓重點,注重培訓實效。特別要加強安全意識、安全技能的培訓,提高實際應用能力。
(四)開設各類安全技術培訓班,必須有授課計劃、教材、教師和實驗手段。
(五)安全技術培訓的教學應采取課堂講述、電化教學、實驗教學、實際操作相結合的方法,堅持課堂教學與現場教學相結合,努力提高教學質量。
(六)學員培訓後的考核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家關於“教考分離、統一標準、分級負責”的原則,認真做好安全技術培訓的結業考試、考核工作,保證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規範有序。
1、屬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負責考核的培訓班,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考核、發證。
2、屬企業內部進行考核的培訓班,按下列要求進行:
⑴嚴格按照“教考分離”的原則,進行理論和現場實踐考核,健全並嚴格執行命題、監考、考試、閱卷等規章製度;
⑵由教培部門會同有關專業技術部門,根據學員所學內容和所在崗位應具備的標準要求進行命題;
⑶由教培部門和有關專業技術部門對學員進行理論和現場實踐考核;
⑷經理論和現場實踐考核合格的學員,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八)教培部門要做好學員的結業和辦證工作
1、培訓班結束後及時將學員有關信息通過書麵形式反饋到學員所在單位。
2、培訓班結束後,經考核合格的學員,教培部門及時將相應操作證(資格證),辦理完畢發給學員。屬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考核的培訓班,要在十五日內辦理完畢。屬企業內部進行考核的培訓班,要在考核合格後一周內辦理完畢。
(九)為保證培訓質量,教培部門建立健全學員跟蹤調查和培訓效果評價製度。對參加各類安全技術培訓班的學員,做好培訓結束後的跟蹤調查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的效果評價
六、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的經費管理
(一)職工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費用要足額提取,不足部分由安全費用補充。
(二)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經費單列帳戶,專款專用。
七、考核獎懲
(一)安監部不認真履行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的監督、指導負責。罰安監部負責人200元。
(二)區隊、科室按時提供培訓需求,完成培訓計劃,確保職工持有效證件上崗,每周一、三、五組織業務學習,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檔案。每項不合格,罰負責人200元。
(三)人力資源職能部門把好員工入礦、上崗、崗位調換前的資格培訓關,確保各礦從業崗位人員滿足崗位能力的需要。否則,罰負責人300元。
(四)對在重傷及以上人身安全事故或二級及以上非人身事故中負有培訓責任的有關人員罰款500元。
(五)未經安全技術培訓,未取得相應工種、崗位“安全資格(操作)證書”的人員嚴禁上崗工作,否則追究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在各類安全檢查中,每發現一名無證上崗或持失效證件上崗的人員,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1000元,並停止無證上崗人員或持失效證件上崗人員的工作,進行培訓。
(六)新設備、新技術的購置推廣應用,經辦人員應依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上簽屬讓廠家或服務方為礦井培訓的要求並實施。否則,所發生的培訓費用和造成的損失,由經辦人員承擔,並每人罰款500元。











十一、調度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1.為了加強調度工作,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明確調度職責,逐步形成綜合的、統一的調度管理體係,提高調度工作質量,拓寬調度工作內容,充分發揮調度在安全生產中的組織指揮、監督保證、綜合協調的作用,使調度室真正成為組織生產經營的信息中心、監控中心和指揮中心,全麵地、科學地、有預見性地組織指揮生產經營,以適應現代化集團公司建設的需要,特製定本規定。
2.調度室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是聯結安全生產各個環節的紐帶,是組織安全生產、協調各部門共同完成安全生產任務的重要機構。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的組織和指揮調度工作,是各級領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組織完成安全生產任務的重要手段。
3.調度工作的作用:隨時掌握礦井安全生產的變化情況,搞好綜合平衡,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出現的部門之間、環節之間的問題,實行集中統一指揮,實現安全生產。
4.調度工作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下級必須服從上級,堅持原則,實事求是。
5.必須加強對調度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調度部門的作用。調度人員必須加強學習,努力工作,不斷提高業務和管理水平,嚴格履行調度職責,圓滿完成各項任務。
6.各級調度機構都要貫徹“統一調度、分級管理”的原則,要運用行政、技術、經濟和法律手段,保證統一調度的順利實施。任何一級調度若發生調度不力,出現失控,造成事故者,按照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章 職責和權限
(一)職責
1.掌握並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質量、環境保護等方針,圍繞各項目標的實現開展調度工作。
2.嚴格按照規章製度指揮生產,對威脅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有權下達調度命令,並督促有關部門采取積極措施解決。當發生重大事故時,根據應急預案和領導指示,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所需人力、物資積極進行搶救,並組織盡快恢複正常生產。
3.及時掌握安全生產趨勢和分析安全生產動態,對安全生產薄弱環節、生產接續等重點情況重點調度。
4.檢查生產準備工作情況,督促有關部門及時做好生產準備工作,保證接續計劃的實現。
5.經常深入實際,深入一線,調查研究、熟悉生產情況,掌握第一手資料,了解生產變化的趨勢,及時向領導專題報告或提出建設性意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關鍵問題。
6.建立完整的原始記錄,按時填寫圖表。調度資料要定期歸檔保管。
7.認真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對上級及領導指示,及時檢查貫徹執行情況;對基層區隊反映的安全生產經營活動情況,以及出現的重大問題,如實迅速上報。
8.加強調度業務建設。充分發揮現有通訊、監控設備的效能;不斷更新調度裝備,采用現代化調度手段。開展調度專業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不斷提高調度工作質量。
9.圓滿完成上級領導交給的各項臨時性任務。
(二)權限
1.對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調度部門有權對礦屬各單位進行統一調度。凡涉及威脅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有權根據上級或領導指示下達通知或調度命令。
2.根據領導指示和安全生產需要,有權調動本企業的人力、物力以及車輛,各單位必須堅決服從調度命令。
3.根據工作需要,有權了解計劃、安全、生產、工程質量、安全措施和領導指示的落實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
(三)建立健全各崗位人員責任製
第三章 調度室應具有的資料
一、調度室應具有的計劃
1.年度、季度、月度承包計劃和作業計劃。
2.大修計劃和停產檢修計劃。
3.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
4.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調度室應掌握的規程措施
1.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2.新工作麵初采初放頂和老工作麵結束回撤與封閉的安全措施。
3.采、掘工作麵遇有特殊變化、臨時采取的特殊安全措施。
4.探放水安全措施。
5.啟封火區恢複生產措施。
6.排放瓦斯措施。
7.井口和井下燒焊措施。
三、調度室應具有的報表
1.測風、測塵和瓦斯報表。
2.職工傷亡和生產事故報表。
3.掘進進尺和原煤產量日報表。
四、調度室應具有的圖紙
1.年度水平、階段、分層采掘接續計劃圖。
2.采掘接替圖和采掘工程進度圖。
3.井上下對照圖。
4.礦井水文地質地形圖。
5.礦井避災路線圖。
6.礦井通風、排水、供電、運輸、通信、壓風、瓦斯抽放係統圖。
7、安全監測監控係統圖。
8.地麵輸變電、通信、供水、供氣等係統圖。
各有關單位必須及時、準確地提供上述有關資料。
第四章 調度工作製度
(一)調度彙報製度
1.班、日安全生產彙報製度
(1)各采掘區隊向調度室彙報:采掘工作麵跟班工長每班兩彙報,即班初、班末彙報;特殊情況隨時彙報。彙報內容:工作地點、出勤人數、工作安排及工作量、安全情況,設備運轉,地質變化情況、日檢修計劃及完成情況等。各單位值班人員遇有特殊情況要及時彙報。
(2)礦調度值班調度員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每天向集團公司調度彙報安全和生產情況。
2.事故彙報製度
對傷亡事故和重大惡性事故,按規定的程序和內容立即向本單位有關領導和集團公司調度室彙報。
(二)領導幹部調度值班製度
1.礦領導按排定的順序參加值班,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有事向值班組長請假並告知值班調度員,組長委派1-2人在調度室值班。值班人員一般在調度值班室值班,嚴禁夜間回家休息,隻準在調度值班室或辦公室值班。
2.值班領導全權負責當日全礦的安全生產經營指揮工作,對重要崗點,重要工作地點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調度處理,對基層請求解決的問題要及時解決。
3.掌握安全生產動態,發現問題指示調度主任,值班調度員組織有關部門派人迅速進行處理,必要時親臨現場指揮,以保證正常生產。
4.在值班時間內發生重大事故,在礦長、生產礦長、總工程師未到調度室之前,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擔負起事故搶救的臨時指揮工作。
5.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做好值班記錄,對本值班未辦及待辦的事宜都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包括值班室的公用物品、衛生)。









十二、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為進一步規範礦井的安全技術審批行為,落實技術責任,特製定本製度。
一、下列情況之一,由集團公司審定後,按程序報上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
1、建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時,必須經過試采;試采前,必須按建(構)築物、鐵路、水體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編製開采設計(《煤礦安全規程》第79條)。
2、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總結報告(包括開采煤層最短發火期和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的鑒定結果)(《煤礦安全規程》第133條)。
3、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鑒定報告(《煤礦安全規程》第176條)。
4、礦井地質條件分類報告;生產礦井地質報告;礦井技術改造、擴建、水平延深補充勘探地質報告;閉坑地質報告。
二、下列技術文件,報省、市、縣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1、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總結報告(《煤礦安全規程》第133條)。
2、煤塵爆炸性鑒定結果(《煤礦安全規程》第151條)。
3、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鑒定報告及審批意見(《煤礦安全規程》第176條)。
4、確認不再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或礦井,撤銷突出危險的鑒定報告和審批文件(《煤礦安全規程》第176條)。
5、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煤礦安全規程》第228條)。
三、經集團公司審批的下列文件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1、礦井風量計算辦法(《煤礦安全規程》第103條)。
2、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核定報告(《煤礦安全規程》第104條)。
3、礦井初步設計和安全專篇。
4、集團公司技術管理辦法。
(注:礦井初步設計、礦井安全專篇經集團公司審查後,按程序分別報上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安全監察部門審批)
5、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
四、下列情況之一,由礦組織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查,報有關部門審批
1、開采三采煤、殘留煤柱,不能保持2個以上安全出口時,必須製訂安全技術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50條)。
2、采煤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或等於20m3/min、進回風巷道淨斷麵8m2以上,經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後,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采用專用排瓦斯巷,所製定的安全技術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137條)。
3、突出礦井的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計劃(《煤礦安全規程》第177條)。
4、水淹區積水無法排除,在積水麵以下的采掘設計(《煤礦安全規程》條262條)。
5、“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269條)。
6、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時的開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270條)。
7、綜采(放)工作麵的方案設計(《煤礦安全規程》第67、68、79、81條)。
8、改變全礦井通風係統時,所編製的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107條)。
9、礦井地麵永久抽放係統設計或改造方案(《煤礦安全規程》第145、146、148條)。
10、礦井安全監控係統設計或改造方案(《煤礦安全規程》第158條)。
11、采煤工作麵不采取煤層注水措施的報告(《煤礦安全規程》第154條)。
12、防治突出煤層的設計(《煤礦安全規程》第179條)。
13、突出礦井對突出煤層區域突出危險預測和工作麵突出危險性的預測報告(《煤礦安全規程》第186條)。
14、預抽煤層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有效性指標的審定(《煤礦安全規程》第190條)。
15、采區首采工作麵、“三下”開采工作麵、受水威脅的回采工作麵、有衝擊地壓災害傾向回采工作麵采掘地質說明書;采區地質說明書;礦井補充勘查設計及勘查成果報告。
16、采區水文地質探查(物探、鑽探、化探和水文地質實驗)設計(《煤礦安全規程》第267條)。
17、重大探放水設計(鄰礦老空積水區、強導水斷層破碎帶、岩溶陷落柱、強富水強承壓含水層)、注漿堵水設計、疏放水設計安全技術措施
18、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富含水層等有水力聯係的導水斷層、陷落柱時、經探查後依據其準備位置確定的防水煤柱尺寸。
19、井筒治理方案設計及施工組織設計。
20、礦井停產檢修計劃。
21、年度采掘計劃由礦組織編製,報公司初審後,由縣局審批。
22、封閉火區滅火時,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報縣局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245條)。
五、下列情況之一,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經理審批
1、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所製定的安全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7條)。
2、采區設計方案(《煤礦安全規程》第48條)。
3、衝擊地壓礦井的防治衝擊地壓實施細則,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4、有衝擊危險的邊角煤、采區內殘留煤柱、孤島工作麵等高應力集中區的開采設計及防衝措施。
5、開采衝擊地壓煤層的新水平,必須編製包括衝擊地壓防治措施的專門設計。
6、瓦斯濃度超過3%,排放瓦斯線長,影響範圍大,排放瓦斯風流切斷采掘工作麵的安全出口時,所製定的排入瓦斯的安全技術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140、141條)。
7、突出礦井的季度防治突出措施計劃(《煤礦安全規程》第177條)。
8、開采保護層,采空區內需留煤(岩)柱的請示(《煤礦安全規程》第197條)。
9、煤礦企業應查明礦區和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在編製中長期生產規劃和年度計劃時,應編製相應的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煤礦安全規程》第251條)。
10、在有水或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設計(《煤礦安全規程》第263條)。
11、水淹區域下廢棄的防水煤柱開采安全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264條)。
12、涉及重大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項目試驗及推廣的綜采(放)工作麵開采專項設計及有關安全措施。
13、礦井生產係統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的改造方案。
14、如果必須在井下采區內部、礦井主要回風井巷和通風機房20米範圍內井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所製定的安全措施。
六、下列情況之一,由礦有關單位(部門)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報礦審批
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15條)。
2、采區結束回撤設備時,必須編製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防火管理,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24條)。
3、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岩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41條)。
4、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製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45條)。
5、采煤工作麵回采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49條)。
6、同一采煤工作麵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複雜的采煤工作麵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53條)。
7、采煤工作麵遇頂底板鬆軟、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對於軟岩條件下,初撐力確實達不到要求的,要製定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54條)。
8、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57條)。
9、采煤工作麵采用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須有防止工作麵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麵的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62條)。
10、開采近距離煤層,上一煤層采用刀柱法、條帶法、或帶狀充填法控製頂板,下一煤層采用跨落法控製頂板時,必須製訂控製頂板的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並上報集團公司備案(《煤礦安全規程》第62條)。
11、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麵運送、安裝和拆除液壓支架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工作麵傾角大於15度時,液壓支架必須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傾角大於25度時,必須有防止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處理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和拆修頂梁支柱、底箱等大型部件時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工作麵爆破時,必須有保護支架和其它設備的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67條)。
12、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67條)。
13、采用綜合機械化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按晉煤安發〔2009〕118號文,山西省煤炭工業廳關於印發《山西省放頂煤開采工作麵設計審批和驗收工作方案》執行。必須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特點,對防塵、防火、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順序、采放平行關係、頂板控製、支架選型、端頭支護、切眼擴麵、支架安裝、初次放頂(煤)、工作麵收尾及支架回撤等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68條)。
14、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應有專人負責地壓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每次發生衝擊後,必須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調查,記錄發生前的征兆、發生經過、有關數據及破壞情況,並製定恢複工作的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81條)。
15、衝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麵臨近大型地質構造、采空區,通過其他集中應力區以及回收煤柱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81條)。
16、衝擊地壓煤層進行采掘工作前,必須編製包括防治衝擊地壓內容的掘進與回采作業規程及專項措施的實施規程,由礦總工程師審批
17、維修傾斜井巷,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製定行車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92條)。
18、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96條)。
19、巷道貫通(包括貫通各類硐室、采空區、各類安全技術邊界)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108條)。
20、同一采區內,同一煤層上下相連的2個同一風路中的采煤工作麵,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係統的掘進巷道或采煤工作麵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采用串聯通風,所製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114條)。
21、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由礦總工程師審批,並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同意(《煤礦安全規程》第121條)。
22、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製定停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124條)。
23、礦井通風係統中,如果某一分區風路的風阻過大,主要通風機不能供給其足夠風量時,可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並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同意(《煤礦安全規程》第125條)。
24、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並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同意(《煤礦安全規程》第127條)。
25、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方案,必須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133條)。
26、采掘工作麵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製定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後,進行處理(《煤礦安全規程》第139條)。
27、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係統遭到破壞以後恢複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140條)。
28、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製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141條)。
29、礦井井下臨時抽放瓦斯係統設計,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145、147、148條)。
30、突出礦井的月度防治突出措施計劃,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177條)。
31、因一台通風機檢修,造成礦井通風無備用通風機的情況下,必須製定專用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32、防突措施的效果檢驗報告,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186條)。
33、突出煤層進行采掘作業前,必須編製專門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並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同意(《煤礦安全規程》第205條)。
34、采取震動爆破措施必須編製專門設計,由礦總工程師審批,報集團公司備案(《煤礦安全規程》第210條)。
35、清理突出的煤時,必須製定防煤塵、片幫、冒頂以及瓦斯超限、出現火源、再次發生事故的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214條)。
36、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製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215條)。
37、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井行電焊、氣焊和噴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長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223條)。
井下進行照相錄像,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長審批。
38、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249條)。
39. 巷道掘進地質說明書,一般的回采工作麵采掘地質說明書;回采工作麵采後地質總結、采區采後地質總結。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40、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層等有水力聯係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時,必須查出其確切位置,並按規定留設防水煤(岩)柱。探查前必須編製探查設計、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265條)。
41、工作麵水文地質探查(物探、鑽探、化探和水文地質實驗)設計,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267條)。
42、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三帶”發育高度。當導水裂隙帶範圍內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268條)。
43、井巷揭穿含水層、地質構造帶前,必須編製探放水和注漿堵水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276條)。
44、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築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試壓應有專門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273條)。
45、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製排放水設計,並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285條)。
46、采掘工作麵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線,編製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286條)。
⑴接近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臨煤礦時;
⑵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⑶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⑷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⑸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時;
⑹接近有水的灌漿區時;
⑺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區時。
47、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信的有害氣體突然湧出的可能,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294條)。
48、建井期間的臨時爆炸材料發放硐室必須製定預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307條)。
49、掘進工作麵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321條)。
50、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掘工作麵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322條)。
51、在高瓦斯礦井和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的實體煤中,為增加煤體裂隙、鬆動煤體而進行的10m以上的的深孔預裂控製爆破,可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323條)。
52、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329條)。
53、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采用爆破處理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330條)。
54、提升係統,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對連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檢驗結果經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認定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煤礦安全規程》第412條)。
55、重大機電安裝工程的施工組織措施及技術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56、采區電氣設備使用3300V供電時,專門製定的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57、按《煤礦安全規程》進行防墜器試驗結果,須經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認定。
58、聯係測量時,必須製訂井筒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由礦總工程師審批。
59、開采衝擊地壓煤層必須編製專門設計(《煤礦安全規程》第81條)。
60、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在未構成通風係統前,其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所製定的安全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112條)。
61、礦井反風演習計劃(《煤礦安全規程》第122條)。
62、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所編製的設計和製定的綜合防突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199條)。
63、礦井最大湧水量和正常湧水量相差特大的礦井,對排水能力、水倉容量應編製專門設計,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280條)。
64、礦井摩擦輪式提升綱絲繩繼續使用報告。
65、礦井月度停產檢修計劃。
66、礦井第一次施工或工藝有較大變化的重大機電安裝工程的施工組織措施及安全技術措施。
67、其它采、掘、修工程、通防工程、機電安裝與撤除工程安全技術措施。


十三、一通三防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防止煤礦瓦斯、煤塵、火災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煤炭法》、《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家煤炭工業產業政策》、《煤礦安全規程》、《山西省煤炭企業辦礦標準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製定本規定。
第2條 “一通三防”工作必須堅持講求實際、尊重科學、嚴格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切實加強技術管理和安全監管,不斷鞏固和提高礦井安全生產水平,實現安全、高效、文明生產。
第3條 本規定適用於山西和順隆華煤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下屬各礦。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4條 各礦必須設立總工程師負責的“一通三防”管理機構。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生產能力60萬噸/年及以上礦井應當設立專職通風副總工程師。
第5條 各礦必須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崗位責任製。礦長是“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負責“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其他副職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第6條 公司各礦應當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一)“一通三防”責任製。
(二)礦井通風管理製度。
1、礦井通風管理;
2、局部通風管理;
3、通風設施管理;
4、巷道貫通管理;
5、盲巷管理;
6、測風管理;
(三)礦井瓦斯管理製度。
1、瓦斯檢查製度;
2、礦井排放瓦斯管理製度;
3、瓦斯超限管理製度;
(四)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製度(地麵永久瓦斯抽采係統、井下臨時瓦斯抽采係統、瓦斯抽采技術規範、瓦斯抽采日常管理、瓦斯抽采技術資料)。
(五)礦井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六)礦井隔爆設施管理製度。
(七)礦井防滅火管理製度(井下自然發火預防、井下滅火、火區管理、火區啟封)。
(八)礦井通風安全監控管理製度。
(九)通防設施工程質量管理驗收製度。
(十)井下爆破管理製度。
(十一)儀器儀表管理製度。
(十二)“一通三防”知識培訓管理製度
第7條 公司各礦必須製定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以 “一通三防”為重點的安全知識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8條 公司各礦必須按規定足額提取生產安全費用,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其中用於“一通三防”方麵的費用不應低於提取總額的50%。總工程師負責“一通三防”安全費用的安排和使用,必須保證通風設備、儀器儀表、監測監控、瓦斯抽放、火災防治、綜合防塵、防突以及通風係統改造等方麵的基本投入。
第9條 公司各礦必須堅持以“一通三防”為重點的隱患排查治理,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不斷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三章 礦井通風
第一節 通風係統
第10條 公司各生產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其中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井下爆破材料庫、采區變電所、充電室必須實行獨立通風,其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必須按規定設計和施工專用回風巷。建設礦井必須優先施工通風工程,優先形成全負壓機械通風係統。
第11條 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麵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係統後,方可回采。采掘工作麵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
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采取防止從巷道的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的措施。礦井在同一煤層、同翼、同一采區相鄰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麵沿空送巷時,采掘工作麵嚴禁同時作業。
第12條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采區專用回風巷內不得運輸物料、安設電氣設備,在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區域,專用回風巷不得行人。
第13條 串聯通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
第14條 礦井開拓或準備采區時,必須根據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瓦斯湧出量編製通風設計。
第15條 工作麵順槽之間不得隨意施工聯絡巷,確需施工的,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公司審批。
第16條 采用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巷道,其架線必須處於全風壓通風的進風側,架線終端距回風口大於200米。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嚴禁使用架線式電機車。
第17條 以下安全措施必須報公司批準:
1、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在未構成通風係統之前的串聯通風安全措施;
2、改變采區以上通風係統時的安全措施。

第二節 通風設施
第18條 公司各礦必須構築可靠的控製風流的風門、風橋、密閉、風窗等通風設施,嚴禁擅自拆除通風設施或者改變通風設施的狀態。
1.使用的風門應使用如下規格, 風門規格:
寬×高:0.8 m×1.2m、1.7 m×1.7m、 1.7 m×2.4m。
2.永久設施砌築標準:
(1)牆體用不燃性材料建築,厚度不小於0.5m,嚴密不漏風(手觸無感覺,耳聽無聲音)。
(2)牆體平整(1m內凹凸不大於10mm,料石勾縫除外);無裂縫(雷管腳線不能插入)、重縫、對縫和空縫。
(3)牆體周邊掏槽(岩巷已見實幫實底、錨噴及砌镟巷道完好的除外),上下要砌在頂底堅實的硬頂、硬幫上,要與煤岩接實;有偽頂或軟岩時,要挑頂或起底,四周要有不少於0.1m的裙邊。
(4)設施周圍5m內巷道支護良好,無雜物、積水、淤泥。
(5)有水通過風門時,應設水溝,底部設反水池或擋風簾;通過牆體的電纜孔、管路孔要封堵嚴密不漏風;風筒穿過風門牆體時必須在牆上安設與膠質風筒等徑的硬質風筒。
(6)密閉內有水的設反水池或反水管;自然發火煤層的采空區密閉要設觀測孔、措施孔,孔口封堵嚴密。
(7)已采區密閉在工作麵回撤後,應遵守以下規定:
① 在5天內完成封閉。
② 有條件或有礦震危險的區域,應將兩密閉間巷道(不小於15m)用粉煤灰固化材料充填,不具備充填條件的,封閉時應先施工5m沙袋牆後,再施工永久閉。
③ 停采線應預埋注漿管路和監測束管,並向停采線高位施工注漿孔和束管監測孔。
④ 對停采線高位大量多次灌漿(有粉煤灰係統的應用粉煤灰漿液),注漿流經的地點要采取可靠的疏水措施。
(8)永久密閉距巷道口不得超過5m,超過3m以上的要在距巷道口2m左右設置柵欄,警標、說明牌和檢查牌(進回風巷道之間的擋風牆除外)。柵欄孔規格不得大於200×200mm,確保牢固可靠。
密閉距全風壓通風巷道口小於3m時,可不設柵欄。
(9)永久風門同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 風門應在同一地點安裝兩道,並有開關閉鎖裝置。主要進回風道之間風門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突出區域的所有風門,應同時安裝反向風門。
兩道風門的距離,應能保證行車或行人時不同打開。行人風門、人工推車風門不小於5m,電機車運輸風門不小於一列車長度。
② 風門門扇要用不少於3cm厚的木板或其它材料製成,木板接茬的位置要采用錯口接法並穿帶。如用雙層木板,中間要用堅固防水材料,其總厚度不應小於4cm。
③ 門框要包邊,沿口有襯墊,門扇與門框接觸的位置要保持嚴密以減少漏風。門框要有3—5度的傾角,門扇與門框不得歪扭。所有風門必須能自動關閉。
④風門底部的水溝處要設反水池或擋風簾,通車風門要設底坎,電纜孔應封堵嚴實。
⑤ 風門前後5m內巷道支護良好,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3.臨時設施砌築標準:(包括臨時風門、臨時密閉)
(1)牆體用不燃性材料建築,厚度不小於0.5m,嚴密不漏風(手觸無感覺,耳聽無聲音)。
(2)牆體平整(1m內凹凸不大於10mm,料石勾縫除外);無裂縫(雷管腳線不能插入)、重縫、對縫和空縫。
(3)臨時設施設在頂、幫良好處,見硬底、硬幫與煤岩體接實。
(4)設施周圍5m內支護良好,無片幫、冒頂,無雜物、積水、淤泥。
(5)臨時密閉不漏風,密閉前要設柵欄、警標和檢查牌;密閉距全風壓通風巷道口小於3m時,可不設柵欄。
(6)臨時風門同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 風門應在同一地點安裝兩道,並有閉鎖開關裝置。兩道風門的距離,應能保證行車或行人時不同打開。行人風門、人工推車風門不小於5m,電機車運輸風門不小於一列車長度。
② 通車風門要能自動開關,通行電車不能自動開關的風門要設專人負責開關。。
③ 風門門扇要用不少於3cm厚的木板或其它材料製成,木板接茬的位置要采用錯口接法並穿帶。如用雙層木板,中間要用堅固防水材料,其總厚度不應小於4cm。
④ 門框要要包邊,沿口有襯墊,門扇與門框接觸的位置要保持嚴密以減少漏風。門框要有3°—5°的傾角,門扇與門框不得歪扭。行人風門能自動關閉。
⑤ 風門底部的水溝處要設反水池或擋風簾,通車風門要設底坎,電纜孔應封堵嚴實。。
⑥ 風門前後5m內巷道支護良好,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6) 因處理事故或臨時調風,臨時性密閉牆體可用木板魚鱗式搭接,四周接觸嚴密,並用水泥抹麵,但使用時間不超過7天。
4.調節風窗
(1)調節風窗是在風門(閉牆)上部或其它部位設置專用四邊形或能調節斷麵大小且可固定的風窗,用以增減巷道風阻調節風量的通風設施。
(2)其砌築質量應符合永久風門質量要求。
(3)設施周圍5m內巷道支護良好,無雜物、積水、淤泥。
(4)調節風窗斷麵的大小應根據配風計劃或生產需要的風量來確定。
(5)因處理事故或臨時調風,臨時性調節風窗可用木板魚鱗式搭接,並用水泥抹麵,但使用時間不超過7天。
5.風橋
① 永久性風橋設置在主要進、回風巷道交岔口。
② 風橋上、下巷均應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或砌碴。橋麵平整不漏風(手觸感覺不到漏風為準)。
③ 支護或砌噴後,每端都要超出交岔4m以上。
④ 風橋上巷的斷麵不小於原巷斷麵的五分之四,坡度要小於30度,橋而要成流線型。
⑤ 風橋兩幫接口嚴密,四周見實幫、實底,並要充填搗實。
⑥ 風橋前後內巷道支護良好。
⑦ 風橋的上下巷均不得設置風門或調節風窗。
⑧ 若用上行或下行繞道代替風橋時,上巷底板與下巷頂板的距離不得小於3m。特殊情況要製定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⑨ 風橋前後各5m範圍內巷道支護良好,無雜物、積水、淤泥。
6. 測風站
(1)應設在平直的巷道中,其前後各10m範圍內,斷麵無變化、無障礙物、拐彎、風流分支和彙合點等。
(2)測風站斷麵要規整,呈固定型斷麵,長度不小於4m。
(3)測風站內應懸掛測風記錄牌板,記錄牌板記明測風站的巷道斷麵積、平均風速、風量、空氣溫度、大氣壓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定日期以及測定人等項目。
7. 密閉牆砌築前,應將通往密閉牆以內的所有管線及軌道拆開;留有措施孔的密閉牆在安全工程實施完畢後,將措施孔封堵嚴實。
8.井下通風設施均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損壞要及時進行修複。
9.井下巷道不得使用風布簾控製風流(不包括巷道頂幫及回風隅角處理積聚瓦斯),如特殊地點需要時應由礦總工程師批準。並有專人看管,防止損壞造成風流紊亂。
10.密閉牆、防火牆、風門、風橋、調節風窗等通風設施竣工後,由礦通風副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按質量標準組織驗收,對不合格的工程要返工處理。
11.工程驗收完畢後,要填寫通風工程驗收記錄台帳,進行統一編號並注明設施的地點、位置、施工竣工日期、施工負責人、規格質量驗收人、驗收日期等並妥善保存。
12.對井下所有的通風設施,均要建立通風設施管理台帳,安設管理牌板,並設專人進行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13、所有密閉必須留設觀測管、措施管,並定期進行檢查。
第19條 不得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麵回風側不應設置風窗。
第20條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必須砌築永久性擋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連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第三節 主要通風機
第21條 公司各礦必須采用機械通風,並能實現反風功能,主要通風機的安裝、使用、反風設施要符合《規程》有關要求,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第22條 公司各礦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反風演習方案和結果必須報公司通防部備案。
第23條 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台主要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台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正確控製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第24條 備用主要通風機因故無法正常運行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如超過一周須報公司通防部備案。

第四節 局部通風
第25條 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壓氣、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瓦斯噴出區域和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的掘進通風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
第26條 掘進工作麵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 (專用開關、專用線路、專用變壓器、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和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
第27條 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並實行掛牌製,其它人不準隨意停開。公司各礦要建立無計劃停電停風台帳以及無計劃停電停風管理製度。
第28條 嚴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使用2台局部通風機向同一地點供風的,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第29條 局部通風機的安裝、使用、維護必須符合《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麵的距離以及混合式通風的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30條 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麵,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人員要撤至全負壓通風巷道處,並在盲巷口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
恢複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隻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第五節 通風管理
第31條 公司各礦必須以風定產,以風定麵,采掘工作麵數量不得超過核準通風能力允許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最多采掘工作麵個數,60萬噸/年以下的礦井必須按照一采兩掘組織生產。
第32條 公司各礦必須建立測風製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麵測風。采掘工作麵及其它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測風站必須按規定設置,並懸掛記錄牌。
第33條 公司各礦必須製定通風巷道維修製度,加強井巷的維修,保持巷道設計斷麵,保證通風暢通和行人安全。
第34條 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係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應報公司通防部備案。
第35條 公司各礦必須按季繪製通風係統圖,並按月補充修改。多煤層同時開采的礦井,必須繪製分層通風係統圖。通風係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巷道斷麵、風速、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
第36條 采煤工作麵投產時,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對采煤工作麵的通風、防塵、抽放瓦斯、監控等係統進行驗收,不符合規定的不準生產。
第六節 巷道貫通
第37條 一般掘進巷道貫通前,必須由通風部門編製調整通風係統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由礦總工程師審批,通風區(隊)長現場指揮。掘進巷道與已密閉區域、老窯及情況不明的巷道貫通前,必須製定相應的巷道貫通措施,並報公司審批,貫通時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現場指揮。
第38條 平行巷道(正副巷)與橫貫貫通執行下列規定:
1.平行巷道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及時貫通,一個頭超前另一個頭的距離不得大於橫貫間距,貫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經掘出的盲巷。
2.兩巷的貫通相距20m(機掘巷道相距50m)時,隻準從一個頭向對方接通,不得對接,對方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每次爆破前,班組長和瓦斯檢查工要到對麵工作麵(或巷道)檢查瓦斯情況,隻有當對方工作麵各處瓦斯濃度均在1%以下時,設好警戒,方可裝藥爆破。
3.正、副巷和橫貫的施工,不得同時裝藥爆破,每次裝藥爆破都必須停電撤人,並設置警戒。
4.橫貫貫通後應停止掘進工作,對後一橫貫立即組織封閉,並隨即進行改道移局扇。
5.貫通工作由安監部門負責人現場監督措施落實,進行貫通。
第39條 對掘巷道的貫通執行下列規定:
1.生產隊組接到巷道貫通的通知書後,必須立即停止一個工作麵掘進,隻允許一個工作麵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麵切斷電源,設置柵欄,保持正常通風,正常檢查瓦斯,瓦斯超限時,停止對方工作麵的掘進,進行處理。
2.掘進的工作麵每次裝藥爆破前,都必須由班組長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對方工作麵檢查瓦斯等情況,隻有當各處瓦斯濃度均在1%以下時,方可裝藥爆破。
3.每次爆破前,必須在對方工作麵柵欄以外,全風壓通風地點的進風側設置專人進行警戒。
4.貫通時,要有一名通風部門的負責人現場指揮貫通,貫通後立即調整通風係統,並對相關區域的風量、瓦斯情況進行全麵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40條 采煤工作麵切眼與上一工作麵尾巷貫通,若貫通巷內存在冒頂、積聚瓦斯、積水時,必須做到情況清楚,創造條件進行整巷、排水、排瓦斯,隻有貫通巷瓦斯濃度降 到1%以下時,才能貫通。如貫通巷內情況不明,又無條件整巷、排水,不能提前排放瓦斯時,由礦總工程師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提出專項貫通措施,由救護隊協助貫通。
第41條 對於已經存在礦井之間貫通的地點,公司各礦必須進行可靠封閉,達到防水、防火、防爆要求,並掌握對方的開采範圍、通風方式及發火情況,以便及早在本礦受影響的區域內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
第四章 瓦斯防治
第42條 公司各礦每年必須進行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
第43條 公司各礦必須建立瓦斯報表審查製度。瓦斯檢查工將井下瓦斯檢查記錄報送通風管理部門,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礦調度室彙報。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必須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44條 低瓦斯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每個采區垂深每增加50m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
第45條 井下爆破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 “三人連鎖”爆破製度,隻有當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小於1%時,才準裝藥爆破。
第一節 瓦斯檢查
第46條 公司各生產礦井必須根據瓦斯檢查範圍、類型、法定出勤等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工。瓦斯檢查工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責任心強,有二年以上井下工作經驗,熟悉通風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識和要求,能熟練使用瓦斯檢定器(光學甲烷檢測儀),並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資格證。
第47條 公司各礦必須建立按巡回檢查計劃圖表檢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氣體的製度,其檢查次數規定如下:
1.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的采掘工作麵、煤倉和其它有人工作地點,每班至少檢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機電峒室,已采區閉牆、盲巷臨時閉牆、無人工作的工作麵每班至少檢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機采、綜采回采麵與煤巷、半煤岩巷掘進麵應設專職專人檢查瓦斯。
2.低瓦斯礦井所有采掘工作麵、煤倉和其它有人工作地點,每班至少檢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機電峒室、已采區閉牆、盲巷臨時閉牆,無人工作的工作麵,每班至少檢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礦井的分區回風和礦井總回風等回風巷道都必須設點檢查,每班至少檢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第48條 通風管理部門及其專業隊組要根據通風係統和檢查任務的大小分別劃分瓦斯檢查區域,據此確定檢查人員,規定每個區域的巡回路線、檢查時間、檢查內容、交接班地點和方式等,製定各區域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
瓦斯檢查計劃圖表每月製定一次,當月內原確定瓦斯檢查區域發生變化時,計劃圖表應及時修改。
第49條 瓦斯巡回檢查圖表中,應設的主要檢查點為:
1.采煤、掘進工作麵進風、工作麵風流、回風、高冒區,采煤麵上隅角等;
2.其它需要檢查的地點。
第50條 除上述檢查點外,瓦斯檢查工對負責區域各種峒室、通風設施的完好情況、監控裝置及有關地點的瓦斯情況都應進行檢查,發現有瓦斯超限時,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51條 所有的采掘工作麵都必須設置瓦斯檢查牌板,嚴禁2個工作地點共用1塊瓦斯牌板。
第52條 瓦斯檢查必須做到“三對口”(瓦斯檢查手冊、瓦斯牌板、瓦斯班報)、“一提前”(提前入井檢查瓦斯)。采掘工作麵的檢查結果須經該工作麵班組長簽字確認。
第二節 瓦斯排放
第53條 因停電等原因造成全礦井停風時,必須首先打開防爆蓋(門)或井上其它風門。主扇啟動時,采用風流短路的方法排放瓦斯,在主扇出風口瓦斯濃度不超2%時,逐漸將風門關閉。
第54條 在恢複礦井通風係統後,當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入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礦井總回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其他人員方可入井。
第55條 井下中央變(配)電所、采區配電室、電機車架線附近,在恢複送電前應由瓦斯檢查工全麵檢查,隻有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方可由外向裏逐級送電。
第56條 采煤工作麵禁止使用局部通風機處理上隅角瓦斯。
排放瓦斯必須堅持低濃度排放的原則,采用控製風量等方法排放,與全風壓風流混合後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嚴禁“一風吹”。 瓦斯流經及影響區域必須事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柵欄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
第57條 掘進工作麵臨時停風地點實行分級管理、分級排放製度。
1.掘進工作麵臨時停風時間不超過30min時,由瓦斯檢查工按一般規定進行排放;
2.停風時間在30min至8小時以內,或雖未超過30min但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2.0%、不超過3%時,由瓦斯檢查工(或專職爆破工)電話彙報調度,由值班長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員進行排放;
3.停風時間超過8小時或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3%時,排放瓦斯由通風部門的領導提出措施,指定通風隊進行排放。
第58條 排除封閉區、情況不明的巷道、聯通已采區、老空區、火區等處的瓦斯時,由礦提出書麵措施報公司審批,由礦總工程師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排放。
第59條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裏依次進行,1個采區內嚴禁2個瓦斯超限地點同時排放瓦斯。排放串聯通風區域的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從進風方向第1台 局部通風機處開始排放,隻有第1台局部通風機送風的巷道內排放瓦斯結束後,且串聯風流的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下1台局部通風機方可送電排放其送風巷道的瓦斯。
第60條 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巷道出現體積大於0.5m3,濃度達到2%的局部瓦斯積聚時,由瓦斯檢查工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瓦斯積聚要彙報礦分管領導,由分管領導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專人進行排放。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第三節 瓦斯抽放
第61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麵永久瓦斯抽放係統或井下移動瓦斯抽放泵站,並製定瓦斯抽采利用方案:
  (一)瓦斯湧出量大於5m3/ min的采煤工作麵或瓦斯湧出量大於3m3/ min的掘進工作麵,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
  1.大於或等於40m3/ min;
  2.年產量100~150萬噸的礦井,大於30m3/ min;
  3.年產量60~100萬噸的礦井,大於25m3/ min;
  4.年產量40~60萬噸的礦井,大於20m3/ min;
  5.年產量小於或等於40萬噸的礦井,大於15m3/ min。
  (三)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
第62條 公司各礦必須堅持“多措並舉、應抽盡抽、抽采平衡”的原則綜合抽采瓦斯,並且提前3-5年製定抽采瓦斯規劃,每年年底前編製下年度的抽采瓦斯計劃,以確保抽采瓦斯工作麵的正常銜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第63條 在礦井開拓布局和煤層開采程序方麵,應堅持瓦斯抽采工程優先、保護層開采優先的設計原則。抽放瓦斯方法應根據各礦的具體情況確定。
第64條 有煤與瓦斯突出的生產礦井, 在采用鄰近煤層和采空區瓦斯抽放等多種方式進行綜合抽采的同時,必須對突出煤層進行本煤層瓦斯預抽。
突出煤層工作麵采掘作業前必須將控製範圍內煤層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層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將瓦斯壓力降到煤層始突深度的煤層瓦斯壓力以下。若沒能考察出煤層始突深度的煤層瓦斯含量或壓力,則必須將煤層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將煤層瓦斯壓力降到0.74MPa(表壓)以下。
第65條 凡進行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麵,必須編製專門抽放設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同意、報公司批準後,方可施工。
第66條 瓦斯抽放應推廣使用水環式抽放泵,對於進行本煤層預抽或抽放濃度低於25%的瓦斯抽放係統必須使用水環式抽放泵,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2套,1套運行,另1套備用。
第67條 設置井下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並做到:使用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應安設在新鮮風流中;抽放的瓦斯排入回風巷時,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須設置柵 欄、懸掛警戒牌,柵欄設置的位置是上風側距管路出口5m、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m,兩柵欄間禁止任何作業和行人。
第68條 抽放的瓦斯利用時,瓦斯濃度不得低於30%,且在利用瓦斯的係統中必須裝設防回火、防回氣、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采用幹式抽放瓦斯設備時,抽放瓦斯濃度不得低於25%。抽放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應超過泵房房頂3m。
第69條 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瓦斯時,必須經常檢查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等有關參數的變化,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應立即采取措施。
第70條 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並應有防止砸壞的措施;管路入井前、接入專用瓦斯排放巷道前,必須設置絕緣段。
第71條 凡是新安裝的抽放瓦斯管路,必須進行氣密性試驗。試驗時管內瓦斯濃度不得超過3%,負壓不得低於30Kpa,漏氣率不得超過每千米3m3/min。
第72條 抽放礦井必須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瓦斯抽放日常管理,總結分析抽放效果,研究改進抽放技術方案。必須有專門的抽放隊伍,負責打鑽、管路安裝和抽放參數的 觀測等,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製和操作規程;同時要對抽放管路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堵漏、放水、排除故障。
第73條 抽放瓦斯礦井必須具備《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規範》要求的圖紙、記錄、報表、台帳。瓦斯抽放參數(抽放量、瓦斯濃度、負壓、正壓、大氣壓、溫度)人工測定時,泵房內每小時測定1次,井下幹管、支管每周測定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74條 瓦斯抽放管路應敷設在專用回風巷或專用排瓦斯巷內。在對敷設在專用排瓦斯巷內的瓦斯抽放管路進行連接、拆除等撞擊性維護時,專用排瓦斯巷內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
第75條 凡進行抽放瓦斯的礦井,必須在礦井設計時編製專項瓦斯抽放設計,按礦井建設審批權限報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監管的處室(科室)審批。具體設計內容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新建、技改和資源整合的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必須包括瓦斯抽放的內容;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設計必須編製瓦斯抽放專章(節)。
第76條 瓦斯抽放係統采區以上主幹係統工程施工,必須嚴格按設計進行,不得隨意改變設計參數,如確需修改時必須經原審批部門審查同意。
第77條 抽放工程竣工後,由礦總工程師牽頭,組織設計、生產、通風、安監等部門會同施工單位有關人員對工程質量進行初驗合格後,然後逐級上報原審批部門驗收。
第四節 防治突出
第78條 在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等綜合防突措施;對於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必須編製防治煤層突出的設計方案。
第79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成立防突專業小組,配備通風、地質、防突等專職技術人員,負責防突技術指導、措施製定、資料積累與分析管理工作,編製年度防突計劃,檢查防突措施落實情況等。
根據突出煤層采掘範圍,配備足夠的預測預報、效果檢驗人員和相應儀器、設備,按規定進行預測預報、效果檢驗工作。
第80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地質部門必須及時提供地質報告書、瓦斯地質資料(包括:斷層、褶曲軸、衝刷帶、構造煤、煤層硬度等地質變化情況),為編製防突計劃提供依據。
第81條 礦總工程師應根據地質報告書、瓦斯地質及預測預報等資料,按照“四位一體”防突原則,組織有關部門製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報公司批準後執行。
第82條 公司各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投用前,由公司組織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設計進行驗收。
生產礦井的采掘工作麵生產前,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對工作麵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設計進行驗收。
第83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經過不少於一個月的防突知識培訓,熟悉突出征兆與防治的基本知識,經考試合格後方可從事井下工作。
第84條 進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工作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在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附近、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並設置有供給壓縮空氣設施的避難硐室或壓風自救係統。工作麵回風係統中有人作業的地點,也應設置壓風自救係統。
第85條 煤與瓦斯突出煤層施工地點必須配備專職機電維護工,經常檢查設備防爆性能,嚴防設備失爆。
第五章 粉塵防治
第一節 防塵管路
第86條 公司各礦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係統,防塵管路中應安裝水質過濾裝置,並定期清理汙垢。地麵必須建立永久性水池,其容量應不小於200 m3,並具有備用水池。
第87條 礦井主要進回風大巷、礦井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井巷、采區進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及巷道、煤倉與溜煤眼放煤口、翻煤點、轉載點以及選煤樓、洗煤廠等產生粉塵地點均必須安設防塵管路。皮帶斜井、皮帶巷的管路每隔50m設一個三通閥門,其它巷道每隔100m設一個三通閥門。
第88條 防塵管路應安設平直、吊掛牢固,不拐死彎,接頭嚴密不漏水,並設專門人員定期維修。采掘巷道管路安設距工作麵不得大於50m,防塵管路不得兼作排水管、壓風管。

第二節 降塵措施
第89條 采煤工作麵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開展煤層注水工作。煤層注水必須提前編製設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
第90條 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於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1.5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如果內噴霧不能正常使用,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4 Mpa。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水壓不得小於3MPa,外噴霧水壓不得小於1.5MPa;如果內噴霧使用水壓小於3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第91條 液壓支架和放頂煤工作麵放煤口必須安裝使用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機掘工作麵應安裝使用除塵器或除塵風機。爆破作業必須采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後應衝洗煤壁,爆破時應噴霧降塵。
第92條 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麵的進回風巷、掘進、開拓巷道及其它需要風流淨化的巷道必須安設能封閉巷道全斷麵霧化效果好的淨化風流水幕;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等產塵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
第93條 回采、掘進工作麵、噴漿等作業地點,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人員必須佩帶防塵口罩進行個體防護。
第94條 公司各礦必須建立定期衝洗刷漿製度,定期對井巷進行衝洗、刷漿;溜煤眼、皮帶頭、轉載點及易產生粉塵飛揚的地點,應根據實際情況隨時衝洗,確保各地點沒有連續長度大於5m,厚度超過2mm的粉塵堆積。

第三節 隔爆措施
第95條 新礦井或生產礦井延伸一個新水平必須對煤層進行煤塵爆炸性鑒定。
第96條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必須集中布置安裝隔爆水棚,建立隔爆設施管理台賬。
第97條 隔爆設施設置地點及要求:
1、主要隔爆棚設置地點:礦井兩翼與井筒相聯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相鄰采區之間的運輸巷和回風巷、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
2、水棚應設在巷道的直線段內,與巷道的交叉口、轉彎處距離不得小於50m。
3、輔助隔爆棚設置地點:回采工作麵進風巷和回風巷道,采區內的煤層掘進巷道,位置應設在距工作麵60~200m範圍內。
4、隔爆水棚必須符合煤礦用隔爆水棚通用技術條件規定,經國家質檢部門檢驗合格。
5、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麵積計算,主要隔爆棚不少於400L/m2;輔助隔爆棚不少於200L/m2。
6、水棚的排間距應為1.2m~3.0m,主要棚的棚區長不少30m,輔助棚的棚區長不少於20m。
7、水棚掛鉤位置要對正,相向布置(鉤尖與鉤尖相對)掛鉤角度為(60± 5)度,鉤尖長度為25mm。
8、水棚之間的間隙與水棚同支架或巷壁之間的間隙之和不得大於1.5m,棚邊與巷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0.1m,水棚距巷道軌麵不應小於1.8m,棚區內各排水棚的安裝高度應保持一致,棚區巷道需挑頂時,其斷麵積和形狀應與其前後各20 m 長度的巷道保持一致。

第四節 粉塵測定
第98條 公司各礦必須開展粉塵測定工作,必須定期對井上、下作業場所的粉塵進行測定。
第99條 每一礦井必須開展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工作。采、掘工作麵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工作麵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每個采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采樣,1個班次內至少采集2個有效樣品,先後采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少於4個。
第100條 粉塵測定應符合以下要求:
1、井下每個測點的粉塵濃度每月測定兩次,井上測點每月測定一次,在測定全塵濃度的同時,還必須測定呼吸性粉塵濃度。每個測塵點的布置要符合規定。
2、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每半年測定一次。
3、粉塵測定點設置和測定方法應按AQ1020-2006《煤礦井下粉塵綜合防治技術規範》等規定執行。

第六章 防滅火
第101條 公司各礦必須製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麵建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
第102條 公司各礦必須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與防塵係統的水池和管路共用。井下消防管路水源總控閥門應接在進風巷,井下各峒室進風口10m範圍應設置三通閥門,主要峒室應配備消防器材,並定期檢修、維護。
第103條 井下消防材料庫內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在礦井應急預案中明確作出規定,並予以保證。
第104條 公司各礦每季度應對井上、下消防管路係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1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105條 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和穿化纖衣服下井,嚴禁井下吸煙、使用燈泡取暖、使用電爐。井下嚴禁使用汽油、煤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等必須在蓋嚴的鐵桶內存放,用過以後不得亂扔、亂放。
第106條 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室,進行處理。
第107條 公司各生產礦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區、開采新煤層時,必須對所開采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第108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並遵循以下規定:
1.采區設計應采用後退式布置。工作麵必須采用後退式開采,並應堅持正常的開采速度,不應隨意停采;因故長期停采的,必須對工作麵進行封閉或製定專項防火措施,報公司審批,消除自然發火隱患。
2.開采厚或特厚煤層時,必須有專項防滅火設計,且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預防煤層自燃的具體措施。
3.煤柱留設必須要考慮防火需要,應視煤層硬度、裂隙發育以及采場壓力等情況留設足夠寬度的煤柱,防止煤柱漏風導致自燃。
4.必須開展自燃火災的預測預報工作。對回采工作麵、采區回風巷和可能發火地點每班至少檢查一次一氧化碳等氣體;對火區、采空區等可能發火的地點,每周至少檢測分析一次氣體、溫度、壓差等參數;對異常點隨時檢查、檢測分析,及時掌握異常點的變化動態。預測預報檢測報表要由通風區(科)長或技術主管進行簽字審核,每月進行一份火情分析,及時掌握礦井自然發火動態。
第109條 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完成撤設備和對采空區永久性封閉工作。因故不能按期封閉的工作麵,必須製定防火措施報公司審批。
第110條 封閉采空區密閉位置應選在采場板壓力穩定地點,且要留出以後密閉加固的空間,密閉前後10米內巷道支護不得拆除,密閉質量必須符合通風設施建築標準要求。
第111條 對廢棄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風眼必須進行層間永久性封閉,以防止自然發火及層間有毒、有害氣體擴散。
第112條 回風巷、峒室回風道、聯絡巷等地點浮煤、電纜皮等可燃物必須明確責任單位管理,定期檢查,及時清理幹淨。
第113條 公司各礦應定期普查地表塌陷裂縫,對產生的裂縫必須進行充填,防止因地表裂縫漏風導致采空區自燃。
第114條 封閉火區滅火時,應盡量縮小封閉範圍,並製定專項措施,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等事故發生。
第115條 礦井發生火災形成火區後,必須建立火區管理台帳,並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注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時間、地點。對符合注銷或啟封條件的火區,應先向公司提出注銷或啟封報告,經批準後方可注銷或啟封。啟封已經熄滅的火區,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執行。
第七章 其 它
第116條 嚴格控製攝影,攝像器材入井。非防爆的攝影、攝像器材禁止入井。有防爆合格證的攝影、攝影器材入井時,公司各礦應製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明確活動範圍、行走路線和安全措施,並安排通風、安監人員全程監護。
第117條 嚴格井下電焊、氧焊等明火作業管理。井下、井口房不得進行電焊、氧焊和噴燈等明火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進風井巷及井口房、井底主要硐室內進行電焊、氧焊作業時,每次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並報請礦長批準。作業過程必須有通風人員現場檢查瓦斯,安監人員現場監督措施執行情況。施工完畢後,必須安排專人在現場留守觀察1h 以上,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第118條 嚴格入井材料、設備的檢查把關,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入井設備必須具有“三證一標誌”(即防爆合格證,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產品計量合格證和煤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入井的膠帶、電纜、管線、風筒、塑料網等材料必須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的試驗合格證明。

第八章 附 則
第119條 本規定由山西和順隆華煤業集團負責解釋。
第120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十四、礦井安全檢測監控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煤礦瓦斯治理“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十二字方針,著力構建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目標,建立限員入井、便於救援的人員定位係統,及防止超能力生產的產量監控係統,加強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建設和維護,確保安全監控係統的正常使用,提高監控數據準確性、可靠性,有效控製和減少煤礦安全事故,保障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係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監控係統裝備聯網和維護使用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06〕21號)等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等,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新裝、在用的安全監控係統、安全監控係統維護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未經驗收合格的煤礦安全監控係統不得投入使用。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必須具有模擬量、開關量、累計量采集、傳輸、存儲、處理、顯示、打印、聲光報警、控製等功能,用於監測甲烷濃度、一氧化碳濃度、風速、風壓、溫度、煙霧、饋電狀態、風門狀態、風筒狀態、局部通風機開停、主通風機開停,並實現甲烷超限聲光報警、斷電和甲烷風電閉鎖控製,由主機、傳輸接口、分站、傳感器、斷電控製器、聲光報警器、電源箱、避雷器等設備組成的係統。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維護是指安全監控係統、網絡運行、儀器裝備的管理和調校、使用、維護、維修、報廢鑒定、斷電閉鎖功能測試、配置甲烷校準氣體等工作。
第二章 監控數據網管理
第三條 公司各礦監控數據網直接市局監控中心。辦公網用戶計算機設備不允許直接進入該網絡。監控數據網通過高性能安全設備與辦公網相聯,辦公網用戶通過數據中心訪問安全生產信息,不允許直接訪問監控數據網。
第四條 接入監控數據網內的所有計算機設備及其安裝軟件應登記備案,未經管理部門同意,嚴禁私自接入。監控數據網內計算機設備統一安裝防病毒軟件,未經管理部門同意並經同性能殺毒軟件處理,不允許進行外部磁盤(光盤、軟盤、U盤等)操作,確保網內係統不受病毒攻擊。
第五條 為確保監控數據網絡安全,接入市局監控數據網的係統,凡涉及網絡係統安全的部分,須有專業部門設計,統一實施,各單位不得自行實施。
第六條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聯網實行分級管理。各礦井安全監控係統應能接入市局監控數據網,並保證實時性與安全性。
第七條 集團公司安全監控網絡中心設在總調度室,通防部設有顯示終端。各級領導、各部門根據分管權限,可從公司局域網查看安全監控係統實時數據和曆史數據。
第八條 網絡中心必須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員應認真監視監控數據,核對煤礦上傳的隱患處理情況,打印報警信息日報,報值班領導審閱。發現瓦斯超限報警、饋電狀態異常等情況,要詳細查詢,並通知有關職能管理部門和分管領導,按規定進行處理。各礦監控中心接到公司網絡中心和職能管理部門發出的報警處理指令後,要立即處理落實,並將處理結果向公司網絡中心和職能管理部門反饋。
第九條 各級監控中心值班人員發現煤礦安全監控係統通訊中斷或出現無記錄情況,必須查明原因,通知信息中心和各礦安全監控中心站立即進行處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下達處理意見,處理情況記錄備案,上報值班領導和職能管理部門。監控中心每月應對瓦斯超限情況進行彙總分析,上報職能管理部門和分管領導。
第十條 各礦井安全監控係統應提供與聯網係統的數據通訊接口軟件,應至少支持OPC、SuiteLink、現場總線(符合國際標準)以及數據交換文件四種通訊接口方式的一種。采用數據交換文件方式作為與聯網係統數據接口的監控係統,其數據交換文件必須保存1月以上,以備分析。
第十一條 各礦井安全監控係統應提供與聯網係統風格一致的組態畫麵,並提供真實的告警與故障情況,聯網係統不額外產生告警和故障數據。
第十二條 各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如有短信發送功能,應統一使用集團公司短信平台,並提供與集團公司短信平台的接口軟件,具體接口格式應與管理部門協商一致。
第四章 裝備要求
第十三條 礦井必須裝備可靠的礦井安全監控係統,係統的安裝、使用、維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係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的規定。
第十四條 地麵中心站的裝備
(一)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的主機及係統聯網主機必須雙機或多機備份,24h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5min內投入工作。
(二) 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並配備不小於2h在線式不間斷電源。
(三) 中心站設備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防雷裝置。
(四) 中心站應使用錄音電話。
(五) 煤礦安全監測係統主機應設置在調度室。
第十五條 采掘工作麵瓦斯監測裝置不全或不具備斷電功能的不準生產。
第十六條 煤礦安全監控裝備必須工作穩定,性能可靠,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取得“MA”標誌和防爆合格證。
第十七條 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第十八條 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線和動力電纜等共用。
第十九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監控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發生傳感器、分站斷線等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控製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並閉鎖;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並穩定運行後,自動解鎖。
第二十條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主機、係統電纜或電網發生故障,係統必須保證各地點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時間不小於2h。
第二十一條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必須具備防雷保護。
第二十二條 甲烷風電閉鎖和甲烷斷電儀應具備下列功能:
(一) 甲烷濃度達到或超過報警濃度時,聲光報警;
(二) 甲烷濃度達到斷電濃度時,切斷被控設備電源並閉鎖;甲烷濃度低於複電濃度時,自動解鎖;
(三) 與閉鎖控製有關的監控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應切斷該監控設備所控製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並閉鎖。
第二十三條 安全監控係統應按規定配齊以下監測傳感器:甲烷傳感器、風速傳感器、壓力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溫度傳感器、煙霧傳感器、主要通風機開停狀態傳感器、局部通風機開停狀態傳感器、風門開關狀態傳感器、饋電狀態傳感器等。
傳感器設置地點應掛牌管理,甲烷傳感器牌板內容可包括:傳感器地點、調校日期、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範圍、複電濃度、維護人等。
第五章 安 裝
第二十四條 編製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布置圖和斷電控製圖。
第二十五條 安裝前,使用單位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別報通風和機電部門。安裝斷電控製係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並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在連接時必須有安全監測工在場監護。
第二十六條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供電必須可靠。掘進工作麵應利用局部通風機的“三專”供電線路或敷設專用線路作為安全監控係統的供電電源;采煤工作麵應利用負荷設備少,穩定可靠的供電線路或敷設專用線路作為安全監控係統的供電電源。
第二十七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第二十八條 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及控製線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經礦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同意,報告通風及機電管理部門、礦調度室,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九條 安全測控儀器使用前和大修後,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並在地麵試運行24~48小時方能下井。
第三十條 井下分站,應設置在便於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風流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加墊支架,使其距離巷道底板不小於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
第三十一條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中心站必須設在礦調度室內,通風部門另設監控終端。
第六章 調 校
第三十二條 安全監控設備每月至少進行一次調試、校正。分站、傳感器等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
第三十三條 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熱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10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一次,並有調校記錄。
利用其它原理製造的甲烷檢測設備,其調校周期有國家規定的,按國家規定要求進行調校,沒有國家規定的,按產品說明書進行調校。
第三十四條 甲烷超限斷電功能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每10天必須進行一次現場測試,並做好記錄。
第三十五條 安全監控設備調校包括零點、顯示值、報警點、斷電點、複電點、控製邏輯等,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 必須使用按國家有關標準要求配製的校準氣樣,校準氣樣的相對誤差必須小於5%;
(二) 空氣樣可直接從地麵新鮮空氣中取;
(三) 風速傳感器選用經過計量檢定的風速表校對,至少每月一次;
(四) CO傳感器每10天進行一次校準;
(五) 溫度傳感器選用經標定的溫度計校對,每月一次;
(六) 壓力傳感器用氣壓計校正,每半年一次。
第三十六條 強製計量檢定的儀器儀表,必須製定周檢計劃,按期送檢,其它儀器儀表按出廠說明書要求進行檢定。
第七章 係統使用、運行維護與故障處理
第三十七條 各礦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監測監控係統良好運行,符合國家、集團公司各種標準和要求,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第三十八條 各礦應保證網絡連接的通暢,各種通訊和數據接口的穩定,數據定義完整準確,保證數據上傳的實時性。
第三十九條 各礦應加強本單位監控係統網絡的安全管理,防止計算機病毒等其它非法入侵。
第四十條 安全監控專用網絡係統使用的用戶帳號不得轉借、轉讓。公用帳號的注冊者應當加強對公用帳號的管理,建立帳號使用登記製度。
第四十一條 各礦安全監控係統中,監測分站、測點及束管係統的變動情況(包括增、刪、移)要做好詳細記錄,並及時修改與聯網係統數據接口(數據交換文件)內容。
第四十二條 安全監控室必須配備專職人員24h值班。值班人員應認真監視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係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接受上一級網絡中心下達的指令並及時進行處理,填寫運行日誌,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礦主要負責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審閱。係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知礦井調度部門,查明原因,並按規定程序及時報上一級網絡中心。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
第四十三條 各礦必須製定瓦斯超限應急處置預案,傳達貫徹到有關人員。瓦斯超限應急處置預案應以牌板形式懸掛在調度室、通風區(隊)值班室值班室。調度值班人員接到報警、斷電信息後,必須立即向礦值班領導,礦值班領導按規定指揮現場人員停止工作,斷電時撤出人員。緊急情況下,調度值班人員有權直接下達停電撤人指令,事後彙報。處理過程應記錄備案。
第四十四條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主機、係統電纜或電網發生故障,2h內不能處理完畢或傳感器失效時,應按瓦斯超限處理,立即停電撤人。供電係統停電或發生故障,應立即進行處理,在備用電源用完前恢複正常供電,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發生數據傳輸中斷、失真等故障,必須在8h內處理完畢。
第四十五條 井下監測工必須24h值班,每天檢查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電纜的運行情況。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並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告監控值班人。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0.1%時,必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並在8h內對兩種設備調校完畢。下井管理人員、瓦斯檢查員等發現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讀數誤差大於0.1%時,應立即通知安全監控係統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十六條 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填寫故障登記表。
第四十七條 采煤機上懸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由采煤機司機負責監護。采煤機工作時由司機隨身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停止工作時,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應懸掛在采煤機的上方。
掘進工作麵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懸掛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壁側不小於200mm,距掘進工作麵不大於5m的壓入式風筒另一側。
當便攜式甲烷報警儀達到1.0%時,停止作業,切斷電源,彙報礦調度室,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對采掘工作麵需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電纜等安全監控設備,必須由采掘班組長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炮掘工作麵爆破前,掘進班組長將甲烷傳感器撤出,防止爆破時崩壞設備。爆破結束後,班組長應及時將甲烷傳感器恢複設置到規定地點。
第四十九條 分站、傳感器及電纜等安全監控設備,由所在采掘區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和使用,如有損壞應及時向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彙報。
第五十條 凡新進或大修的傳感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後方可下井使用。
第五十一條 礦井應配備傳感器、分站等安全監控設備備件,備件數量不少於應配備數量的20%。
第八章 傳感器的設置
第五十二條 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巷道上方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於200mm,並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一) 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 U形通風方式必須在上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T0,工作麵設置甲烷傳感器T1,工作麵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2;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甲烷傳感器T1不能控製采煤工作麵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則在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3;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麵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麵的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4,如圖1所示。Y型、H型和W型通風方式的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設置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如圖2~圖4所示。

圖1 U形通風方式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設置
T0、T1、T2報警濃度:T≥1.0% CH4;斷電濃度:T≥1.0% CH4;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複電濃度:T<1.0%CH4。
T3、T4、報警濃度:T≥0.5% CH4;斷電濃度:T≥0.5% CH4;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複電濃度:T<0.5%CH4。

圖2 Y形通風方式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設置

圖3 H形通風方式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設置

圖4 W形通風方式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設置
2. 采用兩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按圖5設置。甲烷傳感器T0、T1、T2的設置同圖1;在第二條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5、T6。采用三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麵,第三條回風巷甲烷傳感器的設置與第二條回風巷甲烷傳感器T5、T6的設置相同。
T0、T1、T2、T5、T6報警濃度:T≥1.0% CH4;斷電濃度:T≥1.0% CH4;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複電濃度:T<1.0%CH4。

圖5 采用兩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設置
3. 有專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6設置,甲烷傳感器T0、T1、T2的設置同圖1;在專用排瓦斯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7,在工作麵混合回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T8,如圖6-1、6-2所示。
T0、T1、T2、T8報警濃度:T≥1.0% CH4;斷電濃度:T≥1.0% CH4;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複電濃度:T<1.0%CH4。
T7報警濃度:T≥2.5%CH4;斷電濃度:T≥2.5% CH4;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複電濃度:T<2.5%CH4。


圖6-1 有專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設置

圖6-2 有專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設置
(二) 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設置
1. 在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按圖7設置T1、T2,並實現瓦斯風電閉鎖。
T1、T2報警濃度:T≥1.0%CH4;斷電濃度:T≥1.0% CH4;斷電範圍: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複電濃度:T<1.0% CH4。

圖7 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設置
T1—掘進工作麵風流中的甲烷傳感器 T2—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的甲烷傳感器
2.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雙巷掘進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8設置。甲烷傳感器T1、T2的設置同圖7;在工作麵混合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T3。
T1、T2、T3報警濃度:T≥1.0% CH4;斷電濃度:T≥1.0%CH4;斷電範圍:T1、T2為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T3為包括局部通風機在內的雙巷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複電濃度:T<1.0%CH4。


圖8 雙巷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3.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麵必須按圖9在局部通風機前增

設甲烷傳感器T3。


圖9 串聯通風被串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T3—進入被串掘進工作麵風流中的甲烷傳感器
報警濃度:T≥0.5%CH4;斷電濃度:T≥0.5% CH4;斷電範圍:包括局部通風機在內的被串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複電濃度:T<0.5% CH4。
(三) 回風流中設置機電硐室時,甲烷傳感器按圖10所示設置。

圖10 機電硐室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T--機電硐室進風流中的甲烷傳感器
報警濃度:T≥0.5%CH4;斷電濃度:T≥0.5% CH4;斷電範圍:機電設備硐室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複電濃度:<0.5% CH4。
(四) 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在未構成通風係統前,掘進工作麵的回風串入生產水平,或掘進工作麵回風串入礦井一翼或采區時,必須分別在掘進工作麵迎頭、工作麵混合回風流處、被串采掘工作麵及機電硐室進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掘進工作麵迎頭、工作麵混合回風流處的甲烷傳感器按圖11所示設置,被串采掘工作麵及機電硐室進風流中的甲烷傳感器按圖1、圖9、圖10設置。

圖11

T1—掘進工作麵風流中的甲烷傳感器;T2—掘進工作麵混合回風流中的甲烷傳感器
報警濃度:T1≥1.0%CH4、T2≥0.5%CH4;斷電濃度:T1≥1.0%CH4、T2≥0.5%CH4;斷電範圍:T1—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T2—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複電濃度:T1<1.0% CH4、T2<0.5% CH4。
(五) 采煤機、掘進機、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采煤機、掘進機甲烷傳感器報警和斷電濃度≥1.0%,複電濃度<1.0%。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甲烷傳感器報警和斷電濃度≥0.5%,複電濃度<0.5%。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設置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報警濃度≥0.5%。
(六)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應設置甲烷傳感器。采區回風巷甲烷傳感器報警和斷電濃度≥1.0%,斷電範圍為采區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複電濃度<1.0%。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7%CH4。
(七) 使用架線電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必須在裝煤點下風3~5m處設置甲烷傳感器,如圖12。報警和斷電濃度≥0.5%;斷電範圍為裝煤點處上風流100m內及其下風流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複電濃度<0.5%。

圖12 裝煤點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八)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使用架線電機車時,在瓦斯湧出巷道的下風流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如圖13所示。報警和斷電濃度≥0.5%;斷電範圍為瓦斯湧出巷道上風流100m內及其下風流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複電濃度<0.5%。

圖13 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使用架線電機車時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九) 兼做回風井的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內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報警和斷電濃度≥0.5%,斷電範圍為井筒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複電濃度<0.5%。
(十)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臨時施工的電氣設備上風側10~15m處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報警和斷電濃度≥1.0%,斷電範圍為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複電濃度<1.0%。
第五十三條 一氧化碳傳感器的設置
一氧化碳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巷道的上方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300mm,距巷壁不得小於200mm,並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一)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采煤工作麵回風巷必須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如圖14所示。

圖14 采煤工作麵一氧化碳傳感器的設置
T—采煤工作麵一氧化碳傳感器
(二)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煤巷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必須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如圖15所示。

圖15 掘進工作麵一氧化碳傳感器的設置
T—煤巷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一氧化碳傳感器
(三) 帶式輸送機驅動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
(四) 煤倉上口回風側10~15m處應設置CO傳感器, 報警濃度為0.0010%CO。
(五) 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牆柵欄外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
(六)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10%CO。
第五十四條 風速傳感器的設置
采區進回風巷、一翼進回風巷、總進回風巷的測風站及采煤工作麵回風巷,應設置風速傳感器。風速傳感器應設置在巷道前後10m內無分支風流、無拐彎、無障礙、斷麵無變化、能準確計算風量的地點。當風速低於或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值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第五十五條 風壓傳感器的設置
礦井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風壓傳感器。
第五十六條 煙霧傳感器的設置
帶式輸送機驅動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煙霧傳感器。
第五十七條 溫度傳感器的設置
溫度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巷道上方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300mm,距巷壁不得小於200mm,並應不影響行人和行車,安裝維護方便。
(一)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及地溫高的礦井采煤工作麵應設置溫度傳感器。溫度傳感器的報警值為30℃。如圖16所示。

圖16 采煤工作麵溫度傳感器的設置
T—采煤工作麵溫度傳感器
(二) 機電硐室內應設置溫度傳感器,報警值為34℃。
(三) 帶式輸送機驅動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溫度傳感器,報警值為30℃。
第五十八條 開關量傳感器的設置
(一) 局部通風機、主要通風機必須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
(二) 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之間的風門,必須設置風門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三) 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應設置風筒傳感器。
(四) 為監測被控設備瓦斯超限是否斷電,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傳感器。
第九章 管理製度與技術資料
第五十九條 各礦必須建立通風安全監控機構,配齊滿足需要的管理、技術、維護和監測等人員。上述人員(包括調度室值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經實踐操作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各礦必須製定瓦斯事故應急預案、安全監控人員崗位責任製、操作規程、值班製度等規章製度。
各礦必須建立完善安全監控係統運行管理製度,包括檢修、調試、標校、日報製度、瓦斯超限分析製度、故障分析報告製度和報警分析報告製度等。
第六十條 安全監控機構應建立以下賬卡及報表:
(一) 安全監控設備台帳;
(二) 安全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三) 檢修記錄;
(四) 巡檢記錄;
(五) 傳感器調校記錄;
(六) 中心站運行日誌;
(七) 安全監控日報;
(八) 報警斷電記錄月報;
(九) 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
(十) 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
(十一) 瓦斯超限、超限斷電、設備故障報警分析處理記錄。
第六十一條 安全監控日報應包括以下內容:(1)表頭(2)打印日期和時間;(3)傳感器設置地點;(4)所測物理量名稱;(5)平均值;(6)最大值及時刻;(7)報警次數;(8)累計報警時間;(9)斷電次數;(10)累計斷電時間;(11)饋電異常次數及時刻;(12)饋電異常累計時間等。
報警斷電記錄月報應包括以下內容:①表頭;②打印日期和時間;③傳感器設置地點;④所測物理量名稱;⑤報警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⑥斷電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⑦饋電異常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⑧每次報警的最大值、對應時刻及平均值;⑨每次斷電累計時間、斷電時刻及複電時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時刻;(10)每次采取措施時間及采取措施內容等。
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①表頭;②打印日期和時間;③傳感器設置地點;④斷電測試起止時間;⑤斷電測試相關設備名稱及編號;⑥校準氣體濃度;⑦斷電測試結果等。
第六十二條 安全監測日報表必須真實,按規定報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處理。
第六十三條 各礦必須繪製煤礦安全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製圖,並根據采掘工作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布置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製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範圍、報警值、斷電值、複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斷電控製圖應標明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斷電範圍,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
第六十四條 各礦安全監控係統應每3個月對數據進行備份,備份的數據介質保存時間應不少於2年。各種圖紙、技術資料、記錄至少保存2年,井下事故記錄應長期保存。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與上級有關規定有抵觸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隆華煤業集團。




十五、防治水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杜絕重大水害事故發生,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針對集團公司所屬煤礦受水害威脅現狀和防治水工作的特點製定本規定。
第 2 條.各礦必須建立健全並落實防治水責任製。礦長對防治水工作負管理責任,總工程師對防治水工作負技術責任,礦分管領導對防治水工作負落實責任。各部門按職責範圍,明確責任,確保防治水工作不出現問題。
第 3 條.各礦必須配備專職水文地質專業技術人員(地質專業畢業或經專業培訓),水文地質類型簡單的礦井不少於1人,大型礦井和水文地質類型中等的礦井不少於2人,水文地質類型複雜的礦井不少於3人。大型礦井和水文地質類型中等及以上的礦井,地質測量科要設水文地質組。
第 4 條.各礦必須編製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年度防治水工程列煤炭安全生產費用計劃,經批準的防治水工程計劃不得隨意變動,確需變動的,要按程序報批。防治水工程要進行方案設計、施工設計,並按程序審批,工程竣工後一月內要完成驗收工作。
第 5 條.各礦每年初應做好年度水害分析和編製水災應急救援預案,並規定避水災路線,設置路標。年度水害分析應納入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中實施。
第 6 條.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加強防治水技術研究和科技攻關,推廣使用防治水的新技術、新裝備和新工藝,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 7 條.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煤礦企業、礦井,應當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
第 8 條.安全監察部門要把礦井防治水工作列為重要的安全監察內容。水文地質類型中等及以上的礦井,要設置專職防治水安全監察員,做好水害監察工作。
第 9 條.煤礦企業、礦井的井田範圍內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況。在水害情況查明前,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第 10 條.發現礦井有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采掘作業,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 11 條.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對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的教育和培訓,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防治水知識,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禦水災的能力。
第二章 水文地質基礎工作
第 12 條.認真進行礦區(區域)水文地質資料的搜集及其水文地質條件、特征的調查、分析和研究,以指導礦井水文地質工作的開展。
第 13 條.地麵水文地質補充調查,按《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進行,重點加強對礦井充水和供水有關的地質、水文地質點的調查。
第 14 條.地表水體觀測,按《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進行,重點觀測地表水體的水位、流量(或積水量)。一般每月觀測一次,大雨或暴雨後根據需要增加觀測次數。
第 15 條.地下水水位(壓)觀測要符合以下規定:
⒈受水害威脅的礦井必須健全地下水水位(壓)動態觀測係統。主要充水含水層水位(壓)觀測孔的數量應能控製井田邊界水文地質條件。
⒉水位觀測工作,一般在開采前一個水文年即應進行。
⒊水位(壓)長觀孔要統一編號,並測定坐標和標高。觀測點標高應每年複測一次。
⒋正常情況下,水位(壓)每月觀測1~3次;在未掌握地下水動態以前,或者水位波動異常、井下突水或原突水點水量異常時,應加密觀測。
⒌推廣應用先進的水位(壓)自動觀測技術,實現同步、連續、自動觀測。為防止儀器故障中斷觀測,采用自動觀測技術的水位(壓)長觀孔,其裝置應同時滿足人工觀測要求。如發現觀測孔被破壞等情況時,應在3個月內處理。
⒍使用中的水位長觀孔必須安裝孔口蓋,水壓長觀孔必須有控水閘閥。報廢的水位(壓)長觀孔(第四係上組孔除外)應及時進行封堵處理,防止鑽孔將含水層水導入井下或使不同含水層發生水力聯係而導致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化。
第 16 條.井下水文地質觀測,在地質調查的基礎上按《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進行,重點加強主要湧水點或湧水地段的水量、水質、水溫等(鬆散含水層湧水則應增加含砂量等)綜合觀測和分析。
第 17 條.礦井湧水量觀測要符合以下規定:
⒈湧水量觀測站應根據采掘工程範圍、突水點分布情況、近期開采重點區域等因素綜合布置,做到全麵觀測、重點突出,實現礦井分水平、分采區、分主要采掘工作麵、突水點進行觀測,並能滿足湧水水源構成分析的需要。
⒉水文地質類型簡單的礦井,每月觀測2次礦井湧水量;中等型及以上的礦井,每月觀測3次礦井湧水量。采掘工作麵或采空區突水期間,應加密觀測。
⒊湧水量觀測儀器一般使用期5~6年,使用中每年鑒定1次。
第 18 條.水文地質補充勘探要符合以下規定:
⒈必須做好采區水文地質探查(補充勘探)工作,查明構造發育情況及其導水性,主要含水層岩性、厚度、富水性、水壓、水質以及隔水層岩性和厚度等。補勘結束後,要編寫專門報告,按程序報批。
⒉工作麵回采前必須進行充水條件分析。凡充水條件不清、預計湧水量較大、有突水威脅的工作麵,要超前開展井下水文地質物探,查明充水含水層(體)富水部位、富水性和構造富(導)水情況,並提出防治水措施。
⒊開采煤層受頂板水威脅時,應觀測“三帶”發育高度。受底板承壓水威脅的工作麵,應觀測“下三帶”發育高度。
⒋井下水文地質物探使用的儀器必須防爆,不防爆的儀器不得下井。
第 19 條.水文地質台帳
⒈各礦必須建立健全下列水文地質台帳,並及時補充新的內容:
⑴氣象資料台帳;
⑵鑽孔(井)水位(壓)觀測台帳、水位(壓)長觀孔台帳(含孔口標高複測資料);
⑶地表水文觀測成果台帳(包括井、泉動態);
⑷礦井湧水量觀測基礎台帳、成果台帳(包括構成分析、含水係數);
⑸抽(放)水試驗成果台帳;
⑹井下水文地質鑽孔台帳;
⑺水質分析成果台帳;
⑻封閉不良鑽孔台帳;
⑼井下突水點台帳;
⑽水源井台帳;
⑾鑽孔衝洗液消耗量統計台帳;
⑿相鄰礦井積水情況台帳。
⒉各礦根據需要建立下列水文地質台帳:
⑴井上、下水文地質物探工程統計台帳;
⑵“三帶”觀測成果台帳;
⑶第四係底部岩性統計台帳;
⑷下組煤含、隔水層統計台帳;
⑸斷層控製程度統計台帳;
⑹水閘門(牆)管理(監控)台帳。
第 20 條.水文地質圖紙
⒈各礦必須編繪下列水文地質圖紙:
⑴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1:10000);
⑵礦井水文地質柱狀圖(1:500);
⑶礦井水文地質剖麵圖(1:5000);
⑷礦井充水性圖(1:5000);
⑸斷層對接關係圖;
⑹礦井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⒉水文地質類型中等及以上的礦井,需增加編繪下列圖紙:
⑴礦井主要充水含水層水文地質圖(1:10000);
⑵主要充水含水層等水位(壓)線圖(1:5000或1:10000)。
⒊地麵防排水比較複雜的礦井,必須編繪地麵防排水係統圖。
⒋水文地質圖紙修改、補充填繪的時間:礦井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每月一次,礦井充水性圖和主要充水含水層等水位(壓)線圖每季一次,其餘圖件每年一次。
第 21 條.水文地質說明書要符合以下規定:
⒈受水害威脅的采掘工作麵,要提前編製專門的水文地質說明書,對各類水害因素依據補勘或探查資料作出明確的分析,提出治理方案及安全措施。受水害威脅嚴重的回采工作麵,要提前編製開采可行性分析報告,進行專家論證,並按程序報批。
⒉受水害威脅的延深水平和采區,必須有專門的水文地質說明書,按程序審批。
⒊水平、采區、掘進和回采工作麵水文地質說明書或地質說明書的水文部分,闡明的主要內容有:
⑴地層及構造;
⑵充水含水層的富水性(參數),斷層導(富)水性,隔水層的厚度及岩性;
⑶鄰區開采時湧水及周圍采空區積水情況;
⑷鑽孔封閉質量及啟封情況;
⑸回采塌陷對地表水體的影響;
評價充水條件,預計湧水量;
⑺煤層底板起伏情況和排水條件;
⑻存在的問題及防治水措施。
水平、采區水文地質說明書還應說明水文地質勘探程度、水文地質類型等。
⒋采空區透水或發生突水的采掘工作麵(頂部砂岩湧水量100m3/h以上,第四係水30m3/h以上,下組煤底板水60m3/h以上的)生產結束後一個月內,編寫出水文地質及防治水總結。
第 22 條.礦井水文地質、防治水及與其相關的資料(含相關科研報告)等要建卡、建帳,分類保管,妥善保存。
第三章 水害隱患排查和水害(情)預測預報
第 23 條.各礦必須做好季度、月度水害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水害隱患要逐項登記,分A、B、C三級分別跟蹤管理,並做到項目、資金、措施、人員、時間“五落實”。
第 24 條.根據季度、月度水害隱患排查結果,做好季度、月度水害(情)預測預報和周分析工作。月度水害(情)預測預報應做到:
1.回采工作麵全部預報;
2.一般掘進工作麵湧水量10m3/h以上者進行預報;
3.距預計積水區200m以內的沿空掘進工作麵,不論湧水量大小,都必須預報;
4.可能有危害的地點,需附圖說明;
5.“預防及處理意見”需說明工作麵排水條件、采取的措施和排(放)水能力(單位:m3/h);
6.水害隱患級別及其它特殊情況,填在備注內。
第 25 條.水害隱患排查、水害(情)預測預報等資料及時送有關領導和生產、安監部門及有關區隊,並根據施工進度及水害隱患具體情況,提前5~6天發水害通知單,同時做好記錄。
第 26 條.礦井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治水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責任到人,及時處理。
第四章 老空區積水調查
第 27 條.要加強老空區積水的調查(積水範圍、水位、積水量等),建立調查台帳,同時將積水區的積水範圍、外緣標高和積水量填繪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並標出積水區探水線和警戒線。尤其注意下列情況的調查:
1.密閉牆內側積水情況;
2.密閉牆(包括臨時密閉)有否損壞跡象、是否留設泄水通道;
3.老空積水區泄水通道(包括泄水孔、自流通道)的泄水情況;
4.掘進前方積水情況。
第 28 條.探水線應根據積水區的位置、標高、水量、範圍、水文地質條件及其資料的可靠程度,以及老空區、巷道受礦山壓力的破壞情況等因素確定,其位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⒈本礦開采所造成的采空區、老巷、水窩等積水區,其邊界位置準確,水壓不超過1MPa,探水線至積水區的最小距離:在煤層中不得小於30m,在岩層中不得小於20m。
⒉本礦井的積水區,雖有圖紙資料,但不能確定積水區邊界位置時,探水線至推斷的積水區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60m。
⒊有圖紙資料可查的老窯,探水線至老窯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60m;沒有圖紙資料可查的老窯,可根據本礦了解到的老窯開采最低水平,作為預測的可疑區(必要時可先進行物探控製可疑區),再由可疑區向外推200m作為探水線。
第 29 條.警戒線位置為探水線外推40m。
第 30 條.各礦要加強與鄰礦之間的關係協調,簽訂安全互保協議。必須定期(每年2次)搜集、調查和核實相鄰煤礦位於邊界附近的采掘活動、老空積水和廢棄老窯的積水情況,並將礦界以外至少200m範圍內鄰礦的井田位置、開采範圍(采掘工程)、開采年限、積水情況標繪在井上下對照圖和采掘工程平麵圖上。對本礦安全構成威脅的,要抓緊協調解決,並向公司報告。
第五章 防探水
第 31 條.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探後采”的探放水製度。采掘工作麵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提前編製專門的探放水設計,建立健全疏排水係統,並嚴格按批準的設計和措施(必須包括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傷害等安全措施)超前探放水:
⒈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⒉接近或通過含水層、導水或導水性不清的斷層、含水裂隙密集帶、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⒊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⒋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或裂隙發育帶時;
⒌接近有出(突)水可能的鑽孔時;
⒍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漿區時;
⒎采動影響範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含水構造,或煤層與含水層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時;
⒏接近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地段,采掘工作麵有出(突)水征兆或情況不明時;
⒐接近其他可能出(突)水地段時。
第 32 條.含水層、斷層、陷落柱等探水線應根據其水文地質條件及其資料的可靠程度等因素確定,其位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⒈石門揭露含水層的探水線,其位置至含水層的水平距離不得小於200m。垂直距離應根據水壓和隔水層的岩性等資料綜合分析確定其最小距離。
⒉對已知的斷層、陷落柱的探水線,由斷層、陷落柱所留設的防水煤柱線至少外推200m劃定。
第 33 條.探放老空水的超前鑽孔,其深度應根據水壓大小、煤(岩)層厚度、硬度、構造發育程度等因素確定,探水距離為200m,一般超前距離不得小於30m。掘進巷道在距積水實際邊界30m處必須停止掘進,打鑽放水。在確認積水已被基本放淨後,方可繼續掘進。
探老空水,不得漏過局部硐室。
第 34 條.預計水壓較大的地區,探水鑽進之前,必須先裝好孔口管(其深度必須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和控製閘閥,並進行耐壓試驗,達到設計承受的水壓後,方可繼續鑽進。特別危險的地區,應有躲避場所,並規定避災路線。
第 35 條.鑽孔內水壓過大時,應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 36 條.探放老空水,當鑽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湧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員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當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礦調度室,及時處理。
第 37 條.煤層內原則上不得探放高壓充水斷層、含水層及陷落柱水。如確實需要,需先建防水閘牆,在閘牆外向內探水,或根據水壓等情況,按第三十一條的要求進行。
第 38 條.嚴禁對老空水、導水斷層、強含水層或中等含水層的富水部位、陷落柱、導水鑽孔直接使用巷探。
第 39 條.探放水工程必須遵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有關規定執行。探放水鑽機的安裝及探放水管理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放水過程中,要加強放水量與水壓的觀測統計,對放水量與預計積水量進行比較,以分析放水效果及驗證預計的準確性。探放水結束後,要編寫探放水總結,由地測、安監、生產部門及施工單位共同驗收,驗收通過後方可采掘。
第 40 條.對於長期疏放已閉坑的礦井湧水的放水工程,要定期觀(監)測放水情況,並加強放水工程維護,確保礦井閉坑前正常放水。
第 41 條.受水威脅的礦井,必須配備不少於2套完好的、能夠滿足井下探放水工程需要的探放水設備,並保持正常使用。

第六章 采掘工作麵防治水
第 42 條.采煤工作麵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必須有充水條件分析、防治水措施及水害避災路線。
第 43 條.受水害威脅的巷道掘進之前,要編製專門的探放水措施,經審批後實施。其中:在探查後的斷層破碎帶、岩溶陷落柱附近掘進時,要有專門的支護和防遲到突水措施。
第 44 條.井巷揭穿含水層、地質構造帶前,必須進行探放水或注漿堵水,並加強支護。
第 45 條.回采工作麵采動影響範圍內的含水層(體)、含水構造和未封閉或雖封閉但封閉質量不良的鑽孔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采取相應的防治水措施,否則不得生產。
第 46 條.經批準的提高開采上限試采麵,必須根據巷道揭露、探測資料,製定具體的防治水措施,由礦長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認真落實。試采結束後要編寫試采總結。
第 47 條.當導水裂縫帶範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超前探放水並建立健全疏排水係統。
第 48 條.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大於實際水頭值時,可以“帶水壓開采”,但必須製訂安全措施,並按程序審批。
第 49 條.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時,開采前必須采取下列措施,並按程序審批:
⒈ 采取疏水降壓的方法,把承壓含水層的水頭值降到隔水層能承受的安全水頭值以下,並製訂安全措施。
⒉承壓含水層不具備疏水降壓條件時,必須采取建築防水閘門、注漿加固底板、留設防水煤柱、增加抗災強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第 50 條.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建立健全采掘工作麵排(放)水係統,排放水能力應不小於預計最大湧水量的1.5倍。應積極創造條件利用水溝、放水孔、泄水巷等進行自然方式排水。工作麵回采前其排水係統必須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生產中要加強排放水設施的動態管理,確保正常排水。
第 51 條.采掘區隊必須掌握作業地點的水文地質情況、水害因素,嚴格落實各項防治水措施,切實做好施工現場的防治水工作。各職能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助施工單位做好防治水工作。
第 52 條.采掘工作麵或其他地點發現有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第七章 隔離開采
第 53 條.各類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應根據本礦及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岩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岩層移動規律等因素,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規定留設。
防水煤柱設計按程序報批。
第 54 條.經批準的各類防隔水煤(岩)柱,必須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各類防隔水煤柱一經上級審查批準,不得隨意變動;確需變動時,必須重新編製設計,並按程序報批。
嚴禁在各種防隔水煤柱中采掘。要特別注意開采下層煤時不得影響和破壞上層煤的煤柱。井田邊界煤柱一旦破壞,必須立即采取充填、注漿、築建擋水牆等補救措施,並經有關上級和相鄰礦井認可。
第 55 條.開采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水煤柱時,必須製訂安全措施,並按程序審批。
第 56 條.屬縮小防水煤柱,提高開采上限試采工作麵,要有充分的水文地質資料和“三帶”觀測資料,並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逐麵編製開采設計方案,按程序報批。
嚴禁擅自超限開采。
第 57 條.礦長和總工程師對各類防水煤柱的留設和保護負責。礦總工程師每年組織一次煤柱留設情況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集團公司公司報告。
第 58 條.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其他有突水危險的地區,必須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後,方可掘進。
第 59 條.防水閘門(牆)的設計、施工質量監督必須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承擔。建成後,必須經有關上級組織驗收,竣工驗收報告必須有主管負責人簽字。防水閘門建立後,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維護。對以往建築的防水閘門,應定期核查論證其可靠性,有安全隱患的須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所有防水閘門應保證每年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在雨季前進行。
第 60 條.對防水閘牆必須實施監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人員難以進入且對礦井威脅較大的特殊地點的防水閘(隔離)牆,必須安裝自動監控設施。
第八章 礦井排水
第 61 條.礦井主要水倉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水倉進口處應設置篦子。應及時清理水倉、沉澱池和水溝中的淤泥,特別是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一次。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第 62 條.要經常檢查和維護主要排水泵房的水泵和水管的能力、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以及泵房出口,確保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每年雨季前,必須全麵檢修一次,確保所有的零配件齊全、完好,同時對主要泵房(中央泵房、水平和采區泵房)進行一次聯合試運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 63 條.排除井筒及下山的積水以及恢複被淹井巷前,必須編製排放水設計,必須有礦山救護隊檢查水麵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及時處理。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湧出的可能,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 64 條.有突水威脅或潛在突水威脅的礦井,要儲備一定數量的排水物資,做到一旦突水,能迅速形成排水搶險能力。排水物資必須專庫存放,專人維護、保管,不得挪用。

第九章 地麵防治水
第 65 條.地麵防治水工作納入礦井雨季“三防”機構管理。
第 66 條.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高程,必須高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低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時,必須有防、疏、排水措施。
第 67 條.與井下相通的排水孔、電纜孔、下料孔等,孔口必須高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否則,必須采取加蓋、封口、加高等措施。
第 68 條.每年4月底前,必須對本礦地麵防洪工程、防洪設施進行全麵檢查,編製地麵防治水計劃,明確重點工程,製定實施方案,並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數量的防洪搶險物資。
第 69 條.每次大雨或暴雨後,要檢查河流、湖泊、水庫等泄洪和地麵、堤壩裂縫、塌陷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 70 條.合理安排采掘活動,使采掘活動造成的河(湖)堤塌陷與治理工程避開汛期。

第十章 彙報及審批製度
第 71 條.日常資料,按以下要求報集團公司地質測量部:
⒈年度水害分析資料,元月20日前;
⒉地下水水位(壓)觀測成果資料、礦井湧水量觀測成果資料、月度水害(情)預測預報表,每月4日前;每季首月4日前,同時報上季度防治水工程完成情況表;
⒊井下積水區調查表,每月25日前;
⒋本季度水害隱患整改情況和下季度水害隱患排查資料,每季末月25日前;
⒌采空區透水和發生突水的采掘工作麵水文地質及防治水總結要及時報送。
第 72 條.凡上組煤工作麵中等突水(湧水量≥60m3/h)、提高開采上限試采麵和下組煤工作麵湧水量≥30m3/h的突水點,應及時向集團公司地質測量部彙報;對影響生產的突水點以及發生的透水事故,應立即向集團公司調度、安全監察、地質測量部門報告。
第 73 條.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經集團公司審查後,報省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
⒈縮小防水煤柱提高開采上限工作麵開采設計方案;
⒉井田邊界防隔水煤(岩)柱變更設計;
⒊延深水平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報告。
第 74 條.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後,報集團公司審批:
⒈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且承壓含水層不具備疏水降壓條件的工作麵開采可行性論證報告及防治水方案;
⒉開采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水隔離煤柱的安全技術措施;
⒊水淹區積水無法排除時,積水麵以下的煤岩層中的采掘工作麵設計及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
⒋延深水平水文地質補充勘探設計;
⒌受水害威脅的延深水平水文地質說明書。
第 75 條.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後,報集團公司審批:
⒈礦井防治水規劃、年度防治水計劃及礦井水災應急救援預案;
⒉采區水文地質探查設計及探查報告;
⒊受水害威脅的采區地質說明書或專門的水文地質說明書,受水害威脅嚴重的回采工作麵的開采可行性分析報告;
⒋“疏水降壓開采”、“帶水壓開采”的工作麵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
⒌重大探放水設計(鄰礦老空積水區、強導水斷層破碎帶、岩溶陷落柱、強富水含水層)、注漿堵水設計、疏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
⒍新增井下區域排水係統設計、擴建排水能力設計和撤除井下區域排水泵的專題報告;
⒎防水閘門(牆)設計。
第 76 條.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礦審批:
⒈水文地質孔、水位(壓)長觀孔、“三帶”孔、排水孔等單孔設計;
⒉工作麵水文地質探查設計;
⒊一般探放水設計(本礦井采空積水區、一般斷層破碎帶、中等富水含水層)、注漿堵水設計、疏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
⒋受水害威脅采掘工作麵水文地質說明書和受水害威脅巷道專門編製的掘進防治水措施;
⒌被淹井巷積水的排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
⒍新建防水閘門的注水耐壓試驗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一章 獎懲
第 77 條.凡違反本規定而造成事故者,將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凡工作認真負責,成績突出,年度內未發生突水淹回采工作麵及以上水害事故的礦井及有關人員,分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章 附則
第 78 條.本製度由各級安監部門及業務部門監督執行。
第 79 條.本製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其解釋權屬集團公司。

設備“二牌一證”及電纜標誌牌規範使用辦法

正確使用設備“二牌一證”(設備標誌牌、完好牌、防爆合格證)和電纜標誌牌,是機電安全質量標準化所要求的主要內容之一,對機電設備的安全運行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然而,各礦基本上沒有使用設備完好牌和防爆合格證,設備標誌牌和電纜標誌牌設置樣式、填寫內容較為混亂。為統一標準,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要求,為機電運輸專業達到一級礦井標準奠定堅實的基礎,現規範使用設備“二牌一證”及電纜標誌牌。各種牌證的規格尺寸及填寫內容見附件。
一、一般要求
1、製作材質:防爆合格證可以用優質紙,但要采取防水措施,其他三種用硬質塑料。
2、張貼要求:電纜標誌牌可以用塑料紮帶綁紮。其餘三件用優質膠粘貼。
3、張貼位置:麵向開關正麵,張貼在開關右邊垂直側麵上。要求高度一致,張貼牢固。
4、填寫要求:用細油性筆(塗寫後難以擦除,有防水功能),要求書寫清晰,字體工整。
二、防爆標誌牌的使用要求
1、電氣設備下井前,必須進行防爆性能檢查,檢查合格後,由防爆檢查員發放“防爆合格證”,並簽字、填寫發放日期,由使用單位張貼在規定位置。
2、每月進行一次防爆性能檢查,同時更換防爆合格證,要求每月的2號前更換。
三、設備標誌牌的使用要求
1、由使用單位填寫,上麵要求的8項內容不能有空缺。
2、整定值按照設計給定值填寫,必須與開關內部保護實際定值一致。設計值、實際定值與填寫數字三者必須一致。
3、“維護人”按照包機製分工填寫。
四、設備完好牌:由機電科設備管理員組織對設備進行檢查,確認完好,發放使用。
五、電纜標誌牌的使用要求
1、上麵7項內容不能有空缺
2、“供電方向”用箭頭表示。電源 負荷。
3、用細塑料紮帶捆綁在電纜上。綁紮位置:電纜兩端頭1.5~2米處各1個,長電纜每隔200米綁紮1個,電纜拐彎、過風門處,兩側各綁紮1個。

附件:
設備“二牌一證”及電纜標誌牌標準





十七、礦井供電係統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供電係統和電氣設備的管理,完善製度,確保礦井供電係統的安全運行,防止人身觸電事故及其他電氣事故的發生,根據《煤礦安全規程》、《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山西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隆華煤業集團礦井供電係統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條 公司各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規程製定實施細則,經機電礦長、礦長批準後執行。
第三條 機電礦長負責礦井供電管理的領導、組織工作,負主要管理責任;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科長負責組織實施礦井供電安全技術工作,負業務管理責任。
第四條 各礦必需建立健全機電副礦長和機電副總工程師、主管科室、區隊全員參與的供用電安全管理責任製度,加強電氣管理、防爆檢查、電纜、小型電器、電氣設備等專業化小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嚴格負荷管理製度。1140V及以下電壓等級的負荷變更由機電科(電氣管理)部門設計校核,下達保護定值;1140V以上電壓等級的負荷變更,應由機電科專業人員進行係統計算校驗,礦分管機電礦長或副總工程師審批;礦井主變容量變更必須報集團公司審查後,報上級供電部門審批。
第六條 礦分管機電副總工程師必須在每年一月底之前,組織編製出供電係統預防性試驗與檢修計劃,由機電礦長批準實施,並報集團公司機運部備案。
第七條 各礦機電礦長或副總工程師每半年應對礦井供電係統進行一次隱患排查,製定整改計劃並報集團公司機運部審核。 機電副總工程師每年要組織對礦井供電係統進行一次核算,編製出礦井供電係統計算書。
第八條 各礦應結合各自供電係統實際情況,製定詳細的安全運行方式及事故處理預案,經機電礦長和副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後執行。
第九條 對於供電事故的處理,必須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處理。造成人身傷亡的供電事故、造成係統停電的事故,必須按規定程序上報處理,其它類型事故由礦組織分析,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十條 電氣設備完好與考核指標
1、機電設備必須有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防爆設備必須有防爆合格證。井下防爆電氣設備變更額定值使用和技術改 造時,必須經具備資質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再投入使用。
2、全礦機電設備綜合完好率90%,設備待修率5%,機電事故率1%。
3、井下電氣係統防爆率100%。
4、小型電器合格率95%,小型電器必須上架(板),嚴禁任意吊掛。
5、井下電纜選型合格率100%,電纜接頭合格率100%,電纜吊掛合格率95%(含井下四小線)。
6、使用雙光源礦燈,完好率95%,井下在用礦燈無紅、滅燈現象,完好的礦燈總數不得少於1.1倍經常用燈人員總數。
7、井電氣設備必須按集團公司統一標準張貼“兩牌一證”——設備標誌牌、完好牌、防爆合格證。防爆合格證必須每月更換一次,電纜必須懸掛“電纜標誌牌”。

第二章 建設、改造與地麵供電
第十一條 對於公司所屬礦井變電所的建設與改造工程,必須製定出詳細的方案或設計。方案或設計必須經過相關專業部門的技術審查批準後,方可實施。
需報集團公司審核的方案或設計有:礦井35kV及以上電壓等級變電所的建設與改造項目、中壓進線和中壓母聯的建設與改造項目、礦井主變電所二次保護或綜合自動化係統的建設與改造項目等。
各礦自行審查批準的方案或設計有:中壓及以下電壓等級的建設與改造項目。
第十二條 礦井35kV及以上電壓等級變電所以及中壓進線和中壓母聯的建設與改造項目,以及其它建設與改造項目,其施工單位的資質必須符合基本建設項目要求,並報集團公司審查備案。
第十三條 礦井供電係統建設與改造項目的實施,除必須製定施工組織設計或措施外,各礦還必須製定相應的安全供電措施,以保證施工期間的礦井供電安全。
礦井35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建設與改造項目的安全供電措施經礦審查後,報集團公司審批。其它項目的安全供電措施由各礦自行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礦井供電係統的建設與改造項目的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組織,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序、標準組織驗收。
第十五條 地麵供電的《安全質量標準化》要求
1、 必須設置的保護:
(1)礦井有雙回路電源線路,嚴禁供電線路“T”接。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礦井電源應采用分列運行方式,一回路運行時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礦井通風、提升、排水、壓風、抽放瓦斯、監測監控等設備的主要負荷供電的線路,不得少於兩回路。
(2)直供電機或帶有電容器的開關有欠壓保護。
(3)過電流保護。
(4)關櫃“五防”功能。
(5)送電的開關櫃加鎖並有明顯標誌。
(6)變電所應有可靠的跳閘電源。
(7)高壓饋出線上必須裝設選擇性的接地保護。
(8)單相接地電容電流符合要求。
(9)供電電能質量良好,壓降滿足要求,諧波不超標。
(10)電氣工作票、操作票符合要求。
(11)有專用電話。
(12)礦井主變電站(所)實現調度工業監視,並實現在線監測監控。
2、 按規定進行電氣試驗。
3 、地麵變電所“輔助安全設施”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地麵供電的其他安全技術要求
1、各種電器的控製應分三級設置:總配電箱 分配電箱 開關箱。應該“一機一箱”,必須“一機一閘”。
2、各種開關箱內,除應裝設過負荷、短路、漏電保護器外,還應裝設隔離開關。配電箱、開關箱內應分別設置工作零線和保護零線接線排,其中工作零線接線排應和箱體絕緣。
3、對配電箱、開關箱檢查維修時,必須從前一級電源開關櫃停電,嚴格執行停電、驗電、放電、上鎖、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警示牌,並設專人看管。
4、施工現場所有設備必須在隔離開關的負荷側裝設漏電保護器,要求至少2級的漏電保護。
5、一般場所可選擇30mA、延時0.1s動作的漏電保護器,比較潮濕場所、手持式電動工具等要選擇15mA、延時0.1s動作的漏電保護器。
6、對運行中的漏電保護器,每周至少檢查1次。保護動作後,應先在排除故障,然後恢複送電。
7、保護零線的統一標準為“綠/黃”雙色線。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與專用保護零線連接,保護零線必須做重複接地,保護零線每一重複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Ω。每季度應檢測一次接地電阻值。
8、防雷設施的運行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59條規定,每年雨季前,必須對礦井防雷設施、接地裝置進行全麵檢測。
第三章 停送電管理規定
一切停送電操作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中規程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第十七條 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兩票三製”:即工作票、操作票;工作許可製度,工作監護製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製度。
1、以下工作填寫第一種工作票:
(1)在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2)二次係統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3)高壓動力電纜需停電的工作。
(4)其他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要做安全措施者。
第一種工作票的格式,見附件1。
2、其他停送電作業填寫第二種工作票。第二種工作票格式,見附件2。
3、倒閘操作由操作人員填用操作票,操作票格式,見附件3。操作人和監護人應根據模擬圖或接線圖核對所填寫的操作項目,並分別簽名,然後經運行值班負責人(檢修人員操作時由工作負責人)審核簽名。每張操作票隻能填寫一個操作任務。
4、各礦必須書麵明確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
5、嚴格電氣作業監護製度。倒閘操作中應由對設備係統較為熟悉的人員監護,重要和複雜的倒閘操作應由值班負責人或值長監護。監護人員臨時離開工作現場時,必須暫停作業。
6、送電前必須全麵檢查送電線路,確認無誤後方可送電,如遇他人懸掛停電牌時,隻摘自己的停電牌,最後由他人送電。
7、可能送電至停電工作設備的各方麵電源,必須全部斷開,除停下斷路器外,必須拉開刀閘。
第十八條 井下低壓停送電操作,必須首先填用停電審批卡,然後填用第二種工作票。停電申請卡格式,見附件4
第十九條 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即停電、驗電、上鎖、摘掛接地線、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警示牌和裝設遮攔,無人值班的地點設專人看管。停電牌必須鎖在開關閉鎖栓上,嚴禁本人停電他人工作,或一人停電同時作業的違章行為,做到誰停電誰掛牌誰摘牌。
第二十條 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檢修和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低於1.0%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等級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後,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控製裝置內部裝有放電裝置的,不受此限。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的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並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警示牌,隻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
第二十一條 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1、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2、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並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
3、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
第四章 帶電作業的有關規定
《煤礦安全規程》第445條規定: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礦井不允許帶電操作。必須帶電作業的電氣操作,要嚴格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規定執行。所有帶電作業必須填用帶電作業工作票,帶電作業工作票格式,見附件5。
  第二十二條 基本要求
1、嚴格執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製度,且操作人員和監護人員必須是從事電氣專業的人員。
2、必須使用合格的絕緣用具。
3、 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並穿絕緣靴或站在幹燥的絕緣物上,且操作人員身體的任何部位不得觸及導體。
4、操作人員和監護人員必須穿長袖棉衣並戴安全帽。
5、工作地點設有至少2個幹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
6、工作地點2m範圍內除操作人員和監護人員外,其它人員不得靠近。
7、工作前,必須將工作地點附近20m內的易燃物清理幹淨。
8、工作地點附近20m內,瓦斯濃度必須在1.0%以下。
9、儀器儀表測量檔位必須經操作人員和監護人員認可。
10、嚴禁約時停用或恢複重合閘。
第二十三條 帶電作業項目及其特殊規定
1、 核相
(1)工作地點附近2m拉紅色警戒線,並麵向外懸掛,“止步 、高壓危險”牌。
(2)設專人負責記錄。
(3)盡量避免麵部正對有電部位。
(4)避免使用數字萬用表在井下核相。
2、 耐壓試驗
(1)設備耐壓試驗。工作地點附近2m拉紅色警戒線,並麵向外拉,“止步 、高壓危險”牌。設專人負責記錄。盡量避免麵部正對有電部位。 
(2)電纜耐壓試驗。設專人負責電纜的巡視。盡量避免麵部正對有電部位。
3、 使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電流
(1)高壓電流的測量
a. 嚴禁在一次線路上測量,必須在互感器的二次進行測量。
b. 觀察表計時,要特別注意保持人體與帶電部分的安全距離。
c. 鉗形表離最近帶電導體的距離要大於100mm,否則,必須對帶電導體進行絕緣處理。
d. 安放或拆除鉗形表時,必須停電。
e. 嚴禁將電流互感器二次開路。
(2)低壓電流的測量
a.堅持在互感器二次測量優先原則。
b.觀察表計時,要特別注意保持人體與帶電部分的安全距離。
c.鉗形表離最近帶電導體的距離要大於200mm,否則,必須對帶電導體進行絕緣處理。
d.安放拆除鉗形表時,必須停電安放完畢,將開關門關閉;且操作人員和監護人員嚴禁麵對帶電體。
e.若在互感器二次測量,嚴禁將互感器二次開路。
4、使用萬用表對低壓電壓的測量
(1)堅持在互感器二次測量優先原則。
(2)觀察表計時,要特別注意保持人體與帶電部分的安全距離。
(3)操作人員和監護人員必須清楚預測量的電壓等級並選擇符合該電壓等級的電壓檔位,同時注意萬用表的交、直流之分。
(4)萬用表與帶電體的連接必須使用合格的控製線,連接或拆除時,必須停電,連接完畢,將開關門關閉,且操作人員和監護人員嚴禁麵對帶電體。
(5)帶電體與另一帶電體間或對地間杜絕短接線。
5、 遠點檢漏試驗
(1)連接或拆除試驗電阻時必須停電;連接完畢,關閉開關門,且操作人員和監護人員嚴禁麵對帶電體。
(2)盡量避免試驗地點開關和送電試驗開關是同一個開關。
第五章 “三大”保護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井下供電的“三大”保護指的是過流保護、接地保護和漏電保護。井下供電的“三大”保護,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井下供電的三大保護細則》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過流保護
1、各礦應有專人負責高低壓過電流保護裝置的整定和管理工作。新上的采掘工作麵(包括新增加的低壓負荷),應對保護裝置的整定值進行計算、校驗。機電安裝工按設計要求進行安裝、整定、調整。當負荷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計算、調整定值。
2、運行中的保護裝置,由包機人員負責定期檢查、校對,其他人員不得任意變更。
3、礦井機電主管部門應有符合實際的供電係統圖和機電設備平麵布置示意圖,其上注明:設備型號、容量、電壓、電流種類等技術性能,短路、過負荷保護的整定值,熔斷器榮熔體的額定電流值以及被保護幹線和支線最遠點兩相短路電流值,線路電纜的用途、型號、電壓、截麵和長度,保護裝置的安設地點等內容。以上圖紙應有專人負責管理並隨時修改補充。
3、開關在井下使用6個月時,應對其保護裝置進行一次檢驗和調整。
4、每台變壓器(移動變電站)應該計算供電最遠點的兩相短路電流,短路保護的靈敏度不得低於1.5,後備保護的靈敏度不得低於1.2。
第二十六條 接地保護
1、電壓在36V以上和由於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鉤架、鎧狀電纜的鋼帶(鋼絲)、鉛皮或屏蔽護套必須有保護接地。所有在用低壓電纜的接地芯線必須和連接的相應設備殼體可靠連接。
2、有值班人員的機電硐室和有專職司機的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每班必須進行一次表麵檢查(交接班時);其他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有維修人員進行每周不少於一次的表麵檢查。
3、嚴禁將電氣設備固定用的螺栓當作外殼的接地螺栓使用。
4、嚴禁使用鋁導體作為接地極、接地母線、輔助接地母線、連接導線和接地極等。
5、所有需要接地的機電設備,均應通過接地用的連接導線與接地母線或高壓電纜的鎧裝層、低壓電纜的接地芯線相連接,最後都彙接到主接地極上,構成一個全礦井的接地網。
6、從任一個局部接地裝置處所測得接地電阻,不得超過2Ω。每一移動式或手持式電氣設備同接地網之間的保護接地用電纜芯線電阻值不得超過1Ω。
7、新安裝的接地係統必須有搖測記錄,每季度對所有接地保護裝置搖測一次接地電阻值,要建立記錄備查。
接地保護裝置裝設標準,見附件6。
第二十七條 漏電保護
1、井下由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漏電保護裝置。低壓電動機的控製設備,應有漏電閉鎖保護功能。地麵高低壓設備必須有漏電保護裝置。
2、礦井高壓電網單相接地電容電流不得超過20A。地麵變電所、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供移動變電站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動作於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
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
3、每天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一次跳閘試驗。每班使用前,必須對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進行一次跳閘試驗。
4、運行中的檢漏保護裝置性能必須可靠,嚴禁任意拆除或停用。檢漏保護裝置每月至少進行一次詳細檢查。
5、在由地麵變電所直接向采區低壓供電的特殊情況下,地麵變電所必須安設檢漏保護裝置。
6、電網運行中發生漏電故障時,應立即進行查處,並向調度室和主管部門彙報。發生故障的設備或電纜在未消除故障前,禁止投入運行。
7、地麵漏電保護要求:施工現場所有用電設備必須使用漏電保護器,運行中的漏電保護每周至少檢查一次並做好記錄。保護動作後,應在排除故障後恢複送電。
第五章 防爆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 在防爆管理方麵,各礦應達到以下要求:
1、機電科應成立防爆檢查組,必須有專職或兼職的防爆檢查員。設備使用單位必須有專職或兼職的防爆檢查員。防爆檢查員必須是電氣專業人員或專門機構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的業務人員。
2、各礦應製定井下電氣係統防爆管理製度,以文件形式下發,要求全體管理人員和機電工作人員學習考試,並有學習考試記錄。
3、對防爆電氣設備實行“四把關”:一是電氣設備下井前,由防爆檢查組(防爆檢查員)會同使用單位兼職防爆檢查員進行檢查,檢查合格並發給“防爆合格證”後方準下井使用;二是送電前,應全麵檢查防爆性能;三是正式投運前,申請機電科組織驗收;四是做好預防性檢修工作,包括班中巡檢、日檢和每月的停產檢修。
4、在用防爆電氣設備必須每月進行一次防爆性能檢查,並及時更換防爆合格證。
5、井下在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壞的電氣設備,應立即處理或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6、嚴禁使用沒有“MA”標誌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產品(材料)。通訊、監測監控、人員定位、考勤等係統必須符合防爆標準。
電氣係統失爆判別標準,見附件7。

附件1
變電所第一種工作票
5.安全措施: 下列由工作許可人填寫: 6、許可開始工作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下列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 工作許可人簽名:
工作負責人簽名:
№: 應拉開關和刀閘,包括填寫前已拉開關和刀閘(注明編號): 已拉開關和刀閘,包括填寫前已拉開關和刀閘(注明編號): 7、工作負責人變動:
變電站(所)
原工作負責人 離去,變更 為工作負責人。
1、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應裝接地線(注明裝設地點): 已裝接地線(注明裝設地點): 變更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班組:
8、工作票延期。有效期延長到
年 月 日 時 分
2、工作班人員: 應設遮攔、應掛標示牌: 已設遮攔、應掛標示牌: 工作負責人簽名: 值班負責人簽名:

共 人 9、工作終結:
工作班人員已全部撤離,現場已清理完畢。全部工作於 年 月 日 時 分結束。
工作負責人簽名:
工作許可人簽名:
接地線共 組已拆除。接地刀閘共 組已拉開。
值班負責人簽名:
10、備注:
3、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和補充安全措施:
4、計劃工作時間: 收到工作票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自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 工作票簽發人簽名: 值班負責人簽名:

附件2
變電所第二種工作票
編號
1、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工作班人員:
工作任務:
計劃工作時間:
4、工作條件:(停電或不停電):
5、注意事項(安全措施):1
2 3
4
5
工作票簽發人簽名:
6、許可開始工作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工作許可人(值班員)簽名: 工作負責人簽名:
7、工作許可人變更: 變動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原工作許可人 ,變更 為工作許可人。
8、工作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工作負責人簽名: 工作許可人(值班員)簽名:
9、備注:

附件3
變電所倒閘操作票
單位 編號
發令人 受令人 發令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操作開始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操作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 )監護下操作( )單人操作( )檢修人員操作
操作任務:


順序 操作項目 √








備注:
操作人 監護人 值班負責人(值長)
附件4 停(電)審批卡
填卡時間: 年 月 日
申請單位
停(電)原因
停(電)路線或地點
停(電)時間
影響範圍
主要安全技術措施
1、停電前、恢複後與調度室聯係;
2、嚴格執行停電、驗電、放電、上鎖、掛牌、專人看管(聯係)、摘掛接地線等安全技術措施。
3、

機電科意見
調度室意見  


申請單位負責人: 填卡人:
附件5
帶電作業工作票
單位 負責人
1、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班組
2、工作班人員(不包括工作負責人)

3、工作的變配電所名稱及設備雙重名稱

4、工作任務
工作地點或地段 工作內容



5、計劃工作時間
自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
6、工作條件(等電位、中間電位或地電位作業,或臨近帶電設備名稱)
7、注意事項(安全措施)


工作票簽發人 簽發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8、確認本工作票1—7項 工作負責人簽名
9、指定 為專職監護人 專職監護人簽名
10、補充安全措施(工作許可人填寫)


11、許可工作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工作許可人簽名 工作負責人簽名
12、確認工作負責人布置的任務和本施工項目安全措施
工作班組人員簽名

13、工作票終結
全部工作於 年 月 日 時 分結束,工作人員已全部撤離,材料工具已清理完畢。
工作負責人簽名 工作許可人簽名
14、備注

附件6
接地保護裝置裝設標準
一、礦井主接地裝置標準
1、主接地極應在礦井主、副水倉各埋設一塊。主接地極應采用耐腐蝕的鋼板製成,其麵積不得小於0.75m2、厚度不得小於5mm。
2、連接主接地極的接地母線采用厚度不小於4mm、截麵不小於100mm2的鍍鋅扁鋼。
3、安設主接地極時,應保證接地母線和主接地極連接處不承受較大拉力,並設有便於取出主接地極進行檢查的牽引裝置。
二、下列地點應裝設局部接地極
1、采區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和移動變壓器)。
2、裝有電氣設備的峒室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包括高壓接線盒)。
3、10米範圍內有3台以上電氣設備的地點。
4、無低壓配電點的采煤機工作麵的運輸巷、回風巷、集中運輸巷(膠帶運輸巷)以及由變電所單獨供電的掘進工作麵,至少應分別設置1個局部接地極。
三、局部接地裝置標準
1、連接局部接地極的接地母線采用厚度不小於4mm、截麵不小於100mm2的鍍鋅扁鋼,或者采用截麵不小於50mm2的裸銅線。
2、機電設備與接地母線之間的連接導線采用截麵不小於25mm2的裸銅線,裸銅線兩端采用相應規格的銅質接頭壓接。每台機電設備必須用獨立的連接導線與接地母線直接相連,連接采用直徑不小於10mm的鍍鋅螺栓(推薦使用M12型的標準鍍鋅螺栓)加防鬆裝置。
3、鍍鋅扁鋼之間的連接:用2條鍍鋅螺栓連接,搭接長度不小於100mm,鍍鋅扁鋼、鍍鋅螺栓不得鏽蝕。
4、嚴禁將幾台設備串聯接地。
5、供檢漏保護裝置作檢驗用的輔助接地線應采用芯線總截麵不小於4mm2的橡套電纜。
6、局部接地極的敷設:設置於水溝中的局部接地極應用麵積不小於0.6m2、厚度不小於3mm的鋼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麵積的鋼管製成,並平放於水溝深處。設置在其他地點的局部接地極應采用直徑不小於35mm、長度不小於1.5m的鋼管製成,管上應至少鑽20個直徑不小於5mm的透孔,並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徑不小於22mm、長度為1m的2根鋼管製成,每根管上應鑽10個直徑不小於5mm的透孔,2根鋼管相距不得小於5m,並聯後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於0.75m。
檢漏保護裝置的輔助接地極應單獨設置,規格要求與局部接地極相同,與局部接地極的直線距離不小於5m。












附件7
電氣係統失爆判別標準
本標準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國家有關防爆管理規範。適用於煤礦井下及井口20米範圍內所有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電器、電纜等電氣係統。
1、隔爆外殼應清潔、完整無損、並有清晰的防爆標誌、防爆合格證。
2、隔爆外殼有裂紋、開焊或外殼嚴重變形的(嚴重變形指變形長度超過50mm,同時凹凸深度超過5mm者)為失爆;
3、防爆開關或母線盒的隔爆殼內外嚴重脫漆、有鏽皮脫落且外殼有明顯的鏽蝕麻點的為失爆;
4、機械閉鎖裝置不全、變形損壞,使設備起不到機械閉鎖的作用的為失爆;
5、防爆室(腔)的觀察窗(孔)的透明玻璃板鬆動、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者為失爆;
6、兩個隔爆腔之間貫通或去掉隔爆絕緣座者為失爆;
7、隔爆結合麵不得有鏽蝕及油漆,應塗防鏽油或磷化處理。如有鏽跡,用棉紗擦淨後,留有呈青褐色氧化亞鐵雲狀痕跡,用手摸無感覺者仍算合格。
8、用螺栓固定的隔爆結合麵,其緊固程度應以壓平彈簧墊圈不鬆動為合格。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失爆。
a、缺螺栓、彈簧墊圈者;
b、彈簧墊圈未壓平、螺栓鬆動者;
c、螺栓或螺孔滑扣者(但換上同直徑長螺栓加螺母緊固者除外);
d、彈簧墊圈的規格與螺栓不配套、彈簧墊圈斷裂及失去彈性者(及時更換者除外);
e、結合麵緊固用螺栓和螺母使用塑料或輕合金材料製造者;
f、螺母緊固後,螺栓螺紋未露出1-3個螺距者;
g、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規格一致。平墊、彈簧墊圈的規格應與螺栓直徑相符合。否則為失爆;
9、用螺栓緊固的隔爆結合麵,其緊固螺栓規格與通孔直徑須符合表1之規定,否則為失爆。

表1 單位: mm
螺紋
規格 M4 M5 M6 M8 M10 M12 M14 M16 M20 M24
通孔
直徑 4.5 5.5 6.6 9 11 14 16 20 22 26
10、引入電纜須采用壓盤式或壓緊螺母式引入裝置,必須具有防鬆與防止電纜拔脫的措施。
11、進線嘴連接緊固,密封良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否則為失爆:
a、接線後緊固件的緊固程度以抽拉電纜不竄動為合格。線嘴壓緊應有餘量(俗稱喇叭口“親嘴”),線嘴與密封圈之間應加厚度不小於2mm的金屬墊圈。壓盤式線嘴壓緊電纜後的壓扁量不超過電纜直徑的10%。
b、密封圈內徑與電纜外徑差應小於1mm(自由狀態下);密封圈外徑與進線嘴內徑間隙應符合表2的規定;密封圈寬度應不小於電纜外徑的0.7倍,但必須大於10mm。厚度應不小於電纜外徑的0.3倍,但必須大於4mm(70mm的橡套電纜例外)。

表2 密封圈外徑與進線裝置內徑間隙 單位: mm
密封圈外徑D 密封圈外徑與進線裝置內徑間隙
D≥20 ≤1.0
20<D<60 ≤1.5
D>60 ≤2.0
c、密封圈應完全套在電纜護套上,無破損、不得割開使用。電纜與密封圈之間不得包紮其它物體。低壓隔爆開關引入鎧裝電纜時,密封圈應全部套在電纜鉛皮上。電纜護套(鉛皮)穿入長度一般為5-15mm。
d、密封圈的單孔內不得穿進多根電纜,一個進線嘴內不得有多個密封圈的,密封圈老化失去彈性、變質、變形,起不到密封作用的。
e、低壓隔爆開關閑置接線嘴應用密封圈、厚度不小於2mm的封堵擋板、金屬墊圈壓緊。其緊固程度:壓緊螺母式線嘴用手擰緊為合格;壓盤式線嘴用手晃不動為合格。封堵擋板應置於密封圈的外麵,金屬墊圈至於封堵擋板外麵,其直徑與進線裝置內徑差應符合表2的規定。膠圈為扒層結構的,顯示扒層的麵向裏靠近接線腔,否則,為失爆。
f、接線嘴的緊固程度:壓緊螺母式接線嘴用手擰緊為合格(用一隻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同時攥緊螺母),檢查時正向用力,能使壓緊螺母旋進超過半圈的,為失爆;壓盤式接線嘴用手晃不動為合格;高壓隔爆開關閑置的接線嘴應用與線嘴法蘭厚度、直徑相符的鋼墊板封堵壓緊;高壓隔爆開關壓緊螺母式進線裝置的要求與低壓隔爆開關相同。
g、高壓隔爆開關接線盒引入鎧裝電纜後,應用絕緣膠灌至電纜三叉以上,其深度須大於電纜引入口孔徑的1.5倍(最小40mm)。
h、螺母式線嘴擰入深度須符合表3的規定(注:不少於6扣)。
表3 單位:mm
外殼淨容積V(L) 最小擰入深度 最小齧合扣數
V≤0.1 5.0 6
0.1V>2.0 12.5 6
12、供電線路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為失爆;
1)雞爪子:
a、電纜(包括照明、通訊、監測、信號、控製電纜)的連接,未采用接線盒與硫化熱補同等效能的冷補接頭;
b、高壓鎧裝電纜的連接未采用接線盒、未灌注絕緣充填物或充填不嚴密露出芯線的接頭;
c、電纜連接用的冷補接頭,未使用與線路電壓等級相符的冷補膠料。
2)羊尾巴:電纜的末端未安裝隔爆電氣設備元件者,電氣設備接線嘴(包括五小電氣元件)2m內不合格接頭或明線破口者均為羊尾巴。
3)明接頭:電氣設備與電纜有裸露的導體或明火操作者均屬明接頭。
4)破口:
a、橡套電纜護套損壞露出芯線或露出屏蔽層者;
b、電纜傷痕達電纜護套厚度的二分一以上、長度達20mm或沿周長三分之一以上者。
5)隔爆開關的電源、負荷引入裝置不得顛倒使用,小喇叭嘴不準進出動力線,否則為失爆。
13、電氣插接裝置必須達到下列要求,否則即為失爆。
a、插接裝置的機械或電氣聯鎖必須可靠,以保證在帶電時插接裝置不能分開,插接裝置分開時不能帶電。
b、采用未設置聯鎖的插接裝置時,“斷電源插拔”字樣的警告牌必須清晰可見。
c、插頭拔脫扣,插座內不允許有裸露帶電部分;插座入口處的防護蓋應封堵嚴密、開啟靈活。
14、照明燈具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失爆:
a、防爆安全型燈具把卡口改為螺口;
b、防爆燈具設置電源斷開後才能打開透明件的聯鎖裝置失靈;
c、防爆燈具的透明件破損;
d、隔爆結合麵、緊固件及電纜引入裝置不符合規定。












十八、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煤礦井下斜巷運輸的安全管理,從根本上消除斜巷運輸的安全隱患,促進煤礦加快建設本質安全型企業,達到消除各類斜巷運輸事故的目的,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定的依據為《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準及檢查評級辦法》的相關條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煤礦所有斜巷軌道運輸,包括礦井主斜巷軌道運輸、各水平間斜巷軌道運輸、采區斜巷軌道運輸、工作麵兩道斜巷軌道運輸和各類臨時斜巷軌道運輸。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各礦井應建立各級“斜巷軌道運輸分管領導安全工作責任製”,明確管理責任、範圍和重點工作。
第四條 各礦應明確一名礦級領導負責全礦斜巷軌道運輸工作,對本礦的斜巷運輸安全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 各礦應在運輸職能管理科室明確一名付科長,專門負責本礦斜巷運輸管理工作,對本礦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明確專職運輸工區(隊)的區(隊)長、非專職運輸工區(隊)的一名付區(隊)長對本單位管理範圍內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七條 明確運輸職能管理科室職責範圍:
一、結合本礦實際情況製定斜巷運輸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各級責任,及時發現並處理斜巷運輸係統問題,建立相關的獎懲辦法。建立運行許可證製度。製定運行許可證及摘、掛鉤標準。
二、負責會同培訓部門對絞車司機、把鉤工、信號工等要害工種的培訓計劃的製定、培訓、考試和年審工作,並建立要害工種管理台帳,記錄考試成績。
三、負責對當班絞車司機、把鉤工、信號工班前是否具備上崗資格和班中遵章作業情況檢查、記錄與考核。
四、負責對全礦斜巷運輸線的軌道、道岔質量、設備設施、礦用車輛完好狀況、措施兌現、遵章作業、現場環境和製度建立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限期整改,不符合運行標準的要摘除其運行許可證。
五、負責組織對全礦斜巷設施及斜巷提升絞車運行前的驗收工作,符合“運行標準”的發給運行許可證,並建立台帳。
六、負責斜巷的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的選型設計和安裝工作。
七、負責礦斜巷運輸年、季、月工作計劃的編製和總結工作。
第三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運送四超(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車輛必須製定專門措施。
第九條 小絞車運輸必須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實”。三好:絞車設備完好、巷道規格及支護好、軌道質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有托繩輥、有信號及躲避硐室、有聲光兼備信號;二落實:崗位責任製落實、檢查維修維護製度落實。
第十條 小絞車司機上崗必須做到“六不開”。即:絞車不完好不開、鋼絲繩打結斷絲或磨損超限不開、安全設施及信號設施不齊全不開、超掛車不開、信號不清不開、“四超”車輛無運輸措施不開。
第十一條 把鉤工上崗必須做到“六不掛”。即:安全設施不齊全可靠不掛、信號聯係不通不掛、“四超”車輛無運輸措施不掛、重車裝的不標準不掛、連接裝置不合格不掛、斜巷有行人不掛。發信號前必須對車輛的連接和保險繩等全麵檢查,確認連接正常、絞車無餘繩後方可發信號開車。
第十二條 斜巷運輸嚴禁蹬鉤,行車時嚴禁行人。人員上下時必須經把鉤工同意並發出停車信號、絞車停止運行後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車場和各甩道口必須安設與絞車聯動的聲光報警裝置。
第十三條 絞車走鉤時禁止在絞車硐室休息和工作,在斜巷內作業時,必須編製安全措施,送有關領導審批且與有關人員聯係無誤後方可工作。
第十四條 斜巷運送“四超”車輛時,必須捆綁穩固,分提分運,重心不偏,必須用專用的多鏈環連接器連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須有措施並經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五條 各礦井必須建立斜巷管理台帳,登記該斜巷設備與設施的技術參數;選用設備與設施的計算依據和計算過程;設備與設施完好及包機人;管理單位變化情況及檢查存在問題。記錄設備與設施的原始設計和施工情況。
第四章 斜巷巷道、車場和硐室
第十六條 絞車硐室、各車場、甩車道及硐室室必須有設計,其巷道斷麵、人行道寬度、設備設施及車輛互相之間安全間距、雙軌車場安全間距等,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1、22、23條規定。斜巷下車場和各甩道口必須設有躲避硐。
第十七條 各車場具體要求:
一、采掘運輸小斜巷各車場長度為一次提升串車長度的1.5倍。
二、主要運輸斜巷各車場的長度為一次提升串車長度的3倍以上。
三、上車場不得形成負坡,以免車輛自溜下滑。
四、車場寬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3條規定要求。
五、車場高度自軌麵起不得低於2米。
第十八條 斜巷軌道運輸中部及下部車場甩車道的軌道半徑必須有設計,應能滿足安設標準道岔的需要,軌道半徑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采工作麵行駛一噸礦車時,應安設2#道岔,曲率半徑不小於4米;行駛二噸礦車時,應安設3#道岔,曲率半徑不小於6米。
二、機采工作麵使用支架和機組時,應安設4#道岔,曲率半徑不小於12米。
第十九條 斜巷軌道上山施工倒拉絞車和平巷對拉絞車,必須開鑿絞車和設備峒室或在5米範圍內把巷道拓寬1米以上(巷道寬度滿足要求時可不需拓寬巷道)。
第二十條 倒拉絞車前方8至1 5米處必須支設有護身柱(不少於2棵)或護石垛,保護強度要經計算後選擇材料。
第二十一條 同一巷道內同時有軌道和皮帶或溜子運輸時,其相互之間安全間距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2條規定,在溜子和皮帶機頭處必須開鑿司機操作室,禁止在軌道側操作溜子和皮帶。
第二十二條 主要斜巷必須設計施工正規水溝,蓋板齊全,流水不得衝刷道心。
第二十三條 小絞車硐室應符合設計,其淨高不小於1.8米,絞車最突出部分與巷道一側或棚子距離不小於500毫米。峒室支護達到合格品。
第五章 絞 車
第二十四條 絞車滾筒中心線應與斜巷軌道中心線重合,安裝牢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繩、不咬繩、不跳繩,排列整齊。
第二十五條 掘進上山施工倒拉絞車要安裝在軌道外側,絞車最突出部分與最近軌道的間距不得小於500毫米,迎頭應裝平式導向輪,其直徑選擇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16條規定,禁止用小滑板代替。導向輪的固定方式應在施工措施中明確規定,要全部外露,便於檢查,並落實檢查責任人。倒拉絞車導向輪的固定必須有設計,固定或支護強度必須有設計計算。
第二十六條 絞車安裝必須使用混凝土基礎固定或地錨固定,基礎設計要符合絞車生產廠家設計要求。臨時用的小絞車,可以使用四壓二戧固定,用壓戧柱固定時,戧柱角為6 5°~7 5°;柱頂應打在柱窩內不準加楔,要牢固可靠;小絞車底梁可用18#槽鋼或200 × 200 × 15000的方木,地腳螺絲或墊圈應符合小絞車地腳孔要求。小絞車操作手把應有定位閉鎖裝置。
第六章 信號裝置
第二十七條 信號要聲光兼備,雙鉤提升要有錯碼信號,五小電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齊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牆,固定在信號峒室內,線路做到吊掛整齊。
第二十八條 斜巷上車場和絞車房不準共用一套信號裝置;下車場各甩車場信號必須經上車場把鉤工轉發,不得超過上車場把鉤工直接向絞車司機發信號,各車場門口設有回鈴。
第七章 鋼絲繩及連接裝置
第二十九條 鋼絲繩的使用,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398條——第411條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主要提升鋼絲繩的檢驗規定
1、新繩到貨後,應組織驗收檢驗。對每卷鋼絲繩必須保存有包括出廠廠家合格證、驗收證書等完整的原始資料。
2、保管超過1年的鋼絲繩,在懸掛前必須再檢驗1次,合格後方可使用;
3、升降人員或混合提升用的鋼絲繩,在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檢驗1次。
4、懸掛吊盤的鋼絲繩,每隔12個月檢驗1次。
5、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12個月時進行第1次檢驗,以後每隔6個月檢驗1次。
第三十一條 鋼絲繩規格應根據設計計算進行選擇,並符合絞車技術要求。鋼絲繩的安全係數符合《規程》第400條~第401條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斜巷串車提升必須使用保險繩,保險繩與主繩牢固連接。鋼絲繩的維護保養,執行《規程》第404條~第408條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 關於鋼絲繩鉤頭的製作
1、鋼絲繩與鉤頭的連接優先采用插接方式,插接長度不小於鋼絲繩直徑的20倍。
2、選用U形卡製作鋼絲繩鉤頭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選用U形卡、繩皮的規格與鋼絲繩直徑相統一,必須使用繩皮。
(2)U形卡的使用數量和間距符合下表規定
U形卡的數量和間距 單位:mm
繩索直徑 8 13 15 18.5 21.5 24.5 28 32 37
繩卡數目 3 4 4 5 5 5 5 7 8
繩卡間距 150 150 200 200 250 300 350 350 350
(3)U形卡螺母必須緊固,U形卡開口方向正反交替。
(4)U形卡必須緊固,各繩卡緊固力均勻一致,靠近繩皮的U形卡應使繩皮可靠固定。
第三十四條 關於鋼絲繩中間接頭的規定
1、斜巷運輸絞車,不應采用“插接”的方法製作中間接頭。必須接繩時,斜巷傾角α< 20°時,可以用“插接”方式製作接頭(即隨繩),接頭長度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α>=20°時,運輸絞車的鋼絲繩不允許有中間接頭。
2、無極繩絞車、架空人車鋼絲繩的插接長度,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第三十五條 鋼絲繩連接裝置的使用,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412條——第415條之規定。
1、礦車與礦車、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都必須使用防脫連接裝置,不得用鋼絲繩套等代替。
2、運送大型設備或超長物料需要使用異形連接裝置時,要製定專門措施,並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3、各種連接裝置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後每隔2年,必須逐個進行試驗。
4、斜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於其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
第三十六條 斜巷運輸時必須使用保險繩。保險繩一端必須與主提升繩相聯,另一端必須掛在提升列車尾端車輛聯結器上。
第八章 斜巷安全設施
第三十七條 在軌道運輸的傾斜巷道中,必須裝設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凡新設計的運輸斜巷,必須同時設計相應的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凡裝設有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的斜巷必須堅持使用,並定期檢查維修試驗,責任到人。
第三十八條 選用的跑車防護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並根據具體使用條件進行選型設計。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的設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後,方可安裝。
第三十九條 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做到監視靈敏、操縱靈活,擋車可靠。
第四十條 斜巷上車場變坡點處必須安裝使用阻車器連鎖裝置或安全門連鎖裝置。第一道門或阻車器裝在距變坡點1~1.5米處的平巷,第二道裝在變坡點下方不大於提升列車長度加三米的斜巷地點,連鎖阻車器或安全門應安裝牢固,靈活可靠,能夠可靠防止未連掛車輛滑入斜巷。連鎖阻車器或安全門前方,應設置一道常閉阻車器。礦井主要運輸斜巷的連鎖阻車器或安全門必須和絞車及語言報警係統連鎖,當兩道阻車器或安全門同時打開時,絞車無法運行、語音係統發出禁止斜巷行人的警報。
第四十一條 斜巷中部各甩車場道岔以下20米處應設置跑車防護裝置,中部沒有甩車場時,每隔100米安設一道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必須靈活可靠,能夠有效阻止住運行中斷繩、連接裝置斷裂、脫鉤、絞車失控等下滑的車輛。
第四十二條 斜巷下車場起坡點向上10~20米和各甩車道起坡點必須安設一道常閉遠控安全門或擋車裝置,車輛通過時打開,車輛通過後立即關閉。礦井主要運輸斜巷的安全門應與語言報警係統連鎖。
第四十三條 下山掘進時,迎頭向上要安擋車器或安全門,擋車器或安全門距迎頭或扒裝機尾的距離,不超過所提列車長度加三米,並且隨掘進或扒裝機前移。
第四十四條 上山掘進時,下車場起坡點向上10~20米安設第一道常閉安全門,距迎頭或扒裝機尾不超過1 O米安設第二道常閉安全門,此門隨掘進前移。
第四十五條 斜巷下車場各甩車道口常閉擋車器要實現遠控,由把鉤工在躲避硐口通過鋼絲繩、滑輪、杠杆等機構實現遠控操作;下山掘進常閉擋車器要有專人操作。
第四十六條 防跑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強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
第四十七條 絞車斜巷必須根據斜巷坡度、長度等情況,裝若幹道托繩滾,具體應以鋼絲繩不拖地板為準,間距不大於20m;變坡點處要裝大地滾,其直徑不小於250mm,寬度200~250mm,軸徑不小於40mm;地滾安裝要平整、穩固,轉動靈活。
第四十八條 斜巷高低起伏,繩磨頂板或棚梁時,要裝天滾,數量以繩不磨頂板或棚梁為準;甩車場或下車場側幫要安裝立滾,甩車場道芯要裝扒繩輪和地滾,數量以不磨繩為準。
第九章 軌道質量
第四十九條 軌道敷設必須以《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準及檢查評級辦法》為標準,達合格品以上;斜巷軌道要設防滑設施,要消滅雜拌道、非標準道岔;不同型軌道要分段敷設,接頭處要用異型夾板。
第五十條 行駛斜巷人車的軌道以《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準及檢查評級辦法》為標準,必須達到優良品,軌型必須使用24Kg/m以上。運輸綜采支架、綜掘設備等大型物件的軌道軌型不得低於22Kg/m。
第十章 製度及人員
第五十一條 凡新設計的采掘運輸巷道,要建立運行前驗收製度和運行許可證發放製度。要組織運輸科(技術科)、安全檢查科、施工單位和運搬工區等單位的有關人員按設計要求對巷道及車場的安全距離、軌道道岔質量、小絞車的安裝位置及設備設施等進行檢查驗收,並建立管理台賬,注明地點、施工單位及負責人、驗收人簽字,做到範圍明責任清。
第五十二條 斜巷軌道運輸工作,必須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製,使用單位要有專人負責對軌道、鋼絲繩、絞車、車輛、連接裝置及各種安全設施和行車保護等進行檢查、維修和調試,具體負責人和設備設施包保牌要懸掛在現場,保證這些裝置經常處於良好狀態。
第五十三條 斜巷各車場均須懸掛斜巷標誌牌,注明斜巷長度、坡度、允許掛車數、以及鋼絲繩規格和安全設施裝備情況等。
第五十四條 斜巷運輸必須配齊崗位人員,每鉤掛一輛車的斜巷不得少於3人(絞車司機一人,上車場把鉤工至少一人,下車場把鉤工至少一人);掛二輛車的斜巷不得少於4人(絞車司機一人,上車場把鉤工至少二人,下車場把鉤工至少一人);斜巷運輸如因人員配備不足發生重大或傷亡事故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第五十五條 小絞車司機及把鉤工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持證上崗;上崗牌注明姓名、年齡、工種、編號、培訓時間等;上崗牌要掛在崗位上,做到正規上崗、正規操作。
第五十六條 崗位人員不得同時身兼二職即絞車司機不得兼把鉤工、把鉤工不得兼絞車司機。
第五十七條 斜巷運輸嚴禁使用電瓶車在上車場向斜巷中頂車走鉤,嚴禁用小絞車向斜巷中牽引車;車輛在斜巷中掉道禁止用絞車牽引拿道,斜巷下車場禁止用絞車主繩帶車(運送大型重物編製安全措施)。
第五十八條 小絞車采用對拉方式運行時,應製定專門措施,兩頭應設專人信號聯係,並且必須使用同型號絞車。對拉絞車中線與軌道中線不重合時,應在絞車前方適當處設立滾,以控製鋼絲繩的跑偏量。使用對拉絞車的巷道坡度一般不得超過5°,局部地段最大不得超過10°。對拉小絞車隻允許在直線段內往返牽引,禁止拐彎對拉,一台絞車禁止兩個方向牽引礦車。
第五十九條 運輸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要求
一、斜巷跑車防護裝置、斜井人車、窄軌機車製動距離、窄軌車輛連接器靜拉力、齒輪車製動力按規定進行技術檢驗,並有完整的測試記錄和試驗報告。
二、必須健全以下8種規章製度:崗位責任製、操作規程、設備檢修製度、井下無軌膠輪車運輸管理製度、上下山運輸管理製度、“小絞車及小電車”管理製度、設備和設施定期檢測檢驗製度、運輸事故追查處理製度。
三、運輸技術資料齊全、完整,符合規範。
1、礦井運輸係統圖必須用計算機繪製,內容應包括:巷道參數、設備和設施參數、軌型參數,並每季補充一次。
2、運輸設備的圖紙及技術檔案齊全完整。
四、 必須建立以下6種記錄:年度人車檢測檢驗記錄、年度電機車製動距離試驗記錄、各種連接裝置定期試驗記錄、年度內每月運輸質量標準化檢查記錄、設備檢修記錄、安全活動記錄。
五、技術培訓與考核
1、有年度培訓計劃,並按計劃完成;業餘培訓麵不低於80%,其中當年脫產率培訓麵不低於5%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每年培訓考核一次,成績記入合格證內,做到持證上崗。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與《煤礦安全規程》不符處以《煤礦安全規程》為準。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集團公司。



十九、膠帶運輸係統安全質量管理規定

第一部分 安全保護裝置
第一條 膠帶運輸機的安全保護設施,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373條進行設置。
1、所有膠帶運輸機必須裝設驅動滾筒防滑保護、堆煤保護、防跑偏保護、溫度保護、煙霧保護和自動灑水等“六大保護”裝置。必須裝設沿線急停保護裝置。
2、在主要運輸巷道內安設的膠帶運輸機還必須裝設運輸帶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和防撕裂保護裝置;
3、傾斜井巷中使用的膠帶運輸機,上運時,必須同時裝設防逆轉裝置和製動裝置;下運時,必須裝設製動裝置。
4、各種保護的安裝位置要使操作者處在安全環境中,便於維護試驗。各種保護要有明顯的標示牌。
5、機頭、機尾、驅動段、給煤點、煤倉上口和其它轉動部位必須裝設護欄(罩)。
第二條 各種保護的試驗周期
1、溫度和煙霧保護由各工區負責每天檢查一遍完好情況(不要求做動作試驗),每月更換一次傳感器(即拿到地麵進行實質性試驗),要有檢查、更換記錄。
2、沿線緊停開關每周試驗一遍,由工區負責試驗,並且做好記錄。
3、以下5項保護每天試驗一次:堆煤、防偏、防滑、自動灑水、漲緊力下降,由工區負責試驗,並且做好記錄。
4、防逆轉裝置、製動裝置和防撕裂等其他保護,每月檢修(試驗)一次。
第三條 保護試驗組織措施
1、檢修班的運輸機司機負責對保護裝置進行試驗,並填寫試驗記錄。
2、值班維修工是保護裝置的維護人,配合運輸機司機做好試驗工作。
3、業務部門每周組織一次現場試驗,要求在皮帶運行過程中進行實質性停機試驗,試驗要體現保護的工作原理,要使操作者在安全環境下進行試驗。
4、皮帶保護試驗必須由專業人員操作,嚴禁未經專業培訓、沒有工種操作證的人員擅自操作皮帶保護裝置,皮帶正常運行生產期間嚴禁試驗。
5、試驗前,試驗人必須與運輸機集控室,前、後部運輸機司機及本運輸機的各裝載點司機聯係好。 試驗人對運輸機的各種保護試驗完後,當場填寫試驗記錄,並簽字。發現問題及時通知值班維修工處理,嚴禁甩掉、拆除保護裝置強行開機。
安全保護裝置的安裝、試驗方法和試驗周期,詳見附表1。
第二部分 運行維護
第四條 對膠帶機司機、放煤工、維修工等相關工種的要求
1、以上工種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2、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崗位責任製、巡回檢查、交接班等製度。
3、開機前必須確認設備完好狀態、各種保護、信號裝置齊全完好。
4、必須熟練掌握崗位應知應會知識。
第五條 膠帶運輸機運行時,不宜進行調偏、檢修、煤泥或其它雜物的清理工作,工作人員不得觸及任何運轉部位。不論運輸機運行與否,嚴禁在運輸機上行走、站立、跨越及傳遞各種物件,跨越膠帶運輸機必須經過行人過橋。
第六條 在機頭、機尾、驅動段、張緊裝置工作區域、煤倉上口或其它旋轉部位進行作業時,必須執行停機停電掛牌製度。
第七條 不得使用膠帶運輸機運送物料,確需使用膠帶運輸機運送物料時,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嚴禁膠帶運輸機逆向運行,確需逆向運行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
第八條 底板與下膠帶保持0.2m以上的安全距離,無膠帶磨底板或積煤現象;運輸機邊梁與巷道之間留有不小於0.5m的安全距離;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的距離不得小於0.7m。
第九條 防跑偏保護
1、膠帶運輸機運行時,理想狀態是設備中心線與設計運輸中心線重合,必須保證上膠帶不出托輥外沿,底膠帶不磨H架,運行中不灑煤矸。
2、防跑偏裝置調整方法:(1)根據局部跑偏的方向調整托滾和改向滾筒;(2)在跑偏地點增設抗偏裝置;(3)禁止向滾筒撒煤、砂子或加墊其他物料調偏,禁止在運行中使用刮滾筒積煤的方法進行調偏。
3、移動式運輸機每移一次機尾,每做一個接頭必須調試一遍,試車正常,方可生產。地質條件複雜的巷道應根據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落底、墊高或擴幫等工作。
第十條 膠帶運輸機信號必須靈敏可靠。啟動前必須有預警信號。開機前必須發出開機信號,等機尾、各落煤點反饋了信號,確認沿線運輸機上無人,並且在一切保護可靠的情況下開機。集中控製的運輸機,開機前,必須確認各崗位人員到位,發出信號得到反饋信息後,方可開機。
第十一條 膠帶運輸機應該聯鎖控製:即實現順煤流停機,確保停機無載,卸載方向順煤流方向運輸機停機時,後麵(來煤方向)輸送機必須立即停機,以防止發生滿倉、堆煤事故。
第十二條 膠帶運輸機檢修執行檢修牌製度,檢修牌由檢修施工負責人在檢修前交當班膠帶運輸機司機,檢修完畢,施工負責人取回;檢修期間,司機的操作必須得到施工負責人許可。
第十三條 運輸機各運轉部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加注(更換)潤滑油脂,應有專人負責設備潤滑管理。主要膠帶運輸機的潤滑油脂加注(更換)要建立記錄。
第十四條 在膠帶運輸機卸載點、裝載點下皮帶運行前方、驅動點的前方和機尾滾筒前方下皮帶處要裝設清掃器。
第三部分 有關安全質量標準要求
第十五條 照明要求:機電硐室、機頭、驅動段、張緊區段和機尾照明燈的設置間隔不應大於5m,給煤點、轉載點、司機操作地點、清掃器安裝處和過橋處等需要人員經常作業的地點必須安設照明燈。運輸機巷其他地點照明燈的間距不得大於30m。
第十六條 液力耦合器按設計型號和加注量使用傳動介質。嚴禁使用可燃性傳動介質,必須使用合格的易熔合金塞,
第十七條 設備“兩牌一證”和電纜標誌牌,按照公司統一標準使用。設備、小型電器和電纜等機電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包機到人,配電室和膠帶運輸機巷的電氣設備上台上架,小型電器上牌板。
第十八條 電動機、減速機和軸承無異響或無異常振動。減速機及液壓站張緊裝置等無漏油現象,巷道無油汙、無積煤和雜物;儲帶倉下無積水、浮煤和雜物,機頭、機尾15米以內,無浮煤、矸石等雜物;滾筒轉動靈活,無異響,密封潤滑良好;膠帶運輸機巷不得存放備用油脂。
第十九條 機頭峒室必須懸掛以下7項製度牌板:膠帶運輸機管理製度、操作規程、崗位責任製、設備巡回檢查製度、設備包機製度、防滅火管理製度和交接班管理製度。
第二十條 膠帶運輸機機房(峒室)必須設置以下6種記錄:設備巡回檢查記錄、交接班記錄、保護裝置試驗記錄、幹部上崗記錄、事故處理以及檢修記錄。
第二十一條 煤倉、溜煤眼上下口及主要運輸機巷必須有完善的消防係統和防塵設施。
1、煤倉、溜煤眼上下口及主要膠帶巷消防管路直徑不得小於50mm,煤倉、溜煤眼上下口附近及主要膠帶轉載處,必須設置有數量不少於3個、口徑不小於25mm 的三通閥門,閥門上接好φ25mm高壓消防軟管,軟管長度能夠覆蓋煤倉口。
2、 主要膠帶巷消防防塵管路直徑不得小於50mm,每隔50m設置不小於φ25mm的三通閥門,閥門上接好25m長的消防軟管,三通閥門手柄齊全,靈活可靠。
3、膠帶運輸機機頭、配電室必須配備以下防滅火設施:不少於2隻電器火災滅火器、0.2m3滅火沙並有防火沙袋、2把防火鍁、2隻消防水桶。必須配備隔離式自救器。
第二十二條 巷道定期衝塵,不得出現煤塵堆積現象。
第二十三條 杜絕機械設備轉動部件間直接摩擦,杜絕膠帶摩擦機架、積煤等,以免產生高溫引起火災。
第二十四條 井上下煤倉、溜煤眼長期不用時,存煤時間不得超過15天,否則,必須落實有關防火措施。

附件:1. 膠帶運輸機保護裝置試驗記錄
2.膠帶機各種保護裝置的設置規定

附件1:
皮帶運輸機保護裝置試驗記錄
單位: 年 月 日

號 保護名稱 實驗結果
(合格或不合格)
處理結果 試驗日期
(月、日) 操作人 周期
1 防滑保護         每天試驗一次
2 堆煤保護        
3 防跑偏保護        
4 自動灑水保護        
5 張緊力下降保護        
6 溫度保護         每天檢查一次,每月更換一次
7 煙霧保護        
8 沿線緊停保護         每周
一次
9 防逆轉裝置         每月
一次
10 製動裝置        
11 防撕裂保護        
注:1、必須以當班司機試驗為主,包機維修工配合試驗。
2、必須如實、正規填寫,按規定周期進行試驗、檢查,並且將試驗記錄放在司機操作地點。


序號 保護 名稱 作 用 安裝要求 試驗方法 試驗周期 備注
1 防滑
保護 當驅動滾筒與輸送帶打滑摩擦,使帶式輸送機自動停機 1.電感式,磁鐵安裝在從動滾筒側麵,速度傳感器安裝在與磁鐵相對應的支架上 轉動傳感器方向或使傳感器遠離滾筒,膠帶機應能自動停止 每天一 次
2.滾輪傳感器安裝在下皮帶上表麵或上膠帶的下表麵 將滾輪提起或轉開使其與皮帶表麵脫離,膠帶機應能自動停止
2 堆煤
保護 輸送機機頭發生堆積煤時,自動停機。 堆煤保護裝置安裝在煤倉口或兩部輸送機搭接處傳感器低於機頭下膠帶200mm以下 人為推動堆煤保護傳感器觸頭,使保護動作,膠帶機應能自動停止 每天一 次
3 防跑偏保護 1.嚴重跑偏時自動停機 機頭機尾各一組能夠自動停機的防嚴重跑偏保護裝置 人為推動跑偏傳感器滾動導杆,膠帶機應能自動停止 每天一 次
2.運轉過程中自動糾偏,上下調心裝置 自動糾偏裝置上膠帶每50米一組,下膠帶每100米一組;
4 溫度 保護 當輸送帶在驅動滾筒上打滑、摩擦時,驅動滾筒與輸送帶溫度升高,產生煙霧時,檢測溫度、煙霧信號,實現自動停機,並能自動灑水。 傳感器必須布置在驅動滾筒與膠帶分離處或驅動滾筒內部,且距離滾筒表麵100mm以內。 每天檢查一次完好情況,每月更換一次(在地麵試驗) 每天檢查一次 傳感器每月更換一次,並記錄
5 煙霧 保護 傳感器必須布置在驅動滾筒上方5米內的下風口 每天檢查一次完好情況,每月更換一次(在地麵試驗) 每天檢查一次 傳感器每月更換一次,並記錄
6 自動灑水保護 灑水裝置安裝在輸送機驅動裝置兩側;易熔棒必須布置在驅動滾筒與膠帶分離處,且距滾筒表麵100mm以內 通過按動溫度、煙霧試驗按鈕,膠帶機自動停機,並能自動灑水 每天
一 次
7 沿線緊停保護 緊急情況下可隨時停機 每隔100m安裝一緊停開關,在裝載點、人行過橋處、機頭、機尾都應有緊停開關。 人為拉沿停開關,膠帶機應能自動停止 每周
一次
8 張緊下降保護 當輸送帶張緊力下降,輸送帶與驅動滾筒打滑時,使膠帶機自動停機並報警。 傳感器、行程開關或其它信號安裝在液壓站上,進入控製係統。 人為鬆動液壓站溢流閥,當壓力低於規定值時低壓故障指示燈亮為合格。 每天
一 次
9 防逆轉裝置 防止上運輸送機發生逆轉飛車事故 配備滾柱式逆止保護裝置和其它有效的定型防逆轉裝置 每月檢修一次 每月
一次
10 製動 裝置 防止上運輸送機發生逆轉,使下運的膠帶機及時停車 配備完善的製動裝置 每月檢修一次 每月
一次
11 防撕裂保護 當輸送帶撕裂時使輸送機自動停機 按設計施工 按說明書要求試驗 每月
一次
附件2: 膠帶運輸機各種保護裝置的安裝試驗方法

二十、頂板管理製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強化頂板管理,杜絕煤礦頂板事故的發生,促進各礦井健康持續發展,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各礦井實際,特對頂板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一般規定
1、各礦井在安全生產活動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並按規定進行審批、貫徹。把好設計和作業規程(措施)編製關,在設計和編製作業規程(措施)中,對支護形式、材料規格質量、臨時支護和永久支護、最大空頂距與最小控頂距及特殊規定都要明確規定。各礦采掘、巷道維修區隊長負責頂板管理的領導工作、技術人員負責頂板管理的技術工作,安監人員監督檢查工作。
2、各礦井成立頂板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礦長擔任,副組長由總工程師和生產副礦長擔任,成員由技術科長、安檢科長、各采煤、掘進、巷道維修區隊的區隊長等人組成,辦公室設在技術科,由技術科負責日常技術管理工作。各采掘、巷道維修區隊要成立相應的頂板管理和工程質量驗收小組,由主管區隊長擔任組長。
3、各礦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應每季度召開一次頂板管理工作會議,每月組織召開一次礦井頂板管理辦公會及分析會,檢查頂板隱患,解決頂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預測、布置下一步頂板管理重點,總結經驗,吸取教訓,研究 頂板管理的現狀,並提出改善頂板管理的意見、方法、措施。
4、強化工程質量管理,嚴格按照安全質量標準化及相關專項標準抓好班組、區隊及全礦工程質量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合格率100%。礦每旬組織一次安全質量標準化大檢查,技術科及安檢科要不定期進行抽查,對查出的頂板隱患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堅決消滅不合格品。
5、礦井要認真做好頂板岩性、礦壓觀測工作,根據觀測資料及頂板岩性和壓力顯現情況,對所開采煤層的頂板進行分類,並結合頂板的具體條件,確定相應的支護形式及支護參數。
6、采煤工作麵開采初次放頂、收尾回撤、托偽頂開采以及過老空、過局部破碎帶、過斷層、過煤柱、過陷落柱等區域時,必須製訂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初次放頂和收尾工作,必須由生產礦長親自組織,並責成有關人員現場跟班指揮,生產礦長負責解決初次放頂和收尾期間必須的設備、材料,確保初放和收尾工作的順利進行。
7、掘進工作麵托偽頂、過局部破碎帶、過斷層、過陷落柱、過老巷必須製訂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8、工作麵開切眼、擴麵、支架安裝、初次放頂(放煤)、工作麵結束前的開采程序及支架回撤,必須有針對性的技術組織措施。從工作麵開采起到第一次頂板周期來壓期間和工作麵結束收尾開始至支架回撤期間都要有礦井領導跟班現場指揮。
9、煤與瓦斯突出、強烈周期來壓或衝擊地壓危險礦井,應開展頂板來壓和衝擊地壓的觀測工作,根據觀測情況編製專門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礦井應有專人負責衝擊地壓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關於煤與瓦斯突出、開采有衝擊地壓危險煤層的規定。
10、礦井要成立頂板鑒定小組。采煤工作麵要認真執行“地質預測預報製”,掘進工作麵要認真執行“現場鑒定製”,巷修在布置工作任務時,要重點提出防止頂板事故的針對性措施。
11、各礦井應積極加大頂板管理的投入,推廣先進的支護技術和頂板監測技術,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探索符合本礦實際的頂板管理新途徑。
二、采煤工作麵頂板管理
(一)采煤工作麵兩順槽、上下兩端頭的頂板管理
12、采煤工作麵上下順槽,必須保證規定的斷麵和高度,凡有折梁斷腿及空幫空頂處必須及時處理,距工作麵20米範圍內必須加強支護。
13、應經常檢查采煤工作麵上下兩端頭的支護情況,支護方式、支護密度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運輸機機頭部位必須采取加強支護措施;作業方式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綜采工作麵兩端應使用端頭支架或增設其他形式的支護,要製定移設運輸機頭的措施,並指派有經驗的工人作業。
(二)采煤工作麵管理
14、采煤工作麵必須保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其數量、規格、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開工前班組長必須對工作麵進行全麵的檢查,確認無危險後方可開工。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摩擦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摩擦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在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實驗;在工作麵回采結束後或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必須進行檢修,檢修後的支柱必須進行壓力實驗,方可投入使用。
15、采煤工作麵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並有防倒柱措施,嚴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設支架。工作麵的排柱距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碰倒或損壞的支柱必須立即恢複或更換;綜采工作麵必須有可靠的防止頂煤冒落和煤壁片幫的措施,移動運輸機頭、機尾需要拆除支架時必須先架好臨時支架。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柱徑100mm的不得小於90kN;柱徑80mm的不得小於60kN。
16、工作麵發生冒頂或超高時,必須用木垛接頂,嚴禁空頂。
17、更換支柱,必須先支後撤,架棚支柱或移綜采支架時必須成一直線,支柱、支架必須牢固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加強支護,刹好頂。如煤層底板鬆軟,支柱鑽底超過100㎜時,必須采取支柱穿鞋措施,並在作業規程中說明。
18、工作麵形成後,開切眼巷道內支架必須完成,並打好中心支柱,否則不得開采。
19、工作麵遇到斷層、舊巷、頂板破碎、冒落等情況時,必須采取措施指派專人提前處理。綜放及單一長壁放頂煤工作麵,遇到頂板(煤)來壓、水、雜物、矸石等情況時不準放頂煤,要查明原因,補充修改放頂煤措施。
20、機采工作麵應根據工作麵長度及頂板情況,在作業規程中要明確規定,煤機割頂煤時頂梁要隨割隨伸前探梁。支設煤壁支柱的距離和回撤煤壁支柱的距離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時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21、采煤工作麵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放頂必須保持支架完整。壁式放頂煤工作麵根據采放高度在作業規程中明確放煤方法及放煤量,應對放煤量予以控製。放煤口要及時控製,以防過放造成空頂。用垮落法控製頂板時,作業規程中要明確規定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頂板懸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必須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強製放頂措施。
22、采煤工作麵因片幫造成最大控頂距超過規定距離時要采取安全措施;傾角在15度以上的回采工作麵要采取防止大麵積頂板垮落的措施。
23、采煤工作麵一次放炮長度要根據頂板情況在作業規程中規定。放炮前要做到工作麵無空頂、無不完整支架、無失效柱,並加固周圍地點的支架;放炮中出現頂網破損、頂板超高、崩倒支柱或頂板來壓等現象時要及時處理;放炮後要認真檢查頂板情況,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按作業規程規定及時進行支護。
24、其它規定:
(1)管理人員必須三班盯住現場,跟班到位,統一指揮。
⑵兩巷高度要符合規程規定,區隊要安排專人負責,溜子機尾要有護板。
⑶工作麵支架工作阻力、兩巷超前支護距離及支護形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並按規定架設,留有足夠的備用材料。
⑷工作麵內支架各支柱要實行全承載。
⑸工作麵支架支護不到地點,要嚴格按相關措施,必須及時掛梁支護,嚴禁出現空頂或造成冒頂事故。
⑹嚴禁用木楔、溜子刮板等其它材料代替水平銷,防止飛出水平銷。
⑺工作麵泵站的壓力和工作麵支柱的初撐力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要求,卸載支架要及時補液或更換。
⑻嚴禁在控頂區域內提前回柱。
⑼工作麵內碰倒或損壞、失效的支柱必須立即恢複和更換。
⑽如工作麵需放炮處理頂板等時,要製定相應安全技術措施並嚴格執行,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掘進工作麵頂板管理
25、掘進工作麵開門前,必須由工程技術人員根據現場實際製定開門措施。作業前必須維護好開門位置10米範圍內的支架,扶好抬棚。抬棚的規格及穿梁的規格、數量要在作業規程(措施)中明確規定。
26、掘進工作麵嚴禁空頂作業。在爆破前必須加固靠近工作麵10米範圍內的支護,爆破中破壞的支架必須及時修複,必須檢查幫頂,並由外向裏逐架進行。爆破後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必須采取前探支護後方可進入工作麵作業。在鬆軟的煤、岩層或地質破碎帶、斷層等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前探支護或其它措施。
27、根據頂板岩性觀測數據選擇巷道支護材料,並製定爆破設計說明書,支護材料的規格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支架必須按設計要求架設牢固,支架間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杆,並用機械力矩扳手擰緊卡纜。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巷道冒頂、空頂部分,必須用支護材料接頂。
28、掘進工作麵臨時停工時,巷道支架必須架設到迎頭,達到最小空頂距, 保持正常通風,並隨時對巷道支護變化情況進行檢查。臨時封閉時,必須對巷道支護進行加固。恢複開工時,必須嚴格執行開工檢查製度,並根據支護變化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
29、工程技術人員在貫通前必須做好測量工作,兩巷對頭貫通相距20米(機掘50米)時,其中一個掘進麵必須停止作業,並嚴格執行打探眼製度,準確掌握預透距離及位置,同時對被貫通的支架進行加固。巷道貫通舊巷或老空時必須嚴格執行打探眼的製度,並重新製定安全措施。
30、掘進工作麵遇斷層、舊巷、鬆軟破碎頂板等特殊情況時,在作業規程中必須有明確規定的爆破措施。岩石巷道掘進在距煤層30米內要打探眼,在作業規程中應有探眼設計,邊探邊掘,探到煤層時要采取加強支護措施。
31、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支護前必須先備好臨時支架,並加固臨近支架。拆除原有支架後,必須及時除掉頂幫活矸並架設永久支護。在傾斜巷道中,必須有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32、采用錨杆、錨噴、錨網等支護形式時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四十四條規定。即:
錨網支護:
⑴錨網巷道掘進時,必須嚴格執行前探梁製度,嚴禁空頂作業。
⑵錨網巷道掘進時,錨杆的長度、角度及布置方式,錨杆的密度、控頂距、錨固力、錨杆和錨索間排距等質量要求都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臨時支護及時並緊跟迎頭。
⑶遇斷層及構造、頂板破碎時,要及時改變支護,予以加固。
⑷迎頭必須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架等支護材料。
錨噴巷道:
⑴錨噴巷道掘進時,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打眼前應將頂上的險矸活石找淨,方可作業。
⑵錨噴巷道初噴要緊跟迎頭,嚴禁空頂作業,控頂距要符合作業規程的要求。
⑶采用錨噴支護的巷道必須采用光麵爆破,噴漿用的砂子、石子,必須經過篩選,符合規程要求。
⑷錨噴巷道掘進時,巷道初噴、複噴的厚度,錨杆的密度及布置方式都必須符合規程規定。臨時支護及時並緊跟迎頭。
四、井巷維修的頂板管理
33、礦井在進行巷道維修前必須製定施工安全措施,巷道維修的安全措施必須履行審批手續。
34、在井巷維修前應進行現場頂板鑒定,確定施工方法,采取針對性措施並向維修人員貫徹,施工中明確頂板監護人員。
35、拆除和架設前必須護好幫頂,防止幫頂漏矸,翻一架給一架,嚴禁大翻大挑。在一架棚未完成之前不得終止作業。撤換支架的工作要連續進行,如不能連續施工,每次工作結束時必須背實幫頂。
36、擴大斷麵和維修巷道連續撤換時,必須保證有在發生冒頂堵塞巷道時能撤出人員的安全出口。在獨頭巷道維修時,必須由外向裏逐架進行,嚴禁維修人員進入維修地點裏側;傾斜巷道維修要由上向下進行;巷道對頭維修時兩處都必須有安全出口,距離小於20米時停止一處作業。發生冒頂時必須用木垛接實頂板。
37、生產采區的巷道有連續3架失效支架或有冒頂危險時,必須立即處理,否則應停止生產。
38、獨頭巷道維修和掘進工作麵後邊已成型完工的巷道,必須加強檢查和維護。如出現斷梁折柱、歪斜、彎曲、片幫、幫頂杆脫落、低矮等情況,必須停止作業進行處理,防止發生頂板冒落傷人、堵人事故。












二十一、安全生產事故綜合應急救援預案
頒 布 令

隆華煤業集團安全生產事故綜合應急救援預案,經審核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製導則》(AQ/T9002-2006)標準要求,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集團公司實際情況,能夠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規範本集團公司應急管理工作,提高應對風險和防範事故的能力,保證職工安全健康和公眾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社會影響。
現預案正式頒布,於下發之日起實施。





總經理:







安全生產事故綜合應急救援預案

1總則
1.1 目的
完善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應急預案體係和應急管理組織,預防事故和降低各類事故損失,增強對突發事故的處理能力。迅速、有序、高效進行救援行動,減少人員傷亡。
1.2 依據
1.2.1 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
(1)《中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製導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AQ/T9002-2006)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4)《煤礦安全規程》;
(5)《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6)《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60號);
(7)《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
(8)《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9)《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44號);
(10)《特種設備監察條例》(國務院第373號);
(11)《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
(1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
(13)《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第8號令);

(14)《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5)《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16)《國家電網公司城區電力係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製導則(試行)》
(17)《國家處置大麵積電網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18)《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2.2 山西省地方政府文件
1.3 適用範圍
1.3.1本應急預案適用的區域範圍
隆華集團所屬礦井井下生產、輔助係統及地麵工業廣廠和生活區範圍內發生各類事故後的應急救援。
1.3.2事故類型
煤礦瓦斯爆炸、煤塵爆炸、井下火災、礦井停電、頂板事故、運輸事故、水害事故、洪澇災害、地麵火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
1.3.3事故級別
3人以下的人身傷亡事故和一級及以下的非傷亡事故。具體分類如下:
1.3.3.1非傷亡事故級別
(1)三級非傷亡事故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a)凡所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小時至4小時或使采掘工作麵、生產係統停工4小時至16小時;
b)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
c)局部瓦斯超限作業或防塵設施不完善造成粉塵濃度超標作業,不采取措施處理的;
d)按高瓦斯區域管理的地點通風無計劃停風10分鍾以內的;
e)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噸以下;
f)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麵停止生產;
g)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至10萬無(含10萬元)的;
h)提升設備的斷股、卡罐;起吊設備斷繩;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0.5米以內;
i)小型物件墜入井筒;
j)電機車(機動車輛)碰頭、追尾、撞車、翻車;
k)鍋爐缺水;壓風機風缸搗毀;壓力容器安全閥失效;
l)溜子拉翻機頭或機尾;拉翻絞車;
m)井下透水,影響正常作業的;
n)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進巷道冒頂長度3米以下、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
o) 地麵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10000元的。
p) 其他認定為性質達到三級非傷亡事故的。
(2)二級非傷亡事故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a)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4小時以上但不足16小時或使采掘工作麵、生產係統停工16小時以上,但不足三晝夜;
b)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麵;
c)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10噸(含10噸);
d)按高瓦斯區域管理的地點通風機無計劃停風10~60分鍾(含10分鍾)的;
e) 因水災使采區停產;
f) 采掘工作麵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g) 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5米(含5米)、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
掘進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米(含5米)、冒頂高度1米以上;
h) 提升設備斷繩、蹲罐、墜罐;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超過0.5米以上的;
i) 大型物件墜入井筒;
j) 井下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
k) 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的;
l) 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至50萬元(包括50萬元)的;
m)小型壓力容器、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
n)有毒、有害氣體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o) 35kV以上供電係統誤停、誤送電的;
p) 地麵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10萬元(含10萬元)的;
q) 礦區內積水較多,東部山洪威脅本區,主、副、混合井、35kV變電所存在進水可能。
r) 其他認定性質達到二級非傷亡事故的。
(3)一級非傷亡事故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a)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6小時以上或采掘工作麵及生產係統停工
3晝夜以上;
b)瓦斯煤塵燃燒、爆炸;
c)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噸(含50噸);
d)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
e)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f)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g)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60分鍾及以上的;
h) 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10米(含10米)、冒頂高度1米以上;掘進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5米(含5米)、冒頂高度1米以上;巷道冒頂長度超過10米(含10米)、冒頂高度1米以上;
i)直接經濟損失在5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
j)地麵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20萬元(含10萬元)的;
k)其它認定為性質惡劣的,情節特別嚴重的非傷亡事故。
1.3.3.2傷亡事故的分類
a)輕傷事故:指事故中隻有輕傷的事故。
b)重傷事故:指負傷職工中含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c)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多人事故含輕傷重傷)的事故。
1.4 應急預案體係
1.5 應急工作原則
1.5.1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工作要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限度地減少02manbetx.com 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1.5.2 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總經理總負責,總工程師、分管副經理分工負責及有關部門科室領導配合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
1.5.3 依靠科學,依法規範
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確保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1.5.4 預防為主,平戰結合
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相結合。按照長期準備、重點建設的要求,做好應對煤礦事故的思想準備、組織準備、預案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做到常備不懈。
2 公司危險性分析
2.1 公司概況(略)
2.2危險源與風險分析
2.2.1瓦斯爆炸危害性分析
所屬礦現鑒定為高瓦斯礦井。隨著開采深度的增加,瓦斯湧出將逐漸增大。
2.2.2煤塵爆炸危害性分析
所屬礦現采15#煤層,據資質單位出具的試驗報告,煤塵均為具有爆炸性,屬於重大危險源。
2.2.3頂板事故危害性分析
所屬礦均具有頂板事故危害。頂板事故發生後,會使采掘工作麵輕者斷麵變形縮小,重者則會支架會被壓斷、壓跨,造成頂板冒落事故,堵塞采掘工作麵,影響行人、通風、運輸等並導致人員傷亡。
2.2.4運輸事故危害性分析
所屬輔助運輸係統發生的事故類型主要是機車運輸傷人事故、斜巷跑車傷人事故及車輛掉道傷人事故。
2.2.5礦井停電事故危害性分析
所屬礦常見的有電氣設備失爆導致瓦斯爆炸;電氣設備超負荷運轉過流保護失靈引起發熱著火;帶電電纜彎曲半徑較小或被壓埋在煤堆下,造成電纜發熱著火;漏電保護失靈造成人身觸電;車輛運輸過程中碰壞電纜造成短路漏電等事故。以及由於遇見雷擊等意外因素造成變電所失電事故,進而造成全礦失電事故。進而造成提升機、通風機突然失電跳車的次生事故。
2.2.6井下水害事故危害性分析
所屬礦主要充水形式為本煤層采後老塘湧水及已采出上組煤采空積水,陷落柱湧水和老窯湧水。造成突水水害。
2.2.7井下火災危害性分析
火災是一種危害性很大的災害事故,可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礦井火災分為外因火災和內因火災。外因火災是由於外界引火源引起的火災。內因火災主要是煤層自燃。
2.2.8地麵火災事故危害性分析
鍋爐房配電室及中控室因線路老化、超載、短路或工作人員操作不當,在一年四季中,易造成電器火災,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可能造成鍋爐不能正常運行或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檔案室因照明線路故障或人為煙火,在一年四季中,可能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會造成檔案、資料不可挽回的損失。
主井、副井、混合井配備有提升係統及配電設施,因設備老化、故障、人為操作不當,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事故,極易造成重大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
壓風機房、抽風機房配備有配電設施,因設備老化、故障、人為操作不當,可能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
2.2.9突發公共事件危害性分析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礦區職工家屬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職工家屬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事件,一旦發生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礦區職工家屬健康嚴重損害;礦井的安全生產、職工生活、生存環境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3 組織機構及職責
3.1 應急組織體係
設立隆華煤業集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指揮部設在公司調度室,負責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總指揮:總經理
副總指揮;總工程師、副總經理
指揮部成員:集團公司安監部、生產技術部、機電部、通防部、綜合部。隆華集團隆華煤業、隆華北關煤業煤礦主要負責人擔任。
3.2 指揮機構及職責
3.2.1指揮部職責:
①負責應急值守,記錄事故發生區域的基本情況;
②負責通知指揮部成員立即到達調度室(指揮部成員聯絡表見附表1);
③負責向總指揮報告事故信息;根據總指揮指令調度並指揮各應急救援小組參加救援工作;跟蹤事故救援情況;
④根據事故現場基本情況,研究救援計劃,並向總指揮提出建議;
⑤向和順縣煤管局、政府、晉中市礦山救護隊彙報事故情況。
3.2.2指揮部人員分工及職責:
總指揮(總經理):負責啟動應急救援預案;負責協調應急救援反應行動,在公司總工程師的協助下,參與製定營救遇險人員和處理事故的作戰計劃;負責與上級應急救援部門、組織和機構進行聯絡。
副總指揮(總工程師、副總經理):是總經理處理事故的第一助手,協助總經理組織和指揮應急救援任務;負責向總經理提出應采取的降低事故後果行動的對策及建議。
安監部長:負責組織事故原因調查、分析,搜集原始資料、形成事故報告。
生產技術部長:負責協助頂板事故救援方案技術指導工作。
機電部長:負責協調事故救援過程中供用電,協調機電設備的調試、運轉、維護等工作。
通防部長:負責協助監視全礦通風係統及井下空氣成分的檢測,協助落實事故搶救過程中和事故處理後的通風係統改造與恢複工作。
地測部長:協助總工程師向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基礎資料和技術支持。
綜合部部長:負責協調事故救援後勤保障和對外宣傳工作。
4 預防與預警
4.1 危險源監控
4.1.1瓦斯、井下火災事故監控
公司在調度室設立安全監控係統中心站,有兩台監控主機,配備有長時間不間斷電源和防雷電保護,提供了高層次的安全性、穩定性和係統性能。係統能監測瓦斯、溫度、一氧化碳等環境參數。
4.1.2其他事故監控
煤塵爆炸事故、礦井停電事故、運輸事故、井下水害事故、洪澇災害、提升事故、地麵火災監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重大食物中毒的、職業中毒的監控。
集團公司在調度室設立值班電話,通過電話接受公司所屬各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4.2 預警行動
總工程師負責定期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分析、研究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確定應對方案;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針對性的措施預防事故發生。調度室根據專項事故應急預案預警條件信息報告,及時通知指揮部成員做好應急準備。
4.3 信息報告與處置
4.3.1輕傷或三級非傷亡事故信息報告與處置
4.3.1.1礦井發生輕傷或三級非傷亡事故後,現場人員要立即開展自救和互救,並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和調度室、安監部,調度室報告值班礦領導。
4.3.1.2礦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組織救援,安排相關部門調查分析後,填寫《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按月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安監部報告。
4.3.2重傷或二級非傷亡事故信息報告與處置
4.3.2.1礦井發生重傷或二級非傷亡事故後,現場人員要立即開展自救和互救,並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和調度室、安監部。調度室報告值班礦領導和分管礦長(總工程師)。
4.3.2.2分管礦長(總工程師)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組織救援,並報告礦長。同時由礦長通過電話、電報、電傳等方式將事故報告集團公司總調度室、安監局。
4.3.3死亡或一級非傷亡事故信息報告與處置
4.3.3.1礦井發生死亡或一級非傷亡事故後,現場人員要立即開展自救和互救,並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和調度室、安監處,調度室報告值班礦領導和分管礦長(總工程師)、礦長。
4.3.3.2礦長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組織救援。同時用電話、電報、電傳等方式將事故報告集團公司調度室、安監部。
4.3.3.3 集團公司調度室、安監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向總指揮、副總指揮通報。總指揮、副總指揮接到事故通報後立即組織全體成員趕赴現場參加應急救援。
4.3.4事故報告內容
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單位、事故發生時間、事故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事故報告人姓名等。
4.3.5集團公司各礦調度室實行24 小時值班製度,接收全礦事故報告信息。集團公司調度室值班電話:8329111。安監部值班電話:13834089696。晉中市軍事化礦山救護大隊電話:0354—3062861(榆次),0354—8141755(和順),和順縣救護隊隊長電話:8141715,和順縣醫院電話:8131649,和順縣應急辦電話:8130123。
4.3.6事故發生後,礦長立即組織全礦安全緊急會,通報事故基本情況,責令相關部門調查分析並形成事故調查分析報告,下發礦屬各單位,吸取事故教訓,采取預防措施。
5 應急響應
5.1 響應分級
按照事故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將事故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Ⅲ級響應、Ⅱ級響應、Ⅰ級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時啟動Ⅲ級響應: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輕傷,或造成1~2人中毒,或造三級非傷亡事故。
  出現下列情況時啟動Ⅱ級響應: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重傷,或造成3人及以上輕傷,或造成二級非傷亡事故。
  出現下列情況時啟動Ⅰ級響應:造成或可能造成1 人及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3 人及以上中毒、重傷,或造成一級非傷亡事故。
5.2 響應程序(見附表三)
5.2.1 Ⅲ級響應:由單位負責人或現場負責人負責啟動現場處置方案,必要時請求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啟動《礦事故專項應急救救援預案》。
5.2.2 Ⅱ級響應:由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負責啟動《礦事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必要時請求集團公司總經理啟動《隆華集團公司安全生產事故綜合應急救援預案》。
5.2.3 Ⅰ級響應:由礦長啟動《礦事故綜合應急救援預案》,報請集團公司救援。由集團公司總經理啟動《集隆華團公司安全生產事故綜合應急救援預案》。
5.3應急結束
事故現場得以控製,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5.3.1事故情況上報事項
由礦井調度室、安監部室將事故情況上報集團公司總調度室、安監部,內容包括事故分析報告、經濟損失、事故影響範圍、環境破壞程度、救援費用核算、事故現場控製和恢複、受影響及遇難人員家屬的安置等情況。
5.3.2向事故調查小組移交相關事項
由安監部向事故調查小組移交相關事項內容包括事故現場保護、取證相關資料;事故分析處理過程原始資料;事故單位安全管理工作相關製度、措施、記錄等。
5.3.3礦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集團公司。調度室宣布應急處置結束。
6 信息發布
礦調度室是礦井事故信息發布的指定部門。負責礦井事故信息對外彙報工作。堅持實事求是,準確及時,經總指揮批準後向集團公司報告事故信息。
7 後期處置
7.1 善後處置
  善後處理組負責組織善後處置工作。
礦負責人組織相關部門對事故受影響及遇難人員親屬進行安置、補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征用物資補償,核算救災發生的費用。進行事故救援費用的支付。
環保負責人製定汙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的方案,由相關單位按方案處置。
調度室負責人組織有關單位按照安全質量標準化等要求恢複正常生產、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後果和影響。
保衛部門在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認真核對參加應急救援人數,清點救援裝備、器材。
工傷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相關的保險受理和賠付工作。負責進行事故善後處理法律谘詢和理賠工作。
7.2 工作總結與評估
  應急響應結束後,集團公司安監部協助礦方及時認真分析事故原因,製定防範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防止類似事故發生。礦長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對應急救援過程和應急救援保障等工作進行總結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並在應急響應結束一個月內,將總結評估報告報集團公司和縣安監局。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與信息保障
調度室負責建立數字交換信息係統,保障24小時通信網絡正常運行,完善與縣救護中隊、井上下中央變電所(站)、主要通風機房、提升機房等重要部門、地點直通電話。堅持24小時通信值班製度,確保應急期間信息通暢。
8.2 應急隊伍保障
8.2.1應急指揮部負責協調集團公司應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隊伍的組織管理。
8.2.2集團公司安監部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公司應急救援體係建設,指導協調各礦井應急救援工作。
8.2.3各礦井必須與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8.2.4各礦井必須建立專(兼)職人員組成的礦山救護應急隊伍,作為應急救援預備隊。
8.2.5礦山救護隊在應急指揮部的協助下,參加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8.3 應急物資裝備保障
8.3.1事故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儲備。由各礦物資供應部門為主儲備,保障救災物資、設備足額儲備,狀態完好。
8.3.2 救援物資設備的調運。根據救援的需要,由應急救援指揮部隨時調集各礦儲備庫的物資和設備。
財務部門負責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資金從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由礦長審批。
8.4 其他保障
8.5.1 交通運輸保障
8.5.1.1礦車管部門必須保障救援工作用車。在應急響應時,利用現有的交通資源,提供交通支持,協調沿途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支持,以保證及時調運礦井事故應急救援有關人員、隊伍、裝備、物資。
8.5.1.2礦井救援車輛配用專用警燈、警笛,事故發生地由礦保衛部門、安監部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管製,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最大限度地贏得應急救援時間。
8.5.2 治安保障
  事故發生地由礦保衛部門、安監部組織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範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及時疏散群眾。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做好治安工作。
8.5.3技術保障
  應急救援指揮部為礦井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礦依托有關院校和科研單位,開展事故預防和應急技術以及礦井救援技術設備的研究和開發。
8.5.4 礦井救援醫療保障
8.5.4.1礦山救護隊負責指導全礦事故傷員的現場急救工作。醫療救護組為礦井事故應急救援提供醫療救護保障。
8.5.4.2醫院作為礦井醫療救護中心,指導、參加礦井事故中傷員的救治工作。
8.5.5後勤保障
集團公司綜合部協助礦井後勤部,負責事故處理過程中的全部外來人員生活接待及內部參戰人員的生活安排。
9 培訓與演練
9.1 培訓
9.1.1各礦救護隊伍按訓練計劃進行應急訓練,確保隊伍的戰鬥力。
9.1.2保衛部負責對各單位兼職消防隊員的培訓。
9.1.3礦教培部門負責組織全礦職工救援與自救、互救知識的培訓。
9.1.4應急培訓計劃、方式、要求由安監部每年初製定,並保證實施,做好記錄。
9.1.5黨群部門負責全礦家屬區居民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常識進行宣傳教育,宣傳事故預案中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
9.2 演練
9.2.1調度室負責製定年度演練計劃。計劃依據礦井事故發生可能性,確定演練的規模、方式、範圍、內容。
9.2.2年度演練計劃由總指揮組織演練計劃的實施。
事故綜合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9.2.3調度室負責寫出演練總結。安監部負責對演練進行評估,並修訂應急預案。
10 獎懲
10.1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表彰。
10.2對不服從指揮部調遣、臨陣脫逃、謊報瞞報、保障不力的部門和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1 附則
11.1 術語和定義
11.1.1應急預案
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為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製定的行動方案。
11.1.2應急準備
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為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進行的組織準備和應急保障。
11.1.3 應急響應
事故發生後,有關組織或人員采取的應急行動。
11.1.4 應急救援
在應急響應過程中,為消除、減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擴大或惡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動。
11.1.5事故
指人類在進行有目的的活動過程中,發生了違背人意願的且表現出不利於實現目標的現象。
11.1.6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是針對具體設備、設施、場所或環境,在安全評價的基礎上,評估了事故形式、發展過程、危害範圍和破壞區域的條件下,為降低事故損失,就事故發生後的應急救援機構和人員;應急救援的設備、設施、條件和環境;行動的步驟和綱領;控製事故發展的方法和程序,預先做出的、科學和有效的計劃和安排。
11.1.7分級
指根據事故危害程度而劃分的級別。
11.1.9預警
包括發生影響企業安全的所有事件。為可控製的異常事件或容易被控製的事件。可向外部通報,但不需要援助。
11.1.10危險辨識
指找出可能引發不良後果的材料、係統、生產過程的特征。
11.1.11分類
指對因危險物質種類不同或同一種危險物質引起事故的方式不同發生危險物質事故而劃分的類別。
11.1.12重大危險源
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值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11.2 應急預案備案
本應急預案報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晉中市、和順縣安全監察局備案。
11.3 維護和更新
  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改變,或在執行中發現存在重大缺陷時,由安監部及時組織修訂,每年組織一次對本預案評審,並及時根據評審結論組織修訂,實現持續改進。
11.4 製定與解釋
本應急救援預案由集團公司總經理組織製定,解釋權歸安監部。
11.5 應急預案實施
本應急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一、隆 華 煤 業
姓 名 職務 聯係電話
張瑞江 總經理 15535458889
蘇威平 礦 長 13835816100
李培軍 總 工 18903445466
楊誌軍 機電礦長 15534419847
李永蘭 安全礦長 13834089696
衛 斌 生產礦長 15834399529
山 峰 礦長助理 13935482676
辦公室 8329088
調度室 8329111
二、隆 華 北 關 煤 業
陳思東 董事長 13546241998
閆愛虎 副總經理 15935637626
馬步龍 礦 長 13485480322
於保民 安全副礦長 8134072
馮海維 機電副礦長 13513543547
胡亞星 技術副礦長 15935429002
俞奄光 調度室 13633549315
閆愛虎 辦公室 8132019




















二十二、集團公司崗位責任製

總經理崗位責任製
總經理是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者,對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麵負責。總經理必須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井事故的能力,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總經理在工作中要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一、崗位職責
1、認真組織本公司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公司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2、按有關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證公司管理過程中所配備的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符合要求。
3、建立健全各級領導、部室的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並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
4、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製度、安全獎懲製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安全隱患排查製度、安全檢查製度等,並嚴格按照相關製度對各部門、人員進行考核、落實。
5、保證公司各礦井的安全投入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並按照安全生產投入計劃,保證相關的資金及時到位、使用適當
8、積極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公司技術水平和產品的科技含量。
9、切實監督各礦井安全生產過程中人、財、物等資源需求。
10、經常深入生產現場,督促、檢查本公司各礦井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11、積極監督各礦井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公司各礦井的安全管理水平。
13、負責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公司的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4、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和培訓計劃,安排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安排未經培訓的人員上崗。
15、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總經理職權。
二、責任追究
1、未依照有關規定監督公司、各礦井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總經理的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總經理給予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2、未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總經理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主要負責人。
3、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4、未及時組織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總經理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5、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⑵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⑶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6、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⑵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⑶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7、各礦井未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做好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勞動保護、健康檢查等工作,按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罰,對總經理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處分。
9、各礦井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總經理應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10、各礦井未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有關規定建立瓦斯、雙突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11、各礦井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總經理應負直接責任。
12、未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的,總經理負主要責任。
13、未安排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培訓,或安排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上崗作業,總經理應負主要責任。
14、未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15、在事故調查處理完畢以後,未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未根據事故調查處理決定落實對相關責任人處罰的,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16、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總經理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17、在常務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總經理負領導責任。
18、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19、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總經理職權,造成管理空崗的,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20、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常務副總經理崗位責任製
常務副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全麵責任。常務副總經理必須熟練掌握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科學安排、合理組織工作。
一、崗位職責
1、積極配合總經理開展工作,在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及安全指示、指令、“三大規程”和各項安全管理製度。
2、必須加強對各部室的領導,對各部室提出需要解決的安全生產管理問題,要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4、組織相關人員編製各部室安全管理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
5、組織編製各部室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6、堅持經常深入井下、深入現場。
7、負責公司各礦井生產係統重大安全隱患治理監督工作。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8、堅持在公司各礦井開展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
9、對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安全隱患。
10、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11、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常務副總經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⑵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⑶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常務副總經理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⑵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⑶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4、公司各礦井在安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常務副總經理負管理責任。
5、公司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的,常務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6、未對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時監督檢查,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組織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常務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7、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常務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8、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常務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9、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常務副總經理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常務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10、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副總經理崗位責任製
副總經理是公司、各礦井安全監督、檢查的主要負責人,必須熟練掌握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必須監督煤礦全麵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
一、崗位職責
1、積極配合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開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監督、檢查過程中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及安全指示、指令、“三大規程”和各項安全管理製度 。
2、及時向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提出各部室安全管理的具體意見,確保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並適應本公司的安全工作需要。
3、協助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督促檢查總工程師、各部室人員的業務保安、安全崗位責任製、安全管理製度等的落實情況。
4、參加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主持召開的安全管理會議,並對公司安全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5、對公司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及雙突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經常深入礦井井下現場,及時組織開展安全、質量大檢查,發現、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6、及時監督公司各礦井進行“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演習”、“反風演習”方案、措施的落實。
7、建立健全公司各礦井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管理製度、安全操作規程並監督認真實施。
8、搞好本單位各項安全管理工作。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努力完成公司交給的各項安全監督檢查任務。
9、認真組織本公司員工的安全技術業務培訓和安全思想教育,積極參加礦組織的安全活動,不斷提高幹部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
二、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副總經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⑵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⑶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監察處處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⑵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⑶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公司安全管理部室的設置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配備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監察人員和裝備不適應工作需要,未及時向總經理彙報,負直接責任。
4、公司各礦井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的,副總經理負管理責任。
5、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6、未履行公司各礦井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監督檢查責任,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7、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8、未及時監督公司各礦井“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演習”、“反風演習”方案、措施落實的,副總經理負重要責任。
9、未及時監督各礦井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副總經理負重要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副總經理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11、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或沒有認真實施,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12、沒有按時研究分析安全監督檢查中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方法和措施,或沒有及時落實到相關部室,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13、沒有認真組織本單位的安全技術業務培訓和安全思想教育,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14、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總工程師崗位責任製
總工程師是公司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防、防治水、基建、雙突防治等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各礦井安全隱患的排查與治理措施的編製工作。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總工程師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1、熟練掌握並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相關的專業知識,嚴格遵守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和各類規章製度。
2、全麵負責礦井技術管理工作,保證礦井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在總經理的領導下,監督好各礦技術管理工作,組織各礦建立各種技術管理製度,並督促實施。
3、主要抓好各礦井采掘工程規劃的審批、防治水、一通三防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對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災、雙突等災害的治理負技術監督責任,負責監督治理上述災害的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4、認真組織研究、監督各礦井的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確保各礦井采掘接續正常,有利於礦井的安全管理。
5、監督各礦井組織編製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
6、對礦井的改變通風係統設計、采區設計、水平延深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作業規程、“一通三防”、防治水、雙突治理安全措施等進行嚴格審查,並及時簽報。
7、負責組織相關本單位部門對礦井的作業規程、安全措施進行會審。
8、積極在礦井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安全技術水平。
9、按時參加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召開的有關安全會議,並提出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意見。
10、督促、檢查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製落實和技術管理等工作,定期組織進行評比活動。
11、組織編製本單位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2、堅持經常深入井下、深入現場,嚴格執行管理人員下井製度。
13、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並經常深入生產一線,及時解決安全生產技術關鍵問題。
二、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⑵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⑶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礦井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井事故的;
⑵偽造、故意破壞礦井事故現場的;
⑶阻礙、幹涉礦井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未按時組織進行礦井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4、總工程師對公司各礦井技術管理負管理責任
5、公司各礦井生產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6、各礦井的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井采掘接續失調,造成安全隱患或發生重大事故的,總工程師負管理責任。
7、在礦井的有關設計中(主要改變通風係統設計、采區設計、水平延深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設計等),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8、總工程師批準廢棄煤柱開采安全措施進行采掘活動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9、采煤、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違反有關規定,審查中沒有發現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0、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11、發現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12、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不能夠指導應急救援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13、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14、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技術部部長崗位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1、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集團公司的各項規章製度,在集團公司的直接領導下,負責采掘部的全麵工作。
2、積極參加集團公司組織的各項政治學習和活動,提高政治思想覺悟,加強本部門的精神文明建設。
3、加強與集團公司內部各部門的團結協作,工作分工不分家,促進集團公司全麵向前發展。
4、嚴格落實崗位責任製,積極為各礦采煤、掘進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
5、加強與各礦采掘部門經常性溝通,增加相互之間的團結協作,相互配合,促進采煤、掘進工作的有條不紊發展,實現安全生產。
6、熟悉采煤、掘進施工現場,為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提供技術指導、技術服務和符合現場條件的合理化建議。
7、積極參與各礦的采掘工程設計和采區設計,遵循實用、經濟、客觀的原則,提出合理化建議,督促設計人員落實公司提出的優化方案。
8、認真監督好各個工作麵作業規程的編製、實施及施工過程安全技術措施落實,質量標準化各個方麵的落實,確保管理上層次、質量標準上台階。
9、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與有關人員進行溝通,並限期整改。對直接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應及時責令停止作業,立即進行整改,並報請有關領導決定後進一步采取措施。
10、對在現場檢查中,發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公司規章製度,必須立即停止並加以改正。
11、對於現場檢查出現的安全隱患問題,不僅要限期整改,而且要積極協助,出主意想辦法,共同完成。
12、積極深入區隊和現場,掌握安全生產的第一手資料,協助區隊建立健全適應本單位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製度和考核辦法
13、嚴格遵守和執行集團公司的各項規章製度和規定,積極參加集團公司的建設,為公司的發展和壯大獻計獻策。
14、加強自身建設,努力學習、掌握和推廣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並推行到采煤掘進現場安全生產中,變成促進安全生產的生產力。
二、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⑵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⑶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礦井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⑵偽造、故意破壞礦井事故現場的;
⑶阻礙、幹涉礦井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督促製定有效治理措施的,並監督實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4、對各礦井采煤、掘進、設計等方麵技術管理負管理責任。
5、未組織製定本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部長負直接責任。
6、各礦井編製的礦井生產布局不合理,負管理責任。
7、在組織的有關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采掘部負管理責任。
8、巷道嚴重失修率超過規定,造成嚴重事故的,負管理責任。
9、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負直接責任。
10、不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負直接責任。
11、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負直接責任。
12、對上報各類資料、報表的準確性、時效性負直接責任。
13、各礦井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未及時做好礦井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負直接責任。
14、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負直接責任。
15、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部部長崗位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集團公司的各項規章製度,在集團公司的直接領導下,負責機運部的全麵工作,同時搞好與其他部門的協作。
2、轉變思想,提高境界。處理好國企向私企觀念的轉變,既不缺乏國企的嚴謹和細致,又不失民企的機動和靈活。
3、首先對各礦服務好,同時履行監督管理責任。處理好服務與管理的關係。
4、與各礦機電運輸負責人、施工單位之間增進溝通,努力創造團結和諧的工作環境。
5、 搞好機電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根據國家和山西省標準,結合實際製定下發一係列管理文件和標準,並監督執行。
6、在全公司範圍內進行機電運輸安全質量培訓,全麵提高隊伍素質。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臨時行工作。
8、負責對各礦的業務指導,隨時協助解決安全生產中遇到的各種技術、安全問題。
9、負責分析處理機電運輸業務範圍內的各種事故
10、負責排查機電運輸係統的安全隱患,協助、監督、考核安全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
二、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運部正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⑵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⑶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己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執行礦井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礦井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礦井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運部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井事故的;
⑵偽造、故意破壞礦井事故現場的;
⑶阻礙、幹涉礦井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進行有效監督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4、機運部對各礦井的機電設備管理負管理責任。
5、礦井企業在生產中,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機運部長應負管理責任。
6、各礦井的設備檢修計劃不合理,或不按規定對設備進行檢修的,機運部長負管理責任。
7、在各礦井的有關設計、規程、措施中,出現明顯機電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機運部長負重要責任。
8、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運部長負直接責任。
9、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對現場的機電、主運輸設備、設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檢查不及時,由此造成的後果,機運部長負直接責任。
10、未組織製定本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機運部長負直接責任。
11、未督促建立各礦井機電、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或不完善,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機運部長負直接責任。
12、不能夠保證高低壓供電、各類保護的可靠運行,由此導致的後果,機運部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3、分管範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或安排無上崗資格的人員作業的,機運部長負管理責任。
15、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機電科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運部長負直接責任。

通防部部長崗位責任製
通防部是公司“一通三防”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各礦井通風係統、瓦斯防治、防治自燃發火、綜合防塵、爆炸材料檢查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1、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2、檢查落實公司各礦井安全技術培訓計劃,強化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操作技能。
3、檢查落實公司各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基本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4、審查涉及到公司各礦井遠景規劃、生產接續計劃、生產安全費用計劃中的通防設計。
5、檢查公司各礦瓦斯等級鑒定、煤塵爆炸性鑒定、礦井反風演習、主要通風機性能、雙突測定等工作的組織落實。
6、檢查公司各礦安全檢測、監控係統運行。
7、檢查公司各礦重大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並督促整改。
8、檢查公司各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定期對公司各礦進行瓦斯防治、綜合防塵、爆炸材料管理等專項競賽。
10、推廣通防安全新技術、新工藝,開展通防安全科研攻關。
二、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正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⑵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⑶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己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礦井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正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井事故的;
⑵偽造、故意破壞礦井事故現場的;
⑶阻礙、幹涉礦井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未及時組織進行通防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有效監督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4、對各礦井生產 “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負管理責任。
5、各礦井在“一通三防”方麵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正職應負管理責任。
6、在礦井有關“一通三防”措施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正職負管理責任。
7、未組織製定本部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一通三防”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正職負直接責任。
8、未按規定建立各礦井火區管理製度、技術檔案,正職負直接責任。
9、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防科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正職負直接責任。
10、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監管部部長崗位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1、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執行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其它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等有關內容。
2、在集團公司的領導下,認真完成安全監察部業務內的工作任務。
3、負責安全監察部的全麵管理工作,對公司的安全監察工作負責,牽頭檢查爆破器材的管理使用情況。
4、參與製定、完善各礦井安全生產責任製、各部室崗位責任製和其它安全規章製度,並監督執行。
5、定期組糾安全檢查、安全考核及各種安全活動。
6、領導、督促、檢查本部門的任務完成情況,解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推進工作的不斷提高。
7、領導安全監察部對公司所屬礦井的安全監察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爆破器材管理的使用、管理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8、領導安全監察部定期對所屬礦井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指導礦井編製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措施,並對治理情況進行跟蹤了解。
9、負責對本公司各礦井安全標誌進行管理。
10、負責對各礦井主要領導本單位各部室安全風險抵押進行考核。
11、組織審查各礦井安全培訓計劃.並監督實施。
12、參與製定並負責監督各礦井安全技術長遠規劃、安全技措工程計劃等安全技術重大方案。
13、定期檢查市礦山救護大隊的戰鬥能力。
14、負責組織對重傷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工作。參與死亡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15、當發生重大事故時,負責監督營救措施的實施和搶險人員的安全。
16、組織開展業務範圍內的科技攻關和技術推先工作。
17、及時向上級領導彙報工作計劃、工作進展情況和結果。
18、負責組織本部的政治、業務學習。
19、完成公司領導交給的其它工作。
二、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監部正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⑵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⑶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2、礦井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監部正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井事故的;
⑵偽造、故意破壞礦井事故現場的;
⑶阻礙、幹涉礦井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安監部正職參加的各礦井有關設計審查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正職負主要責任。
4、對礦井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監督的,安監部正職負重要責任。
5、未及時根據實際情況分析各礦井的安全狀況,向集團公司主要領導提出具體意見的,安監部正職負直接責任。
6、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監部正職負直接責任。
7、未建立各礦井安全檢查技術檔案或管理不善的,安監部正職負直接責任。
8、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安監部正職負直接責任。
9、在安監部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安監部正職負直接責任。
10、未按規定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安監部正職負直接責任。
11、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部部長崗位責任製
綜合部是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者,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綜合部部長必須掌握煤礦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專業知識,能夠勝任本職工作。
一、崗位職責
1、積極配合公司領導認真學習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協助礦領導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指令精神,及時轉發上級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文件、資料。
2、負責組織製定本部門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抓好實施。
3、定期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學習,不斷提高員工的思想覺悟和安全意識。
4、按時參加公司安全會議,並形成會議紀要,及時了解掌握落實情況。
5、經常深入基層和現場,調查研究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搞好信息反饋。
6、按時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類安全會議和安全大檢查。
7、負責本單位工作人員保密紀律教育,建立健全保密製度,嚴禁失、泄密現象發生。
8、對文印服務、檔案管理、兄弟部門關係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嚴把各項工作的安全關。
9、負責本單位的用電、防火、防盜等安全工作,定期檢查,及時排除隱患。
10、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1、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等規定,本公司的辦公事務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綜合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2、綜合部部長對本單位安全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3、未組織製定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綜合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4、未定期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學習,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綜合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5、未按時參加公司安全會議,不及時編製並形成會議紀要下發,綜合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6、不經常深入基層和現場,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實際問題不做調查研究,信息反饋出現失誤,綜合部部長應負直接責任和主要責任。
7、對文印服務、檔案管理、部門關係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不到位,綜合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8、保密製度不健全,重要文件、檔案失密、泄密,綜合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9、本部門在工作中,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施,綜合部部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0、發現或得知作業環境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綜合部部長負重要責任。
11、不能夠經常對本單位的用電、防火、防盜等安全工作定期檢查,不及時排除隱患。由此造成的後果,綜合部部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2、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13、對未履行崗位職責或因此造成事故和損失的,根據公司有關責任追究製度追究其相應責任。






二十三、安全掛靠包保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為落實集團公司領導及各部室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強化對安全生產的領導,加大對管理人員的安全考核獎懲力度,立足於服務基層的思想,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係,做到重心下移,關口前移,經公司研究,在集團公司總部管理人員中,開展安全掛靠包保活動,為落實包保任務,實現包保目標,使包保工作紮實有效,特製定本辦法。
一、考核範圍:集團公司總部安全管理人員。
二、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1. 包保小組每月至少參加一次包保單位安全辦公會(6分);幫助分析安全形勢(6分);檢查隱患排查治理提出整改意見(12分)。
2.包保人員每10天至少一次深入現場(6分);了解情況,解決問題(9分)。
3.包保人員每周至少向包保單位打電話2次,及時掌握包保單位的安全情況(6分)。
4.包保人員每月至少參加1次班前會(6分)。
5.包保單位實現礦井安全生產奮鬥目標(生產礦無死亡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40分)。
三、考評辦法
1.包保人員每15天(上下半月後1-2天)彙報一次掛靠包保活動情況,並有書麵材料(下基層要有時間、有地點、解決的問題有名稱等)按時(每遲報一次扣2分)交給安監部,集團公司每月出一次活動通報,季末進行評比,年度總考核總兌現。考評實行百分製記分,成績分優秀(90分及其以上)、合格(80分及其以上)、不合格(80分以下)三個檔次。各包保人員要做好各種原始記錄,作為考核的有效依據。
2.安監部對包保人員每季末進行事實求實的認真考核打分,作為考核的依據(3分)。
四、考核目標
1.集團公司所屬礦井杜絕一次3人以上重大事故。
2.百萬噸死亡率控製在0.5以下。
3. 包保礦井杜絕死亡事故。
五、獎罰標準
1. 安全包保考核期內,未實現安全生產工作目標,扣除安全風險抵押金。
2. 安全包保考核期內,實現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成績為合格,獎勵安全風險抵押金額度的50%。
3. 安全包保考核期內,實現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成績為優秀,獎勵安全風險抵押金額度的100%。
4、集團公司其他人員參照本辦法,根據工作業績給予一定的獎勵。
六、加強領導
為做好安全掛靠包保工作,保證包掛的質量,強化管理人員深入現場,服務基層,抓好安全生產,達到預期的安全目的,集團公司成立安全掛靠包保考核領導小組,組長:總經理,成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考核辦公室設在安監部。
七、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集團公司管理人員安全掛靠包保考核表
考核時間: 年 月 日
包保人: 包保礦井: 考核得分:
序號 考核內容 標準分 扣分內容 扣分 合計 備注
1 每月辦公會,開會地點、時間、內容 6
2 幫助分析安全形勢 6
3 檢查整改,有隱患內容,整改措施 12
4 深入現場時間地點 6
5 解決什麼問題,采取什麼措施 9
6 電話次數,什麼時間,誰去電話 6
7 班前會,在什麼地點,誰主持 6
8 礦井無死亡 20
9 無重大非人身事故 20
10 按時彙報 6
11 自檢認真及時上報 3
12 合 計 100
滿分100分,90及以上為優秀;80及以上為合格;80以下為不合格
安監部: 組長:

二十四、安全生產會議製度

一、安全辦公會議製度
1.集團公司每月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議,遇有緊急情況隨時召開。
2.安全辦公會議由集團公司總經理主持,經理層成員、各部室負責人等有關人員參加。
3.安全辦公會議主要內容:
(1)學習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定、指示、指令,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文件、會議精神;
(2)聽取有關部門關於重大安全問題和安全監察工作情況彙報;
(3)研究集團公司年度安全工作規劃、季度安全工作意見、月度安全重點;
(4)分析當前存在的重大安全問題和隱患,研究提出解決的方法、措施,並落實到有關部門和人員;
(5)對發生的重大事故進行分析,研究決定對事故責任者和嚴重違章人員的處理意見。
4.由綜合部部長負責做好安全辦公會議記錄,必要時對會議決定事項印發會議紀要。
5.安監部要對安全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安全生產例會製度
1.集團公司每天早8:00召開安全生產例會,遇有緊急情況隨時召開。
2.安全生產例會由集團公司副總經理主持,經理層成員、各部室負責人等有關人員參加。
3.安全生產例會主要內容:
(1)聽取有關部室一天的安全生產情況及工作情況彙報,關於重大安全問題和安全監察工作情況彙報;
(3)布置當天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和各項任務,安排安全監督檢查重點;
(4)分析當天各礦井安全生產情況,研究提出解決的方法、措施,並落實到有關部門和人員;
4.由綜合部部長負責做好安全生產例會記錄。
5.安監部要對安全生產例會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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