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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業集團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暫行)規定

作者:佚名 2011-10-13 19:14 來源:本站原創

XX煤業集團公司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02manbetx.com 管理工作,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02manbetx.com ,協調02manbetx.com 應急處置,係統03manbetx 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積極采取預防措施,有效防範各類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03manbetx 規則》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或者財產損失和一定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包括傷亡事故、非傷亡事故和僥幸事故。

第三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或雖未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損失但性質嚴重、影響較大的,都必須及時報告,由集團公司安監部會同有關業務部門負責按本辦法進行管理。外包施工單位和臨時用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由業主單位負責報告,納入業主單位事故管理

第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各類安全事故,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第五條 堅持一事故一03manbetx ,嚴格執行“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抓住苗頭,舉一反三,防止類似事故的重複發生。

第二章 事故分類、分級

第六條 事故分類、分級依據

(一) 傷亡事故: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UDC658382 GB6441-86)》和《煤炭工業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統計規定》(煤安字〔1995〕第50號)損失工作日的測算依據《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GB/T15499-1995)》、《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二)煤礦非傷亡事故:依據《煤炭工業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統計規定》(煤安字〔1995〕第50號);

(三) 電氣非傷亡事故:依據《電業生產事故調查01manbetx (DL558-94)》及《關於修改〈電業生產事故調查01manbetx 〉部分條款的通知》(國家電網生〔2004〕530號);

(四) 火災非傷亡事故:依據《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公安部,1997年)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185—1998)中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統計方法;

(五)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

(六) 其他類別非傷亡:依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事故類別

(一)煤礦事故按行業生產特點分為以下8類:

1、頂板:指冒頂、片邦、頂板掉矸、頂板支護垮倒、衝擊地壓、露天煤礦邊坡滑移垮塌等。底板事故視為頂板事故。

2、瓦斯(煤塵):指瓦斯(煤塵)爆炸(燃燒),煤(岩)與瓦斯突出,中毒、窒息。

3、機電:指機電設備(設施)導致的事故。包括運輸設備在安裝、檢修、調試過程中發生的事故。

4、運輸:指運輸設備(設施)在運行過程發生的事故。

5、放炮:指放炮崩人、觸響瞎炮造成的事故。

6、火災:指煤與矸石自然發火和外因火災造成的事故(煤層自燃未見明火逸出有害氣體中毒算為瓦斯事故)。

7、水害:指地表水、老空水、地質水、工業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黃泥、流沙導致的事故。

8、其它事故:以上七類以外的事故。

當事故分類發生爭議時,由集團公司安監部仲裁。

(二)非煤礦事故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分為以下16類:

1、物體打擊:指物體在重力或其它外力作用下產生運動,打擊人體造成人身傷亡事故;不包括因機械設備、車輛、起重機械、坍塌等引發的物體打擊。

2、提升、車輛傷害:指由廠內機動車輛及提升機械(不含立式提升機械)擠、壓、軋、碾、撞、摔、傾覆等引起的傷害,適用於廠內機動車輛,如汽車、索道運輸設備、翻鬥車、軌道車、梭礦車、電瓶車、裝載機、鏟運機、輪胎拖拉機等;不包括起重設備提升和車輛停駛時發生的事故。

3、機械傷害:指在使用、維修機械設備和工具過程中引起的絞、碾、碰、割、戳、切、軋等傷害,適用於機床、工程機械、傳送帶等各種機械設備;不包括廠內機動車輛、起重機械引起的機械傷害。

4、起重傷害:指各種起重作業(包括起重機安裝、檢修、試驗)中發生的擠壓、墜落、(吊具、吊重)物體打擊。

5、觸電:人體接觸帶電設備金屬外殼、裸露線頭、帶電導體,起重作業時吊臂等誤觸高壓線或感應帶電,雷擊傷害,觸電後墜落,電灼傷等。

6、淹溺:包括高處墜落淹溺,不包括礦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燙:指火焰燒傷、高溫物體燙傷、化學灼傷、物理灼傷;不包括電灼傷和火災引起的燒傷。

8、火災:因易燃品燃燒並釋放有毒有害氣體、引發爆炸及造成建築物、構造物倒塌等導致的人身傷害。

9、高處墜落:指作業人員由站立工作麵失去平衡,在重力作用下墜落(墜落高度超過2米)造成傷害的事故;不包括觸電後、受打擊後、被設備及車輛衝撞後等引發的墜落。

10、坍塌:建築物、構造物、堆置物、土石方等因設計、堆置、擺放或施工不合理而發生倒塌造成傷害的事故;不適用於礦山冒頂片幫和車輛、起重機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放炮:指放炮作業發生的事故。

12、火藥爆炸:指火藥、炸藥及其製品在生產、加工、運輸、儲存中發生的爆炸事故。

13、鍋爐及壓力容器爆炸:固定式鍋爐,各種承壓容器如氣瓶、氣桶、罐車、盛裝容器、換熱容器、分離容器等發生的爆炸。

14、中毒和窒息:接觸有毒物質,引起人體急性中毒或窒息,以及缺氧造成窒息的事故;不適用於病理變化導致中毒的情況,也不適用於慢性中毒的職業病。

15、其它。

第八條 傷亡事故按職工所受傷害程度分三種:

(一)輕傷:指負傷後,需休息一個工作日及以上,但損失工作日低於105日的暫時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傷害。

(二)重傷:指負傷後,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及損失工作日等於或超過105日的暫時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傷害。重傷界定依據《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GB/T15499-1995)》,以受傷當時的身體情況為主,結合可能產生的後遺障礙全麵03manbetx 確定,多處受傷按最嚴重的傷害確定。

(三)死亡。

第九條 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和死亡人數分為以下五級:

(一)輕傷事故:指事故中隻有輕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指負傷職工中含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四)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五)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事故。

(六)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事故;
第十條 非傷亡事故按事故影響程度和直接經濟損失分為四級:

(一)一般非傷亡事故:指煤礦三級事故、一般電氣事故或障礙、鐵路行車一般事故或險性事故、一般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非傷亡事故。

(二)重大非傷亡事故:指煤礦二級事故、重大電氣事故、鐵路行車大事故、重大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非傷亡事故。

(三)特大非傷亡事故:指煤礦一級事故、特大電氣事故、鐵路行車重大事故,特大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及以上500萬元以下非傷亡事故。

(四)特別重大非傷亡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以上的非傷亡事故。

第十一條 僥幸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損失,但性質嚴重、影響較大的事故。可分為一般僥幸事故和重大僥幸事故:

(一)一般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僥幸事故。

(二)重大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傷、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僥幸事故。

第三章 事故報告及應急處置

第十二條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人員必須立即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積極組織自救、互救,及時報告所在區隊(車間)值班室及單位調度室(值班室)和安監部門,並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變動事故現場時,應做好標誌,繪製現場圖,有條件的應拍照、錄像。

第十三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接到報告後必須立即報告值班領導,根據值班領導指示和事故的性質、類別及時下達搶救調度命令,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盡力減少事故損失,並由事故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未到前由單位值班領導)根據事故嚴重程度決定是否請求礦山救護大隊和醫院等協助搶救。

第十四條 事故報告程序

(一)發生輕傷事故、一般非傷亡事故和一般僥幸事故,事故單位立即報告所在區隊(車間)值班室及單位調度室(值班室)和安監部門。

(二)發生一次1至2人重傷事故、重大非傷亡事故和重大僥幸事故,事故單位在事故發生後立即報告所在區隊(車間)值班室及單位調度室(值班室)和安監部門,並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報告集團公司調度室和安監部。有關部室人員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進行處理。

(三)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含3人)事故、死亡事故或特大非傷亡事故,立即報告所在區隊(車間)值班室及單位調度室(值班室)和安監部門,並及時報告集團公司調度室、安監部,由調度室立即報告集團公司值班領導、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有關部室負責人。集團公司主要領導及有關人員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集團公司安監部按照事故上報規定,煤礦井下事故向山西省安全監察局、晉中市安全監察局、和順縣安全監察局值班室報告。地麵事故向和順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值班室報告。

(四)集團公司機關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後,事故現場人員、負傷者立即報告事故發生地單位負責人和職工所在單位負責人,由單位負責人立即報告集團公司調度室和安監部,安監部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事故報告內容

(一)事故快報

發生事故後,事故單位必須及時報告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

2、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後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製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人。

事故單位必須於事故發生24小時內提交《雲龍集團公司事故快報單》(見附件1),分別報集團公司調度室、安監部。

(二)傷亡事故基層報表

發生重傷以上傷亡事故,事故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後3日之內將《傷亡事故報表(基層A1)》和《傷亡事故傷亡人員情況(基層A2)》一式3份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後報集團公司安監部。

(三)事故原因應從以下方麵分析:

1、技術和設計有無缺陷;

2、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無缺陷;

3、安全設施是否缺少或有缺陷;

4、生產場所環境因素;

5、個人防護用品是否缺少或有缺陷;

6、有無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或是否健全;

7、是否違反01manbetx 01manbetx 或勞動紀律;

8、勞動組織是否合理;

9、對現場工作是否缺乏檢查或指揮錯誤;

10、教育培訓及職工安全操作知識掌握情況;

11、其它。

第四章 事故調查分析

第十六條 生產礦井或基建礦井發生輕傷事故、一般非傷亡事故和一般僥幸事故,由礦值班領導召集分管負責人和安監、調度、有關生產業務科室及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分析,提出具體處理意見,3日內形成事故報告,經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後以書麵報告形式報集團公司安監部備案。

第十七條 發生重傷事故、重大非傷亡事故和重大僥幸事故,由集團公司安監部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具體處理意見,3日內形成事故報告,由安監部報集團公司分管領導核準。

第十八條 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含3人)事故、死亡事故和特大非傷亡事故,事故單位、集團公司有關領導和部門協助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報集團公司。

第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進行現場調查取證,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事故分析,查明事故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落實相關責任人,製定糾正預防措施,提出對事故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按規定時限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條 事故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等;

(三)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質;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教訓和應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

(九)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不得阻礙、幹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以後,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安監部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

第五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三條 輕傷事故、一般非傷亡事故和一般僥幸事故,由各礦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於事故發生後7日內負責處理和落實。

第二十四條 重傷事故、重大非傷亡事故和重大僥幸事故,由各礦根據事故調查分析報告負責對有關事故責任人處理意見的落實,由集團公司監督執行。

第二十五條 死亡事故和特大非傷亡事故,由各礦根據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和集團公司意見負責對有關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理,由集團公司監督執行。

第二十六條 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在調查、處理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複的,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事故責任追究,嚴格按照執法部門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事故管理職責

第二十八條 集團公司安監部是各類事故管理的監管部門,負責工傷事故的核定和各類事故報告的審查統計,組織重傷以上人身事故、重大以上非傷亡事故和重大僥幸事故的調查分析,按照規定統計上報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條 集團公司安監部於每月5日前按照有關規定將上月重傷以上傷亡事故及重特大非傷亡事故分別上報山西省煤礦安全監察局、晉中市煤礦安全監察局、和順縣煤礦安全監察局、和順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 集團公司實行事故舉報獎勵製度,舉報電話8144901。對於傷亡事故報告不及時、拖延上報或隱瞞不報、以重傷報輕傷等違規的單位,一經舉報核實,除責令其補報外,將根據情節輕重,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對事故單位及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相關責任人,給予罰款和扣發安全風險抵押金(或其他獎金)等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集團公司對事故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所屬各礦,各礦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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