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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業集團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

作者:佚名 2011-10-13 19:14 來源:本站原創

XX煤業集團公司安全02manbetx.com 責任追究製度

為了有效地防範安全責任02manbetx.com 的發生,嚴肅追究責任02manbetx.com 的責任者,保障職工群眾生命和企業財產安全,特製定本製度

一、02manbetx.com 分類

(一)傷亡事故

指企業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致使人體立即中斷工作,甚至終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輕傷:指負傷後,需休息一個工作日及以上,但未達到重傷程度。

2、重傷:指負傷後,根據國家規定經醫生診斷為重傷的(本製度指一般重傷)。

3、嚴重重傷:凡發生下列工傷之一者,定為嚴重重傷。

(1)頭部受傷顱骨骨折,需要開顱手術和嚴重腦震蕩的;

(2)耳部受傷需要切除手術(含單耳)並喪失聽覺功能的;

(3)眼部受傷造成單眼失明的;

(4)鼻部受傷需要進行切除手術並喪失功能的;

(5)人體的灼、燙傷占全身麵積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6)內髒受傷:肝、脾、肺、腎、胃等需要進行較大胸腹腔手術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7)主動脈血管斷裂造成嚴重失血的;

(8)四肢受傷需要進行截肢的;

(9)手足受傷:截掉手指或腳趾二個以上的(其中有一個拇指或食指的);

(10)其它部位受傷導致中樞神經損傷或肌腱損失致殘的;

(11)有害氣體中毒致殘的。

4、死亡。

(二)非傷亡事故

指企業在生產活動中,由於生產技術管理不善、個別員工誤操作、設備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斷生產、設備損壞等事故。

1、一般非傷亡事故:指煤礦三級事故、一般電氣事故或障礙、鐵路行車一般事故或險性事故、一般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非傷亡事故。

2、重大非傷亡事故:指煤礦二級事故、重大電氣事故、鐵路行車大事故、重大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非傷亡事故。

3、特大非傷亡事故:指煤礦一級事故、特大電氣事故、鐵路行車重大事故,特大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及以上500萬元以下非傷亡事故。

4、特別重大非傷亡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以上的非傷亡事故。

(三)僥幸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損失,但性質嚴重、影響較大的事故。可分為一般僥幸事故和重大僥幸事故:

1、一般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僥幸事故。

2、重大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傷、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僥幸事故。

二、責任追究依據

(一)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國務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三)煤礦安全行政法規

(四)上級有關規定、指示。

三、責任的劃分

(一)領導和管理責任

1、單位主要領導,礦井管理製度不健全,對管理製度及上級的有關安全指示指令沒有傳達貫徹,沒有記錄;

2、技術人員編製01manbetx 措施內容不齊全,工藝不合理,不符合現場實際,沒有審批或沒有傳達貫徹,不符合規定要求;

3、值班領導班前安全內容布置不詳細,沒有記錄;

4、跟班領導現場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麵、跟班不到位;

5、工長(區隊長)不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安全措施落實不及時、不得力。

6、帶班班組長違章指揮,現場安排工作沒有先安排安全,不細致全麵。

(二)相關和連帶責任

1、相關的資料、圖紙提供不及時或內容有錯誤;

2、01manbetx 措施審查不細,審批有漏洞或有彈性條文;

3、專、兼職安監人員和礦組織的安全檢查人員,對本職檢查的範圍和內容應檢查到而沒有檢查到。

(三)直接責任

1、由於自主保安能力不強,沒有做好自保、互保、聯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2、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不對現場安全隱患進行檢查處理,就開始工作;違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四、責任追究的程序

按照“四不放過”、公正、公開和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堅持一事故一03manbetx 一處理,對事故責任者,按責任大小聯責處分。

(一)對人身責任事故的追究

1、凡發生輕傷1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03manbetx 結果,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1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6000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和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1000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區隊長)分別罰款1600元。

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1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5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2000元。

2、凡發生一次輕傷2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03manbetx 結果,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2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1萬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和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2000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區隊長)分別罰款3000元。

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2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8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3000元。

3、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的地麵單位,按照本製度“四、責任追究的程序”中(一)款4、5、6、7項規定執行。

4、凡發生一次1人重傷(或一次3人輕傷)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03manbetx 結果,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3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1.5萬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4000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各罰款5000元。

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3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1萬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6000元。

5、凡發生一次重傷2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 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4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2萬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4000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給予撤職處分,並罰款4000元。

對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4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礦籍,並罰款2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1萬元。

6、凡發生一次1人嚴重重傷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事故分管副職各罰款2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1萬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1萬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給予撤職處分,並罰款4000元。

對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4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礦籍,並罰款1萬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6000元。

7、凡發生1人死亡或累計重傷3人事故的,對事故礦井罰款100萬元,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10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5萬元元。

對於相關人員,追究相關和連帶責任,分別罰款1萬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礦籍,並罰款2萬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1萬元。

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非傷亡責任事故的追究

1、三級非傷亡責任事故(一般非傷亡責任事故)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現場跟班管理人員、工長(區隊長)分別罰款500元;有失誤者,罰款1000元;對於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5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1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800元。

(1)凡所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小時至4小時或使采掘工作麵、生產係統停工4小時至16小時;

(2)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

(3)局部瓦斯超限作業或防塵設施不完善造成粉塵濃度超標作業,不采取措施處理的;

(4)按高瓦斯區域管理的地點通風機無計劃停風10分鍾以內的;

(5)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噸以下;

(6)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麵停止生產;

(7)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

(8)提升設備的斷股、卡罐;起吊設備斷繩;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0.5米以內;

(9)小型物件墜入井筒;

(10)電機車(機動車輛)碰頭、追尾、撞車、翻車;

(11)鍋爐缺水;壓風機風缸搗毀;壓力容器安全閥失效;

(12)溜子拉翻機頭或機尾;拉翻絞車;

(13)井下透水,影響正常作業的;

(14)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進巷道冒頂長度3米以下、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

(15)猴車卡座造成鋼絲繩斷股或停運時間6小時以上的;

(16)基建施工中大型物件墜落的;基坑開挖塌方5立方米以上的;

(17)地麵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10000元的。

(18)其他認定為性質達到三級非傷亡事故的。

2、二級非傷亡責任事故(重大非傷亡責任事故)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結果,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現場跟班管理人員、工長(含隊長)分別罰款1000元,有失誤者,罰款1500元;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10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16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1200元。

(1)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4小時以上但不足16小時或使采掘工作麵、生產係統停工16小時以上,但不足三晝夜;

(2)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麵;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10噸(含10噸);

(4)按高瓦斯區域管理的地點通風機無計劃停風10~60分鍾(含10分鍾)的;

(5)無風巷道未及時打柵欄或沒有警示牌的;

(6)不按規定時間撤除采煤工作麵設備的;

(7)因水災使采區停產;

(8)采掘工作麵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9)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5米(含5米)、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

掘進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米(含5米)、冒頂高度1米以上;

(10)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至50萬元(包括50萬元)的;

(11)提升設備斷繩、蹲罐、墜罐;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超過0.5米以上的;

(12)大型物件墜入井筒;

(13)小型壓力容器、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

(14)有毒、有害氣體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15)井下皮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

(16)35KV以上供電係統誤停、誤送電的;

(17)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的;

(18)地麵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10萬元(含10萬元)的;

(19)其他認定性質達到二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的。

3、一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特大非傷亡責任事故)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結果,對礦分管行政和技術副職分別罰款1200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現場跟班管理人員、工長(含隊長)分別罰款2000元;有失誤者,分別罰款3000元,對於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20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3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2400元。

(1)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6小時以上或采掘工作麵及生產係統停工3晝夜以上;

(2)瓦斯煤塵燃燒、爆炸;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噸(含50噸);

(4)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

(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6)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7)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60分鍾及以上的;

(8)應密閉巷道24小時內未封閉且沒有采取可靠措施的;

(9)直接經濟損失在5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

(10)地麵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50萬元(含10萬元)的;

(11)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10米(含10米)、冒頂高度1米以上;掘進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5米(含5米)、冒頂高度1

米以上;巷道冒頂長度超過10米(含10米)、冒頂高度1米以上;

(12)其它認定為性質惡劣的,情節特別嚴重的非傷亡責任事故。

(三)對僥幸事故的追究

1、凡發生一般僥幸事故的,按照發生1人輕傷事故處理條款予以追究責任。

2、凡發生重大僥幸事故的,按照發生1人重傷事故處理條款予以追究責任。

(四)其它未盡事宜,根據事故分析結果,按照上級及集團公司有關事故責任追究規定執行。

五、其它規定

1、各礦井要按照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堅持以人為本,采取有效措施,對本單位實施安全檢查和管理,保障安全生產。一旦發生事故,要按各礦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製度規定,迅速彙報並妥善處理。

2、各單位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搞好安全事故的預防、救援等各項工作。各級管理人員在布置工作和安排工人工作前必須首先安排安全措施,以避免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3、對安全生產事項負責審批和監督檢查的單位及生產職能科室,對安全事故的防範和發生負有監督檢查責任。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的,不得批準,並嚴格把關,嚴格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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