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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業集團公司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作者:佚名 2011-10-13 19:18 來源:本站原創
XX 煤業集團公司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為進一步規範礦井的 安全技術審批行為,落實技術責任,特製定本 製度
一、下列情況之一,由集團公司審定後,按程序報上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
1、建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時,必須經過試采;試采前,必須按建(構)築物、鐵路、水體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采取相應的 安全技術 措施並編製開采 設計(《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第 79條)。
2、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 總結報告(包括開采煤層最短發火期和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的鑒定結果)(《 煤礦安全 01manbetx 》第 133條)。
3、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鑒定報告(《 煤礦安全 01manbetx 》第 176條)。
4、礦井地質條件分類報告;生產礦井地質報告;礦井技術改造、擴建、水平延深補充勘探地質報告;閉坑地質報告。
二、下列技術文件,報省、市、縣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1、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 總結報告(《煤礦 01manbetx 01manbetx 》第 133條)。
2、煤塵爆炸性鑒定結果(《煤礦 01manbetx 》第 151條)。
3、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鑒定報告及審批意見(《煤礦 01manbetx 》第 176條)。
4、確認不再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或礦井,撤銷突出危險的鑒定報告和審批文件(《煤礦 01manbetx 》第 176條)。
5、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 煤礦安全規程》第 228條)。
三、經集團公司審批的下列文件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1、礦井風量計算辦法(《 煤礦安全規程》第 103條)。
2、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核定報告(《 煤礦安全規程》第 104條)。
3、礦井初步 設計和安全專篇。
4、集團公司技術 管理辦法。
(注:礦井初步 設計、礦井安全專篇經集團公司審查後,按程序分別報上級煤炭行業 管理部門、安全監察部門審批)
5、 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 預案
6、災害預防與處理 計劃
四、下列情況之一,由礦組織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查,報有關部門審批
1、開采三采煤、殘留煤柱,不能保持 2個以上安全出口時,必須製訂安全技術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50條)。
2、采煤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或等於 20m3/min、進回風巷道淨斷麵8m2以上,經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後,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采用專用排瓦斯巷,所製定的安全技術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137條)。
3、突出礦井的年度防治突出措施 計劃(《煤礦安全規程》第 177條)。
4、水淹區積水無法排除,在積水麵以下的采掘 設計(《煤礦安全規程》條 262條)。
5、“帶水壓開采” 安全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 269條)。
6、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時的開采 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 270條)。
7、綜采(放)工作麵的方案設計(《煤礦安全規程》第 67、68、79、81條)。
8、改變全礦井通風係統時,所編製的通風設計及 安全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 107條)。
9、礦井地麵永久抽放係統設計或改造方案(《煤礦安全規程》第 145、146、148條)。
10、礦井安全監控係統設計或改造方案(《煤礦安全規程》第 158條)。
11、采煤工作麵不采取煤層注水措施的報告(《煤礦安全規程》第 154條)。
12、防治突出煤層的設計 (《煤礦安全規程》第179條)。
13、突出礦井對突出煤層區域突出危險預測和工作麵突出危險性的預測報告(《煤礦安全規程》第 186條)。
14、預抽煤層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有效性指標的審定(《煤礦安全規程》第 190條)。
15、采區首采工作麵、“三下”開采工作麵、受水威脅的回采工作麵、有衝擊地壓災害傾向回采工作麵采掘地質說明書;采區地質說明書;礦井補充勘查設計及勘查成果報告。
16、采區水文地質探查(物探、鑽探、化探和水文地質實驗)設計(《煤礦安全規程》第 267條)。
17、重大探放水設計(鄰礦老空積水區、強導水斷層破碎帶、岩溶陷落柱、強富水強承壓含水層)、注漿堵水設計、疏放水設計安全 技術措施
18、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富含水層等有水力聯係的導水斷層、陷落柱時、經探查後依據其準備位置確定的防水煤柱尺寸。
19、井筒治理方案設計及施工組織設計。
20、礦井停產檢修 計劃
21、年度采掘 計劃由礦組織編製,報公司初審後,由縣局審批。
22、封閉火區滅火時,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 安全措施,報縣局總 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245條)。
五、下列情況之一,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經理審批
1、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所製定的安全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 7條)。
2、采區設計方案(《煤礦安全規程》第 48條)。
3、衝擊地壓礦井的防治衝擊地壓實施細則,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4、有衝擊危險的邊角煤、采區內殘留煤柱、孤島工作麵等高應力集中區的開采設計及防衝措施。
5、開采衝擊地壓煤層的新水平,必須編製包括衝擊地壓防治措施的專門設計。
6、瓦斯濃度超過 3%,排放瓦斯線長,影響範圍大,排放瓦斯風流切斷采掘工作麵的安全出口時,所製定的排入瓦斯的安全技術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140、141條)。
7、突出礦井的季度防治突出措施計劃(《煤礦安全規程》第 177條)。
8、開采保護層,采空區內需留煤(岩)柱的請示(《煤礦安全規程》第 197條)。
9、煤礦企業應查明礦區和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在編製中長期生產規劃和年度計劃時,應編製相應的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煤礦安全規程》第 251條)。
10、在有水或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設計(《煤礦安全規程》第 263條)。
11、水淹區域下廢棄的防水煤柱開采安全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 264條)。
12、涉及重大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項目試驗及推廣的綜采(放)工作麵開采專項設計及有關安全措施。
13、礦井生產係統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的改造方案。
14、如果必須在井下采區內部、礦井主要回風井巷和通風機房 20米範圍內井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所製定的安全措施。
六、下列情況之一,由礦有關單位(部門)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報礦審批
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由礦總 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15條)。
2、采區結束回撤設備時,必須編製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防火 管理,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24條)。
3、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岩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須編製 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41條)。
4、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製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45條)。
5、采煤工作麵回采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49條)。
6、同一采煤工作麵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複雜的采煤工作麵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53條)。
7、采煤工作麵遇頂底板鬆軟、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對於軟岩條件下,初撐力確實達不到要求的,要製定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54條)。
8、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57條)。
9、采煤工作麵采用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須有防止工作麵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麵的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62條)。
10、開采近距離煤層,上一煤層采用刀柱法、條帶法、或帶狀充填法控製頂板,下一煤層采用跨落法控製頂板時,必須製訂控製頂板的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並上報集團公司備案(《煤礦安全規程》第 62條)。
11、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麵運送、安裝和拆除液壓支架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工作麵傾角大於 15度時,液壓支架必須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傾角大於25度時,必須有防止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處理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和拆修頂梁支柱、底箱等大型部件時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工作麵爆破時,必須有保護支架和其它設備的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67條)。
12、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67條)。
13、采用綜合機械化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按晉煤安發〔 2009〕118號文,山西省煤炭工業廳關於印發《山西省放頂煤開采工作麵設計審批和驗收工作方案》執行。必須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特點,對防塵、防火、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順序、采放平行關係、頂板控製、支架選型、端頭支護、切眼擴麵、支架安裝、初次放頂(煤)、工作麵收尾及支架回撤等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68條)。
14、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應有專人負責地壓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每次發生衝擊後,必須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調查,記錄發生前的征兆、發生經過、有關數據及破壞情況,並製定恢複工作的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81條)。
15、衝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麵臨近大型地質構造、采空區,通過其他集中應力區以及回收煤柱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81條)。
16、衝擊地壓煤層進行采掘工作前,必須編製包括防治衝擊地壓內容的掘進與回采作業規程及專項措施的實施規程,由礦總工程師審批
17、維修傾斜井巷,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製定行車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92條)。
18、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96條)。
19、巷道貫通(包括貫通各類硐室、采空區、各類安全技術邊界)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108條)。
20、同一采區內,同一煤層上下相連的 2個同一風路中的采煤工作麵,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係統的掘進巷道或采煤工作麵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采用串聯通風,所製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114條)。
21、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由礦總工程師審批,並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同意(《煤礦安全規程》第 121條)。
22、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製定停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124條)。
23、礦井通風係統中,如果某一分區風路的風阻過大,主要通風機不能供給其足夠風量時,可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並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同意(《煤礦安全規程》第 125條)。
24、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並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同意(《煤礦安全規程》第 127條)。
25、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方案,必須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133條)。
26、采掘工作麵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 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製定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後,進行處理(《煤礦安全規程》第139條)。
27、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係統遭到破壞以後恢複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140條)。
28、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 3.0%時,必須製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141條)。
29、礦井井下臨時抽放瓦斯係統設計,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145、147、148條)。
30、突出礦井的月度防治突出措施計劃,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177條)。
31、因一台通風機檢修,造成礦井通風無備用通風機的情況下,必須製定專用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32、防突措施的效果檢驗報告,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186條)。
33、突出煤層進行采掘作業前,必須編製專門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並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同意(《煤礦安全規程》第 205條)。
34、采取震動爆破措施必須編製專門設計,由礦總工程師審批,報集團公司備案(《煤礦安全規程》第 210條)。
35、清理突出的煤時,必須製定防煤塵、片幫、冒頂以及瓦斯超限、出現火源、再次發生 02manbetx.com 的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214條)。
36、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製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215條)。
37、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井行電焊、氣焊和噴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長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223條)。
井下進行照相錄像,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長審批。
38、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249條)。
39. 巷道掘進地質說明書,一般的回采工作麵采掘地質說明書;回采工作麵采後地質 總結、采區采後地質 總結。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40、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層等有水力聯係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時,必須查出其確切位置,並按規定留設防水煤(岩)柱。探查前必須編製探查設計、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265條)。
41、工作麵水文地質探查(物探、鑽探、化探和水文地質實驗)設計,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267條)。
42、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三帶”發育高度。當導水裂隙帶範圍內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268條)。
43、井巷揭穿含水層、地質構造帶前,必須編製探放水和注漿堵水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276條)。
44、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築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試壓應有專門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273條)。
45、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製排放水設計,並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285條)。
46、采掘工作麵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線,編製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286條)。
⑴接近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臨煤礦時;
⑵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⑶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⑷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⑸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時;
⑹接近有水的灌漿區時;
⑺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區時。
47、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信的有害氣體突然湧出的可能,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294條)。
48、建井期間的臨時爆炸材料發放硐室必須製定預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307條)。
49、掘進工作麵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321條)。
50、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掘工作麵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322條)。
51、在高瓦斯礦井和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的實體煤中,為增加煤體裂隙、鬆動煤體而進行的 10m以上的的深孔預裂控製爆破,可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323條)。
52、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329條)。
53、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采用爆破處理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330條)。
54、提升係統,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對連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檢驗結果經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認定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煤礦安全規程》第 412條)。
55、重大機電安裝工程的施工組織措施及技術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56、采區電氣設備使用 3300V供電時,專門製定的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57、按《煤礦安全規程》進行防墜器試驗結果,須經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認定。
58、聯係測量時,必須製訂井筒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由礦總工程師審批。
59、開采衝擊地壓煤層必須編製專門設計(《煤礦安全規程》第 81條)。
60、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在未構成通風係統前,其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所製定的安全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 112條)。
61、礦井反風演習計劃(《煤礦安全規程》第 122條)。
62、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所編製的設計和製定的綜合防突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 199條)。
63、礦井最大湧水量和正常湧水量相差特大的礦井,對排水能力、水倉容量應編製專門設計,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煤礦安全規程》第 280條)。
64、礦井摩擦輪式提升綱絲繩繼續使用報告。
65、礦井月度停產檢修計劃。
66、礦井第一次施工或工藝有較大變化的重大機電安裝工程的施工組織措施及安全技術措施。
67、其它采、掘、修工程、通防工程、機電安裝與撤除工程安全技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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