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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業集團公司防治水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1-10-13 19:23 來源:本站原創
XX 煤業集團公司防治水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則
1 條.為認真貫徹落實“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 煤礦防治水工作,杜絕重大水害 02manbetx.com 發生,確保 煤礦 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 安全,根據《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 煤礦防治水規定》,針對集團公司所屬煤礦受水害威脅現狀和防治水工作的特點製定本規定。
2 條.各礦必須建立健全並落實防治水責任製。礦長對防治水工作負 管理責任,總 工程師對防治水工作負技術責任,礦分管領導對防治水工作負落實責任。各部門按職責範圍,明確責任,確保防治水工作不出現問題。
3 條.各礦必須配備專職水文地質專業技術人員(地質專業畢業或經專業培訓),水文地質類型簡單的礦井不少於 1人,大型礦井和水文地質類型中等的礦井不少於2人,水文地質類型複雜的礦井不少於3人。大型礦井和水文地質類型中等及以上的礦井,地質測量科要設水文地質組。
4 條.各礦必須編製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 計劃。年度防治水工程列煤炭安全生產費用 計劃,經批準的防治水工程 計劃不得隨意變動,確需變動的,要按程序報批。防治水工程要進行方案 設計、施工 設計,並按程序審批,工程竣工後一月內要完成驗收工作。
5 條.各礦每年初應做好年度水害 03manbetx 和編製水災應急救援 預案,並規定避水災路線,設置路標。年度水害 03manbetx 應納入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 計劃中實施。
6 條.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加強防治水技術研究和 科技攻關,推廣使用防治水的新技術、新裝備和新工藝,提高防治水工作的 科技水平。
7 條.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煤礦企業、礦井,應當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
8 條.安全監察部門要把礦井防治水工作列為重要的安全監察內容。水文地質類型中等及以上的礦井,要設置專職防治水安全監察員,做好水害監察工作。
9 條.煤礦企業、礦井的井田範圍內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的,應當采取有效 措施,查明水害情況。在水害情況查明前,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10 條.發現礦井有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采掘作業,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采取有效安全 措施03manbetx 查找透水原因。
11 條.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對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的教育和培訓,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防治水知識,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禦水災的能力。
第二章 水文地質基礎工作
12 條.認真進行礦區(區域)水文地質資料的搜集及其水文地質條件、特征的調查、 03manbetx 和研究,以指導礦井水文地質工作的開展。
13 條.地麵水文地質補充調查,按《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進行,重點加強對礦井充水和供水有關的地質、水文地質點的調查。
14 條.地表水體觀測,按《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進行,重點觀測地表水體的水位、流量(或積水量)。一般每月觀測一次,大雨或暴雨後根據需要增加觀測次數。
15 條.地下水水位(壓)觀測要符合以下規定:
⒈受水害威脅的礦井必須健全地下水水位(壓)動態觀測係統。主要充水含水層水位(壓)觀測孔的數量應能控製井田邊界水文地質條件。
⒉水位觀測工作,一般在開采前一個水文年即應進行。
⒊水位(壓)長觀孔要統一編號,並測定坐標和標高。觀測點標高應每年複測一次。
⒋正常情況下,水位(壓)每月觀測 1~3次;在未掌握地下水動態以前,或者水位波動異常、井下突水或原突水點水量異常時,應加密觀測。
⒌推廣應用先進的水位(壓)自動觀測技術,實現同步、連續、自動觀測。為防止儀器故障中斷觀測,采用自動觀測技術的水位(壓)長觀孔,其裝置應同時滿足人工觀測要求。如發現觀測孔被破壞等情況時,應在 3個月內處理。
⒍使用中的水位長觀孔必須安裝孔口蓋,水壓長觀孔必須有控水閘閥。報廢的水位(壓)長觀孔(第四係上組孔除外)應及時進行封堵處理,防止鑽孔將含水層水導入井下或使不同含水層發生水力聯係而導致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化。
16 條.井下水文地質觀測,在地質調查的基礎上按《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進行,重點加強主要湧水點或湧水地段的水量、水質、水溫等(鬆散含水層湧水則應增加含砂量等)綜合觀測和分析。
17 條.礦井湧水量觀測要符合以下規定:
⒈湧水量觀測站應根據采掘工程範圍、突水點分布情況、近期開采重點區域等因素綜合布置,做到全麵觀測、重點突出,實現礦井分水平、分采區、分主要采掘工作麵、突水點進行觀測,並能滿足湧水水源構成分析的需要。
⒉水文地質類型簡單的礦井,每月觀測 2次礦井湧水量;中等型及以上的礦井,每月觀測3次礦井湧水量。采掘工作麵或采空區突水期間,應加密觀測。
⒊湧水量觀測儀器一般使用期 5~6年,使用中每年鑒定1次。
18 條.水文地質補充勘探要符合以下規定:
⒈必須做好采區水文地質探查(補充勘探)工作,查明構造發育情況及其導水性,主要含水層岩性、厚度、富水性、水壓、水質以及隔水層岩性和厚度等。補勘結束後,要編寫專門報告,按程序報批。
⒉工作麵回采前必須進行充水條件分析。凡充水條件不清、預計湧水量較大、有突水威脅的工作麵,要超前開展井下水文地質物探,查明充水含水層(體)富水部位、富水性和構造富(導)水情況,並提出防治水 措施
⒊開采煤層受頂板水威脅時,應觀測“三帶”發育高度。受底板承壓水威脅的工作麵,應觀測“下三帶”發育高度。
⒋井下水文地質物探使用的儀器必須防爆,不防爆的儀器不得下井。
19 條.水文地質台帳
⒈各礦必須建立健全下列水文地質台帳,並及時補充新的內容:
⑴氣象資料台帳;
⑵鑽孔(井)水位 (壓)觀測台帳、水位(壓)長觀孔台帳(含孔口標高複測資料);
⑶地表水文觀測成果台帳(包括井、泉動態);
⑷礦井湧水量觀測基礎台帳、成果台帳(包括構成分析、含水係數);
⑸抽 (放)水試驗成果台帳;
⑹井下水文地質鑽孔台帳;
⑺水質分析成果台帳;
⑻封閉不良鑽孔台帳;
⑼井下突水點台帳;
⑽水源井台帳;
⑾鑽孔衝洗液消耗量統計台帳;
⑿相鄰礦井積水情況台帳。
⒉各礦根據需要建立下列水文地質台帳:
⑴井上、下水文地質物探工程統計台帳;
⑵“三帶”觀測成果台帳;
⑶第四係底部岩性統計台帳;
⑷下組煤含、隔水層統計台帳;
⑸斷層控製程度統計台帳;
⑹水閘門(牆) 管理(監控)台帳。
20 條.水文地質 圖紙
⒈各礦必須編繪下列水文地質 圖紙
⑴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 1:10000);
⑵礦井水文地質柱狀圖( 1:500);
⑶礦井水文地質剖麵圖( 1:5000);
⑷礦井充水性圖( 1:5000);
⑸斷層對接關係圖;
⑹礦井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⒉水文地質類型中等及以上的礦井,需增加編繪下列 圖紙
⑴礦井主要充水含水層水文地質圖( 1:10000);
⑵主要充水含水層等水位 (壓)線圖(1:5000或1:10000)。
⒊地麵防排水比較複雜的礦井,必須編繪地麵防排水係統圖。
⒋水文地質 圖紙修改、補充填繪的時間:礦井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每月一次,礦井充水性圖和主要充水含水層等水位 (壓)線圖每季一次,其餘圖件每年一次。
21 條.水文地質說明書要符合以下規定:
⒈受水害威脅的采掘工作麵,要提前編製專門的水文地質說明書,對各類水害因素依據補勘或探查資料作出明確的分析,提出治理方案及安全 措施。受水害威脅嚴重的回采工作麵,要提前編製開采可行性分析報告,進行專家論證,並按程序報批。
⒉受水害威脅的延深水平和采區,必須有專門的水文地質說明書,按程序審批。
⒊水平、采區、掘進和回采工作麵水文地質說明書或地質說明書的水文部分,闡明的主要內容有:
⑴地層及構造;
⑵充水含水層的富水性(參數),斷層導(富)水性,隔水層的厚度及岩性;
⑶鄰區開采時湧水及周圍采空區積水情況;
⑷鑽孔封閉質量及啟封情況;
⑸回采塌陷對地表水體的影響;
評價充水條件,預計湧水量;
⑺煤層底板起伏情況和排水條件;
⑻存在的問題及防治水措施。
水平、采區水文地質說明書還應說明水文地質勘探程度、水文地質類型等。
⒋采空區透水或發生突水的采掘工作麵(頂部砂岩湧水量 100m3/h以上,第四係水30m3/h以上,下組煤底板水60m3/h以上的)生產結束後一個月內,編寫出水文地質及防治水總結
22 條.礦井水文地質、防治水及與其相關的資料(含相關科研報告)等要建卡、建帳,分類保管,妥善保存。
第三章 水害隱患排查和水害(情)預測預報
23 條.各礦必須做好季度、月度水害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水害隱患要逐項登記,分 A、B、C三級分別跟蹤管理,並做到項目、資金、措施、人員、時間“五落實”。
24 條.根據季度、月度水害隱患排查結果,做好季度、月度水害(情)預測預報和周分析工作。月度水害(情)預測預報應做到:
1.回采工作麵全部預報;
2.一般掘進工作麵湧水量 10m3/h以上者進行預報;
3.距預計積水區 200m以內的沿空掘進工作麵,不論湧水量大小,都必須預報;
4.可能有危害的地點,需附圖說明;
5.“預防及處理意見”需說明工作麵排水條件、采取的措施和排(放)水能力(單位: m3/h);
6.水害隱患級別及其它特殊情況,填在備注內。
25 條.水害隱患排查、水害(情)預測預報等資料及時送有關領導和生產、安監部門及有關區隊,並根據施工進度及水害隱患具體情況,提前 5~6天發水害通知單,同時做好記錄。
26 條.礦井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治水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責任到人,及時處理。
第四章 老空區積水調查
27 條.要加強老空區積水的調查(積水範圍、水位、積水量等),建立調查台帳,同時將積水區的積水範圍、外緣標高和積水量填繪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並標出積水區探水線和警戒線。 尤其注意下列情況的調查:
1.密閉牆內側積水情況;
2.密閉牆(包括臨時密閉)有否損壞跡象、是否留設泄水通道;
3.老空積水區泄水通道(包括泄水孔、自流通道)的泄水情況;
4.掘進前方積水情況
28 條.探水線應根據積水區的位置、標高、水量、範圍、水文地質條件及其資料的可靠程度,以及老空區、巷道受礦山壓力的破壞情況等因素確定,其位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⒈本礦開采所造成的采空區、老巷、水窩等積水區,其邊界位置準確,水壓不超過 1MPa,探水線至積水區的最小距離:在煤層中不得小於30m,在岩層中不得小於20m。
⒉本礦井的積水區,雖有圖紙資料,但不能確定積水區邊界位置時,探水線至推斷的積水區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 60m。
⒊有圖紙資料可查的老窯,探水線至老窯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 60m;沒有圖紙資料可查的老窯,可根據本礦了解到的老窯開采最低水平,作為預測的可疑區(必要時可先進行物探控製可疑區),再由可疑區向外推200m作為探水線。
29 條.警戒線位置為探水線外推 40m。
30 條.各礦要加強與鄰礦之間的關係協調,簽訂安全互保協議。必須定期(每年 2次)搜集、調查和核實相鄰煤礦位於邊界附近的采掘活動、老空積水和廢棄老窯的積水情況,並將礦界以外至少200m範圍內鄰礦的井田位置、開采範圍(采掘工程)、開采年限、積水情況標繪在井上下對照圖和采掘工程平麵圖上。對本礦安全構成威脅的,要抓緊協調解決,並向公司報告。
第五章 防探水
31 條.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探後采”的探放水 製度。采掘工作麵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提前編製專門的探放水 設計,建立健全疏排水係統,並嚴格按批準的 設計和措施(必須包括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傷害等 安全措施)超前探放水:
⒈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⒉接近或通過含水層、導水或導水性不清的斷層、含水裂隙密集帶、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⒊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⒋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或裂隙發育帶時;
⒌接近有出(突)水可能的鑽孔時;
⒍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漿區時;
⒎采動影響範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含水構造,或煤層與含水層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時;
⒏接近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地段,采掘工作麵有出(突)水征兆或情況不明時;
⒐接近其他可能出(突)水地段時。
32 條.含水層、斷層、陷落柱等探水線應根據其水文地質條件及其資料的可靠程度等因素確定,其位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⒈石門揭露含水層的探水線,其位置至含水層的水平距離不得小於 200m。垂直距離應根據水壓和隔水層的岩性等資料綜合分析確定其最小距離。
⒉對已知的斷層、陷落柱的探水線,由斷層、陷落柱所留設的防水煤柱線至少外推 200m劃定。
33 條.探放老空水的超前鑽孔,其深度應根據水壓大小、煤(岩)層厚度、硬度、構造發育程度等因素確定,探水距離為 200m,一般超前距離不得小於30m。掘進巷道在距積水實際邊界30m處必須停止掘進,打鑽放水。在確認積水已被基本放淨後,方可繼續掘進。
探老空水,不得漏過局部硐室。
34 條.預計水壓較大的地區,探水鑽進之前,必須先裝好孔口管(其深度必須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和控製閘閥,並進行耐壓試驗,達到設計承受的水壓後,方可繼續鑽進。特別危險的地區,應有躲避場所,並規定避災路線。
35 條.鑽孔內水壓過大時,應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36 條.探放老空水,當鑽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湧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員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當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 煤礦安全 01manbetx 》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礦調度室,及時處理。
37 條.煤層內原則上不得探放高壓充水斷層、含水層及陷落柱水。如確實需要,需先建防水閘牆,在閘牆外向內探水,或根據水壓等情況,按第三十一條的要求進行。
38 條.嚴禁對老空水、導水斷層、強含水層或中等含水層的富水部位、陷落柱、導水鑽孔直接使用巷探。
39 條.探放水工程必須遵照《 煤礦安全 01manbetx 》、《煤礦防治水規定》有關規定執行。探放水鑽機的安裝及探放水管理必須嚴格執行《煤礦 01manbetx 01manbetx 》規定。放水過程中,要加強放水量與水壓的觀測統計,對放水量與預計積水量進行比較,以分析放水效果及驗證預計的準確性。探放水結束後,要編寫探放水 總結,由地測、安監、生產部門及施工單位共同驗收,驗收通過後方可采掘。
40 條.對於長期疏放已閉坑的礦井湧水的放水工程,要定期觀(監)測放水情況,並加強放水工程維護,確保礦井閉坑前正常放水。
41 條.受水威脅的礦井,必須配備不少於 2套完好的、能夠滿足井下探放水工程需要的探放水設備,並保持正常使用。
第六章 采掘工作麵防治水
42 條.采煤工作麵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必須有充水條件分析、防治水措施及水害避災路線。
43 條.受水害威脅的巷道掘進之前,要編製專門的 探放水措施,經審批後實施。其中:在探查後的斷層破碎帶、岩溶陷落柱附近掘進時,要有專門的支護和防遲到突水措施。
44 條.井巷揭穿含水層、地質構造帶前,必須進行探放水或注漿堵水,並加強支護。
45 條.回采工作麵采動影響範圍內的含水層(體)、含水構造和未封閉或雖封閉但封閉質量不良的鑽孔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采取相應的防治水措施,否則不得生產。
46 條.經批準的提高開采上限試采麵,必須根據巷道揭露、探測資料,製定具體的防治水措施,由礦長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認真落實。試采結束後要編寫試采 總結
47 條.當導水裂縫帶範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超前探放水並建立健全疏排水係統。
48 條.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大於實際水頭值時,可以“帶水壓開采”,但必須製訂 安全措施,並按程序審批。
49 條.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時,開采前必須采取下列措施,並按程序審批:
⒈ 采取疏水降壓的方法,把承壓含水層的水頭值降到隔水層能承受的安全水頭值以下,並製訂 安全措施
⒉承壓含水層不具備疏水降壓條件時,必須采取建築防水閘門、注漿加固底板、留設防水煤柱、增加抗災強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50 條.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建立健全采掘工作麵排(放)水係統,排放水能力應不小於預計最大湧水量的 1.5倍。應積極創造條件利用水溝、放水孔、泄水巷等進行自然方式排水。工作麵回采前其排水係統必須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生產中要加強排放水設施的動態管理,確保正常排水。
51 條.采掘區隊必須掌握作業地點的水文地質情況、水害因素,嚴格落實各項防治水措施,切實做好施工現場的防治水工作。各職能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助施工單位做好防治水工作。
52 條.采掘工作麵或其他地點發現有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第七章 隔離開采
53 條.各類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應根據本礦及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岩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岩層移動規律等因素,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規定留設。
防水煤柱設計按程序報批。
54 條.經批準的各類防隔水煤(岩)柱,必須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各類防隔水煤柱一經上級審查批準,不得隨意變動;確需變動時,必須重新編製設計,並按程序報批。
嚴禁在各種防隔水煤柱中采掘。要特別注意開采下層煤時不得影響和破壞上層煤的煤柱。井田邊界煤柱一旦破壞,必須立即采取充填、注漿、築建擋水牆等補救措施,並經有關上級和相鄰礦井認可。
55 條.開采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水煤柱時,必須製訂 安全措施,並按程序審批。
56 條.屬縮小防水煤柱,提高開采上限試采工作麵,要有充分的水文地質資料和“三帶”觀測資料,並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逐麵編製開采設計方案,按程序報批。
嚴禁擅自超限開采。
57 條.礦長和總 工程師對各類防水煤柱的留設和保護負責。礦總 工程師每年組織一次煤柱留設情況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集團公司公司報告。
58 條.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其他有突水危險的地區,必須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後,方可掘進。
59 條.防水閘門(牆)的設計、施工質量監督必須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承擔。建成後,必須經有關上級組織驗收,竣工驗收報告必須有主管負責人簽字。防水閘門建立後,必須按《煤礦 01manbetx 》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維護。對以往建築的防水閘門,應定期核查論證其可靠性,有安全隱患的須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所有防水閘門應保證每年進行 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在雨季前進行。
60 條.對防水閘牆必須實施監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人員難以進入且對礦井威脅較大的特殊地點的防水閘(隔離)牆,必須安裝自動監控設施。
第八章 礦井排水
61 條.礦井主要水倉必須符合《煤礦 01manbetx 》要求。水倉進口處應設置篦子。應及時清理水倉、沉澱池和水溝中的淤泥,特別是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一次。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 50%以上。
62 條.要經常檢查和維護主要排水泵房的水泵和水管的能力、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以及泵房出口,確保符合《煤礦 01manbetx 》要求。每年雨季前,必須全麵檢修一次,確保所有的零配件齊全、完好,同時對主要泵房(中央泵房、水平和采區泵房)進行一次聯合試運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3 條.排除井筒及下山的積水以及恢複被淹井巷前,必須編製排放水設計,必須有礦山救護隊檢查水麵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及時處理。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湧出的可能,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64 條.有突水威脅或潛在突水威脅的礦井,要儲備一定數量的排水物資,做到一旦突水,能迅速形成排水搶險能力。排水物資必須專庫存放,專人維護、保管,不得挪用。
第九章 地麵防治水
65 條.地麵防治水工作納入礦井 雨季“三防”機構管理。
66 條.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高程,必須高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低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時,必須有防、疏、排水措施。
67 條.與井下相通的排水孔、電纜孔、下料孔等,孔口必須高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否則,必須采取加蓋、封口、加高等措施。
68 條.每年 4月底前,必須對本礦地麵防洪工程、防洪設施進行全麵檢查,編製地麵防治水計劃,明確重點工程,製定實施方案,並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數量的防洪搶險物資。
69 條.每次大雨或暴雨後,要檢查河流、湖泊、水庫等泄洪和地麵、堤壩裂縫、塌陷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70 條.合理安排采掘活動,使采掘活動造成的河(湖)堤塌陷與治理工程避開汛期。
第十章 彙報及審批製度
71 條.日常資料,按以下要求報集團公司地質測量部:
⒈年度水害分析資料,元月 20日前;
⒉地下水水位(壓)觀測成果資料、礦井湧水量觀測成果資料、月度水害(情)預測預報表,每月 4日前;每季首月4日前,同時報上季度防治水工程完成情況表;
⒊井下積水區調查表,每月 25日前;
⒋本季度水害隱患整改情況和下季度水害隱患排查資料,每季末月 25日前;
⒌采空區透水和發生突水的采掘工作麵水文地質及防治水 總結要及時報送。
72 條.凡上組煤工作麵中等突水(湧水量≥ 60m3/h)、提高開采上限試采麵和下組煤工作麵湧水量≥30m3/h的突水點,應及時向集團公司地質測量部彙報;對影響生產的突水點以及發生的透水02manbetx.com ,應立即向集團公司調度、安全監察、地質測量部門報告。
73 條.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經集團公司審查後,報省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
⒈縮小防水煤柱提高開采上限工作麵開采設計方案;
⒉井田邊界防隔水煤(岩)柱變更設計;
⒊延深水平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報告。
74 條.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後,報集團公司審批:
⒈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且承壓含水層不具備疏水降壓條件的工作麵開采可行性論證報告及防治水方案;
⒉開采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水隔離煤柱的 安全技術措施;
⒊水淹區積水無法排除時,積水麵以下的煤岩層中的采掘工作麵設計及防治水 安全技術措施;
⒋延深水平水文地質補充勘探設計;
⒌受水害威脅的延深水平水文地質說明書。
75 條.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後,報集團公司審批:
⒈礦井防治水規劃、年度防治水計劃及礦井水災應急救援 預案
⒉采區水文地質探查設計及探查報告;
⒊受水害威脅的采區地質說明書或專門的水文地質說明書,受水害威脅嚴重的回采工作麵的開采可行性分析報告;
⒋“疏水降壓開采”、“帶水壓開采”的工作麵防治水 安全技術措施;
⒌重大探放水設計(鄰礦老空積水區、強導水斷層破碎帶、岩溶陷落柱、強富水含水層)、注漿堵水設計、疏放水設計及 安全技術措施;
⒍新增井下區域排水係統設計、擴建排水能力設計和撤除井下區域排水泵的專題報告;
⒎防水閘門(牆)設計。
76 條.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礦審批:
⒈水文地質孔、水位(壓)長觀孔、“三帶”孔、排水孔等單孔設計;
⒉工作麵水文地質探查設計;
⒊一般探放水設計(本礦井采空積水區、一般斷層破碎帶、中等富水含水層)、注漿堵水設計、疏放水設計及安全 技術措施
⒋受水害威脅采掘工作麵水文地質說明書和受水害威脅巷道專門編製的掘進防治水措施;
⒌被淹井巷積水的排放水設計及安全 技術措施
⒍新建防水閘門的注水耐壓試驗專門的安全 技術措施
第十一章 獎懲
77 條.凡違反本規定而造成 02manbetx.com 者,將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凡工作認真負責,成績突出,年度內未發生突水淹回采工作麵及以上水害 02manbetx.com 的礦井及有關人員,分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章 附則
78 條.本 製度由各級安監部門及業務部門監督執行。
79 條.本製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其解釋權屬集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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