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業集團公司集團公司崗位責任製
作者:佚名
2011-10-13 19:37
來源:本站原創
XX
煤業集團公司集團公司崗位責任製
總經理崗位責任製
總經理是集團公司
安全生產
管理的第一責任者,對集團公司
安全生產
管理工作全麵負責。總經理必須掌握有關
安全生產的
法律、
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具有領導
安全生產和處理礦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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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能力,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總經理在工作中要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
一、崗位職責
3、建立健全各級領導、部室的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並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
5、保證公司各礦井的安全投入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並按照安全生產投入
計劃,保證相關的資金及時到位、使用適當
8、積極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公司技術水平和產品的
科技含量。
9、切實監督各礦井安全生產過程中人、財、物等資源需求。
10、經常深入生產現場,督促、檢查本公司各礦井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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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患。
13、負責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公司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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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救援
預案。
14、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和培訓
計劃,安排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安排未經培訓的人員上崗。
二、責任追究
1、未依照有關規定監督公司、各礦井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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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總經理的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總經理給予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
煤礦的主要負責人。
3、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4、未及時組織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
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總經理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5、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⑵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⑶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
措施的;
6、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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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⑵偽造、故意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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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的;
⑶阻礙、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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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7、各礦井未按照有關
法律、規定做好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勞動保護、健康檢查等工作,按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罰,對總經理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處分。
10、各礦井未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有關規定建立瓦斯、雙突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11、各礦井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總經理應負直接責任。
12、未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的,總經理負主要責任。
13、未安排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培訓,或安排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上崗作業,總經理應負主要責任。
14、未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
預案,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15、在事故調查處理完畢以後,未按照“
四不放過
"的原則、未根據事故調查處理決定落實對相關責任人處罰的,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16、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
(監察)、安全審查中,總經理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17、在常務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總經理負領導責任。
18、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19、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總經理職權,造成管理空崗的,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常務副總經理崗位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2、必須加強對各部室的領導,對各部室提出需要解決的安全生產管理問題,要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4、組織相關人員編製各部室
安全管理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
5、組織編製各部室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6、堅持經常深入井下、深入現場。
7、負責公司各礦井生產係統重大安全隱患治理監督工作。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
措施、質量“五落實”。
8、堅持在公司各礦井開展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公司的
安全管理水平。
9、對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專業安全生產
(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安全隱患。
10、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二、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常務副總經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⑵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⑶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常務副總經理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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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⑵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⑶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4、公司各礦井在安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常務副總經理負管理責任。
5、公司安全
管理製度不健全的,常務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6、未對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時監督檢查,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組織專業安全生產
(質量)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常務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7、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常務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8、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常務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9、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
(監察)、安全審查中,常務副總經理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常務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副總經理崗位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1、積極配合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開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監督、檢查過程中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及安全指示、指令、“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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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各項安全
管理製度。
2、及時向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提出各部室安全管理的具體意見,確保符合
法律法規要求並適應本公司的安全工作需要。
4、參加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主持召開的安全管理會議,並對公司安全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5、對公司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及雙突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經常深入礦井井下現場,及時組織開展安全、質量大檢查,發現、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6、及時監督公司各礦井進行“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演習”、“反風演習”方案、措施的落實。
8、搞好本單位各項安全管理工作。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努力完成公司交給的各項安全監督檢查任務。
9、認真組織本公司員工的
安全技術業務培訓和安全思想教育,積極參加礦組織的安全活動,不斷提高幹部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
二、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副總經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⑵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⑶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監察處處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⑵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⑶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公司安全管理部室的設置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配備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監察人員和裝備不適應工作需要,未及時向總經理彙報,負直接責任。
4、公司各礦井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的,副總經理負管理責任。
5、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6、未履行公司各礦井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監督檢查責任,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7、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8、未及時監督公司各礦井“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演習”、“反風演習”方案、措施落實的,副總經理負重要責任。
9、未及時監督各礦井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副總經理負重要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
(監察)、審查中,副總經理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11、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或沒有認真實施,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12、沒有按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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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督檢查中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方法和措施,或沒有及時落實到相關部室,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13、沒有認真組織本單位的
安全技術業務培訓和安全思想教育,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總工程師崗位責任製
總
工程師是公司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防、防治水、基建、雙突防治等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各礦井安全隱患的排查與治理措施的編製工作。總
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總工程師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1、熟練掌握並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相關的專業知識,嚴格遵守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和各類規章製度。
2、全麵負責礦井技術管理工作,保證礦井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在總經理的領導下,監督好各礦技術管理工作,組織各礦建立各種技術管理製度,並督促實施。
4、認真組織研究、監督各礦井的生產布局及接續
計劃,確保各礦井采掘接續正常,有利於礦井的安全管理。
5、監督各礦井組織編製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
計劃、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
7、負責組織相關本單位部門對礦井的作業規程、
安全措施進行會審。
8、積極在礦井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安全技術水平。
9、按時參加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召開的有關安全會議,並提出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意見。
10、督促、檢查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製落實和技術管理等工作,定期組織進行評比活動。
11、組織編製本單位重大事故應急救援
預案。
12、堅持經常深入井下、深入現場,嚴格執行管理人員下井製度。
二、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⑵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⑶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礦井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井事故的;
⑵偽造、故意破壞礦井事故現場的;
⑶阻礙、幹涉礦井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未按時組織進行礦井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4、總工程師對公司各礦井技術管理負管理責任
5、公司各礦井生產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6、各礦井的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井采掘接續失調,造成安全隱患或發生重大事故的,總工程師負管理責任。
7、在礦井的有關設計中
(主要改變通風係統設計、采區設計、水平延深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設計等),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8、總工程師批準廢棄煤柱開采
安全措施進行采掘活動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9、采煤、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違反有關規定,審查中沒有發現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0、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11、發現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12、重大事故應急救援
預案不能夠指導應急救援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13、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
(監察)、審查中,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一、崗位職責
1、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集團公司的各項規章製度,在集團公司的直接領導下,負責采掘部的全麵工作。
2、積極參加集團公司組織的各項政治學習和活動,提高政治思想覺悟,加強本部門的精神文明建設。
3、加強與集團公司內部各部門的團結協作,工作分工不分家,促進集團公司全麵向前發展。
4、嚴格落實崗位責任製,積極為各
礦采煤、掘進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
5、加強與各
礦采掘部門經常性溝通,增加相互之間的團結協作,相互配合,促進采煤、掘進工作的有條不紊發展,實現安全生產。
6、
熟悉采煤、掘進施工現場,為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提供技術指導、技術服務和符合現場條件的合理化建議。
7、
積極參與各礦的采掘工程設計和采區設計,遵循實用、經濟、客觀的原則,提出合理化建議,督促設計人員落實公司提出的優化方案。
8、認真監督好各個工作麵作業規程的編製、實施及施工過程安全
技術措施落實,質量標準化各個方麵的落實,確保管理上層次、質量標準上台階。
9、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與有關人員進行溝通,並限期整改。對直接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應及時責令停止作業,立即進行整改,並報請有關領導決定後進一步采取措施。
10、對在現場檢查中,發現違反國家
法律法規、
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公司規章製度,必須立即停止並加以改正。
11、對於現場檢查出現的安全隱患問題,不僅要限期整改,而且要積極協助,出主意想辦法,共同完成。
12、積極深入區隊和現場,掌握安全生產的第一手資料,協助區隊建立健全適應本單位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製度和考核辦法
13、嚴格遵守和執行集團公司的各項規章製度和規定,積極參加集團公司的建設,為公司的發展和壯大獻計獻策。
二、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⑵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⑶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礦井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⑵偽造、故意破壞礦井事故現場的;
⑶阻礙、幹涉礦井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督促製定有效治理措施的,並監督實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4、對各礦井采煤、掘進、設計等方麵技術管理負管理責任。
5、未組織
製定本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部長負直接責任。
6、各礦井編製的礦井生產布局不合理,負管理責任。
7、在組織的有關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采掘部負管理責任。
8、巷道嚴重失修率超過規定,造成嚴重事故的,負管理責任。
9、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負直接責任。
10、不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負直接責任。
11、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負直接責任。
12、對上報各類資料、報表的準確性、時效性負直接責任。
13、各礦井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未及時做好礦井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負直接責任。
14、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
(監察)、審查中,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負直接責任。
一、崗位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集團公司的各項規章製度,在集團公司的直接領導下,負責機運部的全麵工作,同時搞好與其他部門的協作。
2、轉變思想,提高境界。處理好國企向私企觀念的轉變,既不缺乏國企的嚴謹和細致,又不失民企的機動和靈活。
3、首先對各礦服務好,同時履行監督管理責任。處理好服務與管理的關係。
4、與各礦機電運輸負責人、施工單位之間增進溝通,努力創造團結和諧的工作環境。
5、 搞好機電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根據國家和山西省標準,結合實際製定下發一係列管理文件和標準,並監督執行。
6、在全公司範圍內進行機電運輸安全質量培訓,全麵提高隊伍素質。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臨時行工作。
8、負責對各礦的業務指導,隨時協助解決安全生產中遇到的各種技術、安全問題。
9、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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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機電運輸業務範圍內的各種事故
二、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運部正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⑵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⑶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己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執行礦井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礦井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礦井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運部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井事故的;
⑵偽造、故意破壞礦井事故現場的;
⑶阻礙、幹涉礦井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進行有效監督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4、機運部對各礦井的機電設備管理負管理責任。
5、礦井企業在生產中,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機運部長應負管理責任。
6、各礦井的設備檢修計劃不合理,或不按規定對設備進行檢修的,機運部長負管理責任。
7、在各礦井的有關設計、規程、措施中,出現明顯機電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機運部長負重要責任。
8、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運部長負直接責任。
9、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對現場的機電、主運輸設備、設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檢查不及時,由此造成的後果,機運部長負直接責任。
10、未組織製定本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機運部長負直接責任。
11、未督促建立各礦井機電、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或不完善,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機運部長負直接責任。
12、不能夠保證高低壓供電、各類保護的可靠運行,由此導致的後果,機運部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3、分管範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或安排無上崗資格的人員作業的,機運部長負管理責任。
通防部部長崗位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1、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
2、檢查落實公司各礦井安全技術培訓計劃,強化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操作技能。
3、檢查落實公司各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基本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4、審查涉及到公司各礦井遠景規劃、生產接續計劃、生產安全費用計劃中的通防設計。
5、檢查公司各礦瓦斯等級鑒定、煤塵爆炸性鑒定、礦井反風演習、主要通風機性能、雙突測定等工作的組織落實。
6、檢查公司各礦安全檢測、監控係統運行。
7、檢查公司各礦重大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並督促整改。
8、檢查公司各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定期對公司各礦進行瓦斯防治、綜合防塵、爆炸材料管理等專項競賽。
二、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正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⑵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⑶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己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礦井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正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井事故的;
⑵偽造、故意破壞礦井事故現場的;
⑶阻礙、幹涉礦井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未及時組織進行通防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有效監督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4、對各礦井生產 “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負管理責任。
5、各礦井在“一通三防”方麵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正職應負管理責任。
6、在礦井有關“一通三防”措施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正職負管理責任。
7、未組織製定本部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一通三防”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正職負直接責任。
8、未按規定建立各礦井火區管理製度、技術檔案,正職負直接責任。
9、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
(監察)、審查中,通防科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正職負直接責任。
10、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一、崗位職責
1、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執行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其它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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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行業技術規範等有關內容。
2、在集團公司的領導下,認真完成安全監察部業務內的工作任務。
3、負責安全監察部的全麵管理工作,對公司的安全監察工作負責,牽頭檢查爆破器材的管理使用情況。
4、參與製定、完善各礦井安全生產責任製、各部室崗位責任製和其它安全規章製度,並監督執行。
5、定期組糾安全檢查、安全考核及各種安全活動。
6、領導、督促、檢查本部門的任務完成情況,解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推進工作的不斷提高。
7、領導安全監察部對公司所屬礦井的安全監察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爆破器材管理的使用、管理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8、領導安全監察部定期對所屬礦井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指導礦井編製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措施,並對治理情況進行跟蹤了解。
9、負責對本公司各礦井安全標誌進行管理。
10、負責對各礦井主要領導本單位各部室安全風險抵押進行考核。
11、組織審查各礦井安全培訓計劃.並監督實施。
12、參與製定並負責監督各礦井安全技術長遠規劃、安全技措工程計劃等安全技術重大方案。
13、定期檢查市礦山救護大隊的戰鬥能力。
14、負責組織對重傷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工作。參與死亡事故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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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工作。
15、當發生重大事故時,負責監督營救措施的實施和搶險人員的安全。
16、組織開展業務範圍內的
科技攻關和技術推先工作。
17、及時向上級領導彙報
工作計劃、工作進展情況和結果。
18、負責組織本部的政治、業務學習。
二、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監部正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⑵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⑶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2、礦井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監部正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井事故的;
⑵偽造、故意破壞礦井事故現場的;
⑶阻礙、幹涉礦井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安監部正職參加的各礦井有關設計審查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正職負主要責任。
4、對礦井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監督的,安監部正職負重要責任。
5、未及時根據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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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礦井的安全狀況,向集團公司主要領導提出具體意見的,安監部正職負直接責任。
6、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監部正職負直接責任。
7、未建立各礦井安全檢查技術檔案或管理不善的,安監部正職負直接責任。
8、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安監部正職負直接責任。
9、在安監部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安監部正職負直接責任。
10、未按規定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安監部正職負直接責任。
綜合部部長崗位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1、積極配合公司領導認真學習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協助礦領導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指令精神,及時轉發上級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文件、資料。
2、負責組織製定本部門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抓好實施。
3、定期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學習,不斷提高員工的思想覺悟和安全意識。
4、按時參加公司安全會議,並形成會議紀要,及時了解掌握落實情況。
5、經常深入基層和現場,調查研究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搞好信息反饋。
6、按時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類安全會議和安全大檢查。
7、負責本單位工作人員保密紀律教育,建立健全保密製度,嚴禁失、泄密現象發生。
8、對文印服務、檔案管理、兄弟部門關係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嚴把各項工作的安全關。
9、負責本單位的用電、防火、防盜等安全工作,定期檢查,及時排除隱患。
二、責任追究
1、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等規定,本公司的辦公事務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綜合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2、綜合部部長對本單位安全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3、未組織製定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綜合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4、未定期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學習,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綜合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5、未按時參加公司安全會議,不及時編製並形成會議紀要下發,綜合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6、不經常深入基層和現場,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實際問題不做調查研究,信息反饋出現失誤,綜合部部長應負直接責任和主要責任。
7、對文印服務、檔案管理、部門關係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不到位,綜合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8、保密製度不健全,重要文件、檔案失密、泄密,綜合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9、本部門在工作中,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施,綜合部部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0、發現或得知作業環境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綜合部部長負重要責任。
11、不能夠經常對本單位的用電、防火、防盜等安全工作定期檢查,不及時排除隱患。由此造成的後果,綜合部部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2、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13、對未履行崗位職責或因此造成事故和損失的,根據公司有關責任追究製度追究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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