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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標識牌板管理規定

作者:佚名 2011-10-15 23:35 來源:本站原創

通防標識牌板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提高礦井通防管理水平,明確通防管理責任,保證各類通防設施的正常使用,增強通防設施掛牌管理的作用,降低通防設施牌板的損耗度,根據上級通防質量管理標準和通防設施實行掛牌管理的有關規定,特製定聯創公司通防牌板管理規定如下:

一、井下所有通風、防塵、監測監控設施和其它需要掛牌管理的通防工作,必須全麵實行掛牌管理,按工作責任區範圍分工由各單位進行牌板的懸掛、清潔、移挪、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通防工區、安監處負責監督檢查及考核。

二、各類通防牌板的材質、大小、內容必須符合質量標準和上級的有關要求,由通防工區、通巷隊負責牌板的製作和發放工作。

三、通防管理牌板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懸掛,保持懸掛牢固,位置醒目,清潔美觀,避開車撞、炮崩和有淋水的地點。

1、“密閉管理牌板”懸掛於密閉牆麵正中,高1.5米處,閉前有柵欄的,柵欄上必須懸掛 “禁止入內”牌,由通防工區密閉檢查人員負責懸掛、管理。

2、井下所有風門及調節風門懸掛“風門管理責任牌板”,懸掛位置為:風門進風側的門垛上,牌板上方與門垛上方平齊,由通防工區風門維修人員負責懸掛,並負責清潔管理工作,發現丟失、損壞現象必須及時彙報,以便於追究責任人。

3、隔爆設施懸掛“隔爆設施管理牌板”,懸掛位置為:第一排水袋正前方不大於1米處,牌板高度與水袋高度平,由通防工區防塵隊負責懸掛,轄區範圍內的單位負責管理。

4、井下各測風地點懸掛“測風牌板”,由通防工區測風員懸掛,牌板懸掛於測風站正中巷道的一側,高度為1.5米。

5、采煤工作麵、掘進工作麵懸掛“通防檢測綜合牌板”由通防工區瓦斯檢查員負責懸掛,由瓦檢員、測風員、測塵員按規定分別填寫內容,牌板的懸掛高度為1.5米,掘進工作麵距迎頭距離不得大於50米,回采工作麵距安全出口不得大於20米,並根據采掘工作麵的推進度及時移挪,不按規定距離懸掛的,每處罰款100元。

6、除采掘工作麵的其它瓦斯檢查地點必須懸掛“瓦斯檢查牌板”由瓦斯員檢查負責懸掛填寫,施工地點的單位負責管理。

7、采煤工作麵上隅角、下隅角的柵欄上由采煤單位負責懸掛“禁止入內”牌,並進行管理,其它因通風原因需掛“禁止入內”牌的地點,由通防單位負責懸掛。

8、井下巷道必須按除塵責任劃分區域,由負責衝塵的單位懸掛“除塵責任牌”,懸掛於“巷道標誌牌”處,無巷道標誌牌的懸掛於巷道外口不大於10米處。

9、局部通風機由使用單位懸掛“局扇管理牌板”並在“局扇管理牌板”上懸掛兼職司機牌(由使用單位製作)。

10、正常供風的風筒必須進行編號管理,“編號”由使用單位製作,貼於每節風筒前端接頭向後1米處的醒目位置,每缺少一個編號罰款20元。

11、各地點使用的降塵設施必須懸掛“降塵設施管理牌板”,懸掛位置為距控製降塵設施的防塵水管閥門不大於1.0米處,由安裝設施的單位進行懸掛管理。

12、各地點使用的監控設施必須懸掛“監控設施管理牌板”,由通防工區的安全監測員負責懸掛、填寫,懸掛地點為距監控設施不大於2米,高約1.5米處。放炮地點的監控設施管理牌板與瓦斯檢查牌板懸掛一處。

13、各地點存放的各類通防材料應懸掛通防材料牌,由各使用單位負責懸掛管理,井上、下消防材料庫內的物品,由通防單位負責掛“消防材料牌”,並安排專人管理。

14、各放炮地點放置的炸藥箱、雷管箱、炮頭箱、成品炮泥箱、水炮泥箱,由使用單位負責在箱體上噴字(噴箱體名稱)。雷管箱由通防工區負責噴字。

15、井下凡是有人工作的地點應懸掛避水災路線牌板和避火、瓦斯、煤塵災害的路線牌,由通防工區按照《礦井災害與預防處理計劃》製定的避災路線進行懸掛,避災路線牌必須懸掛於醒目位置,固定牢固,原則上每個巷道分叉口都應懸掛避災路線牌,各單位轄區範圍內的避災路線牌板由各單位負責管理,丟失、損壞的每塊罰責任單位100元,每少掛一處罰通防工區100元。

四、各單位需要通防牌板的,由各單位開具領料單到通防單位領取,通防單位必須明確專人負責通防牌板的管理、發放工作,領料單必須經通防科長簽字後方可發放,每月月底對各單位的通防牌板使用數量進行統計,對超領牌板的單位按每塊牌板價格的2倍進行考核。

五、對於不按規定懸掛牌板的單位,給予100元的罰款,每拖欠1天加倍罰款。

六、牌板懸掛不符合要求、固定不牢、牌麵不清潔、字跡填寫不清楚的,給予20—100元的罰款。

七、牌板內容填寫不認真、數據不真實、弄虛作假的,給予20—100元罰款,並按“三違”處理。

八、對丟失、損壞牌板的單位或責任人,按每塊牌板價格的2倍進行罰款,並限期將牌板補齊,每拖欠一天加倍罰款,責任人按“三違 ”處理。對隨意移挪、損壞避災路線牌的給予每塊200元的罰款,並按“嚴重三違”處理。

九、對使用通防牌板的單位必須明確一名管理人員專人負責,對轄區範圍內的各類通防牌板進行管理。

以上各項規定自09年1月1日起執行,望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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