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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礦運輸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1-10-16 22:02 來源:本站原創

XX煤礦運輸管理製度
第一節 礦井提升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一、提升部分
1、主提升鋼絲繩必須配備專職人員進行管理,並保證每天檢查一次,對平衡鋼絲繩以及井筒懸吊鋼絲繩至少每周檢查一次。斜巷小絞車提升鋼絲繩由各使用單位配備專職檢查人員,並保證每日檢查一次。對鋼絲繩的使用情況要定期檢查,各單位必須建立《鋼絲繩檢查記錄簿》,對其各處的檢查要做好詳細記錄。
2、主提升鋼絲繩使用前,必須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398條規定的內容進行驗收試驗,合格後方可允許裝備使用,並將檢驗情況詳細記錄。直徑在18mm及其以下的專為提升物料用的鋼絲繩,出庫檢驗必須有廠家合格證書。進貨時應對鋼絲繩取樣送交資質部門進行質檢,外觀檢查無鏽蝕和損傷,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允許裝備使用。
3、當檢查人員發現鋼絲繩鏽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外層鋼絲鬆動時,不論斷絲數或繩徑是否變化,都必須立即更換。
4、對鋼絲繩質檢人員及檢查報表的規定
(1) 各單位鋼絲繩質檢人員必須報安監、調度、機電部門,人員變動時,要隨動隨報,確保責任到人。
(2)鋼絲繩質檢《班報表》、《日報表》必須報礦機電副總工程師審核。
(3) 各單位要選擇精通有關鋼絲繩檢驗標準和技術要求的人員擔任質檢員。專職檢查人員必須認真負責。
(4)斜井、斜巷提升的鋼絲繩必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381條規定。提升裝置的最大載重量和最大載重差,應在井口公布,嚴禁超載和超載重差運行。礦車提升必須采用定重裝載。
(5)提升裝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連接裝置、阻車器、裝卸設備、天輪和鋼絲繩,以及提升絞車各部分,每天必須由專職人員檢查一次,每月還必須組織有關人員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
(6)井口信號裝置必須與絞車的控製回路相閉鎖,隻有在井口信號工發出信號後,才能啟動。除常用的信號裝置外,還必須有備用信號裝置。井底車場與井口之間,井口與絞車司機之間,除由上述信號裝置外,還必須裝設直通電話。井口、井底信號裝置必須具備聲光和語言報警功能。
第二節 軌道運輸安全管理製度
一、運輸安全責任分工
1、各單位必須明確分管軌道運輸管理工作的領導,落實好分工責任製;必須明確一名分管軌道運輸技術人員和一名軌道運輸安監人員,協助分管領導抓好軌道運輸安全管理工作。所有井下作業區隊和有地麵軌道運輸的單位,都必須落實一名隊長或副隊長分管軌道運輸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軌道運輸安全管理網絡:生產副總工程師負責全礦的軌道運輸安全管理工作;技術部門負責軌道運輸技術管理工作;安監部門負責軌道運輸安全管理工作;運搬隊隊長負責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運搬隊副隊長負責運輸機電設備維修管理、礦車維修與提升運輸管理、軌道鋪設、維修及安全設施管理工作;井下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軌道鋪設、維修及安全設施管理工作。
第三節 司機和井口摘掛工的培訓、固定和交接班製度
一、各單位所有運輸絞車司機、電機車司機、各井口摘掛工都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做到持證上崗,並保持相對固定,以便熟悉運輸設備、安全設施和軌道質量情況,減少運輸02manbetx.com 的發生。
二、運輸工作人員的崗位責任製和現場交接班製度
對所有運輸工種作業人員都必須建立明確的崗位責任製,分管領導和區隊幹部要經常檢查其執行情況。各運輸固定作業場所,都必須設有崗位責任製牌板;所有三班製作業的運輸設備司機和場口工,都必須嚴格現場交接班。
第四節 軌道、道岔定期檢查,維修製度
一、主要軌道的鋪設質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1、扣件必須齊全、牢固並與軌型相符。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於5mm,高低差和左右錯差不得大於2mm;
2、直線段兩條鋼軌頂麵的高低差及曲線段外軌按設計加高與內軌頂麵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於5mm;
3、直線段和加寬後曲線段軌距偏差為+5mm,-2mm;
4、在曲線段內應設置軌距拉杆;
5、軌枕的規格及數量應符合標準要求,軌枕間距偏差不得超過50mm。道渣的粒度及鋪設厚度應符合標準要求,軌枕下應搗實。對道床應經常清理,使軌枕之間無雜物、無浮煤、無積水;
6、同一軌道線路必須使用同一型號鋼軌;運行7T及以上電機車或3T及以上礦車的軌道應采用不低於30kg/m的鋼軌、嚴禁使用雜拌道;
7、架線電機車運行軌道兩平行鋼軌之間,每隔50m應連接一根斷麵不小於50mm的銅線或其他具有等效電阻的導線;軌道線路采用軌縫焊接工藝加以連接或用導線連接,連接後每個軌縫的電阻不得大於《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無架線軌道與電機車回流軌道之間,必須按規定加設二級絕緣夾板。
二、道岔的鋪設要求:
1、道岔的鋼軌型號與軌道線路的鋼軌型號一致。主要軌道、采區上下山軌道頂、底車場的道岔必須使用標準道岔,采區上、下山中間場口的道岔應使用標準道岔。
2、道岔、軌道必須按分工進行管理,並經常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質量達到合格。軌道提升斜巷中各場口的道岔摘掛人員必須頭腦清醒嚴禁脫崗或從事其他工作。
3、有軌道運輸的區隊對分管範圍的軌道、道岔落實好維修人員,定期對軌道、道岔進行維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合格和安全運輸。
4、各單位必須使用合格的軌道維護機具:如軌距尺、起道機、彎道器、拐尺塞尺等,嚴禁使用木折尺、鋼卷尺鋪設軌道、道岔。
三、運輸安全設施的定期檢查、維修、試驗製度
1、每班交接班時,絞車、電機車司機和各場口摘掛工,必須對分管範圍內的設備、安全設施、提升信號等進行一次認真檢查,發現問題,處理完畢後方可提升。
2、對1.2m及以上絞車和絞車道的設備、安全裝置、安全設施、信號必須每天安排專人逐項逐個的進行檢查、維修、試驗一次,並建立相應的記錄;對1.2m以下絞車和絞車道(卡軌車道)的設備、安全裝置、安全設施、信號出司機每班正常檢查外必須每五天安排專人逐項逐個的進行檢查、維修、試驗一次,並建立相應的記錄。
四、鋼絲繩和車輛聯接器管理製度
1、要加強對鋼絲繩、車輛聯接器的管理,對鋼絲繩和車輛聯接器(包括聯接環、插銷、保安繩)的選型、采購、使用、檢驗、檢查、維修、報廢等工作建立分工管理責任製,並製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各單位分管軌道運輸的副總工程師負責上述產品的選型、使用、檢驗、檢查、維修、報廢等工作,並安排專人管理,建立相應的記錄。供應部門采購上述產品必須具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產品合格證、生產許可證。
2、提升鋼絲繩滑頭、保安繩、運送物料的鋼絲繩套的插接長度不得低於繩徑的20倍,滑頭和保安繩上應有合格的繩皮(繩膽)。
五、礦車管理製度
1、各單位對所有運行中的礦車(包括平板車)必須進行編號,並建立牌板管理製度做到帳、卡、車相符和定期檢查檢修製度。各單位每天都必須指派專人在礦車集中經過的地點對所經過的礦車逐個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凡發現有車輪、底架、聯接構件有損壞,繼續運行將危及安全的礦車,嚴禁運行。所有運行中的礦車必須每半年檢修、注油一次。
2、各單位施工範圍內必須加強礦車管理,嚴禁將礦車掀倒、拆卸輪對等,嚴禁出現閑置車輛,裝運物料應及時卸出,對不及時卸出的要製定明確的處罰製度,各單位要有平板車使用的具體措施
六、小絞車管理製度
1、各單位必須製定小絞車(指55KW及以下的絞車)管理製度。對小絞車使用、維護、安裝、檢修工作的管理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使小絞車的運輸做到“三好、四有、兩落實”。即:小絞車設備完好、巷道支護質量好、軌道(道岔)鋪設好;有安全設施、有托繩滑、有躲避所、有聲(光)信號;司機和場口工崗位責任製落實、檢查和維修製度落實。
2、多單位、多場口使用同一台絞車時,必須明確專管單位、專人管理和操作。
3、絞車道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製度。
4、凡設有專門人行道的采區上、下山,除檢查和維修巷道、管線、軌道、安全設施的人員,在與絞車司機、頂、底盤摘掛工聯係好後,可以在停止提升的情況下走絞車道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走絞車道。
5、絞車道兼作人行道的,必須製定專門提升運輸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6、掘進施工期間的運輸斜巷和安設有提升絞車的采煤上、下出口,必須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製度。
七、新投入使用的軌道、設備、設施的驗收製度
1、凡新投入使用的2.0m及以上絞車的絞車道、提升斜巷人車的絞車道、架空乘人裝置和運行平巷人車的電機車道,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由公司組織對巷道、軌道、設備和安全設施、行車信號等內容進行全麵的檢查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準投入使用。
2、新投入使用的2.0m以下,1.2m以上絞車的絞車道,運行7噸及以上電機車道,在投入運行前,必須由分管運輸的礦副總工程師組織人員按有關規定對巷道、軌道、設備、安全設施、行車信號等進行全麵檢查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準投入使用,並建立驗收記錄。
八、運輸巷道和軌道的維護製度
各單位必須對運輸巷道、軌道建立明確的分段檢查、維修責任製。運搬隊對分管範圍內的巷道、軌道情況,每月組織一次全麵檢查;對重點地段巷道、軌道情況每日進行檢查一次。發現巷道支護、軌道有損壞、失修問題,應立即彙報分管領導並安排人員進行處理。凡發現嚴重危及運輸安全的問題,在未處理好前,不準繼續進行運輸作業。
九、軌道運輸安技措工程計劃編製、落實製度
各單位每年都必須針對本單位軌道運輸方麵所存在的問題、隱患整改所需的投入,認真編製安技措工程計劃。安技措工程計劃應包括對運輸設備的改造、行車保護的完善、斜巷安全設施改造和完善、軌道係統的改造等內容。每年的軌道運輸安技措工程計劃在年底前必須完成且逐級上報。
十、電機車、平、斜巷人車和聯接裝置定期試驗、檢測製度
1、所有電機車都必須在每年的6至7月份進行一次製動距離試驗。試驗時其製動距離在運送物料不超過40m、運送人員不超過20m時該電機車方準使用。製動距離不符合規定的電機車,必須進行維修並經再次試驗合格後方準使用。試驗時必須編寫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並認真填寫試驗報告。
2、斜巷人車每班進行一次手動落閘試驗,每月進行一次靜止鬆繩落閘試驗,每年進行一次重載全速脫鉤試驗。各種試驗要認真填寫試驗報告。斜巷人車在進行重載全速脫鉤試驗時必須編寫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3、斜巷提升所使用的鋼絲繩及聯接裝置,在每次換繩時,必須用2倍於其最大靜載荷的拉力進行試驗。
4、所作的各種試驗、檢測必須按規定進行,試驗、檢驗不合格的設備、、設施不準繼續使用。
十一、各種施工措施編製、落實製度必須按規定編製各種軌道運輸安全技術措施,並認真抓好落實。所有采區運輸上、下山和使用1.2m以上絞車的軌道提升斜巷,必須編製單項提升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十二、 斜巷安全設施設置標準
1、阻車器
(1)在上部平車場入口處安設能夠控製車輛進入摘掛地點的阻車器。
(2)在上部平車場的變坡點以外2-3m處(雙鉤提升時在空車路上)安設阻車器。使用1.2m及以上絞車時,必須安設自動複位的阻車器。1.2m以下絞車的采區上、下山 的上部平車場,阻車器必須與變坡點以下的擋車欄或臥閘實現聯動。
2、擋車棍
在阻車器以裏1-2m處(雙鉤提升的空車路上),必須安設擋車棍。擋車棍窩采用4寸鋼管製作,埋入巷道底板不少於0.5m,並用混凝土等固定牢固;擋車棍用3寸鋼管製作,長度不低於1.2m,插入擋車棍窩的有效深度不少於0.5m。
3、臥閘
單鉤提升在上部平車場變坡點以下略大於一鉤車處,雙鉤提升在變坡點以上1-2m的重車路上,都必須設雙頭臥閘。雙頭臥閘采用11號工字鋼製作,轉動軸直徑不低於30mm,其抬頭高度自軌麵算起不低於200mm,雙頭臥閘要牢固地固定在軌道底座上,同時要實現自動複位。
4、常閉式聯鎖擋車裝置
(1)使用1.2m及以上絞車的絞車道,其上車場形式為平車場的,必須安設與絞車聯鎖的擋車欄。其安設位置在變坡點以下略大於一鉤車處(具體安設位置應根據提升車數、提升速度、巷道坡度等進行計算)。實現下放的車輛全部進入斜坡後,擋車欄自動開啟,車輛通過後,擋車欄自動關閉。
(2)使用1.2m以下絞車的采區上、下山,其上車場形式為平車場的,必須在變坡點以下一鉤車處安設與阻車器聯鎖的擋車欄和臥閘。下放車輛時打開阻車器,擋車欄或臥閘處於擋車狀態。車輛全部進入斜巷後,關閉阻車器,擋車欄或臥閘處於打開狀態。
(3)擋車欄的強度必須根據提升車數、提升速度、巷道坡度等按上級規定進行專門設計,並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後進行製作。擋車欄采用柔性時,鋼絲繩直徑不得低於25mm,組成擋車欄的鋼絲繩條數不得低於4條,鋼絲繩要排列均勻,受力一致;擋車欄為剛性時,必須采用11號以上礦用工字鋼。
5、雷達測速式和PLC編程式跑車防護裝置
(1)凡提升物料兼運行斜巷人車的斜巷,必須安設雷達測速式跑車防護裝置。在運行斜巷人車時,必須將雷達測速式跑車防護裝置切斷電源,使其停止檢測工作,並檢查擋車欄是否吊掛牢固後,方可運行斜巷人車。斜巷人車運行結束後,必須立即送電,使雷達測速式跑車防護裝置處於檢測狀態。
(2)主要提升斜巷應安設雷達測速式或PLC編程式跑車防護裝置。
(3)雷達測速式或PLC編程式跑車防護裝置安設應由生產廠家進行設計,在安裝、試驗時應編製安全技術措施。設有雷達測速式或PLC編程式的軌道提升斜巷,其提升安全措施應包括跑車防護裝置使用、試驗、維護等內容。
(4)雷達測速式或PLC編程式跑車防護裝置安裝完畢後,必須由使用單位與製造單位共同對其進行驗收,在確認各方麵性能完全符合設計規定後方可投入使用。其驗收資料要妥善保管。
6、超速自動吊梁
(1)所有軌道提升斜巷的中部(設有雷達測速式或PLC編程式跑車防護裝置的地點除外)都必須安設超速自動吊梁。超速自動吊梁安設間距不得大於100m;第一組超速自動吊梁的吊梁架距頂車場變坡點不大於30m。
(2)吊梁必須采用11號以上工字鋼製作,其長度應根據安設地點的巷道高度確定。吊梁下放後與巷道的夾角為60~70度。提升絞車1.6m及以上時,應在吊梁架上加設拉簧或壓簧來調整吊梁的靈敏度,以達到靈敏可靠。
(3)吊梁必須采用雙錨杆和40t鏈子固定在巷道頂板上,錨杆深入頂板岩石內的長度不得低於1m,采用雙錨杆盤、雙錨杆帽;吊梁架與吊梁的連接鋼絲繩直徑不低於5mm。
7、手拉吊梁
在斜巷底車場中間車場以上或掘進期間的中間車場以上8-15m處,掘進施工中的下山迎頭或扒裝機以上8-15m處,都必須安設手拉吊梁。手拉吊梁必須采用11號以上的工字鋼製作,其安設標準與超速自動吊梁相同,上述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準打開。兼作行使人車的傾斜巷在提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裝置和防跑車防護裝置必須是常開狀態,並可靠的鎖住。
8、保安繩
斜巷提升時,在提升鋼絲繩滑頭上都必須加設保安繩。保安繩應與主繩直徑相同,保安繩兩頭必須插接,插接長度不低於繩徑的20倍,並使用繩膽。不得將保安繩用繩卡套在提升鋼絲繩滑頭的繩膽外,保安繩連接裝置:提升車數3個及以下時采用直徑不低於16mm圓鋼製作;提升車數4個及以上時采用直徑不低於18mm圓鋼製作。
9、車尾
掘進施工中的下山絞車道,向上拉車時,必須在尾車上掛“車尾”。車尾采用22kg/m以上鋼軌製作,其長度根據巷道坡度而定,以使“車尾”與巷道地板的夾角在50至60度拖地為宜。
10、保安柱
同一斜巷內采用多部絞車分段提升時,在斜巷內絞車以上8-15m處,必須支設3條直徑不小於180mm的保安木柱。保安柱距軌道外緣0.5m,其長度根據巷道高度而定,支設後與巷道的夾角在70至80度為宜,保安柱要接頂、接底支設牢固。
11、斜巷中間車場阻車裝置
斜巷中間車場門口以裏1-3m處的軌道上,必須安設阻車裝置。並經常保持關閉,需要進、出車時方準打開。
十三、躲避所和信號室
1、軌道提升斜巷頂、底和中間車場,都必須設有安全躲避所(信號室)。躲避所和信號室的寬、深、高分別不低於2m、2m、2m。躲避所(信號室)門口在1.8m以下不準吊掛管路、電纜、風筒,躲避所(信號室)內除信號牌板、電話外,不得存放其他任何雜物。中間車場門口的躲避所(信號室),應設在車場門口對麵以上3-5m(岔尖處)。
2、主要提升斜巷頂、底車場的躲避所和信號室必須分設,其他巷道和地點的躲避所和信號室可合二為一。采用雙鉤提升的頂、底車場兩側都必須設有躲避所和信號室。
第五節、 小絞車固定方法
一、55kw以上絞車必須采用混凝土基礎固定;55KW及40KW絞車若采用錨杆固定時,錨杆數量不少於8條,其錨杆直徑不少於18mm,長度不低於1.2m。
二25KW及以下絞車固定可采用錨杆或打壓、趄柱固定。采用錨杆時,錨杆數量不少於4條。其錨杆直徑不低於18mm,長度不低於1.2m,應打入堅硬的巷道底板中。采用壓、趄柱固定時,應為四壓兩趄。壓、趄柱必須采用木柱,其直徑不低於180mm,打在完整頂板上,並刨上柱窩打設牢固。嚴禁使用工字鋼或金屬支柱作絞車的壓、戧柱。
第六節 托繩滑、壓繩滑、立滑裝置
一、提升斜巷的軌道中均需安裝托繩滑。提升絞車為40KW及以上時,托繩滑間距不大於25m,托繩滑直徑不小於160mm;提升絞車40KW以下時,托繩滑間距不大於30m,托繩滑直徑不小於100mm。在巷道變坡點應加設托繩滑,以繩不拖地為原則。
二、巷道起伏較大、鋼絲繩磨巷道頂板、棚頂的地點,應安設壓繩滑,壓繩滑長度不得低於0.8m。安設壓繩滑的棚頂應進行加固,固定牢固。
三、掘進巷道需要調線,在調線方向不大於10度、且長度不超過50m,采用一部絞車運輸鋼絲繩磨巷道邦或支護時,可在巷道一側設立滑,其長度不小於0.8m。調線方向大於10度時,必須采用兩部絞車分段運輸。
第七節 電機車運行安全規定
一、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鬆閘就開車。
二、每班開車前必須對電機車的各種保護進行檢查、試驗;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沙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三、電機車必須安設逆變電源、載波電話分機、司控道岔分機等行車保護裝置。運行時必須在尾車上掛紅尾燈。
四、機車司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製器手把轉至零位,並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五、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機車或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製動器將車輛穩住。
六、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複軌時,應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複軌器等。
七、車場調車確需用機車頂車時,嚴禁異軌道頂車;嚴禁不連環頂車。
八、列車占線停留,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道岔進警衝標位置以外停車。
2、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3、應停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區段。
第七節 信號裝置
一、斜巷提升信號要求:
1、所有軌道提升斜巷的各個場口均需設聲、光信號。聲、光信號的按鈕要固定在牌板上,掛在躲避所(信號室)內。聲、光信號要達到清晰可靠。雙鉤提升時應設有錯碼信號。
2、主要場口必須派專職的信號工。信號工和摘掛工要相對固定,信號工必須熟悉各場口的信號規定,並將信號規定牌板掛在躲避所(信號室)內。單鉤提升絞車道的各個場口在聲、光信號齊全的同時,必須有明確、具體的信號規定或通話裝置。
3、雙鉤提升的斜巷底車場,其信號隻能發給頂車場,不能直接發給絞車房,頂車場隻能接受到底車場信號後,方可向絞車司機發送開車信號,頂車場向絞車司機發送的信號底車場必須有回鈴。
二、平巷運輸信號要求:
1、彎道或電機車司機視線受阻的區段,應設電機車占線閉塞信號或彎道報警信號,在井底車場和運輸大巷,應設信號集中閉塞係統。
2、井底車場、運輸大巷內必須安設路標和警標。電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地段,以及前麵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降低速度,並發出警號。
3、必須有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非危急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緊急停車信號。
4、井底車場、運輸大巷的道岔必須使用道岔位置指示器;在井底車場內應安設司控道岔。
第八節 警示標誌和照明
一、使用25kw及以上絞車的提升斜巷頂、底車場和斜巷中的各個場口,必須使用聲、光行車語言報警裝置,並有“正在行車,不準進入”的醒目標誌。
二、電機車巷道的各個巷道口,人員密集地點都要懸掛“小心電機車”的警示標誌和設有聲光語言報警裝置。
三、地麵電機車運行的各個道口,都應懸掛“小心電機車”的警示標誌,並設置護欄。
四、安設絞車處、提升斜巷的頂、底車場和斜巷中的各個場口(包括硐室門口),都必須安設照明燈。斜巷人車上無照明燈時,必須在斜巷中安設照明燈,其間距不大於30m。
第九節 軌道運輸巷道的規格
巷道淨斷麵必須滿足運輸、行人、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運輸巷道的淨高,自軌麵算起不得低於2.0m;采區上、下山和平巷的淨高不得低於2.0m。
二、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自軌麵算起,在行人的巷道內不得低於2.0m;在不行人的巷道內不得低於1.9m;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車場到乘人車場不得低於2.2m;在地麵或工業場地內不得低於2.2m,有道口的地方應適當加高。
三、巷道和軌道的安全間隙
運輸巷道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掘進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為1.0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於1.8m;巷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低於0.5m;巷道內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上綜采設備的最突出部分,與巷道支護的距離不得小於0.3m。
2、在人車停車點上、下人側,從巷道道碴麵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1.0m以上的人行道,電纜、管路等吊掛高度不是低於1.8m。
3、在雙軌運輸巷道中,兩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對開時不得小於0.2m,采區裝載點不得小於0.7m,礦車摘掛地點不得小於1.0m。
4、架空線距巷道頂板或棚梁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於0.2m,距金屬管線之間的安全間隙不得小於0.3m。懸吊絕緣子距電機車架空線的距離,每側不得超過0.25m。電機車架空線懸掛點的間距,在直線段內不得超過5m,在曲線段內按規定執行。

第十節 人車使用管理製度
一、各單位對所有運輸中的人車必須進行定期檢查、檢修。每半年檢修、注油一次,建立記錄、以備檢查。
二、必須建立平巷人車檢查記錄。每班由跟人車工負責,在每班發車前,對車輛的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進行一次詳細的檢查(斜巷人車同時進行手動落閘試驗,並先放一次空車)發現問題立即彙報並進行處理,未處理好前不準運行。
三、人車的日常維修、檢查工作由人車管理單位負責,人車落閘裝置及每月一次的靜止鬆繩落閘試驗、每年一次的重載脫鉤試驗由機電部門負責。
四、平巷人車場都必須懸掛乘坐人車須知牌板。
五、乘坐人車人員必須在指定地點等侯,在規定時間乘車。對非規定時間乘車人員,必須由所在單位領導向調度部門申請,由調度值班人員向人車管理單位下達通知。
六、凡乘車人員必須在候車室等候,車未到站停穩,不得提前進入軌道巷和路檔內。
七、乘車人員要服從跟車工的指揮,遵守秩序,車到站停穩後,先下後上,不得擁擠和搶上搶下。
八、人車必須按規定人員乘坐(含跟車工),平巷跟車工必須坐在列車行駛方向的最後輛車內的最後一排座位上;斜巷跟車工必須坐在列車行駛方向的最前一輛車內的最前一排座位上。
九、乘員嚴禁在兩車之間搭乘,嚴禁扒車、跳車。
十、不準攜帶超長、超寬物件,不準超員超載,不準攜帶爆炸物品、易燃品、腐蝕性物品乘車,不準在車內打鬧和損壞人車設施。
十一、發車前,必須掛好防護鏈,行車期間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不得露出車外。
十二、人員上下車地點必須按設照明,平巷人車必須按設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下車時必須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
十三、平巷人車雙軌巷道乘車場必須設信號區間閉鎖,人員上下時,嚴禁其他車輛進入乘車場。人車運行時間段內,嚴禁在人車運行區間內人力擁車及在運行區間內放車。
十四、除人車中途規定站點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途無故停車。
十五、人車司機(電機車、絞車司機)必須嚴格按規定車速運行,在停車地點前20m減速。人車采用專用信號,並嚴格按信號規定執行(到達停車位置時,信號沒有發出也必須停車)。
第十一節 架空乘人裝置乘坐製度
一、開車前先發預警信號,確認沿線無人施工作業,方可開車。整套設備啟動起來並正常運轉後,方能上人乘坐,乘坐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乘坐規定。
二、架空乘人裝置運行時要有架空乘人裝置必須在規定的上下區段乘坐,上下乘人裝置的順序是:上乘人器時,先雙手抓緊乘人器吊杆坐穩,後上雙腳;下乘人器時,雙手抓緊乘人器吊杆,先下腳,站起,離開座位,下來後及時躲開繩道。
三、運行中人員要坐穩,不得引起乘人器的擺動,嚴禁故意左右擺動,嚴禁手扶牽引鋼絲繩,不得觸及鄰近的任何物體。乘坐人員嚴禁站立於乘人器上,不得後仰,應麵向行進方向。
四、嚴禁乘坐乘人器通過機頭、機尾導向輪。
五、乘坐人員嚴禁攜帶超長、超重的物料。
六、嚴禁攜帶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嚴禁攜帶利刃工具乘坐架空乘人裝置。
七、在運送人員期間,嚴禁隨意停車。
八、確需使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物料時,必須向調度部門申請專門時間並經司機確認,運送物料時,要捆綁牢固,重心穩定,以防掉繩。
九、嚴禁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下列物品:氧氣瓶、乙炔瓶、電焊機、錨杆機、鋼管、高分子管、工字鋼、鐵路、潛水泵、開關設備等。
十、運輸火藥、雷管必須嚴格按規定執行,要有專項運輸措施。
十一、為確保設備及人身安全,架空乘人裝置嚴禁帶病運轉,出現問題要經維護人員處理完畢並試車確無問題後方可乘坐。
十二、運行過程中乘坐人員必須精力集中,嚴禁打盹睡覺、打鬧嬉戲。
十三、運行過程中遇到停車時,乘坐人員不得下乘人器,聽到開車信號後,必須雙手抓緊乘人器吊杆,防止人員掉下出現02manbetx.com
十四、乘坐人員嚴禁向巷道扔各種雜物。非特殊情況,嚴禁隨意拉停沿途各種保護裝置,嚴禁對架空乘人裝置進行破壞。
十五、運行過程中若發現鋼絲繩脫輪掉道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下就近的急停開關,並及時向機電及調度部門彙報。乘車人員到達下車地點時必須及時下車,不得越位乘車,防止發生02manbetx.com
十六、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於0.7米,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2米/秒,乘坐間距不得小於5米。
十七、架空乘人裝置的驅動裝置必須有製動器。在下人地點的前方,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每日必須對架空乘人裝置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十八、架空乘人裝置要有專職司機操作,上下乘車點應設置上下車站台,並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十九、減速機最大溫升超過70度,工作中出現聲音異常、油溫突變應立即停車檢查,排除故障。
二十、繩輪轉動靈活,當托繩輪襯、繩槽磨損深度達到25MM時,應更換新的輪襯。動輪和尾輪襯磨損深度達到25MM時,應更換新的輪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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