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礦礦井“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瓦斯報警濃度:T≥1.0%CH4;
瓦斯斷電濃度:T≥1.5%CH4;
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複電濃度:T<1.0%CH4。
2、礦井的采煤工作麵,必須在工作麵及其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按下圖中設置,在工作麵回風隅角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瓦斯報警濃度:T≥0.5%CH4;
瓦斯斷電濃度:T≥0.5%CH4;
2、斷電範圍:機電設備硐室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3、複電濃度:T<0.5%CH4。
七、凡應安設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和分站、電源斷電箱、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製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製區域明確規定,並繪製係統圖,建立維護使用人員的責任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八、需要安設裝置的采掘工作麵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通風、機電部門。通風部門接到《安裝申請單》後,負責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維護工作。
九、安裝斷電控製係統時,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由施工單位提供斷電條件,通風部門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安全控製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製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十、拆除或改變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製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告礦調度室,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十一、采掘工作麵安裝的甲烷斷電儀,當瓦斯濃度超過規定數值時,必須立即切斷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
十二、礦井的采掘工作麵,都必須瓦斯監測裝置;都必須實現風電閉鎖、瓦斯斷電閉鎖。如不具備上述的內容不準生產。
十三、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
十四、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並閉鎖;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並穩定運行後,自動解鎖。
十五、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係統電纜發生故障時,係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後,係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於2小時;係統必須有防雷電保護;係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中心站主機不少於2台,1台備用。
十六、裝置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並調試合格後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裝後要進行運行前各項指標的調試,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調試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鑒定。
十七、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一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調試、校正完畢後,必須認真填寫調試、校正、維護記錄。
十八、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12小時內更換,在處理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包括檢修更換與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書麵批準。
十九、瓦斯檢查員、安監員、采掘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管轄範圍內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風部門並協助處理。
二十瓦斯檢查員、監測工必須每天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並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在0.1%範圍內,先已讀數較大者為依據,以確保安全。當兩者讀數誤差超過0.1%,采取安全措施並在8h內對兩種設備調校完畢。
二十一、礦井安全監控係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采掘工作麵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二十二、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礦井,每一個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壓力傳感器;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應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被控設備開關的負荷側應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二十三、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個月以上,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麵檢修、清掃、調試、校正。
二十四、凡與監測裝置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控製線均由管轄範圍的機電維護人員負責維護,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通防部門人員聯係現場共同進行。因故障檢修與監測裝置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裝置運行時,須製定安全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同意後,在監測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二十五、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麵、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複電,隻有當瓦斯濃度降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以下,方準人工複電。
二十六、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1年以上,對井下02manbetx.com
的記錄,應長期保存。各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製定技術資料管理與使用製度。
二十七、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電纜,隻許監測工、瓦斯檢查員或生產單位的班長按規定進行移動。其他人員嚴禁擅自移動或停用。停用監測裝置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否則追究停用者責任。
二十八、對井下監測分站、電源斷電箱、傳感器、電纜等由所在采區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保護,如有損壞應及時向通風部門彙報。對故意破壞、盜竊者,要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罰。
二十九、安全監測人員應按以下標準配備:中心站機房應配備具有通風、監測基本知識,並會使用計算機的值班員至少4人。維修人員(除便攜式儀器以外)按2~3人配備。
三十、 安全監測機構應建立帳、卡及報表:
1、設備、儀表台帳;
2、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檢記錄;
5、中心站運行日誌;
6、礦井安全監測重點日報表;
7、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三十一、安全監測機構必須繪製監控設備布置圖和接線圖,圖上應標明傳感器、電源斷電箱、斷電執行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範圍、傳輸電纜等,按季度繪製並按實際布置及時修改,每季度報送公司生產技術部
三十二 監測維修室要配備維修儀器、儀表的工具和應有的配件,以便及時檢查維修。傳感器每年要定期送有資質的計量檢定單位進行計量檢定。
三十三、監測維修人員應配齊萬用表、便攜式頻率計、流量計、氣瓶、氣袋、小螺絲刀及電工常用工具、材料等,確保工具齊全。
第十二節 礦井粉塵防治管理規定
一、各礦井要有獨立的防塵隊或在通防隊內設有專門防塵隊伍。其它區隊設置兼職防塵人員。綜合防塵工作必須實行齊抓共管,各分管礦長、井長對分管範圍內防塵工作負責。各生產區隊和輔助區隊隊長對本單位的防塵工作負責,並明確一名副隊長分管綜合防塵工作。
二、每個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麵不得生產。采用靜壓供水的,井下、井上供水水池容量均不得小於200立方米。采用水源孔供水的,其水量必須滿足防塵用水的需要。防塵用水水質要達到下列要求:
1、懸浮物含量不得超過150mg/L。
2、懸浮物粒度直徑不得大於0.3mm。
3、水的PH值在6~9.5範圍內。水質必須每季測定化驗一次。
三、井下防塵管路的管徑選擇,要滿足生產防塵及防滅火用水的需要。礦井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煤工作麵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管路,並安設支管和閥門,皮帶巷和皮帶斜井管路每隔50m設置一個三通閥門,其它管路每隔100m設置一個三通閥門。防塵管路要吊掛或墊起,達到平直,並進行防鏽處理。
四、采煤工作麵防塵措施:
1、采煤工作麵必須鋪設完善的防塵管路,三通閥門設置符合規定。衝刷煤塵間隔時間有各礦技術負責人確定。嚴禁巷道煤塵堆積。
2、采煤工作麵進風巷距工作麵移動變電站20m以內、回風巷距工作麵50m以內各安裝一道水幕,並要靈敏可靠,使用正常,覆蓋巷道全斷麵。
3、采煤機必須有內外噴霧裝置,噴嘴完好不堵塞。割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於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1.5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4MPa。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4、各運輸轉載點必須設置噴霧裝置,位置恰當,使用正常,並逐步推廣使用自動化防塵設施。
五、爆破必須使用水炮泥,並有灌水炮泥的注水器,注水器必須設在安全出口50m內。
六、采煤工作麵各種防塵設施在工作麵投產前必須一步到位,安裝齊全。各礦井要製定使用、維修、移挪以及損壞處罰製度,並認真落實。
七、掘進工作麵防塵措施:
1、掘進工作麵防塵管路達到完善,鋼管接到距迎頭30m以內,三通閥門齊全。管路吊掛平直不漏水。
2、掘進工作麵必須實行濕式打眼、爆破噴霧、衝刷巷幫、裝岩(煤)灑水、淨化通風、爆破使用水炮泥等綜合防塵措施。
(1)爆破噴霧裝置安設在距掘進頭10-30m處,噴霧能覆蓋巷道全斷麵。並逐步推廣自動化爆破噴霧設施;
(2)每個炮眼內使用水炮泥數量不少於一塊;
(3)衝刷巷幫應在爆破前後對掘進頭30m範圍內巷道周邊進行衝洗。淨化水幕安設在距掘進頭50m左右處,並使用正常,能覆蓋全斷麵;
(4)裝岩(煤)灑水使矸石不產生煤岩塵為限。必須在裝岩機處設置裝岩自動噴霧裝置。
(5)錨噴巷道必須采用潮料噴漿。拌好的料應當手捏成團,打開即散、嘴吹無灰。綜掘巷道使用除塵風機或水射流除塵風機。
八、主要進風巷道、主要回風巷道、輔助進風巷道、輔助回風巷道、采區進風巷道、采區回風巷道必須安設淨化水幕(進風巷推廣應用自動水幕),數量可根據空氣的濕度(濕度達到95%時,可不設置水幕)、巷道的長度而定,應至少安設一道水幕。水幕必須保證完好,使用正常。
九、嚴格執行個體防護措施,采掘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作業人員及在有粉塵產生點工作的人員必須佩戴防塵口罩,進行個體防護。
十、各裝載點、卸載點、煤翻籠、溜煤眼及風速大易產生粉塵的運輸大巷等均應設置手動或自動防塵設施。
十一、定期衝刷積塵,主要運輸大巷、運輸斜井,主要進、回風巷和采區內的巷道都要定期進行衝刷,衝刷周期由各礦技術負責人決定,並要有衝刷製度。井下任何巷道不得有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寬度2m以上的煤塵堆積(手捏成團的不在此限)。主要進風巷道每年要刷白一次。
十二、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的新揭露的煤層都要進行煤塵爆炸性鑒定。
十三、凡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在礦井、水平、一翼、采區、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及煤和半煤岩掘進工作麵必須按規定安設隔爆設施:
(1)以上巷道必須設置主要隔爆水棚,每組水棚用水量按巷道的斷麵積計算不得小於400L/m2,棚區長度不得小於30m,水棚排間距為1.2~3m。采區隔爆水棚在采區巷口以裏50m左右處安設,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的隔爆設施安設地點由各礦技術負責人根據現場情況確定。
(2)掘進工作麵的輔助隔爆設施用水量按巷道斷麵麵積計算不得小於200L/m2,排間距應為1.2~3m,棚區長度不得小於20m。在距掘進頭或采煤工作麵安全出口60~200m內安設。
(3)當水袋采用易脫鉤的布置方式時,掛鉤位置對正,每對掛鉤的方向要相向布置(勾肩與勾尖相對),掛鉤使用4~8mm的圓鋼,掛鉤角度為60±5度,彎勾長度25mm。
(4)實行掛牌管理,牌版標明:地點、水袋個數、棚區長度、水量、斷麵、棚距等參數。水棚要每周檢查一次,要經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規定的水量。
十四、粉塵測定:
1、礦井必須配備專職測塵員和測塵儀器,每個礦井測塵員不少於2人,測塵儀器不少於3台,測塵儀器應使用直讀式數字測塵儀。各礦井必須建有專門粉塵化驗室,並配備配件及維修工具等。
2、井下每個測塵點粉塵每半月測定一次,並同時測定全塵和呼吸性粉塵。測塵點的選擇和布置按煤炭部MT79-84《粉塵濃度和分散度測定方法》規定執行。
3、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一次,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每6個月測定一次。各礦井按規定采集試樣後,送山西省煤礦粉塵監測中心03manbetx
化驗,分析資料保存完好。
4、粉塵測定結果要每月上報礦長、礦技術負責人、通防部門和公司生產技術部各一份。
十五、各礦井每月都要有詳細的防塵作業計劃和工作總結,並備有:
1、防塵係統圖;
2、防塵設施牌板;
3、測塵台帳;
4、防塵管路台帳;
5、采掘工作麵防塵設施台帳;
6、防塵設施、防塵管路檢查記錄;
7、巷道衝刷記錄;
8、隔爆設施台帳。
第十三節、礦井防滅火管理規定
一、 每個礦井(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由礦長和礦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製定本礦井的防滅火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製定好井上、下防火措施。礦井防滅火工程項目應列入礦井生產建設長遠規劃和年、季、月度計劃,礦井防滅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費用和材料、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和供應計劃,並組織實施。礦井防滅火規劃和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1、防止井口地麵火災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2、各種外源火災的防滅火措施;
3、自燃煤層開采的防滅火措施;
4、現有火區的管理和滅火措施;
5、在火區周圍進行生產活動的安全措施;
6、發生火災時的通風應變措施;
7、發生火災時的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防止災情擴大的措施;
8、發生火災時的礦工自救和救災措施。
二、礦井的所有地麵建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要製定防火措施和製度,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距離進風井不得小於80m,木料場距離矸石山不得小於50m。不得將矸石山或爐灰場設在進風井的主導風向上風側,也不得設在表土10m以內有煤層的地麵上和設在有漏風的采空區上方的塌陷區範圍內。新建礦井的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築,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三、每一礦井均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設計和建立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並在礦井、水平和采區投產同時投入使用,並保證用水地點管中的水壓不低於0.4Mpa,水量不小於0.6m3/min。地麵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5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四、消防管路的下列地點必須設置三通和閥門:
1、所有立井、斜井和平峒井口;
2、井底車場附近的主要硐室內;
3、井底車場、主要進回風大巷、采區上、下山、工作麵順槽等每隔100m處;
4、帶式輸送機每隔50m處,皮帶機頭、機尾附近15m以內;
5、其它易發生火災的地點。
6、三通和閥門的位置應便於使用和檢修,必須有明顯易辨的標誌,其出口禁止射向電機車架線及其它電氣設備。
四、礦井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並易於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並應定期維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1、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暖風道和壓入式通風的風硐必須用不燃性材料砌築,並應至少裝設2道防火門。在井下和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和使用燈泡、電爐取暖。
2、自燃礦井的回采工作麵、回風巷口以及可能發生自燃的巷道或硐室必須預先砌築防火門套,並在其附近貯放足夠數量的防火牆材料。
五、每一礦井必須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庫,庫存物品的種類和數量由礦長確定,並遵守下列規定:
1、井上消防材料庫應設在井口附近,並有軌道直達井口,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
2、井下消防材料庫應設在每一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主要運輸大巷中,並應裝備消防列車。
3、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並定期檢查和更換;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六、新建礦井和生產礦井延伸新水平時,必須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建立相應的礦井防滅火係統,並納入礦井生產和建設計劃,與礦井生產、建設計劃同時進行,生產中必須對采空區、突出和冒落空洞等空隙采取預防性灌漿或全部充填、噴灑阻化劑、注阻化泥漿、注凝膠、注惰性氣體、束管檢測、均壓等措施,並編製相應的防滅火設計,防止自然發火。
七、采用灌漿防滅火係統,應遵守的有關規定:
1、灌漿材料一般可選擇粘土、砂、電廠粉煤灰、不可燃岩粉等,並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不含可燃或不助燃材料。
(2)粒度直徑不能大於2mm,細小粒子(粒度直徑小於1mm)要占75%。
(3)主要物理性能指標:比重1.4~2.8;塑性指數9~14;膠體混合物25~30%;含沙量25~30%。
(4)易脫水又要具有一定的穩定性。
2、灌漿係統必須配套,包括製漿、輸漿和灌漿以及供料、供水等設備。輸漿管路應直到灌漿地點,並形成足夠的、有效的灌漿能力。
3、灌漿係統的布置方式應適應防滅火灌漿的具體要求。灌漿站可采用集中式或分區式布置,其位置選擇應注意避免搬遷。
4、應有防止跑水、跑漿、堵管和疏水、防凍等安全技術措施。
八、采用阻化劑防火時,應遵守的有關規定:
1、選用的阻化劑材料不得汙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
2、必須在設計中對阻化劑的種類和數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參數作出明確規定。
3、應采取防止阻化劑腐蝕機械設備、支架等金屬構件的措施。
九、采用凝膠防滅火時,應遵守的有關規定:
1、選用的凝膠和促凝膠材料,不得汙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使用時井巷空氣成分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
2、設計中應明確規定凝膠的配方、促凝時間和壓注量等參數。
3、壓注的凝膠必須充填滿全部空間,其外表麵應采用噴漿封閉措施,以防止漏風,並定期觀測,發現老化、幹裂時,應予重新壓注。
十、采用均壓技術防滅火時,應遵守的有關規定:
1、應有完整的區域風壓和風阻資料以及完善的檢測手段。
2、必須有專人定期觀測與分析采空區和火區的漏風量、漏風方向、空氣溫度、防火牆內外空氣壓差等狀況,並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
3、改變礦井通風方式、主要通風機工況以及井下通風係統時,對均壓地點的均壓狀況必須及時進行調整,保證均壓狀態的穩定。
4、應經常檢查均壓區域內的巷道中風流流動狀態,應有防止瓦斯積聚的安全措施。
十一、開采自然發火的煤層,必須建立束管檢測係統,進行自燃火災的預測預報工作。通過人工取樣和束管抽氣檢測分析氣體變化情況。
1、觀測地點:采區防火牆、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及回風巷、其它可能發熱地點。
2、觀測內容:氣體成分、氣溫、水溫等。
3、觀測間隔時間: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
十二、安設位置: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和距回風巷出口10~15m處各安設一個水份過濾式氣體采樣頭,束管吊掛要做到平直、不漏氣。
十三、自然發火礦井必須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注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的先後順序進行編號,並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位置關係圖和火區管理卡片必須永久保存。
十四、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必須在45d內進行永久性封閉。永久性防火牆的管理應遵守下列有關規定:
1、牆麵采用噴漿處理,防止牆體漏風。
2、每個防火牆附近必須設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入內,並懸掛說明牌。
3、應定期觀測和分析防火牆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4、必須定期檢查防火牆外的空氣溫度、瓦斯濃度,防火牆內外空氣壓差以及防火牆牆體,發現封閉不嚴或有其它缺陷或火區有異常變化時,必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5、所有測定和檢查結果,必須記入防火記錄簿。
6、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牆都應編號,並在火區位置關係圖中注明。
第十四節 井下爆破管理製度
一、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統一歸通防隊管理,爆破工必須是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爆破資格證,並持有公安部門發給爆破證的人員擔任。
二、每個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須是專人專號,不得轉借。不得在工作地點存放雷管、炸藥,必須是當班領用,用不完的當班交回庫房。
三、爆破工在工作地點使用的炸藥、雷管要分別存放在專用炮藥箱內,並加鎖。
四、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爆破器。爆破母線必須是絕緣良好的銅芯導線,不允許有破口或明線頭。爆破器鑰匙要有爆破工隨身攜帶。
五、爆破工領取炸藥、雷管必須辦理三聯單手續。每班在采掘工作麵實際消耗炸藥量,要由當班班(隊)長負責核實簽字。剩餘炸藥要在當班全部退交火藥庫或火藥發放點,做到領取、消耗、退回三對口,工作地點不得存放炸藥。變質硬化炸藥不得出庫、使用。
六、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設備和導電體的地點進行,不得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電雷管腳線必須扭結。嚴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綁在引藥外麵。
七、裝藥時,首先必須用掏勺掏淨煤粉,用木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衝撞或搗實,眼內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實炮眼。爆破必須使用水炮泥。嚴禁無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爆破。
八、爆破母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必須相互扭緊並懸掛,不得同軌道、金屬管、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爆破母線隨用隨掛,嚴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線。嚴禁明火、普通導爆索或非電導爆管爆破,並嚴禁裸露爆破。
九、裝藥、爆破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即裝藥前、爆破前和爆破後檢查瓦斯。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裝藥爆破。每次必須將“一炮三檢”的結果填寫在牌板上。嚴禁瓦斯超限爆破,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空等情況時,都不準裝藥爆破。
十、爆破母線長度的規定:
掘進工作麵爆破母線距爆破點100m以上並在有掩護的地點爆破。
十一、炮眼深度及封泥量的規定:
1、炮眼深度低於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於0.6m,但裝藥量不得超過150g,且炮眼必須用炮泥封滿。
2、炮眼深度為0.6~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m。
4、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m。
5、光麵爆破時,周邊光爆破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m。
6、工作麵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工作麵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5m,在岩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岩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於0.3m。
十二、爆破嚴格執行“三級信號”製度,一聲撤人站崗,二聲爆破,三聲爆破解除,所有信號由爆破工檢查好後發出。
十三、裝藥、爆破嚴格執行“三保險”製度:即拉繩、掛牌、站崗。裝藥前將工作麵與裝爆破無關的人員全部撤離到安全位置,在能通往裝爆破地點的巷道內設好警戒,按派專人站好崗,嚴禁人員進入。拉繩的高度在1.1~1.3m掛上警戒牌,白底紅字上寫“爆破”二字,警戒牌應使用熒光牌板。
十四、爆破工應配備發爆器、母線、哨子、火藥箱、雷管箱、竹簽、繩、警戒牌、筆、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
十五、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要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乳化炸藥,使用8號金屬外殼的瞬發電雷管或毫秒延期電雷管;低瓦斯礦井的岩石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低瓦斯礦井的煤層采掘進工作麵、半煤岩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十六、在采掘工作麵,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十七、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麵必須全斷麵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麵,可采用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麵使用2台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十八、爆破後發現拒爆時,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1、首先將拒爆雷管的兩腳線末端扭結,並以明顯標誌保護;
2、處理拒爆,應視作一次爆破,同樣要先出淨浮煤再聯響拒爆;
4、由於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爆破;
5、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爆破。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雷管;
6、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後,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和炸藥;
7、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8、發現拒爆必須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處理完畢,爆破工必須同下一班爆破工在現場交接清楚。
十九、用爆破法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用於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每次爆破隻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3、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爆破前必須灑水降塵。
5、在有威脅安全的地點必須撤人停電。
二十、采掘工作麵必須有灑水降塵設施,並嚴格執行爆破前、後灑水滅塵製度。無水時不準裝藥爆破。
二十一、排除爆破母線故障,必須采用導通法,嚴禁采用短路法進行試驗。
二十二、堅持一個爆破工,配備一台發爆器,一條母線的標準,嚴禁同一工作麵、同一條巷道前後多頭作業、固定母線和多台發爆器爆破。
二十三、發爆器必須有專人維修、更換電池、發爆器保證完好、杜絕失爆,每次維修均要試驗發爆器放電時間,均不得大於6ms,毫秒開關每月檢查一次清洗擦油。發爆器在工作中損壞時,禁止在井下檢修。發爆器的使用必須固定到人,編號登記集中統一管理。
二十四、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的爆破聯線方法,隻能用串聯法、嚴禁采用並聯等其他方法。
第十五節 光學瓦斯檢定器管理製度
一、光學瓦斯檢定器是精密光學儀器,使用時必須注意維護,避免儀器受到較大振動或衝擊,以防止內部零件發生變位。注意防潮,注意清潔,防止外界汙物、灰塵等由氣路和縫隙進入儀器,否則應進行清洗。若儀器發生故障,必須停止使用,立即修理。
二、光學瓦斯檢定器必須統一編號到人,集中管理、建帳建卡,並按使用量的10%備用。光學瓦斯檢定器使用年限為10年,超期的必須有資質的檢測計量單位出據報廢通知書。
三、每一礦井必須固定人員負責維修和更換藥品,每天檢查一次,並統一發放,嚴禁個人存放。
四、光學瓦斯檢定器,必須每年送有資質的檢測計量單位進行計量檢定。
五、高瓦斯礦井及瓦斯異常湧出的礦井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100%光學甲烷檢定器。
第十六 風速表管理製度
一、每一礦井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高、中、低速風表,並固定專人使用,統一編號,集中管理,建帳建卡。
二、下井前首先對風速表進行檢查,工作中防止劇烈撞擊震動。不要隨意鬆動螺絲與打開護蓋等。不要碰觸或撥動翼片,防止因變形而改變性能致使測值不準。用後擦淨,放入盒內,置於幹燥處保存。
三、風速表必須每半年送有資質的安全儀器儀表計量單位進行計量檢定與校驗。當儀器經過非正常碰撞或對示值有懷疑時應及時送檢。礦井進行瓦斯等級鑒定和反風演習時所用風表,必須統一由有資質的計量檢定單位進行計量檢定。
第十六節、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管理製度
一、各礦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發放室,“裝置”維修室、保管庫房等場所。儀器必須統一編號,建帳建卡,集中管理、發放,憑牌領取。
二、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應設專職人員負責充電、收發及維護。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發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
三、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應固定專人使用,使用時要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嚴禁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違者進行罰款。
四、儀器使用前必須先充電,充電時間不小於7h,每天使用時間不超過10h。
五、儀器零點調節。開機預熱15min,在新鮮空氣中觀察顯示器顯示值是否為零,若有偏差,用小螺絲刀緩慢調節調零電位器,使其為零。
六、儀器精度校準。各礦井應配備足夠的標準氣瓶、流量計、減壓器等標校維修工具,不超過7d進行一次標校。對儀器的定期調校、儀器維修,都應作好記錄並存檔。
七、非維修調試人員嚴禁隨意拆開儀器或調整電位器。嚴禁使用中猛烈摔打、碰撞。當欠壓指示燈亮時或當甲烷濃度和硫化氫含量超過規定值後儀器應停止使用。
八、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九、便攜式儀器的維修人員按在籍台數每100台配1人;便攜式儀器的專職收發人員應不少於4人。
十、儀器到貨後,公司(礦)供應部門應及時會同通風部門共同開箱驗收,發現與訂貨品種不符,有損壞、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及同裝箱清單不一致時,應立即與供貨單位聯係解決。進口的“裝置”到貨後,必須認真驗收,及時安裝調試和投入使用,發現問題應在索賠期內提出索賠。暫不使用的“裝置”,必須妥善維護保管,防止日曬、雨淋、鏽蝕和拆套,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十一、便攜式儀器,必須每年送有資質的安全儀器儀表檢測計量單位進行計量檢定。儀器更換主要元器件、經過非正常振動或對示值有懷疑時應隨時送檢。
十二、對於丟失或無故損壞要按有關規定進行罰款。
第十七節 自救器管理製度
一、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礦長負責,並指定有關部門和人員管理,安全監察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二、自救器的配備數量應按下井人員每人一台計算,並根據礦井的實際情況保持5%~10%的備用量。
三、對新到自救器,必須在一個月內由專管人員配合供應部門對外觀(銘牌是否牢固、出廠日期和標重的永久性字跡是否清晰),氣密性和稱重進行驗收,到礦日期與製造出廠日期相差最長不超過四個月,發現產品不符合標準時,應及時與廠家聯係。
四、自救器應逐台建立台帳,記錄自救器生產廠家、出廠日期、編號、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使用姓名、開啟原因等。對到期或開啟過的自救器要及時注銷並補充。
五、應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其溫度應在0~45℃範圍內,自救器發放室應配備氣密檢查儀和自救器專用稱重儀、金屬電刻筆、貯能點焊機、電烙鐵等檢測維修工具並備有一定數量的保護罩和配件。
六、自救器的專管人員,應負責自救器的日常檢查和維護。過濾式自救器每季進行一次稱重和氣密檢查。氣密檢查要求在500Pa壓力以上保持15s壓力下降值不大於80Pa為合格;稱重檢查應采用專用的自救器稱重儀,增重不大於10g為合格。
七、在倉庫中保管的自救器,應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它熱源直接輻射的地方,自救器不得和易燃易爆物品放置在同一庫房內,庫房必須通風良好、整潔幹燥,不得有腐蝕性氣體或蒸汽。
八、對自救器攜帶人員的要求:
1、入井前要與發放人員一起進行外觀是否完整、有無損傷的檢查。發現損壞時,應讓維修室修複或更換。升井後立即交還發放室,發放人員應認真檢查有無損傷,並擦拭幹淨,放回原處。
2、過濾式自救器必須隨身攜帶。
3、平時不準扳動自救器的開啟扳手和任意將自救器打開。隻有在發生瓦斯、煤塵爆炸或火災等02manbetx.com
時,才允許使用自救器,凡開啟過的自救器,無論使用時間長短,都應報廢。
4、攜帶自救器的人員必須熟悉自救器的構造、性能,正確地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佩戴時必須沉著、敏捷,嚴格按產品的要求操作。自救器在使用中發熱是正常現象,要忍耐短暫的不舒適感。行走時不要驚慌,呼吸要均勻,嚴防碰掉鼻夾,在未到達安全地點嚴禁取下鼻夾。
5、攜帶中要避免碰撞,嚴禁敲擊、當坐墊,無故開啟使用或損壞自救器的人員,要加倍賠償。
九、各礦自救器管理部門和安全培訓部門負責對井下人員進行自救器基本知識的教育與使用訓練。新工人下井前,必須接受不少於8h的培訓和訓練,並達到在30s內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練程度。礦井每年進行一次避災演習。
第十八節、粉塵采樣器管理製度
一、粉塵采樣器是測定空氣環境中浮遊粉塵的常規儀器。根據測塵點由測塵員負責按標準進行測定工作。
二、粉塵采樣器的配備、化驗室的裝備按4.14.13規定執行。
三、粉塵采樣器的維護:
1、入井前,要檢查儀器是否合格,所帶工具是否齊全。
2、上井後應將儀器擦淨,進行充電。儀器內部一旦出現故障,應由專職修理技工負責檢修。
3、工作中嚴禁碰撞、摔打,要倍加愛護。
4、在井下或其他易爆環境測塵采樣,粉塵采樣器在現場工作時如出現故障,嚴禁打開儀器後蓋進行現場修理。
四、粉塵采樣器為計量器具,根據國家計量法規,每年必須送有資質的計量部門進行檢定。
第十九節 “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製度
一、每一礦井必須建立“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製度,由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有關人員每月對本單位的“一通三防”情況進行一次全麵分析,將分析出的事故隱患情況分類分項逐條登記,將事故隱患的處理措施、解決時間、項目負責人落實好,並準備好有關資料、圖紙、表格,由技術負責人帶隊在每月的2~3日到公司生產技術處彙報,彙報內容包括上月隱患整改情況、本月通風係統檢查情況及“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情況。
二、各單位安監部門要密切配合,認真監督檢查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並及時進行跟蹤複查。對到期達不到整改要求的,要認真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及時消除隱患。
三、對通防事故隱患要分類、編號,建立台帳,因不及時排查隱患或整改措施不當造成事故的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內容包括:
1、通風:
(1)地麵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兩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主、備通風機必須都能滿足礦井風量需要。通風機性能良好,按規定時間換機檢修。反風係統齊全有效,能在規定時間內實現礦井反風的目的。
(2)礦井(包括采區、采掘工作麵等)的生產能力要與通風能力相匹配。礦井的通風能力(包括抽排瓦斯風機增加的風量)必須大於或等於生產能力,井下各采區、采掘工作麵、峒室等用風地點的實際風量必須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3)礦井的通風能力要與通風網絡相匹配,井下通風巷道必須經常維修,保證設計斷麵,降低通風阻力,縮短礦井通風流程。
(4)嚴格把好巷道的設計施工關,井下各采掘巷道的布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一通三防”有關規定,達到合理、穩定、安全、可靠的通風要求,做到采掘係統合理、通風網絡簡單,避免角聯支路。
(5)新采區的開拓,必須首先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施工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麵必須在構成全風壓通風係統後,方可回采。礦井殘采工作麵用局部通風機供風時編製措施報公司批準後方可回采。
(6)采區進、回風巷道必須貫穿整個采區的長度和高度,嚴禁一條上山、下山或盤區的風巷分為兩段(或多段),其中一段為進風巷,另一段為回風巷。
(7)對礦井的高瓦斯區、容易自燃煤層、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一條專用回風巷。
(8)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確需進行串聯通風的作業地點,必須製定和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嚴格審批製度。杜絕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老塘通風。與小煤井相透的地點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9)礦井回風巷道嚴重失修率不超過3%,一般巷道失修率不超過7%;煤倉上方有獨立的通風係統。
(10)提高通風設施質量。凡為采掘服務的通風設施必須按永久設施進行構築管理,井下風門實現閉鎖,所有連通采空區的巷道必須及時進行永久密閉,嚴密不漏風。礦井有效風量率達85%以上。
2、防治瓦斯:
(1)井下瓦斯湧出異常區域進行重點管理。礦井高瓦斯區的煤和半煤岩掘進工作麵,從采區變電所到局部通風機必須實現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工作麵內所有非本質安全設備實現風電閉鎖和瓦斯超限斷電閉鎖。低瓦斯礦井的掘進工作麵實現采掘供電分開和工作麵內的所有非本質安全設備實現風電閉鎖。
(2)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設置齊全通風機構和專業人員(瓦斯員、測風員、測塵員、爆破工、監測人員等),按規定設置齊全瓦斯檢查點,明確瓦斯檢查的次數,嚴禁空班、漏檢、假檢現象的發生。
(3)炮眼內瓦斯濃度達到10%以上的地點要編製防治瓦斯專題措施,並嚴格落實各項措施,工作麵回風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不能處於臨界值狀態和時常報警,回風隅角截柱處瓦斯不能超過1.5%,工作麵無瓦斯積聚。
(4)高瓦斯礦井要按規定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地麵監測室主備機能夠相互備用,數據儲存一年以上。各礦井井下瓦斯監測斷電裝置的設置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並保證安設數量充足、顯示報警準確、斷電功能齊全有效。
(5)各類安全儀器配備、使用符合規定要求。
(6)停風24h以上的巷道要正式密閉。啟封密閉、排放瓦斯和巷道貫通地點要有專題措施,並按規定執行。
(7)采煤麵回風隅角瓦斯濃度達1.5%及以上時,必須安裝抽排瓦斯風機進行抽排瓦斯。
3、防治粉塵:
(1)防塵係統健全、有效,管路安裝符合規定,水量、水壓充足。
(2)實施綜合防塵措施,井下作業環境粉塵濃度符合國家規定,並按規定進行粉塵濃度測定,無煤塵堆積。
(3)設置齊全防塵設施、隔爆設施。
4、防滅火:
(1) 井下采區或工作麵無自然發火現象。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必須在45d內進行永久性封閉。
(2) 束管檢測、注漿、注氮係統要完善、可靠。
(3) 按規定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庫,消防器材按規定配備齊全。
(4) 凡具有自然發火傾向性的煤層開采時,巷道要按防火要求布置施工。
5、爆破及火工品管理:
井下火藥庫及火藥發放峒室的炸藥、雷管儲存數量不超過有關規定。火藥管理和裝爆破按有關製度執行;
第二十節 其它
一、礦井上報的各種報表、圖紙、資料等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內容,認真進行填寫上報。月報、季報必須在次月5日前報公司管理部門。
二、各礦通防隊每月要進行業務總結,分管通防工作的技術負責人每月要召集一次通防專業會議,研究解決有關通防方麵的問題。公司半年召開一次通防專業會議,由技術負責人、分管通防的副總、通防隊長參加。
三、各礦每月要對礦井通風質量進行一次全麵檢查,評定等級,公司每季度檢查評定一次,集團公司每半年檢查評定一次。
四、各類通防安全儀器儀表由通防技術管理部負責統一型號、指定廠家、參考價格,由供應部門訂貨,通防部門進行質量把關。
五、關於通防專用資金使用管理規定:
1、用於通防的專項安全費用,各礦必須按年計劃產量提足,噸煤不得少於一元錢,用於通防工程和儀器、儀表裝備等。
2、各單位年初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針對本單位通防裝備情況,依據《煤礦安全規程》和企業標準及上級有關規定,編製出“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計劃,報公司審查同意後,按計劃進行實施。
3、通防專用資金的使用標準:
(1)地麵主要通風機裝置及機房土建工程。
(2)局部通風機及消音裝置。
(3)安全監測係統的完善;便攜儀器、抽出式風機及剛性風筒等;風電瓦斯閉鎖裝置等。
(4)掘進安全技術裝備。
(5)防塵係統完善;防塵水池及防塵水源孔;直徑50mm及以上防塵供水管路;防塵自動化裝置;隔爆設施、測塵儀器等。
(6)防滅火設備及有關材料。
(7)自救器裝備。
(8)通防安全儀器儀表、配件及維修標校費。
(9)用於通防方麵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
四、由礦長組織有關人員,每季對通防安全技措工程進行一次全麵分析。必須提足資金,確保資金到位,按計劃實施,並將完成情況書麵報公司生產技術部。
五、在計劃落實過程中,如有工程項目需變更時,礦必須寫出變更原因彙報公司,經批準後,方可調整,否則公司不予承認。
六、公司在每年12月份前後,對各礦“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完成情況進行驗收,未按計劃完成的單位在質量達標中按比例扣分,未完成部分資金罰沒收繳公司,並對礦長、礦技術負責人根據情況處以500~20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