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礦生產技術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1-10-16 22:08
來源:本站原創
第一節 生產技術
管理規定
一、總則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礦山
安全法》、《
煤礦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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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煤礦
安全程度
評價辦法》,進一步加強
煤礦生產技術
管理工作,更好地為煤炭生產建設服務,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製定本規定。
一、生產技術
管理是煤礦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煤礦各部門、各專業管理機構、各級領導幹部必須把生產技術管理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
二、必須加強對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的領導,製定和建立健全各行政管理體係和礦長領導下以技術負責人為首的生產技術管理體係。
三、礦長對生產技術管理負全麵責任,副礦長對分管範圍的生產技術管理負行政領導責任,技術負責人對生產技術管理負技術責任,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技術管理和技術業務負責。區隊長對本區隊的
安全技術管理負行政領導責任,區隊技術主管對本區隊技術業務負責,區隊長必須保證區隊技術人員有足夠的時間搞好技術管理工作。
四、生產技術部門必須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強化管理、強化監督,必須明確各業務部門的職責範圍和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各級生產技術業務部門和管理技術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必須加強對生產技術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生產技術人員的技術管理和業務水平。
五、各級生產技術人員要堅持改革,積極鑽研業務,應用現代科學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斷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針對公司安全生產中的重要問題,積極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
措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增強應變能力,為公司安全生產持續穩定發展盡職盡責。
六、采掘工作麵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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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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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工程施工
設計以及各類施工
安全技術
措施是煤礦生產活動中的
法規性文件,是加強生產技術管理的重要基礎工作,各級行政管理機構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監察部門和生產技術業務部門必須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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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現場落實兌現的監督檢查。
一、所有礦井的
設計、作業規程、單項工程施工
設計及施工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都必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礦山安全法》、《
煤礦安全規程》、《煤炭工業技術政策》、《煤炭工業設計規範》、《
煤礦安全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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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家其他有關技術政策、質量
標準及上級和公司頒發的各種專業技術、安全規定為依據。
二、礦井單項工程施工設計、改擴建工程設計、開拓延深工程設計、采區設計在編製前都必須首先編製地質說明書,並以批準的地質說明書作為上述工程設計的依據。
三、礦井單項工程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及各項施工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都必須以批準的單項工程設計、改擴建工程設計、開拓延深工程設計或采區設計作為依據。
四、各項工程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及施工安全
技術措施,在編製時應盡量采用先進的施工技術、施工工藝和先進的設備、材料,采掘作業規程中選定的支護方式、確定的支護參數要以礦壓觀測資料為依據。編製前要到相同地質條件或類似的礦井、采區、工程現場進行實地考察,要到本工程所準備施工的現場進行實地勘察,特別是在選定采掘工作麵支護方式時,還必須參照礦山壓力觀測資料和相同地質條件開采區域的生產實踐,並廣泛征求有實踐經驗的管理幹部、工程技術人員、安監人員和施工人員的意見,以確保所編製的設計、規程和措施能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安全上可靠、操作上可行。
第三節 設計、規程、措施的編製具體範圍
掘進井巷工程的設計、規程和措施的編製範圍按下述情況執行:
一、下列井巷工程必須先編製專項設計,經批準後再按專項設計編製掘進作業規程:
1、礦井改擴建工程;
2、礦井延深工程;
3、采區開拓工程;
4、礦井的綜采工作麵布置方案;
5、立井、斜井、礦井總回風道、大型機電硐室、大型煤倉、井下火藥庫(發放硐室)及使用上級專項資金的其他井巷工程。
二、下列井巷工程施工時,必須編製作業規程:
1、立井、斜井(包括延深暗斜井)、運輸大巷及風道、礦井總回風道、井底車場;
2、采區上、下山及行人道(皮帶道)、專用回風道;
3、采區回采工作麵的運輸道及回風道;
4、采區泵房、水倉和上、下部車場;
5、大型機電硐室、大型煤倉。
三、下列井巷工程可以隻編製施工安全
技術措施或補充措施:
1、因地質條件變化,原掘進作業規程未包括進去的工作麵斷層溜子道、出口、風道及其它巷道;
2、一般小型硐室。
四、下列井巷工程必須編製專項施工安全
技術措施:
1、巷道開門口;
2、巷道改變支護形式施工;
3、在受地表水、承壓水、老空積水威脅的煤、岩層中掘進巷道;
4、在瓦斯湧出異常區掘進巷道;
5、在堅硬岩層中掘進的錨噴巷道,經研究取消前探支護時;
6、推廣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五、掘進施工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必須編製施工補充措施:
1、掘進施工過程中遇較大的斷層破碎帶時;
2、掘進迎頭出現較大的落棚時;
3、需改變巷道支護方式或巷道規格時;
4、掘進迎頭發現有出水征兆;
5、掘進巷道過老空區時;
6、掘進巷道穿過距離小於3m的上部和下部巷道;
7、在傾角大於25°的巷道使用耙裝機時;
8、迎頭停掘後,重新恢複施工時。
六、炮掘的貫通巷道與預透位置相距20m前,綜掘的貫通巷道與預透位置相距50m前,必須編製專門的貫通措施並下達預透通知書(要編寫預透位置、站崗位置和防水、防瓦斯和控製預透地點頂板的安全
技術措施,有條件時還要將現場預透地點用色彩醒目的文字標明,並對貫通點的管線、設備進行保護)。
七、重要的大型貫通巷道施工,必須編製單項貫通測量設計。
八、掘進施工過程中的下列工作,因變動比較頻繁,可分別編製一個不受具體地點限製的通用施工
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時由施工單位幹部在班前向施工人員傳達。
1、掘進巷道臨時軌道的鋪設;
2、掘進迎頭耙裝機的運輸和移設;
3、掘進施工使用的55KW及以下小絞車和小水泵的運輸和移設;
4、掘進施工支護材料的運送;
5、錨杆、錨索進行錨固力試驗。
第四節 采煤、修複範圍內的設計和規程措施按下述情況進行編製
一、 下列情況必須編製開采設計:
1、在建築物下、鐵路下或水體下的“三下”采煤;
2、開采底板承壓水的突水係數大於1的煤層;
3、礦井提高開采上限;
二、綜采和放頂煤工作麵的裝備選型(有一個工作麵的選型設計後,隻要裝備沒有變化可不再搞裝備選型設計)。
三、所有采煤工作麵都必須編製作業規程(同一煤層的對拉麵,同一順槽運輸采用條帶開采或因斷層影響而分成的幾個小工作麵,可以合編為一個規程)。
四、下列情況必須編製專項施工
安全技術措施:
1、采煤工作麵的支架、設備的安裝或撤出;
2、采煤工作麵開麵後初次放頂及試生產;
3、采煤工作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4、開采三角煤、斷層帶、殘留煤柱或地質構造極為複雜的煤層(有瓦斯噴出、突出危險或突水危險的除外),不能保持兩個安全出口。
五、回采工作麵遇到下列情況時,必須編製施工補充
安全技術措施:
1、工作麵因受地質構造影響不能繼續推進,需撤出另掘開切眼安裝工作麵的;
2、工作麵遇頂底板鬆軟或破碎、遇斷層,過老空(包括與開采煤層間距不大於3m的上部或下部老空)、過巷道、過局部冒落區及托偽頂回采時;
3、近距離煤層開采時,下層工作麵通過上一煤層所留的煤柱時;
4、工作麵通過構造應力區或其他原因形成的應力集中區時;
5、工作麵改變支護方法、支護密度或支護類型時;
6、工作麵改變落、裝煤方法時;
7、工作麵後部懸頂超過作業規程規定距離頂板仍不陷落時;
8、工作麵調麵時;
9、工作麵上、下出口改變維護方法時;
10、帶采作業規程未包括的上下出口煤柱的;
11、煤層傾角局部或全麵加大,超過15°時(補充單體支柱、綜采支架的防倒措施);
12、工作麵因地質或水文條件影響,需將工作麵切割成幾個塊段或改變推進方向時;
13、工作麵發現有出水征兆時;
14、工作麵發現有瓦斯湧出異常征兆時;
15、處理煤倉(溜煤眼)堵塞時;
16、綜采工作麵增減支架時。
六、回采工作麵的下列工作,因變動比較頻繁,可以分別編製一個不受具體地點限製的通用施工
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時由施工單位幹部在班前向施工人員傳達。
1、工作麵增減或更換溜槽、鏈子、撤運運煤機、管路;
2、工作麵撤運、安裝采煤機、液壓泵站;
3、轉運工作麵綜采支架、支柱、頂梁和其他支護材料;
4、維護、撤出、轉運上、下出口的支架;
5、巷道維修與回撤時,出現下列情況必須編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七、下列情況必須編製單項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1、巷道擴修;
2、巷道交叉點的擴修、換棚、整理棚;
3、處理落棚(如井下突然發生中斷運輸、通風的落棚必須立即處理時,可以由在現場的區隊長及以上的管理幹部、技術、安監人員共同研究應急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口頭向現場施工人員傳達後立即進行施工。但進行上述工作時,必須有區隊長及以上的管理幹部親自在現場跟班指揮。如處理時間超過一個班時,必須補寫措施向第二班的施工人員進行傳達);
4、回撤巷道;
5、對巷道、硐室的特殊處理(如砌镟、砌牆、補打錨杆或噴漿、錨噴巷道改架棚支護、砌築水溝等)。
八、正常的巷道維修工作,由於地點變動頻繁,可以編製不受具體地點限製的通用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時由施工單位幹部在班前向施工人員傳達。
第五節 “一通三防”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編製:
一、下列情況必須編製單項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
1、改變全礦井、一翼、一個水平或一個采區的通風係統;
2、礦井延深新水平或開拓新采區的“一通三防”設計(可以包含在延深設計或采區設計中);
3、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的“一通三防”設計(可以包含在采區設計中);
4、在火區周圍進行采掘工作時的“一通三防”設計(可以包含在采、掘作業規程中);
5、兩個礦井合並成聯合通風係統;
6、需要在井下安裝輔助風機;
7、新建或更換礦井安全監控、監測裝備;
8、“一通三防”的重大安全技措工程;
9、放頂煤開采時的防止煤層自燃;
10、井上、下的綜合防滅火工程。
二、下列情況必須編製單項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1、改變采區或工作麵通風係統;
2、礦井進行反風演習;
3、新開拓水平未形成回風係統前,需臨時將掘進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風流;
4、采掘工作麵采用串聯通風;
5、獨頭工作麵通風(可以編製到采煤工作麵規程措施中去);
6、掘進工作麵采用混合式通風方式;
7、出現瓦斯湧出異常,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超限及風速超過《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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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時;
8、采掘工作麵接近封閉的老空或預透老空時;
9、排出下山積水過程中有被水封住的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突然湧出的可能;
10、處理瓦斯積聚,排放瓦斯或恢複因停工所封閉的區域時;
11、處理煤層自燃發火、井下火區管理、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及注銷火區;
12、在已注銷的火區內及附近或相鄰的煤層進行開采;
13、在回風風流中設置機電硐室;
14、在運輸斜巷中設置風門;
15、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需要停風;
16、安全監控、監測係統發生故障停止運行;
17、在井口房或井下從事電焊、氣焊、噴燈焊等;
18、砌築風橋、砌築需開壁鬆上的風門、密閉、測風站;
19、推廣應用“一通三防”方麵的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
20、井下照相或錄像。
三、下列情況由於地點變動頻繁,可以編製不受具體地點限製的通用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時由施工單位幹部在班前向施工人員傳達:
1、砌築不需開壁鬆上的風門、密閉;
2、防塵管路和防塵設施、隔爆水袋的安裝、使用、維修和撤出;
3、礦井安全監控、監測設施的安裝、使用、標校、維修、管理和撤出;
4、礦井防滅火設施安裝、使用、維修、管理和撤出;
5、瓦斯檢查員的瓦斯檢查方法、檢查時間、檢查路線的規定;
6、局部通風機、抽排風機和風筒的運送、安裝、管理和撤出;
7、鑽機的運送、安裝及撤出。
四、在火工品管理和裝放炮方麵,下列情況必須編製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
五、新建井下火藥庫和火藥發放硐室必須編製設計。
六、下列情況必須編製單項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1、新型爆破器材和爆破方法的推廣應用;
2、失效炸藥、雷管的銷毀;
3、掘進工作麵需要分次起爆;
4、深度超過10m的深孔預裂爆破;
5、在機電硐室、電器設備、電纜及管路附近放炮;
6、采用爆破方法處理煤倉(溜煤眼)堵塞。
七、下列情況必須編製不受具體地點限製的通用安全技術措施:
1、井上、下炸藥、雷管的運送、儲存、導通、編號、領退管理;
2、井下爆破作業地點的裝放炮;
3、發爆器的維修、發放和管理。
第六節 機電、提升、運輸方麵,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
一、下列情況必須編製單項安全技術措施:
1、斜井、矸石山及井下滾筒直徑1.2m以上絞車提升;
2、平巷采用專用人車運送人員;
3、綜采支架和大型設備的運送;
4、大巷和主要上、下山軌道的鋪設和防跑車安全設施的設置;
5、推廣、試驗新運輸設備或安全保護裝置。
二、下列情況可以編製不受具體地點限製的通用安全技術措施,經常組織有關人員學習並嚴格執行:
1、滾筒直徑0.8m以下絞車的運送、安裝、使用和維修;
2、電機車的運行和維修;
3、一般軌道(大巷和主要上、下山除外)的鋪設、維修撤出;
4、斜巷防跑車安全設施的安裝和維修;
5、支護材料、軌道和一般設備的運送;
三、基地管理方麵下列情況必須編製單項工程設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1、礦井、水平和采區提升、運輸設備的安裝、改造或更換;
2、主要風機的安裝、改造或更換;
3、礦井、水平和主要采區排水設備、管路的安裝、改造或更換;
4、礦井主變壓器的安裝、改造或更換;
5、地麵3000V以上高壓線路的敷設或遷移;
6、礦井中央配電室及主要水平配電室設備的安裝、改造或更換;
7、壓風機房設備的安裝、改造或更換;
8、鍋爐房設備的安裝、改造或更換;
9、壓力管道和二、三類壓力容器及大型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或更換;
10、其他大型機電設備改變原設備性能。
四、下列情況必須編製單項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1、直徑1.2m及以上絞車的安裝及更換主要配件;
2、200mm及以上口徑水泵、管路的安裝;
3、主要通風機改變轉速或調整風葉角度;
4、采區電器設備采用3300V以上的供電電壓;
5、選用不符合《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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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要求的電器設備;
6、在使用機械提升的進風斜巷敷設電纜;
7、地麵矸石山排矸架的安裝;
8、地麵高空機電設備和構件的吊運、安裝;
9、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的搬運、安裝;
10、井口房、木場及井下的每次燒焊(包括電焊、氣焊和噴燈焊);
11、帶電搬遷設備。
五、下列情況可以編製不受具體地點限製的通用安全技術措施,在施工時由施工單位幹部向施工人員貫徹傳達,並嚴格執行:
1、提升絞車、主要通風機、壓風機、水泵、電機車的一般檢修;
2、電器設備(包括電機、啟動設備、控製設備、變壓器)的一般檢修;
3、200mm以下口徑水泵和管路的安裝;
4、井上、下一般機電設備的吊裝和搬運;
5、礦用變壓器的安裝;
6、電氣試驗及電氣安全保護裝置的整定;
7、更換天輪、井口以上罐道、提升容器和進行防墜試驗;
8、鋼絲繩的檢查、維護、倒頭、更換或插繩;
9、采煤機、采區運輸皮帶機的安裝、檢修和撤出;
10、綜掘機、順槽運輸機的安裝、檢修和撤出。
第七節 特殊情況下的安全技術措施
一、發生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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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現場的礦、隊領導、技術人員、安監人員及現場的有關工人共同研究製定應急安全技術措施,由施工人員按應急安全技術措施施工。領導人員必須在現場監督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不得離崗:
二、礦井突然停電,需立即查明原因或已發現地麵倒杆、斷線、電纜頭爆炸、電纜擊穿、高壓接地等需立即搶救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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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三、主要通風機突然停止運轉;
四、主提升設備突然發生故障;
五、排水設備突然發生故障,若不立即處理即可發生水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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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六、發生其他危及全礦井安全的機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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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第八節 防治水及探放水方麵,出現以下情況必須編製設計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一、下列情況都必須編製單項工程設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1、礦井防水隔離煤柱的留設和變動;
2、在水淹區域積水麵以下的煤、岩層中進行采掘作業;
3、井下揭穿含水層和含(導)水地質構造帶前;
4、開采水淹區域下的防水隔離煤柱;
5、最大湧水量和正常湧水量相差很大的下山排水能力確定;
6、開采受強承壓含水層威脅的煤層時;
7、礦井提高開采上限;
8、注漿堵水工程;
9、水文勘探工程;
10、疏水降壓工程或注漿加固底板工程;
11、井下水閘門、水閘牆的砌築;
12、井下探放水。
二 、進行下列施工必須編製單項施工措施:
1、探查煤層地質構造鑽孔的施工;
2、構造探查鑽孔及水文鑽孔的施工;
3、封堵出水鑽孔。
第九節 礦井開拓延深、采區設計、采掘工作麵等作業規程、安全技術的編製及其他方麵所需的措施編製範圍。
一、 礦井每年都必須編製一份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
計劃,在
計劃中對防治瓦斯措施、防治煤層自燃發火措施、井上下的防水淹措施、綜合防塵措施、隔爆措施以及發生水、火、瓦斯、煤塵爆炸事故的避災路線和搶救措施作出明確規定。
二、公司、礦每年都必須編製一份安全技術措施
計劃。
三、設計、規程、措施的編製要求
1、設計、規程、措施(現場突然發生變化需編製的應急措施除外)編製前,必須下達《設計、規程、措施編製任務書》(簡稱《任務書》)。改擴建工程設計、開拓延深工程設計、采區設計、“三下”采煤設計、開采有突水可能煤層的防治水措施、中長期防治規劃和防治水
計劃、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及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試驗推廣措施由礦技術負責人向業務部室負責人下達《任務書》,其他設計、規程、措施由礦業務部室向施工單位下達《任務書》。
2、采掘作業規程編製前,礦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技術、安監、通風、機電運輸等有關單位技術人員勘查現場,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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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情況,充分聽取各方麵意見,確定采掘方法、頂板管理、支護方式、通風、防塵、供電等主要方式、方法和主要技術安全技術措施,然後向采掘、通風、機電技術人員下達《任務書》,按規程編製內容各自負責編寫(包括
圖紙)。由采掘技術人員牽頭集中裝訂成冊,並上報審批。不需要編製作業規程的綜合性措施、單項工程施工設計等,必須參照作業規程的內容進行編製。其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按其性質及使用範圍進行編製,其主要內容應包括施工方法、施工要求、施工質量和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措施、特殊安全要求。所有編製人員都必須在規程、措施上簽字。
3、規程、措施的編製要求內容齊全,重點突出,字跡清楚,文字簡練通順,圖、表、文相符、計算正確、依據充分、選取參數合理、技術先進、切合實際、操作上可行、安全上可靠、符合上級有關規定。附圖要有
標準圖簽,並簽字齊全(一般性措施除外),裝訂整齊,書麵整潔。
4、正常情況下,凡屬報省煤炭工業局審批的設計、規程、措施,必須提前40天按編製要求編製完畢。凡是報公司審批的設計、規程,必須提前30天按編製要求編製完畢。措施必須提前20天按編製要求編製完畢。凡屬報礦審批的設計、規程和不需要編製作業規程的綜合性措施,必須提前15天按編製要求編製完畢。措施必須提前5天按編製要求編製完畢。
5、如遇特殊情況(如采掘工作麵突然出現地質構造、落棚和井下巷道突然性中斷運輸、通風的落棚等情況)必須立即處理時,可以由在現場的區隊及以上管理幹部、技術、安監人員共同研究應急施工措施,並向現場施工人員傳達後即可施工。但進行上述工作時,必須有區隊長及以上管理幹部和安監人員親自在現場跟班指揮,施工時間超過一個班的,技術人員必須及時補寫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並立即上報審批。
四、設計、規程、措施的審批權限
在設計、規程和措施的審批方麵,以下幾種情況必須報省煤炭工業局審批:
1、“三下”開采時的試采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
2、 “三下”開采在試采結束後的試采
總結報告。
3、每年對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鑒定的結果。
4、礦井煤塵爆炸性的鑒定結果,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
5、 變動相鄰礦井分界處的防水煤柱。
6、選用不符合《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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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規定的井下電器設備。
7、在重要建築物和設備附近實施硐室爆破、拋擲大爆破、老空區爆破等特殊爆破時的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
8、獨頭開采的安全技術措施。
9、改變全礦井的通風係統時的通風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
10、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引入生產水平進風時的安全技術措施。
11、采用專用排瓦斯巷排放瓦斯的安全技術措施。
12、在水淹區積水麵以下煤層中進行采掘工作的安全技術措施。
13、開采水淹區域下廢棄的防水煤柱時的安全技術措施。
14、“帶水壓開采”時的安全技術措施。
15、相鄰礦井分界處的隔離煤柱需要變動時,重新編製的設計。
五、以下幾種情況的設計、規程和措施,必須報公司(包括由公司轉報省煤炭工業局)審批:
1、礦井改擴建工程設計;開拓延深工程設計;采區開拓方案設計;綜采工作麵布置方案設計。
2、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3、立井、斜井、礦井總回風道、井下火藥庫(發放硐室)及使用上級專項資金的其他井巷工程設計。
4、綜采和放頂煤工作麵的裝備選型設計(有一個工作麵的選型設計後,隻要裝備沒有變化可不再搞裝備選型設計)。
5、 立井井筒大修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
6、改變全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通風係統的設計;礦井延深新水平或開拓新采區的“一通三防”設計(可以包含在延深設計或采區設計中)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的“一通三防”設計(可以包含在采區方案設計中)、;在已注銷的火區內及火區周圍進行采掘工作的“一通三防”設計(可以包含在開采設計中)。
7、兩個礦井合並成聯合通風係統的設計;在井下安裝輔助風機的設計;礦井反風演習計劃及安全技術措施;新建或更換礦井安全監控、監測裝備的設計;“一通三防”的重大
安全措施工程。
8、 新開拓水平或采區回風係統未形成前,需臨時將掘進回風引入生產水平進風時的安全技術措施;新建瓦斯抽放係統,製定抽放瓦斯
管理
製度和工程質量
標準;開采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的安全技術措施;處理煤層自燃發火、井下火區管理、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及注銷火區。
9、主要通風機改變轉速或調整風葉角度;大型機電設備的改造設計;采區電器設備采用3300V以上的供電電壓的安全技術措施。
10、選用不符合《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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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要求的電器設備時的安全技術措施。
11、立井提升鋼絲繩或井筒懸掛物料鋼絲繩使用時間超過《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後,準備再繼續延期使用時。
12、 礦井防水隔離煤柱的留設和變動設計;在水淹區域積水麵以下的煤、岩層進行采掘作業的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開采水淹區域下防水隔離煤柱時的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最大湧水量和正常湧水量相差很大的主要下山排水能力的確定。
13、“三下”采煤設計;提高開采上限的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
14、注漿堵水工程設計;水文勘探工程設計;水閘門和水閘牆的工程設計;疏水降壓或注漿加固底板工程設計。
15、礦井、水平和有底板突水可能采區的水倉、泵房設計。
16、礦井開拓延深、采區地質說明書和煤層底板突水係數超過1的采煤工作麵地質說明書。
17、貫通導線長度超過3000m的測量設計或礦井定向測量、礦井聯係測量設計。
18、重大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六、省煤炭工業局、公司批準的設計和規程措施,礦在組織實施過程中,如果認為需要進一步強化安全技術措施手段時,礦有權製定補充措施強化安全技術措施;但如果認為需要降低原設計和規程措施規定的安全技術措施手段時,必須寫出報告報原批準單位批準同意。
七、 設計、規程、措施的貫徹和執行
1、生產礦井的設計、規程、措施的編製、審批和貫徹執行,按本辦法執行。
2、對設計、規程和措施的貫徹和執行實行層層檢查
製度。礦每月檢查一次,公司每季檢查一次。
3、所有礦井的改擴建工程設計、開拓延深工程設計、采區設計和省煤炭工業局、公司審批的重大單項工程設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由礦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貫徹和執行。
4、 凡係公司、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的設計、規程、措施和計劃,必須由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貫徹實施。
5、 所有礦井改擴建工程設計、開拓延深工程設計、采區設計和省局、審批的重大單項工程設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貫徹執行。
6、已批準的采掘作業規程、綜合性措施、獨頭回采措施、單項工程設計和其他重要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施工單位技術人員分三班提前(作業規程提前7天)向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工人進行貫徹傳達,所有聽取傳達和傳達人都必須在傳達記錄上簽字。聽傳達後,不在傳達記錄上簽字視為未聽傳達。作業規程傳達後,必須由傳達人按工種擬題在施工前對聽取傳達人員進行考試。因故未聽傳達人員和新添入人員必須進行補考,並按上述要求在傳達記錄上簽字,進行考試,並記錄好傳達日期。考試不合格者必須重新聽取傳達並進行補考。凡未聽傳達和作業規程考試(補考)不及格者,一律不準上崗工作。
7、施工作業規程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施工單位技術人員親自分三班向施工單位的幹部、工人進行傳達,所有聽傳達人員聽後必須進行簽字。因故未聽傳達人員必須進行補傳達。未聽傳達人員一律不準上崗作業。礦專業安監人員也要按業務分工,學習轄區範圍內的規程措施,並在安監部門的規程措施上簽字。
8、補充措施和通用措施,可由區隊長負責在施工前向工人進行傳達,但傳達人員和聽傳達人員都必須進行簽字,以示負責。
9、各級管理幹部和現場施工員人都必須認真執行規程措施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章作業;各級管理幹部、工程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必須搞好規程措施現場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凡發現不按規程措施規定施工的,有權停止作業責令整改,並追究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人員的責任。
10、使用中的設計、規程措施,由於施工單位變更,必須將所使用的設計規程、措施全部移交給變更後的施工單位,變更後的施工單位按照5.1.5.4.e要求履行傳遞簽字、考試等手續。
11、礦專業安監人員必須學習所從事專業的設計、規程、措施並簽字。
12、為抓好設計、規程、措施的傳達貫徹,礦每月一次由礦技術負責人及礦分管技術人員和區隊技術人員對所有在用的設計、規程、措施進行全麵檢查,查出的問題要立即整改並做好檢查記錄。
13、礦、生產技術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進行技術指導,檢查督促規程措施的落實兌現。發現規程、措施與現場不符合時,根據現場實際及時編寫補充措施,進行審批後施工,確保安全生產。
14、區隊主管隊長和班長是規程在現場落實兌現的具體組織執行者,必須認真執行規程、措施的各項規定,嚴格按規程措施組織施工,嚴禁違章指揮。現場操作人員必須按規程、措施各項規定操作,嚴禁違章作業。
15、采掘工作麵施工前,必須有經過批準的作業規程,其他工程施工前必須有批準的單項工程設計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嚴禁無規程、措施施工或以措施代規程施工。
16、各級行政、技術、安監管理幹部、工程技術人員和安全檢查人員必須搞好規程、措施現場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凡發生不按規程、措施施工的有權立即停止工作,責令整改,並追究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人員的責任。
17、建立健全生產技術管理彙報
製度,區隊技術人員每5天向業務部室技術負責人彙報一次,業務部室技術負責人每旬向礦技術負責人彙報一次。彙報的內容主要包括現場狀況、規程措施的落實兌現情況和技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若現場出現較大的變化,要及時逐級彙報。
第十節 設計、規程、措施的審批要求
一、建立設計、規程、措施審批記錄簿。對設計、規程、措施審批時,由主辦部室審批人員,召集安監部門及有關部室人員對報批的設計、規程、措施進行集體會審(一般性措施傳審),提出審批意見,參加審批人員在審批欄和《記錄簿》上簽字,並由主辦部室審批人員負責擬出審批意見,再報礦長或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簽字後,予以正式下發或上報。
二、審批人員對報批的設計、規程、措施,必須認真審閱,積極提出修改意見。因審批把關不嚴而造成技術責任事故的,審批人員按其責任分工範圍,同編寫人員負同等技術責任。
三、礦審批人員,對審批的設計、規程、措施,要及時批複,不得拖延。在正常情況下,凡屬報省煤炭工業局批準的設計、規程、措施,編寫人員必須提前40天報礦,礦必須在10天內審批完畢,提前30天報公司。凡屬報公司批準的設計、規程措施,編寫人員必須提前30天報礦,礦在10天內審批完畢,提前20天報公司。凡隻需報礦批準的設計、規程和不需編製作業規程的綜合性措施,獨頭麵回采措施,編製人員必須提前15天報礦,礦在5天內審批完畢,提前10天返回施工單位。凡隻需報礦審批單項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補充措施、通用措施,編製人員必須提前5天報礦,礦在3天內審批完畢,提前2天返回施工單位。如果遇到的特殊情況及其他應急措施,礦審批人員接到措施後,必須在當天之內審批完畢下發至施工單位或上報。
四、凡屬報公司審批的設計、規程、措施,由主辦部門審批人員負責上報及催辦。在正常情況下,設計、規程、措施由各部門分管人員審批。若分管人員因事外出等原因不能審批時,由部門負責人或指定人員代其審批,並向分管人員說明。如遇應急措施,部門審批人員不能及時審批時終審人員直接簽字生效,終審人員因事外出,可委托他人代批簽名生效。
五、通用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補充措施和其他措施,可由區隊技術人員或區隊長在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幹部、工人進行傳達,並要求做好傳達記錄,通用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每次施工前重新進行傳達作好記錄。通用措施的使用時間不得超過一年(以批準人簽字為準),每年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有關部門人員,根據礦井裝備和現場條件的情況進行一次修改補充,使其更加完善。通用措施到期時必須提前20天重新編製上報審批。
第十一節 罰則
對設計、規程、措施在編製、審批和貫徹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違章現象,根據以下情況對礦技術負責人進行處罰:
一、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罰礦技術負責人1000元。
1、未編製采區設計方案報公司審批就安排編製規程、措施和開拓上、下山或大巷的;
2、綜采工作麵未編製方案設計報公司審批就安排編製規程、措施掘進采煤工作麵巷道的;
3、在受水威脅的煤層或煤層頂基岩厚度不夠60m的區域,未編製地質說明書或防治水方案設計報公司審批就安排掘進巷道的;
3、在建築物、鐵路或水體下開采,未編製開采設計報公司審批的;
4、在受水威脅煤層的工作麵,未完成公司要求的防治水工程就安排采煤的;
5、在含水斷層或積水區附近開拓巷道或采煤,未編製探放水設計或防水煤柱留設設計的;
6、在瓦斯湧出異常和有自燃傾向煤層區開拓巷道、回采工作麵,未製定專門的防治瓦斯或預防煤層自燃發火措施報公司審批的;
7、違反《
煤礦安全規程》或公司有關規定。批準實施不合理通風係統的;
二、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罰礦技術負責500元。
1、按本辦
法規定的其他應報公司審批的設計、規程和措施,未報公司審批的;
2、經公司檢查發現由礦技術負責人簽批的設計、規程和措施,編製質量嚴重低劣的;
3、經公司檢查發現經礦技術負責人簽批的設計、規程和措施中有嚴重違犯國家和上級及公司製定的有關
法規、規程或規定的;
4、經公司檢查發現按本辦法要求編製的通用安全技術措施質量低劣的;
三、對設計、規程、措施在編製、審批和貫徹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違章現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罰礦有關部門技術負責人500元:
1、應報公司或礦技術負責人審批的設計、規程、措施,未報公司或礦技術負責人審批的。
2、經公司檢查發現設計、規程和措施,編製質量嚴重低劣的。
4、經公司檢查發現設計、規程和措施中有嚴重違犯國家和上級及公司製定的有關
法規、規程或規定的。
5、經公司檢查發現按本辦法要求編製的通用安全技術措施質量低劣的和用通用措施代替單項安全技術措施的。
四、對設計、規程、措施在編製、審批和貫徹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違章現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罰設計、規程、措施編製人員200元。
1、經公司或礦檢查發現編製的設計、規程、措施有以下情況之一:
圖紙、計算或應用數據錯誤達兩處以上;錯別字達五處或掉字達三處以上;
2、不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報送有關部門和技術負責人審批或會簽的。
3、 施工條件發生變化,不按本辦法規定編製補充措施的。
五、 在編製、審批和貫徹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違章現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罰礦安監部門分管規程措施審批人員100元。
1、設計、規程、措施編製質量嚴重低劣或違犯國家或上級及公司有關法規、規程、規定的。
2、發現不符合審批權限的規程措施到區隊執行不進行製止的。
六、在編製、審批和貫徹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違章現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罰礦安監部門負責人100元:
1、公司或礦檢查發現無規程措施施工,尚未發現和製止的。
2、 發現按規程措施的規定施工不能保證現場工人安全,不督促編製人員修改補充規程措施的。
七、因設計、規程、措施編製不及時或審批時間超過本辦法規定而影響施工的,罰責任100元。
八、發現規程措施未傳達或傳達後聽傳達人員未簽名就安排施工的,罰施工區隊長200元。
九、發現無規程措施施工的,罰施區隊長和指示無規程措施施工的有關人員每人200元。
十、因設計、規程、措施違犯國家和上級及公司有關法規、規程、規定或編製質量低劣,內容缺乏針對性以及無規程措施施工,不按規程措施施工而造成安全或質量事故的,對有關責任者加重處罰。
十一、附則
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規定,一律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相抵觸,按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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