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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華能源二礦“一通三防”各工種崗位責任製和操作規程

作者:佚名 2011-10-17 21:32 來源:本站原創

河南永華能源有限公司二礦“一通三防”各工種崗位責任製和01manbetx 01manbetx


編製單位:永華二礦安監科
編製日期:二○○八年元月十日


目 錄
一、“一通三防”各工種崗位責任製 3
通風班班長 3
監測組組長 3
測風員 3
局部通風機安裝工 4
風筒工 5
通風設施工 5
風門管理工 6
瓦斯檢查員 7
安全監測工 8
瓦期檢測儀檢修工 8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 9
管路工 9
消防、滅火工 10
測塵工 10
灑水滅塵工 10
火工品管理員 11
主通風機司機 11
放炮員 12
通風調度員 12
鑽探工 12
瓦斯抽放泵司機 13
二、“一通三防”各工種01manbetx 01manbetx 14
爆破工 14
測風員 20
風筒工 28
通風設施工 31
風門管理工 38
瓦斯檢查員 40
測塵工 46
防塵工 50
火工品管理員 52
主通風機司機 57
局部通風機安裝工 61
安全監測工 62
瓦期檢測儀檢修工 68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 71
消防、滅火工 74
灑水滅塵工 76
井下鑽探工 78


一、“一通三防”各工種崗位責任製
通風班班長
第1條 監督檢查通風、瓦斯、放炮等工作和規章製度的執行情況。
第2條 根據隊長和值班隊長布置的工作,認真貫徹當班有關安全措施
第3條 認真把好通風設施的施工和質量檢查驗收關。
第4條 負責組織本班的安全會和班前會,抓好安全生產工作,不斷總結經驗,提高工作質量。
第5條 檢查當班瓦斯檢查員、放炮員的工作情況,認真填寫好本班記錄,並做好彙報工作。
第6條 負責與其他單位聯係協調解決當班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第7條 在工作中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向區隊和調度室彙報。

監測組組長
第1條 在主管領導的帶領下,對礦井瓦斯監測監控係統的安裝、回收、校驗、維護工作負責。
第2條 安裝有關規定安設各類監測裝置,並根據生產地區的變化及時調整。
第3條 監測監控係統發生故障時,應安排人員及時處理。
第4條 負責監測監控係統的有關台帳、報表等資料的整理和保存。

測風員
第1條 礦井每10天至少進行1次全麵測風,測風地點、位置、測風周期由礦技校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第2條 測風應在專門的測同站進行。在無測風產的地點測風是時,要選擇巷道斷麵規整、無片幫空頂、無障礙物、無淋水和前後10米內無拐彎的直線巷道內進行。
第3條 測風操作時要遵守下列規定;
1.回采工作麵的風量一般應在工作麵的進、回風巷分別測定,測定周期應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但不能大於10天。
2.掘進工作麵的測風,根據需要測定掘進工作麵風量、掘進巷道風量、局部通風機風量、局部通風機所在巷道風量、風筒漏風量等,具體測定內容、測定周期應由礦技術負責確定,但測風周期不能大於10天。掘進工作麵風量,也可能在距工作麵20米左右地方選擇巷道斷麵規整處測定,也可以測定風筒出風口處斷麵的風量。局部通風機風量的測定,可能采用測定局部通風機兩端巷道的風量,其有差額即為局部通風機風量。
3.各硐室風量,應在硐室的回風側進行測量。
4.主要通風機風量的測定:在主要通風機擴散器出口布置測點(軸流式風機用等麵積環原理布置測點,離心式風機按網格狀布點),測3~5次,取平均值。
第4條 測風時要避開巷道行人、行車頻繁的時間,避開附近風門開關頻繁的時間,測風時不得有人員、車輛經過。注意避開架空線避免發生觸電02manbetx.com
第5條 反風時的測風操作,應按照反風演習計劃和本01manbetx “反風演習時的測量”規定進行。

局部通風機安裝工
第1條 安裝以前在地麵對局部通風機進行試運轉,保證完好、滿足供風要求。
第2條 采用壓入式通風方式時,局部通風機及其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於10米。
第3條 采用抽出式通風方式時,局部通風機及其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掘進巷道口10米以外的風側。
第4條 局部通風機應安裝在設計的地點,安裝地點應支護良好、無滴水。
第5條 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抽出式為吸風口)的風量,應大於局部通風機的最大吸風量,並保證該處巷道的風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6條 局部通風機進風口前5米範圍內不得有雜物或障礙物。
第7條 局部通風機必須安設風電閉鎖、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儀等相關設備。高瓦斯礦井還應用采用“三專”、“兩閉鎖”。
第8條 安裝完後,要組織組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專用。

風筒工
第1條 風筒末端工作麵的距離,必須在作業01manbetx 中明確規定,鄉鎮煤礦不大於5米,必須保證工作麵有足夠的風量。
第2條 風筒必須使用有“煤安”標誌的合格產品。
第3條 風筒拐彎處要緩慢拐彎,不準拐死彎。
第4條 一台風機不允許同時向兩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第5條 風筒管理要做到“五不讓”:即不讓風筒落後工作麵的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不讓風筒脫節破裂、不讓別人改變風筒的位置和方向、不讓風筒堵塞不通、不讓風筒浸在水中。

通風設施工
第1條 通風設施的施工,必須按照施工設計,在設計位置施工,設計要符合有關規定;不得隨意改變安設位置、種類。
第2條 須使用設計的材料,不得隨意更改。
第3條 密閉外的鋼軌、電比利時、管中必須斷開,不得與密閉我人連通。
第4條 在架線巷道中進行有關工作時,必須先和有關單位聯係,在停電、掛好“有人工作,不準送電”的停電牌、設好臨時拉尋線及保護好架線後方可施工。施式完畢後方可取下臨時地線,摘下停電牌,合閘送電。
第5條 施工人員隨身攜帶的小型材料和工具要拿穩,利刃工具要裝入套,材料應捆紮牢固,要防止觸碰架空線等其他物品。
第6條 在運輸巷道中施工風門時,要設專人指揮來車輛,做到安全施工。
第7條 每個風門前且5米內的支護要保證完好,並應清理剩餘材料,保持清潔、通暢。
第8條 每個密閉前5米內的支護要保證完好,按規定要求打好柵欄。
第9條 行車的兩道風門間距不少於一列車長度,行人的兩道風門間距要大於5米。
第10條 風門必須能夠自動關閉;兩道風門之間要安設連鎖裝置,保證不能同時打開。
第11條 能風設施竣工後,要組織驗收,凡是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必須整改至全格。
第12條 在刮板輸送機道、輸送機道運料時要注意安全。不準用刮板輸送機及帶式輸送機運送材料。
第13條 密閉、風門、風橋等通風通風設施的位置應選擇在頂幫堅硬、未遭破壞的煤岩巷道內,盡量避免設在動壓區。
第14要在有電纜線、管路處施工時,要妥善保護臨電纜、管路,防止碰壞。需移動高壓電纜時,要事先與機電部門取得聯係。
第15條 掏槽隻能用大錘、釺子、手鎬、風鎬施工,不準采用放炮方法。
第16條 在立眼或急傾斜巷道中施工時,必須配帶保險帶,並製定安全措施
第17條 砌牆高度超過2米時,要搭腳手架,保證安全牢靠。

風門管理工
第1條 必須井下現場交接班,不得脫崗、空崗。
第2條 開關風門時,風門管理工不準站在風門的後邊,以防止車撞風門傷人;有條 件時可站在躲避硐內操作風門。
第3條 操作斜巷風門要在躲避硐內進行,防止跑車傷人。
瓦斯檢查員
第1條 必須按規定對煤礦井下采掘作業地點進行巡回瓦斯檢查或專人定點檢查。
第2條 瓦斯檢查地點的設置、瓦斯檢查次數、檢查周期、瓦斯檢查方式,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瓦斯檢查員要嚴格按照確定的地點、次數、檢查方式進行檢查,嚴禁空班漏檢和假檢。
第3條 采煤工作麵需測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點有:
1.工作麵進風流(指進風順槽至工作麵煤壁線以外的風流)。
2.工作麵風流(指距煤壁、頂、底板各20厘米和以采空區切頂線為界空間風流)。
3.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麵回風側最後一架棚向上1米處)。
4.工作麵回風流(指距采煤工作麵10米以外的回風順槽內不與其他風流彙合的一段風流)。
5.尾巷(指高瓦斯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麵專用於排放瓦斯的巷道)柵欄處。
第4條 掘進工作麵需測定甲烷及二氧化碳的地點有:
1.掘進工作麵風流(指風筒出口或入口前方到掘進工作麵的一段風流)。
2.掘進工作麵回風流。
3.局部通風機前後各10米以內的風流。
4.局部高冒區。
第5條 放炮地點檢查甲烷的部位有:
1.采煤工作麵放炮地點的瓦斯檢查應在工作麵煤壁各20米範圍內的風流中進行。
2.掘進工作麵放炮地點的瓦斯檢查應在該地點向外20米範圍內的巷道風流中進行。
第6條 檢查瓦斯的次數為:低瓦斯礦井的采掘工作麵和其他工作地點,瓦斯檢查次數為每班不少於2次,重點區域每班不少於3次。高瓦斯礦井的采掘工作麵,瓦斯檢查次數為每班不少於3次。采掘工作麵瓦斯檢查的時間間隔要均勻。
第7條 瓦斯檢查牌板的設置位置以及需填寫的內容,要符合有關規定。
第8條 瓦斯檢查時,要嚴格按規定操作,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先消除隱患再進行檢查。
第9條 經03manbetx 確定的不宜安排瓦斯檢查員檢查的地點,未經礦井技術負責人批準,不得擅自安排瓦斯檢查員進入檢查瓦斯。

安全監測工
第1條 高瓦斯煤礦、瓦斯突出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
第2條 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必須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
第3條 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礦井的采煤工作麵,必須裝備甲烷斷電儀。
第4條 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製區域等繪製監控係統布置圖和接線圖。
第5條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話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一條 線路;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第6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並閉鎖;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並穩定運行後,能夠自動解鎖。
第7條 每天對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安全檢查,對各類傳感器的準確性要用便攜儀進行核實、比較,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彙報。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祥和空氣樣調校1次。

瓦期檢測儀檢修工
第1條 必須保持瓦斯檢測儀的完好性使儀器準確可靠。
第2條 維修後的瓦斯檢測儀,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定,並發給合格證後方可使用。
第3條 使用的瓦斯檢測儀每年至少進行1次檢定,檢定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
第1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必須每天7天至少進行1次調校,誤差在規定的範圍之內。
第2條 嚴禁在井下拆機修理。
第3條 嚴禁私自拆開修理、查看,儀器的保養、修理等工作,隻有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才能進行。
第4條 新儀器投入使用前,要先充、放電3次以上再使用。
第5條 維修後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定,並發給保格證後方可使用。
第6條 使用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每年至少進行1次檢定,檢定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7條標準氣樣的存放使用,要符合規定要求。

管路工
第1條 對防塵、瓦斯抽放的有關管路安裝,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第2條 嚴禁在無風或風量不足的地點從事管路安裝、拆除、維護、檢查等工作。
第3條 在進行正常操作時,要仔細檢查操作環境的安全狀況,不安全不操作。
第4條 敷設管路時,要嚴格按設計施工。管路與其他設施和設備的安全間隙必須滿足《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第5條 在運輸巷道中敷設管路時,要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采取設置警戒、行車不行人等相關的安全措施

消防、滅火工
第1條 礦井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井上下),接有關規定備齊必備的消防材料。並經常檢查,及時更換過期材料。
第2條 必須保持井下消防管路係統、設施的可靠、完好,水量充足。
第3條 熟悉井下各消防材料的存放地點、種類。
第4條 操作過程中,要按照《煤礦01manbetx 》第233~238條 規定以及滅火措施執行。
第5條 在防滅火焊要隨時注意風流的情況,有危險要撤出人員。

測塵工
第1條 注意觀察采樣地點頂幫、運輸等情況,以保證工作中的安全,如有隱患必須首先處理。
第2條 井下作業場所的總粉塵濃度要每月測定2次。
第3條 呼吸性粉塵,采掘麵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地點每6個月測定1次。
第4條 粉塵中的遊離二氧化矽的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變更工作地點時要測定1次。

灑水滅塵工
第1條 要保證防塵管路、設施齊全、靈敏可靠。
第2條 確保防塵水源充足,水質符合要求。
第3條 灑水滅塵工要按規定使用防塵管路、設施進行防塵
工作,不得自行決定不灑水滅塵。
操作時,要注意車輛和附近的頂板情況,不得冒險操作。

火工品管理員
第1條 爆炸材料管理必須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執行《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 例》、《煤礦01manbetx 》及行業的有關規定。
2.必須遵守安全崗位責任製度
3.爆炸材料庫必須具有當地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且儲存量不得超過核定的庫存量。
4.內、外部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限量儲存措施。
5.嚴格執行人員,爆炸材料出、入庫檢查、登記製度,收存和發放安全管理製度,嚴防爆炸材料在儲存過程中丟失和被盜。
第2條 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著棉布或抗靜電工作服。
第3條 庫房要保持電話暢通,照明齊全,有足夠數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池的水量必須充足,要有防凍結措施。

主通風機司機
第1條 上班前禁止喝酒,上班時不得睡覺,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和工種崗位責任製,遵守本01manbetx 及《煤礦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
第2條 當主要通風機發生故障停機時,備用通風機必須在10分鍾內開動,並轉入正常運轉。
第3條 當礦井需要反風時,必須在10分鍾內完成反風操作。
第4條 主通風機司機應嚴格遵守以下安全守則和操作紀律:
1.不得隨意變更保護裝置的整定值。
2.操作高壓電器時應用絕緣工具,並按規定的操作順序進行

放炮員
第1條 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2條 入井前,必須對放炮母線長度、質量及放炮器具等進行全麵檢查,確保完好可靠。
第3條 按《煤礦01manbetx 》和《作業規程》規定,進行放炮作業。
第4條 嚴格執行火工品管理製度,做好保管、運送、使用等工作,防止炸藥雷管的丟失。
第5條 完成領導交給的其他工作。

通風調度員
第1條 在值班隊長的領導下,對當班通風、放炮、監測等工作全麵調度。
第2條 交接班時要交清接明井下彙報情況及存在問題。
第3條 做好調度值班記錄,記錄要全麵、詳細。協助隊值班人員及時處理一般性問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值班隊長、礦調度室彙報。
第4條 搞好各施工地點規程、措施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5條 認真填寫調度台帳、瓦斯日報,做好瓦斯日報的審批報送工作。

鑽探工
第1條 負責完成上級領導及班組長交給的各項鑽探施工任務,保證鑽孔工程質量,自覺遵守礦井有關規章製度。
第2條 堅守崗位,嚴格執行01manbetx 和打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第3條 在鑽進過程中發現頂鑽、噴鑽、卡鑽等現象時,要立即停止鑽進,並切斷電源,但不準停風、不準起鑽。
第4條 在鑽進過程中,如遇到鑽杆絲扣脫落時,要立即停鑽進行處理,防止接口之間長時間摩擦引燃鑽孔瓦斯而發生火災。
第5條 打完鑽後應用水或風把鑽孔內的殘存煤粉、岩粉清洗幹淨。
第6條 對於打好的抽采鑽孔要及時封孔連抽,或將孔暫時堵死,避免大量瓦斯向巷道湧出而影響安全。
第7條 打鑽地點做到文明生產,工具、鑽具要擺放整齊,鑽場附近無煤塵飛揚和堆積。

瓦斯抽放泵司機
第1條 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安全措施,按要求及時開泵停泵,做到持證上崗,堅守工作崗位和現場交接班。
第2條 掌握瓦斯抽放泵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能夠正確操作瓦斯抽放泵,使抽放泵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
第3條 經常檢查瓦斯檢定器,及時更換檢定器失效藥品,保證測定數據準確。
第4條 負責對泵站抽放參數(抽放負壓、流量、瓦斯濃度等)進行定時測定,並認真填寫記錄和彙報。
第5條 按時對軟化水池進行換水和換藥,確保軟化水符合規定。
第6條 負責瓦斯抽放泵日常保養,定期檢修設備和注油。
第7條 負責打掃泵站的環境衛生,保持泵站內設備清潔,使泵站作業環境符合文明生產管理標準

二、“一通三防”各工種操作規程
爆破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爆破工必須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經曆,熟悉工作麵通風、瓦斯管理和爆炸材料管理規定、爆炸材料性能與作業規程,掌握爆破技術,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後,方可持證上崗。
二、安全規定
第2條 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
第3條 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本操作規程、相關作規程及其爆破說明書的規定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改變。
第4條 必須妥善保管好爆炸材料和發爆器,炸藥和電雷管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並加鎖,放置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幹燥的安全地點,鑰匙要隨身攜帶。
第5條 必須嚴格執行爆炸材料和發爆器領退等製度,領退時要有記錄、簽字。
第6條 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二十條規定使用同一廠家、同一品種、同一批號的煤礦用炸藥和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
第7條 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工作麵放炮前放炮員、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和安全檢查員都應在現場。
第8條 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必須采用毫秒爆破,爆破延期總時間不得大於130毫秒。
第9條 炮眼封泥應有炮泥。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爆破。
第10條 必須使用取得煤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發爆器和符合規定的爆破母線進行爆破,嚴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11條 裝填炮眼與打眼的距離不得小於20米,在裝填炮眼地點附近20米範圍內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工作;在有電鑽電纜的地段嚴禁裝填炮眼。
第12條 采煤工作麵一般應一次裝藥一次起爆;也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組與組之間的炮眼間距不得小於5米。嚴禁對其他組提前進行邊線,嚴禁使用2台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13條 炮眼深度小於0.6米或多個自由麵中煤(岩)層的最小抵抗線小於0.5(0.3)米時,不準裝藥爆破。
第14條 必須采用串聯網絡進行爆破,嚴禁采用並聯、混合聯。每次爆破作業前,都必須做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方法檢測網絡是否導通。
第15條 爆破工必須最後離開爆破地點,在安全地點起爆;在所有人員撤離警戒工作未就緒前不得連線起爆。
第16條 處理拒爆、熄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的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拉接清楚。
三、操作準備
第17條 向班(組)長接受任務,填寫領料單。領料單要注明當班使用炸藥和雷管的品種、數量,並經工區領導簽字、加蓋工區公章。
第18條 領取發爆器,檢查發爆器外觀是否完好,充電後氖燈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驗合格,否則不得領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檢查發爆器。
第19條 領取爆破母線,檢查線長度、規格和質量,給母線接頭除鏽、據結並作絕緣帶包好。
第20條 備齊木(竹)扡、木(竹)質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徑應略大於藥卷直徑。
第21條 持領料單到爆烽材料庫領取炸藥與電雷管,檢查領取的炸藥、雷管品種、數量及雷管編號是否相符,是否已經過期或嚴重變質。
第22條 要將爆炸材料直接運送臨時存放地點,嚴禁中途停留。運送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熟悉相關規定的其他人員運送。
2.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裝在不同的具有耐壓和抗撞擊、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裝在衣袋內。
3.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與其他人乘坐同一輛列車,並要乘坐靠尾部的車輛,每車不超守2人。
4.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送爆炸材料。
四、操作順序
第23條 爆破工按以下順序操作:
領取工具→領取爆炸材料→運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裝配起爆藥卷→檢查炮眼、瓦斯→進行處理→裝藥→撤離人員、設警戒→檢查瓦斯→連線→做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發出信號→起爆→爆破後檢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五、正常操作
第24條 準備好足夠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25條 按當時爆破需用數量裝配起爆藥卷。裝配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由放炮員裝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幹燥的安全地點裝配。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
3.裝配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衝擊,防止折斷腳線及損壞其絕緣層。
4.從成束雷管中抽出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往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
5.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先用木(竹)扡在藥卷的頂端中心垂直紮好略大於電雷管直徑的孔,然後將電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將腳線在藥卷上拴一個扣,剩餘的腳線全部纏在藥卷上(名挽好),並將腳線扭結成短路。
一個起爆藥卷隻準裝一個雷管;嚴禁用電雷管代替木(竹)扡紮眼;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上或捆在藥卷上。
6.裝好的起爆經卷要立刻整齊地擺放在容器內,點清數量,防止遺失,嚴禁隨地亂放。
第26條 裝填炮眼關,爆破工要與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工作及炮眼進行全麵檢查,對所檢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進行裝藥:
1.裝藥地點20範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2.裝藥地點20米範圍內有煤塵堆積飛揚時。
3.工作麵風量不足或風向不穩定時。
4.工作麵控頂距離超過規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全,傘簷、炮道不符合規定或裝藥地點有片幫危險時。
5.工作麵有明顯來壓現象時。
6.炮眼內發現異狀,有壓力水、溫度驟高驟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現塌陷、裂縫、煤岩鬆散、透采空區等情況時。
7.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時。
8.炮眼內煤(岩)粉未清除幹淨時。
9.發現拒爆未處理時。
10.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工作麵采用反向起爆未製定安全措施或應落實的安全措施而未落實時。
第27條 按作業規程的裝藥量和起爆方式裝藥。
1.用炮棍先將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推入時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接觸,嚴禁衝撞或搗實藥卷。所有藥卷聚能穴朝向要與起爆藥卷相同。
2.正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最後裝,藥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藥,一手鬆直腳線,但不要過緊,不得損傷腳線;反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最先裝,藥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腳線,一手用炮棍將爆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
第28條 裝填炮泥:
1.先緊靠藥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後按作業規程規定的數量裝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將炮眼封實。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2.裝填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輕輕用力將炮泥慢慢搗實,用力不要過猛,防止搗破水炮泥。炮眼裝填完後,要電將雷管腳線懸空。
3、封泥長度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一般應將炮眼填滿。炮眼深度為0.6-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米;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米。
第29條 按作業規程規定要求設備警戒
1.必須由班(組)長親自布置專人在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預設的警戒線處擔任警戒。
2.警戒線必須設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點,並設置警戒牌和欄杆(或拉繩)。
3.爆破時,所有人員都應在警戒線之外。
4.工作麵與其他地點(采掘工作麵、作業地點或巷道)相距在20米以內時,必須在其他地點以外處設置警戒,並在裝藥前、爆破前檢查瓦斯。
第30條 連線前,爆破工要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爆破地點進行第二次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在瓦斯檢查符合規定時方可連線。
第31條 連線:
1.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的連線順序先連接雷管腳線,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
2.腳線連接完後再將母線(或通過連接線)與剩餘的兩條 腳線相連接。
3.腳線與腳線、腳線與連接線、母線間的所有接頭,都必須扭緊並懸空,不得同任何物體相接觸。
第32條 敷設和檢查母線:
1.爆破母線應懸掛在沒有電纜、電線、信號線和金屬管路的巷道一側;如果無法避開,則應掛於管線下方,並與其保持0.3米以上的間距。
3.爆破母線應隨取用隨敷設,每次爆破完畢後都應及時將母線收起。
第33條 通電檢測與通電起爆:
1.到達警戒線外的起爆電源操作地點後,首先進行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線路不導通時,應隨挽線隨對線路重新進行檢查,同時必須遵守第37條 規定。
2.接到班(組)長下達通電起爆命令後,將母線連接在放炮器的接線端(輸出端)並擰緊,將鑰匙插入發爆器轉至充電位置,隨即發出爆破警號。
3.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秒,並待氖燈閃亮穩定後,將開關鑰匙轉回放電位置通電起爆。
4.爆破後,首先取下發爆鑰匙,然後將母線從發爆器上摘下並扭結成短路。
第34條 分組爆破後檢查:
待工作麵的炮煙被吹散後,爆破工要會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進行爆破後的檢查工作,檢查及處理內容同26、30條 。
第35條 分組爆破後檢查沒有發現問題或問題處理完畢後,方可進行下一組的連線、爆破工作。
第36條 爆破結束後,待工作麵的炮煙被吹散後,爆破工必須會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熄爆等情況,對危險情況立即進行處理,確無危險後,方可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麵作業。
六、特殊操作
(一)拒爆和熄爆處理
第37條 通電以後拒爆時,必須先取下鑰匙,並半爆破母線從發爆器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5分鍾,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至少15分鍾),爆破工方可沿線路檢查。
應首先從電爆網絡尤其連線和起爆電源上查找拒爆的原因,並應盡可能地采用重新連線起爆的方法處理。
第38條 處理拒爆和熄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確屬由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與拒爆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後,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處理熄爆原則上與處理拒爆相同,也可按作業規程規定處理。
6.在拒爆、熄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無關的工作。
(二)處理溜煤眼的爆破
第41條 爆破處理溜煤眼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使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用於溜煤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每次爆破隻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克。
3.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眼內堵塞部位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爆破前必須灑水。
5.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溜煤眼內。
6.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各項規定。
七、收尾工作
第42條 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指定地點,清點剩餘電雷管、炸藥,填寫消耗單並經班(組)長簽字。按規定進行交接班。
第43條 將剩餘電雷管、炸藥退還爆炸材料庫,並辦理手續;交還發爆器、爆破母線等。
測風員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各類煤礦的測風員。
第2條 測風員應完成下列工作:
1.定期測下礦井風量、風壓、漏風量。
2.測定礦井用風地點的風量,及時提出風量調整方案。
3.測定礦井各用風地點的溫度、濕度、所需檢測氣體的濃度。
4.及時準確填報通風報表和各種記錄。
5.計算礦井通風參數:有效風量、外部漏風率、等積孔等。
7.在進行瓦斯等級鑒定、反風演習等工作時,測定有關參數和做好資料彙總工作。協助開展礦井通風阻力測定和風機性能測定等工作。
8.進行礦井工巷道的通風阻力測定。
9.通風構築物的漏風測定。
10.局部通風機風量、風壓的測定。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測風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後,持證上崗。
第4條 測風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煤礦安全規程》有關風量、氣體濃度、溫度以及對測風的規定。
2.所用風表和其他儀器的性能、參數。
3.熟悉礦井通風係統,掌握各用風地點所需風量。
4.熟悉測風方法、過程、注意事項。
5.掌握測定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氣體濃度的方法。
6.掌握測定局部通風機同量、風壓的方法。
7.掌握測定井下某一工作區域的氣候條 件(即溫溫度、濕度、風速等)的方法。
8.掌握測量井巷的點壓力(靜壓、速壓和全壓)和一段巷道通風阻力(壓差)的方法。
9.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10.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的知識。
11.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的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礦井每10天至少進行1次全麵測風,測風地點、位置、測風周期由礦技校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第6條 測風應在專門的測同站進行。在無測風產的地點測風是時,要選擇巷道斷麵規整、無片幫空頂、無障礙物、無淋水和前後10米內無拐彎的直線巷道內進行。
第7條 測風操作時要遵守下列規定;
1.回采工作麵的風量一般應在工作麵的進、回風巷分別測定,測定周期應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但不能大於10天。
2.掘進工作麵的測風,根據需要測定掘進工作麵風量、掘進巷道風量、局部通風機風量、局部通風機所在巷道風量、風筒漏風量等,具體測定內容、測定周期應由礦技術負責確定,但測風周期不能大於10天。掘進工作麵風量,也可能在距工作麵20米左右地方選擇巷道斷麵規整處測定,也可以測定風筒出風口處斷麵的風量。局部通風機風量的測定,可能采用測定局部通風機兩端巷道的風量,其有差額即為局部通風機風量。
3.各硐室風量,應在硐室的回風側進行測量。
4.主要通風機風量的測定:在主要通風機擴散器出口布置測點(軸流式風機用等麵積環原理布置測點,離心式風機按網格狀布點),測3~5次,取平均值。
第8條 測風時要避開巷道行人、行車頻繁的時間,避開附近風門開關頻繁的時間,測風時不得有人員、車輛經過。注意避開架空線避免發生觸電02manbetx.com
第9條 反風時的測風操作,應按照反風演習計劃和本規程“反風演習時的測量”規定進行。
四、操作準備
第10條 明確任務:明確測風地點、項目,即測量所測地點的巷道斷麵積、風速、風量、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等。
第11條 準備儀器:下井前要先好所要使用儀表的類別、型號,並檢查儀表是否完好、風表校正曲線是事否吻合,配備長度0.5米左右的非導電表把。帶齊全必需的各類檢測儀器、記錄工具、皮尺、溫度計、秒表等。各種儀器(儀表)要符合合以下要求:
1.風表開關、回零裝置、指針靈敏可靠,外殼以及和部件、螺釘無鬆動、異常,校正曲線吻合。
2.秒表的開關、指針靈敏可靠,計時準確。
3.瓦斯檢測儀器要部件完整、電路(氣路)暢通、氣密完好、光譜清晰。
4.皮托管的中心孔和管壁孔無堵塞,壓差計的的玻璃管無破損、刻度尺清晰,各部件、螺釘、膠皮管齊全,各旋鈕靈敏可靠,注入的液體符合規定要求,補償式微壓計的反射鏡及針尖完好。
五、操作順序
第12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儀器→下井測風→測溫度→測氣體濃度→填測風手冊→填測風記錄牌板→整理儀器上井→填測風報表。
測壓、測空氣相對濕度及測空氣密度以及反風時的操作,應參照上述操作順序,並執行相應的操作規程。
六、正常操作
(一)測風
第13條 根據所測地點的風速,選擇合適的風表(微速風表0.3~0.5米/秒;中速風表0.5~10米/秒;高速風表10米/秒以上)。
第14條 選用風表移動路線:要可以采用折線法(六線法)、四線法、迂回八線法、12點法、標準線路法等方法之一。
第15條 測風開始前應關閉計數器,將風表指針回零(不能回零的應記錄初數據),在風表運轉30秒時再開動計數器。在開停風表計數器的同時,開停秒表。
第16條 測風過程中,風表移動要平穩、勻速,不允許在測量過程中為了保證在1分鍾內走完全程而改變風表移動速度。
第17條 風表在移動時,測風員持表姿勢應用側身法測風時風表不能離測風員身體及測風地點頂、幫、底部太近,一般應保持20厘米以上的距離。
第18條 測風過程中,測風員要能夠看到刻度盤。風表要與風流方向垂直(在傾斜井巷中更要注意),角度不得大於10°
第19條 在同一斷麵處測風不得少於3次,每次的結果誤差不應超過5%,如果誤差大於5%,需要加測1次,直至滿足要求[誤差=(最大讀數-最小讀數)/最小讀數]。取3次的平均值。
第20條 根據風表校正曲線的公式計算所測巷道的真實風速。
第21條 計算所測巷道的實際風速。采用V=KV'真公式。式中K可以從校正係數表(巷道斷麵和測風員所占的麵積影響係數)中查得或采用K=(S-0.4)/S計算(S——測風地點的巷道斷麵積,平方米)。
第22條 當巷道風速低於0.3米/秒時,可以用煙霧法測定。即選一段10米長、巷道斷麵規整、無拐彎的直線巷道,1人在起點釋放煙霧(可以選用四氯化錫(SnCL4)、四氯化鈦(TiCl4)另1人在終點秒表記錄煙霧到達的時間,然後采用下式算出速。
V=KL/t
式中:K—係數,0.8~0.9;
L—起點到終點的巷道長度,米;
t—間隔時間,秒。
第23條 采用下式計算所測巷道的實際風量。
Q=VS
式中:S—測風地點的巷道斷麵積,平方米;
V—計算的巷道風速,米/秒。
第24條 溫度的測量,應采用最小分度為0.5℃並經過校正的溫度計進行測。測量時溫計要離開人體或其他熱體0.5米以上。待測量一段時間,溫度計讀數穩定以後,記下溫度計讀數。采、掘麵測量溫度的地點為:距掘進工作麵壁2米處,采煤工作麵(壁式)在回風巷距采煤壁15米處。機電硐室測量溫度的地點在回風口處。
第25條 瓦斯和二氧化碳等氣體濃度的測量,可以參照瓦斯檢查員、火區檢查員的操作規程執行。
第26條 將所測實際風速、計算風量、溫度、瓦斯二氧化碳濃度、測量時間,記入測風手冊。
第27條 將所測實際風速、計算風量、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量時間填入測風地點的記錄牌板上。
第28條 上井後要及時填寫測則報表,做到,避免碰撞,不能用嘴吹動或用手拔動風表葉片,不要交給非測風人員管理。
第30條 風表使用完畢以後,如果葉片、軸上水珠,應用脫紼棉輕輕擦去,或用吸水去流水分後放入風表盒內保存。
第31條 風表的螺栓、螺帽不得隨意擰緊或擰鬆,需要維修時,要交專專門的維修人員。
第32條 測風員發現風速、氣體濃度、溫度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要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原因,通知所涉及作業場的作業人員,采取撤離等措施,並立即向礦井通防部門和調度室彙報。
(二)反演習時的測量
第33條 明確人員分工,每個測點安排相應的測風員和瓦斯檢查員。
第34條 將測定各測點和主要通風機正常運轉、停止運轉、反轉、再停止運轉、恢複正常運轉的時間計劃進行詳細記錄並攜帶下井。
第35條 準備好各處儀器、儀表(參考測同時的規定)。
第36條 進行測定。
1.主要通風機正常運轉時的測定,要在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前20分鍾測定,測定風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的濃度,做好記錄(含時間記錄)。
2.記錄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的時間和主要通風機反轉的時間。
3.主要通風機反轉時,應每隔10分鍾測定1次風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的濃度,做好記錄(含時間記錄)。
4.記錄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的時間和主要通風風機恢複正常運轉的時間。
5.主通風機恢複正常運轉後,第10分鍾、30分鍾進行2次測定,測定風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的濃度,做好記錄(含時間記錄)。
第37條 測定過程中,要及時向通防部門和調度室彙報測量結果。
第38條 彙總各測點的測量數據,填寫反風測風報表。
第39條 協助完成反風演習報告。
(三)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的測定
第40條 可以采用下列3種方法之一:
1.用風表測定時,先在風機吸風口前10米巷道內測得風速,計算出該處風量,再在局部通風機後5米處的巷道內測得風速,計算出該處風量,兩處風量之差就是局部通風機的工作風量。
2.用皮托管壓差計測定時,在局部通風機吸風口外加一節風筒(剛性),在距離吸風口4~6D(D—風筒直徑)處選定測戰火,再在局部通風機後部6~14D處選定一個測點。為了求得平均風速,用等麵積環的原理在測理斷麵內布置6~10個測點,用壓差計測出測點的速壓後,再進行計算:
3.在局部通風機的進、出風口直接用高速風表測定時,應當手持風表緊靠防護網,按照繞線法在吸風口全斷麵內均勻地移動1分鍾而測得,測風人員須站在一側,不可正對進、出風口。
(四)測算風筒的風率。
第41條 漏風率:即風筒漏失的風量占局部通風要工作風量的百分數,可以采用下式進行計算:
p漏=(Q-Q)/Qs×100%
式中:P漏——風筒的漏風率,%;
Qs——局部的通風機工作風量,立方米/分鍾;
Q——風筒出口風量,立方米/分鍾。
2.百米漏風率:即平均每百米風筒的漏風量占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的百分數。可以采用下式計算:
P=[(Qf-Q)/QfL]×100%
式中:P——風筒的百米漏風率,%;
Qf——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立方米/分鍾;
Q——掘進工作麵風量,立方米/分鍾;
L——風筒長度,百米。
(五)計算礦井通風參數
第42條 礦井有效風量的計算,可以采用下列公式:
Q有效=∑Q采i+∑Q硐i+∑Q其他i
式中:Q采i——第i個采煤作麵進風流實測風量換算成標準狀態的風量,立方米/秒(可以用測量風量×測量點空氣密度/1.2);
Q掘i——第i個掘進工作麵實測風量換算成標準狀態的風量,立方料/秒;
Q硐i——第i個硐室進風流實測風量換算成標準狀態的風量,立方米/秒;
Q其他i——第i個其他用風地點進風流實測風量換算成標準準狀態的風量,立方米/秒。
第43條 礦井有效風量率的計算,可以采用下列公式:
C=(Q有效/∑Q通i)×100%
第44條 礦井外部漏風量的計算,可以采用下列公式:
Q外漏=∑Q通i-∑Q井i
式中:Q井i——第i號風井實測風量換算成標準狀態的風量,立方米/秒。
第45條 礦井外部漏風率的計算,可以采用下列公式:
L=Q外漏/∑Q通i×100%
第46條 礦井等積孔的計算,可以采用下列公式:A=1.189×Q/
式中:Q——實測幫井風量,立方米/秒
h——礦井的通風阻力,帕。
七、收尾工作
第47條 填寫各類報表、台帳,做好上報工作。
第48條 交接班時要交代清楚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及未完成的工作。
風筒工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風筒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所管轄區域內的風筒的運送、安裝、維修和拆除。
2.不用的或已經損壞的風筒及時回收上井。
3.及時修補現場破損的風筒。
4.及時整理、接了好脫節的風筒。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風筒工必須經過培,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3條 風筒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學習《煤礦安全規程》並掌握對局部通風和局部通風機開停的有關規定。
2.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選用風筒的有關規定。
3.掌握風筒安裝、使用的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
4.熟悉所分管區域的掘進工作麵的情況。
5.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6.了解井井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7.掌握下井須知等有關安全規定。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風筒末端工作麵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鄉鎮煤礦不大於5米,必須保證工作麵有足夠的風量。
第5條 風筒必須使用有“煤安”標誌的合格產品。
第6條 風筒拐彎處要緩慢拐彎,不準拐死彎。
第7條 一台風機不允許同時向兩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第8條 風筒管理要做到“五不讓”:即不讓風筒落後工作麵的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不讓風筒脫節破裂、不讓別人改變風筒的位置和方向、不讓風筒堵塞不通、不讓風筒浸在水中。
四、操作準備
第9條 入井時要攜帶必要的工具和材料,了解工作地點的風筒直徑、長度、是否需要新接風筒。
五、操作順序
第10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安裝時:運輸→吊掛→檢查。
拆除時:拆除→運輸→檢查(晾曬)→修補→保存。
六、正常操作
第11條 風筒的吊掛要平、直、穩、緊,避免風筒被刮破、擠扁、放炮崩破。
第12條 風筒吊掛要逢環必掛,盡量靠近巷道一幫,高度符合設計要求。
第13條 吊掛風筒要采取由外向裏的方向,逐節連接、吊掛。
第14條 風筒的接頭要嚴密,膠質風筒采用反壓邊接頭。
第15條 鐵風筒與膠質風筒連接處要加軟質襯墊,並用鐵絲箍緊,確保不漏風。
第16條 風筒的直徑要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需使用過渡節連接。應先大後小,不準花接。
第17條 斜巷和立巷施工時,風筒更要注意接頭牢固,防止脫落。
第18條 經常檢查風筒的質量,發現有破口、漏風,要及時修補。
第19條 更換風筒時,不得隨意停風。確需停風時,應按照礦井技術負責人簽發的停風計劃執行。
第20條 在正常工作中,如果風筒突然斷開、大破裂,影響到正常供風時,應及時通知受影響地點的人員撤出,並盡快修複、更換。在更換過程中要注意檢查有害氣體的積聚情況,按照有關規定操作。更換完畢後,要向調度室和通防部門彙報。
第21條 巷道掘進完成以後,應在通防部門的指揮下及時把風筒全部拆除。拆除的風筒要運至井上,衝洗、曬幹、修補完好。
第22條 拆除獨頭巷道的風筒時,不得停風,要由裏向外依次拆除。
第23條 在帶式輸送機、刮板較送機附近操作時,必須先和輸送機司機聯係好,必要時可以停止較送機運轉,保證操作者的安全。
第24條 在電機車運行的巷道中吊掛風筒時,要設安全警戒,嚴防被車刮、撞。在架線電機車的巷道中施工時需機停電。在巷道高處吊掛風筒時要設台架,操作時要站穩。
第25條 風筒過風門時,要加接硬質過渡風筒通過風門,不得用軟質風筒直接過風門。
第26條 在巷道中開挖水溝時,要用掩護物遮擋風筒,以防止放炮崩壞風筒。
第27條 風筒吊掛一般避開電纜、各種管線,以免相互影響。
第28條 地麵修補風筒:
1.修補風筒時,粘補風筒的膠漿應按要求配製。根據破口大小,裁剪補丁(以圓形為好);補丁四周應大於破口2厘米以上;補丁邊應裁剪成斜麵;補丁和破口處應刷淨漏出風筒原色,晾幹後塗上膠漿進行粘貼,粘貼後應用木錘砸實,使粘貼嚴密;最後應再塗上滑石粉。
2.10厘米以上的破口,應先用線縫合後,再進行粘貼。
3.風筒上的吊環應齊全,吊環間距應一致,能保證風筒吊掛平直;兩端鐵圈要縫牢。
4.修補好的風筒應妥善保存,每季度要晾曬1次。
5.製作過渡風筒時,長度應大於2米。
6.修補風筒時,應準備1台局部通風機,用來吹幹風筒。
7.汽油、膠水必須單獨存放,應保證嚴密,周圍嚴禁煙火。
8.風筒修理室內不得使用火爐取暖。
9.風筒修量室內需配備滅火器材,做好防火工作。
七、特殊操作
八、收尾工作
第29條 整修完畢的風筒,要交存保管。
第30條 記錄好風筒台帳。

通風設施工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通風設施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永久密閉、臨時密閉的施工及設施的安設。
2.負責永久風門、臨時風門的安設。
3.負責調節風窗的安設。
4.負責測風站的施工。
5.負責風橋的施工等。
6.負責通風設施的拆除。
7.負責通風設施的維修。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通風設施工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後,持證上崗。並有3年以上從事相關工作的經驗。
第3條 通風設施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礦井通風係統,避災路線。
2.掌握下井須知等有關安全規定。
3.熟悉礦井通風構築物(永久風門、臨時風門;凋節風窗;測風站;風橋;永久密閉、臨時密閉)的作用、安設方法和要求。
4.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5.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通風構築物的規定。
6.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超限的危險有預防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通風設施的施工,必須按照施工設計,在設計位置施工,設計要符合有關規定;不得隨意改變安設位置、種類。
第5條 須使用設計的材料,不得隨意更改。
第6條 密閉外的鋼軌、電比利時、管中必須斷開,不得與密閉我人連通。
第7條 施工人員隨身攜帶的小型材料和工具要拿穩,利刃工具要裝入套,材料應捆紮牢固,要防止觸碰架空線等其他物品。
第8條 在運輸巷道中施工風門時,要設專人指揮來車輛,做到安全施工。
第9條 每個風門前且5米內的支護要保證完好,並應清理剩餘材料,保持清潔、通暢。
第10條 每個密閉前5米內的支護要保證完好,按規定要求打好柵欄。
第11條 行車的兩道風門間距不少於一列車長度,行人的兩道風門間距要大於5米。
第12條 風門必須能夠自動關閉;兩道風門之間要安設連鎖裝置,保證不能同時打開。
第13條 能風設施竣工後,要組織驗收,凡是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必須整改至全格。
第14條 在刮板輸送機道、輸送機道運料時要注意安全。不準用刮板輸送機及帶式輸送機運送材料。
第15條 密閉、風門、風橋等通風通風設施的位置應選擇在頂幫堅硬、未遭破壞的煤岩巷道內,盡量避免設在動壓區。
第16要在有電纜線、管路處施工時,要妥善保護臨電纜、管路,防止碰壞。需移動高壓電纜時,要事先與機電部門取得聯係。
第17條 掏槽隻能用大錘、釺子、手鎬、風鎬施工,不準采用放炮方法。
第18條 在立眼或急傾斜巷道中施工時,必須配帶保險帶,並製定安全措施
第19條 砌牆高度超過2米時,要搭腳手架,保證安全牢靠。
四、操作準備
第20條 密閉、風門、風橋、測風站等通風設施施工前要認真學習通防部門下達的工作通知書和相關的知識。
第21條 準備隨身攜帶的小型材料和工具。
第22條 計劃所需的材料,並通知有在人員將材料裝車。裝運材料要有專人負責。各種材料庫裝後均不能超過礦車高度、寬度,裝車要整齊,兩頭要均衡。
第23條 料車入井前必須與礦井調度室及有關單位聯係,運送時應嚴格遵照運輸部的有關規定。
第24條 井下裝卸笨重材料時要互相照應,靠巷幫堆放的材料要整齊,不得影響運輸、通風、行人。
第25條 材料卸車時,應現場驗收,發現不足或有誤,須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改正。
五、操作順序
第26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驗收材料→清理操作現場(安全檢查)→施工→質量檢查→清理操作現場。
六、正常操作
第27條 檢查施工地點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濃度。施工地點必須通風良好,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濃度。施工地點必須通風良好,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的濃度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28條 由外向裏逐步檢查施工地點前後5米的支架、頂板、巷幫的支護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處理完後方可施工。
第29條 拆除施工地點的原有支架時,必須先加固附近巷道支架,敲幫問頂,確認安全後方可施工;若頂板破碎,應先用托棚或探梁將棚托住,再拆棚腿,不準空頂作業。
第30條 掏槽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掏槽一般應按先上後下的原則進行,掏出的煤、岩等物要及時運走,巷道應清理幹淨。
2.掏槽深度必須符合規定要求(一般不小於0.2米),見實幫實底。
3.砌镟巷道建密閉、風門時,要擴镟掏槽,並按專門安全措施工。
(一)永久密封閉操作
第31條 在有水溝的巷道中砌牆時,既要保持水流暢通,又不能漏風。
第32條 按照1∶3的灰、砂比例配製砂漿。
第33條 將砌牆用水浸濕,盡量多吸收水分。
第34條 用磚、料石砌牆時,豎縫要錯開,橫縫要水平,排列必須整齊;磚塊之間要用砂漿抹均;灰縫要均勻一致;牆心逐層用砂漿填實;牆厚要符合標準(一般不小於0.5米)。
第35條 雙層磚或料石牆中間填黃土的密閉,黃土濕度不宜大,且應隨砌隨填,層層用木錘搗實。
第36條 砌牆到中上部時要預留觀測孔及灌漿孔,鐵管孔口應伸入密閉牆內1米以上,外口距密閉牆至少0.2米,外口要設閥門,不用時保持關閉。
第37條 密閉封頂要與頂幫接實。當板破碎時,托棚或探梁上的原支架棚梁應隨砌牆進度而逐漸拆下,且應除去浮煤、矸石後再掏槽砌牆,如果最後剩餘的空間不足一磚的厚主應用瓦刀將整塊的磚切成片磚再施工至頂部。不得留有空隙。
第38條 密切牆砌實後要勾縫或抹麵,牆四周要抹裙邊,其寬度不少於0.1米。要求抹平,打光壓實。
第39條 雙層密閉之間需要充填高水材料時,密切間距慶符合設計要求。
(二)臨時密閉提作
第40條 用磚建築的臨時密閉的厚度不應小於0.24米,其他質量要求與永久密閉相同。
第41條 建築木板臨時的密閉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應根據巷道斷麵大小,確定打立柱的數量,立柱要打牢固,且與巷道頂、底板接實。
2.木板條 采用魚鱗式搭接方。自上往下依次矸茬排列釘在立柱上,木板厚度不小於2百米壓茬寬度不少於15毫米,四周木板均要伸入槽內接實。
3.木板釘嚴實後,必須清除雜物,然後用白石灰加黃泥或水泥加黃泥漿沿木板壓茬縫及牆四周堵抹平整嚴密。
第42條 建木段臨時密閉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先在巷道底部鋪1層黃泥,上鋪1層木段,然後依次鋪黃泥、木段,層層用錘砸實,木段外露處要排列均勻整齊。
2.牆內有水時,必須預先埋下1根鐵管排水,水管外口要裝閥門。
3.木段牆與巷道頂幫之間的縫隙要用黃泥填實,並用黃泥加白灰或水泥把牆麵抹平整。
第45條 施工完畢後,要認真清理現場,在距巷道岔口1~2米處應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懸掛說明牌。
(三)永久風門施工操作
第46條 在有水溝的巷道中砌風門牆垛前,必須先砌反水池。
第47條 安放門框時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1.先安放下門坎,與坎的上平麵要稍高於軌麵,下坎設好後再安裝門框及上坎橫梁,要求門框與門坎互成直角,上、下設好應互相平行。
2.根據風壓大小,門框應朝順風方向傾斜一定角度,一般以85°左右為宜。調好門框傾角後,用棍棒、鐵絲將門框穩固。
第48條 按照密閉的施工順序,進行掏槽、砌牆、砌牆垛,要求兩邊牆垛施工平行進步,逐漸把門框牢固嵌入牆垛內。
第49條 若需要在風門牆垛中通過電纜線路,在砌牆時要預留孔口孔位。
第50條 反向風門要與正向風門同時施工,除門框傾斜角度、開關方向與正向風門相反外,其餘要求與正向風門相同。
第51條 風門牆垛砌好後,牆兩邊均要用細灰砂漿勾縫芝滿抹平整,做到不漏風。水漏砂漿凝固後,方可掛風門扇。在有軌道的巷道中安設風門時,應設置底坎。
第52條 安裝門軸時,應將做好的門軸帶螺釘的一端打入在門框上鑽取的孔內,並打正裝牢。
第53條 安裝門扇時,應將門帶上的圓孔套入門框的軸上,並使扇與門框四周接觸嚴密,要求風門不墜、不歪,開關自如。
第54條 風門下部及水溝處應釘擋風簾,確保嚴密不漏風;管線孔應用黃泥封堵嚴實。
第55條 安設有自動開關裝置的主要通車風門時,應保證其靈敏可靠、開關自如。
第56條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風門要安設連鎖裝置。
(四)臨時木板風門的安設操作
第57條 立柱安設要牢固,且要設一定傾角;回風側要打撐木,風壓大時回風側門上坎過梁上要設橫梁,並牢固嵌入巷道兩幫。
第58條 釘木板時,上下木板之間要求采用魚鱗式搭接,且應由上往下釘,其壓茬寬度不得小於20毫米,頂幫及下幫要壓邊並接觸槽內實茬。
第59條 木板釘齊後要清碴抹縫,雜物要清除幹淨,並用黃泥摻水泥或白灰漿勾縫或滿抹,保證牆麵、四周不漏風。
第60條 水泥漿凝固後即可安裝風門扇,門扇的安裝及調整與永久風門相同。
(五)調節風窗安操作
第61條 擋風牆上需設調節風窗時,窗框預留在牆的正上方。
第62條 風門上沒有調節風窗時窗框預留在風門扇的上方。
第63條 調節窗口要備可調節的插板,並有鎖定裝置。
第64條 當擋風牆、風門牆砌築按照施工程序施到預留調節風窗位置時,即要將預製好的調節風窗框嵌入牆內。
第65條 調節風窗除窗口施工外,其餘質量標準和施工操作要求與風門、密閉的質量標準和施工操作相同。
(六)測風站施工
第66條 在砌镟或錨噴巷道中建測風站,應按以下順序進行:
1.先檢查巷道支護,加固巷道支架。
2.用木板逐塊排列釘在巷道頂幫支架上,要求釘牢且平整。
3.進、出風側釘成後應平滑。
4.漆畫出醒目的測風站標記(如:某某測風站)。
5.設測牌板,內容要符合要求。
第68條 在水泥棚、鐵棚巷道中建測風站時,要先用小方木固定在棚檔中作襯料,然後用木板平整排列在方木上。其他要求同架木棚巷道中建測風站的要求一致。
第69條 測風站內有水溝時,水溝上必須加蓋板,並密閉嚴實,其前後長度不小於10米。測風站兩端水溝內要設擋風簾。
第70條 施工完畢後必須清理測風站前後10米內的雜物,保持巷道清潔通暢。
(七)風橋施工
第71條 兩坡挑頂的要求如下:
1.挑頂前先加固頂板及起坡點外5米內的支架。
2.根據施工要求打炮眼,放炮挑頂。
3.裝藥、放炮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按有關規定進行。放炮必須執行爆破工的有關操作規程規定。
4.放炮後由施工負責人和爆破工共驗炮。驗炮的應1人監護,並打上臨時支柱後再清碴。
第72條 挑正頂的要求如下:
1.挑正頂前,先將炮眼打好,然後回掉原支架;裝藥時,必須認真檢查頂板,並打好臨時支柱。
2.挑正頂時必須先加強下巷支架,必要時可在棚梁下打臨時支柱。
第73條 臥底時,應先在附近支架棚梁處打上臨時支柱。維護好頂板。
第74條 對砌牆的要求如下:
1.可用磚、料石砌牆,風橋兩端坡度不能大於30°,應呈流線型。
2.砌牆應先放好中腰線,並按規定掏槽,應見實幫實底。
3.牆麵要砌平整,勾縫和抹麵應符合質量標準要求,頂幫應接嚴填實。
4.風橋前牆及橋麵用水泥預製根據製板鋪密,後牆用磚或料石砌築,牆中加填黃土,層層用木錘搗實,應用砂漿將橋麵抹平。
第75條 上巷支護需要支棚打柱時,必須穿鞋。正頂打的棚腿要打在下巷棚梁上;坡巷的支架必須牢固,起坡處棚柱要與巷道頂部垂直。
第76條 服務年限短,風量小於10立方米/秒時,可采用鐵筒式風橋。但要符合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77條 風橋施工完畢後,要將管路、電纜懸掛整齊,現場清理幹淨。
第78條 用鐵筒做風橋時,每個接頭均要加襯墊、擰緊,兩端應呈流線型。
第79條 施工時,現場負責人應經常檢查附近巷道支架、頂板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並及時彙報。
第80條 風橋中不準安設風門。
第81條 風橋建成後,要將內牆全麵整修勾縫或抹麵。
(八)拆除通風設施
第82條 需要拆除通風設施時,必須編製作業計劃和安全措施,報礦井技術負責人批準後方可施工。
第83條 拆除通風設施時,必須注意安全,特別是通風設施附近的巷道頂、幫情況以及各種氣體濃度情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方可操作。
七、特殊操作
第84條 在災變時期的施工(如密閉等),需要製定特殊的措施,保證安全,可以不安上述要求操作。
八、收尾工作
第85條 進行質量檢查及現場的安全檢查。
第86條 完成上述操作後,要仔細檢查工作地點,不得遺漏物品、工具、配件等。

風門管理工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各類煤礦的風門管理工。
第2條 風門管理工應負責看管風門的開、關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風門管理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4條 風門管理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風門管理工必須熟悉看管的風門所控製的風流範圍及該區域內進、回風巷之間的關係:
2.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3.熟悉風門的工作原理。
4.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風門的規定。
5.熟悉所分管區域的工作情況和行車情況。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必須井下現場交接班,不得脫崗、空崗。
第6條 開關風門時,風門管理工不準站在風門的後邊,以防止車撞風門傷人;有條 件時可站在躲避硐內操作風門。
第7條 操作斜巷風門要在躲避硐內進行,防止跑車傷人。
四、操作順序
第8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交接班一檢查風門、信號標誌等一現場操作一交接班。
五、正常操作
第9條 工作前必須全麵認真檢查風門及信號標誌,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通防部門、調度室。第10條 集中精力注視來往車輛、行人,當接到需打開風門通車的信號時:
1.立即打開車輛行進方向的風門,發出減速進車信號。
2.待車輛通過後,立即關閉第1道風門。
3.打開第2道風門。
4.監護車輛通過後,關閉第2道風門。
5.不準同時打開兩道風門。
第11條 發現車輛長時間停在風門處時,要令其推走。禁止在風門間停車。
第12條 發現風門損壞時,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並向通防部門、調度室彙報。
第13條 必須經常清除風門前後10米內的雜物、積水、淤泥等,禁止在該範圍內堆放材料、設備等。
六、收尾工作
第14條 進行現場交接班,將存在的問題交代清楚。

瓦斯檢查員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類煤礦的瓦斯檢查員。
第2條 瓦斯檢查員應完成下列工作:
1.測定礦井作業地點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濃度、溫度。
2.及時準確填報瓦斯報表和各種記錄。
3.在瓦斯等級鑒定、反風演習時,測定有關參數及協助做好有關資料彙總工作。
4.校對甲烷傳感器。
5.負責本區域的通風設施、裝備的日常檢查。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後,持證上崗。
第4條 瓦斯檢查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煤礦安全規程)有關風量、氣體濃度、溫度以及對瓦斯檢查的規定。
2.所用儀器的性能、參數。
3.熟悉礦井通風係統,掌握各用風地點所需風量。
4.了解煤與瓦斯突出的相關知識。
5.瓦斯、二氧化碳湧出機理和規律。
6.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7.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8.了解煤礦避災路線。
9: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必須按規定對煤礦井下采掘作業地點進行巡回瓦斯檢查或專人定點檢查。
第6條 瓦斯檢查地點的設置、瓦斯檢查次數、檢查周期、瓦斯檢查方式,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瓦斯檢查員要嚴格按照確定的地點、次數、檢查方式進行檢查,嚴禁空班漏檢和假檢。
第7條 采煤工作麵需測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點有:
1.工作麵進風流(指進風順槽至工作麵煤壁線以外的風流)。
2.工作麵風流(指距煤壁、頂、底板各20厘米和以采空區切頂線為界空間風流)。
3.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麵回風側最後一架棚向上1米處)。
4.工作麵回風流(指距采煤工作麵10米以外的回風順槽內不與其他風流彙合的一段風流)。
5.尾巷(指高瓦斯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麵專用於排放瓦斯的巷道)柵欄處。
第8條 掘進工作麵需測定甲烷及二氧化碳的地點有:
1.掘進工作麵風流(指風筒出口或入口前方到掘進工作麵的一段風流)。
2.掘進工作麵回風流。
3.局部通風機前後各10米以內的風流。
4.局部高冒區。
第9條 放炮地點檢查甲烷的部位有:
1.采煤工作麵放炮地點的瓦斯檢查應在工作麵煤壁各20米範圍內的風流中進行。
2.掘進工作麵放炮地點的瓦斯檢查應在該地點向外20米範圍內的巷道風流中進行。
第10條 檢查瓦斯的次數為:低瓦斯礦井的采掘工作麵和其他工作地點,瓦斯檢查次數為每班不少於2次,重點區域每班不少於3次。高瓦斯礦井的采掘工作麵,瓦斯檢查次數為每班不少於3次。采掘工作麵瓦斯檢查的時間間隔要均勻。
第11條 瓦斯檢查牌板的設置位置以及需填寫的內容,要符合有關規定。
第12條 瓦斯檢查時,要嚴格按規定操作,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先消除隱患再進行檢查。
第13條 經03manbetx 確定的不宜安排瓦斯檢查員檢查的地點,未經礦井技術負責人批準,不得擅自安排瓦斯檢查員進入檢查瓦斯。
四、操作準備
第14條 準備儀器:下井要帶齊瓦斯檢測儀、檢查棍、膠皮管、溫度計、手冊及其他規定的儀器、用具。
第15條 對要攜帶的瓦斯檢測儀(光瓦)的各部件進行檢查,要求做到部件完整、電路暢通、光譜清晰。
第16條 檢查藥品是否失效:檢查吸收管(短管)內裝的氯化鈣或矽膠以及附加吸收管(長管)內裝的鈉石灰(檢查二氧化碳濃度時使用氯化鈣)的吸收力,藥品顆粒直徑一般應為3—5毫米。如發現藥品變色、失效,應該立即更換藥品。
第17條 氣密性檢查:
首先檢查吸氣球:用右手捏扁吸氣球,左手捏住吸氣膠管,如果吸氣球不膨脹還原,說明吸氣球不漏氣。其次檢查儀器是否漏氣:將吸氣球膠皮管與瓦斯檢測儀吸氣孔連接,一手堵住進氣孔,另一手捏扁吸氣球,鬆手後1分鍾內不漲起還原,說明瓦斯檢測儀不漏氣。檢查氣路是否暢通:放開進氣孔,捏、放吸氣球,氣球癟、起自如時,說明完好。如果漏氣、氣路不暢通,需要查明原因,進行處理,重新重複上述程序。
第18條 檢查幹涉條 紋是否清晰:由目鏡觀察按下按鈕,同時旋轉保護玻璃座調整視度,使得觀察數字最清晰,再看幹涉條 紋是否清晰。
第19條 對儀器進行校正:簡單的校正辦法是,將光譜的第一條 黑紋對在“0’’位上,如果第5條 正對在“7%”的數值上,表明條 紋寬窄適當。否則應對儀器的光學係統進行調整。
第20條 用新鮮空氣清洗氣室:每班在進入工作地點前,必須在和測量現場溫度相接近(溫差不超過10℃)的新鮮空氣中按壓吸氣球5—6次,清洗氣室。
第21條 調整零位:按下測微按鈕,轉動測微手輪,使刻度盤的零位與指標線重合,然後按下按鈕,轉動粗手輪,從目鏡中觀察,把幹涉條 紋中最黑的一條 或兩條 黑線中的任意一條 與分劃板上的零位線對準,並記住對準零位的這條 黑線,旋上護蓋。
五、操作順序
第22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安全檢查一取樣一讀數一記錄一現場班組長簽字一填牌板一填報表。
六、正常操作
第23條 將調整零位瓦斯檢測儀背在身上,把連接瓦斯入口的橡膠管或瓦斯檢查棍伸入測定地點,然後慢慢握壓吸氣球5~6次,使得待測氣體進入氣室。
第24條 測定地點一般應在巷道靠近棚梁以下20厘米的位置,在有冒頂的巷道中,要將橡膠管伸入冒頂高處,由低到高逐漸向上檢查,檢查人員的頭部不得伸入冒頂高處,以防缺氧窒息。
第25條 按動粗讀數按鈕,觀看目鏡,查看原來零位黑線移動位置,讀出整數。
第26條 按動精讀數按鈕,轉動測微手輪,將零位黑線移動到整數位置,再查看刻度盤上的讀數,即為小數位。
第27條 整數和小數相加,即為該地點的瓦斯濃度。
第28條 檢查二氧化碳濃度時,應在靠近巷道底板20厘米處檢查。
第29條 在檢查完瓦斯濃度後,拿掉二氧化碳吸收管,按上述操作檢查混合氣體的濃度(即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濃度)。
第30條 混合氣體的濃度減去瓦斯的濃度,再乘以0.95,即為該處的二氧化碳濃度。
第31條 用溫度計檢查測點的溫度(參考測風員的有關規定)。
第32條 用多種氣體檢定器檢查其他氣體:在待測地點先將活塞往複抽送2~3次,使檢定器內原來的氣體被待測氣體完全置換,然後抽取現場氣樣,把檢查該氣體的檢定管兩端的玻璃封口打開,將進氣端插入到檢定器的插孔中,(硫化氫的檢查:把出氣端插到插孔中後,將氣樣吸入到檢定管中)將三通閥撥到通氣位置,推動活塞把,按照檢定管上要求的通氣量和時間,均勻地將氣樣送到檢定管裏,根據檢定管上產生的變色圈的刻度,讀出該氣樣的濃度。測量一氧化碳時,要避開放炮時間,防止炮煙中的一氧化碳的幹擾。
第33條 檢查完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濃度及溫度後,瓦斯檢查員要將檢查結果及時記入瓦斯檢查員手冊,然後填入檢查地點的瓦斯檢查牌版上,並將檢查結果通知現場作業人員並由班組長或帶班班組長在瓦斯檢查員手冊上簽字。
第34條 瓦斯檢查員還應對沿途的通風設施、防塵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
第35條 巡回檢查其他地點,具體操作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36條 上井後,要根據瓦斯檢查員手冊填寫的數據,填寫瓦斯報表,做到“牌板”、“手冊”、“班報”三對口。
七、特殊操作
第37條 高瓦斯及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中使用采煤機和掘進機的采掘工作麵的跟機瓦斯檢查員,必須堅守崗位。當采煤機、掘進機工作時,應在以下地點檢查瓦斯並做到:
1.檢查采煤機前後20米內,距煤壁30厘米、距頂板20厘米範圍內的瓦斯。當局部積聚的瓦斯濃度達2%或采煤機前後2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1.5%時,應停止采煤機工作,切斷工作
麵電源,立即進行處理。
2.利用檢查棍、膠皮管檢查采煤機滾筒之間、距煤壁30厘米、距頂板20厘米範圍內的瓦斯。當瓦斯濃度達2%時,應停止采煤機的工作,切斷工作麵電源,進行處理;凡處理不了的,應立即向通風部門及調度彙報。
3.對於使用掘進機的掘進工作麵,當掘進機工作時,應檢查掘進機的電動機附近20米範圍內及風筒出口至煤壁間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當瓦斯濃度達到1.5%或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應停止掘進機工作,切斷工作麵電源,立即進行處理;處理不了的,應向通風調度彙報。
第38條 煤倉內的瓦斯檢查及煤倉堵塞後的瓦斯檢查與處理,應按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的措施進行。
第39條 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麵的專職瓦斯檢查員應認真執行”一炮三檢’’製度,瓦斯檢查員不在現場不準放炮。
第40條 對於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麵,瓦斯檢查員應定點檢查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及溫度等。需進行定點檢查的地點包括采煤工作麵采空區邊緣、工作麵風流、工作麵上隅角、工作麵刮板輸送機及機尾附近和底部、局部漏頂處、高冒處,掘進工作麵迎頭、巷道全長風流、局部高冒處、漏頂處、局部通風機附近等。發現超限及有突出預兆時,應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處理不了的,應向通風調度彙報。
第41條 采煤工作麵采空區放炮放頂時,采空區瓦斯濃度的檢查範圍應按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的措施中的有關規定執行,當瓦斯濃度超限時應立即停止放炮。
第42條 在臨日寸停工地點(停風)檢查瓦斯時,必須至少2人同行,攜帶氧氣檢測儀,並且相距4~6米,從外向裏隨時檢查瓦斯和氧氣濃度;瓦斯濃度達到3%或其他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100條 規定時,必須停止前進,並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141條 規定排放有害氣體,不能及時處理的要在4小時內進行;密閉。
第43條 在臨時停風地點檢查瓦斯時,不準先開局部通風機再進入迎頭檢查,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129條 、141條 的要求檢查,停風區內瓦斯濃度不超過1%、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並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範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開動局部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
第44條 對於可能存在的瓦斯積聚區,要進行瓦斯檢查,發現體積大於0.5立方米濃度達到2%時,附近20米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並向有關部門彙報。
第45條 在瓦斯積聚區測量瓦斯濃度時,用瓦斯檢測儀取樣後,要在新鮮風流中讀數。,
第46條 礦井因為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或通風係統發生重大變化(受到破壞)後,恢複正常通風後,所有受到影響的地點,必須經過瓦斯檢查員的檢查,證實無危險後方可
恢複工作。
第47條 反風演習時的測定工作,可以參考測風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48條 井下需要電焊、氣焊、噴燈焊時的瓦斯檢查,需按照編製的安全措施執行。
八、收尾工作
第49條 將儀器清理幹淨,收好備用。
第50條 交接班要在指定地點進行,交清當班情況。

測塵工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各類煤礦的測塵工。
第2條 測塵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測定粉塵濃度。
2.提出控製粉塵的措施意見。
3.負責儀器的送檢、標校,以及遊離二氧化矽、粉塵分散度的送檢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測塵工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後,持證上崗。
第4條 測塵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測塵儀器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有關防塵的規定。
4.掌握本礦的粉塵源以及防治重點。
5.了解煤塵爆炸的有關知識。
6.了解有關塵肺病的知識。
7.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注意觀察采樣地點頂幫、運輸等情況,以保證工作中的安全,如有隱患必須首先處理。
第6條 井下作業場所的總粉塵濃度要每月測定2次。
第7條 呼吸性粉塵,采掘麵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地點每6個月測定1次。
第8條 粉塵中的遊離二氧化矽的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變更工作地點時要測定1次。
四、操作準備
第9條 認真檢查測塵儀器,做到外表清潔、附件齊全、電鍵或旋轉按鈕靈敏可靠。
第10條 根據測塵地點和采樣數量準備好使用儀表、工具及其附件。
第11條 使用粉塵采樣器測塵時,要事先認真稱量采樣濾膜。測量時用塑料鑷子取下濾膜兩麵的夾襯紙,然後將濾膜輕放在03manbetx 天平上進行稱重,並記下重量值、編好號碼,再放入濾膜盒內。要求濾膜不得有折皺,濾膜盒蓋要擰緊,並置於幹燥器內。
五、操作順序
第12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儀器——準備濾膜——現場采樣——03manbetx 采樣——填寫數據報表一整理儀表一繪製粉塵濃度曲線圖。
六、正常操作
第13條 下井時應帶全儀器、儀表、工具和記錄本等。儀器要隨身攜帶,嚴禁碰撞、擠壓,不得讓他人代拿或擺弄。
第14條 選擇測塵位置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采樣地點設在回風側。
2.采樣高度,在人的呼吸帶高度,一般為1.5米左右。
3.在掘進工作麵采樣時,應在巷道未安裝風筒的一側距裝岩(煤)、打眼或噴漿等地點4~5米處進行。
4.在機械化采煤工作麵采樣時,應在采煤機回風側、距采煤機10~15米處進行。
5.采煤工作麵多工序同時作業時,應在回風巷距工作麵回風口10~15米處采樣。
6.在轉載點采樣時,應在其回風側距轉載點3米處進行。
7.在其他產塵場所采樣時,在不妨礙工人操作的條 件下,采樣地點應盡量靠近工人作業的呼吸帶。
第15條 測塵時,儀器的采樣口必須迎向風流。
第16條 對測塵開始時間的要求:
1.對於連續性產塵作業,應在生產達到正常狀態5分鍾後再進行采樣。
2.對於間斷性產塵作業,應在工人作業時采樣。
(一)粉塵采樣器的操作
第17條 采樣時首先調節好所需流量(一般15~30升/分鍾),並檢查保證無漏氣,然後取出準備好的濾膜夾,固定在采樣器上。
第18條 采樣中應注意保持流速穩定,並根據估計的濾膜上的粉塵重量(一般在1~20毫克,但不小於1毫克),來決定采樣時間的長短。要詳細記錄采樣地點、作業工藝、樣號、流速及防塵措施等,同時記下采樣開始和終止時間。
第19條 采樣後,將濾膜固定圈取出,迅速放入采樣盒內。要求受塵麵向上、不要搖晃振動,然後帶回實驗室稱重、分析。
第20條 采樣後,應將濾膜放在幹燥器內幹燥1小時,然後再進行稱重;如采樣現場有水霧或發現濾膜表麵有水珠、濕度過大時,要先將濾膜放在60~65C的烘幹箱內烘幹2小時,然後再放入於燥器內幹燥30分鍾,最後再將其置於分析天平上稱重1次,直至恒重為止。應記錄所稱重量。
第21條 測塵地點的粉塵濃度按下式計算:
C二(W2—W1)X1000/QT
式中:C——空氣中粉塵濃度,毫克/立方米;
W2——采樣後濾膜重量,毫克;
W1——采樣前濾膜重量,毫克;
Q——采樣時流量,升/分鍾;
T——采樣持續時間,分鍾。
濾膜在采樣前後的稱重間隔時間應盡量縮短,以免影響測定結果的準確性。
第22條 采樣地點空氣中有油霧時,濾膜要先進行除油。
具體步驟是:
1.將裝有120號溶劑汽油的蒸瓶置於插有量程為200C度的溫度計的坩堝中,連通冷凝裝置並接通電爐電源,使油溫保持在1lOC左右,最高不超過120C,用清潔的廣口瓶收集被蒸餾出來的汽油。
2.把3個稱量瓶編號,並倒入已蒸餾好的120號溶劑汽油。
3.用鑷子與血管鉗將采集的帶油霧的濾膜對折3次,然後用血管鉗將折好的濾膜邊緣夾緊,在第1號稱量瓶中搖動2分鍾,再放入第2號稱量瓶中搖動2分鍾。
4.把除過油的濾膜放在清潔的玻璃板上,並用鑷子打開濾
膜,讓汽油揮發,放置30分鍾後稱重。
5.把除過1次油的濾膜按上述方法放入第3號稱量瓶中再除1次油,然後打開放置30分鍾,將濾膜上的汽油揮發掉,再稱重,直到恒重為止。
七、特殊操作
第23條 使用粉塵采樣器測塵時,若采樣後的濾膜被汙染或粉塵失落應作廢、重新采樣。
第24條 由於濾膜不耐高溫,因此在55C以上的采樣現場不宜采用。
八、收尾工作
第25條 要及時將每次的測塵記錄填入台賬。
第26條 測塵完畢後,要填寫粉塵測定結果報告表,月底做好本月粉塵濃度測定報告表,並及時上報。
第27條 要按照規定定期繪製粉塵濃度曲線圖。
第28條 檢查儀器、儀表,擦拭幹淨。

防塵工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各類煤礦的防塵工。
第2條 灑水滅塵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安裝維護防塵管路、設施。
2.使用防塵設施進行防塵、灑水、滅塵。
3.負責大巷的刷白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灑水滅塵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4條 灑水滅塵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防塵管路、設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防塵管路、設施以及防塵的有關規定。
4.了解防塵管路、設施的安裝要求。
5.了解有關煤塵爆炸的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要保證防塵管路、設施齊全、靈敏可靠。
第6條 確保防塵水源充足,水質符合要求。
第7條 灑水滅塵工要按規定使用防塵管路、設施進行防塵
工作,不得自行決定不灑水滅塵。
第8條 操作時,要注意車輛和附近的頂板情況,不得冒險操作。
四、操作準備
第9條 灑水滅塵工刷白巷道前,遮蓋好附近的機電設備、管線和風筒。
第10條 下井前應準備好所用工具和器材。
五、操作順序
第11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水池一水管一裝置)一灑水滅塵。
六、正常操作
第12條 安裝管路時,應按照“管路工”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13條 按行走路線,首先對井上(下)的防塵水池水量、水質進行檢查。
第14條 對井下各淨化水幕、噴霧裝置進行檢查。
第15條 對巷道的積塵情況進行檢查,如果需要清理,要采取措施進行清理(按照衝刷巷道積塵和刷白巷道的操作方法進行操作)。
第16條 對各作業地點的防塵設施(水幕、爆破噴霧等)以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17條 采掘工作麵的灑水滅塵工作應指定專人從事或由采掘工兼任。具體要求是:
1.采掘工作麵機組均要按規定設內外噴霧裝置和架間噴霧裝置,並確保正常使用,發現不正常要及時進行修理。
2.在放炮和機組割煤過程中,必須打開水幕淨化風流。
3.炮采工作麵和掘進工作麵,放炮前後必須灑水滅塵。
4.炮采工作麵(掘進麵)堅持使用水炮泥和濕式鑽眼法。
5.炮采工作麵(掘進麵)堅持使用爆破噴霧裝置,確保放炮時產生的爆生粉塵得到有效控製。
第18條 衝刷巷道積塵和刷白巷道操作如下:
1.衝刷、刷白巷道的人員,要穿雨衣、戴口罩、戴防護眼鏡和絕緣手套、靴等進行工作。
2.巷道刷白前,應先將巷道積塵衝刷幹淨。
3.衝刷或刷白運輸巷道時,應事先與運輸調度聯係,並在衝刷地點裏外分別設崗,觀察行人和車輛,當人員或車輛通過時,停止衝刷。
4.衝刷或刷白架線電機車巷道時,應事先與有關部門聯係,切斷架線電源,並掛上“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停電牌,然後再開始工作。使用刷白衝刷機工作時,則無須停電。
5.衝刷和刷白工作要順著風流進行。
第19條 按照規定時間對巷道進行衝刷和刷白。
七、特殊操作
第20條 如果發現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環節,需要及時彙報並進行處理。
第21條 發現作業地點的粉塵濃度超標時,可以要求停止作業,采取措施後方可恢複生產。
八、收尾工作
第22條 交接班:對存在的問題要當麵交代清楚。

火工品管理員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基本建設礦井、生產礦井地麵、井下爆炸材料庫和發放硐室的收發和管理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政治可靠、忠於職守、責任心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第3條 必須掌握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掌握炸藥、雷管的存放知識,並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爆炸材料管理必須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執行《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 例》、《煤礦安全規程》及行業的有關規定。
2.必須遵守安全崗位責任製度。
3.爆炸材料庫必須具有當地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且儲存量不得超過核定的庫存量。
4.內、外部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限量儲存措施。
5.嚴格執行人員,爆炸材料出、入庫檢查、登記製度,收存和發放安全管理製度,嚴防爆炸材料在儲存過程中丟失和被盜。
第5條 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著棉布或抗靜電工作服。
第6條 庫房要保持電話暢通,照明齊全,有足夠數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池的水量必須充足,要有防凍結措施。
四、爆炸物品的管理
(一)地麵爆炸材料庫房管理
第7條 庫房周圍40米內和防爆土堤內無雜草。避雷設施完好。庫房周圍排水溝暢通。非庫房內工作人員進入庫房,必須持有效證件,並按規定進行登記。所有進入庫區的人員嚴禁攜帶
煙火、手機、傳呼機等違禁物品。
第8條 庫房必須有避雷電設施、消防蓄水池、消防泵、水槍、滅火器等防火設備。
第9條 不同性質的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種都應專庫貯存;同類炸藥出廠日期不同,也不準混放;但當條 件限製時,可按國家的有關同庫貯存的規定貯: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隻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
第10條 庫內照明,光源最好采用外照式;如用室內照明,必須用防爆設備。
第11條 地麵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發放爆炸材料的專用套間或單獨房間。分庫的炸藥發放套間內,可臨時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與發爆器。在分庫的雷管發放套間內發放雷管時,必須在鋪有導電的軟質墊層並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
第12條 庫房內應有通風、防潮、降溫的設施和措施。
第13條 對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麵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最大容量要求:
1.炸藥不得超過3噸,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並不得超過該庫所供應單位10天的需要量。
2.庫房裏的空氣應保持幹燥,溫度一般不準超過30C,並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防潮措施。
3.地麵臨時性爆炸材料庫周圍,必須設圍牆或鐵刺網,其高度不得低於2米,圍牆或鐵刺網距庫房的距離不應小於5米。
4.地麵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照明、防火和避雷電措施、管理製度與永久性地麵爆炸材料庫相同。
第14條 在地麵臨時保管當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時,可存放在棚子、帳篷、平硐內或其他地點,但應遵守下列規定:
1.爆炸材料箱上必須覆蓋帆布,防止雨淋日曬,箱下必須墊有厚度200厘米以上的墊木。
2.炸藥不得超過3噸,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不成箱的雷管必須放置在加鎖的專用箱子內。雷管必須放在距炸藥25米以外的地點。
3.保管爆炸材料的地點距有人的建築物、公路、鐵路等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4.保管爆炸材料的地點必須圍有柵欄或鐵刺網,並有警衛晝夜看守。
第15條 開鑿井筒或平硐時,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圍主要建築物50米以外加設橫堤,或250米以外不加橫堤的專用房屋或硐室內貯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藥貯存量不得超過500千克。
(二)井下爆炸材料庫管理
第16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不得滲漏水,並應采取防潮措施。庫房必須備有足夠數量的合格消防器材。
第17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隻準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貯存方式。
第18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最大貯存量:
1.不得超過該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晝夜的電雷管需要量。
2.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
3.每個硐室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2噸,電雷管不得超過10天的需要量;每個壁槽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400千克,電雷管不得超過2天的需要量。
第19條 在多水平生產的礦井內、井下爆炸材料庫距爆破工作地點超過2.5千米的礦井內、井下無爆炸材料庫的礦井內可設立爆炸材料發放硐室,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發放硐室必須設在有獨立風流的專用巷道內,距使用的巷道法線距離不得小於25米。
2.發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貯存量不得超過1天的供應量,其中炸藥量不得超過400千克。
3.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並用不小於240厘米厚的磚牆或混凝土牆隔開。
4.發放硐室應有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硐室出口處必須設有1道能自動關閉的抗衝擊波活門。
5.建井期間的臨時爆炸材料發放硐室必須具有獨立風流。必須製定預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6.管理製度必須與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相同。
第20條 井下炸藥庫發放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庫房的發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許存放當班待發的炸藥,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過3箱。
2.炸藥和雷管必需有保持幹燥的措施,防止受潮變質。
3.收發炸藥和雷管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亂扔和撞擊,炸藥要擺放整齊,碼放高度不得超過5箱。
4.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炸材料庫。不設固定照明設備的爆炸材料庫,進入庫房人員必須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
5.發放台上必須鋪有能導電的半導體橡膠板;該橡膠板下麵還必須鋪設金屬網,並用導線將其接地。
第21條 爆炸材料庫和發放硐室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須24小時值班,現場交接班必須清點庫存,並填寫爆炸材料交接班記錄。
第22條 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爆炸材料庫。檢查人員必須持有入庫許可證件並進行登記,在爆炸材料管理人員的陪同下方準進入庫房。
第23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須遵守各項管理製度。建立火藥發放台賬和庫存台賬;做到日清點、旬盤結,賬、物相符,按時報主管部門。
第24條 過期、失效、報廢炸藥應存放在專用硐室內。報廢雷管不得多於500發、失效炸藥不得多於100千克,並應報主管部門申請銷毀。
第25條 火藥發放必須按照入庫順序發放,做到先入庫先發放,防止積壓。
第26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要經常檢查以下內容:
1.庫房內的溫度、濕度是否符合規定。
2.爆炸材料是否受潮、滲油、受熱或分解變質。
3.電路、照明、防火是否符合規定。
(三)炸藥檢查和電雷管全電阻檢查
第27條 炸藥檢查:檢查藥卷外觀是否完整,防潮劑是否剝落,封口是否嚴密等,否者不得發放。
第28條 雷管檢查:金屬殼是否有裂縫、砂眼和鏽蝕。對紙殼雷管,應查看紙殼是否鬆裂,管底起爆藥是否碎裂,腳線是否良好,有無生鏽。
第29條 電雷管發放前必須逐個做全電阻檢查並進行編號;
電雷管箱必須在存放硐室外開啟,一次開啟一箱。並清點數量,每次最多取100發進入硐室做電雷管全電阻檢查、編號。未做全電阻檢查、編號的,不得發放。
第30條 雷管的編號要嚴格按照搓碼機(打號機)說明書規定操作。不準用硬物在雷管上刻編號。
第31條 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必須在專用的硐室內進行,嚴格按規定操作,並定期檢驗和校正全電阻檢查儀。檢查不合格及交回的廢雷管要單獨存放在庫內,並建立台賬。更換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儀電池時,應在井上或井下安全地點進行。
第32條 檢驗電雷管用的電流不得超過50毫安(0.05安)。
第33條 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合格後,要將電雷管腳線理順成束。理順成束時不準手拉腳線硬拽管體,更不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輕輕理順、伸展整齊,每10發為一組卷繞腳線,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編號待發。
五、炸藥、電雷管的發放
第34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發放爆炸材料,必須先檢查爆破工的證件及標準藥箱、雷管盒是否合格齊全,再根據領料單如數發放,並登記入賬。
第35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發放爆炸材料。
1.未持有介格證件的爆破工。
2.未經領導簽發、印章不齊全或塗改的領料單。
3.藥箱、雷管盒不合格(如破爛、無蓋板),或有箱無鎖。
第36條 硬化、水分超過0.5%的硝銨炸藥不許發放;其檢查方法是從外觀看藥卷是否受潮、滲水,或出現漿狀物,用手輕輕揉搓有無硬塊。
第37條 爆破工將當班剩餘的炸藥、電雷管退庫時,應持有當班班組長的簽字,爆炸材料管理工要認真查對、驗收,確認領退數量相符,方可辦理退庫手續。退庫的炸藥、電雷管發放前必須重新檢查,合格後方準發放。
第38條 對在領退手續上作弊、有意損壞、偷盜、私藏、炸藥、雷管人員,爆炸材料管理工發現後要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
第39條 必須有專用硐室並上架存放放炮員的藥箱、雷管盒,存放的藥箱、雷管盒內不準有剩餘火藥、雷管。
六、收尾工作
第40條 爆炸材料管理和發放中發現的問題要立即向礦調度室彙報,並記錄在值班簿中。

主通風機司機
一、操作順序
第1條 主通風機在正常情況以下操作順序進行:
1.啟動:接到啟動主通風機命令→檢查各風門是否處於正確狀態→操作啟動設備→啟動風電機→完成電機啟動→緩緩打開通往井的風門,使各風門處於正常通風狀態→完成風機啟動→報告礦調度或有關部門。
2.停機:接到停機命令→斷電停機→風機電機停轉後,按規定操作有關風門→報告礦調度或有關部門。
二、正常操作
第2條 啟動操作:
1.正確開啟和關閉風門,軸流式通風機應開風門啟動,應將通往井下的進風門關閉,同時將地麵進風門打開,並要支撐牢靠,以防地麵風時自動吸合關閉。
2.離心式通風機應關閉風門啟動,即將通往井下的風門和操作。
3.采用磁力站自動、半自動啟動裝置時,應按設計說明書操作。
4.繞線式異步電動機采用變阻器手動啟動時,電動機滑環手把應在啟動位置,將電阻全部接入,啟動器手把在“停止”位置。待啟動電流開始回落時,逐步扳動手把緩緩切除電阻,直至全部切除,將轉子短路,電動機進入正常轉速運行狀態。
5.鼠籠式異步電動機采用電抗器啟動時,啟動前電動機定子應接入全部電抗。啟動後,待啟動電流回落後,立即手動(或自動)切除全部電抗,使電動機進入正常運行。
6.同步電動機異步啟動後,應及時勵磁牽入同步,不宜過早。勵磁調至過激時,直流電壓、電流要符合所用勵磁裝置工作曲線。同步電動機允許連續啟動兩次。如需進行第三次啟動,必須查明前兩次未能啟動的原因及設備狀況後,再決定是否啟動。
第3條 通風機啟動後風門操作:
1.軸流式通風機:打開通往井下的風門。
2.離心式通風機:打開通往井下的風門。
第4條 主要通風機的正常停機操作:
1.接到主管上級的停機命令。
2.斷電停機。
3.根據停機命令決定是否開動備用通風機,如需開動備用風機,則按上述正常操作要求進行。
4.不開備用風機時,應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以充分利用自然通風。
第5條 主通風機應進行班中巡回檢查:
1.巡回檢查的時間一般為每小時一次。
2.巡回檢查主要內容為:
(1)各轉動部位應無異響和異常震動;
(2)軸隨溫度不得超限;
(3)電動機溫升不超過規定要求;
(4)各儀表指示正常;
(5)電動電流不超過額值,嚴禁超載運行;
(6)電壓應符合電機正常運行要求,否則應報告礦主管技術人員,確定是否繼續運行。
3.隨時注意檢查負壓變化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礦調度部門彙報。
4.巡回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經過,必須及時填入運行日誌。
第6條 主要通風機司機的日常維護內容:
1.軸承潤滑:
(1)滑動軸承應按規定要求定期換油,日常運行中要及時加油,經常保持所需油位;
(2)滾動軸承應用規定的油脂潤滑,油量符合規定要求;
(3)禁止不同油號混雜使用。
2.備用通風機必須經常保持完好狀態。
(1)每1~3個月進行一次輪換運行,最長不超過半年;
(2)輪換超過一個月的備用風機應每月空運轉1次,每次不少於1小時,以保證備用通風機正常完好,可在10分鍾內投入運行。
三、特殊操作
第7條 主要通風機緊急停機的操作:
1.直接斷電停機(高壓先停斷路器)。
2.立即報告礦井調度定和主管部門。
3.按礦主管技術人員決定,關閉和開啟有關風門。
4.電源失壓自動停機時,先拉掉斷路器,後拉開隔離開關,並立即報告礦井調度室和主管部門,待排除故障或恢複正常供電後,再行開機。
第8條 主要通風機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允許先停機後彙報:
1.各主要傳動部件有嚴重異響或非正常震動。
2.電動機單相運轉或冒煙冒火。
3.進風閘門掉落關閉,無法立即恢複。
4.突然停電或電源故障停電造成停機,先拉下機房電源開關後彙報。
5.其他緊急02manbetx.com 或故障。
第9條 主要通風機的反風操作:
1.反風應在礦長或總工程師直接指揮下進行。
2.用反風道反風時:
(1)保持通風機正常運轉;
(2)用地鎖將防爆門或防爆蓋固定牢固;
(3)根據現場指揮的指令操作各風門,改變風流方向。
3.用反轉電動機反向風時;
(1)停止當前通風機運轉;
(2)用地鎖將防爆門(蓋)固定牢固,各風門保持原狀不變;
(3)待電動機停穩後,用換向裝置起動電動機;
(4)對於導翼固定的通風機直接反轉起動通風機,對於導翼可調度的通風機,則先調整導翼調整器,改變導翼角度。然後反轉啟動電機。
4.其他型式通風機按說明書要求進行。
第10條 在更換備用通風機做空轉試驗時,需按現場指揮的正確指令進行。
四、收尾工作
第11條 做好當班風機運行記錄和工作日誌。
第12條 將存在的問題向接班司機認真交待清楚。

局部通風機安裝工
一、操作準備
第1條 按通防部門下達的任務,列出詳細的工作計劃,分別通知相關部門、人員。
二、操作順序
第2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運送→安設支架(吊掛件)→安設風機(安消音器)→安過渡節→安風筒→接線→試機。
三、正常操作
第3條 用車運送局部通風機到安裝地點。要注意與裝卸工人密切配合,防止損壞風機和碰傷人員。
第4條 安設穩固的局部的通風機標準底架或吊掛用品,采用底架時,底架離地高度應大於30厘米。采用吊掛式時,局部通風機吊掛高度及與頂幫間距要符合規定要求。
第5條 將局部通風機安放在底架上(或掛好),固定好。
第6條 發裝消音器。
第7條 安裝風機與風筒之間的過渡節,中間要加墊圈,上緊螺栓,要保證密封性。
第8條 安裝風筒,要與過渡節接牢,不漏風。
第9條 待開關、相關設備安裝完畢後進行試機,如果運轉不正常或有其他問題,需調整、處理,直到局部通風機下常運行為止。
四、特殊操作
第10條 安裝抽出式風機前,首先應進行瓦斯檢查(安設地點前後10米範圍和風筒吸入口),隻有當瓦斯濃度符合規定時,才能安裝和接火。
第11條 安裝抽出式風機,必須同時安裝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第12條 抽出式風機抽出的風流中瓦斯濃度大於2%時,應安設瓦斯遙測和風量自動控製裝置。
第13條 濕式除塵風機安裝結束後,應檢查風葉與筒壁的間隙,間隙不得小於2.5毫米。
第14條 高瓦斯礦井或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安裝局部通風機時,要使用雙電源雙風機,並能自動切換,保證可靠的供風。
第15條 拆除風機時應在接到通防部門的通知後,按以下順序操作:
拆除風筒→拆除接線→拆除過濾節→拆除消音器→拆除風機→拆除支架→裝車運輸。
五、收尾工作
第16條 完成上述操作後,要仔細檢查工作地點,做到工完料淨、場地清。

安全監測工
一、操作準備
第1條 上機前的準備工作:
1.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和填報簽名製度。
2.交接班內容包括:
(1)設備運行情況和故障處理結果。
(2)井下傳感器工作狀況、斷電地戰火為和次數。
(3)瓦斯變化異常區及其他有害氣體的變化異常情況的詳細記錄。
(4)計算機的數據庫資料。
第2條 地麵檢修前的準備工作:
1.備齊必要的工具、儀器、儀表,並備有設備說明書和圖紙
2.按規定準備好檢修時所需要的各種電源、連接線,將儀表通電預熱,並調整好測量和量程。
第3條 井下安裝前的準備工作:
1.根據要求確定安裝位置和電纜長度。
2.設備各部件應齊全、完整,電纜應無破口,相間絕緣及電纜導通應良好,並備足安裝用的材料。
3.瓦斯校準備氣樣的配製應采用煤炭工業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確認的裝置和方法製備甲烷與空氣的混合氣體,不確定度應小於5%。製備所用的原料氣應選用濃度不低於99.9%的高純甲熔氣體。
二、操作順序
第4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交接班→檢查→地麵檢修→井下檢修(安裝)→驗收交→交接班
三、正常操作
(一)機房操作
第5條 接班後,首先和通防部門、調度室取得聯係,接受有關指示。
第6條 每隔30分鍾檢查1次各種儀表的指示、機房室溫、機身溫度和電源、電壓波動情況。
第7條 應將本班的瓦斯變化情況於當天打印成報表送通風技術主管審查簽字。
第8條 與井與監測員協調配合進行傳感器的校正。
第9條 停電的順序是:主機→顯示器、打印機等外圍設備→不間斷穩壓電源→配電櫃電源。
第10條 送電序是:配電櫃電源→不間斷穩壓電源→打印機、顯示器等外圍設備→主要。送電前應將所有設備的電源開關置於停止位置,嚴禁帶負荷送電。
第11條 進入機房要穿潔淨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將有磁性和帶靜電的材料、線性和有灰塵的物品帶進機房。要經常用幹燥的布擦拭設備外殼,每班用吸塵器清掃室內。
(二)地麵檢修操作
第12條 隔爆檢查的步驟是:
1.按國標“GB3836.1—1983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檢查設備的防爆情況。
2.檢查防爆殼內外有無鏽皮脫落、油漆脫及鏽蝕嚴重現象,要求應無此類現象。
3.清除設備內腔的粉塵和雜物。
4.檢查接線腔和內部電器元件及連接線,要求應完好齊全,各連接插件接觸良好,各緊固件應齊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規程應一致。
5.檢查設備絕緣程度。水平放置兆歐表,表線一端接機殼金屬裸露處,另一端接機內接線柱,勻速搖動表柄,若讀數為無限大(∞),表明絕緣合格。
6.接通電源,對照電路原理圖測量電路中各點的電位,判斷故障點,排除故障。
第13條 通電測試各項性能指標的內容包括:
1.新開箱或檢修完畢的設備要通電烤機,經48小時通電後分三個階段進行調試:
(1)粗調。對設備的主要性能大致的調整和觀察。
(2)精調。對設備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調試、觀察和測試。
(3)檢驗。嚴格按照設備出廠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檢驗,如發現問題則按本工種前一條 的方法處理,通電要從問題處理完後重新開始計算。
2.烤機完畢,拆除電源等連接線,蓋上機蓋,作好記錄,入庫錄用。
(三)地麵傳輸電纜甫設與檢查
第14條 登高3米以上紮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並有專人監護,安全帶必須拴在確保人身安全的地方。
第15條 使用梯子時,梯子與地麵之間角度以60°為宜,在水泥地麵上用梯子要有防滑措施,梯腳挖坑或推牢,並設專人扶梯子,人字梯掛鉤必須掛牢。
第16條 2人同杆、同點工作時,先登者必須等另一人選好工作位置後,方準開始工作,同時要注意協調。
第17條 高空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須裝在工具袋內吊送,不準拋扔,杆下不準站人。
第18條 架設的傳輸電纜,如與原有高壓線交叉或鄰近,必須先將原有高壓線停電,並驗電、放電、接地、短路,為防止中途送電,必須掛臨時接地線後,方可進行架線作業。
第19條 雷雨大風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高空架線作業。
第20條 架設樓頂與樓頂之間的傳輸電纜,必須先測量樓與樓之間的距離,把傳輸電纜用紮線紮在鋼絲繩或鐵絲上,一頭在一樓頂固定好,然後另一頭用2台不低於1噸的手拉葫蘆,卡好扣環後循環上吊傳輸電纜,直至吊平拉直後,固定在另一樓頂上,手拉葫蘆必須固定在確保1噸以上的拉力固定點上。
第21要樓頂如無護欄,操作時工作人員必須拴好安全帶。
第22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露天部分電氣高空作業規定。
(四)井下安裝操作
第23條 設備搬運或安裝時要輕拿輕放,防止劇烈振動和衝擊。
第24條 敷設的電纜要與動力電纜保持0.3米以上的距離。固定電纜用吊鉤懸掛,非固定電纜用膠帶或其他柔性材料懸掛,懸掛點的間距為3米。
第25條 井下傳輸電纜在大巷敷設或檢查時如果有車輛行駛,敷設或檢查人員要躲到躲避硐中,嚴禁行車時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
第26條 在有架空線的大巷中敷設傳輸電纜時,要確保傳輸電纜與架空線有300~500毫米的距離,橫跨架空線時必須停掉架空線的電後,方準進行工作,嚴禁帶電作業。
第27條 在暗斜井架或檢查傳輸電纜時,要和管轄單位聯係好,並要慢慢下行敷設或檢查,並時刻留意腳下台階,以防地滑摔人。
第28條 在軌道上山(或下山)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時,首先要和下車場扒鉤工、上車場司機聯係好,明確不準提車或鬆車後,方準進入軌道上山(或下山)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嚴禁行車時工作。
第29條 所敷設的傳輸電纜要:
1.將所攜帶的盤好的電纜放在一個固定地點,慢慢放出,並設專人看管。
2.敷設人員要聽從統一指揮,嚴禁各行其事,傳輸電纜通過巷道頂底板危險區段時,要首先觀察頂部有無危險,無危險方準操作,否則暫停敷設。
3.巷道中敷設傳輸電纜時,要指派一人在前麵對所要敷設傳輸電纜放入電纜鉤中,以免敷設後和其他通訊線不能形成統一。
4.敷設電纜時要有適當的張弛度,要求以能在外力壓掛時自由墜落。電纜懸掛高度應在於礦車和運輸機的度,並位於人行道一側。
第30條 電纜之間、電纜與其他設備接處,必須使用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不得與水管或其他導體接觸。
第31條 吊掛完畢後,方可與原有的電纜進行連接。
第32條 電纜進線嘴連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徑和厚度要合適,電纜與密封圈之間不得包紮其他物品。電纜護套應伸入器壁內5~15毫米。線嘴壓線板對電纜的壓縮量不超過電纜外徑的10%。接線應整齊、無毛刺,芯線裸露處距長爪4或平墊圈不大手5毫米,腔內連線鬆緊適當,符合機電設備安裝邊線要求。
第33條 安裝分站時,嚴禁帶電作業,嚴禁帶電搬遷電或移動電器設備及電纜,並嚴格執行誰停電誰送電製度。
第34條 調試操作人員必須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井下電工失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35條 所停電的高壓開關饋電處,必須派專人看管,並掛上“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的標誌牌。
第36條 停電範圍影響到其他單位的,要取得聯係,做好協調協作工作。
第37條 處理分站高壓側時,嚴禁一人單獨作業。
第38條 安裝斷電控製係統時,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
第39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製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第40條 傳感器在安裝時,必須用梯子或木馬,並扶牢後,再上人安裝。具體安裝位置:距頂大於或等於20厘米,距幫大於或等於30厘米。若巷道中有帶式輸送機或刮板輸送機時,必須和所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聯係安裝時間,安裝時必須和帶式輸送機或刮板輸送司機聯係好,停下運輸機後,不安裝完畢不準開機。嚴禁在輸送機運轉中安裝傳感器。拆除傳感器時也應遵守本規定。
第41條 傳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設位置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69條 等規定。安裝完畢,在詳細檢查所用接、確認合格無誤後,方可送電。井下分站預熱15分鍾後進行調整,一切功能正常後,接入報警和斷電器控製並檢驗其可靠性,然後與井上聯機並檢驗調整跟蹤精度。
第42條 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69條規定。
第43條 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無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製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礦調度室,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五)井下維護操作
第44條 每7天對監測設備進行一次調試校正。
第45條 在給傳感器關氣前,應先觀察設備的運行情況,檢查設備的基本工作條 件,應反複校正報警點和斷電點。
第46條 送氣前要進行跟蹤校正,應在與井上取得聯係後,用偏調法在測量程內從小到大,從大到小複偏調幾次,盡量減小跟蹤誤差。
第47條 先用空氣氣樣至設備校零,再通入校準氣樣校正精度,鎖好各電位器。給傳感器送氣時,要用氣休流量計控製氣流速度,保證送氣平穩。
第48條 定期更換傳感器裏的防塵裝置,清掃氣室內的汙物。當載化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時,如調正粗度電位器,其測量指示值仍低於實際的甲烷濃度值,傳感器要上井檢修。
第49條 設備在井下運行半年後,要上井進行全麵檢修。
(六)便攜式儀器的維護操作
第50條 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對儀器進行充電。
第51條 每隔7天對儀器的零點、精度、報警點進行一次調校。
第52條 檢查儀器的完好性,確保儀器正常。
四、特殊操作
第53條 排除故障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應首先檢查設備電源是否有電。
2.可用替換電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
3.應1人工作1人監護。嚴禁帶電作業。並認真填寫故障處理記錄表。
第54條 瓦斯斷電儀投入正常使用後,嚴禁隨意進行試驗若需試驗必須有試驗報告與所斷電範圍的單位管理人員協商好,方準進行試驗。
第55條 斷電試驗完畢後,要等所斷電範圍內電源全部恢複正常時,試驗人員方準離開現場。
第56條 分站出現故障,處理不了的要及時更換。
五、收尾工作
第57條 安裝好後,嚴格按照質量標準、防爆標準進行檢查,確定無誤後方準收工。
第58條 做好記錄,彙報工作進展情況。
第59條 做好交接班的有關事項。

瓦期檢測儀檢修工
一、操作準備
第1條 清理好工作期間,準備好各種工具。
第2條 將瓦斯檢測儀進行表麵擦拭。
二、操作順序
第3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儀器→修量儀器→修理後檢查。
三、正常操作
第4條 日常的檢查應包括如下內容;
1.檢查瓦斯檢測儀的皮套、吸收管和附加吸收管、吸氣球、電池護蓋、目鏡罩組、調微手輪護蓋等部件是否齊全完好,缺少部件應及時補齊。
2.吸收管(短管)、附加吸收管(長管)內裝的氯化鈣或矽膠、鈉石灰藥品顆粒直徑一般應為3~5毫米,裝填充足,兩端用脫指棉充實,螺紋蓋有膠墊,並緊固好,發現三分之一的鈉石灰藥品變色,應立即更換。
3.氣密性檢查:分別檢查吸氣球組和儀器本身的氣密性。
4.檢查幹涉條 紋的清晰度和精度:幹涉條 紋應該黑、細、亮,視場足夠。
5.檢查測微組部分:將第一根黑紋對準分劃板1%的刻度上,這時測微組刻度盤0位線與指示板標線相對,轉動測微手輪,使刻度盤轉一周,第一根黑紋應從分劃板1%刻度移到0刻度上,否則應該修量校正。
第5條 對需要修理的瓦期檢側儀,按照下列順序進行維修操作:
1.吸氣球組的維修:不吸氣的一般原因是閥門芯子進入粉塵、髒物或老化、破裂、有砂眼等。不氣密一般是發生破裂等,需根據情況及時更換。
2.氣室的維修;要求氣室不漏氣、不串氣,內表麵呈黑色。清洗氣定時要注意:平麵玻璃要加熱後垂直取下,麵向氣室的表麵要做標記;氣室腔和彎管要清洗幹淨;包角螺釘、氣室外表要擦拭幹淨;膠粘平麵玻璃時,用膠適量,裝上膠管後要進行氣密性檢查。
3.測微組的維修:測微組要求清潔、轉動靈活。清理時可以采用毛刷掃除灰塵,再用藥棉擦拭刻度盤、放大鏡、螺杆、螺套、齒輪、輪軸等。檢查電源插頭與插座是否接觸良好。
4.調微組的維修:要檢查螺杆與連接座配合是否緊密柔和,維修時要進行清洗,要檢查固定連接座的螺釘是否鬆動。
5.目鏡組的維修:目鏡組的保護玻璃劃傷嚴重玻璃破碎時應更換新的。在旋轉保護玻璃座時,視場裏如果有不動的圈、點,說明分劃板太髒。如果分劃板上麵髒,可用竹簽包上脫脂棉往一個方向擦拭,如果分劃板下麵髒,可用竹簽包上脫脂棉從中心向外擦拭。
6.盤形管組的維修:盤形管要求通氣性和氣密性良好將吸氣球一端與盤形管連接上,壓扁吸氣球,當吸氣球在10秒內鼓飽,則認為通氣性良好;用水柱計校驗,1分鍾內水柱不下降,則認為氣密性良好。
7.瓦斯檢測儀內部的清潔;未安裝目鏡組、氣室組前,必須對瓦斯檢測儀內部進行清潔,在目鏡的觀察孔洞中觀察,應看不到圈、點、道、塵、絮擦痕等。
8.幹涉條 紋故障排除:幹涉條 紋模糊的主要原因是照明組接觸不良、燈泡位置不正、電池接觸不良、電開關不靈敏、聚光鏡焦距或角度不合格、反射棱鏡後麵或折光棱鏡表麵髒、物鐿焦距不合適等。幹涉條 紋彎曲的主要原因是反射棱鏡位移、燈泡變位、分劃板不在幹涉中央,可以調節反射棱鏡的位置來消除。幹涉條 紋完全消失的主要的原因是氣室太髒,平麵鏡、反射棱鏡、折光棱鏡位移,聚光鏡光柵變位等。
9.儀器拆裝順序:皮套、測微組、吸收管組、目鏡罩組、調微護蓋組、側蓋、盤形管組、氣室組、聚光鏡組、反射棱鏡組、物鏡組、測微玻璃組、折光棱鏡組、目鏡組、調微螺杆組、開關座、照明裝置組、瓦斯進出氣嘴組。
10.拆卸中平麵鏡一般要保持不動。
11.安裝順序應逆向進行。
12.幹涉條 紋調整好以後,再拆下平麵鏡進行擦拭,擦拭幹淨安裝完成以後,再通過平麵鏡對幹涉條 紋進行一一步調整。
13.電路的修量應注意燈泡的選擇、電路各連接點和觸電點的導電性、電源插頭和插座接觸、連接片焊接的狀況。
14.各鏡片組在修理要注意:擦拭鏡片要在桌麵上進行,防止墜落損壞;拿鏡片時應持毛麵,手指不準接觸拋光麵,不允許兩鏡片相互磁擊、重疊;擦拭鏡片的溶劑應有很好的溶解力而又不產生附著物;鏡片組底座禁止銼磨,幹涉條 紋寬窄不合適,可以通過對鏡片組底座墊錫鉑紙來解決。
15.裝配氣室注意檢查光路是否正確,裝上後要視場寬敞、條 紋清晰,無擋光、幹涉條 紋彎曲、變虛現象,排創除雜光。
16.調節測微玻璃組的位置,使刻度盤一周與分劃板1%的刻度相一致,不一致時要反複調整測微組,使其一致。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
一、操作準備
第1條 保持室內清潔、明亮、幹燥、準備好常用工具、儀表、材料及工作台。
第2條 對便攜式瓦斯報警儀進行表麵清潔,除去粘有的煤塵等雜物。
二、操作順序
第3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維修:儀器檢查——故障排除——修理——標定——登記備檢。
發放:儀器檢查——按規定發放——回收——檢查——存放——登記。
三、正常操作
(一)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發放
第4條 發放前,先開開關預熱15分鍾後,顯示器為零,若有偏差,可以調整電位器給予校正,使其指示為零,若有偏差,可以調整電位器給予校正,使其指示為零。
第5條 發放前必須進行電壓檢查。如顯示欠壓或電池電壓不足,要重新充電。電池電壓不足時,不準投入使用。
第6條 對維修的儀器各部分的要查,應按照“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查維修”部分進行操作。
第7條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必須配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人員,發放儀器,不得借故不發。按牌發儀器,進行登記,發完後將儀器牌掛對相應位置。
第8條 交回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時,發放人員應將斯其儀器牌還給使用人。
第9條 對收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應檢查、維護,使其符合國標GB3836—1983《爆炸性能環境用防爆電器設備》所規定的要求。還要使儀器幹淨,外觀完好、結構完整、附件齊全,各調節旋鈕能正常調節,電源開關應靈活,顯示部分應有相應顯示,動作部件應能正常動作。
第10條 對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及時充電。
第11條 對當班使用並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因故未檢查完的,在交班時要交代清楚。下一班檢查。
第12條 對當班使用、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信進行登記。
第13條 對當班使用未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及時彙報,查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二)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維修、檢查、標定
第14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細致檢查,根據先簡後繁、先外後內的原則,壓縮分析故障的部位,再用測量電壓、電阻、電流的方法,找出故障點。
第15條 清理傳感器網上的煤塵時,可用毛刷去塵,不準用濕布,以免損壞催化元件。
第16條 充電回路的常見故障和排除方法有:
1、電源開關接觸不良,充電二極管損壞時,需要換新件。
2、連接線繼線時,焊接連接線。
3、放電時間不足8小時、有短路時,維修電路。
第17條 穩壓電路有元件壞,更換新品。
第18條 傳感電橋的常見故障排除方法:開機顯示小數點或負極性點,黑白元件壞,更換新品。
第19條 通甲烷標準氣體顯示值為負,黑白元件焊反,重新焊接。顯示數字不穩A/D轉換元件時須關機,防止損壞集成塊。
第20條 維修過的儀器,必須重新進行檢定,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21條 零點校準:接通電源,讓儀器穩定後用清潔空氣調準儀器零點。
第22條 示值校準:將1.0%的烷標準氣體,按儀器規定的流量流入儀器,標校3次,使儀器示值與標準氣體一致。
第23條 基本誤差檢定:分別通入1.0%、3.0%的甲烷標準氣體,讀取儀器示值,應分別不超過±0.1%、±0.3%。
第24條 用3.0%的甲烷標準氣體,檢定儀器的漂移,應不超過±0.2%。
第25條 用3.0%甲烷標準氣體檢定儀器的響應時間,吸入時間不超過10秒,擴散時間不超過30秒。
第26條 用1.5%的甲烷標準氣體檢定儀器的報警誤差,報警設定值與報警時的示值之差應不超過±0.1%。
第27條 報警強度及信號檢定,報警聲級度不小於75分貝,光信號在黑暗中20米處應清晰可見。
第28條 位置誤差,儀器在正常位置與位置變動後的零值誤差應不超過±0.1%。
四、特殊操作
第29條 維修過程中,如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停止維修,待處理正常後,再進行工作。
第30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檢定應按國家計量JJC678—1996(崔化燃燒式甲烷測定器檢定規程)的要求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31條 檢定條 件:環境溫度15~35℃,相對濕度小於85%,大氣壓力86~106千帕,周圍無影響檢測的幹擾氣體。
第32條 外觀及通電檢查,儀器上觀完好,結構完整,附件齊全,連接可靠,電源電壓符合儀器工作要求,並有欠壓指示燈,儀器各調節旋鈕應能正常調節,儀器測量值的指示器應清晰無缺陷。
第33條 儀器校準:檢定前,被檢儀器,檢定用甲烷標準氣體及配套設備應在同等條 個下放置12小時左右。
第34條 檢定合格的儀器發給檢定證書,不合格的儀器發給檢定結果通知收,並注明不合格項目,檢定數據應記入原始記錄內,保存期2年,儀器的檢定周期不得超過1年。
五、收尾工作
第35條 做好交接班工作,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台賬要清楚。

消防、滅火工
一、操作準備
第1條 帶齊、檢查所用各類器具,保持完好。
第2條 不習、常年滅火任務,熟悉消防器材放地點。
二、操作順序
第3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器具——按措施滅火——栓查滅火效果——記錄。
三、正常操作
(一)直接滅火法
第4條 當火源位於人員可以直接到達的地區、火災初期以及火災周邊無瓦斯等氣體積聚時,可以選擇采用直接滅火法。
第5條 首先進行瓦斯等氣體的檢查,符合《煤礦安全規程》
規定後,方可按計劃實施滅火。滅火過程中要隨時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情況,不適宜工作時,應將全部人員撤出。
第6條 需要臨時去護的蒼道,如果需要使用坑木,應預先用水濕透後再進行支護工作。
第7條 直接滅火前要檢查水路,保證充足、可靠的水量。
第8條 挖除火源前要備足填充、覆蓋材料,同時要保證能將清控出的燃燒物及時運走。
第9條 計劃好排風路線,並檢查確保暢通,並做好其他準備工作。
第10條 直接滅火法的操作,應:
1、用滅火器材外向裏,逐步縮小火區範圍。
2、在挖除火源以前,先用大量的壓力水向火源射,噴射時由外向內、控製水量、水壓等,防止發生水煤氣爆炸。再用物鎬或耙子將燃燒物體扒出。
3、待火勢熄滅後、火源範圍小且能直接到達,可燃物溫度巳降至70℃以下,且無複燃或引燃其他物質的铖險時,挖除火源。
4、挖除火源這一工作要由礦山救護隊來擔任,部分消防滅火工可配合作業。
5、扒出餘火,並運出井外。
6、挖除火源後形成的空洞,要用不燃性材料(砂、黃土、矸石等)填實。填實時要注意頂板情況,嚴禁冒7、挖除的範圍要超過發熱的煤炭以外1~2米深、進入煤體溫度不超過40℃的地方。
8、各類滅火器材的使用,要嚴格按照說明書進行。
第11條 用水滅火法時,要在火源的上風側和下風側設置水慕,進行降溫、除毒氣。
第12條 挖除煤炭需要爆破時,除了需要遵照“爆破工”操作規程外,還要對炮眼采取注不降溫的措施,使炮眼采取注水降溫的措施,使炮眼溫度降至40℃以下。
第13條 直接滅時,不得用水撲滅帶電的電氣設備和油料火災。
(二)隔絕滅火法
第14條 采用直接滅火法無效或火區麵積較大時,可以采用隔絕滅火法。在進行構築防火牆時有3種方法:
1、先進後回法,即先封閉進風側,然後封閉回風側。利於接近火源,實施直接滅火。
(1)在進風側新風流中,構築臨時密閉,遮斷風流,控製火勢。
(2)在回風側構築臨時密閉。
(3)在臨時密閉外麵,構築永久防火牆(進、回風側)。
2、先回後進法,即先封閉回風側,然後封閉進風側。利於防止02manbetx.com 蔓延。
3、進回風兩側同時封閉法。利於防止瓦斯爆炸。
第15條 構築防火牆時,要注意:
1、合理選擇封閉的位置,要盡可能靠近火源位置,封閉區不得存在漏風口。
2、加強火區氣體成分的檢測,正確判斷瓦斯爆炸的危險程度。
3、使用防爆防火牆,施工時邊通風、邊檢測、邊砌築,迅速封口,迅速撤離人員。
(三)聯合滅火法
第16條 構築防火牆後;:婆根據滅火措施,實施打鑽、注氮、灌漿、泡沫滅火、注凝膠等其他工序。采取多種手段,聯合滅火。
第17條 采用灌漿滅火時,其打鑽、灌漿等的操作,可以參考“鑽工”、“灌漿工”的操作規程,按照滅火安全措施執行。
第18條 采用灌漿滅火時,對火源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澆灌”方式。
第19條 注氮(液氮或氣體氮)滅火時,應:
1.檢查管路和周邊環境情況,管路無泄漏、安全時方可實施向火區注氮。
2.接好管路,打開開關(閥門),向防火牆內壓注。
3.按照滅火措施設計的注氮量進行操作。
4.注氮過程中,要加強進回風附近的氣體成分檢測。判斷是否漏氮,其他有害氣體是否超標。如果進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5%時,要停止注氮。
5.注氮地點要安設電話,及時向調度室彙報。
6.注氮施工區,應設置警示牌,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7.注氮時,要經常檢測注氮區內氮氣濃度,保證注氮效果。
第20條 采用均壓滅火時,通過調整封閉火區進回風側的壓差,使之趨於最小,減少漏風。
第21條 采用均壓滅火時,應按照均壓滅火的設計,調整風路係統、設置調壓氣室或安設調壓風機。
四、收尾工作
第22條 檢查滅火後的效果以及防火牆的質量。
第23條 清理現場,保持整潔。

灑水滅塵工
一、操作準備
第1條 灑水滅塵工刷白巷道前,遮蓋好附近的機電設備、管線和風筒。
第2條 下井前應準備好所用工具和器材。
二、操作順序
第3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水池一水管一裝置)一灑水滅塵。
三、正常操作
第4條 安裝管路時,應按照“管路工”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5條 按行走路線,首先對井上(下)的防塵水池水量、水質進行檢查。
第6條 對井下各淨化水幕、噴霧裝置進行檢查。
第7條 對巷道的積塵情況進行檢查,如果需要清理,要采取措施進行清理(按照衝刷巷道積塵和刷白巷道的操作方法進行操作)。
第8條 對各作業地點的防塵設施(水幕、爆破噴霧等)以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9條 采掘工作麵的灑水滅塵工作應指定專人從事或由采掘工兼任。具體要求是:
1.采掘工作麵機組均要按規定設內外噴霧裝置和架間噴霧裝置,並確保正常使用,發現不正常要及時進行修理。
2.在放炮和機組割煤過程中,必須打開水幕淨化風流。
3.炮采工作麵和掘進工作麵,放炮前後必須灑水滅塵。
4.炮采工作麵(掘進麵)堅持使用水炮泥和濕式鑽眼法。
5.炮采工作麵(掘進麵)堅持使用爆破噴霧裝置,確保放炮時產生的爆生粉塵得到有效控製。
第10條 衝刷巷道積塵和刷白巷道操作如下:
1.衝刷、刷白巷道的人員,要穿雨衣、戴口罩、戴防護眼鏡和絕緣手套、靴等進行工作。
2.巷道刷白前,應先將巷道積塵衝刷幹淨。
3.衝刷或刷白運輸巷道時,應事先與運輸調度聯係,並在衝刷地點裏外分別設崗,觀察行人和車輛,當人員或車輛通過時,停止衝刷。
4.衝刷或刷白架線電機車巷道時,應事先與有關部門聯係,切斷架線電源,並掛上“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停電牌,然後再開始工作。使用刷白衝刷機工作時,則無須停電。
5.衝刷和刷白工作要順著風流進行。
第11條 按照規定時間對巷道進行衝刷和刷白。
四、特殊操作
第12條 如果發現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環節,需要及時彙報並進行處理。
第13條 發現作業地點的粉塵濃度超標時,可以要求停止作業,采取措施後方可恢複生產。
五、收尾工作
第14條 交接班:對存在的問題要當麵交代清楚。

井下鑽探工
一、操作準備
第1條 下井前認真了解設計和施工的要求。
第2條 根據工作安排,準備、檢查、帶足本班所需的工具、材料等。
第3條 設備的運輸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鑽機在車盤上必須捆綁結實,不得超長、超寬、超高、超重,並符合井下運輸的有關規定。拆下的螺釘等零件,要用有蓋的箱子裝好。容易丟失的零件,由鑽工自帶,不得裝車。
2.運送超長管材時,必須遵守有關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3.井下人工搬運設備時,要用繩子係牢,並要輕抬輕放,有專人統一指揮,起落行動一致。
第4條 設備的安裝必須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1.安裝前要檢查、整修設備,並檢查加固鑽場及其周圍支架,防止冒頂片幫;清理各種髒雜物,挖好清水池和疏水溝。
2.鑽機立軸對準鑽孔位置,擺正鑽機架,機座與地梁木之間用螺栓連接,固定於基台木上。基台木要安放牢固、平穩,用水泥打基礎,並用底固螺絲固定或臥入底板,四角打上壓柱及戧柱固定。使用木柱時,直徑不小於18厘米。
3.機身安放平穩,上緊底固螺絲。各種電氣設備必須防爆,機械傳動部分要安裝防護欄、保護罩。
4.電器設備的安裝,必須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規定。
5.在上山施工斜孔時,需支設密集支柱,防止鑽機下滑。
6.準備好各種材料、配件、備用工具,擺放要整齊有序。
7.調試鑽機。檢查鑽機各傳動部分運轉是否正常,開關啟閉是否靈活可靠,各種零部件及鑽具是否齊全、,合格。發現不符合規定者,必須進行處理或更換。
8.施工前要具備自然泄水條件。
第5條 MK係列全液壓鑽機的操作方法:
(1)油馬達回轉操作:手把向前推,回轉器正轉;手把向後拉,回轉器反轉;中間位停止;
(2)卡盤、夾持器的操作:手把向前推,夾持器鬆開(卡盤卡緊);手把向後拉,卡盤鬆開(夾持器卡緊);手把在中間位置時,卡盤、夾持器均卡緊;
(3)給進、起拔操作手把:向前推,回轉器前進,即給進;手把向後拉,回轉器後退,即拔起;手把在中間位置時,回轉器浮動,此時可裝卸鑽杆;
(4)操縱截止閥手把,可以接通或關閉夾持器的油路。手把處於水平位置時油路接通;手把處於垂直位置時油路關閉,夾持器處於鬆開位置;
(5)操縱增壓調節手輪,可調節係統的輔加壓力。順時針旋轉手輪時,係統壓力提高;
(6)操縱給進壓力調節手輪,可改變給進壓力。順時針方向旋轉時,給進壓力增加;反時針方向旋轉時,給進壓力減小。
第6條 安裝鑽杆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鑽杆應不堵塞、不彎曲、絲口未磨損,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接鑽杆時要對準絲口,避免歪斜和漏水。
3.卸鑽頭時,應嚴防管鉗夾傷硬質合金片:夾扁鑽頭和岩芯管。
4.裝鑽杆時,必須一根接一根依次安裝。
第7條 井下鑽場必須具有下列安全設施和條件:
1.在上山工作麵或獨頭巷道探水時,應有安全躲避硐室及安全撤離措施。
2.有照明及專用電話。
3.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時,鑽場的動力設備應與風機實現風電閉鎖。
第8條 開鑽前的準備工作:
1.檢查有害氣體含量。當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時,不得開鑽。
2.工作人員進入鑽場必須首先檢查鑽場及其周圍的安全狀況,如防水、防火、通風設施等,如有不安全因素,不得開鑽。
3.檢查機械設備安裝質量及安全設施情況,經試車合格後,方可開鑽。
二、鑽探操作
第9條 打鑽時要做到:
1.按地質技術人員所標定的孔位及施工措施中規定的方位、角度和鑽孔防斜措施施工,不經地質技術人員同意,不得擅自改動。
2.鑽探工人穿戴要整齊、利落,衣襟、袖口、褲腳必須束緊。
3.啟閉開關時,注意力要集中,做到手不離按鈕,眼不離鑽機,隨時觀察和聽從司機命令,準確、及時、迅速地啟動和關閉開關。
4.禁止用手、腳直接製動機械運轉部分;禁止將工具和其他物品放在鑽機、水泵、電機保護罩上。
5.扶把時,要站在立軸和手把一側,不得緊靠鑽機;鑽機後麵和前麵的給進手把活動範圍內,不準站人,防止高壓水將鑽具頂出傷人或給進手把翻起打傷人;給壓要均勻,根據孔內情況及時調整鑽法及壓力。
6.采用清水鑽進時,要保證有足夠的水量,不準打幹鑽;為防止埋鑽,鑽具下至距孔底1~2米時,立即開泵送水,見返水後,才能鑽進。
7.鑽進過程中,一旦發現“見軟”、“見空”、“見水”和變層,要立即停鑽,丈量殘尺並記錄其深度。
8.若發現孔內湧水時,應測定水壓、水量。
9.若發現煤岩鬆動、片幫、來壓、見水或孔內水量、水壓突然加大或頂鑽時,必須立即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杆,不得直對或任意跨越鑽杆,迅速向有關部門彙報,並派人監視水情。
10.透老空後,需經瓦檢員檢查有無有害氣體溢出,並嚴格按作業規程要求對鑽孔進行處理。
第10條 下置孔口管:
1.套管要下在堅硬完整的岩層中,套管下置深度、固結方法及耐壓試驗,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2.止水套管的接頭必須用棉絲、鉛油嚴加密封,防止漏水。
3.下套管遇阻時,禁止猛墩套管。
4.套管固結後,必須進行耐壓試驗。試驗時間不少於30分鍾,以套管不鬆動、不漏水為合格,然後安裝止水閘閥。揭露高壓水的鑽孔,還要裝好防噴裝置,方可鑽進。
第11條 下鑽具時要按下列要求施工:
1.提鑽前,準確丈量機上餘尺,認真檢查升降機的製動裝置、離合裝置、提引裝置以及擰卸工具是否安全完好,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下鑽前,除上述檢查外,還要認真檢查鑽具接頭、接箍、絲扣加工是否合格,鑽杆有無彎曲、磨損等。凡鑽杆直徑單邊磨損達2毫米,或均勻磨損達3毫米,每米彎曲超過3厘米及各種鑽具有微小裂隙,絲扣嚴重磨損、鬆動或其他明顯變形時,均不得下入孔內。
2,在提、下鑽具的過程中,操縱升降機人員必須與其他崗位工人緊密配合,互相關照。操作要輕而穩,不得猛刹、猛放,不得超負荷作業,不得用手腳去扶摸鋼絲繩。其他人員要注意鑽具起落,在完成摘掛作業後,必須站在鑽具起落範圍以外。岩芯管提出孔口後,應立即蓋好孔口,不準用手探摸、伸頭觀看管內岩芯。
3.孔口人員抽插墊叉時,禁止手扶墊叉底麵或用腳勾墊叉。
4.升降鑽具時,必須使用墊叉,禁止用管鉗、鏈鉗代替。
5.及時準確全麵地記錄各種數據,包括加尺、殘尺、孔深、分層厚度、湧漏水情況、岩芯采取率、套管下置深度、耐壓試驗數據、班報表等。提出的岩芯必須清洗幹淨並編號,按序次擺放在岩心箱中。
第12條 砂漿封孔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砂漿封孔需下套管,套管可采用鋼管或外端用鋼管裏端用塑料管,煤層注水孔的套管也可采用鋼絲編製的高壓膠管。
2.封孔部分需擴孔,孔徑一般不小於100毫米。煤層注水鑽孔封孔深度一般應大於5米。
3.封孔時先把套管牢固地固定在鑽孔內。固定方法可采用木塞或在套管上纏麻絲、海帶等方法。套管一般要露出孔口10~15厘米。
4.套管下入鑽孔後,可用人工或用封孔注射器、泥漿泵,將按規定配製好的水泥砂漿送入管套壁外的鑽孔內。
5.人工送砂漿封孔,要邊送砂漿邊用力搗實;用泵送砂漿封孔時,灌漿管要固定於鑽孔內,孔口要密封,工作結束時要用水把泵內砂漿清洗幹淨。
第13條 封孔器封孔時的注意事項如下:
1.封孔器應完好。
2.仰角鑽孔裝封孔器時,操作人員不得正對封孔器,以防封孔器下滑傷人。
3.安裝封孔器時,一人用管鉗固定封孔器外套,另一人用管鉗擰緊絲扣;連接氣門與支管時,必須把支管總氣門關閉。
4.使用液壓或機械加壓封孔器時,給壓要均勻,應先小後大,速度不要太快,待封孔器外壁與鑽孔壁接觸後再加壓。
第14條 防止出現導水鑽孔的措施
1.各類鑽探孔達到勘探目的後,應立即全孔封閉,包括四係潛水含水層以下各含水層組。
2.為了防止水沙分離或粘土稀釋流失,封孔不能用水泥砂漿或粘土,要用高標號純水泥。
3,嚴重漏水段,應先下木塞止水,然後注漿,防止水泥漿在初凝前流失。
4.要按照封孔設計,進行分段封孔並分段提取固結的水泥漿樣品,實際檢查封孔的深度和質量,由上而下邊檢查邊封閉,作好記錄。
5.需要長期保留的觀測孔、供水孔或其他專用工程孔必須下好止水隔離套管。
6.已下套管的各類鑽孔,不用之前,也應按1、2、3條 的要求封孔。
7.所有鑽孔的孔口均應留設標誌,一旦需要時,便於采取措施。
三、鑽孔防斜操作
第15條 在打垂直孔時,首先下好孔口套管,其長度4米左右。孔口套管中心必須與鑽機立軸、天輪中心線一致。孔口管上下端必須用砂漿封閉。
第16條 在易斜或急傾斜地層中鑽進,應以環狀平底鑽頭為主,以粗徑加重鑽具為導向管。粗徑鑽具長度應大於20米,鑽具與鑽孔的環狀間隙應小於5毫米。
第17條 在鑽進中遇有老窯、溶洞、縱向發育的岩層時,應加長粗徑鑽具。
第18條 軟硬岩石互層時,要減小孔底壓力,待鑽頭全部進入下層岩石時,再正常壓力鑽進。
四、特殊操作
(一)探放水操作
第19條 在接近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進行探放水時,必須根據編製的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措施規定的方位、角度、孔深等進行施工,不經技術人員同意不得擅自改動。
第20條 在采掘工作麵探放水時,遇到下列情況,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經技術人員確定的探水線進行探放水操作:
1.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2.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3.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4.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連通的斷裂構造帶時。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時。
6.接近有水的灌漿區時。
7.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區時。
第21條 煤係底層有強承壓含水層並有突水危險的工作麵,在開采前進行探放水,必須嚴格按編製的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措施施工。
第22條 安裝鑽機探水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加強鑽場前、後10米範圍內的巷道支護,並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欄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鑽孔位於巷道低窪處時,必須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3.在打鑽地點或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4.測量和探放水人員必須親臨現場,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放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鑽孔數目。
第23條 預計水壓較大的地區,探水鑽進前,安設探放水鑽孔孔口管及其固定的方法必須符合設計的要求。
第24條 操作鑽機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打開立軸箱時,橫、立軸齒輪應加防護罩。合立軸時,應待齒輪停止轉動後進行。
2.禁止用手和腳直接製動機械的運轉部件。
3.操作高壓電器時,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腳踏絕緣墊。.
4.在探放水鑽機後麵和前麵的給進手把活動範圍內,不準站人,防止高壓水將鑽具頂出傷人或給進手把翻起傷人。
第25條 下置的孔口管,必須進行耐壓試驗,達到設計壓力,安裝閘閥後,方準繼續鑽進。
第26條 鑽孔內水壓過大時,應采取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27條 在鑽進中,一旦發現“見軟”、“見空”、“見水”和變層,要立即停鑽,丈量殘尺並記錄其深度。
第28條 在鑽進中,若發現孔內湧水時,應測定水位(壓)和耗水、湧水量。
第29條 鑽進時,發現煤岩鬆軟、片幫、來壓或鑽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鑽等異狀時,必須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杆,現場負責人員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並派人監測水情。如果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然後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30條 探放老空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老空積水區高於探放水點位置時,隻準用鑽機探放水。
2.放水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並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
3.鑽孔放水前,必要估計放水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製放水量。
4.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鑽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水壓,做好記錄。
5.若水量突然變化,必須及時處理,並立即報告調度室。
第31條 透老空後,如孔內無水流出,經瓦斯檢查員檢查有有害氣體湧出時,必須立即停止鑽進,用木塞黃泥封閉。
第32條 疏通鑽孔時,操作人員不準直對鑽杆站立操作。
第33條 探放老空水鑽孔接近老空,預計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湧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員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
程)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礦調度室及時處理。
(二)探放氣體操作
第34條 探放氣體的采掘工作麵,必須加強附近巷道支護,嚴禁空頂作業。
第35條 施工地點必須保持通風良好。在局部通風機供風地點施工,風筒必須跟到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所在單位安排專人進行管理,杜絕無計劃停電停風。
第36條 施工地點必須安設專用電話。
第37條 施工地點必須有瓦斯檢查員或礦山救護隊員監護,否則嚴禁施工。
第38條 探放氣體時,必須思想集中,邊鑽進邊觀察孔內變化,發現異常及時停鑽處理。
第39條 鑽孔透采空區發現有害氣體噴出時,要停鑽加強通風,並用黃泥封孔,同時向礦有關部門彙報。
第40條 鑽瓦斯抽放孔、防突孔出現瓦斯急劇增大、頂鑽杆等現象時,要立且p停鑽,按規定及時采取措施。
第41條 鑽孔打到設計位置時,必須檢查孔內氣體含量,確定無溢出後,方可拔出鑽杆。
五、收尾工作
第42條 鑽孔結束後應清理鑽機等設備,主要應做到:
1.所有液壓油缸的活塞杆縮回缸內,不能縮回的活塞杆應用油紙包好,以防劃傷。
2.卸開的油管接口處必須用堵頭堵住,嚴防汙物進入管內。
3.不需拆下的鑽機油管,應堵好管口並牢固盤紮在運輸鑽
機的平車上,嚴禁在運輸過程中鬆散、損壞。拆下的油管應在堵好管口並經盤紮或捆綁後裝入箱內。
4.排除冷卻器中的全部冷卻水。
5.將清點後的鑽機零部件、工具及配套設備等裝箱,不能裝箱的大件也應捆紮好,不得丟失任何器件。
第43條 鑽孔竣工後,應做好各種善後處理工作。其中包括:鑽機的撤除、搬遷、檢修、存放;鑽杆及接頭、接箍的更換;鑽孔質量驗收和封孔;場地中髒雜物的清理及有關資料的移交等。
第44條 鑽孔資料的整理,每個班都必須填寫班報,包括鑽孔角度、進尺、套管下置深度、岩芯采集、設備運轉、鑽程記錄、作業時間、交接班記錄等原始資料。記錄要真實反映生產情況,做到全麵、準確、詳細和整潔。記錄需經當班班長審核並簽字。
第45條 鑽機應經常清掃擦洗、保養,以防鏽蝕。長時間不用時,須在清潔後將運動部位塗以黃油包好。
第46條 鑽機工作500小時以上時(或者在階段工程之間),必須升井按使用說明書要求進行檢修;需要更換備件時,司機應提出名稱、型號、數量報請有關部門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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