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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員工辭職索經濟補償 法院最終調解了結

作者:鄒才華 2011-10-18 20:45 來源:光明網

光明網訊(通訊員 鄒才華 徐朝飛) 一煤礦副礦長,自願申請離職後,向礦方要求支付經濟補償未果。經勞動爭議仲裁後,其又以仲裁裁決確定的補償金額過低為由不服裁決並訴至法院,終在訴訟中與廠方達成了經濟補償調解協議。
2008年11月6日,原告冉樹全到被告鎮雄能源公司雄洞煤礦工作,任安全生產副礦長。其在2010年度月平均工資為5339元。2010年8月11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期限至2011年8月11日止、月工資850元。2011年1月11日,原告申請離職。後於同年5月15日以被告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為由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鎮雄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裁決由被告鎮雄能源公司付給原告經濟補償金1875元。原告不服,認為其工作期間月工資係7250元,其以仲裁裁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支付經濟賠償金等費用共103937.50元。

審理中被告方認為,原告到其公司雄洞煤礦安全生產副礦長,合同約定月工資為750元。原告是自願辭職,廠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也未違反合同約定,不應支付原告任何費用。經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由被告鎮雄能源公司一次性補償原告53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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