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監局關於轉發《安徽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辦法》的通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煤礦管理部門、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或停產整頓。
第八十一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至第五款、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煤礦管理部門、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或停產整頓。
第八十二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煤礦管理部門、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施工或停產整頓,並處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並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9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未改正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八十三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由煤礦管理部門、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由煤礦管理部門、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五條 煤礦企業未按本辦法要求落實瓦斯治理措施以及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的,由煤礦管理部門、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八十六條 對突出煤層和礦井鑒定的機構,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評估或鑒定結論的,由鑒定機構資質管理部門取消鑒定資質;由鑒定機構提供虛假鑒定結論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對其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 煤礦企業拒不執行煤礦管理部門、或者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給予警告,對煤礦企業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第八十八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組織調查處理,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