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監局關於轉發《安徽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辦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2011-10-18 20:49
來源:煤監總局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中的“煤礦企業批準”,國有重點煤礦由淮南、淮北、皖北、國投新集四大煤礦企業批準;其他煤礦由市煤礦管理部門批準。
本辦法中的“突出”,是煤與瓦斯突出的簡稱。
第九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安徽省構建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實施辦法》(皖政辦秘〔2008〕76號)、安徽省經濟委員會與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發布的《安徽省煤礦瓦斯治理規定》(皖經煤炭〔2007〕198號)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相關條款在我省煤礦執行的說明》(皖煤安監辦〔2009〕1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