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監局關於轉發《安徽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辦法》的通知
第二章 瓦斯防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煤炭企業要繼續堅持“科技、投入、管理、培訓”並重、“時間、空間”保障的瓦斯治理措施,把瓦斯綜合治理和利用納入日常安全生產工作中。
高瓦斯及突出礦井要按規定編製區域性瓦斯治理技術方案,並按管理權限報煤礦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
煤礦企業要製定瓦斯治理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煤礦要製定保護層開采計劃和“一礦一策”、“一麵一策”、瓦斯抽采利用工程、瓦斯抽采利用量等瓦斯治理利用年度計劃,並嚴格落實。
第五條 煤礦要合理安排生產布局、采掘接替,做到合理集中生產,保證礦井瓦斯抽采能力與采掘布局協調平衡。
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製瓦斯綜合治理專項設計。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須編製防突專項設計,並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批。
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移交生產前,須經市級以上煤礦管理部門按管理權限組織防突專項驗收。未通過驗收的,不得移交生產。
第六條 煤礦要保證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與抽采達標煤量相對平衡,開拓煤量的瓦斯抽采工程與開拓工程同步設計、超前施工;抽采達標煤量要滿足正常準備煤量的要求,回采煤量須滿足預抽效果達標要求。
煤礦每年須對抽采達標煤量進行評價,並依據礦井瓦斯抽采達標煤量編製礦井年度生產計劃,計劃開采煤量嚴禁超過抽采達標煤量。
第七條 嚴禁瓦斯超限作業。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回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0.8%或瓦斯湧出異常時,須停止作業,03manbetx 原因,采取措施處理。
第八條 煤礦要加強通風、瓦斯管理。采煤工作麵嚴禁采用尾巷通風,嚴禁對采掘工作麵瓦斯進行放限管理。
采煤工作麵抽采達標後,進回風巷風速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超過0.8%的,須采取降產直至停產等措施。
第九條 瓦斯濃度超過《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規定的,煤礦企業要組織追查處理。
實行瓦斯排放分級負責製。排放區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在3.0%及以下的,由煤礦負責組織排放;排放區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以及啟封封閉的區域時,由煤礦企業負責組織,且須有礦山救護隊參與。
第十條 煤礦要建立健全瓦斯管理的預警03manbetx 和處置製度。
(一)高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湧出動態03manbetx 製度,由煤礦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實施。
(二)瓦斯湧出異常時,現場帶班人員、瓦檢員、安監員、班組長立即撤出人員,安全監控中心站值班人員、瓦檢員立即彙報礦調度室,礦調度人員立即下令切斷井下相關區域電源,礦總工程師負責查明原因,並采取相應措施處理。
第十一條 瓦斯利用的煤礦要分別建立高、低濃度抽采係統,滿足煤層預抽、卸壓抽采和采空區抽采的需要,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建突出礦井揭露突出煤層前、高瓦斯礦井施工采區巷道前,須建成瓦斯抽采係統並投入運行。
(二)地麵瓦斯抽采泵須有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兩回路供電線路供電;井下移動瓦斯抽采泵須實現“三專”供電,其排放口管理須製定專門措施;瓦斯抽采泵開停狀態應實現連續監控。
(三)抽采係統能力須滿足抽采設備服務範圍內最大抽采量和最大阻力的要求,運行能力應大於需要能力的1.3倍;設計能力應大於需要能力的2倍,或泵房預留相應裝機位置。
第十二條 煤礦要根據各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鑽孔布置數量、瓦斯抽采濃度及抽采率等合理確定預抽瓦斯時間,預抽效果須滿足《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AQ1026-2006)的要求,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對抽采情況進行效果評價,報經礦長審定。
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要製定地麵抽采與井下排放抽采統計考核製度,實行瓦斯治理工程備案和責任追究製,嚴格抽采計量考核,嚴肅查處假鑽孔、假抽采、假計量行為。
瓦斯抽采量計劃須依據瓦斯賦存狀況,分巷道、工作麵、采區、煤層來確定,高瓦斯、突出煤層瓦斯抽采不達標的,不得進行采掘作業。
第十四條 礦井、采區及采掘工作麵預抽煤層瓦斯的每個評價單元須安裝自動計量裝置,實現連續自動計量。自動計量裝置須每旬調校一次,確保計量準確。
第十五條 煤礦安裝的煤礦安全監控係統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要求,做到監控有效,充分發揮其監測、控製和預警作用。
第十六條 煤礦要正確選擇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和連線方式,保證監控係統的斷電和故障閉鎖功能齊全。當采掘工作麵及回風巷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斷電點時,自動切斷采掘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並保持閉鎖狀態。高瓦斯或突出礦井,還應自動切斷采煤工作麵進風流中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並保持閉鎖狀態。
第十七條 新建的高瓦斯、突出礦井首次揭煤前須安設瓦斯斷電儀,進入煤巷施工前須建成礦井安全監控係統。
第十八條 采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