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監局關於轉發《安徽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辦法》的通知
作麵回風巷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設置≥0.8%、斷電濃度設置≥0.8%、複電濃度設置<0.8%。
第十九條 在以下場所應增設甲烷傳感器:
(一)施工防突鑽孔時,須在鑽機下風側5-10米處安設甲烷傳感器,其報警點濃度設置≥0.8%、斷電點濃度設置≥1%,斷電範圍為打鑽地點20米範圍及其回風係統內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
(二)長距離掘進的煤巷,每達500米時增設一個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範圍和複電濃度與回風巷甲烷傳感器相同;
(三)采動卸壓帶、地質構造帶,采掘麵過老巷、采空區、鑽場,距突出煤層法距小於15米的頂底板岩巷掘進工作麵等處,須增設甲烷傳感器,具體位置、數量、報警濃度、斷電濃度由煤礦總工程師確定;
(四)瓦斯抽采泵站的出入幹管、抽采工作麵幹管須安裝甲烷監測裝置;
(五)井下生產區域內的封閉牆內瓦斯濃度超過3%的,應在牆外設置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設置≥0.8%。
第二十條 煤礦須按國家規定進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鑒定由煤礦企業委托具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單位、鑒定報告批準人須具有國家相關部門授權的資質,鑒定單位和鑒定報告批準人對鑒定結果負責。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礦管理部門審批、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要進行突出煤層鑒定。在鑒定完成前,須按突出煤層管理。
(一)新建礦井評估有突出危險煤層的;
(二)施工鑽孔時有頂鑽、吸鑽、夾鑽、噴孔等瓦斯動力現象的;
(三)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現象,或鑒定為突出煤層的;
(四)煤層瓦斯壓力≥0.74兆帕的;
(五)煤層瓦斯含量≥8立方米/噸;
(六)瓦斯放散初速度≥10的;
(七)工作麵出現明顯突出征兆的。
第二十二條 按突出煤層管理的,須嚴格執行突出煤層兩個“四位一體”等綜合防突措施。經突出鑒定後,方可按鑒定結果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三條 突出礦井要優先采取開采保護層區域防突措施,並做到連續和規模開采。
(一)保護層工作麵采空區內不得留設煤(岩)柱,被保護層工作麵須布置在有效保護範圍內。保護層工作麵采空區內留設煤(岩)柱的,須對煤(岩)柱對應的未保護區域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留設煤(岩)柱和區域預抽措施須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批準。
(二)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須采取防止被保護層初期卸壓瓦斯突然湧入保護層采掘工作麵或誤穿突出煤層的安全措施。上保護層與被保護層間距小於10米時,須組織專家論證,並製定針對性的安全措施後方可開采。開采下保護層不得破壞被保護層的開采條件。
(三)開采保護層時必須最大限度地抽采被保護層瓦斯,並單獨計算抽采量;開采被保護層前須對抽采效果進行評價。
(四)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麵超前抽采時間不得小於6個月,保護層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