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監局關於轉發《安徽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辦法》的通知
並對預抽的區域整體進行區域效果檢驗和抽采效果評價。
第三十三條 鑽孔施工時,須采取措施確保各類鑽孔按設計施工到位,認真做好鑽孔施工、驗收記錄;采用水力衝孔、水力割縫、深孔爆破等增透技術時,須製定相應安全技術措施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批準,並進行效果考察。
第三十四條 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應直接測定殘餘瓦斯含量和殘餘瓦斯壓力指標。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應在區域防突措施控製範圍內的煤層掘進前6個月內進行。
第三十五條 煤礦建設項目核準部門要嚴格按《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核準基本要求》(AQl049—2008),進行煤礦建設項目核準,不得將高瓦斯和評估有突出危險的煤礦新建項目核準給無瓦斯治理技術和實踐經驗的單位或個人開采,不得核準現有地方突出煤礦擴建項目。
煤炭資源管理部門不得將高瓦斯、評估有突出危險的煤炭資源出讓給無瓦斯治理技術和實踐經驗的單位或個人,現有30萬噸/年生產能力以下的高瓦斯和突出礦井不得擴大采礦權範圍。
第三十六條 煤礦管理部門按規定對轄區內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進行評估。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已生產和在建的同類礦井要立即停產(建)整改,或與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重組,或被具有瓦斯治理技術和實踐經驗的單位托管。被托管煤礦須嚴格落實托管單位提出的瓦斯治理各項措施和意見。
煤礦管理部門按管理權限,每年組織煤礦企業開展瓦斯防治能力自評估工作,督促煤礦做好瓦斯防治工作。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自評估工作,要對照國家相關部門研究製定的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標準進行。
第三十七條 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應根據所屬礦井煤層的不同狀況,確定符合實際的防突預測預報指標體係。突出礦井須按規定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瓦斯放散初速度、煤層堅固性係數及煤層破壞類型等基本指標,並測定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鑽孔瓦斯湧出初速度、鑽屑瓦斯解析指標、瓦斯吸附常數、透氣性係數、鑽孔抽采半徑和鑽屑量等參數。
第三章 通風管理
第三十八條 礦井要按規定建立獨立完整的通風係統,選擇合理的通風方式和開拓生產布局。
礦井的生產水平和采區須實行分水平、分區通風,采區進、回風巷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多水平開采的礦井,在水平通風係統形成前,不得開掘其他巷道;準備采區須在采區主要巷道構成全風壓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區通風係統須按設計完成後方可進行回采作業。
第三十九條 新建礦井進、回風井貫通後,須及時實現全風壓機械通風,方可在井下施工作業。
第四十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及附屬設施的安裝要符合規定,並實現雙回路供電。礦井總進風必須大於實際需風15%。
第四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製定礦井風量計算方法和分配標準,每5年修訂一次。礦井須每年核定通風能力,並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嚴禁超通風能力安排生產計劃和組織生產。
礦井存在風速超限,須製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受影響區域須實行以風定產。
第四十二條 煤礦安裝、更換主要通風機或對主要通風機進行改造後,必須進行性能測定,主要通風機性能符合設計要求時,方可投入運行。新井投產前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新水平貫通、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係統後,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礦井通風阻力分布要合理,排風量在2萬立方米/分鍾以下的風井係統,通風負壓不應超過2940帕;排風量大於2萬立方米/分鍾的風井係統,通風負壓不應超過3920帕。
通風負壓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煤礦,應每年組織一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並采取有效的降阻措施。
第四十三條 采區變電所、絞車房須實現獨立通風,現有絞車房不能實現獨立通風的,應製定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井下機電設備硐室、瓦斯抽采泵站應設在新鮮風流中。
專用底板瓦斯抽采巷道應實現全負壓通風,不能實現全負壓通風的,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水平、采區膠帶運輸巷不應兼作回風巷,已兼作回風巷的,要製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條 采掘工作麵應實行獨立通風。
(一)為構成新水平、新采區通風係統,在非突出煤層或煤層底板中掘進的巷道(距突出煤層間距須大於10米),其回風可以引入生產水平、采區的進風中,但須製訂安全措施;在構成通風係統後要立即調整通風係統,將回風引入礦井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
(二)低瓦斯礦井相鄰采掘工作麵布置獨立通風困難時,在製定安全措施後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禁止采煤工作麵回風流串進掘進工作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