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監局關於轉發《安徽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辦法》的通知
的標準,對煤礦瓦斯開采企業進行補貼。
銀行應對符合有關煤礦瓦斯治理利用法律法規規定並且使用或銷售煤礦瓦斯的企業和用戶提供貸款支持。
第六章 監管監察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煤礦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煤礦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工作進行嚴格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煤礦管理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及時處理。
第七十四條 煤礦管理部門按管理權限負責考核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利用工作和礦井瓦斯綜合治理措施審查工作,對煤礦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相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查並組織檢查驗收,對煤礦企業瓦斯綜合治理存在的重大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第七十五條 煤礦管理部門按監管權限對煤礦企業貫徹執行瓦斯綜合治理措施的情況進行日常性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煤礦企業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的違法行為並組織複查,對煤礦企業瓦斯綜合治理存在的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第七十六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把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作為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的重要內容,列入“三項監察”計劃,依法查處煤礦企業瓦斯綜合治理違法行為;對煤礦管理部門瓦斯綜合治理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七條 煤礦管理部門、安全監察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礦,要責令其停產(建)整頓:
(一)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所屬的高瓦斯和突出礦井;
(二)未落實區域性瓦斯治理或區域治理效果不達標的突出礦井;
(三)應建未建瓦斯抽采係統或抽采不達標的礦井;
(四)超能力組織生產的高瓦斯和突出礦井;
(五)1個月內發生2次瓦斯超限的礦井。
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應當製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和安全技術規定;整改結束後要求恢複生產和建設的,應當由縣級以上煤礦管理部門自收到恢複生產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驗收完畢;驗收合格的,經組織驗收的煤礦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並經有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同意,報請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煤礦方可恢複生產和建設;驗收不合格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七十八條 煤礦管理部門、安全監察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礦,應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一)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所屬的高瓦斯和突出礦井,經整改不達標,或未與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重組,或未被具有瓦斯治理技術和實踐經驗的單位托管的;
(二)1個月內發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處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責令停產整頓仍組織生產的礦井;
(三)發生較大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質條件複雜,安全生產係統存在重大隱患,不能有效防範事故的礦井。
第七十九條 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落實煤礦瓦斯治理與利用的相關政策規定,並做好相關監督檢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