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放水及注漿加固管理製度
1、根據各工作的具體情況,依照《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對於應當探放水或注漿加固的采掘工作麵必須進行探放水或注漿加固工作。對於工作麵未進行探放水、注漿加固或未達到預期效果擅自進行采掘活動的,責令該工作麵立即停止作業。
2、探放水、注漿加固01manbetx 必須編製《探放水、注漿加固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人員會審後(內容包括封麵、礦審批意見、設計、措施、示意圖等)報煤業公司審批(至少提前三日)。
3、《探放水、注漿加固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審批意見後下達後,必須立即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學習、貫徹、會簽,並認真按照“審批意見”全部落實,否則嚴禁進行探放水、注漿加固工程施工。
4、井下各采掘工作麵在探放水、注漿加固工程施工前,必須對探放水、注漿加固準備條件進行初次驗收,確保施工地點支架安全,排水正常,供電可靠、通訊完善、避災線路暢通等,並填寫初次驗收表(參加人員簽字)。
5、如發現探放水、注漿加固施工現場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應立即停止施工,進行處理。
6、探放水、注漿加固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按要求下孔口管(套管),孔口管(套管)試壓良好,並上好安全閥門,方可正常開鑽。同時,探放水、注漿加固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做好打鑽記錄,打鑽中孔深、水量、見碴、空、木、水位置及下孔口管(套管)情況必須記清。
7、每一次探放水、注漿加固工程施工完畢後,礦總工程師應對施工相關技術資料03manbetx 總結,並依據03manbetx 情況提出恢複掘進意見,經礦“五職”礦長以上領導會審簽字後,下達恢複掘進通知書。
8、恢複掘進通知書中必須明確允許掘進的距離,下一次探放水的位置及在掘進施工中的安全措施。不能保證采掘安全的,礦總工程師嚴禁下發恢複掘進通知書。
9、《探放水、注漿加固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必須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執行。
10、探放水、注漿加固單項工程完工後,必須按要求及時對所有資料整理歸檔(內容包括設計、措施、審批意見、貫徹學習會簽記錄、施工原始記錄、技術總結、恢複掘進通知書等)。
11、礦井應對探放水、注漿加固工作中存在問題及時總結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