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安全
教育培訓中心
防爆電氣設備(Ex—防爆總標誌)
2.入井前檢查其“兩證一標誌”(“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方準入井。
3.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能要求。失爆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使用。
(2) 礦井供電必須符合的要求:
① 供電
四保護
(一)過電流保護
1.過電流:
設備和電纜的實際工作電流超過其額
定電流值。
2.常見過電流現象及其危害:
短路
過電流現象 過載
斷相
3.過電流保護裝置
熔斷保護(嚴禁用銅絲、鐵絲代替保險絲)
(1)短路保護
繼電保護(嚴格按規定整定)
(2)過負荷:熱繼電器RJ (JDB--電動機綜合保護)
(3)斷相: 晶閘管斷線保護線路
(二)漏電保護
導致人身觸電;
1 .漏電的危害 引起瓦斯、煤塵爆炸;
提前引爆電雷管;
引起電氣火災;
集中性
3、對漏電保護裝置的要求:
(1)安全性。漏電保護首先要保證供電安全,包括人身安全、設備安全和礦井安全。
(2)可靠性。漏電保護必須靈敏可靠,一是不拒動,二是不誤動。
(3)選擇性。漏電保護必須具有選擇性,及時切除漏電故障部分,而非故障部分繼續運行。
4.漏電保護的作用:
(1)監視電網的絕緣;
(2)迅速切斷漏電故障線路的電源;
(3)補償電容電流。
5.漏電原因: (1)電氣設備因絕緣受潮或進水。 (2)電纜受到擠壓、砍砸、過度彎曲、鐵器劃傷或針刺。
(3)導線連接接頭不牢固、有毛刺、無防鬆措施等。 (4)電氣設備超期服役或長期超負荷運行造成絕緣老化。 (5)維修電氣設備時,由於停、送電操作錯誤。 (6)維修電氣設備時,將工具和材料等導電體遺留在設備內部。 (7)操作電氣設備時,由於弧光放電造成一相接地。 (8)在電氣設備內部增加其他部件,使帶電導體與外殼之間的電氣間隙或爬電距離小於安全值時。
5. 預防措施 1、避免電纜、電氣設備浸泡在水中,防止電纜受擠壓、碰撞、過度彎曲、劃傷、刺傷等機械損傷。 2、導線連接要牢固,無毛刺,防鬆脫。 3、維修電氣設備時要按規程操作,不將工具和材料等導體遺留在電氣設備中。 4、不在電氣設備中增加額外部件,若必須設置時,要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5、設置保護接地裝置; 6、對電網對地電容電流進行補償; 7、設置漏電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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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保護接地
3、保護範圍:電壓在36V以上和由於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或鋼絲)、鉛皮或屏蔽護套等必須有保護接地。
2.井下用好、管好電纜的基本要求:
四、安全管理規定
1.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的規定:
(1)非專職人員或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2)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並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
(3)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的絕緣。
3.相關規定:
(1)井下由采取變電所、移動變電或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裝置。
(2)低壓電動機的控製設備,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及遠程控製裝置。
(3)煤電鑽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啟動和停止煤電鑽的綜合保護裝置。每班使用前,必須對煤電鑽的綜合保護裝置進行1次調閘試驗。
(4)井下遠距離控製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
(5)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電源電壓不應大於24V。
(6)電器設備使用的絕緣油的物理、化學性能和電氣耐壓試驗,每年進行1次,但對其中操作頻繁的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每半年進行1次電氣耐壓試驗。
油斷路器經3次斷路故障後,其絕緣油應進行1次電氣耐壓試驗,並檢查有無遊離碳。
(7)礦井高壓電網必須采取措施限製單相接地電容電流不超過20
A
4、煤礦井下供電安全管理的核心:
應做到:
(1)無雞爪子、無羊尾巴、無明接頭;
(2)有過電流和漏電保護裝置、有螺釘和彈簧墊、有密封圈和擋板、有接地裝置;
(3)電纜懸掛整齊、設備硐室清潔整齊;
(4)防護裝置全、絕緣用具全、圖紙資料全;
(5)堅持使用檢漏繼電器、堅持使用煤電鑽、照明和信號綜合保護、堅持使用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
2.電纜型號及含義:
(1)鎧裝電纜:
Z---紙絕緣 Q---鉛包 L---鋁芯(不標為銅芯)
P---幹絕緣 D---不滴流
20---裸鋼帶鎧裝 30---裸細鋼絲鎧裝 50---裸粗鋼絲鎧裝
(2)橡套電纜:
①係列代號:U---礦用
②特征代號:Y---移動 C---采掘機 M---帽燈 Z---電鑽用
D---低溫環境
③結構特征代號:P ---屏蔽(半導體) J---監視 B---編製加強
PT ---屏蔽( 金屬) Q---輕型 R---繞包加強
(3)塑料電纜:MVV---塑料絕緣 塑料護套
(4)型號舉例:ZQP20 ZQD50 MVV30 ZLQD30
UCPJB—0.66/1.14 UYPT---3.6/6 UYPJ---3.6/6
井下電氣設備檢修,停送電作業的安全檢查內容:
⑴是否執行工作票製度和製定安全措施,工作票的簽發人,工作負責人,操作人是否有不同的安全責任製。
⑵高壓停送電的操作是否采用書麵申請或其他可靠的聯係方式,是否執行誰停電,誰送電的停電製度,是否有約時停送電現象發生,斷開的隔離開關的操作機構是否鎖住,是否在操作手把上懸掛“有人作業,禁止合閘”的標誌牌。
⑶檢修和搬遷電氣設備時,是否停電,檢修是否經過試驗合格的驗電器驗電,確認無電後再在三相上掛裝接地線。
⑷部分停電作業,有無遮擋,檢修完恢複送電時,是否由原操作人員取下標牌,然後合閘送電。
⑸高壓線路倒閘操作時,是否實行操作製度和監護製度,操作人員是否埴寫操作票。
⑹操作時,是否有兩人執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操作人員是否使用試驗合格的絕緣工具,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
⑺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工作,是否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失爆設備是否繼續使用。
時間 瓦斯、煤塵爆炸 電火引起 比例
國營煤礦 70~83 261 116 45%
國營煤礦 83~86 49 24 49%
黑龍江省 49~79 90 45 50%
山東省 49~99 13 5 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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