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二號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作者:魏雨汐
2011-10-25 19:58
來源:本站原創
主要工作:組織調查事故原因,搜集原始資料、起草事故報告。
(11)善後處理組
組長:工會主席
成員:工會、紀委、黨委、調度室、安監處、醫保科、生活中心等單位有關負責人。
主要工作:負責事故過後受害職工的安排,事故搶救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物資清點等。
指揮領導小組職責:
① 負責本單位“預案”的製定、修訂;
② 組建應急救援專業隊伍,並組織實施;
③ 檢查督促做好事故的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的各項準備工作。
指揮部職責:
① 發生事故時,由指揮部發布和解除應急救援命令、信號;
② 組織指揮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③ 向上級彙報和向友鄰單位通報事故情況,必要時向有關單位發出救援請求;
④ 組織事故調查,
總結應急救援工作經驗教訓。
指揮部人員分工及職責:
礦長:是救災的全權指揮者,在礦總工程師、集團公司總經理、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和礦山救護隊的協助下,製定營救遇險人員和處理事故的救援計劃。
礦總工程師:是礦長處理事故的第一助手,在礦長領導下組織製訂營救遇險人員和處理事故的救援計劃。
煤業公司總工程師:在不防礙礦長有效工作的原則下,參加搶救事故的指揮工作,並根據需要代表公司總經理采取措施,從公司所屬各礦調度人員、設備和器材。
各有關副礦長:根據營救遇險人員和處理事故救援計劃,負責組織好處理事故所需的工人待命,及時調集救災中所必須的設備材料,並由指定的副礦長嚴格控製入井人員,簽發搶救事故用的入井特別許可證。
礦副總工程師:根據礦長命令,負責某一方麵的搶救工作。
救護隊隊長:對礦山救護隊的行為具體負責,全麵指揮、領導礦山救護隊和輔助救護隊,根據營救遇險人員和處理事故救援計劃所規定的任務,完成對災區遇險人員的救援和事故處理。如果與外局礦山救護隊聯合救援時,應成立礦山救護隊聯合救援部,由事故發生所在地的救護隊長擔任指揮,協調各救護隊的行動。
生產技術科長:按照礦長命令協調各方麵工作,協助礦長進行營救和災害處理。負責準備好必需的
圖紙和資料。
地測中心主任:根據礦長命令完成測量和打鑽工作。負責準備好必需的
圖紙和資料。
采、掘區隊隊長及工長、班長:負責查對留在本區域工作麵內的人數,並采取措施有組織地帶領到安全地點,直至地麵,並將在現場見到的事故性質、範圍及發生原因等情況,如實詳細地報告礦調度室,並隨時接受礦長命令,完成有關搶救和災害處理任務。
礦值班調度員:負責詳細記錄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等情況,並立即將情況報告礦長,礦總工程師、公司調度室、礦山救護隊及有關領導和單位,及時向下傳達礦長的命令,通知話務員召集有關人員到調度室或指定地點待命,隨時調度井下救災的工作,統計掌握出入井人數和留在井下各地區的人數。
礦燈、自救器發放負責人與工資科考勤負責人:根據入井人員礦燈、自救器牌號、井下礦燈考勤記錄,查清全井下的人數及姓名,並迅速報告調度室。對未持有經指定的副礦長簽發的特別許可證的所有人員不得發給礦燈、自救器,並在井口嚴格檢查,製止入井。
內市辦主任:及時準備好必需的搶救器材,根據礦長的命令迅速到指定地點。
機電辦主任:根據礦長命令,負責改變主要通風機工作
製度,並保持其正常運轉,掌握礦井內停送電工作,及時搶修或安裝機電設備,完成其它有關任務。
運搬隊隊長:負責將遇險人員及時運到井上,保證救災器材及時運到使用地點,滿足救災需要。
醫院院長:負責組織受傷人員的急救治療,組織護理和藥物供應。
通風科長、通風隊隊長:按照礦長命令,負責改變礦井通風
製度,監視主要通風機的工作情況和組織完成必須的通風工程,並執行與通風有關的措施。
生活中心主任:負責對遇險人員的妥善安置和救災人員的食宿以及其它生活事宜。
保衛科長:負責處理事故搶救和治理過程中,治安保衛工作,維護正常秩序,不準閑雜人員入礦,並在井口附近設專人警戒,嚴禁閑雜人員逗留圍觀。
值班話務員:接到礦調度的事故通知後,立即按規定的《發生事故後必須立即召集的人員、單位名單》(見附表)按順序通知所有單位的人員到調度室或指定的地點報到待命,協助礦調度員及時傳達礦長命令,並做好電話記錄。
本應急救援預案編寫符合有關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及
標準。
2.1 國家法律、法規和
標準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4) 《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5) 《中華人民共和國
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60號)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
(7) 《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8) 《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44號);
(9) 《特種設備監察條例》(國務院第373號);
(10) 《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
(11) 《建築
設計防火規範》(GBJ16);
(13)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第8號令)
2.2 山東省地方政府文件
(1) 《關於印發(山東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魯煤安查字[2004]91號);
(2) 《關於認真做好申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準備工作的通知(魯煤安查字[2004]92號);
3 應急救援預案的定義
(1) 事故
指人類在進行有目的的活動過程中,發生了違背人意願的且表現出不利於實現目標的現象。
(2) 重大事故
指事故後果重大,且發生後可能持續一段時間,事故控製及其對生產、社會產生的影響依靠企業的自身力量不能控製,需要上級或相關方救援的事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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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煤礦生產過程中,其能量意外釋放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環境汙染的事故。
(4) 直接經濟損失
指因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及善後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
(5) 間接經濟損失
指因事故導致產值減少、資源破壞和受到事故影響而造成其他損失的價值。
(6) 應急救援
指在發生事故時,采取的消除、減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惡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損失的措施。
(7) 重大危險源
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值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8) 危險目標
指因危險性質、數量可能引起事故的危險物品所在場所或設施。
(9) 預案
指事先預測危險源、危險目標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別、危害程度,而製定的事故應急救援方案。針對現有物質、人員及危險源的具體條件,使事故發生時能及時、有效地統籌指導事故應急救援所采取的措施。
(10)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是針對具體設備、設施、場所或環境,在安全
評價的基礎上,評估了事故形式、發展過程、危害範圍和破壞區域的條件下,為降低事故損失,就事故發生後的應急救援機構和人員;應急救援的設備、設施、條件和環境;行動的步驟和綱領;控製事故發展的方法和程序,預先做出的、科學和有效的計劃和安排。
(11) 分級
指根據事故危害程度而劃分的級別。
(12) 預警
包括發生影響企業安全的所有事件。為可控製的異常事件或容易被控製的事件。可向外部通報,但不需要援助。
(13) 現場應急
包括事故已經發生升級,企業重要部分需要關閉,要立即采取行動以保護現場人員的事件。外部人群不會受到事故的直接影響,但企業人員已經不能控製或不能立即控製,需要外部援助。
(14) 全體應急
包括事故已經發生升級,企業重要部分需要關閉,要立即采取行動以保護現場人員和建築設施,以保證企業近區的安全。事故已經超出了企業邊界,根據不同的事故類型,外部人員可能被要求進行安全避難或疏散,同時需要醫療和其他機構的人員支持。應啟動企業外應急救援預案。
(15) 重大危險物
指對人、財產或環境具有產生傷害潛能的材料、物品、設施等物質。
(16) 危險辨識
指找出可能引發不良後果的材料、係統、生產過程的特征。
(17) 分類
指對因危險物質種類不同或同一種危險物質引起事故的方式不同發生危險物質事故而劃分的類別。
4 應急救援預案的範圍、措施和適用性
4.1 應急救援預案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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