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二號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作者:魏雨汐
2011-10-25 19:58
來源:本站原創
(1) 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的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及時報告礦調度室。
(2) 火區現場的區隊長、
班組長應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區域內的人員撤離危險區,並組織人員利用現場一切工具和器材進行滅火。
(3) 礦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後,立即按照附表1“發生事故後必須立即召集的單位、人員名單及電話號碼”通知有關人員,礦值班長在礦長和總工程師未到之前,應立即會同礦山救護隊、通風科長、通風隊長和機電辦主任、供電隊長等根據具體情況,組織營救災區人員和滅火工作。
(4) 根據火區情況,確定礦井通風
製度,在通風井口、井筒內及井底車場內的硐室及進風大巷著火時,可采用礦井反風和使用風流短路的措施;礦井內其它地點發生火災時,應采取調整通風係統、減少風量、局部反風等措施,使火區有害氣體直接進入回風巷;在掘進巷道發生火災時,不得隨意改變原有通風狀態。需進入巷道偵察火情或滅火時,都必須製定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5) 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及其它有害氣體和風流風向和風量情況,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
安全措施。
(6) 在現場無法撲滅的情況下,由
班組長、安全監察員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佩戴好自救器,有組織地按避災路線撤離危險區到新鮮風流中,直至地麵。
(7) 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在電源切斷前隻準用不導電滅火器材滅火。
(8) 對於油料著火不能使用噴水滅火,應使用砂子、幹粉等滅火材料。
(9) 用水滅火時,要從火源的外圍逐漸向火源中心噴射、滅火人員要站在上風側。
(10) 礦井發生火災時要正常控製風流,必須保證人員安全撤出,縮小火煙蔓延範圍,以降低損失,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① 火源附近進風側修築臨時防火密閉,控製進風量,降低火風壓和火煙的生成,再采取積極的滅火方法,迅速滅火或控製火情。
② 火災發生在分支風流,特別是救人時期,滅火階段不能采取局部通風機減風或停風措施,必要時還可以加大火區風量,以穩定風流,利於挽救遇險人員。
③ 盡可能利用火源附近巷道,將煙氣直接引入到總回風巷排至地麵。
(11) 火災發生在采區內,首先注意防止風流逆轉,一般不采取減風措施,並根據瓦斯積聚的可能性,自然風壓和火風壓的大小及其作用方向等具體情況做出正確判斷,擬定合理的風流調節方法。
(12) 機電硐室發生火災時,要關閉防火門或構築臨時密閉隔離風流。
(13) 井下火災直接滅火法不能奏效時,必須迅速將火區封閉,然後采取有效的滅火措施。
(14) 封閉火區時,要盡量縮小封閉範圍,減小火區氧氣的積存量,封閉時盡可能撤除器材、設備,以免腐蝕損壞。
(16) 井下盡量減少臨時設施且減少臨時設施使用時間。
4.2.2.4.4 煤層自然發火(內因火災)時的處理
(1) 井下發生自然火災的征兆有:
① 采空區或井巷風流中出現CO,其發生量呈上升趨勢,風流中CO2發生量呈上升趨勢。
② 煤炭、圍岩及空氣和水的溫度上升,溫度升高有時出現霧汽,巷道內有煤焦油味、鬆香味、臭味等。
③ 人處於發火區時有頭痛、悶熱、四肢無力等現象。
發現上述現象之一就說明附近煤炭有自燃現象。
(2) 發現自燃現象後,要立即彙報礦調度室、值班礦領導及通風調度,撤出所有受威脅區域人員。
(3) 發現自燃征兆後,應立即查找漏風通道,判斷火區位置,同時應打鑽探明火源準確位置。
(4) 確定火源後,要采取消除火源、向高溫點注漿、壓注凝膠阻化劑、注氮等手段,使高溫點得到控製,直至消除隱患。
(5) 對發火地點應采取均壓措施,減少向發火地點供氧。
(6) 當其它措施無效時,應采取隔絕滅火法封閉火區。
(7) 啟封火區時,應製定嚴格的防火製度,嚴防火區複燃。發現自燃征兆後,應采取積極手段控製發火,應設立火區CO監測點,利用束管對火區進行連續監測並進行取氣樣化驗分析。
(8) 當下列條件同時具備時方可認為火區已經熄滅:
① 火區的空氣溫度下降到30℃以下,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空氣溫度相同。
② 火區內空氣中氧氣濃度降到5%以下。
③ 火區內不含乙烯、乙炔,封閉期間內一氧化碳濃度逐漸下降,並穩定在10PPm以下。
④ 火區的出水溫度低於25℃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出水溫度相同。
⑤ 上述四項指標持續穩定時間不得少於1個月。
4.2.2.5 運輸事故後的處理
(1)斜巷運輸發生事故時,上把鉤工必須與下把鉤工及絞車司機聯係好,將絞車停穩鎖住,拉緊餘繩。由上把鉤信號工負責鎖車工作;然後由工作負責人到現場進行詳細檢查。確定事故性質,拿出處理方案。現場處理事故時,人員必須站在兩側和上方,首先掩住車輪,檢查各處的連接裝置是否鬆動失效;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由上彎路、下彎路信號負責警戒工作,嚴禁行人進入,以防發生意外。
(2)平巷運輸發生事故時,必須在事故發生地點的兩側40m處設崗警戒,防止車輛進入事故處理地點。
(3)順槽連續牽引車運行中出現事故時,在處理事故前,必須使牽引車主副繩受力達到平衡後,再進行事故處理。
(4)運輸設備出現故障,故障排除前,嚴禁使用。
(5)各種事故處理完畢後,將巷道內的工具和雜物清理幹淨。事故發生地的軌道、安全設施進行修複、加固;斜巷內人員全部撤出,空車試運行,確認無誤後方可正常行車。
(6)乘坐架空乘人裝置時,發現繩卡鬆動、繩脫落、鋼絲繩打滑等緊急情況時,必須立即離開乘人器,並及時就近按下閉鎖按鈕,通知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4.2.2.6 提升設備重大事故處理
(1)主、副井絞車發生提升事故時,絞車司機立即彙報提升隊、機電調度和礦調度,說明停運時間、故障現象和原因,重大提升事故必須及時報上級有關部門。
(2)由礦領導組織提升隊、機電辦現場分析事故的原因。故障原因未查清和消除前不準恢複運行。原因查清後,由礦領導組織提升隊、機電辦共同研究處理事故的辦法和措施。
(3)副井單雙罐有一部車在運行過程中停運時(罐內有人),長時間無法恢複,經礦分管領導同意,製定出
安全措施,由礦、機電辦、提升隊組織有關人員乘另一部絞車運行至停罐位置,把人員轉移到另一部絞車的罐籠內,將人員提上井。
(5)絞車運行過程中出現卡罐,突然停車使鋼絲繩遭受猛烈拉力時,應立即停車對提升鋼絲繩及相關設施進行檢查,檢查無問題後方準恢複運行。
4.2.2.7 主運輸係統事故的處理
(1)各皮帶一旦出現事故,發現者必須立即彙報隊值班及機電調度、礦調度,火災、安全事故按礦井災害處理程序組織救災;其它事故由值班人員通知分管隊長、隊長,並彙報有關礦領導,根據現場情況由技術人員製定
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處理。
(2)井下各皮帶巷發生火災時,主要回風巷等地點受威脅人員必須立即佩帶好自救器,經最近聯絡巷道進入軌道進風巷道,撤出時應隨手關閉風門等通風設施,嚴禁兩風門同開,造成風流紊亂。
(3)處理火災時必須首先切斷電源,然後采用滅火器、水等直接進行滅火。注意當油料著火時,不能使用噴水滅火,應使用砂子、幹粉滅火器等滅火材料。
(4)遇有斷帶事故時,機頭司機立即通知隊值班員,積極準備搶修工具、材料,研究施工方案。
(5)煤倉連續潰倉時,通知采煤隊觀察煤流中水分含量,同時,積極組織人員清理下倉口,嚴禁浮煤磨皮帶現象。發生堵倉事故時,當班司機彙報隊值班員及礦調度,由礦領導帶領有關人員,根據現場情況製定安全措施進行處理,處理時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如爆破處理,遵守下列規定:
① 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用於溜煤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② 每次爆破隻準使用一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克。
③ 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④爆破前必須灑水。
(6)皮帶發生設備故障停機時,現場人員立即判斷設備故障,技術人員積極協助隊長準備施工工具、材料,製定施工方案,運行半小時後方可離開現場。
4.2.2.8 供電事故的處理
(1)在110KV變電所發生大麵積停電事故時,成立現場領導指揮小組,按照“110KV變電所事故應急預備方案”中的規定采取積極、正確的恢複供電措施,在現場領導指揮小組成員未到之前,由供電隊值班人員負責現場指揮,處理事故。
(2)事故發生時,事故單位應迅速準確向礦調度、主管部門、上級領導彙報清楚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主要原因以及設備及人身安全情況。
(3)采區變電所分路發生事故,應迅速將其事故回路饋電開關切斷,以消除事故根源,縮小事故影響範圍,解除對人身和設備的危害,盡一切辦法保證正常回路的供電。
(4)采區變電所電源線路發生事故,應迅速將該線路切除,合上采區變電所聯絡開關,首先保證采區變電所重要負荷的供電。
(5)中央變電所分路發生事故時,應迅速將其從係統中切除,保證其他回路正常供電。
(6)110kV變電所發生電氣事故,應嚴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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