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回巷井筒建設工程合同
作者:佚名
2011-11-02 21:35
來源:本站原創
山西臨縣錦源
煤礦有限公司
總回巷井筒建設工程合同
合同編號:(2008-1-01)
工程名稱:
臨縣錦源煤礦有限公司風井井筒工程
工程地址:
臨縣錦源煤礦
發
包
人:
山西臨縣錦源煤礦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溫州宏源水電建設有限公司
簽定地點:
臨縣錦源煤礦辦公室
簽定日期:
2008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山西臨縣錦源煤礦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稱)
溫州宏源水電建設有限公司
一、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臨縣錦源煤礦有限公司南翼總回風大巷
工程地址:
臨縣錦源煤礦
工程立項批準問號:
資金來源:
自籌
二、
工程承包範圍:
南翼總回風大巷
860
米
三、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2008
年
8
月
26
日(具體日期以開工報告批準時間為準)
竣工日期:
2008
年
11
月
26
日
合同工期:
日曆天數:
90
天
四、
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
標準:
合格
五、
合同價款
(1)依據中國煤炭建設協會中煤建協字
[2007]第90號關於發布煤炭建設各類定額(2007基價)、指標、取費標準及造價編製與管理辦法或國家現行煤炭定額及規定,由承包人依據施工圖紙、施工組織設計、國家政策性變化文件、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價差調整等相關資料編製工程結算(工程造價讓利5%,價差及稅金不參與讓利),稅金按工程所在地稅務部門實際征收稅率計取。
(2)綜掘及後配套設備、設施的安裝、拆除以及後配套設備運行、維護費用執行中國煤炭建設協會中煤建協字
[2007]第90號關於發布煤炭建設各類定額(2007基價)、指標、取費標準及造價編製與管理辦法或國家現行煤炭定額及規定。
(3)人工單價按邯鄲工程造價
管理站批複的人工單價調整價差費用。
(4)材料價差調整:按當期呂梁地區信息價加運雜費結合《煤炭建設工程造價費用定額及造價
管理有關規定》調整價差費用,不足部分經甲方審核後據實調整。采保費按有關規定計取。
(5)風、水、電依據定額消耗量按定額單價從工程結算中扣除。
(7)輔助費按全額計取,甲方投入的輔助係統費用按實際發生由甲方扣除。
(8)施工機構遷移費中煤建協字
[2007]90號文《煤炭建設其他費用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按工程造價的1%計取,鑿井措施費按實際發生的計取。
六、
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本合同通用條款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5、工程
圖紙
6、工程質量清單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麵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
本協議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條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2008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山西省臨縣錦源煤礦辦公室
本合同雙方約定簽字蓋章後生效
發包人:(章)
承包人:(章)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一、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1. 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理解,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
1)本合同協議書
(
2)中標通知書
(
3)投標書及其附件
(
4)本合同專用條款
(
5)本合同通用條款
(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條件
(
7)圖紙
(
8)工程量清單
(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麵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 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運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
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
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
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2.
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2.3適用標準、規範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的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
3.
圖紙
3. 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3. 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3. 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
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4.
工程師
4. 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麵形式通知承包人。
4. 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
4. 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並以書麵形式通知承包人。
4. 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
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4. 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4. 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5.
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5. 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並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
7天以書麵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麵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麵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5. 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麵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
48小時內給予書麵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麵確認的,承包人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麵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不予答複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
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麵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麵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員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5. 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5. 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
7天以書麵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6.
項目經理
6. 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 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麵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後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6. 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
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係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
安全的緊急
措施,並在采取
措施後
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6. 4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
7天以書麵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征得發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6. 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7.
發包人工作
7. 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
6)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製點,以書麵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 2發包人可以將
8. 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7. 3發包人未能履行
7. 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8.
承包人工作
8. 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
1)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範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後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並負責安全保衛;
(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麵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費用除外;
(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複;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
. 2承包人未能履行9. 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9.
進度計劃
9. 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
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麵意見的,視為同意。
9. 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製進度
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9. 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0.
開工及延期開工
10. 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
7天,以書麵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麵形式答複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複,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0. 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麵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11.
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麵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
48小時內提出書麵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麵形式提出複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複。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複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複,承包人可自行複工。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2.
工期延誤
12.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
6)不可抗力;
(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2. 2承包人在
13. 1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麵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3.
工程竣工
13. 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3.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3. 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4.
工程質量
14. 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 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5.
檢查和返工
15. 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5. 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5. 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5. 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6.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6. 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
48小時以書麵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16. 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
24小時以書麵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6. 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
24小時後,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7.
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複。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8.
工程試車
18. 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範圍相一致。
18. 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
48小時以書麵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8. 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
24小時以書麵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8. 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
48小時以書麵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8. 5雙方責任
(
1)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
2)由於設備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
3)由於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並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後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 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19.
安全施工與檢查
19. 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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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患。由於承包人
安全措施不力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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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9. 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
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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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0.
安全防護
20. 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0. 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
14天以書麵形式通知工程師,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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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
21. 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1. 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2.
合同價款及調整
22. 1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22. 2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改錯誤除外)造成的費用增加;
(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
6)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2. 4合同價款的調整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後
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麵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3.
工程量的確認
23. 1承包人應當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質量的報告。發包人接到報告後
14天內核實已完工程量,並在核實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並派人參加核實,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核實,以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核實,核實結果無效。
23. 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告後
14天內未核實完工程量,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3. 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24.
工程進度款支付
24. 1在確認計量結果後
14天內,發包人應按不低於工程價款的95%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間
24. 2本通用條款第
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4. 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工程計量結果確認後第
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
七、材料設備供應
25.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5. 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
2)。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5. 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並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
24小時,以書麵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5.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5. 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受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並重新采購;
(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
5)供應數量少於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於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
6)到貨時間早於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於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5. 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5. 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6.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6. 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
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
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6. 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6. 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6. 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並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由承包人負責修複、拆除或重新采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6 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後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麵形式議定。
26. 6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7.
工程設計變更
27. 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
14天以書麵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7.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28.
確定變更價款
28. 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
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
2)合同中隻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
28. 2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
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
28. 3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28. 4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
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後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28. 5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谘詢。
28. 6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期款同期支付。
28. 7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 竣工驗收與結算
29.
竣工驗收
29. 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29. 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
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29. 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
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29. 4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以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29. 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後
28天內不組織驗收,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發包人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29. 6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
29. 1款至29. 4款辦理。
29. 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29. 8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29. 9建設工程竣工前,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30.
竣工結算
30. 1單位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應按以下規定時限進行核對(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
|
審查時間
|
|
1
|
500萬元以下
|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
20天
|
2
|
500萬元~
2000萬元
|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
30天
|
3
|
2000萬元~
5000萬元
|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
45天
|
4
|
5000萬元以上
|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
60天
|
30. 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應按上述期限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如發包人在上述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雙方有爭議部分在約定時間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按專用條款第
37. 1條約定采取仲裁或訴訟。
30. 3承包人如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促後
14天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複,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30. 4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
30. 6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
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承包人承擔保管費用。
31.
質量保修
31. 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由發、承包雙方在《質量保修書》內約定。
十、索賠和爭議
32.
索賠
32. 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2.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麵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複,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複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複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2.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
32. 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3.
爭議
33. 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
34.
工程分包
34. 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5
不可抗力
35. 1 不可抗力包括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國家公告的突發性事件,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5. 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
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複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複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5. 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
5)工程所需清理、修複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5. 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6.
保險
36. 2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
保險,並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6. 3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37.
合同解除
37. 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7. 2停止施工超過
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7.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37. 4一方按合同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麵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
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7. 5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7. 7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38.
合同生效與終止
38. 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38. 2除本通用條款特殊約定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38. 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9.
合同份數
39. 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39. 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0.
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 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 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一、
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合同協議書、中標書及投標書附錄、工程預算書、法人授權書、雙方商定的執行合同的協議紀要和文件、合同專用條款、合同通用條款、技術要求及規範、設計圖紙。
2、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2.1本合同適用漢語
2.2 適用標準、規範
適用標準、規範的名稱:
除技術規範和圖紙中已列明外,投標人如提出還應執行的其他規範,經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發包人提供標準、規範時間:
發包人不再提供、由投標人自籌,費用已含在造價。
3、
圖紙
3.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
4
套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
發包人的圖紙,不得提供給未經發包人同意的第三者。
二、
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4、
工程師
4.1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
職務:
發包人委托的職權:工程質量監督權、合同內工程項目進度款支付的簽證權、施工進度控製權(但不包括停工令下達)。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1)下達停工令和停工後複工令;2)重要施工項目變更;3)索賠和追加付款支付簽證權。
4.2 發包人派駐的發包人代表
姓名:
職務:
職權:
4.3 發包人代表的職權:負責對承包人和監理單位的工作進行監督,協調處理工作中應由業主方協調處理的事務。
5
、工程師的委派指令
本工程實行建設監理製。
6
、項目經理
姓名:
職務:
7
、發包人工作
7.1 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
已具備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要求。
(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
已具備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
合同簽定後
1
個月內提供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完成時間:
開工前一個月完成。
(6)水準點與坐標控製點交驗要求:進場後甲方負責交驗。
(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開工前七日內。
(8)瓦斯管理:負責臨時瓦斯抽排係統形成,確保礦井施工安全。
(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見雙方執行合同時的協議紀要和文件。
8
、承包人工作
8.1 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應提供計劃、報表和名稱及完成時間:
承包人在開工前七日內應提供詳細的主要施工設備、人員進場計劃、以及建築材料的采購計劃供監理、甲方審查,施工期間應按有關規定,上報各種報表。
(2)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
承包人應負責施工場區的一切安全保衛和照明工作。
(3)與當地村民發生糾紛責任自己解決。
(4) 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承包人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責任,直至全部完工驗收移交給發包人,費用包括在相應工程項目的報價中。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9
、進度計劃
9.1
接到甲方通知後一周內進場,進場後五天內開始施工準備,準備期
15
天。所有施工組織設計必須經監理和甲方批準方可施工,
單位工程逾期要有有關趕工措施,並追究相應責任,直至終止合同。
9.2 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開工前
10
日內提出。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
7
天
10
、工期延誤
10.1 由於施工圖不到位,技術交底不及時造成乙方施工延誤,甲方應承擔相應的乙方損失,工期順延。
10.2 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它情況:
10.2.1 由於堵水注漿、探放瓦斯及連續3小時停電,工期順延。
10.2.2 由於地質因素等造成的大型冒頂、片幫、斷層,工期順延。
10.2.3 由於設計變更、工程變更,工期順延。
四、質量與驗收
11
、工程質量
11.1 若承包人自報的質量等級標準高於要求的質量等級標準,以承包人自報的質量等級標準為合同約定
11.2 若承包人自報的質量等級標準低於要求的質量等級標準,以要求的質量等級標準為合同的約定。
12
、月末驗收、中間驗收和隱蔽工程驗收
12.1 月末驗收和中間驗收。由甲乙方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月度驗收和中間驗收,驗收合格後各方在驗收證書上簽字。
12.2 隱蔽工程驗收。乙方必須保證隱蔽工程的質量。乙方應在工程隱蔽前24小時書麵通知甲方或監理單位參加檢驗,雙方確認工程合格後在工程驗收證書上簽字,如甲方不能如期派人參加檢驗,乙方可自行檢查驗收,做好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甲方應予承認。工程隱蔽後若甲方提出複驗,乙方應予同意,複驗合格,工期相應順延。如乙方未通知甲方而對隱蔽工程自行驗收,甲方提出複驗,不論合格與否,費用由乙方負擔,工期不予順延。
13
、竣工驗收
乙方在單位工程預計竣工前15天向甲方提出竣工報告及相關圖紙、資料,由甲方組織有關單位在30天內驗收完畢。驗收合格,在驗收證書上簽字,進行單位工程質量評級產認證。如驗收不合格,應分清責任;限期整改,直至達到合格標準,所發生費用及工期由責任方負責。
竣工驗收後,乙方應根據有關規定備齊全全部竣工資料一式4份,移交甲方。
五、安全施工
進場職工必須全員培訓,交納各種保險,職工進行登記備案,簽定勞動合同,特殊工種及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乙方應按
煤礦安全法及有關規定做到安全施工,承擔由於自己
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應按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由責任方按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14
、合同價款及調整
14.1、合同價款調整:
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14.1.1遇有國家的政策性變化可調整工程價款。
14.1.2非承包人原因停工等所引起的費用變化
,相應調整工程價款;
14.1.3地質災害、突發湧水、瓦斯、變化、不可抗力發生引起
的費用變化調整工程價款。
14.1.4工作麵湧水量大於10m/h,合同單價調整。
14.1.5 由於堵水注漿、探放瓦斯連續3小時停電所增加的費用,合同單價相應調整。
14.1.6 由於地質因素等造成的塌方形成的隱蔽工程所發生的費用,合同單價相應調整。
14.1.7由於設計變更、工程更改所增減的費用,合同單價相應調整。
15
、工程量確認
15.1 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成工程報告的時間:
每月
25
日前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成工程的報告,工程師在
3
日內答複。
16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16.1
每月
25
日前進行月度驗收,工程合格後,次月
10
日前支付上月工程價款的
95%
,剩餘
5%
的工程款,作為質保金
,
一年內質保期滿後
,
甲方應在十四日內全部付清。
七、材料設備供應
17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材料均由施工單位自行采購、保管,但火工品由甲方滿足供應、保管,費用在每月工程款中扣除。
八、工程變更
由於甲方造成的設計變更所增加的費用,經甲方及監理簽證後,按規定計價依據調整變更部分單價,並按甲方和監理簽證後,工期順延。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18
、竣工驗收
18.1 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約定:
竣工驗收前
7
日內。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19
、違約
19.1 本合同中關於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用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按當時的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支付利息。
20
、爭議
20.1 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
(1)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調解;
(2)采取第二種方式解決,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它
21
、工程分包
21.1 本工程不得轉包第三方,一經發現,終止合同,並處以壹佰萬元的罰款。
22
、不可抗力
22.1 雙方關於不可抗力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23
、擔保
23.1 乙方以進場所有施工設備、機具做質量擔保,若由於乙方施工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時,甲方可按損失程度相應處置設備和機具。
24
、其它約定
24.1 本工程稅金由乙方自行交納,提供稅證。
25
、合同份數
25.1 雙方議定合同:
一式八份,雙方各執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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