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安全隱患識別災害防治(煤塵)
韓王公司 靳中正
第一節 煤塵爆炸事故防範災害防治
煤塵(礦塵)是煤礦五大災害之一。在煤礦生產過程中伴隨煤和岩石破碎而產生的煤、岩石及其他礦物的細微顆粒稱為礦塵,一般分為煤塵和岩塵。煤塵是指粒徑小於1mm的煤炭顆粒,它含有較多的以固定炭為主的可燃物質。
煤塵遇到外界火源很容易引起火災。具有爆炸危險的煤塵達到一定濃度時,在引爆火源作用下可發生爆炸事故。在瓦斯礦井中則可能發生瓦斯、煤塵爆炸事故。初次爆炸後,爆炸產生的衝擊波使沿途巷道中沉積的煤塵揚起,而煤塵爆炸飛散的火花又可能引起第二次爆炸,甚至所有巷道沉積的煤塵都發生爆炸。煤塵爆炸或煤塵、瓦斯混合爆炸往往造成礦毀人亡,損失慘重。1960年5月9日,山西某礦一次煤塵爆炸事故就造成684名礦工遇難。
一、煤塵爆炸的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就可能發生煤塵爆炸:
(1)絕大多數煤塵本身具有爆炸性。
(2)懸浮煤塵的濃度達到一定值。當具有爆炸性的煤塵懸浮在空氣中濃度達到一定值(45~200g/m3)時可能發生爆炸。
(3)有點燃引爆煤塵的高溫熱源。煤塵爆炸的點火溫度一般為610 ~ 1015。井下能引起煤塵爆炸的高溫熱源主要有:爆破時的火焰、電氣火花、摩擦火花、撞擊火花、架線機車及電纜破壞產生的電弧、瓦斯燃燒或爆炸、井下火災等。
(4)空氣中的氧氣濃度不低於18%。
二、預防沒塵爆炸和爆炸傳播的主要措施。
預防沒塵爆炸和爆炸傳播的措施主要有:降塵措施、防止煤塵被引爆的措施和隔爆措施。
1、降塵措施
(1)煤層注水。通過鑽孔將壓力水注入煤層裂隙和空隙之中,使煤體濕潤,開采時就能減少煤塵的產生量。
(2)水泡泥。放炮作業使用水泡泥封堵炮眼,借助放炮時爆破衝擊力使水散成霧狀,從而濕潤煤粒,達到降塵的目的。
(3)濕式打眼。在用煤電鑽鑽孔時,不斷將壓力水注入孔底,使煤塵變成煤漿流出,抑製煤塵的生成與飛揚。
(4)噴霧灑水。在集中產塵點安設噴霧灑水裝置,包括放炮噴霧、轉載噴霧灑水、采掘機內外噴霧、裝載灑水、衝洗煤壁、風流淨化水幕等,從而使已經產生的煤塵迅速沉降,減少煤塵飛揚的數量與時間。
(5)清掃積塵。沉落在巷道中的煤塵要定期清掃,以免其變成浮沉,為煤塵爆炸提供物質基礎。
2、防止煤塵被引爆的措施
防止煤塵被引爆就是防止點燃煤塵的高溫熱源出現,因此要嚴格管理和限製生產中可能出現的火源、熱源。
3、隔爆措施
可能發生煤塵爆炸地點的通道上,預先設置岩粉棚、水棚(水槽或粉袋)、自動式隔爆棚、隔爆水幕及撒布岩粉袋等,一旦發生煤塵爆炸,利用煤塵爆炸產生衝擊波使其自然動作,將消焰劑(岩粉、水等)彌撒與巷道空間,阻隔(或熄滅)爆炸火焰的傳播,實現隔絕煤塵連續爆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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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煤礦安全規程》關於煤礦粉塵防治的規定
第三節 粉塵防治
第一百五十一條 新礦井的地質精查報告中,必須有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應進行1次煤塵爆炸性試驗工作。
煤塵的爆炸性由國家授權單位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必須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煤礦企業應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麵不得生產。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煤工作麵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並安設支管和閥門。防塵用水均應過濾。水采礦井和水采區不受此限。
第一百五十三條 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湧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後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並設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
(三)炮采工作麵應采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後應衝洗煤壁,爆破時應噴霧降塵,出煤時灑水。
(四)采煤機、掘進機作業的防塵必須符合本規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液壓支架和放頂煤采煤工作麵的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
(五)采煤工作麵回風巷應安設風流淨化水幕。
(六)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以及地麵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載點等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
(七)在煤、岩層中鑽孔,應采取濕式鑽孔。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放鑽孔難以采取濕式鑽孔時,可采取幹式鑽孔,但必須采取捕塵、降塵措施,工作人員必須佩戴防塵保護用品。
第一百五十五條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麵間,煤層掘進巷道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煤倉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必須用水棚或岩粉棚隔開。
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或衝洗沉積煤塵,定期撒布岩粉;應定期對主要大巷刷漿。
第一百五十六條 礦井每年應製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製度,並組織實施。
礦井應每周至少檢查1次煤塵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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