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地質規程
作者:佚名
2011-11-04 19:59
來源:本站原創
3、礦井地形地質圖或基岩地質圖,1:2000~1:5000;
4、礦井可采煤層底板等高線及儲量計算圖(急傾斜煤層加繪立麵投影圖),1:2000或1:5000;
5、礦井地質剖麵圖,1:1000或1:2000;
6、礦井水平地質切麵圖(適用於煤層傾角大於25度的多煤層礦井),1:2000或1:5000。
三、礦井的日常生產用圖:
1、采區煤炭底板等高線圖(急傾斜煤層加繪立麵投影圖)。1:1000或1:2000。
2、采區水平地質剖麵圖(單一煤層或緩傾斜煤層除外),1:1000或1:2000。
3、采區地質剖麵圖,1:1000或1:2000。
四、礦區(井)還應根據各自的地質特點有針對性的編繪其他有關圖件。
五、上述圖件必須根據勘探和生產所獲得的資料定期進行補充和修改。未規定比例尺的圖件可根據具體條件自行確定。
第43條 綜合分析成果必須以礦井地質報告、地質說明書,采後地質
總結等形式提供設計生產部門使用。
礦井地質報告一般每8~10年修改一次,並報省(區)煤炭廳(局、公司)批準。(核對到此處)
第六章
建井階段的地質工作
第44條 建井階段的地質工作(以下簡稱“建井地質”),是指從建井準備開始直到礦井建成投產整個過程中的地質工作。其主要任務是:係統編錄所揭露的一切地質資料,及時預報並研究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地質問題,編製建井地質報告和移交生產的全部地質資料。
第一節 開工前的地質工作
第45條 新井開工前必須進行以下地質工作:
一、熟悉提交設計井田的最終地質報告,掌握井田地質特征及其與區域地質的關係;
二、調查、核實勘探地質資料的可靠程度;
三、了解礦井設計,分析與之有關的其它技術資料,參與編製施工組織設計;
四、編製主要井巷工程預想地質資料;
五、複查井筒檢查孔資料。
第46條 調查、核實勘探地質資料的內容應包括:
一、鑽孔位置和封孔質量;
二、煤層露頭、老窯、生產小井情況及其地麵塌陷範圍等;
三、在表水體;
四、鄰近礦井有關的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資料等;
五、火區、高溫區、陷落柱、構造破碎帶、老窯積水區等的情況。
第47條 應編製的主要井巷工程預想地質資料,包括:
一、井筒,井底車場,主要石英鍾門,運輸大巷,總回風巷,首采區上(下)山、運輸巷、回風巷、切割眼等的平麵圖和剖麵圖及其文字說明;
二、總運輸水平、總回風水平的水平地質切麵圖;
三、通過首采區的勘探線剖麵圖;
四、供設計開拓方案的煤層底板等高線圖。
第二節
施工中的地質工作
第48條 井巷掘進時,必須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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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關要求及時進行觀測、編錄和綜合分析,並根據分析的結果,隨時補充、修改原有的地質資料。
第49條 建進時期取得的各種原始觀測資料、標本以及編錄整理的台帳、卡片等,都必須妥善保管,作為編寫建井地質報告的基礎資料。
第50條 施工井筒時,要注意驗證井筒檢查孔所取得的各種地質資料,當發現影響施工的不得地質因素時,應及時提供補充地質資料,對采用凍結法施工的井筒,還應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井溫、水位、井下湧(漏)水量變化情況的觀測。
第51條 采用預注解剖學方法施工的井巷工程應進行以下工作:
一、做好注漿鑽孔岩芯編錄,特別要注重對岩芯裂隙率、破碎帶的描述和簡易水文記錄,提出注漿前後的的抽(壓)水試驗資料;
二、詳細觀測記錄注漿材料充填裂隙及空洞等的情況。
第52條 在井巷施工中,應注意影響施工的膨脹性粘土、流砂、基岩風化帶、軟岩、不穩定岩體及岩漿岩岩體等的發布情況,及時觀測分析,提出資料,必要時應采樣試驗。對井巷揭露的缺少可先靠化驗資料的各可采煤層,應進行必要的采樣化驗。
第53條 基建礦井中的水文地質工作,應按《礦井水文地質規程》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
第54條 出現影響礦井設計實施的重大地質總是均應及時進行礦井地質勘探,予以查明 。
第三節
建井地質資料及其移交
第55條 基建礦井必須具備以下
圖紙資料:
一、
圖紙:
1、井田地形地質圖,1:2000~1:5000;
2、通過首采區的勘探線剖麵圖,1:500~1:1000;
3、主要井巷地質素描圖,1:200~1:500;
4、設計開拓煤層底板等高線及儲量計算圖(急傾斜煤層要相應繪製立麵投影圖)。1:2000~1:5000;
5、礦井實際充水性圖,1:2000~1:5000;
6、回風及運輸水平地質切麵圖,1:1000~1:2000;
7、建井期施工鑽孔鑽也柱狀圖,1:200~1:500;
二、卡片、台帳:
1、構造素描卡片或照片;
2、煤厚實測(探)卡片;
3、礦井日排水量、井巷探放水、湧水量和井上下長期水文動態觀測台帳。
4、煤質、水質、瓦期及有益礦產化驗成果台賬;
5、地溫、水溫、煤層自然發火記錄台賬;
6、預注漿、探放瓦期、煤(岩)層突出觀測記錄台賬。
三、各種原始觀測記錄。
第56條 建井施工單位和接收單位在新井移交前半年,應組成專門小組,著手進行《建井地質報告》的編製工作。編製《建井地質報告》的區域範圍,主要是建井階段實際開拓的區域。《建井地質報告》應報上一級地質部門審查,並報新井投產驗收委員會批準。
第57條 新井移交生產的地質資料應有:
1、本章第55條規定的
圖紙及資料;
2、原有井田最終地質勘探報告及各類補充地質勘探報告;
3、井筒檢查孔資料及建井期間的勘探資料;
4、《建井地質報告》以及各種煤(岩)層標本。《建井地質報告》編寫提綱見附錄四。
第七章
礦井生產階段的地質工作
第一節
基 本 要 求
第58條 生產階段的地質工作(以下簡稱“生產地質”),是指從礦井正式移交生產直至礦井結束整個過程的全部地質工作。在此期間,必須根據生產建設的需要,及時編製提供各種地質報告、地質說明書、地質資料,並開展地質預測預報工作。
第59條 在水平延深采區掘進、工作麵掘進、回采和新區開拓過程中,應隨著采掘掘的進展,按本規程第三、五章的要求及時進行觀測、編錄和綜合分析,隨時補充和個性地質資料。當現有的地質資料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時,應按第四章的要求進行各種形式的勘探。
第二節
水平延深的地質工作
第60條 礦井新水平延深時,應進行以下地質工作:
一、了解設計部門的意圖及其對地質工作的要求;
二、詳細研究延深區現有地質資料的可靠程度,其中包括研究各煤層的可采性和穩定性,主要褶皺斷裂、岩解剖學侵入體等的控製程度。
三、核實原有儲量的可靠性(級別);
四、預測延深水平主要井巷工程和首采區的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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