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地質規程
作者:佚名
2011-11-04 19:59
來源:本站原創
五、針對所存在的地質問題,進行單項或係統的補充勘探。
第61條 水平延深的地質工作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延深區的基本構造形態,已經查明。一、二類礦井應查明落差20米以上的斷層;三類礦井應基本查明影響采區劃分的主要地質構造;四、五類礦井應對有開采可能的地段進行必要的控製,並提出結論性的意見。
二、與水平延深主體工程有關的地質構造、層位、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條件均已控製。
三、延深水平高級儲量所占百分比應達到表7的要求。
延深水平高級儲量應占百分比
表7
礦井地質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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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礦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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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礦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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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礦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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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礦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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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類礦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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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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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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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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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
|
中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中型
|
小型
|
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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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深水平A+B
級的儲量占本
水平儲量的百
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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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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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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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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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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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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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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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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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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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井:係指設計能力為90、120、180、240、300(及300以上)萬噸/年的礦井;
中型井:係指設計能力為30、45、60萬噸/年的礦井;
小型井:係指設計能力為9、15、21萬噸/年的礦井。
第三節
采區掘進的地質工作
第62條 采區掘進前應按附錄五的要求提出采區地質說明書。
第63條 采區設計所需的地質說明書,應在兩年前通知地質部門。采區地質說明書就大正式設計前三個提出,經礦總
工程師審查,報礦務局批準。
第64條 采區掘進過程中應著重做好以下地質工作:
一、分析查明采區範圍內主要斷層的位置、產狀、性質和落差,主要褶皺的形態、幅度、樞紐位置及其展布方向和長度,區內岩漿侵體的類型和影響範圍。
二、掌握可采煤層的層數、主要可采煤層的厚度和結構變化,以及在煤層有無衝刷帶存在等情況,確定或基本確定各煤層的可采範圍,特別是最上部薄煤層的可采性。
三、掌握區內可采煤層頂板(偽頂、直接頂、老頂)的厚度、岩性、含水性以及各煤層變化的情況。
四、查明與老采區、小窯等的空間關係和確定防水煤柱。
第四節
工作麵掘進和回采的地質工作
第65條 在回采工作麵設計前,必須根據已有的地質資料加以綜合分析,提出回采工作麵掘進地質說明書(要求見附錄五)經礦總
工程師審批後交采掘部門使用。
第66條 在掘進期間應進行以下工作:
一、分析和預測影響回采工作麵邊疆推進的斷層和褶皺的形態。綜采工作麵必須用物探、鑽探、巷探查明工作麵中間有無隱伏斷層或陷落柱等。
二、根據實測資料預測工作麵內煤層厚度、結構的變化情況。厚煤層或特厚煤層,應繪製工作麵的煤厚等值線預測圖。
三、觀測、搜集煤層偽頂和直接頂的岩性、厚度變化,測定頂板主要裂隙的發育方向,為頂板
管理提供有關的地質資料。
四、觀測並素描掘進中揭露的岩漿岩體,測定煤的變質帶寬度,確定煤的變質程度與工業利用價值,研究並預測侵入體的位置、形態、影響範圍及其對整個工作麵的破壞程度。
五、對於巷道實見的煤層衝刷變薄帶,要查明其類型、確定其影響範圍。
六、當開采煤層下部鄰近煤層為臨界可采薄煤層時,必須利用工作麵巷道,按規定間距用鑽探查明其可采性。
七、核實該工作麵的儲量。
第67條 工作麵開出後,應在五天內按附錄五的要求提出該工作麵的回采地質說明書,由礦總
工程師批準後,交生產部門使用。綜采工作麵的回采地質說明書,必須報礦務局批準。
第68條 在工作麵回采過程中,應進行以下地質工作:
一、及時搜集工作麵的采高和煤厚資料,對分層開采的厚煤層,必須堅持探煤厚,並繪製剩餘煤厚等值線圖。
二、實測各種地質構造的位置、形態和性質。綜采工作麵發現的斷層,必須跟蹤觀測研究其延展趨勢,及時提出預報。
三、搜集采出量和損失量等資料,分析損失量的構成比例及原因。
第五節 新區開拓的地質工作
第69條 擴大井田範圍的新區,在開拓以前,必須進行資源勘探,並按《煤炭資源地質勘探規範》(試行)的要求提出精查地質報告。新區開拓過程中的礦井地質工作,按建井階段或生產階段地質工作的要求進行。
第六節 礦井收尾的地質工作
第70條 礦井在剩餘可采儲量比為20%左右,且無進一步擴大儲量的可能時,即進入收尾階段,礦井收尾階段的主要地質工作是;
一、全麵彙集本礦井在勘探、建井和生產階段的有關地質資料,對各種地質因素作進一步的綜合分析,
總結礦井主要地質規律,包括:
1、煤係地層的特征及其有關規律;
2、地質構造的特征及其有關規律;
3、煤層厚度、結構變化的有關規律;
4、煤質變化的有關規律;
5、其它地質因素的有關規律;
二、進一步研究延長礦井服務年限的可能性:
1、分析現存地質儲量(包括各種永久和非永久煤柱,薄煤層和各種呆滯煤量)的可采性及其開采條件;
2、分析在老采空區內進行複采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三、進行采探對比,
總結有關經驗教訓。
1、用實見地質資料從煤層、構造、水文地質等方麵與原勘探報告進行驗證對比。核實礦井儲量(即礦井累計采出量與累計損失量及核實剩餘量之和),檢驗原勘探儲量的可先靠性並確定其可靠係數。
2、
評價原勘探網度的合理性。
四、全麵核實礦井回采率,分析各種損失所占的比例,總結經驗教訓。
第71條 礦井結束前的地質總結由局、礦總工程師審定後,報省煤炭廳(局、公司(核準。其具體提交時間由礦務自定。礦井收尾階段地質總結的編寫提綱和內容見附錄六。
第八章
其它開采技術條件和伴生礦床的地質工作
第一節
其它開采技術條件的地質工作
第72條 在煤礦生產建設中,應有針對性地積極開展與采礦活動有關的其他地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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