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礦勞動用工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1-11-04 20:22
來源:本站原創
第一章總則
第
4條 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製定規章製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製度
第一節
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
5條 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
6條 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
7條 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職業資格證書、學曆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企業錄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擔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
8條 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
9條 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
勞動合同管理
第
10條 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製度,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一份。
第
11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麵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
第
12條 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
第
13條 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製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1個月;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限滿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14條 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與職工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15條 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
16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係狀況證明的;
(
3)嚴重違反企業依法製定並公示的工作製度的;
(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
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麵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
18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
4)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第19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
安全的,職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業。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
20條 職工提前30日以書麵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1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職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企業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
22條 企業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第
23條 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企業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企業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4條 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職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三節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
25條 企業實行8小時工作製,對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製。
第
26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
27條 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
工資福利
第
28條 職工基本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
29條 企業實行計時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準。
第
30條 安排職工加班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
31條 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企業在支付工資時向職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職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
32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本月工資於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
33條 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於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工資;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
34條 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製度對職工罰款的,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
20%,扣除後餘額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第
35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企業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於克扣工資:
(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
2)扣除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
(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企業處罰的罰款;
(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
36條 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製,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製度
第一節
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37條 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製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或簽到,不得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打卡簽到;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鍾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職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通知書》;
(9)職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準,辭職獲準後,憑《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38條 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廠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廠牌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4)工作期間,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企業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汙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業內部人際關係,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鬥毆、造謠生事;
(9)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敢於同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後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遵守企業的保密製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後,方可投入使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車間主任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
措施,並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並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企業;
(11)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
第二節
獎勵與懲罰
第
40條 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製度。
獎勵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
41條 職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於職守,遵規守紀,關心企業,服從安排,成為職工楷模者,給予通報表揚。
第
42條 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職工,除給予通報表揚外,另給予晉升、獎金的獎勵:
(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製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
3)遇有災情,勇於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
4)敢於同壞人、壞事作鬥爭,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
5)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
43條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製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
44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麵警告1次,並罰款5至20元:
(
1)委托他人打卡簽到或代替他人打卡簽到的;
(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鍾以上)的;
(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
4)消極怠工,上班幹私活的;
(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
6)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
8)在禁煙區吸煙的;
(
9)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
10)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
45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後每次記過1次,並罰款20至5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
1)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和職工生活秩序的;
(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
3)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
4)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
46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
1)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日的;
(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係狀況證明,騙取企業錄用的;
(
4)盜竊、貪汙、侵占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
5)違反企業保密製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
47條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
48條 對職工的違紀處理,由違紀職工所在的車間主任根據本規章製度相關條款提出書麵處理意見,並提交人事部門,再由人事部門提交總經理室審批。經批準後,由人事部門向違紀職工送達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必須包括職工違紀事實、違紀證據、處理原因、處理依據、處理結果等五項內容。整個處理過程不得超過30日。
第
49條 職工對企業處理不服的,享有申訴權利。申訴程序:第一步向部門主管申辯事實與理由;第二步對部門主管再次處理不服的,向人事部門申辯事實與理由;第三步對人事部門再次處理不服的,向總經理室申辨事實與理由,總經理室作出的再次處理決定為本企業最終處理決定。
第四章保密製度與競業限製
第
50條 為了維護企業利益,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特製訂本保密製度,企業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
51條 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企業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企業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
53條 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
54條 嚴格遵守企業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製度,秘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櫃中,借用秘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企業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
55條 秘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複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複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
第
56條 職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企業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
57條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範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
58條 未經企業同意,職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的營業。
第
59條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另行簽訂《競業限製協議》,約定職工從離開企業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的產品的其他企業內任職,企業按月向職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產品企業的具體範圍、競業限製期、競業限製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按《競業限製協議》約定。競業限製期限最長不超過
2年,競業限製補償費按年計算為職工離開企業前一年從企業獲得報酬總額的1/2按月支付,職工違約金為補償金的2倍。
第五章附則
第
60條 本製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
61條 本製度與勞動合同有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
62條 本製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
63條 本製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並與工會協商後確定,並向全體職土公布。
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
64條 本製度自 2004年 1月 1日生效。
二
00三年 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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