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複)訓機考題庫判斷題
一、判斷題(法律法規)
1、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屬於行業管理範疇。(錯)
2、我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屬於行政執法機構。(對)
3、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三並重是我國煤礦安全生產的基本原則。(對)
4、我國在煤礦安全管理工作中,堅持“誰投資、誰受益、誰負責安全”的原則。(對)
5、“依法辦礦、依法管礦、依法治理安全”是我國煤礦安全治理的基本思路。(對)
6、“生產必須安全、安全為生產”,與“安全第一”的精神是一致的(對)
7、所謂“預防為主”就是要在02manbetx.com
發生後進行02manbetx.com
調查,查找原因、製定防範措施。(錯)
8、實行煤礦安全監察製度,是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堅持依法治理安全的一項基本製度。(對)
9、法是由國家製定或認可的,反映黨的意誌,並由國家強力保證實施的行為 規範總和。(錯)
10、法是統治階級實現階級統治和執行社會職能的工具。(對)
11、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如何行為,法的指引作用對象是他人的行為。(錯)
12、法的評價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以及違法性質和程度的作用,評價作用的對象是他人行為。(對)
13、法的預測作用是指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預先估計到他們相互將如何行為以及某種行為在法律上的後果,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的行為。(對)
14、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律的宣傳教育對一般人今後的行為所發生的影響,這種作用的對象是一般人的行為(錯)
15、法的強製作用有時通過製裁違法犯罪行為直接體現出來;有時則作為一種威懾力量。其者預防違法犯罪的行為,增進社會成員的社會安全感的作用。(對)
16、法的社會作用體現在兩個方麵,即維護階級統治和執行社會公共事務。(對)
17、法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是重要的,但我們也應當看到法的作用是有限性的,並以這種認識為基礎,將法與其他社會調整機製有機的結合起來。(對)
18、在當代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法與政策作為兩種社會規範、兩種社會調整手段,均發揮著其獨特的作用。(對)
19、違法行為,亦稱違法,是指人們違反法律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主觀上有過錯的活動。(對)
20、法律責任是指由於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由於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後果。(對)
21、法律製裁。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據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製性懲罰措施。(對)
22、煤炭資源實行屬地所有原則,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資源的所有權,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改變。(錯)
23、在同一開采範圍內不得重複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證。(對)
2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對)
25、礦山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批準的安全設施實際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對)
26、礦山建設項目竣工投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施工單位對驗收結果負責。(錯)
27、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執行當地地方標準。(錯)
28、煤礦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必須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對)
29、煤礦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02manbetx.com
應急措施實施保密製度。(錯)
30、煤礦不的因從業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對)
31、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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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對)
32、在作業過程中,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是從業人員的權利。(錯)
33、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02manbetx.com
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對)
34、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對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可以根據生產情況進行處理。(錯)
35、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予以處理。(對)
36、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在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也無權撤消原批準。(錯)
37、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對涉及被檢查的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沒有義務為其保密。(錯)
38、煤礦在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後,仍然應當時刻注意保持安全生產條件而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對)
39、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由礦長本人承擔賠償責任。(錯)
40、《礦山安全法》規定,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對)
41、開采礦產資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需交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錯)]
42、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開采礦產資源。(對)
43、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鎮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開采礦產資源。(對)]
44、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重要河流、堤壩、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開采礦產資源。(對)
45、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曆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開采礦產資源。(對)
46、煤礦安全監察應當以處罰為主,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懲處。(錯)‘
47、小煤礦傷亡事故有煤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調查處理。(錯)
48、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煤礦作業場所有未使用專用防爆電器設備,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限期改正;有關煤礦或其他作業場所經複查合格的,方可恢複作業。(對)
49、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作業場所未使用專用放炮器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限期改正;有關煤礦或其他作業場所經複查合格的,方可恢複作業。(對)
50、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作業場所未使用明火明電照明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限期改正。(錯)
51、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有未依法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製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對)
52、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設置安全生產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人員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錯)
53、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礦長不具備環保專業知識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錯)
54、《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對)
55、煤礦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以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罰款。(錯)
56、煤礦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
57、煤礦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罰款。(錯)
58、《行政許可法》是《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主要的立法依據。(錯)
59、國家對礦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製度,礦山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對)
60、國家對建築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製度,建築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對)
61、國家對冶金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製度。冶金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錯)
62、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製度,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對)
63、國家對機械製造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製度,機械製造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錯)
64、國家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製度。煙花爆竹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對)
65、國家對交通運輸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製度。交通運輸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錯)
66、國家對醫藥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製度。醫藥生產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錯)
67、國家對食品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製度。食品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錯)
68、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對)
69、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對)
70、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非中央管理的奇特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家煤礦安全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對)
71、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對)
7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製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過程,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對)
73、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製度,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錯)
74、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對)
75、設置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生產管理人員,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錯)
76、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對)
77、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對)
78、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對)
79、參加醫療保險,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錯)
80、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對)
81、參加養老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養老保險費,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錯)
82、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01manbetx
的要求,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對)
83、有職業危害防止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對)
84、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是必須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對)
85、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是有重大危害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對)]
86、煤礦企業應當以公司為單位,在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前,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錯)
87、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兩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錯)
88、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在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五年。(錯)
89、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對)
90、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的,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
91、《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自《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錯)
92、《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規定,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對)
93、《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規定,煤礦企業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製人)對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對)
94、《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規定,煤礦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礦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煤礦不得從事生產,擅自從事生產的,屬非法煤礦。(對)
95、《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規定,對3個月內2次或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對)
96、《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規定,發現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對)
97、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務局)局長、礦長(含實際控製人)等。(對
98、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對)
99、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對)
100、《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規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是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責任主體。(錯)
101、煤礦企業必須按規定組織實施對全體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及時選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到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參加培訓。(對
102、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對)
103、煤礦礦長依法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未取得上述兩證的不得任職。(對)
104、煤礦企業應當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井下作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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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本崗位的安全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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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井下作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對)
105、根據《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井下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應當使從業人員掌握的知識和技能不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錯)
106、根據《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井下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應當使從業人員掌握的知識和技能包括:礦井概況、工作環境及井下危險因素、所從事工種可能造成的職業健康傷害和傷亡事故,該工種的安全責任、操作技能及強製性標準。(對
107、根據《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井下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應當使從業人員掌握的知識和技能不包括: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勞動紀律。(錯)
108、根據《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井下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應當使從業人員掌握的知識和技能不包括: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裝備和設施的使用與維護。(錯)
109、根據《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井下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應當使從業人員掌握的知識和技能不包括:入井須知通風安全係統、報警係統和安全指示標誌。(錯)
110、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製度,製定並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建立培訓計劃,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對)
111、安全培訓機構從事煤礦安全教育和培訓 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教師應當接受專門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執教,煤礦安全培訓要嚴格按照統一大綱組織教學活動,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培訓計劃。(對)
112、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證件的合法性(頒證機關、印章、項目內容是否過期等);人員、證件是否相符、在崗人員是否做到持證上崗等。(對)
113、《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適用於各類煤礦安全生產隱患的認定。(對)
114、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15、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的,屬於重大的安全生產隱患。(對)
116、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采工作麵或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17、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未按規定製定主要采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未按計劃檢修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18、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煤礦企業為製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不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19、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瓦斯檢查員配備數量不足的,不屬於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20、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不按規定檢查瓦斯,存在漏檢、假檢的,不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21、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井下瓦斯超限後,不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22、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並配備響應專業人員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23、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裝備礦井監控係統和抽放瓦斯係統,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不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24、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25、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的,不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26、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27、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按規定配備防治突出裝備和儀器的,不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28、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傳感器設置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後不能斷電並發出聲光報警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29、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礦井總風不足的,不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30、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主井、回風井同時出煤的,不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31、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台通風機能力不匹配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32、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33、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沒有按正規設計形成通風係統的,不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34、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采掘工作麵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不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35、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采區進(回)風向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不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36、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構築質量不符合標準、設備不能滿足通風安全需要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37、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工作麵未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者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38、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有嚴重水患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39、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礦井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沒有配備防治水機構或人員,未按規定設置防治水設施和配備有關技術裝備、儀器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40、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41、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擅自開采防隔水煤柱的,屬於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42、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有明顯透水征兆未撤除井下作業人員的,屬於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43、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為超層越界的,不屬於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44、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煤層層位進行開采的,屬於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45、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製範圍開采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46、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47、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有衝擊地壓危險的礦井配備專業人員並編製專門的設計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48、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有衝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並編製專門的設計的,不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49、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有衝擊地壓危險的礦井進行衝擊地壓預測預報、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不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50、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編製防治自燃發火設計或者按設計組織生產的,不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51、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高瓦斯礦井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後仍不能防治煤層自燃發火的,不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52、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選定自燃發火觀測站或者觀測點位置並建立監測係統、未建立自燃發火預測預報製度,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性灌漿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氣體等措施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53、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有自燃發揮征兆沒有采取響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並繼續生產的,不是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54、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開采容易自燃煤層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不書煤礦 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55、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規定期限仍在使用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56、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礦井提升人員的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斜井人車等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57、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使用非阻燃皮帶、非阻燃電纜,采區內電氣設備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58、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59、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采用不能保證兩個暢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藝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按規定開采除外)的,不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60、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的,不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61、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年產6萬噸以上煤礦單回路供電的,不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62、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有兩個回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不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63、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建設項目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組織施工的,不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64、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建設項目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組織施工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65、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對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作出重大變更後未經再次審批並組織施工的,不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66、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不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67、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範圍和規模生產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68、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並批準而擅自組織生產的,不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69、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煤礦(礦井)承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不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70、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煤礦(礦井)實行承包(托管)但未簽定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載有雙方安全責任與權利內容的承包合同進行生產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71、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承包方(承托方)未從新取得煤礦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不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72、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轉包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73、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麵或者井下維修作業對外承包的,不屬於煤礦重大安全承塵隱患。(錯)
174、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煤礦改製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進行生產的,不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75、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煤礦改製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進行生產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
176、根據《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煤礦完成改製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礦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進行生產的,不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錯)
177、《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製人)對本企業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麵負責。(對)
178、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進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礦井安全管理人員對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治理負直接責任。(錯)
179、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煤礦的重大隱患和違法行為負有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定期監察和依法查處的職責。(錯)
180、煤炭企業要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組織職工發現和排查隱患。煤礦主要負責人應當每月組織一次有相關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對)
181、煤礦企業要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章01manbetx
的行為。發現存在重大隱患要立即停止供電,並向煤礦主要負責人報告。(錯)
182、一般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指定隱患整改負責人,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對)
183、重大隱患由礦主要負責人組織指定隱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的內容、資金、期限、下井人數、整改作業範圍,並組織實施。(對)
184、煤礦企業應當於每季度第一周將上季度重大隱患及排查整改情況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書麵報告,報告應當經煤礦主要負責人簽字。(對)
185、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超通風能力生產的,責令關閉,並將情況在5日內報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錯)
186、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高瓦斯礦井沒有按規定建立瓦斯抽放係統,監測、監控設施不完善、運轉不正常的,責令關閉,並將情況在5日內報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錯)
187、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有瓦斯動力現象而沒有采取防突措施的,責令停產整頓,並將情況在5日內報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
188、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有瓦斯動力現象而沒有采取防突措施的,責令關閉,並將情況在5日內報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錯)
189、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在建、改擴建礦井安全設施未經過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竣工驗收而擅自投產的,以及違反建設程序、未經核準(審批)或越權核準(審批)的,責令關閉,並將情況在5日內報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錯)
190、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逾期未提出辦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申請未被受理或受理後經審核不予辦證的,責令停產整頓,並將情況在5日內報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
19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智力製度、未定期排查和報告重大隱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並將情況在5日內報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
19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存在重大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責令關閉,並將情況在5日內報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錯)
19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未對下井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逾期未改正的,責令關閉,並將情況在5日內報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錯)
19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現場檢查發現應當責令整頓的礦井,應下達停產整頓指令,明確整改內容和期限。(對)
195、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現場檢查發現應當責令整頓的礦井,不得依法實施經濟處罰。(錯)
196、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現場檢查發現應當責令整頓的礦井,要告知相關部門暫扣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礦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對)
197、根據《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之規定,煤礦企業自接到有關部門下達的停產整頓指令之日起,必須立即停止生產。(對)
198、根據《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之規定,停產整頓期間,煤礦要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對)
199、停產整頓的礦井驗收合格經批準的,由驗收組織部門通知頒發證照的部門發還證照,煤礦方可恢複生產。(對)
200、煤礦無證或者證照不全非法開采的,負責煤礦有關證照頒發的部門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
201、煤礦關閉之後又擅自恢複生產的,負責煤礦有關證照頒發的部門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
202、煤礦經整頓後仍然達不到安全生產標準的,不能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負責煤礦有關證照頒發的部門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
203、煤礦責令整頓後擅自進行生產的;無視政府安全監督,拒不進行整頓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負責煤礦有關證照頒發的部門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
204、煤礦三個月內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負責煤礦有關證照頒發的部門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
205、煤礦停產整頓驗收不合格的,負責煤礦有關證照頒發的部門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
206、煤礦一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負責煤礦有關證照頒發的部門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
207、根據《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之規定,對決定關閉的煤礦,公安不滿注銷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和儲存證,停止供應火工用品,收繳剩餘火工用品。(對)
208、根據《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之規定,對決定關閉煤礦,供電部門要停止供電、拆除供電設備和線路。(對)
209、根據《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之規定,關閉的煤礦,要拆除礦井生產設備和通信設施;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複地貌。(對)
210、對決定關閉煤礦,煤礦企業要妥善遣散從業人員,按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發還職工工資,發放遣散費用。(對)
21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被關閉煤礦,應當自煤礦關閉之日起30日內,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告。(錯)
212、決定關閉的煤礦仍有開采的價值,經省人民政府依法批準進行拍賣的,應當按照新建礦井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對)
213、根據《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獎勵辦法(試行)》之規定,受理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給予實名舉報的最先舉報人1萬元至10萬元的獎勵(錯)
214、舉報煤礦非法生產的,即煤礦以被責令關閉、停產整頓、停止作業,而擅自進行生產的,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對)
215、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對)
216、舉報隱瞞煤礦傷亡事故的,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對)
217、舉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及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產有關的違規違法行為的,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對)
218、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對)
219、受理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核查舉報事項,受理之日起10日內辦結。(錯)
220、、受理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並為其保密。(對)
221、國有煤礦采煤、掘進、通風、維修、井下機電和運輸作業,一律有安監人員帶辦進行。(錯)
222、國有煤礦副總工程師以上的管理人員,每月在完成規定下井次數的同時,熟悉生產的,要保證一至兩次下井帶班。(對)
223、國有煤礦集團公司管理人員,要經常下井了解安全生產情況,研究解決井下存在的問題。(對)
224、煤礦在貫通、初次放頂、排瓦斯、揭露煤層、處理火區、探放水、過斷層等關鍵階段,集團公司負責人要按規定現場指導,確保安全生產。(對)
225、鄉鎮煤礦、其他民營煤礦的各類作業,必須由技術員在現場帶班進行。(錯)
226、國有煤礦集團公司管理人員,以及集團公司機關處室負責人,所屬各礦的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的下井帶班辦法,由集團公司製訂,報省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並報同級安全監察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備案。(對)
227、下井帶班人員要保證產量和進度作為第一位的責任,切實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及時製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錯)
228、煤礦礦長、區隊長是礦、區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下井帶班人員協助礦長、區隊長對當班安全生產負責。(對)
229、煤礦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理措施,並及時向礦長區隊長報告。(對)
230、煤礦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要在追究礦長、區隊長責任的同時,追究當班帶班人員相應的責任。(對)
231、實行井下交接班製度,上一班的帶班人員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帶班人員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並認真填寫交接班紀律本。(對)
232、下井帶班的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升井後,要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詳細登記,並存檔備查。(對)
233、各級煤礦安全監察部門是落實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製度的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抓好有關製度的建設和落實。(錯)
234、對不執行煤礦和生產經驗管理人員下井帶班製度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