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集團)公司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製度
1、井巷揭穿突出煤層或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都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非突出煤層工作麵由礦總工程師根據工作麵情況(突出預兆、瓦斯等)確定。
2、在突出危險區中的采掘工作麵必須具有獨立的回風係統,其中掘進工作麵要按《細則》第95條規定,建立堅固的防逆流反向風門和設置可靠的過風筒逆止閥。
序號 | 礦別 |
煤層 |
孔徑(mm) |
排放半徑(mm) |
1 |
八礦 |
戊9—10 |
75 |
0.8 |
2 |
八礦 |
戊9—10 |
42 |
0.6 |
3 |
八礦 |
己15 |
42 |
0.6 |
4 |
十礦 |
戊9—10 |
80 |
1.0 |
5 |
十二礦 |
己15 |
75 |
0.6 |
6 |
十二礦 |
己15—17 |
75 |
0.75 |
說明:本表排放半徑值均為沿煤層層理方向的半徑,在煤層較硬、層理明顯的情況下,其沿垂直煤層層理半徑參考(0.5—0.7)×半徑執行 |
3、進入突出采麵的所有工作人員必須佩帶隔離式自生氧氣自救器。
4、防突采掘工作麵設置壓風自救係統的規定:
(1)采煤工作麵風巷距上出口25—40米設置1—2組壓風自救袋;距上出口100—200米的範圍在設一組壓風自救袋;機巷放炮撒入處安設1—2組壓風自救袋。機風巷安設自救袋的數量分別按工作麵最多人數確定。
(2)、掘進工作麵距掌子頭25—40米設置1—2組壓風自救袋;距掌子頭200—300米處,再設1—2組壓風自救袋。每處壓風自救袋的數量按工作麵人數最多確定。
(3)壓風自救袋的安裝位置必須是支架完好、無空幫空頂、地點寬敞的人行道側。
(4)必須加強壓風自救管理,及時維修移動,保持清潔、完好無損。
(5)其它要求按《細則》第97條及放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5、采掘工作麵遠距離放炮規定執行。
(1)采煤工作麵放炮地點原則上為采麵下出口機巷往外50—100米,工作人員躲炮在機巷壓風自救袋處,嚴禁在工作麵內部放炮。
(2)掘進工作麵放炮時,放炮員、瓦檢員應在避難室或防突措施批準的放炮處(要有壓風自救係統)放炮外,其它人員一律撒到反向風門以外新鮮風流中。
(3)具體放炮撤人距離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工作麵防突措施時拿出初步意見,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執行。
(4)其它按《細則》第96條及放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石門揭煤工作麵的防突管理規定
1、突出煤層石門揭煤工作麵的突出危險性預測必須嚴格執行《細則》第32、33和34條規定,揭煤前必須布孔探明煤層賦存情況,測定煤層瓦斯壓力和含量。
2、石門揭穿突出煤層時,必須編製專門設計,其內容及揭煤要求按《細則》第56、58和60條規定執行,具體揭煤組織措施及技術措施可視本礦情況製定。
3、石門揭煤工作麵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麵時,必須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經效果檢驗有效後可用遠距離放炮或震動放炮揭穿煤層。具體按《細則》第61、62條規定執行。
4、立井揭穿突出煤層按《細則》第63、64和65條規定執行,並參照石門揭煤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一條 防治突出措施及其審批權限的規定
1、防突技術措施的選定,各礦總工程師可本著因地製宜、綜合治理的原則,選擇一種、二種或更多項措施,公司不做統一規定。但不論選用哪一種防突措施,都必須執行《細則》有關規定。
2、礦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計劃由礦長、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3、石門揭穿突出煤層綜合防突措施(包括測壓預測、技術措施、組織措施、安全措施等),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4、礦井區域防突措施或采掘工作麵防突措施遇有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