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集團)公司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製度
時,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報公司總工程師備案。
5、采掘工作麵常規防突措施,按(94)平煤瓦字第2號文件要求內容規範化編寫,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報公司瓦斯研究所備案。
第十二條 突出礦井生產采區的改造及接替采區和改擴建采區設計
(一)突出礦井生產采區的改造
生產礦井開采突出煤層的采區,經區域預測劃定為具有“突出危險”或“突出威脅”區域時,對采區的巷道布置、通風係統、機電設備和安全防護進行全麵的03manbetx
研究,按照有關規定做必要的改造,並將其工程資金列入礦編製的計劃。
(二)突出礦井突出煤層接替采區和改擴建采區設計
1、設計之前,礦防突、地質部門可在礦有關部門的配合下,收集采區有關地質構造、煤層賦存狀況,煤結構破壞類型和瓦斯參數、預測參數、煤樣化驗數據等資料,對本采區的突出危險性進行預測。
2、經區域預測認定的突出危險采區,其巷道布置必須符合《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並必須保證一條專用回風上(下)山(即沒有任何機電設備),保證該采區每個采掘工作麵的回風直接進入專用回風上(下)山,根據《細則》第10條規定,編製突出采區專用設計。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3、突出采區煤層的走向長度及回采工作麵的長度要考慮一旦發生突出時的安全隔離,不宜太長。
4、在突出采區內:(1)在采區係統沒有形成獨立的通風係統時,不準生產。(2)不得跳采布置回采工作麵。
5、突出煤層中,在一個或相鄰的兩個采區中,同一煤層的同一階段,在集中應力影響範圍內,不得布置兩個工作麵相向采掘。
第十三條 突出礦井申報鑒定程序的規定
1、生產礦井在開采中,發生一次煤與瓦斯突出,該礦井必須按《細則》第5條規定,被定為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煤層定為突出煤層,其具體申請鑒定程序規定如下:
由礦井在發生突出後一個月內向集團公司提交鑒定申請,突出礦井報告,並附有突出情況書麵材料。鑒定報告內容參考《細則》第7條規定執行,集團公司接到申請鑒定報告後,經公司研究,由瓦斯所負責辦理申請鑒定具體手續,最後按批複的鑒定報告結論執行。
在鑒定報告批複文件下達之前,礦井必須暫時按《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2、一旦生產礦井被定為突出礦井:
(1)發生突出的采區,在沒有進行區域劃分確認前,必須嚴格按突出危險區管理。
(2)突出煤層的其它采區,按照本文第八條規定執行。
(3)礦長、總工程師必須在“突出礦井”批複文件下達後二個月內向礦務局提交“礦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措施計劃”,由公司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瓦斯和有關職能處室會審批複。
第十四條 機電管理
1、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及集團公司有關機電管理規定執行,機電設備的選擇必須符合防突的要求,保證機電設備的防暴性能。
2、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使用綜掘機,必須編製專門的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審判,否則不準使用。
3、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嚴禁使用耙裝機出渣。
4、突出煤層中的采掘工作麵必須安設直通井上調度室的專用電話。
第十五條 礦總工程師在製定安全技措資金使用計劃時(包括安全技措資金礦控部分和礦成本技措資金),應保證防突技措資金的使用。
在上報年度安全技措工程項目資金計劃時,應列出防突專用項目資金計劃報瓦斯研究所,以統一平衡列項。
第十六條 獎勵
為表彰在礦井防突工作中做出貢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按平煤集團公司頒發的“平煤集團公司防突工作獎罰條例”執行,礦總工程師負責掌握分配此類資金,使獎金發到確實為防突工作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起到鼓勵先進,鞭策落後的作用。
第十七條公司及瓦斯所原有下發文件與文本不符者,按本管理製度執行。本規定如有與《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相抵觸和未盡事宜,按《規定》和《細則》執行,本規定的解釋權歸集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