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XX煤礦“一通三防”管理機構及管理方法
隨著我礦采掘工作麵的不斷深入,結合本礦井地質條件及生產工藝等特點,加強並製定井下通風管理,防治瓦斯、煤塵以及礦井火災等災害措施非常必要,同時,通過組織工人學習,使工人們充分認識礦井各種有害氣體的危害,“一通三防”02manbetx.com 的原因,發生規律及防治措施。
一、“一通三防”管理機構人員組成:
組 長:
副組長:
組 員:
二、工作任務
1、加強通風,保證井下各用風地點有足夠的新新空氣,並將各種有害氣體衝淡到空氣深度下。
2、經常地行風量的測定,采取各種措施杜絕井下出現循環我、串聯風、擴散風及微風的現象,盡量大量保證井下工人有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
3、井下所有采掘工作在與可以湧出或積聚瓦斯、二氧化碳的巷道和銅室都必須進行有害氣體的檢測。
4、瓦斯檢查人員必須按規定的巡回檢查路線執行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填寫瓦斯檢查班抱。檢查結果記入檢查點的牌板和檢查手冊,並通知在場工作人員。必須做到瓦斯檢查牌板、手冊和日報表一致,三者缺一不可,並將瓦斯日報表每天送給礦長、副礦長審閱。
5、定期用水衝刷井壁巷幫,以免使積落的礦塵在通風或受震動後再飛揚起來。利用溫式鑽眼,水泡泥井下灑水,淨化風流,個體防護等綜合防塵措施,防止煤粉塵的爆炸及煤塵對職工的危害。
6、本礦井井田內有部分火燒區,並且煤的自燃發生期短,追使我們要經常觀察采空區及火燒區附近的煤質狀況,嚴格檢查井下空氣溫度。
7、正確選擇開拓方式、巷道布置與采煤方法,做到回采率高、回采速度快、采空易於隔絕。
8、嚴格監察已封閉火災周圍的空氣質量變化情況,防止漏風及密閉垮塌02manbetx.com 而造成火災02manbetx.com 發生。
第一章 通風管理
(一)通風係統
第一條 礦井必須有獨立完整的通風係統,當改變全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的通風係統時,必須由礦通風部門製定方案,經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後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二條 加強通風管理,確保礦井通風係統穩定可靠,抗災能力強;實行分區通風,消除不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串聯風、擴散通風、老塘通風;風路要短、係統要簡、通風設施要齊全、風阻要小,通風阻力一般控製在1450mmH2O內。
第三條 按照礦井整個服務年限內各個時期的通風要求進行礦井通風設計,保證前後各個時期的合理通風,滿足其通風需要,及時處理生產過程中的角聯風路。
第四條 采掘工作麵都應采取獨立通風。采煤工作麵與其相連接的掘進工作麵,掘進工作麵與其相鄰的掘進工作麵,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可采用串聯通風,但僅可串聯一次。
第五條 巷道貫時,必須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規定嚴密的安全技術措施。巷道距貫通點20m,必須事先做好調風準備工作,嚴格執行貫通有關規定。貫通生必須及時調整通風係統,測定風量。因調整通風係統受到影響的區域,必須停電撤人,待通風係統穩定後方可恢複工作。
第六條 礦井在製定年度、季度和月度生產計劃時,要有通風部門參加,重點考慮通風係統的合理性,要求礦井通風能力滿足生產需求。
第七條 礦井測風管理堅持旬測旬報製度。
第八條 每年進行一次反風演習,反同演習時間不應小於人員從礦井最遠地點撤退到安全地點所需的時間,且不得少於2h;反風後的瓦斯湧出量低於正常通風時的湧出量,且總回風流中的斯濃度不超過2%,反風率不低於40%。
第九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需要檢修時,必須編製停風安全技術措施,經礦長審批後報公司安技部備案。
(二)局部通風
第十條 掘進工作麵實行機械通風。
第十一條 局部通風機嚴禁無計劃停電停風,特殊情況需要停風時,必須提製定局部通風機停送風計劃,辦理報批手續,並製定相應停電、停風、排放瓦斯措施,報礦長批準。
第十二條 局部通風機因故停風,必須斷電、撤人;恢複工作前,必須先檢查瓦斯;當停風區CH4不超過1%、局部通風機附近10m內風流中CH4不超過0.5%時,方可開動局部通風機。
第十三條 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風筒距工作麵的距離必須行使作業01manbetx 的規定,局部通風機和工作麵中的電氣設備必須裝有風電閉鎖裝置。
第十四條 局部通風機的設備要齊全,高壓部位(包括電纜接線盒)有襯墊(嚴密不漏風);局部通負機吊掛必須用三根φ32羅紋鋼配合四股8#鉛絲固定(兩根羅紋鋼用來支撐風機,一根羅紋鋼吊掛風機,羅紋鋼插在預先打好的架眼裏),風機固定平穩。可靠,離地高度大於0.3m。
第十五條 風筒吊掛要平、直、緊、穩,逢環必掛;風筒接口嚴密(手距接頭0.1m處感覺不到漏風)、無破口、無反接頭,風筒接頭反壓邊符合要求。避免風筒脫節,及時修補破損風筒,防止微風作業。
第十六條 同筒拐彎處要設鋼圈風筒拐彎,不準拐死彎,異徑風筒相接要使用過渡節,先大後小,不準花接。
第十七條 局部通風設施(包括局部通風機、風筒等)作為一項得要管理內容,妥善保護,嚴禁破壞。並要對局部通風設施所在地點的環境安全管理全麵負責,會同通風、機電等部門搞好局部通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瓦斯管理
第十九條 嚴格礦井瓦斯管理和檢查製度,瓦斯檢查員負責全礦井瓦斯檢查。當采掘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或瓦斯湧出異常時,及時上報礦領導,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加強通風。
第二十條 采掘工作麵和其它工作地點做到無瓦斯超限作業,無瓦斯積聚(指瓦斯濃度在1%以上,體積達到5m3的空間),嚴禁超限作業。
第二十一條 嚴格盲巷和密閉的管理,嚴防人員入內和瓦斯溢出;臨時停工的地點,要保持正常通風,停工在一個月以上時,要加以封閉;恢複已封閉的停工區,必須先通風。
第二十二條 瓦斯檢查的地點和次數;采掘工作麵風流中每班2次,檢查時間間隔要均勻,嚴禁在半班仙完成全部檢查次數。
第二十三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持證上崗,瓦斯檢查做到井下記錄牌、檢查手冊、瓦斯報表三對口,生產辦通風管理人員負責瓦斯報表報經礦長簽閱工作。
第二十四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隨身攜帶瓦檢儀,入井前對瓦可償還儀的氣路、光路、電路係統和藥品性能進行,發現問題,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瓦檢儀的使用期限為3個月,每個月維修1次;時更換藥品和電池。
第二十五條 綜采、綜掘工作麵必須嚴格執行“一通三防”製度,嚴禁瓦斯超限作業,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空等情況時,嚴禁作業。
第二十六條 一年進行一次瓦斯等級鑒定,並將鑒定結果報公司安技部。
第三章 防滅火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井下防滅火係統要完善,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選擇煤層切割量少、丟煤量少、采空區漏風小,及時清理浮煤。
第二十九條 礦井必須有防治自燃發火措施,采掘工作麵必須有防止自然發火的專門措施,並嚴格執行。
第三十條 開展火災的早期預測預報工作,每周對采空區主火牆、廢棄巷道、采掘工作麵(包括采煤工作麵上隔角)及其回風巷、其它可能發熱地點的氣體成分、氣溫、水溫以及漏風情況等預測預報一次。
第三十一條 工作麵回采時,不留坑木、機油、油布、棉紗、廢舊皮帶等物品,井下和硐室內不準存放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並嚴格執行《煤礦01manbetx 》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需要通風的地點要有足夠的風量,防止溫度升高;不通風的地方要及時封閉以減少氧化。工作麵在回采完畢後必須在1個月內撤出所有設備、材料,進行永久性封閉,並及時填堵地麵裂縫。
第三十三條 消除采空區內及其它地點超過35℃高溫點及CO超限(火區密閉除外),保證無CO超限作業和自然發火02manbetx.com 。
第三十四條 礦井設有消防材料庫,必要的消防器材存放在井下需要地點。
第三十五條 井下電氣焊接地點10m範圍必須配有滅火器材,采用氣焊的工作地點,氣瓶必須放至焊接地點的上風側。
第三十六條 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知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知本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井下滅火器材的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在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中明確規定。
第三十七條 在礦井和新水平的設計中,必須采用綜合(包括開拓方式、巷道布置、開采方法、回采工藝、通風方式和通風係統等)以及專項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 任何人員發現井下自燃火災或自燃預兆均應立即向礦生產辦報告;生產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通知有關領導。
第三十九條 任何人員發現礦井火災應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滅火,並及時通知礦生產辦。生產辦應根據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受害地區和可能受害地區工(由於火風壓造成風流逆轉和可能發生瓦斯爆炸的地區等)的人員撤離危險區。
第四十條 礦領導接到火警報告後應立即按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規定通知有關人員。值班領導在礦長尚示到達之前,應立即組織消防求護隊、通風部門和機電部門搶救災區人員和進行滅火工作,在搶救人員和進行滅火時,必須指定專人檢查和監視火災氣體及風流變化,並采取防止人員中毒和防止爆炸的措施。
第四十一條 撲滅電氣火災必須先切斷電源,電源切斷前禁止用水滅火;用水滅火時應先滅外圍後滅火源,水量不卟時禁止向高溫火源直接用水滅火,用水滅火時應注意防止發生水煤氣爆炸。
第四十二條 當井下火災無法用直接滅火或用直接滅火無效時,必須采取如下封閉措施:
(1)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封閉範圍應盡量縮小。封閉應采取在火源的“進、回風側同時封閉”,不具備同時封閉的條件時,可采用“先封火源進風側後封火源回風側”的封閉順序,一般不得采用“先封火源回風側後封火源進風側”的封閉順序;
(2) 封閉有火災氣體和沼氣爆炸危險的火區必須采用防爆牆;
(3) 在封閉過程中,必須至少每隔10min檢查一次進、回風流中的沼氣、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氧含量,判別其爆炸危險性,根據具體情況采取風量調節和注入惰氣的措施,使火災氣體不具有爆炸性;
(4) 無有效防爆措施時,必須將全部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第四十三條 火區的管理及火區的啟封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的規定,並建立火區管理卡片,做好詳細記錄。
第四章 粉塵管理
第四十四條 礦井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管理係統,防塵用水管路應輔設到所有能產生和沉澱粉塵的地方,並且在和水衝洗和噴霧的巷道內,每隔50m或100m安設一個在通閥門。
第四十五條 合理控製井下風速,增加風量或改變通風係統時,必須相應調節風速,防止煤塵飛揚。井下風速應符合《煤礦01manbetx 》第一百零一條和《“一通三防”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回采工作麵的風速超過2.5m/s時,必須加強噴霧等降塵措施,即:
1、掘進工作麵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第十七條的規定: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取濕式鑽眼、衝刷井壁巷幫、裝煤(岩)灑水和淨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2、井下所有運煤車輛都 應保持完好,防止灑煤;
第四十七條 井下的水幕、隔爆設施必須正常使用。
第四十八條 定期衝刷積塵,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用手捏成團經振動不飛揚,不在此限。)
第四十九條 及時安設防塵設施,並經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五章 通風設施管理
第五十條 生產辦負責通風設施的統一管理,負責各自工作區域內的通風設施的維護。
第五十一條 井下所有通風設施,未經礦長批準,嚴禁任何單位變動或拆除(包括風門、密閉牆體掏孔)。確因工作需要而需變動或拆除的,必須經礦長批準,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後,方可進行。工作結束後,及時將通風設施恢複原狀。
第五十二條 井下通風設施的施工必須符合規定,並在規定時間內交工。
第五十三條 井下所有風門均不得敞開,人員或車輛通過風門後,必須隨手關門,且不得同時打開兩道風門。
第五十四條 井下通風設施嚴格按照《“一通三防”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施工。
第六章 儀器儀表的管理
第五十五條 “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由生產辦統一管理、送檢維修。
第五十六條 所有使用者必須愛護儀器儀表,嚴禁拆卸、敲打和損壞。
第七章 處罰辦法
第五十七條 嚴格無計劃停風,每發現一次無計劃停風,罰責任人200元。
第五十八條 風筒吊掛實現兩靠一直即靠頂、靠幫、平直,逢環必掛,每發現一處吊掛不平直,罰通風工50元,每發現漏掛1個吊環,罰通風工50元。
第五十九條 風筒接頭插接方向為後麵風筒的接頭套在新接風筒接頭的內側,並進行雙反邊,每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通風工50元。
我六十條 風筒拐彎處設置骨架風筒拐變,異徑風筒相接要使用過渡節,先大後小,不準花接,每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通風工100元。
第六十一條 風筒無破口、接口嚴密不漏風,每發一同一處破口或接口漏風,罰通風工50元。
第六十二條 風筒距工作麵的距離,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每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罰通風工200元;在風筒超距的範圍作業人員按每人100元地行處罰。
第六十三條 嚴格盲巷管理,盲巷要及時進行封閉,臨時停風巷道入口、采空支巷入口必須設置“禁止入內”牌,未設置“禁止入內”牌的,每缺少一處,罰代班幹部50元。
第六十四條 備用風筒必須碼放整齊,嚴格履行瓦斯檢查的職責。嚴禁未經培訓的人員上崗操作。
第六十六條 瓦斯員對各自負責的工作區域進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深度的檢測。
第六十七條 瓦斯和二氧化碳深度的檢測次數每發現1次不符合規定,罰當班瓦檢員100元。
第六十八條 兼職瓦檢員檢測瓦斯和二氧化碳深度必須作到原始記錄手冊、井下記錄牌板、報表“三對口”,工作麵的瓦斯記錄牌要保持清潔,深度、日期、時間、班次、姓名等內容必須填寫準確,每發現1次不符合要求,罰當班瓦檢員200-500元。
第六十九條 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製度,兼職瓦檢員在下班前必須及時、認真填寫瓦斯班報,每發現1次不符合要求,罰當班瓦檢員100元。
第七十條 每月5日前,瓦檢員必須把上月瓦斯檢查手冊交生產調度中心,每拖欠1日,罰未交者50元。
第七十一條 瓦斯記錄牌距工作麵(支巷除外)不超過100m,每發現1次不符合規定,罰當班瓦檢員50元。
第七章 瓦檢儀器管理辦法
第七十二條 嚴禁兼職瓦檢員不攜帶瓦檢儀以及攜帶不完好的瓦檢儀入井,每發現1次不符合規定,對當班瓦檢員處以3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每發現1次藥品失效或每發現未給瓦檢儀換氣調零(瓦檢儀沅譜數據與瓦斯記錄牌數據不符,發生零點漂移等)時,對當班瓦檢員罰款100元。
第七十四條 瓦檢儀自交付使用單位後,發生丟失的要照價賠償,損壞的要承擔修理調校費用,並對使用人處以200-5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瓦檢員要維護好瓦檢儀,保證作用正常,發現儀器故障,必須及時更換,否則將對當班代班幹部和瓦檢員分別處以100-300元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對認真負責、操作熟練、業務素質好的兼職瓦檢員,按季度給予一定的的獎勵。
第七十七條 未經礦長批準,變動哐拆除井下氖通風設施的。除承擔修複費用外,對責任人處以300-500無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對敞開風門或同時打開兩道風門,對責任人處以3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發現碰撞風門及牆體的,除承擔修複費用外,對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的罰款。
第八十條 對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的通風設施不予驗收結算,並對施工單位處以500-2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通風設施未按期交工的,每延期一天,對施工前段時間處以500元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通風設施要作到文明施工,不得出現施工現信放混亂現象,否則對施工單位處以300-500元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