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渝北區煤礦整合工作實施方案
重慶市渝北區煤礦整合工作實施方案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82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關於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108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煤炭資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安委辦〔2007〕7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十一部門《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規範煤炭資源整合的若幹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48號)精神,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小型煤礦企業資產整合的意見的通知》(渝辦發〔2006〕11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煤礦整合工作的實施意見》(渝辦發〔2007〕112號)的要求,結合渝北實際,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科學發展觀,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結合煤炭產業政策、產業結構調整、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通過整頓關閉和收購、兼並、控股、參股等方式,對煤礦企業依法開采的煤炭資源及其他生產要素進行優化重組,解決小型煤礦企業數量多、規模小、管理和技術水平低等問題,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煤礦開發合理布局,提高我區煤礦企業自我發展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增強煤炭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則
(一)全麵統籌,安全發展。煤礦整合應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相結合,與加強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和提高煤礦本質安全水平相結合。
(二)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煤礦整合應結合煤炭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要求,合理製定整合規劃,有計劃地分步實施。
(三)以大並小,優化組合。煤礦整合應堅持以大並小、以強並弱、以優並差和規模開發的原則,促進煤炭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實現規模化開發,提高產業集中度。
(四)明確標準,紮實推進。整合礦井必須經現場核實和方案論證,達到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安全有保障的要求,整合後的一個礦區(開采單元)原則上隻設置一個采礦權。
(五)公開公正,接受監督。整合工作應兼顧各方利益,依法保護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積極穩妥推進,維護社會穩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整合過程,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三、組織領導
為了開展好我區煤礦整合工作,成立重慶市渝北區煤礦整合工作領導小組,由區委常委、區政府副區長巴川江任組長,區政府辦、區中小企業局、區國土分局的相關領導為副組長,區政府有關部門分管領導和產煤鎮政府主要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區整合辦),辦公室設在區中小企業局,辦公室主任由晏其彬同誌兼任,負責開展煤礦整合的日常工作。
各產煤鎮政府是開展煤礦整合工作的責任主體,也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領導負責的領導機構,負責對轄區內煤礦企業整合工作的組織領導、指導、協調和督促,製訂本行政區域內的煤礦整合工作措施,並組織實施。
四、整合目標及範圍
(一)整合目標
1、2008年末,整合後全區煤礦企業總數在24個以內。
2、2008年末,整合後全區煤礦礦井數量控製在30個以內。
(二)整合範圍
我區煤礦整合對象為:全區現有32個合法煤礦企業中具備整合條件的礦井和兩個2005年度先關閉後整合的礦井(自力煤礦、天池煤礦)。其中整合的重點是:
1、2006年度核定生產能力為3萬噸/年及以下煤炭資源相鄰的礦井。
2、一個礦區範圍內存在的多個礦井。
3、開采方法和技術裝備落後,資源利用水平低的礦井。
4、實際生產能力長期達不到設計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隱患較多的礦井。
5、采礦範圍相鄰,具備整合條件的礦井。
6、其他具備整合條件,可以實施整合的礦井。
以下類型的礦井不得納入整合範圍:
1、凡存在煤(岩)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經論證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3萬噸/年以下礦井。
2、資源已經枯竭且周邊無資源可增劃的礦井。
3、在國家和市級規劃礦區範圍內,對大中型礦井未來開發有影響的礦井。
4、在依法劃定的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重要風景名勝區、國家級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湖泊周邊、文物古跡所在地、地質遺跡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內的礦井。
5、已經納入永久性關閉煤礦名單,且無資源可供重新規劃利用的礦井。
五、整合方式
(一)企業資產整合
1、新設合並。經納入整合範圍的小型煤礦企業業主之間共同協商,以綜合實力較強的企業為主,並以各方評估後的淨資產新設立一個公司製煤礦企業,原小型煤礦企業全部注銷。
2、吸收合並。以現有核定生產能力3萬噸/年以上的煤礦企業為吸收方,對納入整合範圍的小型煤礦企業實施並購,被吸收的小型煤礦企業辦理注銷登記。被吸收的小型煤礦投資人以其淨資產向吸收方出資,成為吸收方股東。
(二)礦井資源整合
對相鄰礦井實行以煤炭資源為基礎、開發布局調整為重點、生產係統優化為核心的重組,達到“一礦一證、一套生產係統”的要求。
六、整合標準
(一)資產整合企業
1、整合後新的煤礦企業最低生產規模原則上不得小於10萬噸/年。
2、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現代企業製度,構建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製度,設置相應工作機構,配備相應工作人員。在生產、經營、技術、安全等方麵實行統一管理。原小型煤礦企業作為新設公司的內部生產單位。
3、整合後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其中礦長須具有煤礦相關專業中專以上文化),並取得相應的礦長資格證書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書。
4、企業下屬礦井的安全生產條件必須達到國家和煤炭行業標準的要求,並按規定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二)資源整合礦井
1、整合後規模原則上不得低於9萬噸/年,開采極薄煤層(0.65m以下)、三峽庫區、邊遠山區以滿足農業、農村、農民生產生活用煤為主要目的的小型煤礦最低生產規模不低於4萬噸/年。
2、整合後礦井的安全生產條件必須達到國家和煤炭行業標準的要求,並按規定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七、工作安排
(一)時間安排
1、2007年5月底前,成立區煤礦整合工作領導小組,形成區煤礦整合工作方案。
2、2007年7月底前,完成區煤礦整合規劃的編製、初審和上報。
3、2007年12月底前,完成資源整合煤礦開采設計編製工作,完成資源和資產整合企業的名稱預先核定工作。
4、2008年12月底基本完成整合工作。
(二)工作步驟
第一步 成立組織機構。區政府成立煤礦整合工作領導機構,設立煤礦整合工作辦公室。
第二步 製訂工作方案。製訂我區煤礦整合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摸排煤礦整合基本情況和條件,擬定煤礦企業和礦井控製目標分解表,
第三步 宣傳發動。召開區煤礦整合工作會,對整合工作進行宣傳發動,就擬定控製目標分解表向區有關部門、產煤鎮和煤礦征求整合意見。
第四步 確定整合方案。根據征求的煤礦整合意見,按政策要求對納入整合範圍的煤礦進行分類排隊,確定整合規劃表,明確列出資源和資產整合礦井的詳細名單。
第五步 編製整合規劃。按照區煤礦礦業權設置方案和可行的整合名單,由區政府負責組織編製具體的全區煤礦整合規劃的報告,並附煤礦資源整合或改擴建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即建設項目立項報告)。整合規劃必須由具備煤礦設計、煤礦安全評價、煤炭資源開發、煤礦安全技術服務等資質的單位編製,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整合規劃初審後,報市煤礦整合工作領導小組審查,市政府予以批複。
第六步 企業名稱預核。按照市政府批準的煤礦整合規劃,確定整合煤礦企業主體,並預先核準企業名稱。
第七步 劃定礦區範圍。資源整合企業將整合前各煤礦的儲量核查報告、劃定礦區範圍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等劃定礦區範圍申請資料報國土部門,辦理劃定礦區範圍。
第八步 設計審批。資源整合煤礦以批準規劃的設計規模、新劃定的礦區範圍批複、資源整合可行性研究報告立項批複,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製設計方案、安全專篇、安全預評價報告(不再進行建設項目立項程序),並分別報市經委和重慶煤監局審批。未參與資源整合而單獨保留的需改擴建的礦井,根據市政府批準的煤礦整合規劃,按照原建設項目管理程序進行審批。
第九步 辦理采礦許可證。資源整合的企業分別提交劃定礦區範圍批複、設計批準文件、占用儲量報告、開發利用方案(或開采設計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變更登記資料,按企業預先核定的名稱報市國土局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資產整合企業提交市政府批準的整合規劃文件,按企業預先核定的名稱進行采礦權變更,礦井名稱變更為新企業名稱加礦井名稱。
第十步 施工和竣工驗收。資源整合企業或改擴建礦井根據批準的開采設計,組織施工隊伍按有關規定組織施工。工程竣工後,進行1-6月聯合試運行,企業編製試運行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向重慶煤監局和市經委申請竣工驗收。
第十一步 辦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礦企業和礦井憑企業核名通知書、采礦許可證、及有關申請資料,向重慶煤監局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經受理,審查合格的予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二步 辦理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礦憑企業核名通知書、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資料辦理煤炭生產許可證頒發(變更)登記,經受理,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頒發(變更)煤炭生產許可證。
第十三步 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申請人提交相應登記材料,向市工商局或區工商分局申請辦理整合後的煤礦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的注銷、設立登記。
第十四步 辦理稅務登記。整合後煤礦企業依工商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直接辦理國稅、地稅變更手續,並維護原有稅收征管關係。
八、整合的政策措施
(一)整合工作是全市統一部署的、解決小煤礦問題的專項工作,時間緊、任務重、政策性強,涉及此項工作的區級各部門和產煤鎮政府要高度重視,認真學習和鑽研政策文件,向煤礦企業廣泛宣傳,並相互協調配合,積極開展好整合工作。
(二)煤礦企業資產整合工作仍按《重慶市小型煤礦企業資產整合的意見》要求進行,整合煤礦工作繼續享受《重慶市小型煤礦企業資產整合的意見》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三)產煤鎮政府針對轄區煤礦的實際,積極做好煤礦的政策宣傳,充分發揮煤礦的主動性,在煤礦自主聯合的基礎上,與煤礦業主進一步磋商,提出切實可行的整合方案,做到本地區矛盾本地區解決,不將整合矛盾上交。跨鎮整合的煤礦由區整合辦牽頭,協調相關鎮進行協商,提出整合處理意見。
(四)整合礦井的兼並、重組應建立在平等協商、符合市場經濟規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委托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全區整合規劃編製和初審必須在7月底前完成。
(五)各類煤礦的分類處置規定
1、按渝辦發〔2007〕112號文件要求,整合期間,核定生產能力3萬噸/年及以下礦井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予以暫延,但有效期滿的不得進行采掘生產,整合完成後,按新的要求處理。
2、凡是核定生產能力3萬噸/年及以下礦井的現有采區或生產係統相鄰,構成一套生產係統的工程量較小,以及其它具備與相鄰礦井實施資源整合的礦井,必須實施資源整合,整合後隻保留一套生產係統,設計生產規模原則上不得低於9萬噸/年,開采極薄煤層的,不得低於4萬噸/年。
3、不具備資源整合條件、但資源儲量較大或具備增擴資源條件的礦井,可實施改擴建。設計生產規模不得低於4萬噸/年。
4、關閉礦井類型
(1)具備資源整合或改擴建條件而拒不參加資源整合或改擴建的3萬噸/年及以下礦井。
(2)凡存在煤(岩)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3萬噸/年以下的礦井。
(3)其他應納入關閉範圍的礦井。
(六)整合期間證照齊全合法有效的煤礦,在製定整合安全技術保障措施,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下,可組織正常的技改施工,在不影響技改的區域內組織生產。
(七)各部門和產煤鎮要按照市煤礦整合工作意見的原則要求,製定和落實具體工作措施,為整合工作提供積極的政策支持,采取簡化環節,聯合現場辦公等方式,對整合煤礦企業成熟一批、上報辦理一批,提高辦事效率,加快工作進度。
(八)不具備資源整合、改擴建和保留條件的小型煤礦,將納入關閉範圍,組織實施關閉,按照市政府製定的關閉補償原則,處理好資產、資源和人員轉移等問題。已列入永久性關閉名單的礦井,其資源需要重新開發利用,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後,按規定的權限審批探礦權和采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