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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礦業工會工作製度彙編

作者:佚名 2011-11-26 23:06 來源:本站原創
6.甲方必須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規定,依法為職工繳納 工傷保險費用。
7.甲方執行入小時工作製,由於生產經營需延長工作時間的,須與乙方協商一致
8.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定期對女職工、特殊崗位(工種)的職工進行體檢。
9.甲方應維護職工的知情權,應當告知職工崗危險因素以及采取的防範措施。
10.甲方應積極支持、配合乙方組織職工開展的各項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活動。
二.合同的終止、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有效期為3年,從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期滿前三個月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
2.合同未予以明文規定的事項,甲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法律、法規也無明文規定的,須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3.在下列情形中,甲方與乙方應主動協商京戲更合同。
(1)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
(2)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時。
4.在下列情形中,本合同可解除:
(1)企業被撤銷、解散、兼並或破產等情形;
(2)因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三.合同的履行和檢查
1.建立甲乙雙方協商會議製度,每年協商二次,主要針對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2.雙方協商檢查的結果以書麵形式呈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四.違約責任
違反本合同規定,應根據責任大小,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五.附則
本合同一式六份,雙方各執一份,市總工會、工業園區各執一份,一份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存檔,一份由市總工會存檔。
本合同送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審查認可後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 工會主席: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行政管理部門:
(鑒證章)
年 月 日
寶應縣********公司女職工權益保護
專項集體合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確保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的身心健康,發揮女職工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促進女職工與單位共同發展,根據我國《勞動法》、《工會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寶應縣城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依照“平等協商,共謀發展”的原則,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由單位工會與行政經雙方集體協商後簽訂。
第三條 本合同對單位和職工具有同等約束力。
第二章 女職工權益保護條款
第四條 單位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時訂立勞動合同,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條 單位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的工作的職業特點,對在月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並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六條 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其勞動合同。單位進行承包、租賃、轉讓、兼並時,對能勝任本職生產和工作的原單位的女職工,不無故拒絕使用或聘用。
第七條 單位嚴格執行勞動部頒發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對從事高處、低溫、冷水、野外流動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二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單位對其暫時調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給予公假1至2天。
對從事其他工種的女職工,月經過多或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單位證明,單位給予休假。
第八條 對懷孕的女職工,不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算作勞動時間,並扣除相慶的勞動定額,單位不按病、事假、曠工處理。
第九條 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女職工,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提前休產前假。休假期間,其工資不得低於原工資的80%。
第十條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
(一)順產生育者,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產後假75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三)婚後符合晚育年齡、自願領取獨生子女證者,按照《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延長產假30天,此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四)懷孕3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根據醫療單位證明,給予30天的產假,如患者流產時出血較多,體質較弱的,經單位批準,可酌情增加5至10天;懷孕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女職工,給予產假42天;7個月以上的,產假90天。產假期滿恢複工作時,允許有1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複原定額的工作量。
第十一條 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鍾。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鍾。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並扣除相應勞動定額。
嬰兒滿1周歲後,經市及市以上醫療單位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
第十二條 女職工依法享有的法定節假日以及晚婚晚育假、節育手術假、女職工孕期產前檢查、產假、哺乳期內的哺乳時間,單位應當視同提供勞動並支付工資。
第十三條 經市及市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患有症狀嚴重的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單位給予照顧,暫時調做其他適當的工作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第十四條 單位按照江蘇省、寶應縣計劃生育規定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第十五條 按月發給女職工衛生用品:衛生巾兩包、衛生紙兩包(或折發人民幣8-10元)。
第十六條 保證兩年一次對女職工(含退休女職工)進行婦女病檢查,及時治療婦女疾病。普查婦女病按公假處理。
第十七條 單位按《寶應縣城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按規定支付婦女病普查費、孕期檢查費、生育費、手術費、住院費、治療費。
第十八條 企業每年劃撥一定的經費用於提高女職工文化技術水平。
第三章 合作與監督
第十九條 單位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職代會中女代表比例與企業女職工比例相當、工會女職工委的代表參加單位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全過程。
第二十條 為實施對單位和女職工的有效維護,單位與工會實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聯席會或座談會,就企業女職工權益保護情況、女職工隊伍現狀相互通報和協商,共同控索新形勢下單位女職工權益保護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一條 為確保本合同的全麵履行,合同雙方成立對等人數的監督小組,每半年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一次聯合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向聯席會議通報。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爭議,首先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請求上級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協調,並參與處理有關爭議。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3年,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如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時,本合同相關條款無效。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並報市以上勞動部門和上級工會審批、備案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依法履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不因人事變動而變動。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屬企業集體合同附本。
甲方: 乙方:
單位名稱(章) 工會名稱(章)
法人代表(簽字) 工會主席(簽字)
女工主任(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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