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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治理能力評估

作者:佚名 2011-11-29 19:24 來源:本站原創

 一、采掘布署


  第一條 正常生產煤礦隻在一個水平生產。上、下組煤配采、多水平開拓上、下水平交替期間及薄煤層開采的煤礦,可允許兩個水平同時生產。

  第二條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及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瓦斯湧出異常區的一個采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工作麵數量不得超過2個,同一煤層內隻能布置一個,掘進工作麵數量不得超過3個;其它礦井的一個采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工作麵數量不得超過2個,掘進工作麵數量不得超過4個。小型礦井一個采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工作麵數量不得超過1個,掘進工作麵數量不得超過2個。

  第三條 礦井生產水平、采區和采掘工作麵接續正常,開采順序合理。按規定淘汰落後和非正規采煤方法、工藝。

  第四條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及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瓦斯湧出異常區的回采工作麵不得采用對拉方式生產。

  第五條 采煤工作麵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道。

  第六條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及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瓦斯湧出異常區的采煤工作麵,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

  第七條采煤工作麵堅持正規循環作業,工作麵進度與支護、通風等工序相協調,各輔助環節及時跟進到位。

  二、通風係統
  第八條 礦井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實現生產水平和采區分區通風;無擴散通風、老塘通風、不合理的串聯通風及角聯通風;無微風、無風作業現象。

  第九條 改變全礦井通風係統時,編製通風設計安全措施,由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進行審查,並按管理權限報上級部門批準。巷道貫通及瓦斯排放,有具體的安全技術措施並認真落實。

  第十條 礦井、采區通風能力滿足生產要求。每年安排采掘作業計劃時核定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按月、季、年度對礦井及采區進行通風能力核定,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無超通風能力生產現象。

  第十一條 礦井對井下各采掘地點編製通風設計,每月製定各用風地點配風計劃,確保各用風地點風量、風速符合規定要求。

  第十二條 高阻礦井有降阻措施,並列入生產計劃安全費用中。

  第十三條 礦井有效風量率不低於87%。回風巷道失修率不高於7%;嚴重失修率不高於3%;主要進回風巷道實際斷麵不小於設計斷麵的2/3。

  第十四條 采煤工作麵形成全風壓通風係統,不得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

  第十五條 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及容易自然發火礦井的采區,設專用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貫穿整個采區,無一段為進風、一段為回風現象。

  第十六條 所有掘進工作麵供風實現“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自動分風”;全煤和半煤岩巷道,炮掘工作麵迎頭20m範圍內,采用抗炮崩風筒。

  第十七條 風門、密閉等通風設施及構築物完好,並定期進行檢查。

三、瓦斯抽采
第十八條 應進行瓦斯抽采的礦井,瓦斯抽采係統健全完善;堅持先抽後采、不抽不采,抽采不達標不進行采掘活動。

  第十九條 瓦斯抽采計劃納入礦井年度生產計劃,實現統一下達、統一管理、統一考核。

  第二十條 礦井、采區和采煤工作麵生產能力與計劃開采煤層的瓦斯抽采能力、達標煤量等相匹配,保持掘、抽、采平衡,達到預抽時間和效果。

  第二十一條 瓦斯抽采做到鑽場、鑽孔、管路、瓦斯巷等瓦斯抽放工程按設計和計劃進行施工。

  第二十二條 突出礦井在編製年度、季度、月份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編製防治突出措施計劃。

  第二十三條 突出礦井開采突出煤層時,製定有針對性的防突規劃和兩個“四位一體”的防突措施,經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批準,納入年度生產計劃,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堅持開采保護層或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麵;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優先選擇開采保護層防治突出措施。

  第二十五條 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有預防突出的專門設計,由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批準後貫徹執行。突出區的工作人員經培訓考試合格,掌握突出預兆和應急措施,並熟悉避災路線。

  第二十六條 采煤工作麵瓦斯含量較高、工作麵隅角或架間出現瓦斯超限、未建立瓦斯移動抽放係統的礦井,要安裝瓦斯抽排風機抽放,或設置引風障等措施抽排瓦斯,不得采用局部通風機吹排瓦斯。

四、監測監控
  第二十七條 礦井按照《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的要求布置、安裝煤礦安全監控係統。

  第二十八條 監控設備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安裝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等符合規定。

  第二十九條 礦井瓦斯遠程監測監控係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甲烷風電閉鎖的全部功能,采掘工作麵等作業地點瓦斯超限時,能聲光報警、自動切斷監控區域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並保持閉鎖狀態。

  第三十條 安全監控設備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10天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10天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

  第三十一條 監測設備的報警點、斷電點、斷電範圍、複電點和信號傳輸符合規定。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和瓦斯湧出異常區及煤層容易自燃或自燃的采掘工作麵,瓦斯報警濃度不得大於0.8%,瓦斯超限實現傳感器控製範圍內的設備就地斷電;巷道長度超過500m的,每500米必須增設一組甲烷傳感器。

  第三十二條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設備性能完好,工作正常。中心站實現雙回路供電,並雙機或多機備份,備份主機能在5分鍾內投入工作。

  第三十三條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能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麵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第三十四條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及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瓦斯湧出異常區的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實現“三專兩閉鎖”。

  第三十五條 下井人員按《01manbetx 》規定佩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儀器。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及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和瓦斯湧出異常區的采掘工作麵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

  第三十六條 礦井具有相應的安全監測監控係統技術管理能力,或與區域性煤礦安全監控係統技術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五、瓦斯管理
  第三十七條礦井建立健全以礦井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瓦斯治理責任體係和以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術管理體係。

  第三十八條 健全瓦斯治理工作機構。礦井設有專職通風副總工程師和地測副總工程師;設立通風、安全監控等機構;配足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作人員。突出礦井設立防突工作機構。

  第三十九條 建立健全礦井通風、瓦斯、防突、監測監控係統、安全培訓、安全投入、安全儀器儀表、設備管理、隱患排查整改、安全會議和瓦斯治理目標考核責任製等瓦斯綜合治理管理製度

  第四十條 礦井按規定開展年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並且每年編製通風、防治瓦斯、防治粉塵、防滅火安全費用計劃,認真貫徹落實。礦井、水平、采區和采掘工作麵瓦斯治理工程及各項係統完備並發揮作用。

  第四十一條 礦井各種圖紙報表準確,數據齊全,上報及時。

  第四十二條 強化全員素質培訓,達到有關規定要求;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六、安全目標
  第四十三條 應進行瓦斯抽采的礦井,完成年度瓦斯抽采量和抽采率指標。

  第四十四條 礦井實現安全生產。無超通風能力,無瓦斯超限生產,無瓦斯、煤塵、火災02manbetx.com

  第四十五條 全部達到二級及以上質量標準化礦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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