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區生態環境治理亟待加強
礦區生態環境治理亟待加強
開發與保護始終就是一組矛盾,要開發礦產資源必然會改變甚至破壞環境,因而也就必須要強化保護,盡量減少礦業開發活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和影響。從某種意義上講,國家提出的“開發與保護並重”原則,不僅是隻針對礦業開發活動中的礦產資源本身而言,還應涵蓋礦產資源開發與保護生態環境二者關係。
不容回避的現實是,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在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的同時,又不可避免地占用和破壞大量的土地,引發環境汙染,由此造成原有環境景觀的嚴重破壞並引發地質災害、水土流失等難以避免的環境問題。而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建設步伐的加快,對礦產資源的需求將持續增加,礦業開發仍將保持強勁勢頭。在“保資源、保環境”的“雙保”兩難中,對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工作來說,將麵臨新的壓力和挑戰。
然而,由於生態補償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或缺乏,已製定的政策規定尚未全麵實施,社會重視和資金投入不夠,礦山生態補償和環境生態恢複治理部門職責不清等多方麵原因,礦山企業在資源開發中,雖然對國家積極做出了貢獻,也“肥”了企業老板,卻沒有把地質環境治理恢複好,把生態損害留給了地方。因此,如何調整生態損害與保護的關係,加速礦區生態環境的治理和恢複,建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製已成為我國當前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
現在的礦區生態環境治理多以收費或繳納保證金的簡單方式取代了生態補償機製,無形之中免除了開發治理恢複生態的責任。正如一位環保專業人士所說:“一些礦山企業盡管按規定繳納了保證金,但數額遠遠低於治理恢複所需要的實際費用。礦山關閉後,他們連保證金都不要,就匆匆關門走人,把千瘡百孔的“爛攤子”推給地方政府。獲利的是礦山企業或私營老板,埋單的是地方政府,受損的是當地的老百姓。”
筆者認為,礦區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必須要堅持走“邊開發、邊治理”的路子,嚴格按照治理方案逐步推進,使治理工作與礦業開發和生產建設同步進行,不能等礦山關閉後再算“總賬”。
(作者:楊景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