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知識
通風和瓦斯、粉塵防治
1.采掘工作麵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於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
礦井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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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允許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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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化碳CO
|
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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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氮(換算成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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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5
|
二氧化硫SO2
|
0.0005
|
硫化氫H2S
|
0.00066
|
氨NH3
|
0.004
|
井巷中的允許風流速度
井 巷 名 稱
|
允許風速(m/s)
|
|
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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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
|
無設備的風井和風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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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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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為升降物料的井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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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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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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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井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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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主要進、回風巷
|
|
8
|
架線電機車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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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8
|
運輸機巷、采區進、回風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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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
6
|
采煤工作麵、掘進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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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
4
|
掘進中的岩巷
|
0.15
|
4
|
其他通風人行巷道
|
0.15
|
|
設有梯子間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風速不得超過
2.進風井口以下的空氣溫度(幹球溫度,下同)必須在
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麵空氣溫度不得超過
采掘工作麵的空氣溫度超過
3.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鍾供給風量不得少於
4.礦井必須建立測風製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麵測風。
5.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
6.箕鬥提升井兼作回風井時,井上下裝、卸裝置和井塔(架)必須有完善的封閉措施,其漏風率不得超過15%,並應有可靠的防塵措施。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風井使用時,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
7.箕鬥提升井或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風井時,箕鬥提升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
8.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
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麵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係統後,方可回采。
高瓦斯礦井、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
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9.采、掘工作麵應實行獨立通風。
同一采區內,同一煤層上下相連的2個同一風路中的采煤工作麵、采煤工作麵與其相連接的掘進工作麵、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麵,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製定措施後,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
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
10.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麵不得采用下行通風。
11.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
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麵;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二)必須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
(三)必須安裝2套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套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生產礦井現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可繼續使用。
(四)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五)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6個月檢修1次。
(六)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技術負責批準。
(七)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後每5年進行1次性能測定。
12.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並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
每季度應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
13.嚴禁主要通風機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還必須有直礦通調度室的電話,並有反風操作係統圖、司機崗位責任製和01manbetx
01manbetx
。主要通風機的運轉應由專職司機負責,司機應每小時將通風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發現異常,立即報告.
14.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於
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瓦斯防治
1.礦井瓦斯等級,根據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和瓦斯湧出形式劃分為:
(一)低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
(二)高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
(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
2.低瓦斯礦井中,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
3.礦井總回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4.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5.裝有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機械化采煤工作麵、水采和煤層厚度小於
(一)工作麵的風流控製必須可靠。
(二)必須保持通風巷的設計斷麵。
(三)必須配有專職瓦斯檢查工。
6.采煤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或等於
(一)工作麵風流控製必須可靠。
(二)專用排瓦斯巷必須在工作麵進回風巷道係統之外另外布置,並編製專門設計和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將工作麵回風巷作為專用排瓦斯巷管理。
(三)專用排瓦斯巷回風流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風速不得低於
(四)專用排瓦斯巷及其輔助性巷道內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和設置電氣設備。
(五)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當有防止產生靜電、摩擦和撞擊火花的安全措施。
(六)專用排瓦斯巷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麵推進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七)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安設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應當懸掛在距專用排瓦斯巷回風口10—
(八)專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層中。
7.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爆破地點附近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於
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8.采掘工作麵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人員,查明原因,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9.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麵永久抽放瓦斯係統或井下臨時抽放瓦斯係統:
(一)1個采煤工作麵的瓦斯湧出量大於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
1.大於或等於
2.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於
3.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於
4.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於
5.年產量小於或等於0.4Mt的礦井,大於
6.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
10.礦井必須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製度,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二)所有采掘工作麵、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都應納入檢查範圍。
(三)采掘工作麵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如下:
1.低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3次;
3.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有瓦斯噴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和瓦斯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並安設甲烷斷電儀。
(四)采掘工作麵二氧化碳濃度應每班至少檢查2次;有煤(岩)與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二氧化碳湧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二氧化碳濃度。本班未進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麵,瓦斯和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可能湧出或積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檢查1次。
(五)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並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瓦斯濃度超過本01manbetx
有關條文的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並撤到安全地點。
(六)在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必須定期檢查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等變化情況。
(七)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至少檢查1次,擋風牆外的瓦斯濃度每周至少檢查1次。
粉塵防治
1.新礦井的地質精查報告中,必須有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應進行1次煤塵爆炸性試驗工作。
2.對產生煤(岩)塵的地點應采取防塵措施:
(二)采煤工作麵應采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圍岩有嚴重吸水膨脹性質、注水後易造成頂板或底板變形,或者地質情況複雜、頂板破壞嚴重,注水後影響采煤安全的煤層;
2.注水後會影響采煤安全或造成勞動條件惡化的薄煤層;
3.原有自然水分或防滅火灌漿後水分大於4%的煤層;
4.孔隙率小於4%的煤層;
5.煤層很鬆軟、破碎,打鑽孔時易塌孔、難成孔的煤層;
6.采用下行垮落法開采近距離煤層群或分層開采厚煤層,上層或上分層的采空區采取灌水防塵措施的下一層或下一分層。
(三)炮采工作麵應采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後應衝洗煤壁,爆破時應噴霧降塵,出煤時灑水。
(五)采煤工作麵回風巷應安設風流淨化水幕。
(六)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以及地麵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載點等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
3.礦井每年應製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製度,並組織實施。
礦井應每周至少檢查1次煤塵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通風安全監控
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
甲烷傳感器設置地點
|
報警濃度%CH4
|
斷電濃度%CH4
|
複電濃
度%CH4
|
斷電範圍
|
低瓦斯和高瓦斯
礦井的采煤工作麵
|
≥1.0
|
≥1.5
|
<1.0
|
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煤(岩)與瓦斯突出
礦井的采煤工作麵
|
≥1.0
|
≥1.5
|
<1.0
|
工作麵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高瓦斯和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麵回風巷
|
≥1.0
|
≥1.0
|
<1.0
|
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本規程第136條規定的裝有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采煤工作麵回風巷
|
≥1.0
|
≥1.5
|
<1.5
|
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專用排瓦斯巷
|
≥2.5
|
≥2.5
|
<2.5
|
工作麵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麵進風巷
|
≥0.5
|
≥0.5
|
<0.5
|
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麵進風巷
|
≥0.5
|
≥0.5
|
<0.5
|
被串采煤工作麵及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采煤機
|
≥1.0
|
≥1.5
|
<1.0
|
采煤機電源
|
低瓦斯、高瓦斯、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
|
≥1.0
|
≥1.5
|
<1.0
|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高瓦斯、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
|
≥1.0
|
≥1.0
|
<1.0
|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前
|
≥0.5
|
≥0.5
|
<0.5
|
被串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掘進機
|
≥1.0
|
≥1.5
|
<1.0
|
掘進機電源
|
回風流中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
|
≥0.5
|
≥0.5
|
<0.5
|
機電設備硐室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的裝煤點和瓦斯湧出巷道的下風流處
|
≥0.5
|
|
|
|
在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的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機車
|
≥0.5
|
≥0.5
|
<0.5
|
機車電源
|
在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主要回風巷道內使用的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機車
|
≥0.5
|
≥0.7
|
<0.7
|
機車電源
|
兼做回風井的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
|
≥0.5
|
≥0.7
|
<0.7
|
井筒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瓦斯抽放泵站室內
|
≥0.5
|
|
|
|
利用瓦斯時的瓦斯抽放泵站輸出管路中
|
≤30
|
|
|
|
不利用瓦斯、采用幹式抽放瓦斯設備的瓦斯抽放泵站輸出管路中
|
≤25
|
|
|
|
井下臨時抽放瓦斯泵站下風側柵欄外
|
≥1.0
|
≥1.0
|
<1.0
|
抽放瓦斯泵
|
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1.在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煤(岩)與瓦斯突出(簡稱突出,下同)的煤層或者經鑒定有突出危險的煤層為突出煤層;在礦井的開拓、生產範圍內有突出煤層的礦井為突出礦井。
煤礦發生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經02manbetx.com
調查認定為突出02manbetx.com
的,發生02manbetx.com
的煤層即為突出煤層,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立即進行突出煤層鑒定;鑒定未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一)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二)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
(三)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事故或被鑒定為突出煤層的。
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1.對於有突出危險煤層,應采取開采保護層或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安全防護措施
1.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取遠距離爆破、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係統等安全防護措施。
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采掘工作業時,隔離式自救器應當懸掛或存放在其
2.震動爆破應一次全斷麵揭穿或揭開煤層。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層,在掘進剩餘部分時(包括掘進煤層和進入底(頂)板
采取金屬骨架措施揭穿煤層後,嚴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揭穿或揭開煤層後,在石門附近
第二部分監測監控
一.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巷道上方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
2. 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
甲烷傳感器設置地點
|
甲烷傳感器編號
|
報警濃度
|
斷電濃度
|
複電濃度
|
斷電範圍
|
采煤工作麵上隅角
|
T0
|
≥1.0%CH4
|
≥1.5%CH4
|
<1.5%CH4
|
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麵
|
T1
|
≥1.0%CH4
|
≥1.5%CH4
|
<1.0%CH4
|
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麵
|
T1
|
≥1.0%CH4
|
≥1.5%CH4
|
<1.0%CH4
|
工作麵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采煤工作麵回風巷
|
T2
|
≥1.0%CH4
|
≥1.0%CH4
|
<1.0%CH4
|
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回采工作麵進風巷
|
T3
|
≥0.5%CH4
|
≥0.5%CH4
|
<0.5%CH4
|
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麵進風巷
|
T4
|
≥0.5%CH
|
≥0.5%CH4
|
<0.5%CH4
|
被串采煤工作麵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采用兩條以上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麵第二、第三條回風巷
|
T5
|
≥1.0%CH4
|
≥1.5%CH4
|
<1.0%CH4
|
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T6
|
≥1.0%CH4
|
≥1.0%CH4
|
<1.0%CH4
|
||
專用排瓦斯巷
|
T7
|
≥2.5%CH4
|
≥2.5%CH4
|
<2.5%CH4
|
工作麵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有專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麵混合回風流處
|
T8
|
≥1.0%CH4
|
≥1.0%CH4
|
<1.0%CH4
|
工作麵內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麵回風巷中部
|
|
≥1.0%CH4
|
≥1.0%CH4
|
<1.0%CH4
|
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采煤機
|
|
≥1.0%CH4
|
≥1.5%CH4
|
<1.0%CH4
|
采煤機電源
|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岩巷的掘進工作麵
|
T1
|
≥1.0%CH4
|
≥1.5%CH4
|
<1.0%CH4
|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岩巷的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
|
T2
|
≥1.0%CH4
|
≥1.0%CH4
|
<1.0%CH4
|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前
|
T3
|
≥0.5%CH4
|
≥0.5%CH4
|
<0.5%CH4
|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1.5%CH4
|
≥1.5%CH4
|
<0.5%CH4
|
包括局部通風機在內的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
高瓦斯礦井雙巷掘進工作麵混合回風流處
|
T3
|
≥1.5%CH4
|
≥1.5%CH4
|
<1.0%CH4
|
包括局部通風機在內的全部非本質安全電源
|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巷道中部
|
|
≥1.0%CH4
|
≥1.0%CH4
|
<1.0%CH4
|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掘進機
|
|
≥1.0%CH4
|
≥1.5%CH4
|
<1.0%CH4
|
掘進機電源
|
采區回風巷
|
|
≥1.0%CH4
|
—
|
—
|
|
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
|
|
≥0.75%CH4
|
—
|
—
|
|
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的進風側
|
|
≥0.5%CH4
|
≥0.5%CH4
|
<0.5%CH4
|
機電硐室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使用架線電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內裝煤點處
|
|
≥0.5%CH4
|
≥0.5%CH4
|
<0.5%CH4
|
裝煤點處上風流
|
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瓦斯湧出巷道的下風流處
|
|
≥0.5%CH4
|
≥0.5%CH4
|
<0.5%CH4
|
瓦斯湧出巷道上風流
|
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內
|
|
≥0.5%CH4
|
≥0.5%CH4
|
<0.5%CH4
|
機車電源
|
礦用防爆特殊型柴油機車內
|
|
≥0.5%CH4
|
≥0.5%CH4
|
|
|
兼做回風井的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
|
|
≥0.5%CH4
|
≥0.7%CH4
|
<0.7%CH4
|
井筒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回風巷道內電氣設備上風側
|
|
≥1.0%CH4
|
≥1.0%CH4
|
<1.0%CH4
|
回風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井下煤倉上方、地麵選煤廠煤倉上方
|
|
≥1.5%CH4
|
≥1.5%CH4
|
<1.5%CH4
|
貯煤倉運煤的各類運輸設備
|
封閉的地麵選煤廠內
|
|
≥1.5%CH4
|
≥1.5%CH4
|
<1.5%CH4
|
選煤廠內全部電氣設備
|
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麵走廊內,帶式輸送機滾筒上方
|
|
≥1.5%CH4
|
≥1.5%CH4
|
<1.5%CH4
|
帶式輸送機地麵走廊內全部電氣設備
|
地麵瓦斯抽放泵站室內
|
|
≥0.5%CH4
|
—
|
—
|
—
|
井下瓦斯抽放泵站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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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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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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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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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斷抽放泵站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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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麵瓦斯抽放泵站輸出利用管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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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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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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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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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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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用瓦斯、采用幹式抽放瓦斯設備的瓦斯抽放泵站輸出管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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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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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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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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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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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長壁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1設置。U型通風方式在上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T0,工作麵設置甲烷傳感器T1,工作麵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2;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甲烷傳感器T1不能控製采煤工作麵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則在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3;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麵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麵的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4,如圖
圖
圖1bZ型通風方式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圖
圖1d H型通風方式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圖1e W型通風方式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2.采用兩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2設置:甲烷傳感器T0、T1和T2的設置同圖
圖2采用兩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3.有專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3設置。甲烷傳感器T0、T1、T2的設置同圖
圖
圖3b
圖3有專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4.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麵的回風巷長度大於
5.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6.非長壁式采煤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即在上隅角、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各設置1個甲烷傳感器。
三.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瓦斯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岩巷的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4設置:在工作麵混合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T1,在工作麵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T2;采用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麵,必須在被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前設置掘進工作麵進風流甲烷傳感器T3。
圖4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2.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雙巷掘進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5設置:在掘進工作麵及其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1和T2;在工作麵混合回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T3。
圖5雙巷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3.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掘進工作麵長度大於
4.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5.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6.設在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如圖6所示。
圖6在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甲烷傳感的設置
7.使用架線電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內,裝煤點處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如圖7所示
圖7裝煤點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8.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使用架線電機車時,在瓦斯湧出巷道的下風流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如圖8所示。
圖8瓦斯湧出巷道的下風流中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9.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必須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10.兼做回風井的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內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11.回風巷道中的電氣設備上風側10
12.井下煤倉、地麵選煤廠煤倉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13.封閉的地麵選煤廠機房內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14.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麵走廊上方宜設置甲烷傳感器。
15.瓦斯抽放泵站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地麵瓦斯抽放泵站內距房頂
抽放泵輸入管路中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利用瓦斯時,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甲烷傳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幹式抽放瓦斯設備時,輸出管路中也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井下排瓦斯管路出口的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四.一氧化碳傳感器的設置
1.一氧化碳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巷道的上方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
2.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采煤工作麵回風巷必須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如圖9所示。
圖9采煤工作麵一氧化碳傳感器的設置
3.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
4.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牆柵欄外宜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
5.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
五.風速傳感器的設置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風速傳感器應設置在巷道前後
六.風壓傳感器的設置
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風壓傳感器。
七.瓦斯抽放管路中傳感器的設置
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輸入管路中宜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瓦斯時,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防回火安全裝置上宜設置壓差傳感器。
八.煙霧傳感器的設置
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
九.溫度傳感器的設置
1.溫度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巷道上方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
2.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及地溫高的礦井采煤工作麵應設置溫度傳感器。溫度傳感器的報警值為
圖10采煤工作麵溫度傳感器的設置
3.機電硐室內應設置溫度傳感器,報警值為
十.開關量傳感器的設置
1.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
2.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3.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宜設置風筒傳感器。
4.為監測被控設備瓦斯超限是否斷電,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傳感器。
低濃度甲烷傳感器調校方法
一、低濃度甲烷傳感器每隔10d應按以下方法調校
1.配備器材
1%-2%CH4校準氣體、配套的減壓閥、氣體流量計和橡膠軟管,空氣樣。
2.調試程序
(1)空氣樣用橡膠軟管連接傳感器氣室。
(2)調校零點,範圍控製在0.00-0.03%CH4之內。
(3)校準氣瓶流量計出口用橡膠軟管連接傳感器氣室。
(4)打開氣瓶閥門,先用小流量向傳感器緩慢通入1%-2%CH4校準氣體,在顯示值緩慢上升的過程中,觀察報警值和斷電值。然後調節流量控製閥把流量調節到傳感器說明書規定的流量,使其測量值穩定顯示,持續時間大於90s。使顯示值與校準氣濃度值一致。若超差應更換傳感器,預熱後重新測試。
(5)在通氣的過程中,觀察報警值、斷電值是否符合要求,注意聲、光報警和實際斷電情況。
(6)當顯示值小於1.0 %CH4時,測試複電功能。測試結束後關閉氣瓶閥門。
3.填寫調校記錄,測試人員簽字。
二、新甲烷傳感器使用前、在用甲烷傳感器大修後應按以下方法調校:
1.配備儀器及器材
催化燃燒式甲烷測定器檢定裝置、秒表、溫度計、校準氣(0.5、1.0、3.0%CH4)、直流穩壓電源、聲級計、頻率計、係統分站等。
2.調校程序
(1)檢查甲烷傳感器外觀是否完整,清理表麵及氣室積塵。
(2)甲烷傳感器與穩壓電源、頻率計(或分站)連接,通電預熱10min。
(3)在新鮮空氣中調儀器零點,零值範圍控製在0.00-0.03%CH4之內。
(4)按說明書要求的氣體流量,向氣室通入2.0%CH4校準氣,調校甲烷傳感器精度,使其顯示值與校準氣濃度值一致,反複調校,直至準確。在基本誤差測定過程中不得再次調校。
(5)基本誤差測定。按校準時的流量依次向氣室通入0.5、1.0、3.0%CH4校準氣各約90s,每種氣體分別通入三次,計算平均值,用平均值與標準值計算每點的基本誤差。
(6)在每次通氣的過程中同時要觀察測量報警點、斷電點、複電點和聲、光報警情況。以上內容也可以單獨測量。
(7)聲、光報警測試。報警時報警燈應閃亮,聲級計距蜂鳴器
(8)測量響應時間。用秒表測量通入3.0%CH4校準氣,顯示值從
(9)測試過程中記錄分站或頻率計的傳輸數據。誤差值不超過0.01%CH4或2HZ。
(10)數字傳輸的傳感器,必須接分站測量傳輸性能
3.填寫調校記錄,測試人員簽字。
1.煤礦的三大規程是《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01manbetx
》、《作業規程》
2.煤礦三違是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犯勞動紀律
3.煤礦六大係統:采煤係統,掘進係統,機電係統,運輸係統,通風係統,排水係統,簡稱“采掘機運通”+排水係統。
4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
6.煤礦三超:超通風能力、超強度、超定員
7.三專兩閉鎖:專用變壓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風電、瓦斯電閉鎖
8.一炮三檢製: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後要認真檢查爆破地點附近的瓦斯,瓦斯超過1%,不準爆破。9.三人連鎖放炮製:爆破前,放炮員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派人警戒,並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將自己攜帶的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經檢查瓦斯煤塵合格後,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發出爆破口哨進行爆破,爆破後三牌各歸原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