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礦安全規章管理製度彙編(2011年修訂版)
一、集團公司領導
1、董事長
2、黨委書記
3、總經理
4、總工程師
5、安全副總經理
6、生產副總經理
7、基建副總經理
8、多經副總經理
9、後勤服務副總經理
10、經營副總經理
11、總會計師
12、工會主席
13、紀委書記
14、黨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15、通風安全副總工程師
16、采掘副總工程師
17、機電副總工程師
18、總法律顧問
二、有關部門負責人
1、安全局局長
2、通風處處長
3、生產處處長
4、機電處處長
5、基建處處長
6、技術中心主任
7、設計院院長
8、救護大隊隊長
9、勞資社保處處長
10、電力公司經理
11、供應公司經理
12、財務處處長
13、辦公室主任
14、環保處處長
15、衛生處處長
16、社區管理處處長
17、團委書記
18、宣傳部部長
19、監察處處長
20、黨辦主任
三、有關組織和部門
1、安全局
2、通風處
3、生產處
4、機電處
5、基建處
6、技術中心
7、設計院
8、救護大隊
9、勞資社保處
10、電力公司
11、供應公司
12、財務處
13、辦公室
14、環保處
15、衛生處
16、社區管理處
17、工會
18、紀委(監察處)
19、團委
20、組織部
21、宣傳部
22、黨委辦公室
四、礦領導
1、礦長
2、礦總工程師
3、安全副礦長
4、生產副礦長
5、掘進副礦長
6、經營副礦長
7、社區主任
8、通風副總工程師
9、采掘副總工程師
10、機電副總工程師
11、礦黨委書記
12、礦工會主席
13、礦紀委書記
五、采掘區(隊)
1、區(隊)長
2、支部書記
3、安全副區(隊)長
4、生產副區(隊)長
5、機電副區(隊)長
6、技術員
六、開拓區
1、區長
2、支部書記
3、安全副區長
4、掘進副區長
5、技術員
七、通風區(科)
1、區(科)長
2、支部書記
3、通風副區(科)長
4、通風技術員
5、防火防塵技術員
6、瓦斯隊長
八、運輸區
1、區長
2、支部書記
3、副區長
4、技術員
九、安全科
1、科長
2、副科長
3、工程師(技術員)
4、采、掘、修安監員
5、機電、運輸安監員
6、通風安監員
7、宣傳(統計)員
十、救護隊
1、救護隊長
2、救護小隊長
十一、生產科
1、科長
2、副科長
3、生產組
4、測量組
5、地質組
6、地質工程師(技術員)
7、測量工程師(技術員)
8、采掘方案設計工程師(技術員)
十二、調度室
1、主任
2、調度員
十三、機電科
1、科長
2、支部書記
3、副科長
4、主管工程師(主管技術員)
5、井下機械工程師(技術員)
6、井下電氣工程師(技術員)
7、四大件工程師(技術員)
8、受壓容器工程師(技術員)
9、運輸機電工程師(技術員)
十四、其他有關科室
1、供電公司經理
2、勞動工資科科長
3、材料科科長
4、財務科科長
5、總務科科長
6、保衛科科長
7、醫院院長
8、辦公室主任
9、團委書記
10、組織科科長
11、宣傳科科長
12、黨辦主任
十五、主要工種及班組長
1、采掘驗收員
2、采掘工
3、放頂工
4、移溜工
5、裝岩機司機
6、乳化液泵站司機
7、跟車工
8、巷道修理工
9、推車工
10、放炮員
11、通風瓦檢員
12、通風保安工
13、測風員
14、防火檢查員
15、防火注漿工
16、局部通風機安裝工
17、粉塵測定工
18、防塵工
19、瓦檢儀維修工
20、瓦斯遙測電工
21、井下皮帶司機
22、溜子司機
23、井下鉗工
24、井下電工
25、信號工(掛鉤工)
26、絞車司機
27、電車司機
28、變電所配電工
29、電焊、氣焊、氣割工
30、主通風機司機
31、空氣壓縮機
32、起重工
33、水泵司機
34、架空人車司機
35、防爆電氣修理工
36、防爆電氣驗收工
37、電氣試驗工
38、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員
39、礦井大型設備維修電工
40、礦井大型設備維修鉗工
41、鋼絲繩檢查工
42、礦燈工
43、采掘班組長
44、機電班組長
45、安全通風班長
46、運輸班組長
第二篇煤礦安全管理製度
1、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安全目標管理辦法
2、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安全辦公室製度
3、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安全檢查製度
4、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5、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安全隱患排查製度
6、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安全獎罰辦法
7、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8、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
9、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試行)
10、萍鄉礦業集團入井人員清點登記製度
11、萍鄉礦業集團入井檢身製度
12、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辦法
13、萍鄉礦業集團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基礎工作規定
14、萍鄉礦業集團礦井文明生產規定
15、萍鄉礦業集團煤礦重大隱患02manbetx.com
處理規定
16、萍鄉礦業集團煤礦頂板管理規定
17、萍鄉礦業集團頂板管理齊抓共管實施細則
18、萍鄉礦業集團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若幹規定
19、萍鄉礦業集團井巷錨噴支護若幹技術規定(試行)
20、萍鄉礦業集團礦井防治水實施細則
21、萍鄉礦業集團煤礦探放水管理製度
22、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四大件設備管理製度
23、萍鄉礦業集團煤礦設備管理規定
24、萍鄉礦業集團煤礦井下電氣管理製度
25、萍鄉礦業集團礦井提升係統管理製度
26、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帶式輸送機管理製度
27、萍鄉礦業集團煤礦機車運輸行人製度
28、萍鄉礦業集團防提升裝置斷繩跑車及過卷墩罐製度
29、萍鄉礦業集團煤礦防漏電觸電製度
30、萍鄉礦業集團煤礦電氣防爆製度
31、萍鄉礦業集團防止煤礦電器火災措施
32、萍鄉礦業集團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製度
33、萍鄉礦業集團煤礦“一通三防”齊抓共管責任製度
34、萍鄉礦業集團礦井通風係統管理製度
35、萍鄉礦業集團礦井通風設施管理製度
36、萍鄉礦業集團礦井主扇運行管理製度
37、萍鄉礦業集團礦井以風定產管理製度
38、萍鄉礦業集團礦井定期測風管理製度
39、萍鄉礦業集團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製度
40、萍鄉礦業集團煤礦瓦斯巡回檢查製度
41、萍鄉礦業集團煤礦“一炮三檢”管理製度
42、萍鄉礦業集團礦井瓦斯排放管理製度
43、萍鄉礦業集團礦井盲巷排放管理製度
44、萍鄉礦業集團礦井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45、萍鄉礦業集團礦井局部通風管理製度
46、萍鄉礦業集團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製度
47、萍鄉礦業集團礦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製度
48、萍鄉礦業集團礦井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管理製度
49、萍鄉礦業集團礦井火區密閉管理製度
50、萍鄉礦業集團煤礦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51、萍鄉礦業集團礦井瓦斯監測監控管理製度
52、萍鄉礦業集團防止瓦斯煤塵爆炸02manbetx.com
管理製度
53、萍鄉礦業集團塵肺病定期檢查製度
第 一 篇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集團公司領導
1、董 事 長
1、董事長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
2、認真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指示、決定。
3、組織審定公司安全生產規劃,確定公司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4、組織審定公司基本安全規章製度。
5、定期聽取安全彙報,決策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6、負責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主要生產安全技術管理幹部。
7、組織考核同級副職安全生產履職情況,督促其抓好安全工作。
2、黨委書記
1、加強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和決定。
2、督促抓好企業安全文明生產建設和企業安全文化建設。
3、組織檢查監督各級領導人員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的執行情況。
4、加強領導幹部的安全思想教育,努力避免領導幹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5、加強對群安工作的領導,支持工會、團委、家委開展好網員、崗員以及協管員活動。
6、加強黨員的安全思想教育,開展好黨員身邊無02manbetx.com
活動。
3、總 經 理
1、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對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
2、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指示、決定。
3、組織編製公司安全生產規劃、計劃和安全年度目標,擬訂公司基本安全規章製度,製定具體規章。
4、執行上級有關安全技措資金提取和管理辦法,切實保障安全投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5、組織全公司安全質量大檢查。
6、主持召開每月一次的安全辦公會,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7、組織對重大事故的調查、03manbetx
、處理,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
8、檢查同級副職和下屬單位正職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情況。
4、總工程師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關於安全生產的指示和決定,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技術責任。
2、負責組織編製和審批地質勘探計劃、地質報告以及新井建設、老井擴建技術改造、開拓延深和礦區配套工程等重大設計和方案。
3、根據《煤礦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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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規定,組織製定、審批安全技措工程計劃、重大災害預防計劃以及環境保護規劃措施,以提高礦井抗災能力,預防重大事故發生。
4、參與組織季度安全質量大檢查,不斷研究解決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術性問題,製定防範對策。
5、礦井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協助總指揮參加搶救和處理,並按照礦井災害處理計劃提出處理方案,防止災情擴大。
6、開展科學研究、技術攻關、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和技術交流活動,推廣使用新技術、新方法 、新材料、新工藝,不斷推進技術進步。
7、經常檢查、掌握各級技術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重大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對工程技術人員在安全生產中的功過,提出獎懲意見。
8、指導職能部門編製幹部和工人技術培訓計劃,認真抓好職工技術培訓、技術考評、職稱評審工作,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的技術素質。
5、安全副總經理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和決定。對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2、經常03manbetx
和掌握安全生產動態,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組織有關人員03manbetx
研究,製定對策。
3、協助總經理組織安全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組織有關單位製訂措施,並經常檢查和掌握措施落實情況。
4、發生事故時及時報告上級有關部門,組織和參加事故的搶救、調查、03manbetx
、處理,負責事故報告的編寫、上報、結案。
5、組織檢查和掌握安全技措工程的進展情況和勞動保護情況,負責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
6、負責抓好安全管理經驗的總結和推廣,提出有關安全方麵的獎懲意見。
7、負責主持召開月度安全工作例會。
8、負責安全培訓工作,負責檢查礦山救護隊技術訓練、演習,發生事故時,組織礦山救護隊參加事故搶救。
6、生產副總經理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和決定。
2、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煤礦安全生產負重要責任。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安全工作。
3、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工作,積極組織開展煤礦質量標準化各項活動,協助總經理組織好季度質量標準化大檢查。
4、在組織生產的過程中,經常檢查並督促解決生產中的重大安全隱患,對生產中所存在的重大安全問題,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分析研究,製定措施;當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
5、督促檢查生產職能部門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情況。
6、參與重大事故的搶救、調查、分析、處理,製定措施。
7、參與審查生產建設長遠規劃和年、季度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參與審查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7、基建副總經理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和決定。負責基建安全工作。
2、在組織新建、擴建、改建、挖潛、專項基金、技措工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時,負責組織對基建項目承包單位安全資質的審查,認真貫徹“三同時”原則。安全設施未達到要求,不予驗收移交。
3、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基建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4、負責組織人員對基建施工中的重大安全問題進行分析研究,製定措施;當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
5、參與重大事故的搶救、調查、分析、處理。
6、參加安全質量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組織有關單位采取措施,檢查措施落實情況。
8、多經副總經理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和決定。
2、負責非煤企業的產品研發、產品質量和安全管理。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工作時,必須把安全生產列為重要內容。
3、負責組織非煤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檢查掌握執行情況。
4、對非煤企業中存在的不安全的重大隱患,負責組織研究製定措施,督促有關單位執行,當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
5、參加非煤企業的安全質量檢查。非煤企業發生事故時,參加搶救、調查、分析、處理。
9、後勤服務副總經理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決定。
2、督促各單位搞好環境衛生和工業衛生,督促醫藥衛生部門搞好傳染病予防工作,組織對藥品和醫護質量檢查。
3、組織衛生部門做好職工健康檢查以及職業病的調查、檢查、治療等工作。
4、抓好防火、防寒防凍、防暑降溫物資供應和防煤氣中毒等工作,並經常檢查執行情況。
5、抓好“兩堂一舍”的達標工作。
6、組織重大醫療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10、經營副總經理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和決定。
2、監督物資供應,確保礦用設備、材料符合安全標準。
3、執行上級組織關於煤礦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提取使用的規定,做到專款專用,並監督執行。切實保障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整改項目費用到位。
4、嚴把用工入口關,負責組織開展職工培訓和練兵活動,不斷提高職工安全、技術素質。
5、抓好職工勞動保護工作,負責落實職工勞動保險,做好醫務鑒定和職工健康檢查。
11、總會計師
1、執行煤礦安全費用費提取使用的規定,做到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並監督執行。切實保障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整改項目費用到位。
2、根據集團公司安全規劃和計劃,組織編製安全技措資金運籌計劃。
3、協助總經理抓好安全獎罰製度的執行,確保落實到位。
4、把安全管理納入經濟責任製,分析企業安全生產經濟效益,支持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審核各類安全費用支出。
12、工會主席
1、認真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和決定,教育職工認真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搞好安全生產。
2、領導群眾安全工作,積極組織開展群安網員活動,經常指導他們工作,並搞好總結、評比,獎勵成績顯著者。
3、依法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活動中的正當權益。
4、負責把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的情況和安全生產中列入評比競賽的主要內容。
5、參加事故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6、參與監督檢查各項安全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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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有毒有害作業環境的治理情況。組織人員參加安全質量大檢查。
13、紀委書記
1、加強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和決定。
2、加強黨員的安全思想教育,開展好黨員身邊無事故活動。
3、對黨員領導幹部失職瀆職,造成事故者,依據黨紀政紀提出處理意見。
4、組織紀檢、監察部門定期對領導幹部履行安全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參加重大事故調查、分析、處理。
14、黨委常委、組織部長
1、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決定。
2、負責考核廠、礦級領導幹部安全履職情況,對不適宜擔任安全生產工作的幹部提出調整意見。
3、組織編製幹部培訓計劃,抓好廠、礦級幹部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
4、根據集團公司安全規劃和計劃,抓好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工作。
5、參加重大事故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15、通風安全副總工程師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和決定,協助總工程師抓好“一通三防”工作。
2、組織審批礦井一翼或水平通風係統調整、石門揭煤、新水平首采區防突設計和防突措施、水平或階段瓦斯抽放係統建立與改造方案、送風采煤安全措施、啟封火區等設計和措施,並檢查這些設計和措施的落實情況。
3、深入生產現場,了解 “一通三防”情況,研究“一通三防”管理中出現的安全技術性問題,及時製定針對性安全措施,確保“一通三防”各大係統合理、穩定,提高礦井抗災能力。
4、參加安全質量大檢查,組織“一通三防”業務檢查,參加瓦斯、煤塵、火災事故的搶救和處理工作。
5、分析瓦斯、煤塵、火災等事故的規律、組織製定相應的防範措施,從技術上組織“一通三防”管理方麵的科研和革新工作。
16、采掘副總工程師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和決定,對采、掘安全生產負技術責任。
2、協助總工程師編審設計及安全生產技術措施,並檢查落實情況,嚴把采掘業務保安關。
3、深入生產現場,掌握礦井采掘安全生產情況,研究采掘生產中出現的安全技術性問題,及時製定針對性的措施。
4、參加安全質量大檢查,參加采掘方麵的重大事故搶救和處理工作,分析采掘各種事故的規律,組織製定防範措施,從技術上組織采掘方麵的科研和革新工作,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
17、機電副總工程師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關於安全生產的各項指示和決定。負責機電運輸安全工作。
2、在組織編審礦(處、廠)生產建設機電項目設計時,必須同時審批安全技術措施。
3、參加安全質量大檢查,組織機電運輸重大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4、召開工程技術人員專業會議,討論機電運輸安全技術問題,對機電運輸方麵出現的重大安全問題,要從技術上提出防範措施。
5、組織對礦井機電運輸技術改新、科研、計劃的方案製定,推廣應用新技術,不斷提高采掘安全裝備水平。
18、總法律顧問
1、協助董事長、總經理,抓好職工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
2、督查安全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及時向董事長、總經理提出安全法律、法規的建議。
3、應對事故處理過程中的法律糾紛。
二、有關部門負責人
1、安全局局長
1、安全局長具體負責公司安全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認真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政策、法令、01manbetx
,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指示、規定,並對所屬單位執行上述條文進行監督檢查。
2、掌握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動態,定期組織万搏manbet体育官网
分析,不斷提出搞好安全工作的意見,提請董事長、總經理按上級規定定期召開安全辦公會議。
3、組織並參與安全質量大檢查,並對檢查涉及的重大不安全因素及時提出整改處理意見。
4、認真落實集團公司安全獎懲製度,按照獎懲製度及時兌現安全獎勵和處罰。
5、發生事故及時報告上級有關部門,積極參加搶救並認真組織事故調查分析。按“四不放過”原則追究事故責任者,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按規定時間負責事故結案處理。
6、監督檢查安全技措工程進展及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
7、在業務上指導群安網和青安崗活動;監督檢查礦山救護隊技術訓練、演習情況;
8、審批實施集團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計劃,督促檢查安全係統業務建設,不斷改進安全監察、安全管理水平。
2、通風處處長
1、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和決定,協助總工程師、通風安全副總工程師抓好“一通三防”安全管理。
2、組織編製年、季、月度“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計劃,負責“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項目的編製、上報和檢查、落實。
3、參與“一通三防”災害預防措施審查、安全生產發展規劃的製定及“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的批複。
4、深入現場了解礦井“一通三防”万搏manbet体育官网
,定期組織“一通三防”專項檢查、測定和分析。提出調整改造、完善礦井“一通三防”方案。
5、組織開展“一通三防”安全管理競賽,指導煤礦加強“一通三防”安全管理。
6、參加安全質量大檢查,參與組織“一通三防”事故搶救、調查、分析、處理,提出防範措施。
3、生產處處長
1、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貫徹執行國家煤炭行業生產技術政策、01manbetx
、法令及其它有關規定,負責主管範圍內安全工作。
2、編製集團公司生產、建設長遠規劃,組織年、季度生產方案審查,編製月生產計劃,參與審查礦井五大自然災害預防措施。
3、參加季度安全大檢查、組織頂板管理、防治水等生產技術管理專項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要提出針對性防範措施督促解決。
4、參與審查采區設計、頂板管理、防治水、地測、非正式采煤方法等安全技術措施,並督促措施的落實執行。
5、負責安全生產調度,及時通報安全生產動態。
6、參與事故的搶救、調查、分析、處理。
4、機電處處長
1、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和決定,協助機電副總工程師抓好機電運輸安全工作。
2、組織編製集團公司機電、運輸長遠規劃和年度機電運輸質量標準化計劃,參與審查集團公司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措項目、礦井五大自然災害預防措施。
3、組織審查機電運輸設備技術改造、年終檢修、安裝驗收等安全技術措施方案,並督促檢查貫徹執行。
4、參加公司安全質量大檢查、組織防排水、防雷電等機電運輸專項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提出防範措施,並督促有關單位及時解決。
5、組織機電運輸技術培訓和業務保安競賽,推進機電運輸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6、參與機電運輸事故調查、分析、處理。
5、基建處處長
1、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和決定。
2、按照“三同時”原則,參與新、擴項目設計的審查。抓好工程設計中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3、協助基建副總經理組織新、擴建項目的工程質量竣工驗收。
4、參加安全質量檢查,對施工過程中涉及的不安全隱患及質量問題,負責組織分析,製定整改措施,督促落實解決。
5、參與基建項目的事故搶救和事故調查,提出防範措施。
6、組織新、擴項目施工招投標,負責對施工單位安全資質的審查。
6、技術中心主任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指令。
2、參加科研、革新或推先項目的技術鑒定,引進、推廣和評選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新成果等先進科技項目,必須符合安全和環保要求。
3、組織科技項目的研究、試驗工作時,要嚴格組織編製安全技術措施,並監督落實。
4、加強對五大災害預防和勞動保護工作的科學研究,介紹國內外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積極推進先進的安全設施、安全技術的使用,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科普教育。
7、設計院院長
1、認真貫徹國家技術政策、《煤礦01manbetx
》以及其他專業有關規定,使每項設計工程安全可靠。
2、各類工程設計,必須按《煤礦01manbetx
》規定設計安全設施,做到設計主體工程的同時設計安全設施,並積極推廣新工藝、新技術。
3、在負責向施工單位做好重大設計工程項目的技術交底工作的同時,交待安全技術措施。
4、參與本院設計的基建、改擴建安全技措工程的驗收和技術鑒定。
5、組織解決施工中屬於設計上的安全問題。
8、救護大隊隊長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抓好礦山搶險和企業消防工作。
2、對大隊戰鬥準備與行動、技術教育與訓練、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麵負責,負責按上級規定對救護隊員體能訓練和業務訓練。
3、組織製定大隊長遠、年度、季度和月工作計劃,定期布置、檢查、總結、評比。
4、負責組織礦山救護隊的業務和消防競賽活動,總結推廣搶險中的先進經驗。
5、處理事故時,參加搶險指揮部工作,製定救護隊的行動計劃,統一指揮各中隊的戰鬥行動。
6、經常深入礦井現場,熟悉井下主要係統,做好預防性檢查。
9、勞資社保處處長
1、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決定。
2、負責新工人入礦把關工作,抓好專職安全人員配備。
3、編製職工技術培訓規劃和計劃,並協助組織監督實施。
4、負責檢查督促各單位做好新工人的體檢工作,組織職工健康檢查、新工人入礦前體檢、職業病檢查和職工定期體檢。
5、負責組織做好職工社會保險、煤礦井下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工作。
6、參與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等善後工作。
10、電力公司經理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和決定。
2、認真執行國家有關電力安全法規、電力行業標準、集團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及上級有關規程、標準,負責主管範圍內的安全工作,抓好電力公司職工的安全教育。
3、按照有關規程、規定,建立健全集團公司電力係統、防雷電係統的安全管理製度,並檢查執行。
4、定期組織電網安全檢查和季節性防雷電檢查,對檢查涉及的不安全隱患及時督促有關單位進行整改,推廣使用具有先進安全性能的設備、設施。
5、參與對電力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提出防範措施。
6、提出和落實礦山等要害部門穩定供電質量的保證措施。
11、供應公司經理
1、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決定。
2、根據集團公司安全規劃和計劃,組織編製安全技措工程所需物資采購計劃,並及時采購供應。
3、嚴把物資采購質量關,確保設備材料符合安全標準。
4、發生重大事故時,積極組織救災物資供應,並及時運輸到位。
5、經常深入基層單位,了解材料、設備使用情況及設備運行信息,檢查貯存材料場所消防情況。
12、財務處處長
1、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決定。
2、監督各礦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整改項目經費到位,並設立專門帳戶,做到專款專用。
3、編製財務計劃時,統籌安排好安全投入的資金計劃。
13、辦公室主任
1、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決定。
2、抓好各種安全會議的組織工作;抓好安全生產文件擬製、審核、編印、督辦、催辦工作。
3、抓好集團公司小車隊車輛交通安全,黑天鵝賓館的消防、飲食安全。
4、發生重大事故時,做好車輛調度以及有關後勤工作。
5、抓好安全文件保管、保密、歸檔工作。
14、環保處處長
1、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決定。
2、負責編訂、完善各項環境保護製度和措施,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3、組織製訂“三廢”治理,噪聲、粉塵防治等計劃措施,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4、組織環境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處理環境汙染糾紛。
5、經常深入基層單位,及時了解環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
15、衛生處處長
1、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衛生工作方針和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決定。
2、主持職工健康檢查、新工人入礦前的體檢、職業病檢查和職工定期體檢,對不適合煤礦生產人員和已確診的職業病人,提出鑒定意見。
3、負責組織做好老、弱、病、殘、退職、退休職工的身體鑒定和對塵毒病人的防治和複查工作。
4、組織醫療事故的分析、處理,抓好工傷鑒定,提出醫學鑒定依據。
5、發生重大事故時,組織醫護人員全力以赴進行搶救。
16、社區管理處處長
1、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決定。
2、協助組織開展愛國主義運動,督促各單位搞好環境衛生、工業衛生。
3、抓好防寒防凍、防暑降溫物資供應和防煤氣中毒等工作,並經常檢查執行情況。
4、協助做好地麵消防安全檢查。
5、協助組織開展好職工家屬和離退休人員安全協管活動。
17、團委書記
1、堅持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按照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原則,抓好團員青年的安全思想教育;廣泛宣傳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令、指示和決定。
2、組織青年職工積極學習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術;組織青安崗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和安全查崗活動。
3、健全青安網絡,開展“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創建活動,充分發揮青安崗在安全生產中的示範作用。
4、參加季度安全大檢查。
18、宣傳部部長
1、認真宣傳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決定。
2、抓好安全生產先進典型、經驗的宣傳工作以及對“三違”現象的輿論監督工作。
3、參與企業文明生產活動,抓好安全文化建設。
19、監察處處長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和決定。
2、抓好黨員幹部安全紀律教育,組織開展黨員身邊無事故活動,並對活動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評比。
3、對黨員幹部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違章指揮、違規決策、違章作業發生事故或造成不良影響者進行紀律檢查,並根據情節輕重提出處理意見。
4、對公司組織的招投標活動有關安全方麵內容進行監督。
5、參加重大事故調查分析處理。
20、黨辦主任
1、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決定。
2、協助做好黨員教育思想工作,開展黨員身邊無事故活動。
3、深入基層了解職工的安全思想動態,及時反饋職工安全思想動態信息。
三、有關組織和部門
1、安 全 局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製度,負責公司所屬單位的安全監督工作。
2、監督檢查各項安全規劃、措施、規章製度的製定和實施;參加礦井工程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煤礦安全管理進行綜合評估和谘詢。
3、掌握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動態,參加安全質量大檢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和作業場所下達整改或停產整頓意見書,並按安全獎懲製度實行處罰。
4、對鍋爐、壓力容器、特種設備、交通運輸、建築高空作業等地麵安全生產進行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上述有關單位的安全監督工作。
5、負責各類事故的調查,提出事故報告,按照集團公司安全獎懲製度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6、組織對下屬單位的安全考核評比工作。對安全生產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獎勵。
7、會同有關部門,製定並落實執行職工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計劃,搞好職工安全衛生,健康和勞動保護工作。
8、組織開展安全部門業務競賽及安全知識競賽等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管理先進經驗,開展安全技術研究,推廣先進安全管理辦法。
9、提出安全基金的使用計劃,負責安全保證金的管理,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及時兌現安全保證金的獎罰。
2、通風處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和指令,以及上級有關指示、決定及技術規範。
2、及時傳達貫徹集團公司及上級指示、指令和文件,擬定“一通三防”安全管理製度,嚴格檢查各煤礦的執行情況,推廣使用“一通三防”新技術、新裝備。
3、編製“一通三防”質量標準化、安全規劃,以及有關安全技措工程方案設計,參與“一通三防”安全技術工程竣工驗收。
4、審批礦井“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參與審查礦井五大災害預防措施及其它有關通風安全的專項措施,並督促檢查落實,負責“一通三防”技能培訓及業務指導。
5、參加安全質量大檢查及工程質量驗收,對檢查涉及的重大隱患要製訂整改安全技術方案,督促有關單位及時解決。
6、參與“一通三防”事故調查,編製事故報告,擬定防範措施。
3、生產處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指示以及上級有關指示、決定和技術規範。
2、參與編製煤礦發展中長期規範,礦井年度、季度生產方案審查;編製公司礦井年度生產計劃;參與水平延伸、采區設計、生產係統技術改造、重大技術措施審查,並提出有關安全措施。
3、負責組織頂板管理、防治水、地測、洗選加工、調度、作業規程、01manbetx
等技術業務保安檢查。
4、協助製定礦井采掘接替方案,督促各礦開拓工程和重點工程的兌現。
5、參加公司安全質量大檢查,對各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向公司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通報。
6、參加事故調查及分析處理,對因技術原因引起的事故,負責提出整改防治方案。
7、負責全公司礦井專項工程的計劃、預算審核及工程驗收與結算審查工作。
8、推廣煤礦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試驗及應用。
4、機電處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和指令以及上級有關指示、決定、技術規範。
2、建立健全機電運輸管理製度、機電設備01manbetx
、設備檢修等規章製度,並督促落實執行。
3、編製機電運輸長遠發展規劃、年度質量標準化計劃。編製技術改造項目時,應有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完成情況負責檢查監督。
4、加強設備管理工作,健全設備管理製度,實現規範化、標準化。
5、參加安全質量大檢查、開展機電運輸專項檢查、組織設備技術鑒定和安裝驗收、機電運輸技術培訓等工作,對不符合01manbetx
、存在不安全隱患的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
6、參加事故調查及分析處理,對因技術原因引起的事故,負責提出整改防治方案。
5、基建處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令和決定。
2、按照“三同時”原則,進行煤礦新建、改擴建項目的審查。
做到新擴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3、負責基建與生產的聯係、配合、交接工作,參與集團公司安全質量大檢查。不定期組織安全質量檢查,按施工標準嚴把工程質量關,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4、負責組織基建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
5、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有安全責任條款。對基建施工中發生的事故參與事故調查、分析處理、統計、上報。
6、技術中心
1、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和有關行業規範。
2、引進、推廣新材料、新工藝、新成果等先進科技項目時,負責審查該項目是否符合安全和環保要求,不符合規程要求的不得推廣。
3、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先進的安全設施、安全技術應用,積極開展科普教育活動,推進科技進步。
7、設 計 院
1、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內部安全管理各項製度。
2、各類工程設計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設計安全設施,做到設計主體工程的同時設計安全設施。
3、加強學習,及時掌握科技動態,積極推廣先進實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4、在負責向施工單位做好重大設計工程項目的技術交底工作的同時,交待安全技術措施。
8、救護大隊
1、認真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安全第一;堅持“加強戰備,嚴格訓練,主動預防,積極搶救”的原則,切實做好礦井的事故預防和事故處理工作。
2、實行軍事化管理,在處理礦井火、瓦斯、煤塵、水、頂板等災害事故時,嚴格按照《煤礦救護規程》有關規定,實施救援搶險,做到“聞警即到,速戰能勝”。
3、參加審查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協助礦井搞好災害預防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4、組織大隊下屬各中隊的軍事訓練,定期高溫濃煙演習,每年組織各中隊進行1次綜合性演習。
5、及時更新裝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裝檢測儀器,做好救護裝備維護檢修工作,完善處理事故手段。
6、負責救護隊員的救護理論及技術、技能培訓,促進救護工作操作規範化、質量標準化、管理科學化。
9、勞資社保處
1、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內部安全管理各項製度。
2、負責檢查督促各單位做好新工人的體檢工作;組織職工健康檢查、新工人入礦前體檢、職業病檢查和職工定期體檢。
3、做好煤礦井下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工作和職工社會保險工作。
4、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等善後工作。
10、電力公司
1、貫徹國家有關電力安全法規、電力行業標準、管理製度,結合本單位實際製定相應的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2、負責集團公司小網電力設備的安全運行管理,確保運行安全。
3、負責電力裝置工程、電氣圖紙和有關資料的安全措施審查,負責用電計劃的審核調度。
4、對高壓電氣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對電力工程施工單位及作業人員進行安全資質審核。
5、組織對電力設備、防雷電設施方麵的安全專項檢查,對事故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6、參與對重大電氣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提出整改意見。
11、供應公司
1、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內部安全管理各項製度。
2、編製安全技措工程物資計劃並及時采購供應。
3、嚴把物資采購質量關,確保設備、材料符合安全標準。
4、經常深入基層單位,了解材料、設備使用情況及設備運行信息,檢查貯存材料場所消防情況。
12、財務處
1、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內部安全管理各項製度。
2、檢查各礦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整改項目經費到位,並設立專門帳戶,做到專款專用。
3、統籌安排好安全投入的資金計劃。
4、審核安全生產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事故隱患治理、安全教育費用、各類事故處理費用支出。
13、辦 公 室
1、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內部安全管理各項製度。
2、做好各種安全會議的組織工作,做好安全生產文件擬製、審核、編印、督辦、催辦工作。
3、做好小車交通安全以及賓館消防工作、飲食安全。
4、做好安全文件保管、保密、歸檔工作。
14、環 保 處
1、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內部安全管理各項製度。
2、編製、完善各項環境保護製度和措施,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3、製訂“三廢”治理、噪聲防治等計劃措施,並檢查執行情況,負責監督檢查現場環境保護工作。
4、負責環境監測,推廣新技術、新工藝,不斷改善環境質量。
5、參與處理環境汙染糾紛。
6、負責環境統計報表的彙總、上報、建檔工作。
15、衛 生 處
1、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內部安全管理各項製度。
2、參加工傷鑒定,參與醫療事故的分析、處理。
3、檢查各單位在生產區域的醫療點或急救點,發現不符合要求,提出改進建議。
4、抓好防疫工作,編製突發流行疾病的應急預案。
16、社區管理處
1、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內部安全管理各項製度。
2、積極組織“兩堂一舍”標準化活動。
3、做好防寒防凍、防暑降溫物資供應和防煤氣中毒等工作。
4、協助做好地麵消防安全檢查。
17、工 會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和決定;
2、建立健全群安網絡、定期組織職工代表安全視察和群安網員安全抽查,製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中的合法權益。
3、參與安全檢查,參與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向行政部門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
4、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推廣安全生產管理先進經驗。
5、監督企業將勞動保護問題列入職工代表大會的議事日程。
18、紀委(監察處)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和決定。
2、對黨員幹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條規,造成事故或重大影響的,提出處理意見。
3、檢查公司下屬單位、部門做好黨員、幹部安全生產情況的監察。組織開展黨員身邊無事故活動,做到有製度、有檢查、有考核、有獎懲。
4、參加重大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5、參加安全質量大檢查、工程項目(設備)招投標,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提出處理意見。
19、團 委
1、抓好團員、青年的安全教育,自覺地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及集團公司有關安全指令。
2、組織開展團員青年的安全技術培訓、安全知識競賽活動,激勵青年職工學習安全01manbetx
,提高生產技能。
3、健全青安網絡,組織青安崗員進行安全抽查,製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4、開展“青年安全示範崗”創建活動,充分發揮青年職工在安全生產中的示範帶頭作用。
20、組 織 部
1、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內部安全管理各項製度。
2、做好廠、礦級領導幹部履職情況的考核。
3、組織編製幹部培訓計劃,做好廠、礦級幹部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
4、根據集團公司安全規劃和計劃,做好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工作。
5、參與重大事故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21、宣 傳 部
1、做好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決定的宣傳工作。
2、積極宣傳安全生產先進典型、經驗,做好對“三違”現象的輿論監督工作。
3、參與企業文明生產活動,推進安全文化建設。
22、黨委辦公室
1、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內部安全管理各項製度。
2、協助做好黨員教育思想工作,開展黨員身邊無事故活動。
3、深入基層了解職工安全思想動態,及時反饋職工安全思想動態信息。
四、礦 領 導
1、礦 長
1、負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和決策,是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全礦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
2、組織審定本礦生產建設長遠規劃,年、季度生產建設計劃以及重大技術改造計劃時,要同時審查實現這些計劃的安全技術措施。
3、負責每月召開2次以上礦長安全辦公會,掌握本礦重大事故隱患,重大安全技術問題和安全薄弱環節,組織研究解決對策,並作出整改決定。
4、經常檢查本礦各級領導人員對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規程和安全生產責任製的執行情況。
5、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和生產實際需要,負責配齊必要的各類安全管理人員(安檢員、瓦檢員、防突人員、救護隊員、防火防塵人員等)。同時對保證本礦礦井質量標準化資金和安全技措資金的提取和使用負責。
6、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審批權限,親自審批井下串聯通風、施工電、氧焊等安全技術措施。
7、負責領導礦山救護(中)隊工作,負責全礦井上下消防材料庫消防器材的儲存檢查,並及時更換和補齊,要求每季組織對消防管路、消防器材等檢查一次。
8、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模範人物的獎勵、表彰大會。主持重大事故的分析,並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9、負責安全獎罰製度的兌現。
10、抓好對職工群眾的安全思想教育。
2、礦總工程師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技術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指示和決定,以及有關技術管理製度、規定,對礦井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
2、對分管“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安全工作全麵負責,掌握礦井通風瓦斯情況和水患情況,及時排查事故隱患,並對“一通三防”質量達標、技措資金使用負責。同時負責頂板管理的技術工作。
3、在組織編製本礦的生產建設發展規劃、科研革新、采掘方案時,必須同時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工程計劃和五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報上級批準後組織實施。
4、負責選擇合理安全、高產高效的采煤方法和先進實用,安全有效的巷道支護方式;合理開拓部署、優化巷道布置,簡化係統,減少環節,改善井巷維護,完善安全生產係統;製訂合理的采掘接替方案,符合開采程序和準備次序,為正規生產、安全開采創造條件。
5、切實執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審批權限,負責組織編製礦井災害預防措施及處理計劃,編審井巷施工及機電安裝施工組織設計,特殊條件下的采掘工程設計和各項安全技措工程設計;負責組織編審采掘作業規程和各項安全技術措施,並負責按規定組織複審,同時負責檢查這些設計、規程和措施的執行情況。
6、負責完善礦井通凡供電、排水、提升、防塵、注漿和瓦斯抽放係統,配齊“一通三防”安全裝備和機電運輸各項安全保護設施,並正常使用,提高礦井抗災能力。
7、負責全礦業務保安工作,嚴格技術把關。從技術上消除事故隱患,防止重大事故,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建立健全十一種礦圖及各部門有關的圖紙圖件等技術資料,並檢查督促各單位及時收集整理、填繪和編報;組織搞好地質預報、巷道貫通預報、水情水害預報、防突預測預報、支護質量和頂板動態監測。
8、經常召集工程技術人員會議,研究安全生產情況,及時解決生產建設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術問題。積極采納和推廣安全生產方麵合理化建議、先進技術,負責組織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安全技術等方麵的科研革新工作,促進安全生產。
9、負責礦井安全培訓技術工作,負責礦山救護隊業務指導。
10、在發生重大事故時,必須趕赴現場搶救和處理,並按礦井災害處理計劃或臨時製定的救災計劃,協助礦長正確指揮,防止災情擴大。透水、瓦斯突出等事故的搶救工作完畢後,應親自組織有關人員檢查現場,作出詳細記錄,積累資料、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同時,負責領導井下滅火和火區啟封工作。
11、組織參加安全檢查及工程質量驗收,對檢查出來的重大隱患和關鍵問題要立即組織製訂整改技術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12、負責通風區隊(包括瓦斯隊)的管理,提高通風區隊的業務水平。
3、安全副礦長
1、負責監察督促礦長及分管領導貫徹執行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技術政策和規定,礦井五大災害預防措施及處理計劃,以及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及時檢查本礦執行情況,並向上級報告。
2、負責檢查監督安全生產責任製、業務保安責任製的落實。
3、定期組織分析並掌握安全生產動態,提出搞好安全工作的意見和措施。督促礦長定期召開安全辦公會。
4、負責生產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檢查監督采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及“一通三防”、防治水、機電運輸有關技術管理製度、安全規定的執行情況。負責檢查礦井重大事故隱患,並組織監督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及整改。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生產現場和作業場所,必須及時下令停產整改。情況緊急時,要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5、參加采區設計、采掘方案、重點工程施工設計審查和重大安全技術問題的研究,參加新盤區、新工作麵投產前井巷安裝工程及安全生產係統竣工驗收,並進行有效監督。
6、負責工程質量的監督,監督采掘機運通工程質量,監督質量標準化資金和安全技措資金提取和使用,監督安全技措工程項目按期兌現,監督檢查職工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
7、負責抓好安全工作的經驗總結和推廣、不斷提出安全管理新對策。負責檢查監督製止違章違製行為、“危險人”上崗和安全生產上的違規決策。
8、主持召開安全工作例會,組織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組織搞好職工安全培訓,提高職工安全技術素質,負責抓好救護隊工作。
9、協助礦長組織每旬、每月的安全質量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組織有關單位,製訂措施,及時解決。
10、組織對事故的搶救,負責事故的調查,主持事故分析會,及時製定防範措施,對事故的調查報告全麵負責。
11、堅持原則,認真執行安全獎罰製度。
12、負責安全監察部門的管理,提高安全監督和安全管理水平。
4、生產副礦長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在礦長的領導下負責頂板、機運、防排水的安全工作及整個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工作。站在安全第一的高度去抓生產。
2、參加有關設計及采掘接替方案審查,組織落實回采工作麵作業規程以及防冒頂、防瓦斯、防探水、防火、防塵等安全技術措施,預防和解決生產、機電、運輸的事故隱患。
3、負責抓好采掘、機運工程質量達標和礦井文明生產,並對落實質量驗收和質量結構工資製和采掘、機運質量標準化資金使用負責。
4、負責采掘方案兌現,確保采掘工作麵正常接替和生產係統完善,符合開采程序、正規生產要求,防止生產指揮中危及安全的違規決策。
5、參加安全檢查及質量驗收。對現場頂板、機運、一通三防、防治水有關隱患問題,負責督促采掘區隊及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限期解決。
6、參加研究采掘生產方案和礦井的重大安全技術問題,負責組織處理分管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對采掘工作麵遇特殊情況如過老巷、過斷層、工作麵初放、工作麵收尾等,負責組織頂板管理小組成員跟班,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確保生產安全。
7、組織對新盤區、新工作麵移交投產前的工程驗收,對五大係統不完善、不符合安全規程規定的,不許移交生產。
8、組織回采、機運事故的搶救、調查、分析處理。
9、經常深入生產現場,檢查采掘工程質量及規章製度,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立即組織解決,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10、經常檢查和掌握分管部門和單位的業務保安工作、安全技術教育的開展情況及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落實情況。
11、負責推廣安全高效的回采工藝和安全實用的巷道支護方式,抓好勞動保護和采掘安全技術的應用,配齊用好采掘工作麵安全裝備。
5、掘進副礦長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規定。在礦長的領導下,重點負責開拓掘進和主要井巷修理的安全工作。
2、參加有關設計及采掘接替方案的審查,組織落實井巷掘進作業規程,以及防冒頂、防瓦斯、防突、探放水、巷道貫通、防塵等安全技術措施,預防和解決開拓(掘進)生產中的事故隱患。
3、負責開拓準備,組織開拓、掘進的旬、月安全質量檢查、驗收,對檢查出來的問題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決。
4、參加新盤區、新工作麵投產前驗收,組織開拓延深重點工程、采區準備工程及重點技改工程和井巷施工的竣工驗收工作,不符合規程規定和設計要求的,不許投產。
5、組織開拓掘進事故的搶救、調查、分析和處理。
6、經常深入生產現場督促、檢查開拓(掘進)中的安全質量情況和規章製度、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立即組織解決。
7、檢查和掌握所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安全活動和安全技木教育工作及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情況。
8、大力推廣應用掘進新工藝、新技術,組織巷道支護改革,保證掘進工程進度和質量上台階、上等級。
6、經營副礦長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規定,在礦長的領導下,全麵負責所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安全工作。
2、執行上級有關煤礦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提取使用的規定,確保專款專用。切實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整改項目資金到位。
3、組織有關業務部門按規定做好新工人招工錄用培訓和主要工種考核。對不適合井下作業的人員嚴禁錄用。
4、負責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和實際需要,配齊各類安全管理人員和調整不適合現工種安全要求的人員工作。
5、負責配齊采掘質量驗收員,並統一管理,檢查落實質量驗收製度和質量結構工資製度。
6、負責組織安全技措項目和質量標準化器材物資的供應,確保礦井生產的各種材料設備的質量符合安全要求。發生事故時,迅速組織急需物資、器材的供應。
7、社區主任
1、負責防寒防凍、防暑降溫、煤氣中毒、地麵防火等安全措施,並經常檢查計劃和措施的執行情況。
2、組織全礦性的愛國衛生運動,督促各單位搞好環境衛生和工業衛生,督促醫藥衛生部門搞好傳染病預防工作,降低各種疾病的發病率,經常組織對藥品管理和醫護質量的檢查。
3、負責組織對住宅、車間、職工宿舍、辦公室、工業廠房等房屋建築及碴絞、邊坡的安全檢查,及時排除隱患危險,確保安全。
4、組織分管範圍的安全質量衛生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應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及時解決。
5、組織職工家屬和離退休人員參與安全協管。
8、通風安全副總工程師
1、在礦總工程師領導下,具體負責礦井“一通三防”安全技術工作和現場管理。認真落實“一通三防”有關管理製度、規定、措施,以及上級有關通風安全的各項指示和決定。
2、及時掌握礦井“一通三防”存在隱患,隨著生產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通風係統,查清瓦斯超限或發生危險征兆的原因,采取預防和處理措施。
3、負責貫徹落實通風瓦斯、防滅火、注漿、防塵防毒、瓦斯排放、密閉啟封、放炮等方麵的規章製度,組織編製通風係統圖、火區位置關係圖、通風網路圖、礦井防塵係統圖、安全監測係統圖、瓦斯抽放係統圖等,並按月補充修改;負責審查通風旬報、瓦斯日報、煤塵旬報。組織編製礦井沼氣和二氧化碳鑒定計劃,反風演習計劃、“一通三防”安全技措計劃,並根據總工程師的指示,具體組織實施。
4、負責掌握通風瓦斯情況,定期組織對礦井通風係統、風量、通風設施、瓦斯、煤塵等的檢查、測定和分析;負責提出調整通風係統、調整風量、防治瓦斯、防突、防滅火、防塵防毒的方案,並對有關工程組織竣工驗收。
5、協助總工程師抓好通風(瓦斯)區隊技術指導,負責組織“一通三防”質量達標,堅持“瓦斯為天,安全第一”,防止“一通三防”災害事故發生。
6、負責組織每月一次的“一通三防”安全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問題要立即組織製訂解決的辦法和安全技術措施。
7、發生“一通三防”事故及進行井下滅火和火區封閉時,必須趕現場搶救和參加處理,協助礦總工程師按礦井災害預防措施和處理計劃製定救災計劃和措施。“一通三防”事故的搶救工作完畢後,應親自檢查現場,作出詳細記錄,積累資料,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教訓。
9、采掘副總工程師
1、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具體負責采掘生產的安全技術工作和現場管理。認真落實采掘生產有關安全技術管理製度、規定、措施,以及上級有關采掘安全生產的各項指示和決定。
2、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審采、掘、修、砌作業規程以及防冒頂、防探水、防瓦斯、防火、防塵安全技術措施,並經常檢查這些規程和措施落實情況,采掘活動遇情況變化時,要組織編寫補充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3、經常深入生產現場了解掌握礦井采掘安全生產情況,及時處理礦井采掘中出現的問題,組織調查分析采掘方麵各種事故的規律,製訂防範措施。
4、參加礦每旬的安全質量大檢查,協助分管副礦長組織對采區及開拓延深工程的竣工驗收,並經常組織有關工程技術人員研究采掘方麵的安全技術問題,編製解決方案措施,經總工程師同意後貫徹執行。
5、組織采掘方麵防災害、防塵毒的科研革新,組織安全技術交流,推廣運用采掘方麵的新技術、新工藝,促進安全生產。
6、協助礦總工程師對采掘區隊、生產技術業務部門的采掘、地質、測量等技術工作,負責技術指導、檢查督促,並在生產技術上把好安全關。
7、負責組織落實采掘生產中的特殊措施,掌握好石門揭煤、工作麵過斷層、老巷、老墟,工作麵初次放頂、收尾,巷道開門,貫通探放水等特殊施工情況,並在現場檢查督促措施實施。
8、參加采掘方麵的災害性事故的搶救、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總結經驗教訓,編製預防措施,防止同類事故重複發生。
10、機電副總工程師
1、在生產礦長和總工程師領導下,負責全礦機電運輸安全工作,指導各區、科(車間)機電工作,並進行定期檢查、考核和獎罰。
2、負責組織編製礦井機電運輸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組織落實機電、運輸各項安全規章製度、措施和操作規程。
3、負責礦井安全用電,抓好電氣管理,做到安全、經濟、合理供用電,實現“三無、四有、兩齊、三全、一堅持”,消滅失爆。
4、負責組織本礦機電、運輸技術工種和特殊工種(如電工、司機、電氧焊工、車工、刨工、司絞等)的技術培訓和考核工作,指定專人建立培訓考核檔案,批準其特殊工種合格證。
5、領導有關科室(車間)認真搞好防雷電、防排水、機電消防和受壓容器管理工作。
6、負責組織本礦的設備檢修、技術鑒定和安裝驗收工作,對不符合安全規程,存在隱患的設備,有權停止使用。對基建後移交設備要組織驗收和簽字,否則不準投產運行。
7、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督促各區(科)及時召開機電事故分析會,並組織召集全礦性的重大機電事故分析會,指派專人建立礦井機電事故檔案。
8、定期召開機電工作會議,總結分析本單位安全運行情況,提出針對性措施,推廣安全新技術和新經驗。
9、負責組織實施礦井機電、運輸質量標準,組織本礦每月一次的機電、運輸安全質量大檢查工作,檢查問題及時整改,並將檢查結果及時報集團公司。
11、黨委書記
1、貫徹並監督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指令和決定。
2、參與審定本礦安全生產建設長遠規劃和年、季、月度生產建設計劃,以及重大技術改造計劃時,要同時審定確保實現這些計劃的安全技術措施。
3、參與礦安全生產專題會議,掌握本礦重大事故隱患、重大安全技術問題和安全薄弱環節,分析和研究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整改意見。
4、檢查本礦各級領導幹部對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及規程和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貫徹執行情況。
5、抓好對職工群眾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負責群安協管工作的檢查、督促和落實。堅持每月召開一次黨政工團齊抓共管安全工作會,充分發揮各方麵在搞好安全工作中的作用。
12、礦工會主席
1、抓好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規定的群眾性宣傳教育工作,教育職工搞好安全生產。
2、建立健全群眾安全檢查監督網,堅持和完善活動製度,收集群眾意見,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和督促解決安全方麵的問題。
3、在評先和有關競賽評比中,必須把安全生產情況納入評先、競賽評比的主要內容。
4、督促檢查職業病的防治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對接觸塵毒的職工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檢查。
5、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老、弱、病、殘、退職、退休人員的身體鑒定。
6、參加重大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13、礦紀委書記
1、抓好黨員的安全教育,監督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執行情況。
2、對有下列情況的黨員和幹部:違反政策、法令和三大規程屢教不改者;違章指揮、違規決策、違章作業發生事故或造成不良影響者;工作不負責,官僚主義、麻痹大意、玩忽職守以致造成事故者;對肇事者進行姑息、包庇或弄虛作假,甚至嫁禍於人者,進行紀律檢查,並根據事情性質、情節輕重提出處理意見。
3、做好黨員、幹部安全生產情況的監察,組織開展黨員身邊無事故活動,做到有製度、有檢查、有考核、有獎懲。
4、參加重大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五、采掘區(隊)
1、區(隊)長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煤炭資源開采的技術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指令,以及礦長、總工程師、分管副礦長布置的各項安全技術措施。
2、全麵負責本單位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並組織學習。抓好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嚴格工程質量管理,消滅不合格品。
3、對生產中存在的安全隱患,要組織有關人員分析研究,采取措施,予以解決,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領導報告。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確保安全。
4、在編製區(隊)年、月度計劃時,要同時製訂實現安全生產的技術措施,並組織全麵貫徹執行。
5、日常管理工作中,在安排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要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6、在新采掘工作麵開工前20天,應組織編製好作業規程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在開工前一個星期,必須組織每個職工學習作業規程。沒有作業規程或沒有組織職工學習作業規程,不準開工。
7、嚴格按作業規程的規定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符合規程要求,如情況發生變化,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技術措施。
8、認真執行礦井五大災害防治措施,在回采工作麵初次放頂、收尾、托偽頂開采,以及在過老空、過局部破碎帶、過斷層等區域開采時,負責組織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並親自或指派副區長、技術員現場指揮。
9、抓好機電設備管理,機電設備完好率達到80%以上,電氣失爆為零,做到電纜懸掛整齊、安全設施齊全。
10、負責定期召開生產會、安全專業會、事故分析會,定期組織好職工群眾的安全活動。
11、抓好日常安全生產,嚴格各種管理製度,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發生事故要親自參加搶救、調查、分析、處理。
12、帶頭遵守規程製度,做到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負責抓好職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和遵章守紀培訓教育。新工人下井工作,應安排有經驗的工人帶領實習六個月。
2、支部書記
1、認真貫徹並監督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積極組織職工學習上級有關安全指示精神,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做到安全生產。在安全工作中負全麵教育責任。
2、加強職工安全思想教育,及時掌握職工安全思想動態,充分發揮黨員在安全生產中的模範帶頭和監督保證作用,確保黨員身邊無事故。
3、積極組織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和“三違”人員學習班;做好“三違”人員的思想教育工作,全麵落實職工自主保安責任製,減少“三違”現象。
4、深入現場,協助解決安全隱患和生產工作中的難題,確保安全生產。
5、組織開展好黨團員身邊無事故活動,經常檢查網員、崗員的工作,充分發揮他們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
3、安全副區(隊)長
1、協助區長搞好安全工作,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具體負責。
2、積極組織職工的安全教育,開展好逢五安全活動,組織“三違”人員學習班,做好“三違”人員的幫教工作。
3、嚴格執行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嚴格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製度。
4、嚴格現場管理,抓好工程質量驗收工作,重點對回采工作麵初采初放、過斷層、過老巷、收尾及掘進巷道開門、貫通等工作進行現場跟蹤管理,消除事故隱患。
5、組織參加事故分析會,做到事故分析不隔日,並以“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處理,在限期內將分析材料遞交有關部門。
6、經常深入現場調查了解,認真聽取和收集群眾反映的安全問題,並加以分析,組織處理,消除安全隱患。
4、生產副區(隊)長
1、堅持“三不生產”原則。依照“三程”規定指揮安全生產,並認真協助區長抓好安全生產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管理。
2、在組織和安排生產任務的同時,必須把安全工作擺在第一位,對存在的安全問題應及時研究和布置解決辦法,對重大安全隱患,積極采取措施,現場解決。
3、嚴格質量管理,對不合格的工程質量必須及時組織返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對重大事故隱患提出整改、防範等安全措施。
4、跟班時,對現場的安全隱患要坐陣處理,不留隱患給下班。把好當班工程質量關,搞好三班團結協作。
5、機電副區(隊)長
1、在區長領導下,對全區機電安全管理工作負安全技術管理責任。
2、加強機電設備維修保養,保證機械電氣設備運轉正常。
3、抓好本區安全供電和安全用電,堅持用電審批,風電閉鎖,重點抓好井下電氣設備的防爆工作,消滅井下電氣失爆,建立和完善機電安全管理製度,並經常檢查執行情況。
4、組織本區機電工人認真學習“三大規程”和業務技術,確保各類司機和井下電工持證上崗。
5、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要求,組織召開好本區機電事故分析會,吸取教訓,杜絕事故重複發生。
6、技 術 員
1、在區長的領導下,對本區的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
2、認真編製作業規程和各類安全技術措施,並做到具有科學性、先進性、正確性和針對性。負責組織學習作業規程和安全措施工作,並協助區長實施。組織區(隊)全體職工的技術教育和安全培訓,使職工掌握“三大規程”的有關內容。
3、對各業務部門下達的安全通知單、預測預報等,必須及時編製報批有關安全措施,並督促現場組織落實。
4、必須及時向有關科室和礦有關領導彙報井下現場生產中存在的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並督促現場組織落實。
5、協助抓好采掘施工質量的現場管理,搞好施工圖牌板、巷道中腰線、回采工作麵支護質量監測等工作,參加集團公司、礦采掘質量和安全隱患的檢查、驗收工作。
6、及時收集、分析、整理有關技術資料,建立各類有關台帳,及時填繪各類圖紙,掌握采掘臨近範圍各類不安全隱患,提出解決方案,編製防範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六、開 拓 區
1、區 長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指示,以及礦長、總工程師、分管副礦長布置的各項安全措施。
2、全麵負責本單位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抓好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嚴格工程質量管理,消滅不合格品。
3、對生產中存在的安全隱患,要組織有關人員分析研究,采取措施。當生產和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確保安全。
4、在編製區(隊)年、季、月度計劃的同時,必須同時製訂實現安全生產的技術措施,並組織實施。
5、日常管理工作中,在安排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要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6、在工程開前20天,要組織編製出施工計劃、作業規程報礦總工程師審批;開工前一個星期,必須組織每個職工學習。沒有作業規程或沒有組織職工學習作業規程,不準開工。
7、按作業規程的規定組織施工,工程質量必須符合規程要求,如情況發生變化,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技術措施。
8、抓好通風瓦斯管理及頂板管理,嚴格遵守掘進防塵“五不準”的規定。
9、按規程要求抓好機電設備管理,機電設備完好率達到80%以上,消滅電氣失爆,確保電纜懸掛整齊、安全設施齊全。
10、定期召開生產會、安全專業會、事故分析會,定期組織好職工群眾的安全活動。
11、抓好日常安全生產,嚴格各種管理製度,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發生事故要親自參加搶救、調查、分析、處理。新工人下井工作,應安排有經驗的工人帶領實習六個月。
12、帶頭遵守規程製度,不違章指揮。抓好對職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和遵章守紀教育。
2、支部書記
1、認真貫徹並監督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積極組織職工學習上級有關安全指示精神,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做到安全生產。在安全生產工作中負全麵教育責任。
2、加強職工安全思想教育,及時掌握職工安全思想動態,充分發揮黨員在安全生產中的模範帶頭作用和監督保證作用,確保黨員身邊無事故。
3、積極組織安全活動、安全宣傳教育,做好“三違”人員的思想教育工作。落實職工自主保安責任製等各項安全管理製度,減少三違”現象。
4、深入現場,協助解決安全隱患和生產工作中的難題,確保安全生產。
5、抓好黨團員身邊無事故活動,經常檢查網員、崗員的工作,發揮他們在安全生產中的積極作用。
3、安全副區長
1、協助區長搞好全區的安全工作,對本單位安全工作負具體責任。
2、積極組織職工安全教育,開展好逢五的安全活動,組織好“三違”人員學習班,做好“三違”人員幫教工作。
3、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章製度,嚴格執行“三大”規程。在生產過程中,督促使用好前探梁、防倒器、“一坡三檔”等安全設施。
4、嚴格探放水製度,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後掘。
5、組織參加事故分析會,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及時製定安全防範措施,寫出分析報告上交有關部門。
4、生產副區長
1、堅持“三不生產”原則,依照“三程”規定指揮安全,並認真協助區長抓好安全生產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管理。
2、負責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對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及時研究布置解決處理。
3、深入一線調查了解現場安全生產情況,發現不安全的問題,積極采取措施組織處理,協助組織參與分析事故原因和研究製訂安全措施。
4、嚴格要求按規程措施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標。
5、跟班時,對現場的安全隱患要坐陣解決,不留隱患給下班,把好當班工程質量關,搞好三班團結協作。
5、技 術 員
l、在區長的領導下,對本單位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
2、及時編製生產作業計劃、作業規程、施工圖紙和安全技術措施,對臨時新增施工地點及地質構造變化帶應及時補編安全技術措施,並貫徹執行。
3、積極認真組織職工的技術、安全培訓工作,協助編寫事故分析報告,提出預防措施。
4、加強安全技術管理,搞好巷道質量標準化,每個當頭應設有施工圖牌板,中腰線到齊頭,確保工程質量達標。
5、經常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技術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處理。參加安全質量大檢查。
七、通風區(科)
1、區(科)長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指示,以及礦長、總工程師布置的各項安全措施。
2、全麵負責通風質量標準和細則的實施,並組織學習,以質量標準化為中心,抓好通風基礎工作,嚴格通風質量管理,使本單位通風質量達標上等級。
3、在編製區(科)年、季、月計劃時,必須同時製訂實現安全生產的技術措施,並組織實施。
4、日常管理工作中,必須做到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通風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5、對通風瓦斯、防火、防塵等工作中存在問題,要組織有關人員分析研究,采取措施,及時解決,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保證安全。
6、貫徹落實通風瓦斯、防滅火、注漿、防塵防毒、放炮等方麵的規章製度,組織編製通風係統圖、火區位置關係圖、通風網絡圖、防塵灑水係統圖、防滅火灌漿係統圖、安全培訓係統圖和瓦斯抽放係統圖,並逐月補充修改。
7、審查通風旬報、瓦斯日報、煤塵旬報,組織編製礦井沼氣和二氧化碳鑒定計劃、反風演習計劃,並根據總工程師的批示,具體組織實施。
8、負責組織煤層注水、掃塵、測塵工作,抓好通風設施、防滅火、防塵防毒等工程質量,並定期進行檢查,及時組織處理。督促定期清掃、刷白大巷,落實防塵、測塵工作。
9、負責掌握通風瓦斯情況,定期組織對礦井通風係統、風量、通風設施、瓦斯煤塵等的檢查、測定和分析。
10、負責提出調整通風係統、調整風量、防治瓦斯、防滅火、防塵防毒的方案及措施。
11、經常深入現場,檢查通風工作中的安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發生瓦斯煤塵事故時,要參加搶救和對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12、定期召開生產會、通風安全專業會、事故分析會。組織好職工群眾的安全活動。
13、帶頭遵守規程製度,不違章指揮,抓好對職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和遵章守紀教育。
2、支部書記
1、認真貫徹和監督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積極組織職工學習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精神。在安全工作中負全麵教育責任。
2、加強職工安全思想教育,及時掌握職工安全思想動態,充分發揮黨員在安全生產中的模範帶頭作用和監督保證作用,確保黨員身邊無事故。
3、積極組織安全活動、安全宣傳教育,做好“三違”人員的思想教育工作,落實職工自主保安責任製,減少“三違”現象。
4、深入現場,協助解決安全隱患和生產工作中的難題,確保安全生產。
5、抓好黨團員身邊無事故活動,經常檢查網員、崗員的工作,發揮他們在安全生產中的積極作用。
3、通風副區(科)長
l、協助區長分管通風工作,負責通風管理工作。
2、掌握礦井生產布局和通風狀況,定期召開生產會,組織分析礦井通風情況,並根據需要提出通風係統調整方案。
3、負責組織對通風係統、風量、設施、瓦斯管理等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每日審閱各類通風報表,負責審批巷道貫通通風係統調整設計、通風安全措施,每月布置通風作業計劃。
5、負責安排製作和維護通風設施(設備),嚴格工格質量管理,確保質量達標。
6、經常督促、檢查通風員的工作,嚴格檢查製度。對工作失職造成各類事故及時分析,作出處理。
7、負責安排瓦斯排放、巷道貫通前的通風係統調整、通風設施的準備工作,重點時期跟班指揮。
4、通風技術員
1、協助區長、通風副區長分管通風技術工作。
2、嚴格通風技術管理,參加礦年、季、月生產方案計劃的審查,掌握礦井通風狀況,及時編製安全技術措施。
3、按期編製通風係統圖、防塵係統圖、防滅火係統圖、安全監測係統圖及瓦斯抽放係統圖,督促調度站有關人員建立巷道貫通、通風設施、防塵設施、局部通風、通風儀表儀器及安全監測等管理牌板,並負責編製通風各工種崗位責任製和操作規程。
4、對礦井通風係統的調整,按時作出具體方案,巷道貫通前及時搞好通風係統調整設計。
5、負責通風技術資料的收集和整理,負責對本單位各工種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操作規程的學習培訓。
6、經常學習研究通風技術,推廣先進適用技術。
5、防火、防塵工程師
1、協助區長分管防火、防塵技術工作。掌握全礦井防火注漿係統及防塵係統。
2、按期編製全礦井防火注漿及防塵係統圖,負責編製防火、防塵安全技術措施及各工種崗位責任製,並督促貫徹執行。
3、及時編製好火區、采空區的封閉安全技術措施。
4、負責防滅、防塵技術資料的收集和整理。
5、負責新盤區、工作麵及新開工當頭的防塵係統及防滅火注漿係統的設計,督促落實完善各類安全設施,杜絕重大事故發生。
6、經常學習一通三防知識,推廣先進適用技術。
6、瓦斯隊長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令、規定、製度和措施,帶領職工完成礦下達的任務,配合礦安全生產。
2、建立、健全各項瓦斯鑽接抽放等安全規章製度,抓好安全活動、職工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3、重點抓好瓦斯探鑽、抽放工作,緊密配合全礦安全生產,不出輕傷以上人身事故。
4、嚴格執行防突細則,按照“四位一體”管理標準,深入現場,指導並督促落實各項措施。負責及時收集整理分析防突數據資料,準確作出預測預報。
5、組織或參與事故分析,參加礦安全質量檢查。
八、運 輸 區
1、區 長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指示,以及礦長、總工程師布置的各項安全措施。
2、全麵負責本單位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確保運輸質量達標。
3、對生產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組織有關人員分折研究,采取措施,及時解決。當生產和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確保安全。
4、在編製年、季、月度運輸計劃的同時,必須製訂實現安全生產的技術措施,並組織實施。
5、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必須做到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6、經常檢查規程、措施、製度的執行情況。
7、負責組織搞好所轄的運輸巷道和井口的清潔衛生,保證車輛正常運行和文明生產。
8、認真抓好電機車、礦車及軌道的維護和管理,使設備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煤車和電機車分別達到8072和9051,要掌握設備的安全運轉情況,發現隱患,立即組織有關人員研究,製定防範措施,盡快處理。
9、對電機車司機等主要工種人員的使用,要嚴格把關,無合格證者不準操作。新工人下井工作,應安排有經驗的工人帶領實習六個月。
10、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情況,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措施。發生事故,要參加搶救、調查、分析、處理。
11、負責定期召開生產會、安全專業會、事故分折會,組織好職工群眾的安全活動。
12、帶頭遵守規章製度,不違章指揮。抓好職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13、負責組織繪製運輸係統圖,完善井下各類運輸安全設施。
2、支部書記
1、認真貫徹並監督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檢查監督各項規章製度、自主保安製的落實執行情況,積極組織全科職工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做到安全生產。
2、加強安全教育工作,深入實際,調查了解,及時掌握職工安全思想動態和安全生產形勢,充分發揮黨員在安全生產中的模範帶頭作用和監督保證作用,確保黨員身邊無事故。
3、負責組織開展安全活動、安全教育,組織好安全技術課,搞好“三違”人員的思想教育工作。
4、深入現場,協助檢查解決安全隱患和工作中的難題。
3、副區長
1、協助區長完成各項生產任務,負責分管範圍內的安全工作,確保安全生產。
2、督促編製定期檢修計劃和技術措施,組織職工開展保質量、保安全活動,按標準要求,搞好全礦所有運輸軌道的管理,緊密配合全礦安全生產。
3、深入現場巡回檢查,調查研究,掌握運輸線上的安全運轉情況,及時解決安全隱患和具體問題。
4、加強運輸安全管理,積極參與和組織事故分析、安全質量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改進和製定防範措施,並督促落實。
5、認真組織逢五的安全活動,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安全自檢,解決安全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4、技術員
1、負責本區設備(設施)安全和技術業務工作,負責運輸安全技措的編製。
2、經常了解掌握電機車、軌道、架線、蓄電池車、礦車等設備的運行和質量狀況,確保安全裝置的正常使用。
3、經常深入現場解決生產和安全上存在的問題,對事故隱患提出整改方案及防範措施。
4、經常利用班前會和安全活動,組織職工認真學習了解設備的性能和技術參數,學習《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操作,杜絕事故。
5、協助區長負責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培訓。
6、協助區長和分管副區長,做好全區的安全生產工作。
九、安 全 科
1、科 長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及時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決定,嚴格監督檢查各項規章製度的執行情況。
2、協助安全副礦長工作,組織好全礦各項安全大檢查和質量驗收,參加公司及礦召開的有關會議,掌握全礦安全生產動態,及時總結經驗教訓。
3、負責工程質量、事故隱患、安全信息的收集與反饋,督促落實隱患的整改措施,嚴格堅持“三不生產”和“一停二罰”原則,避免事故的發生。
4、參加礦年、季、月生產方案、設計的審查,提出工程計劃兌現的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安全裝備、設施、安全管理的建議,確保安全投入和措施到位。
5、經常深入井下一線,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對安全隱患要及時責成有關單位解決,防止事故發生。督促礦長及時召開安全辦公會議。
6、參加事故搶救調查工作,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開好各種事故分析會,對事故責任者或違章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2、副 科 長
1、認真貫徹礦、科會議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帶頭執行各項規章製度。
2、在安全副礦長、科長的統一指揮下,協助搞好各項安全大檢查和質量驗收。
3、隨時掌握全礦各單位的万搏manbet体育官网
,經常深入井下一線檢查安全情況,對存在的隱患,責成有關單位及時解決。
4、參與指揮井下事故的搶救工作,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進行嚴肅的分析,對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5、經常檢查安全監察員執行紀律製度的情況,合理安排安全監察員的程序化檢查和輪休抵崗,參與對安全監察員的百分考評和獎罰。
3、工程師(技術員)
1、對全礦的安全監察工作負技術責任。
2、經常深入井下、車間、工地等生產作業現場,檢查了解安全生產情況,分析万搏manbet体育官网
,研究事故規律,監督各種規章製度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執行。
3、監督全礦的安全技術措施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監督安全技措工程進展情況。
4、參加全礦每月的安全質量大檢查和每旬的質量驗收工作,把好工程質量關,把工程質量問題消滅在施工過程中。參加開拓、準備、基建、大修理等重要的竣工驗收工作,參與礦組織的對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鑒定或引進方案的審批工作,著重審查是否符合現行規章製度,是否安全可靠,並提出檢查和審查意見。
5、參加各種規劃、設計、計劃、規程、重要安全措施的審批,從技術上把好安全關。
6、督促全礦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及上級的有關規定做好通風、瓦斯、煤塵、機電設備等的檢測、鑒定、試驗等安全技術方麵的演習工作。
7、參加對各種災害事故的搶救調查、分析,做出技術鑒定,督促落實防範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的發生。
8、審閱事故統計安全報表,進行分析研究,總結事故規律,從技術上指導全科人員及職工群眾掌握安全技術知識,增強防災防患的能力。
4、采、掘、修安監員
1、熟悉“三大規程”,並按規程要求在所管轄的範圍內進行巡回檢查督促,及時掌握現場的安全、質量情況。
2、堅持原則,不徇私情,及時製止“三違”行為,並對其進行處理。
3、搞好安全現場監督,對檢查發現的安全、質量隱患,要按“三落實”的要求進行解決。對危險當頭必須掛老虎牌,並責令單位進行停產整頓。發現重大隱患,除責令督促單位立即進行處理解決外,還應坐陣監督,做到隱患不解決不離開現場。對各類隱患的處理解決,每月開具“安全監察通知書”不少於12份,並檢查整改落實情況。
4、參加安全大檢查、工程質量驗收,以及所監察單位的安全活動、安全質量動態分析和各種事故分析會。按時參加科務會和日常碰頭會。月下井不少於18天。
5、機電、運輸安監員
1、熟悉“三大規程”,並按規程要求在所管轄範圍內進行機電、運輸等方麵的監督檢查。熟悉本職業務,掌握現場的安全情況。
2、監督檢查大型固定設備的運轉製度、操作規程、圖表管理及維護檢修製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3、監督檢查井下移動設備的安裝使用、防爆性能及安全保護裝置的完好情況。
4、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礦井運輸路線、設備車輛安全運行情況。
5、檢查礦井防排水、防雷電工作的落實情況,掌握資料,提出防範措施。對有關機電安全問題按“三落實”的要求督促處理解決。
6、完成科下達的個人開具AD卡、抓“三違”等業務工作,按時參加科務會、日常碰頭會。月下井不少於15天。
6、通風安監員
1、熟悉“三大規程”,並按規程要求進行全礦井“一通三防”的監督檢查。熟悉本職業務,掌握現場的安全情況。
2、監督檢查全礦通風係統、風量分配、通風施工、瓦斯管理、瓦斯探放、煤塵管理、防火等是否符合要求。經常深入現場,定期檢查、抽查、測定、分析礦井有害氣體,針對存在的隱患問題,提出處理和改進意見,並督促單位予以整改。
3、及時收集“一通三防”等方麵的報表和資料,認真進行分析研究,發現問題按“三落實”要求進行處理。
4、參加礦井的反風演習。參加礦逢四安全質量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參加所在單位的安全質量動態分析會和各類事故分析會。參加科務會和日碰頭會。月下達“安全監察通知單”不少於12份,月下井不少於18天。
5、督促有關部門每年搞好一次瓦斯鑒定工作。
7、宣傳(統計)員
1、認真學習和宣傳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安全指示以及“三大規程”。及時了解、掌握全礦安全工作中出現的好人好事、安全危險人和事,並及時進行通報。
2、擬製月、季、年度安全工作總結,認真辦好《安全簡報》。
3、辦好職工和“三違”人員安全學習班,建立學習台帳。通知嚴重“三違”人員電視亮相檢查等。
4、負責作好各種會議記錄和文件收發工作。建立文件收發和借閱登記製度,妥善保存好各種統計報表和有關資料。
5、及時準確統計各類事故,建立台帳,搞好旬、月、季、年報表,並按期上報。發生重傷、死亡事故要在24小時之內作好調查,填寫好報表,向集團公司安全局報告。
十、救 護 隊
1、救護隊隊長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負責本隊的全麵工作。
2、根據大隊的工作計劃,結合本隊情況,製定實施計劃,開展各項工作,並負責總結評比。
3、處理事故時,大隊長未到之前,履行隊長的職責,有大隊長指揮時,要根據統一部署製定本中隊的行動計劃與措施,指揮小隊工作。
4、副中隊長協助中隊長工作,主管戰鬥準備及技術訓練,當中隊長外出時,履行中隊長職責。
2、救護隊小隊長
1、負責小隊的全麵工作,帶領小隊完成上級交給的任務。
2、帶領小隊學習和訓練,做好戰備工作。
3、接受任務後,在戰鬥前負責檢查攜帶的技術裝備,宣布工作任務,並檢查每個隊員氧氣呼吸器的氧氣壓力及身體情況。
4、佩戴氧氣呼吸器工作時,要經常注意隊員的氧氣壓力、身體變化及災區情況,決定小隊的行動和處理事故的措施。
5、副小隊長協助小隊長工作,當小隊長外出時,履行小隊長職責,並指定臨時副小隊長。
十一、生 產 科
1、科 長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技術政策、煤礦安全規程、地質測量規程、煤礦工業設計規範等有關規定。
2、全麵負責本單位的質量標準化工作,嚴格質量管理,確保質量標準化工作上等級。
3、參與審批采掘作業規程、施工設計和防滅火、防治水、防塵防毒、預防煤與瓦斯突出、巷道維修等方麵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組織貫徹,經常檢查執行情況。
4、督促組織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執行。
5、在審查礦年、季、月采掘方案和采區設計方案、工程設計、礦井勘探設計、貫通測量方案的同時,要審查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經常檢查地質測量圖紙的測繪情況,確保圖紙完整、準確。
6、參與編製礦井五大災害預防措施和礦井安全技術改造方案,不斷完善礦井安全設施。
7、負責及時下達各類預測預報,督促生產施工單位編製作業規程、安全措施,並及時審批,經常檢查執行情況。
8、由生產科主持的各類工程及方案設計,必須按規程規定設計安全設施,同時製訂安全技術措施,報經上級批準,使每項設計安全可靠。
9、負責組織編製礦井年度防排水計劃,收集、調查、核對礦區範圍內老井、小窯開采的詳細情況,標記和繪製地表沉陷區、井下積水區、探水警戒線、老窿邊界等位置關係圖。對有水害威脅的地點,要負責按規定及時下達探水聯係單,並督促檢查探放水措施的製訂、執行情況。
10、組織編製礦井水文地質圖、地麵井下對照圖、主要巷道平麵圖、采掘工程平麵圖,並隨變化及時填繪。對井筒、建築物的保護煤柱,要負責組織落實設計和監護。對貫通測量,要按規定及時下達貫通通知單。
2、副 科 長
1、在礦總工程師和科長領導下,對本科業務範圍內的生產技術、地質、測量、通風、防塵等工作的安全負技術責任,並負責在技術上指導各采掘區的安全生產。
2、在參加和組織編製礦井生產、建議規劃、各種生產技術方案、生產計劃和采掘設計時,要組織編製安全技措項目計劃和五大災害頂防措施,並檢查督促這些規劃、方案、計劃、措施的執行情況。
3、經常深入井下了解安全生產情況及地質、測量、通風等項工作進展情況,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措施處理,重大問題應與有關單位共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礦總工程師或礦長。
4、負責建立健全各種圖紙資料台帳,並要及時整理和填繪,做到完整、及時、準確。
5、貫徹執行礦井質量標準化工作,參加安全質量的檢查驗收,把好工程質量關,把工程質量問題消滅在施工過程中。協助科長主持召開本科和采掘區技術人員會議。對巷道布置、采掘安排、工程設計、預防災害等各方麵存在或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早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後組織實施。
6、參加災害性事故的搶救、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總結經驗教訓,編製預防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的重複發生。
3、生 產 組
1、經常深入采掘一線,加強現場管理,及時解決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合理布置巷道。
2、督促施工單位編寫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嚴格把好審批關。
3、巷道改變施工方案時,生產組必須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按指令施工,嚴格加強巷道施工和巷道貫通管理。
4、及時督促地測人員下達各類安全通知單及有關預測預報。
5、加強采掘工作麵的頂板管理工作,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期間,分管人員必須跟班。
6、參加集團公司、礦組織的月、旬工程質量驗收和安全大檢查,協助采區提高工程質量,參與安全質量管理。
4、測 量 組
1、及時掛線、校線、填圖,準確掌握施工進度,按規定下達各類安全通知單。
2、及時在井下或圖紙上標設貫通位置、巷道相互關係位置、煤柱線位置和工作麵停采線位置等。
3、做好巷道貫通測量。凡貫通巷道必須進行複測和資料複算,確認無差錯後,按規定下達貫通通知單。巷道貫通後,應連點測量其中、腰線實際偏差,及時進行成果閉合和測量成果的整理。
4、對於複合煤層,必須認真分析各分層開采的測量資料,及時下達施工中存在安全隱患的各類安全通知單。
5、及時複算、整理測量資料,加強對測量儀器設備維護保養,檢驗校正。
5、地 質 組
1、認真整理、分析生產地質資料,及時提供各類地質素描、地質說明書、預揭煤通知單和地質預報。正確指導礦井安全生產。
2、認真分析礦井老空、鑽孔以及含水層的水情水患,編製礦井防治水計劃,及時提供每月水情水害預報,參加由礦總工程師主持的防治水專題會,製定具體的有針對性的防治水措施。
3、及時圈定“三線”,計算各類隔水煤柱線,下達各類防治水安全通知單。
4、建立、完善各類生產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台帳,及時提交采區、工作麵地質說明書和采後總結。
6、地質工程師(技術員)
1、貫徹執行國家技術政策、煤礦安全規程和地質規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
2、參加審查礦年、季、月采掘方案設計、安全生產計劃和礦井五大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
3、提供礦井水文地質、小窯和老窿塌陷積水、邊界位置關係等資料,及時提出地質預測預報及水情水害預報,送交領導和有關單位。
4、經常深入井下生產現場了解采掘水文地質、小窯老窿的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領導和有關單位彙報,並提出防範措施。
5、及時收集、整理、分析地質資料,按規定提交有關采掘工程地質說明書,嚴格把住礦井地質、水文地質、瓦斯地質的安全技術關。
6、貫徹執行礦井質量標準化工作,參加安全質量檢查,把好工程質量關,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7、測量工程師(技術員)
1、貫徹執行國家技術政策、煤礦安全規程和測量規程。
2、參加審查礦年、季、月度采掘方案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
3、提供貫通測量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並及時送交領導和有關單位。
4、參加製訂礦井五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5、經常深入生產現場,了解和預見采掘、巷道貫通可能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安全措施。
6、貫徹執行礦井質量標準化,參加安全質量檢查,把好工程質量關,參加與測量有關的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
8、采掘方案設計工程師(技術員)
1、貫徹執行國有技術政策、煤礦安全規程、地質測量規程和煤礦設計規範等規定。
2、擬訂礦年、季、月采掘方案,設計和彙總地質測量貫通等安全技術方案及措施。
3、編製礦井“五大”災害預防和處理措施,以及礦井長遠安全技術規劃。
4、經常深入現場檢查,了解、掌握安全技術措施和“五大”災害預防措施的執行情況。
5、接受有關單位聘請,講解安全技術知識。
6、貫徹執行礦井質量標準化工作,參加安全質量檢查,把好工程質量關,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十二、調 度 室
1、主 任
1、負責安全生產調度工作,協助礦領導抓好安全生產。
2、全麵負責本單位的質量標準化工作,使本單位的質量標準化上等級。
3、在調度、指揮、布置、檢查生產的同時,必須調度、指揮、布置、檢查安全工作。
4、及時傳達上級對安全工作的指示和布置的安全措施,並經常了解和調度執行情況。對各單位和部門反映的安全情況,要及時向領導彙報,反饋領導處理意見,要作好有關安全問題的詳細專題記錄。
5、在日常調度中,嚴禁違章指揮。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要支持安全監察人員的正確意見,首先解決安全問題。
6、經常深入生產第一線,了解掌握全礦安全生產動態,協助礦領導檢查督促安全生產的有關決議的貫徹落實,及時處理安全生產中出現的問題。
7、參加事故搶救工作。
8、在調度指揮中上傳下達要做到及時、準確,不出差錯。
2、調 度 員
1、認真調度礦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組織人員協調處理。
2、堅持安全第一方針,堅持不安全不生產。
3、及時組織處理發生的問題和事故,把影響降低到最低限度。當接到事故電話或緊急情況時,作好記錄,做到忙而不亂,問清情況和要求,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或搶救,同時向領導彙報。
4、認真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並檢查落實情況。
5、認真及時填寫各種牌板、台賬。做好交接班工作,做到交班清楚,接班細致,處理問題事事有交待、有記錄。
6、堅持學習業務知識,熟練操作電腦。
7、愛護各種設備,室內物品擺放整齊,經常保持室內清潔衛生。
7、遵守紀律,堅守工作崗位,不擅自離崗,按時交接班。
十三、機 電 科
1、科 長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和上級安全指令,以及各項規章製度。
2、負責全礦機電設備的管理工作,經常研究解決安全上存在的問題,使設備安全運轉,安排並組織實施機電檢修計劃。
3、組織製定機電方麵的安全措施,全麵負責本單位的質量標準化工作,並組織職工學習,狠抓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消滅等外品。
4、加強質量管理,固定設備達到9051,采區設備達到8072,組織實現井下供電達到“三無、四有、兩齊、三會、三堅持”要求。
5、在審批、製訂措施和研究布置工作時,要布置安全工作。
6、組織編製全礦防排水、防雷電方案,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寒、防凍、防暑、防爆、防塵等機電技術措施方案,並督促執行。
7、組織全礦機電設備的節日檢修、定期檢修和預防性檢修工作,並組織編製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8、組織對機電主要工種和司機的培訓、考核工作,審批換發司機的合格證。
9、組織對四大件設備的技術測定和受壓容器的鑒定工作。
10、參加研究製定機電重大事故的處理方案,協助機電副總工程師現場指揮實施處理方案及措施。
11、經常深入班組,解決工作中的關鍵問題,按規定召開安全專業會、事故分析會,組織好職工的安全活動。
12、帶頭遵守規章製度,抓好對職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13、組織繪製排水係統圖、管路係統圖、地麵和井下供電係統圖及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
14、協助礦總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抓好反風演習,以及有關提升容器及供電、排水設備(設施)的安全性能檢驗,確保安全可靠運作。
2、支部書記
1、認真貫徹並監督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檢查監督各項規章製度和自主保安責任製的落實情況,積極組織全科職工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做到安全生產。
2、加強安全教育工作,深入實際,及時調查了解掌握職工安全思想動態,充分發揮黨員在安全生產中的模範帶頭作用和監督保證作用,確保黨員身邊無事故。
3、組織開展安全活動、安全教育、安全技術授課以及“三違”人員學習等各項工作,組織開展幫教活動。
4、深入現場,協助檢查解決安全隱患和工作中的難題。
3、副 科 長
1、在科長的領導下,負責全科的機電管理工作,組織全科職工完成機電任務,緊密配合全礦安全生產。
2、抓好固定設備、供電係統、高低壓線路、管路的定期檢修工作,努力提高設備的維修質量,消滅電氣失爆,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設備質量檢查。
3、抓好機電安全管理,積極參與和組織事故分析、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組織處理,並提出改進意見和防範措施。
4、深入現場巡回檢查,掌握四大件、供電係統、井下機械、電氣設備安全運轉情況,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處理,定期參加全礦機電工作會議,聽取意見,檢查布置有關安全工作。
5、積極推廣有關安全方麵新技術、新裝備,抓好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和安全技術培訓工作,參加安全質量大檢查。
4、主管工程師(主管技術員)
1、協助科長抓好設備的安全運轉及機電安全工作,負責本科技術業務工作。
2、經常深入現場,了解設備的運轉情況和安全質量狀況,發現安全技術問題及時處理,並提出方案及防範措施。
3、加強對設備的運轉效益和動態參數的測定,掌握設備性能和安全狀況,努力提高設備效能,確保安全經濟運行。
4、製訂切實可行的檢修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嚴格檢修質量和安全性能,按質量標準要求,嚴格把好設備檢修質量驗收關。
5、協助與主管副科長和有關人員定期對設備進行完好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6、協助科長抓好全科職工的安全培訓工作。
5、井下機械工程師(技術員)
1、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有關井下機械的安全規定,負責抓好井下采掘設備技術管理工作。
2、組織編製本礦機械設備的安全、完好規劃,貫徹執行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參加安全質量大檢查,把好安全質量關。
3、組織編製各區井下機械設備的計劃檢修圖表和輪換檢修的計劃,負責抓好各區充填班機械設備檢修,確保設備檢修質量。
4、負責組織本礦井下機械有關人員的安全技術學習、培訓和考核工作。
5、經常檢查礦井絞車道防跑車裝置的安裝、維護和安全使用情況,確保裝置齊全完整、安全可靠。
6、參加全礦機電區長會議,及時了解並向業務領導反映井下機械設備狀況。
7、參加礦井機械事故分析會,提出防範措施。
8、積極推廣安全生產新經驗和新技術。
6、井下電氣工程師(技術員)
1、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井下電氣作業的有關安全規定,對井下電氣安全負技術責任。
2、負責編製本礦井下電氣安全規劃,經上級批準後組織實施;保證井下電氣達到“三無、四有、兩齊、三全、一堅持”,消滅失爆。
3、認真做好質量標準化工作,經常檢查各區、科的井下電氣管理和設備狀況,把好安全質量關,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並向領導彙報。
4、負責井下電氣管理人員、井下電工、司機的安全技術學習、培訓和考核工作。
5、全礦井下電氣事故分析會,提出防範措施。
6、定期總結井下電氣安全情況,上報資料報表。
7、編製井下電氣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經領導批準後,負責貫徹執行。
8、直接領導井下電氣安全組,參與審批井下安全供電,對井下電氣三套保護,風電閉鎖等安全設施,要製訂切實可行的管理維護規定,並組織調試、整定,保證完好齊全,安全可靠。
7、四大件工程師(技術員)
1、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機電方麵有關安全規定,並組織本職責範圍內的機電人員學習。
2、負責製訂四大件安全操作規程、檢修規程等有關規定的實施細則,及質量標準化實施細則。負責編製施工、檢修的安全技術措施,經上級批準後組織貫徹施實。
3、負責組織本單位四大件技術測定工作,定期進行安全質量檢查,整理技術資料,及時存檔和上報。
4、對四大件設備的各安全保護裝置製訂切實可行的檢修管理措施,組織和參加對保護裝置的測定、調試和整定,確保各保護裝置完整齊全,安全可靠。
5、編製設備的檢修計劃,並親自參加和指導設備檢修工作,使設備保持完好狀態,避免發生重大及以上機電事故。
6、具體抓好操作和維護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他們的技術水平和業務素質,堅持做到持證上崗,無司機合格證者不準操作。
7、參加機電事故分析會,找出事故原因,製定防止事故發生的有效措施。
8、受壓容器工程師(技術員)
1、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鍋爐安全監察規程》、《壓力容器管理規程》、質量標準化規定和其它有關規定,並組織本職責範圍內有關人員的業務和安全技術學習。
2、製訂各受壓容器的安全操作規程,報上級批準後組織貫徹執行。
3、製訂壓力容器的檢修計劃,抓好壓力容器的定期檢修和日常維修工作,確保其齊全完整、安全可靠。
4、定期對壓力容器的安全保護裝置、儀表進行整定、調試,確保這些裝置安全、準確、可靠。
5、定期對壓力容器的操作和維修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要求他們能夠熟練本設備的結構、性能、特點和操作方法,堅持做到持證上崗,無證者不準操作。
6、參加壓力容器事故分析會,找出原因,提出防止事故的有效措施。
9、運輸機電工程師(技術員)
1、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和上級有關運輸機電安全的規定。
2、根據上級規定,負責編製本礦運輸、機電的安全技術措施。
3、具體抓好司機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他們的操作技術水平,做到持證上崗。
4、參加運輸機電事故分析會,提出預防措施。
5、抓好礦井質量標準化工作,參加全礦機電設備大檢查,經常督促檢查設備使用和維修狀況,把好安全質量關,積極推廣安全新技術和新經驗。
6、對運轉設備(電機車等)的安全保護裝置,要製定切實可行的管理維護措施,經上級批準後,組織實施,確保安全保護裝置完整、齊全、可靠。定期按要求做好電機車製動試驗。
十四、其他有關科室
1、供電公司經理
1、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上級各項安全指令、規定。做好安全供電和安全用電工作。
2、對全礦安全供電負技術和管理責任。
3、編製本礦變電所年度檢修、月檢修、設備大修工作計劃和措施,並負責組織計劃、措施的實施。
4、編製安全技措和更新改造工程方案、設計、計劃,並組織實施,定期總結供電運行情況,及時上報有關資料報表。
5、經常督促檢查安全技術措施和規章製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6、抓好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2、勞動工資科科長
1、認真貫徹《煤礦安全規程》、《勞動保護條例》以及有關安全規定,嚴格執行勞動工資政策,為安全生產創造條件。
2、全麵負責本單位質量結構工資製度的落實,促進本單位質量標準化達標上等級。
3、組織招工體檢,對不符合井下作業或有毒作業的人員,不得錄用。
4、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對新工人及調換工種和調換礦井的工人進行安全知識和規章製度培訓。
5、組織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主要工種進行專門的培訓和實習,經考試合格報批後發給合格證。
6、及時調配安全工作所需要的勞動力,配齊安監人員和安全有關專業人員,對不符合現工種安全要求的工人,要及時調整。
7、抓好工程質量的班評估和驗收工作,參加事故調查、分析、處理,嚴格勞動紀律管理。
3、材料科科長
1、在編製年、季、月度物資供應計劃時,編製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儀表和有關安全物資供應計劃,及時供應安全所需的合格物資。
2、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火藥貯存、運輸的規定,加強火藥管理,嚴格執行火藥領取消退製度,做到日清、旬結,帳、卡、物相符。
3、按計劃及時供應井下各類材料,供應的材料、設備的質量要符合規程要求,質量不符合規程要求的材料、設備不得發出。
4、運送材料、設備必須編製安全措施,要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要保證供應搶救事故所需的器材物資。
5、負責管理“四鐵”的使用、回收、修複等工作,組織製訂坑代人員責任製,嚴格杜絕失效支柱頂梁及支護材料下井,確保安全生產。
6、參加安全質量檢查和所管範圍內的“四防”檢查。
7、按照上級有關規定,抓好勞保用品的采購、管理、發放工作。
4、財務科科長
1、按規定提足安全技措資金,協助經營副礦長檢查監督安全技措費用的投入使用。
2、落實和優先解決整治事故隱患、質量標準化和安全裝備維護補充各項資金,了解測算現場有關安全投入發生情況,如上級撥款和更改資金使用不夠,應進行綜合平衡,納入礦成本計劃補足,不能因控製成本而影響安全問題的解決。
3、參加安全辦公會,做到安全基金專款專用,確保安全獎罰資金到位。
5、總務科科長
1、組織搞好職工食堂的飲食衛生和住宅的環境衛生。防止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發生。
2、供應礦井的飲水,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飲水水源必須按《煤礦完全規程》要求定期化驗。
3、組織編製防暑降溫、防寒、防凍、防煤氣中毒和地麵防排水工程計劃,並督促檢查這些計劃的實施,做好所管轄範圍內的“四防”工作。
4、負責檢查車間、職工宿舍、辦公室等廠房的安全,對有危險的房屋,要及時組織搶修。
5、組織製訂本科各工種的安全措施、操作規程、規章製度,並經常檢查執行情況。
6、抓為本單位職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
7、參加集團公司、礦組織的安全、衛生大檢查。
6、保衛科科長
1、認真做好礦山保衛工作和職工的法製教育工作。
2、認真做好易燃易爆車間、物資倉庫、機電動力、通訊、“四大件”機房等要害部門的安全保衛工作。
3、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要害部門的安全保衛工作。
4、對破壞礦井安全生產和盜竊礦井設施的人和事,要及時追查,並協助偵破,確保礦山安全。
5、積極做好防火、防盜、防特、防破壞事故工作,認真執行消防等有關條例。
6、做好防奸敵保密工作,定期進行保密檢查,對失密泄密事故要組織追查。
7、醫院院長
1、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衛生工作方針,開展愛國衛生運動,負責對職工生活福利設施的衛生檢查,搞好環境衛生。
2、按照規程抓好新工人就業前的身體檢查,接觸塵、毒工人的身體檢查和全體職工定期的身體檢查,對不適合煤礦生產的人員和已確診的塵毒病人,要認真負責地提出鑒定意見。
3、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老、弱、病、殘、退職、退休職工的身體鑒定,負責對塵毒病人的防治和複查工作。
4、礦井發生事故時,組織醫護人員全力以赴進行搶救,確保職工生命安全。
8、辦公室主任
1、及時辦理安全生產文件,做好各種安全會議記錄。
2、安排整理事故報告、安全工作總結,並按時上報。
3、做好招待所的“四防”工作和飲食衛生工作。
4、負責機關交通車輛的安全運行,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井下地麵發生事故時,應及時派車參加搶救。
5、負責本單位職工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的教育。
9、團委書記
1、認真做好青年職工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廣泛宣傳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指示和決定。
2、抓好青安崗的日常管理工作,充分發揮青安崗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
3、組織共青團員、青年職工積極學習安全技術,認真執行各項規程、製度,監督、揭發、製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10、組織(幹部)科長
1、搞好幹部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的情況和安全生產表現的考查考核工作。
2、配合有關部門認真宣傳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決定。
3、對安全生產部門的幹部配備和不適宜安全工作的幹部調整,提出意見或建議。
4、協助有關部門對幹部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5、參加重大事故(幹部違規決策、違章指揮造成)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11、宣傳科科長
1、宣傳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安全指示、決定。
2、抓好本單位安全先進典型、經驗的宣傳工作以及“一通三防”輿論監督工作。
3、組織參與典型事故案例的編寫,解答熱點問題。
4、深入基層調查職工安全思想動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12、黨辦主任
1、認真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做好上級黨組織安全有關的公文處理工作。
2、協助礦黨委做好黨員教育思想工作,開展黨員身邊無事故活動。
3、深入基層了解職工安全思想動態,及時反饋信息並提出相關建議。
4、發生事故後,要協助做好穩定職工情緒和及時恢複生產的各種思想工作。
十五、主要班組長及工種
1、采掘區驗收員
1、參加礦調度會,認真開好班前會,及時通報上班存在的工程質量問題以及安全方麵存在的隱患。
2、按照《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要求和質量標準,巡回檢查采掘工作麵工程質量,發現不合格的工程,要及時組織返工。
3、堅決按照“安全為天,質量為本”的原則,切實抓好工程質量的管理,嚴格把好驗收關,認真搞好工程質量班評估工作。
4、大公無私地開展本職工作,狠反“三違”,嚴格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協助班組長抓好本班的安全生產工作,發現隱患及時調整勞動力進行處理。
5、參加各種安全培訓和單位安全活動。
2、采 掘 工
1、熟練掌握采掘技術,牢固樹立安全思想,按時參加公司、礦組織的安全培訓和區隊安全活動。
2、按時參加進班會,明確區班長布置的工作任務、技術要求和安全措施。
3、進班帶齊工具,到達工作地點後,要詳細檢查工作麵(當頭)的安全情況,如上下出口是否暢通,支架(柱)是否良好,是否空頂空幫等情況,小工要詳細檢查運料、出煤係統的安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服從分配,遵守勞動紀律,認真執行各項規章製度,生產過程中發現不安全的隱患及時處理,並做到每二小時進行一次敲邦問頂和安全情況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時,要做到處理及時,做到不違章、不違製,確保本工作範圍內安全生產。
5、努力鑽研業務技術,搞好相互之間和上下班的團結協作,不留隱患給下班。
3、放 頂 工
1、放頂前先檢查工作區域內的各種支護是否完整可靠,各安全出口是否暢通。有空頂、漏頂或沒有按規定支設特種支架時,必須及時處理或整修達到安全質量要求後,方準回柱放頂。
2、必須按“三大”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回柱放頂。工作麵初次放頂、收尾放頂或頂板大麵積不冒落情況下,必須在頂板管理小組成員和礦安監員現場指導下操作。
3、工作麵局部壓力較大,遇斷層、破碎帶、老巷等,放頂時要在區長的監督指導下操作。
4、工作麵來壓有冒頂預兆時,不準回柱放頂,必須將所有人員撤離工作麵。待壓力穩定後,經區、班長檢查並做好加固修理後,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麵工作。
5、回柱放頂應遵守由下而上、由裏而外、先難後易的原則,同時嚴格執行先支後回的操作順序,嚴禁提前摘柱和進入采空區作業。
6、回柱放頂時至少有兩人配合作業,一人回柱放頂,一人觀察頂板及周圍支架情況。作業人員必須站在放頂點斜上方支架牢固的安全地點進行操作。
7、回撤出的支柱、頂梁和各種材料必須按品種規格碼放整齊,不準堵塞人行道和安全出口或埋入煤矸石。
8、積極參加安全培訓及作業規程、技術措施的學習,嚴禁違章作業。
4、移 溜 工
1、熟悉溜子的結構、性能,嚴格執行作業規程中移溜的規定,不得違章作業。
2、按時參加進班會,明確工作任務和安全技術措施,服從分配,聽從指揮,按時移好溜子。
3、認真做好溜子頭尾的修理工作,補齊和打好規定的支柱,正常使用好“三對六梁”。
4、移裝溜子必須保證“三平”、“三直”、“一穩”、“二齊全”、“一不漏”、“兩不”的要求,並試好車。
5、出淨餘煤,節約材料,愛護各種工具和設備。
5、裝岩機司機
1、熟悉所用設備的性能、構造、原理,掌握一般性的維修保養和故障處理技能。
2、工作前檢查壋頭安全及機械完好情況,機器試運轉正常,方可開始裝岩。
3、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要求,操作時做到“四注意”、“五嚴禁”、“五不裝”。
4、發現機器有故障,及時停機檢查處理。
5、認真履行交接班製度,做好機器運轉、故障處理記錄備案工作。
6、乳化液泵站司機
1、熟悉乳化泵的性能和構造原理,具備保養、處理故障的基本技能,持證上崗。
2、堅守工作崗位,嚴格執行安全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泵站正常工作。
3、認真檢查液壓泵各部位的零件,經常仔細觀察泵站的運轉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彙報、調整、處理,保證乳化液濃度、壓力符合要求。
4、做到文明生產,保持泵站的清潔衛生。管路懸掛符合要求,保證管路暢通無阻,不漏液。
5、嚴格現場交接班製度,按規定填寫乳化液泵站工作記錄。
7、跟 車 工
1、熟悉運輸線路的道岔和各運輸線路,配合電機車司機搞好運輸車輛調配。
2、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要求,按規定車輛掛車,不超車,頂車須先前哨開路。
3、積極主動調運好車輛,提高煤車、料車的周轉率。
4、負責檢查不合格車輛,時刻注意車輛運轉情況,發現不合格破損車應立即調出,做好標記上井待修。
8、巷道修理工
1、熟悉頂板控製及支護方法,掌握修理操作規程。
2、嚴格按規程及措施要求作業,保證工程質量及規格,修理不合格必須返工。
3、充分利舊利廢,不浪費材料但也不用不合格材料,提高材料回收複用率。
4、保證工作地點清潔整齊,物料分類堆放碼好,管線吊掛平整,設備移設標準到位。
9、推 車 工
1、熟悉工作範圍內巷道關係、車場、軌道、道岔、坡度等情況及巷道支護狀況。
2、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操作規程的有關安全規定,不得違章操作。
3、堅守崗位,工作主動自覺,不得離崗脫崗。
4、文明推車,不得把礦車停留在中途巷道中,不得沿途濺灑煤矸。
5、按規定交接班,發現煤車或軌道等問題必須及時彙報、處理。
10、放 炮 員
1、嚴格執行各項規章製度,有強烈的安全責任感,積極為安全生產服務。
2、遵守勞動紀律,按放炮製度要求進行作業,有瞎炮必須本班處理,遇特殊情況未放完的炮眼炸藥必須在現場當麵交接班。
3、管好用好雷管、炸藥,以防失盜和丟失。雷管、火藥必須當班領用當班交庫,嚴禁交下班和交其它人使用。
4、堅持“一炮三檢”和“三人放炮”製度,裝藥前要詳細檢查支架是否牢固,頂板是否完好,放炮後放炮員必須進入當頭檢查瓦斯、支架、頂板和是否有瞎炮,發現情況及時處理。
5、努力鑽研業務技術,按時參加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
11、通風瓦斯檢查員
1、熟悉業務,了解上級對通風、防火、防塵、瓦斯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本工種的操作規程,堅決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2、熟悉本段的通風係統、通風設施質量及安全設施情況,注意風流及風量的變化,並及時彙報。
3、嚴格瓦斯管理製度辦事,按規定對采麵、掘進當頭堅持巡回檢查,檢查次數每班不得少於二次。專職瓦檢員必須嚴格執行好“一炮三檢”。杜絕無風、微風、擴散風及瓦斯超限作業,不得有空班漏檢、少檢現象。
4、對臨時停風、停電地點及時設好堅固欄杆的提示警標,對長期停風地點要督促保安工釘好密閉,並向通風調度站彙報。
5、嚴格把好局部通風管理關,檢查局扇安裝是否合理,是否發生循環風,是否風電閉鎖、瓦斯閉鎖,檢查風筒質量及風筒出口距離是否符合要求,以及風筒出口風量是否≥40立方米/分。
6、檢查保安工作任務及質量完成情況,及時布置下班保安工的工作量。
7、堅持井下交接班製度及進班會製度,禁止不交班,禁止提前進交班室,關鍵地點要重點交班,及時填寫好日報表及手冊,做到“三對口”,遇到事故隱患地點要現場交接班並及時彙報。
8、愛護檢測儀器儀表,定期檢修保養校對,保證儀器儀表準確無誤,按時參加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
12、通風保安工
1、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
2、要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區值班人員、班長或當班瓦斯檢查員布置的工作任務。
3、通風工程的構築與卸撤要及時,質量要符合《礦井通風質量標準》的規定要求。
4、按風筒吊掛要平直,接頭要嚴密,發現漏眼要及時更換或粘補,保持壋頭風量良好,破風筒要及時撤出。
5、經常檢查通風設施的完好情況,發現損壞要及時維修。
6、對本班任務完成情況或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向班組長或當班瓦斯檢查員彙報,對有時間性的工程要加緊完成,中途不得停頓,對確實不能完成的要向區值班人員彙好報,並要在現場交接班。
13、測 風 員
1、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
2、每旬至少對礦井風量進行一次全麵測定,並且每旬按時出報表,每月5號前將測風月報表報集團公司。
3、采掘工作麵以及其它用風地點需要風量時,必須隨時進行測定,並要攜帶瓦斯器和風表兩部儀器下井,否則不得下井。
4、礦井采掘區和峒室風量分配,要按集團公司規定的“礦井風量計算方法”提出分配意見,交區研究,合理分配。
5、測風方法要正確,數字計算要準確,愛護儀器、儀表,風量側定結果和堵塞漏風方案要向區長和分管區長彙報。
6、每天下井後要認真寫實記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區、礦領導彙報。
7、根據測風情況應經常提出改善通風係統的建議。
14、防火檢查員
1、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
2、必須認真學習《煤礦安全規程》和掌握防滅火知識,熟悉全礦井的通風係統、防火灌漿係統和各盤區密閉、安設地點、數量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3、每天下井要攜帶兩部儀器下井,一部一氧化碳檢查器,一部瓦斯器,否則不得下井,每天檢查情況要及時向通風調度站彙報並及時填寫在防火記錄簿上,以備查用,並每天要寫實。
4、檢查時有特殊情況和異常變化要及時向防火區長彙報,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礦總工程師彙報。
5、負責監督檢查永久密閉施工的進度、質量,參加永久密閉的啟封工作,並詳細記錄永久密閉的構築時間。
6、按照礦總工程師要求對全礦防火工作進行檢查,及時出好報表,並做到數據準確無誤。
7、愛護儀器設備,及時校對,維修並保養好,保證精確程度符合規定要求。
15、防火注漿工
1、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
2、認真參加進班會,保質保量地按時完成區值班人員和班長布置的任務。
3、堅持八小時工作製,保證注漿時間每班不小於5個半小時,並做到勤跑勤注,即要保證注漿質量,又要不影響采區生產。
4、經常檢查注漿管路,發現破壞要及時處理,做到不漏漿、不跑漿。
5、注漿管路的接裝、撤拆要準確、及時,保證注漿正常工作。
6、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如發現工作麵變化或有發火征兆要向區值班人員彙好報。
7、每班向調度站彙報本班任務完成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8、每星期定期對采區工作麵的回風巷進行全麵衝洗。
16、局部通風機安裝工
1、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
2、風機安裝要嚴格按規程要求和風機安裝申請單的要求進行。
3、井下不使用風機和燒壞的風機開關要及時運出交庫檢修、清帳。
4、風機、開關運往井下安裝時要進行檢查,不合格的不能下井,在搬運過程中要愛護,不得隨意損壞。
5、風機安裝要及時,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超過24小時。
6、按時參加好進班會,遵守勞動紀律,遵守操作規程和區的各項製度,做到安全生產。
17、粉塵測定工
1、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
2、對井下各生產作業地點空氣中含塵量每月測定二次,以評價作業場所的勞動衛生條件。
3、對於粉塵濃度嚴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場所要及時向區、礦領導彙報,並提出自己的處理意見。
4、測塵方法要正確,測塵點的布置要合理、全麵。
5、按集團公司的統一規定要求和時間及時出好測塵報表,數字要真實,計算要準確、無誤。
6、按作業規程、操作規定進行測定,測塵後果要對樣品及時處理,化驗要及時。
7、愛護儀器設備,及時維修保養好,及時校正,保證精度符合規定要求。
18、防 塵 工
1、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
2、按區、班長布置,對全礦采掘區的溜子道、皮帶道、小鬥以及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進行衝洗、清掃,消滅煤塵堆積。
3、對全礦采掘區的所有轉載點都要有安裝灑水噴霧裝置,各采區的進回風巷和主要大巷、工作麵的進回風巷、掘進壋頭都要有淨化水幕。
4、及時完成防塵設施、管路的安設和撤拆工作。
5、完成礦、區下達的煤體注水工作。
6、加強對隔爆設施的維護,隔爆設施的安裝要嚴格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定期加水。
7、經常檢查防塵管路,發現破壞要及時彙報並及時處理,不得影響生產。
8、堅持八小時工作製,每班向通風調度站彙報本班的工作情況。
19、瓦檢儀維修工
1、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
2、建立好儀器的定期檢修台帳,對定期檢修好的儀器要及時入台帳,對更換或報廢的儀器和配件也要及時登記。
3、儀器的維修嚴格按有關規程及要求進行維修,對收回的儀器必須檢查和擦試幹淨,如發現損壞,要及時處理,並進行登記,未修理的儀器不準送發放室。
4、堅持八小時工作製,做到麵對麵交接班,交班時必須清點好儀器、數量及集體保管的配件。
5、每班必須對室內衛生進行打掃或拖洗幹淨,要保持清潔、整齊、無灰塵。
6、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維修室,更不準打撲克、打毛線等,進行與維修無關的一切活動。
20、瓦斯遙測電工
1、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
2、嚴格按規程要求和甲烷斷電儀安裝申請單進行安裝,做好電纜懸掛和斷電儀上架工作。
3、對井下甲烷斷電儀、探頭及電纜進行檢查維護,確保通風安全監控係統合理、穩定、準確,發現問題及時運出地麵檢修。
4、加強責任心,確保斷電儀、探頭及電纜完好,不失爆。
5、努力學習業務技術,提高技術業務水平和工作質量。嚴格按章作業,持證上崗,消滅電氣設備事故和人身事故,確保安全生產。
21、井下皮帶司機
1、愛護機電設備,按章作業。保證安全運轉,不出責任事故,配合好安全生產。
2、帶齊工具,詳細檢查設備完好情況,消除故障隱患,皮帶道保持無餘煤、無積水、無雜物,做到文明生產。
3、集中精力,樹立安全第一思想,搞好文明生產,不出輕傷以上人身事故和半小時以上機電事故,檢查皮帶時,配合好鉗電工的工作。
4、堅守工作崗位,按規定交接班,做到持證上崗,按時參加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
22、溜子司機
1、按時參加進班會,了解生產工作任務,按章作業,愛護機電設備,保證安全運轉,不出責任事故,配合好安全生產。
2、帶齊工具(工具袋、鉗子、扳手、鏟子、配品配件等),進班後要從機頭檢查到機尾,詳細檢查機頭、機尾、槽子、鏈條等情況,消除隱患,及時鏟除二節餘煤,保持溜子道清潔整齊,做到無餘煤、無積水、無雜物。
3、集中精力操作,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搞好文明生產,不出半小時以上的機電事故,機電檢修時配合好鉗電工的工作。
4、服從分配,聽從指揮,嚴格執行各項規章製度,按時參加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
23、井下鉗工
1、按時參加進班會,了解工作任務,服務分配,下井前帶齊工具和零配件。
2、認真檢查本單位的機電設備,及時處理故障,保證正常運轉,搞好機電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3、負責本區的風水管路、機械設備、風動機械的安裝和維修,及時裝好溜子,搞好機械設備的完好和達標工作。
4、聽從指揮,嚴格按章作業,消滅輕傷和機電責任事故。刻苦鑽研業務技術,積極參加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
5、節約材料,工具備配件不丟失,各種材料領用以舊換新。
6、物品分類、擺放整齊,保持車間及責任區的文明衛生。
24、井下電工
1、按時參加進班會,了解工作任務,服從分配,下井前帶齊工具和零配件。
2、負責本單位電器設備的安裝和拆移,搞好本區設備的檢修和維護工作。
3、合理安裝電器設備,做好電纜懸掛和設備上架、小件上板工作。
4、嚴格執行各項製度,加強責任心,確保設備完好,不失爆。
5、節約材料,工具備品配件不丟失,做好交接班工作,堅持每班漏電試驗,並做好記錄。
6、物品分類、擺放整齊,保持車間及責任區的文明衛生。
7、努力學習業務技術,提高技術業務水平和工作質量,嚴格按章作業,持證上崗,消滅電氣設備事故和人身事故,確保安全生產。
25、信號工(掛鉤工)
1、高度集中思想,增強安全責任感,按操作規定要求準確發送信號,信號發出後,不得離開信號台,且應密切注意提升容器、鋼絲繩等的運行情況,發現異常情況立即發出停車信號。
2、負責操作搖台、阻車器、罐簾、安全門,確保人員上下安全。
3、信號工必須熟悉業務,持證上崗,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信號。嚴禁離崗或請他人替崗。
4、按時參加進班會和安全教育培訓等活動,做到安全無事故。
5、斜坡道信號工應檢查“一坡三擋”情況,發現不合格時嚴禁開車。斜坡道提升必須堅持開車不行人,行人不開車。
26、絞車司機
1、嚴格執行各項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操作時必須集中思想,集中精力,做到安全運轉不發生提升事故。
2、遵守勞動紀律,做到不脫崗離崗,堅持一人操作一人監護製度,提升人員時必須有監護司機。
3、持證上崗,按章操作,聽清信號,嚴格按信號開停車,做到起落平穩。
4、加強絞車檢查和維護保養,發現問題及時彙報,嚴禁把報刊書籍帶入機房,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機房。
5、搞好機房的文明衛生,認真填寫運轉日誌、交接班記錄,嚴格交接班製度。
6、積極參加技術業務培訓和安全活動,提高技術業務素質和安全意識。
27、電車司機
1、嚴格執行各項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按時參加進班會。
2、接班後要認真檢查電車的完好情況(如刹車、警鈴等),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交班時要搞好電車清潔衛生。
3、做到勤拉多跑,緊密配合生產。過彎道、岔道或前方有行人和障礙物時要做到鳴號警示,減速慢行。嚴禁開英雄車。嚴禁“三無”電車上路。
4、必須持證上崗,按章操作,嚴禁電車頭、礦車坐人。積極參加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
28、變電所配電工
1、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
2、嚴格遵守交接班製度,了解本班工作任務,按章作業,做到“兩堅持”(堅守崗位、堅持八小時作業)和“三好四會”、精心維護機械設備、保證安全運轉。
3、班中做到:
①負責電力調度、按時抄表、計算用電數據、繪製負荷曲線等工作。
②要做好缺陷、油開關跳閘、繼電器整定、工作接地、掉閘事故、限電和事故停電等統計記錄。
③嚴格執行停送電倒閘操作,發生係統電氣事故時,處理要正確果斷,及時向礦調度室及機電科彙報。
④搞好崗位衛生,謝絕非工作人員進入。
29、電焊、氣焊、氣割工
1、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
2、嚴格遵守交接班製度,了解本班工作任務,按章作業,做到“兩堅持”(堅守崗位,堅持八小時作業)和“三好四會”,精心維護機械設備,保證安全運轉。
3、班中做到:
①工作前,應先檢查周圍環境及電焊、氣焊、氣割工具等是否符合《操作規程》的保安要求,達到後才能施工作業。
②在特殊設備或地點作業時,必須要有相應的安全措施,並由專人負責安全監護。
③作業完畢及時清理現場,清除火源,以免發生火災。
30、主通風機司機
1、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
2、嚴格遵守交接班製度,了解本班工作任務,按章作業,做到“兩堅持”(堅守崗位,堅持八小時作業)和“三好四會”,精心維護機械設備,保證安全運轉。
3、班中做到:
①開車前做到巡回檢查,符合要求後,應與變電所聯係,取得同意後,方可開車。
②風機運行中經常檢查電動機及機械部件的溫度計、負壓表、電流、電壓等是否正常,出現異常要及時彙報處理。
③操作高壓電氣開關應戴絕緣手套作業。
④熟練掌握反風操作程序,接到反風命令後要迅速準確進行反風操作。
31、空氣壓縮機
1、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
2、嚴格遵守交接班製度,了解本班工作任務,按章作業,做到“兩堅持”(堅守崗位,堅持八小時作業)和“三好四會”,精心維護機械設備,保證安全運轉。
3、班中做到:
①開車前按《操作規程》進行巡回檢查,與變電所取得開車聯係,做到安全運行。
②壓縮機運行工作時要經常檢查電動機及機械部件、電流表、電壓表、超溫、斷水保護、安全閥等工作情況,發現異常立即彙報處理。
③操作高壓電氣應戴好絕緣手套作業。
32、起 重 工
1、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
2、嚴格遵守交接班製度,了解本班工作任務,按章作業,做到“兩堅持”(堅守崗位,堅持八小時作業)和“三好四會”,精心維護機械設備,保證安全運轉。
3、班中做到:
①起重作業前要開好班前會,布置安全措施,統一指揮,明確分工。
②起重工具及起重鋼絲繩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詳細檢查。
③對危險品進行起重搬運時,必須遵守危險品運輸有關規定。
33、水泵司機
1、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
2、嚴格遵守交接班製度,了解本班工作任務,按章作業,做到“兩堅持”(堅守崗位,堅持八小時作業)和“三好四會”,精心維護機械設備,保證安全運轉。
3、班中做到:
①開車前按《操作規程》進行檢查各部位閘門位置,並盤車1-2圈。
②操作高壓開關應戴好絕緣手套,水泵運轉時經常檢查電機及機械部件、電流表、電壓表、壓力表的工作情況,發現異常應及時彙報處理。
③按水位情況及時開、停水泵。
34、架空人車司機
1、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
2、嚴格遵守交接班製度,了解本班工作任務,按章作業,做到“兩堅持”(堅守崗位,堅持八小時作業)和“三好四會”,精心維護機械設備,保證安全運轉。
3、班中做到:
①開車前先對機械、電氣部分進行巡回檢查,並檢查製動器油量,製動閘瓦、鋼絲繩等情況是否正常。
②開車時檢查製動器運動是否正常,越位保護、測速傳感器是否靈敏可靠,調查螺母是否緊固,電動機、減速機等運行響聲是否正常。
③人車運行中,加強巡回檢查,發現異常應及時停車。
④工作結束後,切斷電源,清掃人車與人員上下地點清潔衛生。
35、防爆電氣修理工
1、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
2、嚴格遵守交接班製度,了解本班工作任務,按章作業,做到“兩堅持”(堅守崗位,堅持八小時作業)和“三好四會”,精心維護機械設備,保證安全運轉。
3、班中做到:
①熟知《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電氣設備防爆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②對電氣設備隔爆部位進行詳細檢查,但不允許擅自改變隔爆結構和性能,嚴禁失爆設備入井。
③遵守一般電氣檢修有關安全措施,保證自身安全。
36、防爆電氣驗收工
1、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
2、嚴格遵守交接班製度,了解本班工作任務,按章作業,做到“兩堅持”(堅守崗位,堅持八小時作業)和“三好四會”,精心維護機械設備,保證安全運轉。
3、班中做到:
①熟知《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電氣設備防爆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②驗收防爆電氣設備時必須對其隔爆部位進行詳細檢查,必須有銘牌、防爆合格證、性能達標防爆規程的要求。
③填寫入井設備檢查記錄、合格的設備方可簽發入井合格證。
37、電氣試驗工
1、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
2、嚴格遵守交接班製度,了解本班工作任務,按章作業,做到“兩堅持”(堅守崗位,堅持八小時作業)和“三好四會”,精心維護機械設備,保證安全運轉。
3、班中做到:
①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和《電氣安全規程》要求停送電和進行電氣試驗工作。
②嚴格按《煤礦電氣試驗規程》,進行每年一次的電氣預防性試驗,並將試驗結果整理成冊,交使用單位整改和存檔。
③維護、使用保管好電氣試驗設備,保證試驗設備時達到完好狀態。
38、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員
1、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
2、嚴格遵守交接班製度,了解本班工作任務,按章作業,做到“兩堅持”(堅守崗位,堅持八小時作業)和“三好四會”,精心維護機械設備,保證安全運轉。
3、班中做到:
①每星期不少於四天下井,嚴格按防爆規程和完好標準及《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處理,並及時填好通知單,督促整改。
②每月進行一次短路電流計算、開關過流保護整定、檢漏繼電試驗及設定,用電審批核查、供電係統圖修改後的繪製等工作。
③發現重大不安全的隱患,要及時向分管領導和主管領導彙報,並做好下井寫實記錄。
39、礦井大型設備維修電工
1、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
2、嚴格遵守交接班製度,了解本班工作任務,按章作業,做到“兩堅持”(堅守崗位,堅持八小時作業)和“三好四會”,精心維護機械設備,保證安全運轉。
3、班中做到:
①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和電氣有關作業規程,搞好責任範圍內的檢修、維護和保養。
②停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停電作業製度”,並聯係專人停送電,嚴禁帶電作業。作業前必須掛“停電作業牌”,並進行驗電、放電、接地等安全技術措施,高空檢修作業必須係好保險帶。
③檢修完畢後,由司機驗收無誤後,方可離開工作現場。
④經常進行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及時彙報,並做到檢修記錄。
40、礦井大型設備維修鉗工
1、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
2、嚴格遵守交接班製度,了解本班工作任務,按章作業,做到“兩堅持”(堅守崗位,堅持八小時作業)和“三好四會”,精心維護機械設備,保證安全運轉。
3、班中做到:
①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不違章,不違反操作規程,高空作業時必須戴好安全帽,係好保險帶。
②檢修完畢後,由司機及有關負責人驗收無誤後可離開現場。
③按規定時間進行維護檢修,不得漏檢、漏項,巡檢發現問題要及時彙報處理,並做好機房檢修記錄。
41、鋼絲繩檢查工
1、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
2、嚴格遵守交接班製度,了解本班工作任務,按章作業,做到“兩堅持”(堅守崗位,堅持八小時作業)和“三好四會”,精心維護機械設備,保證安全運轉。
3、班中做到:
①熟知《煤礦安全規程》對鋼絲繩的有關規定,嚴格按規程要求檢查,不漏檢、漏項。
②檢查鋼絲繩時應按《操作規程》做好安全措施,確保自身安全。
③做好檢查內容、檢查結果記錄,發現異常及時彙報。
42、礦 燈 工
1、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
2、嚴格遵守交接班製度,了解本班工作任務,按章作業,做到“兩堅持”(堅守崗位,堅持八小時作業)和“三好四會”,精心維護機械設備,保證安全運轉。
3、班中做到:
①負責礦燈的收發工作,憑牌發燈;收燈時,負責檢查礦燈的完好情況。
②負責礦燈的日常檢查、維修,達到合格要求,不失爆,消滅紅、黑燈。
③負責每三個月一次的礦燈電解液和比重檢查,及時加注電解液和蒸餾水。
④負責礦燈的日常充、放電和新燈的初充電,保證充電質量。
⑤負責礦燈和工作室的清潔衛生。
43、采掘班(組)長
1、帶頭執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法律、法規、製度,組織職工認真貫徹執行《三大規程》和安全措施。班(組)長是本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
2、抓好本班職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帶領工人經常學習安全生產知識,認真組織工人參加好安全活動和安全技術培訓。
3、抓好現場管理,嚴格質量標準,隨時檢查作業現場不安全隱患、工程質量和設備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把安全質量關。
4、發生事故立即向礦調度室及值班領導如實彙報,在現場積極組織搶救,盡可能保護好事故現場,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
5、堅持做到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敢於製止各種違章違紀行為,虛心聽取各級領導和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意見和要求,及時處理不安全隱患。
44、機電班(組)長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製度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模範地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
2、確保設備完好,認真做好設備維護保養,堅持經常性的設備檢修,搞好機房峒室衛生,確保安全經濟運轉。
3、抓好本班(組)職工安全思想教育,帶領工人經常學習安全生產知識,認真組織本班(組)工人參加安全活動,積極組織人員參加安全技術培訓。
4、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及值班領導如實彙報。在現場積極組織搶救,盡可能保護好現場,參加事故的調查、分析。
45、安全通風班(組)長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製度,在區科長的領導下,全麵負責本班安全通風檢查工作。
2、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進行“一通三防”管理。忠於職守,盡職盡責,堅持原則,遵守紀律,深入現場,及時處理並反饋安全隱患,並提出隱患整改意見單,敢於同“三違”行為作鬥爭。
3、努力學習業務知識,提高“一通三防”管理的工作能力,組織本班人員參加科組織的安全活動和技術業務學習。
4、愛護、保管、正確使用好儀器儀表,杜絕本班空班漏檢、少檢,帶領本班執行井下交接班製度。
5、了解掌握采掘活動進展情況,熟悉礦井通風係統,及時設置和完善“一通三防”安全設施,嚴格按照質量標準化要求,抓好現場管理工作,杜絕重大事故發生。
6、發生事故應及時向礦調度室及值班領導如實彙報,在現場積極組織搶救,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分析。
46、運輸班(組)長
1、帶頭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法律、法規、製度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組織職工認真執行《三大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在區長的領導下,全麵負責本班安全管理工作。
2、抓好本班職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帶領工人經常學習安全生產知識,認真組織參加安全技術培訓班和安全活動。
3、搞好運輸車輛的調度,抓好軌道質量的巡檢,確保道路暢通。正確使用信號指揮,確保安全生產。
4、不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積極開展反“三違”、防事故活動。堅持原則,敢於抵製各種違章違紀行為。虛心聽取各級領導和安全監察人員的意見和要求,及時處理不安全隱患。
5、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向調度室及值班領導如實彙報,在現場積極組織搶救,參加事故調查、分析。
十六 有關組織和部門
1、安全監察科
1、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規定,檢查礦開展的各項安全活動的落實執行情況,檢查各單位對礦生產會及礦領導對安全生產方麵的要求、指令的執行情況;
2、認真抓好生產中的安全檢查工作,及時了解掌握各單位生產中安全隱患比較大的情況(如工作麵開門,初次放頂工作麵頂板周期限來壓、工作麵收尾等情況)下做到有人跟班檢查,嚴肅認真的檢查各單位編寫的作業規程,以及安全方麵的補充措施(如探水、貫通、過煤鬥、過老巷等)的貫徹執行情況,督促生產單位按規程措施生產或施工。
3、抓好日常生產的安全檢查工作,經常深入生產一線,發現安全隱患,檢查各類規章製度的執行情況,掌握事故規律,做到預防為主,發現問題及時向單位送交安全問題聯係單,落實處理時間,措施,並按時檢查落實情況,及時登記、記錄,對重大問題及時向礦領導彙報。
4、參與製訂全礦五大災害預防措施和審批采掘方案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審批全礦單位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措施。
5、健全值班製度,堅持工作崗位,參加各類事故的分析會,參與重大事故的搶救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治措施,督促有關單位提出事故報告,做好事故統計,分析工作,及時上報下達,互通情報,抓好典型總結經驗確保安全生產。
6、辦好工傷補課等安全學習班,搞好安全警鍾,安全簡報等安全教育工作,安全簡報每月不少於兩期,做到情況反映及時、準確,對違章違製人和事及時報道,對遵章守紀的好人好事及表揚,對礦上有關要求及時刊登,對典型的事故發生的原因及後果處理情況及時反映。
7、“六堅持”(1)堅持定期與不定期的科務會製度及時傳達上級會議文件精神,使之在各個時期安全工件目標比較明確。(2)堅持24小時值班製,及時掌握全礦万搏manbet体育官网
,實行安全監察調度,安全信息及時向施工單位反饋,使安全問題能及時得到解決。(3)堅持各類事故分析製度,及時做好安全記錄。(4)堅持“現場三班監察製”及時了解現場情況,走到哪裏就檢查到哪裏。(5)堅持安全活動檢查製度,及時掌握了解每月逢五安全活動情況。(6)堅持每月安全評比製度,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布置安全工作的搞法,確保安全生產。
8、“四把關”(1)把好生產方案和作業規程審批關,參加礦上工程設計,作業規程的審批,並督促兌現。(2)把好重大安全隱患監察關,對回采工作麵初次放頂周期來壓,收尾,巷道貫通,工作麵地質條件變化,過老墟,老巷,井下排放瓦斯,井下電氧焊等特殊作業工序,都能指派專人進行監察,使之確保安全。(3)把好工程質量關,對優良品、不合格品、等外品給予獎勵和罰款。(4)把好安全教育關對“三違”人員緊緊抓住不放,不管工人、幹部一視同仁。
2、生 產 科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技術政策《煤礦安全規程》、《地質測量規程》、《煤炭工業設計規範》等有關規定。
2、及時編製采區設計方案,經常深入現場,檢查了解現場施工情況,發現設計或施工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改補充設計及協同有關單位解決施工問題。
3、按時編製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編製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年度礦井災害預防措施,經常深入現場,檢查了解礦井災害預防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協同有關單位解決。
4、督促采、掘、修、砌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寫並嚴格審批,巷道開門,需提前二天下達巷道開門指令,並準備地質測量資料,以便按要求掛線,停頭或複工也應及時通知地質測量,做好生產技術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采掘工作麵圖紙資料及時填繪地測資料,特殊災害性符號或地質符號要繪製清楚,確保圖紙資料整潔、美觀、清楚、準確、無差錯、無丟失、按時上報各種資料、圖紙、報表(包括曆年排水工程、礦井積水排水報表)。
6、貫通巷道要把好關,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氣體超限,防止通風係統混亂,防止放炮崩壞設備,防止貫通傷人,當兩個掘進工作麵相距20米時,必須停止一個實行單工作麵掘進,在此之前,測量組必須向有關部門下達通知單,並報告主管礦長和總工程師,有關單位接到通知後,要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7、做到測量掛線配合及時,貫通測量誤差不超過規定,石門雙邊腰中線要用石灰畫好,煤巷中,腰線要劃清楚,做好測量儀器設備保管,認真完成鑽探計劃。
8、及時向施工單位安檢科、調度室分管副工程師,安全礦長提供采掘工作麵地質預報,水情、水害預報和透空通知單。
9、當采掘工作麵有水害威脅,必須及時向施工單位,安監單位發出探水通知單,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
10、認真執行三大程,遵守各項規章製度,不違章違製。
11、參加礦上的安全質量檢查驗收工作,負責采掘,工程質量的審評。
3、生產調度室
1、認真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記錄準確,對上級機關和礦領導的有關指令和要求及時下達到有關部門或工作地點,定期檢查執行情況向有關領導彙報①班、日彙報按規定的時間和內容準確及時地向上級調度室彙報當班(當日)安全生產情況,並作好原始記錄,做到數字準確、內容具體、按時上報。②旬月彙報,不但要彙報指標完成情況、安全情況,還要有生產動態發展趨勢,以及存在主要問題和采取措施的簡要文字說明。⑧專題彙報,對上級的通知、電文及領導幹部下井必須按時、準確、完滿地完成。④季節性彙報,對夏季防暑、冬季防寒、防凍、節假日礦井檢修及職工保勤工作,按上級要求,及時彙報並存檔。⑧事故彙報、死亡事故必須按照事故彙報程序及時彙報積極組織搶救,先彙報事故概況,待弄清楚情況後,再作補充彙報,礦調度室在30分鍾彙報到局。⑥調度彙報是蛆織指揮生產的重要依據須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條條有記錄。
2、及時了解生產中的關鍵問題及主要工程和安全隱患地點,明確生產會議對各單位所布置的任務和要求,在日常調度工作中有目的地去檢查,詢問落實情況,對各單位彙報的問題要記錄清楚,有不安全生產的主要問題及時向礦值班領導和有關領導彙報。
3、做好生產、運輸、洗煤的調度協調工作,經常了解各個環節的工作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組織好調度會和通知好有關的分析會,作好記錄考好勤。
5、做好圖表、圖排板的管理工作,其內容要求具體,能反映和指導生產。
6、生產的日常記錄要清楚,事故登記要準確,台帳要及時填寫,數字填寫要整齊清楚、準確。
7、及時準確處理事故,接事故電話後,按處理程序迅速指揮,組織事故的搶救工作,做到事故地點明確,事故情況清楚,指揮路線正確,運輸及時暢通,並及時向上級機關和領導彙報。
8、做好通迅線路、設備的管理和維護,特別是井下生產的通訊網線及設備發現問題要迅速搶修。
9、電話總機收接電話及時、態度好,有出差錯、事故電話接收迅速、準確、不影響時間。
10、堅持深入基層,深入井下,就地解決生產中問題,並建立井下解決問題的現場記錄,人均月下井不少於8天。
4、機 電 科
1、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安全指令以及各項規章製度。
2、負責全礦“五大件”設備的運轉、安裝、維護、拆除等工作,全礦有架線大巷的4寸以上風水管路的安裝,維護檢修及調換拆除工作,6KV供電電纜及井下采掘區配電桐室的安裝、維護檢修及撤退等工作,全礦所有6KV架線,0.4KV架線的安裝、維護檢修、拆除及全礦電氣預防性試驗工作,全礦的皮帶安裝撤退工作(洗煤廠除外)。
3、負責建立全礦所有設備的技術檔案及測定工作,指導處理全礦各單位機電設備的疑難故障,全礦各單位的機電設計工作,全礦各單位的過流計算、整定、校驗等工作,統籌全礦其它機電技術工作。
4、負責全礦的設備,用電“五小件”橡耷電纜及其它機電管理工作。
5、確保各項規章製度的貫徹執行,機電事故做到及時搶修。
6、組織全礦的機電質量檢查驗收工作,負責采掘機電的審評。
5、運 輸 區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指示,以及礦長、總工程師布置的各項安全措施。
2、擔負全礦井下各采區煤炭拖運和空桶供應工作以及開拓頭的碴子拖運和空桶供應工作,確保空桶及時供應,實桶及時拖走,對井下所需材料和設備及時拖運和提升。
3、負責出現事故時的緊急運送工作,確保運輸事故的及時搶救。
4、負責各提升斜井、立井、翻籠,人行車的安全使用及維護工作,定期進行職工安全生產知識的培訓教育工作。
5、保證所有電氣設備、設施符合有關防爆標準,消滅失爆。
6、確保規章製度的貫徹執行,有完善的崗位責任製。
7、負責運輸的安全管理工作及運輸安全設施的設計,製作和驗收、使用、檢查、維修工作。
8、負責運輸設備的驗收、檢查、維修和使用等工作,實施達標工作,保證設備綜合完好率達90%,軌道網路合格率達80%。
9、負責軌道的鋪設、驗收、使用、維修、更換等內容,以及質量檢查、處理,保證線路平、穩、直。
10、負責架線電機車、蓄電池電機車以及蓄電池的驗收、投人使用、維修、報廢,以及完好質量檢查、性能測定、安全試驗工作。
11、負責煤車,料架的驗收、使用、維修、提出報廢等工作,進行煤車循檢。
12、負責井下照明線路、安全設施的設計、安裝、使用、維修工作
6、通風區(科)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指示,以及礦長、總工程師布置的各項安全措施。
2、搞好日常管理,建立巡回檢查製度,每月由區長組織對全礦通風係統防火防塵和瓦斯工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彙報。
3、確保通風瓦斯檢查符合規程要求,無空班、漏檢、假檢,確保瓦斯排放工作按製度規定正常進行,無瓦斯和聚積超限,確保各種報表準確無誤按時填表上報。
4、確保防火注漿,防塵工作符合要求,消滅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的高溫火點,瓦斯聚集和煤塵堆積飛揚,確保工種崗位責任製貫徹執行好,不提早離開工作地點,做好交接班工作,通風員每班按時向調度室彙報本班工作情況及主要地點瓦斯詳細情況和下班工作內容。
5、不出重傷以上人身事故和與通風有關的通風瓦斯事故,建立事故分析會,發生事故,三不放過,教育職工,搞好安全。
6、建立係統分析製度,每旬對全礦通風係統做全麵分析解決不合理通風,提出處理意見並組織落實。
7、技術員在區長的領導下,搞好技術管理,把好技術關,提出各種安全措施和作業規程,編寫月作業計劃,月作業計劃應對本月主要問題作出計劃,采取措施,每月要對上月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做檢查和寫出總結報告。
8、認真貫徹各項安全規章製度,不違章作業,發現違章作業及時製止,並向礦調度室報告。
7、行政辦公室
1、認真組織好行政召開的各種安全生產會議及時無誤地做好上傳下達的工作,檢查各單位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貫徹執行情況,並認真組織起草各種安全生產文件、報告、事故報告、安全工作總結,並按時上報。
2、嚴格遵守保密製度,按時做好全礦安全技術資料的收齊,整理存檔工作,做到檔案資料無損壞、無丟失、編錄清楚。
3、搞好招待所的管理工作和飲食衛生工作。
4、抓好小車管理,消滅交通事故,搞好車輛維修;礦井發生事故時,負責交通工具調派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或礦長的決定,安排好安全生產行政方麵的專題會議要求,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的各種紀錄。
8、醫 院
1.加強對職工健康管理,定期進行預防性健康檢查,對高血壓、冠心病、慢性肝炎等病,應加強治療和管理。
2、對職工的職業病按規定定期檢查,並及時治療。
3、嚴格控製烈性傳染病在礦區中流行,加強對常見傳染病的管理,做到及時報告,及時追訪,及時治療。
4、做好嬰兒預防保健和預防接種工作。
5、搞好醫療護理操作規程教育和安全教育。
6、礦井發生事故時,組織醫護人員全力以赴進行搶救。
9、保 衛 科
1、在礦黨委、行政和上級公安機關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做好全礦的保衛工作,對全礦和上級公安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
2、堅持以預防為主,做好礦區內部安全保衛工作,要害部位要有嚴格的保衛製度,檢查督促各項安全保衛措施的落實,不出破壞性事故。
3、維護礦區治安秩序,對影響治安秩序的行為要及時製止處理。
4、加強安全生產保衛工作,認真審定要害部位,審查要害崗位人員,落實管理製度,抓好大型活動和重要會議,重要來訪的警衛工作,經常檢查槍支彈藥、雷管炸藥及易燃、劇毒、放射性物質的保管使用情況,防止丟失、被盜,抓好要害部位的保衛工作及消防工作。
5、做好重要庫房、車間、施工現場、料場等重要崗位部門的安全保衛,打擊哄搶盜竊國家財產的不法分子。
6、嚴格遵守保密製度,協同有關部門按照保密範圍及保密等級加強保密工作,做好各類文件,資料收發、保管、傳送防止失竊、泄密。
7、認真負責護礦工作,保住國家財產不丟失,要做到嚴把關口,認真檢查,加強遊動,發現問題嚴肅處理。
8、參與事故調查分析及處理工作。
10、福 利 科
1、做好職工食堂用膳管理和飲食衛生。
2、加強澡堂管理,做到池淨水清、溫度適宜。
3、做好大樓物品寄存工作,搞好大樓的衛生。
4、做好礦區家屬用水,抓好用水管理。
5、做好職工宿舍和礦區的衛生工作,達到文明生產。
6、做好車間、職工宿舍、辦公室等廠房的安全工作,對有危險的房屋,要及時組織搶修,嚴格新建房屋質量驗收。
7、搞好礦井飲用水的管理工作,按國家衛生標準嚴格管理。
11、材 料 科
1、按規定按期發放職工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2、抓好火工器材的管理,確保火藥運送,保管和發放工作,雷管導通的鑒定工作。
3、抓好庫房,料場的安全保護工作。
4、做好各種安全生產的規章製度的執行工作。
5、編製全礦安全生產所需的物質供應計劃,保證供應安全生產物質的合格。
6、按計劃及時供應井下各類材料,供應的材料,設備的質量要符合規程要求。
7、運送材料、設備必須編安全措施,要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要保證供應搶救事故所需的材料物資。
8、抓好“四鐵”的使用,回收、修複等工作,嚴格杜絕失效支柱,頂梁及支護材料下井。
9、參加全礦安全質量檢查和所管範圍內的“四防”檢查工作。
12、工 資 科
1、認真貫徹《煤礦安全規程》《勞動保護條例》以及有關安全規定,嚴格執行勞動工資政策,為安全生產創造條件。
2、組織礦招工工作,對不符合井下作業人員,不得錄用。
3、抓好質量結構工資製度的落實,促進質量標準化達標。
4、抓好勞動組織管理,合理調配勞動力,保證安全生產的需要,按崗定員,做到不窩工,不浪費、安全合適,確保一線勞動力充足、強壯,二線配合人員重要崗位、牢、靠、穩。
5、檢查勞動紀律的執行情況和考勤製度,加強勞動紀律的管理,根據獎懲條件向礦辦公會及時提出違犯條例的處理意見。
6、抓好工程質量的班評估和驗收工作,參加事故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13、供電公司
1、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會議和上級各項安全指令、指示、規定、細則。做好安全供電和安全用電工作。
2、對全礦安全供電技術的管理負責。
3、做好防雷電的管理,確保避雷係統的完善。
4、做好全礦所有6KV的架線,0.4KV架線的安裝,維護檢修,拆除及家屬用電的維護和抄表收費工作,及全礦電氣預防性試驗工作。
5、做好變電所年度檢修,月檢修,設備大修工作。
6、落實好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和各種規章製度的貫徹執行。
7、編製安全技措和更新改造工程方案、設計、計劃,並組織實驗,定期總結供電運行情況及時上報有關資料報表。做好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14、救護中隊
1、認真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安全第一;堅持“加強戰備,嚴格訓練,主動預防,積極搶救”的原則,切實做好礦井的事故預防和事故處理工作。
2、實行軍事化管理,在處理礦井火、瓦斯、煤塵、水、頂板等災害事故時,嚴格按照《煤礦救護規程》有關規定,實施救援搶險,做到“聞警即到,速戰能勝”。
3、參加審查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協助礦井搞好災害預防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4、按照大隊要求做好軍事訓練,定期進行高溫濃煙演習,每年進行1次綜合性演習。
5、及時更新裝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裝檢測儀器,做好救護裝備維護檢修工作,完善處理事故手段。
6、負責救護隊員的救護理論及技術、技能培訓,促進救護工作操作規範化、質量標準化、管理科學化。
15、財 務 科
1、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內部安全管理各項製度。
2、按要求提取安全費用,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整改項目經費到位,並設立專門帳戶,做到專款專用。
3、統籌安排好安全投入的資金計劃。
4、審核安全生產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事故隱患治理、安全教育費用、各類事故處理費用支出。
16、社 區
1、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內部安全管理各項製度。
2、積極組織“兩堂一舍”標準化活動。
3、做好防寒防凍、防暑防溫物資供應和防煤氣中毒等工作。
4、協助做好地麵消防安全檢查。
17、工 會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和決定。
2、建立健全群安網絡、定期組織職工代表安全視察和群安網員安全抽查,製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中的合法權益。
3、參與安全檢查,參與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向行政部門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
4、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推廣安全生產管理先進經驗。
5、監督企業將勞動保護問題列入職工代表大會的議事日程。
18、紀委(監察科)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和決定。
2、對黨員幹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條規,造成事故或重大影響的,提出處理意見。
3、檢查各單位、部門做好黨員、幹部安全生產情況的監察。組織開展黨員身邊無事故活動,做到有製度、有檢查、有考核、有獎懲。
4、參加重大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5、參加安全質量大檢查、工程項目(設備)招投標,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提出處理意見。
19、團 委
1、抓好團員、青年的安全教育,自覺地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及上級有關安全指令。
2、組織開展團員青年的安全技術培訓、安全知識競賽活動,激勵青年職工學習安全操作規程,提高生產技能。
3、健全青安網絡,組織青安崗員進行安全抽查,製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4、開展“青年安全示範崗”創建活動,充分發揮青年職工在安全生產中的示範帶頭作用。
20、組 織 科
1、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內部安全管理各項製度。
2、做好副礦級以上領導幹部履職情況的考核。
3、組織編製幹部培訓計劃,做好區、科領導幹部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
4、根據集團公司和礦部安全規劃與計劃,做好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工作計劃。
5、參與礦井重大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21、宣 傳 科
1、做好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決定的宣傳工作。
2、積極宣傳安全生產先進典型、經驗,做好對“三違”現象的輿論監督工作。
3、參與企業文明生產活動,推進安全文化建設。
4、發揮宣傳教育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利用閉路電視等宣傳工具,宣傳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企業安全生產規章製度與典型事故。
22、黨委辦公室
1、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內部安全管理各項製度。
2、協助做好黨員教育思想工作,開展黨員身邊無事故活動。
3、深入基層了解職工安全思想動態,及時反饋職工安全思想動態信息。
4、做好黨委各種安全會議的組織工作,參與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篇
安全管理製度
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安全目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公司職工和財產安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上級有關方針、政策,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公司所屬各礦必須遵守本管理製度及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符合本單位實際的安全目標管理製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目標兌現。
第三條 集團公司有關部門按照保障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的要求,依照煤炭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及企業實際變化的情況對本辦法及時提出修改意見。
第四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各礦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本安全目標管理製度進行宣傳,提高全公司職工安全目標管理意識。
第二章 確定安全目標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消滅各類災害事故和3人以上人身傷亡事故;消滅重大隱形事故和重大機電設備事故;最大限度控製零打碎敲事故,力爭消滅傷亡事故,實現安全生產。
第六條 集團公司百萬噸死亡率控製在上級下達的指標之內,各礦指標逐年下降,最終實現安全生產。
第七條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目標:安源、青山、白源等幾對主力礦井達到並鞏固一級,其他礦井力爭二至三年內達到一級。
第三章 建立健全管理體係
第八條 為確保安全目標兌現,集團公司建立完善安全目標管理組織體係和製度體係。
第九條 集團公司成立安全目標管理領導小組,由總經理任組長,有關副職及相關部分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集團公司安全局。
第十條 集團公司安全目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安全目標管理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協調工作。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礦必須成立相應的安全目標管理領導機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專職機構、完善青年安全監督崗和群眾安全監督網,形成自上而下的專管成線、群管成網的安全目標管理網絡。
第十二條 要形成自下而上的安全目標管理信息反饋網絡,集團公司所屬各礦每月必須向集團公司彙報本單位安全目標管理製度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礦在抓規程措施兌現的同時,執行以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崗位責任製為中心的安全管理製度,做到層層責任分解、事事落實到人、人人肩負安全重擔。
第四章 加強過程管理
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每季度進行安全質量檢查,及時發現安全目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及時督促責任單位按期整改。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安全局要經常性組織安全小分隊進行中晚班安全質量抽查,將發現的安全質量隱患情況向責任單位通報並向集團公司彙報。
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工會有關部門要每季組織一次職工代表安全視察,將視察情況向責任單位通報,並向集團公司彙報。
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其他有關部門要按期進行專業安全檢查,將檢查情況向責任單位通報並向集團公司彙報。
第十八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礦對集團公司的安全質量檢查情況、安全小分隊安全抽查情況、職工代表視察情況以及其他專業檢查情況及時落實責任人限期整改,並就整改情況及時向集團公司彙報。
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礦每旬進行一次安全質量檢查,及時發現本單位安全目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並進行整改。
第五章 安全效果評定
第二十條 安全效果評定分季度評定和年度評定兩種,季度評定每季進行一次,年度評定每年進行一次。季度評定會由集團公司總經理指定人員主持,年度評定由集團公司總經理主持,安全目標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參加。
第二十一條 安全效果評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分析總結安全情況、安全質量達標情況、安全狀況;針對新情況新問題製定相應的措施;依據集團公司獎懲製度,對完成安全目標的單位進行獎勵,對未完成安全目標的單位進行處罰。
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安全辦公會議製度
一、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製度規定>的通知》(煤安監辦字〔2004〕42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公司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二、定期召開安全辦公會議,集團公司每月不少於一次,各礦每月不少於二次。
三、安全辦公會議必須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主持,行政副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以及安全、生產、通風(瓦斯)、機運、材料(供應)、調度、工資、財務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四、安全辦公會議的主要內容
1、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定、指示。
2、聽取各部門關於執行“三大規程”,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管理、安全監察工作的情況彙報。
3、研究分析當前存在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提出解決的措施辦法,並落實到有關部門和人員,明確解決時間。
4、對發生的重傷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事故隱患進行分析,討論對事故責任者和違章人員的處理意見,吸取教訓,製訂防範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的發生。
5、討論對“三違”人員的處罰和對安全生產做出特殊貢獻(及時製止“三違”現象,及時處理、彙報安全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的發生)人員的獎勵。
6、聽取安全技措資金計劃和實際使用的情況彙報,及時落實資金渠道,專款專用,保證安全技措資金足額到位。
7、分析員工安全思想動態和存在影響安全生產的不穩定因素,提出安全宣傳教育計劃,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
五、做好安全辦公會議記錄,存檔備案,必要時對決定的事項寫出會議紀要上報下發。
六、安全部門對安全辦公會議議決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反饋給有關部門和領導。
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安全檢查製度
一、根據《煤礦安全規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公司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二、集團公司每季、礦每月組織不少於一次安全大檢查。
三、安全檢查的主要方式
安全檢查主要采取定期檢查、突擊檢查、連續檢查和專項檢查等幾種方式。
1、定期檢查主要指集團公司、礦在每隔一定的時間進行的綜合性安全大檢查,礦每旬組織的安全隱患檢查等;
2、突擊檢查是指集團公司、礦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組織的不定期的、預先不通知的安全檢查;
3、連續檢查是指派專人對作業場所和作業工序進行連續不間斷的安全檢查;
4、專項檢查是指對防治水、“一通三防”、頂板管理、機電運輸以及某一單項工程或生產係統等方麵的安全檢查。
四、集團公司安全檢查的主要組織形式
1、安全大檢查由集團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指定副職帶隊,組織集團公司有關部門、處室人員參加;
2、專項安全檢查由集團公司分管副職或指定有關處室負責人帶隊,組織集團公司有關處室人員參加;
3、由安全監察局指派駐礦安監員對各礦進行的安全督查;
4、由集團公司組織有關職能處室人員組成的安全小分隊的安全檢查。
五、各礦安全檢查的主要組織形式
1、安全大檢查由礦領導帶隊,組織有關科室人員參加;
2、專項安全檢查由礦領導帶隊,組織有關科室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3、礦安全監察科向各生產、施工單位指派的專職安監員進行的安全檢查;
4、以職工為主體的群安檢查。
六、安全檢查的內容
1、檢查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程的貫徹落實情況;
2、檢查各項規章製度以及規程的編製審批、施工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
3、檢查各級幹部安全責任製和工人崗位責任製以及安全管理製度的落實情況;
4、深入現場,檢查頂板管理、一通三防、防治水、機電運輸等方麵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檢查作業環境、勞動條件、生產設備以及相應的安全衛生設施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要求;
5、檢查黨、政、工、團各級組織齊抓共管和以群安崗為主體的群眾性安全活動開展情況;
6、檢查安全技措資金提取和使用情況;
7、檢查安全培訓和安全教育落實情況;
8、檢查對“三違”人員處理,對傷亡事故和事故隱患分析處理,是否堅持“四不放過”原則。
七、安全檢查的基本要求
1、檢查人員必須做到嚴肅認真,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對待每一次檢查。不搞形式擺花架子、不講情麵、不徇私舞弊;
2、安全大檢查必須由單位主要領導或主要領導指定的副職親自組織檢查。檢查後,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要組織召開安全檢查專題會議,通報檢查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按照定項目、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的“四定”原則認真落實處理;
3、對安全檢查專題會議提出的問題和隱患的整改情況按期進行複查。對整改隱患積極、效果突出的給予通報表彰和獎勵。並根據隱患級別,逐級上報。
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製定的《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4〕119號),建立提取安全費用製度,落實安全生產設施長效投入機製,確保穩定的安全投入資金渠道,為加強對安全費用的管理,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煤礦安全費用按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提取標準視礦井安全評估等級按一(A級)、二(B級)、三(C級)、四(D級)四檔(級)分別為噸煤6元、8元、10元、12元,其中各礦上交集團公司安全費用1.5元/噸。
第三條 安全費用由煤礦企業自提自用,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1、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並須在開戶銀行開設安全費用專存帳戶,於每月終了兩日內將上月安全費用及時、足額彙入安全費用專戶,安全費用的會計核算問題,按國家統一會計製度處理,必須使用專用帳本;
2、當年未使用完的金額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
3、當年安全費用不夠時,可提前預支下一年度安全費用。
第四條 安全費用具體使用範圍是:
1、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係統與抽放係統支出;
3、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礦井供配電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提升)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係統支出;
10、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支出;
11、安全質量標準化及改善礦井安全生產環境的費用支出;
12、安全教育與培訓、安全生產宣傳費用支出;
13、推廣應用先進安全技措和管理方法的支出;
14、對礦井安全生產有重大貢獻人員的安全獎勵;
15、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五條 煤礦企業主要領導對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負責。集團公司總經理、礦長對安全費用管理負總責,生產副總經理(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安全局長(安全副礦長)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技措工程各自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礦總工程師分別負責組織編製年度安全技措計劃,根據礦井安全生產需要及安全費用情況,確定安全技措項目、資金、完成時間和責任人;安全技措計劃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後執行。
第七條 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礦生產技術科負責集團公司、礦安全技措工程的計劃、預算審核及工程驗收與結算審查工作;財務處(科)負責工程結算審批;通風、機電、安全等業務部門對本專業範圍內的安全技措工程進行管理,負責工程方案,設計審查,督促檢查與工程驗收。各相關部門必須配有人員負責安全技措工程管理。
第八條 安全技措工程施工單位必須按計劃保質保量組織兌現,不合要求的堅決不予驗收,不予結算。
第九條 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完成情況,必須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安全隱患排查製度
第一條 為全麵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防患於未然,健全安全約束機製,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礦井安全隱患,係指煤礦生產現場、技術管理、裝備設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
1、按安全隱患的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分為A、B、C三級;
A級:難度大,礦解決不了,須由集團公司解決的隱患。
B級:難度較大,區(隊)解決不了,須由礦解決的隱患。
C級:由區(隊)、業務部門必須解決的隱患。
2、按安全隱患的種類分: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放炮、火災、水害和其它。
第三條 按照“企業負責、國家監督”的原則,集團公司、礦組織安全隱患排查。
第四條 集團公司總經理、礦長對安全隱患排查全麵負責;各分管副職、副礦長、總工程師對總經理、礦長負責,負責組織分管範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各業務部門負責實施本職範圍的安全隱患排查。
第五條 集團公司、礦在其日常安全檢查的基礎上集團公司每月必須組織一次、礦至少組織三次礦井安全隱患等級的確認。堅持安全隱患報告製度,堅持按級別和類別每月逐級上報:A、B級安全隱患礦報集團公司,A級安全隱患集團公司報省煤炭集團公司,安全隱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須每次都報,直到安全隱患整改完成。隱瞞不報安全隱患,追究相關領導人的責任。
第六條 安全隱患的整改要貫徹“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總經理、礦長全麵負責;A級隱患整改由集團公司分管副職負責,B級、C級隱患整改由礦分管副職負責組織各業務部門及區(隊)進行安全隱患的整改,做到項目落實、措施落實、資金落實、時間落實、責任落實。
第七條 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安全隱患的綜合管理。監督檢查安全隱患的整改,負責安全隱患的統計和報告,按照統一報表納入計算機管理。
第八條 安全隱患排查必須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於存在安全隱患的作業場所,必須製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組織重點力量進行整改,安全隱患整改好,方可生產;無措施的,不準生產。
第九條 因安全隱患整改不落實,導致事故發生,在安全隱患排查責任內確認事故的責任者。
第十條 本辦法由安全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實行。
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安全獎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集團公司安全目標全麵兌現,建立健全安全約束、激勵機製,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獎罰的範圍為集團公司及所屬各礦和職工,按貢獻大小進行獎勵,按具體情況進行處罰,不搞平均主義。
第三條 安全獎勵資金來源:噸煤提取2元;各項安全罰款及上級各種安全獎金。噸煤提取2元的獎勵資金中,各礦自留1.2元/噸;其餘0.8元/噸歸集團公司使用。
第四條 安全獎勵資金用於安全保證金兌現獎;安全月獎、季獎;安全有功人員獎勵;各類安全專項獎;現實安全生產年度獎。
第五條 各礦自留部門安全獎由安全礦長審批,其他所有安全獎勵,必須由集團公司安全副總經理審批,方可執行。
第六條 各礦安全月獎、季獎的執行標準由本單位製定,集團公司安全月獎、季度及專項獎等具體執行辦法,另行下文。
第二章 安全保證金製度
第七條 各礦礦長、黨委書記分別向集團公司交納6000-10000元保證金。年度內兌現安全目標、返還保證金並對等獎勵,否則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八條 礦總工程師、安全、生產副職及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機電、通風等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分別向集團公司交納安全保證金6000元,實現了全年安全總體目標,返還保證金並對等獎勵,否則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九條 各礦重點崗位及特殊崗位實行安全保證金製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各單位自行製定。
第十條 集團公司有關領導及部門人員執行保證金製度。所交金額及兌現辦法按每年安全工作安排文件執行。
第三章 實現安全生產的獎勵
第十一條 所屬煤礦全年全麵兌現安全目標完成年度計劃的,集團公司予以重獎。年產量60萬噸以上的礦井獎勵35萬元;40萬噸至60萬噸的礦井獎勵25萬元;30萬噸至40萬噸礦井獎勵20萬元;20萬噸至30萬噸礦井獎勵15萬元;20萬噸以下礦井獎勵5萬元,高瓦斯噸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提高0.2獎勵係數。年度內實現安全生產的,加倍獎勵。
第四章 有功人員的獎勵
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各礦職工有以下成績之一的,集團公司按其貢獻的大小,給予獎勵1000-5000元:
1、模範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貫徹《煤礦安全規程》和各項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麵做出顯著成績的。
2、發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報告,以及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因而避免了重大事故,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
3、搶救事故有功的。
4、安全技術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
5、其他安全生產的有功人員。
第五章 事故處罰
第十三條 對發生死亡事故的礦井,從重予以處罰,每死亡1人對礦罰款標準:年產量20萬噸以上礦井20萬元;20萬噸以下礦井10萬元。
第十四條 凡發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礦井主要負責人、一次死亡1人責任單位的區科長,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對有瀆職、玩忽職守行為的,追究法律責任。責任單位的黨委書記、支部書記給予相應處理。其他責任人從重處理。對安全監察不力、玩忽職守者,一並從嚴追究。
第十五條 重大隱形事故按下列辦法處罰
1、發生瓦斯、火災、透水事故,按情節輕重每起罰款5000-50000元。
2、頂板事故每起罰款5000-20000元。
3、電氣失爆、跑車、過卷、墩罐事故每起罰款2000-20000元。
4、其它事故如全礦井停電等非傷害事故每起罰款2000-10000元。
5、發生瓦斯超限作業,瓦斯處於臨界狀態不處理,違反《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無計劃停風不進行分析,瓦斯超限不按事故分析處理等,每次罰款1000-10000元。
第十六條 對事故隱瞞不報者,一律加倍處罰。
第六章 典型違章及其他處罰
第十七條 無規程、無措施作業、違章亂采亂掘、無措施開門,每次罰款1000-5000元,因此造成事故加倍處罰。
第十八條 安全檢查下達的隱患整改通知單逾期不整改的,每條給予100-1000元罰款。
第十九條 加強用工管理。新工人未經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上崗的,對礦罰款5000元。
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礦違反安全規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追究安全第一責任者的責任。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罰款5000-10000元,並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1、不及時解決安全或塵、毒危害方麵存在的問題,造成重大事故或塵、毒嚴重危害的。
2、放鬆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致使安全管理混亂而造成事故的。
3、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上崗操作造成事故的。
4、由於設備不完善或作業環境不安全發生事故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追究當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責任,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罰款100-1000元。
1、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的。
2、忽視安全工作的,玩忽職守的。
3、發現事故預兆和險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
4、對製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對揭發隱瞞事故真相的人員,對安全監察(檢查)人員進行謾罵、毆打及借故進行報複的。
5、事故發生後,隱瞞事故真相,對肇事者進行姑息包庇或弄虛作假,甚至嫁禍於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礦依據本辦法及本單位的實際製定相應的安全獎罰辦法,必須兼顧責任、權利、義務,規定明確,獎罰對應,運用經濟行政手段,實現安全生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安全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基礎工作,實現礦井正規生產、安全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法規、條例和技術政策,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井下各作業地點都必須製定施工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作業規程或安全措施由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結合現場施工的實際情況進行編製,安全技術措施中要包括編製安全措施的理由、施工標準、具體技術要求和預防事故的措施。
第三條 各類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後,必須按審批權限,逐級履行職責,嚴格把關。礦一級審批程序為:區(隊)長──生產科──通風區──機電科──安全科──礦總工程師;上報集團公司的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會審程序為:生產技術處──通風處──機電處──安全局──集團公司總工程師。
第四條 審批人員必須具備技術員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編、審人員對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審批必須嚴肅認真,科學合理,切實可行;必須符合煤炭安全生產技術政策,不得違反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及集團公司有關安全生產規定。
第五條 編製人員對作業規程、安全措施負技術責任;審批人員對審批提出的意見負分管業務技術責任;集團公司、礦總工程師對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審質量負總責。
第六條 安全技術措施、作業規程必須及時審批。安全技術措施審批時限為七日,至少在施工前三日審批完並移交施工單位;作業規程審批時限為十日(每個業務部門限2日),至少在施工前審批完並移交施工單位。
第七條 下列情況之一,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
1、掘進水平或傾斜巷道的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
2、掘進施工過程中的防止片幫、掉石、斷管等安全措施。
3、延深主井井筒完成後,拆除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岩柱的安全措施。
4、在鬆軟的煤、岩層或流砂性的地層中掘進時的安全措施。
5、傾斜巷道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6、檢查和穿透老巷的安全措施。
7、傾斜巷道和上部巷道貫通的安全措施。
8、在煤(岩)層中單巷掘進預防瓦斯、透水、冒頂堵人等災害的安全措施。
9、每一采煤工作麵回采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如果情況發生變化,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
10、采煤工作麵遇頂底板鬆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原有煤柱、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根據具體情況,改變支架形式,並製訂安全措施。
11、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岩層中巷道不設支護的安全措施。
12、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製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技術措施。
13、在地質條件複雜的采煤工作麵中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14、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15、用刮板輸送機運送支架物料時,必須製訂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16、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製訂防止機身下滑的安全措施。
17、井筒大修時,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
18、在三麵或四麵采空區的構造地區和構造應力區、高壓力區進行開采或回收煤柱時,必須製訂防治衝擊地壓的安全措施。
19、傾斜巷道維修通車作業時,必須製訂行車安全措施。
20、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必須製訂安全措施。
21、傾斜運輸巷設置風門時,必須製訂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22、礦井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風,必須製訂停風措施。
23、恢複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製訂安全措施。
24、在有自燃傾向的煤層中掘進巷道 ,采用超前支護方法,渡過冒頂區時,必須製訂安全措施。
25、在已熄滅注銷的火區內及其下部小階段或下方鄰近煤層開采時,必須製訂安全措施。
26、用放炮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必須製訂安全措施。
27、在井筒內作業或其它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鬥或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製訂安全措施。
28、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29、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30、確需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項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31、井巷揭穿含水層、地質構造帶前,必須編製探放水和注漿堵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
32、煤係底部有強承壓含水層並有突水危險的工作麵,在開采前,必須編製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措施。
33、排除井巷積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湧出的可能,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34、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掘工作麵采用毫秒煤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35、在高瓦斯礦井和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和采掘工作麵的實體煤中,為增加裂隙,鬆動煤體而進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製爆破,可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36、掘進過斷層、集中應力區,冒落帶石門見煤附近的三角區及巷道開門等特殊地段,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
37、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製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38、巷道布置方案、回采工作麵設計、巷道貫通方案、探放水設計等方案設計由礦設計單位編製。
39、區、隊、班組所管轄範圍內的一般性作業項目,必須由區隊技術人員製訂安全措施,經區批準。
40、生產過程中發生的臨時問題(如冒頂、翻棚、移棚、埋皮帶等),由帶班隊長,帶班區長在現場製訂口頭措施,向現場作業人員貫徹後執行。
第八條 下列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1、采區設計、礦井生產係統改造設計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2、開采三角煤、斷層帶、殘留煤柱或地質構造極為複雜的煤層,不能采用正規采煤方法的采煤工作麵,確實不能保證兩個安全出口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3、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必須編製防治突出的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4、煤、半煤巷掘進采用混合式通風時,必須製訂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5、開采水淹區域下的防水隔離煤柱時,必須製訂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6、所屬各礦井災害預防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7、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藝時,必須製訂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九條 集團公司、礦製訂審批的安全措施,集團公司、礦總工程師審批後,生產技術、安監部門必須備案存檔,並以此進行監督檢查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十條 安全措施一經批準後,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認真地向作業人員貫徹,經學習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並嚴格按安全技術措施施工作業。
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麵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及上級有關文件要求,認真落實“管理、裝備、培訓並重”的原則,堅持強製培訓、考核發證,全麵提高煤礦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由集團公司及所屬各礦分管安全副職負責,確定培訓任務,落實培訓費用,相應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組織編製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第三條 集團公司三級安全培訓中心和集團公司所屬各煤礦、煤業公司四級培訓中心是本級煤礦安全培訓業務部門,負責本單位煤礦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要有專兼職教師、有教材、有場所、有嚴格的考核製度,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培訓計劃。每季度必須將安全培訓統計報表和書麵總結送同級安全部門,並由同級安全部門報上一級安全部門。
第四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礦生產單位、配合單位、職能部門要經常性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第五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各礦從事煤礦井下生產建設和管理的職工幹部都必須經過安全教育與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未經培訓的人員,不得指揮生產,不準上崗作業。
第六條 安全培訓考試不及格者必須經再培訓,直至考試合格,職工未經安全培訓而分配工作的,以違章論處,未經培訓的職工造成事故,應追究分配工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七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各煤礦、煤業公司必須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由本單位安全監察部門保存。
第二章 安全教育與培訓的基本內容
第八條 安全教育與培訓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思想政治教育
2、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教育與培訓
3、安全技術知識教育與培訓
4、典型經驗和事故教訓教育
第九條 思想政治教育。通過對職工幹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領導和職工對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從思想上、認識上加強勞動保護,搞好安全生產與促進經濟發展和企業生產發展的關係,奠定安全生產的思想基礎。
第十條 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教育培訓。主要包括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法律法規文件。
第十一條 安全技術知識教育與培訓,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的生產概況,生產技術過程,作業方法及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2、作業相適應的各種機電設備的性能及有關知識;
3、作業現場安全防護知識和注意事項;
4、五大災害預防安全技術措施;
5、特殊工種相關的安全知識。
第十二條 典型經驗和事故教訓教育
1、典型經驗教育:結合典型經驗進行教育,用實現安全生產好經驗、好辦法、好措施和新工藝、新技術對照找工作中的差距。
2、事故教訓教育:結合事故教訓進行教育,使各級領導和職工從中吸取教訓,檢查各自崗位上的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避免類似事故發生。
第三章 安全教育培訓的基本形式
第十三條 煤礦安全教育與培訓,應采取經常性安全教育,職工脫產輪訓教育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殊工種安全資格培訓等基本形式。
第十四條 經常性安全教育。主要是對全體職工開展各種形式的日常的全員性安全教育,要使全體職工真正重視和實現安全生產,必須結合生產實際,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一般應采取以下方式:
1、每班班前生產調度會議安全講話;
2、進班會安全講話;
3、每月“逢五”的安全活動和每月“逢九”的安全技術課,主要是對本單位的万搏manbet体育官网
進行分析,學習作業規程和安全措施;
4、組織專題安全技術知識講座;
5、其他各種形式的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條 職工脫產輪訓教育。按年度安全教育與培訓計劃要求,各煤礦,煤業公司普工每年進行脫產安全輪訓教育一次,輪訓時間不少於七個工作日;特殊工種每年進行脫產安全輪訓教育兩次,每次輪訓時間不少於七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殊工種安全資格培訓,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殊工種必須經過安全資格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後,方可指揮安全生產,上崗作業,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必須按期進入二級或一級安全培訓中心進行安全資格培訓;特殊工種必須按期進入三級安全培訓中心進行安全資格培訓。
第四章 安全教育與培訓考核辦法
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安全局每季對集團公司所屬各礦安全教育和培訓業務部門的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進行檢查,及時將檢查情況通報被檢查單位並向集團公司分管副職彙報。
第十八條 凡未按要求完成安全培訓計劃的單位,追究單位分管安全副職和安全培訓中心負責人的責任。視具體情況給予通報批評或罰款處理,並責令責任單位按要求限期補辦安全教育培訓班。
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對年度內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給予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製度由集團公司安全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安全生產事故
應急救援預案(試行)
為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迅速、有效地組織和實施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及上級有關文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製定本預案。
一、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集團公司所屬煤礦、煤業公司可能發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包括:
1、重特大瓦斯事故;
2、重特大水災事故;
3、重特大頂板事故;
4、重特大煤塵爆炸事故;
5、重特大火災事故;
6、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預案啟動條件
發生上述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或集團公司認為性質嚴重、對社會和經濟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啟動本預案。
三、應急救援原則
堅持統一指揮、單位自救、現場急救與平時積極準備相結合的原則。充分整合現有的專業和應急救援資源,完善工作體係,建設責任明確、反應快速、救援有力的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係。
四、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成立集團公司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一旦發生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時,以領導小組為基礎,設立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組長和總指揮由集團公司總經理擔任;如有特殊情況總經理不能到位時,分管常務副總經理代任;副組長和副總指揮由總工程師擔任;成員由集團公司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機電、通風、供應、衛生、辦公室、勞動人事、救護大隊、工會有關部門、事故單位等主要負責人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作為常設機構。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設在集團公司總調度室,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主任由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局長擔任。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電話:0799-6333804
領導小組、指揮部及成員職責為:
1、領導小組:組織製定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救援工作;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定期組織預案的演練,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調整、修訂和補充;檢查督促做好重特大事故的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的各項準備工作;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後和安撫工作。
2、指揮部:負責發布和解除應急救援命令、信號;組織指揮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在集團公司內緊急調用搶險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彙報和通報事故有關情況,必要時向上級救援中心發出救援請求;組織事故現場調查取證,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
3、總指揮:根據事故發生情況,統一組織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工作,並根據預案采取緊急處理措施;需要上級或地方政府支援時,迅速組織有能力救援的組織和單位進行處置;迅速確定應急救援的實施方案、警戒區域,並組織實施。
4、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指揮工作。
5、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協助總指揮做好事故報警、情況通報和事故處置工作;根據總指揮的指示下達救援指令、協調救援工作、調度救援力量(含人員、物資、設備等);平時檢查督促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單位製定應急救援預案並評價其有效性;檢查配備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負責收集、整理、微機錄入各種危險源的主要特性和主要處置方法;組織檢查、落實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模擬演習工作。
6、事故單位:事故發生後,迅速報告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組織自救;配合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做好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現場情況、對周邊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和事故可能發生的後果等有關信息;提供相應的救援裝備。
7、集團公司安全局:負責重特大事故的技術支持;負責組織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為應急救援提供詳細情況;檢查督促相關單位製定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演練和實施;組織專業人員為應急救援的具體實施製定方案;負責事故調查組工作。
8、集團公司救護大隊:負責現場搶救工作;組織突擊隊,準備應對各類事故相應的救援裝備,隨時投入救援工作。
9、集團公司衛生處:負責製定傷員救護的搶救預案;負責受傷人員的搶救治療工作;負責調集藥品、醫療器材,組織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隊伍,提供醫療保障;組織實施現場傷員救護和對死亡人員的技術認定等工作;參加相關事故調查。
10、集團公司物資供應公司:負責組織事故搶險物資的征集供應和運輸工作,及時將應急救援物資運送到事故搶救現場。
11、集團公司辦公室:負責各類重特大事故應急交通工具征集、調度工作,配合做好事故善後工作。
12、集團公司勞動人事、工會有關部門:參與事故調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後工作。
(二)設立事故應急處置專業小組
事故應急處置根據事故類別的不同和救援工作需要,一般劃分為9個專業小組:
1、危險源控製組:負責在緊急狀態下的現場搶險作業,及時控製危險源。由事故單位人員、集團公司救護大隊和事故單位救護中隊等單位人員組成。組長由事故單位總工程師擔任。
2、傷員搶救組:負責事故現場傷員的搶救和緊急處理,並護送傷員到醫療點救治;確保隨時有兩輛以上救護車及配套人員、醫療器材、藥品投入救援。由事故單位人員、集團公司救護大隊人員和醫護人員組成。組長由事故單位一名副職擔任。
3、醫療救護組:負責在事故現場附近的安全區域內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治並護送重傷人員至醫院進一步治療。由集團公司衛生處負責組織有關醫療救護人員、救護設備和設施、藥品等。組長由集團公司衛生處處長擔任,副組長由集團公司總醫院院長擔任。
4、物資供應組:負責組織搶險物資和工具裝備的供應。組長由集團公司物資供應公司經理擔任。
5、技術顧問組:負責對事故應急救援提出具體實施方案和安全措施,現場指導救援工作,參與事故的調查分析並製定防範措施。由集團公司安全局負責組織有關方麵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組長由集團公司安全局一名副職擔任。
五、應急救援程序
事故應急救援一般包括報警與接警、應急救援隊伍的出動、救援後備隊的預備、實施應急救援等幾個方麵,其過程見下圖:
(一)事故報警
發生重特大事故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事故單位調度室,調度室值班人員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必須以最快的方法,將所發生重特大事故的情況向集團公司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報告。報告或報警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企業名稱、遇險及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類別、周邊情況、需要支援的人員、設備等。
(二)救援程序
1、集團公司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有關部門接到報告或報警後,應立即報告總經理和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按本預案規定,迅速組成事故現場指揮部,同時通知有關成員單位迅速趕赴事故現場;隨後將事故情況報告省集團公司主要領導,必要時請求事故搶救和支援。
2、事故發生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引導指揮人員及各專業救援隊伍進入事故救援現場。
3、指揮人員到達現場後,立即了解現場情況及事故的性質,確定事故控製具體實施方案,布置各專業救援隊伍任務。
4、技術顧問組成員到達現場後,迅速對事故的基本情況做出評價,提出處置實施辦法和防範措施。
5、各專業救援隊伍到達現場後,應服從現場指揮人員的指揮,采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按各自的分工展開處置和救援工作。
7、事故得到控製後,由集團公司安全局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對事故開展調查工作。
(三)要求
1、現場指揮和各專業救援隊伍之間保持良好的通訊聯係;
2、車輛應服從指揮部的調度,並按要求行駛和停放。
六、事故應急措施
1、重特大事故發生後,集團公司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和指揮部應立即投入運作,指揮部及各成員單位負責人應迅速到位履行職責,嚴格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施。
2、集團公司衛生處應立即組織急救隊伍,及時提供救護所需藥品、醫療設備和醫療技術,全力搶救傷員;其他相關部門應做好搶救配合工作。
3、在搶險救災過程中緊急調用的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阻攔和拒絕。
4、事故發生初期,事故單位或現場人員應積極采取應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擴大。
七、其他事項
1、本《預案》在實施過程中由總指揮決定根據不同情況隨機進行處理。
2、 集團公司所屬各礦必須及時製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事故和危險物質的性質配備足夠的專用防護用品、器材及專用工具等。
3、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應結合各自職責,加強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預防特大事故的意識,落實有效的防範措施,防止各類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4、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義務參加重特大事故的搶險救災。
5、各有關責任部門和集團公司所屬各礦要及時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掌握預案的內容和相關措施,定期組織演練,確保在緊急情況下按照預案的要求,有條不紊地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6、重特大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
7、在事故現場搶救中,針對事故性質,必須采取可靠的防火、防爆、防窒息、防中毒、防垮冒、防淹溺、防墜落、防碰撞、防二次事故的措施,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
萍鄉礦業集團出入井人員清點登記製度
1、為進一步做好業務保安,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總則第十條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製度。
2、全礦出入井人員清點登記工作由礦燈房負責。
3、礦燈的發出,必須嚴格做到專人專燈,礦燈統一編號,一塊燈牌發一盞礦燈,並做到人與礦燈及燈牌三對號,無燈牌者一律不發燈。
4、入井人員領燈時間為:長班7:30-8:30,早班5:30-6:30,中班13:30-14:30,晚班21:30-22:30。遇特殊情況在超過規定時間需領取礦燈者,一律憑生產調度室證明方可發燈,礦燈房應做好相應登記。
5、礦燈房工作人員必須對出入井後的燈牌及時進行清點、登記,並統計各單位每班出入井職工的人數。
6、各單位必須建立入井考勤製度,入井前由值班幹部認真做好入井人員的考勤,考勤表一式二份,單位一份,礦燈房一份。
7、嚴肅勞動紀律,職工考勤後,不能無故不入井,升井後,應及時交還礦燈、自救器,以便礦燈房工作人員清點登記。
8、外來單位人員參觀、實習等需要入井領礦燈人員,必須憑生產調度室開具證明,否則不予發燈。
9、對正常交接班後兩小時仍未交回礦燈者,礦燈房應立即進行清點追查,並報礦生產調度室及時查明原因。
萍鄉礦業集團入井檢身製度
1、為進一步加強安全防範,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總則第十條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製度。
2、凡入井人員都必須經過身體檢查、安全有關規程、法規的教育培訓並考試合格,否則不許入井。
3、穿好工作服、膠鞋,戴好礦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
4、入井前不準喝酒,入井不許攜帶火柴、煙草及其它點火、易燃物品。
5、身患疾病或疲勞人員嚴禁入井。
6、一切入井人員都要接受井口檢身工或儀器的檢查。
7、帶齊工作前所需的工具和器材,做好安全防護。
8、新工人入井,必須由礦(或區、科)指派專人帶領方可入井。
9、乘罐、人車或皮帶入井時,必須聽從信號工或安檢人員的指揮,依次排隊,嚴禁擠罐擠車。
10、確是因工作需要,來賓入井,須請示礦安全分管領導,由安檢科派專人帶領方可入井。
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辦法
一、為夯實煤礦安全基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根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製度規定>的通知》(煤安監辦字〔2004〕42號)和《關於印發<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試行)>的通知》(煤安監辦字〔2004〕24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二、標準的學習和貫徹
認真學習、掌握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和考核評級辦法。嚴格按標準規範各項工作。做到人人學標準、懂標準、用標準。
三、組織領導和機構
集團公司和下屬各礦成立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集團公司總經理、各礦礦長任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生產、安全副職、總工程師任副組長,由生產副職具體負責。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機電、運輸、通風、采掘、材料(供應)、調度、工資、財務等單位行政一把手和紀委、工會、團委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下設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
四、檢查周期和人員安排
1、檢查周期
集團公司每季組織一次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礦每月組織一次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和地測防治水各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評定達標等級。年底綜合評定六大專業和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等級。
2、集團公司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由集團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指定副職帶隊,組織集團公司有關部門、處室人員參加。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由礦長主持,組織礦有關部門、科室人員參加。
五、資金投入
建立煤礦強製性的安全投入製度,將安全整治與安全質量標準化有機地結合起來,安全質量標準化的資金投入,從安全技措資金中列支。必須按規定足額提取安全質量標準化專項資金,自提自用、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六、建立健全約束和激勵機製
製訂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業績考核辦法和獎罰規定,將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好壞與職工收入掛鉤,實行安全質量結構工資製,同時與領導年薪掛鉤,與幹部政績和任用掛鉤。經常開展達標競賽,樹典型,選樣板。對於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物質和精神獎勵,對於不能達標的單位和領導給予批評和必要的罰款。
七、考核獎罰
(一)資金來源
安全質量標準化獎勵基金,按原煤實際產量提取,噸煤提取費用0.4元,計入原煤生產成本。主要用於安全質量標準化的獎勵。安全質量標準化罰款納入安全質量標準化獎勵基金中。
(二)單位罰款
單位獎罰隻與礦井達標情況掛鉤。凡經集團公司驗收,安全質量標準化達不到集團公司年初製定的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等級目標的。給予單位2—10萬元罰款,其中:高坑煤業6萬元、安源礦10萬元、青山礦8萬元、巨源煤業6萬元、楊橋礦6萬元、白源礦7萬元、黃衝礦2萬元。
(三)個人罰款
個人獎罰分別與礦井達標、專業達標和采、掘工作麵質量情況掛鉤。凡經集團公司驗收,礦井和專業達標等級達不到集團公司年初製定的達標等級目標的,給予以下罰款。
1、礦井達標分別與礦長、黨委書記、生產副礦長和安全副礦長掛鉤。分別給予礦長和黨委書記罰款8000元、生產副礦長和安全副礦長罰款6000元。
2、專業達標等級達不到要求的,分別給予分管各專業的領導進行以下罰款:
采煤專業與生產副礦長掛鉤,罰款5000元。
掘進專業與掘進副礦長(或分管掘進副總)掛鉤,罰款5000元。
通風專業與總工程師和通風副總掛鉤,分別罰款5000元和4000元。
機電、運輸專業與機電副總掛鉤,兩專業各罰款3000元。
地測防治水專業與總工程師和采掘副總掛鉤,分別罰款5000元和4000元。
3、采掘工作麵質量不合格的,每一個掘進壋頭和每一個回采工作麵分別給予罰款10000元,罰款對象為各礦采掘區區幹(含技術員)。
4、對既與礦井達標,又與專業達標掛鉤考核的領導(僅生產副礦長),當出現雙重處罰時,不重複罰款,以罰款數額大的一項為準。涉及與多個專業掛鉤考核的,則可多項專業罰款並行執行。
(四)凡經集團公司驗收,達到公司年初製定的安全質量標準化等級目標的單位,給予單位和個人對等獎勵,但采掘工作麵質量不予以獎勵。
八、各礦根據本辦法製定實施細則。
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萍鄉礦業集團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基礎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加強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基礎工作,實現礦井正規生產、安全生產,根據《煤炭法》、《安全生產法》和《煤礦安全規程》,特製定本製度。
第2條 生產技術管理是煤礦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煤礦各部門、各專業管理機構、各級領導幹部必須把生產技術管理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來抓。
第3條 集團公司、礦必須加強對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的領導,製定和建立健全各級行政領導及行政機構的責任製,建立健全以總經理、礦長為首的行政管理體係和在總經理、礦長領導下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係。
第4條 集團公司、礦總工程師應對總經理、礦長負責,主管集團公司、礦技術工作。集團公司、礦總工程師對重大生產技術問題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經總經理、礦長審定或上級機關批準後,由分管負責人組織實施。
第5條 生產技術業務部門必須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強化管理、強化監督、強化培訓。必須明確各業務部門的職責範圍和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並嚴格檢查考核。
第6條 集團公司、礦必須實行全麵質量管理,嚴格執行煤礦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建立健全檢查、考核、驗收製度。集團公司、礦必須製定和組織實施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達標規劃。由集團公司組織驗收,提出驗收報告,報省煤炭集團公司備案。
1、礦井技術改造設計必須在生產能力核定和礦井發展規劃基礎上進行。利用國家貸款的技術改造項目均應按現行國家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審批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對工藝(或係統)改變較大的項目,還應按規定報批初步設計。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重大項目的項目建議書的編製單位,必須具備與所設計內容相對應的設計資質。
生產環節局部改造設計可性研究報告由礦批準,改造設計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2、采區設計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報集團公司審批。采區地質報告提前一個月送交設計單位,采區設計提前三個月送交施工單位。新采區移交生產前,由集團公司組織驗收。
3、回采工作麵設計由礦設計單位編製,礦總工程師審批。有煤和瓦斯突出、受水害、火災嚴重威脅的采掘工作麵和采用非正規采煤方法的工作麵的設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新工作麵移交生產前,由礦組織驗收。
第二章 設計管理
第7條 集團公司設計部門工作應包括:
礦區內中、小型礦井及附屬企業等工程設計;礦井開拓延深工程設計;礦井改擴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分階段設計;大、中型民用建築工程及結構工程設計;礦、廠的技術改造工程設計等。
第8條 礦井的改擴建、技術改造、開拓延深、采區、工作麵設計必須在原有勘探部門提交的礦井精查地質報告基礎上,根據礦井實踐和補勘的地質資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編報生產地質報告或說明書,按審批程序審批後,提交設計部門。
第9條 礦井設計應選擇適用的技術與裝備,堅持技術與經濟統一的原則,搞好采、掘、機、運、通、選綜合配套。
1、有條件的礦井應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的新工藝、新裝備。設計選型應堅持高強度、大功率、技術先進、性能可靠、環節配套的原則。適合普采的礦井,應推廣高檔普采機械化采煤,采用先進的采、掘、支、運裝備。
2、煤巷、半煤巷掘進設計,應堅持掘進機械化與采煤機械化相配套的原則,積極采用掘進機作業線。
3、礦井和采區運輸設計應采用連續化運輸方式。大、中型礦井的大巷運輸應優先采用膠帶運輸機或底卸式礦車。綜采輔助運輸應選用單軌吊、卡軌車、齒軌卡軌車或其它運輸設備。對采區、大巷運輸和礦井提升、地麵儲、裝、運生產係統的設計,盡量實現自動化集中控製,配備先進可靠的安全保護裝置。
4、采區的大型固定設備應選用高效、節能、運行安全可靠、監測監控程度高的新裝備。
5、小型礦井可采用適合本礦井開采條件的機械化設備。
6、各類礦井都必須根據煤質、市場、環保和效益的要求,補建、擴建或改造選煤廠。
第10條 礦井設計的審批程序與工程管理
1、礦井改建工程項目必須嚴格履行立項程序。利用國家貸款的礦井改擴建項目,由有設計資格單位做出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有關部門編製項目建議書,報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落實項目資本金後,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製可行性研究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國家有關部分批準後可進行初步設計。
改擴建礦井設計包括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預可行性研究應有說明書(技術方案和有關條件的初步檢查和相關的圖紙,初步設計應有說明書、圖紙、機電設計及器材清冊和概算四部門組成。施工設計要在施工前四個月送交施工單位)。
工程施工中,設計單位和監督檢查部門必須按設計內容、計劃和安全措施的要求進行全過程檢查落實。
改擴建工程竣工後,必須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共同驗收,提交驗收報告,驗收合格要簽署交工驗收證書,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2、礦井開拓延深設計,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提出延深設計的主要原則,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製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工程開工前半年編製完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圖預算,工程竣工後,由集團公司組織驗收、提出驗收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11條 開拓延深、技術改造和改擴建工程應建立工程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永久性水準點坐標位置,建築物、構築物測量定位記錄;施工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記錄;材料、構件和設備的質量合格證明;礦建、土建、安裝工程施工寫實和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工程質量評定及質量事故處理資料;設備管線調試、調壓、試運轉記錄;主體結構和重要部位的試件、試塊、焊接、材料試驗等檢查記錄;其他有規定歸檔的技術文件等。
第12條 洗煤廠(篩洗廠)進行技術改造和改擴建,必須做出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有關部門批準後再進行初步設計。設計應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優化產品結構,提高洗選效率,保證洗選質量。
第三章 現場管理
第13條 采、掘工作麵投產、開工前必須有批準的作業規程(含安全措施)。重要工程,如大峒室開鑿、巷道維修、大型設備安裝、開口、貫通、過斷層等都必須有安全技術組織措施。集團公司應製定采、掘作業規程管理辦法。
第14條 采、掘作業規程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後執行。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必須對作業規程編製質量負責,組織有關業務部門進行會審。
違反采、掘作業規程必須追究采、掘區(隊)長的責任。主管生產的副礦長和總工程師必須定期檢查監督。
有煤和瓦斯突出、自然發火、水害威脅、衝擊地壓的采、掘工作麵必須編製防治災害的專門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每個采、掘工作麵,都應根據本煤層和鄰近采區的地質和礦壓觀測等資料,確定采、掘工作麵的頂板管理方法、支護方式,作為編製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的依據和內容。凡沒有礦壓觀測資料和支護設計的作業規程,不得審批。
采、掘工作麵都應實行正規循環作業,提高單產單進。采、掘作業規程的勞動組織和循環作業圖表,應采用先進的工藝流程和合理的勞動定額。作業圖表應隨條件的變化及時修改,由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後實行。
第15條 所有工程,都必須有工程質量標準,嚴格執行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製度。采、掘工作麵必須實行每班檢查驗收。礦對區(隊)定期檢查,每月不少於1次;集團公司對礦進行定期抽查,每季不少於1次。各項工程質量由礦每月評定一次,記錄備查。
礦井開拓延深、技術改造和改擴建工程由礦區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對工程進行日常的監督管理和移交前單位工程的認證工作,未經礦區工程質量監督站認證,不得組織移交驗收。
第16條 井筒、巷道、峒室的斷麵應不少於設計規定。巷道失修率不得超過部頒規定。因巷道、峒室長期失修造成停產或傷亡事故的,必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17條 所有采掘工作麵、主要峒室和主要車場都必須設有完善的通訊設施,做到調度指揮靈活及時。
第18條 集團公司、礦領導幹部必須經常深入采、掘第一線,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必須執行幹部下井登記製度。凡遇到問題需要幹部下井處理而未下井處理,以致發生事故以及幹部下井發現問題未提出處理意見或對重大隱患沒有製止而發生事故的,應追究責任,予以嚴肅處理。
第四章 回 采
第19條 必須嚴格采煤方法的審批製度。礦井開采必須堅持采用正規采煤方法。需改用非正規采煤方法時,必須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審查批準。礦井新采用綜采放頂煤采煤方法時應進行技術論證,提出專門設計,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同意後,方能實施。
第20條 回采工作麵在投產前,應嚴格執行有關驗收製度,驗收不合格不得投產。
第21條 回采工作麵初次放頂、老頂來壓、過斷層、過破碎帶、過老窯、工作麵收尾等,必須事先擬定周密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分管生產的副礦長組織安監、生產、技術部門人員和區、隊長到現場指揮,直至處理完畢為止。
第22條 回采工作麵支護應力求實現液壓化。正規回采工作麵不得使用木支柱和金屬磨擦支柱。
第23條 綜采工作麵端頭支架應與綜采支架相配套。如未使用綜采端頭支架,應製定其它形式端頭支護管理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24條 礦井應製定回采工作麵支護質量、頂板監測及礦壓預報製度,並認真執行。礦壓觀測資料的收集處理應及時反饋,指導生產,並定期進行頂板壓力預報。
第25條 為保證工作麵支護強度,應做到:
泵站壓力符合規定要求,乳化液配比符合規定,乳化液係統不得有漏液現象。泵站工必須攜帶濃度測試儀,每班檢查乳化液濃度不少於2次,並作好記錄,納入工程質量評估內容。
液壓支柱初撐力必須保證達到規定要求。每班應有專人進行檢查,作好記錄,納入工程質量評估內容。
底板鬆軟的工作麵單體液壓支柱必須加裝柱鞋。
放頂煤回采工作麵應盡量沿底送巷,沿底回采,不留底煤。
“三軟”煤層工作麵必須有二次注液措施。
綜采工作麵支架應推廣使用初撐力保證閥,預留壓力表插口。
嚴禁使用漏液、損壞、失效的液壓支架或支柱。
第26條 機采工作麵應建立設備運轉及檢修製度。采煤機、刮板輸送機、轉載機、膠帶輸送機、泵站、電氣設備等管理責任到人,每天停產檢修時間不少於4—6小時。
第27條 炮采工作麵應推廣應用毫秒爆破新工藝與抗炮崩單體液壓支柱、雙速或大功率刮板輸送機采煤技術。
第28條 回采工作麵應達到“三直兩平兩暢通”的要求。遇底板鬆軟,過破碎帶等情況時,應增設特殊支護。綜采工作麵安裝與拆卸路線應暢通,運輸道軌應采用重軌型。
第五章 開拓掘進
第29條 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礦井水平、采區開拓準備中、長期規劃和編製年度采、掘接替計劃,報上級審查批準。礦井的水平接替應由集團公司總經理、總工程師負責平衡落實,礦長、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實施。采區及回采工作麵接替應由礦長、礦總工程師負責安排落實。集團公司總經理、總工程師和礦長、礦總工程師應分別按季和月召開采、掘平衡會議,解決落實有關問題。
第30條 水平、采區和工作麵必須實現正常接替。礦井水平延深工程,必須保證在上一水平產量遞減半年前,使按設計要求的第一個工作麵具有竣工投產條件。接替新采區,必須保證在老區產量遞減三個月前,按設計要求的第一個工作麵具有竣工投產條件。接替的工作麵,必須在老工作麵結束一個月前,具有竣工投產條件。
第31條 集團公司、礦總工程師應以提高采、掘、運機械化程度和工作麵、采區、水平的合理集中生產、建設高產高效礦井為目標,把礦井生產環節改造、改革開拓部署、優化巷道布置作為重要技術基礎工作。
第32條 開拓掘進應推廣機械化作業,推廣錨杆支護和“三小”等先進技術,掘進工程質量必須達到質量標準化要求,做到一次成巷。
第33條 巷道貫通必須製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氣體超限、防止通風係統混亂、防止放炮著火、防止崩壞設備、防止貫通傷人、防止冒頂。當兩個工作麵相距20米、煤巷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相距50米時,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實行單工作麵施工。在此之前,測量部門必須下達通知單,並報告主管礦長和總工程師。貫通工程應編製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巷道貫通工作必須由分管副礦長組織安監、通風、地質測量、調度等部門人員和掘進區、隊長分班負責到現場指揮,直至貫通工作完畢。
第34條 掘進過斷層、集中應力區、冒落帶、石門見煤附近的三角區及巷道開門等事故多發地段,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在掘進過程中,必須由分管副礦長組織安監、生產技術部門人員和掘進區、隊長到現場指揮。
掘進工作麵在永久支護之前,必須使用安全可靠的臨時支架或金屬前探梁,嚴禁空頂作業。
棚梁支護的上下山掘進和平巷掘進都必須裝設支架聯鎖防倒裝置,做到“支架+聯鎖”。
煤巷錨杆支護應加強錨固力的檢查,錨固力不得低於設計值的要求,臨時支護應做到有效承載。
第六章 地質測量及防治水
第35條 重大地質測量工程,如礦井地質及水文地質補充勘探、礦井防治水、地麵控製網測量、航測地形圖、大型井巷貫通測量、岩層移動觀測、采後地麵塌陷治理等,應根據生產和安全的需要列入年度計劃,並保質保量按時完成。
第36條 地質測量部門要為各項工程設計提供準確的地測資料。在礦井改擴建、開拓延深及技術改造工程設計前三至五年通知地測部門,地測部門要根據需要組織進行補充地質勘探,在設計前半年向設計部門提交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相應程度的地質報告。采區設計所需要的地質資料,應在兩年前通知地測部門,地測部門要在設計前半年提交采區地質說明書。有關采掘工作麵設計所需地測資料,應根據設計要求及時提供。
第37條 地質測量部門要為井巷施工提供掘進地質說明書、地質預報、水害預報和透老空預報書。巷道掘進突然遇到地質構造或突水等情況,地測人員應立即深入現場,根據觀測和調查資料及時編製有關圖件,提出分析處理意見,並向礦總工程師彙報,研究處理。巷道開口時地測人員要提前標定中腰線,掘進中要定期校核,及時延長。當巷道掘進即將透巷或進入危險區時,必須按規程規定的安全距離向施工、通風和安監單位發出通知單,保證井巷工程安全施工。
第38條 地質測量部門要提供工作麵地質說明書,預測工作麵範圍內的隱伏斷層、陷落柱、衝刷帶等構造,厚煤層分層工作麵還要按規定探測煤層厚度。
第39條 地質測量部門在設計、開拓、回采階段應對儲量管理、資源回收進行全麵的管理和監督。發現不符合規程要求或可能丟煤時應及時提出,並填寫“預防丟煤通知書”報送有關領導及部門。
第40條 受水害威脅的礦井,應對水文地質與水害情況進行探查,並根據技術論證和評價,製定綜合性的治理措施。
第41條 礦井防治水工作由總經理、礦長負責,由集團公司、礦總工程師具體主管,應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水害隱患分析及排查製度。對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提出防治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由安監部門監督實施。防治水工程由礦編製工程設計,報集團公司批準後列集團公司、礦維簡工程計劃,礦總工程師組織實施;重大的項目必須按審批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
第42條 受水害威脅的區域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查清水文地質情況後,提出防範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後組織實施,在確認無透水危險時,方可掘進或回采。
第43條 礦井的隔離煤柱必須按有關要求留設,並在礦井、采區和工作麵設計時一並提出報批。未經上級批準,任何單位不得隨意采動和破壞。變更礦井邊界時,必須按上述規定重新留設邊界煤柱,並編製設計報省主管部門批準。當發現因開采破壞,煤柱尺寸不能滿足上述規定時,應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補救,以防淹井危及鄰礦。
第44條 集團公司、礦地測部門應對礦區、井田內的小煤窯進行監督管理,掌握小煤窯的采掘範圍,及進填繪采掘工程平麵圖。對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小煤窯,應及時向礦、集團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采取措施,協同地方管理部門令其停止生產。
第45條 集團公司、礦必須完善井下的防水閘門和水閘牆等防水設施。防水閘門應有專人管理,建立健全檢查和維修製度,每年由分管礦長負責組織兩次關閉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46條 受煤與瓦斯突出威脅的礦區、礦地測部門,必須與防突機構共同編製礦井瓦斯地質圖(可與采掘工程圖合用)。圖中應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範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火成岩侵入、突出點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地應力參數等地質資料,作為突出危險性區域預測和製定防突措施的依據。有條件的集團公司、礦地測部門應對有突出威脅的礦井或作業區域進行地質動力區劃與地應力測試,並繪製出礦井或區域的地應力等值線圖,為通風和防突機構確定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和無突出威脅區提供依據。
采掘工作麵距保護區邊緣30米以前,礦井地測部門必須向有關采掘區(隊)提交采掘工作麵鄰近未保護區通知單,並報告礦總工程師。
在突出煤層頂底板岩巷掘進時,地測部門必須定期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岩變化情況,防止誤穿突出煤層。
第七章 機電管理
第47條 機電部門必須建立健全大型固定設備的技術檔案,每年由集團公司、礦機電副總工程師審查驗收。
第48條 礦應建立健全設備、電氣、防爆、小型電器、電纜、配件、油脂專業化管理,管好領取、發放、檢查監督和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第49條 機電設備、纜線要實行圖牌板或微機屏幕顯示管理。設備應實行動態管理,檢查人員必須認真檢查井下所有移動設備的安裝使用情況。新工作麵安裝的設備和采後收回的設備都必須進行現場交接驗收,辦理手續。設備和配件實行更換製度。嚴禁將主要設備拆套拆件使用,如特殊需要應經集團公司副總經理主管批準。主要設備的使用等情況及其技術測定、試驗應按有關規定提出設備狀況及動態分析報告。
第50條 所有機電設備的使用和操作實行專職製。設備維護實行崗位責任製、巡回檢查製、現場交接班製等製度。主要設備實行包機修製,設專職司機和維護工;小型移動設備必須明確兼職司機或兼職操作人員。已實行集中操作或遠距離控製的設備,必須有專職的維護工。
采、掘、運等移動設備的安裝,必須按設計和安裝計劃作業。安裝地點的礦建工程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完畢後,應由機電、生產等有關人員檢驗驗收、試動轉,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第51條 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必須保持齊全,靈敏可靠。井下電氣設備嚴禁失爆。
第52條 大型固定設備,應按規定進行技術測定,保持設備性能完好。主要提升設備及鍋爐等必須按規定接受檢驗,領取合格證後方可運行。
第53條 堅持日常維護保養和計劃檢修相結合的設備檢修製度,推行設備的狀態監測、故障診斷,適時檢修。煤礦主要生產設備必須嚴格執行設備檢修許可證製度。重點設備的大修及質量驗收,由主管機電的副礦長、副總工程師組織實施。
集團公司、礦都應編製設備年、季、月度的大、中、小修計劃,落實資金並認真組織實施。
礦井停產檢修日每年不少於12-15天。主要大型設備每日不少於2-4小時檢查維修。綜采、綜掘設備每日不少於4-6小時停機檢修。
第54條 企業必須製定設備更新改造規劃和年度計劃,遵守國家頒布的設備更新目錄和規定的更新時間,列入年度計劃。企業必須提足用好設備折舊,保證老、舊、雜設備的及時更新的技術改造,確保發展生產所需設備投入,保持生產後勁。
第55條 主管機電的集團公司、礦領導組織機電、計劃、財務等部門每年要編製大修理計劃,費用列入成本。集團公司、礦機電部門組織實施,每季進行一次檢查驗收。
第56條 集團公司、礦每年必須製定實行分時段用電、提高力率和負荷率、降低線損、削峰填穀、控製最大需量、降低單耗的措施,節約電費支出。
第57條 集團公司應建立設備租賃站。搞好綜采和綜掘全麵租賃,逐步推行二級租賃和社會租賃,健全租賃辦法和管理製度。
第八章 礦井運輸
第58條 集團公司、礦都必須製定電機車、各類人車的運行製度,製定軌道、礦車、小絞車、小機車的管理辦法。運輸設備司機必須持證上崗。所有運輸設備必須做到維修有要求、運行有製度、安裝有標準、技術有規範、管理有辦法。
第59條 交岔道口應設防止側麵衝撞的裝置,彎道設聲光預警裝置。礦井運送人員時,人車場設自動停電裝置。采區架線有自動停送電裝置。有單獨行人斜井或上下山的提升斜井和絞車道不準行人;沒有單獨行人斜井或上山時,必須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製度。
上下山運輸必須有防跑車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行人監測裝置、雙道巷下部防錯道信號裝置、人車沿線隨時發送緊急信號等齊全的安全設施。上下山和每個交叉路口必須設聲光報警器。斜巷各車場必須裝設使用靈活、有效、可靠的阻車器。在變坡地點以下略大於一列車長度外必須設置常閉式擋車裝置,該裝置應與阻車器聯動。
井下1.2米以上的運輸絞車,必須安裝緊急製動閘、工作閘、聲光信號和內、外過卷安全保護裝置等。提人的絞車必須有速度保護裝置,負力下放必須使用動力製動等。小絞車必須安裝牢固、可靠、使用期半年以上的要打永久基礎。
第60條 架線電機車應積極推廣逆變電源和斬波調速。電機車、警鈴、閘、燈、連接器和撒砂裝置有任何一項不正常,都不得使用。必須完善信號及通訊裝置,三台以上機車設調度並裝設機車通訊,行車必須使用紅尾燈,推廣使用追尾報警信號。大中型礦井設置信號集中閉塞係統,區間加裝閉塞信號。
第61條 井下運輸巷道應設置醒目的警標、巷標、路標等各種標誌牌。運輸線路主要交叉點應設預警燈。
第62條 膠帶和刮板輸送機的管理實行司機責任製。井下膠帶輸送機應設置各類安全保護(打滑、堆煤、跑偏、超溫、煙霧)和信號裝置,確保靈敏可靠。井下必須使用不延燃膠帶,並具有安全標誌準用證、國家檢驗合格證、出廠檢驗合格證。膠帶輸送機運行的巷道必須保證設備安裝運行、檢修必要的斷麵,巷道內應有完善消防設施。
第63條 礦井運輸應做到技術資料齊全、完整、應有礦井運輸係統圖、電機車運行圖表和行車記錄。主要運輸設備的各種圖牌板和技術履曆薄、維修和大修技術記錄檔案、配件圖冊、各項運輸設備安全裝置和關鍵部位的檢查試驗記錄、電機車製動試驗和斜井人車空載重載脫鉤試驗記錄和報告等。
第九章 礦井通風和安全
第64條 礦井必須有獨立完整的通風係統,必須確保礦井通風係統良好,采掘工作麵通風係統穩定、合理、可靠、風量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嚴禁礦井超通風能力生產。
第65條 集團公司、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通風、防瓦斯、防火、防塵安全措施計劃,由集團公司總經理、礦長落實。列入計劃的資金、設備、材料、施工力量,由集團公司、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實施。實行定項目、定時間、定負責人、保證按期按質按量完成。
第66條 應加強掘進通風管理。臨時停工的掘進工作麵必須保證正常通風和按規定檢查瓦斯;長期停風的掘進工作麵,必須在停風後24小時之內封閉。恢複停風區必須預先製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負責實施,安監、通風部門現場監督執行。
第67條 高、突礦井的每個掘進工作麵,必須有獨自的局扇通風。高、突礦井局扇通風必須實行“三專兩閉鎖”,有條件的應裝備“雙風機、雙電源”,以實現“自動換機、自動分風”的功能。低瓦斯礦井局扇必須實行采、掘分開供電和風電閉鎖保護。
第68條 井下使用的局扇入井前部件必須完好,電氣部分必須防爆。必須使用阻燃風筒。局扇及風筒應嚴格按規定標準安裝吊掛。局扇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保持正常運轉。任何人不準擅自停開局扇。
第69條 高、突礦井的采掘工作麵和瓦斯湧出異常的采掘工作麵應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
第70條 高、突礦井要裝備齊全瓦斯自動監測係統。礦井監測探頭的裝備率達到100%,探頭使用率應達到70%。裝備瓦斯斷電儀的礦井,所有掘進工作麵及其區隊長,班組長、放炮員、電鉗工都必須配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
第71條 所有瓦斯突出礦井,必須製定有針對性的防突規劃和“四位一體”的防突措施,經集團公司、礦總工程師批準,納入年度生產計劃,組織實施。沒有措施或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應追究責任。應指定專人負責掌握突出動態和規律,進行防突的預測報工作。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設計必須編製預防突出的專門設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貫徹執行。突出區的工作人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掌握突出預兆和應急措施,並熟悉避災路線。
第72條 對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或當一個采煤工作麵瓦斯湧出量每分鍾大於5立方米,或一個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每分鍾大於3立方米,采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時,必須建立瓦斯抽放係統。已建立抽放係統的礦井,應把抽放量列入生產計劃。應加強開拓準備,保持掘、采、抽平衡,確保預抽時間和效果。新建抽放係統的礦井,必須事先調查測定,編製可行性報告,經批準後進行設計。
第73條 礦井必須配齊經過專門培訓的專職放炮員。在煤與瓦斯突出煤層工作的專職放炮員,其工作必須固定在一個工作麵。放炮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炮眼必須填滿水炮泥。所有高、突的采掘工作麵,必須使用乳膠或水膠炸藥,使用毫秒雷管時,最後一段延期時間不超過130毫秒。
第74條 礦井應具備足夠的通風能力,並隨生產的發展,不斷改善礦井通風係統。堅持以風定產的原則。對於高阻礦井(大於2960兆帕),均應製定降阻措施,列入生產計劃或安排安全技措工程解決。采、掘工作麵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嚴禁不合規程的串聯、擴散及采空區通風。
第75條 主要進、回風巷道之間,采區進、回風巷道之間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閉鎖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看管。
第76條 礦井應建立灑水滅塵土係統,采取各種行之有效的綜合降塵措施,降低采、掘工作麵的粉塵濃度,所有礦井應裝備隔爆設施。
第77條 下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
第78條 有自然發火的礦井必須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防止煤層自然發火的綜合措施。采煤工作麵結束後必須及時封閉,沿空送巷時必須有采取防止采區漏風的措施。
第79條 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礦井外因火災的防治措施。礦井地麵必須設置不少於200立方米水量的消防水池及管路係統。進風井口應有防火鐵門或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對地麵建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應有嚴格的防火管理製度。
第十章 煤質和選煤管理
第80條 集團公司、礦、洗煤廠(篩選廠)長對煤炭產品質量全麵負責。分管集團公司、礦、廠長負直接領導責任。凡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應按部門和環節追查有關領導、部門、崗位的質量責任。
第81條 集團公司、礦、洗煤廠(篩選廠)必須積極貫徹GB/T1900-IS90000係列標準,做好企業質量體係和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第82條 集團公司應成立煤質監督檢驗站,對所屬礦、洗煤廠(篩選廠)的商品煤質質量進行監督抽查,製定抽查獎懲辦法,有效地控製煤炭質量。
第83條 生產礦井必須有配套的篩選係統,杜絕未加工的毛煤外銷。加工過程中必須保證商品煤質量指標符合合同要求,杜絕重大質量事故。
第84條 采煤設計、開采過程和運輸係統等重要環節均須製定保證煤炭產品質量的措施。不同質量煤層的合理配采中應保證毛煤質量的相對穩定。必須加強毛煤質量的檢查和考核,嚴格與煤炭質量掛鉤,保證各項質量措施的落實。
機械化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中必須有提高煤質的具體措施。炮采工作麵對厚度超過300毫米的夾石層,應創造條件實行分采、分裝、分運,並堅持放炮後先揀矸後出煤。
第85條 應加強原煤質量管理,嚴格矸石、雜物的揀選,有條件的地方應采用機械或重介選矸。人工揀選效率應在80%以上,機械選矸應在90%以上,重介選矸應在95%以上。
第86條 購置選煤(篩選)設備必須保證先進性、通用性和標準化。使用設備應保持狀態完好,不得跑、冒、滴、漏,嚴禁設備超負荷運轉。全廠設備完好率必須達到85%以上。必須建立設備台賬,做到賬、物、卡一致。設備檢修竣工後應做空載、帶水、帶煤運轉和效能測定,按檢修質量標準驗收和記錄。
第87條 入選原煤的煤質特征和可選性資料必須齊全,入廠原煤和出廠產品必須嚴格按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進行計質、計量。反映各主要設備和工藝的生產指標,在生產過程中,應進行快速檢查,指導操作。選煤廠用水、電、介質和外排水濃度應嚴格計量和檢測。
第88條 各煤礦的采樣、製樣、化驗儀器必須配備齊全,儀器測試性能和測試手段應準確可靠。應建立采樣、製樣、化驗工作人員工作質量考核製度,加強工作質量考核,提高職工技術素質。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89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有重點煤礦,地方煤礦可參照執行。
萍鄉礦業集團礦井文明生產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現場管理,改善礦井安全生產環境,促進礦井質量標準化上台階,實現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根據煤礦質量標準化和建設現代化礦井的要求,結合集團公司煤礦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 井口範圍
第一節 進班室
第2條 分單位有標誌牌固定專用。
第3條 有專人管理,製度齊全,責任到人。
第4條 室內清潔衛生,空氣清新,光線充足,做到及時清掃,無灰塵飛揚,地麵、窗台無粉塵積存。
第5條 室內設施應滿足開會使用要求,坐椅統一整齊,無損壞。
第6條 室內管線安裝美觀,不零亂。
第7條 文明開會,不喧鬧,無打架現象,紀律好。
第8條 更衣室冬天室內溫度不低20℃,夏天有降溫設施。
第9條 附近有衛生間,專人管理,清潔衛生。
第10條 室內宣傳牌板、圖表、標語整齊美觀。
第11條 有茶桶、茶杯、潔淨衛生。
第二節 候罐(車)室
第12條 有入井須知牌板,安全警示牌、燈,醒目清楚美觀。
第13條 安全警語聲光儀使用正常。
第14條 候罐人員不喧嘩,不擁擠,有秩序,守紀律。
第15條 專人管理,按乘罐(坐車)人數規定,驗身後依次放行。管理人員要堅守崗位,認真負責。
第16條 環境衛生好,無髒亂臭現象,無灰塵積存、飛揚,窗明凳淨,牆壁無亂塗亂畫現象。
第17條 下井人員著裝整齊,按規定穿戴,不允許穿化纖衣服、破爛衣服、破爛膠鞋。破帽完好,礦燈明亮,不失爆、不漏酸。隨身攜帶工具有安全保護套。
第18條 不準有“三違”人員,“十種危險人”候罐入井,無攜帶違章物品入井現象發生。
第19條 井下候罐室
1、通風良好。
2、衛生好,無髒、亂、臭、無雜、散物品存放。
3、信號設施完好、整潔。
4、管線吊掛整齊,設備完好。
5、專人管理,堅守崗位,堅持原則。
6、候罐人員聽從指揮,無違章現象。
第20條 有衛生茶桶,供應潔淨開水,茶杯幹淨,開關靈活,桶蓋上鎖。
第21條 井底馬門雨棚完好,操作室衛生整潔。
第三節 井 口
第22條 有分區管理責任製,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第23條 各工種、崗位責任製等牌板字跡清楚、美觀,位置明顯。
第24條 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堅守崗位,認真負責,按章操作,不出責任事故。
第25條 環境衛生整潔,無灰塵堆積、無蜘蛛網、無滴水、無煤碴雜物、無淤泥積水。
第26條 設備安裝達標,無閑雜器材、雜散材料物品,設備有維護牌。
第27條 檢修製度、交接班製度齊全,執行好。
第28條 安全設施齊全有效,井口護欄等按規定設置。
第29條 自行車等停放有專用室棚。
第30條 井口無擺攤設點,無個體販點。
第31條 井口綠化美觀,井架統一刷色、整潔。
第32條 水溝暢通,過人處蓋板齊全牢固。
第33條 照明設施齊全,充足明亮。
第34條 規定範圍內無明火、煙頭。
第35條 按秩序和規定人數進(出)罐,不擁擠,無違章現象。
第36條 罐籠、皮帶、人車安全設施齊全有效。
第37條 乘人罐(車、皮帶)衛生清潔,設備達標。
第38條 井口管線吊掛整齊,符合規定,無跑、漏滴、淋現象。
第三章 機電、運輸
第一節 通 則
第39條 有明確的管理單位與製度。
第40條 上崗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41條 上班要著工作裝。
第42條 按章作業,無“三違”現象,無責任事故。
第43條 機電設備不漏油、不漏電、不漏水、不漏氣。
第44條 井下機電峒室安裝布置符合設計和規程要求,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第二節 機房峒室
第45條 設備完好,安全運轉,設備完好率地麵9051,井下8072。
第46條 管理製度齊全,有完好牌、責任牌。記錄台賬完整。
第47條 圖紙資料齊全、真實、清晰。
第48條 衛生清潔,無髒、亂、雜、臭。無廢物、無油垢、無汙泥、無淋水、無睡床。排水暢通,通風良好,瓦斯與有害氣體不超限。
第49條 室內用具按規定上板、入櫃、整齊。
第50條 電纜管線掛吊整齊,無老化、鏽蝕,標誌清楚。
第51條 電工操作絕緣用品合格、齊全,放置妥善。
第52條 消防設施齊全合格,滅火用品充足。
第53條 機房峒室內不得有喧嘩、吵鬧、打架現象發生,不得做與無關的事情,無閑人入內 。
第54條 照明符合要求,充足明亮。
第55條 值班人員不得脫崗,機房峒室大門應上鎖。
第56條 機房、峒室支護好,無倒塌、垮冒危險。
第三節 主皮帶運輸機道
第57條 設備完好達到礦井質量標準化要求。
第58條 機電設備有完好牌、責任牌。
第59條 規章製度完善,圖紙清晰,資料齊全,記錄整潔、詳實。
第60條 機房、峒室清潔衛生,無雜物、無積水、無油垢。
第61條 皮帶道水溝暢通,無雜物,無積物,人行道暢通。
第62條 電纜、管線布置合理,標誌清楚,無老化、無鏽蝕,排列整齊。
第63條 防火消防設施全,按規定鋪設消防水管,且每隔50m設有支管和閥門。滅火器、防火砂充足,配備煙霧報警等安全裝備。
第64條 電工操作絕緣用品齊全、合格。
第65條 工具上板,配件入櫃,分類擺放整齊。
第66條 機房峒房內不得喧嘩、吵鬧、打架,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故。
第67條 司機責任心強,無事故,嚴格現場交接班,不留問題給下班。
第68條 照明充足,光線適度,機房入口有明顯“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警告牌。
第69條 行人過橋安全牢固。
第70條 煤倉口有防人員墜落設施。
第71條 皮帶道、峒室支護完好,無垮冒、掉塊危險,修理及時。
第72條 巷道斷麵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有人行道,寬度不少於0.8米。
第73條 裝載點灑水消塵,無煤塵飛揚,巷道定期洗幫,無煤塵堆積。
第74條 通風好,機頭有新鮮風流,安全保護設施齊全、靈活。
第四節 井底車場與運輸大巷
第75條 巷道斷麵符合規定,滿足通風、行人、運輸要求。有專門隊伍維護,無漏垮危險。行人寬度不少於0.8米,淨高自軌麵起不低於2.0米。架線懸掛高度符合安全規程:一般不低於1.9米,車場不低於2.2米。
第76條 巷道內管線要按設計敷設,吊掛整齊,成直線,無跑漏滴淋現象。每50米設有一個水閥門。
第77條 巷道清潔,無汙泥積水,無雜散物品,阻礙行人行車。水溝暢通,蓋板齊全牢固。
第78條 軌道道岔質量達標。
第79條 通訊設施可靠,安全調度,不出行車事故。井下調度室衛生清潔、整齊。有崗位責任製牌板。
第80條 安全警告、警示牌(燈)按規定有效使用。路標清晰,彎邊報警信號可靠。
第81條 中央石門、車底車場定期刷白、衝洗,巷道無粉塵積存、無粉塵飛揚。
第82條 實行設備包機製,達到完好,安全運轉,無事故。電車完好率達90%,礦車完好率不低於80%。
第五節 絞車道
第83條 管理單位明確、製度齊全,崗位責任、操作規程等牌板清楚。司機持有上崗證,按章操作,無責任事故。
第84條 衛生清潔,無汙泥積水,無雜物、煤碴堆積。定期灑水降塵,無粉塵飛揚。
第85條 材料按指定地點存放碼放整齊,料庫衛生。
第86條 軌道鋪設達標,經常清理,行車無事故,地滾齊全靈活。
第87條 巷道斷麵支護符合安全規程要求,行車行人寬度達標,無垮塌掉塊危險,維修及時,行人台階安全,坡度大於25℃要有扶手。排水溝暢通。
第88條 做到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無搭爬礦車現象發生。
第89條 一坡三檔等安全設施齊全,設置正確,靈活有效。正常使用保險銷、三環鏈。
第90條 信號、通訊裝備齊全、靈敏、可靠。
第91條 管線按規定吊掛,無泄漏發生。
第92條 絞車房達標,做到清潔衛生,日檢製度好,運轉安全。
第93條 車場照明好。
第四章 采、掘
第一節 采煤工作麵
第94條 有煤工作麵工程質量要求達標,優良率不低於50%,消滅不合格品。無重大人員傷亡事故。
第95條 上崗人員必須參加規程學習,考試達合格以上。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無“三違”發生。
第96條 係統完善,滿足通風、行人、運輸安全生產要求,無爬行巷道。
第97條 開采程序合理,安全技措落實執行好。正規循環率達到標準要求。
第98條 要掛線開采,“三道”(溜子道、人行道、材料道)暢通,無垮塌危險點,維修及時。
第99條 通風良好,風量足,無高溫火點,無瓦斯超限作業,無煤塵飛揚,無違章通風,灑水除塵工作好。
第100條 設備完好,電氣設備完好率達90%以上,刮板機完好率達80%以上,不失爆。管理製度齊全,執行好,無重大機電事故。
第101條 通風安全製度執行好,堅持“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瓦斯排放、防火注漿等製度。通風設施完好。
第二節 巷道掘進
第102條 掘進工程質量要達標,主要巷道必須是優良品,消滅不合格品。
第103條 掘進文明十項標準執行好。
第104條 特殊崗位人員持證上崗,按章操作。
第105條 巷道支護設計合理,施工組織先進,實現了正規循環作業,一次成巷。
第106條 安全專項措施和製度齊全、執行好,無重大傷害事故。
第107條 工程質量驗收及評估堅持好,記錄齊全。
第108條 當頭設備完好,安全運轉。移裝及時,專人保養、無失爆,無責任事故。
第109條 通風設施按規定安裝,局部通風要達標,當頭通風良好,無超限作業,無違章通風。
第110條 當頭鑽具管線擺放整齊有序。
第三節 采區文明生產
第111條 有經審批的采區開采方案設計及作業規程。
第112條 有竣工、投產驗收記錄,生產係統完善。
第113條 符合安全開采條件
1、有二個以上出口,上下出口暢通,有獨立通風係統。
2、安全技措工程與設施配置符合規定,並發揮作用。防火、防塵、瓦斯抽放、壓風自救管路等係統要按設計敷設、完好。
3、無重大隱患或有措施限期排除。
4、安全技術補充措施齊全,執行好。
5、總回風巷要暢通,無垮塌危險,巷高不低於1.6米,有防爆水幕、隔爆水袋。
第114條 作業人員考試上崗,合格率100%,專業人員有上崗證。
第115條 采、掘工程質量優良率50%,消滅等外品。
第116條 無嚴重“三違”,無重大責任事故,消滅人員死亡事故。
第117條 采區主要巷道斷麵、支護等要滿足行人、通風、運輸需要,無爬行、漏頂、垮冒危險點。
第118條 區內管線按規定吊掛在巷道一側,整齊合理,不影響行人,無跑漏現象。
第119條 通風良好,通風設施完好,無違章通風,無通風事故,防塵好,無煤層自燃。風量、風速、空氣溫度符合規定。
第120條 采區範圍路標、避災路線標誌明顯正確。
第121條 有正式料庫、分類碼放整齊,無汙泥積水,有管理製度。
第122條 提料道、皮帶道安全運轉,清潔衛生。
第123條 采區設備完好率達標,無閑置、積壓設備,運輸機巷內備用設備放置不準影響行人、運料安全。無失爆、無重大機電責任事故。
第124條 采區變電所設施符合質量標準化達標要求。
第125條 采區車場文明整潔。
1、鐵軌枕木無煤碴淹埋,行車暢通無阻。
2、水溝暢通,車場道路無淤泥積水,清理及時。
3、行人寬度滿足安全要求,雙軌之間淨寬不少於1米。
4、管線吊掛整齊,符合規定。
5、信號、通訊齊全可靠。
6、上崗人員堅守崗位,無違章,不出事故。
7、巷道支護安全,斷麵符合安全要求,無漏棚、垮冒危險。
8、車場符合設計,滿足調車需要。
9、設備完好。
10、下鬥峒室安全、衛生清潔。
11、臨時裝碴點、煤鬥處巷道必須保持有足夠的行人寬度,不發生從車上地空或桶底下爬入現象。
第126條 采區溜煤眼與行人上山(天眼)安全暢通。
1、溜煤兼行人上山有安全隔牆,行人台階、梯子、扶手等牢固、安全。
2、信號靈敏可靠。
3、行人不提料、提料不行人,空料船不準停留在上山中部或上部。
4、支護要牢固,無斷梁折柱,無垮塌危險。
5、提料絞車要安裝在專用巷中,不影響行人、運輸安全,安裝牢固,設備齊全。
第五章 附 則
第127條 本規定由生產處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萍鄉礦業集團煤礦重大事故隱患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礦井安全生產管理,強化事故隱患排查,增強事故隱患排查的可操作性,及時清查和整治事故隱患,確保礦井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章 重大事故隱患的範圍
第一節 回 采
第2條 新盤區、新工作麵生產係統、安全設施不完善就投入生產的。
第3條 回采工作麵工程質量低劣,質量不達標的。
第4條 頂煤開采,頂板離層,棚上有空未結實的。
第5條 工作麵初采初放、遇地質變化、過小鬥、過老巷、收尾等無安全技術措施或措施不落實的。
第6條 工作麵不采超前,兩道超前修理不夠,1.2m以下爬行巷道連續長度超過5m,連續斷梁柱超過3架棚子的。
第7條 上山(天眼子)安全裝備、安全設施不齊全的。
第8條 工作麵控頂距或懸頂距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未放頂或未采取加強支護和強製措施陷落頂板的。
第9條 工作麵缺梁少柱,鐵木混支的。
第10條 工作麵端頭無特殊支護或特殊支護不合格的。
第11條 工作麵單體柱初撐力達不到60KN的。
第12條 工作麵上、下安全出口不暢通的。
第13條 具備形成正規工作麵開采條件而又采用非正規采煤方法的。
第14條 違規亂采亂掘的。
第二節 掘 進
第15條 巷道開門不榴樹或榴樹不合格,巷道支護使用不合格材料的。
第16條 掘進架棚巷道不正確使用前探梁、防倒器、天眼子掘進不正確使用護頂板、安全繩的。
第17條 掘進不及時清理煤碴,前掘後堆,前掘後壓的。
第18條 盲巷內開盲巷的。
第19條 壓力較大處不榴樹或榴樹不齊的。
第20條 巷道貫通無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的。
第21條 棚上有空不結實,瞞天過海的 。
第22條 掘進工程質量低劣不達標的 。
第23條 在采空區、小井開采區域下方或鄰近地點掘進存在水患和有害氣體威脅的。
第三節 機電運輸
第24條 提升係統安全保護裝置不符合規程要求。
第25條 提升新鋼絲繩在懸掛前無“三證”,使用中的鋼絲繩未按規定送檢與斬繩頭,鋼絲繩繼絲或直徑縮小超過規程要求仍在運行的。
第26條 立井提升容器防墜器、斜井人車防墜器不起作用的。
第27條 井下供電三大保護不齊或不合格,用電不執行審批製度的。
第28條 井下帶電作業、明火打點、折卸礦打、打開KT電源箱、用放炮機外電源作為放炮電源的。
第29條 井下電氣失爆、電力電纜有不合格接頭的。
第30條 地麵變電所及變電所外的高壓作業不嚴格執行停送電工作票與操作票製度,不執行監護製度,不執行唱票複誦製度的。
第31條 斜坡絞車道無“一坡二擋”,掘進施工上下山無“一坡三擋”或不合格的。
第32條 “四無”機車上路的。
第33條 溜子頭、尾無壓頂的。
第34條 使用非阻燃皮帶,消防設施不齊的。
第35條 人車跟車工、信號工不按章作業或脫崗的。
第36條 壓風機無斷水、斷油、超壓、超溫保護裝置或保護裝置失效的。
第37條 礦井主軸風機、主排水係統無雙回路供電或其中一路出現故障不及時處理或未按規定進行耐壓試驗的。
第38條 提升人員、大型物件、火藥等無證開車、無監護司機的。
第四節 一通三防
第39條 礦井通風係統不合理、不完善,礦井負壓偏高,超過3000Pa的。
第40條 瓦斯湧出量大,無上行通風係統的。
第41條 通風能力不足,超能力生產的。
第42條 高突煤巷、半煤巷掘進不實行“三專兩閉鎖”的。
第43條 一條巷道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
第44條 采掘工作麵回風流瓦斯經常處於臨界狀態或經常超限的。
第45條 突出煤層不執行“四位一體”防突措施的。
第46條 突出煤層不實行瓦斯預抽的。
第47條 防火、防塵係統不完善的。
第48條 發火工作麵不注漿的。
第49條 CO經常超限,在火患威脅區內采掘作業的。
第50條 無風、微風、老塘風、擴散風作業的。
第51條 局扇送風檢煤的。
第52條 巷道貫通、排放瓦斯、調整通風係統、石門揭煤、井下施焊、處理火區等無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的。
第53條 采掘工作麵附近采空區、老巷地質情況不清楚繼續作業的。
第54條 采掘工作麵20m附近有盲巷瓦斯庫不及時處理的。
第五節 防治水
第55條 礦井排水能力不足,裝備設施不完好的。
第56條 擋水牆、密閉未達設計要求,不定期檢查掌握水情的。
第57條 在水害威脅區進行采掘活動不執行探水製度或探水無通知單、無預報、無設計、無措施、無裝備,安全設施不齊,超前距離不夠的。
第58條 采掘工作麵範圍內水文地質情況不清仍繼續作業的。
第59條 水下采煤、承壓水開采未按規定留足防水煤柱,隔水層厚度不夠的。
第60條 發現有突水預兆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61條 地麵防排水工程不及時到位的。
第六節 其 它
第62條 火藥管理不嚴,消退帳目不清,造成丟失、遺失火藥的,或故意丟失的、遺失火藥的。
第63條 違章放炮的。
第64條 新工人下井未按規程要求進行培訓,六個月之內沒有師傅帶領獨自作業的。
第65條 違規招用新工人的。
第三章 重大事故隱患的處理
第66條 發生重大事故隱患,現場有關人員必須立即組織整改,消除隱患,並向礦調度室或安全信息站報告。礦調度室或安全信息站要作好記錄,並建立台帳。同時,立即向礦分管領導或值班領導報告,有關領導接到報告後應立即派有關人員或者親自到現場檢查了解隱患的有關情況,並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報告。集團公司調度室也應建立台帳,調度事故隱患,接到重大事故隱患要立即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67條 對重大事故隱患,各單位必須按照先停產後整改的規定,立即停止受威脅區的作業,組織製定措施落實整改,限期解決。屬於礦分管領導職責範圍內的由礦分管領導負責組織落實整改,並跟蹤隱患的處理結果,情況嚴重的或礦分管領導不能解決的應及時報告礦長,由礦長親自主持研究,按“三落實”原則進行整改。
第68條 集團公司接到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後,有關領導和部門必須及時趕赴現場,調查了解隱患的有關情況,並協助、指導、檢查、督促整改。
第69條 重大事故隱患的處理由各礦礦長負責,礦分管副職對分管範圍的重大隱患的處理直接負責。凡該停產不停產,該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事故處理,由集團公司組織分析追究有關領導責任,並給予經濟處罰。集團公司檢查發現屬重大隱患,而礦未進行處理以及處理拖攔多次檢查未解決的從嚴處罰,每次每項對礦罰款0.5-2萬元,罰款與礦長、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掛鉤,按照安全生產責任製規定的職責分別給予罰款總額10%-20%的罰款。
第四章 附 則
第70條 本規定由安全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萍鄉礦業集團煤礦頂板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l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把頂板管理真正落到實處,促進煤礦生產安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和其它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 頂板管理崗位責任製
第2條 頂板管理工作是一項係統工程,是一項長期的、經常性的工作,點多麵廣,變化複雜,必須實行頂板管理領導責任製,健全頂板管理業務保安製,做到目標明確、責任到人。
第3條 集團公司總經理是集團公司安全第一責任者,定期主持召開安全辦公會,研究布置頂板管理工作計劃,部署解決頂板管理工作中的存在問題。
第4條 集團公司生產副總經理,是集團公司頂板管理小組組長,主管頂板管理各頂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1、每季主持召開一次頂板管理專題會議,總結上季度頂板管理工作情況,分析頂板管理事故原因,製定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安排下季度頂板管理工作計劃,布置頂板管理安全技術措施。
2、每年主持召開一次全公司頂板管理工作會議。總結全年頂板管理工作情況,布置下一年頂板管理工作計劃。組織采掘工作麵優質頂板管理競賽評比,對頂板管理競賽先進單位進行表彰和獎勵。
3、負責集團公司頂板管理機構人員配備,負責審批頂板管理競賽獎金。
4、督促檢查各礦頂板管理工作落實情況,每季進行一次考評。
第5條 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對頂板管理工作負技術責任,是公司頂板管理小組副組長。
1、負責組織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及上級有關技術政策和頂板管理有關技術規定,並及時組織編製實施細則。
2、負責組織推廣頂板管理的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和新
材料,開展頂板管理學術研討。
3、組織製定年度頂板管理安全技措項目計劃。
4、半年組織一次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地質說明書等生產技術管理檢查評比工作。
5、負責組織有關頂板管理文件的編製和審批。
第6條 礦長是煤礦安全第一責任者,定期主持召開安全辦公會,研究布置頂板管理工作計劃,解決頂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7條 分管生產副礦長(含分管掘進副礦長)是礦頂板管理小組組長,對各礦頂板管理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1、每半年主持召開一次全礦頂板管理工作會議,總結上半年頂板管理工作,表彰獎勵優質頂板管理競賽先進單位和個人,安排下半年頂板管理工作計劃。
2、組織貫徹落實集團公司有關頂板管理工作要求及規定。
3、健全頂板管理工作機構,配備頂板管理小組人員,審批
頂板管理獎金。
4、負責組織落實安全辦公會議提出的有關頂板管理工作要求,督促檢查各采、掘、修、砌區(隊)長對頂板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每月一次考評。
5、主持召開工作麵初采初放、結束、過斷層破碎帶、過老
巷、天眼子修理等頂板管理專題會,落實有關安全技術措施。
第8條 礦總工程師對頂板管理工作負有技術責任,是礦頂板管理小組副組長。
1、負責組織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及上級有關技術政策和頂板管理技術規定,組織編製本礦頂板管理實施細則。
2、組織推廣頂板管理方麵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和新工藝,積極推廣采掘工作麵支護改革,組織礦壓觀測工作,提供頂板管理預測預報有關資料。
3、參加頂板管理專題會議,負責組織編製、審批采掘作業規程和頂板管理安全技術措施。
4、每季組織一次采區設計、作業規程、地質說明書等生產技術檢查評比工作。
第9條 安全副礦長對頂板管理工作負有檢查監督責任。
1、認真貫徹執行頂板管理工作的規程、規定、要求及措施,堅決製止頂板管理中的“三違”現象,堅決執行“不安全不生產,不安全就停產”原則。
2、參加頂板管理專題會議,參與頂板管理工作計劃編製,參與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審查,監督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學習考試。
3、負責組織每旬逢四的安全質量大檢查活動和逢五的職工安全學習活動,對檢查提出的隱患督促整改。
4、負責組織回采工作麵投產前驗收和各項工程竣工驗收工作。負責組織采掘工作麵質量達標活動。
5、負責現場督促、檢查規程和措施的貫徹落實。
6、參與回采工作麵初放領導小組的工作。
第10條 各礦根據本文件要求,製定采、掘、修、砌區(隊)、生產技術科、安全科、勞資科、供應科等頂板管理責任製,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三章 工程質量標準
第11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有重點煤礦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有關標準,並突出以下重點:
第一節 回采工作麵
第12條 加強“三道”管理,及時進行清理、修理、維護,保證巷遭有效斷麵。溜子道、風巷淨高不少於1.8米,淨寬不少於1.6米,巷道支護完整,無斷梁折柱,無空棚空幫。
第13條 加強工作麵上下安全出口管理。工作麵上下出口要保持暢通,20m範圍內巷道淨高不少於1.6m,運輸機道行人側寬度不少於0.7m,無斷梁折柱和空棚空幫;10m範圍內榴齊雙邊樹,並穿好假擔山,10—20m範圍內榴齊單邊樹。在工作麵與上下順槽交彙處,使用好一對長鋼梁,隨工作麵推進交替邁步前移。安全出口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為等外品工作麵。
第14條 加強工作麵端頭支護。工作麵牆頭以及溜子頭都必須使用好“三對六梁”。“三對六梁”必須交替邁步,每根梁不少於三個頂子,梁的長度不少於2.4米。不使用“三對六梁”或使用不合格,工作麵當班為等外品。
第15條 回采工作麵頂梁和支柱數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為等外品工作麵。
第16條 工作麵支柱初撐力柱徑為100mm的達不到90KN,柱徑為80mm的達不到60KN,液壓泵站壓力達不到18MPa的,當班為等外品工作麵.
第17條 工作麵必須掛線采煤。確因地質條件原因,也應做到一部溜子一條線,消除煤牆不齊,不允許留有墩子和放頂拐角,防止礦壓集中。不掛線工作麵為等外品工作麵。
第18條 加強工作麵放炮和支護管理。放炮前應仔細檢查放炮地點及附近的頂板和支護狀況,經班長或跟班區幹部同意後才能放炮。放炮後應及時支護,鉸接梁使用好水平楔,嚴禁敞棚作業。禁止工作麵傘簷和端麵距超寬,工作麵棚上有空必須接頂。在頂板破碎且支護質量不合格的情況下嚴禁放炮落煤,隻能采用風鎬或岩尖落煤。
第19條 回采工作麵放頂前的超前修理工作及切頂柱(或切頂線)、木垛、抬棚等特殊支護必須齊全,否則嚴禁放頂,嚴禁工作麵超控距作業。
第20條 工作麵傾角大於25°時,要有防倒柱措施,靠煤牆兩排支柱栓好防倒繩。厚煤層開采,嚴禁超高采煤。當傾角小於35°時,必須采用走向長壁傾斜分層采煤法;當傾角大於35°,采用其它采煤方法,必須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2l條 分層開采工作麵,要求鋪好假頂,並及時進行注漿。下分層與上分層開采的時間間隔,以上分層形成較好的再生頂板為準,間隔時間不少於3個月。
第22條 采空區懸頂麵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要加強支護並進行人工強製放頂。
第二節 掘進工作麵
第23條 開門榴樹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榴樹開門。榴樹杠子必須使用重型鋼梁或1l#礦用工字鋼;必須使用木杠子時,杠子直徑不能少於200mm,料質不能腐壞變質.榴樹杠子長度必須保證每邊超過巷門500mm以上,巷門杠於兩邊分別打好雙頂子,打好兩根撐木;另一側杠子不小於三根頂子,每棚之間必須用扁木穿好假擔山,並且結好頂。
2、拉獅子口開門。在開門處因原巷道較矮或施工上山的起坡較陡的情況下,可采用拉獅子口開門。拆除原支架之前,先榴好巷道兩邊的雙邊樹,確認無隱患後方可拆除原支架,獅子口兩邊的木垛要架穩架平整,要接頂。木垛下方要架設雙擔山,擔山兩邊打好雙頂子。木垛上方獅子口擔山要架設平穩、卡緊,棚上要背嚴背實。
3、進巷門的第一架棚子架設,在施工上山或大坡度巷道時,新擔山要緊靠老擔山或獅子口擔山;施工平巷或下山時,要新木腳緊靠老木腳。
4、頭三架棚子距不準超過0.5m,進巷門時有一索樹位置,就必須榴好鎖口樹。
5、開門位置應盡可能選擇在頂板完整,壓力小,無地質構
造和支護狀況較好的地段。
6、開門榴樹兩端至少要加一索雙邊樹,榴樹規格要求同上。
第24條 嚴禁敞棚作業,及時進行支護。錨噴支護巷道的錨杆支護和噴漿支護距齊頭的最大距離,以及噴漿支護巷道的噴漿距齊頭的最大距離,都不能超過作業規程所規定的距離。架棚支護巷道,必須使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不符合以上規定,當班工程質量為等外品。
第25條 提高頂板支護質量。堅持煤層巷道支護金屬化,大力推廣煤巷錨杆支護,逐步消滅木支護。岩石巷道采用錨噴支護,推廣使用樹脂錨杆,嚴禁使用管縫式錨杆。
第26條 嚴格巷道支護規格要求。
1、架棚支護巷道:棚子架設平整,棚距符合規定,背嚴背實棚幫,撐筒齊全。必須使用木楔,背板要超出支架0.1m以上,巷角符合要求。棚子有腳窩,迎山有勁。作業規程中規定榴樹的巷道,必須及時榴好樹。
2、錨噴支護巷道:必須實行光麵爆破,確保圍岩少受破壞,錨杆間距、錨杆安裝、噴漿厚度都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3、煤巷錨杆支護:錨杆間距、錨杆安裝、金屬網掛設、鋼筋梯的敷設,都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27條 加強巷道貫通管理。兩巷相互貫通,距離20米前必須及時做好貫通當頭的修理,榴齊雙邊樹。若大傾角巷道(含天眼子)貫通平巷,還要在貫通處丟設有足夠長的地榴杠子,打好地榨,榴齊雙邊樹,打好撐木。小斷麵貫通後及時刷大支護成型。
第28條 加強天眼子施工頂板管理
1、天眼子施工,必須打好牢固的“之”字型工作台、護身擋和碴擋。工作台搭設應考慮在緊急情況下的安全退路。
2、天眼子采用架棚支護時,棚子架設必須有柱窩,迎山有勁,嚴禁架設退山棚子。棚子含口要用碼釘固定,並及時榴齊雙邊樹,做到有一索樹位置就榴好一索樹。天眼子施工必須及時打好中頂,釘好鬥。
3、天眼子采用套盤支護時,起始盤要架設牢固。盤與盤之間要有含口,搭接牢固,四向衝實卡緊。
第三節 巷道修理
第29條 修理巷道前,必須首先詳細檢查巷道支護、頂板壓力,掌握巷道施工時頂板發生垮冒情況,並根據巷道使用性質和圍岩狀況,確定二次支護巷道斷麵和支護方式。
第30條 對於以撬底、背棚更換斷梁折柱或榴樹為主的巷道修理,更換斷梁折柱時,要堅持“先支後拆”的原則。更換木腳時,應先補臨時頂子,再進行更換,更換擔山時,以新支架來代替或在榴樹下穿假擔山,榴樹頂子要支在假擔山下方。
第31條 對於巷道失修嚴重,需采用挑棚削幫起底方式進行二次支護時,必須根據斷麵和支護形式要求進行施工。頂板破碎時,禁止放炮,采用超前釘尖和前探支架的辦法,防止頂板垮冒。
第32條 在坡度大於25°上山做修理時,要在修理前上方設好碴擋和護身擋,在上方口設好警戒牌。
第33條 對於關係礦井生產係統,需要長期進行維護修理的巷道,必須具備運輸係統、壓風和壓水係統,為巷道修理創造條件。
第34條 巷道修理必須由外向內逐架進行,確保萬一修理地點發生垮冒時,有安全退路。開削一架棚子必須先做好一架棚子的支護,才允許再削下一架棚子。
第35條 錨噴巷道進行修理時,應先進行敲幫問頂,撬除頂幫鬆動的危岩,若岩石發生鬆動離層,而又無法撬下時,要打好大帽臨時頂子,進行臨時支護。再噴上安全漿(毛漿),補好錨杆,必要時加金屬網和鋼筋,再進行噴漿。
第36條 加強天眼子修理工作。定期組織檢查天眼子支護,以及天眼子開門榴樹和天眼子口亭子是否齊全完好,天眼子是否存在垮空,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四章 頂板管理工作質量標準
第37條 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以及上級其它有關規定,重點抓好以下幾方麵:
第一節 回采工作麵
第38條 新盤區投產前,生產單位提前l0天向集團公司申請對盤區進行投產前竣工驗收。經集團公司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生產,否則,不準生產。新工作麵投產,必須由分管安全副礦長組織有關科室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才能投產,否則,不準生產。
第39條 各回采工作麵必須配齊質量驗收員,進行安全質量班評估,嚴格把好回采工作麵質量關,驗收後進行標記。質量不合格不得驗收。質量驗收工作由安全、生產、勞資等部門組織質量驗收。
第40條 實行質量結構工資分配方式。質量工資占總工資比例應達到25%一30%.質量不合格,但不影響安全的工程,扣除其質量工資;影響安全的,必須返工,返工合格後才能計付工資。
第41條 加強回采工作麵初采初放頂板管理工作
1、回采工作麵初采初放前,地質部門必須根據巷道揭露情況,提交準確的地質說明書(含切眼掘出以後地質素描剖麵圖)及四鄰上下開采情況。礦總工程師根據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和現場情況,組織製定具有針對性的初放安全技術措施。
2、回采工作麵初次放頂,必須有頂板管理小組成員跟班,負責初放結束前的頂板管理現場指揮工作。初放結束的標準是:老頂來壓明顯的工作麵,以老頂初次來壓為準。老頂來壓不明顯的工作麵,隨采隨垮頂板,以老塘直接頂滿倉(頂板冒落高度在采高的1.5倍以上)為準。初放是否結束,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檢查確定。
3、初采初放期間,參與頂板管理人員,包括班長、安檢員、驗收員和頂板管理小組成員,都必須交納一定數量的安全風險抵押金。
4、初次放頂要專門成立領導小組,生產副礦長是初放領導小組組長,礦總工程師和安全副礦長是副組長。
5、工作麵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時不準放頂:
①工作麵支護質量不合格;
②工作麵缺梁少柱,初撐力達不到要求;
③工作麵特殊支護不齊,切頂柱不全或初放安全技術措施不到位;
④工作麵頂板壓力顯現異常;
⑤無頂板管理小組成員跟班。
第42條 對於破碎頂板和頂煤開采工作麵,要製訂防止“漏碴”措施;對於複合頂板開采工作麵,要製訂防止頂板“遊離”(離層),避免推垮型事故發生的措施。
第43條 加強回采工作麵頂板動態監測,及時分析工作麵支護狀態,采取具有針對性的支護措施。
第44條 遇工作麵懸頂超寬、過斷層、過破碎帶、過老巷、過天眼子、跳間等特殊情況時,必須及時補充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組織落實。
第二節 掘進工作麵
第45條 巷道施工必須有巷道施工設計和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巷道布置時應盡可能避開礦壓集中區域。回采工作麵順槽應盡可能做到沿空送巷,上下層開采,下層工作麵切眼和順槽要采用內錯式布置巷道。
第46條 巷道開門必須有經礦總工程師簽發的巷道開門施工掛線通知單,嚴禁擅自開門,亂采亂掘現象。
第47條 巷道施工必須建立逐班質量驗收製,驗收後必須寫字標記。不合格的堅決返工,合格後才能進行驗收。
第48條 施工巷道由勞資、生產、安全等部門定期組織質量驗收,驗收必須逐架或逐米進行,並做好驗收標記。不合格不得支付工資,返工後,達合格品標準仍要扣減該工程單價的10%,達優良品的則可以不扣。
第49條 施工巷道驗收必須認真執行國有重點煤礦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的相關部分。
第三節 巷道修理
第50條 生產副礦長、礦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礦井通風、運輸、提升等巷道和峒室進行支護檢查,根據檢查情況下達任務書,每月作出巷道修理計劃。
第51條 根據巷道修理任務書,編製相應安全技術措施,經批準後,認真組織學習考試。
第52條 建立健全巷道修理質量驗收製度,實行質量與工資掛鉤製度。規定與巷道掘進相同。
第五章 附 則
第53條 本規定適應集團公司各煤礦,各礦應根據本規定,製訂頂板管理實施細則。
第54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其它有關規定執行。
第55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
萍鄉礦業集團頂板管理齊抓共管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有關頂板管理的規定,結合我公司煤礦頂板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為進一步提高對搞好頂板管理工作的認識,切實落實好頂板管理業務保安,努力減少和避免重大頂板事故,提高我集團公司頂板管理工作成效,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頂板管理工作是一項長期的、經常性的工作,麵廣量大,必須依靠廣大職工群眾和各級、各部門的共同力量開展工作,因此,各級、各部門應明確各自的職責。
第三條 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對本公司煤礦的頂板管理工作負全麵責任。每季一次定期聽取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及生產技術、安監部門關於頂板管理工作的專題彙報。督促檢查頂板管理工作計劃、規章製度,主要技術組織措施的落實,及時作出頂板管理工作的決策和指令。
第四條 生產副總經理主管頂板管理工作,負責以下方麵:
1、每季主持召開一次頂板管理專業會議,組織有關業務處室總結分析上個季度頂板管理工作情況,分析頂板事故原因,製定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安全措施。並安排下個季度頂板管理工作計劃,頂板安全措施的下達。會議必須建立專門記錄。
2、每年主持召開一次全公司頂板管理工作會議,總結全年頂板管理工作情況,組織進行采掘工作麵優質頂板管理競賽評比,表彰優質頂板管理競賽先進單位,安排下一年頂板管理工作計劃。
3、按期參加上級召開的頂板管理工作會議,對上級下達的有關頂板管理的規定和會議精神及時召開會議傳達,組織學習貫徹。
4、負責平衡、調整、決策重點采掘工作麵支護方式的選型及頂板管理規定及措施的落實情況,並重點指導檢查各礦。
5、每季對各礦生產副礦長進行一次頂板管理情況考評。
6、負責公司本部頂板管理機構的建立和人員的配備,負責審批頂板管理競賽獎金。
7、發生頂板重大隱形事故和傷亡事故時,必須親自到現場組織搶救,並主持召開重大頂板事故分析會。
第五條 總工程師對頂板管理工作負技術責任,具體負責以下幾方麵工作:
1、負責組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技術政策和頂板管理有關技術規定,並及時組織編製實施細則。
2、負責組織推廣頂板管理的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和新工藝。
3、組織編製年度頂板安全技措項目計劃。
4、負責組織半年一次的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檢查評比,並重點督促檢查采掘生產技術文件中的頂板管理內容。
5、負責組織有關業務部門審批裸體巷道安全技術措施。
第六條 各礦礦長對本礦頂板管理工作全麵負責。每月召集一次頂板管理工作會議,聽取分管副礦長、礦總工程師及生產科、安監科關於頂板管理工作的專題彙報,督促檢查頂板管理工作計劃、規章製度、執行機構及主要頂板技術組織措施和資金的落實情況,及時作出頂板管理工作的決策和指令。
第七條 各礦生產副礦長是回采頂板管理工作的主要責任者,必須做好如下工作:
1、生產副礦長是礦頂板管理領導小組組長,負責領導頂板管理領導小組的活動,解決全礦生產過程中頂板管理的難題。
2、每月主持一次頂板管理專業會議,會議內容一是總結分析上月頂板管理工作情況,分析頂板事故原因,提出針對性的事故防範措施,確定落實措施的時間和負責人。二是安排下月頂板管理工作計劃、技術措施、重點製定出下月采麵初次放頂,掘進巷道貫通,遇特殊變化情況等重大環節的安全措施,並在生產作業計劃中一同下達。會議要建立專門記錄。
3、每季主持召開一次全礦頂板管理工作大會,總結季度頂板管理工作情況,表彰獎勵優質頂板管理競賽先進單位和個人,安排下一季度的頂板管理工作計劃。
4、按時參加公司召開的頂板管理會議,及時組織貫徹落實上級有關頂板管理的規定,具體負責組織落實回采頂板管理各項技術和管理規定,以及先進技術措施的實施兌現,要從人力、物力上給予保證。
5、負責本礦頂板管理工作機構的建立、健全和專管人員和配備,按期審批頂板管理獎金。
6、堅持正常的下井工作製度,下井要有上崗路線和工作日程安排,親自參加參與作業規程執行情況、工程質量及頂板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檢查。
7、負責對各采掘區區長每月進行一次頂板管理情況考評,並建立專門記錄。
8、掌握全礦回采工作麵初次放項、收尾和遇特殊變化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
9、發生頂板事故時,親自到現場指揮搶救,並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分析事故原因,落實責任,製定防範措施,並向公司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10、要負責工作麵支護改革和新技術推廣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八條 掘進副礦長是礦井掘進頂板管理的主要責任者,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1、與生產副礦長一起,組織開展礦頂板管理領導小組的正常活動。
2、按時參加並組織礦每月、每季的頂板管理工作會議,並對會議內容中的掘進部分負責提出總結,提出主要安全措施,負責組織掘進優質頂板管理競賽和評比活動。
3、對上級下達的掘進頂板管理有關規定,負責組織貫徹落實。
4、堅持正常的下井製度,確定上崗路線和工作日程安排,參加作業規程執行情況,頂板管理各項製度、措施的落實及掘進工程質量檢查。
5、掌握本礦井掘進工作麵頂板管理動態,及時發現處理安全隱患。
6、發生頂板事故時親自參加指揮搶救,主持掘進頂板事故分析會,查清事故原因,落實責任、製定防範措施,並向公司提交事故報告。
7、負責對掘進工作麵支護改革和新技術推廣的落實。
第九條 礦總工程師對本礦頂板管理負技術責任,應做好以下工作:
1、嚴格貫徹執行煤炭工業技術政策和上級頒發的頂板管理工作有關技術規定,組織編製頂板管理有關規定的實施細則,並組織貫徹。
2、組織推廣頂板管理方麵的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新工藝,組織礦壓觀測工作,對集團公司安排的推先項目,要安排落實。
3、對工作麵初次放頂、結束、遇特殊變化、巷道貫通、巷修等環節,負責組織製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並督促檢查。
4、負責審批地質報告和地質說明書。
5、組織落實上級審定的采掘方案,推廣先進的采煤方法和掘進工藝,不得采用非正規采煤方法。
6、積極組織進行采掘工作麵支護改革,並製定措施。
7、按時參加頂板管理工作會議,對頂板管理技術部分提出總結,並提出主要技術措施和頂板管理技術培訓方案。
8、每月召集一次各采掘區、開拓區技術員、生產科、安全科技技術人員的頂板管理,安全技術研究會。
9、發生頂板事故時,參與指揮搶救,並參加事故分析會,從安全技術的角度查找原因,製定針對性的防範措施。
10、負責審批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
第十條 各采掘區、開拓區區長是本單位頂板管理每一責任者,必須做好如下工作:
1、嚴格按集團公司頂板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指揮生產和施工,對礦安排下達的頂板管理工作必須無條件的貫徹執行,並帶頭組織工作實施。
2、每旬主持召開一次本區頂板管理專業碰頭會,認真分析研究本區各采掘工作麵頂板管理狀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和安全隱患,製定下步安全措施,堅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3、定期召開頂板管理會議,分析總結本區頂板管理工作情況,按照上級下達的災害預防計劃、製定好本區的實施措施,組織貫徹落實。
4、嚴格執行“三程”和技術政策,堅持按規章製度指揮生產,不亂采亂掘。
5、嚴格工程質量管理,嚴格把住質量驗收關,不合格的堅決返工。
6、定期組織本區幹部、工人學習頂板管理有關規定,努力提高職工的頂板管理業務水平,消除“三違”現象,搞好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
7、對本區的采掘、修、砌施工,負責在施工前組織督促編製好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並認真組織貫徹學習,檢查現場的執行情況,參加采麵初次放頂跟班指揮。
8、深入現場,組織安全生產,作好工作記錄,在井下發現頂板管理問題和安全隱患,立即組織人員處理,消除隱患後方能離開。
9、發生頂板事故必須親自指揮搶救,並主持區事故分析會,查找原因,嚴肅處理,製定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
第十一條 各區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對本區頂板管理工作負技術責任,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1、嚴格按照集團公司、礦頂板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編製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措施。
2、堅持按正規采煤方法和合理的掘進方法組織生產。
3、對集團公司、礦安排的頂板管理推廣執行的任務,必須與區長一起切實組織實施。
4、嚴格執行頂板動態寫實製度,堅持深入現場,對采掘工作麵頂板動態和支護質量不斷進行觀測分析,及時提出合理意見,下井要有目的、有重點,檢查和組織工作,現場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出班後要認真填寫下井工作記錄,並向區領導彙報。
5、組織幹部工人進行頂板管理培訓和作業規程學習考試,嚴格建立考試登記製度。
6、抓好初次放頂、巷道貫通、采麵結束和遇特殊變化帶的安全措施在現場的落實,嚴把現場關。
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礦其它行政副職,對分管業務中頂板管理負責,應該做好以下工作:
1、安全副總經理、副礦長負責本單位頂板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現場落實情況的檢查和監督,定期與生產副總經理、副礦長一起組織頂板管理工作檢查,參加頂板管理專業會議,並經常檢查各級安全監察人員的工作情況,具體負責采掘生產過程中抓製“三違”,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2、經營副總經理、副礦長負責落實頂板管理工作所需的資金、設備、器材及人員。
第十三條 地測部門頂板管理職責
1、集團公司地測專職機構負責督促采區地質說明書的編報,對重點采區和較複雜的地質構造等技術問題協助礦上共同摸清,為生產提供較可靠的地質資料。
2、各礦地測科(地測組)必須做到:第一、切實加強采掘工作麵地質工作,摸清構造變化情況,及時進行地質預報;第二、對厚煤層分層開采要嚴格做好探煤工作,認真收集和分析資料,為合理分層提供可靠依據;第三、及時進行細致的地質調查和素描工作,為生產提供準確的地質柱狀圖和剖麵圖,以利正確區分頂底板岩性,合理進行支護設計;第四、及時準確的在生產圖上填齊各類地質資料和巷道。
第十四條 生產技術部門頂板管理職責
1、集團公司生產處職責:
第一,按照上級關於頂板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製定貫徹落實意見和實施細則,經集團公司有關領導審定後下達各礦執行。
第二,每半年牽頭組織一次集團公司采掘作業規程檢查評比,並嚴格進行獎罰。
第三,負責及時填報頂板管理月報。
第四,組織頂板管理專業檢查和組織優質頂板管理競賽,並按期進行評比,提出獎勵意見報集團公司審定。
第五,負責提出集團公司年度頂板管理工作總結及下年頂板管理工作安排意見交集團公司審定。
第六,參與頂板事故調查。
第七,積極引進和推廣頂板管理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先進經驗和成功的作法,積極開展支護改革工作,提出改革計劃和措施,努力提高抗災能力。
第八,負責組織頂板管理技術培訓的教材準備和授課。第九審查重大頂板管理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措施報總工批準。
2、各礦生產技術科職責:
第一,按上級要求及時製定好頂板管理有關規定的貫徹意見和實施細則交礦領導審定後,組織實施。
第二,督促采區、開拓區及時編製作業規程和各種安全技術措施,及時下達巷道開門指令和巷道貫通通知單。嚴格把住規程措施審批關,無規程措施的工作麵不得生產。
第三,認真做好頂板管理月報工作,及時上報集團公司。
第四,建立好頂板管理工作的各種台賬,做到數據資料準確齊全。
第五,按時提交每季、半年、全年頂板管理工作總結及季、下半年、下年的工作計劃安排,經礦領導審定後及時報集團公司。
第六,負責開展好頂板管理技術培訓工作。
第十五條 安全局、礦安全科頂板管理:
1、安全局局長、礦安全科長對本單位頂板管理工作負監督責任,必須按監督條例配齊人員,健全和落實各級崗位責任製,並對違反集團公司、礦有關規定造成損失或發生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2、安全局主任工程師、礦安全科工程師(主管技術員)對單位頂板管理工作及措施要負責進行審查,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3、集團公司安全局、礦安全科安全監督人員負責嚴格按照“三程”及上級有關頂板管理規定,認真檢查頂板管理各項規定及措施在現場的貫徹執行情況。堅決製止頂板管理中的“三違”現象,嚴格把住安全監督關,切實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4、負責組織開展采掘工作麵質量達標工作。
第十六條 通風處、通修區頂板管理職責:
1、負責對分層開采的回采工作麵按規定配比及時進行灑漿注漿,確保注漿質量,以利形成較好的再生頂板。
2、分層開采的工作麵要建立注漿資料台帳,嚴格按規定及時封閉已采麵和已采區,進行封閉注漿。
3、負責分管範圍內的巷道維修,防止垮巷事故的發生。
第十七條 調度部門頂板管理職責:
1、建立采麵初次放頂、巷道貫通台帳,負責頂板管理有關情況的調度和反饋。
2、負責日常頂板事故的統計和分類。
3、負責及時下達集團公司有關頂板管理的指令和通知。
4、參與集團公司組織的頂板管理檢查和評比。
第十八條 勞動人事部門頂板管理職責:
1、按頂板管理工作需要,配備合格技術人員及勞動力。
2、協助抓好有關頂板管理的業務技術培訓工作。
3、負責把好采掘工作麵質量驗收關。
第十九條 計劃、財務部門負責對頂板管理措施計劃進行資金安排,並組織兌現。保證頂板管理有關資金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供應部門負責分別按照集團公司、礦頂板管理工作計劃安排,及時采購供應合格的材料、設備、儀器。
第二十一條 支護部門負責做好礦壓觀測工作,按期提出觀測計劃和觀測成果報告,並開展鬆軟岩層礦壓與支護的研究。
第二十二條 以上各業務部門必須把各自的頂板管理責任落實到人,集團公司將按月進行考核,並與月、季、半年、年度安全獎罰掛鉤。
第二十三條 各礦必須按照集團公司有關頂板管理的規定,組織開展好優質頂板管理競賽,做到自評資料準確無誤,台帳資料齊全,獎勵按期兌現,切實起到促進頂板管理工作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 對各級、各部門頂板管理工作的考核,除與安全獎罰掛鉤外,還將與集團公司製定的《加強技術管理,強化業務保安》有關獎罰規定對照考核,並按集團公司每次進行的檢查結果進行兌現。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生產處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萍鄉礦業集團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若幹規定
回采工作麵初次采煤(以下簡稱初采),初次放頂(以下簡稱初放)是頂板事故多發時序和地點,安全威脅較大,技術性較強,管理要求嚴。為認真吸取頂板事故教訓,切實加強初采初放的安全技術管理,完善組織機構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前生產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必須編報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必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和實際情況,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嚴格把關,對編製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必須重新編製。
第二條 初采初放專項措施最少必須提前7天報批,審批後由生產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職工專題學習並進行考試(包括幹部、職工),考試不合格的必須重新學習,否則不得上崗。
第三條 初放前采區必須向礦提出初放申請,並報礦生產調度室備案。
第四條 回采工作初采初放前,必須由生產礦長組織工程竣工驗收,保證回采工作麵“三道”質量合格,保證回采工作麵通風、供電、防塵、防火灌漿等係統完善,否則不準開采。
第五條 回采工作麵初采初放前,地質部門必須根據現場巷道揭露的情況,提交準確的地質說明書,包括頂底板岩性、直接頂厚度、老頂級別及厚度、煤層厚度、傾角、工作麵及周圍的構造情況,以及周圍開采的影響情況;分層開采的工作麵,采下分層還必須提供上分層的開采情況(有無殘餘煤墩子未采)、假頂鋪設情況、注漿再生頂頂板情況和放頂冒落的情況以及礦壓觀測資料。
第六條 回采工作麵初次放頂,必須成立由礦井主管生產的副職負責的初放領導小組。初放工作在初放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進行。在初放結束前每班必須有初放領導小組成員在作業現場跟班指揮,初放結束的標準是:老頂來壓明顯的工作麵,以老頂初次來壓為準。老頂來壓不明顯的工作麵,隨采隨垮頂板,以老塘直接頂滿倉(頂板冒落高度達到采高的1.5倍以上)為準;難以測定時,初放結束以工作麵推進10米為準。堅硬難冒頂板,以采取強製放頂措施頂板全線冒落為準。以上標準,初放結束前,初放領導小組必須確保初放安全技術措施,在初放全過程執行到位。
第七條 回采工作麵初采初放前,采區必須根據地質說明書和作業規程編製初采初放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並由礦總工程師親自組織有關部門會審批準。由采區區長、技術員組織作業人員學習,並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現場必須有作業圖牌板,其上明確質量標準,防突措施和避災路線。
第八條 煤層傾角大於25°的采煤工作麵,初放前必須有整體支架的穩定性措施,軟底板采煤工作麵支柱不能保證初撐力達到60KN的必須穿柱鞋或放榴,否則,不準開始初放。
第九條 采煤工作麵泵站壓力達不到18MPa以上、支柱支撐力達不到60KN的、采煤工作麵少梁少柱、特殊支架不齊的、切頂柱不全的、頂板壓力顯現異常的工作麵不準開始初放,必須采取措施達到要求後才能開始初放。
第十條 要根據破碎、堅硬、複合頂板性質,“漏、壓、垮”冒頂狀態,分別采取“護、支、穩”支護方式和頂管理措施,特別是對複合頂板或煤頂板工作麵要防止和識別支架失穩、支柱失載的假象,必須有保證支架穩定的特殊支架(如密集頂子、密集杠子、摟山木、木垛等),發現頂板裂縫必須加強支護;發現支柱失載必須補液或更換支柱;必須保證支柱支撐有力和整體支架穩定,否則不準初放。
第十一條 采煤工作麵必須支架完整,嚴禁敞棚作業,嚴禁“瞞天過海”、嚴禁超高開采、嚴禁超寬支架,保證兩道安全暢通,超前支護到位,端頭支護符合要求,否則,不準初放。
第十二條 初放前,礦有關部門及生產單位必須按各自職責保證工作麵現場所需支架和材料到位,對無故影響的礦必須分析追究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三條 工作麵初放從第一個班起,礦必須每班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彙報初放情況。
第十四條 初放控頂距規定:最大為5空,最小為3空,放頂步距為2空。
第十五條 初采初放階段,當工作麵出現頂板斷裂、頂板台階下沉、端麵冒高超高、大麵積垮空、老塘懸頂距離超過規定、頂板壓力異常(明顯增大或普遍卸壓)時,必須停止作業,分析查明原因,補充措施,落實現場管理責任,排除隱患,方可恢複作業。
第十六條 從初放開始至老頂來壓冒落後初放結束,解除初放措施必須經礦總工程師組織人員現場檢查認可同意後,方能轉為正常控頂管理。
第十七條 生產副礦長對初次放頂負全麵責任,跟班人員必須督促落實初放措施,因初放措施未落實,造成事故的,將追究跟班人員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初采初放工作麵必須進行頂板動態、支護質量監測和科學管理。要掌握頂板垮落、支柱載荷、老頂來壓等技術數據,及時反饋指導製訂相應措施。現場安全監督的重點是監督現場安全情況,存在的隱患和措施的執行情況,按“三不生產”原則嚴格把關,把隱患消除在現場作業的萌芽狀態。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生產處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萍鄉礦業集團井巷錨噴支護若幹技術規定(試行)
為提高集團公司煤礦井巷錨噴支護技術水平,統一錨噴支護圍岩工程分類及支護結構,使錨噴支護設計和施工有一個明確的指導原則,在《煤礦安全規程》和技術規範的基礎上,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一、圍岩分類
圍岩
類別 岩 層 特 征 開挖後圍岩穩定狀況 典 型 岩 層
I
穩
定
岩
層 整體或厚層狀不易風化。R>600mpa,層間膠結好 長時間不支護無碎塊掉落 高坑、青山的茅口灰岩;高坑硬子槽直接底板石英砂岩;楊橋官山砂岩
II
較
穩
定
岩
層 中厚層砂岩,礫岩R=400-600MPa層間膠結較好,層狀以堅硬為主,可有少數軟層或堅硬塊狀岩層 掘後長時間不支護有小塊掉落,較長時間會產生局部冒落 高、安硬子槽底板砂岩;高、安、白底部礫岩;高坑東翼麻姑槽頂板砂礫岩;安源大槽底板中厚砂岩,四煤底板砂岩;青山火成岩、大槽底板厚層砂岩、礫岩;白源厚層粉砂岩。
Ⅲ
一
般
穩
定
性
岩
層 中厚層頁岩砂頁岩,較軟的厚層完整岩層 圍岩穩定時間較短,一般掘後應及時支護 高坑麻姑槽中厚板狀頁岩,墊底槽底板中厚砂頁岩;安源大槽底板,青山大槽底板薄層砂岩、砂頁岩;巨源局部岩層
Ⅳ
不
穩
定
岩
層 薄層頁岩,碳頁岩、地質構造帶,破碎帶等鬆軟岩體 容易產生冒頂片幫 高坑麻姑槽西翼底板薄層頁岩,碳頁岩,墊底槽底板千枚狀頁岩;青山煤係碳頁岩;安源北翼煤係地層、大槽底板砂岩夾碳頁岩;白源、青山小江灰岩;巨源大部分煤係地層、石門穿煤段及地質構造破碎帶。
Ⅴ
煤
層 煤層直接頂較完整 穩定時間不超過一天 各礦部分煤層
二、支護結構形式及參數選擇
(一)一次支護
類別 支護結構 主要參數 適用圍岩類別
1 不支護或噴混凝土 噴混凝土厚20-30 I
2 噴混凝土或加錨杆 噴混凝土30-50,錨杆間距800-1000,或根據情況定錨杆長1200-1600 II
3 錨—噴或噴—錨—噴 噴厚50-100,杆距800錨杆長1200-1600 III
4 噴—錨—網—噴 初噴30,二次噴70-100,錨杆間距600-800,錨杆長1200-1500 Ⅳ
5 支—網—噴 鋼軌支架,U型可縮性支架及混凝土支架等,棚距600-800,噴厚80-100 Ⅳ類圍岩極破碎打錨杆困難巷道
6 預注漿—錨—網—噴 可控壓錨杆超前預注漿加固圍岩 同上
7 錨網—大墊板 錨杆間距600-800 II
(二)二次支護
類別 支護結構形式 主 要 規 格 適用條件
A 錨杆一網 一般采用菱鎂土大墊板,錨杆間距700-900 一般錨噴巷道均可采用
B 錨—噴 錨杆長1200-1600
杆距700-900
噴厚50-100 用於Ⅲ、Ⅳ類巷道
C 錨—鋼筋帶—噴 扁鋼帶或雙鋼筋 用於圍岩變形破壞嚴重的Ⅳ類巷道
D 鋼筋網—噴 環向主筋φ16-12
副筋φ8-10噴射混凝土覆蓋鋼筋 用於圍岩極破碎打錨杆困難Ⅳ類巷道
E 金屬可縮支架 棚距600-1000 用於服務時間較短支架回收複用率高的巷道或特殊地段
F 噴射混凝土 厚度視具體情況 用於巷道破壞不嚴重的加強支護,水泥支架間的加強支架
三、材料與機具
(一)錨杆
1、圍岩穩定性較好的靜壓井巷,采用一端錨固的快硬水泥錨杆,樹脂錨杆。
2、軟岩巷道,受采動影響的動壓巷道,采用錨、網、架、噴聯合支護,鋼筋砂漿錨杆。
3、服務時間較短的煤巷,半煤巷,采用有一定預應力的木、竹錨杆和樹脂錨杆。
(二)噴射混凝土材料
1、水泥應采用普通矽酸鹽水泥或摻量低於25%的礦碴矽酸鹽水泥,水泥標號不低於325#。
2、混凝土骨料
⑴細骨料采用中粒石英砂,使用前應篩洗;
⑵粗骨料采用粒徑不大於20mm的堅硬碎石,級配符合技術要求,使用前應篩洗。
3、配合比
水泥:砂:碎石=1:2:2,水灰比:0.4-0.45,速凝劑摻量為水泥重量的2.5-4%,混凝土標號不低於150號。
(三)機具:選用開眼高度低的氣腿可二次伸縮的ZY-24m係列風鑽或ZQM係列錨杆鑽機。
(四)金屬網 用廢舊的鋼絲繩加工金屬網必須回火除油取直。
四、施工工藝要求
1、錨噴巷道必須采用光麵爆破技術,對不同岩層應製定相應的光爆施工措施,積極推廣“三小”作業和先進爆破技術,嚴格工程管理,達到光爆質量標準。
2、Ⅱ類以下圍岩巷道應先初噴,噴厚30-50mm,特別是較鬆軟破碎岩層及小江類岩、千枚狀頁岩等,泥質性質岩體更應采用這一措施,以及時封閉岩壁。
3、錨杆支設距齊頭不得超過一個循環進尺的距離,當遇軟鬆軟破碎岩層時,應當班揭露當班支設早強錨杆,做到及時支護。
4、對Ⅳ類圍巷道應根據鬆軟岩層變形膨脹應力釋放的必然性,在確定支護方式和施工中,靈活運用“讓壓”原理,達到既及時支護阻抗變形又允留變形空間“讓壓”,使永久支護避開圍岩應力釋放高峰,保持完好狀態發揮支護圍岩作用。
5、錨杆一般采用三花眼布置,要根據岩層產狀調整錨杆密度,緩傾斜岩層頂部錨杆密度應大於兩側,急傾斜岩層兩側錨杆密度應大於頂部。
6、錨噴巷道應注意加強側邦支護、穩固兩邦,腰線以上500mm應布置一排錨杆,對Ⅳ類圍岩在巷道兩側下偶角必須布置一排向下傾斜的底錨,以減弱底鼓影響保持巷道穩定。
7、錨杆支設角度應以保證能對岩層達到最大的穿層深度為原則,盡可能與岩層麵或裂隙麵垂直,與巷壁成較大角度。緩傾斜煤層的兩上偶角的頂板錨杆應與岩層麵成60度左右夾角並伸向兩幫,以加固組合岩梁的兩端。
8、掘進斷麵小於5平方米,巷高小於2.2米,可采用1.2米長的錨杆;斷麵大於5平方米應采用1.6米的長錨杆,但5平方米以下的小斷麵巷道,當圍岩鬆軟破碎鬆動圈較大時,應適當加大錨杆長度。
9、巷道掘進遇有地質構造處,應將圍岩等級降1-2級,並采用降級後相應的支護類型;當地下水影響圍岩穩定時,應將圍岩等級降1級並采取防水措施;急傾斜的石門(剪巷)穿岩層段可將圍岩等級提高1級確定支護類型。
10、巷道施工應根據礦壓觀測岩移數據、參照圍岩類型預留沉降斷麵,並在作業規程中規定,一般在頂底及兩幫方向放大可按以下尺寸參照執行:I、II類圍岩巷道不預留;Ⅲ類圍岩巷道放大200mm;Ⅳ類圍岩巷道放大400mm;V類煤層巷道可根據服務期長短取200-400mm。
11、按質量檢驗標準定期做混凝土強度試驗和錨杆抗拉撥力試驗。
12、錨噴巷道施工均應采取監測措施,觀測計算巷道頂底及兩幫的圍岩移近量和移近速度;觀察支護體變形破壞情況;測取圍岩鬆動圈大小,為改進支護和采取二次支護提供依據。
五、關於二次支護的一些規定
1、Ⅳ類圍岩井巷必須采用二次支護。各礦根據不同的圍岩特性進行圍岩監測,確定合理的二次支護時間和間距,其主要根據是圍岩移動的速度變化和支護體破壞情況,一般二次支護與掘進迎頭滯後距離20-30米,滯後時間15-30天,在井巷設計和掘進作業規程中,必須明確規定是否要采取二次支護及二次支護結構形式、滯後時間和距離。
⑴當一次支護完成後,圍岩移動保持較高速度,支護體開始破壞(掉碎塊、開裂),此時應進行補強性質的二次支護。
⑵對開拓性質的巷道,在圍岩移動高峰後,圍岩開始進入穩定期,此時應進行永久支護性質的二次支護。
⑶對受動壓影響的巷道,在開采動態影響前必須進行加強支護性質的二次支護,保證巷道能承受開采期間的支承壓力。
2、二次支護結構形式選擇
⑴最後支護結構是噴混凝土的支護體,不管是動壓還是靜壓巷道,二次支護結構首先應選用的“大墊板錨杆一網”形式。
⑵對斷麵要求規整的大巷、峒室,二次支護結構可選用“錨—噴”或“錨—鋼筋網—噴”的支護形式。
⑶動壓影響大的采區巷道,可采用套加金屬可縮性支架。
⑷在二次支護采用打錨杆支護有困難時(如圍岩鬆軟、易垮冒),可采用“鋼筋網—噴”的二次支護措施。
⑸對煤層巷道錨杆支架的維護,采用架設加強支架型式。
3、錨噴支護工藝中的二次支護,是整個支護結構的組成部分,不應視為巷道修理,水平延深工程的二次支護工程費用應列入設計預算中,生產礦井施工巷道的二次支護費用,應根據實際測算,列入巷道工程費用成本。
六、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萍鄉礦業集團礦井防治水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杜絕重大水害事故,保證煤礦生產能持續穩定地發展,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六章防治水的規定,結合我集團公司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章 領導機構及職責
第2條 集團公司、礦成立防治水領導小組,組長由總經理、礦長擔任,成員由生產副總經理、生產副礦長、總工和生產、安全、機電、付總、生產、安全、機電、供應、財務、計劃處(科)長等人員組成,並配備一名水文專業技術人員。
領導小組由總工程師負責具體工作,建立水文地質人員→地質負責人→生產(地測)處(科)長→總工程師→總經理(礦長)逐級負責製度。
第3條 防治水領導小組必須在當年11月召開專門會議總結本年度防治水工作,研究布置下年度的防止治水工作。每年雨季期間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專門會議,檢查落實解決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有記錄備查。
第三章 工作內容
第4條 加強礦井水文地質工作,各礦必須具備以下圖件和台帳:
第一節 圖件部分
1、礦井充水性圖(1:2000—1:5000)(每年修編一次)
2、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5—8年修編一次)
3、水文地質綜合柱狀圖
4、礦井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曆時變化曲線圖(每年綜合整理分析一次)
5、大、小井關係對照圖(1:2000—1:5000)(每年修編一次)
6、高、安、巨三礦應有“底灰頂麵等高線圖和等水位線圖”以及“底灰與可采煤層等間距圖”;巨源礦應有“灰帽底界等高線圖”及灰帽與可采煤層等間距圖;白源礦應有“紅層與可采煤層關係圖。”
第二節 台帳部分
第5條 各礦必須建立以下防治水台帳:
1、地表水文觀測成果台帳
2、礦井湧水量觀測成果台帳
3、氣象資料台帳
4、抽放水試驗成果台帳
5、井上、下水文鑽孔及封閉不良鑽孔台帳
6、水質分析成果台帳
7、井下突水台帳
8、井上、下防治水工程台帳
9、水文資料彙總台帳
10、水情水災預報彙總台帳
11、探水通知單彙總台帳
12、小井情況調查台帳
以上台帳每半年彙總一次,其中第7、8、9、12項台帳於次年元月15日以前報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節 工作要求
第6條 各礦必須在每年3月底以前對本礦礦井範圍內現有開采小井和廢棄老窯的開采和積水情況進行一次重新調查核對,並將有關資料彙入台帳,且在“大、小井關係對照圖”上標出。
第7條 所有探水施工壋頭或受水威脅的當頭施工中均應設置安全出口,並規定避災路線、設置路標。
第8條 根據生產計劃安排的需要,生產科應不間斷地提供水情水害預報(包括年度防治水計劃,季、月水情水害預報)。年度防治水計劃在礦總工程師組織下編製,於上一年12月5日以前報集團公司。其編製內容按《煤礦安全規程》第六章防治水有關規定執行。
第9條 凡發生透水、突水事故,地質部門必須及時派員深入現場了解情況,並在24小時內記入突水台帳。當突水量Q≥1M3/分或Q<1M3/分但導致了傷亡事故時,除及時調度通知業務主管部門外,尚須在七天內書麵報告所查明的水源、水量、透水性質、突水事故的原因及前後采取的措施和間接,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
第10條 各類防水煤柱線、積水線、探水線、警戒線等地測部門必須在采掘工程圖及地質說明書的附圖等有關生產、地測用圖上標記清楚(推斷段可用鉛筆標注),若有變更必須及時書麵通知施工單位和安全、生產有關部門。
第11條 各類地質說明書均須有詳細的水文地質資料及防探水要求,並經分管水文地質專業人員會鑒後報批。
第12條 各礦均應建立井上、下水文地質觀測網,每旬觀測一次,雨季適當加密,建立觀測台帳。井下湧水量應分水平、分翼、分采區按期觀測,雨季(4-7月)應每旬(逢10)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和業務主管部門及時彙報礦井湧水量(最大、最小、平均)及其變化情況和原因。
第13條 每年2月下旬應由分管礦井水文地質人員根據前幾年礦井湧水量雨季期間的變化情況,預計本年度雨季礦井最大湧水量,並報送礦長、總工程師、機電副總等領導和機電科、調度室等有關部門參考,以便針對性的製定專門措施。
第14條 防治水工作總結應分兩個階段進行。上半年工作總結於7月5日前完成,年終工作總結連同下年度防治水計劃於12月5日前完成並報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
第四章 地麵防治水
第15條 每年雨季前進行一次礦區範圍內的地麵塌陷和裂縫礦井及排水工程淤塞情況的調查和填繪工作,並建立台帳及“礦區塌陷、裂縫、排水係統工程分布圖”(1:2000—1:5000)。
第16條 高坑、安源、青山、楊橋、黃衝等礦每年應加強對平峒水溝及水倉的清理維護。避免滲入平峒的地表水流入深部水平,達到自然截流,減少礦進湧水量的目的。
第17條 地麵防治水其他未盡事項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節地麵防治水”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井下防探水
第18條 月生產作業計劃必須有防探水具體的內容和要求。
第19條 每月25日以前,生產(地測)科要依據下個月各工作麵、各當頭的情況提交一份水情水害資料的分析報告(即“月報”),並書麵報告礦有關領導及部門。每季第一個月5日以前,生產(地測)科必須在總結上季水情水害情況的基礎上,分析預測本季各采區、各工作麵、各當頭的水害情況,並經審簽後報礦總工程師及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
第20條 對需要探放水的當頭,由測量人員掌握探水警戒線和探水線的具體位置,並在到達警戒線時由地質人員及時下達探水通知單。
第21條 探水通知單由分管采區的地質人員按規定的要求和格式填寫,並經水文地質專業人員和生產科長地質組長會簽,報總工程師審批後,再發至有關領導及單位,並履行簽發手續。(即總工、分管副總、分管礦長、安全、調度、信息站、施工單位、生產科等)。地質組必須存檔,由水文地質人員統一裝訂保管,存檔備查。
第22條 對重點探放水工程均應有探放水設計。一般探放水設計組織地質、采掘等有關人員共同編製,由總工組織審批。探放水工作必須有專人負責,經總工批準的探放水設計和措施,必須落實,否則不準施工。
第23條 探放水規定:
1、井下探水時,必須從探水線(探水起點)開始,探水進尺。
2、探水線應根據積水區的位置、範圍、水文地質條件及其資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區、巷道受礦山壓力的破壞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3、對本礦開采造成的老空、老巷、水窩餘渣眼等積水區,當其邊界位置準確時,探水線至積水區最小距離:⑴水壓小於2kg/cm2時,煤層中不得小於10M,岩層不得小於6M;⑵水壓在2—5kg/cm2時,煤層中不得小於20M,岩層中不得小於10M;⑶水壓在5—10 kg/cm2時,煤層中不得小於30M,岩層不得小於15M;⑷水壓大於10 kg/cm2時,煤層不得探水(如確因需要,可先建擋水牆在牆外向積水區探放水或編製設計報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岩層中不得小於20M。
4、對本礦井的積水區,雖有圖紙資料,但不能確定積水區具體邊界位置時,探水線至推斷的積水區邊界的最小距離;按照本條第3款規定以同等水壓為準,其間距必須增加一倍。
5、對有圖紙資料可查的老窯,其邊界位置準確,可參照本條第4款規定執行。對沒有圖紙資料可查的老窯,可根據本礦井已了解到的小窯開采最低水平作為預測的可疑區,再在本條第4款規定的基礎上由可疑區向外推60M作為探水線。
6、對具體位置明確的斷層、陷落柱的探水線,參照本條第3款規定執行。若位置不明確,在本條第3款的基礎上外推20M作為探水線。
7、石門揭露含水層的探水線,探水線至含水層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20M。
8、封閉不良鑽孔的探水線,可參照本條第3款規定的執行,其最大距離為30M。
第24條 探放水鑽孔布設原則:
1、探老空水(包括老窯、采空區),探水鑽孔應視老空水相對采掘當頭的具體空間位置成組呈現扇形布設,鑽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M為準。
2、探放斷層及底板灰岩水的鑽孔,必須沿掘進方向的前下方底板方向布置。在灰岩中掘進的巷道必須沿掘進前方呈水平扇形或梅花喇叭形布置。
3、探封閉不良鑽孔,必須先進行封閉不良鑽孔的歪斜情況換算確定其與采掘麵同一標高的具體位置,並標注在平麵圖上,再集中對這一位置進行探放水。各鑽孔位置以滿足平距0.5M的限度。
4、探水鑽孔除兼作疏水用孔以外,終孔孔徑不大於58mm。
5、探水孔孔數一般以3—5個為宜,最少不得少於3個。
6、探水超前距規定:
探水超前距的規定見下表:
探放對象
超前距m 水壓
kg/cm2
岩煤性質 探小井積水及本礦老空積水 探含水岩層及斷層水
≤2 3—5 5—8 6—10 10—20 ≤2 3—5 5—8 8—10 10—20
堅硬岩層 3 4 6 8 10 1.5 2.0 3.0 4.0 5.0
鬆軟岩層 4 5 7 10 12 2 4 5 8 10
堅硬煤層 5 6 8 12 / 3 5 8 10 /
鬆軟煤層 6 8 10 15 / 4 8 10 15 /
說明:⑴表中超前距的數值均為下限值:
⑵堅硬岩層指f=8以上的岩層(f—岩層堅固性係數,下同);
⑶堅硬煤層指=f=1.0以上的煤層;
⑷煤層內原則上不得直接探放高壓水,如確實需要按第24條第3款執行。
第六章 礦井排水
第25條 各礦必須在元月底以前對井上、下供電係統、主要設備和高大建築物的避雷設施及接地係統進行全麵的檢查和測試,特別是對落雷區的避雷設施要製定出特殊的檢測計劃,並逐項落實,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第26條 各礦要在2月底以前對井上、下排水設備、管路、水閘門(牆)及有關供電、通風係統進行全麵檢查,進行一次預防性試驗和聯合運行試驗,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並注意做好經常性的維護和檢查,以保證所有排水設備能正常運轉,排水管(溝)暢通無阻。
第27條 各礦必須根據本礦的具體情況配備成套的搶險水泵等設施,以及雨季前應配備充足的排水設備配件,並予以登記造冊以備急需。
第28條 各礦必須在3月底以前對所有水倉、沉澱池和水溝進行一次集中清理,以後應根據本礦的具體情況進行不定期地清理。保證水倉、沉澱池的有效容積和水溝暢通。
第29條 礦井排水其他未盡事項按《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節“井下排水”規定執行。
第七章 防治水工程設計報告文件審批製度
第30條 防治水方麵的有關設計、措施的編製和審批按以下規定執行:
1、礦井疏幹或降壓開采防治水方案設計、突水礦井的注漿堵水、帷幕注漿方案設計、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設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集團公司審定並報省集團公司批準。
2、礦區防治水規劃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組織編製,報省煤礦安全監察局、省煤炭集團公司備案。礦井年度防治水計劃、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報集團公司審批。
3、礦井單項防治水工程設計或單孔水文地質鑽探工程設計,由礦或施工承包單位編製,報集團公司審批。工程竣工後由集團公司組織鑒定驗收,並由施工單位寫出書麵總結,存檔備查。
4、各礦凡需變更防治水工程設計和拆除防治水設施,必須事前向集團公司請示,在未經批準,不得開工。
5、在水淹區域積水麵以下的煤、岩層中進行采掘工作,必須在排除積水以後進行。如果無法排除積水時,必須製定專門措施或設計,報集團公司批準後方可進行采掘活動。
6、探水或接近積水區的探水線及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都必須編製探放水設計和防止沼氣及其他有害氣體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7、在提交采區地質說明書的同時,必須提出詳細的采區水文地質資料,報集團公司審批。
8、礦井各類防隔水煤柱留設,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設計,報集團公司審批,並報省煤炭集團公司備案。對於大型水體(如楊橋的洋塘水庫)的防隔水煤柱留設由礦編製設計,報集團公司審查後上報省煤炭集團公司批準。一經批準的防隔水煤柱不得隨意變更和破壞。如確需要變更時,必須編製專門設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9、地麵防洪工程、汛期排水、防水、放水、堵水、探水、截水的施工設計和實施計劃、防治水工作總結、成果報告等,由礦總工程師審批,報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章 獎 懲
第37條 根據集團公司安全獎罰製度的要求,特製定本獎懲辦法(防治水業務保安獎勵資金從安全獎勵資金中列支),每年評比兩次。
第32條 凡認真貫徹執行本《製度》,對煤礦安全生產做出貢獻的單位或人員,應按其貢獻大小,分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一節 獎勵單位
第33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獎勵單位:
1、按地測達標檢查標準,其“水文地質和防治水”部分總分達到一級以上的;
2、實施防治水措施,按原(90)中煤總生字第8號文的概念,解放並采出受水威脅煤炭資源的;
3、井上、下防治水工程有成效,明顯減少礦井湧水量的;
4、當年未發生突水事故,未出現淹井、淹水平、淹采區及突水傷亡事故的;
5、連續五年未發生突水事故的單位予以重獎。
第34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獎勵有關人員:
1、預報準確,及時發現突水征兆並提出防突水建議,避免重大突水事故的;
2、在礦井防治水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節省費用有重大貢獻的;
3、敢於與違章作業,違章指揮作鬥爭,避免了重大水害事故的;
4、在救災中,情況明,措施得力,節省排水電費及救災物資,效果顯著的。
第二節 懲 罰
第35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違反本《製度》而造成事故者,應按其危害程度追究責任並給予行政或經濟處分:
1、發布的指令、命令及決定等違反本《製度》而釀成事故的;
2、沒有按規定完成當年防治水工程計劃的;
3、由於防排水設備與設施失修或不完善而釀成淹水平或礦井事故的;
4、發生水災事故後,不積極采取措施組織搶救,或事故後仍不采取防範措施,致使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5、挪用防治水工程經費的;
6、未經批準采動和破壞各類防水煤柱而釀成事故或留有嚴重隱患的;
7、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釀成事故的;
8、發現有突水征兆,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
9、對嚴格執行了防治水規定的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
10、玩忽職守釀成事故的;
11、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嫁禍於人的。
第36條 隻要是由於水害原因而造成重傷以上的或淹水平、淹井事故(無法抗拒的自然水害事故除外)的礦井,不參加評比,且給予最高限額的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37條 有關“隔離煤柱”、“疏放降壓與注漿堵水”、“河流、地表水係和含水衝積層下開采”等規定可直接參照原煤炭工業部《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試行)》第四、五、六、七節規定執行。
第38條 本製度由生產(地測)、安全部門監督執行,實行專管與群管相結合的管理製度,加強防探水的信息反饋,由生產(地測)部門提出執行情況報告。
第39條 本製度連同上級頒發的有關技術法規和規程一並執行,如與上級頒發的法規有抵觸的,以上級法規為準;與集團公司以前製訂的有關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製度為準。
第40條 本製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集團公司。
萍鄉礦業集團煤礦探放水管理製度
1、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杜絕水害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要求,製定本製度。
2、礦井必須作好水情水害分析預報,生產科每月召開1次以上水情水害分析專題會。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
3、水情水害分析預報資料,必須經生產科長、礦總工程師審簽,發送到礦分管領導、安全科、調度室、生產科,並報集團公司生產主管部門。
4、各類地質說明書均須有較詳細的水文地質資料及防探水要求,並經分管水文地質專業人員會簽後報批。
5、依據水情水害預報,水文地質人員必須及時在采掘工程平麵圖及各類地質圖上標明積水線、探水線、警戒線。
6、對需要探放水的采掘工作麵,由測量人員掌探水警戒線和探水線的具體位置,在離警戒線10M前由地質人員及時下達探水通知單,到達警戒線位置時,測量人員必須到現場標注警戒線至探水線位置的距離。
7、探水通知單由分管采區的地質人員按規定的要求和格式填寫,並經水文地質專業人員和地質組長、生產科長會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後,發至總工、分管礦長、分管副總、安全、調度、生產科等科室和施工單位,並履行簽發手續,地質組必須存檔。
8、水淹區積水麵以下的煤層中采掘工作,應在排除積水以後進行;如果無法排除積水,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設計,報集團公司審批後,方可進行。
9、開采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水煤柱時,必須製定好安全措施,並報集團公司審批。
10、探放水工作麵有疑或到達探水線位置時,測量和防探水人員必須親臨現場,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鑽孔數量。
11、探放水施工單位在工作麵進入警戒線前必須編製好探放水措施,並組織探放水人員學習,嚴格做到有疑必探;工作麵進入探水線時,必須先探後掘,有掘必探。
12、探放水工作麵,必須懸掛好探放水工作牌板,明確探放水要求和避災路線。
13、探放水時,礦安全科須派專人現場安全監察,探水工具、鑽孔數量、方位、超前距等不合符要求不準進尺。
14、礦井必須具有滿足探放水要求的機具,嚴禁使用電煤鑽探放水。
15、放水時,生產科設專人監測鑽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水壓,並做好記錄,若水量突然變化應及時處理,並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16、探放水工作結束後,由礦組織施工單位、安全科、生產科等進行驗收,生產科3日之內編製好驗收總結報告,確定探放水效果。
17、探放水過程中嚴格執行集團公司製定防治水實施細則獎懲製度,對有功人員進行獎勵,對違章人員進行懲罰。
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四大件設備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加強四大件設備維護管理,保證四大件設備安全運行、密切配合礦井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結合我局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各礦機電副總工程師是貫徹執行本細則的第一責任者,機電科長、分管四大件機電副科長和主管四大件工程師(技術員)應對四大件設備維護、管理的維修、鉗、電工及操作司機、信號工、摘掛鉤工、人車跟車工等都應嚴格執行本規定的各項要求,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三條 所有負責四大件設備的工作人員,都必須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犯勞動紀律的行為作鬥爭。各礦機電科、運輸區等職能部門的領導均應嚴格監督和檢查,發現有違章作業違犯勞動紀律者應及時製止,對嚴重者要予以處理。每個職工都有權製止任何違章作業的行為,都有權杜絕任何人違章指揮。
第四條 各機房司機都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執證上崗。
第二章 2米及以上絞車提升係統管理規定
第一節 設備裝置
第五條 根據《規程》403條規定,每一部提升裝置必須裝設下列七項保護裝置,並保持裝置齊全,正常使用,安全可靠。
1、防止過卷裝置:必須裝設兩套,即井口井架上一套,機房深度指示器一套、兩套過卷開關均能同時保證,提升容器超過正常卸載位置0.5M時安全閘可靠動作。
2、防止過速裝置:過速裝置應能保證當提升速度超過最大過程的15%時,安全閘能可靠動作。
3、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
4、當提升速度超過3M/S時,提升機必須裝設速度限製器。在提升速度超過給定速度的10%時,限速繼電器應動作,實現安全製動。
5、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裝置,當指示器的傳動係統發生斷軸、脫銷等故障,能自動斷電並使保險閘發生作用。
6、閘瓦過磨損保護裝置:當閘瓦磨損超限時能報警或自動斷電。
7、對纏繞式提升裝置,必須設鬆繩保護並接入安全回路。
8、使用箕鬥提升時,必須定量控製。井口煤倉應裝設滿倉保護,倉滿時報警或自動斷電。
第六條 凡是單線製動係統(即一付閘瓦同時閘住兩隻滾筒的製動係統,主要係指角移式製動器)應加裝小抱閘,並確保小抱閘隻有在緊急製動時且滯動後安全閘0.5-0.7秒情況下才準發生動作,其製動力矩的選擇應符合《規程》第432條規定要求。
第七條 斜井提升傾角小於30,且其製動型式為盤形閘時,應采用二級製動。
第八條 凡有負力提升的主井提升係統(如下放電機車等大型重物時可能為負力提升)和斜井提人係統,必須加裝動力製動裝置,並至少要能保證主回路斷電以後動力製動能人工投入。
第九條 所有提人容器,都應裝設可靠的斷繩保護裝置(基建井臨時罐籠不在限)斜井人車的斷繩保護裝置要求既能自動動作,也能人工動作,否則,不準使用。
第十條 鋼絲繩與提升容器之間的連接裝置,應逐步推廣鍥形連接裝置。
第十一條 立井提升采用罐籠時,中間水平嚴禁安裝托罐閘,罐籠內應設置功能可靠的腰卡和地鎖(腳卡),腰卡和地鎖隻有在提升容器到達卸載位置時才能自動或人工打開。
第十二條 需要上下人員的罐籠,進出口兩頭必須調協罐門或罐簾,高度不得小於1.2米,罐門或罐簾下部距罐底距離不提超過250毫米,罐簾橫杆的間距,不得大於200毫米。罐門不得向外開。
第十三條 立井罐籠提升係統的井口和各水平進出罐處軌道上均應裝設複式阻車器,確保每次隻能放一隻煤桶進罐。
第十四條 立井采用罐籠、吊桶或其它容器提升時,必須有導向設施,導向設施的敷設應符合規定要求,如果導向設施采用鋼絲繩時,每100米鋼絲繩的張緊力的不得小於1噸,每根導向繩的最小剛性係數不得小於500N/M,各導向繩張緊力差不小於5%,內側張緊力大,外側張緊力小。
第十五條 立井提升容器之間以及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的井壁導向繩、井架之間的間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87條表5規定,如果小於表5規定,必須裝設防撞繩,在裝設防撞繩後,提升容器間的最小間隙也得小於200毫米。
第十六條 每一提升裝置,必須根據《規程》393條要求裝設信號及信號鎖裝置,信號應聲光兼備,並能顯示提升水平。同時,還應設置與正常工作信號有明顯區別的緊急音響停車信號,緊急信號可由井口、井底和各中間提升水平直接向絞車房發放。
第十七條 為了降低提升容器在主繩發生斷繩事故後的減速度,保證提升容器內人員的安全,不論主井或斜井,凡需要擔負升降人員任務的,均應裝設緩衝機構,緩衝機構要按有關要求調試好,並經試驗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井底罐窩進出口必須裝設可靠的安全欄或安全門(手動或自動均可行),防止人員撞入罐窩。立井提升井窩要逐步改裝符合“規程”要求的過放距離。
第二節 維護、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條 各礦機電科應指定一名副科長分管四大件工作,並配備一名工程技術人員專管四大件技術工作。成立四大件鉗、電維修專業組,專門負責四大件維修、檢修工作。建立領導幹部上崗,各礦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科長必須每月對提升係統巡回檢查一次;機電科分管副科長每月檢查三次,主管技術人員至少每三天巡回檢查一次,對提升機房的值班記錄、檢修記錄、安全裝置等,應詳細審查。
第二十條 加強對提升係統的檢查維護,確保安全保護裝置正常運行,動作可靠,每天必須保證各提升係統有不少於1.5-2小時的檢查維護時間,完成《規程》的有關規定提出的檢查項目和內容。每月各提升係統應有8-16小時,停車檢修。無特殊情況(如井下發生事故)任何人無權取消提升係統的日檢。凡沒有按要求日檢、月檢、導致設備發生事故的,由礦長負責;礦上已給檢修時間,但機電、運輸部門檢修質量差或檢修人員不負責任,隱患沒有及時處理而發生事故,要追究主管四大件技術人員和檢修工責任。日常檢修,要嚴格按《規程》第435條進行。檢修時要作好詳細記錄,檢修後,要將檢修記錄整理,記入該設備檔案,以備查核。
第二十一條 對罐籠防墜器和斜井人車抓鋪器,開動機構和傳動機構必須每日檢查一次,使其經常保持在完好狀態。罐籠防墜器,每月至少要進行一次靜止鬆繩抓捕試驗,斜井人車防墜器,每日進行一次手動落閘試驗,每月進行一次靜止鬆繩落閘試驗,以便檢查所有零部件的動作情況。使用中的提升容器防墜器經試驗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為了防止罐籠防墜器滑道、軸承因雨水、濕氣、灰塵的侵蝕生鏽、影響滑楔的運動,每月必須解體檢查加油一次。
第二十二條 使用鋼絲繩罐道的立井提升井筒;應確保每根罐道繩的位置尺寸不超過設計允許值,更換罐道繩時,應測量並調整好其位置尺寸。要加強對罐道繩及其下端懸掛重錘的檢查,及時清除其下部堆積的煤泥、雜物,使其保持懸垂狀態,懸掛重錘的重量,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對罐道繩必須每月檢查一次,尤其是兼作製動繩的靠近井底,井口和各提升水平附近一段罐道繩,必須要特別加強檢查,斷絲和磨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應立即更換。考慮到井筒滴水和有害氣體對鋼絲繩造成的嚴重腐蝕這一情況,凡兼作製動繩用的罐道繩,使用時間達到三年的,其磨損和斷絲未達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更換標準,也必須予以更換。不作製動繩用的罐道繩,從懸掛之日算起,其懸掛期也不得超過五年。
第二十四條 在使用鋼絲繩罐道並以托罐閘承罐的立井中,由於罐籠在各水平落罐時主繩鬆馳使抓捕器頻繁動作導致該處罐籠道繩加速損壞,影響罐道繩的使用壽命。因此,必須每年將罐道繩上、下移動一個位置,每次移動的距離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五條 更換罐道絲繩,製動鋼繩及防撞繩時,必須要事先製訂切實可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報礦機電副總工程師批準後認真貫徹執行。換繩時機電科主管副科長或主管技術人員應到現場組織指揮,礦安全科應派人現場檢查監督安全技術措施,貫徹執行情況,嚴防發生墜繩事故。
第二十六條 提升鋼絲繩必須每日檢查一次,並作好檢查記錄,特別是對鋼絲繩偏心環連結處5米以內要特別加強檢查,發現斷絲超過規定,應鏨去繩頭。今後,立井提升和斜井提物即便斷絲及磨損未超過規定,也必須每三個月鏨繩頭一次,斜井提人兼提物每二個月鏨繩頭一次。新更換鋼絲繩或鏨去繩頭,繩卡必須緊固可靠,並且在使用一個班以後,重新收緊一次。
第二十七條 對防撞鋼絲繩,每月必須以0.5米/秒以下的速度詳細檢查一次,一個撚距內斷絲麵積超過鋼絲繩總斷麵積的25%,或鋼絲繩鏽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外層鋼絲鬆動時,應予更換。但從懸掛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六年 。
第二十八條 立井提升容器使用的懸掛裝置(例如偏心環、保險鏈及銷軸等)必須每月詳細檢查一次,確保其安全可靠,其連續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
第二十九條 對製動、過卷、鬆繩、信號閉鎖、過速、低速、過流、失壓等安全保護裝置,每年必須鑒定、整定一次,其整定值不經各礦機電副總工程師批準,不得任意調整。
第三十條 要加強對提升信號工、摘掛鉤工、提升司機、維修電、鉗工的管理、提升司機和信號工,摘掛鉤工應經培訓考核,並發給合格證才能單獨作業,嚴禁由無證人員頂崗作業,否則,發生事故要追查單位領導和派工人員的責任。提升人員時要堅持一人操作一人監督的工作製度,嚴禁提人時監護司機離開監護崗位或互相談話。
第三十一條 提升絞車的安全裝置及其有關技術參數,每年應由集團公司機電處組織檢查一次,每3年進行一次測定,並及時整理好測定資料下發各礦,各礦機電科應按檢查和測定資料中提出的問題及時組織處理,其處理期限不得超過測定當年年底。
第三十二條 對提升機、井筒裝備和其它輔助設施的維護、使用和管理應由包括司機、維修鉗電工、信號工、摘掛鉤工在內的包機組承包,要確保設備設計機房等都符合標準化要求,杜絕提升係統發生重大機電事故。
第三節 培訓和資料
第三十三條 每一提升機房應具備如下資料:設備和設施的技術檔案、大中修記錄、日檢和月檢記錄、司機巡回檢查記錄、提升係統事故記錄和設備運行日誌以及設備安裝總圖、製動係統圖、控製係統圖和司機巡回檢查部位圖。
第三十四條 每一提升機房應建立如下規章製度:崗位責任製、交接班製、安全操作規程、要害場所管理製、定期檢修製。機電科長每月要檢查一次以上製度的執行情況,並在設備運行日誌上簽署整改意見並簽名。
第三十五條 每次設備或設施檢修時,應詳細記錄檢修部位,更換零部件名稱,檢修前後的技術數據及涉及設備質量和運行安全的資料,檢修後一星期內主管技術人員應將記錄收集整理並記入設備的技術檔案。
第三十六條 提升司機應由身體健康、責任心強、熱愛本工種業務的人員擔任,挑選新司機,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水平和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對提升司機每年應由機電科輪訓一次。每個司機除應能準確無誤地獨立操作本設備外,還應了解所操作設備的主要技術性能、結構和動作原理,並能處理設備的一般故障。
第三章 空氣壓縮機
第三十七條 空氣壓縮機必須有壓力和安全閥。壓力表必須定期檢查,安全閥和壓力調節器必須動作可靠。
第三十八條 使用油潤滑的空氣壓縮機時,應裝設斷油保護裝置或斷油信號,並裝設超溫保護裝置。水冷式空氣壓縮機應有斷水保護裝置或斷水信號。
第三十九條 壓縮機油必須作閃點試驗,合格後才能使用,壓縮機的閃點不得低於215℃,嚴禁采用其它油脂作壓縮機油。
第四章 主排水泵
第四十條 各主排泵水泵必須及時檢修,達到台台完好。主要排水設備(包括水泵、水管以及配電設備)應滿足《規程》第278條要求,滿足礦井正常湧水量和最大湧水量的要求。
第四十一條 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都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麵檢修1次,並對全部主排泵進行一次聯泵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四十二條 主要泵房至少有兩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並應高出泵房地麵7M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出口的通路內,應設置易於關閉的既能防水,又有防火的密閉門。泵房和水倉的連接貫通應設置可靠的控製閘門。
第四十三條 水倉、沉澱池、水溝以及泵房內水井、吸水井與進水通道的淤泥,應由礦長負責組織,每年至少清理2次。在雨季前必須清理1次。
第五章 主通風機
第四十四條 主要通風機必須裝置兩套同等能力的通風機(包括電動機)其中一套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分鍾內開動。主通風機必須保證經常運轉。
第四十五條 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防爆門。
第四十六條 主要通風機至少每月由礦機電科檢查1次,改變通風機轉數或風葉角度時,必須報總工程師批準。
第四十七條 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必須能在10分鍾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反風裝置應機構靈活可靠,反風設施由礦長組織有關部門每季度至少檢查1次。
第四十八條 禁止利用主要通風機房作其它用途。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功率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且各軸承座要有軸承超溫報警聲光信號,每月應試驗1次,還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並有反風操作係統圖,司機崗位責任和操作規程。主要通風機應由專職司機運轉,司機每一小時應將通風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如果發現有異常,必須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第四十九條 主通風機必須有可靠的雙電源供電,若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需停風時,必須製訂停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並嚴格按《規程》第124條規定執行。
第六章 鋼絲繩牽引膠帶輸送機
第五十條 采用鋼絲繩牽引膠帶輸送運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裝設過速保護、過電流和欠電壓保護、鋼絲繩和輸送帶脫槽保護、輸送帶局部過載保護、鋼絲繩拉緊車到達終點和拉緊重錘落地保護,並進行日試合格,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保證能及時而有效地動作。
2、在傾斜井巷中使用的網絲繩牽引膠帶輸送機必須裝設彈簧式或重錘式製動閘,製動閘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2.1 製動力矩與設計最大靜拉力差在閘輪上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於2,也不得大於3人。
2.2 在事故斷電或各種保護發生作用時自動施閘。
第五十一條 采用鋼絲繩牽引導膠帶輸送機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在上下人員的20M區段內輸送帶巷頂的垂距不得小於1.4M,行使區段內的垂距不得小於1M,下行帶乘人時,上下輸送帶間的垂距不得小於1M;
2、輸送帶的寬度不得小於0.8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8M/秒,輸送帶繩槽至帶邊的寬度不得小於60MM。
3、乘坐人員的間距不得小於4M,乘坐人員不得站立或仰臥,應麵向行進方向,並不得攜帶笨重物品和扶摸輸送帶側幫。
4、上下人員的地點應設有平台和照明,上行帶下人平台的長度不得小於5M,寬度不得小於0.8M,並有欄杆。上下人的區段內不得有支架或懸掛裝置。下人地點應有標誌或聲光信號,在距下人區段末端前方2M處,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在卸煤口必須設有防止人員墜入煤倉的設施。
5、上、下班運送人員前,必須卸除輸送帶上的物料。
6、應裝有在輸送帶全長任何地點可由搭乘人員或其他人員操作的緊急停車裝置。
第五十二條 應加強對鋼絲繩的日檢,兼作運人的鋼絲繩牽引膠帶輸送機的鋼絲繩,應按《規程》第405條等規定執行。其插接長度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第五十三條 本製度適應集團公司各煤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萍鄉礦業集團煤礦設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設備管理,提高技術裝備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證設備正常運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製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精神,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礦、廠長、經理是本單位設備管理的責任人。各單位機電科是本單位設備管理部門。機電處是集團公司設備管理部門,行使設備管理的職能,負責設備的計劃審核、內部調撥、報廢、更新改造、大修等業務工作。
條三條 設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對企業設備進行綜合管理,做到全麵規劃,統籌安排,合理使用,精心維護,科學檢修,及時改造和更新,不斷改善和提高企業的技術裝備水平,充分發揮設備的效能和投資效益。
第二章 設備購置
第四條 各單位因生產需要購置設備時,必須先在集團公司內部調劑,在無法調劑的情況下,可向外購置。
第五條 需更新設備的單位,必須在當年元月提出設備更新計劃報集團公司機電處審核,經集團公司領導批準後,由供應公司統一購置,或由單位自行購置,設備單價在10萬元以上的實行招標采購。凡無計劃、未經批準或不實行招標采購、擅自購買設備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處理。
第六條 設備選型應考慮通用化、標準化、要求技術先進、質量可靠、價格合理。購買要求有生產許可證的設備,必須經機電處和使用單位認可同意。對重大設備及大宗自製配件和一些關鍵性零部件,由供應公司會同機電處、安全局等部門統一采購,並負責產品的質量驗收。
第七條 集團公司設備管理部門以及單位設備管理人員應參與單位擴建、開拓延深、技術改造的設備更新、選型、購置及招標采購等工作,並提出設備的可靠性、維修性等要求,參與設備的校驗驗收和安裝調試工作。
第八條 各單位應對所有設備進行統一編號,建立帳卡和設備檔案,做到帳卡物相符。
第三章 使用與維護
第九條 所有設備都必須嚴格按照設備操作、維修規程和完好標準進行使用和維護。凡本單位更新的新設備,應由主管部門技術人員詳細研究設備使用說明書及技術資料,製定出操作規程和維護規程,組織維修人員和操作工及有關人員學習熟悉後,才能交付使用。
第十條 貫徹設備使用與維護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誰使用誰維護的責任製,主要設備應實行包機製。嚴格執行崗位責任製和設備操作規程,確保設備完好。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設備日常檢修和定期檢修製度,確保設備經常保持整齊、清潔、潤滑、完好、安全經濟運行。
條十二條 設備必須保持完好狀態、安全保護裝置齊全,動作可靠,防爆設備要求不失爆。
第十三條 鍋爐及各種壓力容器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定期進行檢測和預防性試驗。
第十四條 建立設備事故分析製度,發生重大機電設備事故,必須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和有關領導彙報,按“四不放過”原則分析事故,找出事故責任者和事故發生的原因,吸取教訓並製定預防性措施。
第四章 設備大修
第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在當年元月份將設備大修計劃報集團公司機電處,經機電處審核後,由集團公司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組織人員鑒定認可。
第十六條 加強設備大修理基金管理,設備大修理基金應按規定提取,單獨列帳,由單位設備管理部門按計劃掌握使用,專款專用,不得挪用,以確保設備大修理工作的正常運行。設備大修理費用從設備大修理資金中列支。
第十七條 設備大修後的質量驗收,由單位機電副總工程師組織專職人員、設備管理和使用部門的有關人員,按設備出廠或部頒大修標準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 大修理後的設備要實行保修製,在保修期間發生的修理質量問題,應由修理單位免費修理,保修期一般不得少於六個月。集團公司本部的設備大修,必須經機電處、財務處同意後,開具開工單,才能進行修理。修理後經驗收合格,機電處、財務處才能開具設備大修竣工單。
第五章 設備改造、更新、報廢
第十九條 一般設備的改造更新,由設備管理部門提出方案,機電副總工程師審批;對主要設備的更新改造,應由單位總工程師組織人員經技術論證後,報單位領導批準。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有專人負責設備報廢工作。設備報廢可與設備清查工作一起,作為日常工作進行,由單位主管設備的領導、設備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監察審計部門組成鑒定小組,提出報廢意見,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凡已核定折舊的老舊設備,需報廢時,由單位向集團公司提出書麵報告,集團公司設備鑒定小組鑒定後,報集團公司領導批準執行。
(二)、凡未提完折舊的設備,確需提前報廢時,由單位向集團公司提出書麵報告,集團公司設備鑒定小組鑒定後,報集團公司領導批準執行,設備的餘值由原單位承擔。
(三)、凡提取折舊費達80%以上,單台原值不足3萬元的設備,確需提前報廢時,可按(一)項辦理,其餘值攤入單位成本。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的設備屬集團公司所有,是國有固定資產,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處理讓售設備,必須服從集團公司的原則,否則作違紀論處。對在全公司範圍內調劑後仍不能恢複使用的閑置設備,需讓售時,單位必須提出申請,由集團公司設備鑒定小組評估後,報集團公司領導批準才能讓售,其收入上繳集團公司財務,用於設備更新或大修。
條六章 附 則
第二下二條 本規定由機電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萍鄉礦業集團煤礦井下電氣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九章電氣規定,加強井下電氣管理,消滅電氣失爆引起的重大故事,確保電氣設備安全運行,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章 井下電氣管理與維護
第2條 各礦井下電氣由機電科主管。必須在機電科設置1-2名工程技術人員在礦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科長領導下專管井下電氣。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集團公司有關規程、標準、細則、指令、規定等;全麵負責井下電氣的技術與安全,經常深入井下了解電氣設備的運行狀況,及時糾正違章做法及調整不合理的供電係統,組織處理電氣事故及分析事故,收集有關資料,編製和審查采區供電設計,定期出送報表;主持每月一次的井下電工組長會,布置工作,及時向上級反映各種問題,有權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對情節嚴重者可提出處罰意見經上級批準執行。
礦機電安全監察員必須對井下機電係統(設備、保護裝置、纜線等)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隱患,並督促有關單位限期解決。遇有嚴重危害安全用電時有權停止送電,責令有關單位立即解決,並直接反映到各級安全部門和礦領導,有權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給予處理。
第3條 各礦必須在機電科建立井下電氣安全管理組、電纜管理組、小型電器組及防爆設備驗收組,並嚴格執行四種職能。
1、井下電氣安全管理組:負責繪製井下供電係統圖、電氣設備平麵布置圖;三大保護的計算、整定、測試和檢查;采掘區供電係統變更和負荷增減的審批;對運行中的防爆設備(包括小型電器)、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局扇、風電瓦斯閉鎖、電纜、安全保護設施等進行每周不少於兩次的監督檢查,並應有檢查記錄;參加井下電氣設備安裝後的驗收,對事故隱患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停止使用危害安全的供電係統和不合格的設備。
2、電纜管理組:對全礦低壓橡套電纜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即負責領取、發放、修補、編號,經修補後的電纜試驗等工作,采用圖、牌、板管理;4平方毫米以上的電纜兩頭應有編號,做到帳、卡、物、板四對口和數量清、狀態明、使用合理。
3、小型電器組:負責礦用防爆小型電器的領取、發放、修理等工作,電器有編號,實行圖、牌、板管理,做到帳、卡、物、板四對口。
4、防爆設備驗收組:負責防爆設備修理後和下井前的驗收(包括供電電力設備、電機車、瓦斯警報儀、防爆電話機、放炮機等),驗收合格後必須掛上防爆驗收合格證,方準入庫和下井。無防爆驗收合格證的防爆設備嚴禁下井使用。
第4條 采掘區供用電的審批。
1、新盤區供用電必須有專項正式設計並經礦總工程師批準才準施工,安裝時應嚴格按設計進行,施工中若有變動應經主管井下電氣技術人員核準簽字並報礦總工程師同意,施工後應按實際情況重新填圖並存檔。
2、采掘區供電係統在運行中的任何變更(如負荷增減、線路改變等)必須由用電單位的電工組長或機電副區長提供供電係統變更的目的、範圍,改變後的供電係統圖,設備、電纜布置等。正式提出書麵申請先報通風區審批,再經機電科井下電氣安全管理組批準後方可施工。
3、通風區應提供相應的巷道風流方向、瓦斯情況,確定需要實行風電瓦斯閉鎖的範圍,標定有關局扇、啟動裝置的安裝位置,簽署審核意見。
4、機電科井下電氣安全管理組在通風區簽署同意後,應進一步審查電氣接線,並合理選擇設備電纜,進行短路、過流保護的計算、確定整定值及接地保護裝置的位置,修改供電係統圖,電氣設備平麵布置圖。
5、安全用電審批單應一式四份,一份自存,一份交通風區,一份交安全科,一份交機電科安全用電組。
第5條 井下電纜的使用管理
1、井下電纜的敷設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之規定。
2、電纜連接嚴禁采用“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但可采用合格的橡套電纜冷補工藝進行連接。
3、井下必須全部使用非延燃性橡套電纜(包括瓦斯遙測係統的小電纜)。
4、修補礦用電纜用的材料應與電纜橡膠性能相同,具有非延燃性。經地麵修補後的電纜必須作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後方準入井使用。凡達不到規定試驗電壓的嚴禁降壓使用。
5、高壓電纜的連接應采用壓接新工藝,運行中的高壓電纜應定期作電氣試驗。低壓動力電纜和移動式電氣設備的橡套電纜必須每季測量一次絕緣電阻,以便及時發現隱患,並應做好檢查記錄。
6、為保證供電質量,減少耗損,采區供電幹線電源電纜應使用6平方毫米及以上的電纜。遠方控製操作電纜不得小於4平方毫米。
7、井下通訊、信號、照明、控製線嚴禁使用塑料線。
8、煤電鑽電纜每月由專人負責將進線嘴處的電纜剁去200毫米,確保用電安全。
9、采掘工作麵敷設的橡套電纜,在放炮、裝物、錨噴等作業時,必須掩蓋好或存放在安全地方;修理巷道時應采取保護電纜的安全措施,不得損壞電纜,並在作業完成後,重新將電纜懸掛合格,無措施的不準施工,否則損壞電纜要追查作業者的責任。機電司機和機電維修工每班應對所管理設備的橡套電纜外皮損壞情況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0、1140伏設備使用的電纜必須是帶有分相屏蔽的橡膠絕緣電纜;660伏的采煤機、裝岩機、爬碴機等設備有條件時也應該使用屏蔽電纜。
11、所有在用電纜必須全部懸掛合格,大長的電纜應及時換短,采掘工作麵的裝岩機、裝煤機、煤電鑽等移動設備靠近其15米的一段可除外,但必須注意不準損壞;不準用鐵絲、銅絲吊掛電纜。
第6條 井下電氣設備的使用管理
1、井下電氣設備必須合理選型,新盤區由井下電氣技術員負責,老采掘區增減電氣設備由機電副區長負責,並經機電科井下電氣技術員同意。
2、防爆電氣設備失去防爆性能時,不準下井使用。井下在用時在未處理好以前,不得強行送電。
3、井下電氣設備(包括電纜等)的維護檢修必須實行分片包幹,責任到人的製度,對不負責而造成設備失爆或因電纜接頭不合格而發生事故者要追查責任,並按規定罰款。
4、實行計劃檢修製度,采掘區要確保充填放頂班四小時的日檢和月底檢修時間,井下使用滿六個月以上或工作麵結束停用的電氣設備嚴禁倒裝,必須運出地麵檢修。
5、井下照明、信號應推廣使用127伏照明信號綜合裝置,禁止使用幹式變壓器供電。
6、新安裝的電氣設備投入運行前或停用十天以上重新使用的電氣設備(包括電纜)必須對其絕緣和保護接地電阻進行測定,合格後才能投入運行。
7、井下和井口機房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和井口機房進行上述工作時每次均必須製訂安全措施並報礦長批準。
8、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的負荷電纜(42電纜)最長不得超過150米。
第7條 無人值班的井下變電硐室必須上鎖。硐室內應有與實際相符的供電係統圖、變電所設備平麵布置示意圖,圖上應注明電氣設備的型號、容量、電纜規格、長度,在電氣設備平麵布置示意圖上還應標明風流方向;局部接地極的設置地點;供電係統圖上還應注明短路電流值和整定值。供電係統變更、電氣設備增減後應在24小時內在圖上作出相應的修改。
第8條 井下電氣管理要狠反三違,嚴格執行十不準:
1、井下不準帶電作業和搬遷電氣設備。被停電開關在切斷電源後應閉鎖,並懸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的警告牌,隻有執行該項工作的人員在確認電路無人工作後,才有權取下此牌並送電。違者造成觸電傷亡事故時要對責任人嚴加處理(警告牌上要注明姓名、日期)。
2、不準甩掉無壓釋放器,過流保護裝置;不準甩掉漏電繼電器、煤電鑽變壓器綜合裝置和局扇風電瓦斯閉鎖裝置。
3、井下未經審批的用電負荷,不準接火送電。
4、不準明火操作、明火打點、明火放炮(包括本安型電源)。
5、不準用銅、鋁、鐵絲等代替保險絲。
6、停風、停電的采掘工作麵,未經檢查沼氣含量不準送電。
7、有故障的或有人工作的供電線路不準強行送電。
8、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失靈、閉鎖裝置失效,不準送電。
9、失爆設備、失爆電器,有不合格接頭的電纜不準送電。
10、不準在井下敲打、撞擊、拆卸礦燈。礦燈內未安裝短路保護器的不準下井使用。
第9條 井下電工必須按部編《井下電工培訓讀本》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者,發給合格證,因無證操作出了事故要追查領導責任,各礦每年要複查考核一次,成績應填入合格證。今後補充井下電工均要經過考核合格才能錄用。學徒工在其學徒期內必須簽訂師徒合同,不發給正式電工合格證,但經考試合格可發給學徒實習證,在師傅指導下允許操作。
防爆檢驗員應持有《防爆檢驗員證書》,否則無權檢驗防爆設備。各礦安全用電管理人員要求技術水平高、責任心強,敢於堅持原則,經培訓考試合格,並具有“防爆檢驗員”證才能上崗。
第10條 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各礦必須具備地麵、井下配電係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和電力、電話、信號、電機車架線平麵敷設示意圖,這些圖紙必須在調度室(含機電調度站)存放,而且每季度必須由各分管技術員修正一次。
第11條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外部傳輸線路可不按隔爆要求進行管理,但本質安全關聯設備,即隔爆兼本安型電氣設備(外接電源型)則按隔爆要求進行管理。
第12條 對新產品的試運行試驗,應取得集團公司有關業務部門的同意方能運行,各礦不得擅自同意。
第三章 井下局扇的電氣管理
認真執行風電瓦斯閉鎖係統技術規範,完善風電瓦斯閉鎖係統,對於損壞或者擅自解釋閉鎖係統裝置的人員要追查責任,嚴肅處理,並按規定罰款。
第13條 井下局扇由礦通風區集中管理,按照集團公司加強通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機電科負責局扇的地麵檢修,失去防爆性能的局扇嚴禁下井、井下局扇接電必須有通風區的正式通知單,電工才可搭火,無“通知單”時電工有權拒絕局扇的接火、拆火等工作。
第14條 壓入式局部扇風機、啟動裝置和電纜必須安裝、敷設在進風巷道中,距回風口必須大於10米。局部扇風機和掘進工作麵、回風巷中的電氣設備,必須裝有風電閉鎖裝置,當局部扇風機停止運轉時,能立即自動切斷局部扇風機供風巷道中一切電源。閉鎖開關應懸掛標誌牌,牌上寫明供電閉鎖範圍、日期、維修人等。
第15條 低沼氣礦井完善“三專一閉鎖”,高沼氣礦井和低沼氣礦高瓦斯湧出區域中必須完善“三專兩閉鎖”,必須保證局扇具有單獨電源,實行風電閉鎖,並要切實執行人工延時,手動合閘的製度。且風電瓦斯閉鎖的被控開關不準使用DW型饋電開關。
第16條 高沼氣礦井或采區的局扇供電要全麵實行“三專二閉鎖”,並裝設載波遙測器,以利地麵隨時了解井下局扇的運轉情況。
第17條 不準隨意停開局扇,因故局扇停止運轉,在恢複送風前,必須檢查瓦斯,隻有在局扇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米以內風流中沼氣濃度都不超過0.5%,方可人工開動局扇。
第18條 局部扇風機啟動裝置應用QC83-30型、QC83-80型、QC810-60型三種開關,並按照原煤炭部(86)煤技字424號文件的要求進行改線,開關改線後應經礦防爆設備驗收組驗收合格並打上特殊標誌後,方可入井使用。
第19條 局部扇風機負荷電纜最長不得超過20米。2KW的局部扇風機的負荷電纜為保證電纜進線的防爆要求,可使用4平方米電纜。
第20條 為保證局部扇風機供電安全可靠,全部在用的局部扇風機和實行采掘分開供電的掘進設備必須裝備電動機綜合保護器。
第21條 瓦斯遙測斷電儀的安裝與拆除應進行安全用電審批。監測裝置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
第22條 低瓦斯礦井的局扇供電係統。應積極使用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高瓦斯礦井的局扇供電係統,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也應推廣使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
第四章 井下電氣設備的檢查測定
第23條 隔爆型電氣設備。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指未拆除電源的設備或一經合閘即能有電的設備)達不到隔爆要求的,按失爆處理。具體按萍煤生便字(1997)第184號文件執行。
第24條 井下電氣設備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判為不完好:
1、經檢查明顯達不到部頒完好標準的設備。
2、對有以下幾種現象的亦評定為不完好:
2.1 高壓防爆開關及其保護裝置按規程不能出示定期檢查、整定、試驗資料的。
2.2 一台高壓防爆開關在控製一台以上變壓器時,其容量不合乎要求的;或其過流保護整定值不合格的。
2.3 高壓防爆開關的油量在旋出油標杆,其油位不在油標上下刻度之間的。
2.4 帶油設備的靜止結合麵,油堵螺栓、油位表等部位滲油的(以手摸不見油為合格)。
2.5 不帶漏電繼電器的低壓饋電開關缺少(或燒壞)OK線圈的。
2.6 低壓防爆開關接線板正麵的帶電螺栓沒有用絕緣材料封堵的。
2.7 開關電源側與負荷側接線柱未用合格的隔板隔開的(防爆開關按線室內允許用膠木板、鋼紙板作電源隔板)。
2.8 煤電鑽綜合保護無合格的主接地極板和輔助接地板以及兩者相距不在5米以上的,不使用載頻保護的,作檢漏、載頻試驗不合格的。
2.9 低壓饋電開關的過電流繼電器刻度值無檢驗資料者(資料放入開關內);過流整定值不符合《規定》要求者。
2.10 每台低壓饋電開關(作設備起動開關除外)或代分總開關沒有懸掛標誌牌的(牌上應寫明供電範圍整定值、整定日期和負責人);風電閉鎖開關沒有懸掛標誌牌的(牌上應寫明供電閉鎖範圍、日期、維護人)。
2.11 QCZ係列真空開關JDB或JR9熱繼電器現場整定不合格者。
2.12 防爆磁力開關放置的最大傾角超過15度,不能保證開關正常吸合或開斷的或全部或部分埋壓者。
2.13 螺栓和不透螺栓緊固後,小於1.5—2倍防鬆墊圈厚度的螺紋餘量者;同一部位螺母、螺栓規格不一致,墊圈規格與螺栓直徑不相適應的(但檢查中發現個別螺栓、墊圈不合格不致影響安全技術性能的,當場處理合格後方可評為完好)。
2.14 電氣設備的消弧罩、開關板麵、保險筒等在打開開關檢查時,試電筆發紅者,消弧罩少消弧片者,保險筒破損或保險絲無擰緊螺絲者。
3、導線的連接應達到下列要求,否則該設備評為不完好:
3.1 導線的連接應整齊、緊固、無毛刺、壓絕緣橡皮,芯線裸露距卡爪(或平墊圈)小於10毫米。地線長度適宜,三相火線拉緊或脫落時地線仍然保持不掉。
3.2 進入開關的電纜芯線絕緣不應老化、龜裂、腐蝕或橡皮成渣狀,但芯線絕緣稍有破損允許套上長度不大於15毫米的絕緣套管。
3.3 用螺母壓緊多股絞線,應采用弓形或碗形墊圈,也可用線鼻子,螺母下應有彈性墊圈或采用雙螺母防鬆。
4、井下電氣係統是否漏電,均以漏電繼電器絕緣指示值和能否正常投運為準,試電筆發紅不作判斷依據,但應設法處理。
漏電繼電器的絕緣指標值:660伏不低於30千歐;330伏不低於15千毆。
5、QC815係列、QC810係列、QZC係列真空開關入井使用前,必須檢查,調試修理好開關手柄的開合位置,應完全與隔離開關實際接觸位置相一致,達到準確、靈活、可靠。運行中的QC815係列、QC810係列開關,需打開大蓋進行檢查維修時,必須先切斷前一級的電源開關並要驗電。對能打開開關轉蓋後,隔離開關斷電不死的比照失爆處理。
6、燈具
6.1 礦燈以《礦燈完好標準》各項規定作為評定依據。
6.2 防爆燈具玻璃罩下麵不得充填以玻璃、毛紙、鐵絲等物頂住燈炮,以避免造成超前斷電性能不合格。
6.3 更換防爆燈具的燈泡或燈管,應在切斷電源後進行,隻有在燈具透明件完全裝好後,才可接通電源。
第25條 礦井中央變電所,采區變電所使用的YPB係列、PB2、PB3係列配電箱,要做出計劃,在2000年以前全部改造、更新成真空或少油式配電裝置。用PB係列改造成真空配電裝置的其高壓保護可保留原有的短路、過負荷和欠電壓釋放保護,而不要求有綜合的高壓繼電保護。
第26條 礦井電氣設備的繼電保護應定期檢查、整定、試驗。礦井井上、下中央變電所高壓饋出線上要推廣有選擇性的檢漏保護裝置。
第27條 經地麵架空線路引入井下的供電線路(包括電機車架線),必須在入井處裝設避雷器,其接地電阻不得大於5歐,經地麵直接入井的軌道,必須在井口附近將金屬體進行不少於兩處的可靠接地,接地極的電阻不得大於5歐,兩接地極的距離應大於20M。
第28條 通訊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避雷器,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歐。
第五章 附 則
第29條 本製度適應集團公司各煤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萍鄉礦業集團礦井提升係統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八章提升係統規定,加強提升係統管理,確保安全運行,杜絕重大事故的發生,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章 設備裝置
第二條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每一部提升裝置必須裝設下列保險裝置,並確保裝置齊全,安全可靠,正常使用。
1、防止過卷裝置:必須裝設兩套,即井口井架上一套、機房深度指示器上一套,且兩套過卷開關均能同時保證在提升容器超過正常卸載位置0.5M時安全閘的可靠動作。
2、防止過速裝置:過速裝置必須保證當提升速度超過最大速度的15%時,安全閘能可靠動作。
3、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
4、限速裝置:當提升速度超過3M/S時,提升機必須裝設限速裝置,以保證提升容器(或平衡錘)到達終端位置時的速度不超過2M/S;在提升速度超過給定速度的10%時,限速繼電器應動作,實現安全製動。
5、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裝置:當指示器的傳動係統發生斷軸、脫銷等故障,能自動斷電並使保險閘發生作用。
6、閘間隙保護裝置:當間隙超過規定值時,能自動報警或自動斷電。
7、纏繞式提升裝置,必須設鬆繩保護並接入安全回路和報警回路。
8、使用箕鬥提升時,必須定量控製。井口煤倉應裝設滿倉保護,倉滿時能報警或自動斷電。
9、減速功能保護裝置:當提升容器(或平衡錘)到達設計減速位置時,能報警並開始減速。
防止過卷裝置、防止過速裝置、限速裝置和減速功能保護裝置,應設置為相互獨立的雙線型式,即必須堅持使用好提升係統後備保護。
第三條 凡是單線製動係統(即一副閘瓦同時閘住兩隻滾筒的製動係統,主要係指角移式製動器)應加裝小抱閘,並確保小抱閘隻有在緊急製動時且滯動後安全閘0.5—0.7秒情況下才能發生動作,其製動力矩的選擇應符合《規程》第四百三十二條規定要求。使用液壓或氣壓製動的絞車,製動裝置與調繩裝置在油路(氣路)和電氣回路中要閉鎖,並設置防止調繩裝置自動退示的閉鎖。
第四條 斜井提升傾角小於30°,且其製動型式為盤形閘時,應采用二級製動。
第五條 凡有負力提升的立井提升係統(如下放電機車等大型重物時可能為負力提升)和斜井提人係統,必須加裝動力製動裝置,並至少要能保證主回路斷電以後動力製動能人工投入。
第六條 除多繩罐籠外,所有提人容器都應裝設可靠的斷繩保護裝置。斜井人車的斷繩保護裝置要求既能自動動作,也能人工動作,否則不準使用。
第七條 立井提升鋼絲繩與提升容器之間的連接裝置,應使用楔形連接裝置。
第八條 立井提升采用罐籠時,井口和最終水平應推廣使用搖台和罐籠安全承接裝置,中間水平嚴禁安裝托罐閘,罐籠內應設置功能可靠的腰卡和地鎖(腳卡),腰卡和地鎖隻有在提升容器到達卸載位置時才能自動或人工打開。
第九條 需要經常上下人員的罐籠,進出口兩頭必須設置罐簾,且高度不得小於1.2米,罐簾下部距罐底距離不得超過250毫米,罐簾橫杆的間距不得大於200毫米。
第十條 立井罐籠提升係統的井口和各水平進罐處軌道上均應裝設複式阻車器,確保每次隻能放一層煤桶進罐。起重、超大、超長的材料和設備提升時要有專門措施、專人負責捆綁、提升物的平衡、提升過程障礙物的消除等工作。
第十一條 立井采用罐籠、吊桶或其它容器提升時,必須有導向設施,導向設施的敷設應符合規定要求。如果導向設施采用鋼絲繩時,每100米鋼絲繩的張緊力不得小於1噸,每根導向繩的最小剛性係數不得小於500N/M,各導向繩張緊力差不小於5%,內側張緊力大,外側張緊力小。如導向繩采用液壓張緊時,應每3個月按各導向繩設計張力值檢查調整一次。
第十二條 立井提升容器之間以及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與井壁、罐道梁、井架之間的間隙,必須符合《規程》第三百八十七條表5規定,如果小於表5規定,必須裝設防撞繩,在裝設防撞繩後,提升容器間的最小間隙不得小於200毫米。
第十三條 每一提升裝置必須根據《規程》第三百九十三條要求裝設信號及信號閉鎖裝置,信號應聲光兼備,並能顯示提升水平。同時,還應設置與正常工作信號有明顯區別的緊急音響停車信號,緊急信號可由井口、井底和各中間提升水平直接向絞車房發送。
運送人員的傾斜井巷中,必須裝設使跟車人或乘車人在運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向司機發送緊急信號的裝置。
多水平運輸時,各水平所發的信號必須有區別,人員上、下地點應懸掛信號牌。
第十四條 為了降低提升容器在主繩發生斷繩事故後的減速度,保證提升容器內人員的安全,不論主井或斜井,凡需要擔負升降人員任務的,均應裝設緩衝機構,緩衝機構要按有關要求調試好,並經試驗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井底罐窩進出口必須裝設可靠的安全欄或安全門(手動或自動均可),防止人員撞入罐窩。立井提升的井塔和井窩要逐步改裝成符合“規程”要求的過卷和過放距離。在過卷或過放距離內應安設性能可靠的緩衝裝置和防撞梁(平台)。緩衝裝置和防撞梁(平台)一旦被損壞,必須盡快更換。
第十六條 斜巷絞車裝備
1、各車場均應設信號峒室及躲避硐,所有絞車道都必須在上部水平車場設置常閉式阻車器,同時在變坡點下方與下部車場起坡點上方20米左右處設置常閉式防跑車裝置。防跑車裝置必經些常關閉,放車時才能打開。使用人車的斜井各車場應有候車硐室。傾斜井巷甩車場必須設置信號,甩車時必須發出警號。串車提升的上部車場,須裝有能自動摘鉤的裝置。
2、絞車道必須裝置適當數量的地滾,當鋼絲繩拉緊後,鋼絲繩不能著地。上部車場過渡曲線段不得少於三個地滾,以免鋼絲繩過度磨損。
3、礦車之間、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保險插銷,老鉤和串車之間都必須使用無縫鏈環連接。
4、雙鉤提升時,要有錯碼信號和保護裝置,當雙鉤在同一股道上運行時,應能可靠地發出報警信號和切斷電源,及時停止運行。
5、人車必須有頂蓋和無孔側擋板。
6、采區小絞車應安裝在砼基礎上並有足夠大的硐室,凡無基礎隻打壓頂的小絞車,須在安裝時采取相應措施,並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否則,嚴禁使用。
第十七條 鋼絲繩牽引膠帶輸送機
1、膠帶運輸機必須裝配過速保護、過電流和欠電壓保護、鋼絲繩和輸送帶脫槽保護、輸送帶局部過載保護、鋼絲繩拉緊車到達終點和拉緊重錘落地保護等保護裝置,並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保證能及時而有效地動作。
2、在傾斜井巷中使用的鋼絲繩牽引膠帶機必須裝設彈簧式或重錘式製動閘,製動閘的性能應能符合下列要求:
2.1 製動力矩與最大靜拉力差在閘輪上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於2,也不得大於3。
2.2 在事故斷電或各種保護發生作用時能自動施閘。
3、采用鋼絲繩牽引膠帶輸送機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3.1 在上下人員的20米區段內輸送帶離巷頂的垂距不得小於1.4米,行駛區段內垂距不得小於1米,下行帶乘人時,上下輸送帶間的垂距不得小於1米。
3.2 輸送帶的寬度不得小於0.8米,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8米/秒,輸送帶繩槽至帶邊的寬度不得小於60毫米。
3.3 上下人員的地點應設有平台和照明,上行帶下人平台的長度不得小於5米,寬度不得小於0.8米,並有欄杆。上下人的區段內不得有支架或懸掛裝置。下人地點應有標誌或聲光信號,在距下人區段末端前方2米處,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在卸煤口必須設有防上人員墜入煤倉的設施。
第十八條 架空乘人裝置,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於0.7米,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2米/秒,乘坐間距不得小於5米;
2、驅動裝置必須有製動器;
3、吊杆和牽引鋼絲繩之間的連接不得自動脫扣;
4、在下人地點的前方,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
第三章 維護、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各礦機電科應指定一名副科長分管主提升係統的運轉維護工作,並配備一名工程技術人員專管主提升係統技術工作。成立鉗、電維修專業組,專門負責主提升係統設備維修、檢修工作。
第二十條 加強對提升係統的檢查維護,確保安全保護裝置正常運行、動作可靠。每天必須有不少於1.5—2小時的檢修,完成《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九十一條提出的檢查項目和內容,並作好檢修記錄,將檢修記錄整理入檔,以備查核。如要延長檢修時間,應提前聯係,每月各提升係統應有8—16小時的停產檢修。無特殊情況(如井下發生事故)任何人無權取消提升係統的日檢。各礦應建立領導幹部上崗製定,機電副總工程師必須每月對提升係統巡回檢查一次,機電科長必須每月不少於三次對提升係統巡回檢查,機電科分管副科長每周檢查不少於一次,主管技術人員至少每三天巡回檢查一次。對提升機房的值班記錄、檢修記錄、安全裝置等,應詳細審查,作好記錄,以備檢查。今後,凡沒有按要求進行日檢、月檢,導致發生事故的,追究礦長責任;礦上已給檢修時間,但機電、運輸部門檢修質量差或檢修人員不負責任,隱患沒有及時處理而發生事故的,追究主管技術人員和檢修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新安裝或大修後的防墜器必須進行脫扣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對使用中的罐籠防墜器和斜井人車防墜器,開動機構和傳動機構必須每日檢查一次,使其經常保持完好狀態。罐籠防墜器每月至少要進行一次靜止鬆繩抓捕試驗,斜井人車防墜器每日進行一次手動落閘試驗,每月進行一次靜止鬆繩落閘試驗,以便檢查所有零部件的動作情況。人車或絞車檢修時,必須摘除人車,將人車停放在平巷內並製動好,檢修完試車可靠後,才能乘人。使用中的提升容器防墜器,每6個月試驗一次,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為防止罐籠防墜器滑道和軸承因雨水、濕氣、灰塵的侵蝕生鏽,影響滑楔的運動,每月必須檢查加油一次。
第二十二條 新懸掛的提升鋼絲繩必須有出廠廠家的合格證、檢驗證書等完整的原始資料,以及新繩到貨後,由檢驗單位進行驗收檢驗的合格證,對直徑18mm以上的鋼絲繩以及直徑18mm以下但用於提人的鋼絲繩,當保管期超過1年時,懸掛前必須再進行一次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條 除摩擦輪式絞車提升鋼絲繩以及用於斜井的直徑在18mm及以下專為提升物料用的鋼絲繩外,提升鋼絲繩的檢驗應使用符合條件的設備和按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周期應符合以下要求:
1、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檢驗1次,懸掛吊盤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12個月檢驗1次。
2、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第12個月進行第1次檢驗,以後每隔6個月檢驗1次。摩擦輪式絞車提升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過2年,平衡尾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過4年。已到使用期限的鋼絲繩,如果鋼絲繩的斷絲、直徑縮小和鏽蝕程度不超過《規程》第四百零五條、四百零六條、四百零捌條的規定,經集團公司批準,可繼續使用,但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 使用鋼絲繩罐道的立井提升井筒,應確保每根罐道繩的位置尺寸不超過設計允許值,更換罐道繩時,應測量並調整好其位置尺寸。要加強對罐道繩及其下端懸掛重錘的檢查,及時清除其下部堆積的煤泥、雜物,使其保持懸垂狀態,懸掛重錘的重量,應符合《規程》規定。
第二十五條 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全繩:
1、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或變形;
2、斷絲超過《規程》第四百零五條的規定;
3、直徑減小量超過《規程》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
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在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數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必須立即更換。
第二十六條 對罐道繩必須每日檢查一次,尤其是兼作製動繩且靠近井底、井口和各提升水平附近的一段罐道繩,必須特別加強檢查,斷絲和磨損超過《規程》規定時,應立即更換;對鋼軌罐道和組合剛性罐道,應每周檢查和緊固一次。
第二十七條 在使用鋼絲繩罐道並以托罐閘承罐的立井中,由於罐籠在各水平落罐時主繩鬆馳使抓捕器頻繁動作導致該處罐道繩加速損壞,影響罐道繩的使用壽命,因此,必須每年將罐道繩上、下移動一個位置,每次移動的距離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八條 更換罐道鋼絲繩、製動鋼絲繩及防撞繩時,必須事先製訂切實可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報礦機電副總工程師批準後認真貫徹執行。換繩時機電科主管副科長或主管技術員應到現場組織指揮,礦安全科應派人到現場監督檢查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執行情況,嚴防墜繩事故發生。
第二十九條 提升鋼絲繩必須每日檢查一次,並作好檢查記錄,對鋼絲繩與偏心環連結處5米以內要特別加強檢查,發現斷絲超過規定,應鏨去繩頭。立井提升和斜井提物即便鋼絲繩斷絲及磨損未超過規定,也必須每3個月鏨繩頭一次,斜井提人兼提物每3個月鏨繩頭一次。新更換鋼絲繩或鏨繩頭後,繩卡必須緊固可靠,並且在使用一個班以後,重新收緊一次。
第三十條 對防撞鋼絲繩,每月必須以0.5米/秒以下的速度詳細檢查一次,一個撚距內斷絲麵積超過鋼絲繩總斷麵積的25%,或鋼絲繩鏽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外層鋼絲鬆動時,應予更換。防撞鋼絲繩從懸掛之日起,最長使用時間不得超過6年。
第三十一條 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對聯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立井提升容器使用的懸掛裝置必須每月詳細檢查一次,確保其安全可靠。楔形連接裝置的累計使用期限為單繩提升不得超過10年,多繩提升不得超過15年。
第三十二條 對製動、過卷、鬆繩、信號閉鎖、過速、低速、過流、失壓等安全保護裝置,每年必須鑒定、整定一次,其整定值必須經礦機電副總工程師批準,並不得任意調整。
第三十三條 提升司機、信號工,摘掛鉤工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必須持證上崗。提升人員時要堅持一人操作一人監督製度,嚴禁提人時監護司機離開監護崗位或互相談笑。
第三十四條 提升絞車的安全裝置及其有關技術參數,由機電處每年組織檢查一次,每3年進行一次測定,並及時將整理好測定資料反饋各礦,各礦應對檢查和測定資料中提出的問題,及時組織處理,其處理期限不得超過測定當年年底。
第三十五條 提升機、井筒裝備和其它輔助設施的維護、使用和管理應由包括司機、維修鉗電工、信號工、摘掛鉤工在內的包機組承包,要確保設備、設施、機房等都符合標準化要求,杜絕重大機電事故。
第三十六條 斜絞摘鉤工每班進班後應立即檢查軌道、車擋、連接裝置(繩卡及螺絲、鏈環、保險插銷等),防跑車裝置,及老鉤15米之內的鋼絲繩,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否則嚴禁開車。
第三十七條 斜絞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由專職維修工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並做靜止檢繩箍閘試驗合格後並先放一次空車,證實巷道和軌道無掉道的危險。提升人員時防跑車安全門必須處於常開狀態。
第三十八條 提升設備維修工必須每天對提升鋼絲繩、製動裝置,防過卷裝置、傳動裝置及電氣設備進行檢查,並作好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老鉤鏈環,保險插銷要每半年退火一次。每月應按計劃全麵檢修一次,檢修資料由專職技術員整理並存檔。
第三十九條 運送人員的列車必須有跟車工,跟車工必須坐在列車行駛方向的第一輛車內的第一排座位上,麵向前方;手動防墜器把手或製動器把手必須裝在該車內,由跟車工操作。
第四十條 傾斜井巷運輸,嚴禁蹬鉤,行車時,嚴禁行人;運輸物料時,每次開車前,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發現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散料捆綁不牢等情況,嚴禁發出開車信號。
第四十一條 主要傾斜絞車道必須做到“三無”、“一暢”,“三無”即無淤泥積水、無雜物、無餘煤;“一暢”即水溝暢通。
第四十二條 各斜絞車場嚴禁摘掛飛鉤。摘鉤時,必須待礦車基本停穩才能進行,以免發生意外。
第四十三條 絞車司機在交接班時和絞車運行中,必須經常檢查絞車各部位的情況,發現異常要及時處理和彙報,絞車運行中發現異常或聽到緊急停車信號,應立即停車,待查明原因並處理後才準再次開車。
第四十四條 采掘區800毫米以下的小絞車,嚴禁司機站在旁邊或前麵(指出繩邊)操作。
第四十五條 每一傾斜井巷絞車運輸係統均要明確負責單位。原則上凡滾筒直徑在800毫米以下的小絞車,由各使用單位負責;滾筒直徑在800毫米及以上的絞車由機電科管理;對於多單位共用的絞車由礦機電副總工程師確定負責單位;斜坡軌道由運輸區負責;巷道維修由礦自行確定。
第四十六條 提升機房(硐室)內,應懸掛包機組人員名單,司機崗位責任製、操作規程、檢修圖表、提升機額定提升能力及提升機技術參數,並應有交接班記錄、機電檢修檢查記錄、鋼絲繩檢查記錄和事故記錄。
第四十七條 使用人車的斜井,必須有乘車製度並懸掛在候車硐室內,配備專職或兼職乘車安全管理員,嚴格加強管理。
第四十八條 對鋼絲繩牽引膠帶輸送機和架空乘人裝置,應加強對鋼絲繩的日檢。鋼絲繩的維護、使用和管理,應按《規程》第四百零五條等規定執行。其插接長度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第四十九條 乘坐架空乘人裝置時,人員要坐穩,不得引起吊杆擺動,不得手扶牽引鋼絲繩,不得觸及鄰近的任何物體;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每日必須對整個架空乘人裝置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五十條 集團公司機械廠和各礦機修車間製造和修理的罐籠、吊桶、箕鬥、人車、2米及以上的天輪(包括附件),都必須嚴格符合設計要求,並取得煤礦設備安全認證標誌,如有更改(包括更變結構、修改尺寸、代換材料等)必須經礦機電副總工程師審核,並報集團公司批準後方可施工。上述設備製造完工後應按設計要求和有關標準驗收,合格後方可出廠,各礦機修車間修理的上述設備必須經機電科主管四大件副科長和四大件技術員驗收合格後才準投入使用。
第四章 設備的檔案資料和人員培訓
第五十一條 滾筒直徑在1200毫米以上的提升機房(硐室)應具備如下資料:設備和設施的技術檔案,大中修記錄、日檢和月檢記錄、司機巡回檢查記錄、提升係統事故記錄和設備運行日誌以及設備安裝總圖、製動係統圖、控製係統圖和司機巡回檢查部位圖。
第五十二條 每一提升機房應建立如下規章製度:崗位責任製、交接班製、安全操作規程、要害場所管理製、定期檢修製。礦機電科長每月要對以上製度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在設備運行日誌上簽署整改意見並簽名。
第五十三條 設備或設施每次檢修時,應詳細記錄檢修部位、更換零部件名稱、檢修前後的技術數據及涉及設備質量和運行安全的資料,檢修後一星期內主管技術人員應將記錄收集整理並記入設備的技術檔案。
第五十四條 提升司機應由身體健康、責任心強、熱愛本職工作的人員擔任,選任新司機,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必須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年齡在45歲以下。礦機電科對提升司機要每年輪訓一次。每個司機除應能準確無誤地獨立操作外,還應了解所操作設備的主要技術性能、結構和動作原理,並能處理設備的一般故障。
第五十五條 滾筒直徑在800毫米以上的絞車必須配備經過培訓並考核合格的司機,且持證上崗;滾筒直徑在800毫米以下的小絞車,應配備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或兼職司機。凡指派無證司機上崗或擅自上崗開車,均屬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不論發生事故與否,都要根據情節輕重嚴肅分析處理,並處以罰款。
第五十六條 信號工、摘掛鉤工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全格證後方可上崗操作,檢查中發現無證上崗或頂崗的,除當事人處以罰款外,還要追究指派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製度》如有不盡之處,按《規程》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製度》由機電處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萍鄉礦業集團煤礦帶式輸送機管理製度
確保帶式輸送機的安全運行,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等有關規定,製訂本製度:
一、各種帶式輸送機應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配齊完善的保護設施和保護裝置,並應經常檢查,確保動作可靠。
二、使用滾筒驅動膠帶輸送機運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使用阻燃輸送帶。
2、巷道內要有充分照明。
3、必須裝設驅動輪,防滑保護、煙霧保護、濕度保護以及堆煤保護。
4、必須裝設自動灑水裝置和防跑偏裝置。
5、在主要運輸巷道內安設的膠帶輸送機還必須裝設:
⑴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和防撕裂保護裝置;
⑵在機頭和機尾防止人員與驅動滾筒和導向滾筒相接觸的防護欄。
6、在傾斜井巷中使用的膠帶輸送機,必須裝設防逆轉裝置或製動裝置。
7、液力偶合器不準使用可燃性傳動介質。
8、嚴禁乘人。
三、使用鋼絲繩牽引膠帶輸送機運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裝設下列保護裝置:
過速保護;
過電流和欠壓保護;
鋼絲繩和輸送帶脫槽保護;
輸送帶局部過載保護;
鋼絲繩拉緊與到達終點和拉緊重錘落地保護。
2、在傾斜井巷中使用的鋼絲繩牽引膠帶輸送機,必須裝設彈簧式或重錘式製動閘,製動閘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製動力距與設計最大靜拉力差,在閘輪上作用力距之比不得小於2,也不得大於3。
事故斷電或各種保護裝置發生作用時能自動施閘。
四、膠帶輸送機的驅動裝置,液力偶合器傳動滾筒,局部滾筒等要設置保護罩和保護欄杆、防止人員靠近造成滾筒絞人。
五、帶式輸送機巷道中行人跨越處應設立過橋。
六、帶式輸送機機頭及機尾配備足夠的防滅火器材,如滅火器和砂箱,在輸送機全長應敷設消防水管並每隔50米設一消防栓。
七、鋼絲繩芯帶式輸道機應設斷帶保護。
八、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75條,關於鋼絲繩牽引膠帶輸送機運送人員的規定,
井巷中采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或鋼絲繩芯帶式輸送機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上、下人員的20m區段內輸送帶至巷道頂部的垂距不得小於1.4m,行駛區段內的垂距不得小於1m。下行帶乘人時,上、下輸送帶間的垂距不得小於1m。
2、輸送帶的寬度不得小於0.8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8m/S。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的輸送帶繩槽至帶邊的寬度不得小於60mm。
3、乘坐人員的間距不得小於4m,乘坐人員不得站立或仰臥,應麵向行進方向,並嚴禁攜帶笨重物品和超長物品,嚴禁撫摸輸送帶側幫。
4、上、下人員的地點應設有平台和照明。上行帶下人平台的長度不得小於5m,寬度不得小於0.8m,並有欄杆。上、下人的區段內不得有支架或懸掛裝置。下人地點應有標誌或聲光信號,在距下人區段末端前方2m處,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在卸煤口,必須設有防止人員墜入煤倉的設施。
5、運送人員前,必須卸除輸送帶上的物料。
6、應裝有在輸送機全長任何地點可由搭乘人員或其他人員操作的緊急停車裝置。
九、膠帶司機應嚴格遵守帶式輸送機的操作規程,加強帶式輸送機運行中的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和調查皮帶的距偏,經常注意檢查皮帶的清掃裝置。
萍鄉礦業集團煤礦機車運輸行人製度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的要求,為確保機車運輸行人安全,避免發生人身傷害事故,製訂本製度。
一、使用機車運輸特別是兼做行人的機車運輸巷道,其斷麵的淨高、寬度以及架線的懸掛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1、22、23、356、357條之規定。
二、運行的機車、平巷人車以及礦車必須達到完好標準的相關要求。機車的閘、警鈴、照明、撒砂裝置以及防爆機車的防爆性能有一項達不到要求,必須禁止運行。
三、機車司機必須嚴格按本崗位操作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禁止違章作業。
四、嚴禁利用普通礦車運送人員;嚴禁人員搭乘普通礦車;嚴禁利用同一列車同時運送雷管和炸藥。
五、利用平巷人車運送人員的軌道質量必須達到優良品。
六、列車的運行速度:運人時不得大於4m/s,運物時不得大於5m/s。列車在行人巷道運行或轉彎時應提前示警並減速,提醒行人進入躲避硐,行人在接到機車示警後應主動進入躲避硐或到他處躲避,嚴禁與機車並行。
七、利用平巷人車運送人員時,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每班發車前,應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等;
2、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3、人員上下地點應有照明,架空線必須安設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下車時必須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
4、雙軌巷道乘車場必須設信號區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嚴禁其他車輛進入停車場;
八、乘車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聽從司機及乘務人員指揮,開車前必須將車門或防護鏈掛好;
2、人身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
3、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
4、嚴禁在機車上和兩車廂之間搭乘人員;
5、嚴禁扒車、跳車;
6、嚴禁超員超坐;
7、車輛掉道時,應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
萍鄉礦業集團防提升裝置斷繩跑車及過卷墩罐製度
一、新購鋼絲繩必須三證(出廠合格證、驗收證、試驗證書)齊全,並且有安全標誌才能使用。
二、鋼絲繩購置必須由省總公司集中招標采購,供應公司統一供貨,任何單位不能擅自購買鋼絲繩。
三、加強鋼絲繩檢查製度。各礦應指派專人檢查鋼絲繩。提升鋼絲繩、罐道繩必須每天檢查一次,防墜器製動繩、架空人車鋼絲繩、平衡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鋼絲繩必須每周檢查一次,並作好詳細記錄。鋼絲繩有斷絲、磨損、彎曲變形、點蝕麻坑等損傷時,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第405、406、407、408條規定執行處理。
四、提升裝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連接裝置、防墜器、罐耳、深度指示器、防過卷開關、限速器、鬆繩保護等,每天必須由專人檢查1次並作好記錄。
五、在過卷高度或過放距離內,應安設性能可靠的緩衝裝置,並經常檢查。
六、單繩提升罐籠斜井人車必須裝設可靠的防墜器,並且每班進行手動落閘試驗,每半年作一次不脫勾試驗,每年作一次脫鉤試驗,試驗數據要記錄。
七、各提升絞車鋼絲繩必須按公司規定,三個月鏨一次繩頭。
八、立井提升容器與提升鋼絲繩的連接,應逐步采用楔形連接裝置,並定期對其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查。
九、斜井提升應設置阻車器、擋車器、防跑車門等安全設施,並確保其動作可靠。
萍鄉礦業集團煤礦防漏電觸電製度
為保證供電安全,防止發生漏電和觸電事故,製訂本製度。
一、為避免電纜、電氣設備浸泡在水中,防止電纜受擠壓、碰撞、過度彎曲、劃傷、刺傷等機械損傷,要求井下電氣設備台台上架,電纜必須懸掛合格。
二、為避免導線的連接處發生漏電,要求導線連接要牢固,無刺傷,防鬆脫,無明接頭。井下電纜的連接要使用合格的電纜接線盒。
三、維修電氣設備時必須嚴格按規程操作,先停電,再作業,嚴禁帶電作業。嚴禁將工具和材料等導體遺留在電氣設備中。嚴禁隨意在電氣設備中增加額外附件。
四、對井下所有電氣設備設置保護接地裝置
1、直接供井下的變壓器中性點禁止接地;
2、36v以上的電氣設備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或鋼絲)、鉛皮和橡套(塑料)電纜的接地芯線或屏蔽護套等均必須接地;
3、井下禁止使用無接地芯線(或無其他可供接地的護套,如鉛皮、銅皮套等)的橡套電纜或塑料電纜;
4、所有必須接地的設備和局部接地裝置都要和總接地網連接,接地母線、接地極和接地電阻應符合規程有關規定。
5、主接地極應浸入水倉中,主副水倉必須各設一塊。礦井有多個水平時每個水平的總接地網都要與主副水倉中的總接地網連接。
五、設置漏電保護裝置。井下使用的所有高低壓饋電開關均應裝設漏電保護裝置,井下照明和煤電鑽必須堅持使用好照明綜保和煤電鑽綜保,所有保護裝置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定期試驗並作好記錄、不合格嚴禁使用。嚴禁甩去保護裝置運行。
六、維修高壓電氣裝置時,必須按《電業作業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做好保安措施,作業時要使用合格的絕緣用具如絕緣夾鉗、絕緣手套、絕緣鞋套等。
萍鄉礦業集團煤礦電氣防爆製度
一、新購置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有防爆檢驗證、生產合格證、安全標誌,並經防爆驗收員驗收後才能入庫。
二、各單位必須嚴格設備大修製度,修理後的防爆電氣設備或電氣小件,必須由防爆驗收員進行驗收,合格後,掛好防爆合格證才能下井。
三、加強防爆設備管理,公司有關處室和礦機電科、安全科等有關科室應經常對防爆設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查出一台電氣設備失爆罰款2000—10000元。
四、各礦機電科應成立井下電氣防爆檢查組、安全科應配備專職電氣檢查員對井下防爆電氣設備檢查。發現失爆要督促處理並進行罰款。
五、各單位必須執行好電氣設備包機製,做到每台開關、每個小件、每根電纜有人負責維護保養、檢修做到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萍鄉礦業集團防止煤礦電器火災措施
一、加強用電管理工作,杜絕非計劃用電和未審批用電。
二、加強電氣設備的檢修,消除電器火災的根源。
1、所有用電設備應正確選擇熔斷絲(片)和漏電繼電器,以便電流短路、過負荷或接地時能及時切斷電源。嚴禁電氣設備超額定值使用。
2、不準帶電檢修和搬遷電氣設備。
3、對井下煤電鑽電纜必須每個月鏨一次電纜頭,將靠近煤電鑽的一段剁去。
4、定期對電氣設備(如變壓器、油斷路器)絕緣介質進行檢查試驗,確保絕緣可靠。
5、定期清掃電氣設備表麵灰塵,保持電氣設備散熱良好。
6、電器設備應位於通風良好的場所,周圍不得堆放其他物品,附近不應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7、堅持使用阻燃電纜,禁止使用非阻燃電纜。
8、井下所有機電硐室嚴禁使用可燃材料支護。
三、滅災措施
1、加強對職工的消防知識培訓,使其掌握電器火災的“先斷電後滅火”方法,並正確使用滅火器。
2、電氣設備附近必須按規定配備足夠的防滅電器火災器材(如滅火器和砂箱),並不得挪為他用。
3、發生火災後,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彙報災情,並采取積極措施進行撲救。
萍鄉礦業集團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防止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切實保障職工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礦區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集團公司各單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製度。
第三條 本製度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五條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製度的規定,加強危險化學品管理,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章製度,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危險化學品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全麵負責。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領導,集團公司成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總經理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安全、多經、公安、環保、衛生、財務、監察、供應、人事、救護等部門人員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局,由安全局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成立相應機構,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管理。
第七條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1、安全局、多經處是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煤礦、地麵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對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單位進行登記,並實施監督檢查。
2、公安分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3、環保處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4、衛生處負責危險化學品職業病防治,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第八條 依照本製度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行使下列職權:
1、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2、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3、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4、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章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定期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進行檢查,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應提出整改方案,及時整改;對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修複,並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局、多經處備案。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警戒牌和警戒線)裝置,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於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並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上危險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誤售、誤用。發現危險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報告,並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追查。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於裝卸、運輸和儲存。
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並作出記錄,符合條件的,方能重複使用。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做到帳、卡、物相符,保管方式規範,領用製度健全,儲存條件安全可靠,實行專人專管或雙人雙鎖管理。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的標誌。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查。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十八條 凡需購買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向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提出書麵申請,經審核後報公安分局批準備案,方可購買。嚴禁不經審批程序,擅自購買、轉讓、贈送、銷售危險化學品,違規者,依據本製度予以嚴肅處理。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報廢及事故的應急救援
第十九條 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及其他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對有關駕駛員、裝卸管理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意外應急措施等運輸安全知識,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一條 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需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隻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公安分局及當地公安部門報告,並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理,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生產、使用、儲存單位或部門提出申請,將報廢處理的危險化學品名稱、數量、地點、危害時效、處理方案、措施報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審核後,報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審批同意方可實施。
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製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報安全局、多經處備案。
第二十六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製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並報告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及安全局、多經處、公安分局、環保處、衛生處等有關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1、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2、迅速控製危害源,並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3、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4、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和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製度規定的條件購買危險化學品事項予以批準的;
2、發現末依法取得批準或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不予以查處的;
3、對危險化學品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具備本製度規定的條件或違反本製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二十七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製度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製度規定,未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或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人員進行培訓,未取得上崗資格證的,發現一人,給予單位10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製度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能部門或公安分局依據自己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並給予相應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本製度第十條規定,不具備相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使用、儲存條件的,給予1000—2000元罰款;
2、違反本製度第十一條規定,未對生產、儲存、裝置進行檢查和安全評價,並報安全局、多經處備案,或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的,給予2000—5000元罰款;
3、違反本製度第十二條規定,未設置通訊、報警裝置,並保證正常適用狀態的,給予2000—10000元罰款;
4、違反本辦琺第十三條規定,未如實記錄危險化學品的產量、流量、儲存量和用途,或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發生危險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發生危險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後,不立即向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及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給予1000—3000元罰款,並由單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罰;
5、違反本製度第十四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包裝未達到標準要求的,給予3000元罰款;
6、違反本製度第十五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檢查登記,未實行專人專管或雙人雙鎖管理的,給子2000—5000元罰款;
7、違反本製度第十七條規定,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的,給予5000—10000元罰款;
8、違反本製度第十八條規定,未經審批程序,擅自購買、轉讓、贈送、銷售危險化學品的,給子5000—10000元罰款;
9、違反本製度第十九條規定,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車及其他容器,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給予1000~3000元罰款;
10、違反本製度第二十一條規定,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造成危害的,給予2000—5000元罰款;
11、違反本製度第二十二條規定,委托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的,給予1000—5000元罰款;
12、違反本製度第二十三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未立即向公安分局及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並采取有效措施的,給予1000—5000元罰款,並由單位對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罰;
13、違反本製度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規定程序擅自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給予5000—20000元罰款;
14、違反本製度第二十五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未製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救援器材的,給予2000—10000元罰款。
15、違反本製度第二十六條規定,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並未按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和立即向有關部門彙報的,給予5000—20000元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製度由安全局、公安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製度適應集團公司各廠、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萍鄉礦業集團礦井“一通三防”齊抓共管責任製度
一、集團公司總經理、礦長對“一通三防”工作全麵負責。總經理每季、礦長每月要督促行政副職、總工程師和有關部門對“一通三防”工作進行檢查落實,解決“一通三防”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資金,分析生產管理、執行規章製度上存在的問題,采取行政的、經濟的措施確保“一通三防”工作的正常進行。
二、公司、礦總工程師對“一通三防”技術業務管理工作全麵負責,組織編製、審批、實施、檢查“一通三防”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並經常性做好如下工作:
1、認真督促業務部門填報與審查“一通三防”日、旬、月、季報表;審查並組織實施係統調整、局扇安裝、巷道貫通、瓦斯排放、石門揭煤、防治突出、瓦斯探放等容易造成事故的薄弱環節的安全技術措施;對確保安全生產所急需解決的“—通三防”問題,有權調動人員和物資,進行有效處理。
2、公司每季、礦每月組織進行一次礦井通風質量檢查,具體分析通風係統、瓦斯管理、防突與瓦斯抽放、瓦斯監測監控、防火與綜合防塵存在的問題,並按業務保安要求明確職責,落實任務,限期解決。
3、加強生產技術管理,合理安排采掘方案計劃,做到通風係統合理,設施可靠,風流穩定有效,消滅不合理串聯風、立槽煤下行風、擴散通風、老塘通風、微風、無風、循環風和局扇送風回采。
4、負責“一通三防”安全技措項目計劃的編製、落實和資金的使用,並按期組織兌現、竣工,發揮效益。
5、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每月要開展一次瓦斯地質研究活動,明確防突任務,采取針對性防突措施。
6、公司每季、礦每月召開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會,總結布置“一通三防”工作;礦每旬要召開一次通風係統分析會,每天召開一次通風隱患排查碰頭會,對存在的問題采取針對性的措施進行處理。
7、公司和礦分管通風的副總工程師具體協助總工程師做好“一通三防”工作。
三、公司和礦行政副職,對所分管業務中有關“一通三防”的工作負責。
1、生產副總經理、副礦長(包括負責這方麵工作的采掘副總工程師),要按方案、計劃組織采掘生產,並對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一通三防”問題和事故隱患的處理負責。
2、公司和礦機電副總工程師,對保證機械電氣設備正常運轉、礦井正常通風和消滅機電引爆火源負責。
3、經營副總經理、副礦長,對滿足“一通三防”工作所需資金和崗位人員配備的落實負責。
4、安全副總經理、副礦長,對生產過程中執行“一通三防”規章製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與及時組織分析“一通三防”中“三違”及事故處罰負責。
四、各業務部門負責人在公司、礦行政領導下,負責搞好本業務部門中有關“一通三防”的工作。
1、生產技術部門,在進行方案設計、工程布置與施工程序安排上,要滿足“一通三防”工作的要求,新盤區與工作麵投產前,要形成正常的通風係統、“三專”供電、瓦斯監測監控、防塵灑水以及按實際需要所應建立的防火注漿、瓦斯抽放係統,並組織驗收,凡是不合格的不得生產。
2、通風、瓦斯部門,在加強“一通三防”工作中,不斷完善規章製度和安全技術措施,強化安全裝備與儀表管理,及時測定和收集各種技術參數,及時檢查分析“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隱患,並提出改進意見;經常性組織礦井通風質量達標、升級活動,組織“一通三防”階段性會戰活動,實現“—通三防”安全管理目標。
3、機電部門,要加強對主、局扇與供電係統的檢查、管理,確保其正常運轉;要嚴格執行《防爆設備入井合格證》製度,對在用的防爆設備要落實管理責任,保證完好,杜絕失爆。
4、調度部門對加強“一通三防”信息傳遞負責,凡上情下達或下情上達,均要準確無誤地作好記錄;要檢查“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並及時做好排除安全隱患和落實處理責任的工作。
5、經營各部門,要按文件、決議與計劃的要求,及時滿足“一通三防”工作所需要的人員、器材與資金。
6、安全局、安全科,對各業務部門所承擔的“一通三防”工作責任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出現的隱患、事故,要及時組織調查、分析與處理;對有可能造成“一通三防”事故的作業場所,要立即停產、撤人。
五、采、掘區(隊)長,是本采掘區隊生產管轄範圍內“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在組織領導職工進行采掘生產活動的同時,必須負責教育並帶領全體職工嚴格遵守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執行好各項安全措施,尤其是防止瓦斯煤塵爆炸、自然發火和突出事故的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萍鄉礦業集團礦井通風係統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通風係統管理,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嚴格技術管理,建立合理完善的通風係統,做到“四個首先”:
1、考慮井巷與采區設計時,必須首先考慮通風要符合安全規程的規定;
2、考慮巷道布置時,必須首先考慮通風係統的合理性;
3、考慮巷道斷麵時,必須首先考慮風量的通過能力;
4、考慮采掘工作麵接替時,必須首先考慮瓦斯情況和供風的可能性。
第三條 嚴格通風管理,通風係統中要消除或控製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串聯風、采空區通風、擴散通風、下行風和采煤工作麵非正規開采。
1、高突礦井要消滅一次性掘(指煤層大、副巷或大層或上山組掘進,以下同)與掘、掘與采(指同一煤層自然區,以下同)、采與采串聯風;
2、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為構成通風係統,其首次串聯風地點(無瓦斯噴出或無突出危險)所形成的一次性串聯風,必須製訂專門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批準。
3、低瓦斯礦井要消滅二次性串聯風。
4、在布置獨立通風係統有困難時,必須根據工程量、計劃合理的施工程序、完成時間與串聯風形式,製定包括具有風路暢通、風流穩定、風量足夠的基本條件。前方為煤巷、半煤巷掘進頭的派專職瓦檢員進行瓦斯檢查,並實行瓦斯監測監控和防塵措施等內容要求的專門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四條 不得利用采空區進行通風。在特殊情況下,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其傾斜、緩傾斜長壁前進式開采走向長度與同向開采的上下段工作麵的錯距不得超過15m,急傾斜煤層分層工作麵采用風溝通風的長度不得超過10m,並不得因巷道矮小、風流受阻而造成風量不足。
第五條 嚴禁擴散通風。
1、回采工作麵頂底板或上下隅角、停做停風煤層中盲巷擴散通風距離,低瓦斯礦井的不得超過4m,高瓦斯礦井(或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不得超過2m;停做停風岩石中盲巷和處於進風中的機電峒室擴散通風距離不得超過6m。凡存在擴散通風的地點,不得有瓦斯、溫度超限。
2、嚴禁任何形式的盲巷內開盲巷。確因工程需要而必須在盲巷中改向開門掘進時,其殘留盲巷中的盲巷長度,低瓦斯礦井不得超過3m,高瓦斯礦井及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應控製在1m以內,並不得有瓦斯積聚。超過部分必須及時封閉或保留送風。開掘急傾斜煤層上山組時,必須有單獨回風巷,分層時不少於三個眼子,並相互貫通後才能向上一層位掘進。
第六條 采煤工作麵采用下行通風時,必須有防瓦斯、防煤塵及防引爆火源的安全措施,雙突礦井采煤工作麵嚴禁下行通風。
第七條 嚴格控製非正規開采
1、傾角35°以下的煤層必須布置走向長壁工作麵,形成全負壓通風係統後,實行正規開采,厚煤層要實行分層開采,不準撿煤。
2、厚度在8米以上的急傾斜煤層,必須布置水平分層頂底板雙順槽,形成全負壓通風係統正規回采,且溜子必須安設在新鮮風流中;8米以下煤層要立足於掩護支架采煤法,確有困難的可采用單順槽布置風溝通風,風溝必須確保行人通風安全,其斷麵不小於1m2。
3、正規采區、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地質構造帶或應力集中帶,嚴禁局扇送風回采。低瓦斯礦井非高瓦斯區的邊角地段形成完善的通風係統有特殊困難而要實行局扇送風回采時,必須編製設計與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批準。青山礦大槽煤層自燃發火頻繁且無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地段為防止自然發火可要實行局扇送風開采,但必須報設計與安全措施,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采用送風回采時其送風距離不超過30m(盲巷長度)。
4、采用斜切開采的工作麵,必須設置上回風巷,並保持不少於兩條斜切上山與上回風巷溝通,斜巷之間每隔15米有聯絡巷,形成采區內部負壓係統。
第八條 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實行上行通風,嚴禁一段進風,一段回風。如確有困難無法形成采區上行通風係統時,必須在采區邊界布置集中回風上山,實行采區邊界集中下行。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至少有一條專用回風巷。
第九條 急傾斜煤層可采用隔層回采,隔層回采高度不得大於7m,凡上部為封閉式頂板的第一分層,嚴禁隔層回采,必須采用水平分層,且分層高度不得超過2.5m。屬於雙突礦井的隔層回采工作麵還必須處於上分層采空區卸壓保護範圍內,且經過預測預報無突出危險,並嚴格按集團公司《關於青山、巨源兩礦采用“隔層回采”采煤方法的報告》(萍礦文〔2003〕43號)及江西省煤炭集團公司贛煤集團生字〔2003〕180號文的批複落實“隔層回采”工作麵通風安全措施。
第十條 采區通風係統形成前,生產技術部門必須提供通風係統設計說明書及設計圖紙,並由總工程師主持召開專門會議進行審查,製定係統實施方案及安全措施,由通風區負責實施;新采區竣工投產前,集團公司組織對新采區的通風、防火、防塵、防突及瓦斯監測五大係統進行現場驗收,不具備五大係統或不符合規程和設計要求的,不予驗收,不準投產。
第十一條 采掘工作麵、硐室及其它用風地點的風量配備必須嚴格按《萍鄉礦業集團礦井風量計算方法細則》的規定執行,采掘工作麵按瓦斯湧出量計算風量時,每個月必須對各采掘工作麵的絕對瓦斯湧出量進行測定(瓦斯濃度必須是取樣化驗分析或用光學瓦檢器檢測),所有計算采用的參數必須在每月的通風作業計劃中明確,嚴禁無風、微風和循環風作業。
第十二條 改變一翼或一個水平通風係統,必須由礦編製係統調整設計和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批準;改變一個采區的通風係統時,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改變通風係統的條件形成後,要按設計和安全措施組織執行,通風係統改變後由總工程師組織驗收,驗收合格並經總工程師簽審驗收單後,係統方可投入運行。
第十三條 凡掘進巷道同其它巷道貫通具備了全風壓通風條件時,要按實際需要裝設合格的通風設施,調整通風係統,重新測定與分配風量。
第十四條 礦井通風能力能夠滿足生產需要時,礦井總進風量比不得小於100%;通過調整主扇葉輪角度或傳動比與降阻等辦法後,其通風能力仍不能滿足生產需求時,要實行以風定產,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萍鄉礦業集團礦井通風設施管理製度
一、確定通風設施的類型和選定通風設施的位置,要按下列要求進行:
1、永久風門(包括臨時通車風門)、密閉(風牆)、調節風門的安裝位置,由通風區長或技術人員事先選擇並簽字定點定向,在規定時間內竣工。雙突礦井調節風窗應設在工作麵進風側,不能設在回風側。
2、臨時通風設施的安裝位置,由通風班長或瓦斯檢查員事先選擇並簽字定點定向,在8—24小時內完成。
3、擋風牆(風幛)的裝設位置,由瓦斯檢查員根據實際需要指揮保安工當班裝設或自行裝設。
4、風橋的設置,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設計,確定風橋形式,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明確構築職責,限期完成。
5、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應盡可能裝設在岩石巷道中;裝設在煤巷中時,要盡可能裝設在采動影響範圍之外,在具有自燃傾向的煤層巷道中安設風門時,要注意防止因其導致煤炭自燃。
6、安裝在運輸巷道的風門,其間距必須大於一列車長度,並要有閉鎖裝置;用作往返行人、推車的風門,要安裝連鎖裝置。
7、通風設施的安裝質量要符合《通風安全質量標準》的要求,其驗收結果要填入通風設施管理牌板(台帳),並及時填入礦井通風係統圖。
二、啟用通風設施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改變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通風係統的設施的啟用,由礦總工程師按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的措施組織執行,其效果要書麵報告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改變一個采區通風係統的通風設施的啟用,由通風區長按礦總工程師批準的措施組織執行,其效果要及時向礦總工程師彙報。
2、巷道貫通而調整通風係統時所啟用的通風設施,通風區長或技術人員要在現場指揮。
3、啟用上述通風設施時,必須同時派測風員進行風量測定。各支路風流變量超過所分配量土15%以上時,要立即進行調節。
4、凡是啟用調節風門時,必須派測風員進行風量測定,按計劃進行調節。
5、采掘區內控製風流的通風設施,因其關閉而對通風網路影響不大時由瓦檢員啟用。
三、對正在使用中的通風設施,要按下列要求進行檢查、維護和管理。
1、正常使用的通風設施,由通風部門明確職責,使其經常處於良好狀態。屬往返運輸頻繁的關鍵性非自動風門,每班必須派人看守;屬瓦斯檢查段範圍的通風設施,瓦斯檢查員每班必須檢查1—2次;屬全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的通風設施,通風班長、測風員每旬必須檢查一次,區長、技術人員每月必須檢查一次。
2、車輛、行人往返通過風門,要隨即關閉,嚴禁撞壞風門或同時敞開兩張風門,以免造成風流短路。通風設施遭受破壞而造成情節嚴重時,瓦檢員或其他人員應及時向調度室和通風調度站彙報,同時要采取排除隱患的緊急措施。否則,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進行處理。事後要分析原因,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3、因進行采掘工作或裝運機電設備而需要拆除通風設施時,有關部門必須事先與通風部門取得聯係,經得同意並采取相應措施後才能拆除。否則,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通風設施。
四、有下列情況時,通風設施要停用或拆除。
1、因通風網路發生變化,對暫時不用的風門要及時敞開門頁並緊固。
2、因采掘關係發生變化,有待下循環繼續使用的風門,要及時拆卸門頁。
3、確認不再使用或今後仍需循環使用但影響通風阻力升高的通風設施,要及時拆除。
萍鄉礦業集團礦井主扇運行管理製度
一、主要抽風機房、抽風機及其附屬裝置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兩套同等能力的通風機(包括電動機),其中一套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分鍾內開動。主通風機必須保證經常運轉。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用。
2、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防爆門,每年檢查維修一次。
3、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必須能在10分鍾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反風裝置應靈活可靠。
4、禁止利用主要通風機房作其它用途。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功率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且各軸承座要有軸承超溫報警聲光信號,每月應試驗1次。另外,還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有反風操作係統圖、司機崗位責任製和操作規程。
5、主通風機必須有可靠的雙電源供電。
二、抽風機房必須24小時有人值班,抽風機司機必須是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發給上崗合格證的專職人員擔任,熟悉掌握主扇開車和反風操作方法以及停送電要求。每小時應將主扇運轉情況(包括負壓、電流、電壓、功率、軸承溫度)記入運行記錄簿內,每班要向調度室彙報一次,如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彙報進行處理。抽風機司機不得脫崗、離崗,交班時必須填寫好交接班簿,上下班必須交接清楚,並相互簽字。
三、主要通風機、開關櫃、分風門、防爆門至少每月由礦機電科檢查1次,反風設施由礦長組織有關部門每季度至少檢查1次,改變通風機轉數或風機葉片角度時,必須報總工程師批準。
四、屬於主扇更新、改造的礦井,在主扇更新、改造期間,必須有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主扇單機運行安全技術措施和主扇突然停機井下緊急撤人、停電預案,並組織職工學習。措施和預案必須報集團公司備案。
五、運行中主扇若需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風時,必須啟動備用主扇,確保井下正常排風,機電部門必須迅速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向調度室彙報。
六、抽風機房遇突然停電,二台主扇都不能運轉時,抽風司機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彙報,調度室接到報告後應迅速通知礦值班人員及其它有關領導和部門,並立即通知受停風影響的區域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切斷停風區域的所有電源、設置攔杆、掛好禁牌,撤人、設置攔杆工作由現場的瓦撿員和安檢員擔任,停電工作由機電人員擔任。對由一台主扇抽風的礦井,抽風司機應及時打開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充分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台主扇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按礦總工程師的指示正確控製風流,防止風流紊亂。恢複通風排放瓦斯必須有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措施,並嚴格組織實施。
七、每年必須組織一次礦井反風演習,礦井反風演習工作必須事先按要求編製反風演習行動計劃和安全措施,反風時由抽風司機單獨操作,以檢驗抽風司機的反風操作能力。
萍鄉礦業集團礦井以風定產管理製度
一、為認真貫徹落實“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準確認定礦井的通風能力,實現科學管理,杜絕瓦斯事故,各礦每年必須進行一次礦井通風能力的核定工作,凡是礦井通風能力不足的必須限製采掘工作麵數量,減少通風支路,降低生產能力,限製後的產量不得超過通風核定的能力。
二、凡是主扇更換、改造、調整主扇葉片角度或轉速,以及全礦井、一翼、一個水平通風係統調整,造成礦井風量變化較大時必須重新核定礦井通風能力。
三、礦井通風能力核定按江西省煤礦安全監察局贛煤安字〔2004〕52號《關於全省所有煤礦進行通風能力核定的通知》規定的計算公式進行計算,各種參數的確定及取值必須真實可靠、有理有據,確保礦井通風核定能力的真實性,並符合以下規定:
1、礦井通風係數必須按產量不均衡係數、瓦斯不均衡係數、礦井內部漏風係數、備用工作麵係數和溫度係數進行計算確定。
產量不均衡係數、瓦斯不均衡係數分別按上年度的最高月產量與平均月產量及礦井最大瓦斯湧出量與礦井正常瓦斯湧出量之比值確定;礦井內部漏風係數、備用工作麵係數、溫度係數分別按本年度的礦井總進風量與礦井有效風量、采掘工作麵總數與作業的采掘工作麵數、采掘工作麵最高溫度與采掘工作麵正常溫度之比值確定。
2、低瓦斯礦井日采噸煤需要風量按上年度同時存在的采掘工作麵、硐室及其它用風地點的計劃總需要風量與年平均日產量(按350天計算)之比值確定。
采掘工作麵、硐室及其它需風地點的需要風量《萍鄉礦業集團礦井風量計算方法細則(試行)》的規定進行計算並取最大值。其中按瓦斯湧出量計算公式計算時,每個月必須對所有采掘工作麵的絕對瓦斯湧出量進行測定,其中瓦斯濃度必須是取樣化驗分析檢測的數據(無化驗設備的礦井,暫可用光學瓦檢器檢測),並以此為依據來計算采掘工作麵風量;其它計算方法公式中的參數按采掘作業規程的規定或井下實際取值。采掘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等參數必須在礦井通風作業計劃中明確。
3、高瓦斯及突出礦井平均日產噸煤瓦斯湧出量按上年度經批複的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結果中的瓦斯相對湧出量取值。
4、礦井總進風量、總出風量、總有效風量必須是核定月份的實測值,礦井實際需要風量按《萍鄉礦業集團礦井風量計算方法細則》的規定要求進行計算。
四、礦井通風能力核定工作各礦總工程師必須嚴格審核、把關,於每年的元月底以前將礦井通風能力核定表、文字說明及相應的基礎資料一並以正式報告形式報集團公司通風處備案。
五、分析、研究從礦井通風能力核定中反映出來的問題,對采區布置、通風係統、礦井風量及漏風、瓦斯治理等方麵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落實人員和責任限期整改。整改方案和措施要報通風處備案。
六、各礦在安排生產方案時,必須充分考慮是否符合礦井通風核定的能力,不符合要求的必須調整生產方案和布局。
七、加強技術業務管理,收集、整理礦井通風能力核定的相關資料和數據,建立礦井通風能力核定檔案。
萍鄉礦業集團礦井定期測風管理製度
一、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礦井每10天必須進行一次全麵測風,及時掌握礦井、采掘工作麵、硐室及其它用風地點的風量變化情況,為通風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二、每個礦井要按井型大小、通風係統的複雜程度、采掘工作麵數量多少等配備1-2名測風員。測風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發給上崗合格證的人員擔任,具有“一通三防”方麵的基本知識,熟悉礦井通風係統及礦井風量計算方法,掌握測風操作規程和風表、瓦檢器、CO檢定器等通風儀器儀表的使用方法。
三、屬於風井風洞、主要進回風大巷、采區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掘進工作麵及回風巷、硐室和其它用風地點都必須納入測風範圍,每旬巡回測風一次。
四、凡是屬於全礦井、一翼、一水平和為幾個采區進回風服務的巷道及硐室要設立固定測風站,測風站前後10米內無風流分支、無雜物、無積水和淤泥,彙合點巷道無拐彎、無障礙、斷麵無變化,測風站要有記錄牌;屬於采區及采掘工作麵進回風巷可設立臨時測風點,有困難時可選擇支護完好、巷道平直、斷麵比較規整的地點測風。
五、下井前測風員必須佩帶風表(包括風表校正曲線)、秒表、鋼卷尺、瓦檢器、溫度計、釘子、粉筆、圓珠筆和記錄本,並檢查風表、秒表、瓦檢器的靈活性和精確性,不靈活、不精確不得下井使用。
六、凡是巷道貫通調整通風係統的,根據通風係統調整設計的風量配備進行合理調節。發現某一采掘工作麵、硐室及其它用風地點的實際風量與計劃風量差超過±15%時要及時進行調節,並不得有瓦斯、溫度超限,調節情況要及時向通風區長彙報。
七、每次測風結果都要記入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或瓦斯觀察牌上或木腳上,並通知現場作業人員。記錄牌板必須有斷麵、風速、風量、瓦斯、溫度、觀測人及日期,同時還要記入測風手冊,測定的風速要與風表校正曲線進行校對。
八、測風員出班後要對測風數據進行整理、分析,對存在的問題要提出解決辦法,並向通風區長、通風副總工程師、礦總工程師彙報。每10天必須將全麵測風數據以報表形式上報通風區長、通風副總工程師和總工程師。測風報表中要有主扇功率、主扇葉片安裝角、礦井負壓、各測風地點的斷麵、風速、風量、溫度、有效風量、漏風量及有效風量利用率,礦總工程師必須根據測風情況,召集通風、生產、安全、機電及瓦斯隊等有關部門主要領導參加的通風係統分析會,分析、研究通風係統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和措施,落實人員和責任限期整改。每月3日以前還要將上月測風月報表報集團公司通風處、安全局備案。
萍鄉礦業集團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管理製度
一、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每一生產礦井每年度必須組織一次瓦斯等級鑒定工作,掌握瓦斯的湧出形式、湧出規律和分布情況,為生產方案設計和製定安全防範措施提供科學的管理依據。
二、礦井瓦斯等級必須根據礦井瓦斯相對湧出量、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和瓦斯湧出形式劃分:
1、低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10m3/t且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40m3/min。
2、高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m3/t或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40 m3/min。
3、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
三、成立以礦總工程師為組長,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通風副總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為副組長,通風、生產、安全、救護、調度、材料和瓦斯隊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的瓦斯等級鑒定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組織編製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及二氧化碳測定的工作安排及措施(包括鑒定時間、地點、人員分工分組及培訓,鑒定前的準備工作,鑒定時的工作要求,數據收集、整理、上報和安全措施),研究解決瓦斯等級鑒定所需的人、財、物和瓦斯等級鑒定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瓦斯等級鑒定工作順利進行。
四、瓦斯鑒定地點的確定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原則上選擇能夠有代表性、又能夠準確測定所鑒定區域的瓦斯湧出量的地點。
1、主扇風峒內應設點,如該礦井為多風井通風,則須同時測定各風井的風量和沼氣、二氧化碳等。
2、各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各水平回風和各煤層回風等。
3、各測點應選在測風站內,如附近無測風站,則取巷道較為平直、又無雜物的平直巷道作為測定點。
4、測點與附近區域風流混合處相距不小於10~15米。
五、鑒定時間應選擇在瓦斯相對湧出量較大,而且生產正常的一個月份,一般為7月份或8月份,分三天進行,即月初、月中、月末(最好選擇在3~28號以內,每間隔10天)進行,每天分早、中、晚班(下井時間早班8:00,中班下午4:00,晚班晚上12:00)進行取樣及測風工作。
六、鑒定前的準備工作及人員培訓要求
1、由通風區負責提前1-2個月作好瓦斯等級鑒定所需的取樣瓶(用色譜儀化驗,取樣采用球膽)、風表、溫度計、秒表、圓珠筆及化驗儀器配件、藥品等有關材料計劃,由材料部門負責購買。風表、瓦檢器、化驗儀器等在鑒定前必須進行檢驗和校正,確保鑒定數據的準確性。
2、按鑒定工作分組情況,由通風區負責將各組所需的瓦檢器、取樣瓶、風表、溫度計、秒表、圓珠筆及鑒定記錄表進行編號、分組,樣瓶要裝滿蒸餾水或低濃度食鹽水(用色譜儀化驗時,用球膽直接取樣),並有備用量,鑒定記錄表由通風區技術員事先按要求設計打印好。
3、鑒定前須調整通風係統,合理分配風量,完善各通風設施並維持通風係統的穩定性,鑒定月中不得隨意改變通風係統和風量。
4、已采區或已結束的工作麵以及火區必須進行密閉處理。
5、提前1-2天按確定的鑒定地點在現場選擇好測點,做好標記,測定好巷道斷麵,並登記入記錄表。
6、對瓦斯等級鑒定人員必須組織技術業務培訓,包括取樣、化驗、測風、瓦斯和二氧化碳檢查等工序的操作方法,掌握技術要領。
七、鑒定當日每班參加瓦斯等級鑒定的所有人員必須提前半小時在調度室召開進班會,由礦總工程師布置工作任務、交待注意事項及安全措施,下井時每組人員不得少於2~3人,不得單獨行動,按分工分組要求執行各自的工作任務。
八、取樣、測定與化驗要求
1、每一測點必須取樣、測定風量、檢測瓦斯、二氧化碳濃度和溫度。每次測定應在生產正常後進行。風流短路或工作麵放炮時不得測風、取樣和檢測。測定結果要及時記入記錄表。
2、測風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每個測點每次測風不得少於兩次,所測風量取兩次平均值,兩次風速差超過5%時,增加檢測次數,最後取平均值。
(2)同一測點,如上、下班所測得風速差超過10%時,要立即查明原因,或進行補測。
3、取樣方法及注意事項
(1)取樣時應將取樣瓶(或取樣球膽)從巷道頂板到底板以曲折線移動。
(2)取樣時麵對風流,以防取樣管吸進人呼出的二氧化碳,影響礦井二氧化碳的測試精度。
(3)采集工作麵回風流中的氣樣時,應在回風流中距工作麵10-20米的地點處取樣。
(4)在井筒和其他垂直巷道內取樣時,應在垂直於風流方向的平麵上按規定線路移動進行取樣。
(5)在高度較大的峒室或巷道中取樣時,其最高點應在不小於1.5~2米的高度上取樣,同時按照路線法移動。
(6)采用濕式取樣法取樣時,樣瓶中不得有氣泡,樣瓶兩端玻璃不得有漏水;采用幹式取樣時,必須充滿球膽不得漏氣。
(7)取完樣後,樣瓶必須標明時間和地點。
4、取出的氣樣,在室內靜放30分種後開始化驗分析,氣樣保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無化驗儀器的必須送集團公司通風試驗室化驗,每次化驗分析結果必須登記入化驗台帳。
九、瓦斯等級鑒定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提交鑒定報告的要求
1、生產調度室和瓦斯抽放他在鑒定期間要分別按煤層、區和翼準確記錄產量、進尺及瓦斯抽放量。
2、通風區技術員要及時收集化驗數據、測點風量及測點檢測數據,分類計算、分旬整理、及時進行分析,發現測得的數據與平常相差很大,應查明原因,及時補測。
3、瓦斯鑒定工作結束後,必須在15天內提交礦井瓦斯鑒定報告,按每一自然礦井中礦井、煤層、一翼、一水平和采區分別計算月平均日產一噸煤炭沼氣湧出量,並應采取其中最大值來確定瓦斯等級。但被鑒定的礦井、煤層、一翼、水平或采區的回采產量不低於該地區總產量的60%。鑒定報告內容包括:
(1)沼氣和二氧化碳測定基礎表;
(2)礦井沼氣等級鑒定報告表;
(3)礦井通風係統圖,並標明鑒定工作的觀測地點;
(4)煤塵爆炸指數表;
(5)上年度礦井內、外因火災記錄表;
(6)上年度沼氣(二氧化碳)噴出、煤(岩)與沼氣(二氧化碳)突出記錄表;
(7)其他說明—鑒定月生產是否正常和礦井沼氣中來源分析等資料。
十、鑒定報告及相關資料需要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後,上報集團公司通風處彙總,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後上報省煤炭集團公司。
萍鄉礦業集團礦井瓦斯巡回檢查製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瓦斯管理,避免因瓦斯超限引發瓦斯事故,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各礦井必須按瓦斯湧出量與湧出形式、采掘工作麵數量與檢查內容和次數、路線長短與行走難易程度而定期與不定期劃定瓦斯巡回檢查區段。
第三條 瓦斯巡回檢查區段中的所有采掘工作麵、硐室(包括機電硐室、鑽場、避難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作業的地點都應納入檢查範圍。
第四條 檢查地點的設置每月必須在礦井通風作業計劃中明確,並由總工程師審查簽字。
第五條 檢查瓦斯的次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低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查2次;
2、高瓦斯礦井與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段)每班至少檢查3次;
3、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和低瓦斯礦井串聯風中前方為煤巷、半煤巷掘進工作麵的要派專人至少每小時檢查1次瓦斯,遇有異常情況時,要增加檢查次數的密度;
4、對本班無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麵及機電峒室等處,每班至少檢查1次。
第六條 在檢查沼氣的同時,必須檢查二氧化碳和溫度;煤層自然發火期間或存在高溫點與一氧化碳期間,還應同時或派專人檢查一氧化碳等火區情況。各礦必須按檢查瓦斯次數的規定,配齊所需要的持有合格證的瓦斯檢查員。
第七條 凡井下放炮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並要有記錄。
第八條 不得空班、漏檢、少檢與虛報瓦斯。在檢查過程中,凡發現瓦斯濃度上升,必須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如受客觀條件限製暫不能處理而一旦發生瓦斯超限或處於臨界狀態,應立即停止該地點與相關處的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設置欄杆,揭示警標,並及時向通風調度站或生產調度室彙報。
第九條 必須按規定巡回方式進行瓦斯檢查,其間隔時間按規定的檢查次數均衡界定,檢查次數間的時差不大於20分鍾。若因處理重點問題而有所延遲,但檢查次數間的時差也不得大於40分鍾。
第十條 每次檢查瓦斯的結果,要通知在場的作業人員,並隨即記入瓦斯檢查手冊(報表)與瓦斯觀察牌。
第十一條 對所轄檢查範圍中的瓦斯監測儀傳感器顯示數據要進行校對和記錄,其次數與瓦檢次數相同,超過誤差範圍,要及時彙報。
第十二條 使用光學瓦斯檢查器檢查瓦斯時,除必配吸收膠管外,且須佩帶瓦斯檢定杖配套檢查人員所能到達點以遠(高)2m處的瓦斯濃度。
第十三條 當班檢查情況,要向通風調度站(無通風調度站的向礦生產調度室)彙報2次,做到手冊(報表)、牌板、調度記錄“三對口”。彙報時,除各地點的瓦斯濃度外,還應包括“一通三防”管理中的主要問題,如通風係統中的通風阻力、巷道貫通地點工作進展的情況,通風設施安裝與維護及微風、無風、循環風、漏風等情況;瓦斯管理中瓦斯超限與積聚、盲巷處理、瓦斯排放、“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瓦斯監測儀使用、防突措施落實情況等;防塵管理中防塵設施安裝使用、煤塵飛揚與堆積情況等;防火管理中注漿、封閉、高溫點和發火象征情況等。
第十四條 要在作業計劃規定的地點進行交接班,其前後在交接班地點停留的時間不得超過15分鍾。情況要交接清楚,實行雙方簽字。
第十五條 凡《煤礦安全規程》與《礦井通風質量標準》所規定的領導與區、科管理幹部、技術員、班組長、放炮員、安檢員、電鉗工等有關人員,要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儀或光學瓦檢器下井進行相關部位與環節的瓦斯檢查,並同時嚴格執行瓦斯檢查操作與管理製度。
第十六條 通風區(科)長、班長上崗,除完成自身應執行的任務外,同時要認真檢查瓦斯檢查員巡回檢查瓦斯等方麵的工作質量。發現問題,要找到瓦檢員作具體交待或幫助進行處理。通風班長,必須彙報當班工作情況,並向通風調度站或礦生產調度室彙報。
第十七條 通風調度站或生產調度室,要及時填寫《“一通三防”安全調度日報表》和瓦斯日報表。礦長與總工程師要及時審閱“一通三防”安全調度日報表和瓦斯日報表,對反映出的問題,要明確批示處理意見,並及時反饋、跟蹤,直至處理完畢為止,嚴禁隱瞞、謊報。
萍鄉礦業集團礦井“一炮三檢”管理製度
一、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麵,煤巷、半煤巷及有瓦斯湧出的岩巷都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裝藥前、放炮前和緊接放炮後檢查瓦斯)。未執行“一炮三檢”的采掘工作麵不得裝藥和放炮。
二、“一炮三檢”工作由通風區(科)瓦檢員擔任,瓦檢員和放炮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並分別取得瓦檢上崗合格證和放炮上崗合格證,無證不得上崗。
三、凡進行“一炮三檢”的采掘工作麵,放炮機鑰匙由瓦檢員掌管,待瓦斯員執行完“一炮三檢”後,確認沒有安全問題才能將鑰匙交給放炮員放炮,放完炮後鑰匙交還給瓦檢員。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采掘工作麵嚴禁放炮:
1、采掘工作麵風量不足或瓦斯超限的;
2、掘進頭局扇吸循環風的;
3、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麵未按規定執行“四位一體”防突措施,即未執行預測預報或預測預報不合格的、有突出危險又未執行防突措施和效果檢驗或效檢後仍有突出危險的、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或不合格的、未執行放炮停電撤人的。
4、采掘工作麵未按規定安裝好瓦斯斷電儀實行監測監控和“三專二閉鎖”的。
5、有煤塵堆積未進行清掃、放炮前未灑水的,突出礦井的掘進工作麵未實行高壓噴霧、未安裝隔爆設施的。
6、未按規定裝藥、充填炮泥和水炮泥的,放炮機不防爆、放炮母線不符合要求、連線不正確、放炮距離不符合規定的。
7、電器設備失爆及有引爆火源的。
8、掘進工作麵未使用前探梁、支護不好、有垮冒危險的。
五、放完炮後必須先由瓦檢員進入采掘工作麵進行瓦斯檢查,凡是瓦斯超限的,必須先處理好瓦斯,瓦斯未處理好之前不得作業,處理好瓦斯後采掘作業人員和放炮員才能進入作業地點從事處理采掘隱患和采掘作業活動。如出現瞎炮則先處理好瞎炮,否則不得作業。
六、未執行“一炮三檢”或隱患未處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放炮員放炮。
七、每次“一炮三檢”的檢查結果,瓦檢員必須及時登記入手冊或“一炮三檢”卡片,班中必須向通風調度站或調度室彙報,出班後還必須將“一炮三檢”卡片交給通風調度站或調度室,通風調度站或調度室每班必須及時統計,卡片必須裝訂歸檔,不得丟失。
萍鄉礦業集團礦井盲巷管理製度
一、加強工程設計、計劃與施工管理,竭力避免與減少盲巷的發生與存在量。
1、凡巷道開門,必須先由生產技術部門下達開門指令,再由施工單位必經提前進行通風設計和填報局扇安裝申請單,經生產、安全、機電、通風部門會審和總工程師終審後,由通風部門安裝局扇並送風方可開門掘進。未送風,不得盲巷作業。
2、一經開門掘進的巷道,要一次性連續貫通。確因地質資料不清等原因而要停工或廢棄時,經總工程師批準後,切斷電源,撤出設備,準備好密閉材料,在停止送風的當日設置好堅固密閉。
3、嚴禁盲巷內開盲巷。
二、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堅固欄杆,揭示警標,並改變“T”型風筒開閉位置(無“T”型風筒的則將巷口風筒拆斷)。欄杆處的瓦斯每班至少檢查1次。凡8小時內不能恢複正常通風的盲巷必須設釘正式木板棚欄;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或其它有害氣體超限,不能及時處理時,要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凡72小時內不能恢複正常通風的盲巷,即使瓦斯濃度未超限,亦必須設釘臨時密閉。
三、回采工作麵采過巷道或上山或結束後,要及時撤出設備器材,設置永久密閉,在撤設備和密閉期間,每班至少對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檢查兩次,如出現無風、微風或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超限時必須采取送風措施,未處理好之前,必須在盲巷口設好欄杆,揭示警標。屬自然發火煤層,要實行灌漿。
四、對所出現的盲巷,除由瓦斯檢查員每班進行檢查外,並將所處地點、長度、時間、產生原因和瓦斯濃度以及處理情況,及時彙報通風調度站,並記入盲巷管理台帳。
萍鄉礦業集團礦井瓦斯排放管理製度
一、全風壓通風係統積聚瓦斯的排放
(一)礦井因停電或檢修等原因停止主扇運轉時:
1、主扇司機應及時敝開防爆門,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風;
2、立即撤出所轄範圍中的人員,切斷所轄範圍中的電源,對進入所轄範圍中的巷道和掘進頭設好欄杆及警標,掘進頭還要改變“T”型風筒開閉位置或拆斷風筒;
3、在恢複通風排放瓦斯前必須編製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嚴格執行;
4、若因停風時間較長,啟動主扇恢複通風有可能使總回風道瓦斯濃度達到0.75%以上時,通風部門則應采取利用主要風門或防爆門短路調節風量的辦法進行瓦斯排放;
5、待正常通風半小時或瓦斯濃度降至正常值後,通風人員方可進入采掘區進行通風瓦斯情況檢查;
6、在通風係統正常、風量符合要求的情況下,再按規定措施和程序恢複局部通風,排放盲巷積聚瓦斯;
7、經全麵檢查並認定安全後,立即向調度室(站)彙報。
(二)通風網路中某翼某支路通風設施遭受破壞使風流短路,或已形成全風壓通風條件但因未及時安裝通風設施而造成瓦斯積聚時,要按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措施,利用並聯風路中風門進行調節(風量)性安全排放。
(三)如遇因煤與瓦斯突出或老塘冒落壓出瓦斯而造成風流中瓦斯濃度驟高時,應該采取短路並聯風路通風設施逐步進行調節(風量)性安全排放。
二、盲巷積聚瓦斯排放
1、凡需啟動局扇(包括風動風機、考克)排放瓦斯,一律采用“T”型風筒實行風流短路限量調節方法排放,以確保排出的風流在同全風壓風量混合後的沼氣和二氧化碳不超過1.5%。
2、當停風區中沼氣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扇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由瓦斯檢查員啟動局扇或打開壓風考克恢複通風排放瓦斯。
3、當停風區中沼氣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由通風班長或瓦斯檢查員與保安工利用“T”型風筒控製風流排放瓦斯,使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1.5%,其流經的回風係統必須停電撤人,設置欄杆。
4、當停風區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或啟封密閉,由通風區(科)編製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由通風安全付總工程師組織通風、安全、救護、機電和所在單位人員按其所司之責進行瓦斯安全排放。
5、凡屬臨時安裝局扇與加接風筒進行盲巷瓦斯排放時,要由外(下或上)向內(上或下)逐節加風筒(最前麵的風筒必須使用5m以下的短風筒)進行限量瓦斯安全排放。
6、排放串聯通風區(段)瓦斯時,應遵守首先沿進風方向開始排放的順序的原則,隻有在前方局扇送風巷道結束瓦斯排放並恢複正常通風後,方可進行後方局扇送風巷道的瓦斯排放工作。
7、排放瓦斯時,凡具備條件的地點,要利用瓦斯監測儀進行監控。
8、嚴禁局扇吸循環風狀態下進行瓦斯排放,嚴禁“一風吹”或斷續開、停局扇的辦法排放瓦斯。
9、凡屬規定編製專門安全措施而進行的瓦斯排放,均要明確撤人和設置欄杆的地點以及停電範圍。屬於密閉啟封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除有排出密閉前和密閉內瓦斯的措施外,還應有打開密閉的安全措施,防止打開密閉過程中出現瓦斯事故。
10、凡是瓦斯排放工作進行前、後,均要向安全措施終審權限人員彙報與按“一通三防”安全調度日報規定內容進行填報。
萍鄉礦業集團礦井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一、巷道貫通地點,要在工作計劃或作業計劃中明確規定。
1、掘進巷道距貫通巷道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作業,地測部門填寫好巷道貫通通知單分送礦總工程師、主管副礦長、安全副礦長、通風副總工程師、生產科、通風區、施工單位、機電科、安全科。
2、貫通通知單送達的當日或次日,由施工單位與通風區(科)分別製訂巷道貫通專門安全措施和通風係統調整設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並分送生產科、施工單位、通風區、安全科、調度室、機電科。其主要內容是防治瓦斯熏人和爆炸、放炮傷人、防治冒頂、透水和調整通風係統以及風量分配等,並視貫通地點的具體條件而有所側重。
3、巷道貫通的安全措施和係統調整設計,有關部門要負責組織本單位職工學習、貫徹。
二、巷道貫通距離進入20m後,各單位要積極作好安全貫通的各項工作。
1、地測部門必須在掘進巷道內建立明顯的標誌,寫上“由此點起至貫通點相距××米”的醒目字樣,並懸掛記錄牌。
2、生產班長或驗收員,要在記錄牌上填寫當日當班的掘進進度後向礦調度室進行彙報,通風調度站要及時聯係或通過瓦檢員彙報掌握。
3、礦調度室通過累計進尺而獲得貫通距離為3—5m時,要向礦總工程師和主管付礦長彙報,並確定貫通的班次;有必要時,礦總工程師和主管付礦長要布置生產施工單位打超前鑽孔探通對方。
4、通風區(科)要安裝好通風設施,做好調整通風係統的準備工作。貫通的前一班要將準備工作完成情況向調度室和總工程師彙報。未裝設好調整通風係統的通風設施,不得貫通。
5、被貫通的巷道要保持正常通風,如瓦斯達到或超過1.0%時,要立即停止貫通。
6、用放炮方法貫通巷道時,要分次裝藥分次放炮。每次放炮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並有詳細記錄。貫通雙方或一方瓦斯達到1.0%,要禁止放炮。貫通的對方,由施工單位設崗警戒或設堅固欄杆,與貫通點的距離:直巷不小於100m,轉彎巷道不小於50m,欄杆處要懸掛寫有“內麵放炮,禁止入內”醒目字樣的警標。
三、巷道貫通全過程,由礦總工程師或主管副礦長統一組織指揮,並根據貫通的性質和規模,落實貫通的職責。
1、凡是水平巷道、盤區巷道、階段(大層)巷道以及可能引起通風網路中各條支路上風量變化有超過土15%的貫通,由礦總工程師或主管副礦長組織指揮,通風區(科)和施工單位區(科)長要親臨現場指揮,通風區(科)技術人員、測風員和當班班長要按要求完成通風設施的裝、拆、開、關及測定調節分配風量任務。貫通後,調整通風係統及頂板管理情況,分別由通風區(科)、施工單位區(科)長向總工程師、主管副礦長先行口頭彙報,有必要時要進行書麵彙報。每次貫通,安全部門要派人在現場監督貫通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
2、凡相近平行巷道的聯絡巷(眼)、上山組的上山與分層順槽貫通,對通風網路中各條支路上風量無超過土15%的變化時,由調度室通知施工單位和通風區(科),並由這兩個區(科)的區(科)長布置當班班長和瓦斯檢查員到現場統一指揮。貫通後,通風班長和瓦斯檢查員要及時調整通風係統,防止風流短路,並檢查瓦斯,防止瓦斯積聚和超限作業。
3、屬采區內工作麵與順槽,上山和補巷間貫通且對通風係統沒有多大影響時,由施工單位和瓦檢員分別向礦調度室和通風調度站彙報後,在現場監護貫通,並處理貫通後相應出現的通風、瓦斯、頂板管理問題。
4、巷道貫通地點有應力疊加顯現,必須加強支護,防止垮冒事故尤其是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發生。
四、凡因巷道貫通而需改變供電係統時,由礦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科或采掘區指派專業人員按要求完成任務。
萍鄉礦業集團礦井局部通風管理製度
一、局扇的使用,由所在檢查區(段、頭)的瓦斯檢查員負責並實行掛牌管理,其他人員不得擅自停、開局扇,不得用竹、木棍等物將局扇開關按鈕頂撐。
二、局扇安裝前,由施工單位根據采掘方案、一次性貫通工程量、施工程序、通風係統、通風設施與安裝位置、風量與局扇安裝位置、局扇型號與供電係統圖等內容進行局部通風設計並填寫局扇安裝審批單,經生產、通風、機電、安全等部審核與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送交通風區(科)執行。使用局扇前,要按設計調整通風係統,其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要大於風機吸風量,杜絕循環風。
三、局扇供電必須實行“三專兩閉鎖”;白源礦掘進頭必須實行“三專一閉鎖”。
四、局扇和啟動開關,必須安裝在距回風眼(巷)不小於10m的進風巷道中,局扇要穩妥吊掛或墊高高度不小於0.3m,開關要上架,5.5kw以上局扇要安裝消音器。風筒吊掛符合質量標準要求,其風筒出口到當頭的距離:煤巷、半煤岩巷不大於5m;上山(天眼)不大於1.5m並配斜口風筒;岩巷不大於l0m,使用扒碴機巷道要尾隨扒碴機,其最大距離不得超過15m。凡存在瓦斯排放巷道距離盲巷口2米的全風壓巷道中的風筒上,必須串接“T”型風筒。啟動局扇時,其局扇和開關附近10m內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
五、一台局扇隻準給一個掘進頭送風,嚴禁一機送兩頭,屬於巷道貫通時,被貫通頭的局扇安裝有客觀困難時,其分風後風量均不少於40m3/min,且不會引起瓦斯超限,可以向兩個頭送風,但隻能一個頭工作,另一個頭保持送風,嚴禁兩個頭同時作業。
六、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扇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麵供風。當增大局扇功率後,使用一台局扇仍不能滿足掘進頭風量要求時,可以使用2台局扇同時向一個掘進頭送風,但2台局扇必須同時與掘進頭電源聯鎖,當任何一台局扇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切斷掘進頭電源,且要製定安全措施,並有專職瓦檢員檢查瓦斯。
七、局扇使用期間,無論是工作、交接班,或是臨時停工時,都不準人為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立即撤出人員、設置欄杆、揭示警標、改變“T”型風筒的開閉位置。在未恢複通風前,要按規定設點進行瓦斯檢查,當瓦斯達到3.0%或CO2及其它有害氣體超過規定不能及時處理時,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
八、恢複局部通風時,按《瓦斯排放管理製度》執行。
九、要按機電設備管理規定加強對局扇、開關及供電係統的檢測、維護,不得超期使用、倒裝和失爆。
十、使用風動風機與壓風送風時,其送風範圍內不得安裝機電設備,送、停風製度與局扇相同。
十一、凡發生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瓦檢員必須及時彙報,通風調度站或礦生產調度室要記入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台帳,在當班發出分析單,並組織在24小時內進行分析、處理。有計劃停電停風時,要下達停電停風通知單,並同時製訂停電停風、恢複送電與通風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萍鄉礦業集團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製度
一、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和采用通風方法不能解決瓦斯問題或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區域,必須使用礦井瓦斯抽放係統或臨時移動瓦斯抽放係統進行瓦斯抽放,使自由釋放的相對瓦斯湧出量降低到10m3/t以下,從根本上消除煤與瓦斯突出威脅,堅持先抽後采,不抽或不能堅持正常抽放的不得開采。
二、瓦斯抽放係統的新建、改造和抽放瓦斯工程必須編製瓦斯抽放專門設計,其設計內容包括:
1、礦井或區域概況:煤層賦存條件、煤炭儲量、生產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風係統。
2、瓦斯基礎數據:瓦斯鑒定參數,瓦斯湧出量,煤層瓦斯壓力、含量,瓦斯儲量及可抽量,煤層透氣性係數與鑽孔瓦斯流量及其衰減係數。
3、抽放方式(穿層、順層)。
4、抽放設備:抽放泵、監測和安全裝置以及抽放鑽具。
5、泵站建築:泵房、供水、供電、避雷等。
6、鑽孔有效抽放半徑與鑽場或抽放點間距、孔距,鑽場位置、斷麵、深度,鑽孔直徑、開孔位置、方位、傾角、長度、終孔位置、數量及編號。
7、封孔方法、長度等。
8、管路直徑、長度、放水器位置、觀測孔與流量表位置、閘門位置。
9、技術經濟指標:資金概算及工期。
10、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說明書、設備與器材明細、資金概算、圖紙。
凡礦井、水平、階段瓦斯抽放係統的新建、改造,由礦編製專門設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采區瓦斯抽放設計由瓦斯隊(科)編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三、瓦斯抽放泵及泵房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瓦斯抽放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有1套備用,瓦斯抽放泵的能力(包括流量、負壓)必須滿足礦井瓦斯抽放量及壓力的需要,瓦斯抽放泵應采用水環式抽放泵,並有防回火等安全裝置,采用幹式抽放泵時吸氣側管路係統中必須裝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泵房周圍20m範圍內嚴禁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泵房內電氣設備、照明和其它電氣儀表必須防爆。
2、必須有檢測管道中瓦斯濃度、流量、負壓等參數的儀表,並裝設自動監測係統。
四、瓦斯抽放管路敷設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抽放管路必須布置在回風巷,擔負全礦井的抽放管路管徑不得小於Φ10",擔負一個水平、一翼的抽放管路管徑不得小於Φ8",擔負二個以上采區的抽放管路管徑不得小於Φ6",擔負一個采區的抽放管路管徑不得小於Φ4",屬於一個鑽場或一個抽放點的抽放管路管徑不得小於Φ2"。
2、地麵主管路必須安裝總閘門,與各抽放泵聯接的管路及放空管要有分閘門,一個水平、一翼、一個采區及每個鑽場或抽放點的分支管路上要安裝閘門控製。
3、管路敷設必須平直,轉彎處必須設彎頭,管路離地高度不小於0.3m,平巷由外向裏要有3‰的坡度。
4、擔負一個水平、一翼和一個采區的抽放管路上以及管路變坡點必須安裝自動放水器或人工放水器;一個水平、一翼、一個采區和抽放鑽場或抽放點管路上必須有檢測瓦斯濃度、負壓的觀測孔,鑽場或抽放點的管路上還應安裝流量表。
五、屬於邊遠地點,瓦斯抽放管路難以到達又需進行瓦斯抽放的非正規采區,應建立臨時移動式瓦斯抽放係統,且要遵守下列規定:
1、建立臨時移動式瓦斯抽放係統的地點必須編製設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2、臨時移動式瓦斯抽放泵站應安裝在抽放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
3、排出的瓦斯必須引排到分區專用回風巷中,稀釋後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限,排放瓦斯管路出口必須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柵欄設置的位置上風側距抽放管路出口不小於5m,下風側距抽放管路出口不小於30m,兩柵欄之間嚴禁任何作業。
4、在下風側柵欄外和臨時移動式瓦斯抽放泵站必須安裝瓦斯自動報警斷電儀,並與臨時移動式瓦斯抽放泵閉鎖,當巷道或泵站瓦斯濃度超限時,應切斷臨時移動式瓦斯抽放泵電源,停止抽放,查明原因,進行處理,未處理好之前不得開泵,在處理期間,必須加強被抽放地點的瓦斯檢查,防止瓦斯超限,否則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拉杆、掛好禁牌。
5、臨時移動式瓦斯抽放泵站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電話,24小時有人值班,值班人員對瓦斯濃度、流量、壓力等數據每小時記錄一次,每班必須向調度室彙報三次,特殊情況隨時彙報。
六、瓦斯抽放方法
1、無采動卸壓預抽瓦斯
(1)由岩巷向煤層打穿層鑽孔抽放。可在沿煤層走向的頂、底岩層中布置瓦斯道,在瓦斯道中布置鑽場向煤層打穿層的水平孔、向上孔抽放瓦斯;或在穿煤層的石門中沿煤層走向打順層長距離的水平孔、向上孔進行抽放。
(2)由煤巷掘進工作麵打超前鑽孔抽放。
(3)在開采層工作麵順槽及風巷布置抽放點。
2、卸壓抽放瓦斯
(1)邊掘邊抽。在巷道兩側布置鑽場沿掘進方向打順層鑽孔抽放;或在急傾斜煤層中向上打立孔抽放。
(2)邊采邊抽。在工作麵順槽及回風巷向工作麵前方卸壓區打鑽孔進行抽放。
(3)鬆動爆破卸壓抽放。對難抽煤層,為增加煤層的透氣性,提高抽放量,可對放鑽孔實行鬆動爆破,鬆動爆破必須製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技術措施。
3、采空區抽放瓦斯
(1)對采空區全封閉式插管抽放瓦斯。
(2)在現采空區後方設永久密閉插管抽放。
(3)利用采空區附近的巷道向采空區上方打鑽孔抽放。
(4)在工作麵回風巷上方附近,沿風巷方向布置一條專用尾巷進行封閉抽放,或在急傾斜煤層中開層的上層沿走向布置一條專用瓦斯道進行封閉抽放。
4、綜合抽放瓦斯。即采取預抽、卸壓抽、采空區抽、尾巷與密閉抽等綜合抽放方法,實行“密鑽孔、嚴封閉、高負壓、長期抽”來提高抽放效果。
七、鑽場、鑽孔施工及封孔要求
1、鑽場
(1)在煤層頂、底板岩層中施工的鑽場,其齊頭與煤層的安全距離不小於10m,地質構造複雜、岩石破碎地點的安全距離不小於20m。
(2)鑽場長度不小於5m,寬度和高度必須根據鑽機的大小以及方便鑽機操作和管路安裝等要求來確定。
(3)穿層鑽場之間的間距必須根據鑽孔的有效抽放半徑和抽放範圍來確定,鑽場之間不得出現未抽放卸壓煤層。
2、鑽孔
(1)鑽孔布置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其孔長、孔數必須覆蓋抽放範圍中的煤層,達到瓦斯卸壓目的。
(2)孔徑不小於Φ75mm,順層鑽孔孔長要達到50m以上,穿層鑽孔必須穿透煤層全厚,鑽孔角度、數量符合設計要求。
(3)孔口必須擴孔,擴孔長度符合封孔要求。
(4)鑽孔排碴要根據排碴的難易程度選用水排碴或壓風排碴,采用壓風排碴時必須製定防瓦斯、防塵、防引爆火源的安全措施。
(5)遇頂鑽、噴孔等瓦斯動力現象或出現瓦斯超限時,必須停止作業,切斷電源,待卸壓瓦斯無頂鑽、噴孔和瓦斯超限時才能恢複施鑽,鑽場必須安裝瓦斯斷電儀實行“三專二閉鎖”,瓦檢員每班必須檢查三次瓦斯。
3、封孔:岩石鑽孔的封孔深度不小於3m,煤層鑽孔的封孔深度不小於5m,封孔可選用經實踐證實可行的材料,確保嚴密不漏氣,孔口負壓達到13Kpa。
八、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與驗收
1、要認真組織各單位班組施工人員學習,掌握瓦斯抽放工程設計的技術規範和安全措施,使施工後的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要求,做到牢固可靠、運行安全、嚴密有效。
2、要按設計規範與標準逐級逐項進行驗收與整體驗收,其中瓦斯抽放管路要進行漏氣試驗。抽放鑽場要進行施工過程中的跟蹤檢查,防止弄虛作假,對不合格的要責令限期整改或推倒重來,否則,不得投入使用。經集團公司批準的設計項目,驗收合格後15日內上報竣工報告。
九、瓦斯抽放係統、鑽場及鑽孔的維護、檢查與管理
1、瓦斯泵房要有直通礦調度室電話,24小時有人值班,抽放司機每班必須對瓦斯泵、附屬設施、儀器儀表等進行檢查,並記入檢查台帳,出現故障必須及時彙報進行處理,特殊情況需停泵時,必須立即啟動備用泵。
2、泵房抽放司機每小時檢測一次排氣管內瓦斯濃度與壓力,瓦斯流量計算統一用大氣壓101.325Kpa、溫度為20℃標準狀態下數據,按時登記入台帳,並進行班、日、旬、月統計。
3、瓦斯抽放泵進行中應注意如下事項:
(1)啟動抽放泵後,要觀察電流表、電壓表、真空表指示變化,電動機、真空泵各部位聲響與溫度是否正常。
(2)正常抽放時,排氣管內瓦斯濃度不低於30%。當低於30%時,應及時彙報,並做到每20分鍾檢查一次。
4、瓦斯抽放泵運行中發生下列情況時,要立即停止運行,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並及時向調度室彙報。
(1)電動機、真空泵任何部位溫度超過規定及有異常震動和聲響時。
(2)各種儀表讀數不正常時。
(3)軟化水大量減少或中斷時。
(4)排氣管內瓦斯濃度低於25%(另製訂有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措施不在此限)時。
5、每個月必須對管路、閘門、接口、放水器的完好情況及氣密性檢查一次,鑽孔氣密性每7天檢查一次,並登記入台帳。
6、放水器的放水周期必須根據放水器的積水情況各礦自行確定,每次檢查和放水必須及時記入台賬。
7、鑽場要懸掛鑽孔施工設計圖與施工狀況和進度牌板,鑽孔角度、孔徑、鑽進量要逐孔逐班登記入牌入表,終孔要進行一次性校對驗收。每個鑽場的鑽孔報告單要經班長簽字後送瓦斯隊(科),隊(科)技術員要及時登記入台賬,並填繪入采掘工程平麵圖。當施工與設計不符時,其有效控製範圍外要采取補救措施。
8、抽放期間,每個鑽場要懸掛抽放觀測牌板。由專人對孔口負壓、瓦斯濃度、流量、一氧化碳和氣體溫度每周檢測一次,並登記入台賬,瓦斯檢查員每班對鑽場的瓦斯情況、管路完好情況和鑽孔氣密性及負壓檢查一次,並記入手冊。
9、瓦斯抽放泵司機、抽放鑽工每年不少於一次培訓與考試,不合格的不準上崗。
10、瓦斯隊(科)技術員要在下月3日前或季首3日前將瓦斯抽放月、季報表填寫經礦總工程師審閱後報送通風處。
十、抽放瓦斯要實行目標管理,各單位要有年、季、月抽放瓦斯工程計劃和抽放指標任務安排。要有任務兌現措施和處罰製度,礦井抽放量不小於100萬m3,抽放濃度不小於30%。
十一、每月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瓦斯隊、通風、生產、安全等有關部門召開一次瓦斯抽放分析會,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訂任務、訂時間、訂人員組織落實解決。
萍鄉礦業集團礦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製度
一、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認真貫徹《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落實好防突管理責任製和規章製度
1、礦上要成立以總工程師為組長,通風副總工程師為副組長,有生產(地質)、瓦斯隊(科)、通風、安全、救護等部門人員參加的防突領導小組,配齊防突專業人員。防突領導小組名單報集團公司。防突領導小組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專業例會,總結上月工作,提出下月工作計劃。及時收集分析防突資料,製定防突措施,解決防突工作中的技術問題。
2、集團公司每季、礦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突專業檢查;瓦斯隊(區、科)每旬組織一次防突檢查;安檢員、瓦檢員負責對自己負責範圍內的防突工作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彙報、解決防突隱患。
3、要保證足夠的防突裝備。防突鑽機、預測儀器、抽放設備、抽放管路、壓風自救、瓦斯監測探頭等要配足配齊。防突裝備資金必須到位,凡裝備不足、係統不完善的不準生產。
4、加強防突隱患的跟蹤調度,有突出危險的采掘麵必須記入“一通三防”安全調度報表,送礦長和總工程師審閱,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集團公司彙報。礦瓦斯隊(區、科)要建立防突隱患台帳。
5、凡在突出煤層作業的工人必須經過防突知識培訓,掌握煤與瓦斯突出預兆和壓風自救等防護設施的使用方法,熟悉避災路線,並維護好防突設施和安全儀器 。
6、瓦斯隊(區、科)負責編製防突作業計劃。作業計劃必須包括下列內容:
(1)按突出危險區、威脅區、無突出危險區的類型,對所有采掘作業點進行分類,確定各作業點的防突工作類型;
(2)預測預報工作安排,包括參數、指標、預測方法及預測工程量等;
(3)防突措施類型和參數;
(4)瓦斯抽放地點、抽放量和工程量;
(5)避難硐室、壓風自救、防突風門、遠距離放炮、放炮撤人停電等防護措施種類及工程量;
(6)瓦斯地質變化和石門揭煤地點的預計及主要措施工程量預計;
(7)勞動組織安排。防突作業計劃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7、突出煤層新水平、新采區施工前必須由防突領導小組編製區域防突設計。新水平及新水平首采區的防突設計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其它采區的防突設計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區域防突設計必須包括下列內容:
(1)周圍已采區的瓦斯地質資料;
(2)突出危險區的劃分(按瓦斯地質統計法或綜合指標法);
(3)合理選擇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分層高度、開采順序等,分析這些開采因素對防突的影響,並確定采取相應的措施;
(4)選擇解放層位置。
(5)確定瓦斯抽放方式、瓦斯抽放係統及抽放鑽場鑽孔的施工設計;
(6)確定壓風係統和反向風門位置;
(7)確定局部措施類型。
二、突然危險性預測預報1、所有采掘工作麵的預測預報要由防突專業機構根據采掘麵性質、軟分層位置、斷麵尺寸等情況提供參數設計(孔深、孔徑、角度、鑽孔數量和鑽孔位置),並附鑽孔布置平、剖麵圖,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2、石門揭煤的預測:對於水平中央石門、采區石門揭煤地點及地質構造帶應采用綜合指標法和鑽屑瓦斯解吸指標法同時進行預測,其中任一方法預測有突出危險時均必須采取防治突出的措施。對於區段石門、剪巷石門揭煤和全斷麵已揭開但未一次揭穿煤層全厚的中央石門與采區石門,可采取鑽屑瓦斯解吸指標法。
3、煤巷、半煤巷的預測可采用鑽屑瓦斯解吸指標法。正常地質條件下臨界值△h2,青山礦取300Pa,巨源礦取400Pa,K1值青山礦取0.5,巨源礦取0.7,鑽屑量均取6kg/m。如遇地質變化,△h2、K1和Sm均下調,青山礦分別取240Pa、0.4和5kg/m,巨源礦分別取280Pa、0.5和5kg/m。施工中如遇頂鑽、噴孔、構造及突出預兆等均按有突出危險處理。
4、鑽屑指標法預測時,鑽孔布置要符合下列要求:
(1)鑽孔數目:正常情況下布置2個鑽孔,一個位於巷道中部,並平行於掘進方向;另一個鑽孔的終孔點位於巷道輪廓線外2米處。當煤層厚度大於6米時,至少要布置3個鑽孔,一個在巷道中部沿巷道平行方向,一個在頂部向上傾斜,另一個在上幫或下幫向兩側傾斜。
(2)鑽孔長度:投影距離不得小於8米,特殊情況下如遇斷層、夾矸等要采取補救措施。
(3)鑽孔傾角:正常地情況下水平角和上傾角不小於14°,保證終孔點位於巷道輪廓線外2米處。石門揭煤和地質變化帶不得小於26°,保證終孔點位於巷道輪廓線外4米處。
5、回采工作麵實行預測預報時,可沿工作麵10米布置一個鑽孔(不足10米時,孔數不得小於2個),孔深不得少於3.5米。
6、屬於突出威脅區的采掘工作麵,可按以下要求管理:
(1)在正常地質條件下,采掘麵每推進30米要連續進行不少於2次的檢驗性預測,其中任何一次預測有突出危險時,要改為突出危險區,執行“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隻有2次連續預測均無突出危險時,方可繼續定為突出威脅後。
(2)在特殊情況下,如遇地質構造、煤層變化、煤岩鬆軟易垮、瓦斯異常湧出時,要提前10米采取“四位一體”措施,按突出危險區對待,直到特殊情況結束後10米為止。
(3)施工中出現動力現象,要立即停止施工,按突出危險區進行管理。
(4)突出威脅區作業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7、每次預測工作結束後,驗收人員要及時將結果填入現場的防突牌板內,及時向礦調度室彙報預測結果,並在當天填寫完報告單,報礦總工程師審批,並分送生產科、通風區、調度室。設計人、施工人、驗收人和審批人必須簽字。防突牌板、調度記錄、預測報單三者必須做到“三對口”,由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生產施工中預測孔的投影超前距離不得小於2米。超前距離接近2米時,由施工單位及時提出下一輪預測申請計劃。預測完後由驗收人員在預測點位置的棚子上做好標記,寫明預測距離和預測參數,是否允許進尺和進尺距離。生產調度室要建立防突調度台帳,負責統計進尺距離,生產單位不得超挖,本段範圍內的瓦檢員負責現場監督,安全科要經常性的抽查 。
8、鑽孔施工人員負責按設計要求施工;預測工負責按儀器操作規定進行參數測定,負責按設計要求對鑽孔施工質量進行驗收,鑽孔施工人員不得兼作驗收員。凡預測深度不夠或因夾石影響無法預測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按有突出危險進行處理。預測鑽孔的施工人員、預測儀的操作人員和驗收人員必須按特殊工種管理,經過培訓、考核、持證上崗並相對固定,以保證預測的質量。未經培訓的不準從事預測工作。
9、進行預測預報工作時,現場不得從事與預測無關的作業。
10、預測結束後,如有突出危險,必須采取防突措施。當本次預測無突出危險,但上一個防突循環預測有突出危險時,此處仍必須采取防突措施,並在施工中保證措施孔和預測孔的超前距離。隻有連接2次預測均無突出危險時,該麵方可視為無突出危險,經驗收員向礦生產調度室彙報後,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前提下,方可從事采掘作業。
三、防治突出措施
1、石門揭煤
(1)石門施工前必須有地質鑽孔探清石門前方的煤層位置及賦存情況。
(2)正常地質條件下當石門距煤層垂距為10m、地質構造複雜及岩石破碎情況下為20m時,生產地質部門必須下達石門揭煤通知單,分送瓦斯隊(科)、通風區(科)、施工單位、調度室、安全科及礦有關領導,並由礦防突領導小組按《防突細則》的要求編製石門揭煤設計和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並嚴格組織實施。
(3)如煤層較厚,不能一次揭穿煤層全厚時,每一個作業循環均必須執行揭煤措施,直到揭穿煤層全厚為止。
(4)特厚以上煤層,如按生產計劃不需揭穿煤層而布置走向順槽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①走向順槽,開門地點與煤門齊頭距離不得小於5米;
②煤門齊頭必須施工排放鑽孔;
③走向順槽開門前,開門點和煤門必須同時實施預測預報,任何一個地點有突出危險時,順槽不得開門;
④順槽施工前煤門齊頭要打好檔,並封閉盲巷。
2、突出危險區域采區投產前必須預抽瓦斯,要根據抽放設計的安排,在副巷、上山組布置鑽場,預抽時間不少於3個月。
3、有突出危險的采掘麵必須采取防突措施。采用超前鑽孔排放措施時必須設計鑽孔布置圖,並符合下列要求:
(1)鑽孔個數和布孔方式要根據有效排放半徑和斷麵大小來確定。
(2)正常地質條件下,孔深投影距離不得小於8米,遇地質條件變化或淺孔排放一小班後仍達不到卸壓要求,必須加密排放孔或施工長鑽孔,長鑽孔數量為3-5個,長度不小於30米。同時要實行兩幫打鑽排放措施。長孔排放還不能達到要求時,要實行長孔抽放。
(3)鑽孔角度應保巷道輪廓線外2米範圍的煤層,鑽孔的水平角和上傾角不得小於14°。遇瓦斯地質情況發生變化時要保護巷道輪廓線外4米範圍的煤層,鑽孔的水平角和上傾角不得小於26°。為保證鑽孔的角度,要做好施工模架,控製鑽孔間距和鑽孔角度。施工前,以巷道中心的鑽孔為基點,按模架角度和距離逐個鑽孔施工。
4、天眼子掘進頭必須打3-5個直徑75mm的鑽孔,一次打通上順槽,鑽孔呈品字型或梅花形布置。
5、排放鑽孔的超前距離不得小於5米,鑽孔施工完後由驗收員按設計要求進行驗收,並在齊頭棚子上作好標記,寫明鑽孔距離,並簽字。生產調度室負責統計進尺和推進距離,施工單位不得超挖超進,本段瓦檢員負責監督。超前距接近5米時,由施工單位及時提出預測申請。
6、鑽孔操作人員和驗收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核發證,熟悉措施原理,掌握鑽孔施工的動力現象及突出預兆,發現異常情況要停止作業,及時向調度室彙報。
7、鑽孔的有效排放時間,青山、巨源兩礦均為2.5小時。施工排放鑽孔的現場不得從事與排放措施無關的作業。
8、排放鑽孔措施實施以後,由施工人員及時填寫終孔通知單,分送安全科、通風區、調度室,並送總工程師審批,終孔通知單上設計人、施工人、驗收人和審批人必須簽字。
四、效果檢驗
1、凡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采掘工作麵必須進行效果檢驗。由瓦斯隊(區、科)完成檢驗參數和檢驗鑽孔設計(附鑽孔布置圖),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2、石門揭煤效果檢驗鑽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檢驗孔數為4個,1個位於巷道斷麵的中間,其餘3個位於巷道的上部和兩側。
(2)鑽孔的傾角應保證終孔位置距巷道周邊輪廓線4米。
(3)鑽孔長度應一次打穿煤層,當煤層厚度較大不能一次揭穿全厚時,未揭穿部分也應根據重新預測和繼續采取的措施進行效檢。
3、煤巷掘進工作麵效果檢驗鑽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鑽孔的數量、長度、孔深等參數與預測預報的鑽孔參數相同。
(2)鑽孔必須布置在措施孔之間,終孔位置能控製巷道斷麵周邊輪廓線2—4米範圍內的煤層(正常地質條件下2米,瓦斯地質變化條件下4米)。
4、如經效檢後,采掘麵仍有突出危險,該工作麵必須繼續采取防突措施。如經效檢後無突出危險,須由驗收人員向礦調度室彙報,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前提下該工作麵方可從事采掘作業。
5、施工、驗收、超前距控製,審批及人員素質要求與危險性預測預報中的相關內容相同。
五、安全防護措施
1、突出危險區及威脅區的采掘麵和石門揭煤地點,必須安裝設置防突風門、壓風自救、避難峒室、隔爆水袋,並符合以下要求:
(1)防突風門
①防突風門必須安裝在掘進工作麵的進風側(新鮮風流中),確保突出時瓦斯能沿回風道流入回風係統。
②在急傾斜煤層每大層掘進施工中必須設置防突風門,防突風門的位置可選擇在上山組本大層聯絡巷的進風中,具體位置由礦總工程師決定。
③在同一個送風係統中有多個掘進工作麵施工時,可共用一套防突風門,但掘進工作麵個數不得超過2個。
④防突風門必須成套安裝,風門間距不得小於4米。在特殊情況下,確因受距離限製無法成套安裝時,可隻設一張,但必須提高防突風門的強度。
⑤防突風門必須牢固可靠。風門四周掏槽深度:岩石不小於0.2米,煤層不小於0.4米;風門牆垛用磚或混凝土砌築,其厚度不小於0.8米;門框和門可用堅實的木質結構或金屬結構,門框厚度不得小於100毫米,木質門厚不小於50毫米,鐵板門厚不小於3毫米。
⑥放炮時必須關閉防突風門,風筒通過的風牆孔要設置防風流逆轉裝置。
(2)避難峒室
①避難峒室必須設在防突風門之外的進風側。避難峒室距采掘工作麵的距離一般情況下不小於150米,在特殊情況下采取遠距離放炮措施時,其距離應不小於300米。
②避難峒室必須設置向外開啟的隔離門,峒室內淨高不低於2米,長和寬應根據同時避難的最多人數確定,每人使用麵積應不小於0.5米2。
③避難峒室內必須安裝壓風自救裝置、隔離式自救器,其數量應按避難人數配備,峒室內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
④放炮時,作業影響區域內的所有人員均必須進入避難峒室。
⑤放炮前,放炮員要檢查避難峒室內的沼氣情況、壓風自救裝置以及通訊設施完好情況,否則嚴禁放炮。
(3)壓風自救
①壓風自救係統安裝在井下壓風管上,壓風自救裝置應安裝在距采掘工作麵25—40米的巷道內,回風中有警界人員或作業人員的地點均應安裝壓風自救裝置。長距離掘進巷道中,應每隔50米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
②壓風自救裝置每組設5—8個人用,壓風供給風量每人不得小於0.1米3/分。
③帶呼吸嘴的壓風自救應安裝減壓閥,如采用頭罩式,其頭罩長度不得小於0.5米,並確保呼吸者的頭部處於正壓通風中。
④壓風自救裝置采用站立式安裝,其出氣口至巷底高度應保持1.5—1.6米;采用蹲式安裝,其出氣口至巷底高度為0.9—1.0米。
(4)隔爆水袋
①突出煤層每個掘進工作麵都必須安裝隔爆水袋。
②隔爆水袋的安裝數量、間距、排距、安裝方法必須符合規定。
2、安全防護設施的位置和要求由瓦斯隊(區、科)完成設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由礦總工程師指定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由礦防突領導小組負責驗收。未經驗收的防護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3、安全防護設施驗收後由施工單位負責維護,本段瓦檢員負責日常檢查,瓦斯隊(區科)和安全科每旬定期檢查一次。對破壞防護設施的責任人要嚴肅處理。
4、所有人員均必須掌握本作業地點壓風自救裝置的使用方法,由瓦斯隊(區科)技術人員負責現場培訓,施工單位區長負責組織,安全科負責抽查考核。
5、嚴格執行遠距離定點放炮、區域撤人停電、高壓噴霧、隔爆、放炮使用炮泥和水炮泥等措施,石門揭煤和有突出危險的采掘麵遠距離放炮距離不小於300米,其它地點不得小於150米,放炮地點必須設在防突風門以外的避難峒室中,放炮時必須關好防突風門。要嚴格落實“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嚴禁風鎬作業。放炮員要集中管理,放炮員的炮機由安檢員或瓦檢員統一管理。
6、突出煤層必須完善獨立的上行風係統,有突出危險的采掘麵必須實行獨立通風 。
7、有突出危險的掘進壋頭在實施防突鑽孔時,齊頭要打好壋。天眼子掘進要及時架好盤,護好頂。
8、有突出危險的采掘麵必須按規定要求裝好瓦斯自動報警斷電裝置,實行“三專二閉鎖”,掘進壋頭嚴禁“一機送兩頭”或“兩機送一頭”。工作麵嚴禁檢煤和局扇送風采煤。
六、做好瓦斯地質工作
1、生產科、瓦斯隊(區、科)、通風區要落實專人分管瓦斯地質工作,主要解決由於地質條件變化而帶來瓦斯威脅的技術問題。生產科負責繪製瓦斯地質圖,建立瓦斯地質資料台帳,分析預計瓦斯地質變化趨勢,提前向有關單位下達通知單。瓦斯隊(區、科)負責提供防突參數,負責編製構造變化帶來的防突措施。通風區負責提供瓦斯湧出量參數與其它有關參數。
2、瓦斯地質圖要分煤層繪製立麵圖和平麵圖。圖上要包括下列內容:主要巷道布置、各種構造、各突出地點、突出危險區和突出威脅區的圈定等。瓦斯地質台帳要分盤區建立,分別記錄斷層、褶曲、煤厚變化的情況和瓦斯參數情況,主要內容如下:
(1)斷層:名稱、性質(正或逆)、產狀(走向、傾向、傾角)、落差、位置(標高及水平,要上圖)、與施工巷道的關係(夾角)、施工巷道的煤厚。然後記錄距斷層不同距離處施工巷道的瓦斯參數,從距斷層10米處起,2米一個點。瓦斯參數包括:突出情況,突出危險性指標△h2和Sm,動力現象,防突措施效果,瓦斯湧出量,是否預抽了瓦斯和抽放時間,是否位於卸壓帶保護範圍內。
(2)褶曲:性質(向斜或背斜)、產狀、位置(上圖)與施工巷道的關係。瓦斯參數與斷層相同。
(3)煤厚變化:煤層名稱、變化位置(上圖)、厚度變化比例。瓦斯參數和斷層相同。
3、瓦斯地質圖和瓦斯地質台帳完成以後,要作出下列分析判斷:
(1)根據已收集到的構造地質參數,結合原有的地質參數,預計出該構造的發展趨勢,並預計出下分層或鄰近層、該構造的位置和對煤層的破壞程度。
(2)根據已收集到的構造瓦斯參數,結合原有的瓦斯參數,預計下分層或鄰近層遇該構造時的突出危險性和瓦斯湧出量。
(3)分析方法可采用類比法或統計法。
4、采掘麵過構造帶和煤厚變化時的管理。
(1)采掘麵前方遇構造和煤厚變化帶時,地測部門必須提前10米下達通知單,送總工程師、瓦斯隊(區科)、安全科、通風區和施工單位。由瓦斯隊(區科)編製過構造的防突補充措施,報礦總工程批準。
(2)遇構造和煤厚變化時突出危險性指標要相應下調,青山礦△h2取240Pa或K1值取0.4,巨源礦△h2取280Pa或K1值取0.5,鑽屑量Sm均取5kg/m。預測和效檢鑽孔要位於巷道輪廓線外4m。
(3)有突出危險的采掘麵,在距構造5米前必須用鑽機打眼穿過構造帶,對構造帶的瓦斯進行卸壓,鑽孔數目不少於3個。如卸壓不能達到要求時,要實行抽放。
(4)采掘工作麵過構造帶和煤厚變化帶必須完善壓風自救等防護措施,實行遠距離放炮,區域內停電撤人措施。
(5)采掘工作麵過構造和煤厚變化帶時,必須嚴格防突措施的考核驗收,現場必須要有防突領導小組的幹部跟班。
萍鄉礦業集團礦井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管理製度
一、凡具有煤層自然發火傾向的礦井,必須認真貫徹《礦井防滅火規範》,落實各級領導和部門責任製度,編製和落實年、季、月度計劃,並在每年進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的同時鑒定礦井自然危險等級。延深新水平時,必須對所有煤層的自然傾向性進行鑒定。
二、集團公司、礦生產技術部門,要從采掘設計上把好防火技術關,采掘生產施工單位必須按設計施工,負責實施公司、礦製定的防火措施,按審批的設計和作業規程規定的采煤方法進行合理開采,采麵結束時必須按設計留好隔離煤柱,為密閉和注漿創造良好的條件。
三、開采有自然傾向的煤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采區設計連續開采的時間,應根據煤層最短發火期確定。在采區設計中,必須明確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觀測點的位置,確定煤層自然發火的標誌氣體。
2、采掘作業規程中必須有防止自然發火的安全措施,並嚴格組織實施。
3、回采工作麵要堅持後退式開采、水平分層開采。如選用前進式開采、隔層開采等方法時,必須編製有效的防止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4、在合理完善通風係統的前提下,要盡量少布置巷道,少切割煤體。特厚緩傾斜與急傾斜煤層工作麵分層要合理,不留餘煤,不丟頂、底煤,工作麵頂板要放齊放透,不跳間采煤。工作麵結束時,其進、回風巷要保留8—10m的密閉位置,並做到保持煤體或圍岩完整,支架良好;其設置密閉處以內的設備、器材,必須在一周內撤離完畢。
5、工作麵開采前,必須建立完善的防火注漿係統和消防係統(注漿、防塵灑水係統完善時,可不重設)。
6、加強采區進、回風巷道的維修,保持足夠的通風斷麵,使進、回風巷兩端的風壓差不超過200Pa。如若超過,應采取降壓措施。
四、開采有自然發火煤層時,應采取如下預防措施:
1、進行預防性灌漿。
①在每月安排生產計劃時,必須安排防火注漿地點、時間、進度和注漿量。
②每次放頂之前,必須進行灑漿,放頂之後,要用插管注漿,使泥漿滲透與包裹煤碴。
③有必要時,可在尾巷實行埋管注漿或任何需要的地方實行鑽孔注漿。
④要加強對開采線、停采線和密閉後的注漿,以便形成漿料隔絕帶。
⑤要適當提高泥漿灌注質量,其土水比一般要求達到1:4─1:8,采後注漿係數達到:緩傾煤層為0.03,急傾斜煤層為0.015。有必要時可添加阻化劑。
2、實行封閉注漿堵漏。凡采過巷道或風眼與工作麵結束並撤出設備、器材後,必須在15天內密閉(根據所處位置、用途選擇性設置觀測孔、出水孔、注漿孔)完畢,待幹後灌漿至滿、嚴,杜絕漏風。屬上山且需灌漿及灌漿量大的密閉要及時打擋。
3、實行強化措施。有必要時,可根據具體條件選用雙液注漿、凝膠阻化、均壓等防治技術和方法,且編製設計與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4、對特殊地點,如突出、冒落孔洞等空隙必須采取預防性灌漿或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噴灑阻化劑、均壓及永久密閉等措施,並編製相應的防滅火設計、防止自然發火。
五、加強防火檢測,開展預測預報,及時掌握發火動向。對全礦自然危險區域的密閉、回采工作麵上偶角及回風巷、采區回風巷、突出礦井的突出孔洞、冒落孔洞及其它可疑地點,每周至少檢查一次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氣、氧氣等氣體成分、氣溫、水溫、風量及防火密閉內外壓差和表麵自然征兆。已確定標誌氣體的礦井還必須同時按標誌氣體進行檢查。所有檢查、測定、分析結果都必須記入防火台賬,並繪製曲線圖,從而作出預報,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礦總工程師彙報。裝有安全監控係統的礦井對自然發火較嚴重的地點必須安裝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實行監測監控,具體地點各礦自行確定。
六、每個生產水平應建立一個消防材料庫,並備有不少於4個臨時密閉的材料(園木、木板、黃泥等)和2個永久密閉的材料(磚、砂、水泥等),其它應急材料應在地麵集中配備。材料消耗或失效後要及時補充與更換。
七、發現自然發火,應按如下要求、辦法處理:
1、任何人發現自然發火,首先應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並迅速報告調度室。在現場的區隊與班組長、安檢員、瓦檢員等應依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威脅地區的人員撤離危險區域。經過火區回風且一氧化碳超限的風路時,要使用自救器。
2、礦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後,立即按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礦長或總工程師應立即會同所在單位負責人、礦山救護隊長、通風區長和安全、機電、生產科長,根據具體情況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滅火工作。在搶救人員和滅火工作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沼氣、一氧化碳、煤塵、其它有害氣體和風流的變化,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3、應迅速查明火源位置與大小,區別情況進行直接滅火。如選用水滅火,必須水源充足,供水可靠,巷道暢通,人員站在進風側,由外往內噴灑火源進行滅火。如有可能直接挖出火源時,則應製定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人員執行任務。
4、直接滅火無效而需封閉火區時,由礦總工程師確定密閉位置、數量,落實施工單位、工期,布置安全措施。處理難度較大時,應成立滅火指揮小組,協調好各方麵的工作。
八、封閉的火區,經取樣化驗證明空氣和水的溫度與氧氣、一氧化碳濃度符合規定並穩定在一個月以上時,方可確認已經熄滅。
九、啟封已熄滅的火區時,必須製訂專門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實施。
十、發生自然事故並處理完畢後的10天內,建立好防止管理卡片並按有關內容要求,向集團公司上報書麵報告。
萍鄉礦業集團礦井火區密閉管理製度
一、為了防止和消滅井下火災,阻止空氣進入火區,而在火區相連通的進、回風巷道內設置的擋牆稱為防火牆(簡稱密閉,下同)。其主要作用是隔絕空氣,阻止火災蔓延,使火熄滅,以及保護救災人員等。為確保砌築密閉的安全和質量,統一各礦密閉的施工和管理要求,特製本製度。
二、臨時密閉是為了能迅速控製風流,阻止火災的蔓延,以便在臨時密閉的掩護下開展積極的滅火工作,或者為了保護救護工作人員免受煙火或毒氣的侵害而設置的。臨時密閉的材料可用阻燃性風筒布、木板、砂袋、石膏或混合材料等。
三、為了能在較長時間內非常嚴密的隔絕火區,達到有效地撲滅火災,就要砌築永久密閉。永久密閉的材料可用紅磚、矸磚、雙層木板夾黃泥或直接用矸石及石材等;在火區災情不嚴重、對後續生產沒有不良影響、運輸材料十分困難的地點設置的永久密閉,可以采用雙層木板夾黃泥或段木抹黃泥構築。
四、選擇密閉位置時,應該注意:
1、密閉地點,特別是入風側密閉地點,應選在堅實完整的煤岩層巷道裏,盡量避開壓力大、岩石鬆動及裂縫地方。
2、密閉地點到巷門口的距離不得大於5m。
五、密閉設置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1、防火密閉的位置和規格,必須在采掘方案或采區設計中明確規定。
2、井下自然發火時,應當先采用直接滅火方法,當直接滅火無效或無法進行直接滅火方法,才充許采用密閉法。
3、對火區封閉的範圍應盡量小,密閉要嚴密不得漏風,且密閉施工要快。
4、通往火區的通道要全部封閉,不得遺漏。
六、砌築密閉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安全技術措施:
1、密閉的位置和數量,施工順序以及施工的安全技術措施等,都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2、防止主扇停轉或主控風門開啟失常而造成風流紊亂。注意火區瓦斯積聚,采取適當的通風方法,並在確定的地點,指定專人定時測定溫度、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氣等數據,以監視火區,及時判斷災情變化,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3、當火區內有瓦斯爆炸危險時,為保證救災人員的安全,必須首先在適當的位置砌築防爆牆。防爆牆可用砂袋或土袋堆砌,其長度不少於4—5M,並增設岩粉棚、水槽作隔爆措施。
4、搞好砌築密閉人員的自主保安,當施工人員發現瓦斯濃度上升到爆炸界限或有爆炸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向指揮部報告,待采取防範措施後繼續施工。
5、當砌築永久密閉極度困難時或時間來不及時,應先設臨時密閉,再砌永久密閉。
6、火區密閉施工和火區監測由救護隊員擔負,並隨身佩帶氧氣呼吸器,按《煤礦救護規程》進行操作。
七、封閉多風路火區時,必須嚴格按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密閉順序進行砌築,以免造成瓦斯爆炸或火區毒氣擴散而擴大事故。在確定密閉順序時,應注意下列幾點:
1、應該先砌旁側支路的密閉,再砌主幹線上的密閉。
2、在有瓦斯爆炸危險的條件下,應先砌進風側密閉,以切斷進風,控製火勢,再在回風側砌臨時密閉作為掩護,於24小時內砌好永久密閉。
3、在有瓦斯危險的情況下,應充分預計瓦斯的危險程度來確定密閉的順序,一般采用的方法是同時在進、回風主幹上同時砌築防火牆,保持一定的過風通道,這個風量應衝散火區產生的瓦斯,再在規定的時間,同時封閉防火牆空洞,封好後,全部人員都要撤到遠離密閉的安全地點,在8—24小時以後,再把密閉抹嚴封死。
4、若遇瓦斯湧出量很大時,也可采用進、回風主幹線防火牆上設防爆小門的方法,約定時間,同時關閉進、回風防爆小門,過8—24小時後(預計瓦斯在16%以上),再把此門砌死,抹嚴密閉。
八、為使密閉切實起到滅火源的作用,必須嚴格防火密閉的砌築質量,具體要求如下:
1、磚石密閉
(1)四周要掏槽,其槽深:岩石中不少於0.2M,煤中不少於0.5M。若遇有鬆動的煤岩時,應加深到實底。
(2)砌牆應在打好基礎後逐層砌築,搭砌錯縫,灰漿飽滿,牆麵平整、無重縫、空縫、瞎縫。
(3)封頂嚴密,灰漿勾縫抹麵、保證不漏風。
2、木板密閉。
(1)四周清到硬幫硬底,木段長度不少於0.8M,未腐朽。
(2)一層木段,一層黃泥,插緊搗實,緊接岩幫。
(3)表麵平整,黃泥抹麵、不漏風。
3、雙木板密閉。
(1)四周掏槽,要求同磚石密閉。
(2)雙層木板中築黃泥,木板兩側應設3—5根牢靠的木柱。
(3)木板魚鱗式搭接釘於立柱上,並在雙層木板中間築黃泥(或灰砂)並用木錘搗實。
(4)板縫要抹灰泥,必要時密閉加黃泥或水泥漿。
4、單板密閉要求同雙板密閉,隻是不築黃泥。
5、密閉砌築之前,要在前後五米清除雜物,搞好巷道修理,保持巷道清潔完整受壓好。
6、永久密閉上都要設置觀測取樣管、注漿管,為防止積水漲爛密閉時,要設置彎曲放水管,各管都有絲扣封蓋,正常情況下應上好管蓋,不使漏風。
7、若因條件限製,必須在岩幫鬆動的巷道內設置密閉,應在砌好後,及時對巷道進行注漿或噴漿處理,堵死漏風。
九、對永久性密閉的管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密閉前必須設置堅固的欄杆,欄杆間格不大於200×200mm,並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掛說明牌,寫明建築日期、材質、厚度和施工者;還要設檢查箱,內裝檢查表,填寫密閉內外氣體成分、空氣溫度、氣壓差、測定日期和測定人姓名。
2、密閉要編號,建立台賬,並及時填繪到采掘工程圖和通風係統圖中。
3、嚴格密閉檢測製度,密閉砌好後,按檢查表的內容要求,每天要檢測一次,並檢查密閉及周圍巷道受壓情況和注漿情況,發現損壞應及時補修。檢測的結果數據,一份放入檢查箱,一份登入通風區的防火記錄薄。當變化急劇時,要每班檢查一次;當變化穩定,可以每日至每周檢查一次。
4、通風區(科)長、技術員,要按時審閱防火記錄,發現密閉不嚴或其它缺陷及火區有異常變化時,必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並報告礦總工程師。
5、通風區應指派專人對密閉牆經常進行刷白、勾縫和巷道修理,保持密閉的嚴密性和完整性。
萍鄉礦業集團礦井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一、為防治粉塵危害,各礦要認真貫徹執行《煤礦井下粉塵防治規範》,落實各級領導和部門責任製,編製並落實年、季、月度計劃,使防塵工作狀況和效果有個基本好轉。
二、礦井必須建立和完善防塵灑水係統,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麵不得生產。地麵集中供水水池容量不小於200m2,貯水量不小於連續2小時的用水量,水中懸浮物含量不超過150mg/L,粒徑不大於0.3mm,水的PH值應在6-9.5範圍內,管路鋪設到所有能產生和沉積粉塵的地點;在需用水衝洗和噴霧的巷道內,每隔100m或50m安設一個三通與閥門。礦井與主要通風巷道,應裝設淨化風流水幕,有條件的礦井應推廣和堅持使用光電、紅外線或機械式自動水幕。
三、掘進工作麵必須采用濕式鑽眼、刷洗井幫巷壁,采用水炮泥,放炮噴霧,裝岩(煤)灑水和淨化通風與個體防護等綜合防塵措施。煤巷掘進使用電煤鑽打眼時,要使用濕式電煤鑽。實行放炮噴霧時,凡有條件的應推廣使用聲控自動噴霧裝置。
四、回采工作麵應采取煤層注水預濕煤體、放炮落煤使用濕式電煤鑽打眼和水炮泥、回風巷安裝風流淨化水幕、運煤轉載點安裝噴霧灑水裝置、爆破前後衝洗煤塵與個體防護等綜合防塵措施。凡要求注水的煤層工作麵,可采用動壓方式注水,也可采用靜壓方式注水。
五、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煤倉口、溜煤眼放煤口、皮帶機頭機尾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
六、加強風流控製,防止風速超限,引起煤塵嚴重飛揚。
七、要衝刷井下積塵。主要大巷每年要衝洗刷白一次,每半年衝洗一次;其它巷道的清掃、衝洗周期由各礦自訂,並不得有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
八、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水平要進行一次煤塵爆炸性鑒定。凡具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應在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道和回風道,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設置主要隔爆棚,應在采煤工作麵進、回風道,采區內的煤巷和半煤岩掘進巷道,與煤倉相連通的巷道之間設置輔助隔爆棚。隔爆棚安裝位置,數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裝質量必須符合有關規定,每7天必須檢查一次,並有記錄可查。
九、各礦必須按規定配齊測塵人員,對礦井主要進回風大巷,采區進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及其回風巷,煤倉口,溜煤眼放煤口,皮帶機頭機尾、溜子道及其它可能產生煤塵地點每月測塵二次,每半月向礦級領導及有關部門提供一份測塵結果,每月向集團公司上報一份測塵報表,對防塵中存在的問題,各級領導和部門要及時采取解決對策。
萍鄉礦業集團礦井瓦斯監測監控管理製度
一、凡是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裝備礦井瓦斯監控係統,低瓦斯沒有裝備礦井瓦斯監控係統的礦井的采煤工作麵、煤巷、半煤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以及回風中有電器設備的地點,必須裝備瓦斯風電閉鎖裝置。
二、瓦斯監控係統配備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瓦斯監控係統地麵中心站必須配備兩台計算機,一台工作,一台備用,並配有打印機和屏幕顯示器。中心站計算機電源應由在線式不間斷電源或交流穩壓器加後備式不間斷電源供給,中心站機房應用避雷裝置、空調設施,地板必須是抗靜電地板。
2、瓦斯監控係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以及電網停電延測功能、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的監測、報警、顯示、存儲、打印報表功能和監控設備故障閉鎖功能。
3、凡建立了瓦斯監控係統地麵中心站的單位,應裝備係統終端,係統終端必須配備一台計算機,並配有打印機和屏幕顯示器,有專人管理、檢查和維護。井下所有監控設備的信號要反饋到地麵中心站(與係統不配套的裝備除外)。
三、瓦斯傳感器的設置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采煤工作麵的設置為:高突礦井必須在工作麵及其回風巷中各設置一台甲烷傳感器,若采煤工作麵的甲烷傳感器不能控製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的,必須在進風側設置一台甲烷傳感器。低瓦斯礦井必須在工作麵設置一台甲烷傳感器。
2、煤巷、半煤巷和有瓦斯湧出岩巷掘進工作麵的設置為:高突礦井必須在工作麵和回風流中各設置一台甲烷傳感器,低瓦斯礦井必須在工作麵設置一台甲烷傳感器。
3、凡回風流中有電氣設備的地點、瓦斯抽放泵站、低瓦斯礦井的串聯通風及《煤礦安全規程》中規定的其它地點,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四、搞好瓦斯監控裝備安裝設計,嚴格審批
1、各單位在編製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瓦斯監控裝備的種類、數量和安裝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製區域等作出明確規定,並繪製布置圖。
2、瓦斯監控裝備安裝任務必須列入礦上的月生產作業計劃,並同生產計劃一並下達。工程開工前,由瓦斯遙測技術員根據生產計劃下達的安裝任務提出安裝申請單和安裝設計,安裝設計必須包括下列內容:①監控地點;②主機和傳感器型號、數量、報警值、斷電值、複電值;③斷電範圍;④被控電氣設備(含閉鎖開關和電纜)的型號和數量;⑤傳感器布置圖和瓦斯閉鎖電路布置圖。傳感器布置圖中應標明斷電儀和傳感器的安裝位置、遙測電纜的布置路線以及風流方向。瓦斯閉鎖電路布置圖中應標明閉鎖開關和被控設備的位置、電纜敷設線路以及遙測電纜與閉鎖開關的接線方式。傳感器的報警值、斷電值、複電值及斷電範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68條的規定。
3、安裝設計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和機電科安全用電審批。並送調度室、機電科安全用電組、安全科、使用單位、通風調度站和遙測組備案,由遙測組負責安裝。
五、安裝瓦斯監控裝備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瓦斯監控裝備必須具有煤安(MA)標誌,裝備下井前必須經過調試、校正,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無煤安標誌和無合格證明的裝備不準下井和安裝使用。
2、監控裝備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安裝,各項參數的取值也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3、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所有井下使用的監測儀器應盡可能采用36V電源,以解決開關小喇叭輸入660V而導致的失爆問題。風電、瓦斯閉鎖的被控開關不準使用DW型饋電開關。
4、電纜要求:本質安全型監控裝備其輸出本質安全型部分可不按防爆要求管理,但其關聯設備仍要按防爆要求管理。其本質安全型電源的電纜接頭必須使用普通防水接線盒,必須與動力電纜分開懸掛在大巷的兩側;如受條件限製必須在同一側時,應敷設在動力電纜上方,且與高壓電纜保持100mm、與低壓電纜間保持500mm以上距離。電纜不得懸掛水管、瓦斯管、消防管上,如果必須與管路、風筒同一側懸掛時,要敷設在管路或風筒上方300mm處。
5、井下主機或分站應安設在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峒室內,且距巷道的底板距離不得小於300mm。
6、傳感器必須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大於300mm,距巷幫不小於200mm。
7、安裝完畢經過調校、測試合格,由瓦檢員、安裝人員、施工單位共同在安裝申請單上簽字,然後移交給施工單位使用和保管。
六、加強監控裝備的維護和使用管理
1、瓦斯斷電儀和傳感器要實行掛牌管理,並明確管理責任人。
2、定期對監控設備進行調試、校正,係統設備每月不少於一次,甲烷傳感器每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調校一次,並使用好氣體流量計;每7天必須對瓦斯超限斷電功能進行一次測試,並作好測試記錄。
3、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後必須升井進行全麵檢修。經大修調試、性能檢驗後各項性能指標達到要求的,由專業人員檢查設備電氣性能,由防爆驗收員檢查防爆性能,並出具防爆驗收合格證,凡無驗收合格證的設備不準入井使用。青山礦、安源礦的設備大修由礦上自行負責,集團公司通風試驗室負責抽檢,其它單位的設備大修由通風試驗室負責。所有調試和大修必須作好記錄。
4、瓦檢員每班要對所轄範圍的傳感器數據進行校對和記錄,對信號電纜進行外觀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通風調度站,通風調度記錄必須有瓦斯監控裝備情況的內容,當校對數據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以讀數大者為依據,並在8小時內調校好。
5、瓦斯傳感器、電纜的移動由瓦檢員負責,按規定進行移動,嚴禁擅自移動和停用裝備。
6、檢修與監控裝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裝備運行時,須先報礦調度室,並製定相應措施後方可進行。
7、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要求在8小時之內完成,故障期間還必須製訂專項安全措施。
8、瓦斯監控裝備所需元器配件及標準氣樣,各單位要提前報計劃,由集團公司統一購買。
9、地麵監控中心的設備也要實行掛牌管理,落實專人負責。並確保實時顯示、超限報警、數據存儲、打印報表、曲線圖表製作、斷電控製及斷電和饋電狀態的監測、曆史數據和圖表調用等功能的正常運行。定期對備用計算機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確保一旦運行計算機出現故障時能立即啟用備用計算機。
七、加強地麵瓦斯監控中心站管理
1、瓦斯監控中心站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發現瓦斯超限報警信號或設備故障信號時,值班人員應立即向調度室、通風調度站、通風區彙報,接到彙報的部門必須立即組織人員查明原因並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同時作好彙報及處理結果記錄。
2、瓦斯監控中心站必須每天打印瓦斯監控日報表,礦長、礦總工程師、通風區隊長必須每天簽審監控日報表,對存在的問題,由礦總工程師提出處理意見,通風區及有關部門負責及時組織解決。
3、監控中心站應張貼瓦斯監測係統圖。
4、監控中心站計算機不得從事與監控無關的操作,且不得儲存娛樂性質的程序。
5、閑雜人員不得進入監控中心站,來訪必須進行登記。
6、值班人員必須麵對麵交班,本班監控設備運行情況、出現的瓦斯超限和設備故障情況等必須記錄在交接班本上,並向接班人交待清楚,雙方在交班本上簽字。
八、加強瓦斯監控裝備的技術管理
1、礦總工程師、技術人員要充分利用計算機數據庫的監測資料,定期組織分析,查找瓦斯超限或設備故障的原因,製定針對性的措施,以確保安全生產。
2、加強技術資料管理。技術人員要經常收集整理各種瓦斯監控技術資料,並分門別類進行建檔。建立健全以下台帳、記錄、報表及圖紙:
①設備、儀器、儀表台帳;
②設計、安裝、驗收台帳;
③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
④檢查、調試、校正記錄;
⑤監測中心運行日誌;
⑥瓦斯監測日報表;
⑦瓦斯超限和設備故障彙報、處理記錄;
⑧礦井瓦斯監測裝置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⑨礦井瓦斯監測係統圖。
3、配齊瓦斯監控人員,強化培訓,提高素質,確保瓦斯監控工作的正常開展。安裝、維修及監控室值室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九、加強監督檢查,嚴厲處罰違章違製行為
1、集團公司每季、礦每月、通風區每旬要組織一次瓦斯監控裝備的專項檢查,主要檢查瓦斯閉鎖斷電裝置是否符合要求、瓦斯傳感器的安裝位置是否正確、報警值和斷電值是否符合規定、調試校正是否按規定執行等,並要有檢查記錄。
2、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質量標準化要求,檢查發現違規行為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萍鄉礦業集團防瓦斯煤塵爆炸措施
一、為切實搞好煤礦安全生產,杜絕重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的發生,確保煤礦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好轉,結合我公司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措施。
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健全製度,強化管理,消滅瓦斯煤塵爆炸事故,實現安全生產。
1、成立以集團公司總經理為組長,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安全副總經理、生產副總經理、通風安全副總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生產副總工程師為副組長,集團公司通風、安全、生產、機電、供應、人事、財務等部門主要領導及各礦礦長、總工程師為成員的防瓦斯煤塵爆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通風處,由通風處處長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各礦應相應成立管理機構。
2、按“一通三防”齊抓共管責任製度的要求,各級領導和各業務部門要各司其職,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麵的有關法律、法規及“一通三防”各項管理製度、規定和措施。防瓦斯煤塵爆炸領導小組要經常性的開展“一通三防”活動,研究、分析生產管理及執行規章製度、措施上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和實施意見,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係,采取行政的、經濟的手段,確保“一通三防”正常運轉,消滅瓦斯煤塵爆炸事故。
3、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各項管理製度、崗位責任製和技術操作規程,凡是製度不健全、崗位責任製和技術操作規程不完善的要追糾礦總工程師的責任。
三、加強通風管理,建立和完善通風係統,降阻堵漏 ,確保風流暢通、穩定、有效、充足。
1、合理建立和完善通風係統,消滅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風、循環風、老塘風、下行風和局扇送風采煤等現象,做好經常性降阻堵漏工作。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然煤層的采區,必須至少有一條專用回風巷。回采工作麵進、回風巷必須有專人維修,保證足夠的過風斷麵,確保係統暢通,風門、密閉、風牆等通風設施要設置合理,質量可靠,並有專人進行維護;通風係統發生變化時,通風設施要及時進行調整,以保證風流穩定、可靠。礦總工程師每旬要定期負責組織召開通風係統分析會,對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預計,並采取相應的措施,提高礦井的抗災能力。
2、各采掘工作麵、峒室的風量配備必須符合集團公司的規定。要嚴格執行“以風定產”原則,消滅無風、微風作業,風量不足的工作麵必須停產整頓。要嚴格把好采掘接替方案編審關,風量不足的采區不得增加新采掘工作麵。
3、要加強串聯通風管理。高瓦斯、突出礦井嚴禁串聯通風,低瓦斯礦井串聯通風不得超過一次,並有串聯通風措施。
4、要加強局部通風管理。新開掘壋頭,施工單位必須先進行通風設計,填報局扇安裝申請表,經礦總工程師批準,裝好局扇後方可開工,嚴禁先開當頭後送風的現象發生。局扇、風筒要有專人負責維護,任何人不得隨意停開局扇。掘進頭必須實行“三專兩閉鎖”,特殊條件下的掘進工作麵,采用壓風送風時,必須符合局部通風管理製度的規定。
5、采煤工作麵必須采用全負壓通風,嚴禁隨意出現單出口的送風采煤工作麵。突出礦井的突出危險區及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域內,嚴禁局扇送風采煤;低瓦斯礦井的非高瓦斯區的邊角地段形成通風係統有困難和青山礦大槽煤層自然發火頻繁又無突出危險地段為防止自然發火采用送風采煤時,必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四、加強瓦斯管理,杜絕瓦斯事故。
1、加強瓦檢隊伍建設,消滅空班漏檢假檢,控製瓦斯超限和瓦斯積聚,杜絕瓦斯超限作業。各礦必須按規定配足瓦檢人員。瓦檢員配備不足的由礦長負責。瓦檢隊伍要相對穩定,其工種調換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瓦檢工種必須由懂業務、責任心強,有1年以上井下工齡並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擔任。所有瓦檢員必須持證上崗,必須堅持瓦檢員井下交接班製度,做好“三無”、“三對口”工作,瓦斯檢查出現空班漏檢或弄虛作假時,由通區(科)長負責。
2、低瓦斯礦井要按照集團公司高瓦斯區域的劃分標準:①是局扇停風後30分鍾內瓦斯濃度達到2%;②是放炮後瓦斯濃度達到2%以上;③是放炮後瓦斯濃度超過平時濃度的3-5倍以上的原則和內容,劃分高瓦斯區域或瓦斯湧出異常區,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製訂高瓦斯區域或瓦斯湧出異常區具體的管理辦法和安全措施。
3、采煤工作麵遇大量采空區瓦斯、上隅角瓦斯積聚、工作麵附近存在盲巷瓦斯庫,掘進工作麵存在高冒區瓦斯、突出孔洞及采掘工作麵回風瓦斯超限或長期處於臨界狀態時,必須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有效的安全措施,由生產副礦長組織貫徹執行。凡因未製定措施而引起瓦斯煤塵事故由礦總工程師負責,措施執行不力而發生事故由安全副礦長和采掘區(隊)長負責。受瓦斯隱患威脅的采掘工作麵必須設專職瓦檢員。
五、強化瓦斯監測隊伍建設,配齊瓦斯監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安裝維修人員,按瓦斯監測監控管理製度的要求完善監測係統,管好用好瓦斯監測儀器。
六、加強放炮管理
1、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擔任,放炮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審核,做到持證上崗。
2、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
3、每個炮眼必須按規定充填炮泥並使用好水炮泥。
七、加強通風瓦斯薄弱環節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1、要嚴格按瓦斯排放管理製度進行瓦斯排放和密閉啟封,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亂排瓦斯,凡是亂排瓦斯的,是幹部撤職,是工人開除礦籍。
2、嚴格巷道貫通管理,凡是未按巷道貫通管理製度執行導致風流短路、瓦斯超限、突出、冒頂、透水、放炮傷人等,將追糾有關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3、加強盲巷管理。所有停風地點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流、設置欄杆、揭示警標。盲巷的處理必須按盲巷管理製度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除欄杆和密閉違章闖盲巷。屬於無計劃停電停風地點必須進行分析,查明停風原因,進行處理;屬於有計劃的停電停風,必須有停電停風安全措施。
八、加強防突管理,搞好瓦斯抽放,全麵落實“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消滅瓦斯突出事故。
1、要加強領導,配齊人員,充實裝備。
(1)防突領導小組每月要定期召開防突及瓦斯抽放分析會,分析、研究防突與瓦斯抽放存在的問題,製訂整改計劃和措施,落實人員和責任限期整改,保證防突及抽放各項任務的兌現。
(2)配齊防突抽放人員,並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調動。
(3)防突裝備不足的必須配齊,已有的要定期檢修,要管好用好。
2、要積極開展瓦斯地質工作,加強預測預報,強化防突工作的超前意識。各礦要對曆年來的資料進行整理,繪製和完善瓦斯地質圖,找出突出規律,推確采掘工作麵的突出危險程度和範圍,以便針對性的采取防突措施。
3、切實貫徹“多鑽孔、嚴封閉、綜合抽”的瓦斯抽放九字方針,處理好防突、抽放與生產的關係,堅持先抽後采,不抽不采的原則,做到有掘須探,掘抽平衡。
4、要切實保證防突措施的貫徹落實,堅決杜絕違章作業,尤其要抓好石門揭煤和上山天眼掘進這兩個薄弱環節,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麵必須經過預測預報,落實防突措施和進行效果檢驗,確證無突出危險後方可作業。凡是防突措施不落實要追糾有關人員的責任。
5、要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凡是安全防護不完善的,一律不得作業。
九、加強礦井防火和電氣設備管理,堅決消滅引爆火源。
1、加強入井檢查,杜絕煙火入井。若進行井下施焊,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作業場所必須有足夠的消防器材,監護人員和瓦檢員必須到場。礦井的消防水池、消防管路、消防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並每季度定期檢查一次。任何人不得穿化纖衣服下井。
2、要落實防治自然發火的綜合措施,防止煤層自然發火,發生自然事故時,必須有防止引爆瓦斯煤塵的安全措施,並按措施進行處理。
3、井下電氣設備必須有專人管理,礦總工程師和機電付總工程師要定期組織檢查,嚴禁電氣設備失爆現象發生。井下檢修電器必須先檢查瓦斯,嚴禁帶電作業。
十、認真落實綜合防塵管理製度,降低粉塵濃度,消除煤塵堆積和飛揚,杜絕煤塵爆炸事故的發生。
1、礦井必須完善防塵係統,保證防塵供水。無防塵管路或供水不足的采掘工作麵不得作業,運煤轉載點必須設置噴霧裝置,采掘工作麵要安裝淨化水幕,工作麵放炮後必須灑水出碴。
2、要在消滅塵源上狠下功夫。各礦均要實行煤體注水,實行濕式打眼,用好水炮泥,掘進工作麵放炮時要實行放炮噴霧。
3、完善隔爆設施,定期衝洗刷白巷道,消滅煤塵堆積飛揚。
十一、各礦必須結合自己的具體情況,製訂防瓦斯煤塵爆炸措施,報集團公司通風處和安全局備案。
萍鄉礦業集團塵肺病定期檢查製度
1、為了有效預防、控製和消除塵肺病危害,保護職工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製訂本製度。
2、凡從事接觸粉塵崗位的職工,上崗前、離崗時必須拍攝胸大片檢查,在崗期間定期攝片檢查。
3、建立接塵職工職業健康檔案,詳細記錄其職業史、接塵史、定期健康檢查結果及其它診療結果等個人健康資料。
4、積極采取防治措施預防塵肺危害,粉塵作業地點必須安裝灑水噴霧裝置,采用濕式作業,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口罩等勞動防護用品。
5、接塵職工塵肺病檢查間隔時間要求:
(1)在崗接觸粉塵作業職工,岩石掘進工種每2-3年拍片檢查一次;混合工種每3-4年拍片檢查一次;純采煤工種每4-5年拍片檢查一次。
(2)在崗疑似塵肺患者(O+),岩石掘進工種每年拍片複查一次,混合工種每2年拍片複查一次,純采煤工種每3年拍片複查一次。
(3)已診斷為I期及I期以上的塵肺病患者,每年拍片複查一次 。
6、接塵崗位職工上崗前發現有以下病症,不得安排從事接塵工種作業:
(1)活動性肺結核病及肺外結核病;
(2)嚴重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
(3)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髒或胸膜病變;
(4)心、血管器質性疾病;
(5)其它不宜從事接塵作業的疾病。
7、集團公司塵肺病定期檢查由衛生處疾病控製中心具體負責,疾病控製中心必須按要求對接塵職工進行定期檢查,並提供檢查有關設施、器材,如實記錄檢查結果,對診斷為塵肺病疑似患者O+及以上的,或者在原診斷結果上升級的,必須報集團公司勞動工資部門和地方勞動行政管理及職業病防治部門。診斷為I期及以上塵肺病的職工,必須調離接塵崗位,按規定及時予以治療、療養。
8、進行接塵作業健康檢查時,職工從事接觸粉塵作業時間由各單位勞動工資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