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煤礦煤礦勞動用工管理製度
第一節 總 則
第1條 為了使我礦的勞動人事管理工作科學化、規範化、有序化,以起到調動、保護、發揮好各方麵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促進我礦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按照國家頒布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就業促進法》等有關政策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製定本管理製度。
第2條 人事調配,要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用人單位需調入人員時,結合所安排的工作崗位在人力科核定的合理編製內時,提交礦人力科審定。
第3條 機關工作人員的調配,根據年初礦上定員,在定員不足的情況下,由部門寫出書麵申請,經主管礦長同意後,由人力科負責招聘,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滿經考核符合崗位條件後辦理正式調動手續。
第4條 職工個人申請礦內調動的,本人寫出工作調動申請書,到人力科領取職工調動審批表,原單位和新接收單位均加注同意意見後,經主管礦領導審批後,方可到人力科辦理調動手續。
第5條 對於從事直接生產、特種作業和某些技術性較強的工作的人員,不宜隨意調動,以保證生產等工作的連續性、正常性。但符合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或本人向人力科申請,經礦長或礦務會議同意後,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1)經整頓勞動組織,核定定編定員後,人員大於或小於定員人數的。
(2)職工因傷、病、殘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的。
(3)技術等級與崗位要求等級不相稱,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4)組織決定,必須調動的。
第6條 職工礦內跨單位借調,需經礦長同意,並到人力科辦理借調手續。
第7條 經組織研究決定,需要部門或單位調動人員時,該單位必須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8條 被調職工在接到調令後,必須服從組織分配,在規定期限內辦完調動手續,按時到報到上班。
第9條 部門或單位之間,不允許直接進行職工調動。
第10條 各單位不得隨意將職工介紹到人力科。
第11條 每年年初要根據當年的經營計劃,生產任務,編製(修訂)全礦職工定編定員方案。方案的編製要本著既能滿足生產經營各項工作的需要,又有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原則,做到科學、先進、合理。
第12條 定編定員方案的編製要以生產經營任務、作業條件、職工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職工的年齡及體質狀況、勞動定額、職工出勤率等為依據,綜合03manbetx 、核定。
第13條 定編定員方案,由人力科牽頭、生產調度室、生產科配合,共同編製。
第14條 定編定員方案編製完成後,經礦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15條 各單位按照定編定員方案,對各自的人員進行內部優化組合。優化組合的原則是既保持生產、經營隊伍的精幹又兼顧礦上生產情況。對在原單位工作確有困難的老弱病殘職工(隻包括勞合工),可報人力科協調安置。但對個別紀律鬆弛、技能差、懶惰成性的人員,予以辭退,並報辦公室除名;
第16條 勞動用工計劃經礦長或礦長辦公會議同意,人力科即按計劃招收(錄用)或辭退職工。
第17條 對招收錄用的勞合工或錄用的臨時工,一律要實行培訓上崗製度。進礦後先到礦培訓中心進行安全基礎知識和崗位技術教育培訓,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分配工作。
第18條 對新招收(錄用)的勞動力,實行試用期製度。自分配工作之日起,從事井下工作的為三個月,地麵工作的為半年。
第19條 新招收的工人在試用期間,如果不服從組織分配,不遵守紀律,不聽從指揮,勞動表現差,或體質差,綜合評定為不合格者,由所在單位報材料到人力科,人力科即予以辭退。
第20條 為加強全礦的勞動用工管理,禁止任何單位隨意招收臨時工、季節工,更不允許冒名頂替,一經發現礦上將對本部門行政正職處以3000元的罰款,若在冒名頂替期間出現工傷及其它傷害,對責任人行政警告處分,並承擔50%的醫療費。
第21條 無論招收或錄用任何工種,均須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勞動合同由人力科統一管理。
第22條 職工除名其與礦方的勞動合同關係自行解除,人力科應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第23條 職工自行離礦或被辭退時,須到人力科辦理離礦手續並解除勞動合同。
第24條 對一月內連續曠工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是勞合工的,按國家《勞動法》有關規定,礦上直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
第25條 職工受到國家刑事處理(製裁)的,其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26條 勞合工合同到期時,可根據本人技術水平、勞動表現、健康狀況、年齡等方麵的情況,人力科考慮辦理合同續簽手續。
第27條 職工上班期間必須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更不允許無故曠工,嚴格按各崗位的製度要求自己。
第四節 考勤管理製度
第28條 各單位根據生產情況每月必須安排職工休息或輪休一天。要按照礦上規定的工作時間,嚴格執行職工工作考勤製度,做好考勤工作,
第29條 考勤表要逐人逐天填寫,做到準確無誤,書寫工整,符號清楚。曠工、請假等情況都要用符號填寫清楚,不得省略、空缺。
第30條 考勤表禁止隨意塗改。
第31條 每月終結,要完善考勤表的各項內容。把職工的出勤情況逐人彙總出來,把請假條等審批手續按考勤表上職工姓名順序附在考勤表背後,裝訂整齊。考勤員本人簽字後經本單位行政正職審批簽字後生效。
第32條 每天依據考勤把工資表造好後,考勤表要隨工資表一並送交人力科備案。
第五節 請假管理製度
第33條 因故不能上班時必須請假。
第34條 請假原則上本人在事前寫請假條,經單位行政正職批準後方能按期享受假期。
第35條 因某些特殊情況,本人確實來不及或不能親自履行請假手續時,可經同事或親屬代為辦理請假手續。
第36條 請假的一般程序是:本人寫請假條,經本單位有關領導審批,到人力科換取請假證明,把請假證明交給本單位考勤員。
第37條 請三天以內(包括三天)的假,工人由本單位領導審批,單位副職由本單位正職審批後經主管礦長簽字,正職由礦長審批,假期需三天以上時,按上述程序審批後,還需到人力科辦理請假手續。
第38條 請假的事由或請假時間必須真實,否則,不予準假。騙取假期者,一經發現或查出,原請假條予以作廢,假期按曠工論處。
第39條 請假未準而擅自離崗者,離崗期間按曠工論處。
第40條 請假手續不全者,假期按曠工論處
第41條 實際享受假期超過批準假期的,超過部分(所超的天數) 末續假者按曠工論處。
第42條 請假的種類病假、工傷假、事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休假、計劃生育假等。
第43條 各種假的請法及假期規定
1、病假
職工患病(負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時,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方可請病假。病情(或傷勢)嚴重.需要住院治療時,須持定點醫院的診斷書、住院建議書,方可請病假。病假假期無統一規定。
2、工傷假
職工因工受傷需請工傷假時,必需出具醫院的診斷證明,由本單位負責人填字並到安全監察部填寫受傷時間、地點、經過加蓋安監科公章後送人力科。
3、事假
假期無規定,但一次請假不得超過一個月、連續請假不得超過三個月。超過此規定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4、探親假
(1)職工享受探親假必須連續工齡滿一年以上,因父母親和配偶都不在一起居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團聚等三個條件。已婚職工雖同父母一地居住,但其配偶居住別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給探親假。夫婦雙方都是職工,且子女在一地居住,配偶在另一地居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團聚的,可享受探親假待遇。
(2)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
第六節 工資管理製度
第44條 礦上每年在《經濟成包責任書》的製定過程中,對工資基數要測算準確,待股份公司承包指標確定後,確保礦上成本不突破的情況下又要保護和協調好職工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第45條 《經濟成包責任書》一經簽訂不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更改其中的內容,不允許隨意提高或降低工資承包基數。若某些內容或指標確實不適應生產經營的實際而需要修改或調整時,須由有關部門提出修改意見,經礦長或礦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46條 無論是礦上進行總分配還是對下屬單位或各單位內部分配,都要堅持向苦、髒、累、險、難及技術崗位傾斜的指導思想,堅持按勞分配、獎多罰少、獎優罰劣、獎勤罰懶的分配原則,通過量化考核、合理分配,形成崗變薪變、薪隨效變、薪隨績變的科學積極的分配機製。
第47條 工資表的審核,要嚴格按照相應的工資分配方案、當月任務完成情況、考勤表、工資結算單等,對照核算、複查。
第48條 有關工資的支付辦法
1、工傷工資
(1)職工因公受傷後手續辦理齊全按規定治療者,應在治療醫院出具病假證明到安全監察部簽字後享受工傷工資,在休息期間按月支付基本工資(工休假除外),否則不予支付。
(2)實行計件工資的職工的工傷工資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3)職工工傷期間因傷情須要人員護理的,護理人員工資,崗位工資按當月日曆天數做資,績效工資按機關人員績效工資由人力科統一做資。
2、探親假工資
職工在探親假期間按製度工作日作資、當月有出勤並請探親假的作資天數不得超過21天。
第49條 效益工資管理;各隊的效益必須嚴格實行計件考核,多勞多得,各隊隊長的效益工資不得超過全隊職工平均數的180%,副隊長不得超過全隊職工平均數的160%,各公司經理效益工資按所轄各隊行政隊長的平均數計發,三大公司的材料員按人均效益工資的70%控製,文書效益工資按機關平均數做資,各公司的質量驗收員效益工資按生產部室的工作人員控製,各隊的電鉗工不得超過本隊職工平均數的120%,每年應根據生產情況製定切實可行的封頂工資標準 (隊幹績效工資= )。
第50條 單項工程承包工資分配辦法。
1、今後凡屬礦上承包給各單位的單項工程,在簽訂承包合同前工資部分,必須由礦勞資審定後予以執行。
2、承包單位承包該工程後,將參加該工程人員名單送交人力科,這部分人員不在享受正常工資和效益工資。
3、如工程本月完不成,按工程進度可予結當月安裝人員的工資。
4、待工程完成後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由主管礦領導簽字後方可一次性結清承包費用。
5、工程工資分配方案,必須嚴格按照礦上製訂的績效工資分配方案第56條規定執行。分配表做好後,人力科審核簽字並加蓋“XX煤電股份公司XX煤礦勞動工資專用章”後,財務科門方可支付工資。
6、單項工程工資財務科門不得以現金支付到承包單位,必須交由銀行以工資形式代發。
第七節 勞動保護管理製度
第51條 人力科按照國家的勞動保護政策,結合礦上的實際。根據工作環境、崗位、工種的不同,製定切實可行的勞動保護用品配發標準。勞保用品應本著安全、適用、合時的原則配發。
第52條 勞動保護用品配發標準嚴格按照股份公司的文件規定執行。
第53條 勞保用品必須按配發標準的規定,購置合格產品。
第54條 勞保用品發放嚴格按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配發標準,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發放範圍,不得任意提前或托延發放期限。特殊情況需經有關領導同意。
第55條 個人勞保用品發放起始時間,按職工進礦參加工作人力科簽發調令之日計起,
第56條 勞保用品領用(發放)時間的計算,以上次勞保用品領用(發放)之日算起,到規定期滿,即為新一輪勞保用品領用(發放)時間。
第57條 勞保用品的配發原則上應隨崗位、工種的變動而做相應調整。具體辦法是:職工礦內調動,若新崗位與原崗位勞保用品配發的品種、期限不同,原則上應到上次勞保用品的使用期滿後再配發新崗位應配的勞保用品;確因新崗位工作所需、經本人申請,人力科審批同意後,在本人調到新崗位後即可發給新崗位應配的勞保用品。
第58條 職工一個月內請事假時間超過半月的,當月不發給勞保用品。
第59條 職工非因公負傷休息治療期間,不發給勞保衛生用品。
第60條 職工曠工的,當月不發給勞保衛生用品。
第八節 職稱管理製度
第61條 對全礦的專業技術人員要專門造冊登記。
第九節 職工病傷殘亡管理製度
第62條 職工非因工負傷,屬意外傷害的,病休時間原則上按病假對待:屬打架鬥毆致傷的,休息期限間接曠工論處。
第63條 職工因工負傷,本人所在單位要及時從人力科領取《工傷02manbetx.com 認定表》(一式四份),填寫後送安監科、同時安監科要迅速對所發生的工傷02manbetx.com 進行調查,經礦長辦公會議研究後,上報股份公司及有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第64條 職工工傷醫療終結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十節 保險管理製度
第66條 職工必需及時按規定填報各種報表,做到準確無誤。
第67條 認真如實收集勞動合同製職工收入台帳,本礦在冊職工人數,做到與勞資報表一致。
第67條 人力科負責向職工解釋社會保障方麵的政策規定解釋職工有關社會保險方麵的疑惑。
第十一節 特殊崗位工種的管理
第68條 為了加強礦內特殊工種管理,認真貫徹<<煤礦安全01manbetx >>,確保礦井安全和產,使我礦特殊崗位工種的管理逐步走上規範化、科學化軌道,特製定本辦法。
第69條 煤礦特殊工種指:電工、爆破工(火工產品、購、運、管)、瓦斯檢查工、通風工、信號工、金屬焊接(切割)工、礦井水泵工、風機操作工(皮帶、刮板)、絞車操作工、主提升機操作工、安全檢查工、采煤、掘進機司機。
第70條 今後凡從事以上十三種特殊工種的工作人員,必須持XX省煤炭安全監察局下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因工作需要新增加的人員逐步報集團公司培訓中心培訓)。
第71條 凡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工作人員,未經礦上同意,各單位不得隨意調換工種。
第72條 已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經檢查發現未持證上崗者罰款500元。
第73條 各隊對培訓後的持證人員要加強管理。督促其認真學習本工種的應知應會知識。凡培訓持證上崗後對本工種業務生疏,基本常識欠缺者,要進行待崗培訓(期間不發工資)。
第十二節 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製度
第74條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提高廣大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術水平,保障礦井的安全生產,預防各類02manbetx.com 的發生,切實保護廣大職工的人身安全,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本礦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75條 凡在本礦從事生產和建設活動的職工必須遵守本製度。
第76條 全礦各級領導幹部對煤礦安全教育、安全技術培訓工作必須高度重視,大力支持。礦屬各單位行政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總責。
第77條 在礦人力科的領導下,礦職工培訓中心負責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技術培訓。
第78條 礦職工培訓中心負責編製安全培訓長遠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批準的安全培訓計劃必須保證完成。
第79條 對直接從事煤礦工作,特別是從事井下作業的所有人員,都必須進行強製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另外,下井參觀學習的人員,也必須學習入井安全注意事項和有關01manbetx 。
第80條 培訓對象具體指:
一、新進礦的工人;
二、特殊工種(瓦斯檢查工、放炮工、火工產品管理員、通風工、測風工、信號把鉤工、電工、變電工、金屬焊接工、金屬切割工、礦井水泵工、風機操作工、主提升機操作工、絞車操作工、皮帶機司機、刮板機司機、電機車司機、安全檢查工、采煤機司機、綜掘機司機、礦山救護工、鑿岩機司機、空壓機司機、礦內機動車輛駕駛員、井下鉗工、高架工)的工人;
三、普通工種(除特殊工種以外的其它工種)的工人;
四、區隊長、班組長;
五、由於改進生產技術工藝涉及的有關人員及調換工種的人員;
六、從事井下工作每隔兩年進行一次複訓的工人;
七、“三違”人員。
第81條 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
一、新進礦工人15天;
二、從事井下工作的工人每隔一年進行複訓的時間不少於10天;每月複訓時間不少於2天,並考試。
三“三違”人員按安全監察部通報中的規定進行1-12個月不等的培訓。
第82條 新進礦工人學習本礦概況、新工人入井須知、煤礦安全生產方針、《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及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礦山救護、創傷急救基本知識、《煤礦安全生產十禁令》、《三個規定》有關勞動法規、有關勞動者權利與義務問題、礦紀礦規與職業道德。同時學習礦井基本概況,有關綜采、綜掘、開拓、運輸、通滅、選裝、爆破、瓦檢、災害防治、勞動力組織知識,學習機電設備(重點為皮帶、刮板、絞車、采煤機、綜掘機、通風機、)的操作、維護、管理等知識。
第83條 特殊工種和普通工種及每隔兩年進行複訓的人員學習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指令及有關規定,進行礦山安全法製教育。也要學習礦井安全基礎知識以及與本工種有關的規定,了解與本工種有關的02manbetx.com 注意事項,掌握預防措施和處理方法;同時學習和掌握本崗位工種的01manbetx ,礦山救護、創傷急救的基本知識,能搶救、自救和互救;還要學習安全生產方麵的其它應知應會知識。
第84條 管理人員和班組長除了學習第十條規定的全部知識外還要學習和掌握安全技術理論知識,井下災害的發生征兆、預防措施與處理方法以及安全係統工程的管理知識。
第85條 “三違”人員的培訓除學習本製度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全部知識外,重點要進行礦紀礦規、職業道德及愛礦意識教育,同時要列舉大量的與其違章事故相近或相似的案例進行警示教育。
培訓辦法及過程管理
第86條 緊密貼近礦情,實現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規範化。要按照“強製培訓、分級管理、考核發證、提高素質”的原則,統一教學大綱、統一教材、統一考核標準、統一證書發放的要求進行培訓。
第87條 采用多種形式,靈活多樣地搞好安全培訓。組織安全培訓,可聘請礦上的專業技術人員授課,也可邀請設備廠家、科研院校的專家進行新型設備的專題培訓,作新技術、新工藝的學術報告。各基層單位也要經常組織職工學習本崗位工種的應知應會知識。
第88條 完善教學手段,改進培訓方法。可采用課堂教學、實物教學、電化教學、現場實踐教學或模擬現場教學、以師帶徒相結合的多種培訓方法,以期收到良好的培訓效果。
第89條 建立規章製度,加強培訓管理,提高培訓質量。
第90條 凡參加培訓的人員都要登記注冊,並進行資格審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員不能參加特殊工種培訓。
第91條 學員必須遵紀守規,服從領導,聽從安排,尊敬老師,嚴格遵守課堂紀律,不準遲到,不準早退,不準曠課,愛護教學設施和公共財產。上課認真聽講,做好學習筆記。課間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準喧嘩吵鬧,不準吸煙、吃零食,不準睡覺,不準打手機,不準看報紙雜誌,不準幹其它與培訓無關的事。文明禮貌,保持教室內外整潔衛生,講究社會公德。
第92條 學員必須按照培訓的時間安排,按時按班次參加培訓,職工培訓中心負責考勤。
第93條 專、兼職教師都必須按照培訓時間提前準備教案,按時授課。培訓教師要為人師表,率先垂範,作風正派,品德高尚,正確對待學員,從嚴要求自己,做到因才施教。
第94條 職工培訓中心要建立職工培訓檔案,每次培訓結束,學員登記表、考勤表、考試卷一律整理備案,作為職工評選先進、年度考核及事故備查的依據。
第十三節 獎 懲
第95條 學員在培訓期間一般不能請假。如有特殊情況,必須事先寫好請假條,三天之內由培訓中心主任批準,三天以上由學員原單位或人力科審批,同時取消參加本期培訓班資格,下期重新培訓。學員因病請假,需持醫院證明,否則按曠工論處。
第96條 凡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任意一項者,一律按曠工論處,並每天罰款20-50元。對無故不參加培訓、不參加考試的人員罰款50-200元,並不準上崗。考試不合格的人員按崗位績效工資標準下浮1-2崗次半年執行。新進礦的工人安全培訓結束後考試不合格者延期10天再培訓,考試仍不合格者直接予以辭退。
第97條 新進礦人員和“三違”人員培訓期間遲到或早退兩次,曠課一次者,培訓期限延長10天。
第98條 礦屬有關單位若不能經常組織和督促職工學習本崗位工種的應知應會知識,完不成礦上下達的各項培訓任務的,檢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有關單位崗位工應知應會能力欠缺的,對相應的單位或責任人要從嚴從重處罰。
第99條 對職工培訓工作高度重視,組織力度大,崗位工應知應會知識了解全麵的單位或負責人要給予相應的獎勵。
第100條 培訓期間表現極差的學員除給以經濟處罰外還向全礦通報批評,如果是新工人、農協工、臨時工或“三違”人員直接予以辭退。
第101條 培訓期間表現優秀的學員除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向全礦通報表揚。如果是“三違”人員可以讓提前1-10個月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