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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
一、 概述:
1、積聚情況:
我礦 工作麵 , 年 月 日,瓦斯檢查員發現該巷道內瓦斯積聚。
2、瓦斯積聚情況:
(1)、積聚濃度:CH4濃度為 %
CO2濃度為 %
(2)、積 聚 量:CH4積聚量 =SL CH4%
= %
= m3
CO2積聚量=SL CO2 %
= %
= m3
(3)、預計排放所需時間: 分鍾
二、計劃排放時間:200 年 月 日 點 分 至 點 分
三、排放組織領導:
1、瓦斯排放總指揮:
職責:負責全麵的瓦斯排放工作。
2、瓦斯排放現場指揮:
職責:檢查排放措施中規定的斷電、撤人、警戒等工作就緒後,下達排放命令,當排放過程中出現不安全隱患時立即停止排放。
3、瓦斯排放負責人:
職責:負責協調斷電、撤人、警戒等工作,嚴格監督瓦斯排放量,確保安全排放瓦斯。
4、瓦斯排放現場監督:
職責:嚴格監督並按措施規定進行排放,當排放過程中出現不安全隱患時,立即進行糾正或停止排放。
4、瓦斯排放區域停、送電負責電工:
職責:嚴格按排放措施規定進行停、送電。
5、瓦斯排放人員;救護隊 小隊
職責:服從現場指揮,並嚴格按排放措施規定進行排放。
四、瓦斯排放風流流經路線:
入風:
回風:
五、安全技術措施:
1、所有參加排放瓦斯人員使用的礦燈,必須經機電科
防爆小組檢查合格後,方可入井使用。
2、排放使用 千瓦局扇,設於 ,由礦電工協同通風專職人員設好局扇、接好電源,各種帶電設備、電源不得經過排放的回風流流經路線。
3、通風專職人員將風筒接至排放巷道口並備足排放風筒,排放巷道內風筒由救護隊隨排隨接。
4、排放前由救護隊進入排放巷道內探查瓦斯濃度及支護情況,根據具體情況安排排放工作。
5、排放人員必須戴機進入巷道排放,所使用礦燈、儀器必須防爆性能良好,嚴禁失爆,瓦斯檢定器必須完好並有完整的防塵罩。
6、排放前,排放負責人必須檢查通風係統,確保排放區域內通風設施正常及通風路線暢通。
7、排放前,必須在各風道排放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彙合處安設一台瓦斯傳感器及瓦斯斷電儀,控製排放風流中瓦斯濃度,確保排放風流中CH4<0.75%、CO2<1.5%,當排放風流中瓦斯濃度大於0.75%時,能自動切斷排放巷道瓦斯排放風機電源。
8、排放前,以下排放回風流流經路線內的人員必須停止作業,撤至新鮮風流中待命,排放過程中嚴禁人員進入:
9、排放前必須指定專人在以下地點設好警戒,警戒人員由排放負責人親自安排,嚴禁擅離崗位,警戒設置好後,由排放負責人檢查排放範圍內人員是否全部撤除,警戒點為:
10、排放前,排放瓦斯停送電負責電工,負責切斷下列巷道內一切電源(包括電話線)斷電巷道為:
停電開關為:
所有停電開關必須懸掛停電警示牌,並由停送電電工負責看守。
11、參加排放工作的所有人員,必須聽從現場指揮人員的統一指揮,現場指揮人員末到崗或末下達排放命令之前,不得排放。
12、 隻有當斷電撤人、警戒等上述工作就緒後,現場指揮人員方可下達排放命令,當排放工作末嚴格執行排放措施或排放過程中出現不安全隱患時,現場指揮和監督人員必須立即予以糾正或停止排放。
13、排放瓦斯人員的升入井人數、時間,救護隊排放負責人必須及進向調度、礦調度、礦總工程師彙報。
14、排放用的局部通風機必須設專人看管,並按現場指揮人員的命令停開,排放過程中必須隨時檢查局部通風機是否循環,嚴禁局扇抽循環風。
15、排放時,人工使用風袖調節供往排放地點的風量控製瓦斯排放量,確保排出的風流同全風壓風流彙合處CH4<0.75%、CO2<1.5%,並將風筒逐節往前延伸風筒直至臨時縮封閉,禁止利用“一風吹”或間斷停開局扇的方法排放。
16、排放結束後,隻有在供電係統和電器設備完好,必須指定專人檢查CH4、CO2濃度,特別是巷道寬幫高頂處,排放瓦斯巷道及回風流區域內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75%,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通知排放瓦斯停送電電工恢複供電。
17、排放過程中因切電影響的其它地點的掘進工作麵,在複電後,局扇供風前指定專人立即檢查停風區內的瓦斯,在瓦斯不超限時,立即恢複供風,否則應及時彙報,進行排放。
18、排放結束後,現場指揮人員要及時向礦總工和師彙報排放情況,得到準許後,排放人員方可撤離現場。
19、瓦斯排放工作結束後,排放人員升井後,要認真填寫排放經過,通風技術主管要負責審查。
會審意見:同意並補充
參加會審人員:
礦總工程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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